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7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779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啟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啟豪犯竊盜罪,共二十一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拘役壹佰貳拾日,有期徒刑及拘役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水果刀貳把、香蕉鐮刀壹把、手套參只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賴啟豪:㈠、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7年度嘉簡字第1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7年度嘉簡字第14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6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3月確定;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7年度嘉簡字第16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8年度嘉簡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7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嗣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48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經移付執行,100年2月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旋遭撤銷,100年11月16日執行殘刑4月17日完畢。㈡、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0年度嘉簡字第8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101年3月26日執行完畢。㈢、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嗣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96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經移付執行,102年3月28日執行完畢。
二、賴啟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他人財物之個別故意,分別於:
㈠、102年8月12日上午8時31分許,在嘉義市○○路○段00○0號「詠晟汽車修護廠」,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修護廠辦公室抽屜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50元(計35個10元硬幣),得手後旋為修護廠負責人王珍發發現,賴啟豪見狀當場將所竊得現金返還王珍發並迅速離去,後經王珍發報警,警方依監視器錄影紀錄循線查獲(如附表編號1)。
㈡、102年8月7日上午5時13分許,在嘉義市○○○路000巷00號前,見該處停有賴永宗管領之牌照號碼TLH-731號輕型機車,遂以不詳之人所有機車鑰匙開啟電門發動引擎,騎乘該車離去,竊取機車得手,作為代步工具,並將之藏放在嘉義市○○○路000巷00○00號前空地。後賴啟豪於102年8月7日晚上10時5分許,為警在嘉義市林森東路456巷口盤查,賴啟豪即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查知犯人前,向警方坦承竊取前開機車,並帶同警方至藏放地點起出贓車(業據發還),自首接受裁判(如附表編號2)。
㈢、102年8月13日上午7時10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1樓前,見該處停有郭秀靜管領之牌照號碼UKG-471號輕型機車,遂以不詳之人所有機車鑰匙開啟電門發動引擎,騎乘該車離去,竊取機車得手,作為代步工具,並將之藏放在嘉義市忠孝路文化中心後方機車停車棚內。後賴啟豪於102 年8月13日下午1時30分許,為警在嘉義市安和街與長榮街口盤查,賴啟豪即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查知犯人前,向警方坦承竊取前開機車,並帶同警方至藏放地點起出贓車(業據發還),自首接受裁判(如附表編號3)。
㈣、102年8月16日凌晨1時許,在嘉義市○○路000號前,見該處停有邱淑玲管領之牌照號碼UNL-397號輕型機車,遂以不詳之人所有機車鑰匙開啟電門發動引擎,騎乘該車離去,竊取機車得手,作為代步工具,並將之藏放在嘉義市○○街000巷00號前。後賴啟豪於102年8月17日下午1時20分許,為警在嘉義市長榮公園盤查,賴啟豪即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查知犯人前,向警方坦承竊取前開機車,並帶同警方至藏放地點起出贓車(業據發還),自首接受裁判(如附表編號4)。
㈤、102年8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嘉義市○○○路000巷00弄00號前,見該處停有黃榮管領之牌照號碼LYS-192號重型機車且鑰匙未取下,遂開啟電門發動引擎,騎乘該車離去,竊取機車得手,作為代步工具,並將之藏放在嘉義市○○路000巷0號前。後賴啟豪於102年8月20日中午12時40分許,為警在嘉義市和平路與長榮街口盤查,賴啟豪即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查知犯人前,向警方坦承竊取前開機車,並帶同警方至藏放地點起出贓車(業據發還),自首接受裁判(如附表編號5)。
