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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23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詹尚晃施君蓉孫沅孝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耀民
選任辯護人
朱育男律師
被告
吳家琳
選任辯護人
張名賢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微雅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彥霓律師
被告
蔡鑫位
選任辯護人
張簡明杰律師
被告
陳韋仲
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于軒律師
被告
涂振雄
被告
林榮文
被告
孫振輝
被告
郭敏村
被告
瑞鋒營造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楊文宋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祥銘律師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晉祐律師
被告
毛明聖
被告
簡琨翎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被告
李威德

陳琳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丑○○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附表三所示之偽造四聯單共捌張沒收。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卯○○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癸○○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肆萬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瑞鋒營造有限公司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戊○○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寅○○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庚○○(綽號「金光」)係武財神工程行之實際負責人,自營怪手機械,負責駕駛怪手進行拆除、開挖等工程;丑○○為國寶礦業開發有限公司大社廠(下稱國寶大社廠)之實際管理人、富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富蕎公司)之負責人;甲○○則係銘登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銘登公司)派駐高雄市立五福國小標案工地主任;卯○○則為光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光彌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下稱光彌土資場)之業務主任;戊○○(綽號「大毛」、「毛哥」)係明聖工程行負責人,主要經營建築物拆除及土石方工程等業務,並仲介廢棄物傾倒、調度司機及車輛;壬○○為瑞鋒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瑞鋒公司)之副理,派駐「高雄市楠梓區黑橋排水改道工程暨高雄市濱路開闢工程(北段第二期)」(下稱濱海道路二期標案,亦稱為「援中港土尾」)之總工地主任;辛○○為濱海道路二期標案之黑橋排水改道工程工地主任;午○○(綽號「村董」、「郭董」)為永薪工程行負責人,受瑞鋒公司委託於濱海道路二期標案負責填築魚塭及整地工作;乙○○係土石方清運業者,受漢威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漢威公司)委託處理「左營基地中興營區等興建工程」(下稱海軍基地標案)營區建物拆除工程營建廢棄物之清運業務;寅○○(綽號「藍天」)及其配偶辰○○(綽號「藍天嫂」、「小惠」、「惠仔」)均為「藍天運輸」之實際負責人,經營建築物拆除及土石方清運業務,寅○○亦自任砂石車駕駛;癸○○(綽號「大雄」)與子○○(綽號「小雄」)為兄弟,2人均係自營砂石車業者,亦為砂石車駕駛;李清林(綽號「在地伯」)、丁○○(綽號「穩仔」)、張世澤(綽號「海口」)、李正茂(綽號「小李」)、周評南(綽號「雞哥」)、己○○(綽號「阿元」)、楊茂瑞(綽號「斧頭」)、賴瑞卿(綽號「肉粽」)、林國良、洪浩志(綽號「山頂」)、陳家添(綽號「添仔」、謝順昇(綽號「昇仔」)、蕭發良(綽號「老爹」)、彭仕均(綽號「哈珊」)、許耀宗(綽號「豬尿」)、許文定、黃進慶、黃家閎、楊維昌(綽號「幹昌」)及戴文祥均為砂石車駕駛(子○○以下等21人所涉犯偽造文書部分,均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二、黄耀民等人明知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未依該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亦明知土方流向證明文件須與實際載運相符,竟基於非法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6年9月間,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下稱新工處)辦理「高雄市鳳山區五福國小忠孝、仁愛、信義樓校舍拆除及新建工程(建築部分)」工程標案(下稱五福國小標案),由銘登公司得標,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標案則由陳昆豐建築師事務所(下稱陳昆豐事務所)得標,銘登公司另委託武財神工程行負責廢棄物清運處理業務。依照銘登公司提送並獲新工處同意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其中剩餘土石方B5類約2,736立方公尺,均須運送至光彌土資場,核准路線為「五福國小工地→五甲三路→草衙一路→漁港路→國道1號→國道10號→澄觀路→水管路→光彌土資場」,且依上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關於運輸作業之管制措施,承包廠商及運輸人員於出土運離工地時,應於工地現場核對餘土數量、品質,核對無誤後於運送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下稱四聯單)上簽名,並隨車攜帶運送管制憑單以供相關單位稽核,以掌握運土車確實至指定土資場傾倒。然而,庚○○於108年11月2、3日調派12車次司機不詳之砂石車清運五福國小標案營建廢棄物共計168平方公尺,僅陳昆豐事務所監造人員董柏青跟車車次有至光彌土資場,其餘車次均未前往光彌土資場,而上開車次載運之工程營建拆除廢棄物均遭載往不詳地點棄置,非法清除上開廢棄物。庚○○與甲○○為隱匿上情,由庚○○聯繫丑○○,再由丑○○聯繫卯○○處理,其等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庚○○不知情之妻子丙○○將有不知情之董柏青蓋用陳昆豐事務所監造專用章、不知情之沈一攸簽名之五福國小標案空白四聯單10餘張交付丑○○,再由丑○○將上開四聯單放置於光彌土資場,並委由有犯意聯絡之車頭子○○以每車次新臺幣(下同)200元之代價,指示其管理,同有犯意聯絡之砂石車司機癸○○、李清林、丁○○、張世澤、李正茂、周評南、己○○至光彌土資場「繞場」(即砂石車至土資場拍攝入場、離場、車斗傾斜畫面後即離開,光彌土資場並無收受該批營建廢棄物)後,於上開不實四聯單之「駕駛人姓名駕照及身分證字號」、「機具牌號」及「駕駛人簽名」欄位上簽名,總計108年11月29日不實登載9車次,載運共126立方公尺,同年月30日不實登載1車次,載運14立方公尺(簽名之時間、張數,詳如附表一),砂石車司機每簽一張不實四聯單可分得46元。卯○○則在上開不實四聯單之「合法收容處理場簽名」欄位蓋印光彌土資場圓戳章,且將上開不實土方進場資料登錄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系統,並記載於業務上製作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記錄表」(A面)(B面),再由甲○○前往光彌土資場拿取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四聯單轉交銘登公司,由銘登公司以108年12月25日108(銘福)字第129號函文檢附上開不實四聯單予陳昆豐事務所作為剩餘土石方處理結案文件而據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新工處對於剩餘土石方流向管理之正確性。惟上開四聯單遭陳昆豐事務所察覺與實際載運、自主跟拍光碟內容、檢附之駕駛人執照車籍、土資場遠端監控輸出影像紀錄光碟均不符。庚○○等人事後再邀集前開陳報108年11月29、30日砂石車司機,於空地拍攝不實之撿料照片,作為與實際清運日期不符之辯詞。

㈡另於108年12月間,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辦理濱海道路二期標案(下稱濱海道路二期標案,亦稱為「援中港土尾」),由瑞鋒公司得標,該標案包括「高雄市楠梓區黑橋排水改道工程」及「高雄市濱海聯外道路開闢工程(北段道路0K~2K+100)(第二期)」2案併案發包,惟2案尚無購土、土方交換計畫,工程內容包含將該地段魚塭填平,開闢成聯外道路。瑞鋒公司工地主任辛○○及其直屬業管副理壬○○知悉上開工程需回填土石,並應提報相關購土、土方交換計畫,卻未為之,竟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委託午○○於108年12月9日至109年7月3日期間對外收受非經合格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分類之營建廢棄物用以填築魚塭,午○○則透過基於非法處理廢棄物犯意之戊○○仲介有犯意聯絡之寅○○、辰○○、癸○○等有倒料需求之清運業者,將雜有爛土、鐵絲網、金屬、木屑、瀝青混凝土、石膏板、硫磺等營建事業廢棄物載運至該工地傾倒、回填。戊○○並指示相關砂石車司機於進入濱海道路二期標案工地時,需出具土單上註記「毛」、「大毛」等字樣,交予午○○或永薪工程行人員,戊○○依據上開土單向清運業者收取每車次1,000元費用,其中每車次支付800元至900元予午○○作為廢棄物堆置費用。上揭以35噸砂石車傾倒之廢棄物共計3,920車次,體積約5萬4,880立方公尺,重量約9萬8,784公噸,午○○實際收取金額為334萬3,200元。

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辦理之「左營基地中興營區等興建工程」標案(下稱海軍基地標案),承攬廠商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昌公司),民航局於109年1月9日核定海軍基地標案之剩餘土石方為B5種類共1萬732.9立方公尺,收土地點為「國寶大社廠」,核准運輸路線為「左營基地→勝利路→國道10號→燕巢出口下交流道→旗楠路→國寶大社廠」。德昌公司委託協力廠商漢威公司承攬建物拆除、清理業務,漢威公司負責人劉錦堂複委託乙○○承攬廢棄物清運業務。乙○○明知應按照上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核准內容處理海軍基地之營建廢棄物,亦即將海軍基地標案之營建廢棄物載往國寶大社廠處理,竟與車頭寅○○及其配偶辰○○共同基於非法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透過寅○○、辰○○、許文定(同時為砂石車駕駛)調度砂石車駕駛楊茂瑞、賴瑞卿、林國良、洪浩志、陳家添、謝順昇、蕭發良、彭仕均、許耀宗、黄進慶、黃家閎、楊維昌等人(下稱許文定等13名司機),指示其等將左營海軍基地之營建廢棄物非法運往濱海道路二期標案工地傾倒回填。於109年1月13、14、16、18、20、30日、2月3、4、5、6、7日共非法處理數量約1萬733立方公尺之營建廢棄物。乙○○為掩飾上情,明知並無將左營海軍基地之營建廢棄物載往國寶大社廠處理之事實,仍與丑○○、寅○○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要求同有犯意聯絡之載運之砂石車司機許文定等13人於每日載運之部分車次開往國寶大社廠「繞場」,以取得進場畫面影像紀錄,再由丑○○製作109年1月13、14、16、18、20、30日、2月3、4、5、6、7日之不實四聯單,並於「合法收容處理場簽名」欄位蓋印國寶大社廠受土專用章,復由許文定等13人及戴文祥於上開不實四聯單之「駕駛人姓名駕照及身分證字號」、「機具牌號」及「駕駛人簽名」欄位上簽名及記載車牌號碼(簽名之時間、張數,詳如附表二),由寅○○、許文定、乙○○收齊不實四聯單後交予漢威公司現場管理人員而據以行使;丑○○另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明知古光華、黃漢章、杜英雄、黃正昌、洪有仁並無參與載運海軍基地標案之營建廢棄物,亦未授權丑○○以其等名義在不實四聯單簽名,竟以不詳方式冒簽古光華等5人之署名於四聯單,足生損害於古光華等5人,再交付漢威公司而據以行使(偽造時間、張數,詳如附表三)。嗣丑○○將上開不實土方進場資料登錄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系統,並記載於業務上製作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記錄表」,以製造海軍基地標案剩餘土石方運至國寶大社廠處理之假象,致生損害於民航局、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查核剩餘土石方流向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同法第159條之2規定,始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並無不符時,因該陳述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故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此時,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本件被告甲○○、卯○○、丑○○及其等辯護人均否認證人即同案被告庚○○於調查局詢問中陳述之證據能力,被告丑○○及辯護人亦否認證人即同案被告癸○○、證人子○○、己○○、丁○○於調查局詢問中陳述之證據能力。經查:

㈠證人庚○○於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核與審判中之陳述相符,依上開說明,前揭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並無傳聞證據例外之情形,應無證據能力,當以證人庚○○於審判中之證述作為證據。

