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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13 年民法物權編概要考古題

民國 113 年(2024)地政(高普考/地特)「民法物權編概要」考試題目,共 7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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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解釋不動產物權變動之登記生效要件與登記處分要件之意義,以及民 法物權編中之具體規定。(30 分)
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債權,設甲未及行使該債權即已 死亡,並由其子丙、丁兩人繼承甲之權利,應繼分各二分之一。試問: 丙得否單獨訴請乙清償該筆100 萬元借款債務?(25 分)
乙丙丁繼承家族祖先開墾的A 地已有多年,A 地上早年興建之祖厝被乙 拆除後,自行興建一棟兩層樓的建物,乙居住其內,已有十餘年。拆除 興建等行為,乙從未徵得他人同意,但丙丁亦未曾表達異議。其後,甲 受丁之贈與1/200 之A 地成為土地共有人,甲認為乙以其所有之建物長 期占有、使用A 地無法律上之理由,依據民法第767 條請求拆屋還地。 乙則認為拆除祖厝建自宅之合法性,來自共有人間默示分管契約,甲應 受拘束。請附理由說明甲乙何者有理。(40 分)
甲為避免其A 地被債權人查封,遂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該A 地出 賣與乙,並將A 地登記在乙之名義下,惟A 地嗣後為丙無權占有。試 問:甲得否逕對丙請求返還A 地?(25 分)
甲有一宗土地並於其上自建違建A 屋一棟。甲於民國75 年1 月1 日向 乙借款1,000 萬元,約定於87 年1 月1 日清償,並以其土地為乙設定抵 押權。甲屆期未清償借款,乙遂於107 年1 月1 日向法院聲請拍賣甲之 土地。甲以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抗辯,主張法院不得實行抵押物之 拍賣,更進一步表示若土地被拍賣,他要以建物所有人的身分,行使優 先承買權,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甲於民國112 年3 月1 日以其A 地為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乙對甲之借 款債權,復於同年5 月1 日以該A 地為丙設定地上權。設乙於民國113 年7 月1 日實行其抵押權時,因丙之地上權致無人應買A 地,試問法院 應如何處理?(25 分)
甲於民國112 年2 月1 日以其A 地為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乙對甲之借 款債權,設甲於同年8 月1 日在A 地上興建B 屋一棟,則乙嗣後實行抵 押權時,其所得拍賣之標的物,以及所得優先受償之範圍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