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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4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吳育霖張佐榕方宣恩

196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宏志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770號、110年度偵字第1237號、第2104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483號、第2497號),暨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658號、第4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及持有,亦知甲基安非他命屬藥事法所列管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甲○○意圖營利而基於販賣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至12月間,在嘉義市各處,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42,000元等價格及交易方式,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海洛因與詹○○等人,並收取對價(詳如附表一之交易方式)。

㈡甲○○意圖營利,基於同時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8月、10月間,在嘉義市各處,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以2,000元海洛因及3,500元甲基安非他命之價格及交易方式,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命與巫○○,並收取對價(詳如附表二之交易方式)。

㈢甲○○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8月至12月間,在嘉義縣市各處,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以500元至5,500元等價格及交易方式,販賣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與呂○○等人,並收取對價(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6之交易方式)。 另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109年10月18日14時後某時許,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在嘉義市○○路000號,無償轉讓予高○○1小包甲基安非他命(詳如附表三編號7之轉讓方式)。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移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或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款、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770號、110年度偵字第1237號、第2104號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3號),檢察官於該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被告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483號、第2497號),並於110年4月8日繫屬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6號),有嘉義地檢署110年4月8日嘉檢卓宇110偵2483字第1109009003號函及所附追加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查(本院訴字第196號卷第5至11頁),揆諸首開規定,檢察官之追加起訴,於法核無不合。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甚明。查被告及其辯護人暨檢察官於本院就以下本判決引用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訴字第143號卷第198頁),本院審酌卷附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而認上開證據資料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因而均具證據能力。至其餘憑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至三各購毒者、受讓者於警偵之證述相符(警字第774號卷第20至22頁;他字第1721號卷第4至7頁、第15至17頁、第35頁、第43至46頁、第58至60頁、第72頁;他字第235號卷第11至13頁、第18至19頁;他字第2042號卷第5至8頁;偵字第1237號卷第103至107頁、第126頁、第128至132頁、第151頁、第153至155頁、第161頁;偵字第2483號卷第21至25頁、第37至38頁、第43至45頁、第52至53頁、第58至61頁、第69至70頁、第76至79頁、第88頁、第90至93頁、第99至100頁)。復有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各該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詳附表一至三)、本院通訊監察書,及被告與證人黃○○於109年10月27日8時30分許交易海洛因照片、被告與證人林○○於109年11月3日10時40分許交易海洛因照片共24張附卷可參(警字第783號卷第51至65頁;他字第235號卷第15至17頁、第22至24頁)。 是綜合上開證據,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犯行均應可認定。

㈡我國查緝毒品交易之執法甚嚴,對於販賣毒品罪科以重度刑責。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增減份量,而買賣之價格,可能隨時依交易雙方關係之深淺、購毒者之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毒者被查獲後供出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從而販賣之利得,除被告就販賣之價量俱臻明確供述外,委難察得實情,然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二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行為人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證人、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衡諸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量微價高,且為政府查緝之違禁物,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屬重罪,凡販賣毒品者,茍無利益可圖,應無甘冒被他人供出來源或遭檢警查緝法辦之危險而平價供應無何交情可言之他人施用之理,因此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出售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價格販賣而減少毒品之份量,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之認定。