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黃建榮、洪碩垣、方百正
- 當事人張勝鈞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勝鈞 張嘉如 許洺瑋 王祥益 馮鑰仁 宋珮青 陳紋慧 林雅琦 林君徽 凌偉婷 黃景微 陳昕婕 林碧玟 林巾愉(原名林碧容) 許予婷 洪子晴(原名洪乙升) 楊學文 邱歆茹 林家瑀(原名林麗娟) 張靖梅 共 同 李慶榮律師 選任辯護人 孫守濂律師 許泓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怡伶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沈志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鳳如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上一被告之 李亭萱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鴻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沛彤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居高雄市前鎮區鎮○○街00號 上一被告之 許惠珠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56號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22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t○共同犯附表四㈠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叁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甲w○共同犯附表四㈠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叁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乙乙○共同犯附表四㈠編號2 之詐欺取財罪及犯侵占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乙E○共同犯附表四㈠編號1 、5 、11、12、13、14、19之詐欺取財罪共柒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辰○○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款 之詐偽罪及共同犯附表四㈠編號3 、4 、6 至10、15至17、20、21之詐欺取財罪共壹拾貳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乙戌○共同犯附表四㈠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叁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甲巳○共同犯附表四㈠編號2 之詐欺取財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甲U○共同犯附表四㈠編號3 、6 、9 、21之詐欺取財罪共伍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甲O○共同犯附表四㈠編號1 、4 、10、14、16之詐欺取財罪共伍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乙宇○共同犯附表四㈠編號8 之詐欺取財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林碧紋共同犯附表四㈠編號7 、16、19之詐欺取財罪共叁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甲L○共同犯附表四㈠編號17之詐欺取財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乙甲○有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乙A○共同犯附表四㈠編號5 、11、15、20之詐欺取財罪共伍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甲v○有罪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t○共同犯附表四㈠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w○共同犯附表四㈠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E○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附表四㈠編號1 、5 、11、12、13、14、1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辰○○共同連續犯附表一編號6 、8 、11、13、18、19、22、25、26、27、28、29、33、40、41、44、118 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壹拾貳罪,各處附表四㈠編號3 、4 、6 、7 、8 、9 、10、15、16、17、20、21主文欄所示之刑。上開詐欺取財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戌○共同犯附表四㈠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U○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附表四㈠編號3 、6 、9 、2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附表四㈠編號1 、4 、10、14、1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V○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叁罪,各處附表四㈠編號7 、16、1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部分無罪。 乙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附表四㈠編號5 、11、15、2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v○共同連續犯附表一編號21、37、39、45、49、52、118 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其他上訴駁回。 甲t○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甲w○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乙乙○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乙E○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辰○○上訴駁回部分與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甲F○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乙戌○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甲巳○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甲U○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甲O○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乙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甲V○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甲L○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乙A○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事 實 一、甲t○、甲w○自民國92年3 月間起至97年12月間止,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11樓之2 虛設金騰資產有限公司(或曾對外稱夆篆公司,均未經設立登記,為便於敘明,下仍稱金騰公司),由甲t○擔任副總經理,甲w○擔任處長,僱用乙乙○、乙E○、辰○○擔任經理,甲F○為會計,乙戌○任職總務,甲巳○、乙寅○、甲U○、甲O○、甲i○、乙宇○、乙癸○、甲V○、甲L○、乙甲○、甲b○、乙A○、乙己○、甲X○、甲R○、甲v○等女性為業務專員。甲t○等人均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係屬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2 款所定證券業務種類之一,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金騰公司並未經主管機關(當時為證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許可或發給證照,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亦均明知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甲t○、甲w○、乙戌○竟自92年3 月起至95年6 月30日止與附表一編號1 至59所示之行銷人員乙乙○、辰○○、乙E○、甲巳○、甲U○、甲O○、甲i○、乙宇○、乙癸○、甲V○、甲L○、乙己○、甲X○、甲R○、甲v○共同基於詐欺買賣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又渠等另與甲F○基於非證券商而經營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犯意聯絡;自95年7 月1 日起至97年12月間止,甲t○、甲w○、乙戌○共同與附表一編號60至127 所示之行銷人員、甲F○承前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另與附表一編號60至127 所示之行銷人員,基於詐欺買賣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及與附表四㈠所示之行銷人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甲t○先自不詳管道以均價,約新臺幣(下同)16.64 元,買進前揭期間尚未上市上櫃之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創公司)等43家公司股票,另覓得American International Investors Trust(下稱AIIT)平台販售之金融商品(含連結基金之投資型保險,非屬境外基金)可獲得交易金額之40%至50%佣金,即透過金騰公司內部定期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案例分析研討及會議,教導成員事先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互換使用,由女性業務專員以假名或暱稱在電腦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愛情公寓或電話行銷方式與投資人接洽,篩選出具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年齡相近、具備貸款條件之男性,女性業務專員即以金騰公司預先研擬角色扮演之行銷手法經營證券買賣業務與實施證券詐欺行為。其方式係由女性業務專員擔任B 角色,主動邀約在網路上結識經篩選所謂C 角色的男性投資人聊天、用餐、共同出遊等,在互動過程中,偽以釋出好感,營造有進一步交往空間或成為男女朋友的氛圍;再以欲討論投資理財、進行未來共同生活之規畫為由,藉機邀約前已安排妥當擔任A 角色即金騰公司經理乙乙○、乙E○、辰○○或其他公司成員,前往餐廳、飲料店、咖啡廳等會面處,佯裝扮演B 角色即女性業務專員之叔叔、舅舅、姨丈、阿姨、表姐、乾姐等具有一定親屬或信任關係的長輩、親友,對C 角色之男性投資人偽稱渠等職位、經歷係財經顧問公司任職理財顧問、媒體財經記者、銀行經理、職員、所出售未上市公司之顧問、股務經理、股市分析師、證券公司經理等職務,因而獲悉未上市櫃公司內線消息,所銷售的股票即將於短期內上市或上櫃,獲利甚佳,AIIT所販售之連結境外基金之投資型保單(下稱AIIT商品)獲利成長穩定,穩賺不賠,縱以貸款方式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獲利了結,賺取之利潤扣除貸款本息尚有甚鉅之差額,可供與B 角色之女性業務專員共同營造美好的未來生活云云,致年輕識淺、涉世未深的C 角色男性投資人因而陷於錯誤,或產生誤信,以為可與B 角色深入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未來有機會共同生活,而A 角色與B 角色間具有信任關係,或所提供之訊息均屬正確無訛,縱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清償本息及獲利,紛紛以自有資金或貸款方式,購買未上市櫃之誠創等43家公司股票(各投資人、投資時間地點、行銷之行為人、犯罪事實均詳如附表一各欄編號所示)及AIIT所推出之境外保險(各投資人、投資時間地點、行銷之行為人、犯罪事實均詳如附表四㈠各欄編號所示)。女性業務專員於買賣契約成交股票及股價給付完畢,或交付AIIT所出具之購買憑證及契約後,旋即失聯避不見面。乙戌○明知上情,仍擔任總務雜項工作,採買營業用品、維修電腦、繕打AIIT規劃書,偶爾另須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款之用,或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甲F○明知金騰公司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仍負責紀錄股票買進、賣出、提撥公積、獎金及分紅計算、雜項等收支之會計事項、薪水預支、發放、勞健保等。甲t○取得投資人購買股票之價金及AIIT所提供之佣金後,先依股票出售價格及AIIT商品交易金額,約按女性業務專員10% ,經理20% ,扣除甲F○、乙戌○等人薪資、公司其他人事管銷費用後,餘額再與甲w○朋分花用。甲t○、甲w○等人藉由上開方式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共計約獲取38,216,540元之不法所得。 二、乙乙○於92年3 月23日,在高雄市某處,向甲J○推銷購買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 張共70萬元(詳如附表一編號1 ),甲J○同意購買,並委由乙乙○代向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貸款90萬元,及申辦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將上開高雄二信、世華銀行存摺、印鑑交由乙乙○辦理購買股票事宜,詎乙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月26日將貸款中806,513 元自高雄二信帳戶轉帳至甲J○世華銀行帳戶後,於同日提領現金70萬元供購買暐翔公司股票之用,另於同月31日私自由該帳戶內提領100,000 元,挪為己用,並於甲J○發覺可疑,向其詢問時,佯稱已另為甲J○購買暐翔公司股票2 張後,即失去聯絡。 三、嗣經投資人乙Z○、C○○、黃○○、乙R○、乙子○、乙K○、甲p○、吳益峰、甲y○、乙庚○購買股票後,發現所交付之公司股票與原欲購買之公司名稱不同、所購買之公司經營績效未佳與A角色所述有別、B角色女性業務專員旋即失聯或提出分手而察覺有異,報警經實施通訊監察後,於98年4月21日持搜索票分別前往位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金騰公司之營業處所、高雄市○○區○○路000○0號7 樓甲t○住處、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甲w○住處、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乙乙○住處、高雄市○○區○○○路000號18樓之2乙E○住處、高雄市○○區○○○路000號19樓之2辰○○住處、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5 樓金騰公司倉庫,或所使用之車輛內扣得相關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乙Z○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C○○、黃○○、乙R○、乙子○、乙K○、甲p○、吳益峰、甲y○、乙庚○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T○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移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事實更正及確定起訴範圍: 按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處理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訂有明文。故公訴人自得於準備程序就所起訴之犯罪事實特定、補充、確認,以明定審判之範圍。查: ㈠起訴事實認被告甲t○、甲w○、甲F○及乙戌○部分,係指其四人各與附表編號之販售成員,就起訴書附表一、二、三之各個犯罪事實為共犯,而非每次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被告24人均為共犯,其餘被告所涉及之犯罪事實,均分別以附表犯罪被告欄所示為基準(D1卷第218 頁)。故公訴意旨如事實一即附表一所示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嫌及證券詐偽罪嫌,被告甲c○、洪巧倫,並未在起訴範圍;公訴意旨如事實二即附表二所示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嫌,被告乙己○、甲v○,並未在起訴範圍。 ㈡公訴人分別於99年6 月9 日、100 年9 月22日、101 年6 月29日以99年度蒞字第5505號、100 年度蒞字第115 號、101 年度蒞字第11745 號補充理由書,更正起訴書附表所載部分購買時間地點、購買商品及犯罪被告欄(詳如C1卷第199 至210 頁,D7卷第228 至229 頁,及附表備註欄所示),另於原審更正並補充下列起訴事實(D1卷第364 、367 頁,D2卷第168 至169 頁,D3卷第86頁): 1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5 投資人庚○○購買AIIT商品、美西人壽境外保險,應分別移列至附表二、三之起訴事實;另附表三編號10投資人甲E○並未陳述曾購買美西人壽之境外保險,純屬誤載;另認金騰公司業務專員所銷售之保險商品,係因該保險並不存在,而涉犯詐欺罪嫌等情,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及陳明在卷(D1卷第364 至365 頁)。又公訴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中言詞更正內容,經原審當庭與公訴人確認無誤(D2卷第168 頁,D4卷第59頁),依此,應依前開補充理由書及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更正之犯罪事實,為審理之範圍,合先敘明。 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24、31、34推銷手法欄內均有提及「自稱甲v○之女子假意與被害人交往及規劃未來」等情形,惟因原先製作警詢筆錄時,員警所提供之指認照片內並無被告甲v○之照片,故上開被害人均未指認出自稱甲v○之人。然事後經員警再次通知被害人甲r○、甲j○、乙O○、乙c○製作筆錄,並均已明確指認出被告甲v○,故公訴人於原審100 年2 月16日開庭時以言詞,並以補充理由書追加被告甲v○對上開投資人涉及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證券詐偽罪嫌(D1卷第367 、421 至424 頁)。 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投資人甲P○未陳述曾購買沒有憑證之股票1 張,純屬誤載;另所載投資大陸6 萬元部分,僅為敘述投資過程,並非起訴範圍。附表一編號74乙乙○應更正為辰○○;附表一編號78投資人甲卯○,另有購買東王微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 張;附表五編號4 甲M○應更正為甲V○;附表四編號1 甲i○應更正為乙甲○,亦據公訴人當庭更正及陳明在卷(D2卷第110 、168 、169 頁,D4卷第59頁)。 二、缺席判決及審判範圍: ㈠按上訴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定有明文。被告甲R○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足參。是被告甲R○經本院合法傳喚,亦符合就審期間之規定,竟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爰依前揭規定,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 ㈡被告甲U○就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0乙C○部分之犯行無罪;被告陳玟慧就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6P○○部分之犯行無罪及被告乙癸○、甲i○就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95乙B○部分之犯行無罪;被告甲i○、乙寅○、甲F○就原審判決附表四㈡編號2 甲Y○、17A○○、27子○○部分參與行銷犯行無罪,及被告甲b○就原審判決附表四㈠編號10廖恒毅參與行銷犯行無罪;被告乙乙○、乙E○、辰○○、甲L○、甲i○、甲巳○、乙癸○、甲O○、甲b○、甲U○就原審判決附表五涉犯詐欺取財之犯行無罪;被告乙甲○、乙A○、甲v○、甲巳○、甲V○、甲O○涉犯侵占罪嫌無罪;被告甲O○、甲V○、乙乙○就宙○○、G○○、酉○○借款之詐欺取財犯行無罪;以及被告洪巧倫全部無罪。上開無罪部分均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此部分業經無罪確定,本判決自不另論列。 三、證據能力方面: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作證,除依法有不必具結者外,均應依法命其具結,其證言始具有證據能力,未經具結之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之同一法理,得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查共同被告甲t○、甲w○於偵查中,基於被告地位未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至甲w○基於證人身分具結所為之證述,則有證據能力,見B1卷第88至92頁),被告甲F○及其辯護人以其係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而加以爭執。被告甲t○、甲w○於偵訊時對於甲F○是否參與佣金及薪資之計算,或營業額之登載,核與原審所述不合。參酌其二人於偵訊時,其陳述尚無充裕時間權衡陳述之利害關係,無暇捏編掩飾或偏頗迴護,自較無機會受到不當汙染或外界干擾,虛偽陳述之可能性低,可信度顯較高。況上開證人於原審或本院均未表示於偵訊時曾受不法取供。足見證人於偵訊陳述時,受外力、人情等干擾程度較低,且就其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功能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其偵訊陳述係出於真意之信用性獲得確切保障,而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復與相關被告犯罪事實具有直接關聯性,並為證明該等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故應認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甲F○及其辯護人另否認證人甲t○、甲w○於警詢之供述。惟證人甲t○於警詢中,並無證述與被告甲F○犯罪相關之內容,故此部分證述非證明被告甲F○犯罪所必要,對於被告甲F○應無證據能力。證人甲w○於警詢中證稱:甲F○是會計,負責AIIT商品申購匯票業務,負責零用金的支付,甲F○將每月營業業額依照我們的比率分給各個人,專員推銷產品成功後,我記錄交給會計彙整,由甲F○寄出等語(B1卷第44至46頁);於原審則證述:佣金及薪資計算均由我和甲t○處理,都是算好才交給甲F○等語(D5卷第10頁),前後所述已有不符。本院審酌甲w○於警詢時均合法定程序,且時間距案發時間較近,較無受被告或其他證人在庭影響之可能,及無受其他外力干擾之虞,就其警詢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功能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認上開證人警詢、調查局陳述係出於真意之信用性獲得確切保障,應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應認甲w○此部分警詢陳述,亦有證據能力。 ㈢被告甲w○及甲F○各爭執證人甲s○、甲x○、子○○於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上列證人於原審均證述,因時間久遠,或僅與被告僅有數面之緣,或因被告現容貌有所不同,致印象模糊,於警詢中印象較為深刻等語(D4卷第41、45至49、51至55、65至67頁),然其於警詢之證述較為詳盡,且對於細節均可敘述明白,是原審所證忘記了、好像、似乎等詞,兩者實質內容即已不符。參以上列證人均未提及其於警詢陳述時有何遭受非法取供,或不法誘導之情形,且所述內容,係其受被告等人推介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或AIIT商品之親身經歷,倘非出自其內心真意所為之自由陳述,員警當無法知悉此等具體之犯罪情節,又審酌渠等所證事實分別發生於92至96年間,其於98年至警詢製作筆錄,距離案發時間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日後於審理中深刻,較不致遺忘案情細節,復較無來自被告在場之壓力,本院審酌證人子○○、甲s○、甲x○於警詢中陳述之外部狀況,認其虛偽陳述之危險性甚低,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為證人被告甲F○、甲w○之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㈣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除上開證據外,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當事人及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經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認為適當,可以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貳、有罪部分— 一、被告之答辯: ㈠訊據被告甲t○辯稱:金騰公司沒有教育或規定推銷方式云云;被告甲w○、許洺偉、乙E○、辰○○均辯稱:投資人都是具有行為能力之人,表姐、阿姨、叔叔都是公司內部稱呼、介紹購買的公司均實際存在,投資人可上網查詢所購買之未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並無以詐術經營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業務云云。被告甲F○辯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而依同法第175 條處罰之對象應僅限於公司實際經營者,而不包含員工等非經營階層,縱認被告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充其量應僅屬幫助犯云云。被告乙戌○則以:在公司內擔任行政業務,對金騰公司業務的運作並不知情,並未與投資人接觸,起訴事實均與渠等無涉云云。 ㈡被告甲巳○、乙寅○、甲O○、甲i○、乙宇○、乙癸○、甲V○、林碧蓉、乙甲○、乙己○、甲b○、甲X○、甲R○、甲v○均以:並沒有販賣股票或基金,只有介紹,當初介紹時有說會有風險,風險要自己承擔,沒有說有股票內線交易、股票一年後會上市或上櫃、會大漲、會賺多少錢,基金獲利可觀,也沒有談到未來的事情云云。另被告甲L○辯稱:並不認識乙Z○,他指認錯誤云云;被告乙癸○辯稱:我不認識乙庚○云云;被告乙己○辯稱:我不認識丑○○、a○○、甲卯○,他指認錯誤云云;被告甲巳○辯稱:我不認識甲x○,他指認錯誤云云;被告乙寅○辯稱:不認識壬○○云云。被告乙乙○另辯稱:我從甲J○世華銀行所提領之10萬元,應該是存入甲J○高雄二信帳戶作為清償每月貸款之費用云云。 二、事實一關於販售未上市股票涉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證券詐偽罪,及行銷AIIT商品涉犯詐欺取財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之證據及理由 ㈠甲t○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11樓之2 設立金騰公司(其前身為亦未登記設立之夆篆公司),由甲t○擔任副總經理,甲w○擔任處長,僱用乙乙○、乙E○、辰○○擔任經理,甲F○為會計,乙戌○任職總務,甲巳○、乙寅○、甲U○、甲O○、甲i○、乙宇○、乙癸○、甲V○、甲L○、乙A○、乙己○、甲X○、甲R○、甲v○、甲b○、洪巧倫為業務專員乙節,業據上列被告直言屬實。且查:1金騰公司係由被告甲t○自不詳管道購入如附表一所示誠創公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出售予不特定人;另代為透過AIIT販售連結境外基金之投資型保單予不特定人;投資人購買股票之價金及自AIIT所取得之佣金,先依出售價格給付女性業務專員,經理佣金,再扣除甲F○、乙戌○等人薪資、公司其他人事管銷費用後,餘額再由其與甲w○朋分等情,業據被告甲t○於原審中陳明:股票是我從網路上向盤商買入後,參考網路上盤商的建議售價,再思考以多少錢賣出,另AIIT上手是一名叫傑夫的男子幫我處理AIIT憑證發放工作,等客戶付款、購買程序完成後,AIIT會把客戶入款百分之40至50比例之佣金匯給我,我再分配等語(D2卷第169 頁,B2卷第29頁),核與被告乙A○於警詢、偵查中陳稱:副總甲t○是老闆,負責引進新商品讓我們推銷等語(E1卷第450 頁、B1卷第340 頁);被告甲w○於警詢時所供:公司每月營業額扣掉給業務員的佣金及公司開銷外,由我與甲t○平分等語(B1卷第42頁)相符,足證金騰公司係由被告甲t○購入未上市公司股票,另覓得經由AIIT所推出之境外金融商品,透過受渠等指揮監督之公司業務專員及經理銷售予投資人,再按事前約定的比例分配佣金,扣除購入股票成本、傭金、薪資及人事管銷費用後,再由被告甲t○與甲w○朋分,應可認定。 2公司法第163 條規定雖保障股份自由轉讓的機制,但實務上除透過原有股東之私人轉讓外,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盤商,仍在市場的需求下,孕育而生。本件由金騰公司已先透過盤商購入未上市公司股票,再自行定價出售,並藉此差價獲利,盈虧自負之情形,顯見金騰公司所從事之業務,應係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核與民法第565 條所定居間之定義有別,足徵公訴意旨認金騰公司係非法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業務,即有誤會,應予更正。金騰公司未經主管機關依法設立登記,係屬虛設之公司,亦未經金管會申請許可、核准或申報從事有價證券業務,依證券交易法第44條規定,不得經營同法第15條第2 款所定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此有高雄市政府100 年3 月10日之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金管會10 0年3 月11日之金管證券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D2卷第98至101 頁);又投資人乙Z○等127 人確依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一所示天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未上市股票;投資人T○○等20人確如附表四㈠所示購買AIIT所推出之境外金融商品,上情業據被告等人直承非虛(C1卷第283 至第284 頁、第330 頁至第331 頁、第400 頁),故上開事實,亦堪認定。 ㈡本案查獲及蒐證過程,係由投資人乙Z○、C○○、黃○○、乙R○、乙子○、乙K○、甲p○、吳益峰、甲y○、乙庚○等人報案指稱在網際網路結識年齡相近的女性網友,經過幾次聯絡後,邀約在餐廳、咖啡廳等處用餐或會面,互動過程女性網友皆釋放好感,諸如牽手、希望共同購屋生活、購車共同旅遊等言語或行為。於會面期間即有自稱為叔叔等具有財經背景、經歷之長輩前往與女性網友會合,在交談中提及某檔未上市公司股票於短期內即將上市,上市後有極大的增值空間,數量有限,欲購從速,為了女性網友及前開投資人未來美好的生活,應及早進行財務規畫等語,投資人信以為真,即以自有資金或舉債投資。事後有部分投資人取得與原先所述之未上市公司股票之公司名稱不符,或經查證所購得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財務、業務狀況不佳,或依先前女姓網友所釋放之好感,欲進一步交往聯絡時,女性網友或自稱長輩之人均失聯、拒絕接聽、態度明顯改變、明白表示分手等現象,因而察覺有異,乃報警偵辦。經警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再於98年4 月21日分別前往金騰公司營業處、甲t○、甲w○、乙乙○、乙E○、辰○○住居處、所使用之車輛內,扣得渠等及由被告甲U○、甲L○、乙宇○、甲巳○、甲i○、甲V○、甲O○、乙甲○、乙癸○、乙寅○所有或持有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始循線查獲其他被告及投資人等情,業據證人乙Z○等10人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及相關證物扣案佐憑,故本案查獲之過程,亦洵堪認定。 ㈢至於被告甲巳○、乙寅○、甲U○、甲O○、甲i○、乙宇○、乙癸○、甲V○、甲L○、乙甲○、乙A○、乙己○、甲X○、甲R○、甲v○、甲b○、甲c○等女性業務專員如何與投資人接洽?何以擇定適宜的投資人進行銷售?銷售之方式如何?銷售後之態度是否始終如一?業經證人之證述及被告供述如下: 1證人即投資人甲J○、甲x○、甲申○、玄○○、甲午○、甲地○、丙○○、甲卯○、Y○○、v○○、乙亥○、Q○○、W○○、K○○、甲酉○、甲黃○、乙H○、乙N○、甲z○、乙M○、乙酉○、z○○、甲I○、甲寅○、甲未○、R○○、乙I○、壬○○、甲宇○、乙V○、m○○、甲G○、甲B○、乙a○、甲s○、巳○○、甲j○、甲庚○、乙b○、乙C○、k○○、甲H○、癸○○、g○○、甲e○、甲u○、甲o○、甲n○、甲r○、乙Y○、甲甲○、乙O○、h○○、乙天○、乙P○、甲戌○、酉○○、s○○、申○○、甲辰○、甲丑○、x○○、甲己○、I○○、丁○○、P○○、c○○、未○○、天○○、甲子○、r○○、甲f○、j○○、J○○、甲丁○、吳育誌、n○○、乙W○、梁興閣、p○○、w○○、o○○、甲p○、乙庚○、甲Z○、G○○、甲亥○、乙Z○、甲N○、甲天○、甲P○、S○○、甲Q○、甲q○、詹坤彰、午○○、U○○、乙子○、宇○○、庚○○、曾仁峰、甲m○、q○○、甲玄○、E○○、乙辛○、O○○、黃○○、X○○、D○○、乙丑○、乙R○、C○○、乙X○、甲乙○、y○○、i○○、乙c○、甲d○、T○○、乙K○、乙未○、丑○○、乙辰○、乙巳○、甲戊○、甲h○、甲W○、N○○、乙○○、乙J○、甲g○、甲壬○、乙D○、b○○、M○○、廖恒毅、f○○、乙黃○、乙丙○、甲D○、甲宙○、F○○、辛○○、卯○○、H○○、乙U○等147 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中證述綦詳(上開證人之證詞及卷證出處,參閱附表一、四㈠各編號投資人之證述及卷證出處所引用之卷別、頁碼)。 2被告甲t○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我訓練員工上網去找客戶,他們在網上以假名認識朋友,告訴網上的朋友有投資管道可買到有潛力的股票,我的員工就約網路上的朋友出去聊一些近況及未來,甚至表示可以成為男女朋友,當對方有興趣時,幹部就叫員工以大哥或大姐的名義出面向網路朋友介紹未上市股票,當客戶產生興趣就要他們拿錢出來買股票、AIIT商品。我是從盤商那裡取得股票,因為客戶不懂,所以賣給客戶的價差,每股可賺得20至30元之淨利,AIIT銷售佣金計算為百分之40,關於股票銷售方式,我知道錯了,賣股票的部分承認有詐欺犯行等語(B1卷第103 至105 頁);及於偵查中陳稱:我們股票以每股10至20元價格買斷未上市股票,再由公司的員工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股票、AIIT商品,AIIT商品佣金是交易金額百分之40,因為做了1 年多,所以漲成百分之50等詞(B2卷第28頁)。 3被告甲w○於警詢時供陳:公司每月營業額扣掉給業務員的佣金及公司開銷外,由我與甲t○平分;未上市公司股票應該是甲t○去向盤商接洽,我們會向投資人預測、預估上市櫃的時間,還有建議的原因;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及NWL 境外保險公司有舉行教育訓練,公司的專員或經理每日要填報工作日誌等語(B1卷第42至50頁);另於偵查中供稱:我只有告訴專員販售公司EPS 、財務報表,預估公司多久上市、上櫃,預估獲利多少,再請專員告訴客戶去經濟部商業司查證該公司是否真實存在,公司專員每日要填載工作日誌,並交由我保管等語(B1卷第88至92頁);於原審供述:我的職務是處長,負責管控業務人員的行程(B6卷第70頁);另於偵查中陳稱:股票價格是甲t○決定的,甲t○跟我說每一檔是11萬元至19萬元,售價是進價的3 倍、4 倍,是用角色扮演的手法販售股票,承認詐欺犯行等語(B1卷第346 至349 頁)。 4被告許洺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我是美工科畢業,並非財經專業畢業。公司的組員認識客戶,聊到覺得對方有興趣,就會請我們出去講解,申請書回來就交給會計,錢由客戶去銀行買匯票後再將匯票交給甲F○。我向客戶介紹未上市公司股票的資訊來源,都是由甲t○與甲w○告知的。巨晰公司股票內容及營運狀況我都不清楚,股票交割都是交給處長及甲F○處理。扣案之ST客戶成交建檔影本上所謂布局方式,指怎麼樣跟客戶見面,甲w○會去看聯絡客戶的狀況,教幹部包含我接下來要聊什麼,破題地點就是談CASE的地方,A 角色是介紹人,B 角色是幹部,C 角色是客戶,設計ABC 角色是甲w○跟我們講的等語(B1卷第107 至116 頁)。基金大概有個績效表可以參考,股票是預估EPS 或上櫃價,基金、股票的價格都是甲w○給我們的等語(B1卷第352 頁)。 5被告乙E○於偵查中證稱:甲w○、甲t○教我們ABC 手法,C 是客戶,B 是幹部,A 是談CASE的人,剛開始B 去跟客戶當朋友,彼此瞭解對方,B 先約C 出來,A 再出現跟C講 境外基金的事情,然後C 就會好奇,B 邀C 一起投資,C 就會去買匯票,如果C 沒有錢,B 就會告訴C 去解定存或辦貸款。我們A 是假裝B 的親戚、長輩,幹部是假裝身分,被害人不知道。因為怕手法曝光後引來調查,所以才用假的身分在網路上認識被害人。因為異性相吸,所以客戶會喜歡幹部,幹部會給客戶一種曖昧的現象,讓他們誤以為將來有機會在一起。我把匯進來的錢交給甲t○,境外基金會把錢匯到甲t○的帳戶,我的佣金是20% 等詞(B1卷第357 至360 頁);另於偵查中陳稱:金騰公司所使用的詐騙手法是透過朋友或網路交友認識客戶,瞭解客戶,與客戶聊一些金融的事情,及與客戶分享投資的經過,大概就像乙A○說的這樣等語(B2卷第5 頁)。 6被告辰○○於偵查中陳稱:金騰公司先由員工乙寅○、甲V○、乙癸○在「愛情公寓」或奇摩交友網站認識男性網友,公司的幹部甲t○、甲w○及我都要求員工在網路上均要以假名與網友交往,與網友熟悉後,網友就會約員工出來,接下來員工營造與網友交往的氣氛,但實際上員工並未真心與網友交往。接下來我們會檢視專員每天的報告,認為時機成熟,會要求員工與網友「破題」。「破題」就是員工會把網友約在咖啡店與我們專員吃飯或喝咖啡時,我打電話給專員,接下來我就出面至咖啡店找他們,我會以KEVIN 的身分到場,專員就會向被害人表示我是金融方面的顧問,並向被害人表示他自己也有向我買股票賺了很多錢,我也會與客戶閒聊,過程就會說到我在金融方面的專業以及金融的時勢,及我個人的投資經驗。說完我當場建議易勝公司的股票,如果客戶有意願,我會拿一些資料供客戶填寫,並建議辦理貸款。我的薪資是總金額5%至10% ,專員也是這樣。會以更換電話及假名方式與被害人聯絡,是怕被害人之後發現股票不值錢會告我們,所以才用同事的電話給被害人。被害人會買股票是因為專員的關係,專員在過程中會營造出與網友交往的氣氛,被害人會相信專員的話,進而向我們買股票等語(B2卷第7 至9 頁)。及於偵查中供稱:我們有以假名,並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未上市股票等詞(B2卷第69頁)。 7被告甲巳○於警詢、偵查中陳稱:公司向客戶推銷境外基金每月有進行一次舉行教育訓練,地點在高雄市區的咖啡廳、公司內,都由公司副總甲t○負責訓練。我是上網在愛情公寓網站交友與客戶取得聯繫,我有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予甲i○使用等語(E1卷第271 至273 頁、B1卷第177 至180 頁);於偵查中陳稱:一開始我與公司的其他專員會在愛情公寓網站及奇摩的交友網站認識男性網友,與他們聊天,他們會向我要電話,這時候我會依主管的指示留假名給他們,之後就會約對方出來吃飯或看電影,與被害人互動的過程我們會寫在一張紙上,再把紀錄下來的過程以電子郵件寄出或直接交給主管甲w○。在前面的過程中被害人會向我告白表示喜歡我,我問他們何以會喜歡我,他們說是感覺吧,我會告訴他們我之前與我前男友的事給他們聽,我會說我的前男友不可靠不會想,希望我的下一位男友要比較會想,比較可靠,所謂會想可靠的意思就是比較會投資理財的人,甲w○等人也會告訴我向被害人表達善意,讓被害人以為我願意與他們交往,但實際上我並沒有要交往的意思,接下來主管會看我們的報告,再決定何時「破題」。要「破題」時,我會先約被害人去咖啡店,乙乙○在我與網友約會過程中,就會打電話給我,再來找我們。我向被害人表示乙乙○是我舅舅、財經記者、所推銷未上市公司的財務顧問,乙乙○當場會拿資料給我看,假裝與我交談買賣股票的事,被害人在場會聽到我們交談的過程。我會向乙乙○假意介紹被害人是我朋友,乙乙○就會故意開玩笑說我與網友是不是在交往,我與被害人就會否認,乙乙○就繼續介紹他的股票,會向被害人表示我們有內線消息,看被害人有沒有心動。如果被害人有心動,我就會要求乙乙○幫被害人買股票,乙乙○會告訴我與被害人,為了我們的將來,要多做一點投資理財的事情。我的佣金是每賣出一張股票抽取4000元至5000元等語(B2卷第12至14頁)。 8被告甲U○於警詢時供稱:甲M○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申請借給她使用的,我使用甲V○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語(E1卷第193 至194 頁);另於偵查中結證稱:甲t○幫我們上課,一個月1 至2 次,經理辰○○叫我上交友網站推銷商品,拓展客源。一開始是我單獨跟別人交朋友,之後會跟客戶聊到可以提供一些投資的資訊,乙乙○經理就會出來當我的面提供資訊給客戶;乙乙○與我沒有親戚關係,他冒充我舅舅、大哥或親戚之詞(B1卷第247 至250 頁)。 9被告乙寅○於警詢供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申請完後即拿給甲M○使用等語(E1卷第409 頁);再於偵查中供稱:我與投資人乙K○是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該門號是甲V○申請的。推銷股票時有跟客戶說經理是認識的大哥,我們有內線、股票有增值空間,但我們有說有風險。我賣股票是以交友的方式,向網友表示願意與他交往並要其拿錢出來買股票從中獲取利潤,股票部分承認詐欺犯行(B1卷第235 至240 頁)。 被告甲i○於警詢時供陳:我是按件計酬,每成交一件抽傭17% ,當時公司成員有互換SIM 卡使用的風氣,所以我當時使用甲巳○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也有提供我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給甲巳○使用。我是利用網際網路在愛情公寓交友網站與民眾取得聯繫,相約見面幾次後才會伺機推銷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NWL 境外保險。是為了保護自己才使用假名,為使民眾取得信任才會用親屬或親戚的名義介紹另一位公司的搭檔。我化名為林沛儀在網路上交友網站與乙R○認識,假藉與其交往,並介紹假冒叔叔的乙乙○與乙R○認識,佯稱巨晰光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上市後獲利可期,使乙R○陷於錯誤始認購。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NWL 美西人壽境外保險時,公司有舉辦教育訓練,地點在公司,師資為公司幹部,內容為財經、基金、保險等資訊。我每日工作是以工作日報表向乙E○經理報告,都會經副總甲t○看過;推銷績效不佳不順時,會向經理以上之幹部請示,副總、處長、經理會控管、檢討工作進度等語(E1卷第286 至298 頁)。復於偵查中自陳:我向乙R○等人表示這些股票不錯,可以賺錢,對他們的未來會比較好,要他們投資。因為怕被被害人追到,增加警方查緝的難度,所以才會用假名。過程公司會派人扮演我的長輩鼓吹被害人。我不清楚股票的底價,如果客戶回賣給我,我根本不會買,覺得賣股票給客戶的行為有詐欺犯行之詞(B1卷第281 至283 頁)。 被告乙宇○於警詢陳稱:於97年間我曾經至遠傳電信公司申辦門號提供給辰○○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申請,現在交給甲M○持有使用,除了辰○○與甲M○外,我還有申請門號供乙甲○使用。另外我也向乙甲○借用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使用。我推銷未上市公司股票、AIIT商品、NWL 境外保險可獲取銷售總額20% 的傭金,我每日工作以電子郵件向副總甲t○、處長甲w○報告,並批閱我的工作報告等語(E1卷第244 至249 頁)。被告陳昕捷於偵查中直承:公司詐騙方式是角色扮演,以與被害人交往為前提,後來就會有主管出面扮演我的長輩,向被害人鼓吹買基金等詞(B1卷第269 至270 頁)。被告甲V○於警詢時供陳:我將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借給甲U○使用。有關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基金、NWL 境外保險,公司會由主管與經理提供教育訓練與講座之語(E1卷第314 至316 頁)。 被告甲L○於警詢時陳稱:我有告知梁興閣天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 、3 年內會上市獲利。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辦來交予甲X○使用之語(E1卷第216 頁、第225 頁);再於偵查供述: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基金及股票,與被害人以交往為前提,梁興閣、C○○、宇○○都有暗示喜歡我,後來就會有主管出面扮演我的長輩,向被害人鼓吹買股票等語(B1卷第173 頁、第278 頁)。被告乙甲○於警詢陳明:我使用乙宇○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等語(E1卷第358 頁);復於偵查中坦言:今天現場查扣的筆記本6 本是我所有,內容有甲t○跟我們上課的資料。我不是財經相關科系畢業,財經知識是甲t○、甲w○教我的,我推銷基金是用奇摩交友、愛情公寓等網站,甲t○建議我們用假名在網路上跟網友介紹基金,為了保護自己,與網友約出來見面後還是會沿用假名之詞(B1卷第273 至275 頁)。 被告甲b○於警詢陳述:金騰資產公司內部組織結構負責人是副總甲t○,掌理公司經營決策;處長甲w○,負責管理公司各部門經理、職員及各項業務;經理乙E○、許洺偉、辰○○負責管理各部門專員;會計甲F○是將客戶資料、匯票寄到國外AIIT行政中心,還幫忙專員提供查詢客戶大名單的資料,掌管公司薪資發放;總務乙戌○的工作是採買、電腦維修、協助購買匯票、協助經理及專員繕打規劃書取得序號及雜務等。公司會安排資產管理公司或公司經理,不定時在公司舉辦有關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境外基金、NWL 境外保險教育訓練的專業課程。公司說要使用假名與投資人結識推銷境外基金及保險;為了取得投資人信任,扮演另一角色的搭擋才用親屬或親戚的名義;因為公司經理說要交換公司其他同事SIM 卡使用,所以才使用其他同事的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工具,我有申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甲O○交換使用之詞(E1卷第421 至431 頁)。 