㈡證人癸○○、子○○、己○○、丁○○就108年11月29、30日光彌土資場「繞場」取得四聯單是否確係被告丑○○指示之情節,於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與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未盡相符(癸○○部分:他一卷第202至203頁,訴字卷㈢第98至99頁;子○○部分:他七卷第217至220頁,訴字卷㈢第108至111頁;己○○部分:他四卷第5至6頁,訴字卷㈢第124頁;丁○○部分:他四卷第71頁,訴字卷㈢第128至129頁),審酌證人癸○○等4人於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乃依據親身經歷之事實所為,且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較不致有何誇大虛構之情,對於全案情節記憶又尚清晰,復無被告丑○○在場之影響,足認證人癸○○等4人於調查局訊問時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因證人癸○○等4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時,或因時隔較久記憶偏失,致未能證述翔實如前,或受被告丑○○同庭在場之影響,無從獲得較貼近事實之真實陳述,是認證人癸○○等4人於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被告甲○○、卯○○、丑○○及其等辯護人均否認證人即同案被告庚○○於偵查中陳述之證據能力。然查,證人庚○○於偵查中之陳述既經具結,並無證據證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於本院審理中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賦予被告詰問之機會,依前開說明,應有證據能力。

三、再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另案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有無證據能力,係採「原則排除、例外容許」之立法體例。本條項但書所定另案監聽內容得作為證據之要件有二,即實質要件係以「重罪列舉原則」(通保法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或非屬重罪但「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之犯罪」(輕罪)者為限,並輔以於發現後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審查認可為程序要件。此項於偵查中另案監聽應陳報法院事後審查之立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對於逕行搜索,應於實施或執行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或報告該管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審查之立法例相仿,蓋另案監聽係依附於本案監聽而存在,本質上與逕行搜索同為無令狀之強制處分,且俱因急迫性併屬未及事先聲請令狀,為避免浮濫,故由法院介入先行審查。逕行搜索以出於急迫之原因為要件,是否確係如此,一旦時過境遷,或不免將失去審查之機宜,而不利於被告,即令有未陳報或陳報後經法院撤銷之情形,其所扣押之物得否為證據,既仍容許於審判時再為權衡判斷,並不當然予以排除。而另案監聽所得之內容,是否符合「重罪列舉原則」或「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之犯罪」類型,純然為對於通訊內容之判別而已,較之於逕行搜索之該當要件,原不具有審查急迫性,甚至無予先行審查之必要性,即使有逾期或漏未陳報等違背法定程序之情形,受訴法院於審判時自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再行審酌裁量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5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甲○○、卯○○及其等辯護人均主張市調處卷附件17譯文一乃另案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未依法定程序陳報法院審查認可,無證據能力。查,市調處卷附件17譯文一,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庚○○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罪嫌為由,向本院聲請核准對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實施監聽,經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後對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而取得。而被告甲○○、卯○○所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與同案被告庚○○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罪嫌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具有案件關連性,且與監察目的有關,參以非法從事廢棄物清除對環境、生態之嚴重影響,從形式上觀之,本件執行機關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1第2項之程序,將該譯文報由檢察官陳報法院審查,法院尚無不予認可之理由,堪認執行機關無故意不報請法院審查之意圖。縱令被告甲○○、卯○○之秘密通訊自由雖有短時間遭侵害,惟上開通訊內容僅與其等不法行為有關,未涉及其他私密性談話,情節難謂嚴重。遑論被告甲○○、卯○○亦不否認其等與同案被告庚○○間、或彼此間有上開譯文所載對話內容,依上開說明,本院經權衡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認市調處卷附件17譯文一,應有證據能力。

四、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證據(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庚○○等13人及其等辯護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並於準備程序中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訴字卷㈠第122、232、309至310、371至372、424至425頁),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而具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未援引之證據,則不贅述其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五福國小標案

㈠上開事實二、㈠部分,業據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訴字卷㈠第279至280頁,訴字卷㈣第47頁訴字卷㈣第45頁),核與證人即砂石車司機李清林、丁○○、張世澤、李正茂、周評南、己○○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李清林部分:他四卷第116至119、131至132頁;丁○○部分:他四卷第70至73、83至85頁;張世澤部分:他四卷第26至29、39至41頁;李正茂部分:他四卷第92至95、107至108頁;周評南部分:他四卷第47至51、61至62頁;己○○部分:他四卷第3至7、17至19頁)、證人董柏青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市調處卷第3至11頁)相符、證人即被告丑○○、甲○○、卯○○、癸○○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丑○○部分:他二卷第191至207、279至283頁,他七卷第276至281、327至331頁;甲○○部分:他二卷第4至22、69至74頁;卯○○部分:他一卷第249至257、287至295頁;癸○○部分:他一卷第200至206、229至234頁),並有董柏青繪製之施工範圍配置圖(市調處卷第13頁)、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08年12月9日高市工新建施字第10873016900號函(市調處卷第15頁)、108年11月份營建剩餘土石方出土一案之備忘錄提醒紀錄(市調處卷第17至23頁)、本院108年聲監字第1509號、108年聲監續字第2297號、第2410號、第255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1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市調處卷第27至32、35至38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市調處卷第51至59頁)、高雄市鳳山區五福國小忠孝樓校舍及周邊之營建剩餘土石方委託處理契約書(市調處卷第83至89頁)、銘登營造有限公司109年4月10日109(銘福)字第020號函(市調處卷第95頁)、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06年11月30日高市工新建施第00000000000號函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市調處卷第97至135頁)、高雄市鳳山區五福國小標案現場照片(市調處卷第25、137至147,他七卷第243至246頁)、銘登營造有限公司108年12月25日108(銘福)字第129號函暨「高雄市鳳山區五福國小忠孝、仁愛、信義樓校舍拆除及新建工程(建築部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結案文件(市調處卷第149至166頁)、陳昆豐建築師事務所108年12月30日闊建(高)字000000000號函(市調處卷第167至168頁)、【譯文一】偽造五福國小標案四聯單部分(市調處卷第169至182頁)、光彌土資場開立予武財神工程行之統一發票(他一卷第281頁)、癸○○、己○○、張世澤、周評南、丁○○、李清林、李正茂製作之不實五福國小標案四聯單(市調處卷第157至166頁)、被告庚○○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銘登蔡主任」之對話紀錄截圖(市調處卷第183至186頁)、被告丑○○與LINE暱稱「金光老婆」之對話紀錄截圖(市調處卷第187至190頁、他七卷第307至311頁)、LINE暱稱「尊王工程」之對話紀錄截圖(他一卷第283至284頁)、被告丑○○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他七卷第283至285頁)、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06年9月15日決標公告(市調處卷第69至76頁)、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5年8月2日決標公告(市調處卷第77至81頁)等件在卷可稽,且有五福國小案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1本、五福國小信義樓拆除工程計畫書1本、五福國小案AB表4張、五福國小案土單(1-73)1本、五福國小案土單(74-149)1本、五福國小案作廢土單1本、五福國小案環保三聯單1本等物可佐,足認被告庚○○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訊據被告丑○○固承認為國寶大社廠之實際管理人、富蕎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甲○○則承認係銘登公司派駐高雄市立五福國小標案工地主任,被告卯○○亦承認為光彌土資場之業務主任,被告癸○○承認其與子○○為兄弟,2人均係自營砂石車業者,亦為砂石車駕駛之事實,惟被告丑○○等4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並分別辯稱如下:

⒈被告丑○○及辯護人均辯稱:伊是因庚○○詢問才代為聯繫卯○○,後續則由庚○○與卯○○自行聯繫,對於庚○○、卯○○偽造五福國小標案四聯單並不知情,亦無自庚○○之妻丙○○收受蓋有陳昆豐事務所監造專用章之空白四聯單,自無與庚○○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云云。

⒉被告甲○○及辯護人皆辯稱:伊於108年12月25日檢送土石方紀錄予監造單位及新工處,係因信賴庚○○虛假之詞,疏未詳加查證,並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云云。

⒊被告卯○○及辯護人俱辯稱:伊於108年11月29、30日庚○○指示砂石車司機癸○○將五福國小標案之營建土石方運至光彌土資場前,並不知悉庚○○於108年11月2、3日將五福國小標案之營建土石方違法運至他處,而於108年12月上旬庚○○以電話聯繫央求將土石方四聯單上之日期倒填為108年11月2、3日始知悉,且當場拒絕配合,主觀上並無與庚○○之犯意聯絡,遑論內政部營建署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設有准許土資場「轉運」之規定,而光彌土資場營運類別為「進場轉運」,故運輸營建剩餘土石方業者進入土資場後,若未將營建剩餘土石方傾倒堆置於土資場,並非違法云云。

⒋被告癸○○辯稱:我沒有載運任何的土方至光彌土資場下料,當天是吳小姐通知我到光彌土資場幫忙,要我載運其他業者委託土方時,中途到光彌土資場繞場一圈,營造有載料進場之假象,然後在四聯單上簽名,讓她完成營建署登錄作業,才能陳報完工請款,報酬為每份200元云云。

㈢經查:

⒈證人即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五福國小標案的土石,依照銘登公司之處理方案須載運至光彌土資場,但甲○○叫我將土石清運出去,沒有說要載往光彌土資場,所以我就載去土尾。後來甲○○說聯單有問題,要我補照片,所以我向別人借用場地篩選土石,篩選乾淨再運回去,要拍攝照片傳給他,我因此多花了1、20萬元。甲○○是工地主任,我只是下面的一個包商,要聽主任的指示,才能拿到錢,所以我聽從甲○○的指示叫車載運五福國小的土石前往光彌土資場「繞場」。之前我與丑○○配合過小型案子,2人是朋友,因為甲○○跟我說聯單的問題,這方面我不瞭解,所以我才請教丑○○,她有在辦件,負責土方計畫書送件,她是基於朋友關係才好心幫我解決。我是因為聯單的問題才有卯○○的電話,跟他討論聯單的問題,光彌土資場的土單錢約2萬5、6千元是透過甲○○交給光彌土資場,因為土單是甲○○找光彌土資場來處理。本案會出問題是因為甲○○跟我說監造有來拍照,108年11月2、3日監造有跟車至光彌土資場,但只有1台車前往光彌土資場,其餘車輛並未將土石運送至光彌土資場等語明確(訴字卷㈢第18至51頁)。證人即砂石車司機子○○、己○○、丁○○就108年11月29、30日光彌土資場「繞場」取得四聯單係依被告丑○○指示之情節,其等於調查局詢問時指證歷歷(子○○部分:他七卷第217至220頁;己○○部分:他四卷第5至6頁;丁○○部分:他四卷第71頁),且被告癸○○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供稱:我沒有載運任何的土方至光彌土資場下料,當天是吳小姐通知我到光彌土資場幫忙,要我載運其他業者委託土方時,中途到光彌土資場繞場一圈,營造有載料進場之假象,然後在四聯單上簽名,讓她完成營建署登錄作業,才能陳報完工請款,報酬為每份200元,吳小姐就是丑○○等語綦詳(他一卷第202至203、231至233頁),曾於本院審理時一度認罪(訴字卷㈠第203頁),互核相符,故上開證人證詞之可信度極高。

