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2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20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9609 號、98年度偵緝字第142 號、98年度偵緝字第1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丙○○於民國94年10月間某日,經友人劉德樟之介紹,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海」之成年男子約定,應允以每月新臺幣(下同)5 千元之代價,自94年10月31日起至95年10月19日止,擔任址設高雄縣鳳山市○○街97號1 樓之虛設行號「興昌發有限公司」(95年4 月12日變更名稱為「興昌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興昌發公司)之負責人;乙○○則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約定,以2 萬元之代價,自95年10月20日起至96年4 月15日止,擔任興昌發公司(遷址至臺南市○○○街154 巷60號1 樓)之負責人;甲○○則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魏仁義」之成年男子委託,約定以8 千元之代價,自96年4 月16日起至96年7 月1 日止,擔任興昌發公司之負責人。丙○○、乙○○、甲○○三人於上開時期各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丙○○、乙○○、甲○○三人主觀上均應得預見上揭自稱「王海」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及自稱「魏仁義」之人,係以他人名義充當人頭而欲供渠等犯罪之用,竟各自於其擔任興昌發公司名義負責人之期間內,各與「王海」、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魏仁義」等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及幫助如附表二所示又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又山公司)等80家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聯絡,明知興昌發公司自94年11月某日起至96年6 月某日止,並無實際之進銷貨事實,仍分別由「王海」、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魏仁義」等人,先後以興昌發公司之名義,先取得附表一所示善興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善興公司)等共計22 間 公司所開立金額共計1 億3688萬4471元之統一發票共計151 張,充作興昌發公司之進項憑證後,再先後多次以興昌發公司名義,將不實之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資料填載於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合計1 億3692萬5218元之統一發票共282 張,並於附表二所示期間各接續交付予附表二所示之80間公司之納稅義務人充作進貨憑證,而附表二所示之80間公司則持以虛報為各該納稅義務人之進項成本以扣抵銷項稅額,從而幫助附表二所示之80間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684 萬6,271 元(含已補繳回稅額83萬8,991 元)(其中丙○○幫助逃漏營業稅為226 萬6,188 元、乙○○幫助逃漏營業稅為288 萬8, 075元、甲○○幫助逃漏營業稅為169 萬2,008 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丙○○係興昌發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者,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為使興昌發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及增資登記之目的,與自稱「王海」之人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填製不實財務報表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後為下列行為: (一)於94年10月19日,由不知情之陳協志先自其所開立之華南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提領100 萬元後,匯款至丙○○所開立之板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丙○○再於同日轉入興昌發公司籌備處於板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所開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作為興昌發公司設立之資本額100 萬元,並取得板信銀行出具之存款餘額證明書,作為已收足股款之證明,據以製作不實之興昌發公司存款100 萬元之資產負債表,再於其上蓋用興昌發公司及丙○○印章後,丙○○即委由不知情之章保雄會計師辦理驗資,並於該會計師於94年10月20日出具表明股東股款已經收足之查核報告書後,丙○○旋於94年10月21日,將上開100 萬元轉匯至其上開帳戶內,再提領存入不知情之陳鶯華匯所有之台新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並於94年10月25日檢具上開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銀行往來明細表、上開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及活期存款交易對帳單等資料作為資本證明,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設立登記事宜,使該管公務員將此一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二)於95年3 月間,因興昌發公司須辦理現金增資400 萬元,該400 萬元係於95年3 