被告於本院自承本案販賣毒品均乃為賺取量差以供自己施用毒品等語(本院訴字第143號卷第140頁、第171頁)。則既被告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收取代價以賺取量差施用,是被告就本案各次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當具有營利之意圖應堪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亦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 款規定公告列管之禁藥,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禁藥而轉讓予他人,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原則,擇一處斷。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之轉讓禁藥法定本刑係「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刑度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為重。故除轉讓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達一定之數量(淨重10公克以上),或轉讓予未成年人,或明知為懷胎婦女而轉讓者,各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情形外,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顯較前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重,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查本案附表三編號7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高○○施用,經被告於本院自陳所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約僅能施用1次而已等語(本院訴字第143號卷第171頁),且詳查卷內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轉讓之毒品重量,已達「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之規定,又被告與證人高○○均為成年人(見其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年籍資料),則依上開說明,其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自應適用藥事法論處。

㈡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附表一);就㈡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二);就㈢所為,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三編號1至6),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附表三編號7)。

㈢又被告於販賣前後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進而販賣,其單純持有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藥事法因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亦即持有禁藥並未構成犯罪,是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該禁藥,其持有禁藥部分並無因吸收而不另論罪之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6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如附表二所示之部分,被告均係同時販賣1包海洛因及1包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巫○○等節,經被告於本院自承在卷(本院訴字第143號卷第170頁),則被告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皆應從一情節較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查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8年度嘉簡字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案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被告於107年9月18日入監後,108年10月1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本院考量其前案僅為持有毒品案件,卻於執行完畢未滿5年,即為本案罪質更重之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轉讓禁藥等犯行,認如加重其最低本刑,並未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爰依累犯規定,除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外,餘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㈦查被告於偵查、本院均坦認犯罪,並無反覆之情,是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其中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均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皆應依法減輕其刑。而就犯罪事實欄一㈢轉讓禁藥即附表三編號7部分,具有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論處,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自不得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㈧按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相同,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刑度,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本案被告所販售海洛因部分之次數雖難謂少,然對象大多相同,且交易金額多為數千元,交易期間亦非長,堪認其就販賣海洛因之犯罪情節當非大盤毒梟者可資等同併論,亦非以販毒為業之人,惡性顯較一般販賣毒品之毒梟犯為輕,是本院認如量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之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均減輕其刑。