⒉參以被告庚○○與被告丑○○、甲○○、卯○○間於108年12月14日至109年1月1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市調處卷第170至173、175至182頁,詳如附件編號1至16),以及本院111年3月14日勘驗筆錄(訴字卷㈡第150、153至156頁),被告庚○○於108年12月14日向被告丑○○請教銘登公司工地主任即被告甲○○先前提出關於出料日期在前,而單子上所載日期在後,二者時間不符,而出料當日有監造拍照車牌號碼乙事,被告丑○○回答只能與光彌土資場商量,會幫忙找光彌土資場認識的內部高層詢問有沒有辦法改。被告庚○○旋向被告甲○○告以上情,表示被告丑○○會向光彌土資場瞭解狀況幫忙處理,並透露光彌土資場剩下一些剛進去的新人,要改當初沒弄好的東西會比較麻煩。復於108年12月17日,被告甲○○向被告庚○○抱怨一開始拿土單給就有交代要弄好,結果那天監造有來照相,現在資料完全不對無法送件。故於108年12月18日,被告庚○○再度聯繫被告丑○○表示遇到問題要求見面,被告丑○○則回覆用LINE聯繫後不久,被告卯○○撥打電話給被告庚○○相約見面,被告庚○○遂向被告甲○○報告與被告卯○○討論後解決之道,即被告甲○○將資料送給監造,佯稱當天因為載運的東西不乾淨,所以先運至他處撿料後才運至光彌土資場。翌(19)日被告庚○○三度聯繫被告丑○○表示昨日已與被告卯○○見面,公司接受上述方案,但要有撿料、運出的照片,委請幫忙處理載運車輛資料及照片,被告丑○○允諾會向被告卯○○確認叫來的車輛及司機後,被告庚○○與被告卯○○在電話中討論撿料、運出的照片需要叫工人來演一下。嗣於108年12月26日,被告庚○○向被告卯○○表示需要聯絡當初的9台車來現場拍照,叫1台有運料的車傾倒混凝土角料載用山貓放上去,其餘為空車即可,被告卯○○遂表示要付錢並提供小雄哥(即子○○)之電話予被告庚○○。而於108年12月30日,被告庚○○撥打電話給子○○,子○○表示前述方案於禮拜六、日進行比較安全,確認只需一台重車,其餘為空車後,被告庚○○遂向被告甲○○回報目前處理進度,並於109年1月3日向被告甲○○確認拍照所需內容為前面車牌及後面、背景要入鏡、撿料整理之照片。再觀諸被告庚○○與被告甲○○間之LINE對話內容(市調處卷第184至186頁),被告甲○○於109年1月3日19時6分許,傳送記載車號的紙張、車牌加上背景及整理之照片示意圖給被告庚○○參考,被告庚○○復於109年1月5日8時26分許,傳送數張照片給被告甲○○挑選,被告甲○○詢問有無車號00000、XO948之照片,且於翌(6)日挑出比較沒問題的照片給被告庚○○,並表示尚缺前述2車次及混凝土塊撿料照片,被告庚○○則回覆撿料照片會再拍給被告甲○○。

⒊綜核上情,被告庚○○、甲○○為隱匿108年11月2、3日砂石車清運五福國小標案營建廢棄物載往不詳地點棄置,而於108年11月29、30日委由車頭子○○以每車次200元之代價,指示砂石車司機癸○○、李清林、丁○○、張世澤、李正茂、周評南、己○○至光彌土資場「繞場」後,在被告庚○○委由被告丑○○放置光彌土資場之五福國小標案之空白四聯單上簽立不實內容,被告卯○○則在上開不實四聯單之「合法收容處理場簽名」欄位蓋印光彌土資場圓戳章,且將上開不實土方進場資料登錄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系統,並記載於業務上製作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記錄表」(A面)(B面),再由被告甲○○前往光彌土資場拿取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四聯單轉交銘登公司送交陳昆豐事務所作為剩餘土石方處理結案文件而行使,然上開四聯單遭陳昆豐事務所察覺與實際載運、自主跟拍光碟內容、檢附之駕駛人執照車籍、土資場遠端監控輸出影像紀錄光碟均不符,被告庚○○等人商討後決定邀集前開陳報108年11月29、30日砂石車司機,於空地拍攝不實之撿料照片,避免東窗事發,彰彰甚明。

⒋至被告卯○○之辯護人辯稱:內政部營建署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設有准許土資場「轉運」之規定,而光彌土資場營運類別為「進場轉運」,故運輸營建剩餘土石方業者進入土資場後,若未將營建剩餘土石方傾倒堆置於土資場,並非違法云云。惟按,臺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第23點規定:「(第1項)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經主管機關核可得具有下列功能:㈠轉運處理場(作為暫存、回收、轉運處理)。㈡良質土與劣質土之拌合場所(加工處理)。㈢篩選分類加工處理(分類再利用)。㈣填埋處理之場所(填埋處理)。(第2項)前項設置土石方暫存、回收、轉運處理、加工處理、分類再利用應有處理設備,其用地並應依照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轉運及再利用處理資料,應由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經營單位於每月五日前逐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查或檢查資料,檢查資料有不符者,得停止使用或逕予撤銷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之設置。」,且根據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站「法規查詢」項下「依主題檢索相關法規函文」檢索「轉運功能」相關法規函文結果,關於具有轉運功能的堆置場相關問題,說明「轉運」之定義,依臺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規定,土地產出之剩餘土石方資源(因混合而夾雜礫石、混凝土塊、泥、沙、石、黏土等多種來源)因料源不同,而須先至轉運場地(有暫屯區、良質土區、劣質土區等)經分類回收再區分處理為良質土、劣質土等,再將有關土石方資源運送至所需場所。如不先經分類回收處理過程,而直接將良質土運送至所需場地,則其管理中心不易管理。至如直接運送則失去暫屯、轉運之功能需求(詳參見https://www.soilmove.tw/soilmove/indexing)。又內政部營建署101年4月24日營署綜字第1012909272號函釋內容:「有關來函說明一所詢疑義,查【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肆、

五、收容處理場所使用管理、(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應訂定收容處理場所經營管理及處理作業規範,…。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之進場處理、再利用及加工處理資料,應由收容處理場所經營單位逐案定期報送主管機關備查。…。』,故轉運型土資場之收土方式涉核准該場所設置計畫內容、收容處理場所經營管理及處理作業規範,與申報營建剩餘土石方之進場處理、再利用及加工處理資料等,仍請貴府本於權責妥處。」上開法規及函釋乃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基此,縱令被告卯○○所屬之光彌土資場具轉運功能,依上開說明,業者將剩餘土石方載運至光彌土資場轉運至他處前,因料源不同,可能混合夾雜礫石、混凝土塊、泥、沙、石、黏土等,須先在轉運場地(有暫屯區、良質土區、劣質土區等)分類回收區分處理為良質土、劣質土等,再將有關土石方資源運送至所需場所,始符合法令規範。是被告卯○○之辯護人所辯,顯非實在。

㈣綜上所述,被告丑○○等4人及其等辯護人上開所辯,俱不足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庚○○、丑○○、甲○○、卯○○、癸○○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濱海道路二期標案(亦即「援中港土尾」)

㈠上開事實二、㈡部分,業據被告辛○○、壬○○、午○○、瑞鋒公司、戊○○、癸○○、寅○○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辛○○、壬○○、午○○、瑞鋒公司部分:訴字卷㈠第93至94頁,訴字卷㈣第46、110頁;戊○○部分:訴字卷㈠第203頁,訴字卷㈣第45頁;癸○○、寅○○部分:訴字卷㈣第47頁),核與證人即砂石車駕駛許文定、楊茂瑞、賴瑞卿、林國良、洪浩志、陳家添、謝順昇、蕭發良、彭仕均、許耀宗、黄進慶、黃家閎、楊維昌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許文定部分:他六卷第236至240、334至337頁;楊茂瑞部分:他五卷第82至86、170至173頁;賴瑞卿部分:他一卷第13至19、49至53頁,偵卷第121至122頁;林國良部分:他四卷第250至253頁,他五卷第170至173頁;洪浩志部分:他四卷第140至143頁,他五卷第170至173頁;陳家添部分:他五卷第4至7、170至173頁;謝順昇部分:他五卷第263至268、349至352頁;蕭發良部分:他五卷第192至196、349至352頁;彭仕均部分:他六卷第83至88、331至337頁;許耀宗部分:他六卷第158至163、332至337頁;黄進慶部分:他六卷第4至8、329至337頁;黃家閎部分:他七卷第4至10、65至66頁;楊維昌部分:他六卷第356至359頁,他七卷第63至66頁)、證人方定成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他一卷第81至89、125至127頁)相符,並有本院108年聲監字第1846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市調處卷第33至34、39至40頁)、本院108年12月5日雄院和刑108聲監可225字第1196號函(市調處卷第41頁)、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2月11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931027900號函(市調處卷第63頁)、明聖工程行估價單(市調處卷第65至68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市調處卷第43至49頁)、高雄市政府水利局108年12月9日決標公告(市調處卷第191至195頁)、高雄市政府水利局109年11月12日高市水市一字第10939742500號函(市調處卷第197至200頁)、109年1月20日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市調處卷第201至203頁)、午○○之記帳本翻拍內頁(市調處卷第207至209、235至265頁,他二卷第313至343頁)、【譯文二】戊○○仲介傾倒營建廢棄物於援中港土尾(市調處卷第211至229頁)、午○○統計戊○○仲介土頭傾倒營建混合物於濱海道路二期工程數量及收取金額一覽表(市調處卷第231至234頁)、午○○處扣得之簽單(市調處卷第267至271頁)、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07年3月22日高市工新土施字第10770684200號函暨「高雄市濱海聯外道路開闢工程」借土,B5類購土計畫書(他一卷第91至117頁)、高雄市濱海聯外道路開闢工程109年1月標案執行情形表(他一卷第119至121頁)、【譯文四】藍天載運爛泥、鐵絲網+海軍基地營建廢棄物至「援中港土尾」傾倒部分(他一卷第169至180頁)、高雄市楠梓區黑橋排水改道工程第5次估驗計價表(他二卷第105頁)、估驗計價表(他三卷第107至108頁)、瑞鋒營造有限公司濱海工務所109年11月26日(109)瑞濱字第1090046號書函暨水質樣品檢驗報告、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訴字卷㈠第131至171頁)等件在卷可稽,且有午○○之記帳本等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辛○○等7人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訊據被告辰○○固坦承為被告寅○○之配偶,惟被告辰○○矢口否認有何非法處理廢棄物犯行,被告辰○○辯稱:承認客觀事實,我有用寅○○的電話打給戊○○,但我只負責算司機的薪水,沒有在管司機載運什麼東西,不知道觸犯法律,欠缺主觀犯意云云。經查:

⒈證人即被告戊○○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證稱:濱海道路二期標案經過魚塭,所以需要很多水泥塊、磚塊作為路基,按規定工程路基回填的土方須向合法土資場購買,且土資場需有出土證明,但該標案承包商沒有依規定購買土資場的土方,而是透過下包私自接洽土頭,直接將磚塊或水泥塊送到工地回填做為路基。午○○找我幫忙找水泥塊、磚塊充當路基,我有介紹藍天運輸業、綽號「大雄」之癸○○、綽號「紅龍」之男子運送磚塊、水泥塊等營建剩餘土石至援中港土尾,一車費用1,000元,須出具土單給午○○,證明有車進入援中港土尾傾倒,若是我仲介的運輸業者車輛,會請他們在自己的土單上記載「毛」或「大毛」,確認是我經手的車輛,以便後續向他們請款。藍天是我經常借調合作的運輸業者,我都直接稱呼寅○○和他太太「惠仔」為藍天、藍天嫂,他太太「惠仔」負責管帳。我有仲介藍天去援中港土尾傾倒土方,但他從哪裡出土,我就不清楚。我記得當時藍天有運送幾台爛土及含有鐵絲網的水泥塊進入援中港土尾,午○○有向我抱怨,我就叫藍天不要再送那些爛泥巴與鐵絲網進場。那些爛泥巴與鐵絲網應該是從海軍左營基地的工地運出來的廢土,因為距離援中港土尾很近,所以每台車一天可以從軍校路大門運送8、9趟的石塊到援中港土尾傾倒等語(他二卷第293至308、355至359頁,偵卷第117至118頁)。