月31日,由黃柏霖於其所開立之安泰商業銀行前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領後,交由丙○○於同日匯至其另於板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所開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再於同日轉入興昌發公司於板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所有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以上開帳戶之存摺影本作為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據以製作不實之興昌發公司存款400 萬元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再於其上蓋用興昌發公司及丙○○印章後,並委由不知情之劉嘉雄會計師辦理驗資,丙○○在該會計師於95年4 月1 日出具表明股東股款已經收足之公司增資查核報告書後,於95年4 月3 日,該400 萬即轉匯至丙○○上開帳戶內,再由丙○○於同日將該筆款項轉匯至不知情之林月雲所開立之安泰商業銀行前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並於95年4 月6 日檢具上開查核報告書、增資申請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銀行往來明細表、上開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及活期存款交易對帳單等資料作為資本證明,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增資登記事宜,使該管公務員將此一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三、證據名稱: (一)上開事實及理由欄一、部分:1.被告丙○○、乙○○、甲○○等三人於偵查中之自白;2.被告丙○○、乙○○、甲○○等三人虛設行號案情分析表、關係人戶籍資料、興昌發公司設立及變更基本資料;3.興昌發公司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4.興昌發公司涉案期間申報書及年度查詢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興昌發公司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表;5.案關進項營業人查核資料;6.案關銷項營業人查核資料;7.興昌發公司前後任負責人甲○○、丙○○、乙○○等調查函;8.興昌發公司記帳業者林建一、黃素芬於國稅局之談話記錄、委託書、說明書;9.興昌發公司資本查核資料、資金存提往來明細資料、存提傳票、開戶資料;10. 興昌發公司其他異常相關資料;1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8年7 月8 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19508號函暨所附丙○○、乙○○、甲○○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各1 份。 (二)上開事實及理由欄二、部分:1.被告丙○○於偵查中之自白;2.板信商業銀行96年6 月14日板信作業字第0968070837號函、96年6 月28日板信作業字第0968070883號函暨所附之交易明細表、存(提)款交易明細查詢表、取款憑證、匯款申請書、陳協志之開戶資料,以及丙○○、興昌發公司籌備處、興昌發公司上開帳戶之開戶申請書;3.華南商業銀行苓雅分行96年7 月13日(96)華苓存字第00290 號函暨所附存(提)款交易明細查詢表、匯款申請書;4.安泰商業銀行前金分行96年7 月13日安前作字第0967000284號函暨所附取款憑條、匯款委託書、黃柏霖上開帳戶之印鑑卡;5.興昌發公司之設立登記、增加資本登記資本額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增資申請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委託書、資產負債表;6.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紀錄、興昌發公司變更登記表。 四、本案上開事實及理由欄一、所示部分,因被告丙○○行為時,被告乙○○、甲○○行為前,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 月1 日施行,而商業會計法亦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5 月26日起施行,是此部分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聲請意旨認該部分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容有未當,故本案僅就上開事實及理由欄二、所示部分有關之新舊法比較,說明如下:(一)查本件被告丙○○於上開事實及理由欄二、所示之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參照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同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及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1、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1 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2、修正前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於刑法修正時予以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除法理上合於想像競合犯之情形仍可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外,其於數犯罪行為之情形,即應予以分論併罰,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舊法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本件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 3、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已將該條刪除,即採一罪一罰之原則。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仍應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是比較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4、修正前刑法第51條原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前刑法應較有利於行為人。 