㈥、102年9月6日下午5時30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商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商店櫃子內之七星牌香菸10包、LD牌香菸7包、峰牌香菸3包(總價值約1450元),得手旋即離去,後商店負責人趙淑惠發現失竊報警處理,警方循線查獲(如附表編號6)。
㈦、102年9月7日晚上11時許,在嘉義市○○路000號旁,見該處停有葛志龍管領且未上鎖腳踏車一輛(含紅色閃光後車燈1個,總價值約3650元),遂騎乘該車離去,竊取腳踏車得手,作為代步工具。後賴啟豪於102年9月9日上午11時許,騎乘該車行經嘉義市中正路與文化路口為警盤查,賴啟豪即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查知犯人前,向警方坦承竊取前開腳踏車(業據發還),自首接受裁判(如附表編號7)。
㈧、102年8月16日下午1時30分許,在嘉義市○○○路000○00號前,見該處停有朱聰義管領之牌照號碼WGF-020號輕型機車,遂以不詳之人所有機車鑰匙開啟電門發動引擎,騎乘該車離去,竊取機車得手,作為代步工具,並將之藏放在嘉義市○○路000巷0號前。後賴啟豪於102年8月16日下午5時20分許,為警在嘉義市某處盤查,賴啟豪即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查知犯人前,向警方坦承竊取前開機車,並帶同警方至藏放地點起出贓車(業據發還),自首接受裁判(如附表編號8)。
㈨、102年8月19日下午7時許,在嘉義市林森東路與安和街口,見該處停有王邱嬌管領之牌照號碼UMX-936號輕型機車,遂以不詳之人所有機車鑰匙開啟電門發動引擎,騎乘該車離去,竊取機車得手,作為代步工具。後賴啟豪於102年8月20日上午5時20分許,騎乘上開贓車至嘉義市○○路00號「小北百貨行」購物,為警察覺騎乘贓車而查獲(業據發還),並當場扣得不詳人所有機車鑰匙1支(如附表編號9)。
㈩、102年7月16日凌晨0時30分許,在嘉義市○○○路000巷000弄00號前,見該處停有陳月蓮管領之牌照號碼N5E-037號重型機車,遂以不詳之人所有機車鑰匙開啟電門發動引擎,騎乘該車離去,竊取機車得手,作為代步工具,後將之騎回原處停放。後賴啟豪於102年7月25日下午6時37分許,為警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調查另件手機竊盜案件時,即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查知犯人前,向警方坦承竊取前開機車,自首接受裁判(如附表編號10)。、102年7月16日上午4時39分許,在嘉義市○○街00號「雲集網咖」內,趁黃麗文睡覺之際,徒手竊取黃麗文放在電腦前之粉紅色手機1支(起訴書誤載為紅色),得手旋即離去,後黃麗文發現失竊報警處理,警方調取店內監視器錄影紀錄循線查獲,惟賴啟豪已丟棄該贓物手機(如附表編號11)。、102年7月22日下午3時1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6時),在嘉義市○○街00號「雲集網咖」前,見該處停有何嘉寶管領之牌照號碼ZTW-435號輕型機車,遂以不詳之人所有機車鑰匙開啟電門發動引擎,騎乘該車離去,竊取機車得手,作為代步工具,後將之藏放在嘉義市林森東路617巷內鳳梨園內。後賴啟豪於102年7月25日下午6時37分許,為警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調查另件手機竊盜案件時,即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查知犯人前,向警方坦承竊取前開機車,並帶同警方至上開藏放地點起出該車(業據發還),自首接受裁判(如附表編號12)。、102年7月22日上午9時許,在嘉義市博東路169巷口,見該處停有黃耀慶管領之牌照號碼ULU-270號輕型機車,遂以不詳之人所有機車鑰匙開啟電門發動引擎,騎乘該車離去,竊取機車得手,作為代步工具,後將之藏放在嘉義市長榮公園旁。後賴啟豪於102年7月25日下午6時37分許,為警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調查另件手機竊盜案件時,即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查知犯人前,向警方坦承竊取前開機車,並帶同警方至上開藏放地點起出該車(業據發還),自首接受裁判(如附表編號13)。、102年7月22日上午6時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3時12分許),在嘉義市○○街00號前,見該處停有張林秀丹管領之牌照號碼TLG-386號輕型機車,遂以不詳之人所有機車鑰匙開啟電門發動引擎,騎乘該車離去,竊取機車得手,作為代步工具,後將之藏放在嘉義市○○街00號前。後賴啟豪於102年7月25日下午6時37分許,為警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調查另件手機竊盜案件時,即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查知犯人前,向警方坦承竊取前開機車,並帶同警方至上開藏放地點起出該車(業據發還),自首接受裁判(如附表編號14)。、102年8月11日下午5時16分許,在嘉義市○○路00號前,見該處停有郭明蓉管領之牌照號碼WGC-981號輕型機車,遂以不詳之人所有機車鑰匙開啟電門發動引擎,騎乘該車離去,竊取機車得手,作為代步工具,後將之藏放在嘉義市○○路000巷00號前。郭明蓉旋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警方調取路口監視器錄影紀錄懷疑賴啟豪涉案。嗣賴啟豪於102年8月12日上午9時45分許,為警在嘉義市安和街197巷口盤查時,方向警方坦承竊取前開機車,並帶同警方至上開藏放地點起出該車(業據發還,如附表編號15)。、102年8月9日凌晨2時5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7時),在嘉義市○○○路000巷00號前,見該處停有林坤鋒管領之牌照號碼FW3-932號重型機車,遂以不詳之人所有機車鑰匙開啟電門發動引擎,騎乘該車離去,竊取機車得手,作為代步工具,後將之藏放在嘉義市中正公園旁。