被告洪巧倫於警詢供證:副總甲t○是負責人,和處長甲w○是合夥人,甲t○在重大會議時會出現擔任主席,教導一些財經資訊、觀念及勉勵的話,決定公司重大決策;處長甲w○負責管理員工情緒、士氣,要求績效目標,公司外務都由甲t○、甲w○對外洽談,內部由甲w○負責,甲t○負責公司願景,例如營收目標,商品銷售情形等。金騰公司分成三個組別,分別由乙乙○、辰○○、乙E○擔任經理,負責領導專員,執行業務,每一個業務人員都有直接隸屬的經理。甲F○負責會計事項、薪水預支等。乙戌○在公司工作是總務雜項,例如採買、維修、幫忙購買匯票,協助經理、專員繕打規劃書。公司每星期都有推銷AIIT境外基金、NWL 境外保險等教學課程,主要講師是甲t○及甲w○,公司經理會帶領我們達成銷售目標。我是利用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交友、愛情公寓等網站與投資人取得聯繫,再依照公司所發的表格(客情)了解投資人上班情形、年紀、居住地、興趣、收支情形、投資經驗、投資觀念、親屬關係與經濟情況、現金使用狀況、有無負債、貸款經驗等財務狀況推薦適合的商品,會先由經由主導專員去過濾客戶資料是否有拒貸的情形,如有會先排除該客戶;若審核通過,再行基本程序,先讓對方認為正在交往熱絡後,除了自己推薦購買該基金外,或是利用搭配直屬經理以角色扮演方式將基金的訊息曝光,傳達給客戶知道(例如街頭巧遇、聊天提及、專程安排等方式)讓客戶接觸由公司直屬經理假扮基金經理人、親戚、朋友等角色,儘可能將產品推銷出去。以上述手法推銷成功後,我要將資料陳送給經理乙E○做彙整,處理買賣合約、貸款事宜。如果推銷績效不佳時會請示經理,也會管控並檢討狀況,開導或指導推銷技巧。我每天的工作進度會以電子郵件繕打工作狀況日報表寄給直屬經理乙E○,再由乙E○向處長甲w○彙報,甲w○也會非常重視的批閱等語(E1卷第434 至446 頁)。 共同被告乙A○於警詢證陳:副總甲t○是老闆,負責引進新商品讓我們推銷;處長是甲w○負責管理公司的經理及幹部,訂績效、常常出一些主意;會計甲F○幫忙算錢、彙整客戶資料、處理勞健保;總務乙戌○工作是採買、電腦維修、購買匯票、處理雜務、繕打規劃書上傳至7-11的i-bon ,然後再告訴我們一組i-bon 的序號,我們再到7-11列印出規劃書,讓客戶簽名。金騰公司分為ST部門,主要是賣股票,經理是乙乙○,下有專員乙癸○、乙寅○、甲巳○、甲i○、甲M○;SA部門,指獨立理專,意謂可以獨立完成CASE,不怎麼需要請人幫忙,經理是乙E○,下有得員甲M○、甲巳○、甲i○、甲O○、乙宇○;GA部門是一般理專,大部分是需要經理以上的幹部出面協助完成CASE,經理是辰○○,下有專員乙甲○、甲U○、洪巧倫、乙癸○、甲b○、乙寅○、甲V○、甲X○、還有我。我曾經在ST部門、GA部門擔任專員的職務。金騰公司並沒有固定底薪,都是靠推銷產品成功後的獎金或佣金約10% 計算。甲t○會公布要賣什麼商品,介紹商品後的佣金比例,甲w○及經理會教育我們怎麼銷售這些商品。公司有舉行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境外基金、NWL 境外保險的教育訓練,都由甲w○及經理講授如何讓客戶成交,有時候甲t○會出面精神講話。我一開始進公司時,公司教我可以在雅虎奇摩網站交友找客戶,因擔心客戶對我們提告,保護自己不被客戶騷擾,才使用假名向客戶推銷;為了不讓客戶容易直接找到我或是經理,才會假冒是我的親戚,避免影響公司運作。於取得客戶的即時通或MSN 聊天後,再相約見面聊天、吃飯、看電影,這個階段稱之為熱絡。我們從開始推銷就一直要跟經理回報,每天要製作書面的日報表,後來改為E-MAIL的方式填製日報表及績效報告,交給經理,經理會交給處長甲w○,看完會寫下意見及署名,再回寄給我。熱絡到一定的程度,公司覺得OK了,就會開始破題,也就是會派一個經理或其他理專扮演A 角色到現場,假裝對財經方面很專業,向我講一些商品的事情,其實是要講給客戶聽的,經理會跟客戶說未上市公司股票一定會上市,而且一定會賺錢。然後就是推動,由我複誦經理講過的話,叫客戶規劃,例如「為未來著想」、「為未來規劃」等等,來吸引客戶投資,如果推動不成功的話,經理會教我們要怎麼跟客戶講,要我們盡可能讓客戶成交,經理也會有意無意的利用客戶喜歡我,用感情的力量,讓客戶成交,這也不只是我,公司裡面所有成交的商品,都是用這個方式行銷。客戶匯款後,經理會要求我們傳簡訊「這是我們的秘密,不可以跟別人說」、「我們要一起努力喔」等曖昧訊息給客戶,稱之為安定,經理也會管制我們是不是有安定客戶等語(E1卷第450 至460 頁)。復於偵查中結證稱:副總甲t○引進商品讓我們推銷、主持教育訓練、管理公司所有員工及公司決策;處長甲w○是管理經理及專員等工作。經理乙E○會訓練我們上網以假名認識網友,與網友接觸之後會向他們要MSN 及即時通方便往後的聯絡,聯絡聊天時再要電話相約出遊、吃飯或逛街,等見2 、3 次面,經理認為認識到一定的程度,就要我們約客戶到一個定點,經理或同事會以長輩的角色出現,客戶此時會認為長輩是來找我說一些好康的事情,因為客戶坐在旁邊會聽到,以上過程就是所謂的「破題」。破題完,經理就會離開,我就會向客戶說投資的事,說完後會看客戶的狀況向經理回報,經理會教我們如何推動。我們會根據客戶的狀況擬定策略,大部分的狀況是客戶會喜歡我們,我會分享經理要我轉述的話,客戶就會覺得我很懂事,想很多,我就告訴客戶要為未來著想,客戶就會覺得感動,認為我也是喜歡他,但實際上我的心理並非有喜歡他的意思,那是他自己的想像。客戶如果質疑我為何對他這麼好,公司有教我們向客戶講一套曖昧的說詞,例如我會反問對方「你難道不知道我為什麼會對你這麼好嗎」之類的話,讓客戶覺得我們是有未來的,也讓客戶認為我是喜歡他,畫個夢給對方,用這個方式讓客戶心裡更安定,這樣他們才會把錢拿出來。公司教我們用感情的力量,客戶成交的機會比較大,事實上產品的價值遠比成交的價值低,公司的主管就是利用此方法在賺錢。客戶匯款後,我們會做一個「安定」的動作,就是要求客戶不要跟別人說有做這樣的投資,並告訴客戶一些激勵的話,例如「我們要一起努力」之類的,然後再看客戶的反應,回報給經理等語(B1卷第340 至344 頁)。另於原審供稱:「客情(表)」就是建立客戶的基本資料,每天要提供給金騰公司主管審核,之後就與客戶「熱絡」相約出去,被告乙E○會指示我進一步與網友聯繫,目的就是要準備「破題」,假裝我自己有投資,然後「佈局」安排經理出來跟我談,讓對方知道我有投資,將商品曝光,我再「推動」鼓吹客戶購買商品,盡量達到成交,又怕客戶本來答應之後反悔,所以要「安定」安撫客戶的情緒,並且「盯封口」不讓客戶去問家人、朋友,受到影響,公司有教育要向投資人表示要共同規劃未來、利用客戶喜歡我來成交,當初公司有要我們於交網友時,必須是男性、有正當職業為主、年齡約20至30歲、未婚、收入穩定、能否貸款等語(D7卷第238 至242 頁)。 被告甲X○於警詢供述:甲L○申請的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由我使用,那時處長甲w○及經理指示我們要互換手機門號,我承認使用假名陳雅芳與投資人甲p○聯絡,由乙乙○冒充是我舅舅和甲p○談CASE。我用陳雅芳的假名在交友網站上與甲p○認識,處長甲w○叫我約甲p○從台北來高雄,我們約在三皇三家吃飯,乙乙○叫我聯絡他過來,乙乙○自稱任職多家公司財經顧問與甲p○認識,甲w○教我們利用男女朋友關係推動CASE,用想要交往與喜歡我們的心態,佯稱即將在隔年上市,而且這是舅舅的內線消息會賺錢,讓甲p○認購未上市公司股票及境外基金。處長甲w○要我用假名與甲p○認識,這樣比較不會被其他客戶強踫到,也一直跟我講甲p○購買的股票隔年會上市,會賺錢。我也有用黃依珊的假名與客戶吳益峰認識,甲w○要我把他從台南約來高雄,再請乙乙○去幫我洽談CASE;甲w○也教我們利用男女朋友關係推動CASE,用想要交往與喜歡我們的心態,佯稱即將在隔年上市,而且這是舅舅的內線消息會賺錢,讓吳益峰認購未上市公司股票。是甲t○、甲w○跟我們說未上市公司股票定期會上市,而且會大漲。我每日的工作都要向甲w○用電話或口頭報告等語(見E1卷第477 頁至第484 頁)。被告甲R○於警詢時陳稱:我有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給辰○○使用之詞(E1卷第490 頁) 。 ㈣除上揭主要供述證據可資證明外,另有下列證據在卷可參:1被告透過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或愛情公寓網站取得投資人聯絡方式,此有愛情公寓網頁、即時通紀錄、MSN 聯絡紀錄、奇摩交友網站網頁(含留言紀錄)、影印資料在卷可參(A1卷第127 至129 、137 頁,E4卷第3067頁、E5卷第3469頁,B3卷第69至74頁、E2卷第951 至954 、1493頁,E3卷第2219至2221頁,E4卷第2896、3183,E5卷第3797、3821至3824頁,扣案物卷第277 頁)。 2金騰公司人員事先篩選客戶條件,聯絡情形,擬定破題安定計畫流程,逐級陳報金騰公司經理、甲w○、甲t○之事實,有客戶成交建檔資料、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客戶基本資料及聯絡進度表、外出表、破題流程、行事曆、儲備主管培訓班課程筆記摘要、人才養成訓練班、主管會議報告資料、績效與檢討報告書、筆記本、績效報告、組織心法、A 角色的T-UP、SA部門報告、S1檢討報告書、GA2009部門發展投影片資料附卷可佐(B1卷第129 頁,A1卷第412 頁、第416 頁、B3卷第75頁,扣案物卷第20至464 頁)。 3金騰公司由甲t○、甲w○、公司經理針對上開角色扮演之行銷手法,舉辦教育訓練,此有金騰公司行事曆、主管~教育課表、金騰資產第三季儲備理專養成考核暨金商培育計畫在卷可佐(扣案物卷25至30、77、95至99頁)。 4由女性業務專員對於男性投資人釋放好感,表示有意交往乙節,此有卡片、甲U○發放之簡訊譯文、業務招攬注意事項(含第一次見面、聊天話題、破題前B 角色、破題時B 角色、破題後客戶並無馬上決定B 角色)內提及「淚水(男生最怕的武器)、他若喜歡妳,一切主宰權在於妳、幫他劃小小的夢,甚至聊一些你們兩個人的未來,例如兩人可以朝共同目標走未來才有交集。」、「可跟C 角色說就是覺得你不錯才介紹給我ㄉ長輩認識,例如小舅ㄉ人很好相處,希望自己未來的男朋友和老公也像小舅一樣。」、甲O○所贈送上印有「Love Dream」之心型抱枕照片在卷可稽(B1卷第370 頁,B2卷第298 頁,A1卷第210 頁、第424 至428 頁,D7卷第281 頁) 5女性業務專員於銷售股票、AIIT商品後即避不見面一情,此有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持用人傳送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人即被告甲i○之簡訊內容「我認真的問妳?妳有把我當朋友嗎?半年了,我沒有一天不想妳,妳知道嗎?這麼久沒見面你都不想跟我見面嗎?不要不回我訊息」;「回我簡訊好嗎?之前我都信任妳才去貸款投資,對妳做的事我都心甘情願」等內容附卷可考(A1卷第220 頁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4、15,第221 頁編號17至21)。 ㈤被告甲t○與甲w○既均分金騰公司業務淨利,而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係自92年3月23日起至97年12月間止購買股票, 顯見渠等確有於上開期間,在高雄市○○區○○○路000號 11樓之2 虛設金騰公司從事未上市公司股票販售之事實。又金騰公司女性業務專員甲巳○等人於銷售股票完畢後,可取得之佣金比例,除據前開被告乙E○、甲巳○供述明確外,亦核與被告甲t○於偵查中供陳:我買到股票後透過員工拿給客戶,再將客戶資料交給股票券商辦理過戶。如未上市公司股票沒有券商辦理輔導,我就將客戶的資料直接寄給未上市公司。銷售AIIT商品佣金之計算為成交金額之40%至50%,幹部及主管分走20%至30%,推銷專員是按銷售金額的5%至10% 計算獎金,其他是屬於公司的,銷售方式與賣股票的手法雷同等語(B1卷第104 頁,B2卷第28至29頁,B6卷第19頁)。故金騰公司係依股票銷售金額及AIIT商品銷售成交價額,約按女性業務專員10%,經理20% 比例計算佣金乙節,即堪認定。又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項犯罪所得金額達新台幣1 億元以下之加重處罰規定,有關犯罪所得之計算,參照該條之立法理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採差額說,是本案有關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自應依卷存之證據資料,計算金騰公司賣出股票價格扣減販入股票均價之差額,認定犯罪所得,始符立法精神。而金騰公司購入附表一所示公司股票之價值為何?業據被告甲t○於偵查中陳稱:我們股票以每股10至20元價格買斷未上市股票等語(B2卷第28頁);核與被告甲w○前開於偵查中陳述:股票價格是甲t○決定的,甲t○跟我說每一檔是11萬元至19萬元,售價是進價的3 、4 倍等語(B1卷第346 至349 頁)相符。再觀諸扣案之金騰公司月營運收支表載明9 個月營運期間,支出買進股票均價約16. 64元,賣出股票收入價格扣除買進股票所支出之成本價格,每股獲利如附表一各編號備註欄所示(A1卷第343 至353 頁之營運收支表,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月營運收支均價計算式),足證被告甲t○等人藉由前揭虛偽、詐欺之方法從事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獲取利潤共計約38,238,3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三買進賣出股票價格及犯罪所得一覽表所載,已扣除附表一編號96投資人午○○、編號110 D○○僅給付定金7000元、10000 元,並未實際完成交易之金額)之事實,應已明確。 ㈥綜合上述證據以觀,足證金騰公司人員確係以假名或暱稱在電腦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愛情公寓或電話行銷方式與投資人接洽,事先篩選具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年齡相近、具備貸款條件之男性後,女性業務專員即以角色扮演之方式進行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買賣。其方式係由女性業務專員擔任B 角色,主動邀約在網路上結識經篩選所謂C 角色的投資人聊天、用餐、共同出遊等,在互動過程中,偽以釋出好感,營造有進一步交往空間或成為男女朋友的氛圍;再以欲討論投資理財進行未來共同生活之規畫為由,藉機邀約事先已安排妥當擔任A 角色即金騰公司經理乙乙○、乙E○、辰○○或其他公司成員,前往餐廳、飲料店、咖啡廳等會面處,佯裝扮演B 角色即女性業務專員之叔叔、舅舅、姨丈、阿姨、表姐、乾姐等具有一定親屬或信任關係的長輩、親友,對C 角色之男性投資人偽稱渠等職位、經歷係財經顧問公司任職理財顧問、媒體財經記者、銀行經理、職員、所出售未上市公司之顧問、股務經理、股市分析師、證券公司經理等職務,獲悉未上市公司內線消息,所銷售的股票即將於短期內上市,獲利甚佳;AIIT商品獲利成長穩定、穩賺不賠、利潤甚高,縱以貸款方式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獲利了結,賺取之利潤扣除貸款本息尚有甚鉅之差額,可供與B 角色之女性業務專員共同營造美好的未來生活云云,致年輕識淺、涉世未深的C 角色男性投資人因而陷於錯誤,或產生誤信,以為可與B 角色深入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未來有機會共同生活,而A 角色與B 角色間具有信任關係,或所提供之訊息均屬正確無訛,縱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清償本息及獲利,紛紛以自有資金或貸款方式,購買未上市之誠創等43家公司股票、AIIT商品(各投資人、投資時間地點、行銷之行為人、犯罪事實均詳如附表一、四㈠各欄編號所示)。女性業務專員於買賣契約成交股票及股價給付完畢後,旋即失聯避不見面之事實,至為明灼。 (二)對於被告之辯解不採納之理由 ㈠下列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指認被告程序於警詢及原審尚有出入,不得僅以其唯一指認被告,即認被告有推銷、買賣未上市股之情,指認程序顯有瑕疵,部分指認無效。另被告甲L○辯稱:並不認識乙Z○,他指認錯誤云云;被告乙癸○辯稱:我不認識乙庚○云云;被告乙己○辯稱:我不認識丑○○、a○○、甲卯○,他指認錯誤云云;被告甲巳○辯稱:我不認識甲x○,他指認錯誤云云;被告乙寅○辯稱:不認識壬○○云云。惟查: 1被告等人均係以假名、假身分與投資人交往,藉機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或AIIT商品,致投資人並無從提供相關被告之資料以供檢警單位查證。又被告等人均為金騰公司之人員,其中業務專員、經理係藉向外推銷未上市公司股票、AIIT商品,並由交易價格抽取一定比例之佣金作為報酬。而附表一、四㈠之投資人亦均透過甲t○所虛設之金騰公司購買未上市股票或AIIT商品,則必然推知係透過金騰公司人員即被告所購買,故指認時僅侷限以被告等人之相片作為指認之範圍,難認不符指認之程序。又部分指認照片,雖載有被告之姓名,然被告均係以假名與投資人接洽,投資人並無從因指認照片中所示之姓名,而受誘導投資人所指認之正確性。故辯護人所指指認程序有瑕疵乙節,難以憑採。 2被告等人既係以假名、假身分與投資人接觸,且接觸次數不多,致投資人無法得知其正確之年籍資料,已如前述,僅得依指認程序辨識各該當時之行為人,尚不得以被告空言否認,即遽以認定渠等並未參與行銷該等投資人。查證人即附表一編號88乙Z○、123 丑○○於警詢依照片、原審審理中當庭指認,均明確指稱係受被告甲L○、乙己○所推介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前後一致,足見其二人之指認具有相當之憑信性。又本案對受執行人甲F○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5 樓執行搜索扣押,扣得之客戶資料表五本中,關於客戶姓氏「宋」客戶名「恆光」之組別聯絡人上亦清楚載明『沛彤』並蓋上『成交』之印章(另影印附於本院卷二審判筆錄後)。 3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 甲x○於101 年2 月29日原審稱:以警詢時指認為準,我現在無印象;證人即附表一編號76吳育誌於100 年12月21日原審證稱:當時自稱黃美雲的女子,我現在看到乙己○本人並不像,但是因為也事隔很久等語,均證稱已對於推介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之人並無印象。另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8壬○○於原審之指認雖與警詢不符,然指認重在首次指認,逐次修正之指認,無形中累積不真實之記憶,反有誤差,難期真確。上開證人從案發至原審作證已長達5 至8 年,相隔時間甚久,人之記憶隨時間之流逝而逐漸模糊,難以渠等於法庭上未能再度指認或指認與警詢不符,即遽以推論其指認不實,應以渠等於警詢所為之指認較為可採。參以警詢時距本案發生時間較近,證人甲x○、乙Z○、丑○○、乙庚○當時係為與該業務專員交往,必然對渠等之印象較為深刻,依當時印象所為之指認,應無錯視之可能。再者,被告甲巳○於原審委由辯護人具狀,對於起訴書所載其向附表一編號2 甲x○行銷未上市公司股票乙節並不爭執(D2卷第57至59頁),嗣再改稱不認識該等投資人云云,亦難憑採。故被告甲L○、乙癸○、乙己○、甲巳○、乙寅○辯稱不認識上開投資人,殊難採信。 ㈡辯護人李慶榮、許惠珠律師以:被告為私下轉讓股票之行為,係屬公司法第163 條保障之股東自由轉讓股份原則之範疇,並非證券商始得經營之證券業務,況被告所推薦投資人購買之股票均為未上市之股票,又未曾以公司名義對外公開從事證券買賣之業務,自與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規定不合等語。辯護人李亭萱律師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而依同法第175 條處罰之對象應僅限於公司實際經營者,縱認被告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之罪,充其量應僅屬幫助犯等語。 1證券交易法於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證交法所規範的公司股票原以公開募集、發行者為限,89年7 月19日修正後,刪除第6 條第1 項「公開募集、發行」等語,同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因此本法所規定的「股票」,除非條文另有規定,並不以公開募集發行者為限。有關證券詐欺之民、刑事責任,原僅限於公開募集、發行的有價證券。修法之後,擴及未公開發行的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因此即使以未公開發行的證券為詐欺買賣的工具,仍受證交法的規範。本案金騰公司人員銷售之公司股票,雖非公開發行之股票,但依銷售時即89年7 月19日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應屬證券交易法規定「公司股票」之範圍,而有同法之適用,辯護人前揭法律見解,核與現行法顯有未合,無足採信。 2證券交易法第9 條原規定「本法所稱買賣,謂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以競價方式買賣,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77年1 月同法修正時刪除本條之規定,理由包括:上市有價證券依第150 條規定,除在集中市場競價買賣外,如符合該條所列三款要件者,亦得於場外交易;又有價證券申請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本法並無強制必須在各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則對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如不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而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時,因本條對買賣之界定,善意之受害人,即無法適用第20條對為虛偽或使用誤信之行為者,請求賠償,顯不合理(立法院公報第76卷第96期第36頁)。金騰公司人員與附表一投資人間雖係透過面對面交易,並非藉由集中交易市場之電腦下單撮合作業系統完成交割行為,仍有同法規定之適用自明。 3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違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規定處罰。何謂經營證券業務?依同法第15條規定,證券業務包括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因此,未經許可而經營有價證券之買賣者,即為違法經營證券業務。被告甲t○等人自92年3 月間起即以虛設金騰公司之名,由被告甲t○自不詳管道販入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股票,再透過具有層級分工之經理或女性業務專員,長期對外販售,自屬經營證券業務。再同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受罰之適格者,並未以具有負責人身分者為限,故實際從事證券買賣之營業員,以及知情之會計、總務人員,自得列入適用之範圍內。況就本案罪質而言,被告等人係藉虛設之公司經營證券買賣業務,倘若該辯護意旨可採,則類此並無公司負責人或自然人型態之證券自營商,或除負責人以外之營業人員,將無本條適用,而形成規範缺口,顯非法律所規定之意旨,故上揭規定自難認限於處罰負責人為限。是辯護意旨,尚非可採。 ㈢辯護人李慶榮律師又以:被告無論係口頭或提供書面投資資料,均僅供投資人做參考而已,無論其決定投資之心理動機為何,其既可自行查證,投資盈虧之利益與風險,均應自行享有與承擔,難謂其交付股款即係陷於錯誤所致,庶符投資盈虧風險自行享有與承擔之原則。不能徒以事後獲利不如預期,即謂被告詐欺。再者,被告雖以ABC 角色扮演之方法向附表之投資人遊說購買股票,此純為行銷手法而已,根本無礙於投資人自身自行評估投資風險及其本身之決定權。且投資人是否因感情因素始購買股票,因果關係本已難認定,亦屬購買股票之動機範疇況被告及其親屬均有購買AIIT商品,足認被告亦自信所推銷販售之商品,具有投資之前景,主觀上並無詐欺投資人之意圖云云。 1按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之虛偽,係指陳述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詐欺行為之規定,與刑法詐欺取財罪相同,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欺罔方法騙取他人財物;但證券詐欺罪通常發生在證券市場,投資人無從自證券紙張本身判斷證券之價值,如有藉虛偽不實之資訊買賣證券者,極易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目的,被害人動輒千萬,妨礙證券市場健全發展,為維護公益並促進市場發展,乃設重刑以嚇止不法,故本罪應為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由上述說明可知,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證券詐偽罪與刑法第33 9 條 之詐欺罪間,概念不同,行為態樣涵蓋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形,適用較詐欺罪廣泛;規範對象僅限於有價證券較為狹隘,法律效果較為嚴峻等情形均有別。故辯護人所謂:被告曾提供公司營業資料暨網路查詢資訊供投資人評估,客觀上即無施用詐術,主觀上無詐欺之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被害人係成年人,且經理性評估後始決定投資,並非因陷於錯誤始行投資,故不應負擔證券詐偽罪云云,顯然過於窄化該罪之適用範圍,而謂應與刑法詐欺罪等量齊觀之主張,自非的論。本案被告甲t○等人所為,既核與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15條第2 款、第16條第2 款所定證券自營商從事有價證券之買賣業務相契,故渠等買賣過程中有無以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事實,自須逐一按事實認定是否該當,始符合前揭避免妨礙證券市場健全發展,達到維護公益之目的,其理自明。 2除上開原則性之說明外,再就具體作為是否成立證券詐偽犯行,進一步分析論述如下: ①被告等人所屬金騰公司成員,在行銷過程中,先透過被告甲巳○等女性業務人員,偽以釋出好感,營造有進一步交往空間或成為男女朋友的氛圍;再以欲討論投資理財、進行未來共同生活之規畫為由,藉機邀約前已安排妥當擔任A 角色即金騰公司經理乙乙○、乙E○、辰○○或其他公司成員,前往餐廳、飲料店、咖啡廳等會面處,佯裝扮演B 角色即女性業務專員之叔叔、舅舅、姨丈、阿姨、表姐、乾姐等具有一定親屬或信任關係的長輩、親友,對C 角色之男性投資人偽稱渠等職位、經歷係財經顧問公司理財顧問、媒體財經記者、銀行經理、職員、所出售未上市公司之顧問、股務經理、股市分析師、證券公司經理等職務,因而獲悉未上市公司內線消息,所銷售的股票即將於短期內上市,獲利甚佳;AIIT商品獲利成長穩定、穩賺不賠、利潤甚高,縱以貸款方式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獲利了結,賺取之利潤扣除貸款本息尚有甚鉅之差額,可供與B 角色之女性業務專員共同營造美好的未來生活云云。客觀上已足使時下透過交友網站平台結識異性之男性投資人(附表一除投資人編號5 甲午○、6 甲地○、7 丙○○、8 甲卯○、11乙亥○、14K○○、15 甲 酉○、24甲寅○、28壬○○、34乙a○、36巳○○、38 甲 庚○、48甲n○、49甲r○、50乙Y○、51甲甲○、52 乙 O○、57酉○○、58s○○、70甲子○、76吳育誌、78乙W○、79梁興閣、82o○○、91甲P○、94甲q○、102 甲m○、103 q○○、108 黃○○、116 y○○、122 乙未○、124 乙辰○、126 甲戊○外,另含附表四㈠),以為被告甲巳○等女性業務專員有意發展男女之間的感情,且有長期深入交往的空間,因而產生初步的信任關係。另一方面藉由金騰公司經理扮演A 角色之被告乙乙○、乙E○、辰○○等人假冒具有財經背景之長輩、親友,對投資人進行遊說,易致年輕識淺、涉世未深之男性投資人因而陷於錯誤,以為已獲長輩的認同與祝福,可與被告甲巳○等人深入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未來有機會共同生活,被告甲巳○等女性業務員與被告乙乙○、乙E○、辰○○等人間具有親屬間的信任關係,或所提供之訊息均屬正確無訛,始決定舉債或以自有資金購買股票、AIIT商品。客觀上即屬以詐術之方式,使人陷於錯誤,而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AIIT商品,與證券詐偽罪及刑法詐欺取財罪該當,自不待言。 ②次就投資人所購買誠創公司等43家股票,上開公司「於投資人買賣時確屬存在」,此有上開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公司資料查詢、資產負債表等證在卷可稽(詳見C2卷第51至290 頁、C3卷第2 至308 頁、C4卷全卷、C5卷全卷、D1卷第294 至507 頁、D2卷第2 至38頁)。惟若以投資人所購買股票,其所屬公司均存在、股票係真正、或於若干年後確有上市云云,即得遽予推論,被告甲t○等人並無以虛偽或詐欺之行為從事股票買賣之事實,則嫌速斷,故辯護意旨此部分主張,尚難逕採。況公司股票之價值,不在紙張本身,也不是依面額決定,主要取決於發行公司的財務業務情況、資產負債、現金流量、發展潛力、獲利空間、股東權益、未來市場走向等攸關投資判斷的重要資料,投資人據以決定認購證券與否之參考。若從事行銷者,提供虛偽不實之資訊,使投資人產生誤信,揆諸前開說明,仍屬於證券詐欺罪之範疇。本案附表一投資人所接獲之訊息,均係源自偽冒具有財經背景之被告乙乙○、乙E○、辰○○等人,以其特殊背景獲悉內線消息,提供所銷售的股票即將於短期內上市,獲利甚佳之訊息(含編號5 甲午○、6 甲地○、7 丙○○、8 甲卯○、11乙亥○、14K○○、15甲酉○、24甲寅○、28壬○○、34乙a○、36巳○○、38甲庚○、48甲n○、49甲r○、50乙Y○、51甲甲○、52乙O○、57酉○○、58s○○、70甲子○、76吳育誌、78乙W○、79梁興閣、82o○○、91甲P○、94甲q○、102 甲m○、103 q○○、108 黃○○、116 y○○、122 乙未○、124 乙辰○、126 甲戊○),甚至被告甲L○、乙乙○等人對於附表一投資人編號7 丙○○、12Q○○、72甲f○、74J○○、97吳玠瑋、119 甲d○等人表示縱以貸款方式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獲利了結,賺取之利潤扣除貸款本息尚有甚鉅之差額,已如前述。顯見金騰公司人員所提供之資訊,已使附表一所示投資人基於渠等分別具有之重要財經背景,因而獲悉之內線消息,所推介標的股票之財務、業務或其他營運概況,產生購買之標的股票短期即可上市獲利之確信,始紛紛舉債或以自有資金投資。 ③準此,須進一步判斷者,係附表一投資人所購買之公司股票是否確有於短期內上市獲利,且可獲取數倍或得以支應本息之差額利潤之事實?查附表一投資人所購買之誠創公司(股票代號3536)於97年5 月上市,最高價38.5元,最低價4.24元;凱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8059)於99年3 月16日上櫃,最高價34元,最低價4.79元;卓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629)於99年5 月27日上櫃,最高價60元,最低價10.6元;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8276 ) 於93年1 月興櫃,最高價28元,最低價1.15元,現已撤櫃;美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9 月興櫃,最高價16.1元,最低價5.4 元,現已撤櫃;其餘公司均未上市、上櫃、興櫃等事實,此有公開資訊觀測網站公布之公司基本資料、技術分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網頁存卷可考。核與投資人所接收資訊為1 、2 年內即將上市,股票價格會增值數倍云云,相距甚遙。除前揭公司外,其餘多數公司均未上市或上櫃,尤有甚者,尚有投資人所欲購買之股票,與事後交付之股票不同之情形,業據附表一投資人編號6 甲地○、7 丙○○、8 甲卯○、11乙亥○、15甲酉○、17乙H○、18乙N○、20乙M○、21乙酉○、22z○○、24甲寅○、27乙I○、32甲G○、33甲B○、36巳○○、48甲n○、53h○○、54乙天○、59申○○、67c○○、69天○○、72甲f○、78乙W○、79甲y○、81w○○、83甲p○、86G○○、88乙Z○、89甲N○、90甲天○、94甲q○、95詹坤彰、97U○○、98乙子○、101 曾仁峰、102 甲m○、103 q○○、111 乙丑○、113 C○○、114 乙X○、116 y○○、118 乙c○、122 乙未○、124 乙辰○、125 乙巳○等人證述詳明(如附表一投資人證述之卷證出處),復有渠等所提供之股票、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影本附卷可佐(E2卷第609 頁以下、E3卷第1504頁以下、E4卷第2434至2692頁、E5卷第3575至4111頁、E6卷第4122至4849頁)。顯見金騰公司人員提供之資訊,確屬虛偽不實,使投資人產生誤信;或欺罔投資人因而詐取財物之手段,至為灼然。 ④證券市場上,交易相對人是否因行為人所為之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而陷於錯誤,應綜合行為時客觀上通常一般人所認識及行為人主觀上特別認識之事實為基礎,再本諸客觀上一般人依其知識、經驗及觀念所公認之因果法則而為判斷。基於資訊取得不平等之情況下,投資人顯然難以查證,而有誤信上列被告所告知不實訊息,並因各該業務專員偽以感情因素而引誘各被害人投資之動機,進而讓投資人誤信被告所推銷之未上市公司前景大好,有利益可圖,進而購買未上市股票,即得認各該投資人已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是辯護人僅以事實一所示之投資人均已成年,對於購買股票之動機本屬多元,實難因女業務員推銷言詞之單一因素,主張投資人並非基於女業務員欲與其結婚或交往的考量,陷於錯誤而遭誘騙投資,甚或以被告之行銷手法與坊間房仲業之方式無異,並非詐欺云云,自未足採。綜上以觀,辯護人未慮及被告甲t○等人係以前揭虛偽不實或詐欺方式買賣股票、銷售AIIT商品,而以股票、AIIT商品盈虧應由投資人自行承擔。誠創公司、凱碩公司、卓韋公司目前已成為上市(櫃)公司,推介之資訊並無不實云云;被告甲w○、許洺偉、乙E○、辰○○辯稱:投資人都是具有行為能力之人,表姐、阿姨、叔叔都是公司內部稱呼、介紹購買的公司及基金均實際存在,投資人可上網查詢所購買之未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及在AIIT網站查查明基金走勢,並無以詐術經營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業務,或以詐術行銷AIIT商品云云,顯與事理不符,難以憑採。 ⑤辯護人另以被告等人及親屬有購買AIIT商品、未上市公司股票,顯見該商品並無虛偽,具有投資價值,難謂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云云。查甲t○、甲w○、乙E○、辰○○、乙乙○、乙宇○、乙A○、洪巧倫、李桂玉(洪巧倫之母)、甲O○、甲U○、甲i○、甲巳○、甲L○、張哲嘉(甲w○胞弟)、陳朝福(乙E○配偶)、黃美惠(甲U○之母)、許力文(乙甲○之胞姊)雖曾購買AIIT商品,另甲巳○、甲i○曾購買未上公司股票,此有AIIT憑證資料、暐翔公司股票在卷可稽(D5卷第45至126 頁,第D6卷第7 至21頁)。惟查,被告等人向盤商以低價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後,為獲取3 、4 倍之價差之利益,另為牟取AIIT商品高達百分之40佣金,以上開虛偽、欺罔投資人致投資人陷於錯誤,購買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已如所述,已足見其販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係出於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至明,不因被告是否自己曾購買該等商品而有所不同。且被告係由推介股票、AI IT 商品從交易金額中抽取一定比例作為報酬,故亦未能排除渠等係為求業績績效所自行購買;又甲巳○、甲i○雖持有暐翔公司股票,惟並未提出購買之資金記錄,則渠等是否以相當於投資人購買價格買入,主觀上誤認暐翔公司將上市,縱以高於市價購入亦可獲利,顯非無疑。再者,被告乙A○、甲b○、甲O○、辰○○均供稱:尚未因投資AIIT商品、股票獲利,也沒有定期再繳第2 年之費用等語(D7卷第243 至263 頁),惟渠等於自己未能獲利,亦未繼續投資之情況下,猶以交往博取投資人之信任,以角色扮演之方式告知投資人AIIT商品成長穩定、穩賺不賠、利潤甚高云云,益徵渠等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至為顯然。故辯護人以被告或渠等親屬有購買AIIT商品或未上市公司股票,可推認被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難謂可採。 ㈣被告甲w○之辯護人又以:被告僅負責員工之出勤狀況及上班時間之管控,公司所屬業務員之行銷方法及銷售對象,被告亦未參與及洽辦。況且凡投資必有風險,若真有錯誤認知之情形,則可循撤銷意思表示之方法為救濟,此應屬民事法律關係之範疇,應未構成詐欺行為。被害人等支付價款購買股票、AIIT保險連結基金及美西人壽保險商品,均取得各該商品之實質權利,此與詐騙錢財之狀況並不相符,應無任何詐欺罪責,更無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所規定之股票買賣詐欺罪。本件各投資人當時與被告達成合意之內容與事實,顯尚無賣方之存在,而僅有買方及買方之代理人而已。似難認為被告與投資人雙方當時之法律行為係屬「買賣」之性質云云。但查: 1金騰公司定期舉辦之教育訓練、會議、案例研討會,由被告甲w○傳授行銷手法,女性業務人員須填載與男性投資人之聯絡情形、基本資料每日以紙本或電子郵件逐級陳報予經理即被告乙乙○、辰○○、乙E○等人,轉呈被告甲w○、甲t○批示等情,業據前揭被告乙乙○、乙E○、甲巳○、甲i○、洪巧倫、甲X○、乙宇○陳述明確,且經共同被告乙A○結證屬實,參諸被告甲w○偵查中自承:我只有告訴專員販售公司EPS 、財務報表,預估公司多久上市、上櫃,預估獲利多少,再請專員告訴客戶去經濟部商業司查證該公司是否真實存在,公司專員每日要填載工作日誌,並交由我保管等語(B1卷第88至92頁);復於偵查中供稱:我們公司都是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基金及股票,公司有提供角色扮演的訓練課程,員工會將角色扮演及工作日誌進度表以電子郵件寄到公司的電子信箱,我和甲t○都有帳號及密碼會進去看;甲t○會盯我們的業務,他會要我們多破題並且積極一點等詞(B2卷第31至32頁)。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其均有以電話對於乙E○指示「破題」「熱絡」等言詞(A1卷第180 頁、第193 頁);另指示乙E○有關鍾秉學的案件,以和為貴,私下處理,不要走法院等詞(A1卷第196 頁);乙宇○筆記本上載由處長驗收(扣案物卷第443 至444 頁);顯見其確有指示業務人員如何與客戶接洽之事實。再查,依扣案之行事曆所載,被告甲w○擔任「客情研討及RPG 」、「基本教育~客源篇」、「基本教育~熱絡篇」、「基本教育~佈局篇」、「基本教育~破題篇」、「基本教育~推動篇」、「基本教育~拒絕問題處理篇」、「基本教育~如何收資料及安定」、「AIIT->Case討論」、「證券->Case檢討」、「Case分享與檢討」、「資深幹部教育課程」之早會主席;在教育課程表中擔任A 角色研討之講師;新生代主管研習營中擔任講師(扣案物卷第26至30、48、95至98頁),益見其負責安排、教授經理、業務專員之教育訓練課程乙情,足堪認定。是被告甲w○選任辯護人空言主張被告甲w○並未指示業務員如何與客戶接觸,故無證券詐偽及詐欺之犯意聯絡云云,核與事證未符,不足採信。 2本案金騰公司之行銷模式,係被告甲t○自不詳管道販入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透過內部教育訓練及案例研討課程,推由被告甲巳○等女性業務員,以網路結識篩選投資人,再以角色扮演的方式,提供虛偽不實之資訊,或藉由詐欺行為,使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以高於金騰公司成本價格數倍之金額,購入股票,再按銷售之金額按一定之比例、職級,分配傭金,扣除其他營運成本後,餘則由被告甲t○、甲w○朋分,俱如前述。參諸前開被告乙乙○、辰○○、宋佩青、甲i○、洪巧倫、甲X○、共同被告乙A○之自白、證述;扣案由金騰公司預先擬製之訓練課表、注意事項、客情聯絡狀況分析表、客戶狀況紀錄、破題流程等證顯示,被告甲t○、甲w○先以金騰公司提供之課程、會議,教導經理及業務專員瞭解產品特性、行銷手法;再透過事前擬妥之注意事項,行銷流程報表等資料,充分監督、指揮銷售狀況及進度;具體指示業務步驟、紛爭處理原則,顯見被告乙乙○等人與被告甲t○、甲w○所共同經營之金騰公司之間,具有人格、經濟、組織之從屬性,核與委任契約受任人或居間契約居間人具有獨立之裁量權迥然不同。從而,被告甲巳○、乙寅○、甲O○、甲i○、乙宇○、乙癸○、甲V○、林碧蓉、乙甲○、甲c○、乙A○、乙己○等人均以:並沒有販賣股票或基金,只有介紹云云;其辯護人亦主張,證券詐欺罪僅以有價證券買賣之當事人為限,被告等人僅為推銷或代購股票之行為,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別,或以被告等人並無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之詞,均與前揭被告彼此間業務分工情形未符,難認有據。故本案法律關係應可認係被告甲t○、甲w○以虛設之金騰公司為名,僱用被告乙乙○、乙E○、辰○○、甲F○、乙戌○、甲巳○、乙寅○、甲U○、甲O○、甲i○、乙宇○、乙癸○、甲V○、甲L○、乙甲○、乙A○、乙己○、甲X○、甲R○等人,從事附表一所示有價證券即公司股票自行買賣業務,甚為明確。 ㈤被告乙戌○及其辯護人以:被告在公司係擔任總務雜項工作,採買營業用品、維修電腦等事實,並無參與行銷之事實。被告偶爾另須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款之用,或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等情,難認被告當然知悉業務行銷人員於行銷期間有何詐騙投資人之情事,至於被告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此情已屬係在投資人決定投資之後之事,且係受公司之指示所為,自難認先前在行銷之際,被告有參與行騙之作為云云。惟查: ①被告乙戌○對於曾交付以其名義申請之行動電話供被告乙乙○使用,知悉此舉目的之一在於規避查緝風險,且於任職期間知悉金騰公司係以角色扮演方式施詐之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我有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給許洺偉使用,是許洺偉主動要我這樣做的,他怕他的組員被查獲,所以才使用我的電話。公司成員手機門號要交換使用,是怕被害人知道我們的真實姓名,也怕警察依手機的門號追查到我們的員工。我知道集團買賣的手法是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詐騙,主管會扮演叔叔、舅舅長輩的角色,然後介紹產品給業務員的客戶,如果有成交會向客戶收取貸款資料去辦理貸款,貸款下來之後就寄一些買好的產品給客戶,我負責在電腦打賣給被害人之AIIT產品的規劃書,及買被害人要匯款的匯票。其實我是知道集團中的詐騙手段,我覺得公司與被害人的買賣手法是不對的,所以我未出去參與詐騙被害人,對於被害人我需負責任等詞(E1卷第149 頁、B2卷第2 頁至第4 頁、B2卷第67頁)綦詳,故其所辯對金騰公司業務運作並不知情,或無何參與云云,即難謂與事證相符。 ②被告乙戌○確曾提供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供附表一編號14K○○匯款;另分別於97 年8月間前往高雄市建工路好樂迪KTV 向乙辛○收取600,000 元購買股票之價款;及同年6 月下旬前往高雄市大順路與建國路口向投資人乙X○收取股票價款300,000 元等情,業據附表一編號14、106 、114 之證人K○○、乙辛○、乙X○證述明確,並有匯款單影本在卷可稽(E3卷第1675頁),彰顯被告乙戌○辯稱,並未與投資人接觸云云,即非可採。其既明知金騰公司之行銷手法涉及欺罔不實,猶決意長期擔任總務之職,協助金騰公司其他成員採買營業用品、維修電腦等雜項及繕打AIIT商品之規劃書等事務;偶爾須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款,或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等行為觀之,足證被告乙戌○與被告甲t○等人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至為明確。 ㈥被告甲F○及其辯護人另以:其在公司內僅擔任行政業務,對金騰公司業務之運作並不知情,無須參加業務員之教育訓練或業務會議,亦未與投資人接觸,應不構成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嫌云云。然查: ①被告甲F○於金騰公司內擔任會計,從事記帳支付水電等雜費,整理AIIT客戶資料、契約書審查工作、輸入公司財務報表、影印文宣資料、計算薪資之工作,並固定每月領取約 28000 元薪資,並未對外推銷金騰公司之產品,直接對被告甲t○負責乙情,為被告甲F○自認無訛(B6卷第42、43頁,B2卷第66頁,D2卷第112 頁),核與被告甲t○、甲w○、甲U○、甲O○、甲i○、乙宇○、甲V○、甲L○、甲b○、洪巧倫、乙A○、甲巳○於警詢、偵查中供述相符,應堪認定。被告甲F○其後雖更易其詞,改稱其並不知道金騰公司有從事販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業務云云。惟被告甲w○於偵查中供稱:被告甲F○知道我們在做什麼,賣股票的收入是她在處理,並辦理股票交割,記載專員、經理的績效也是她在處理等語(B1卷第45、347 頁);被告甲t○於偵查中亦稱:甲F○知道公司的經營模式等語(B2卷第30頁);被告乙乙○於偵審中證稱:我介紹股票後,回來的時候交給被告甲F○。辦理股票交割的動作都是由處長甲w○及甲F○辦理(B1卷第113 至115 頁,D5卷第12頁),均與被告甲F○於偵查中所供認:我知道金騰公司之業務內容是境外基金、健康食品、健康手環,之前也曾經賣過未上市公司股票,我也有處理未上市公司股票的事,業務或業務主管會把被害人的身分證影本及印章給我,我再把相關證件給甲t○等語相符(B2卷第65至66頁)。另由甲F○所自承製作之統計表,明確記載附表一編號121 乙K○購買股票之紀錄(扣案物卷第290 頁);另營收表、零用金收支表上載有「進貨--誠18*100、卓*83 、巨*8、新*2」「稅金--誠153*102 、巨144*217 、新174*185 、巨162*6 」,與金騰公司所販賣之巨威公司、誠創公司、卓韋公司未上市公司股票名稱及交易時需繳納證券交易稅之情形不謀而合,足見被告甲F○明知金騰公司係經營販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業務至明。 ②被告甲t○於原審改證稱:被告甲F○薪資每月固定約3 萬元,她不清楚公司有在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他的工作是依我的指示工作,並沒有每天從事會計事務,只負責一般行政或零用金,內容為影印文件、訂購便當、文具用品採買等語(D5卷第9 頁),然與其於警詢、偵查中所述被告甲F○係負責會計事項,製作每日報表及日傳票及過帳,另負責一些公司支出管理及員工薪水的發放等語不符(B1卷第103 頁,B2卷第30頁),亦與其他共同被告之供述相悖,已難輕信。且金騰公司人數非多,並無另行以每月約3 萬元之金額雇用被告甲F○從事影印文件、訂購便當、文具用品採買等簡易又無專業性業務之必要,故難謂其於本院審理中所述可採。另被告甲w○於原審證稱:被告甲F○不知公司從事何業務,營運範圍為何云云(D5卷第10頁),已與其偵查中所述扞格,已非無疑;經原審提示其於偵查中所證後,復改稱:我與甲t○都有要甲F○幫客戶辦理股票過戶等事,甲F○都是處理我們交代的事情,就如我之前所述是基金匯票、股票過戶之事,他作帳後都會交給被告甲t○等語(D5卷第10至11頁),益徵被告甲w○前開所證被告甲F○不知公司業務乙節,係曲意迴護被告甲F○之詞,難以作為對被告甲F○有利之認定。被告甲F○其既明知金騰公司未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B1卷第34頁),自非主管機關核可經營有價證券之證券商,卻從事販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業務,猶決意長期擔任會計之職,協助金騰公司業務專員販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後過戶、記錄業績、製作收入支出傳票及帳目以利公司營運等會計事務,足證被告甲F○與被告甲t○等人就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至為灼然(另被告甲F○是否知悉金騰公司行銷手法涉及欺罔不實部分,詳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三、乙乙○涉犯侵占罪部分: ㈠甲J○於92年3 月間委由乙乙○向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辦理貸款90萬元,另行申辦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後,將其高雄二信貸款帳戶、上開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印鑑交由乙乙○提領以購買10張每股70元,共70萬元之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嗣於92年4 月26日乙乙○方以郵寄將上開帳戶存摺、印鑑寄還予甲J○之事實,業經證人甲J○於警詢、原審中證述明確(E6卷第4666頁,D4卷第181 頁),復為被告乙乙○肯認屬實(D1卷第368 頁,D4卷第181 頁),且有暐翔公司股票影本10張影本、黑貓宅急便送件收據在卷可稽(E6卷第4675至4694頁,D4卷第209 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甲J○向高雄二信於92年3 月26日貸得90萬元後,高雄二信於同日扣除首月本利16857 元、信保費用27000 元,另電匯806543元至前開甲J○之世華銀行帳戶,剩餘款項於同日分4600元、36000 元、9000元以現金提領一空;另上開世華銀行帳戶於92年3 月26日自高雄二信跨行匯入806513元(差額30元應為跨行匯款手續費),於同日提領現金70萬元,另於92年3 月31日提領現金10萬元之情,有大眾商業銀行左營分行101 年5 月10日左營發字第0025號函所附之交易往來資料及還款明細、申辦貸款所需扣取之費用、甲J○高雄二信、世華銀行存摺影本,本院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稽(D4卷第260 頁、第306 頁,E6卷第4673至4674頁),此部份之事實,亦堪認定。