5、經綜合比較結果,新法對被告丙○○並非有利,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處斷。(二)又被告丙○○行為後,商業會計法亦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5 月26日起施行,被告行為時之該法第71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修正後之該法第71條則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新法就罰金刑部分由15萬元提高為60萬元,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自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五、論罪科刑: (一)上開事實及理由欄一、部分: 1、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所列,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51號研討結果參照)。 2、本件被告丙○○、乙○○、甲○○三人分別係興昌發公司於上揭各時期之登記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均明知興昌發公司與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實際並無生意往來,竟以虛開發票之方式幫助附表二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核被告丙○○、乙○○、甲○○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丙○○、乙○○、甲○○各與「王海」、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魏仁義」間,就各自所犯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三人各於其擔任興昌發公司之負責人期間,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屬接續犯,均應僅成立一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被告三人各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斷。 (二)上開事實及理由欄二、部分: 1、按公司法第7 條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前原規定:「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於修正後則規定:「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於91年3 月6 日訂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於第2 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 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於同辦法第8 條第2 項、第9 條第2 項分別規定「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者,應拒絕簽證」,另修正前公司法第412 條第2 項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及修正前公司法第419 條第2 項關於「前項第4 款、第5 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公司限期申復,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等規定,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時,予以刪除;並將第9 條第4 項修正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依修正後規定觀之,除縮小第7 條之範圍外,並將「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事項,改由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及將應派員檢查等相關規定刪除;至於修正後公司法第388 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然僅形式上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已,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且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 條之適用,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2、查被告丙○○為興昌發公司登記負責人,自屬公司法第8 條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被告丙○○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之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自足以生損害於經濟部對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又按資產負債表,係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款之財務報表。是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丙○○與「王海」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丙○○係基於一個概括犯意,連續2 次為上開行為,而觸犯同一罪名,為連續犯,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明知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卻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就被告而言,其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又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在保護一般公共信用,除行為人已為不實之申請外,尚待該管公務員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始足成立;至於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係在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行為人提出不實之申請,即足成立,不以該管公務員已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必要,二者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被告所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斷。