林坤鋒旋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警方調取路口監視器錄影紀錄懷疑賴啟豪涉案。嗣賴啟豪於102年8月10日凌晨1時40分許,為警在嘉義市中正公園內盤查,方向警方坦承竊取前開機車,並帶同警方至上開藏放地點起出該車(業據發還),且交出不詳人所有之機車鑰匙1支供警扣押(如附表編號16)。、102年8月11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嘉義市○○○路000巷0弄0號前,見該處停有王進財管領之牌照號碼TKV-818號輕型機車(起訴書誤載為重型機車),遂以不詳之人所有機車鑰匙開啟電門發動引擎,騎乘該車離去,竊取機車得手,作為代步工具。王進財旋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警方調取路口監視器錄影紀錄循線查獲(如附表編號17)。、102年8月12日上午9時許,在嘉義市○○街000○0號前,見該處停有林雅逸管領之牌照號碼WGG-677號輕型機車,遂以不詳之人所有機車鑰匙開啟電門發動引擎,騎乘該車離去,竊取機車得手,作為代步工具,後將之藏放在嘉義市○○街000○0號前。後賴啟豪於102年8月12日下午2時4分許,為警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調查另件機車竊盜案件時,即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查知犯人前,向警方坦承竊取前開機車,並帶同警方至上開藏放地點起出該車(業據發還),自首接受裁判(如附表編號18)。、102年8月13日上午6時7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前,見該處停有李泰宏管領之牌照號碼YGY-010號重型機車,遂以不詳之人所有機車鑰匙開啟電門發動引擎,騎乘該車離去,竊取機車得手,作為代步工具。李泰宏旋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警方調取路口監視器錄影紀錄循線查獲賴啟豪涉案,繼之於102年8月13日下午8時50分許,在嘉義市○○○路000巷00號前尋獲該車(業據發還,如附表編號19)。、102年8月11日下午2時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時30分許),在嘉義市忠孝路「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內,見該處停有蔡佳妤管領之牌照號碼TKQ-957號輕型機車(起訴書誤載為重型機車),遂以不詳之人所有機車鑰匙開啟電門發動引擎,騎乘該車離去,竊取機車得手,作為代步工具。蔡佳妤旋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警方調取停車場監視器錄影紀錄循線查獲(如附表編號20)。、102年8月9日凌晨4時許,在嘉義市○○街00號門口,見該處置放有陳贊宇所有之甜不辣2包(價值約1000元),即徒手竊取該物得手,嗣經警方循線查獲,賴啟豪並主動交出贓物與警方查扣(業據發還,如附表編號21)。、於102年8月8日下午1時30分許,攜帶其所有、客觀上得對人體造成危害足供兇器使用之水果刀2把、香蕉鐮刀1把,以及自己所有之手套3個,至嘉義市林森東路691巷260弄口鐵道旁之竹筍園內,使用水果刀、鐮刀及手套割下竹筍園內之竹筍,竊取鄰居翁志偉所有竹筍15個得手。後賴啟豪欲離去之際,為鄰居侯金源、翁志偉發現,翁志偉乃報警處理,警方嗣後到場扣得賴啟豪遺留在竹筍園內之水果刀2把、鐮刀1把、手套3個、黑色上衣1件、竹筍5個(竹筍業據發還,如附表編號22)。
三、上開㈤、㈥、、、、部分,經黃榮、趙淑惠、黃麗文、王進財、林雅逸、翁志偉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其餘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賴啟豪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卷附之調查筆錄、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前案紀錄等傳聞證據有所異議。本院審酌,被告歷經偵審均坦承犯行,該等傳聞證據亦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審酌予以採納之,無礙被告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認該等傳聞證據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具備證據能力。
二、本案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犯罪事實欄二㈠部分:被告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自白;被害人王珍發警詢時供述;被害報告、現場監視器錄影紀錄翻拍照片。
㈡、犯罪事實欄二㈡部分:被告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自白;被害人賴永宗警詢時供述;扣押筆錄、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車籍查詢資料、路口監視器錄影紀錄翻拍照片、尋獲贓車照片。
㈢、犯罪事實欄二㈢部分:被告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自白;被害人郭秀靜警詢時供述;扣押筆錄、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車籍查詢資料、尋獲贓車照片。
㈣、犯罪事實欄二㈣部分:被告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自白;被害人邱淑玲警詢時供述;扣押筆錄、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
㈤、犯罪事實欄二㈤部分:被告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自白;告訴人黃榮警詢時供述;扣押筆錄、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車籍查詢資料、尋獲贓車照片。