⒉復觀諸被告戊○○與被告辰○○間之108年12月21日通訊監察譯文(市調處卷第335至339頁,附件編號17至18),被告戊○○對於被告辰○○所屬車輛未經告知運送爛泥巴進場傾到感到憤怒,並強調如果今天環保局來檢查會害到公司,被告辰○○表示「怎麼有爛泥巴,他是一些而已」、「好啦,我知道」等語,足認被告辰○○對於被告戊○○指責藍天所屬之司機運送爛土進入援中港土尾傾到乙事並不否認,益證被告辰○○對於司機運送進場之內容物並非全然無知,亦知悉傾倒爛土不符合環保法規。是被告辰○○上開所辯,顯不可採。

⒊從而,被告午○○確有透過被告戊○○仲介被告寅○○、辰○○、癸○○等人將摻雜爛土、鐵絲網、金屬、木屑、瀝青混凝土、石膏板、硫磺等營建事業廢棄物載運至援中港土尾傾倒、回填,共同非法處理廢棄物,至為灼然。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辛○○、壬○○、午○○、瑞鋒公司、戊○○、癸○○、寅○○、辰○○上開犯行,俱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海軍基地標案

㈠上開事實二、㈢部分,業據被告乙○○、寅○○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乙○○部分:訴字卷㈠第203頁,訴字卷㈣第47頁;寅○○部分:訴字卷㈠第203頁,訴字卷㈣第47頁),核與證人即砂石車駕駛許文定、楊茂瑞、賴瑞卿、林國良、洪浩志、陳家添、謝順昇、蕭發良、彭仕均、許耀宗、黄進慶、黃家閎、楊維昌、戴文祥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許文定以下13人部分,同前所述;戴文祥部分:他七卷第200至203、213至214頁),並有丑○○雲端資料光碟關於廢棄物處理詳細費用資料(他七卷第259至262、289至292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8年10月16日決標公告(市調處卷第273至278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左營基地中興營區等新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市調處卷第279至296、320至329頁)、工程分包協力廠商一覽表(市調處卷297至298頁)、109年2月6日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市調處卷第299至309頁)、行動蒐證砂石車一覽表及照片(他三卷第73至75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左營基地中興營區等新建工程109年2月份營建剩餘土石方(B5類)處理運輸月報(國寶)(市調處卷第311至316頁,他一卷第23至41頁)、富蕎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市調處卷第319頁)、【譯文三】海軍基地載運營建廢棄物至「援中港土尾」傾倒部分(市調處卷第335至344頁)、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10月15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941339400號函暨現場稽查紀錄及照片(市調處卷第345至356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9年11月2日數位證據檢視報告(市調處卷第357至373頁)、出土收土雙向勾稽(他二卷第147頁)、海軍基地標案四聯單(他二卷第227至253頁)、左營海軍基地標案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A面)、(B面)」(他二卷第269至272頁)、富蕎企業有限公司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他二卷第275至276頁)、古光華提供之行事曆(他七卷第83至97頁)、洪有仁提供之筆記本(他七卷第189至190頁)、許文定、楊茂瑞、賴瑞卿、林國良、洪浩志、陳家添、謝順昇、蕭發良、彭仕均、許耀宗、黃進慶、黃家閎、楊維昌、戴文祥製作之不實海軍基地標案四聯單(他一卷第21頁,他四卷第145至247、255至333頁,他五卷第9至79、89至160、197至259、269至339頁,他六卷第9至82、89至156、165至234、241至319、361至391頁,他七卷第11至57、205頁)、偽造古光華、黃漢章、杜英雄、黃正昌、洪有仁名義之四聯單(他七卷第99至101、125至127、149、167至168、187)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乙○○、寅○○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訊據被告丑○○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其與辯護人俱辯稱:土資場本得將土石方轉場供他處所再利用,相關土石方管理規定亦未規定入場之土石方僅得傾倒於土資場內,且土資場對土石方出場後續流向亦無從知悉控管,是故,國寶大社廠在附表二、三之四聯單上蓋章用印,並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又起訴書無直接證據證明伊有偽造古光華、黃漢章、杜英雄、黃正昌、洪有仁簽名之行為,且高屏地區載運土石方大多有合作過,古光華等人身分資料可能有多家業者或土資場曾經手,基於罪疑惟輕原則,不應在無任何直接證據下認定伊有罪云云;被告辰○○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辯稱:承認客觀事實,我有用寅○○的電話打給戊○○,但我只負責算司機的薪水,沒有在管司機載運什麼東西,不知道觸犯法律,欠缺主觀犯意云云。經查:

⒈民航局於109年1月9日核定海軍基地標案之剩餘土石方為B5種類共1萬732.9立方公尺,收土地點為「國寶大社廠」,核准運輸路線為「左營基地→勝利路→國道10號→燕巢出口下交流道→旗楠路→國寶大社廠」,該標案之承攬廠商德昌公司則委託協力廠商漢威公司承攬建物拆除、清理業務,漢威公司負責人劉錦堂複委託乙○○承攬廢棄物清運業務。乙○○明知應按照上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核准內容處理海軍基地之營建廢棄物載往國寶大社廠,竟於109年1月13、14、16、18、20、30日、2月3、4、5、6、7日,透過車頭即被告寅○○及其配偶辰○○、許文定(同時為砂石車駕駛)等人調度砂石車駕駛楊茂瑞、賴瑞卿、林國良、洪浩志、陳家添、謝順昇、蕭發良、彭仕均、許耀宗、黄進慶、黃家閎、楊維昌等人將左營海軍基地之營建廢棄物運往濱海道路二期標案工地傾倒回填,共計約1萬733立方公尺。被告丑○○所屬之國寶大社廠出具109年1月13、14、16、18、20、30日、2月3、4、5、6、7日之四聯單,並於「合法收容處理場簽名」欄位蓋印國寶大社廠受土專用章,再由許文定等13人及戴文祥於上開四聯單之「駕駛人姓名駕照及身分證字號」、「機具牌號」及「駕駛人簽名」欄位上簽名及記載車牌號碼(簽名之時間、張數,詳如附表二),復由被告寅○○、許文定、乙○○收齊上開四聯單後交予漢威公司現場管理人員而據以行使各情,業據被告丑○○、辰○○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丑○○部分:訴字卷㈠第396頁,訴字卷㈣第45頁;辰○○部分:訴字卷㈣第262頁),核與證人即被告乙○○、寅○○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乙○○部分:他三卷第59至71、79至81頁;寅○○部分:他二卷第126至144、175至180頁)、前述三、㈠所示之供述證據均相符,並有前述三、㈠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關於被告丑○○及辯護人主張土資場本得將土石方轉場供他處所再利用,未規定入場之土石方僅得傾倒於土資場部分,同被告卯○○之辯護人前述所辯,本院認定理由詳見前述一、㈢、⒋部分,基於裁判書精簡原則,不再贅述。準此,縱令被告丑○○所經營之國寶大社廠屬具轉運功能之土資場,依上開說明,業者將剩餘土石方載運至國寶大社廠轉運至他處前,因料源不同,可能混合夾雜礫石、混凝土塊、泥、沙、石、黏土等,須先在轉運場地(有暫屯區、良質土區、劣質土區等)分類回收區分處理為良質土、劣質土等,再將有關土石方資源運送至所需場所,始符合法令規範。是被告丑○○及辯護人所辯,委不足採。

⒊遑論,被告丑○○明知被告乙○○透過車頭即被告寅○○及其配偶辰○○、許文定(同時為砂石車駕駛)調度砂石車駕駛楊茂瑞、賴瑞卿、林國良、洪浩志、陳家添、謝順昇、蕭發良、彭仕均、許耀宗、黄進慶、黃家閎、楊維昌等人於109年1月13、14、16、18、20、30日、2月3、4、5、6、7日將左營海軍基地之營建廢棄物運往濱海道路二期標案工地傾倒回填,並未實際載運至國寶大社廠進行分類回收轉運處理,僅有部分車次開往國寶大社廠「繞場」,以取得進場畫面影像紀錄,再由被告丑○○製作上開日期之四聯單,並於「合法收容處理場簽名」欄位蓋印國寶大社廠受土專用章,由許文定等13人及戴文祥於上開四聯單之「駕駛人姓名駕照及身分證字號」、「機具牌號」及「駕駛人簽名」欄位上簽名及記載車牌號碼(簽名之時間、張數,詳如附表二),復由被告寅○○、許文定、乙○○收齊上開四聯單後交予漢威公司現場管理人員而據以行使。從而,被告丑○○與被告乙○○、寅○○、辰○○及許文定等砂石車駕駛上開行為,顯已違反轉運型土資場之收土方式經核准該場所設置計畫內容、收容處理場所經營管理及處理作業規範,亦與申報營建剩餘土石方之進場處理、再利用及加工處理資料不符,造成管理缺口,失卻暫屯、轉運之功能需求,足生損害於民航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查核剩餘土石方流向管理之正確性。

⒋關於被告丑○○偽造古光華、黃漢章、杜英雄、黃正昌、洪有仁名義之四聯單部分

⑴①證人古光華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109年2月7日並未出車,該日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司機簽名均非我所為,未曾清運左營海軍基地剩餘土石方。之前因中寮隧道搶修工程將駕照、行照、保險卡影本放在國寶土資場,並未授權國寶土資場可以在其他土單上簽名使用等語(他七卷第113至115頁)。②證人黃漢章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109年2月7日我是負責國道10號田寮隧道土方清理,從未清運過左營海軍基地剩餘土方,連工程地點在哪裡都不知道,我有把駕照、行照、保險卡提供給土資場、水利局、河川局作為通行之用,但並未授權上開單位可以在其他土單上簽名使用,109年2月7日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司機簽名均非我所為等語(他七卷第137至139頁)。③證人杜英雄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109年2月7日在田寮至旗山跑車,將工程土方載送至旗山的旗尾,老闆有影印傳真資料給調查局,從未清運過左營海軍基地剩餘土方,我有將駕照、行照、保險卡交給老闆影印辦通行證,工程結束後將原件取回,影本就留在老闆那邊,但他交給誰我不清楚,並未授權老闆或他人可以在其他土單上簽名使用,109年2月7日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司機簽名均非我所為等語(他七卷第155至157頁)。④證人黃正昌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109年2月7日我是跑公司自己的工程,沒有去國寶土資場,從未清運過左營海軍基地剩餘土方,我都是清運瀝青,沒有剩餘土方,有將駕照、行照、保險卡影本交給土資場、河川局或疏浚工程,並未授權上開單位可以在其他土單上簽名使用,109年2月7日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司機簽名均非我所為等語(他七卷第173至175頁)。⑤證人洪有仁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109年2月7日我在田寮隧道口,該工程的土資場也是國寶土資場,但我從未清運過左營海軍基地剩餘土方,109年2月7日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司機簽名應該不是我的簽名,因為我的S不是這樣寫,不知道為何有這張土單,我沒有授權任何人以我的名義在土單上簽名等語(他七卷第197至198頁)。由此可見,砂石車駕駛從事載運土石方之工作,須先將其駕照、行照、保險卡交給土資場辦理通行證,待工程結束後僅將原件取回,留存上開證件影本在土資場,而遭冒名之砂石車駕駛古光華、洪有仁曾與國寶土資場(按:即國寶大社廠)合作過,故有留存證件影本在被告丑○○所經營之國寶大社廠,而砂石車駕駛黃漢章、杜英雄、黃正昌留存之證件影本以不詳方式流入國寶大社廠,成為109年2月7日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之偽造對象。