㈨被告所為販賣海洛因部分,依法先加重後遞減;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則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至辯護人固為被告之利益辯護稱被告於110年1月21日時業已供出毒品來源,並有於同年2月2日指認該人為何人,則就被告是否有供出本案上手而查獲一情,應以有利於被告為認定等語。惟查,被告於警詢供陳其本案毒品來源係上開之人時,員警業已就該人偵辦中,且目前亦尚為偵辦中(本院訴字第143號卷第43頁)。則自難認被告有供出本案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之情形,併此敘明。

㈩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前於108年11月26日甫因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情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97號、第498號判決處刑,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9年3月18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63號、第164號判決上訴駁回,有此2案判決附卷可佐(本院訴字第143號卷第85至129頁),卻於判決後再次因為施用毒品需求而販賣毒品、轉讓禁藥,被告僅因一己所需,擴散毒品、禁藥至他人,所為均實屬不當;惟考量被告自始坦認犯行,且所販賣、轉讓之對象固定,並均為已有毒品施用前案紀錄者,此有各該藥腳之警詢筆錄在卷足參(他字第1721號卷第4頁、第15頁、第43頁;他字第235號卷第11頁、第18頁;他字第2042號卷第5頁;偵字第1237號卷第128頁、第153頁;偵字第2483號卷第21頁、第43頁、第58頁、第76頁、第90頁);暨兼衡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院另審酌被告所販賣毒品次數、期間及對象,且參以其犯案之模式單純且固定,如因此受有實質累加之此等重刑,處罰之刑度實有所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是綜合考量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扣案之三星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被告所有,且用以作為本案販賣毒品、轉讓禁藥所用之物,經被告於本院陳述明確(本院訴字第143號卷第140至141頁),爰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08號、99年度台上字第6944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之塊狀檢品2包,經鑑定後均為海洛因(檢驗前淨重共3.42公克,檢驗後淨重共3.2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考(本院訴字第143號卷第81頁);扣案之白色結晶4包,則經鑑定均為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共4.974公克,檢驗後淨重共4.928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本院訴字第143號卷第73頁)。上揭毒品均係被告所有,且為本案最後一次販賣所剩餘,經被告供陳在卷(本院訴字第143號卷第140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最後一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亦應依相同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中販賣毒品所得,均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扣案之現金35萬4,500元及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支,經被告在本院供稱與本案無關,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自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方宣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購毒者 交易時間、地點、方式、價格 通訊監察譯文及所持門號暨出處         宣告刑 1 詹○○(起訴附表編號1) 詹○○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民國109年7月26日15時36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對面停車場,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他字第1721號卷第10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07/26 11:08:24 (受話) A:喂。B:哥哥你若回來打我這支手機。A:這支你的新手機嗎?B:對,你約多久會回來?A:我不知道,他現在還沒入廟咧。B:好。A:還要一陣子咧哦。B:好。     109/07/26 11:09:50 (發話) A:打這支對嗎?B:對啦對。     109/07/26 14:30:06 (受話) A:我剛回來啦,我還沒洗澡。B:是哦,啊那天修車要5000嗎?修車對啊。A:我不知道我不會說,那見面再說啦…。B:還沒要回來?A:還沒洗澡。B:還沒洗澡哦。A:我沖一下。B:你沖一下我到再打給你。     109/07/26 15:12:10 (受話) A:剛要出門而已,我不用洗個澡哦。B:洗好沒?A:好了,剛要出去。B:好。     109/07/26 15:36:17 (發話) B:喂。A:這啦。B:好我到了,啊呵呵。  2 詹○○(起訴附表編號2) 詹○○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7月27日11時40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蛋捲店旁,以5,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他字第1721號卷第10至10頁背面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07/27 10:57:57 (受話) A:喂。B:哥哥。A:嗯。B:我「妹仔」。A:哦怎樣。B:要找你。A:我在洗澡等一下再打給你。B:好,跟昨天差不多。A:啊那也都沒過了啦。B:好。     109/07/27 11:29:48 (發話) B:喂。A:啊你在哪?B:我在7-11這。A:你過去○○○蛋捲,那你知道嗎?B:哦,知道。A:啊旁邊一間廟那。B:好。A:好,快一點哦。B:好。     109/07/27 11:40:04 (受話) A:喂。B:哥哥我到蛋捲這。A:什?B:我到了。A:好。B:好。  3 詹○○(起訴附表編號3) 詹○○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7月27日19時57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對面停車場,以5,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他字第1721號卷第10頁背面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07/27 19:45:27 (受話) A:喂。B:大仔。A:對,怎樣。B:你朋友幫我修輪圈啊…有聲音,你有在一樣的地方我當面去找你說一下。A:你過來民生南路這啦。