㈥、犯罪事實欄二㈥部分:被告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自白;告訴人趙淑惠警詢及審理時供述。
㈦、犯罪事實欄二㈦部分:被告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自白;被害人葛志龍警詢時供述;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
㈧、犯罪事實欄二㈧部分:被告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自白;被害人朱聰義警詢時供述;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筆錄、車籍查詢資料、路口監視器錄影紀錄翻拍照片。
㈨、犯罪事實欄二㈨部分:被告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自白;被害人王邱嬌警詢時供述;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筆錄、車籍查詢資料、查獲現場及贓車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紀錄翻拍照片;扣案機車鑰匙1支。
㈩、犯罪事實欄二㈩部分:被告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自白;被害人陳月蓮警詢時供述;車籍查詢資料、路口監視器錄影紀錄翻拍照片。、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自白;告訴人黃麗文警詢時供述;被害報告、監視器錄影紀錄翻拍照片。、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自白;告訴人何嘉寶警詢時供述;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失竊報案紀錄、監視器錄影紀錄翻拍照片、查獲現場及贓車照片。、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自白;被害人黃耀慶警詢時供述;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失竊報案紀錄。、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自白;被害人張林秀丹警詢時供述;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失竊報案紀錄。、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自白;被害人郭明蓉警詢時供述;扣押筆錄、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車籍查詢資料、路口監視器錄影紀錄翻拍照片、查獲現場及贓物照片。、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自白;被害人林坤鋒警詢時供述;扣押筆錄、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車籍查詢資料、路口監視器錄影紀錄翻拍照片、查獲現場及贓物照片;扣案機車鑰匙1支。、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自白;告訴人王進財警詢時供述;路口監視器錄影紀錄翻拍照片、被害報告書、車籍查詢資料、車輛失竊報案紀錄、查獲現場及贓物照片;扣案機車鑰匙1支。、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自白;告訴人林雅逸警詢時供述;扣押筆錄、被害報告書、贓物認領保管單、車籍查詢資料、路口監視器錄影紀錄翻拍照片、查獲現場及贓物照片。、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自白;被害人李泰宏警詢及審理時供述;扣押筆錄、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路口監視器錄影紀錄翻拍照片、查獲現場及贓物照片。、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自白;被害人蔡佳妤警詢時供述;車輛失竊報案紀錄、監視器錄影紀錄翻拍照片。、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自白;被害人陳贊宇警詢時供述;扣押筆錄、被害報告書、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現場及贓物照片。、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自白;告訴人翁志偉警詢及審理時供述;證人侯金源警詢時供述;扣押筆錄、查獲現場及贓證物照片、被害報告書、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案水果刀2把、香蕉鐮刀1把、手套3個、黑色上衣1件。
三、被告實施如犯罪事實欄二竊盜行為時所攜帶之水果刀2 把及香蕉鐮刀1把,其中一把水果刀全長約37公分,刀刃部分長約25公分、寬約3.5公分,刀刃為金屬材質、業已開刃;其中一把水果刀全長約30公分,刀刃部分長約19公分、寬約4公分,刀刃為金屬材質、業已開刃;香蕉鐮刀1 把,全長約33公分,刀刃部分長約13公分、寬約2公分,刀刃為金屬材質,業已開刃等情,業據本院於審理時勘驗無訛(本院卷第50頁反面勘驗筆錄)。其構造及材質既屬金屬材質之刀刃利器,客觀上顯然足以對人體產生相當危害,而為刑法上所稱之兇器無誤。是核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二㈠至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如犯罪事實欄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先後22次竊盜犯行,時間地點迥異可分,被害人及竊取物品復可區別,顯基於個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之前案及執行紀錄,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詢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所犯22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㈡、㈢、㈣、㈤、㈦、㈧、㈩、、、、之犯行,均係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查知犯人前,自行向警方告知涉案,並帶同警方起出贓物,有各該次之警方調查筆錄及報告書在卷可稽,其自首接受裁判,均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就同時具有加重減輕事由之犯行,依刑法第71條第1項先加後減之。