⑵證人劉錦堂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我是漢威營造之負責人,向德昌營造承攬海軍基地標案工程,該工程清運部分是委託乙○○處理,將營建廢棄物清運至國寶大社廠,而國寶大社廠之負責人為丑○○,報價為每平方公尺25元,本件營建廢棄物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是由丑○○負責處理,我不知道乙○○將海軍基地工程土方運出後,是運到援中港等語明確(他五卷第389至391頁)。被告丑○○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供稱:業界載運土石方的卡車(俗稱土車)都只是繞場,不會實際卸料,而是載到開挖及清運業者指定地方傾倒。如果依照法規處理土石方,成本至少要200至300元,國寶大社廠1立方公尺收25元就是進場繞場,沒有卸料。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所記載27輛車次載運之土石方,均有進場,我只能確定218-HS、KLZ-8679、KLB-9775、WI-965、KLD-9376、X5-213、IP-B69這7輛土車有卸料,其他車次我不確定有沒有卸料,該份土單是由我製作,經由監造及工地主任蓋印,並由我蓋印國寶大社廠戳章留存。國寶大社廠出具之土單車輛真的有進場,但沒有卸料是業界常態,國寶大社廠沒有依規定呈報「土石方之場外直接轉運處理計畫」等語綦詳(他二卷第194、196、201至202、204至205頁),益證國寶大社廠出具之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全係由被告丑○○製作無誤。準此,同一時期、同為海軍基地標案工程之古光華、黃漢章、杜英雄、黃正昌、洪有仁名義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應係由被告丑○○製作無訛。

⑶至被告丑○○之辯護人聲請將偽造古光華、黃漢章、杜英雄、黃正昌、洪有仁名義之四聯單送筆跡鑑定,經本院於111年2月11日函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關於複寫或掃描文件能否進行筆跡鑑定乙節,前者函覆:複寫或掃描文件上字跡有欠清晰之虞,惟無實際證物可供檢視,故就「『爭議筆跡』文件原本已經遺失,目前僅留有複寫或掃描之文件留存,可否與被告於審判中所書寫之『比對筆跡』進行筆跡鑑定」一節,歉難答覆等語,後者則函覆:「筆跡之鑑定,需就爭議筆跡特徵進行精密觀察、比較、分析,若爭議筆跡來源明確、品質清晰,且與參考筆跡間有足資判定異同之筆劃特徵,則仍有鑑定之可能,須檢視送鑑證物後方能判斷。貴院如視案情有囑託鑑定之需要,除提供被告當庭書寫筆跡外,另請多方蒐集當事人(即被偽簽署名之名義人)及被告平日書寫與待鑑筆跡具相(類)同字跡資料原本多件,併同爭議筆跡資料過局,俾利鑑析」等語,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2月18日刑鑑字第1110015269號函(訴字卷㈡第121頁)、法務部調查局111年2月21日調科貳字第11100068260號函(訴字卷㈡第119頁)存卷可參,故本院於111年3月23日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函調之「左營基地中興營區等新建工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之複寫文件(訴字卷㈡第157至173頁)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本案現有資料不足,歉難鑑定;如仍需鑑定,請參酌函附之送鑑說明補送以下資料,再併同原送鑑資料過局,俾利鑑析。㈠黃正昌、古光華、黃漢章、杜英雄、洪有仁於109年間(或相近時間)平日書寫之不爭執橫式『簽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筆跡資料(如郵政金融機構開戶資料、信用卡或手機電話申請資料、戶政相關資料之申請文件等)原本多件。㈡諭請前揭5員當庭各橫書『黃正昌』、『Z000000000』、『050-UV』、『古光華』、『Z000000000』、『771-ZY』、『黃漢章』、『Z000000000』、『KLF-3288』、『杜英雄』、『Z000000000』、『UT-957』、『洪有仁』、『Z000000000』、『KLF-6200』各10次之筆跡資料。㈢更多丑○○於平日書寫與待鑑『簽名』具相同或類同字之筆跡資料(如書信、日記本、筆記本)原本。㈣諭請吳員當庭橫書『黃正昌』、『Z000000000』、『050-UV』、『古光華』、『Z000000000』、『771-ZY』、『黃漢章』、『Z000000000』、『KLF-3288』、『杜英雄』、『Z000000000』、『UT-957』、『洪有仁』、『Z000000000』、『KLF-6200』各10次之筆跡資料」等語,有該局111年2月21日調科貳字第11100068260號函在卷可考(訴字卷㈡第219至220頁),嗣經本院於111年5月9日準備程序告知被告丑○○及辯護人上情,並請蒐集被告丑○○平日書寫之筆跡,詢問是否僅針對系爭8張簽名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部分進行鑑定,被告丑○○及辯護人回覆「希望再給我們2週的時間去尋找」,當庭諭知被告丑○○書寫法務部調查局所需前述字樣各10次(訴字卷㈡第249至251頁),然因被告丑○○及辯護人未提供被告丑○○於平日書寫與待鑑「簽名」具相同或類同字之筆跡資料(如書信、日記本、筆記本)原本,致本院僅能檢附被告丑○○當庭書寫之筆跡資料送請法務部調查局再次鑑定,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案經審視結果,本次貴院僅提供丑○○庭書筆跡,由於仍欠缺足夠丑○○平日所書與待鑑筆跡具相同或類同之筆跡資料憑比,依現有資料歉難鑑定待鑑筆跡是否出於同一人即丑○○之手筆」等語,此有該局111年10月17日調科貳字第11103248710號函存卷可佐(訴字卷㈢第247頁)。從而,被告丑○○之辯護人主張上開四聯單無從認定係被告丑○○所偽造云云,惟被告丑○○自承國寶大社廠出具之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全係其所製作,而同時期同一工程之古光華、黃漢章、杜英雄、黃正昌、洪有仁名義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應係由被告丑○○製作,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故,上開筆跡鑑定結果尚不足為被告丑○○之有利認定。

⒌綜核上情,被告丑○○明知砂石車司機許文定等13人將海軍基地之營建廢棄物載往國寶大社廠僅是「繞場」,並無實際卸料,仍製作不實之四聯單交予被告寅○○、乙○○等人行使之;且明知古光華、黃漢章、杜英雄、黃正昌、洪有仁並無參與載運海軍基地標案之營建廢棄物,未經其等授權或同意,偽造不實之四聯單交付漢威公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古光華等5人、民航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查核剩餘土石方流向管理之正確性,信而有徵。

㈢至被告乙○○之辯護人主張本件載運傾倒之營建土石方沒有夾帶垃圾,直接從海軍基地開挖運送到援中港作為路基使用,並非廢棄物云云。惟按,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廢棄物,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二類;建築廢棄物,屬於事業廢棄物之範圍。而工程施工建造、建築拆除、裝修工程及整地刨除所產生之營建事業廢棄物,固屬內政部於99年3月2日修正公布之「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七所規定之「營建混合物」;然依其規定,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第三點)及具廢棄物分類設備或能力之再利用機構,將產生之營建事業廢棄物加以分類(第四點),經分類作業後,屬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處理,屬內政部公告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部分,依公告之管理方式辦理;至其他非屬營建剩餘土石方,亦非屬公告可再利用部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或再利用,送往合法掩埋場、焚化廠、合法廢棄物代處理機構或再利用事業機構(第五點)。又依內政部96年3月15日修正公布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本方案所指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其他民間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是營建工程所產生之營建事業廢棄物,應依前述規定加以分類,屬前述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者,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規定處理並可作為資源利用者,始非屬於廢棄物;如未經分類,即非屬「營建剩餘土石方」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自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縱屬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未依該方案之規定辦理而任意棄置者,仍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並仍有同法第46條規定之適用。查,被告乙○○之辯護人僅空言辯稱本件載運傾倒之營建土石方沒有夾帶垃圾云云,並未舉證本件載運傾倒之營建土石方業已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分類處理,是依前揭說明,被告乙○○等人就本件營建土石方,未依該方案之規定辦理而任意棄置,仍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並有同法第46條規定之適用,彰彰甚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丑○○及辯護人、被告辰○○、被告乙○○之辯護人所辯,皆不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寅○○、辰○○、丑○○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係以「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為構成要件。而所謂「貯存」係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所謂「清除」,係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所謂「處理」,係指下列行為:「㈠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安定之行為。㈡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㈢再利用:指事業機構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本標準規定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款、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庚○○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竟將五福國小標案之廢棄物運送不詳地點非法傾倒,未為任何「中間處理」及「再利用」,亦未採取「衛生掩埋法」、「安定掩埋法」或「封閉掩埋法」為最終處置,依前揭說明,其所為已屬廢棄物之清除行為;被告戊○○、癸○○、寅○○、辰○○、乙○○均知悉自左營海軍基地載運出之營建廢棄物,依相關四聯單所載應由國寶大社廠收受,然上開廢棄物未經國寶大社廠或其他合格機構分類處理,即載往援中港土尾傾倒,作為濱海道路二期標案之路基回填,依前揭說明,其等所為應屬廢棄物之「再利用」處理行為。

㈡就五福國小標案部分,核被告庚○○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丑○○、甲○○、卯○○、癸○○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濱海道路二期標案部分,核被告辛○○、壬○○、午○○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被告戊○○、癸○○、寅○○、辰○○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法人被告瑞鋒公司,其受僱人壬○○因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罪,應依同法第47條規定論科同法第46條所定之罰金刑;就海軍基地標案部分,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寅○○、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丑○○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㈢就五福國小標案部分,被告庚○○、丑○○、甲○○、卯○○、癸○○與砂石車司機子○○等7人(即附表一所示者)就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濱海道路二期標案部分,被告辛○○、壬○○、午○○就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戊○○、癸○○、寅○○、辰○○就非法處理廢棄物至援中港土尾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海軍基地標案部分,被告乙○○、寅○○、辰○○與砂石車司機許文定等13人(即附表二所示者)就非法處理廢棄物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丑○○、乙○○、寅○○、辰○○與砂石車司機許文定等13人及戴文祥就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庚○○、丑○○、甲○○、卯○○、癸○○、乙○○、寅○○、辰○○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各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丑○○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庚○○、丑○○、甲○○、卯○○、癸○○、乙○○、寅○○、辰○○先後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侵害者復為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建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㈤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前者係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為之,後者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而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可知立法者顯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是被告辛○○、壬○○、午○○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被告庚○○所犯同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被告癸○○、戊○○、乙○○、寅○○、辰○○所犯同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延續實施行為之特性,其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從事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俱為集合犯,各應論以包括一罪。