又甲J○向高雄二信貸款撥款後,將上開高雄二信、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印鑑交由被告乙乙○所持有至94年4 月26日方取回,足見上開高雄二信於92年3 月26 日 所提領現金之4600元、36000 元、9000元;世華銀行92 年3月31日所提領現金10萬元,均為被告乙乙○所提領、運用,殆可認定。 ㈢被告乙乙○雖辯以:世華銀行銀行帳戶所提領之現金10萬元,係存入高雄二信帳戶中作為清償貸款所用,然為證人甲J○所否認,並於警詢及原審證稱:乙乙○當初幫我規劃剩餘10餘萬元可以用來扣除每月1 萬6 千餘元之貸款,乙乙○還我帳戶後,我翻開世華銀行帳戶發現除購買股票之70萬元,另有現金提領10萬元之記錄,我打電話問乙乙○為何有這種情形,他回答說因為手邊有多出的股票可以多買2 張,我拒絕購買請其退款,但之後找不到乙乙○,也沒有收到多買的股票等語(E6卷第4666至4667頁,D4卷第179 至182 頁)。且上開卷附之高雄二信帳戶存摺中並無另行存入10萬元之相關記錄,顯見被告乙乙○所辯與事證不符,無足可取。又被告乙乙○迄今未能提出其自世華銀行提領之10萬元現金流向;復參酌甲J○所證,於其向乙乙○索討該等款項後,被告乙乙○另以虛偽之言詞推脫,且隨即失聯,足證被告乙乙○係以所有權人自居,而有擅自處分上開所持有之10萬元,其不法所有意圖至明。被告乙乙○雖另辯稱,暐翔公司股票每張7 萬元,不可能告知以10萬元購買2 張股票云云。然上開未上市股票係金騰公司以10~20元價格購入,並由公司決定販售之價格,已如前述,可知金騰公司所販售之股票價格可隨意調整,並無固定;再者,被告乙乙○係託詞拒不返還所自世華銀行提領之10萬元現金,業經認定如前,故被告乙乙○此部分所辯,難以採信。 叁、論罪及不另無罪— 一、法律適用: ㈠被告甲t○等人於95年7 月1 日以前所為之刑法適用部分:被告甲t○、甲w○、乙戌○、甲F○與附表一編號1 至59所示之被告乙乙○等人於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此先分別比較如下: ①刑法第28條原規定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顯然縮小,而排除「陰謀」「預備」共同正犯之適用,自以新法對行為人較有利。 ②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連續犯之規定經刪除後,數行為將論以數罪併合處罰,較諸以一罪論而加重其刑之結果,較不利於被告,是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 ③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該條第5 款則規定: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本案被告甲t○等人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所適用之刑法, 經綜合比較結果,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對被告等人均較為有利,是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㈡證券交易法適用部分: ①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於93年4 月28日修正前,固規定違反第20條第1 項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 萬元以下罰金。惟連續犯實施中如法律有變更,其一部觸犯舊法,一部涉及新法時,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新法處斷,並無行為後法律變更須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 ②本案被告甲t○、甲w○、乙戌○與附表一編號1 至59各所示之行為人間,於上開期間所犯既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其最後行為時(95年6 月),93年4 月28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規定,已修正與現行法規「違反第20條第1 項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相同,參諸前開說明,自無須比較新舊法。 ③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款雖又於95年5 月30日、99年6 月2 日修正,但修正內容與本案之法律適用無關,自毋庸比較。另同法第175 條第1 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之規定,雖於101 年1 月4 日增列2 、3 項之規定,惟該修正規定亦未涉及本案法律之適用,亦無比較之必要。 二、論罪說明: ㈠各被告之論罪 1被告甲t○、甲w○、乙戌○就事實一附表一部分,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就事實一附表四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甲F○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2被告乙乙○就附表一編號1 、2 、3 、7 、9 、16、17、21、24、32、36、38、42、43、46、51、53、54、55、57、58、59、60、63、65、67、68、69、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90、91、92、93 、 94、95、96、97、98、99、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7 、109 、111 、112 、113 、116 、117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被告乙E○就附表一編號5 、10、12、15、20、23、31、34、37、39、47、49、50、53、56、61、62、64、70、87;被告辰○○就附表一編號6 、8 、11、13、18、19、22、25、26、27、28、29、33、40、41、44、61、66、71、86、103 、106 、108 、110 、114 、115 、118 ;被告甲巳○就附表一編號2 、3 、9 、13、36、66、78、89、90、91、94、98 、10 6 、117 、122 、126 ;被告乙寅○就附表一編號28、44、116 、121 、124 ;被告甲U○就附表一編號66;被告甲O○就附表一編號6 、12、13、19、22、23、30、31、33 、34 、35、47、50、62、64、87、110 ;被告甲i○就附表一編號24、56、57、58、72、74、86、90、92、95、96、98 、10 0 、101 、103 、104 、105 、112 、114 ;被告乙宇○就附表一編號8 ;被告乙癸○就附表一編號1 、32、38、42、43、51、68、69、75、84、95、97、107 、109 、114 、11 5、125 、127 ;被告甲V○就附表一編號5 、15、29、41、71、77、84、86、103 、108 ;被告甲L○就附表一編號7 、44、54、59、60、63、67、73、76、79、80、85、88、93、99、102 、111 、113 、119 、120 ;被告乙A○就附表一編號53、70;被告乙己○就附表一編號8 、76、123 ;被告甲X○就附表一編號4 、16、25 、27 、46、5 5 、65、81、83、89;被告甲R○就附表一編號11、14、17、48;被告甲v○就附表一編號21、37、39、45、49、52、118 ,均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 3被告乙乙○就附表四㈠編號2 ;被告乙E○就附表四㈠編號1 、5 、11、12、13、14、19;被告辰○○就附表四㈠編號3 、4 、6 、7 、8 、9 、10、15、16、17、20、21;被告甲巳○就附表四㈠編號2 ;被告甲U○就附表四㈠編號3、6、9 、21;被告甲O○就附表四㈠編號1 、4 、10、14、1 6 ;被告乙宇○就附表四㈠編號8 ;被告甲V○就附表四㈠編號7 、16、19;被告甲L○就附表四㈠編號17、18;被告乙甲○就附表四㈠編號13;被告甲b○就附表四㈠編號12、13、14;被告乙A○就附表四㈠編號5 、11、15、20,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另被告乙乙○就事實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侵占罪。 ㈡被告等人除附表一編號5 、6 、7 、8 、11、14、15、24、28、34、36、38、48、49、50、51、52、57、58、70、76、78、79、82、91、94、102 、103 、108 、116 、122 、124、126 之行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 ,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行為之規定,尚與詐欺行為有間之外,其餘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亦該當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惟參諸前開說明,證券交易法之詐偽罪應為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罪既為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且法無明文處罰未遂犯,故證券詐偽罪,係採行為犯?或結果犯?自非無疑義。本院認證券交易法第17 1條第1 項第1 款之證券詐偽罪,就其立法文義觀之,係禁止從事證券業務者有虛偽、詐欺或其他使人誤信之行為,並未以行為人因而獲取不法所得或投資人是否已做出錯誤之投資決定為必要。另證券詐偽罪通常發生在證券市場,投資人無從自證券紙張本身判斷證券之價值,如有藉虛偽不實之資訊買賣證券者,極易遂行詐欺取財之目的,動輒侵害萬千之被害人,妨礙證券市場健全發展,為維護公益並促進市場發展,乃設重刑以嚇止不法,故應採行為犯之見解為適當。故被告乙乙○、甲i○對附表一之投資人編號96午○○;被告辰○○、甲O○對於附表一投資人編號110 D○○,施用詐術後,投資人僅各給付定金7000元、10000 元,尚未決定投資及完成全部買賣有價證券之階段,惟參諸前述證券詐偽罪應採行為犯說之見解,仍應認構成證券詐偽罪。反面而論,非可以被告乙乙○等人之詐欺行為尚未達於既遂之階段,而證券詐偽罪並不處罰未遂犯,遽認此2 次之行為與構成要件不符,不應論罪云云,應予敘明。 ㈢起訴事實之更正與補充 1本案起訴事實就附表四㈠論罪,雖僅論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 項、第107 條第2 款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惟起訴事實及附表所載之推銷手法已明論及「誆稱境外基金獲利容易、會大賺等不實資訊,詐騙投資人購買境外基金」,應已論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D2卷第168 頁),應僅為法條漏載,本院自應一併審判。又被告等人所為係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起訴書誤載為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被告等業務專員係在電腦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愛情公寓或電話行銷方式與男性投資人接洽,起訴書贅載前往高雄火車站或機場前假稱製作旅遊問卷調查,並誤載為學生,均應予更正。 2附表一編號37甲j○雖指認係由甲v○及自稱表姊之甲w○共同向其行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語。然查,公訴人起訴認係被告乙E○、甲v○共同向甲j○行銷未上市公司股票乙情,為被告乙E○、甲v○所不否認,且依被告乙E○所持有之扣案物,亦包含證人甲j○之客戶資料卡(扣案物卷第246 頁),顯見證人甲j○係由被告乙E○所負責之客戶至明,故證人甲j○於警詢中指認係受自稱表姊之被告甲w○所推介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語,應係有所誤認。附表一編號118 乙c○部分,起訴事實雖係記載購買未上市股票之時間,是在97年7 月間(起訴書第10頁)。惟依被告辰○○、甲v○所記載乙c○客戶資料卡,內容均載明係94 年7月份(扣押物卷第245 頁背面)。可見係明顯誤載,應予更正。 ㈣按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1本案被告甲t○、甲w○自92年3 月間起,透過金騰公司經理及女性業務專員,從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證券詐偽犯行,另以詐術代為銷售AIIT商品。被告乙戌○明知上情仍擔任總務雜項工作,例如採買營業用品、維修電腦、繕打AIIT規劃書(含其於附表一編號14、106 、114 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款之用,或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故被告乙戌○雖未全程參與或實施從事證券買賣詐欺之行為,然既係透過金騰公司經理即被告乙乙○等人,女性業務專員即被告甲巳○等人從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證券詐偽犯行,參諸前開說明,於犯意聯絡之範圍內仍應論以共犯,並不以確有參與虛偽或詐欺買賣公司股票之行為為限。 2被告甲F○明知金騰公司非法販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仍負責紀錄股票買進、賣出、提撥公積、獎金及分紅計算、雜項等收支之會計事項、薪水預支、發放、勞健保等,協助甲t○、甲w○以金騰公司名義為未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之業務,又被告甲t○、甲w○係透過總務乙戌○、金騰公司經理即被告乙乙○等人,女性業務專員即被告甲巳○等人從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故依前開說明,被告甲F○亦應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範圍論以共同正犯。故被告甲t○、甲w○、乙戌○、甲F○各與附表一所示行銷之行為人所犯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間;被告甲t○、甲w○、乙戌○各與附表一所示行銷之行為人所犯之證券詐偽罪、附表四㈠所示行銷之行為人所犯之詐欺取財罪間,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 1被告甲t○等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行為,係於單一業務犯意下,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 2被告甲t○等人各就附表一編號41k○○、100 庚○○、101 曾仁峰、102 甲m○、107 O○○、117 i○○、119 洪佳良、120 T○○、12 2曾茂偉、124 乙辰○、125 乙巳○先後2 次買賣有價證券為虛偽或詐欺之行為;就附表四㈠編號3 乙○○先後以詐術販賣AIIT商品之行為;就附表一編號120 、附表四㈠編號18T○○,以詐術先後販售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為接續犯。 3被告甲t○、甲w○、乙戌○、與附表一編號1 至59所示之行銷之行為人即被告乙乙○、辰○○、乙E○、甲巳○、乙寅○、甲O○、甲i○、乙癸○、甲V○、甲L○、甲X○、甲R○、甲v○(乙宇○、乙A○、乙己○於該期間只有1 件,乙甲○、甲U○於該期間尚未參與),各於92年3 月間止至95 年7月1 日前多次所犯證券詐偽罪間,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所為,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4渠等就附表一編號1 至59及編號118 所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及連續證券詐偽罪間;就附表一編號60至117 及119 、121 至127 所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及證券詐偽罪間;就附表一編號120 、附表四㈠18所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證券詐偽罪及詐欺取財罪,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連續證券詐偽罪。 5被告甲t○、甲w○、乙戌○所犯前開連續證券詐偽罪、76次證券詐偽罪、23次詐欺取財罪;被告乙乙○所犯前開連續證券詐偽罪、53次證券詐偽罪、1 次詐欺取財罪及侵占罪;被告乙E○所犯前開連續證券詐偽罪、5 次證券詐偽罪、7 次詐欺取財罪;被告辰○○所犯前開連續證券詐偽罪、10次證券詐偽罪、12次詐欺取財罪;被告甲巳○所犯前開連續證券詐偽罪、13次證券詐偽罪、1 次詐欺取財罪;被告乙寅○所犯前開連續證券詐偽罪、3 次證券詐偽罪;被告甲U○所犯1 次證券詐偽罪、5 次詐欺取財罪;被告甲O○所犯前開連續證券詐偽罪、4 次證券詐偽罪、5 次詐欺取財罪;被告甲i○所犯前開連續證券詐偽罪、16次證券詐偽罪;被告乙宇○所犯1 次證券詐偽罪、1 次詐欺取財罪;被告乙癸○所犯前開連續證券詐偽罪、13次證券詐偽罪;被告甲V○所犯前開連續證券詐偽罪、6 次證券詐偽罪、3 次詐欺取財罪;被告甲L○所犯前開連續證券詐偽罪、19次證券詐偽罪、1 次詐欺取財罪;被告甲b○所犯3 次詐欺取財罪;被告乙A○所犯2 次證券詐偽罪、5 次詐欺取財罪;被告乙己○所犯4 次證券詐偽罪;被告甲X○所犯前開連續證券詐偽罪、4 次證券詐偽罪,均犯意有別,時地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不另無罪: (一)公訴意旨與罪嫌— ㈠被告甲F○明知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竟與被告甲t○、甲w○、乙戌○基於犯意聯絡,由金騰公司對外訓練經理、業務專員,利用前述手法,向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推銷未上市公司股票,致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購買,因認: 1被告甲F○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證券詐偽罪、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嫌(其餘被告所涉犯證券詐欺罪部分,詳如有罪部分論述)。 2被告甲巳○對於v○○部分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證券詐偽罪、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 3被告乙乙○對於附表一編號16甲黃○、43癸○○第二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行為,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證券詐偽罪、第339 條第1項 詐欺取財罪嫌。 4被告甲t○、甲w○、乙戌○、乙乙○、乙E○、辰○○、甲巳○、甲U○、甲V○、甲O○、甲L○、乙己○、乙宇○、甲R○、甲i○、乙寅○、乙癸○、甲v○、乙A○、乙甲○對於附表一編號5 甲午○、6 甲地○、7 丙○○、8 甲卯○、11乙亥○、14K○○、15甲酉○、24甲寅○、28壬○○、34乙a○、36巳○○、38甲庚○、48甲n○、49甲r○、50乙Y○、51甲甲○、52乙O○、57酉○○、58s○○、70甲子○、76吳育誌、78乙W○、79梁興閣、82o○○、91甲P○、94甲q○、102 甲m○、103 q○○、108 黃○○、116 y○○、122 乙未○、124 乙辰○、126 甲戊○部分,另涉犯詐欺取財罪嫌。 ㈡被告甲t○明知AIIT公司未經金管會同意,不論是否經AIIT公司授權,均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AIIT之境外基金,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即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銷售境外基金之犯意聯絡,竟利用其所任職或虛設之夆巽、金騰公司,與甲w○、乙戌○基於犯意聯絡,對外銷售AIIT境外基金,致附表四㈠所示之T○○等人陷於錯誤,因而購買如附表四㈠所示之AIIT境外基金,甲t○等人因而得獲得AIIT所給付之佣金。因認被告等人(不含甲F○)涉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 項、第107 條第2 款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嫌。 ㈢被告乙乙○於92年3 月23日,在高雄市某處,向甲J○推銷購買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70萬元,甲J○同意購買,並委由乙乙○代向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貸款90萬元,及申辦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將上開高雄二信、世華銀行存摺、印鑑交由乙乙○辦理購買股票事宜,詎乙乙○未經甲J○同意,竟隨意動用存摺內之149,600 元(其中10萬元業經判定有罪),挪為己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侵占罪嫌。 (二)關於公訴意旨㈠之認定— ㈠公訴意旨㈠⒈部分: 1被告甲F○於金騰公司內擔任會計,從事記帳支付水電等雜費,整理AIIT客戶資料、契約書審查工作、輸入公司財務報表、影印文宣資料、計算薪資之工作,並固定每月領取28000 元薪資,並未對外推銷金騰公司之產品,直接對被告甲t○負責乙情,已如前述。又依證人辰○○、乙戌○、乙寅○、乙癸○、乙己○、甲X○於警詢中均陳稱:不知道甲F○之工作內容,只知悉其工作為會計等語;證人乙乙○、乙E○於原審證稱:甲F○從未與我們一起開過公司業務會議等語(D5卷第12、14頁);又附表一、四㈠㈡所示之投資人並無經由被告甲F○所行銷始購買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或被告甲F○曾參與收款等行為,業經該等投資人證述在卷,足見被告甲F○之工作僅為金騰公司內部處理文件、會計事項之行政工作,並未接觸業務之相關工作,是其是否知悉金騰公司之以上開角色扮演、偽作交往而取得信賴關係、或以不實之利多消息欺罔、虛偽販賣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之行銷手法,自非無疑。況且被告甲F○係領取固定薪水,並非如行銷之業務專員依業績按比例抽取佣金作為薪資收入,益見其工作與對外行銷之業務無涉。故被告甲F○所辯不知業務專員之行銷手法等語,尚非無據。 2至被告甲t○於偵查中供稱:甲F○知道公司的經營模式(B2卷第30頁);被告甲w○於偵查中供稱:被告甲F○知道我們在做什麼,賣股票的收入是她在處理,記載專員、經理的績效也是她在處理等語(B1卷第347 頁)。惟所謂公司之經營模式內容究竟包含之範圍為何,是否包含業務員之行銷手法,或僅知悉金騰公司以之業務係對外販售未上市公司股票或代購AIIT商品,藉此以價差或抽佣金獲利,恐非無疑。故難遽以上開被告甲t○、甲w○於偵查中證述之內容,作為對被告甲F○不利之認定。警方雖以被告甲F○為受執行人,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5 樓執行搜索,扣得客戶資料表、工作檢討與報告、績效表、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扣案物卷第348 至352 、362 至374 頁),該等資料上載有業務專員以假名擔任B 角色與投資人聯絡狀況。惟查,被告甲F○迭於警詢、原審供稱:該處是公司所承租,不是我的住處,只有甲t○、甲w○要我放東西時,我才會到那裏等語,核與被告甲t○於原審所稱: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5 樓是賣健康食品時堆置商品所使用的倉庫,是我去租用,並無人居住等語(D7卷第266 頁)一致。且經原審依職權查詢被告甲F○之戶籍地,自79年7 月3 日迄今均設籍在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而上開高雄市○○○路00巷00號5 樓地址並無人設籍,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參(D7卷第224 、225 頁)。是被告甲F○辯稱上開建國一路處所,係由金騰公司所承租之倉庫,並非其住處,即非虛妄,應堪採信。自不得以警聲請搜索票時,逕行推認該處為甲F○住處,並以被告甲F○為被執行人,即得遽認上開建國一路處所為被告甲F○住處,在該處所查扣之物品均為被告甲F○所有,或其知悉該等扣案資料之內容。此外,公訴人並無提出其他之證據,足資佐證被告甲F○知悉公司業務專員以上開虛偽、欺罔之行銷手法,販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故難認被告甲F○與被告甲t○、甲w○、乙E○、乙乙○、辰○○、甲巳○、甲U○、甲V○、甲O○、甲L○、乙己○、乙宇○、甲R○、甲i○、乙寅○、乙癸○、甲v○、乙A○對於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具有證券詐偽罪、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㈡公訴意旨㈠⒉部分: 1被告甲巳○並無參與推介附表一編號10v○○購買東王微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 張之事實,業據證人v○○於原審當庭指認時表示:我對於於網路上與我認識,向我推介購買股票之人,我不太有印象,製作警詢筆錄時,已經隔一段時間,我憑印象指認的,該名女子有戴眼鏡等語(D2卷第351 頁),足見證人v○○所憑指認該名女子之特徵為「配戴眼鏡」。觀以證人v○○於警詢中之指認照片,僅有被告甲巳○戴有黑框眼鏡,其餘被告照片均無配戴眼鏡之情形,可知證人v○○於警詢中係依眼鏡之特徵,而指認被告甲巳○。然證人v○○於原審當庭指認甲巳○時表示:好像沒有看過甲巳○,自稱甲v○之人有戴眼鏡,我於警詢指認應該是認錯人等語(D2卷第353 頁),益徵證人v○○係單憑眼鏡之特徵辨認行銷之業務員。而眼鏡為配件之一種,可隨時配戴或拿下,以改變不同造型,故證人v○○單憑眼鏡而為之指認,自難憑信。 2又證人v○○於警詢及原審均證稱:我在奇摩交友認識自稱「甲v○」之網友,後來在MSN 聊天,之後約出來吃飯,「甲v○」就介紹自稱表姊的乙E○聊一些未上市股票的事等語(E2卷第1441頁,D2卷第351 頁),足見與向證人v○○行銷之業務員,自稱「甲v○」。又酌以扣案之v○○客戶資料卡所示(扣案物卷第248 頁),『負責人:B :靖梅』;而扣案之客戶資料卡上書寫負責人為「靖梅」者,另有附表一37甲j○、39乙b○、45甲e○、49甲r○、118 乙c○之投資人,且該等投資人確經由被告甲v○所行銷而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乙節,此經被告甲v○直陳不諱,並有上開乙c○等人於警詢、原審中之指認可稽(D1卷第424 至433 頁,D3卷第322 反頁,D2卷第371 頁) ,另參酌客戶資料卡係業務員與客戶交往之過程,係為交由主管審核,自無填寫假名之必要,足見客戶資料卡上所寫之「靖梅」確指被告甲v○無誤。勾稽上情以觀,向證人v○○行銷未上市公司股票之女子應為被告甲v○至明,證人v○○於警詢中憑照片指認為甲巳○,應屬有誤。準此,檢察官依證人v○○於警詢中指認,認被告甲巳○向附表一編號10v○○行銷未上市股票,容有誤會。 ㈢公訴意旨㈠⒊部分: 附表一編號16甲黃○、43癸○○曾分別因被告乙乙○以詐術行銷方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惟渠等第二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係分別經甲X○、乙癸○自行於相當時日後,再度行銷,始復決意購買,業據證人甲黃○、癸○○證述明確(附表一編號16、43卷證出處欄),故難認被告乙乙○與甲黃○、癸○○第二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相關,而有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證券詐偽罪、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 ㈣公訴意旨㈠⒋部分: 另被告甲巳○、甲V○、甲O○、甲L○、乙己○、乙宇○、甲R○、甲i○、乙寅○、乙癸○、甲v○、乙A○、乙甲○、乙乙○、乙E○、辰○○,於招攬附表一編號5甲午 ○、6甲地○、7丙○○、8甲卯○、11乙亥○、14K○○、 15甲酉○、24甲寅○、28壬○○、34乙a○、36巳○○、38甲庚○、48甲n○、49甲r○、50乙Y○、51甲甲○、52乙O○、57酉○○、58s○○、70甲子○、76吳育誌、78乙W○、79梁興閣、82o○○、94甲q○、102甲m○、103q○○、108黃○○、116y○○、124乙辰○、126吳家華購買葛萊士公司等未上市公司股票時,僅以前開A、B、C角色扮演 之方式,並告知獲利甚佳、即將於短期間內上市,並未向該等投資人表示可與B角色即女性業務專員共同營造美好的未 來生活,客觀上足使該等投資人因有長期深入交往空間而產生信任,對於自稱與該等業務員具有親屬或朋友關係之A角 色產生信任關係,認為所提供之訊息正確無訛乙情,業據該等投資人證述明確(附表一編號5 、6 、7 、8 、11、14、15、24、28、34、36、38、48、49、50、51、52、57、58、70、76、78、79、82、94、102 、103 、108 、116 、124 、126 投資人之證述及卷證出處所示),應堪認定。又各種投資,必定存在相當之風險,此乃一般社會大眾均可輕易認知之經驗法則,故當然會就所得資訊加以評估、判斷方決定投資。被告甲巳○等人雖以角色扮演等方式,告知上開投資人購買該等未上市公司股票可獲取高額利益等情節,惟被告與投資人僅有數面之緣,且未以可長期交往與投資人建立一定之信賴關係,客觀上不足當然使投資人因信賴關係而陷於錯誤,故難認被告甲巳○、甲V○、甲O○、甲L○、乙己○、乙宇○、甲R○、甲i○、乙寅○、乙癸○、甲v○、乙A○、乙甲○、乙乙○、乙E○、辰○○與被告甲t○、甲w○、乙戌○對上開投資人行銷未上市股票之行為,構成詐術,而得以詐欺取財罪相繩。 ㈤綜上結論: 本件公訴人之舉證,尚不足證明被告甲F○、甲巳○、乙乙○涉有上開犯嫌;被告甲t○、甲w○、乙戌○、甲巳○、甲V○、甲O○、甲L○、乙己○、乙宇○、甲R○、甲i○、乙寅○、乙癸○、甲v○、乙A○、乙乙○、乙E○、辰○○對於附表一編號5 甲午○、6 甲地○、7 丙○○、8 甲卯○、11乙亥○、14K○○、15甲酉○、24甲寅○、28壬○○、34乙a○、36巳○○、38甲庚○、48甲n○、49甲r○、50乙Y○、51甲甲○、52乙O○、57酉○○、58s○○、70甲子○、76吳育誌、78乙W○、79梁興閣、91甲P○、94甲q○、102 甲m○、103 q○○、108 黃○○、116 y○○、122 乙未○、124 乙辰○、126 吳家華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此部分既不能證明上列被告涉犯該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所起訴被告甲F○與公訴人所認涉犯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 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被告甲巳○就v○○部分之犯罪事實,犯罪時間於94年3 月上旬;被告乙乙○就甲黃○、癸○○第2 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部分之犯罪事實,犯罪時間係分別於94年6 月、94年3 月,與渠等於92年3 月間止至95年7 月1 日所犯之證券詐偽罪間,有想像競合、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又被告甲t○等上列被告,公訴人所認涉犯詐欺罪之犯行,與渠等所犯證券詐偽罪間,為法規競合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關於公訴意旨㈡㈢之認定— ㈠公訴意旨㈡部分: 按投顧法所稱之境外基金指於中華民國境外設立,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者;又按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如違反本條規定,應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5 千萬元以下罰金,投顧法第5 條第6 款、第16條第1 項、第107 條第2 款規定甚明。故必所銷售之標的為該法所規範之「境外基金」,始為處罰之範圍。然依扣案之AIIT計劃規劃書包含保單受保人、忠誠紅利附約、保證死亡利益附約,該商品並非證券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非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 條第6 款所稱之境外基金,較類似國內現行連結境外基金之投資型保單架構。而投資型保單架構,具有保單連結投資標的之特性,雖所附基金中英文對照表,查曼氏基金公司所列之基金,並非經金管會核准在我國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惟未經金管會許可居間、代理、銷售AIIT計畫,尚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適用,復有金管會100 年7 月5 日金管證投字第000000000 號函、同年9 月2 日金管證投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D2卷第314 頁至第315 頁、D3卷第27頁至第28頁)。故可知上開被告等人所行銷所稱「AIIT境外基金」應屬連結境外基金之投資型保單,屬境外保險之一種,而非投顧法所指之境外基金,自無同法第16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故公訴人認被告等人就公訴意旨㈡部分,涉犯投顧法第16條第1 項、第107 條第2 款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嫌,容有誤會。從而,本件公訴人之舉證,尚不足證明被告等人對於附表四㈠所示之人有何非法銷售境外基金之犯行,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甲巳○等人涉犯該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所起訴被告涉犯此部分之犯行,與渠等就附表四㈠所犯詐欺取財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公訴意旨㈢部分: 1證人甲J○於警詢及原審雖稱:二信帳戶內被提領27000 元、4600、36000 、9000元之款項流向不明,應為乙乙○所侵占等語。然此為被告乙乙○所否認,並辯稱:高雄二信帳戶27000 元是銀行保管費,至於4600元、36000 元、9000元也是銀行貸款手續費及代辦費云云。經查,證人甲J○所證:當初乙乙○幫我去辦理貸款時,有預計扣除貸款手續費3 、4 萬元,有銀行代辦費用、集中保管費用,雖沒有提到證券交易稅,但如果扣除也是可以接受等語,核與被告乙乙○前開所辯:本件係委由代辦需支付代辦費用等語相合,足認 本件貸款應另需支出代辦費用,堪予認定。惟依前開高雄二信帳戶明細,扣除之費用為貸款銀行必要扣取費用,並未包含委由民間貸款之代辦費及證券交易稅,而以委託民間貸款代辦費所抽取之百分比不等(多在3 %以上),證券交易稅為股票交易之千分之3 即2100元之情形觀之,被告乙乙○辯稱所提領之4600元、36000 元、9000元,共49600 元,提係領交付貸款代辦費等其他費用,應屬非虛,洵堪採信。 2至證人甲J○雖於原審改稱:當初乙乙○是告訴我他拿二信及世華銀行所提領之14萬元去買2 張暐翔公司股票等語,惟與其於警詢所證已有不符,非無疑義。況甲J○貸款另需支付貸款之代辦費,業經認定如前。佐以證人甲J○至原審證述已距案發近10年,而警詢時距本案發生時間較為接近,記憶應較為深刻、清楚,故其警詢所為之證述,應較為可採,足認證人甲J○此部分證述應係記憶有誤所致,難以作為對於被告乙乙○不利之認定。末高雄二信帳戶於92年3 月26 日所扣除之27000 元為銀行之信保費用,業經認定如前,故告訴人即證人甲J○證稱為被告乙乙○所侵占,尚難採信。基此,被告乙乙○應係藉其持有證人甲J○高雄二信、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印鑑之機會,擅自提領10萬元侵占入己,雖堪認定,但逾此部分(即49600 元)本原判決無罪,但此部分之犯行,與上開10萬元侵占罪部分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上訴說明— 一、撤銷改判部分: (一)原判決以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原判決就被告所犯數罪部分未及比較新舊法,即有未洽。是就詐欺、侵占等罪,原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自不得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又所列得易科罰金各罪間,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分別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並就各該罪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審均未及適用而漏未上開諭知、併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諭知,皆有未洽。 ㈡被告乙甲○自始即辯稱不認識o○○,原審未傳訊到庭,僅判決理由論述:被告乙甲○於準備程序中,對於o○○行銷未上市公司股票乙節並不爭執(D2卷第57至59、第172 頁),遽以所辯不採而論以罪刑(原審判決書第40書)。但檢閱上開卷證,並無被告乙甲○對o○○部分不爭執之記載或陳報,已有理由不依證據之違法,且此部分亦查無實據,將於無罪部分後述,自有未當。 ㈢附表一編號118 乙c○部分,依被告辰○○、甲v○所記載乙c○客戶資料卡,內容均載明係94年7 月份(扣押物卷第245 頁背面)。原判決仍依起訴事實所載,而認定係發生在97年7 月間,此非但涉及事實認定,且關乎罪數之判定,容有疏誤。 ㈣本件依據檢察官起訴之事實,係指被告乙乙○侵占149600 元。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被告僅侵占10萬元。則其有罪裁判之範圍已經減縮,原審僅以起訴事實容有誤會,而予更正,卻對於檢察官逾此部分(即49600 元)所為訴訟上之請求,如何處斷,並未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自與彈劾主義原則有違,並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 (二)被告乙甲○上訴否認有行銷股票予o○○;被告甲v○、辰○○上訴謂附表一編號118 之犯罪日期並非97年,而係94年,而應依連續犯以一罪論,均有理由。其他被告上訴雖無理由,已詳如前述,檢察官上訴以原審對於被告甲t○、甲w○、乙乙○、乙E○、辰○○量刑失之輕縱,亦無理由。但原判決仍有上列㈠㈣之違失,仍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詳如主文第一項所列部分均撤銷改判。 ㈠審酌被告甲t○、甲w○成立未經登記之金騰公司,並邀集乙戌○擔任總務,對外招募經理、業務員,並安排教育訓練課程,訓練經理、業務員以上開虛偽不實之言語,或以偽作交往、角色扮演之欺罔手法,利用投資人對於金融及證券交易市場知識不足、與女業務員之間感情信賴關係,銷售AIIT商品,藉此牟取利益,致投資人求償無門,事後又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以渠等為主謀,並以具有組織性之模式犯案,參與時間甚長,惡性最重;被告乙戌○雖明知金騰公司以詐欺之方法銷售AIIT基金,仍擔任總務之工作維持公司內部之運作,並參與部分收款之行為,然審酌其係領取固定之薪資,所獲得之利益非鉅,又未實際向投資人為行銷;被告乙乙○、乙E○、辰○○、甲巳○、乙寅○、甲U○、甲O○、甲i○、乙宇○、乙癸○、甲V○、甲L○、乙甲○、甲b○、洪巧倫、乙A○、乙己○、甲X○、甲R○、甲v○為貪圖佣金報酬,對於附表四㈠所示投資人並無交往意思之情況下,仍以上開虛偽或詐欺之手法遊說投資人以自有資金或貸款購買AIIT商品,金騰公司因而能藉此獲利,擴大其經營之規模;對於附表一關於辰○○、甲v○所示95年7 月以前投資人之損害;次考量被告乙乙○、乙E○、辰○○位居經理,抽取佣金比例較高,分擔情節較重,惡性次之,及被告乙乙○另藉機侵占投資人甲J○交付之投資款10萬元;其餘擔任業務專員之被告,均屬年輕識淺,未能深入探究行銷手法之適法性,為圖微利,盲從附和,分得報酬比例較低,分擔情節最輕;復審酌僅有被告乙A○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其餘均矢口否認,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又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分毫;並審酌上開被告就本案參與及職務分擔之程度、獲利情形、生活及工作狀況(詳本院卷二第330 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至第15項所示之刑。 ㈡被告乙乙○所犯事實二所示之侵占罪,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復查無不得減刑之情,爰依該條例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原條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而上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修正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部分,適用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又依修正刑法第50條之規定,被告所犯刑法詐欺取財罪、侵占罪,其法定本刑均為最重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原審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五月或三月不等刑期,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準此,自不得與另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即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再上開所犯詐欺取財罪數罪間,既經原審分別判處上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分別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並就該數罪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維持原判部分: (一)原判決就被告甲t○、甲w○、乙乙○、乙E○、辰○○(附表一編號118 除外)、乙戌○、甲巳○、乙寅○、甲U○、甲O○、甲i○、乙宇○、乙癸○、甲V○、甲L○、乙A○、乙己○、甲X○、甲R○、甲b○所犯證券詐偽罪及被告甲F○所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75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 款、第56條規定,並審酌: ㈠被告甲t○、甲w○成立未經登記之金騰公司,並邀集甲F○擔任會計、乙戌○擔任總務,對外招募經理、業務員,並安排教育訓練課程,訓練經理、業務員以上開虛偽不實之言語,或以偽作交往、角色扮演之欺罔手法,利用投資人對於金融及證券交易市場知識不足、與女業務員之間感情信賴關係,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藉此牟取高額利益,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健全發展,並致投資人紛紛以自有積蓄或舉債投資,血本無歸,現今經濟生活受到莫大影響,甚而背債度日,迄今復未返還投資人分文,致投資人求償無門,事後又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以渠等為主謀,並以具有組織性之模式犯案,參與時間甚長,惡性最重;被告乙戌○雖明知金騰公司以詐欺或虛偽之方法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仍擔任總務之工作維持公司內部之運作,並參與部分收款之行為,然審酌其係領取固定之薪資,所獲得之利益非鉅,又未實際向投資人為行銷; ㈡被告甲F○明知金騰公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猶擔任會計,對公司之經營具有莫大貢獻,且參與期間甚長,惟念及其係為賺取每月係領取固定薪資28000 元,金額非多;至被告乙乙○、乙E○、辰○○、甲巳○、乙寅○、甲U○、甲O○、甲i○、乙宇○、乙癸○、甲V○、甲L○、甲b○、乙A○、乙己○、甲X○、甲R○為貪圖佣金報酬,對於證券業務不甚了解,且對於附表一所示投資人並無交往意思之情況下,仍以上開虛偽或詐欺之手法遊說投資人以自有資金或貸款購買為上市公司股票,金騰公司因而能藉此獲利,擴大其經營之規模;次考量被告乙乙○、乙E○、辰○○位居經理,抽取佣金比例較高,分擔情節較重,惡性次之;其餘擔任業務專員之被告,均屬年輕識淺,未能深入探究行銷手法之適法性,為圖微利,盲從附和,分得報酬比例較低,分擔情節最輕;復審酌僅有被告乙A○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其餘均矢口否認,多數被告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分毫(被告劉怡怜已分別與甲j○、甲o○達成各2 萬元之補償,亦與Q○○無補償和解,此有和解書在卷可稽);並審酌上開被告就本案參與及職務分擔之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各該罪之刑。 ㈢再說明被告甲F○所犯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其犯罪態樣自實行至行為終了具有延續或重複狀態,既經認屬集合犯,法律評價為一行為,論為一罪,自不得割裂,應以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時為始得認其犯罪完成,故其雖自92年3 月即開始參與金騰公司非法經營證券買賣之業務,雖於上開減刑條例規定適用日期即96年4 月24日前,然其至該減刑期日後即97年12月仍持續為相同之犯行,並經評價為一罪,故其犯罪完成時間應為97年12月,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並敘明相關扣案之物雖分別為被告所有(屬因金騰公司未登記為正式公司,欠缺法律上之人格,故公司所有物品,應屬負責人甲t○所有),業據渠等供述在卷,另有扣押筆錄附卷可佐,惟僅具證據性質,爰不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二)被告甲t○、甲w○、乙乙○、乙E○、辰○○、甲F○、乙戌○、甲巳○、乙寅○、甲U○、甲O○、甲i○、乙宇○、乙癸○、甲V○、甲L○、乙A○、乙己○、甲X○、甲R○、甲b○均提出上訴,意旨或否認詐欺誤信、或非係證券買賣、經營證券業務、或不認識某投資人、指認錯誤云云;檢察官上訴以原審對於被告甲t○、甲w○、乙乙○、乙E○、辰○○量刑失之輕縱,俱指摘原判決不當。 ㈠然原判決就上開論證,已綜合卷內所有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具體詳述各該犯行之論斷理由。被告等人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之論斷於不顧,猶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同一辯解,再事爭辯,實非可採。又原判決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具體審酌被告所為之目的,犯罪手段、情節與所生危害,及被告各別角色、地位、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所科處之刑,均核無不當。