B:一樣那找你嗎?A:幾分鐘會到啦,我急要出去啦。B:好我馬上過去。     109/07/27 19:54:40 (受話) B:到了哦。A:我就沒看你,你再到。B:你在哪?A:在哪啦。B:好好。     109/07/27 19:57:49 (發話) B:喂。A:我在你對面啦,你騎過來。B:好。  4 詹○○(起訴附表編號4) 詹○○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7月28日12時47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對面停車場,以5,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他字第1721號卷第10頁背面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07/28 12:39:10 (受話) B:哥。A:怎樣。B:有空嗎?聊天一下。A:好啊,你去昨天那。B:嗯。A:昨天那邊到打給我。B:第一次那嗎?A:昨晚那。B:好,拜拜。     109/07/28 12:47:59 (發話) B:喂,我要到了。A:不然我走了哦,因為我有事要去找人。B:我到了。A:快一點。  5 吳○○(起訴附表編號6) 吳○○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8月15日16時44分至17時17分間某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對面停車場,以4萬2,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小包。 他字第1721號卷第49至49頁背面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08/15 13:57:17 (受話) (前略)A:你到保安四號00號洗車場,再打給我。B:保安路00號。     109/08/15 15:50:14 (受話) B:兄你說保安四街?A:保安四路00號。B:好。     109/08/15 15:55:52 (受話) A:怎樣?B:我有看到你的車了。A:有就停著。     109/08/15 16:02:30 (受話) A:阿猴你還在打什?B:兄這要去哪裡買筆?A:哦電話…恁爸要被你…我不知道。B:原子筆。A:不要在那說那恁爸被倒。     109/08/15 16:16:14 (受話) A:你不知道路嗎?B:什麼路啊?A:民生南路停車場。B:好。     109/08/15 16:20:31 (發話) A:找有路嗎?在等你。B:有啊,要到了。A:你轉進去停車場啦。B:好。     109/08/15 16:40:33 (受話) A:你娘馬上好了,不要打啦。B:好了嗎?     109/08/15 16:44:27 (發話) B:我在停車場裡面。A:我車就在這,沒看到你。B:在簡餐這,這沒有看到嗎?     109/08/15 17:17:04 (受話) (前略)B:含袋18啦,對嗎?A:對啦含袋18啦,另外那個他有給人家弄咧。B:我知啦。A:那就350,175,175,180啦。B:嗯。A:電話中不說這好嗎?B:好。A:你跟我見面再說。  6 吳○○(起訴附表編號7) 吳○○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8月19日12時47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以5,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他字第1721號卷第49頁背面至50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08/19 12:36:44 (受話) B:兄。A:對。B:你處理好了嗎?要去哪找你?A:你要來找我就每項空空空咧。B:什?A:空空。B:這樣哦。A:若要散仔有啦,你若要海魚小隻的有啦。B:對。A:大隻仔沒哦。B:八分之一的那有嗎?A:那可以1個…1隻給你啦。B:好,要去哪?A:你來友愛路打給我,三媽臭臭鍋。B:好。     109/08/19 12:42:10 (受話) A:對「猴」。B:對兄,三媽到了。A:到了,你有看到我的車嗎?B:有啊。A:你在我車邊就好。     109/08/19 12:47:54 (受話) A:對「猴」。B:兄。A:對。B:我還1個忘記拿。A:怎樣?B:又一個忘記拿。A:1小哦。B:什?A:一樣小啦,來再說。B:好。A:到沒啦?  7 林○○(起訴附表編號8) 林○○以公共電話00-0000000、00-0000000號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8月24日16時3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以2,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偵字第1237號卷第115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08/24 14:48:04 (受話) A:喂。B:喂,我在三媽臭臭鍋這邊。A:你是誰?B:你逗陣的。A:我現在沒有在那邊,我現在來縣跟人聊天一下,等一下我再打給你。B:我再打給你好了。A:過半小時。B:好啦。     109/08/24 15:26:34 (受話) A:喂。B:喂。A:還沒出去,我出去再打給你。B:我在…我等一下再打給你。A:嘿啦,拍謝啦。     偵字第1237號卷第115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     109/08/24 16:03:16 (受話) A:喂。B:喂,回來沒?A:我現在在北港路。B:要在哪裡?A:三媽。B:好,我現在過去。  8 林○○(起訴附表編號9) 林○○以公共電話00-0000000號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9月22日20時18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蚵庄海產店對面檳榔攤,以2,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偵字第1237號卷第116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09/22 20:18:50 (受話) A:喂。B:喂,要去哪裡?A:你人在哪?B:後火車站。A:你來蚵庄對面的檳榔攤。B:好。  9 林○○(追加附表編號8) 林○○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後,於109年11月3日10時4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前,以1,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無)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鄭○○ (起訴附表編號10) 鄭○○以公共電話00-0000000、00-0000000號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11月27日20時16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以2,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偵字第1237號卷第136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11/27 20:04:46 (受話) A:怎樣?B:喂,我阿弟仔,要去哪裡找你?A:金沙灘。B:好,我知道。A:你到了再打。B:好。     偵字第1237號卷第136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     109/11/27 20:16:48 (受話) A:喂。