㈥被告庚○○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非法清除廢棄物之行為,乃隱匿非法傾倒廢棄物至不詳地點之整體不法行為之部分行為,具有行為局部同一關係,屬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斷。被告乙○○、寅○○、辰○○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非法處理廢棄物之行為,係將海軍基地標案之廢棄物載往國寶大社廠「繞場」後傾倒於援中港土尾之整體不法行為之部分行為,具有行為局部同一關係,屬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俱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依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斷。被告丑○○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處理廢棄物之行為,係明知附表二所示之許文定等14人載運廢棄物至國寶大社廠僅「繞場」並未實際卸料、附表三所示之古光華等5人並未參與載運之整體不法行為之部分行為,具有行為局部同一關係,屬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檢察官認被告庚○○所犯上開2罪,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㈦被告癸○○所犯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被告丑○○所犯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㈧至被告庚○○之辯護人主張被告庚○○乃單純之貨車經營者,被動配合營建廠商清運,對相關法令較不熟悉,犯罪情節情堪憫恕,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被告辛○○、壬○○、午○○之共同辯護人請求法院考量被告辛○○等3人之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被告乙○○之辯護人亦請求法院考量被告乙○○所犯情節,並不是亂丟垃圾,而是按照承建廠商之規劃指示司機載運至援中港作為路基回填,屬於回收再利用,顯與隨意棄置廢棄物在山谷、河川不同,犯罪動機及情節情堪憫恕,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庚○○、辛○○、壬○○、午○○、乙○○犯罪參與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犯罪動機、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得,均係刑法第57條量刑之參酌因素,且考量廢棄物清理法之立法目的係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因此要求業者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或須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始能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且須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顯見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清除、處理係採取事前管制、事後監督之手段,被告庚○○、辛○○、壬○○、午○○、乙○○漠視法律規定,規避主管機關之管制,對於環境保護之影響難謂不大,且被告庚○○等人上開罪行反應出其等心存僥倖之人格特性,其等犯罪情節無顯可憫恕或客觀上令一般人同情之情狀,自無從認被告庚○○、辛○○、壬○○、午○○、乙○○所為本案犯行有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之餘地。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庚○○為長期從事廢棄物載運業者,明知廢棄物須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竟無視政府對環境保護之管制,非法清除廢棄物載運至不詳地點棄置,破壞環境、造成汙染,除損及國家利益,更嚴重危害環境,造成社會成本之支出,被告庚○○、甲○○為隱匿上情,與被告丑○○、卯○○商議後,委由被告癸○○指示砂石車司機至光彌土資場「繞場」後,共同行使前揭內容不實之四聯單,致生損害於新工處對於剩餘土石方流向管理之正確性,所生危害甚大;被告辛○○、壬○○明知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須經主管機關許可,竟無視政府對環境保護之管制,未提報相關購土、土方交換計畫,直接委由被告午○○對外收受廢棄物,透過被告戊○○仲介清運業者即被告寅○○、辰○○、癸○○載運未經合法土資場分類之營建廢棄物傾倒至援中港土尾,規避行政管制,損及國家利益,對於環境保護影響非輕;被告乙○○亦明知廢棄物須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處理,竟無視政府對環境保護之管制,與被告丑○○、寅○○、辰○○指示砂石車司機至國寶大社廠「繞場」後,共同行使前揭內容不實之四聯單,被告丑○○另以不詳方式冒用古光華等5人之名義製作前述不實內容之四聯單,致生損害於古光華等5人、民航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對於剩餘土石方流向管理之正確性,所生危害甚鉅。復考量被告庚○○等人於本案中之分工地位、參與程度,以及被告庚○○、戊○○、辛○○、壬○○、午○○、乙○○、寅○○犯後坦承犯行、被告丑○○、甲○○、卯○○、辰○○犯後否認犯行、被告癸○○坦承部分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等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暨經濟狀況(因涉及隱私,故不予揭露,詳見訴字卷㈣第99至100、286至287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被告庚○○、戊○○、癸○○均有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被告丑○○、甲○○、卯○○、辛○○、壬○○、午○○均無前科)、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以及瑞鋒公司之年收入為1億2,871萬3,255元(訴字卷㈣第233至235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丑○○、甲○○、卯○○、癸○○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㈩至被告丑○○之辯護人主張被告丑○○無前科,尚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僅因業界慣例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請求給予緩刑等語;被告甲○○之之辯護人主張被告甲○○無前科,素行良好,家中尚有年邁父母,因一時失慮誤觸法網,請求給予緩刑等語;被告辛○○、壬○○、午○○之共同辯護人亦主張被告辛○○等3人均無前科,會記取本次教訓,願以繳納公益金方式表示其等悔悟之心,請求給予緩刑等語。惟查,被告丑○○、甲○○於調查局詢問、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行、飾詞猶辯之態度,足認被告丑○○、甲○○犯後未能深切反省自身行為,尚存有僥倖之心,虛耗司法資源,難認被告丑○○、甲○○為其犯行已付出相當代價並獲得教訓;被告辛○○、壬○○、午○○犯後均坦承犯行,然其等漠視法律規定,規避主管機關之管制,對於環境保護之影響難謂不大,且上開罪行反應出其等心存僥倖之人格特性,業如前述,為使被告丑○○、甲○○、辛○○、壬○○、午○○知所警惕,避免再犯,本院衡酌上情,認均不予緩刑之宣告為適當。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再按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沒收新制下犯罪所得之計算,應分兩層次思考,於前階段先界定「利得存否」,於後階段再判斷「利得範圍」。申言之,在前階段利得之存否,係基於直接性原則審查,以利得與犯罪之間是否具有直接關聯性為利得存否之認定。而利得究否與犯罪有直接關聯,則視該犯罪與利得間是否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為斷,若無直接關聯,僅於符合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規定之利用及替代品之間接利得,得予沒收外,即應認非本案之利得,而排除於沒收之列。此階段係在確定利得與犯罪之關聯性,故就稅捐費用等中性支出,則不計入直接利得;於後階段利得範圍之審查,依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意旨,係以總額原則為審查,凡犯罪所得均應全部沒收,無庸扣除犯罪成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午○○向土石清運業者收受每車次800至900元不等之費用,合計收取金額334萬3,200元乙節,此有刑事陳述意見狀存卷可參(訴字卷㈣第117頁),依前揭說明,無庸扣除整地機具及工資支出之犯罪成本,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然因上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是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附表三所示之四聯單上古光華、黃漢章、杜英雄、黃正昌、洪有仁之署名,均係偽造,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在被告丑○○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㈢至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四聯單,雖係犯罪所生之物,然業經交付主管機關,即非屬被告等人所有,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巳○○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韻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孫沅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
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 登載行為人 犯罪時間 不實登載張數 1 癸○○ 108年11月29日 2張 2 己○○ 同上 1張 3 張世澤 同上 1張 4 周評南 同上 1張 5 丁○○ 同上 1張 6 李清林 同上 2張 7 李正茂 108年11月29、30日 2張   共計 10張 
附表二