檢察官徒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至被告辰○○雖上訴指出關於附表一編號8 即原審判決書第105 頁「投資人之證述欄」中,已明確記載當時自稱乙己○的叔叔之人是被告乙乙○,以及對之表示股票半年後會上市大漲之人是乙乙○。但原判決竟於認定當時對之「行銷之行為人欄」內竟認定行銷之行為人係辰○○,顯有矛盾云云。惟附表編號8 被害人甲卯○於98年6 月18日警詢時,明確指認辰○○係自稱「陳珮瑜」女子之叔叔,並有指認紀錄可查(D5卷第3722頁)。原審判決之附表一編號8 關於許洺偉部分,顯係誤載,非不得更正,且不影響原判決所認定罪刑主體及罪數,是此部分上訴亦無理由。 ㈢參酌被告甲F○雖任職金騰公司會計工作,但領取固定薪資,並無業務獎金,亦未與其他被害人接觸,遑論參與其他不法作為,所造成之危害尚輕。觀之其無前科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且對於本件客觀事實均配合偵查機關交代明白,僅因求職謀生,一時失慮而罹刑典等情,認被告經此次偵審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日後必定對從事工作更加謹慎選擇,而不敢再犯,是認被告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又為督促被告明瞭法紀觀念,預防再犯,且能回饋社會以修復其犯行對法秩序之影響,本院認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款 之規定,併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2 場次,以示警惕。 (三)原判決上揭撤銷改判部分,本院原應就該部分與此上訴駁回部分定執行刑,但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已如前述。其中改判部分有得易科罰金部分,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不定其應執行刑。但就被告甲t○、甲w○、乙乙○、乙E○、辰○○、乙戌○、甲巳○、乙寅○、甲O○、甲i○、乙癸○、甲V○、甲L○、乙A○、乙己○、甲X○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均不得易科罰金之數罪;就被告甲b○所犯詐欺取財罪,均得易科罰金之三罪,依刑法第50條前段規定,並審酌上開罪名之規範之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有計劃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綜合判斷,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7項至第29項所示。再就被告甲b○部分,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伍、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與罪嫌: (一)關於再次行銷部分 ㈠被告乙乙○、辰○○就附表一編號68未○○、76a○○、91甲P○、92S○○、93甲Q○、99宇○○、106 乙辛○購買後,復因渠等行銷再次陷於錯誤,以面額1 萬元之4 至5 倍價錢認購以貸款或自有資金匯款至乙A○、乙宇○、辰○○、乙E○等人帳戶,向金騰公司購買上開公司之未上市股票,因認被告許洺偉、辰○○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證券詐偽罪、第175 條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㈡被告乙E○就附表四㈠編號5 甲g○,及被告辰○○就附表四㈠編號9 M○○第2 次購買AIIT金融商品部分,因其二人任職金騰公司經理,為該集團之核心成員,就其下線即業務專員乙A○、甲U○之後續行為,雖未參與,但因渠等完成詐騙後亦有抽取佣金,即使其二人未協助下線成員第2 次販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仍共同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關於附表四㈠㈡部分 被告甲t○明知AIIT公司未經金管會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AIIT之境外基金,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即基於非法經營、銷售境外基金之犯意聯絡,與甲w○、甲F○、乙戌○、乙乙○、乙E○、辰○○、甲巳○、乙寅○、甲U○、甲O○、甲i○、乙宇○、乙癸○、甲V○、甲L○、乙甲○、乙A○、甲b○、甲X○、甲R○等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對外銷售AIIT境外基金,由專員利用網路交友、問卷調查認識投資人後,以假名相約外出並假意交往後,由經理或其他專員偽作親戚討論投資事宜,假稱曾任財經記者或專業投資顧問,告知如欲與專員有共同未來就要懂得投資,現有不錯投資機會可獲利云云,致附表四㈠㈡所示之甲T○等人陷於錯誤,因而購買如附表四㈠㈡所示之AIIT境外基金,被告等人因而得獲得AIIT所給付之佣金。因認被告甲F○就附表四㈠㈡部分;被告甲t○、甲w○、乙戌○、乙E○、辰○○、甲巳○、乙寅○、甲U○、甲O○、甲i○、乙宇○、乙癸○、甲V○、甲L○、乙甲○、乙A○、甲X○就附表四㈡部分涉犯投顧法第16條第1 項、第107 條第2 款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及刑法第339 第1 項詐欺取財罪。 (三)其他各罪嫌部分 ㈠被告乙E○、辰○○、乙A○及乙宇○等人,提供渠等帳戶供金騰公司使用,以其四人各係該公司之經理或業務專員,應知悉公司未經合法設立登記,且該公司專施詐術騙取被害人,用顯不相當之價格購買未上市股票或境外金融商品,以從中獲取暴利等情,則該公司向渠等要求提供個人帳戶時,其四人應知悉或得預見,該公司將以其所提供之帳戶作為犯罪工具,以便提領被害人因受騙匯入渠等帳戶內之金錢,因認上列被告仍與被告甲t○等人共犯相關罪名。 ㈡被告甲L○於98年3 月17日在臺中市某處(起訴書誤載為97年9 月間在高雄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T○○偽稱借款週轉,致T○○陷於錯誤,因而交付35000 元予被告甲L○後,被告甲L○藉口分手即避不見面。因認被告甲L○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 ㈢被告乙甲○於96年5 月間,基於詐欺買賣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在交友網站上認識o○○,嗣於97年5 月份在高雄市某間咖啡廳見面時,一名自稱乙甲○叔叔許洺偉出現,偽未上市股票之獲利及營運狀況,其後乙甲○即力遊說o○○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o○○乃向銀行貸款而為投資,其後隨即斷絕聯絡。因認被告乙甲○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 1條第1 項第1 款證券詐偽罪、第175 條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本院經查: (一)關於再次行銷部分 ㈠附表一編號68未○○、76a○○、91甲P○、98S○○、93甲Q○、99宇○○雖曾經因乙乙○以詐術或虛偽行銷,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惟係相隔相當時日分別係經由業務專員乙癸○、乙己○、甲L○、甲巳○、甲i○自行再度推銷,始第2 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附表一編號106 乙辛○雖曾經由辰○○以詐術行銷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惟係因被告甲巳○自行於相當時日後,再度行銷方第2 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情,業據上開投資人證述明確(詳如附表一所示該等投資人卷證出處),故難認被告乙乙○就未○○、a○○、甲P○、S○○、甲Q○、宇○○;被告辰○○就乙辛○第2 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行為相涉,而有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證券詐偽罪、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 ㈡附表四㈠編號5 甲g○、9 M○○雖曾分別因被告乙E○、辰○○以詐術行銷方購買AIIT商品,惟第2 次購買AIIT商品係分別經乙A○、甲U○、甲L○自行於相當時日後,再度行銷,始復決意購買,業據證人甲g○、M○○證述明確(詳如附表四㈠編號5 、9 、18卷證出處欄)。縱其後因公司績效制度,乙A○、甲U○、甲L○所為行銷業績,會提撥一定之比例給付上線經理乙E○、辰○○。但被告乙E○、辰○○對上述犯行,並無犯罪之故意與行為,且收受公司分配之佣金報酬,與乙A○、甲U○、甲L○所為犯行,並無直接之影響,即難以共同正犯相繩。準此,尚難認被告乙E○、辰○○就甲g○、M○○復行購買AIIT商品有何詐欺取財、投顧法第16條第1 項、第107 條第2 款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之犯行。 (二)關於附表四㈠㈡部分 ㈠被告甲t○、甲w○、甲F○、乙戌○、乙E○、辰○○、乙乙○、乙甲○、甲V○、乙A○、乙寅○、甲O○、乙癸○、甲U○、甲b○、乙宇○、甲L○、宋佩青、甲i○係以角色扮演之方式,由經理或專員假稱擔任財經記者、投資顧問、親戚等角色扮演之方式,告知AIIT商品獲利頗豐之方式,向附表四㈡編號5 乙S○、1 3 乙壬○、14乙卯○、16乙L○、17A○○、18甲丙○、21u○○、23乙地○、24亥○○、25Z○○、26e○○、27子○○、29戊○○、30地○○、31己○○、34甲A○、41乙Q○、42乙宙○、43甲E○、44乙戊○、45乙申○、48甲S○、50B○○、53乙玄○、55寅○○購買AIIT商品。惟業務專員並未向投資人表示願意交往之事實;另係以單純向投資人表示AIIT商品獲利平穩、不錯、穩賺不賠等語,向附表四㈡編號6 乙B○、7 曾仁峰、8 宇○○、9 甲K○、10甲Q○、15乙午○、33甲C○、37甲a○、38L○○、39甲○○、40乙T○、49l○○、51t○○、53甲k○推介投資AIIT商品等情,業據各該投資人證述明確,應堪採信。 ㈡連結境外基金之投資型保單,往往隨著經濟發展或基金連結之產業走勢,及時勢之變化,而影響投資者獲利之多寡,伴隨著不確定性,一般行銷之人員,為獲取業績,必極力推銷、說明投資該等產品之好處作為其行銷手法;又以國內經濟勃發展之情況及投資理財觀念普及之程度,一般人社會大眾均能瞭解投資風險之概念,即獲利高,相對風險必然增加,被告等人與上開投資人僅有數面之緣,且無因男女朋友之交往等而致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而致聽聞此訊息即使人產生誤信,應經過己身一定之判斷、求證過程方決定投資,故縱被告甲U○等人告知投資人投資AIIT獲利頗豐、具有穩定利率、穩賺不賠等較為誇大之行銷手法,亦不足當然使投資人因而陷於錯誤,否則將有礙社會商業活動之正常發展。故被告等16人之上揭行銷手法,自仍與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至證人甲○○於警詢中證稱:被告乙宇○在言談中有透露有想交往之感覺等語;證人t○○證稱:被告乙E○言談中有透露想交往的感覺,有問我會不會在乎年紀比我大的女生,我回答他不在乎,我在MSN 網路上就答應他購買AIIT商品等語,表示被告乙宇○、乙E○係以交往之名義向渠等推銷AIIT商品,然由渠等之證詞並無法看出被告乙宇○、乙E○有何足以使人誤認兩人已有交往之基礎或使人誤信已交往中之事實,難以由證人甲○○、t○○有追求博取好感,而對方釋放部分善意,即可認被告乙宇○、乙E○以與渠等交往之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 ㈢又被告甲R○曾於網路上以即時通提供投資人購買AIIT資訊之事實,為被告甲R○所肯認屬實,並經證人甲W○、甲g○於警詢中證稱:有在即時通上向以甲R○名義之人交談關於投資AIIT之事明確,自堪認定。惟依證人甲W○所證:我於網路上認識甲O○後,他告訴我說他有要投資理財,並介紹他表姊助理以網路即時通與我對談介紹投資AIIT相關資訊等語;證人甲g○於警詢中證稱:乙A○要我投資AIIT之後,提供一個顯現為甲R○照片之即時通帳號給我,要如果有相關問題,就問該人等語。可認被告甲R○係單純提供AIIT商品之相關資訊,已難認其所述之內容有任何不實,足使他人陷於錯誤而構成詐術。雖證人甲W○、甲g○係因被告乙A○、甲O○假借交往,營造一定之信任基礎之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購買AIIT商品(詳如附表四㈠編號1 、5 ),然被告甲R○僅單純在公司內提供投資人洽詢AIIT之相關資訊,與甲W○、甲g○是否決意購買該AIIT商品無涉;況被告甲R○亦難藉由通話了解向其洽詢AIIT資訊之相對人為何。故難認被告甲R○曾透過電腦向甲W○、甲g○說明AIIT,即與實際行銷人乙A○、甲O○及乙E○有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三)其他各罪嫌部分 ㈠提供帳戶部分 1金騰公司並無帳戶,而以員工名義之帳戶作為公司營運帳戶之事實,業經證人即被告甲F○於原審供稱:公司沒有存摺,有因公司員工說要提款使用渠等之帳戶、存摺資料,我手上有掌管被告乙乙○、乙E○、辰○○、甲L○之存摺等語,核與被告乙E○於檢察事務官中供稱:上述之人為何要匯款到我的帳戶,因為該帳戶是應被告甲t○、甲w○要求提供給金騰公司作為人頭帳戶等語;被告乙宇○於警詢中供稱:我有將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借給甲X○匯款,但是用途我並不知情,另外有將該帳戶借給公司同事進行匯款不只一次,詳細數目我已經記不清楚了等語;被告乙A○於警詢中供陳:我的帳戶有交給經理,經理拿給誰使用,及提供給哪一個客戶匯款我就不清楚了等語相符。此部分事實,即堪以認定。 2而甲t○、甲w○或經理、同事向被告乙E○、辰○○、乙A○、乙宇○商借帳戶,是否告知係為因販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外、AIIT金融商品、境外保險等物,向投資人收款而需使用該帳戶,或是為向AIIT收取佣金,或供會計作帳使用,致被告乙E○、辰○○、乙A○、乙宇○已然知悉係供其他業務專員犯附表一編號83、108 、111 、119 、120 、122 、125 所示證券詐偽罪匯款使用,非無疑義。在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佐明下,尚難認渠等知悉或得預見其所提供之帳戶,係供金騰公司就附表一83、108 、111 、119 、120 、122 、125 所示投資人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匯款使用,而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 3又共同正犯間所謂之犯意聯絡,自係指共同正犯相互間合力完成犯罪行為之意思合致。至於在他人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之後,在他人不知情之情形下,直接利用他人犯罪行為之結果,或予以加工,藉以達成本身所欲完成之特定目的,因與該他人相互間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合致,亦無行為分擔,自不成立共同正犯。證券詐偽罪屬行為犯,已如前述,甲p○、黃○○、乙丑○、洪佳良、T○○、乙未○、乙巳○,經實際行銷之業務專員以詐術行銷該等未上市公司股票後,即同意購買,並交付訂金,業經該等投資人證述在卷(附表一各投資人卷證出處)。故該等業務員就證券詐偽罪之犯行業已完成,縱事後投資人匯款至被告乙E○、辰○○、乙A○、乙宇○之帳戶,該等被告僅為事後加功,難謂有有共犯之關係。 ㈡被告甲L○詐欺部分 被告甲L○堅決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有借錢,但沒有不與其聯絡,我願意還錢等語。證人T○○於警詢及原審證稱:甲L○於98年3 月17日表示需要借錢作為生活費用週轉,向我借款35000 元,說到3 月底領薪水時會還給我,所以我用郵局提款卡交付35000 元予甲L○,本來她向我借錢時,我有猶豫,但是因為甲L○生氣的問我說錢要不要借她,所以我就答應借款等語。足見證人T○○將上開借款交付被告之初,係因被告急需用錢,基於兩人為朋友關係,並考量被告甲L○債信後,方為決定承擔借錢之風險與利益,是被告甲L○以借款為由,是否即使T○○陷於錯誤而為財產給付,已非無疑。又公訴人並未舉出被告甲L○於借款之初,係明知己無力償還,而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自難單以被告甲L○至今尚未還款,事後債務債務不履行之事實,即推定其自始即有詐欺取財之故意。 ㈢被告乙甲○詐偽部分 證人o○○於警詢時固指認其於96年5 月間,在網路上認識編號9 之照片(即被告乙甲○),往來後灌輸其投資未上市股票云云。惟於本院到庭證稱:不太認得,當時見面不超過5 次,她說是在某服飾店工作等語。且對於本院質疑既有男女交往,何以毫無印象,證人亦未細說原由,更未表明以警詢指認為準,已生疑義。而被告乙甲○於96年5 月間,尚在東方技術學院就讀,並未投入職場,此有被告乙甲○提出學士學位證書所載之畢業日期,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可據(本院卷二第38至39頁),亦核與所述服飾店工作之特徵不合。而被告乙甲○於原審已一再說明不認識o○○,且依其警詢所供:交易成功的客戶名稱,會記載在筆記本上等語,本院就所查扣被告之筆記本6 件,及客戶資料表16張,均查無o○○之姓名。在別無相關旁證佐憑下,其警詢所為之指認憑信已低,自不能單憑此唯一指認,遽認其指認確屬可信。三、上訴說明: (一)綜上所述,上揭無罪部分,檢察官所為之舉證,尚不足證明被告等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前開犯行,自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關於被告乙甲○附表一編號82部分犯行,原審未予詳斷,論處被告乙甲○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證券詐偽罪刑,尚有違誤。被告乙甲○上訴主張其不認識o○○,並未涉有附表一編號82之犯行等語,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暨定執行刑部分撤銷,改諭知被告乙甲○此部分無罪之判決,以臻適法。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洺偉、辰○○、乙E○就部分被害人第2 次受騙,已分得佣金,作為報酬,仍應成立共同詐欺取財罪,甚或收受贓物罪;被告乙E○等四人提供帳戶,自應知悉或「得預見」金騰公司將以其帳戶作為犯罪工具;關於附表四AIIT商品之銷售,既以假名角色扮演,並保證投資必有穩賺不賠,當然構成詐術;被告甲L○以假名向被害人T○○索借款項,嗣即避不見面,亦不歸還上述借款,亦即該當詐欺取財罪。另原判決就起訴書事實二漏未說明被告甲F○、乙戌○無罪之理由,亦未就被告甲w○說明無罪之理由,且就販售AIIT商品部分,於原判決理由伍、四、㈣竟漏列被告甲w○、甲F○及乙戌○等語,而指摘原判決不當。 (三)首先,關於上訴所指上揭漏未說明被告甲F○、乙戌○或甲w○無罪之理由,均於原判決書第78頁、第88頁加以敘明,並未漏加說明。至於原判決理由伍、四、㈣確漏列被告甲w○、甲F○及乙戌○,但此純係漏載,非不得予以補正,且不影響原判決所認定之結論,此部分上訴尚無理由。此外,原判決已綜合卷內所有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具體詳述何以無罪之理由。檢察官就此,並未提出其他適合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原審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因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於法洵無違誤。又關於再次行銷部分是否另成立收受贓物罪,因本件檢察官係起訴證券詐偽罪、詐欺取財等罪,此與收受贓物罪間,訴之目的及侵害行為之內容並不相同,亦即並不在起訴犯罪事實之同一性範圍內,自非本院得審判之對象。是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75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5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0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1條第5 款、第56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項、第11 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玲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史安琪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 有違反第20條第1 項情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 違反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投資人│投資時間及│ 犯罪事實 │行銷之行為│投資人之證述及卷證出處 │主文(行銷者證 │備 註 │起訴販售商│ │ │ │地點 │ │人 │ │券詐欺有罪部分│ │品之成員 │ │ │ │ │ │ │ │) │ │ │ ├──┼───┼─────┼───────┼─────┼────────────┼───────┼─────┼─────┤ │ 1 │甲J○│92年3月23 │於交友網站上陳│乙乙○ │我接到自稱是乙癸○打錯電│乙乙○共同連續│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日高雄市民│昕婕以化名「陳│乙癸○ │話聊天認識,她自稱「陳慧│犯證券交易法第│附表一編號│乙癸○ │ │ │ │權路某複合│慧君」佯作與屈│ │君」。92年3月23日乙癸○ │一百七十一條第│119 │ │ │ │ │式餐廳 │保誠交往,於左│ │與我約在高雄市民權路某家│一項第一款之詐│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複合式餐廳見面,席間自稱│偽罪,處有期徒├─────┤ │ │ │ │ │稱舅舅乙乙○認│ │是乙癸○之舅舅乙乙○前來│刑肆年肆月。 │計算式: │ │ │ │ │ │識後,共同偽稱│ │,與乙癸○談論投資購買未│乙癸○共同連續│股票賣出價│ │ │ │ │ │投資購買暐翔公│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乙乙○│犯證券交易法第│格-股票買│ │ │ │ │ │司未上市股票,│ │分析暐翔公司的前景看好,│一百七十一條第│入月平均價│ │ │ │ │ │將來要上市,可│ │目前每股100元左右,一年 │一項第一款之詐│格=53.36 │ │ │ │ │ │獲取高額利益,│ │後上市會大漲2倍以上,許 │偽罪,處有期徒│ │ │ │ │ │ │乙癸○亦偽稱有│ │洺瑋說乙癸○也有購買,又│刑叁年伍月。 │53.36×10 │ │ │ │ │ │購買該公司股票│ │說因為我與乙癸○交往,所│ │張×1000股│ │ │ │ │ │,致甲J○陷於│ │以他可以給我優惠,每股新│ │=533,600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臺幣70元,當時我表示沒有│ │元 │ │ │ │ │ │買暐翔公司股票│ │那麼多錢,乙乙○說可以幫│ │ │ │ │ │ │ │10張共新臺幣70│ │我辦理貸款,乙乙○及陳昕│ │ │ │ │ │ │ │0,000元(每張 │ │婕一直向我遊說且保證獲利│ ├─────┤ │ │ │ │ │新臺幣70,000元│ │,所以我最後還是決定購買│ │ │ │ │ │ │ │,嗣乙癸○交付│ │。隔天乙乙○帶了一位銀行│ │ │ │ │ │ │ │上揭公司股票10│ │行員幫我辦理對保及貸款新│ │ │ │ │ │ │ │張予甲J○。 │ │臺幣900,000元,購買10張 │ │ │ │ │ │ │ │ │ │共新臺幣700,000元的暐翔 │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92年6月 │ │ │ │ │ │ │ │ │ │16 日乙癸○將10張暐翔公 │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交付給我。因│ │ │ │ │ │ │ │ │ │為我發現我帳戶遭領出新臺│ │ │ │ │ │ │ │ │ │幣149,600元,經質問許洺 │ │ │ │ │ │ │ │ │ │瑋說有幫我再購買2張股票 │ │ │ │ │ │ │ │ │ │,但我拒絕要求退還,許洺│ │ │ │ │ │ │ │ │ │瑋即失去聯絡,之後我就找│ │ │ │ │ │ │ │ │ │不到乙乙○及乙癸○。(見 │ │ │ │ │ │ │ │ │ │E6 卷第4664頁至第4669頁)│ │ │ │ ├──┼───┼─────┼───────┼─────┼────────────┼───────┼─────┼─────┤ │ 2 │甲x○│92年5月中 │交友網站上宋佩│乙乙○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宋佩青,│甲巳○共同連續│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旬高雄市博│青以化名「玉琪│宋佩青 │她自稱「玉琪」,92年5 月│犯證券交易法第│附表一編號│宋佩青 │ │ │ │愛路三皇三│」佯作欲與梁國│ │中旬在高雄市博愛路三皇三│一百七十一條第│117 │ │ │ │ │家複合式餐│鵬交往,於左揭│ │家餐廳見面,甲巳○跟我 │一項第一款之詐│ │ │ │ │ │廳 │時、地介紹自稱│ │說要深入交往並規劃未來,│偽罪,處有期徒├─────┤ │ │ │ │ │舅舅乙乙○認識│ │說她有投資股票及基金,遊│刑叁年肆月。 │計算式: │ │ │ │ │ │後,共同偽稱暐│ │說我一起投資,並打電話請│ │股票賣出價│ │ │ │ │ │翔公司未上市股│ │她舅舅乙乙○前來。乙乙○│ │格-股票買│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抵達餐廳後與甲巳○不斷遊│ │入月平均價│ │ │ │ │ │,可獲取高額利│ │說我購買暐翔公司股票,宋│ │格=86.36 │ │ │ │ │ │益,致甲x○陷│ │珮青說如果不購買就不跟我│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交往,於是我答應購買,並│ │83.36×7張│ │ │ │ │ │購買暐翔公司股│ │與乙乙○簽立股票轉讓購買│ │×1000股=│ │ │ │ │ │票7張共新臺幣 │ │合約,我當時先交付新臺幣│ │583,520元 │ │ │ │ │ │700,000元(每 │ │20,000元,剩餘部分甲巳○│ │ │ │ │ │ │ │張新臺幣100, │ │說可以貸款購買,於是宋佩│ ├─────┤ │ │ │ │ │000元),惟自 │ │青打電話給高雄市第二信用│ │ │ │ │ │ │ │購買股票後,梁│ │合作社後,不久即抵達,並│ │ │ │ │ │ │ │國鵬即聯絡不上│ │拿出貸款委託書讓我填寫,│ │ │ │ │ │ │ │宋佩青與乙乙○│ │向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貸│ │ │ │ │ │ │ │。 │ │款新臺幣1,000,000元,銀 │ │ │ │ │ │ │ │ │ │行核貸後我匯款新臺幣 │ │ │ │ │ │ │ │ │ │680,000元至甲w○帳戶內 │ │ │ │ │ │ │ │ │ │。之後雖然有拿到暐翔公 │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7張但已遺失 │ │ │ │ │ │ │ │ │ │,且自購買股票後就無法聯│ │ │ │ │ │ │ │ │ │絡上甲巳○及乙乙○。後經│ │ │ │ │ │ │ │ │ │我上網查詢發現暐翔公司未│ │ │ │ │ │ │ │ │ │上市股票是毫無價值的股票│ │ │ │ │ │ │ │ │ │。(見E6卷第4623頁至第 │ │ │ │ │ │ │ │ │ │4625 頁、E6卷第4627頁) │ │ │ │ ├──┼───┼─────┼───────┼─────┼────────────┼───────┼─────┼─────┤ │ 3 │甲申○│92年7月28 │宋佩青以化名「│宋佩青 │我於92年6月25日與宋佩青 │ │補充理由書│宋佩青 │ │ │ │日高雄市中│宋可欣」佯作欲│乙乙○ │因打錯電話認識,當時她自│ │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正路某咖啡│與甲申○交往,│ │稱「宋可欣」,二人一直都│ │51 │ │ │ │ │廳 │於左揭時、地介│ │有保持聯絡,92年7月28日 │ ├─────┤ │ │ │ │ │紹自稱舅舅許洺│ │在高雄市中正路咖啡廳見面│ │計算式: │ │ │ │ │ │瑋認識後,共同│ │,宋佩青說他有事要去找她│ │股票賣出價│ │ │ │ │ │偽稱其暐翔公司│ │舅舅乙乙○,我跟他一起至│ │格-股票買│ │ │ │ │ │、臺灣微型影像│ │舅舅那裡談投資事宜,宋佩│ │入月平均價│ │ │ │ │ │公司顧問,可購│ │青說她跟她舅舅購買了股票│ │格=83.16 │ │ │ │ │ │買該公司未上市│ │,要過去舅舅那邊分紅,我│ │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看到宋佩青拿存摺給他舅舅│ │83.16×7張│ │ │ │ │ │市,可獲取高額│ │,然後我們3人一起談投資 │ │×1000股=│ │ │ │ │ │利潤,乙乙○亦│ │未上市股票相關事宜,宋珮│ │582,120元 │ │ │ │ │ │偽作交付宋佩青│ │青說如果要交往就要投資股│ │ │ │ │ │ │ │購買股票獲得之│ │票,以後生活才有規劃有保│ │ │ │ │ │ │ │利益,致甲申○│ │障,才會幸福美滿,又說許│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洺瑋是該公司顧問,股票會│ ├─────┤ │ │ │ │ │資購買暐翔公司│ │於2年內賺回來等語,極力 │ │ │ │ │ │ │ │未上市股票6張 │ │遊說我購買股票,並說若資│ │ │ │ │ │ │ │、臺灣微型影像│ │金不夠可以貸款,隨即有一│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名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鳳山│ │ │ │ │ │ │ │1張共新臺幣 │ │分行專員幫我辦理貸款新臺│ │ │ │ │ │ │ │698,577元(每 │ │幣750,000元,我將銀行存 │ │ │ │ │ │ │ │張約新臺幣 │ │摺、提款卡及印章都交給宋│ │ │ │ │ │ │ │99,797元,元以│ │珮青作為購買股票之用。92│ │ │ │ │ │ │ │下四捨五入),│ │年8月7日甲巳○在高雄市五│ │ │ │ │ │ │ │惟宋佩青交付李│ │福路某間餐廳交付我價值 │ │ │ │ │ │ │ │可望上揭公司股│ │698,577元之暐翔公司未上 │ │ │ │ │ │ │ │票後,隨即斷絕│ │市股票6張、臺灣微型影像 │ │ │ │ │ │ │ │聯絡。 │ │公司未上市股票1張、銀行 │ │ │ │ │ │ │ │ │ │存摺、提款卡及印章。購買│ │ │ │ │ │ │ │ │ │股票後即無法聯絡上甲巳○│ │ │ │ │ │ │ │ │ │及乙乙○。 │ │ │ │ │ │ │ │ │ │(見E3卷第2113頁至第2115 │ │ │ │ │ │ │ │ │ │頁、第2118頁) │ │ │ │ ├──┼───┼─────┼───────┼─────┼────────────┼───────┼─────┼─────┤ │ 4 │玄○○│93年8月底 │於交友網站上認│顏勝閔 │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甲X○│甲X○共同連續│補充理由書│顏勝閔(非│ │ │ │高雄市高雄│識甲X○,佯作│甲X○ │,見面幾次後甲X○答應要│犯證券交易法第│附表一編號│起訴之被告│ │ │ │高商前某間│與玄○○交往,│ │與我交往。93年8月底我與 │一百七十一條第│112 │) │ │ │ │咖啡店 │於左揭時、地介│ │甲X○在高雄高商前某間咖│一項第一款之詐│ │甲X○ │ │ │ │ │紹自稱父親友人│ │啡館用餐,席間甲X○父親│偽罪,處有期徒├─────┤ │ │ │ │ │顏勝閔認識後,│ │友人顏勝閔出現,與甲X○│刑叁年伍月。 │計算式: │ │ │ │ │ │共同偽稱顏勝閔│ │介紹未上市股票的獲利豐厚│ │股票賣出價│ │ │ │ │ │有內線消息,可│ │,顏勝閔說這是內線消息要│ │格-股票買│ │ │ │ │ │購買佳得公司未│ │保密,不要跟任何人提起,│ │入月平均價│ │ │ │ │ │上市股票,將來│ │我當時還在考慮尚未答應購│ │格=58.36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買。當天我開車送甲X○回│ │ │ │ │ │ │ │高額利益,致宇│ │家,甲X○在車上遊說我購│ │58.36×8張│ │ │ │ │ │晨豪陷於錯誤,│ │買股票,還說想不想跟她有│ │×1000股=│ │ │ │ │ │而出資新臺幣 │ │未來,之後又一直發簡訊遊│ │466,880元 │ │ │ │ │ │640,288元購買 │ │說我購買,最後我答應要購│ │ │ │ │ │ │ │佳得公司未上市│ │買,甲X○馬上就帶我去申│ │ │ │ │ │ │ │股票9416股(每│ │辦貸款新臺幣1,000,000元 │ ├─────┤ │ │ │ │ │張新臺幣68, │ │,並取走我的印章、存款簿│ │ │ │ │ │ │ │000元,起訴書 │ │。過了大約10天甲X○通知│ │ │ │ │ │ │ │誤載77萬元),│ │我說共買了8張股票共新臺 │ │ │ │ │ │ │ │二人因故爭執後│ │幣600,000元,7天後見面將│ │ │ │ │ │ │ │即失去聯絡。 │ │股票及印章、存款簿還我,│ │ │ │ │ │ │ │ │ │還告訴我說該股票將會發放│ │ │ │ │ │ │ │ │ │8,000元股利。7天後見面邱│ │ │ │ │ │ │ │ │ │歆茹就交付我佳得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10張(共9416股)及印│ │ │ │ │ │ │ │ │ │章、存款簿,我回家後看了│ │ │ │ │ │ │ │ │ │存款簿及交易明細內容,8 │ │ │ │ │ │ │ │ │ │張股票544,000元,另扣除 │ │ │ │ │ │ │ │ │ │購買股票新臺幣600,000元 │ │ │ │ │ │ │ │ │ │、甲X○借款新臺幣200,00│ │ │ │ │ │ │ │ │ │0 元外,另短少約新臺幣16│ │ │ │ │ │ │ │ │ │0,000元左右,我馬上質問 │ │ │ │ │ │ │ │ │ │甲X○為何存簿金額短少一│ │ │ │ │ │ │ │ │ │事,甲X○不悅我們發生爭│ │ │ │ │ │ │ │ │ │執後她就掛我電話,之後便│ │ │ │ │ │ │ │ │ │與我斷絕聯絡。我共損失約│ │ │ │ │ │ │ │ │ │新臺幣760,000元。(見E6 │ │ │ │ │ │ │ │ │ │卷第4491頁至4496頁) │ │ │ │ ├──┼───┼─────┼───────┼─────┼────────────┼───────┼─────┼─────┤ │ 5 │甲午○│94年1月22 │交友網站上林碧│乙E○ │我在網路即時通上認識林碧│乙E○共同連續│補充理由書│乙E○ │ │ │ │日高雄市三│玟化名「林嘉琪│甲V○ │玟,她自稱「林嘉琪」, │犯證券交易法第│附表一編號│甲V○ │ │ │ │皇三加複合│」,於左揭時、│ │94年1月22日在高雄市三皇 │一百七十一條第│38 │ │ │ │ │式餐廳 │地介紹自稱阿姨│ │三家複合式餐廳見面,見面│一項第一款之詐├─────┤ │ │ │ │ │乙E○認識後,│ │時甲V○一直跟我說購買未│偽罪,處有期徒│計算式: │ │ │ │ │ │共同偽稱阿姨是│ │上市股票會賺錢,並當場打│刑肆年。 │股票賣出格│ │ │ │ │ │理財專員,介紹│ │電話給她阿姨,不久自稱林│甲V○共同連續│-股票買入│ │ │ │ │ │葛萊士技公司未│ │碧玟阿姨的女子乙E○抵達│犯證券交易法第│月平均價格│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其自稱是理財專員,向我│一百七十一條第│=51.36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推銷未上市股票,說生化科│一項第一款之詐│ │ │ │ │ │ │利益之不實資訊│ │技公司是未來的趨勢,購買│偽罪,處有期徒│51.36×5張│ │ │ │ │ │,致甲午○因而│ │葛萊士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一│刑叁年肆月。 │×1000股=│ │ │ │ │ │出資購買葛萊士│ │定會大漲,我當場答應要購│ │256,800元 │ │ │ │ │ │公司股票5張共 │ │買5張價值新臺幣340,000元│ │ │ │ │ │ │ │新臺幣340,000 │ │,並請乙E○幫我辦理新臺│ │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幣450,000元的貸款。約一 │ ├─────┤ │ │ │ │ │68,000 元,林│ │個星期後,我打電話給劉怡│ │ │ │ │ │ │ │碧玟交付上揭股│ │伶請她將股票及我的存摺、│ │ │ │ │ │ │ │票予甲午○後,│ │印章寄給我,當天我就收到│ │ │ │ │ │ │ │隨即斷絕聯絡。│ │葛萊士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 │ │ │ │ │ │ │ │ │ │及印章,因為我沒收到存摺│ │ │ │ │ │ │ │ │ │又打電話給乙E○發現劉怡│ │ │ │ │ │ │ │ │ │伶、甲V○電話皆已停用。│ │ │ │ │ │ │ │ │ │(見E3卷第1793頁至1797頁 │ │ │ │ │ │ │ │ │ │、B2卷第279頁至280頁) │ │ │ │ │ │ │ │ │ │ │ │ │ │ ├──┼───┼─────┼───────┼─────┼────────────┼───────┼─────┼─────┤ │ 6 │甲地○│94年2月間 │甲O○以化名「│甲O○ │我於94年2月因甲O○打錯 │甲O○共同連續│補充理由書│甲O○ │ │ │ │某日在高雄│林明君」於左揭│辰○○ │電話聊天而認識,她當時自│犯證券交易法第│附表一編號│辰○○ │ │ │ │市楠梓某間│時、地介紹自稱│ │稱「林明君」,之後兩人經│一百七十一條第│58 │ │ │ │ │飲料店 │叔叔辰○○與李│ │常電話聯絡,某日於高雄市│一項第一款之詐├─────┤ │ │ │ │ │承明認識後,共│ │楠梓的某間飲料店見面,一│偽罪,處有期徒│計算式: │ │ │ │ │ │同偽稱叔叔為理│ │名自稱甲O○叔叔辰○○出│刑叁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財顧問,辰○○│ │現,其自稱理財顧問,跟林│辰○○共同連續│格-股票買│ │ │ │ │ │佯稱已替甲O○│ │君徽說她投資的股票獲利和│犯證券交易法第│入月平均價│ │ │ │ │ │投購股票獲利,│ │該公司的營運狀況,甲O○│一百七十一條第│格=32.22 │ │ │ │ │ │甲O○亦聲稱購│ │並一直遊說我投資。之後於│一項第一款之詐│ │ │ │ │ │ │買未上市股票,│ │某日在高雄市五福路的簡餐│偽罪,處有期徒│32.22×14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店見面時甲O○拿東王公司│刑肆年。 │張×1000股│ │ │ │ │ │獲取高額利益等│ │相關投資資料給我看,我感│ │=451,080 │ │ │ │ │ │不實資訊,致李│ │覺這家公司營運狀況好像不│ │元 │ │ │ │ │ │承明因而出資購│ │錯,且甲O○告知我該公司│ │ │ │ │ │ │ │買東王公司未上│ │在2年左右會上市每年會有 │ │ │ │ │ │ │ │市股票,惟林君│ │配額,故我決定購買。因我│ ├─────┤ │ │ │ │ │徽交付甲地○東│ │沒有那麼多錢,我將身分證│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印章交甲O○至臺東企銀│ │ │ │ │ │ │ │票12張、鴻益公│ │行辦理1,000,000元信用貸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2 │ │款,並由甲O○提領以便辦│ │ │ │ │ │ │ │張共新臺幣 │ │理購買股票。94年3月底林 │ │ │ │ │ │ │ │684,000元(每 │ │君徽郵寄給我東王公司未上│ │ │ │ │ │ │ │張約新臺幣 │ │市股票12張及鴻益公司未上│ │ │ │ │ │ │ │48,857元,元以│ │市股票2張,價值新臺幣 │ │ │ │ │ │ │ │下四捨五入元)│ │684,000元。甲O○在我購 │ │ │ │ │ │ │ │後,即失去聯絡│ │買股票後態度轉淡疏離我,│ │ │ │ │ │ │ │。 │ │後來因為聯絡不上我就沒有│ │ │ │ │ │ │ │ │ │聯絡她。(見E3卷第2298頁 │ │ │ │ │ │ │ │ │ │至2299頁) │ │ │ │ ├──┼───┼─────┼───────┼─────┼────────────┼───────┼─────┼─────┤ │ 7 │丙○○│94年2月20 │於交友網站上林│甲L○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甲L○,│甲L○共同連續│補充理由書│甲L○ │ │ │ │日高雄市 │巾愉化名「林鈺│乙乙○ │她自稱「林鈺琦」,94年2 │犯證券交易法第│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或車站附近│琦」,於左揭時│ │月20日在高雄市火車站附近│一百七十一條第│44 │ │ │ │ │ │、地介紹自稱姨│ │吃飯,席間自稱股市分析師│一項第一款之詐├─────┤ │ │ │ │ │丈乙乙○後與尤│ │之甲L○的姨丈乙乙○前來│偽罪,處有期徒│計算式: │ │ │ │ │ │奕勝,其姨丈自│ │,與甲L○討論投資未上市│刑叁年肆月。 │股票賣出價│ │ │ │ │ │稱是股票分析師│ │股票相關情事,我在旁邊聽│ │格-股票買│ │ │ │ │ │,表示投資葛萊│ │覺得好像很好賺的樣子,有│ │入月平均價│ │ │ │ │ │士公司未上市股│ │點心動。當天晚上三人相約│ │格=54.79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吃飯,乙乙○推薦我買葛萊│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士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並說│ │54.79×14 │ │ │ │ │ │潤等不實資訊,│ │依其有內幕消息這家公司大│ │張×1000股│ │ │ │ │ │致丙○○因而出│ │約在今年的8月就會上市, │ │=767,060 │ │ │ │ │ │資購買葛萊士公│ │預計上市後會賺2倍以上, │ │元 │ │ │ │ │ │司股票共新臺幣│ │上市後把股票拿去賣,就可│ │ │ │ │ │ │ │1,000, 000 元│ │以一次償還貸款了,要好好│ │ │ │ │ │ │ │,甲L○除交付│ │把握機會等語。我同意買後│ │ │ │ │ │ │ │丙○○葛萊士公│ │,即於94年2月25日與林巾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7 │ │愉到鳳山的臺東區中小企業│ │ │ │ │ │ │ │張外,另交付東│ │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1,000,000元購買葛萊士公 │ │ │ │ │ │ │ │票2張、保利錸 │ │司未上市股票,並將存摺交│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付給甲L○。94年3月左右 │ │ │ │ │ │ │ │5張(每張約 │ │甲L○將存摺、印章、葛萊│ │ │ │ │ │ │ │71,429元,以下│ │士公司未上市股票7張、保 │ │ │ │ │ │ │ │四捨五入)予尤│ │利錸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 │ │ │ │ │ │ │ │奕勝後,甲L○│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拿 │ │ │ │ │ │ │ │即與丙○○斷絕│ │給我,我詢問甲L○什麼會│ │ │ │ │ │ │ │聯絡。 │ │多了2家東王、保利錸公司 │ │ │ │ │ │ │ │ │ │股票,甲L○跟我說這2間 │ │ │ │ │ │ │ │ │ │公司營狀況不錯,所以就先│ │ │ │ │ │ │ │ │ │你幫買了。而後來我打電話│ │ │ │ │ │ │ │ │ │就聯絡不上甲L○。(見E3 │ │ │ │ │ │ │ │ │ │卷第1929至第1932頁、第 │ │ │ │ │ │ │ │ │ │1934頁) │ │ │ │ ├──┼───┼─────┼───────┼─────┼────────────┼───────┼─────┼─────┤ │ 8 │甲卯○│94年3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陳│辰○○ │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乙己○│乙宇○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辰○○ │ │ │ │在高雄市中│沛彤以化名「陳│乙己○ │,她自稱「陳珮瑜」,在94│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己○ │ │ │ │山路春水堂│佩瑜」,於左揭│乙宇○ │年3月初在高雄市中山路上 │七十一條第一項│78 │乙宇○ │ │ │ │(起訴狀誤 │時、地介紹自稱│ │春水堂見面,席間乙己○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載高雄市大│叔叔辰○○及大│ │就跟我說等一下她叔叔會過│,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起訴書原 │ │ │ │遠百) │姊乙宇○認識後│ │來,不久自稱乙己○的叔叔│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誤載乙己○│ │ │ │ │,共同介紹投資│ │辰○○及自稱是乙己○大姐│乙己○共同犯證│格-股票買│為乙癸○、│ │ │ │ │未上市股票,表│ │乙宇○出現,一起談論投資│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乙宇○為劉│ │ │ │ │示將來要上市,│ │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七十一條第一項│格=43.99 │怡伶,業經│ │ │ │ │可獲取高額利益│ │乙乙○說股票半年後會上市│第一款之詐偽罪│ │更正。) │ │ │ │ │等不實資訊,致│ │大漲,我聽了決定購買葛萊│,處有期徒刑叁│43.99×8張│ │ │ │ │ │甲卯○因而出資│ │士公司未上市股票5 張、保│年叁月。 │×1000股=│ │ │ │ │ │購買葛萊士公司│ │利錸公司未上市股票2 張。│ │351,920元 │ │ │ │ │ │未上市股票5 張│ │因為我沒錢,乙己○與許洺│ │ │ │ │ │ │ │、保利錸公司未│ │瑋就帶我到銀行貸款新臺幣│ │ │ │ │ │ │ │上市股票2 張,│ │500,000元,我將存摺簿、 │ ├─────┤ │ │ │ │ │乙癸○除交付上│ │印鑑交給乙己○與辰○○作│ │ │ │ │ │ │ │揭公司股票外另│ │幫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用。│ │ │ │ │ │ │ │交付東王公司未│ │94年3 月中旬我收到乙己○│ │ │ │ │ │ │ │上市股票1 張共│ │寄予我存摺、印鑑及葛萊士│ │ │ │ │ │ │ │計新臺幣485, │ │公司未上市股票5 張( 每張│ │ │ │ │ │ │ │000 元(每張新│ │新臺幣68,000元) 、保利錸│ │ │ │ │ │ │ │臺幣60,625元)│ │公司未上市股票2 張( 每張│ │ │ │ │ │ │ │予甲卯○後,隨│ │新臺幣48,000元) ,另多收│ │ │ │ │ │ │ │即斷絕聯絡。 │ │到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1張 │ │ │ │ │ │ │ │ │ │(新臺幣49,000元) ,合計│ │ │ │ │ │ │ │ │ │共新臺幣485,000 元,陳沛│ │ │ │ │ │ │ │ │ │彤說購買未上市股票的事情│ │ │ │ │ │ │ │ │ │,不可以跟他人說。我從警│ │ │ │ │ │ │ │ │ │詢中是看照片指認,但於 │ │ │ │ │ │ │ │ │ │100 年12月21日審判程序現│ │ │ │ │ │ │ │ │ │場看到本人,可以確定陳沛│ │ │ │ │ │ │ │ │ │彤即自稱「陳珮瑜」之女子│ │ │ │ │ │ │ │ │ │、乙宇○即為自稱「陳珮瑜│ │ │ │ │ │ │ │ │ │」之姊姊。