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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92 年民法物權編概要考古題

民國 92 年(2003)地政(高普考/地特)「民法物權編概要」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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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物權編對於所有權的取得時效,有何規定?何種地役權可以因時效而取得?(二十五分)
說明下列各詞之意義:(30 分) 物權排他性 物權行為獨立性 擔保物權從屬性
何謂建築物的區分所有?何謂最高限額抵押權?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人就其專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時,在法律上是否受有何種限制?(二十五分)
甲名下之A 地為乙竊佔在其上興建B 屋及種植C 樹,試問:(30 分) B 屋、C 樹之所有權誰屬? 若乙佔用A 地達二十年以上,則乙得否主張依時效取得之規定,請求登記為A 地 之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
何謂地上權?地上權人有那些權利?請依民法物權編的規定說明之。(二十五分)
甲、乙、丙、丁、戊共有一筆A 地,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試問:(40 分) 甲得否未經他共有人之同意,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庚,以擔保對己之債務? 乙得否未經他共有人之同意,將其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於辛,供辛在A 地上建築 B 屋居住? 丙、丁、戊得否未經他共有人之同意,將A 地設定地役權於壬,供壬在A 地上通 行? A 地分割時,A 地上之物權人其權利是否生影響?
間接占有人及占有輔助人有何區別?惡意占有人與回復請求人間有何權利義務?請依民法物權編的規定說明之。(二十五分)
債務人甲為擔保向債權人乙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債務,提供A不動產設定登記為本金 最高限額新台幣(以下同)壹佰萬元之抵押權予乙;抵押權存續期間:自中華民國 (以下同)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一年;債務清償期:依各 個債務憑證約定之日期。試問: 第一種情形:倘甲於九十年二月一日向乙借款本金九十萬元,至九十二年一月三 十一日止,積欠利息十六萬元,連同本金均未清償,則乙因聲請法院拍賣A不動 產所得優先受清償之債權,其金額及範圍如何?(10 分) 第二種情形:倘甲於九十年七月二日積欠乙買賣價款二十萬元,於九十年八月一 日向乙借款本金五十萬元,積欠利息五萬元,另於九十一年四月五日向乙借款本 金三十萬元,積欠利息二萬元。以上買賣價款及全部借款之本金、利息均未清償, 則乙因聲請法院拍賣A不動產所得優先受清償之債權,其金額及範圍又如何? (10 分) 若乙持有甲書立之借據,其上所記載之借款債權,均在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內,惟 均未記載清償期,或所載清償期,均為抵押權存續期間後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則乙可否聲請法院拍賣A不動產,俾優先受清償?(10 分) (第五題之解答均應附扼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