編號 登載行為人 犯罪期間 不實登載張數 1 許文定 109年1月13、14、16、18、20、30日、同年2月3、4、5、6、7日 79張 2 楊茂瑞 109年1月13、14、16、20、30日、同年2月3、4、5、6、7日 72張 3 賴瑞卿 109年1月13、14、16、18、20、30日、同年2月3、6日 42張 4 林國良 109年1月30日、109年2月3、4、5、6、7日 40張 5 洪浩志 109年1月14、16、30日、同年2月3、4、5、6日 52張 6 陳家添 109年2月3、4、5、6、7日 36張 7 謝順昇 109年1月14、16、18、20、30日、同年2月3、4、5、6日 71張 8 蕭發良 109年1月16、18、20、30日、同年2月3、4、5、6日 63張 9 彭仕均 109年1月16、18、20、30日、同年2月3、4、5、6、7日 68張 10 許耀宗 109年1月14、16、18、20、30日、同年2月3、4、5、6日 70張 11 黃進慶 109年1月13、14、16、18、20、30日、同年2月3、4、5、6日 74張 12 黃家閎 109年1月13、14、16、18、30日、同年2月3、5、6日 47張 13 楊維昌 109年1月18、20日  16張 14 戴文祥 109年2月7日 1張   共計 731張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偽造時間 偽造張數 1 古光華 109年2月7日 2張 2 黃漢章 同上 2張 3 杜英雄 同上 1張 4 黃正昌 同上 2張 5 洪有仁 同上 1張   共計 8張 
附件:
五福國小標案部分     編號 通話時間 (長度) 監聽對象A/ 電話 通話對象B/ 電話 通話內容 1 108/12/14 18:33:22  000000000000 (庚○○) 000000000000 (丑○○) B:老闆。 A:吳小姐,我請教,剛才銘登的蔡主任有打給我,他現在的意思是說,比如說我11月1日出料,你的單子比如說用在11月3日、11月4日,時間不符,這是第一個問題。原本是沒什麼關係,但是他現在意思是說,監造這邊,我們那天出料的時候,他有拍照拍車牌號碼。 B:你們已經有出料了嗎? A:你說怎麼樣? B:你現在已經出料了嗎? A:嗯,已經出料了。 B:所以你們現場已經拆完了? A:嗯,你聽我說,你不要混合,現在叫你申報的,跟現在沒關係,是前幾天給你10幾張那個。 B:喔,你老婆說的那個喔,五甲,什麼國小。 A:五福國小。 B:你們這樣,因為那是光彌(土資場)那個沒辦法調(整),那個我也沒辦法補救。 A:這樣要怎麼辦? B:這個只能跟光彌商量,因為這種部份,如果說是自己的土資場,我有辦法處理,光彌他們比較死,沒辦法。 A:如果遇到這種情形要怎麼辦? B:遇到這種情形喔,頭殼痛,因為他們是每個月的光碟是都要交回市府。 A:嗯。 B:就看他們能不能說,幫你們做調整。因為我知道他們內部,應該是沒辦法,因他們會做事情的,都已經離開了,現在剩一些沒用的。 A:如我遇到這種情形要怎麼辦? B:這種情形喔,禮拜一我幫你問問看他們裡面那一位董仔。 A:好,麻煩你一下。 B:明天一定沒在場內,我禮拜一幫你問看看,看有沒有辦法改。  A:盡量趕快,麻煩一下幫我處理一下。 B:因為光彌我比較沒把握,你如果我場內我有辦法,光彌我只能問而已。 A:沒關係。 B:我問看看再跟你說。 A:好。   2 108/12/14 19:02:55  000000000000 (庚○○)  000000000000 (甲○○) A:蔡主任,我跟你說,現在可能會有很大的困難,我叫我們辦證那位小姐,他禮拜一會去光彌那邊瞭解看看,幫我處理看看。 B:嗯。 A:有什麼問題她會馬上告訴我,我再回答你。 B:好。 A:他說這當時沒弄好,因為光彌他們一個月一次要送件送去市政府,他們沒辦法在那邊弄,現在厲害的都沒做了,剩一些剛進去的新人,要叫他們弄這個會比較麻煩,可能沒辦法,禮拜一他去要幫我瞭解看有什麼問題,馬上告訴我,我再馬上回報你。 B:好。   3 108/12/17 13:45:51  000000000000 (庚○○) 000000000000 (甲○○) A:蔡主任,給你打擾。 B:嗯。 A:公司這邊有傳LINE,介紹給我們這位,他說這要罰錢的問題,因為車輛開始都沒交代,現在說要罰錢的問題。 B:你哪裡? A:我金光。 B:嗯。 A:我剛有回報我們介紹認識的,介紹說要做這裡工作那位,我有說情形給他知道,他說叫我跟你說,你把這些事情回報給公司,看公司怎麼處理,因為開始都沒交代這些事情讓我們知道。 B:你開始的時候,我就很緊張你們的土單弄錯,那時候就一直跟你們說土單要處理好。 A:有啊,土單我們都有處理好。 B:我那時候就跟你說,監造他們都會拍照。 A:嗯,你現在這些情形要怎麼處理? B:就照那天的狀況下去寫而已啊。 A:他是說叫我跟你說,因為這些問題也是處理好,也不行說你們公司的問題,要共同處理好,因為問題產生了,對不對。 B:這跟我們公司有什麼問題,我不懂你意思。 A:你這樣說跟你們公司沒有問題,這很大的問題,現在目前就照我們那天說得先送。 B:那個我送不出去,我就說那天監造、主辦都有來照相,那個資料完全不對,那個要怎麼送。 A:這樣我問我們那個介紹的要怎麼辦。 B:嗯。 A:不然光彌這邊,資料都送去市政府了,要怎麼下去弄。 B:你看要怎麼弄這些東西,因為你這樣我真的送不出去。 A:好,我跟他講。 B:一開始我拿土單的時候,我就跟你說,那個東西要過去光彌那邊,要弄好,不然我這麼緊張幹嗎? A:好。  4 108/12/18 11:58:35  000000000000 (庚○○) 000000000000 (丑○○) A:吳小姐,你在哪裡? B:我在台南。 A:你何時要回來? B:何時要回來喔。 A:嗯,我覺得我有需要看到你一面。 B:怎麼說? A:因為遇到問題。 B:什麼樣的問題? A:電話中好說嗎? B:用LINE。 A:LINE,你跟我LINE一下,天光武財神(庚○○ID)。 B:好,我跟你LINE,我打LINE給你。 A:好。 5 108/12/18 14:09:58  000000000000 (庚○○) 000000000000 (卯○○) B:你好,不好意思,我這裡光彌土資場的陳先生。 A:你好。 B:你何時有方便啊? A:怎麼了? B:要跟你見面說一下話。 A:要跟里長說一下嗎? B:要跟你見面說一些話。 A:跟誰? B:跟我啊。 A:喔,你在哪裡? B:我等一下要去鼓山。 A:你等一下要去鼓山喔。 B:嗯。 A:鼓山靠近哪裡? B:鼓山,九如四路跟西藏街。 A:九如四路跟西藏街喔。 B:嗯。 A:你差不多到幾點? B:我現在2點10分,我差不多2點半到那裏,差不多在那邊到下班。 A:5點左右是不是? B:對。 A:好,我可能4點多過去好嗎? B:好。 A:再麻煩你一下。 6 108/12/18 15:57:55  000000000000 (庚○○) 000000000000 (甲○○) A:蔡主任。 B:嗯。 A:我跟光彌的剛講完。 B:嗯。 A:現在用一個最壞的打算就是那些作廢,重新申請,就從明天開始跑,這對你們更不利。 B:嗯。 A:現在就是一個方式,就是你那些資料先送給監造,你跟監造說,因為我們那天運的料,不漂亮,裡面還有一些塑膠管,一些有的沒有的,我的意思是說,你跟監造回復說,先運回我租的地撿料,我才叫光彌去載,這樣應該說的過去吧?分成2次,因為我要撿裡面的料乾淨,才能做B5(磚塊、混凝土塊)。 B:嗯。 A:這樣你聽的懂我的意思嗎? B:我知道你說什麼。 A:嗯,不然這樣跑不起來,現在又作廢重新來,這樣對公司更… B:我先回報一下。 A:我這邊已經聯絡車輛,我就是跟他們說運去我租的地,撿垃圾起來,然後再叫光彌的車來運,我叫他們去我租的地載去光彌繳的。 B:嗯。 A:剩這招而已,不然作廢重來更跑不起來,更久。 B:我先問看看。 A:你先問看看,應該是要跟監造講,試著這樣跟他說,不然要怎麼辦? B:好,我先問看看。 A:好。   7 108/12/18 16:08:19  000000000000 (庚○○) 000000000000 (卯○○) A:你有LINE嗎? B:有啊,你用手機搜尋這支號碼就有了,你用LINE的電話號碼搜尋就有了。 A:好。 8 108/12/19 17:41:18  000000000000 (庚○○) 000000000000 (丑○○) A:吳小姐。 B:嗯。 A:我跟陳先生(光彌土資場)昨天有見面談過了,不過陳先生有說一個問題,我有說給公司聽,公司有接受,不過主要就是要照片。 B:相片? A:就是我要運回去我的場所的,在場所裡面撿一撿,又叫我們辦單子的車子,在那邊運的車子的資料這樣,相片,看你這邊可以幫我的忙嗎? B:我明天跟陳先生說,因為那車都他叫的,我不知道他叫誰的車。 A:就是說,不用固定地方,就是我們有照到人在撿的照片,還有運出去的相片這樣就可以了。 B:好,我明天跟他講。 A:他說這個方法是很好,公司這邊有採納,但是就是要補這些照片給他們這樣。 B:好。 A:這點再麻煩你這樣。 B:好,OK。 9 108/12/19 17:45:55  000000000000 (庚○○) 000000000000 (卯○○) A:陳先生。 B:你好。 A:我金光。 B:是,大哥,怎麼了,現在我跟公司。 A:我昨天跟你說的問題,他有採納有接受,但是現在差這裡,他要補。 B:補相片? A:我剛有打給吳小姐,他就是說,我們在場所撿的相片,跟運出去的相片這樣就可以了。 B:我知道,大哥,因為我們要撿料的部分,我也想照給你,因為我們撿料的部分,大部分是垃圾,我們是撿營建混合物,就是都垃圾,沒什麼土,我那照片照給你一定打槍的。 A:嗯。 B:是這樣,他要出場土車的相片,我可以給你光碟,光碟檔,那個光碟檔我可以直接燒給你。 A:嗯。 B:這是沒問題,不過撿料的相片,我也是想說我什麼時候有做過。 A:你如果有,你不用光碟檔給我,你就拍幾張照片,就我們叫他跑的那幾台相片就可以了。 B:因為我們都是光碟檔。 A:你如果平時有在跑拍照一下就好,不然你用光碟檔給我,到時候他又懷疑,又在那邊找麻煩,你聽的懂嗎? B:影像比相片還有說服力。 A:幹伊娘,都遇到這些很糟糕。 B:哈哈,相片我再幫你拍,因為他們都會進來。 A:沒關係,現在我們在那邊撿的照片,你就撿比較有磚仔角的或是混凝土角的部分給我就好。 B:可能要叫他們來演一下。 A:叫我們的工人來演一下。 B:這是最後的,不過對面不是我在掌控的,所以我要跟他溝通一下,可能明天我跟他借個時間。 A:你看怎樣跟我說,因為公司這邊叫我趕快給他。 B:好。 10 108/12/26 15:06:57 000000000000 (庚○○) 000000000000 (卯○○) B:你好。 A:我有傳LINE給你看了。現在公司已送去監造,監造不要收。 B:你說什麼東西? A:監造不要收。 B:收什麼? A:不要受理。 B:不要受理,為什麼? A:說日期的問題,說不能運去第三方那邊,我傳LINE給你,你看一下。 B:有,我看到了,怎麼會這樣?這樣要怎麼辦? A:這樣就沒招式了。 B:嗯,沒招了,真的沒招了。 A:沒招了。 B:所以可能要退嗎?還是要怎麼樣? A:也不知道,看他們這邊怎麼跟我們講。 B:這兩天看怎麼處理。 A:你看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理。 B:沒辦法,我這邊沒辦法了。 A:好,我瞭解。   11 108/12/26 17:59:33  000000000000 (庚○○) 000000000000 (卯○○) A:你有辦法聯絡那9台車,來我的現地,來這裡拍照就好。 B:照相喔?這個一定要付錢。 A:付錢沒關係,看一台多少跟他說,你就叫他9台來現地照相,你叫一台有運料的,運混凝土角料來這邊倒下來,再叫一台山貓來。 B:你要再放上去這樣喔? A:嗯,倒我的場所,再放上去這樣,看多少錢,你看來這邊一台多少讓我拍照,一台有料就好,其餘沒料沒關係。 B:還是你要跟小雄哥聯絡。 A:誰? B:小雄的電話。 A:好,你LINE給我,我跟他說。 B:嗯,不過2台是小孫哥的車。 A:沒關係。 B:還是我今天叫他弄過來。 A:你叫他順便弄一下,我跟他聯絡。 B:喔,好。 A:我跟他拜託一下,看一台多少。 B:好,我等一下傳給你。 12 108/12/26 18:31:34  000000000000 (庚○○) 000000000000 (甲○○) A:蔡主任喔。 B:嗯。 A:大家我坦白講,你現在我如果可以克服這些的相片給你,會不會沒事。 B:你說怎樣? A:我如果相片,在這邊弄料的相片,有的沒有的,因為這個下去要花錢,花錢第一,我要爭取費用。 B:嗯。 A:不然你這個要叫我吸收,我怎麼吸收的下去。 B:明天副理約你們去工地,你看有什麼想法,明天提出來講。 A:我明天可能不會過去,我要去開怪手,我叫我老婆過去。 B:好。 