聲請意旨雖漏未論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惟此部分與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被告丙○○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以及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512 號、91年度易字第501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8 月確定;又因妨害家庭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同法院以90年度南簡上字第164 號、92年度訴字第238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10月確定,上開二罪嗣經同法院以92年度聲字第101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並與上揭有期徒刑6 月、8 月部分接續執行,於94年1 月1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6年6 月4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另被告甲○○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及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1年度簡字第391 號、93年度簡字第7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確定,上開二罪接續執行,於94年3 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稽,被告乙○○、甲○○二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丙○○、乙○○、甲○○三人所為,影響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各自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亦非少,以及被告丙○○以不實資本證明文件申請公司設立及增資登記,有違公司財務之健全及管理,並影響主管機關管理公司登記資料之正確性,所為誠屬非是,惟念及被告三人犯後均坦承不諱,且尚非實際操縱全局之人,暨被告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丙○○、乙○○、甲○○三人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丙○○所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部分,因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原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且被告丙○○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之規定,本係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故被告丙○○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乃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改以:「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乃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予以提高。從而,比較修正前、後所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爰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衡諸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除為執行刑之方便,並係為受刑人之利益,若行為人所犯數罪,其定執行刑之刑度範圍上限以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一部分係依新法規定,一部分係依舊法規定,應參酌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之意旨,擇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適用之,是本件關於被告丙○○所犯上開二罪,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上限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適用舊法之規定,併此說明。 (六)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業經總統於96年7 月4 日公佈,自96年7 月16日起生效,茲因本件被告丙○○、乙○○二人所為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其等所為均非同條例第3 條所定不得減刑之罪,是併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就被告丙○○、乙○○部分,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修正前)第71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214 條、(修正前)第56條、第47條第1 項、(修正前、修正後)第55條、(修正前、修正後)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玉娥 附表一:興昌發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進項來源廠商│期間 │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1. │善興國際實業│96年1月至 │29 │00000000 │0000000 │ │ │有限公司 │6月 │ │ │ │ ├──┼──────┼─────┼──┼──────┼─────┤ │2. │荷康國際貿易│95年10月至│19 │00000000 │0000000 │ │ │有限公司 │96年4月 │ │ │ │ ├──┼──────┼─────┼──┼──────┼─────┤ │3. │高昇開發建設│95年1月至 │17 │00000000 │722106 │ │ │股份有限公司│6月 │ │ │ │ ├──┼──────┼─────┼──┼──────┼─────┤ │4. │辰邦實業有限│96年5月至 │8 │00000000 │503950 │ │ │公司 │6月 │ │ │ │ ├──┼──────┼─────┼──┼──────┼─────┤ │5. │昌東工程有限│95年12月至│9 │0000000 │419330 │ │ │公司 │96年2月 │ │ │ │ ├──┼──────┼─────┼──┼──────┼─────┤ │6. │京大國際有限│94年11月至│7 │0000000 │308120 │ │ │公司 │12 月 │ │ │ │ ├──┼──────┼─────┼──┼──────┼─────┤ │7. │財陞實業有限│95年3月至 │8 │0000000 │304358 │ │ │公司 │4月 │ │ │ │ ├──┼──────┼─────┼──┼──────┼─────┤ │8. │民真實業有限│95年5月 │7 │0000000 │240200 │ │ │公司 │ │ │ │ │ ├──┼──────┼─────┼──┼──────┼─────┤ │9. │鴻海五金螺絲│95年10月 │4 │0000000 │192780 │ │ │有限公司 │ │ │ │ │ ├──┼──────┼─────┼──┼──────┼─────┤ │10 │鑫揚昇實業有│96年1月 │6 │0000000 │160255 │ │ │限公司 │ │ │ │ │ ├──┼──────┼─────┼──┼──────┼─────┤ │11. │乾宥實業有限│95年12月 │2 │0000000 │149971 │ │ │公司 │ │ │ │ │ ├──┼──────┼─────┼──┼──────┼─────┤ │12. │大統旺工程有│95年11月 │3 │0000000 │141286 │ │ │限公司 │ │ │ │ │ ├──┼──────┼─────┼──┼──────┼─────┤ │13. │祁玻實業有限│95年1月 │3 │0000000 │101350 │ │ │公司 │ │ │ │ │ ├──┼──────┼─────┼──┼──────┼─────┤ │14. │璽大企業實業│95年9月至 │8 │0000000 │100450 │ │ │有限公司 │10月 │ │ │ │ ├──┼──────┼─────┼──┼──────┼─────┤ │15. │興世工程有限│95年12月 │3 │0000000 │100000 │ │ │公司 │ │ │ │ │ ├──┼──────┼─────┼──┼──────┼─────┤ │16. │生貿企業有限│95年11月 │3 │0000000 │88740 │ │ │公司 │ │ │ │ │ ├──┼──────┼─────┼──┼──────┼─────┤ │17. │宥騰翔科技企│95年12月 │2 │0000000 │87700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18. │新富汽車有限│95年10月 │2 │0000000 │75000 │ │ │公司 │ │ │ │ │ ├──┼──────┼─────┼──┼──────┼─────┤ │19. │順暢汽車有限│95年9月 │2 │0000000 │75000 │ │ │公司 │ │ │ │ │ ├──┼──────┼─────┼──┼──────┼─────┤ │20. │信彰工業有限│95年4月 │3 │924000 │46200 │ │ │公司 │ │ │ │ │ ├──┼──────┼─────┼──┼──────┼─────┤ │21. │銘長螺絲有限│95年11月至│5 │0000000 │80182 │ │ │公司 │12 月 │ │ │ │ ├──┼──────┼─────┼──┼──────┼─────┤ │22. │賓林企業有限│95年9月 │1 │376000 │18800 │ │ │公司 │ │ │ │ │ ├──┼──────┼─────┼──┼──────┼─────┤ │ │ 合 計 │ │151 │000000000 │0000000 │ └──┴──────┴─────┴──┴──────┴─────┘ 附表二:興昌發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銷項去路廠商│期間 │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1. │又山營造有限│95年10月至│26 │00000000 │671014 │ │ │公司 │96年4月 │ │ │ │ ├──┼──────┼─────┼──┼──────┼─────┤ │2. │穩泰鑫有限公│96年5月至 │11 │00000000 │500001 │ │ │司 │同年6月 │ │ │ │ ├──┼──────┼─────┼──┼──────┼─────┤ │3. │穩順鑫有限公│96年5月至 │6 │0000000 │250000 │ │ │司 │同年6月 │ │ │ │ ├──┼──────┼─────┼──┼──────┼─────┤ │4. │明鑫螺絲五金│95年3月至6│18 │0000000 │355250 │ │ │有限公司 │月 │ │ │ │ ├──┼──────┼─────┼──┼──────┼─────┤ │5. │鷹揚興業有限│95年10月至│11 │0000000 │254179 │ │ │公司 │96年4月 │ │ │ │ ├──┼──────┼─────┼──┼──────┼─────┤ │6. │上順吉實業有│95年12月至│10 │0000000 │269997 │ │ │限公司 │96年4月 │ │ │ │ ├──┼──────┼─────┼──┼──────┼─────┤ │7. │八采興業有限│95年10月 │8 │0000000 │227310 │ │ │公司 │ │ │ │ │ ├──┼──────┼─────┼──┼──────┼─────┤ │8. │賓林企業有限│96年2月 │6 │0000000 │210130 │ │ │公司 │ │ │ │ │ ├──┼──────┼─────┼──┼──────┼─────┤ │9. │同豐營造工程│96年5月至6│5 │0000000 │2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月 │ │ │ │ ├──┼──────┼─────┼──┼──────┼─────┤ │10. │金良興股份有│95年12月至│11 │0000000 │194127 │ │ │限公司 │96年4月 │ │ │ │ ├──┼──────┼─────┼──┼──────┼─────┤ │11. │利鴻通開發工│95年12月 │2 │0000000 │179954 │ │ │程有限公司 │ │ │ │ │ ├──┼──────┼─────┼──┼──────┼─────┤ │12. │台拓營造股份│96年3月至4│4 │0000000 │167400 │ │ │有限公司 │月 │ │ │ │ ├──┼──────┼─────┼──┼──────┼─────┤ │13. │天峰財企業有│同上 │3 │0000000 │159605 │ │ │限公司 │ │ │ │ │ ├──┼──────┼─────┼──┼──────┼─────┤ │14. │新豐土木包工│95年4月至 │7 │0000000 │156400 │ │ │業 │12月 │ │ │ │ ├──┼──────┼─────┼──┼──────┼─────┤ │15. │永大砂石行 │96年3月至4│6 │0000000 │149988 │ │ │ │月 │ │ │ │ ├──┼──────┼─────┼──┼──────┼─────┤ │16. │峻溢工程行 │94年11月至│6 │0000000 │146320 │ │ │ │12月 │ │ │ │ ├──┼──────┼─────┼──┼──────┼─────┤ │17. │高得工程行 │96年3月至4│5 │0000000 │141328 │ │ │ │月 │ │ │ │ ├──┼──────┼─────┼──┼──────┼─────┤ │18. │岦昌企業股份│96年5月至6│2 │0000000 │140500 │ │ │有限公司 │月 │ │ │ │ ├──┼──────┼─────┼──┼──────┼─────┤ │19. │才正興業股份│94年11月 │5 │0000000 │109525 │ │ │有限公司 │ │ │ │ │ ├──┼──────┼─────┼──┼──────┼─────┤ │20. │忻陞有限公司│95年1月至4│7 │0000000 │129820 │ │ │ │月 │ │ │ │ ├──┼──────┼─────┼──┼──────┼─────┤ │21. │國亨營造股份│95年12月至│8 │0000000 │128962 │ │ │有限公司 │96年1月 │ │ │ │ ├──┼──────┼─────┼──┼──────┼─────┤ │22. │鴻寶順工程有│95年1至2月│6 │0000000 │126885 │ │ │限公司 │ │ │ │ │ ├──┼──────┼─────┼──┼──────┼─────┤ │23. │兆鴻流體工程│96年3至5月│4 │0000000 │101920 │ │ │有限公司 │ │ │ │ │ ├──┼──────┼─────┼──┼──────┼─────┤ │24. │鈺盈實業有限│95年6月 │3 │0000000 │101760 │ │ │公司 │ │ │ │ │ ├──┼──────┼─────┼──┼──────┼─────┤ │25. │銓錮企業有限│95年10月 │4 │0000000 │100500 │ │ │公司 │ │ │ │ │ ├──┼──────┼─────┼──┼──────┼─────┤ │26. │允勝工程行 │96年2月 │2 │0000000 │100002 │ ├──┼──────┼─────┼──┼──────┼─────┤ │27. │超群廣告有限│96年3至4月│3 │0000000 │100000 │ │ │公司 │ │ │ │ │ ├──┼──────┼─────┼──┼──────┼─────┤ │28. │安嘉資產管理│96年5至6月│3 │0000000 │100001 │ │ │有限公 │ │ │ │ │ ├──┼──────┼─────┼──┼──────┼─────┤ │29 │南緯興業有限│95年6月 │3 │0000000 │96900 │ │ │公司 │ │ │ │ │ ├──┼──────┼─────┼──┼──────┼─────┤ │30. │高逢實業有限│95年6月 │4 │0000000 │94800 │ │ │公司 │ │ │ │ │ ├──┼──────┼─────┼──┼──────┼─────┤ │31. │朕鉦興業有限│96年5至6月│2 │0000000 │91625 │ │ │公司 │ │ │ │ │ ├──┼──────┼─────┼──┼──────┼─────┤ │32. │建凱五金企業│95年12月 │3 │0000000 │75095 │ │ │有限公司 │ │ │ │ │ ├──┼──────┼─────┼──┼──────┼─────┤ │33. │鏵翔興實業有│96年3月 │4 │0000000 │87500 │ │ │限公司 │ │ │ │ │ ├──┼──────┼─────┼──┼──────┼─────┤ │34. │驛騰有限公司│95年1至4月│5 │0000000 │74375 │ ├──┼──────┼─────┼──┼──────┼─────┤ │35. │晉欣營造有限│96年4至6月│4 │0000000 │65742 │ │ │公司 │ │ │ │ │ ├──┼──────┼─────┼──┼──────┼─────┤ │36. │展芳有限公司│95年3月 │3 │901600 │45080 │ │ │ │ │ │ │ │ ├──┼──────┼─────┼──┼──────┼─────┤ │37. │燕川營造有限│96年1月 │3 │828221 │41411 │ │ │公司 │ │ │ │ │ ├──┼──────┼─────┼──┼──────┼─────┤ │38. │恩立方國際行│95年2月 │2 │760000 │38000 │ │ │銷有限公司 │ │ │ │ │ ├──┼──────┼─────┼──┼──────┼─────┤ │39. │彰達實業有限│96年1月 │1 │721240 │36062 │ │ │公司 │ │ │ │ │ ├──┼──────┼─────┼──┼──────┼─────┤ │40. │宅繐室內裝修│95年12月 │1 │700000 │35000 │ │ │有限公司 │ │ │ │ │ ├──┼──────┼─────┼──┼──────┼─────┤ │41. │杉鴻營造有限│96年4月 │2 │696650 │34833 │ │ │公司 │ │ │ │ │ ├──┼──────┼─────┼──┼──────┼─────┤ │42. │新達顧問企業│95年3月 │2 │680400 │34020 │ │ │有限公司 │ │ │ │ │ ├──┼──────┼─────┼──┼──────┼─────┤ │43. │元船企業社 │96年5月 │1 │636438 │31822 │ │ │ │ │ │ │ │ ├──┼──────┼─────┼──┼──────┼─────┤ │44. │世晟營造股份│95年3月 │2 │620620 │31031 │ │ │有限公司 │ │ │ │ │ ├──┼──────┼─────┼──┼──────┼─────┤ │45. │臺聯營造有限│95年12月 │2 │600000 │30000 │ │ │公司 │ │ │ │ │ ├──┼──────┼─────┼──┼──────┼─────┤ │46 .