( 見E5卷第3717│ │ │ │ │ │ │ │ │ │頁至3721頁、D3卷第298 至│ │ │ │ │ │ │ │ │ │第301 頁) │ │ │ │ │ │ │ │ │ │ │ │ │ │ ├──┼───┼─────┼───────┼─────┼────────────┼───────┼─────┼─────┤ │ 9 │Y○○│94年3月5日│於交友網站上宋│乙乙○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宋佩青,│ │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高雄市春水│佩青化名「宋欣│宋佩青 │她自稱「宋欣雅」,94 年3│ │附表一編號│宋佩青 │ │ │ │堂 │雅」,宋佩青假│ │月5日與宋佩青在高雄市春 │ │37 │ │ │ │ │ │藉與Y○○交往│ │水堂用餐,宋佩青說要與他│ ├─────┤ │ │ │ │ │,於左揭時、地│ │叔叔見見面,之後宋佩青叔│ │計算式: │ │ │ │ │ │介紹自稱叔叔許│ │叔乙乙○抵達,他們二人就│ │股票賣出價│ │ │ │ │ │洺瑋認識後,共│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 │格-股票買│ │ │ │ │ │同偽稱叔叔對投│ │事,甲巳○說其叔叔很會投│ │入月平均價│ │ │ │ │ │資股票很在行,│ │資非常有錢,其靠叔叔投資│ │格=32.07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基金賺了不少錢。次日宋珮│ │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青與我到澄清湖遊玩,宋珮│ │32.07×17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青說我應該為自己打算,不│ │張×1000股│ │ │ │ │ │,致Y○○陷於│ │然當一輩的兵也不會有錢。│ │=545,190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最後宋佩青說如果跟她一起│ │元 │ │ │ │ │ │買東王公司股票│ │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她就願│ │ │ │ │ │ │ │12張、保利錸公│ │意與我交往,於是我答應她│ │ │ │ │ │ │ │司股票5張共新 │ │購買未上市股票,甲巳○隨│ ├─────┤ │ │ │ │ │臺幣828,000 元│ │即通知其叔叔與我們見面,│ │ │ │ │ │ │ │(每張約新臺幣│ │乙乙○就說現我們所要購買│ │ │ │ │ │ │ │48,706元,元以│ │的未上市股票半年內審核畢│ │ │ │ │ │ │ │下四捨五入),│ │,一年內上櫃二年內上市,│ │ │ │ │ │ │ │宋佩青交付吳守│ │獲利會有二倍以上。當晚宋│ │ │ │ │ │ │ │育上揭股票後,│ │珮青的叔叔連絡銀行代辦人│ │ │ │ │ │ │ │就與吳育守分手│ │員幫我申請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 │1,000,000元,並將我中國 │ │ │ │ │ │ │ │ │ │信託銀行存摺及私章郵寄給│ │ │ │ │ │ │ │ │ │甲巳○以便其購買股票。94│ │ │ │ │ │ │ │ │ │年3月下旬甲巳○約我至高 │ │ │ │ │ │ │ │ │ │雄市交付我存摺、私章以及│ │ │ │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12張( │ │ │ │ │ │ │ │ │ │每張新臺幣49,000元)及保 │ │ │ │ │ │ │ │ │ │利錸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 │ │ │ │ │ │ │ │ │張新臺幣48,000元),共計 │ │ │ │ │ │ │ │ │ │新臺幣828,000元。而認識3│ │ │ │ │ │ │ │ │ │個月後宋佩青就跟我提分手│ │ │ │ │ │ │ │ │ │,再一個月後就聯絡不上宋│ │ │ │ │ │ │ │ │ │佩青了。(見E3卷第1744頁 │ │ │ │ │ │ │ │ │ │至1747頁、B2卷第278頁至 │ │ │ │ │ │ │ │ │ │279 頁、D4卷第73反面至75│ │ │ │ │ │ │ │ │ │頁反面) │ │ │ │ ├──┼───┼─────┼───────┼─────┼────────────┼───────┼─────┼─────┤ │ 10 │v○○│94年3月中 │於交友網站認識│乙E○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 │補充理由書│乙E○ │ │ │ │,高雄市火│甲v○,佯作與│甲v○ │靖梅」的女子,期間見面幾│ │附表一編號│宋佩青 │ │ │ │車站附近某│v○○有交往可│ │次後,第3次約在高雄市火 │ │25 │ │ │ │ │簡餐店 │能,於左揭時、│ │車站附近一家簡餐店用餐,│ ├─────┤ │ │ │ │ │地介紹自稱表姊│ │席間甲v○接獲其表姊劉怡│ │計算式: │ │ │ │ │ │乙E○,其表姊│ │伶來電說要前來,表姊自稱│ │股票賣出價│ │ │ │ │ │化名為「劉姿玲│ │「劉姿玲」,說要談論投資│ │格-股票買│ │ │ │ │ │」,共同偽稱表│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其自│ │入月平均價│ │ │ │ │ │姊為財經公司理│ │稱為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 │格=34.36 │ │ │ │ │ │財顧問,介紹東│ │說依其內消息說東王公司未│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上市股票即將上市,只要一│ │33.36×5張│ │ │ │ │ │票,將來要上市│ │上市獲利可達1倍以上,要 │ │×1000股=│ │ │ │ │ │,可獲取利益,│ │好好把握機會,甲v○與劉│ │171,800元 │ │ │ │ │ │致v○○陷於錯│ │怡伶就極力遊說我購買,但│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我未同意。94年3月中旬在 │ │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 │高雄市火車站近的簡餐店與│ ├─────┤ │ │ │ │ │股票5張共新臺 │ │甲v○見面,其表姊乙E○│ │ │ │ │ │ │ │幣255,000元( │ │又再度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每張新臺幣 │ │票,並說要我好好規劃2人 │ │ │ │ │ │ │ │51,000元),吳│ │的未來等語。於是我就答應│ │ │ │ │ │ │ │晉榮收到上揭股│ │購買東王未上市股票5張(每│ │ │ │ │ │ │ │票後,甲v○及│ │張新臺幣50,000元,實際購│ │ │ │ │ │ │ │乙E○態度趨於│ │買每張51000元)共計新臺幣│ │ │ │ │ │ │ │冷淡。 │ │255,000 元,並當場與劉怡│ │ │ │ │ │ │ │ │ │伶簽約。但因我沒有現金,│ │ │ │ │ │ │ │ │ │所以我於94年4月8日與張靖│ │ │ │ │ │ │ │ │ │梅在高雄市和銀行代辦人員│ │ │ │ │ │ │ │ │ │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300,00│ │ │ │ │ │ │ │ │ │0元。94年4 月中旬我接獲 │ │ │ │ │ │ │ │ │ │掛號信件內有東王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5張。而後打電話張 │ │ │ │ │ │ │ │ │ │靖梅與乙E○,她們均不大│ │ │ │ │ │ │ │ │ │理會我。(見E2 卷第1440頁│ │ │ │ │ │ │ │ │ │至第1441頁,D2 卷第350頁│ │ │ │ │ │ │ │ │ │至353頁) │ │ │ │ ├──┼───┼─────┼───────┼─────┼────────────┼───────┼─────┼─────┤ │ 11 │乙亥○│94年3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認│辰○○ │我於93年12月在網路聊天室│甲R○共同連續│補充理由書│辰○○ │ │ │ │旬高雄市大│識甲R○,其於│甲R○ │認識甲R○,期間見過幾次│犯證券交易法第│附表一編號│甲R○ │ │ │ │遠百附近簡│左揭時、地介紹│ │面,94年3月上旬甲R○約 │一百七十一條第│77 │ │ │ │ │餐店(起訴│自稱友人辰○○│ │我高雄市大遠百附近一家簡│一項第一款之詐├─────┤ │ │ │ │書誤載為高│認識與乙亥○後│ │餐店見面,席間甲R○接獲│偽罪,處有期徒│計算式: │ │ │ │ │雄市火車站│,共同偽稱王祥│ │其友人來電說要拿東西給她│刑叁年肆月。 │股票賣出價│ │ │ │ │) │益為財經公司理│ │,稍後一名自稱是甲R○友│ │格-股票買│ │ │ │ │ │財顧問,表示投│ │人辰○○前來,其自稱是財│ │入月平均價│ │ │ │ │ │資東王公司未上│ │經公司的理財顧問,與林家│ │格=33.36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瑀見面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 │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相關情事,說依其內線消息│ │33.36×15 │ │ │ │ │ │益等不實資訊,│ │東王公司股票即將上市,獲│ │張×1000股│ │ │ │ │ │致乙亥○因而出│ │利可達1倍以上要我好好把 │ │=500,400 │ │ │ │ │ │資購買東王公司│ │握機會,甲R○與辰○○一│ │元 │ │ │ │ │ │股票,惟自林家│ │同向我遊說,我便與辰○○│ │ │ │ │ │ │ │瑀交付東王公司│ │簽約購買東王公司股票,簽│ │ │ │ │ │ │ │未上市股票10 │ │完約甲R○與辰○○就跟我│ ├─────┤ │ │ │ │ │張、典琦公司未│ │說買未上市股票是內線交易│ │ │ │ │ │ │ │上市股票5張共 │ │,不能告訴任何人,否則會│ │ │ │ │ │ │ │新臺幣750,000 │ │害了她們2人。另因為我沒 │ │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有現金,94年3月下旬林家 │ │ │ │ │ │ │ │50,000元予黃宗│ │瑀約我至臺南市火車站附近│ │ │ │ │ │ │ │亮後,即斷絕聯│ │麥當勞與銀行代辦人員簽約│ │ │ │ │ │ │ │絡。 │ │向復華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 │ │ │ │ │ │ │ │ │臺幣650,000元,而銀行代 │ │ │ │ │ │ │ │ │ │辦人員早在開戶時就將我的│ │ │ │ │ │ │ │ │ │存摺與私章交予甲R○讓其│ │ │ │ │ │ │ │ │ │購買股票。甲R○於94年7 │ │ │ │ │ │ │ │ │ │月旬約我高雄市火車站前交│ │ │ │ │ │ │ │ │ │付我存摺、私章及東王公司│ │ │ │ │ │ │ │ │ │未上市股票10張(每張新臺 │ │ │ │ │ │ │ │ │ │幣51,000元) 外,另交付典│ │ │ │ │ │ │ │ │ │琦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 │ │ │ │ │ │ │ │ │48,000元),共計750,000元│ │ │ │ │ │ │ │ │ │。(E5卷第3675頁至3677頁 │ │ │ │ │ │ │ │ │ │、第3680頁) │ │ │ │ ├──┼───┼─────┼───────┼─────┼────────────┼───────┼─────┼─────┤ │ 12 │Q○○│94年3月底 │於交友網站上認│乙E○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O○,│ │補充理由書│乙E○ │ │ │ │高雄市苓雅│識甲O○,林君│甲O○ │94年3月底在高雄火車站見 │ │附表一編號│甲O○ │ │ │ │區五福路與│徽佯作欲與余茂│ │,甲O○說要帶我去認識其│ │96 │ │ │ │ │中山路附近│其交往,於左揭│ │阿姨乙E○,我們就去五福│ ├─────┤ │ │ │ │某餐廳 │時、地介紹自稱│ │路及中山路附近的餐廳用餐│ │計算式: │ │ │ │ │ │阿姨乙E○認識│ │,言談之中我覺得甲O○的│ │股票賣出價│ │ │ │ │ │後,共同偽稱阿│ │阿姨好像認為我跟甲O○是│ │格-股票買│ │ │ │ │ │姨為理財專員,│ │男女朋友,乙E○自稱擔任│ │入月平均價│ │ │ │ │ │介紹投資東王公│ │理財專員,甲O○說想要跟│ │格=32.36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她在一起就要規劃未來,遊│ │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說我一起投資股票,因其阿│ │32.36×10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姨有內幕消息,可以買到一│ │張×1000股│ │ │ │ │ │致Q○○陷於錯│ │定會賺錢的股票,於是我就│ │=323,600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答應購買,甲O○聽到我答│ │元 │ │ │ │ │ │東王公司股票10│ │應後約乙E○見面,乙E○│ │ │ │ │ │ │ │張共新臺幣 │ │就拿東王公司給我看,並說│ │ │ │ │ │ │ │490,000元(每 │ │這家公司跟中華電信合作,│ ├─────┤ │ │ │ │ │張新臺幣49,000│ │一定會賺錢,但是告訴我投│ │ │ │ │ │ │ │元,起訴書誤載│ │資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能│ │ │ │ │ │ │ │500,000元)惟 │ │告訴其他人。乙E○並要我│ │ │ │ │ │ │ │自甲O○交付東│ │去貸款購買股票,說上市後│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賺錢就可以將貸款繳清還有│ │ │ │ │ │ │ │票10張後,余茂│ │賺,乙E○請代辦人員幫我│ │ │ │ │ │ │ │其即聯絡不上林│ │向國泰銀行辦理貸款新臺幣│ │ │ │ │ │ │ │君徽。 │ │400,000元、日盛銀行貸款 │ │ │ │ │ │ │ │ │ │新臺幣300,000元,並且把2│ │ │ │ │ │ │ │ │ │本存摺交付甲O○以便其購│ │ │ │ │ │ │ │ │ │買股票。97年4月中甲O○ │ │ │ │ │ │ │ │ │ │把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 │ │ │ │ │ │ │ │ │交付給我,且跟我說「股票│ │ │ │ │ │ │ │ │ │費用是490,000元,加上手 │ │ │ │ │ │ │ │ │ │續費,一共是500,000 元」│ │ │ │ │ │ │ │ │ │。購買完股票之後,很難聯│ │ │ │ │ │ │ │ │ │絡上甲O○。(E5卷第4113 │ │ │ │ │ │ │ │ │ │頁至4115頁) │ │ │ │ │ │ │ │ │ │ │ │ │ │ ├──┼───┼─────┼───────┼─────┼────────────┼───────┼─────┼─────┤ │ 13 │W○○│94年4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林│甲O○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甲O○,│ │補充理由書│甲O○ │ │ │ │高雄市某家│君徽佯稱欲與吳│宋佩青 │見面2次後,第3次於94 年4│ │附表一編號│宋佩青 │ │ │ │咖啡簡餐店│文祥交往,於左│辰○○ │月初與甲O○在高雄市某家│ │40 │辰○○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咖啡簡餐店用餐,席間林君│ ├─────┤ │ │ │ │ │稱其叔叔辰○○│ │徽的學妹甲巳○以及自稱其│ │計算式: │ │ │ │ │ │及學妹宋佩青認│ │叔叔辰○○前來,辰○○自│ │股票賣出價│ │ │ │ │ │識後,共同偽稱│ │稱為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 │格-股票買│ │ │ │ │ │叔叔為財經公司│ │說依其內線消息說有一檔未│ │入月平均價│ │ │ │ │ │理財顧問,介紹│ │上市股票即將年底上市,只│ │格=34.36 │ │ │ │ │ │可投資未上市股│ │要一上市獲利可達1.5倍, │ │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這機會很少要甲O○好好把│ │34.36×15 │ │ │ │ │ │後,可獲取高額│ │握機會,並詢問我是否要購│ │張×1000股│ │ │ │ │ │利潤,甲O○亦│ │買,甲O○說她之前也有購│ │=515,400 │ │ │ │ │ │偽稱其也有購買│ │買,賺了不少錢,大力遊說│ │元 │ │ │ │ │ │獲利,致W○○│ │我跟她一起購買,並向我說│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我們既然要在一起,我們就│ │ │ │ │ │ │ │資購買東王公司│ │一起投資一起規劃我們2人 │ ├─────┤ │ │ │ │ │股票15張共新臺│ │的未來等語,於是我就答應│ │ │ │ │ │ │ │幣765, 000元(│ │購買,辰○○就跟我說今天│ │ │ │ │ │ │ │每張新臺幣 │ │簽約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要│ │ │ │ │ │ │ │51,000元) ,惟│ │保密。94年4月中旬我向高 │ │ │ │ │ │ │ │自甲O○交付我│ │雄縣鳳山市臺東中小企銀辦│ │ │ │ │ │ │ │上揭公司股票後│ │理信用貸款新臺幣1,000,00│ │ │ │ │ │ │ │,隨即斷絕聯絡│ │0 元,銀行放款後甲O○要│ │ │ │ │ │ │ │。 │ │我將存摺以及私章交付給她│ │ │ │ │ │ │ │ │ │以便購買未上市股票之用,│ │ │ │ │ │ │ │ │ │我當時想既然都要在一起了│ │ │ │ │ │ │ │ │ │就交付給她。之後我們以電│ │ │ │ │ │ │ │ │ │話聯繫,甲O○均敷衍我也│ │ │ │ │ │ │ │ │ │約不出來。經我多次,催促│ │ │ │ │ │ │ │ │ │甲O○方於94年11月下旬以│ │ │ │ │ │ │ │ │ │郵寄的方式寄予我存摺、私│ │ │ │ │ │ │ │ │ │章及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 │15張(每張新臺幣51,000 元│ │ │ │ │ │ │ │ │ │)共765,000元。後來經我核│ │ │ │ │ │ │ │ │ │算存款竟然短少新臺幣140,│ │ │ │ │ │ │ │ │ │872元,我打電話詢問林君 │ │ │ │ │ │ │ │ │ │徽,其電話已成空號。(E3 │ │ │ │ │ │ │ │ │ │卷第1831頁至1834頁) │ │ │ │ ├──┼───┼─────┼───────┼─────┼────────────┼───────┼─────┼─────┤ │ 14 │K○○│94年4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認│甲R○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自稱靜梅│ │補充理由書│甲R○ │ │ │ │旬至5月中 │識不詳女子,其│真實姓名不│之女子(真實姓名不明),94│ │附表一編號│乙戌○ │ │ │ │旬高雄市中│化名「靜梅」,│詳自稱靜梅│年4月下旬與靜梅在高雄市 │ │33 │不明女子 │ │ │ │山路與六合│於左揭時、地介│之女子 │中山路與六合路口附近簡餐│ ├─────┤ │ │ │ │路口附近簡│紹自稱姊姊林家│ │店用餐,席間靜梅告訴我其│ │計算式: │ │ │ │ │餐店 │瑀認識後,共同│ │姊姊要拿未上市股票給她,│ │股票賣出價│ │ │ │ │ │偽稱姊姊任職理│ │之後靜梅之姊姊甲R○到達│ │格-股票買│ │ │ │ │ │財公司秘書,介│ │,其自稱任職理財公司秘書│ │入月平均價│ │ │ │ │ │紹投資東王公司│ │,並與靜梅談論投資未上市│ │格=34.46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股票相關情事,說東王公司│ │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和中華電信合作,股票即將│ │34.46×10 │ │ │ │ │ │取高額等不實資│ │上市,上市後獲利會1至2倍│ │張×1000股│ │ │ │ │ │訊,致K○○因│ │,並提供一則該檔未上市股│ │=344,600 │ │ │ │ │ │而出資購買東王│ │票的新聞給我看,甲R○說│ │元 │ │ │ │ │ │公司股票10 張 │ │該檔上市股票95年底會掛牌│ │ │ │ │ │ │ │共新臺幣511, │ │,而靜梅則在一旁遊說我購│ ├─────┤ │ │ │ │ │000元(每張新臺│ │買,因我無現金,靜梅說請│ │ │ │ │ │ │ │幣51,100元), │ │其姊姊幫忙辦理貸款,我就│ │ │ │ │ │ │ │並要求K○○匯│ │同意購買並簽約,當場就交│ │ │ │ │ │ │ │款至乙戌○中國│ │付新臺幣52,000元定金。94│ │ │ │ │ │ │ │信託帳戶。事後│ │年5月中旬與靜梅、銀行代 │ │ │ │ │ │ │ │靜梅有交付上揭│ │辦人員在高雄市新光路與自│ │ │ │ │ │ │ │公司股票予何明│ │強路口羅多倫咖啡店對保辦│ │ │ │ │ │ │ │原。 │ │理信用貸款新臺幣500,000 │ │ │ │ │ │ │ │ │ │元,銀行放款後,我於94年│ │ │ │ │ │ │ │ │ │5月27匯款新臺幣459,000元│ │ │ │ │ │ │ │ │ │至乙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94│ │ │ │ │ │ │ │ │ │年6月上旬靜梅於高雄市文 │ │ │ │ │ │ │ │ │ │化心附近一家簡餐店交付我│ │ │ │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 │ │ │ │ │ │ │ │ │(E3卷第1648至第1650頁、 │ │ │ │ │ │ │ │ │ │B2卷第268頁至269頁) │ │ │ │ ├──┼───┼─────┼───────┼─────┼────────────┼───────┼─────┼─────┤ │ 15 │甲酉○│94年4月底 │於交友網站上林│乙E○ │我於94年4月初在交友網站 │ │補充理由書│乙E○ │ │ │ │高雄市新崛│碧玟化名「林佳│甲V○ │認識甲V○,她自稱「林佳│ │附表一編號│甲V○ │ │ │ │江附近簡餐│儀」,在左揭時│ │儀」,94年4月底甲V○帶 │ │72 │ │ │ │ │店 │、地介紹自稱阿│ │我至高雄新崛江附近簡餐店│ ├─────┤ │ │ │ │ │姨認識後,共同│ │與其阿姨乙E○見面,其阿│ │計算式: │ │ │ │ │ │偽稱阿姨任職理│ │姨自稱為理財公司顧問,依│ │股票賣出價│ │ │ │ │ │財公司顧問,有│ │其內線消息有一檔股票即將│ │格-股票買│ │ │ │ │ │內線消息,介紹│ │上市,獲利很可觀,經林碧│ │入月平均價│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 │玟遊說,我便答應貸款購買│ │格=33.36 │ │ │ │ │ │,將來要上市,│ │,並告知我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之事不可告訴他人,因為內│ │33.36×12 │ │ │ │ │ │之不實資訊,致│ │線交易會害了其阿姨,次日│ │張×1000股│ │ │ │ │ │甲酉○因而出資│ │甲V○帶我代辦公司向中國│ │=440,320 │ │ │ │ │ │購買典琦公司股│ │信託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元 │ │ │ │ │ │票4張、東王公 │ │300,000元、板信商銀貸款 │ │ │ │ │ │ │ │司股票8張共新 │ │新臺幣400,000元,甲V○ │ │ │ │ │ │ │ │臺幣600,000 元│ │要求我交付存摺以及私章以│ │ │ │ │ │ │ │(每張新臺幣 │ │便其購買股票之用。94年6 │ ├─────┤ │ │ │ │ │50,000元,李永│ │月初不詳人士郵寄給我存摺│ │ │ │ │ │ │ │隆收受該公司股│ │、私章及典琦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票後即聯絡不上│ │票4張(每張新臺幣48,000元│ │ │ │ │ │ │ │甲V○。 │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 │ │ │ │ │ │ │ │(每張新臺幣51,000元)共計│ │ │ │ │ │ │ │ │ │新臺幣600,000元。但自我 │ │ │ │ │ │ │ │ │ │購完股票後,即聯絡不上林│ │ │ │ │ │ │ │ │ │碧玟。(E4卷第267 8頁至第│ │ │ │ │ │ │ │ │ │2680頁、第2682頁) │ │ │ │ ├──┼───┼─────┼───────┼─────┼────────────┼───────┼─────┼─────┤ │ 16 │甲黃○│⑴ 94年5月│於交友網站上邱│甲X○ │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甲X○│ │補充理由書│甲X○ │ │ │ │間高雄市春│歆茹以化名「方│乙乙○ │,她自稱「方沛君」,期間│ │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水堂 │沛君」,偽稱 │ │見過幾次面,94年5月邱歆 │ │68 │ │ │ │ │ │與甲黃○有交往│ │茹與我約在高雄市的春水堂│ ├─────┤ │ │ │ │ │之可能,於左揭│ │見面,甲X○說等一下她叔│ │計算式: │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叔會過來,稍後自稱甲X○│ │股票賣出價│ │ │ │ │ │叔叔乙乙○認識│ │的叔叔乙乙○抵達,談論投│ │格-股票買│ │ │ │ │ │後,共同偽稱投│ │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後即│ │入月平均價│ │ │ │ │ │資未上市股票,│ │離去。甲X○說投資未上市│ │格=34.36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股票獲利高,遊說我購買東│ │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 │34.36×5張│ │ │ │ │ │致甲黃○陷於錯│ │新臺幣51,000元),一年上 │ │×1000股=│ │ │ │ │ │誤,出資購買東│ │櫃後就會賺錢,還說為了我│ │171,800元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們兩人的將來做打算,一定│ │ │ │ │ │ │ │票5張共新臺幣 │ │要購買,於是我同意購買,│ │ │ │ │ │ │ │255,000元(每張│ │因為我沒有錢,甲X○就帶│ │ │ │ │ │ │ │新臺幣51, 000│ │我至臺新、陽信銀行辦理貸│ │ │ │ │ │ │ │元)。 │ │款各新臺幣300,000元,核 │ │ │ │ │ │ │ │ │ │貸後後我將存摺簿、提款卡│ │ │ │ │ │ │ │ │ │及印鑑交給甲X○以便購買│ │ │ │ │ │ │ │ │ │股票。(E4卷2536頁、第 │ │ │ │ │ │ │ │ │ │2539 頁、B2第312 頁至 │ │ │ │ │ │ │ │ │ │313頁) │ │ │ │ │ │ ├─────┼───────┼─────┼────────────┼───────┼─────┤ │ │ │ │⑵94年6 月│94年6月底邱歆 │甲X○ │94 年6月底的時候,甲X○│ │計算式: │ │ │ │ │底某地(起 │茹再度遊說李俊│ │又遊說我再投資購買上市股│ │股票賣出價│ │ │ │ │訴書未記載│毅出資購買典琦│ │票,我又向中華商銀貸款新│ │格-股票買│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臺幣600,000元,購買典琦 │ │入月平均價│ │ │ │ │ │10張(每張新臺 │ │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每張 │ │格=31.36 │ │ │ │ │ │幣48,000元)及 │ │新臺幣48,000元)、新視代 │ │ │ │ │ │ │ │新視代公司未上│ │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 │ │31.36×10 │ │ │ │ │ │市股票5張(每張│ │新臺幣58,000元),我總共 │ │張×1000股│ │ │ │ │ │新臺幣580,00元│ │花費新臺幣1,025,000元購 │ │=313,600 │ │ │ │ │ │)共新臺幣770, │ │買股票。事後我發現所購買│ │ 元 │ │ │ │ │ │000 元,惟購買│ │的公司都沒有上市上櫃,且│ │ │ │ │ │ │ │股票後甲X○隨│ │經營不善或倒閉,而我買完│ │股票賣出價│ │ │ │ │ │即斷絕聯絡。 │ │這些股票後即無法聯絡上邱│ │格-股票買│ │ │ │ │ │ │ │歆茹。(E4卷第2534頁至 │ │入月平均價│ │ │ │ │ │ │ │2536 頁、第2539頁、B2卷 │ │格=41.36 │ │ │ │ │ │ │ │第312 頁至313頁) │ │ │ │ │ │ │ │ │ │ │ │41.36×5張│ │ │ │ │ │ │ │ │ │×1000股=│ │ │ │ │ │ │ │ │ │206,8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次證券詐│ │ │ │ │ │ │ │ │ │偽犯行 │ │ ├──┼───┼─────┼───────┼─────┼────────────┼───────┼─────┼─────┤ │17 │乙H○│94年5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認│乙乙○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R○,│ │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旬高雄市文│識甲R○,佯欲│甲R○ │見過幾次面後,94年5月上 │ │附表一編號│甲R○ │ │ │ │化中心附近│與乙H○交往,│ │旬在高雄市文化中心附近簡│ │28 │ │ │ │ │某簡餐店 │於左揭時、地介│ │餐店用餐,席間甲R○接獲│ ├─────┤ │ │ │ │(起訴書記│紹自稱父親友人│ │自稱是其父親朋友David的 │ │計算式: │ │ │ │ │載94年6月 │乙乙○認識後,│ │來電說要拿東西給她,不久│ │股票賣出價│ │ │ │ │上旬) │共同偽稱乙乙○│ │其父親的朋友乙乙○抵達後│ │格-股票買│ │ │ │ │ │任職財經公司理│ │,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 │入月平均價│ │ │ │ │ │財顧問,介紹新│ │顧問,說有一檔未上市即新│ │格=41.36 │ │ │ │ │ │視代公司未上市│ │視代公司股票依內線消息即│ │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將上市,上市立即有2倍以 │ │41.36 ×8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上的獲利,要我們好好把握│ │張×1000 │ │ │ │ │ │,致乙H○陷於│ │機會,甲R○亦遊說我購買│ │股= │ │ │ │ │ │錯誤,出資821,│ │未上市股票,並說其父親就│ │330,880 元│ │ │ │ │ │000元購買新視 │ │是由乙乙○幫忙規劃投資未│ │ │ │ │ │ │ │代公司股票。惟│ │上市股票獲利,所以為了我│ │股票賣出價│ │ │ │ │ │事後甲R○竟交│ │們2人的未來規劃,更應該 │ │格-股票買│ │ │ │ │ │付新視代公司股│ │要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等語│ │入月平均價│ │ │ │ │ │票8張(每張58, │ │,於是我就答應購買新視代│ │格=34.36 │ │ │ │ │ │000元)、東王公│ │公司未上市股票,當場簽約│ │ │ │ │ │ │ │司股票7張(每 │ │並交付新臺幣30,000元訂金│ │34.36×7張│ │ │ │ │ │張51,000元予劉│ │給甲R○,甲R○與乙乙○│ │×1000股=│ │ │ │ │ │健成,態度隨即│ │說購買股票之事是內線消息│ │240,520元 │ │ │ │ │ │趨於冷淡。 │ │所以要保密。甲R○於94年│ │ │ │ │ │ │ │ │ │7月上旬帶我到高雄市板信 │ ├─────┤ │ │ │ │ │ │ │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 │ │1,000,000元,我交付銀行 │ │ │ │ │ │ │ │ │ │存摺及印章予甲R○。之後│ │ │ │ │ │ │ │ │ │甲R○於臺北市永康街交付│ │ │ │ │ │ │ │ │ │我銀行存摺、印章及新視代│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每張新│ │ │ │ │ │ │ │ │ │臺幣58,000元)、東王公司 │ │ │ │ │ │ │ │ │ │未上市股票7張(每張新臺幣│ │ │ │ │ │ │ │ │ │5,1000元)共計新臺幣821, │ │ │ │ │ │ │ │ │ │000元。當時我質疑不是只 │ │ │ │ │ │ │ │ │ │要買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嗎?甲R○說新視代公司未 │ │ │ │ │ │ │ │ │ │上市股票張數不夠,就買東│ │ │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東王公│ │ │ │ │ │ │ │ │ │司股票也將要上市,當時我│ │ │ │ │ │ │ │ │ │也不疑有他就接受。而我購│ │ │ │ │ │ │ │ │ │買股票後,甲R○對我就非│ │ │ │ │ │ │ │ │ │常冷淡並且很少接我的電話│ │ │ │ │ │ │ │ │ │。(E3卷第1526頁至1528頁 │ │ │ │ │ │ │ │ │ │、B2卷第266頁、E3卷第 │ │ │ │ │ │ │ │ │ │1531頁) │ │ │ │ ├──┼───┼─────┼───────┼─────┼────────────┼───────┼─────┼─────┤ │ 18 │乙N○│94年5月29 │於交友網站上認│辰○○ │我於網路聊天室認識自稱郭│ │補充理由書│甲t○ │ │ │ │日高雄市中│識某真實姓名不│不明女子 │盈臻之女子(真實姓名不明)│ │附表一編號│辰○○ │ │ │ │山路春水堂│詳女子化名「郭│(郭盈臻) │,見面幾次後,94年5月29 │ │27 │不明女子( │ │ │ │(起訴狀誤│盈臻」,於左揭│ │日在高雄市中山路的春水堂│ ├─────┤郭盈臻) │ │ │ │載94年6月 │時、地介紹自稱│ │餐飲店見面,並約其小舅王│ │計算式: │ │ │ │ │29日) │小舅辰○○與鄭│ │祥益前來,辰○○自稱在投│ │股票賣出價│ │ │ │ │ │茂盛認識後,共│ │顧公司上班,對投資理財相│ │格-股票買│ │ │ │ │ │同偽稱小舅在投│ │當有一套。郭盈臻與辰○○│ │入月平均價│ │ │ │ │ │顧公司上班,介│ │說依其內線消息,新視代公│ │格=27.43 │ │ │ │ │ │紹推薦東王公司│ │司及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將│ │ │ │ │ │ │ │、新視代公司未│ │於94年底至95年初上市,如│ │27.43×14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上市獲利好數倍,郭盈臻又│ │張×1000股│ │ │ │ │ │要上市,可獲取│ │跟我說為了我們倆人的將來│ │=384,020 │ │ │ │ │ │利益,「郭盈臻│ │生活好過一點,就要一起投│ │元 │ │ │ │ │ │」並佯以投資係│ │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等語,我│ │ │ │ │ │ │ │為未來將交往,│ │隨即答應購買新視代公司 │ │ │ │ │ │ │ │致乙N○陷於錯│ │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新臺幣│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58,000元)及東王公司未上 │ │ │ │ │ │ │ │東王公司及新視│ │市股票5張(每張新臺幣 │ │ │ │ │ │ │ │代公司股票各5 │ │51,000元),總計新臺幣 │ │ │ │ │ │ │ │張共計新臺幣 │ │545,000元。我提款臺幣 │ │ │ │ │ │ │ │545,000元。另 │ │100,000元交付給郭盈臻。 │ │ │ │ │ │ │ │郭盈臻未經鄭茂│ │餘款新臺幣445,000元我就 │ │ │ │ │ │ │ │盛同意多購買4 │ │向玉山銀行貸款支付,辦理│ │ │ │ │ │ │ │張東王公司未上│ │貸款後將提款卡及提款卡交│ │ │ │ │ │ │ │市股票並交付予│ │給郭盈臻。郭盈臻於94年6 │ │ │ │ │ │ │ │乙N○,因鄭茂│ │月下旬交付我新視代公司及│ │ │ │ │ │ │ │盛發現存款新臺│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各5張 │ │ │ │ │ │ │ │幣212,000元被 │ │。另郭盈臻未經我同意購買│ │ │ │ │ │ │ │提領一空,與自│ │東王公司4張股票,並將我 │ │ │ │ │ │ │ │稱甲t○之人協│ │存款新臺幣212,000元遭提 │ │ │ │ │ │ │ │調取回140,000 │ │領一空,當時找辰○○及郭│ │ │ │ │ │ │ │元,並將東王公│ │盈臻理論後,有一名自稱是│ │ │ │ │ │ │ │司股票4張退回 │ │某報記者男子甲t○來我和│ │ │ │ │ │ │ │,而乙N○共損│ │解,要我歸還4張東王公司 │ │ │ │ │ │ │ │失新臺幣617, │ │股票並退還我新臺幣 │ │ │ │ │ │ │ │000元。(補充理│ │140,000 元及簽立和解書。│ │ │ │ │ │ │ │由書漏未扣除已│ │存簿被盜領的金額加上我購│ │ │ │ │ │ │ │取回之14 0,000│ │買股票之金額總共損失新臺│ │ │ │ │ │ │ │元,誤載新臺幣│ │幣617,000元。(E2卷第1494│ │ │ │ │ │ │ │757,00 0 元) │ │頁至1498頁、E3卷第1501 │ │ │ │ │ │ │ │ │ │頁) │ │ │ │ ├──┼───┼─────┼───────┼─────┼────────────┼───────┼─────┼─────┤ │ 19 │甲z○│94年6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林│辰○○ │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甲O○│ │補充理由書│辰○○ │ │ │ │旬高雄市高│君徽以化名「小│甲O○ │,她自稱「小微」,94年6 │ │附表一編號│甲O○ │ │ │ │雄醫學院旁│微」,假稱投資│ │月中旬在高雄醫學院旁的一│ │86 │ │ │ │ │某簡餐店 │股票即可交往,│ │家簡餐店見面,甲O○說等│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一下他舅舅會來,跟我們談│ │計算式: │ │ │ │ │ │紹自稱舅舅王祥│ │投資理財及購買未上市股票│ │股票賣出價│ │ │ │ │ │益認識後,共同│ │相關情事,之後自稱是林君│ │格-股票買│ │ │ │ │ │偽稱舅舅為投資│ │徽舅舅辰○○前來,其自稱│ │入月平均價│ │ │ │ │ │理財顧問,可購│ │是投資理財顧問,並拿經濟│ │格=31.36 │ │ │ │ │ │買典琦公司未上│ │日報報導某一家科技股份有│ │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限公司的股票上市連翻漲停│ │31.36×6張│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的消息,說可以拿到內幕消│ │×1000股=│ │ │ │ │ │益,致甲z○陷│ │息及股票,並不斷遊說我要│ │188,160元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規劃我們的將來,要交往前│ │ │ │ │ │ │ │購買典琦公司股│ │要先儲蓄及投資理財等等,│ │ │ │ │ │ │ │票6張共288,000│ │林君微亦大力遊說我投資,│ │ │ │ │ │ │ │元(每張48,000 │ │我就答應購買典琦公司未上│ ├─────┤ │ │ │ │ │元,補充理由書│ │市股票6張(每張新臺幣 │ │ │ │ │ │ │ │誤載331,000),│ │48,000 元)。甲O○帶我至│ │ │ │ │ │ │ │惟自甲O○交付│ │代辦貸款的公司幫我向國泰│ │ │ │ │ │ │ │典琦公司股票予│ │世華銀行、臺新銀行辦理貸│ │ │ │ │ │ │ │甲z○後,隨即│ │款新臺幣430,000元,銀行 │ │ │ │ │ │ │ │斷絕聯絡。 │ │核貸後,甲O○拿我的存摺│ │ │ │ │ │ │ │ │ │提款購買股票價金新臺幣 │ │ │ │ │ │ │ │ │ │331,000 元(含代辦費),之│ │ │ │ │ │ │ │ │ │後將股票寄給我。而購買股│ │ │ │ │ │ │ │ │ │票後,甲O○即斷絕與我聯│ │ │ │ │ │ │ │ │ │絡。(E5卷第387頁至~3880│ │ │ │ │ │ │ │ │ │頁、第3882頁) │ │ │ │ ├──┼───┼─────┼───────┼─────┼────────────┼───────┼─────┼─────┤ │ 20 │乙M○│94年6月份 │於交友網站上認│乙E○ │於94年5月份在交友網站認 │ │補充理由書│乙E○ │ │ │ │高雄市某咖│識不詳姓名自稱│及不詳姓名│識某真實姓名不詳女子,她│ │附表一編號│不詳姓名女│ │ │ │啡廳 │甲v○之女子,│自稱甲v○│自稱「甲v○」,二人幾次│ │23 │子 │ │ │ │ │該女子佯稱欲與│之女子 │電話聯絡後,在高雄市某間│ ├─────┤ │ │ │ │ │乙M○交往,於│ │咖啡廳見面,席間自稱是理│ │計算式: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財顧問的自稱甲v○表姐劉│ │股票賣出價│ │ │ │ │ │自稱表姊乙E○│ │怡伶出現,介紹東王公司未│ │格-股票買│ │ │ │ │ │與乙M○認識後│ │上市股票,說會在1年左右 │ │入月平均價│ │ │ │ │ │,共同介紹東王│ │上市,且每年會有配額。自│ │格=34.36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稱甲v○女子說她之前聽表│ │ │ │ │ │ │ │,將來要上市,│ │姐的話投資股票賺不少錢,│ │34.36×8張│ │ │ │ │ │可獲利高,致蔡│ │極力遊說我投資,並說如果│ │×1000股=│ │ │ │ │ │憲炘陷於錯誤,│ │我要跟她在一起,要賺多一│ │274,880元 │ │ │ │ │ │而出資購買東王│ │點錢對兩人以後生活才有保│ │ │ │ │ │ │ │公司股票8張共 │ │障。我感覺這家公司的營運│ │ │ │ │ │ │ │新臺幣408,000 │ │狀況好像不錯,但我沒有錢│ │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且有貸款40萬未還,於是張│ ├─────┤ │ │ │ │ │51,000元,補充│ │靖梅幫我貸款向復華銀行( │ │ │ │ │ │ │ │理由書誤載426,│ │現改名元大銀行)辦理信用 │ │ │ │ │ │ │ │000元)。嗣後 │ │貸款新臺幣400,0000元,銀│ │ │ │ │ │ │ │甲v○僅交付東│ │行核貸後由甲v○提領購買│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股票。94年7月甲v○交給 │ │ │ │ │ │ │ │票6張予乙M○ │ │我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張│ │ │ │ │ │ │ │,即斷絕聯絡。│ │靖梅跟我說要我購買8張(每│ │ │ │ │ │ │ │ │ │張51,000元),我交付給她 │ │ │ │ │ │ │ │ │ │新臺幣408,000元及代辦費 │ │ │ │ │ │ │ │ │ │新臺幣18,000元,共新臺幣│ │ │ │ │ │ │ │ │ │426,000元,可是她只交給 │ │ │ │ │ │ │ │ │ │我6張股票,短少2張,我發│ │ │ │ │ │ │ │ │ │現後打電話給甲v○,張靖│ │ │ │ │ │ │ │ │ │梅電話已經停話。(E2卷第 │ │ │ │ │ │ │ │ │ │1405頁至1407頁) │ │ │ │ ├──┼───┼─────┼───────┼─────┼────────────┼───────┼─────┼─────┤ │ 21 │乙酉○│94年7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張│乙乙○ │我於94年5月初在交友網站 │甲v○共同連續│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旬高雄市文│靖梅化名「張靜│甲v○ │認識甲v○,她自稱「張靜│犯證券交易法第│附表一編號│甲v○ │ │ │ │化中心附近│梅」,於左揭時│ │梅」,94年7月初見面時張 │一百七十一條第│126 │ │ │ │ │飲料店 │、地介紹自稱表│ │靖梅問我是否有意願投資未│一項第一款之詐│ │ │ │ │ │ │姊夫乙乙○與游│ │上市股票。94年7月上旬張 │偽罪,處有期徒├─────┤ │ │ │ │ │嘉寶認識後,共│ │靖梅約我至高雄市文化中心│刑叁年伍月。 │計算式: │ │ │ │ │ │同偽稱表姊夫任│ │附近飲料店聊天,席間張靖│ │股票賣出價│ │ │ │ │ │職財經公司理財│ │梅說其表姊夫乙乙○要拿東│ │格-股票買│ │ │ │ │ │顧問,介紹投資│ │西給她,不久乙乙○抵達與│ │入月平均價│ │ │ │ │ │新視代公司未上│ │甲v○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 │格=39.36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相關情事,其自稱是任職財│ │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經公司的理財顧問,說新視│ │39.36×張 │ │ │ │ │ │益,甲v○亦偽│ │代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 │×1000股=│ │ │ │ │ │作要購買該公司│ │,上市後其獲利會1倍以上 │ │236,160元 │ │ │ │ │ │股票,並欲與游│ │,當時我就看到張靜梅與其│ │ │ │ │ │ │ │嘉寶交往,致游│ │表姊夫簽約購買新視代公司│ │ │ │ │ │ │ │嘉寶陷於錯誤,│ │未上市股票。甲v○說要規│ │股票賣出價│ │ │ │ │ │而出資購買新視│ │劃我們2人未來打算,要懂 │ │格-股票買│ │ │ │ │ │代公司10張,惟│ │得投資理財,以後才有錢買│ │入月平均價│ │ │ │ │ │事後甲v○收受│ │車子、房子等語。乙乙○在│ │格=34.36 │ │ │ │ │ │乙酉○卻交付新│ │旁亦大力遊說,我便口頭答│ │ │ │ │ │ │ │視代公司未上市│ │應購買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 │34.36×12 │ │ │ │ │ │股票6張(每張 │ │票10張。甲v○跟我說今天│ │張×1000股│ │ │ │ │ │新臺幣56, 000│ │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可告│ │=412,320 │ │ │ │ │ │元)、誠創公司│ │訴任何人,因是內線交易會│ │元 │ │ │ │ │ │未上市股票12張│ │害其表姊夫。94年7月中旬 │ │ │ │ │ │ │ │(每張新臺幣 │ │甲v○約銀行代辦人員幫我│ │ │ │ │ │ │ │51,000元予游嘉│ │簽約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寶。 │ │1,000,000元,我另交付存 │ ├─────┤ │ │ │ │ │ │ │摺與私章給甲v○以便其購│ │ │ │ │ │ │ │ │ │買股票之用。94年8月初張 │ │ │ │ │ │ │ │ │ │靖梅於桃園火車交付我新視│ │ │ │ │ │ │ │ │ │代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每張│ │ │ │ │ │ │ │ │ │新臺幣56,000元)、誠創公 │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2張(每張新 │ │ │ │ │ │ │ │ │ │臺幣51,000元)。我總計損 │ │ │ │ │ │ │ │ │ │失新臺幣948,000元。(E6卷│ │ │ │ │ │ │ │ │ │第5071頁至5074頁、第5076│ │ │ │ │ │ │ │ │ │頁)。 │ │ │ │ ├──┼───┼─────┼───────┼─────┼────────────┼───────┼─────┼─────┤ │ 22 │z○○│94年7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認│辰○○ │我於94年5月在交友網站上 │ │補充理由書│辰○○ │ │ │ │旬高雄市 │識甲O○,之後│甲O○ │認甲O○,之後我們2人就 │ │附表一編號│甲O○ │ │ │ │ │二人成為男女朋│ │成為男女朋友,甲O○跟我│ │74 │ │ │ │ │ │友,甲O○於左│ │聊及應該為未來考量,遊說│ ├─────┤(起訴書誤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我購買未上市股票,於94年│ │計算式: │載辰○○為│ │ │ │ │稱叔叔辰○○認│ │7月上旬邀我與其叔叔王祥 │ │股票賣出價│乙乙○,業│ │ │ │ │識後,與辰○○│ │益見面,辰○○說東王公司│ │格-股票買│經更正。) │ │ │ │ │共同偽稱有內線│ │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年底就要│ │入月平均價│ │ │ │ │ │消息,介紹投資│ │上市,有0.5倍的獲利,王 │ │格=34.36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祥益又說既然與甲O○交往│ │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就應該投資讓其姪女有保│ │34.36×10 │ │ │ │ │ │取利益不實資訊│ │障,甲O○在一旁遊說我購│ │張×1000股│ │ │ │ │ │,致z○○陷於│ │買,於是我同意購買東王公│ │=343,600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司股票10張,共新臺幣 │ │元 │ │ │ │ │ │買東王公司未上│ │510,000元,但是因為我沒 │ │ │ │ │ │ │ │市股票10張,共│ │有錢,94年7月上旬與林君 │ │ │ │ │ │ │ │新臺幣510,000 │ │徽到高雄市玉山銀行辦理信│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用貸款500,000元,及屏東 │ │ │ │ │ │ │ │51,000元),惟│ │市中華商銀辦理信用貸款新│ │ │ │ │ │ │ │事後甲O○交付│ │臺幣500,000元後,我將存 │ │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 │摺與提款卡交付甲O○,以│ │ │ │ │ │ │ │股票4張、新視 │ │便其購買股票之用。惟95年│ │ │ │ │ │ │ │代公司未上市股│ │6月間甲O○交付我東王公 │ │ │ │ │ │ │ │票2張及典琦公 │ │司未上市股票4張、新視代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2 │ │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典琦 │ │ │ │ │ │ │ │張共計新臺幣 │ │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我有 │ │ │ │ │ │ │ │510,000元。 │ │向甲O○詢問過,她說要分│ │ │ │ │ │ │ │ │ │散投資降低風險所以才買3 │ │ │ │ │ │ │ │ │ │種股票。另甲O○說因是內│ │ │ │ │ │ │ │ │ │線消息故不能告訴任何人購│ │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之事。(E5卷 │ │ │ │ │ │ │ │ │ │第35 96頁至3598頁、D4卷│ │ │ │ │ │ │ │ │ │第56-5 8頁、第59頁) │ │ │ │ ├──┼───┼─────┼───────┼─────┼────────────┼───────┼─────┼─────┤ │ 23 │甲I○│94年7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認│乙E○ │我於94年4月底在交友網站 │ │補充理由書│乙E○ │ │ │ │旬高雄市( │識甲O○,林君│甲O○ │認識甲O○,94年5月下旬 │ │附表一編號│甲O○ │ │ │ │起訴書誤載│徽偽作與甲I○│ │在高雄市六合夜市見面,林│ │120 │ │ │ │ │94 年5月中│交往,於左揭時│ │君徽就說其乾姊乙E○等一│ │ │ │ │ │ │旬) │、地介紹自稱乾│ │下要過來拿東西,一會兒劉│ ├─────┤ │ │ │ │ │姊乙E○認識後│ │怡伶抵達,甲O○就介紹我│ │計算式: │ │ │ │ │ │,共同偽稱劉怡│ │們認識,甲O○與其乾姐就│ │股票賣出價│ │ │ │ │ │伶有內線消息,│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 │格-股票買│ │ │ │ │ │介紹投資東王公│ │事,乙E○說依其內線消息│ │入月平均價│ │ │ │ │ │司未上市股票,│ │,有一檔未上市股票年底就│ │格=34.36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要上市,會有2倍的獲利, │ │ │ │ │ │ │ │獲取高額利益,│ │乙E○說我既然是甲O○的│ │34.36×1張│ │ │ │ │ │致甲I○陷於錯│ │男朋友,更應投資讓其妹妹│ │×1000股=│ │ │ │ │ │誤,而出資購買│ │更有保障,林君徵也在一旁│ │34,360元 │ │ │ │ │ │東王公司股票1 │ │大力遊說我購買,當時我尚│ │ │ │ │ │ │ │張共新臺幣 │ │未決定要購買。94年7月與 │ │ │ │ │ │ │ │51,000元。並於│ │甲O○在高雄市大遠百貨公│ │ │ │ │ │ │ │94年7月27接獲 │ │司附近餐廳吃飯,乙E○再│ ├─────┤ │ │ │ │ │不詳人士以郵件│ │度前來,大力鼓吹我購買東│ │ │ │ │ │ │ │寄來東王公司未│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當時我│ │ │ │ │ │ │ │上市股票1張。 │ │拗不過甲O○以及甲O○乾│ │ │ │ │ │ │ │ │ │姊的慫恿決定購買東王公司│ │ │ │ │ │ │ │ │ │股票1張,當場簽約並交付 │ │ │ │ │ │ │ │ │ │新臺幣51,000元給甲O○,│ │ │ │ │ │ │ │ │ │94年7月27日我接獲不詳人 │ │ │ │ │ │ │ │ │ │士以郵件寄來1張東王公司 │ │ │ │ │ │ │ │ │ │未上市股票。(E6卷第4696 │ │ │ │ │ │ │ │ │ │頁至4698頁、第4700頁) │ │ │ │ ├──┼───┼─────┼───────┼─────┼────────────┼───────┼─────┼─────┤ │ 24 │甲寅○│94年7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甲i○ │我於94年7月份交友網站認 │甲i○共同連續│補充理由書│甲i○ │ │ │ │高雄市高雄│識甲i○,她化│乙乙○ │識甲i○,她自稱「林X儀 │犯證券交易法第│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市某早餐店│名「林X儀」, │ │」,見面2次後,第3次在高│一百七十一條第│47 │ │ │ │ │、高雄市文│於左揭時、地介│ │雄市某早餐店見面,一名自│一項第一款之詐├─────┤ │ │ │ │化中心旁某│紹自稱舅舅許洺│ │稱她舅舅乙乙○出現和凌偉│偽罪,處有期徒│計算式: │ │ │ │ │木瓜牛奶店│瑋與甲寅○認識│ │婷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刑叁年肆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後,共同偽稱舅│ │情事。當天下午與甲i○在│ │格-股票買│ │ │ │ │ │舅為理財公司顧│ │文化中心旁高雄木瓜牛奶,│ │入月平均價│ │ │ │ │ │問,介紹投資卓│ │乙乙○前來再度談論投資未│ │格=37.53 │ │ │ │ │ │韋公司未上市股│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其自稱│ │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是理財顧問,拿卓韋公司資│ │37.53×12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料給我看,遊說我購買,說│ │張×1000股│ │ │ │ │ │潤等不實資訊,│ │該公司股票2年左右會上市 │ │=450,360 │ │ │ │ │ │致甲寅○因而出│ │,且每年會有配額,要趕快│ │元 │ │ │ │ │ │資購買卓韋公司│ │投資大賺一筆,當下覺得不│ │ │ │ │ │ │ │股票,惟事後凌│ │錯,但因我現金不足尚未決│ │ │ │ │ │ │ │偉婷交付甲寅○│ │定要買幾張,甲i○就說要│ ├─────┤ │ │ │ │ │卓韋公司未上市│ │幫我辦理貸款,我將身分證│ │ │ │ │ │ │ │股票4張、巨威 │ │交給乙乙○及甲i○幫我辦│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理貸款,銀行核貸後他們將│ │ │ │ │ │ │ │8張共新臺幣 │ │錢領走,在95年1月中旬時 │ │ │ │ │ │ │ │650,000元(每 │ │由甲i○交給我卓韋公司未│ │ │ │ │ │ │ │張約新臺幣 │ │上市股票4張、巨威公司未 │ │ │ │ │ │ │ │54,167元,以下│ │上市股票8張,共計新臺幣 │ │ │ │ │ │ │ │四捨五入)就無│ │650,000元。甲i○及許洺 │ │ │ │ │ │ │ │法與甲i○聯絡│ │瑋要我對購買未上市股票保│ │ │ │ │ │ │ │。 │ │密,但購買後就聯絡不上凌│ │ │ │ │ │ │ │ │ │偉婷了。(E3卷第P2019頁 │ │ │ │ │ │ │ │ │ │至2021頁、第2023頁) │ │ │ │ ├──┼───┼─────┼───────┼─────┼────────────┼───────┼─────┼─────┤ │ 25 │甲未○│94年7月中 │甲X○以化名「│甲X○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X○,│ │補充理由書│甲X○ │ │ │ │旬高雄市新│陳珮儀」佯作與│辰○○ │她自稱「陳沛儀」,94年7 │ │附表一編號│辰○○ │ │ │ │崛江附近簡│甲未○交往,於│ │月中旬在高雄市新崛江附近│ │41 │ │ │ │ │餐店、高雄│左揭時、地介紹│ │簡餐店用餐時,席間甲X○│ ├─────┤ │ │ │ │市文化中心│自稱叔叔辰○○│ │告訴我其叔叔要拿未上市股│ │計算式: │ │ │ │ │附近簡餐店│認識後,共同偽│ │票給她,不久叔叔辰○○抵│ │股票賣出價│ │ │ │ │ │稱叔叔任職理財│ │達,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 │格-股票買│ │ │ │ │ │公司顧問,介紹│ │財顧問,稱有一檔未上市股│ │入月平均價│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 │票隔年即將上市,只要一上│ │格=31.36 │ │ │ │ │ │,將來要上市,│ │市其獲利達1倍以上,邱歆 │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茹極力遊說我購買,並說我│ │31.36×14 │ │ │ │ │ │,致甲未○陷於│ │們既然都要在一起交往了,│ │張×1000股│ │ │ │ │ │錯誤,而出資購│ │就一起好好的規劃我們2人 │ │=439,040 │ │ │ │ │ │買典琦公司股票│ │的未來。於是我約考慮一星│ │元 │ │ │ │ │ │14張(每張新臺│ │期後就答應購買。之後邱歆│ │ │ │ │ │ │ │幣48,000元)、│ │茹及其叔叔與我在高雄市文│ │股票賣出價│ │ │ │ │ │新視代公司股票│ │化中心附近簡餐店簽約購買│ │格-股票買│ │ │ │ │ │6張(每張新臺 │ │典琦公司未上市股票14張( │ │入月平均價│ │ │ │ │ │幣58,000 元)│ │每張新臺幣48,000元)、新 │ │格=41.36 │ │ │ │ │ │共計新臺幣 │ │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每│ │ │ │ │ │ │ │1,020,000元, │ │張新臺幣58,000元),共計 │ │41.36×6張│ │ │ │ │ │甲未○收受上開│ │新臺幣1,020,000元,當天 │ │×1000股=│ │ │ │ │ │股票後,即與聯│ │請銀行辦理人員幫我向臺新│ │248,160元 │ │ │ │ │ │絡甲X○、王祥│ │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益失去聯絡。 │ │800,000元及復華銀行信用 │ ├─────┤ │ │ │ │ │ │ │貸款新臺幣800,000元,於 │ │ │ │ │ │ │ │ │ │辦理貸款後將存摺、提款卡│ │ │ │ │ │ │ │ │ │以及密碼均交付給甲X○,│ │ │ │ │ │ │ │ │ │以便購買未上市股票。邱歆│ │ │ │ │ │ │ │ │ │茹於94年年9月中旬於北上 │ │ │ │ │ │ │ │ │ │桃園交付我典琦公司未上市│ │ │ │ │ │ │ │ │ │股票14張、新視代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6張、存摺及提款卡 │ │ │ │ │ │ │ │ │ │後離去。交付我股票之後就│ │ │ │ │ │ │ │ │ │聯絡不到甲X○及辰○○。│ │ │ │ │ │ │ │ │ │(E3卷第1875頁至1877頁、 │ │ │ │ │ │ │ │ │ │第1879頁) │ │ │ │ ├──┼───┼─────┼───────┼─────┼────────────┼───────┼─────┼─────┤ │ 26 │R○○│94年8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認│辰○○ │於94年7月初在交友網站認 │ │補充理由書│辰○○ │ │ │ │旬高雄市新│識某姓名不詳女│真實姓名不│識真實姓名不詳自稱「李郁│ │附表一編號│不明女子 │ │ │ │崛江附近簡│子,化名「李郁│詳自稱「李│庭」之女子,94年8月上旬 │ │99 │ │ │ │ │餐店 │庭」,李郁庭佯│郁庭」之女│在高雄市大遠百華納威秀影│ ├─────┤ │ │ │ │ │作與R○○交往│子 │城看電影,李郁庭談及另一│ │計算式: │ │ │ │ │ │,於左揭時、地│ │半要會投資理財,其並稱小│ │股票賣出價│ │ │ │ │ │介紹自稱小舅王│ │舅辰○○為財經公司的理財│ │格-股票買│ │ │ │ │ │祥益認識後,共│ │顧問,對投資理財很有一套│ │入月平均價│ │ │ │ │ │同偽稱辰○○為│ │,改天介紹給我認識。94年│ │格=34.36 │ │ │ │ │ │財經公司理財顧│ │8月底在高雄市五福路新崛 │ │ │ │ │ │ │ │問,有內線消息│ │江附近簡餐店吃飯,席間李│ │34.36×16 │ │ │ │ │ │,投資購買未上│ │郁庭就接獲其小舅的電話說│ │張×1000股│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要將其所購買的未上市股票│ │=549,760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給她,之後辰○○抵達餐廳│ │元 │ │ │ │ │ │益,致R○○陷│ │後,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關情事,將李郁庭購買之股│ │股票賣出價│ │ │ │ │ │購買誠創公司股│ │票交付她,並說該檔股票將│ │格-股票買│ │ │ │ │ │票16張(每張新│ │於隔年上市,上市後的獲利│ │入月平均價│ │ │ │ │ │臺幣51,000元)│ │會1至2倍,李郁庭並大力遊│ │格=31.36 │ │ │ │ │ │、典琦公司股票│ │說我購買,說我們交往可以│ │ │ │ │ │ │ │2張(每張新臺 │ │一起討論股票,於是我同意│ │31.36×2張│ │ │ │ │ │幣48,000元)共│ │購買誠創公司股票。李郁庭│ │×1000股=│ │ │ │ │ │計新臺幣 │ │與辰○○向我說所購買未上│ │62,720元 │ │ │ │ │ │912,000元,惟 │ │市股票因是內線交易不可向│ │ │ │ │ │ │ │自R○○收到上│ │任何人提起。94年9初李郁 │ │ │ │ │ │ │ │揭股票後,即與│ │庭約我與銀行代辦人員簽約│ ├─────┤ │ │ │ │ │李郁庭及辰○○│ │向復華銀行貸款新臺幣73萬│ │ │ │ │ │ │ │失去聯絡。 │ │元、中國信託銀行貸款新臺│ │ │ │ │ │ │ │ │ │幣416,940元,另簽授權書 │ │ │ │ │ │ │ │ │ │、交付存摺、提款卡予王祥│ │ │ │ │ │ │ │ │ │益以便其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 │ │94 年10底李郁庭在高雄市 │ │ │ │ │ │ │ │ │ │環球影城前簡餐店交付我存│ │ │ │ │ │ │ │ │ │摺、提款卡及誠創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16張(每張51,000元)│ │ │ │ │ │ │ │ │ │、典琦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 │ │ │ │ │ │ │ │ │每張48,000元),共計新臺 │ │ │ │ │ │ │ │ │ │幣912,000元。自我收到股 │ │ │ │ │ │ │ │ │ │票後即聯絡不上李郁庭及王│ │ │ │ │ │ │ │ │ │祥益。(E6卷第4211頁至421│ │ │ │ │ │ │ │ │ │6頁、B2卷第328頁) │ │ │ │ ├──┼───┼─────┼───────┼─────┼────────────┼───────┼─────┼─────┤ │ 27 │乙I○│94年8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邱│甲X○ │我於94年7月在交友網站上 │ │補充理由書│甲X○ │ │ │ │高雄市某餐│歆茹化名「方怡│辰○○ │識甲X○,她自稱「方怡雯│ │附表一編號│辰○○ │ │ │ │廳 │雯」,佯作欲與│ │」,之後我們都一直電話聯│ │60 │ │ │ │ │ │乙I○交往,於│ │絡,言談之間甲X○讓我覺│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得她有意思想要跟我交往。│ │計算式: │ │ │ │ │ │自稱叔叔辰○○│ │於94年8月某日於某餐廳與 │ │股票賣出價│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甲X○見面,席間自稱邱歆│ │格-股票買│ │ │ │ │ │稱投資購買誠創│ │茹的叔叔辰○○前來,稱誠│ │入月平均價│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創公司預計1年後就會上市 │ │格=34.36 │ │ │ │ │ │,將來要上市,│ │,可以獲利1倍以上,邱歆 │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茹也有買。我說我沒有錢,│ │34.36×12 │ │ │ │ │ │,甲X○亦佯稱│ │甲X○建議我可以去貸款,│ │張×1000股│ │ │ │ │ │有購買股票,致│ │若要交往,投資股票等上市│ │412,320元 │ │ │ │ │ │乙I○陷於錯誤│ │後就會賺錢,生活也會比較│ │ │ │ │ │ │ │,而出資購買誠│ │好過等語,於是我就答應購│ │股票賣出價│ │ │ │ │ │創公司股票,惟│ │買。甲X○就帶我去臺新銀│ │格-股票買│ │ │ │ │ │自甲X○交付誠│ │行貸款新臺幣400,000元、 │ │入月平均價│ │ │ │ │ │創公司股票12張│ │復華銀行貸款新臺幣 │ │格=41.36 │ │ │ │ │ │(每張新臺幣 │ │800,000元。銀行核貸後邱 │ │ │ │ │ │ │ │51, 000元)、│ │歆茹要我把貸款匯到她指定│ │41.36×6 │ │ │ │ │ │新視代公司股票│ │的帳戶。94年9月中左右, │ │張×1000股│ │ │ │ │ │6張(每張新臺 │ │甲X○到中壢找我,交付我│ │=248,160 │ │ │ │ │ │幣58 , 000元)│ │我的的身份證、印章及誠創│ │元 │ │ │ │ │ │,共新臺幣 │ │公司未上市股票12張(每張 │ │ │ │ │ │ │ │960,000元(起訴│ │新臺幣51,000元) 、新視代│ ├─────┤ │ │ │ │ │狀誤載新臺幣 │ │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每張新│ │ │ │ │ │ │ │1,200, 000 元)│ │臺幣58,000元) ,共計新臺│ │ │ │ │ │ │ │後隨即斷絕聯絡│ │幣960,000元,甲X○說因 │ │ │ │ │ │ │ │。 │ │為誠創公司的股票沒那麼多│ │ │ │ │ │ │ │ │ │,所以其餘的錢我叔叔就幫│ │ │ │ │ │ │ │ │ │你買新視代公司的股票。我│ │ │ │ │ │ │ │ │ │拿到股票後就聯絡不到邱歆│ │ │ │ │ │ │ │ │ │茹了。(E3卷第2357頁至 │ │ │ │ │ │ │ │ │ │2360 頁) │ │ │ │ ├──┼───┼─────┼───────┼─────┼────────────┼───────┼─────┼─────┤ │ 28 │壬○○│94年8月中 │乙寅○以化名「│辰○○ │我於94年6月在交友網站認 │乙寅○共同連續│補充理由書│辰○○ │ │ │ │旬高雄市高│陳怡玲」於左揭│乙寅○ │識乙寅○,她自稱「陳怡玲│犯證券交易法第│附表一編號│乙寅○ │ │ │ │雄市五福路│時、地介紹自稱│ │」,94年8月中旬在高雄市 │一百七十一條第│80 │ │ │ │ │文化中心附│母親友人辰○○│ │文化中心附近一家簡餐店見│一項之詐偽罪,├─────┤(起訴書原 │ │ │ │近某簡餐店│,化名「偉叔」│ │面,稱要介紹一名母親友人│處有期徒刑叁年│計算式: │誤載乙寅○│ │ │ │ │男子認識後,共│ │辰○○的男子給我認識,稍│叁月。 │股票賣出價│為甲X○,│ │ │ │ │同偽稱偉叔為理│ │後辰○○,他自稱「偉叔」│ │格-股票買│業經更正。│ │ │ │ │財顧問,有內線│ │抵達餐廳後,其自稱任職某│ │入月平均價│) │ │ │ │ │消息,介紹投資│ │公司理財顧問,就開始談論│ │格=34.36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 │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說依其內線消息某檔股票將│ │34.36×4張│ │ │ │ │ │取利益等不實資│ │上市,只要一上市獲利非常│ │×1000股=│ │ │ │ │ │訊,致壬○○因│ │可觀,經乙寅○及辰○○大│ │137,440元 │ │ │ │ │ │而出資購買誠創│ │力遊說,我決定購買,王祥│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益說該股票是內線交易不能│ │股票賣出價│ │ │ │ │ │4張(每張新臺 │ │跟告訴任何人。94年8月下 │ │格-股票買│ │ │ │ │ │幣51,000元)、│ │旬辰○○打電話,要我郵寄│ │入月平均價│ │ │ │ │ │新視代公司未上│ │一些貸款資料給他。94年8 │ │格=41.36 │ │ │ │ │ │市股票4張(每 │ │月底我與乙寅○一同前往玉│ │ │ │ │ │ │ │張新臺幣58,000│ │山銀行及新竹商銀對保,並│ │41.36×4張│ │ │ │ │ │元),共新臺幣│ │將存摺、私章以及密碼交付│ │×1000股=│ │ │ │ │ │436,000 元,嗣│ │乙寅○以便購買股票之用。│ │165,440元 │ │ │ │ │ │後乙寅○交付上│ │當天乙寅○就交付我存摺、│ ├─────┤ │ │ │ │ │揭公司股票予王│ │私章以及誠創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志宏。 │ │票4張(每張新臺幣51,000元│ │ │ │ │ │ │ │ │ │)及新視代未上市股票4張( │ │ │ │ │ │ │ │ │ │每張新臺幣58,000元)共計 │ │ │ │ │ │ │ │ │ │新臺幣436,000元。警詢中 │ │ │ │ │ │ │ │ │ │因時間久遠、只見過三次面│ │ │ │ │ │ │ │ │ │且僅有依照片指認,故將自│ │ │ │ │ │ │ │ │ │稱甲X○指認即是自稱「陳│ │ │ │ │ │ │ │ │ │怡玲」之女子,但於100年9│ │ │ │ │ │ │ │ │ │月28日審判程序中現場印象│ │ │ │ │ │ │ │ │ │較為深刻,始知有誤認,陳│ │ │ │ │ │ │ │ │ │紋慧才是自稱「陳怡玲」之│ │ │ │ │ │ │ │ │ │女子。(E5卷第3759頁至 │ │ │ │ │ │ │ │ │ │3761、第3763頁;D4卷98頁│ │ │ │ │ │ │ │ │ │至102 頁) │ │ │ │ ├──┼───┼─────┼───────┼─────┼────────────┼───────┼─────┼─────┤ │ 29 │甲宇○│94年8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林│辰○○ │我於94年6月間經同袍介紹 │ │補充理由書│辰○○ │ │ │ │旬高雄市文│碧玟化名「何靜│甲V○ │認識甲V○,她自稱「何靜│ │附表一編號│甲V○ │ │ │ │化中心 │宜」甲V○於言│ │宜」。94年8月下旬與林碧 │ │93 │ │ │ │ │ │語中傳達欲與李│ │玟在高雄文化中心附近一家│ ├─────┤ │ │ │ │ │明宗交往之意,│ │簡餐飲料店用餐,席間林碧│ │計算式: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玟主動邀其叔叔到飲料店要│ │股票賣出價│ │ │ │ │ │紹自稱叔叔王祥│ │介紹我認識,稍後自稱林碧│ │格-股票買│ │ │ │ │ │益認識後,共同│ │玟叔叔辰○○抵達,與林碧│ │入月平均價│ │ │ │ │ │介紹投資某檔未│ │玟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 │格=48.36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情事,辰○○說有一檔股票│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即將上市且將配股利,上市│ │48.36×3張│ │ │ │ │ │利益,甲V○亦│ │後獲利好幾倍,我看見林碧│ │×1000股=│ │ │ │ │ │偽作稱要購買,│ │玟簽約購買,甲V○亦向我│ │145,080元 │ │ │ │ │ │致甲宇○陷於錯│ │遊說為了我們二人的未來,│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更應該投資,於是我答應購│ │ │ │ │ │ │ │某檔公司股票,│ │買。辰○○又說購買這未上│ │ │ │ │ │ │ │惟自甲宇○收受│ │市股票之事不能讓任何人知│ ├─────┤ │ │ │ │ │不明人士寄來與│ │道。94年9上旬辰○○帶我 │ │ │ │ │ │ │ │簽約購買之股票│ │到臺南市玉山銀行臺南分行│ │ │ │ │ │ │ │不同之東王公司│ │辦理貸款,我將存摺、密碼│ │ │ │ │ │ │ │未上市股票3張 │ │、印章交給辰○○以便其購│ │ │ │ │ │ │ │共新臺幣 │ │買股票。94年9月23日銀行 │ │ │ │ │ │ │ │195,000 元(每│ │放款,辰○○提領新臺幣 │ │ │ │ │ │ │ │張新臺幣65,000│ │195,000元購買股票。之後 │ │ │ │ │ │ │ │元)後,甲V○│ │我收到由不詳人士郵寄與當│ │ │ │ │ │ │ │與辰○○即失去│ │初約定不同之東王公司未上│ │ │ │ │ │ │ │聯絡。 │ │市股票3張。之後我就聯絡 │ │ │ │ │ │ │ │ │ │不上甲V○與辰○○了。 │ │ │ │ │ │ │ │ │ │(E5卷第4044頁至4046頁、 │ │ │ │ │ │ │ │ │ │第4049頁、D4卷第105頁反 │ │ │ │ │ │ │ │ │ │面至109頁) │ │ │ │ ├──┼───┼─────┼───────┼─────┼────────────┼───────┼─────┼─────┤ │ 30 │乙V○│94年9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認│甲O○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O○,│ │補充理由書│甲O○ │ │ │ │旬高雄市七│識甲O○,其佯│ │一直與甲O○保持聯絡,94│ │附表一編號│ │ │ │ │賢路附近餐│作與乙V○交往│ │年9月中旬約在高雄市七賢 │ │73 │ │ │ │ │廳 │,於左揭時、地│ │路附近餐廳見面時,就跟我│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開始談到要如何深入交往及│ │計算式: │ │ │ │ │ │股票,可共同投│ │規劃未來,說她有經營投資│ │股票賣出價│ │ │ │ │ │資獲利,致謝福│ │股票,遊說我一起投資,之│ │格-股票買│ │ │ │ │ │生陷於錯誤,而│ │後我決定購買,並簽立股票│ │入月平均價│ │ │ │ │ │出資購買誠創公│ │轉讓購買合約。甲O○帶我│ │格=34.36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 │到臺新銀行貸款390,000 元│ │ │ │ │ │ │ │張、東王公司未│ │及復華銀行貸款340,000 元│ │34.36×12 │ │ │ │ │ │上市股票2張共 │ │。94年11月8日甲O○在高 │ │張×1000股│ │ │ │ │ │612,000元(每 │ │雄市九如附近咖啡廳交付我│ │=412,320 │ │ │ │ │ │張新臺幣51,000│ │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 │ │元 │ │ │ │ │ │元,)(起訴書│ │每張新臺幣51,000元)及東 │ │ │ │ │ │ │ │誤載新臺幣 │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每張│ │ │ │ │ │ │ │620,000元)惟 │ │新臺幣51,000元)共計新臺 │ │ │ │ │ │ │ │自甲O○交付上│ │幣612,000元。惟甲O○交 │ ├─────┤ │ │ │ │ │揭公司股票予謝│ │付我股票後電話就不通,無│ │ │ │ │ │ │ │福生後即斷絕聯│ │法聯絡上甲O○。(E5卷第 │ │ │ │ │ │ │ │絡。 │ │3568頁至570頁、第3572頁)│ │ │ │ ├──┼───┼─────┼───────┼─────┼────────────┼───────┼─────┼─────┤ │ 31 │m○○│94年9月~ │於交友網站上林│乙E○ │於94年9月在網路聊天室認 │ │補充理由書│乙E○ │ │ │ │10月間高雄│君徽佯作欲與吳│甲O○ │識自稱甲O○的女子,94年│ │附表一編號│甲O○ │ │ │ │市某間餐廳│勇達交往,於左│ │9~10月間在高雄市某餐廳 │ │107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見面,席間自稱甲O○的阿│ │ │ │ │ │ │ │稱阿姨的乙E○│ │姨乙E○前來,甲O○就介│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紹我和她阿姨認識,並開始│ │計算式: │ │ │ │ │ │稱阿姨為財經記│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 │股票賣出價│ │ │ │ │ │者,有內線消息│ │事,其甲O○阿姨自稱財經│ │格-股票買│ │ │ │ │ │,投資購買卓韋│ │記者,說其有內線消息和股│ │入月平均價│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票的資訊。之後甲O○一直│ │格=37.36 │ │ │ │ │ │,若上市就可獲│ │打電話極力遊說我投資購買│ │ │ │ │ │ │ │取高額利益,致│ │股票,要我相信其阿姨,並│ │37.36×8張│ │ │ │ │ │m○○陷於錯誤│ │說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未來│ │×1000股=│ │ │ │ │ │,而出資向劉怡│ │1至2年內就會上市,會大賺│ │298,880元 │ │ │ │ │ │伶購買公司股票│ │,要我好好規劃我們的未來│ │ │ │ │ │ │ │8張共新臺幣 │ │,一起投資賺錢,讓我感覺│ │ │ │ │ │ │ │432,000元(每 │ │到甲O○是和我在交往的感│ ├─────┤ │ │ │ │ │張新臺幣54,000│ │覺,我同意購買後,甲O○│ │ │ │ │ │ │ │元),惟自購買│ │拿走我的身分證和印章,交│ │ │ │ │ │ │ │股票後甲O○明│ │給阿姨乙E○幫我向玉山銀│ │ │ │ │ │ │ │顯疏遠m○○。│ │行七賢分行辦理貸款新臺幣│ │ │ │ │ │ │ │ │ │500,000元。94年12月底銀 │ │ │ │ │ │ │ │ │ │行核貸後,甲O○將帳戶內│ │ │ │ │ │ │ │ │ │現金提領走,並於95年2月 │ │ │ │ │ │ │ │ │ │把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 │ │ │ │ │ │ │ │ │共計新臺幣442,000元(含手│ │ │ │ │ │ │ │ │ │續費10,000元)交給我。而 │ │ │ │ │ │ │ │ │ │自購買股票後,甲O○感覺│ │ │ │ │ │ │ │ │ │明顯故意疏離我。(E6卷第 │ │ │ │ │ │ │ │ │ │4384頁至4386頁、第4389 │ │ │ │ │ │ │ │ │ │頁) │ │ │ │ ├──┼───┼─────┼───────┼─────┼────────────┼───────┼─────┼─────┤ │ 32 │甲G○│94年10月上│在交友網站上陳│乙乙○ │我於94年1月上旬在交友網 │ │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旬高雄市文│昕婕化名「陳珊│乙癸○ │站認識乙癸○,她自稱「陳│ │附表一編號│乙癸○ │ │ │ │化中心附近│玲」,於左揭時│ │珊玲」,期間陸續見面數次│ │75 │ │ │ │ │某間餐廳 │、地介紹自稱叔│ │。94年10月上旬我與乙癸○│ ├─────┤ │ │ │ │(起訴書記 │叔乙乙○與李玠│ │在高雄市文化中心附近一家│ │計算式: │ │ │ │ │載臺南市) │展認識後,共同│ │餐廳見面,席間自稱乙癸○│ │股票賣出價│ │ │ │ │ │偽稱叔叔為理財│ │叔叔乙乙○前來拿東西給陳│ │格-股票買│ │ │ │ │ │顧問,介紹投資│ │昕婕並談論投資股票相關事│ │入月平均價│ │ │ │ │ │誠創公司未上市│ │宜,乙乙○自稱是任職南科│ │格=32.03 │ │ │ │ │ │股票,將要來上│ │某公司的理財顧問,說有檔│ │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未上市股票獲利很可觀,又│ │32.03×15 │ │ │ │ │ │,且對於未來與│ │說不要讓乙癸○過不好的生│ │張×1000股│ │ │ │ │ │乙癸○交往關係│ │活,所以一定規劃好未來,│ │=480,450 │ │ │ │ │ │較有幫助,致李│ │遊說我購買,當時我尚未答│ │元 │ │ │ │ │ │玠展陷於錯誤,│ │應。94年10月中旬乙癸○約│ │ │ │ │ │ │ │因而出資購買誠│ │我至臺南市,再度遊說我購│ │ │ │ │ │ │ │創公司股票,嗣│ │買股票我說沒有現金,陳昕│ ├─────┤ │ │ │ │ │後乙癸○卻交付│ │婕說可以向銀行貸款購買,│ │ │ │ │ │ │ │誠創公司未上市│ │我同意後,就有萬泰銀行行│ │ │ │ │ │ │ │股票4張、巨威 │ │員幫我辦理貸款,我並將存│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摺、提款卡、私章以及密碼│ │ │ │ │ │ │ │8張、佳得公司 │ │交付乙癸○以便其購買未上│ │ │ │ │ │ │ │未上市股票3張 │ │市股票,乙癸○說購買未上│ │ │ │ │ │ │ │共新臺幣 │ │市股票是內線消息不能告訴│ │ │ │ │ │ │ │730,000元(每 │ │任何人。95年1月2日,許洺│ │ │ │ │ │ │ │張約新臺幣 │ │瑋與我簽約購買誠創公司股│ │ │ │ │ │ │ │48,667元,元以│ │票。之後乙癸○交付我巨威│ │ │ │ │ │ │ │下四捨五入)予│ │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誠創 │ │ │ │ │ │ │ │甲G○,乙癸○│ │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佳得 │ │ │ │ │ │ │ │即慢慢疏遠李玠│ │公司未上市股票3張共新臺 │ │ │ │ │ │ │ │展。 │ │幣730,000元。自我購買未 │ │ │ │ │ │ │ │ │ │上市股票乙癸○她就很少接│ │ │ │ │ │ │ │ │ │我的電話,慢慢疏遠我。 │ │ │ │ │ │ │ │ │ │(E5 卷第3620頁至3623頁) │ │ │ │ ├──┼───┼─────┼───────┼─────┼────────────┼───────┼─────┼─────┤ │ 33 │甲B○│94年10月間│甲O○佯稱與李│辰○○ │我於94年8月在交友網站認 │ │補充理由書│辰○○ │ │ │ │高雄市熱河│冠毅交往,於左│甲O○ │識甲O○,94年10月在高雄│ │附表一編號│甲O○ │ │ │ │街某間咖啡│揭時、地介紹自│ │市熱河街某間咖啡廳,林君│ │83 │ │ │ │ │廳 │稱舅舅辰○○與│ │徽的女子說等一下他舅舅會│ ├─────┤ │ │ │ │ │甲B○認識後,│ │來,跟我們談投資理財及購│ │計算式: │ │ │ │ │ │共同偽稱辰○○│ │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不│ │股票賣出價│ │ │ │ │ │為財經記者,可│ │久自稱甲O○舅舅辰○○) │ │格-股票買│ │ │ │ │ │購買誠創公司、│ │前來,其自稱財經記者,拿│ │入月平均價│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 │經濟日報(94年10月11日第5│ │格=34.36 │ │ │ │ │ │股票,未來上市│ │版) 報導誠創公司的營運狀│ │ │ │ │ │ │ │可獲取利息,致│ │況,並連線上網路「誠創科│ │34.36×13 │ │ │ │ │ │甲B○陷於錯誤│ │技」的營業和投資相關數據│ │張×1000股│ │ │ │ │ │,而出資購買誠│ │給我們看,說誠創公司95 │ │=468,780 │ │ │ │ │ │創公司未上市股│ │年6月會上市,可拿到內幕 │ │元 │ │ │ │ │ │票2張、東王公 │ │消息及股票,又說要規劃將│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1│ │來,儲蓄結婚準備金等語,│ │ │ │ │ │ │ │張共新臺幣 │ │我被他說服購買,甲O○便│ ├─────┤ │ │ │ │ │663,000元(每 │ │與我到高雄市85樓旁的一家│ │ │ │ │ │ │ │張51,000元),│ │咖啡廳與銀行貸款代辦專員│ │ │ │ │ │ │ │惟購買股票後,│ │辦理復華銀行(原名元大商 │ │ │ │ │ │ │ │甲O○即疏遠李│ │業銀行) 及臺新銀行的信用│ │ │ │ │ │ │ │冠毅。 │ │貸款,各約40多萬元,銀行│ │ │ │ │ │ │ │ │ │核貸後甲O○幫我把貸款領│ │ │ │ │ │ │ │ │ │出購買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2張、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 │11張,扣除代辦費用後共新│ │ │ │ │ │ │ │ │ │臺幣663,00元。另甲O○告│ │ │ │ │ │ │ │ │ │訴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 │ │ │ │ │ │ │ │ │可告知任何人,若讓他人知│ │ │ │ │ │ │ │ │ │道我們就不能在一起。惟購│ │ │ │ │ │ │ │ │ │買股票後,甲O○明顯故意│ │ │ │ │ │ │ │ │ │疏離,漸漸無法與她聯絡。│ │ │ │ │ │ │ │ │ │(E5卷第3813頁至3815頁、 │ │ │ │ │ │ │ │ │ │第3817頁) │ │ │ │ │ │ │ │ │ │ │ │ │ │ ├──┼───┼─────┼───────┼─────┼────────────┼───────┼─────┼─────┤ │ 34 │乙a○│94年1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認│甲O○ │我於94年7月在交友網站認 │ │補充理由書│甲O○ │ │ │ │臺中市火車│識甲O○,於左│乙E○ │識甲O○,見面幾次後,94│ │附表一編號│乙E○ │ │ │ │站附近某間│揭時、地介紹自│ │年10月在臺中火車站附近飲│ │63 │ │ │ │ │飲料店 │稱小阿姨乙E○│ │料店,甲O○約其小阿姨劉│ ├─────┤ │ │ │ │ │與乙a○認識後│ │怡伶要跟我談論未上市股票│ │計算式: │ │ │ │ │ │,共同偽稱小阿│ │相關情事,甲O○說小阿姨│ │股票賣出價│ │ │ │ │ │姨為記者,有內│ │是記者,知道一些股票的內│ │格-股票買│ │ │ │ │ │線消息,介紹投│ │線消息,乙E○拿一些股票│ │入月平均價│ │ │ │ │ │資未上市股票,│ │剪報給我看,說誠創公司未│ │格=34.36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上市股票很快就要上市,預│ │ │ │ │ │ │ │獲取高額利潤等│ │計可以淨賺2、3倍左右,遊│ │34.36×5張│ │ │ │ │ │不實資訊,林君│ │說我購買,甲O○亦說其小│ │×1000股=│ │ │ │ │ │徽亦偽稱乙E○│ │阿姨幫她投資都有賺錢,於│ │171,800元 │ │ │ │ │ │有幫其投資股票│ │是我答應購買。隔了2個禮 │ │ │ │ │ │ │ │獲利,致乙a○│ │拜後,甲O○就約了員林臺│ │ │ │ │ │ │ │因而出資購買誠│ │新銀行辦理貸款的業務員辦│ │ │ │ │ │ │ │創公司股票5張 │ │理貸款新臺幣300,000元, │ ├─────┤ │ │ │ │ │共新臺幣255, │ │甲O○要我匯款新臺幣 │ │ │ │ │ │ │ │000元(每張新 │ │255,000元至葉美琴的帳戶 │ │ │ │ │ │ │ │臺幣51,000元)│ │裡。94年12月底,甲O○約│ │ │ │ │ │ │ │,惟購買股票後│ │我到臺中火車站見面,交付│ │ │ │ │ │ │ │,乙a○就聯絡│ │我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 │ │ │ │ │ │ │ │不到甲O○。 │ │共新臺幣255,000元。買完 │ │ │ │ │ │ │ │ │ │股票後,就聯絡不到甲O○│ │ │ │ │ │ │ │ │ │。(E4卷第2444頁至2446頁 │ │ │ │ │ │ │ │ │ │、第2448頁) │ │ │ │ │ │ │ │ │ │ │ │ │ │ ├──┼───┼─────┼───────┼─────┼────────────┼───────┼─────┼─────┤ │ 35 │甲s○│94年10月間│於交友網站上林│甲O○ │我於94年9月在交友網站上 │ │補充理由書│甲O○ │ │ │ │高雄市某快│君徽化名「張君│自稱甲w○│認識甲O○,她自稱「張君│ │附表一編號│甲w○ │ │ │ │餐店 │徽」,佯作欲與│的女子 │徽」,見面幾次後,94年10│ │64 │ │ │ │ │ │甲s○交往,於│ │月在高雄市某快餐店用餐時│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甲O○說等一下她阿姨會│ │計算式: │ │ │ │ │ │自稱阿姨甲w○│ │來跟我們談投資理財及購買│ │股票賣出價│ │ │ │ │ │認識後,共同偽│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之後│ │格-股票買│ │ │ │ │ │稱阿姨在為理財│ │甲O○阿姨甲w○抵達,其│ │入月平均價│ │ │ │ │ │公司財經顧問,│ │自稱為財經公司理財顧問,│ │格=64.96 │ │ │ │ │ │有內線消息可購│ │介紹誠創公司的營運狀況,│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 │95 年9月會上市,且每年會│ │64.96×5張│ │ │ │ │ │將來要上市,可│ │有配股的資訊,說她可以拿│ │×1000股=│ │ │ │ │ │獲取高額利潤,│ │到內線消息及股票,並不斷│ │324,800元 │ │ │ │ │ │致甲s○陷於錯│ │遊說我們要規劃將來,儲蓄│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結婚準備金等,之後甲O○│ │ │ │ │ │ │ │誠創公司股票5 │ │並帶我去看網路誠創公司的│ │ │ │ │ │ │ │張共新臺幣 │ │營業和投資相關數據給我看│ ├─────┤ │ │ │ │ │408,000(每張 │ │,不斷遊說我投資股票,說│ │ │ │ │ │ │ │新臺幣81,600元│ │為了我們的將來,我買了之│ │ │ │ │ │ │ │)元,惟購買股│ │後可以賺很多錢,我們在一│ │ │ │ │ │ │ │票後,甲O○即│ │起的生活可以更好,因為我│ │ │ │ │ │ │ │斷絕聯絡。 │ │想要跟甲O○交往,於是我│ │ │ │ │ │ │ │ │ │決定購買。我匯款新臺幣 │ │ │ │ │ │ │ │ │ │300,000元至甲O○指定的 │ │ │ │ │ │ │ │ │ │帳戶,另外再交付現金新臺│ │ │ │ │ │ │ │ │ │幣108,000元給甲O○。我 │ │ │ │ │ │ │ │ │ │共支付新臺幣408,000元購 │ │ │ │ │ │ │ │ │ │買股票後,甲O○明顯疏遠│ │ │ │ │ │ │ │ │ │我,之後無法聯絡上。林君│ │ │ │ │ │ │ │ │ │徽及其阿姨有告訴我,購買│ │ │ │ │ │ │ │ │ │未上市股票不可讓別人知道│ │ │ │ │ │ │ │ │ │。如果讓別人知道的話,我│ │ │ │ │ │ │ │ │ │們以後就不能在一起。(E4 │ │ │ │ │ │ │ │ │ │卷第2463頁至2465頁、B2卷│ │ │ │ │ │ │ │ │ │第302頁至303、D4卷第50反│ │ │ │ │ │ │ │ │ │面至53頁) │ │ │ │ ├──┼───┼─────┼───────┼─────┼────────────┼───────┼─────┼─────┤ │ 36 │巳○○│94年10月中│於交友網站上宋│乙乙○ │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宋佩青│ │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旬高雄市某│佩青化名「宋X │宋佩青 │,她自稱「宋X婷」,在94 │ │附表一編號│宋佩青 │ │ │ │餐廳 │婷」,於左揭時│ │年10月中旬我與甲巳○約在│ │88 │ │ │ │ │ │、地介紹自稱叔│ │高雄市某家餐廳吃飯,席間│ ├─────┤ │ │ │ │ │叔乙乙○認識後│ │自稱甲巳○之叔叔乙乙○前│ │計算式: │ │ │ │ │ │,共同介紹推銷│ │來,向我推銷卓韋公司股票│ │股票賣出價│ │ │ │ │ │卓韋公司未上市│ │,說這家公司1年內會上市 │ │格-股票買│ │ │ │ │ │股票,將來要上│ │每1年還會增加1張股票、97│ │入月平均價│ │ │ │ │ │市,可獲取高額│ │年會每股會漲至新臺幣100 │ │格=37.36 │ │ │ │ │ │利潤等不實資訊│ │元以上,考慮之後我決定購│ │ │ │ │ │ │ │,致巳○○出資│ │買,但是因為我沒有錢。所│ │37.36×8張│ │ │ │ │ │購買卓韋公司未│ │以我向銀行貸款新臺幣 │ │×1000股=│ │ │ │ │ │上市股票8張, │ │450,000元,購買的卓韋公 │ │298,880元 │ │ │ │ │ │共新臺幣 │ │司未上市股票8張(每張新臺│ │ │ │ │ │ │ │432,000元(每 │ │幣54,000元)共新臺幣 │ │ │ │ │ │ │ │張新臺幣54,000│ │432,000元。95年2、3月時 │ │ │ │ │ │ │ │元)(起訴書誤│ │甲巳○在臺北車站交給我卓│ ├─────┤ │ │ │ │ │載新臺幣 │ │韋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及巨 │ │ │ │ │ │ │ │450,000元), │ │威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我 │ │ │ │ │ │ │ │嗣後宋佩青卻交│ │當時質疑為何與約定內容不│ │ │ │ │ │ │ │付卓韋公司未上│ │同,甲巳○說扣除手續費不│ │ │ │ │ │ │ │市股票2張、巨 │ │足購買8張卓韋公司股票, │ │ │ │ │ │ │ │威公司未上市股│ │於是乙乙○主動幫我購買這│ │ │ │ │ │ │ │票6張予巳○○ │ │6張巨威公司股票。(E5卷第│ │ │ │ │ │ │ │。 │ │3919頁至3921頁) │ │ │ │ ├──┼───┼─────┼───────┼─────┼────────────┼───────┼─────┼─────┤ │ 37 │甲j○│94年11月份│於交友網站上認│甲v○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 │補充理由書│乙E○ │ │ │ │高雄市文化│識甲v○,其於│乙E○ │靖梅」之女子(經指認為張 │ │附表一編號│甲v○ │ │ │ │中心旁簡餐│言語交談中傳達│ │靖梅),見面幾次後,94年 │ │24 │(起訴書誤 │ │ │ │店 │欲與甲j○交往│ │11月上旬我與甲v○到高雄│ ├─────┤載甲v○為│ │ │ │ │之意,並於左揭│ │市到高雄市文化中心旁某簡│ │計算式: │不詳姓名女│ │ │ │ │時、地介紹自稱│ │餐店用餐,席間自稱是任職│ │股票賣出價│子,業經更│ │ │ │ │表姊乙E○與孫│ │財經公司理財顧問的甲v○│ │格-股票買│正) │ │ │ │ │文茂認識後,共│ │表姊乙E○到來,與甲v○│ │入月平均價│ │ │ │ │ │同偽稱表姊在財│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 │格=34.36 │ │ │ │ │ │經公司擔任理財│ │事,說有一檔未上市股票即│ │ │ │ │ │ │ │顧問,介紹投資│ │將上市,上市後的獲利會2 │ │34.36×6張│ │ │ │ │ │未上市股票,將│ │倍以上。