B:喂,我到了。A:好。  11 鄭○○(起訴附表編號11) 鄭○○以公共電話00-0000000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12月11日8時37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區○○○街0號○○釣蝦場,以2,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偵字第1237號卷第136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12/11 08:37:11 (受話) A:喂。B:阿兄,我阿弟仔,我要去哪裡找?A:我跟你說,○○你知道嗎?B:○○?A:釣蝦場。B:我知道。A:你去那邊等我,你多久會到?B:大概10分鐘。A:你到了再打。B:好。  12 鄭○○(起訴附表編號12) 鄭○○以公共電話00-0000000、00-0000000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12月11日17時18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以2,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偵字第1237號卷第136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個,檢驗後淨重共參點貳伍公克)均沒收銷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12/11 17:11:50 (受話) A:喂。B:喂,哥啊,我阿弟仔,要去哪裡找你?A:美麗華。B:喔好。     偵字第1237號卷第136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     109/12/11 17:18:48 (受話) A:喂。B:喂,我在你車邊。A:好,我過去。  13 李○○(起訴附表編號14) 李○○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10月23日13時29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西區保安二路與撫順二街路口,以2,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偵字第1237號卷第158頁背面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10/23 13:18:03 (發話) A:怎樣?B:你有空嗎?A:你誰?B:武益。A:有空。B:我在八德路。A:我在保安二路跟撫順二街。B:你說雞肉飯喔。A:對啊,到了再打。B:好。     偵字第1237號卷第158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109/10/23 13:29:52 (受話) A:怎樣?B:我到了。A:我馬上下去。B:好。  14 李○○(起訴附表編號13) 李○○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11月2日17時46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對面停車場,以2,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偵字第1237號卷第158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11/02 17:34:19 (受話) A:阿揚怎樣?B:喂,武益。A:喔。B:要在哪裡?A:我在民生南路停車場這邊。B:喔,上次去找你那邊喔?A:對啦。B:到了再打給你嗎?A:對。     109/11/02 17:46:38 (受話) B:喂,我在停車場這邊。A:對面,你在哪裡?B:我在嘉義英雄館前面。  15 黃○○ (追加附表編號9) 黃○○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10月27日8時3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前,以2,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無)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巫○○ (追加附表編號3) 巫○○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10月8日20時4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以2,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偵字第2483號卷第30頁背面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10/08 19:51:50 (受話) B:喂,大哥。A:你誰?B:我小可。A:怎樣?B:我要找你一下。A:好啊。B:要去哪裡找你?A:三媽。B:三媽在哪裡?A:友愛路的三媽臭臭鍋。B:知道。A:你到了再打。B:好。     109/10/08 20:04:52 (受話) B:喂,大哥,到了。A:好,我過去。  17 巫○○ (追加附表編號4) 巫○○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11月20日12時54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區○○街000號,以2,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偵字第2483號卷第30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11/20 12:30:59 (受話) B:大哥。A:你誰?B:你忘記我了喔?A:不知道。B:可ㄟ。A:嘿,怎樣?B:你有在市區嗎?要找你聊天。A:好啊。B:要去哪裡找你?A:你來新建街打給我。B:好。A:新建街跟老吸街路角。B:喔,平等街,我知道。     109/11/20 12:52:10 (受話) A:喂。B:喂,大哥,我在平等街賣外省麵這邊。A:等一下。B:我在平等街跟老吸街交岔口。A:我在找鑰匙。B:好,我等你。     109/11/20 12:54:40 (發話) B:喂。A:你在哪裡?B:我在平等街跟…交岔口,啊,我看到你了。  18 黃○○(追加附表編號10) 黃○○以公共電話00-0000000、00-0000000號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8月24日18時19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對面停車場,以1,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偵字第2483號卷第82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08/24 17:44:46 (受話) A:喂。B:大ㄟ,你跑去哪裡?A:你誰?B:金光仔。A:你等一下再打,好嗎?B:差不多要多久?     109/08/24 18:11:53 (受話) A:喂。B:大ㄟ,有空了嗎?A:你誰?B:金光仔。A:去停車場那邊。B:停車場那邊喔?A:再10分鐘。B:好啦。     偵字第2483號卷第82頁背面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     109/08/24 18:19:36 (受話) B:喂,我在外面等你喔。A:去對面。B:好,我去對面。A:你就去停車場等。B:好。  