│邑倫企業有限│95年12月 │1 │600000 │30000 │ │ │公司 │ │ │ │ │ ├──┼──────┼─────┼──┼──────┼─────┤ │47. │利年億企業有│95年3至4月│3 │578868 │28944 │ │ │限公司 │ │ │ │ │ ├──┼──────┼─────┼──┼──────┼─────┤ │48. │宗圍有限公司│95年4月 │1 │563500 │28175 │ ├──┼──────┼─────┼──┼──────┼─────┤ │49. │樺威營造有限│95年5至6月│3 │539999 │27000 │ │ │公司 │ │ │ │ │ ├──┼──────┼─────┼──┼──────┼─────┤ │50. │十方緣不銹鋼│95年1月 │4 │488000 │24400 │ │ │金屬有限公司│ │ │ │ │ ├──┼──────┼─────┼──┼──────┼─────┤ │51. │鋒寶科技工業│95年4月 │2 │471410 │23571 │ │ │有限公司 │ │ │ │ │ ├──┼──────┼─────┼──┼──────┼─────┤ │52. │輿全工程有限│94年12月 │1 │460000 │23000 │ │ │公司 │ │ │ │ │ ├──┼──────┼─────┼──┼──────┼─────┤ │53. │毅豐工程有限│95年10月 │1 │420000 │21000 │ │ │公司 │ │ │ │ │ ├──┼──────┼─────┼──┼──────┼─────┤ │54. │麗圓營造有限│96年5月 │1 │419400 │20970 │ │ │公司 │ │ │ │ │ ├──┼──────┼─────┼──┼──────┼─────┤ │55. │同順營造工程│95年6月 │1 │383826 │1919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6. │華群益企業有│96年1月 │1 │350000 │17500 │ │ │限公司 │ │ │ │ │ ├──┼──────┼─────┼──┼──────┼─────┤ │57. │荷康國際貿易│95年3月 │3 │346280 │17314 │ │ │有限公司 │ │ │ │ │ ├──┼──────┼─────┼──┼──────┼─────┤ │58. │宗發工業股份│95年11月 │1 │265147 │13257 │ │ │有限公司 │ │ │ │ │ ├──┼──────┼─────┼──┼──────┼─────┤ │59. │營吉有限公司│96年4月 │1 │250000 │12500 │ │ │ │ │ │ │ │ ├──┼──────┼─────┼──┼──────┼─────┤ │60. │宗鉦企業股份│95年12月 │1 │237873 │11893 │ │ │有限公司 │ │ │ │ │ ├──┼──────┼─────┼──┼──────┼─────┤ │61. │芊銘工業有限│95年12月 │1 │236928 │11846 │ │ │公司 │ │ │ │ │ ├──┼──────┼─────┼──┼──────┼─────┤ │62. │金郕營造有限│95年12月 │1 │234000 │11700 │ │ │公司 │ │ │ │ │ ├──┼──────┼─────┼──┼──────┼─────┤ │63. │順暢汽車有限│95年4月 │1 │206000 │10300 │ │ │公司 │ │ │ │ │ ├──┼──────┼─────┼──┼──────┼─────┤ │64. │華啟企業有限│95年12月 │1 │204726 │10238 │ │ │公司 │ │ │ │ │ ├──┼──────┼─────┼──┼──────┼─────┤ │65. │森傑建材行 │95年12月 │1 │200000 │10000 │ ├──┼──────┼─────┼──┼──────┼─────┤ │66. │富立建設股份│95年3月 │1 │194400 │9720 │ │ │有限公司 │ │ │ │ │ ├──┼──────┼─────┼──┼──────┼─────┤ │67. │為友企業有限│96年4月 │1 │186010 │9301 │ │ │公司 │ │ │ │ │ ├──┼──────┼─────┼──┼──────┼─────┤ │68. │豐德昌工程有│95年3月 │1 │138000 │6900 │ │ │限公司 │ │ │ │ │ ├──┼──────┼─────┼──┼──────┼─────┤ │69. │深撞工程有限│94年11月 │1 │90000 │4500 │ │ │公司 │ │ │ │ │ ├──┼──────┼─────┼──┼──────┼─────┤ │70. │中特資源科技│95年3月 │2 │72500 │362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71. │保誠人壽股份│95年1月 │1 │61905 │3095 │ │ │有限公司台中│ │ │ │ │ │ │分公司 │ │ │ │ │ ├──┼──────┼─────┼──┼──────┼─────┤ │72. │保誠人壽股份│95年1月 │1 │60000 │3000 │ │ │有限公司桃竹│ │ │ │ │ │ │分公司 │ │ │ │ │ ├──┼──────┼─────┼──┼──────┼─────┤ │73. │得益企業社 │95年12月 │1 │55096 │2755 │ │ │ │ │ │ │ │ ├──┼──────┼─────┼──┼──────┼─────┤ │74. │煒昇實業有限│95年12月 │1 │51176 │2559 │ │ │公司 │ │ │ │ │ ├──┼──────┼─────┼──┼──────┼─────┤ │75. │錡奕企業有限│95年11月 │1 │49432 │2472 │ │ │公司 │ │ │ │ │ ├──┼──────┼─────┼──┼──────┼─────┤ │76. │新生五金工場│95年12月 │1 │47063 │2353 │ │ │廠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77. │英鈿工業股份│95年12月 │1 │44349 │2218 │ │ │有限公司 │ │ │ │ │ ├──┼──────┼─────┼──┼──────┼─────┤ │78. │富昌旺工程有│94年11月 │1 │36000 │1800 │ │ │限公司 │ │ │ │ │ ├──┼──────┼─────┼──┼──────┼─────┤ │79. │富昌昇工程有│94年11月 │1 │30000 │1500 │ │ │限公司 │ │ │ │ │ ├──┼──────┼─────┼──┼──────┼─────┤ │80. │耀寶富工程有│94年11月 │1 │30000 │1500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282 │000000000 │0000000 │ └──┴──────┴─────┴──┴──────┴─────┘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 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