當時甲v○表示有│ │×1000股=│ │ │ │ │ │來要上市,可獲│ │意願要購買,並極力遊說我│ │206,160元 │ │ │ │ │ │取利益,致孫文│ │購買,並說為了我們2人以 │ │ │ │ │ │ │ │茂陷於錯誤,而│ │後的未來規劃,更應該投資│ │股票賣出價│ │ │ │ │ │出資購買誠創公│ │,我們以後才會有安穩的日│ │格-股票買│ │ │ │ │ │司未上市股票6 │ │子過等語。於是我同意購買│ │入月平均價│ │ │ │ │ │張(每張51,000│ │,甲v○又說因為是內線交│ │格=41.36 │ │ │ │ │ │元)、新視代公│ │易,要求我要保守秘密。當│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 │ │晚甲v○帶我及其表姊在高│ │41.36×1張│ │ │ │ │ │張(每張58,000│ │雄市的某間麥當勞簽約購買│ │×1000股=│ │ │ │ │ │元)共364,000 │ │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每│ │41,360元 │ │ │ │ │ │元,嗣後甲v○│ │張51,000元) 以及新視代公│ │ │ │ │ │ │ │交付上揭股票予│ │司未上市股票1張(每張新臺│ ├─────┤ │ │ │ │ │甲j○。 │ │幣58,000元) 共計新臺幣│ │ │ │ │ │ │ │ │ │364,000元,我當場提領新 │ │ │ │ │ │ │ │ │ │臺幣364,000元交付乙E○ │ │ │ │ │ │ │ │ │ │。94年12月上旬甲v○在桃│ │ │ │ │ │ │ │ │ │園火車站附近某簡餐店張交│ │ │ │ │ │ │ │ │ │付我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6 │ │ │ │ │ │ │ │ │ │張及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1張。(D1卷第42、E2卷第 │ │ │ │ │ │ │ │ │ │1426頁至1428頁、第1431 │ │ │ │ │ │ │ │ │ │頁) │ │ │ │ ├──┼───┼─────┼───────┼─────┼────────────┼───────┼─────┼─────┤ │ 38 │甲庚○│94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陳│乙癸○ │我於94年11月份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乙癸○ │ │ │ │高雄市某間│昕婕化名「玟萱│乙乙○ │認識乙癸○,她自稱「玟萱│ │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簡餐店 │」,於左揭時、│ │」,我們時常以電話聯絡,│ │49 │ │ │ │ │ │地介紹自稱叔叔│ │94年11月某日在高雄市某間│ ├─────┤ │ │ │ │ │乙乙○認識與吳│ │簡餐店見面,一名自稱陳昕│ │計算式: │ │ │ │ │ │憲傑後,共同偽│ │婕叔叔乙乙○出現,其自稱│ │股票賣出價│ │ │ │ │ │稱叔叔為理財顧│ │是理財顧問,跟乙癸○談論│ │格-股票買│ │ │ │ │ │問,介紹投資未│ │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後│ │入月平均價│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即離開。乙癸○跟我說她投│ │格=42.86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資未上市股票,賺很多錢並│ │ │ │ │ │ │ │高額利潤,陳昕│ │一直遊說我購買,說半年會│ │42.86×12 │ │ │ │ │ │婕亦偽稱其投資│ │上市可大賺一筆,我當時沒│ │張×1000股│ │ │ │ │ │未上市股票獲利│ │有那麼多錢,於是我向萬泰│ │=514,320 │ │ │ │ │ │之不實資訊,致│ │商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 │元 │ │ │ │ │ │甲庚○因而出資│ │幣1,200,000元,核貸當天 │ │ │ │ │ │ │ │購買卓韋公司未│ │乙癸○把貸下來的錢領走一│ │ │ │ │ │ │ │上市股票12 張│ │部分。在95年1月中旬陳昕 │ │ │ │ │ │ │ │共新臺幣 │ │婕交付我卓韋公司未上市股│ ├─────┤ │ │ │ │ │714,000元(每 │ │票12張共新臺幣714,000 元│ │ │ │ │ │ │ │張新臺幣59,500│ │。自我購買股票之後,陳昕│ │ │ │ │ │ │ │ 元),惟自陳 │ │婕慢慢疏遠我,之後電話停│ │ │ │ │ │ │ │昕婕交付股票予│ │話無法聯絡。 │ │ │ │ │ │ │ │甲庚○後,隨即│ │(E3卷第2071頁至2072、第 │ │ │ │ │ │ │ │斷絕聯絡。 │ │2075頁) │ │ │ │ │ │ │ │ │ │ │ │ │ │ ├──┼───┼─────┼───────┼─────┼────────────┼───────┼─────┼─────┤ │ 39 │乙b○│94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認│甲v○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靖│ │補充理由書│甲v○ │ │ │ │桃園市火車│識甲v○,於言│乙E○ │梅的女子,見面過2次,94 │ │附表一編號│乙E○ │ │ │ │站附近麥當│語中傳達欲與蘇│ │年11月中旬在桃園市火車站│ │29 │ │ │ │ │勞 │春光交往之意,│ │附近麥當勞,席間甲v○的│ ├─────┤(起訴書原 │ │ │ │ │於左揭時、地介│ │姊姊乙E○抵達,其自稱任│ │計算式: │誤載甲v○│ │ │ │ │紹自稱姊姊劉怡│ │職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與│ │股票賣出價│為甲O○、│ │ │ │ │伶認識與乙b○│ │甲v○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 │格-股票買│乙E○為黃│ │ │ │ │後,共同偽稱姊│ │相關情事,依其內線消息有│ │入月平均價│景微,業經│ │ │ │ │姊任職財經公司│ │一檔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 │格=31.36 │更正。) │ │ │ │ │理財顧問,介紹│ │只要一上市就會大賺,要我│ │ │ │ │ │ │ │投資即將上市之│ │們把握這機會,甲v○與其│ │31.36×6張│ │ │ │ │ │巨威公司未上市│ │姊姊極力遊說我購買,張靖│ │×1000股=│ │ │ │ │ │股票,一旦上市│ │梅又說我們2人要好好規劃 │ │188,160元 │ │ │ │ │ │可獲利,致蘇春│ │以後的未來等語,於是我決│ │ │ │ │ │ │ │光陷於錯誤,而│ │定購買。94年11月下旬我與│ │ │ │ │ │ │ │出資向乙E○購│ │甲v○前往華南銀行、中國│ │ │ │ │ │ │ │買巨威公司股票│ │信託辦理信用貸款各新臺幣│ ├─────┤ │ │ │ │ │6張共新臺幣 │ │200,000元後,我交付張靖 │ │ │ │ │ │ │ │288,000元(每 │ │梅存摺、提款卡及私章以便│ │ │ │ │ │ │ │張新臺幣48,000│ │購買未上市股票。期間我向│ │ │ │ │ │ │ │元)。事後張靖│ │甲v○表明我不願購買,張│ │ │ │ │ │ │ │梅交付上揭公司│ │靖梅以訊息告知我後果自行│ │ │ │ │ │ │ │股票予蘇窗光。│ │負責,要我自己向其姊姊說│ │ │ │ │ │ │ │ │ │明。95年1月中甲v○在桃 │ │ │ │ │ │ │ │ │ │園市火車站附近麥當勞交付│ │ │ │ │ │ │ │ │ │我存摺、提款卡。私章以及│ │ │ │ │ │ │ │ │ │巨威公司的未上市股票6張 │ │ │ │ │ │ │ │ │ │共新臺幣288,000元,張靖 │ │ │ │ │ │ │ │ │ │梅當時又向我說購買未上市│ │ │ │ │ │ │ │ │ │股票,因屬內線交易要保密│ │ │ │ │ │ │ │ │ │。我於警詢時指認甲O○即│ │ │ │ │ │ │ │ │ │為自稱「甲v○」之女子,│ │ │ │ │ │ │ │ │ │乙宇○為「甲v○姊姊」,│ │ │ │ │ │ │ │ │ │因當時僅以照片指認,故以│ │ │ │ │ │ │ │ │ │100年12月21日審判程序現 │ │ │ │ │ │ │ │ │ │場指認較正確,並更正張靖│ │ │ │ │ │ │ │ │ │梅應為自稱「甲v○」之女│ │ │ │ │ │ │ │ │ │子,乙E○為「甲v○之姊│ │ │ │ │ │ │ │ │ │姊」(E3卷第1566頁至1569 │ │ │ │ │ │ │ │ │ │頁,D3卷第322頁至325頁反│ │ │ │ │ │ │ │ │ │面、第326頁) │ │ │ │ ├──┼───┼─────┼───────┼─────┼────────────┼───────┼─────┼─────┤ │ 40 │乙C○│94年11月中│於交友網站上認│辰○○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一名自稱│甲U○無罪。 │補充理由書│辰○○ │ │ │ │旬桃園市某│識不詳姓名年籍│ │甲v○之女子,期間陸續都│ │附表一編號│甲U○ │ │ │ │間餐廳 │自稱甲v○之女│ │有在聯絡,94年11月中旬與│ │118 │ │ │ │ │ │子,其佯作欲與│ │該女子在桃園市火車站見面│ │ │ │ │ │ │ │乙C○交往,於│ │後到餐廳吃飯,席間自稱該│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女子姊夫的男子辰○○前來│ │計算式: │ │ │ │ │ │自稱姊夫辰○○│ │,其抵達餐廳就開始與林雅│ │股票賣出格│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琦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 │-股票買入│ │ │ │ │ │稱為公司顧問,│ │情事,該女子說其姊夫是該│ │月平均價格│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公司顧問,遊說我投資未上│ │=38.56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市股票利潤高、會賺錢,該│ │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女子並說不要把投資股票事│ │38.56×10 │ │ │ │ │ │,致乙C○陷於│ │宜講出去,這樣以後交往生│ │張×1000股│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活才有保障,我心動便答應│ │=385,600 │ │ │ │ │ │買誠創公司股票│ │購買。之後該女子便帶我至│ │元 │ │ │ │ │ │6張、新視代公 │ │桃園市萬泰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 │司股票4張共計 │ │款新臺幣600,000元,銀行 │ │ │ │ │ │ │ │新臺幣552,000 │ │核貸後我將銀行存摺及印章│ ├─────┤ │ │ │ │ │元,(每張新臺│ │都交給該女子以便其購買股│ │ │ │ │ │ │ │幣55,200元)惟│ │票。該女子於94年12月13日│ │ │ │ │ │ │ │自該女子交付上│ │在桃園市火車站交付我銀行│ │ │ │ │ │ │ │揭公司股票後隨│ │存摺、印章及誠創公司未上│ │ │ │ │ │ │ │即斷絕聯絡。 │ │市股票4張,另於94年12月 │ │ │ │ │ │ │ │ │ │22 日在桃園市火車站附近│ │ │ │ │ │ │ │ │ │餐廳交付我新視代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6張我共支付新臺幣 │ │ │ │ │ │ │ │ │ │552,000元購買股票。惟該 │ │ │ │ │ │ │ │ │ │女子交付我股票後即無法聯│ │ │ │ │ │ │ │ │ │絡上她。(E6卷第4633頁至 │ │ │ │ │ │ │ │ │ │4635頁) │ │ │ │ ├──┼───┼─────┼───────┼─────┼────────────┼───────┼─────┼─────┤ │ 41 │k○○│⑴94年11月│於交友網站上林│辰○○ │我是94年10月中旬在交友網│ │補充理由書│辰○○ │ │ │ │中旬高雄市│碧玟化名「林郁│甲V○ │站認識甲V○,她稱「李郁│ │附表一編號│甲V○ │ │ │ │中華路與民│庭」,佯作欲與│ │庭」期間見過幾次後,94年│ │122 │ │ │ │ │生路口之木│k○○交往,於│ │11月中旬甲V○約我到高雄│ │ │ │ │ │ │瓜牛乳店 │94 年11月中旬 │ │市西子灣附近簡餐店用餐,│ ├─────┤ │ │ │ │ │介紹在高雄市中│ │介紹我投資未上市股票,問│ │計算式: │ │ │ │ │ │華路與民生路口│ │我是否有意願,當時我尚未│ │股票賣出價│ │ │ │ │ │之木瓜牛乳店,│ │決定購買。次日甲V○約我│ │格-股票買│ │ │ │ │ │介紹自稱叔叔王│ │高雄市中華路與民生路口木│ │入月平均價│ │ │ │ │ │祥益認識後,共│ │瓜牛乳見面,大力鼓吹我購│ │格=31.36 │ │ │ │ │ │同偽稱為財經公│ │買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席│ │ │ │ │ │ │ │司理財顧問,有│ │間自稱甲V○的叔叔辰○○│ │31.36×3張│ │ │ │ │ │內線消息,投資│ │抵達,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 │×1000股=│ │ │ │ │ │購買誠創公司未│ │理財顧問,辰○○說誠創公│ │94,080元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司未上市股票,依其內線消│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息即將上市,一上市獲利立│ │ │ │ │ │ │ │巨額利益,致吳│ │即有80%以上。甲V○又說 │ │ │ │ │ │ │ │俊賢陷於錯誤,│ │我們2人在一起可以一起討 │ │ │ │ │ │ │ │而出資購買誠創│ │論如何理財,故我答應先貸│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款購買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3張共新臺幣 │ │3張共新臺幣144,000元,並│ │ │ │ │ │ │ │144,000元(每 │ │由辰○○幫我代為辦理信用│ │ │ │ │ │ │ │張新臺幣48,000│ │貸款新臺幣150,000元。 │ │ │ │ │ │ │ │元)。 │ │(E6卷第4736至第4737頁、 │ │ │ │ │ │ │ │ │ │D4 卷第60頁至62頁反面、 │ │ │ │ │ │ │ │ │ │第64) │ │ │ │ │ │ ├─────┼───────┼─────┼────────────┤ ├─────┤ │ │ │ │⑵94年11月│94年11月底,在│甲V○ │94年11月底時與甲V○在高│ │計算式: │ │ │ │ │底某日在高│高雄市大順三路│ │雄市大順三路環球影城見面│ │股票賣出價│ │ │ │ │雄市大順三│環球影城,林碧│ │,甲V○告知幫我在中國信│ │格-股票買│ │ │ │ │路環球影城│玟以辰○○有巨│ │託銀行貸款新臺幣400,000 │ │入月平均價│ │ │ │ │ │威公司的內線消│ │元以及復華銀行貸款新臺幣│ │格=31.36 │ │ │ │ │ │息,即該公司即│ │350,000元,並交付我誠創 │ │ │ │ │ │ │ │將上市獲利可期│ │公司未上市股票3張,當時 │ │31.36×10 │ │ │ │ │ │已先代k○○購│ │我詢問甲M○為何會貸款那│ │張×1000股│ │ │ │ │ │買巨威公司股票│ │麼多錢,甲V○就說其叔叔│ │=313,600 │ │ │ │ │ │10 張,共計新│ │又有一個內線消息,巨威公│ │元 │ │ │ │ │ │臺幣480,000元 │ │司未上市股票也即將上市,│ │ │ │ │ │ │ │(每張新臺幣 │ │機不可失,就未經我同意再│ │ │ │ │ │ │ │48,000元),並│ │購買10張巨威公司股票。94│ │ │ │ │ │ │ │表示會協助分擔│ │年12月下旬甲V○交付我巨│ │ │ │ │ │ │ │清償貸款。惟自│ │威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共新│ │ │ │ │ │ │ │購買股票後,林│ │臺幣480,000元,甲V○說 │ │ │ │ │ │ │ │碧玟態度就趨於│ │會幫我一起負擔該二筆貸款│ │ │ │ │ │ │ │冷淡,最後即斷│ │,並說這2檔未上市股票是 │ │ │ │ │ │ │ │絕聯絡。 │ │內線消息,不可以告知任何│ │ │ │ │ │ │ │ │ │人否則會害了其叔叔。我總│ │ │ │ │ │ │ │ │ │計損失新臺幣624,000元。 │ │ │ │ │ │ │ │ │ │但購買股票之後甲V○態度│ │ │ │ │ │ │ │ │ │轉為冷淡,之後就聯絡不上│ ├─────┤ │ │ │ │ │ │ │甲V○及其叔叔。(E6卷第 │ │時間密接一│ │ │ │ │ │ │ │4737頁、D4卷第60頁至62頁│ │次行為 │ │ │ │ │ │ │ │反面、第64頁) │ │ │ │ ├──┼───┼─────┼───────┼─────┼────────────┼───────┼─────┼─────┤ │ 42 │甲H○│94年11月下│於交友網站上陳│乙乙○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乙癸○,│ │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旬高雄市火│昕婕化名「陳玟│乙癸○ │她自稱「陳玟薰」,94 年 │ │附表一編號│乙癸○ │ │ │ │車站附近餐│薰」,其佯作與│ │11月下旬與乙癸○在約高雄│ │36 │ │ │ │ │廳(起訴狀 │甲H○交往,於│ │市火車站附近餐廳用餐,陳│ ├─────┤ │ │ │ │記載臺北市│左揭時、地介紹│ │昕婕就跟我談到要深入交往│ │計算式: │ │ │ │ │) │自稱舅舅乙乙○│ │及規劃未來,乙癸○說自己│ │股票賣出價│ │ │ │ │ │認識後,共同偽│ │有經營投資股票,並介紹他│ │格-股票買│ │ │ │ │ │稱乙乙○為介紹│ │舅舅乙乙○跟我認識,之後│ │入月平均價│ │ │ │ │ │卓韋公司、巨威│ │自稱乙癸○舅舅乙乙○來到│ │格=37.36 │ │ │ │ │ │公司顧問,介紹│ │餐廳,他自稱擔任卓韋、巨│ │ │ │ │ │ │ │該二間未上市股│ │威公司顧問,並遊說我購買│ │37.36×4張│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未上市股票,股票會在1至2│ │×1000股=│ │ │ │ │ │,可獲取高額利│ │年內賺回來,我就答應購買│ │149,440元 │ │ │ │ │ │益,致甲H○陷│ │。於94年12月底與乙癸○在│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臺北市民權西路中國信託商│ │股票賣出價│ │ │ │ │ │購買卓韋公司未│ │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格-股票買│ │ │ │ │ │上市股票4張( │ │400,000元,95年1月我與陳│ │入月平均價│ │ │ │ │ │每張54,000元)│ │昕婕在高雄市玉山銀行再貸│ │格=31.36 │ │ │ │ │ │、巨威公司未上│ │款新臺幣400,000元,我並 │ │ │ │ │ │ │ │市股票8張(每 │ │將存摺、印章交給乙癸○以│ │31.36×8張│ │ │ │ │ │張48,000元)共│ │便購買股票相關事宜。95 │ │×1000股=│ │ │ │ │ │新臺幣600,000 │ │年1月17日乙癸○約我在高 │ │250,880元 │ │ │ │ │ │元。惟自甲H○│ │雄市火車站交付我中國信託│ │ │ │ │ │ │ │購買股票後就無│ │商業銀行、玉山銀行存摺、│ ├─────┤ │ │ │ │ │法與乙癸○及許│ │印章及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洺瑋聯絡。 │ │4張(每張新臺幣54,000元) │ │ │ │ │ │ │ │ │ │、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 │ │ │ │ │ │ │ │每張新臺幣48,000元) 共新│ │ │ │ │ │ │ │ │ │臺幣600,000元。乙癸○說 │ │ │ │ │ │ │ │ │ │投資股票是秘密,不可告知│ │ │ │ │ │ │ │ │ │任何人。購買股票後就無法│ │ │ │ │ │ │ │ │ │與乙癸○及乙乙○連絡。 │ │ │ │ │ │ │ │ │ │(E3卷第1718頁至1720頁、 │ │ │ │ │ │ │ │ │ │第1723頁) │ │ │ │ ├──┼───┼─────┼───────┼─────┼────────────┼───────┼─────┼─────┤ │ 43 │癸○○│⑴93年11 │於交友網站上陳│乙乙○ │於93年10月中旬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月中旬高雄│昕婕化名「陳又│乙癸○ │認識乙癸○,她自稱「陳又│ │附表一編號│乙癸○ │ │ │ │市某咖啡廳│宣」,佯作與王│ │宣」,在網路上幾次聊天後│ │97 │ │ │ │ │ │長慶交往,於左│ │,乙癸○說要與我交往。93│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年11月中旬在高雄市某一家│ │計算式: │ │ │ │ │ │稱其姑丈乙乙○│ │咖啡廳閒聊,席間乙癸○姑│ │股票賣出價│ │ │ │ │ │認識後,共同偽│ │丈乙乙○前來,乙乙○說有│ │格-股票買│ │ │ │ │ │稱投資購買未上│ │某檔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已即│ │入月平均價│ │ │ │ │ │市股票,將來要│ │將上市,只要一上市獲利為│ │格=39.26 │ │ │ │ │ │上市,可獲取高│ │10倍左右,詢問我是否要購│ │ │ │ │ │ │ │額利潤,致王長│ │買,當時我尚未答應,之後│ │39.26×10 │ │ │ │ │ │慶陷於錯誤,而│ │乙乙○即就離開。回飯店途│ │張×1000股│ │ │ │ │ │出資購買保利錸│ │中乙癸○說為了我們2人美 │ │=392,600 │ │ │ │ │ │公司股票2張、 │ │好的未來應該要投資購買未│ │元 │ │ │ │ │ │葛萊士公司未上│ │上市股票,我聽了就答應購│ │ │ │ │ │ │ │市股票8張,共 │ │買保利錸公司未上市股票2 │ │ │ │ │ │ │ │計新臺幣 │ │張、葛萊士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559,000元(每 │ │8張共新臺幣559,000元,次│ │ │ │ │ │ │ │張新臺幣55,900│ │日就與乙癸○及其姑丈簽約│ │ │ │ │ │ │ │元)。 │ │。93年12月上旬乙癸○約我│ │ │ │ │ │ │ │ │ │到高雄市某一家麥當勞,請│ │ │ │ │ │ │ │ │ │銀行代辦人員前來簽約對保│ │ │ │ │ │ │ │ │ │貸款1,000,000元,乙癸○ │ │ │ │ │ │ │ │ │ │對我說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 │ │ │ │ │ │ │ │ │不可向任何人提起。94年1 │ │ │ │ │ │ │ │ │ │月下旬乙癸○邀我南下,拿│ │ │ │ │ │ │ │ │ │我所購買的未上市股票給我│ │ │ │ │ │ │ │ │ │看,之後就說其幫我收起來│ │ │ │ │ │ │ │ │ │保管。(E6卷第4145頁至 │ │ │ │ │ │ │ │ │ │4146頁、第4148頁) │ │ │ │ │ │ ├─────┼───────┼─────┼────────────┼───────┼─────┤ │ │ │ │⑵94年3月 │94年3月乙癸○ │乙癸○ │94年3月乙癸○再度遊說我 │ │計算式: │ │ │ │ │份在某不詳│再度遊說癸○○│ │購買未上市股票,我想既然│ │股票賣出價│ │ │ │ │地點 │購買股票東王公│ │都要在一起就答應再購買東│ │格-股票買│ │ │ │ │ │司未上市股票2 │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鴻 │ │入月平均價│ │ │ │ │ │張、鴻益公司未│ │益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共新 │ │格=39.26 │ │ │ │ │ │上市股票8張共 │ │臺幣559,000元,乙癸○再 │ │ │ │ │ │ │ │20 張,共計新 │ │約銀行代辦人員前來簽約再│ │39.26×10 │ │ │ │ │ │臺幣559,000元 │ │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張×1000股│ │ │ │ │ │。(每張新臺幣│ │700,000 元、500,000元。 │ │=392,600 │ │ │ │ │ │55,900元) │ │94年6月份乙癸○交付中國 │ │元 │ │ │ │ │ │ │ │信託銀行、臺南中小企業銀│ │ │ │ │ │ │ │ │ │行、臺東中小企業銀行的存│ │ │ │ │ │ │ │ │ │摺以及我94 年12月中旬及 │ │ │ │ │ │ │ │ │ │本次所購買的東王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2張、鴻益公司未上 │ │ │ │ │ │ │ │ │ │市股票8張及93年12月上旬 │ │ │ │ │ │ │ │ │ │我所購買的股票。(E6卷第 │ │ │ │ │ │ │ │ │ │414 3頁至4146 頁、第4148│ ├─────┤ │ │ │ │ │ │ │頁) │ │二次證券詐│ │ │ │ │ │ │ │ │ │欺犯行 │ │ ├──┼───┼─────┼───────┼─────┼────────────┼───────┼─────┼─────┤ │ 44 │g○○│94年12月中│於交友網站上陳│乙寅○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乙寅○,│ │補充理由書│乙寅○ │ │ │ │旬高雄市文│紋慧化名「陳淑│甲L○ │她自稱「陳淑珍」,見面2 │ │附表一編號│甲L○ │ │ │ │化中心附近│珍」,表示與吳│辰○○ │次後,94年12月中旬乙寅○│ │17 │辰○○ │ │ │ │某簡餐店 │忠原交往之意思│ │約我至高雄市文化中心附近│ ├─────┤ │ │ │ │ │,於左揭時、地│ │某簡餐店聊天期間乙寅○接│ │計算式: │ │ │ │ │ │介紹自稱學姐林│ │獲其學姊甲L○來電說要前│ │股票賣出價│ │ │ │ │ │巾愉及自稱小舅│ │來餐廳向乙寅○小舅購買未│ │格-股票買│ │ │ │ │ │辰○○認識後,│ │上市股票,稍後乙寅○小舅│ │入月平均價│ │ │ │ │ │共同偽稱辰○○│ │辰○○也來到餐廳,他們三│ │格=34.36 │ │ │ │ │ │為報社財經記者│ │人就開始討論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有內線消息,│ │票情事,乙寅○小舅自稱是│ │34.36×10 │ │ │ │ │ │購買誠創公司未│ │報社財經記者,依其內線消│ │張×1000股│ │ │ │ │ │上市股票,將來│ │息,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一│ │=343,600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上市獲利可達百分之50至百│ │元 │ │ │ │ │ │巨額利益,致吳│ │分之100,一定大賺,林巾 │ │ │ │ │ │ │ │忠原陷於錯誤,│ │愉亦大力遊說我購買,陳紋│ │ │ │ │ │ │ │而出資購買誠創│ │慧也說要共同規劃我們以後│ ├─────┤ │ │ │ │ │公司股票10 張│ │的未來等語,我聽了即答應│ │ │ │ │ │ │ │,共計新臺幣 │ │購買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10│ │ │ │ │ │ │ │510,000元(每 │ │張,每股新臺幣51元,當場│ │ │ │ │ │ │ │張新臺幣51 │ │就與辰○○簽約並交付新臺│ │ │ │ │ │ │ │,000元),惟自│ │幣51,000元定金給辰○○。│ │ │ │ │ │ │ │乙寅○交付誠創│ │94年12 月下旬辰○○帶我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至高雄市的萬泰銀行辦理信│ │ │ │ │ │ │ │予g○○後,即│ │用貸款新臺幣770,000元, │ │ │ │ │ │ │ │失去聯絡。 │ │核貸後我把剩下的50幾萬元│ │ │ │ │ │ │ │ │ │直接匯到辰○○指定的帳戶│ │ │ │ │ │ │ │ │ │。95年2 月下旬,乙寅○於│ │ │ │ │ │ │ │ │ │臺南市車站前交付我誠創公│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張(每張 │ │ │ │ │ │ │ │ │ │51,000元),共新臺幣 │ │ │ │ │ │ │ │ │ │510,000元。交付股票後我 │ │ │ │ │ │ │ │ │ │即與乙寅○即失去聯絡。 │ │ │ │ │ │ │ │ │ │(E2卷第1075頁至1078頁、 │ │ │ │ │ │ │ │ │ │第1080頁,B2卷第291頁至 │ │ │ │ │ │ │ │ │ │292頁) │ │ │ │ ├──┼───┼─────┼───────┼─────┼────────────┼───────┼─────┼─────┤ │ 45 │甲e○│94年12月底│於交友網站上認│甲v○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v○,│ │補充理由書│甲v○ │ │ │ │高雄市某簡│識甲v○,佯稱│不詳女子 │於94年12月底在高雄市某家│ │附表一編號│乙戌○ │ │ │ │餐店 │與甲e○交往,│ │簡餐店用餐,甲v○接獲一│ │30 │不詳女子 │ │ │ │ │於左揭時、地介│ │通來電說其表姊(真實姓名 │ ├─────┤ │ │ │ │ │紹自稱表姊( 真│ │不詳)要來談論投資未上市 │ │計算式: │(起訴書原 │ │ │ │ │實姓名不詳)的 │ │股票相關情事,其表姊抵達│ │股票賣出價│誤載甲v○│ │ │ │ │女子認識後,共│ │後,說誠創公司前景看好,│ │格-股票買│為宋佩青,│ │ │ │ │同介紹誠創公司│ │股票在一兩年內會上市,上│ │入月平均價│業經更正) │ │ │ │ │未上市股票,將│ │市後會大漲,甲v○說為了│ │格=34.36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我與她的未來做準備,投資│ │ │ │ │ │ │ │取利益,致胡文│ │購買這家公司的未上市股票│ │34.36×8張│ │ │ │ │ │龍陷於錯誤,而│ │作為規劃是不錯的選擇,當│ │×1000股=│ │ │ │ │ │出資購買誠創公│ │時我尚未決定購買。之後張│ │274,880元 │ │ │ │ │ │司股票8張共新 │ │靖梅不停打電話遊說我購買│ │ │ │ │ │ │ │臺幣408,000元 │ │,又說購買未上市股票賺的│ │ │ │ │ │ │ │(每張新臺幣 │ │錢,到時候也是我們兩個人│ │ │ │ │ │ │ │51,000元),並│ │在一起時可以使用,考慮幾│ ├─────┤ │ │ │ │ │要求甲e○匯款│ │天後我決定購買誠創公司股│ │ │ │ │ │ │ │至乙戌○中國信│ │票8張。因我現金不足,張 │ │ │ │ │ │ │ │託帳戶。自胡文│ │靖梅帶我到復華銀行臺中分│ │ │ │ │ │ │ │龍購買股票後,│ │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即漸漸與甲v○│ │500,000元,核貸後95年1月│ │ │ │ │ │ │ │失聯。 │ │5日我匯款新臺幣408,000元│ │ │ │ │ │ │ │ │ │至乙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 │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95年1月中旬張 │ │ │ │ │ │ │ │ │ │靖梅約我在臺中將8張誠創 │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交給我,並│ │ │ │ │ │ │ │ │ │且告訴我購買這家公司的未│ │ │ │ │ │ │ │ │ │上市股票是秘密,不可告知│ │ │ │ │ │ │ │ │ │任何人。購買股票後我要聯│ │ │ │ │ │ │ │ │ │絡甲v○出來她都藉故推託│ │ │ │ │ │ │ │ │ │,之後就聯絡不上了。警詢│ │ │ │ │ │ │ │ │ │時我印象不清楚,又僅憑照│ │ │ │ │ │ │ │ │ │片作特徵指認宋佩青即自稱│ │ │ │ │ │ │ │ │ │「甲v○」之女子,惟於 │ │ │ │ │ │ │ │ │ │100年8月31日審判程序現場│ │ │ │ │ │ │ │ │ │指認甲v○即自稱「甲v○│ │ │ │ │ │ │ │ │ │之女子」(E3卷第1588頁至 │ │ │ │ │ │ │ │ │ │1590、D2卷第367頁至371頁│ │ │ │ │ │ │ │ │ │) │ │ │ │ ├──┼───┼─────┼───────┼─────┼────────────┼───────┼─────┼─────┤ │ 46 │甲u○│94年12月底│於交友網站上邱│乙乙○ │我於94年11月底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高雄市某牛│歆茹化名「張佩│甲X○ │認識甲X○,她自稱「張佩│ │附表一編號│甲X○ │ │ │ │乳大王商店│君」,佯欲與張│ │君」,94年12月底甲X○約│ │121 │ │ │ │ │內 │弼琦交往,於左│ │我到高雄市新崛江附近簡餐│ │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店用餐,席間自稱甲X○叔│ ├─────┤ │ │ │ │ │稱叔叔乙乙○認│ │叔叔乙乙○前來,其自稱是│ │計算式: │ │ │ │ │ │識後,共同偽稱│ │任職多家公司的股務經理,│ │股票賣出價│ │ │ │ │ │乙乙○為多家公│ │甲X○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 │格-股票買│ │ │ │ │ │司股務經理,有│ │相關情事,並說有一檔未上│ │入月平均價│ │ │ │ │ │內線消息,投資│ │市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即將上│ │格=32.86 │ │ │ │ │ │購買未上市股票│ │市,上市後會大賺。次日邱│ │ │ │ │ │ │ │,將來要上市,│ │歆茹約我至高雄市海洋之星│ │32.86×8張│ │ │ │ │ │可獲取利益,致│ │見面,並說為了我們2人的 │ │×1000股=│ │ │ │ │ │甲u○陷於錯誤│ │未來,大力遊說我購買未上│ │262,880元 │ │ │ │ │ │,而出資購買東│ │市股票。我同意購買後,邱│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歆茹就約乙乙○到高雄市的│ │ │ │ │ │ │ │票6張、卓韋公 │ │某家牛乳大王洽談購買未上│ ├─────┤ │ │ │ │ │司未上市股票2 │ │市股票事宜並簽約,甲X○│ │ │ │ │ │ │ │張共新臺幣 │ │與乙乙○向我說這是內線消│ │ │ │ │ │ │ │396,000元(每 │ │息不可以告知任何人。我先│ │ │ │ │ │ │ │張新臺幣49,500│ │交付新臺幣40,000元定金給│ │ │ │ │ │ │ │元),惟自邱歆│ │邱茹作為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茹交付上揭公司│ │甲X○於95年1月上旬約我 │ │ │ │ │ │ │ │股票後,甲u○│ │到臺北市長春一家麥當勞請│ │ │ │ │ │ │ │即聯絡不上邱歆│ │銀行代辦人員向復華銀行辦│ │ │ │ │ │ │ │茹及乙乙○。 │ │理信用貸款新臺幣400,000 │ │ │ │ │ │ │ │ │ │元,並交付存摺及私章給邱│ │ │ │ │ │ │ │ │ │歆茹作為購買未上市股票之│ │ │ │ │ │ │ │ │ │用。95年1月18日銀行通知 │ │ │ │ │ │ │ │ │ │放款,貸款就由乙乙○用來│ │ │ │ │ │ │ │ │ │處理購買未上市股票。95年│ │ │ │ │ │ │ │ │ │2月底甲X○在臺北市西門 │ │ │ │ │ │ │ │ │ │町交付我存摺、印章及巨威│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卓韋 │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共計新 │ │ │ │ │ │ │ │ │ │臺幣396,000元。惟交付股 │ │ │ │ │ │ │ │ │ │票之後我即無法聯絡上邱歆│ │ │ │ │ │ │ │ │ │茹及乙乙○。(E6 卷第 │ │ │ │ │ │ │ │ │ │4707頁至4712頁) │ │ │ │ ├──┼───┼─────┼───────┼─────┼────────────┼───────┼─────┼─────┤ │ 47 │甲o○│95年1月15 │於交友網站上林│甲O○ │我於交友網路認識甲O○,│ │補充理由書│甲O○ │ │ │ │日高雄市 │君徽化名「林芸│乙E○ │她自稱「林芸榛」,95年1 │ │附表一編號│乙E○ │ │ │ │某餐廳 │臻」,佯作與張│ │月15日甲O○約我到高雄市│ │21 │ │ │ │ │ │本宗交往,於左│ │三多路附近醫院見面,之後│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一起至高雄市某餐廳用餐時│ │計算式: │ │ │ │ │ │稱阿姨乙E○認│ │,席間甲O○阿姨乙E○到│ │股票賣出價│ │ │ │ │ │識後,共同偽稱│ │來,與甲O○討論投資未上│ │格-股票買│ │ │ │ │ │阿姨是財經記者│ │市股票相關情事,甲O○說│ │入月平均價│ │ │ │ │ │,介紹投資卓韋│ │他阿姨是財經新聞記者,認│ │格=37.36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識很多大老闆,甲O○遊說│ │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我投資股票,而我因甲O○│ │37.36×6張│ │ │ │ │ │獲取利益,致張│ │說要與我交往,股票會於一│ │×1000股=│ │ │ │ │ │本宗陷於錯誤,│ │至三年後賺回來,投資股票│ │224,164元 │ │ │ │ │ │而出資購買卓韋│ │會獲利,我就答應購買卓韋│ │ │ │ │ │ │ │公司股票6張共 │ │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並提 │ │ │ │ │ │ │ │新臺幣324,000 │ │款新臺幣114,000元交給林 │ │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君徽,回臺中市後又至郵局│ ├─────┤ │ │ │ │ │54,000 元,惟│ │匯新臺幣210,000元至張靖 │ │ │ │ │ │ │ │自甲O○未把股│ │梅戶頭,我共支付新臺幣 │ │ │ │ │ │ │ │票交付甲o○後│ │324,000元購買股票,林君 │ │ │ │ │ │ │ │,就斷絕聯繫。│ │徽並要我保守秘密不可將購│ │ │ │ │ │ │ │ │ │買股票之事告訴任何人。我│ │ │ │ │ │ │ │ │ │與甲O○於95年2月初約在 │ │ │ │ │ │ │ │ │ │臺中市精明一街夜市附近某│ │ │ │ │ │ │ │ │ │餐廳見面簽約,但甲O○未│ │ │ │ │ │ │ │ │ │把卓韋公司股票交付予我。│ │ │ │ │ │ │ │ │ │之後就甲O○及乙E○失去│ │ │ │ │ │ │ │ │ │聯絡。(E2卷第1360頁至136│ │ │ │ │ │ │ │ │ │2頁、第1365頁) │ │ │ │ ├──┼───┼─────┼───────┼─────┼────────────┼───────┼─────┼─────┤ │ 48 │甲n○│95年1月下 │甲R○以化名「│甲R○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甲R○,│ │補充理由書│甲R○ │ │ │ │旬臺中市中│甲v○」,於左│真實姓名不│她自稱「甲v○」,95年1 │ │附表一編號│不明女子 │ │ │ │港路新光三│揭時、地介紹自│詳女子 │月中旬在臺中市港路新光三│ │32 │ │ │ │ │越附近簡餐│稱表姊(真實姓│ │越百貨附近簡餐店用餐,林│ ├─────┤ │ │ │ │店 │名不詳女子)認│ │家瑀說她表姊要將其投資未│ │計算式: │ │ │ │ │ │識後,共同偽稱│ │上市股票資料拿給她,之後│ │股票賣出價│ │ │ │ │ │表姊任職財經公│ │其表姊(真實姓名不明)抵達│ │格-股票買│ │ │ │ │ │司理財顧問,有│ │,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 │入月平均價│ │ │ │ │ │內線消息,卓韋│ │顧問,說依其內線消息某檔│ │格=37.36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未上市股票將上市,只要上│ │ │ │ │ │ │ │,將來要上市,│ │市獲利可達2至3倍以上,機│ │37.36×2張│ │ │ │ │ │可獲取高額利益│ │會很少要把握,甲R○與其│ │×1000股=│ │ │ │ │ │等不實資訊,致│ │表姊就大力遊說我購買,當│ │74,720元 │ │ │ │ │ │甲n○因而出資│ │時我聽到獲利這麼高很心動│ │ │ │ │ │ │ │購買卓韋公司股│ │,但尚未同意購買當時看到│ │股票賣出價│ │ │ │ │ │票6張共新臺幣 │ │甲R○與自稱表姐之人簽約│ │格-股票買│ │ │ │ │ │300,000元。惟 │ │並交付未上市股票。95年1 │ │入月平均價│ │ │ │ │ │自甲R○交付張│ │月下旬我與甲R○在臺中市│ │格=31.36 │ │ │ │ │ │木俊卓韋公司未│ │中港路新光三越百貨公司附│ │ │ │ │ │ │ │上市股票2張( │ │近簡餐店用餐,甲R○再度│ │31.36×4張│ │ │ │ │ │每張新臺幣54, │ │遊說我貸款購買未上市股票│ │×1000股=│ │ │ │ │ │000元)、巨威 │ │,最後我答應購買卓韋公司│ │125,440元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未上市股票6張,甲R○說 │ ├─────┤ │ │ │ │ │4張(每張新臺 │ │因是內線交易要我保守秘密│ │ │ │ │ │ │ │幣48,000元)後│ │。我向復華銀行貸款新臺幣│ │ │ │ │ │ │ │,態度隨即趨於│ │300,000元及向花旗銀行貸 │ │ │ │ │ │ │ │冷淡。 │ │款新臺幣200,000元。銀行 │ │ │ │ │ │ │ │ │ │通知放款後,我將存摺及私│ │ │ │ │ │ │ │ │ │章交付甲R○,之後甲R○│ │ │ │ │ │ │ │ │ │以郵寄方式寄給我存摺、私│ │ │ │ │ │ │ │ │ │章以及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2張(每張新臺幣54,000元) │ │ │ │ │ │ │ │ │ │、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 │ │ │ │ │ │ │ │ │每張新臺幣48,000元)共計 │ │ │ │ │ │ │ │ │ │新臺幣300,000元,我當時 │ │ │ │ │ │ │ │ │ │質疑為何不是約定的卓韋公│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張,甲R○ │ │ │ │ │ │ │ │ │ │說因為要分散投資我也不疑│ │ │ │ │ │ │ │ │ │有他。而甲R○在我購買後│ │ │ │ │ │ │ │ │ │態度轉為冷淡。(E3卷第 │ │ │ │ │ │ │ │ │ │1629 頁至1632頁) │ │ │ │ ├──┼───┼─────┼───────┼─────┼────────────┼───────┼─────┼─────┤ │ 49 │甲r○│95年1月中 │在交友網站上認│甲v○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 │補充理由書│甲v○ │ │ │ │旬~2月初 │識甲v○,於左│乙E○ │晴梅」之女子(經指認為張 │ │附表一編號│乙E○ │ │ │ │、新竹市大│揭時、地介紹表│及不詳姓名│靖梅),95年1月中旬我與張│ │22 │不詳姓名女│ │ │ │茶壺餐飲店│姊乙E○認識後│女子 │靖梅在新竹市區一家「大茶│ ├─────┤子 │ │ │ │ │,共同偽稱表姊│ │壺」餐飲店用餐,用餐中張│ │計算式: │ │ │ │ │ │任職財經公司理│ │靖梅說其表姊會前來與他討│ │股票賣出價│(起訴書漏 │ │ │ │ │財顧問,介紹巨│ │論有關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 │格-股票買│載甲v○,│ │ │ │ │威公司、卓韋公│ │情事,一會兒甲v○的表姊│ │入月平均價│業經更正) │ │ │ │ │司未上市股票,│ │乙E○到來,其自稱是任職│ │格=31.36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張靖│ │ │ │ │ │ │ │獲取利益等不實│ │梅表姊說有一檔未上市股票│ │31.36×5張│ │ │ │ │ │資訊,致甲r○│ │即將上市,上市後的獲利會│ │×1000股=│ │ │ │ │ │因而出資購買巨│ │2倍以上,當時甲v○與劉 │ │156,800元 │ │ │ │ │ │威公司股票5張 │ │怡伶簽約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每張新臺幣 │ │二人極力遊說我購買,張靖│ │ │ │ │ │ │ │48,000元)、卓│ │梅並說為了以後未來規劃,│ │股票賣出價│ │ │ │ │ │韋公司股票4張 │ │就要投資購買股票等語。我│ │格-股票買│ │ │ │ │ │(每張新臺幣54│ │就同意簽約購買巨威公司未│ │入月平均價│ │ │ │ │ │,000元)共計新│ │上市股票5張(每張新臺幣 │ │格=37.36 │ │ │ │ │ │臺幣456,000元 │ │48,000元)、卓韋光電公司 │ │ │ │ │ │ │ │(起訴狀誤載為│ │未上市股票4張(每張新臺幣│ │37.36×4張│ │ │ │ │ │466,000元), │ │54,000元)共456,000元,我│ │×1000股=│ │ │ │ │ │事後甲v○交付│ │當場交付新臺幣10,000元定│ │149,440元 │ │ │ │ │ │上揭股票予張家│ │金給甲v○,甲v○說因為│ │ │ │ │ │ │ │豪。 │ │是內線交易,要我不得將此│ ├─────┤ │ │ │ │ │ │ │事告知任何人。另於95年1 │ │ │ │ │ │ │ │ │ │月下旬,到桃園市請銀行代│ │ │ │ │ │ │ │ │ │辦人員向復華銀行辦理新臺│ │ │ │ │ │ │ │ │ │幣500,000元信用貸款,辦 │ │ │ │ │ │ │ │ │ │理後我將存摺與私章交給張│ │ │ │ │ │ │ │ │ │靖梅,由乙E○購買未上市│ │ │ │ │ │ │ │ │ │股票。乙E○於95年2月底 │ │ │ │ │ │ │ │ │ │在新竹金山二街交付我巨威│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卓韋 │ │ │ │ │ │ │ │ │ │公司上市股票4張以及銀行 │ │ │ │ │ │ │ │ │ │存摺、私章。 │ │ │ │ │ │ │ │ │ │(E2卷第1370頁至1374頁 ) │ │ │ │ ├──┼───┼─────┼───────┼─────┼────────────┼───────┼─────┼─────┤ │ 50 │乙Y○│95年2月間 │在交友網站上林│甲O○ │我於95年1月在交友網站上 │ │補充理由書│甲O○ │ │ │ │桃園縣中壢│君徽以化名「林│乙E○ │認識甲O○,她自稱「林筠│ │附表一編號│乙E○ │ │ │ │市某簡餐店│筠臻」,於左揭│ │臻」,95年2月份時在中壢 │ │61 │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市某簡餐店見面,甲O○說│ ├─────┤ │ │ │ │ │其阿姨乙E○與│ │其阿姨乙E○會過來,跟我│ │計算式: │ │ │ │ │ │乙Y○認識後,│ │們談投資理財及購買未上市│ │股票賣出價│ │ │ │ │ │共同偽稱阿姨為│ │股票相關情事,乙E○自稱│ │格-股票買│ │ │ │ │ │投資理財公司顧│ │是投資理財顧問,可以拿到│ │入月平均價│ │ │ │ │ │問,有內線消息│ │內線消息,購買未上市股票│ │格=34.36 │ │ │ │ │ │,可購買未上市│ │後96年就會上市,而且每年│ │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會有配股的資訊,要把握機│ │34.36×6張│ │ │ │ │ │市,可獲取利益│ │會趕快投資,乙E○不斷遊│ │×1000股=│ │ │ │ │ │等不實資訊,致│ │說我要規劃將來並儲蓄等,│ │206,160元 │ │ │ │ │ │乙Y○出資購買│ │看了他的介紹說明以後,讓│ │ │ │ │ │ │ │集邦公司股票6 │ │我很心動,加上及甲O○一│ │ │ │ │ │ │ │張新臺幣 │ │直遊說我購買,我就答應購│ ├─────┤ │ │ │ │ │306,000 元(每│ │買6張集邦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張新臺幣51,000│ │(每張新臺幣51,000元),我│ │ │ │ │ │ │ │元),惟購買股│ │匯款新臺幣306,000元至劉 │ │ │ │ │ │ │ │票後甲O○即斷│ │怡伶指定的帳戶。