19 黃○○ (追加附表編號11) 黃○○以公共電話00-0000000、00-0000000號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9月14日12時25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以1,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偵字第2483號卷第82頁背面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09/14 12:10:08 (受話) A:喂。B:大ㄟ。A:你誰?B:金光仔,有再打嗎?A:有啦。B:現在在哪裡?A:我在美麗華。B:好,我去找你。A:你在哪裡?B:我在民生南路。A:好啦。     偵字第2483號卷第83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     109/09/14 12:25:11 (受話) A:好啦。B:好啦,我到了。  20 黃○○(追加附表編號12) 黃○○以公共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9月17日10時30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以1,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偵字第2483號卷第83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09/17 10:03:04 (受話) A:嗯。B:大ㄟ。A:誰?B:金光仔。A:嘿。B:有在忙嗎?A:退酒精,在友愛路。B:好,我到那邊再打。     偵字第2483號卷第83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     109/09/17 10:21:44 (受話) B:大ㄟ,我在全家,85度這邊。A:哪裡?B:友愛路啊。A:你過來三媽這邊。B:好。A:快一點。     偵字第2483號卷第83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     109/09/17 10:30:43 (受話) A:喂。B:大ㄟ,我到底要去哪裡找你,臭臭鍋?A:嘿啦,友愛路這邊。B:好。  21 林○○(追加附表編號15) 林○○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9月13日19時9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以2,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他字第2042號卷第11頁背面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09/13 18:46:59 (受話) A:喂。B:大哥,你在睡喔?朋友從外地來。A:好啊。B:對外地來,帶他妹妹要出來玩,你有要去嗎?A:在哪裡?B:我現在在北港路,我們在吃飯。A:你朋友那邊有現在喔?B:嘿啊。A:他那邊有喔?B:嘿啊。A:等一下叫他來三媽。B:我們坐一整車的人。A:你載它們去85度。B:那邊有很多小鳥經常在飛。A:不然,叫他們去麥當勞坐,然後一個人跟你來,那個…就好。B:好啦。A:趕緊我在這邊。B:好。     109/09/13 19:03:16 (受話) A:喂。B:大哥喔,我們在麥當勞,還是你過來?A:那邊不行啦。B:不然咧?A:我不是叫你來三媽嗎?B:好啦。A:兩個人來就好。B:好。     109/09/13 19:09:15 (受話) A:到了嗎?B:到了,我在門口。A:好,我過去。  22 林○○(追加附表編號16) 林○○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9月16日20時47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西區保安四路與友愛路口,以2,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他字第2042號卷第11頁背面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09/16 20:47:35 (受話) A:喂。B:你說怎樣?A:我說給你聽,友愛路過自由路左手邊有一間串亦燒。B:你說走哪裡?A:你不是有來過。B:我是問你還有在那邊嗎?A:有啦。B:好,快到了。  23 林○○(追加附表編號17) 林○○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10月3日10時21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以2,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他字第2042號卷第11頁背面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10/03 10:21:21 (受話) A:喂。B:喂,大ㄟ。A:怎樣?你感冒喔?A:我哪有感冒,怎樣?B:我有朋友來。A:你有朋友來喔。B:對啊。A:你過來我的茶葉店。B:好啊。  
附表二:
編號 購毒者 交易時間、地點、方式、價格 通訊監察譯文及所持門號暨出處           宣告刑 1 巫○○(追加附表編號1) 巫○○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8月8日20時41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對面停車場,同時以2,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以3,500元之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偵字第2483號卷第32頁背面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08/08 19:58:23 (受話) A:喂。B:喂,大哥。A:怎樣?B:我要找你咧。A:9點過後。B:這樣齁。A:有早一點再跟你說。B:好。     109/08/08 20:31:21 (發話) A:你現在在哪?B:民生北路。A:你在吳鳳南路那有一個滷肉飯和臭豆腐,你知道嗎?B:你說那什麼路?A:興業西路不是有一間滷肉飯和臭豆腐,生意很好那間。B:你上次帶我去吃那間嗎?A:在它隔壁,不要在它店面門口。B:好,我到打給你。A:快一點喔。B:好。     109/08/08 20:41:39 (發話) A:你人在哪啦?B:民生北路和光彩街。A:你離民生南路停車場這多遠啦?B:近近的。A:快一點,不然我不等。B:好好好。  2 巫○○(追加附表編號2) 巫○○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10月7日14時29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西區保安四路與友愛路口,同時以2,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以3,500元之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偵字第2483號卷第30頁背面至31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10/07 13:02:54 (受話) B:喂。A:喂。B:狗兄。A:你誰?B:我小可。A:怎樣?B:你現在有忙嗎?A:有。B:方便去找你嗎?A:你大概半小時再打給我。B:好。     109/10/07 14:04:37 (受話) B:要去哪裡找你?A:保安四路。B:好。     109/10/07 14:29:40 (受話) B:喂。A:怎樣?B:到了。A:你自己一個嗎?B:對。  
附表三:
編號 購毒者/受讓者 交易/受讓時間、地點、方式、價格 通訊監察譯文及所持門號暨出處         宣告刑 1 呂○○(起訴附表編號5) 呂○○以公共電話00-0000000、00-0000000及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8月10日20時22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果菜市場,以2,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他字第1721號卷第18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08/10 19:55:21 (受話) B:喂。A:你誰?B:我「小虹」。A:我現在在水牛厝漁市水果這。B:哦,果菜市場哦。A:對漁市場內。B:我行口也在那啊。A:你要過來,來啊。B:好。A:你到再打給我。B:好。(後略)     他字第1721號卷第18頁背面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     109/08/10 20:13:36 (受話 ) A:喂。B:大哥哦。A:你在1號窗等我。B:我在北港路7-11。A:沒啦,你就進來1號啦。     他字第1721號卷第18頁背面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109/08/10 20:22:44 (受話) (前略)B:你說進來找幾號?A:1號啦,你要進來嗎?B:我現在進來在這啊。A:跟你說1號啦,找1號啦,就前面第1號,這樣看沒?B:前面第1號好。  2 高○○(追加附表編號5) 高○○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9月29日22時47分後某時許,在嘉義縣太保市恩主宮廟,以5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偵字第2483號卷第48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09/29 22:25:40 (受話) A:喂。B:阿兄,那天過去打麻將,我不是先跟你拿500,我現在拿去給你喔。A:你誰?B:我阿陽。A:喔。B:那天過去打麻將,我不是先跟你拿500?A:我知道啦,那沒關係啦,一兩次沒差。B:沒有啦,我還要過去打麻將。A:這樣你來水牛厝,高速公路過來有恩主公廟,到廟再打給我。B:好。     109/09/29 22:47:22 (受話) A:怎樣?B:阿兄,我到了。A:好。  3 郭○○(追加附表編號6) 郭○○以00-0000000及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11月1日19時38分至20時23分間某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對面停車場,以1,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偵字第2483號卷第66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11/01 19:22:19 (受話) A:喂。B:喂,大ㄟ。A:你誰?B:我空ㄟ,要跟你說話。A:好啊,我在民生南路。B:民生南路的哪裡?A:你不是有來過,停車場啊,我的車停哪裡,你就知道了。B:我騎摩托車。A:你到了再打。B:好。A:你多久會到?B:5分鐘。A:好啦,我5分鐘出去。     偵字第2483號卷第66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109/11/01 19:38:38 (受話) A:喂。B:喂,大ㄟ,我在停 車場。     109/11/01 20:23:29 (發話) B:喂。A:喂,你誰?。B:空ㄟ。A:我按錯。B:哈哈。  4 郭○○(追加附表編號7) 郭○○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11月4日17時23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西區保安四路與友愛路口,以1,0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偵字第2483號卷第67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11/04 17:01:30 (受話) A:喂。B:喂,大ㄟ。A:你誰?B:空ㄟ。A:我跟你說,興嘉公園。B:你說比佛利喔?A:對,彎進來看到建成街。B:好。A:彎進巷子174號。B:好。A:到了再打。B:好。     109/11/04 17:23:43 (受話) A:喂,你到了喔?B:喂,你說幾號?A:174。B:好。  5 許○○(追加附表編號13 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12月18日14時7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西區國安三街路邊某處,以2,5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偵字第2483號卷第96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12/18 13:56:06 (受話) A:喂。B:你在哪裡?A:八德路這邊。B:一樣那邊喔?A:你有來過啊。B:喔,好。     109/12/18 14:02:17 (受話) A:世賢路彎進來八德路,第一個紅綠燈,你到了再打給我,不然你用導航269之1號。B:好。     109/12/18 14:06:18 (發話) A:喂。B:我在你車邊。A:喔,我看到了,你先坐在車上。B:好啦。     109/12/18 14:07:16 (受話) A:過來啊。B:2千5。A:什麼2千5啦,我聽不懂,你過來再說。B:我就在這邊。A:過來啊。  6 許○○(追加附表編號14) 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12月22日7時44分後某時許,在嘉義市西區保安四路路邊某處,以5,500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偵字第2483號卷第96頁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肆個,檢驗後淨重共肆點玖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12/22 07:44:56 (受話) B:喂。A:喂。B:在哪裡?A:在保安四路。B:我身上只剩5千5,你拿有夠就給我。A:這樣我沒辦法處理啦。B:小件的就好。A:要用小的喔?B:對啊。A:好啦。  7 高○○ 高○○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9年10月18日14時後某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被告無償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若干予高○○。 偵字第2483號卷第48頁背面 受監察號碼(A):0000000000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    109/10/18 13:24:05 (受話) B:喂,阿兄。A:你誰?B:我阿陽,要去找你打麻將喔。A:你來中興路,你找192號,來這邊再打給我。B:中興路?A:中興釣蝦場對面那排。B:好喔。     109/10/18 14:00:23 (受話) B:喂,阿兄,我到了。 A:好,我出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3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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