A:我會先跟她說。 B:好,看時間何時跟我說一下。 A:好。 13 108/12/30 12:54:39 000000000000 (庚○○) 000000000000 (子○○) B:老闆。 A:小雄哥,你有幫我問嗎? B:他有傳給我,不過我有一台車,如果確認時間,也要他車道做好,我有一台去做車道。 A:沒關係,有的先弄來,看多少費用。 B:好,我問一問再跟你說,但是要禮拜六、日。 A:要禮拜六日嗎? B:比較安全。 A:好,我跟對方講一下。 B:好,我到時候再跟你報價,好,一台要重車嗎? A:一台重車就好。 B:其他空車嗎? A:對。 B:嗯。 A:料不用太多,就平就好,要看有料而已。 B:我聽的懂。   14 108/12/30 12:56:02 000000000000 (庚○○) 000000000000 (甲○○) A:預定下禮拜一給你,因為他們車禮拜六日才要來弄。 B:嗯。 A:嗯。 B:下禮拜一喔? A:嗯,不是禮拜一就是禮拜二,可以盡量快一點給你就快一點給你,不然最大的能力就這樣而已,不然他們車子又沒辦法喬出來。 B:嗯。 A:他們就說禮拜六日,這兩天用給我這樣。 B:嗯,我回報給公司。 A:現在有一台,一台有翻車,他去做車道,有一台可能沒辦法,先跟你回報一下。   B:嗯。   15 109/1/3 18:57:33 000000000000 (庚○○) 000000000000 (甲○○) A:這禮拜日我有喬那些拖車要照相。 B:嗯。 A:你乾脆你們自己來拍,看要怎麼拍,不要到時候拍一拍又說不行,我都聯絡好了。 B:你就前面車牌,跟後面拍這樣而已。 A:地方呢? B:地方不是你們那邊嗎? A:嗯,你看要不要拍,看你們要什麼角度你們才知道,不要到時候拍一拍又不行,叫那些拖車人家安排7點。 B:7點我也趕不過去,你們拍,背景有進去就好,就知道那個位置在哪裡,車牌這樣。 A:嗯,確定這樣就可以了嗎? B:你不是還有在載料過去? A:嗯。 B:整理的照片。 A:好,我就拍這樣的照片給你就好。 B:嗯。    16 109/1/17 18:14:03 000000000000 (庚○○) 000000000000 (甲○○) A:喂,主任,阿你相片那個還有沒有什麼問題? B:應該OK,現在應該就差要運走的嘛。 A:要運走的,可能要過年後了捏,他們這陣子沒空都在趕。 B:阿捏喔。 A:阿你那邊沒辦法用這樣下去處理嗎? B:我先跟我們特助講講看。 A:阿不然我真的有問了他們過年完有沒有空檔,他們這陣子都不要來用了捏。 B:嗯嗯。 A:那個坑洞已經拜託人家一次了,人家已經挪時間出來了,你現在又跟人家拜託,人家就… B:好好。 濱海道路二期標案(亦即「援中港土尾」)、海軍基地標案     17 108/12/21 10:18:58 000000000000 (戊○○) 000000000000 (辰○○) A:你們怎麼給我運爛泥巴進去,都不用講,當作這裡是公場喔。 B:怎麼有爛泥巴,他是一些而已。 A:運出去啦,運出去啦,整個都給我運出去,不要讓你們倒了,你也跟我講一聲,進去就倒一倒,都隨便你,以為這裡是公場喔。 B:好。 A:那台叫台運出去,你們做事情做這樣,你們要入也告訴我,每樣都沒有,人家馬上打來罵,說倒整台都爛泥巴。 B:好。   18 108/12/21 10:29:05 000000000000 (戊○○) 000000000000 (辰○○) B:我有叫佳宏(音譯)回去載了。 A:免啦,他說推下去了,那台到時候算一算就好,你們做事都不通,你要入料也沒跟我說一下,每樣都不用,把我這裡當作公場。 B:你不要這麼生氣。 A:你們要入也跟我說大毛我這裡有幾台料,我有可能說我有在入,我一定也讓你入。 B:所以? A:入一入出事了,你們跟我說怎樣怎樣。 B:大毛,你怎麼不聽我說,我現在是不是有要入角仔料,還是要入什麼料,每天要打電話告訴你是不是? A:當然。 B:你這樣跟我說就好了,你不用這麼生氣。 A:我說給你聽,你們要幹嗎,也知道要經過我許可,我如果今天沒開呢?我這個又不是天天有的,我這個量不夠,人家就不要讓我入,一天至少要60台以上,人家才要讓我入。 B:大毛,我們就不知道每天要告訴你,我想說開那邊有放你的單子這樣就好,我想說今天就2台,他那個也不是整台都爛土,他那個是拆房子的,他有澆倒水,有磚仔角,2/3的。 A:沒啦,倒下去,他就說都爛泥土,他說你們載爛泥土來。 B:大毛。 A:就是他們現場說那個不能來的東西。 B:我知道,他有這樣說,我現在在市內,一樣的地方,你可以來看,看是不是都爛土。 A:不管,你半台如果比較溼,你跟我講,我會跟我說我有2台比較差。 B:不要起衝突啦。 A:現在說大毛都擋起來,我說為什麼?一個藍天給我倒這種東西下去,當然我就亂想了,我說藍天沒跟我講,怎麼有入料,他說有啊,他放藍天的單,我就認為說,你們要幹嘛也不告訴我一下,你今天就算入1台、2台、3台,你要問說大毛,我今天有幾台料要進去,最基本的,你今天就算入馬仔、新仔也都一樣,入誰那邊都一樣,要尊重人家土尾。 B:有啦,當然知道要尊重,是不知道要每天要告訴你,想說有放單子了,我就少了這個動作。 A:那個就不是這樣說,你聽不懂。 B:我知道。 A:不是說你放單子就好,如果突然打來說藍天有幾台,還是什麼,我說怎麼有他又沒說,對不對。 B:這樣我知道。 A:現場因為我要入什麼,像小孫有入,我有入,我就有報,所以他看你們藍天的單子不一樣,他依定匯打給我,ㄟ大毛還有一個藍天的,我說怎麼有,他又沒跟我講。 B:這樣我知道,我如果有東西也會告訴你。 A:這都沒關係,誰要倒沒關係,大家都是朋友,只要你要讓我知道,你們有進去倒這樣。 B:他說每天都要講,我們就是不知道,我們就少這個動作,就想說。 A:如果我今天沒開呢?你要想說大毛,明天你們今天有開嗎?還是說你們今天有開嗎?有我就跟你說有,沒有就沒有,他不是每天都有開的,如果今天進去沒開呢?還是說人家環保的要來檢查,你們剛好又運進去,一定害死我。 B:嗯,我想說上面有寫大毛二字,我們知道東南今天也有入。 A:不是這樣啦,不是這個問題,我意思是說如果今天環保的要來檢查,你不知道又衝進去,是不是害到公司,害到公司,公司一定會對我不爽。 B:好啦,我知道。 A:你如果打給我,我會跟你說今天不要入,今天人家環保的要進來檢查,還是說今天有入,你們今天進去沒關係,是不是這樣,我說的意思沒有惡意,就是你們應該讓我知道有沒有要入,我才能控制車,這樣就變成公場了,我就不用理你們,我一天300台,你們土尾在那邊等2個小時也是你們的事情。 B:好,這樣我知道了。 A:大家互相一下。 B:我知道啦,你也沒惡意。 A:我意思是說你要入要打電話跟我照會,大毛今天有入嗎?今天我這裡有5台車,還是8台車不管。   19 109/1/17 15:19:30 000000000000 (戊○○) 000000000000 (癸○○) B:喂,大毛。 A:安抓? B:你中援港外環那邊過年之後還有進料嗎? A:有啦,那邊還缺13萬方。 B:齁,那邊還有就對了。 A:阿我彌陀又拿一個20萬方的,三月十五開始進來。 B:後。 A:好啊,隨你去牽線啦,只要有磚仔角就把他引來。 B:好啦,了解。 A:都說1000的啦,都說1000的啦。 B:我…去八條的。 A:幹你娘你這個就都自己在那邊拚,拚到死的,我說你們這些都是神經病。 B:阿你想運輸也不是只有我們在做而已,你看看。 A:對阿,我就反正,我現在土尾都算1000,過年之後沒有交情的我要漲到1200了,這樣就不會拼了啦。 B:喔喔。 A:我打算過年之後要把他漲到1200。 B:好。 A:我就說公司要漲了,也沒辦法了。 B:好。 A:黑啦,啊有交情的,就給他1000管他的,阿不然我讓大家隨便丟一丟就要進來,都當作我這是公場。 B:好。 A:好啦,你大概跟我說你的土頭在哪裡,我再問他說你是哪裡要進來的啦。 B:在吉林街啦。 A:齁。 B:問五角啦。 A:藍天那個,那天有一個海軍來問,除了藍天可以進來,因為他們在入你要來拚價錢,我才不要。 B:喔,你要出料不然怎麼會划算。 A:安抓? B:海軍不是就… A:沒有啦,人家在軍校路大門這裡捏,一日都跑九「課」(音譯)耶。 B:這麼快喔。 A:黑阿,他一天都跑九「課」,10台車一天都跑100多台捏。 B:那麼好喔,三小。 A:阿,他不是在桃子園那邊才辦證明的耶。 B:他不是在海軍的大門那邊喔。 A:海軍的大門那個不用辦啦,那個又近,那裡出來通軍校路,通右昌(指台17線後昌路一帶)下去,一下就到了。 B:右昌有讓他走? A:我哪知道,他就都可以走。 B:右昌就很好抓,右昌。 A:沒有阿,他們有時候往莒光那邊上去啊,右昌國小右轉上去,然後通到橋上,左手邊就到了。 B:齁。 A:好。  20 109/1/19 12:52:55 000000000000 (戊○○) 000000000000 (寅○○) B:喂。 A:你說昨天那個進20台的是什麼人啊? B:10台的,「拆鐵阿」(音譯)的。 A:以後不要給我隨便亂應,都給我應那種地下還有鐵絲網的,兩個輪子下去,那個輪子都破光光,你們昨天還沒拿到地底下的嘛。 B:我那邊都是海軍的,你可以去看阿。 A:這應該是他吧,這裡有大概十台,底下都是那種一分的鐵絲網。 B:鐵支架喔。 A:就是那種人家說一分的那種鐵絲網,地底下的翻起來的那種。 B:他昨天有拍給我,我都沒在看。 A:不是啦,料下去你們那個鐵絲網沒有掀起來,這樣每個輪子都被你們弄到破到沒半條。 B:不是啦,他昨天有拍給我,我弄給你看。 A:好啦,看是不是他們的,不是啦,以後要撿料,要跟他們問清楚啦,不然不能什麼東西進來。 B:先看再說啦。 A:好。 21 109/1/19 13:19:28 000000000000 (戊○○) 000000000000 (寅○○) B:喂。 A:以後不要隨便亂應啦,你連這個都讓它進來,齁,你整個都是鐵絲網,那個20的破了好幾條,我是說你是怎麼去弄的,弄到破了好幾條。 B:好。 A:我當作是你的,想說應該不可能了,應該還沒敲地底下,你沒有看到那全部都是鐵絲網。 B:那不是全部都是土角仔嘛? A:那個全部都是鐵絲網那麼明顯,不就好家在是破他們不是破我們的拖車,如果你叫十台喔,我看你就補死了,今天又用300整個挖起來,又重新搬,叫我要看,我想說我就沒有放那個怎麼會有那種東西。 B:阿他就進來在地上我怎麼知道,我想說那看起來就是都土角仔。 A:怎麼會,那個鐵絲網那麼明顯你沒看到嗎? B:我沒看到,我沒注意看。 A:那全部都是鐵絲網,那個一台三千也別跟他收。 B:好啦好啦。 A:那個石虎的場也不要啦,不然等下影響到我們這邊的工作,我們又全部被擋光光。 B:好啦好啦好啦。 22 109/1/29 11:25:12 000000000000 (戊○○) 000000000000 (辰○○) A:喂。 B:喂,明天早海軍有出料。 A:明天早上是不是,好,那我跟他說一下,我現在馬上打給他。 B:好,謝謝。 23 109/1/30 09:18:22 000000000000 (戊○○) 000000000000 (鐘清水) A:藍天他們進去了沒? B:蛤? A:藍天他們的料進去了沒? B:有阿,都進去了。 A:水的還是醜的? B:很像那個… A:海軍的阿。 B:海軍的啦。 A:他進去注意看一下他,他有可能場子有一兩台在偷蓋… B:我阿災,整房都不那個,就海軍的,6台車。 A:他們就都固定10台車,我昨天要插,說要進去幫跑,他就說沒辦法,他可能會叫○○去場子挖的樣子。 B:一點點壞的,我也不知,沒啦,一點壞的。 A:你就等他在倒的時候,後面的料你都注意看一點。 B:好啦。 24 109/2/2 16:53:40 000000000000 (戊○○) 000000000000 (午○○) A:明天早上海軍要入喔。 B:喔這樣喔,好阿好阿。 A:剛剛打來才講,我叫他3點就要聯絡了,剛剛才在講。 B:好好好。 25 109/2/3 16:11:39 000000000000 (戊○○) 000000000000 (寅○○) A:阿你明天早上有沒有要入? B:有喔有喔,我現在正在問今天跑幾台,明天早上還有喔。 A:好。 26 109/2/5 15:19:29 000000000000 (戊○○) 000000000000 (寅○○) B:明天海軍說最後一天阿。 A:喔好阿好阿。 B:好好好。 27 109/2/6 15:43:45 000000000000 (戊○○) 000000000000 (辰○○) A:喂。 B:海軍說還要一天捏,明天早上收尾,再一天。 A:喔好阿好阿。 B: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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