四、爰依被告之陳述(本院卷第52頁審判筆錄),被告上開前案紀錄及戶籍紀錄之記載,審酌被告時值壯年,貪圖他人財物,因而犯罪之動機及目的;犯罪時未受明顯刺激;如犯罪事實欄二㈠至部分係徒手竊取或使用不詳人所有機車鑰匙竊取物品、機車或腳踏車之犯罪手段,如犯罪事實欄二部分係使用水果刀及香蕉鐮刀割取竹筍之犯罪手段;未婚,無子女,常兵備役,與父與母同住,三姐一弟均已搬出,先前從事粗工之生活狀況;自97年以來竊盜前科至少11次,屢屢再犯,品行不良,不宜輕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犯罪事實欄二㈠至之被害人或告訴人素不相識,與犯罪事實欄二之告訴人係鄰居關係;所竊取物品於客觀上價值非鉅;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並配合警方偵辦,起出多起案件贓物之態度等犯罪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犯罪事實欄二㈠至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所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水果刀2把、香蕉鐮刀1把、手套3個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事實欄二犯行所用之物品,業據其供陳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機車鑰匙2把,雖為被告持以行竊,但被告堅稱非其所有之物,且查無證據得認確係被告所有之物;扣案之黑色上衣1件,亦非專供被告行竊所用物品,均不另宣告沒收。
五、末檢察官以被告竊盜前科甚夥,甫執行完畢即犯本件22起竊盜案件,認有犯竊盜罪之習慣,請求命被告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固非無見。惟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又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另刑法第90 條第1項亦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即均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15號判決要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所竊取財物,無論現金、手機、香菸、腳踏車、機車、甜不辣或竹筍等,於客觀上之價值尚非重大;多趁被害人不注意偶然機會實施竊盜,與預先計畫之職業犯罪有間;非於居家以內範圍實施犯罪,手段堪稱平和,對於被害人之心理及身體威脅性較小;被告事後均配合警方偵辦起出贓物,多件竊盜係主動向警方自首始得偵破起贓,非無悔悟向善之意;到庭之被害人及告訴人亦表示希望給予被告自新機會。考諸被告行為所造成損害非重,被告本身敵視社會之危險程度尚屬輕微,被告非無良善悔改之心意,現階段仍以如主文所示刑罰處遇為當,而無施以強制工作保安處分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物品│被害人│偵查案號│自首│判決主文 │ │ │年月日 │ │ │ │ │ │ │ │ │時分 │ │ │ │ │ │ │ ├──┼─────┼──────┼────┼───┼────┼──┼──────────┤ │1 │102.08.12 │嘉義市大雅路│350元現 │王珍發│102偵緝 │ │賴啟豪犯竊盜罪,累犯│ │ │08:31 │2段42-3號詠 │金 │ │302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 │ │晟汽車修護廠│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2 │102.08.07 │嘉義市林森東│TLH-731 │賴永宗│102偵緝 │是 │賴啟豪犯竊盜罪,累犯│ │ │05:13 │路269巷45號 │輕型機車│ │303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前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3 │102.08.13 │嘉義市民權路│UKG-471 │郭秀靜│102偵緝 │是 │賴啟豪犯竊盜罪,累犯│ │ │07:10 │108號1樓前 │輕型機車│ │304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4 │102.08.16 │嘉義市民權路│UNL-397 │邱淑玲│102偵緝 │是 │賴啟豪犯竊盜罪,累犯│ │ │01:00 │116號前 │輕型機車│ │305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5 │102.08.20 │嘉義市林森東│LYS-192 │黃榮 │102偵緝 │是 │賴啟豪犯竊盜罪,累犯│ │ │10:00 │路269巷38弄 │重型機車│ │305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22號前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6 │102.09.06 │嘉義市文化路│七星牌香│趙淑惠│102偵緝 │ │賴啟豪犯竊盜罪,累犯│ │ │17:30 │270號商店 │煙10包、│ │306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 │ │ │LD牌香煙│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7包、峰 │ │ │ │折算壹日。 │ │ │ │ │牌香煙3 │ │ │ │ │ │ │ │ │包 │ │ │ │ │ ├──┼─────┼──────┼────┼───┼────┼──┼──────────┤ │7 │102.09.07 │嘉義市中正路│腳踏車1 │葛志龍│102偵緝 │是 │賴啟豪犯竊盜罪,累犯│ │ │23:00 │440號旁 │輛 │ │307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8 │102.08.16 │嘉義市林森東│WGF-020 │朱聰義│102偵緝 │是 │賴啟豪犯竊盜罪,累犯│ │ │13:30 │路454-12號。│輕型機車│ │308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9 │102.08.19 │嘉義市林森東│UMX-936 │王邱嬌│102偵緝 │ │賴啟豪犯竊盜罪,累犯│ │ │19:00 │路與安和街口│輕型機車│ │309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0 │102.07.16 │嘉義市林森東│N5E-037 │陳月蓮│102偵緝 │是 │賴啟豪犯竊盜罪,累犯│ │ │00:30 │路691巷139弄│重型機車│ │310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48號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1 │102.07.16 │嘉義市嘉南街│粉紅色手│黃麗文│102偵緝 │ │賴啟豪犯竊盜罪,累犯│ │ │04:39 │80號雲集網咖│機1支 │ │310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 │ │內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12 │102.07.22 │嘉義市嘉南街│ZTW-435 │何嘉寶│102偵緝 │是 │賴啟豪犯竊盜罪,累犯│ │ │15:11 │80號雲集網咖│輕型機車│ │310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外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3 │102.07.22 │嘉義市博東路│ULU-270 │黃耀慶│102偵緝 │是 │賴啟豪犯竊盜罪,累犯│ │ │09:00 │169巷口。 │輕型機車│ │310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4 │102.07.22 │嘉義市圓福街│TLG-386 │張林秀│102偵緝 │是 │賴啟豪犯竊盜罪,累犯│ │ │06:00 │16號前。 │輕型機車│丹 │310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5 │102.08.11 │嘉義市博東路│WGC-981 │郭明蓉│102偵緝 │ │賴啟豪犯竊盜罪,累犯│ │ │17:16 │13號前 │輕型機車│ │310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6 │102.08.09 │嘉義市林森東│FW3-932 │林坤鋒│102偵緝 │ │賴啟豪犯竊盜罪,累犯│ │ │02:50 │路691巷14號 │重型機車│ │310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前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7 │102.08.11 │嘉義市林森東│TKV-818 │王進財│102偵緝 │ │賴啟豪犯竊盜罪,累犯│ │ │10:20 │路684巷4弄9 │輕型機車│ │310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號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8 │102.08.12 │嘉義市北榮街│WGG-677 │林雅逸│102偵緝 │是 │賴啟豪犯竊盜罪,累犯│ │ │09:00 │127之2號前。│輕型機車│ │310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9 │102.08.13 │嘉義市忠孝路│YGY-010 │李泰宏│102偵緝 │ │賴啟豪犯竊盜罪,累犯│ │ │06:07 │229號旁 │重型機車│ │310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0 │102.08.11 │嘉義市忠孝路│TKQ-957 │蔡佳妤│102偵緝 │ │賴啟豪犯竊盜罪,累犯│ │ │14:00 │「嘉義基督教│輕型機車│ │310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醫院」停車場│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1 │102.08.09 │嘉義市光彩街│甜不辣2 │陳贊宇│102偵緝 │ │賴啟豪犯竊盜罪,累犯│ │ │04:00 │89號門口 │包(價值│ │311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 │ │ │1000元)│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22 │102.08.08 │嘉義市林森東│竹筍15株│翁志偉│102偵緝 │ │賴啟豪犯攜帶兇器竊盜│ │ │13:30 │路691巷260弄│(價值約│ │312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弄口鐵道旁竹│3500元)│ │ │ │柒月,扣案之水果刀貳│ │ │ │筍園 │ │ │ │ │把、香蕉鐮刀壹把、手│ │ │ │ │ │ │ │ │套參只均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