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甲為擔保向債權人乙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債務,提供A不動產設定登記為本金
最高限額新台幣(以下同)壹佰萬元之抵押權予乙;抵押權存續期間:自中華民國
(以下同)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一年;債務清償期:依各
個債務憑證約定之日期。試問:
第一種情形:倘甲於九十年二月一日向乙借款本金九十萬元,至九十二年一月三
十一日止,積欠利息十六萬元,連同本金均未清償,則乙因聲請法院拍賣A不動
產所得優先受清償之債權,其金額及範圍如何?(10 分)
第二種情形:倘甲於九十年七月二日積欠乙買賣價款二十萬元,於九十年八月一
日向乙借款本金五十萬元,積欠利息五萬元,另於九十一年四月五日向乙借款本
金三十萬元,積欠利息二萬元。以上買賣價款及全部借款之本金、利息均未清償,
則乙因聲請法院拍賣A不動產所得優先受清償之債權,其金額及範圍又如何?
(10 分)
若乙持有甲書立之借據,其上所記載之借款債權,均在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內,惟
均未記載清償期,或所載清償期,均為抵押權存續期間後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則乙可否聲請法院拍賣A不動產,俾優先受清償?(10 分)
(第五題之解答均應附扼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