購買股票│ │ │ │ │ │ │ │絕聯絡。 │ │後即無法聯絡上甲O○。 │ │ │ │ │ │ │ │ │ │(E3 卷第2405頁至2407、第│ │ │ │ │ │ │ │ │ │2409 頁) │ │ │ │ ├──┼───┼─────┼───────┼─────┼────────────┼───────┼─────┼─────┤ │ 51 │甲甲○│95年2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陳│乙癸○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乙癸○,│ │補充理由書│乙癸○ │ │ │ │高雄市左營│昕婕以化名「陳│乙乙○ │她自稱「陳又萱」,於94年│ │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區新莊仔路│又萱」,於左揭│ │12 月底第1次見面後,95年│ │57 │ │ │ │ │附近餐廳 │時、地介紹自稱│ │2月初在高雄市左營區新莊 │ ├─────┤(起訴書原 │ │ │ │ │舅舅乙乙○與吳│ │仔路附近餐廳吃飯,席間自│ │計算式: │誤載乙癸○│ │ │ │ │進輝認識後,共│ │稱乙癸○的舅舅乙乙○出現│ │股票賣出價│為乙寅○,│ │ │ │ │同偽稱舅舅為買│ │,與乙癸○談論投資股票相│ │格-股票買│業經更正。│ │ │ │ │賣股票專家,介│ │關事宜,乙乙○離開後,陳│ │入月平均價│) │ │ │ │ │紹投資巨威公司│ │昕婕開始跟我遊說股票的利│ │格=33.36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潤,又說乙乙○是在幫人家│ │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買賣股票,可以短時間可獲│ │33.36×10 │ │ │ │ │ │取利益等不實資│ │利。我同意購買後,乙癸○│ │張×1000股│ │ │ │ │ │訊,致甲甲○因│ │帶我至玉山銀行辦理信用貸│ │=333,600 │ │ │ │ │ │而出資購買巨威│ │款新臺幣500,000元,95年2│ │元 │ │ │ │ │ │公司股票張10共│ │月底銀行核貸後,在高雄大│ │ │ │ │ │ │ │新臺幣500,000 │ │統新世紀百精品店見面,陳│ │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昕婕交付我巨威公司股票10│ │ │ │ │ │ │ │50,000元),惟│ │張共新臺幣500,000元。之 │ ├─────┤ │ │ │ │ │自乙癸○交付上│ │後即無法與乙癸○連絡。我│ │ │ │ │ │ │ │揭公司股票予吳│ │於警詢時誤認乙寅○即為「│ │ │ │ │ │ │ │進輝後隨即斷絕│ │陳又萱」,惟於100年12月 │ │ │ │ │ │ │ │聯絡。 │ │31日審判程序現場指認更正│ │ │ │ │ │ │ │ │ │乙癸○始為自稱「陳又萱」│ │ │ │ │ │ │ │ │ │之女子(E3卷第2269頁至 │ │ │ │ │ │ │ │ │ │2271、D3卷第304頁至306頁│ │ │ │ │ │ │ │ │ │反面) │ │ │ │ ├──┼───┼─────┼───────┼─────┼────────────┼───────┼─────┼─────┤ │ 52 │乙O○│95年2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甲v○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v○,│ │補充理由書│甲v○ │ │ │ │桃園縣或車│識甲v○,於左│ │電話聊天幾次後,95年2月 │ │附表一編號│ │ │ │ │站附近泡沫│揭時、地介紹集│ │間甲v○約我至桃園火車站│ │31 │(起訴書原 │ │ │ │紅茶店 │邦公司未上市股│ │附近的泡沫紅茶店見面,遊│ ├─────┤載已指認無│ │ │ │ │票,將來要上市│ │說我集邦公司的未上市股票│ │計算式: │法確認,業│ │ │ │ │,可獲取利益等│ │前景看好,她自己也有投資│ │股票賣出價│經更正。) │ │ │ │ │不實資訊,致鄭│ │購買並問我有無興趣購買。│ │格-股票買│ │ │ │ │ │高俊因而出資購│ │隔幾天後甲v○又約我在同│ │入月平均價│ │ │ │ │ │買集邦公司股票│ │地點喝飲料聊天,自稱張靖│ │格=37.71 │ │ │ │ │ │10張共新臺幣 │ │梅表姐到來,說集邦公司的│ │ │ │ │ │ │ │543,500元(每 │ │股票在兩年會上市,而且會│ │37.71×10 │ │ │ │ │ │張新臺幣54,350│ │賺15萬元以上等等的訊息後│ │張×1000股│ │ │ │ │ │元),自甲v○│ │,我決定購買10張該公司的│ │=377,100 │ │ │ │ │ │交付乙O○上開│ │未上市股票。隔幾天後張靖│ │元 │ │ │ │ │ │股票後,態度即│ │梅跟我到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趨於冷淡。 │ │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 │ │550,000元,並將存摺簿及 │ ├─────┤ │ │ │ │ │ │ │印鑑交給甲v○。95年3月 │ │ │ │ │ │ │ │ │ │底甲v○交給我集邦公司的│ │ │ │ │ │ │ │ │ │未上市股票10張共新臺幣 │ │ │ │ │ │ │ │ │ │543,000元。甲v○說購買 │ │ │ │ │ │ │ │ │ │未上市股票是秘密不可告知│ │ │ │ │ │ │ │ │ │任何人。之後要約甲v○,│ │ │ │ │ │ │ │ │ │她都藉故推拖。態度冷淡。│ │ │ │ │ │ │ │ │ │(E3卷第1598頁至1600頁、 │ │ │ │ │ │ │ │ │ │B2卷第268頁、D1卷第429頁│ │ │ │ │ │ │ │ │ │) │ │ │ │ ├──┼───┼─────┼───────┼─────┼────────────┼───────┼─────┼─────┤ │ 53 │h○○│95年3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楊│乙A○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乙A○,│乙A○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A○ │ │ │ │高雄市某複│學文化名「黃雅│乙E○ │她自稱「黃雅倫」,見面幾│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E○ │ │ │ │合式餐廳 │倫」,佯作與吳│乙乙○ │次後,95年3月初乙A○與 │七十一條第一項│16 │乙乙○ │ │ │ │ │明輪交往,於左│ │我在高雄市某家複合式餐廳│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揭時、地介紹自│ │用餐聊天,乙A○突然接一│,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稱其阿姨乙E○│ │通電話說等一下她阿姨要過│。 │股票賣出價│ │ │ │ │ │及阿姨友人許洺│ │來跟她談投資購買未上市股│ │格-股票買│ │ │ │ │ │瑋認識後,共同│ │票的事,沒多久自稱財經記│ │入月平均價│ │ │ │ │ │偽稱阿姨是財經│ │者是阿姨乙E○及自稱是楊│ │格=31.36 │ │ │ │ │ │記者,可購買意│ │學文阿姨投資股票的朋友許│ │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 │洺瑋到達餐廳後,就與楊學│ │31.36×5張│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文談論投資購買股票的情事│ │×1000股=│ │ │ │ │ │,可獲取利益,│ │,乙乙○說乙E○是財經記│ │156,800元 │ │ │ │ │ │乙A○亦偽稱要│ │者認識很多老闆,可以請劉│ │ │ │ │ │ │ │購買股票,致吳│ │怡伶幫忙購買股票,乙E○│ │ │ │ │ │ │ │明倫陷於錯誤,│ │說購買意勝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而出資購買意勝│ │,上市後會大漲,我如果能│ │ │ │ │ │ │ │公司股票5張共 │ │保守秘密,她才願意幫我投│ │ │ │ │ │ │ │新臺幣240,000 │ │資購買。乙A○自己也有買│ │ │ │ │ │ │ │元。(每張新臺│ │,並說為了我們兩人的將來│ │ │ │ │ │ │ │幣48,000元)惟│ │,購買未上市股票可作投資│ │ │ │ │ │ │ │自乙A○交付金│ │的規劃,故我決定要購買。│ │ │ │ │ │ │ │棠公司股票5張 │ │我將身分證及印章交給劉怡│ │ │ │ │ │ │ │後,乙A○即拒│ │伶幫我辦理貸款新臺幣 │ │ │ │ │ │ │ │絕跟h○○交往│ │400,000元,95年3月旬銀行│ │ │ │ │ │ │ │。 │ │核貸,繳清我的債務後,剩│ │ │ │ │ │ │ │ │ │下新臺幣260,000餘元,就 │ │ │ │ │ │ │ │ │ │請乙A○阿姨幫我購買意勝│ │ │ │ │ │ │ │ │ │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三天後│ │ │ │ │ │ │ │ │ │乙A○卻交付我金棠公司未│ │ │ │ │ │ │ │ │ │上市股票5張共新臺幣 │ │ │ │ │ │ │ │ │ │240,000元,我有當時質疑 │ │ │ │ │ │ │ │ │ │為何不是意勝公司股票,楊│ │ │ │ │ │ │ │ │ │學文說因金額不足購買意勝│ │ │ │ │ │ │ │ │ │公司股票,故其阿姨幫我購│ │ │ │ │ │ │ │ │ │買都一樣會賺錢的金棠科技│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購買股票│ │ │ │ │ │ │ │ │ │之後我聯絡不到乙A○,她│ │ │ │ │ │ │ │ │ │傳簡訊說不想跟我交往。 │ │ │ │ │ │ │ │ │ │(E2卷第1052頁至1054頁、 │ │ │ │ │ │ │ │ │ │第1058頁、D4卷第78頁反面│ │ │ │ │ │ │ │ │ │至80頁反面) │ │ │ │ ├──┼───┼─────┼───────┼─────┼────────────┼───────┼─────┼─────┤ │ 54 │乙天○│95年3月16 │於交友網站上林│乙乙○ │我於95年2月初左右在交友 │ │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日高雄市 │巾愉化名「林昀│甲L○ │網站上認識甲L○,她自稱│ │附表一編號│甲L○ │ │ │ │某茶店 │軒」佯作欲與黃│ │「林昀軒」,95年3月16 日│ │123 │ │ │ │ │ │俊源交往,於左│ │,甲L○約我到高雄文化中│ │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心,說其叔叔有門路可以買│ ├─────┤ │ │ │ │ │稱叔叔乙乙○認│ │到一定會漲的未上市的股票│ │計算式: │ │ │ │ │ │識後,共同偽稱│ │,我們即與甲L○叔叔許洺│ │股票賣出價│ │ │ │ │ │叔叔曾任新聞記│ │瑋相約到一間茶店見面,許│ │格-股票買│ │ │ │ │ │者,可購買未上│ │洺瑋自稱以前是新聞記者,│ │入月平均價│ │ │ │ │ │市股票,將來要│ │可以拿到前景看好的未上市│ │格=38.92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生技類股票,要我把握機會│ │ │ │ │ │ │ │益,致乙天○陷│ │,並說如果要與甲L○結婚│ │38.92×18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要有相當的財產,於是我│ │張×1000股│ │ │ │ │ │購買巨威公司股│ │就答應購買股票,並先交付│ │=700,560 │ │ │ │ │ │票,惟自甲L○│ │100,000元現金給乙乙○, │ │ │ │ │ │ │ │交付巨威公司未│ │而且當天我與甲L○就正式│ │ │ │ │ │ │ │上市股票8張、 │ │交往了。95年3月中甲L○ │ ├─────┤ │ │ │ │ │太和公司未上市│ │與我到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 │ │ │ │ │ │股票10張共新臺│ │鳳山分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 │ │ │ │ │ │ │幣1,000,000元 │ │幣900,000元,銀行核貸後 │ │ │ │ │ │ │ │(每張約新臺幣│ │,甲L○就叫我將錢匯到郵│ │ │ │ │ │ │ │55,556元,元以│ │局帳戶000-00000000 │ │ │ │ │ │ │ │下四捨五入)後│ │858251,並且把身分證、郵│ │ │ │ │ │ │ │即斷絕聯絡。 │ │局存簿及印章交給她以便購│ │ │ │ │ │ │ │ │ │買股票。95年4月初,林巾 │ │ │ │ │ │ │ │ │ │愉在臺中市的衣蝶百貨公司│ │ │ │ │ │ │ │ │ │交付我身分證、存摺、印章│ │ │ │ │ │ │ │ │ │及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 │ │ │ │ │ │ │ │ │、太和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 │ │ │ │ │ │ │ │ │共計新臺幣1,000,000元, │ │ │ │ │ │ │ │ │ │我問甲L○為何會多買太和│ │ │ │ │ │ │ │ │ │公司的股票,甲L○說這支│ │ │ │ │ │ │ │ │ │股票後勢也是很好,所以就│ │ │ │ │ │ │ │ │ │主動幫我買了。之後我打電│ │ │ │ │ │ │ │ │ │話給甲L○,其態度轉為冷│ │ │ │ │ │ │ │ │ │淡,與甲L○聯絡其均不回│ │ │ │ │ │ │ │ │ │覆。而我網路上查尋巨威公│ │ │ │ │ │ │ │ │ │司及太和公司的股票,發現│ │ │ │ │ │ │ │ │ │他們賣給我比市價貴4、5倍│ │ │ │ │ │ │ │ │ │左右,而且這2家公司狀況 │ │ │ │ │ │ │ │ │ │不好,並非他們所說的後勢│ │ │ │ │ │ │ │ │ │很強,到現在根本沒上市過│ │ │ │ │ │ │ │ │ │。(E6卷第4765頁至4769頁 │ │ │ │ │ │ │ │ │ │、第4771頁) │ │ │ │ ├──┼───┼─────┼───────┼─────┼────────────┼───────┼─────┼─────┤ │ 55 │乙P○│95年3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邱│甲X○ │我於交友網站上認識甲X○│ │補充理由書│甲X○ │ │ │ │在高雄市某│歆茹化名「洪怡│乙乙○ │,她自稱「洪怡芳」,我與│ │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咖啡廳 │芳」,佯作與蕭│ │甲X○一直有保持聯絡。95│ │65 │ │ │ │ │ │志豪交往,於左│ │年3月初甲X○帶我至一家 │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咖啡廳與自稱其姨丈乙乙○│ │計算式: │ │ │ │ │ │稱叔叔乙乙○認│ │見面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 │股票賣出價│ │ │ │ │ │識後,共同偽稱│ │關情事,甲X○說姨丈是公│ │格-股票買│ │ │ │ │ │叔叔為公司顧問│ │司顧問,說投資未上市股票│ │入月平均價│ │ │ │ │ │,介紹投資未上│ │會賺錢、利潤高等語,邱歆│ │格=34.86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茹說要跟我交往,投資股票│ │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這樣以後交往生活才有保障│ │34.86×8張│ │ │ │ │ │益,致乙P○陷│ │等語,於是我同意購買後,│ │×1000股=│ │ │ │ │ │於錯誤,而出資│ │乙乙○就拿股票轉讓書讓我│ │277,880元 │ │ │ │ │ │購買太和公司股│ │填寫資料,甲X○並要我不│ │ │ │ │ │ │ │票6張、巨威公 │ │能把投資股票事情說出去。│ │ │ │ │ │ │ │司2張共新臺幣 │ │約一個月後甲X○帶我至臺│ ├─────┤ │ │ │ │ │412, 000元(每│ │東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張新臺幣51,500│ │500,000元。銀行核貸後, │ │ │ │ │ │ │ │元),惟自邱歆│ │我將銀行存摺及印章都交給│ │ │ │ │ │ │ │茹交付乙P○上│ │甲X○以便其購買股票。95│ │ │ │ │ │ │ │揭公司股票後即│ │年4月28日甲X○約我在臺 │ │ │ │ │ │ │ │斷絕聯絡。 │ │南市火車站見面交付我銀行│ │ │ │ │ │ │ │ │ │存摺、印章及太和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6張、巨威公司股票2│ │ │ │ │ │ │ │ │ │張共計新臺幣412,000 元。│ │ │ │ │ │ │ │ │ │購買股票後我就聯絡不上邱│ │ │ │ │ │ │ │ │ │歆茹了。(E4卷第2472 頁至│ │ │ │ │ │ │ │ │ │2477頁) │ │ │ │ ├──┼───┼─────┼───────┼─────┼────────────┼───────┼─────┼─────┤ │56 │甲戌○│95年3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凌│甲i○ │我於95年3月間在交友網站 │ │補充理由書│甲i○ │ │ │ │新竹市某咖│偉婷化名「張靖│乙E○ │認識甲i○,她自稱「張靖│ │附表一編號│乙E○ │ │ │ │啡廳 │梅」,佯作欲與│ │梅」,95年在新竹市某咖啡│ │46 │ │ │ │ │ │甲戌○交往,於│ │廳與甲i○見面時,甲i○│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姐姐乙E○前來,其自稱為│ │計算式: │ │ │ │ │ │自稱姊姊乙E○│ │理財顧問,二人開始談論投│ │股票賣出價│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凌│ │格-股票買│ │ │ │ │ │稱姊姊擔任理財│ │偉婷向我說她投資購買股票│ │入月平均價│ │ │ │ │ │公司顧問,介紹│ │賺很多錢,如果我要跟她在│ │格=34.36 │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 │一起,要賺多一點錢對兩人│ │ │ │ │ │ │ │,將來要上市,│ │以後生活才有保障等語。95│ │34.36×3張│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年某日我和甲i○到新竹內│ │×1000股=│ │ │ │ │ │,致甲戌○陷於│ │灣見面,甲i○還是一直遊│ │103,080元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並拿│ │ │ │ │ │ │ │買集邦公司股票│ │集邦公司的營業報表和相關│ │ │ │ │ │ │ │3張共新臺幣 │ │投資資料給我看,說一年左│ ├─────┤ │ │ │ │ │153,000元(每 │ │右會上市上櫃,且每年會有│ │ │ │ │ │ │ │張新臺幣51,000│ │配額,當下我看了以後感覺│ │ │ │ │ │ │ │元),惟自凌偉│ │這家公司的營運狀況不錯,│ │ │ │ │ │ │ │婷交付集邦公司│ │當下我決定購買3張,交給 │ │ │ │ │ │ │ │未上市股票3張 │ │甲i○10,000元訂金,並匯│ │ │ │ │ │ │ │予甲戌○後,隨│ │款到她指定的華南銀行東苓│ │ │ │ │ │ │ │即斷絕聯絡。 │ │分行帳戶(戶名曹萱婷,匯 │ │ │ │ │ │ │ │ │ │款新臺幣143,000元),由她│ │ │ │ │ │ │ │ │ │提領去辦理購買股票的事宜│ │ │ │ │ │ │ │ │ │。在95年4月中旬時由凌偉 │ │ │ │ │ │ │ │ │ │婷交給我集邦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 │票3張共計新臺幣153,000元│ │ │ │ │ │ │ │ │ │。購買之後甲i○就漸漸疏│ │ │ │ │ │ │ │ │ │離我,後來即聯絡不上。 │ │ │ │ │ │ │ │ │ │(E3 卷第2006頁至2007頁、│ │ │ │ │ │ │ │ │ │D2卷第375頁至377頁反面) │ │ │ │ ├──┼───┼─────┼───────┼─────┼────────────┼───────┼─────┼─────┤ │ 57 │酉○○│95年3月22 │於交友網站上凌│乙乙○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i○,│ │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日高雄市五│偉婷以化名「靜│甲i○ │她自稱「靜怡」,95年3月 │ │附表一編號│甲i○ │ │ │ │福路麥當勞│怡」,於左揭時│ │22日與甲i○在高雄市五福│ │95 │ │ │ │ │ │、地介紹自稱舅│ │路麥當勞見面,當日甲i○│ ├─────┤ │ │ │ │ │舅認識後,介紹│ │接獲電話說他舅舅乙乙○要│ │計算式: │ │ │ │ │ │投資巨威公司未│ │找她,我們三人約在咖啡店│ │股票賣出價│ │ │ │ │ │上市股票,將來│ │見面,甲i○的舅舅說要讓│ │格-股票買│ │ │ │ │ │要上市,可獲取│ │甲i○簽買股票免稅單後,│ │入月平均價│ │ │ │ │ │利益等不實資訊│ │乙乙○介紹巨威公司給我認│ │格=33.36 │ │ │ │ │ │,致酉○○出資│ │識,甲i○又帶我到網咖查│ │ │ │ │ │ │ │購買巨威公司公│ │巨威公司資料,我覺得獲利│ │33.36×10 │ │ │ │ │ │司股票10張共新│ │不錯,加上甲i○一直遊說│ │張×1000股│ │ │ │ │ │臺幣500,000元 │ │我一起購買,我同意購買後│ │=333,600 │ │ │ │ │ │(每張新臺幣 │ │,甲i○隨即約他舅舅至耕│ │元 │ │ │ │ │ │50,000元),惟│ │讀園見面討論購買股票事宜│ │ │ │ │ │ │ │自甲i○交付巨│ │,我即提領新臺幣110,000 │ │ │ │ │ │ │ │威公司股票與王│ │元給甲i○的舅舅購買未上│ ├─────┤ │ │ │ │ │鐘鴻後,即斷絕│ │市股票。95年3月26日左右 │ │ │ │ │ │ │ │聯絡。 │ │我將剩餘尾款新臺幣 │ │ │ │ │ │ │ │ │ │390,000 元匯給乙乙○,過│ │ │ │ │ │ │ │ │ │2星期後甲i○約我南下高 │ │ │ │ │ │ │ │ │ │雄市拿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10張共新臺幣500,000元及 │ │ │ │ │ │ │ │ │ │切結書,之後我就無法連絡│ │ │ │ │ │ │ │ │ │上甲i○。(E5卷第4084頁 │ │ │ │ │ │ │ │ │ │至4085頁、第4088頁) │ │ │ │ ├──┼───┼─────┼───────┼─────┼────────────┼───────┼─────┼─────┤ │ 58 │s○○│95年4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乙乙○ │我於交友網站上認識甲i○│ │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高雄市鳳山│識甲i○,於左│甲i○ │,95年4月左右相約在高雄 │ │附表一編號│甲i○ │ │ │ │區某間複合│揭時、地介紹自│ │市見,見面後我與甲i○到│ │53 │ │ │ │ │式餐廳 │稱叔叔甲i○認│ │高雄市鳳山區某間複合式餐│ ├─────┤ │ │ │ │ │識後,共同偽稱│ │廳與自稱她叔叔乙乙○見面│ │計算式: │ │ │ │ │ │叔叔為股票專家│ │,討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 │股票賣出價│ │ │ │ │ │,介紹投資未上│ │情事,甲i○告訴我她叔叔│ │格-股票買│ │ │ │ │ │市股票,將來要│ │是買賣股票的專家,二人一│ │入月平均價│ │ │ │ │ │上市,可獲高額│ │起遊說我購買股票,保證一│ │格=33.36 │ │ │ │ │ │利潤等不實資訊│ │定會賺錢,我說我沒有錢,│ │ │ │ │ │ │ │,致s○○因而│ │乙乙○就建議我向銀行貸款│ │33.36×8張│ │ │ │ │ │出資購買一華公│ │,並告知我購買股票之事不│ │×1000股=│ │ │ │ │ │司未上市股票8 │ │可告訴任何人。數日後凌偉│ │266,880元 │ │ │ │ │ │張共新臺幣 │ │婷陪同我前往臺東中小企銀│ │ │ │ │ │ │ │400,000元(每 │ │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張新臺幣50,000│ │400,000 元後,甲i○以要│ ├─────┤ │ │ │ │ │元),惟自凌偉│ │幫我辦理後續辦理申購股票│ │ │ │ │ │ │ │婷交付s○○上│ │及其他相關事項為由,取走│ │ │ │ │ │ │ │揭公司股票後隨│ │我的印章、存款簿、提款卡│ │ │ │ │ │ │ │即斷絕聯絡。 │ │。過了大約10天與甲i○相│ │ │ │ │ │ │ │ │ │約見面交付我印章、存款簿│ │ │ │ │ │ │ │ │ │、提款卡,及一華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8張共計新臺幣 │ │ │ │ │ │ │ │ │ │400,000元。之後我發現存 │ │ │ │ │ │ │ │ │ │簿內已無存款餘額,我要跟│ │ │ │ │ │ │ │ │ │甲i○聯絡,她就電話都不│ │ │ │ │ │ │ │ │ │接了。(E3卷第2153頁至 │ │ │ │ │ │ │ │ │ │2156 頁、第2159頁) │ │ │ │ │ │ │ │ │ │ │ │ │ │ ├──┼───┼─────┼───────┼─────┼────────────┼───────┼─────┼─────┤ │ 59 │申○○│95年6月高 │於交友網站上林│乙乙○ │我於95年4月在交友網站上 │ │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雄市三皇三│巾愉化名「林妤│甲L○ │認甲L○,她自稱「林妤萱│ │附表一編號│甲L○ │ │ │ │家餐廳 │萱」,佯作與王│ │」,見面幾次後,96年6月 │ │87 │ │ │ │ │ │輝明交往,於左│ │與甲L○在三皇三家用餐,│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席間自稱甲L○的叔叔許洺│ │計算式: │ │ │ │ │ │稱叔叔乙乙○及│ │瑋前來與甲L○談論投資未│ │股票賣出價│ │ │ │ │ │另名男子認識後│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甲L○│ │格-股票買│ │ │ │ │ │,共同偽稱叔叔│ │說其叔叔是巨威公司顧問,│ │入月平均價│ │ │ │ │ │是公司顧問,有│ │其向叔叔投資基金賺了一筆│ │格=37.77 │ │ │ │ │ │內線消息,介紹│ │錢,現在要向叔叔投資股票│ │ │ │ │ │ │ │投資巨威公司未│ │。乙乙○說巨威公司前景看│ │37.77×9張│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好,只要投資50萬,到時候│ │×1000股=│ │ │ │ │ │要上市,可獲取│ │會淨賺20至30萬,因是內幕│ │339,930元 │ │ │ │ │ │利益,甲L○亦│ │消息,不可以洩露出去。林│ │ │ │ │ │ │ │佯稱要購買股票│ │巾愉並表示要和我交往,希│ │ │ │ │ │ │ │,致申○○陷於│ │望我和她一起投資,我答應│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購買並繳納保證金新臺幣 │ ├─────┤ │ │ │ │ │買巨威公司股票│ │6,000元予甲L○。之後林 │ │ │ │ │ │ │ │,惟自甲L○交│ │巾愉帶我向高雄的萬泰銀行│ │ │ │ │ │ │ │付巨威公司未上│ │貸款新臺幣500,000元,並 │ │ │ │ │ │ │ │市股票2張、聯 │ │將存簿交給甲L○以便購買│ │ │ │ │ │ │ │邦公司未上市股│ │股票。95年7月底左右林巾 │ │ │ │ │ │ │ │票7張共計新臺 │ │愉在臺中交給我萬泰銀行帳│ │ │ │ │ │ │ │幣489,700元( │ │簿、印章及巨威公司未上市│ │ │ │ │ │ │ │每張約新臺幣 │ │股票2張、連邦公司未上市 │ │ │ │ │ │ │ │54,111元,元以│ │股票7張共新臺幣489,700元│ │ │ │ │ │ │ │下四捨五入)後│ │,甲L○說因巨威公司的股│ │ │ │ │ │ │ │,隨即斷絕聯絡│ │票配額沒那麼多,而且其叔│ │ │ │ │ │ │ │。 │ │叔也是連邦公司的顧問,這│ │ │ │ │ │ │ │ │ │也是內幕消息,跟當初說好│ │ │ │ │ │ │ │ │ │的利潤一樣,不用擔心。自│ │ │ │ │ │ │ │ │ │我拿到股票後,甲L○對我│ │ │ │ │ │ │ │ │ │態度轉淡,之後都不接我的│ │ │ │ │ │ │ │ │ │電話。(E5卷第3887頁至890│ │ │ │ │ │ │ │ │ │、第3893頁) │ │ │ │ ├──┼───┼─────┼───────┼─────┼────────────┼───────┼─────┼─────┤ │ 60 │甲辰○│95年7月初 │甲L○佯作與宋│乙乙○ │我於95年6月下旬在交友網 │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高雄市 │皇儀交往,於左│甲L○ │站認識甲L○,甲L○於電│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甲L○ │ │ │ │ │揭時、地介紹自│ │話中聊及投資未上市股票相│七十一條第一項│109 │ │ │ │ │ │稱舅舅乙乙○認│ │關情事,並詢問我是否有投│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識後,共同偽稱│ │資股票以及基金,其又說其│,處有期徒刑叁├─────┤ │ │ │ │ │舅舅為理財顧問│ │舅舅乙乙○為理財顧問,有│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可購買未上市│ │一股票將於隔年上市,上市│甲L○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後的獲利2至3倍,甲L○說│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市,可獲取利益│ │我們2人都要交往了,就要 │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致甲辰○陷於│ │一起投資、規劃我們2人未 │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4.36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來,我答應購買該檔未上市│,處有期徒刑叁│ │ │ │ │ │ │買意勝公司股票│ │股票。95年7月初甲L○約 │年貳月。 │34.36×6張│ │ │ │ │ │6張共306,000元│ │在我高雄市火車站附近簡餐│ │×1000股=│ │ │ │ │ │(每張新臺幣 │ │店用餐,我提款新臺幣 │ │206,160元 │ │ │ │ │ │51,000元),惟│ │100,000元交付甲L○以便 │ │ │ │ │ │ │ │自甲L○交付意│ │其購買未上市股票。次日我│ │ │ │ │ │ │ │勝公司股票予宋│ │們與乙乙○約高雄市新崛江│ │ │ │ │ │ │ │皇儀後隨即斷絕│ │附近簡餐店見面,乙乙○拿│ ├─────┤ │ │ │ │ │聯絡。 │ │契約書要我簽約購買未上市│ │ │ │ │ │ │ │ │ │股票6張。95年8月22日我匯│ │ │ │ │ │ │ │ │ │款新臺幣206,000元至林巾 │ │ │ │ │ │ │ │ │ │愉指定乙E○中國信託銀行│ │ │ │ │ │ │ │ │ │新興分行帳戶(帳號:19654│ │ │ │ │ │ │ │ │ │00 00000)。95年8月底林巾│ │ │ │ │ │ │ │ │ │愉在臺中市SOGO內交付我意│ │ │ │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共新 │ │ │ │ │ │ │ │ │ │臺幣306,000元。而甲L○ │ │ │ │ │ │ │ │ │ │於95年8月底交付我股票後 │ │ │ │ │ │ │ │ │ │,即與我斷絕連絡。(E6卷 │ │ │ │ │ │ │ │ │ │第4419頁至4421頁、第4423│ │ │ │ │ │ │ │ │ │頁) │ │ │ │ ├──┼───┼─────┼───────┼─────┼────────────┼───────┼─────┼─────┤ │ 61 │甲丑○│95年7月間 │交友網站上劉怡│乙E○ │我在交友網認識乙E○,她│乙E○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E○ │ │ │ │高雄市瑞豐│伶化名「Angel │辰○○ │自稱「Angle」),95年7 月│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辰○○ │ │ │ │夜市附近簡│」,於左揭時、│ │間與乙E○見面數次,期間│七十一條第一項│55 │ │ │ │ │餐店(起訴│地介紹自稱叔叔│ │就一直談論她投資股票獲利│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書記載95年│辰○○與甲丑○│ │相關情事,說天新公司的營│,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6月) │認識後,共同介│ │運狀況佳、有發展潛力,要│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紹投資天新公司│ │我把握機會投資,到時就可│辰○○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未上市股票,將│ │以大賺一筆。97年7月間在 │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來要上市,可獲│ │高雄市瑞豐夜市附近某簡餐│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4.36 │ │ │ │ │ │取高額利益,要│ │店,自稱她叔叔的辰○○出│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把握機會與劉怡│ │現,遊說我要把握機會與劉│,處有期徒刑叁│34.36×6張│ │ │ │ │ │伶交往同時進行│ │怡伶交往並同時進行投資,│年陸月。 │×1000股=│ │ │ │ │ │投資為由,致呂│ │未來生活才有保障,於是我│ │206,160元 │ │ │ │ │ │源泰陷於錯誤,│ │同意購買。因我沒有那麼多│ │ │ │ │ │ │ │而出資購買天新│ │錢,乙E○就說要幫我辦貸│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款,後來我將房子拿去抵押│ │ │ │ │ │ │ │6張共新臺幣 │ │辦理貸款。乙E○及叔叔說│ ├─────┤ │ │ │ │ │306,000元(每 │ │購買股票之事不可告知任何│ │ │ │ │ │ │ │張新臺幣51,000│ │人。95年10月中旬乙E○交│ │ │ │ │ │ │ │元),惟自呂源│ │給我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6 │ │ │ │ │ │ │ │泰購買後即漸漸│ │張共新臺幣306,000元。在 │ │ │ │ │ │ │ │與乙E○失去聯│ │我購買股票之後,乙E○即│ │ │ │ │ │ │ │絡。 │ │疏遠我,之後我上網查詢天│ │ │ │ │ │ │ │ │ │新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狀況,│ │ │ │ │ │ │ │ │ │發現公司前景沒那麼好。 │ │ │ │ │ │ │ │ │ │(E3卷第2208頁至2210頁、 │ │ │ │ │ │ │ │ │ │第2213頁) │ │ │ │ ├──┼───┼─────┼───────┼─────┼────────────┼───────┼─────┼─────┤ │ 62 │x○○│95年8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乙E○ │於95年7月間在交友網站認 │乙E○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E○ │ │ │ │臺南市火車│君徽化名「林美│甲O○ │識甲O○,她自稱「林美如│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甲O○ │ │ │ │站麥當勞 │如」,佯作欲與│ │」,期間見面幾次後,第3 │七十一條第一項│125 │ │ │ │ │ │x○○交往,於│ │次95年8月間我們到臺南市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火車站後面一家麥當勞見面│,處有期徒刑叁├─────┤ │ │ │ │ │自稱其阿姨劉怡│ │,甲O○說其阿姨要過來,│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伶認識後,共同│ │稍後甲O○說她阿姨乙E○│甲O○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偽稱乙E○在為│ │抵達後,其自稱是理財顧問│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理財顧問,有內│ │,可以獲得內線消息。林君│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線消息,可購買│ │徽說乙E○要幫我規劃理財│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3.36 │ │ │ │ │ │天新公司未上市│ │,問我是否願意購買股票,│,處有期徒刑叁│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並說投資天新公司未上市股│年貳月。 │33.36×3張│ │ │ │ │ │市,可獲取利益│ │票未來1至2年內就會上市,│ │×1000股=│ │ │ │ │ │,致x○○陷於│ │獲利會很可觀,甲O○大力│ │100,080元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遊說我購買,並說要我規劃│ │ │ │ │ │ │ │買天新公司未上│ │我們的未來,一起賺錢,當│ │ │ │ │ │ │ │市股票3張共新 │ │時我感覺到甲O○是要和我│ │ │ │ │ │ │ │臺幣150,000 元│ │交往,於是我答應購買後,│ ├─────┤ │ │ │ │ │(每張新臺幣 │ │甲O○拿走我的身分證、印│ │ │ │ │ │ │ │50,000元)。惟│ │章,並簽訂要購買股票的契│ │ │ │ │ │ │ │自甲O○交付上│ │約文件。第4次見面在高雄 │ │ │ │ │ │ │ │揭公司股票後隨│ │市京城銀行旁交付現金新臺│ │ │ │ │ │ │ │即斷絕聯絡。 │ │幣150,000元予甲O○及劉 │ │ │ │ │ │ │ │ │ │怡伶以便購買天新公司股票│ │ │ │ │ │ │ │ │ │,甲O○及乙E○告訴我,│ │ │ │ │ │ │ │ │ │購買未上市股票不能讓任何│ │ │ │ │ │ │ │ │ │人知道。95年9月中旬林君 │ │ │ │ │ │ │ │ │ │徽就把天新公司股票3張交 │ │ │ │ │ │ │ │ │ │給我。購買股票之後,打電│ │ │ │ │ │ │ │ │ │話給甲O○她都很忙或都不│ │ │ │ │ │ │ │ │ │接,就算接通也都就一直敷│ │ │ │ │ │ │ │ │ │衍我,之後甲O○及乙E○│ │ │ │ │ │ │ │ │ │電話就變空號了。而我上網│ │ │ │ │ │ │ │ │ │查詢天新公司的營運狀況,│ │ │ │ │ │ │ │ │ │發現該公司並非像甲O○及│ │ │ │ │ │ │ │ │ │乙E○所說前景那麼好。 │ │ │ │ │ │ │ │ │ │(E6卷第4834頁至4836頁、 │ │ │ │ │ │ │ │ │ │第839頁) │ │ │ │ ├──┼───┼─────┼───────┼─────┼────────────┼───────┼─────┼─────┤ │ 63 │甲己○│95年8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甲L○ │我於95年7月在交友網站認 │甲L○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甲L○ │ │ │ │高雄市某三│巾愉化名「林妍│乙乙○ │識甲L○,她自稱「林妍析│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皇三家餐廳│析」,佯作與吳│ │」,之後見面幾次後,95年│七十一條第一項│56 │ │ │ │ │內 │學怡交往,於左│ │8月初與甲L○高雄市三皇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揭時、地介紹自│ │三家吃早餐,甲L○說要至│,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稱叔叔乙乙○認│ │其叔叔處談論投資股票相關│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識後,共同偽稱│ │事宜,甲L○說要跟他叔叔│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叔叔為公司顧問│ │購買股票,我看甲L○拿存│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介紹購買未上│ │摺給他叔叔,然後我們3人 │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4.37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一起談投資股票,甲L○就│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上市,可獲取高│ │開始推薦股票會賺錢,股票│,處有期徒刑叁│34.37×12 │ │ │ │ │ │額利潤,致吳學│ │的利潤高,甲L○說他叔叔│年陸月。 │張×1000股│ │ │ │ │ │怡陷於錯誤,而│ │是該公司顧問,可以短時間│ │=412,440 │ │ │ │ │ │出資購買美錡公│ │獲利。甲L○又說要跟我交│ │元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 │往,一直跟我遊說投資股票│ │ │ │ │ │ │ │張、意勝公司未│ │會獲利,以後交往生活會有│ │ │ │ │ │ │ │上市股票2張共 │ │保障,投資股票會於1至2年│ │ │ │ │ │ │ │新臺幣612,150 │ │後賺回來,我才答應購買股│ ├─────┤ │ │ │ │ │元(每張約新臺│ │票。因為我沒有錢,甲L○│ │ │ │ │ │ │ │幣51,013元,元│ │帶我至高雄中正分行萬泰銀│ │ │ │ │ │ │ │以下四捨五入)│ │行貸款新臺幣670,000元, │ │ │ │ │ │ │ │,惟自甲L○交│ │95 年8月27日銀行核貸後,│ │ │ │ │ │ │ │付上揭公司股票│ │我將存摺、提款卡及印章交│ │ │ │ │ │ │ │後,隨即斷絕聯│ │給甲L○,甲L○從我存摺│ │ │ │ │ │ │ │絡。 │ │提領新臺幣612,150元購買 │ │ │ │ │ │ │ │ │ │股票。95年9月中旬甲L○ │ │ │ │ │ │ │ │ │ │在臺中市將美錡公司未上市│ │ │ │ │ │ │ │ │ │股票10張、意勝公司未上市│ │ │ │ │ │ │ │ │ │股票2張交給我,甲L○交 │ │ │ │ │ │ │ │ │ │付完股票之後就法連絡上她│ │ │ │ │ │ │ │ │ │。(E3卷第2234頁至2237頁 │ │ │ │ │ │ │ │ │ │、第2240頁) │ │ │ │ ├──┼───┼─────┼───────┼─────┼────────────┼───────┼─────┼─────┤ │ 64 │I○○│95年9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林│乙E○ │於95年8月中旬在交友網站 │乙E○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E○ │ │ │ │高雄市新崛│君徽化名,「林│甲O○ │認甲O○,她自稱「林美如│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甲O○ │ │ │ │江附近某間│美如」佯作與何│ │」)。95年9月第一次與林君│七十一條第一項│114 │ │ │ │ │餐店 │宏彬交往,於左│ │徽見面,我們約在高雄市新│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崛江附近簡餐店用餐,席間│,處有期徒刑叁├─────┤ │ │ │ │ │稱阿姨乙E○認│ │自稱甲O○之阿姨乙E○到│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識後,共同偽稱│ │場自稱是任職多間公司理財│甲O○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阿姨任職多間公│ │顧問,說依內線消息有檔未│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司理財顧問,有│ │上市股票即將上市,上市後│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內線消息可購買│ │會獲利1至2倍,詢問我是否│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2.86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要購買,我當時尚未決定購│,處有期徒刑叁│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買,甲O○說男孩子須要有│年貳月。 │32.86×8張│ │ │ │ │ │取利益,致何宏│ │自己主見,自己要會投資理│ │×1000股=│ │ │ │ │ │彬陷於錯誤,而│ │財,以後才會有好日子過,│ │262,880元 │ │ │ │ │ │出資購買天新公│ │並大力鼓吹我購買該檔未上│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 │ │市股票。次日甲O○再度遊│ │ │ │ │ │ │ │張(每張新臺幣│ │說我購買,說買股票不僅是│ │ │ │ │ │ │ │48,000元)、保│ │為了自己也是為了家人,加│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 │上甲O○之前於電話中稱要│ │ │ │ │ │ │ │票4張(每張 │ │與我交往,於是我決定購買│ │ │ │ │ │ │ │51,000元)共計│ │。次日乙E○便為我辦理信│ │ │ │ │ │ │ │新臺幣396,000 │ │用貸款事宜,及簽約購買股│ │ │ │ │ │ │ │元,惟自甲O○│ │票相關事宜。95年10月下旬│ │ │ │ │ │ │ │交付上揭公司股│ │,甲O○帶我到高雄縣大社│ │ │ │ │ │ │ │票予I○○後即│ │鄉臺東企銀辦理信用貸款新│ │ │ │ │ │ │ │斷絕聯絡。 │ │臺幣500,000元,當時林君 │ │ │ │ │ │ │ │ │ │徽要我交付提款卡,我想既│ │ │ │ │ │ │ │ │ │然要在一起了我就交付,並│ │ │ │ │ │ │ │ │ │跟我說因為是內線交易,購│ │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可向任│ │ │ │ │ │ │ │ │ │何人提起。之後95年11月下│ │ │ │ │ │ │ │ │ │旬甲O○交付我提款卡及保│ │ │ │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每張│ │ │ │ │ │ │ │ │ │新臺幣48,000元)、天新公 │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張(每張新臺│ │ │ │ │ │ │ │ │ │幣51,000元)共計新臺幣 │ │ │ │ │ │ │ │ │ │396,000元,就聯絡不上林 │ │ │ │ │ │ │ │ │ │君徽。(E6卷第4543頁至454│ │ │ │ │ │ │ │ │ │7頁) │ │ │ │ ├──┼───┼─────┼───────┼─────┼────────────┼───────┼─────┼─────┤ │ 65 │丁○○│95年9月下 │甲X○以化名「│甲X○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甲X○,│甲X○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甲X○ │ │ │ │旬高雄市五│楊惠琪」佯作欲│乙乙○ │她自稱「楊惠琪」,相約見│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福路肯德基│與丁○○交往,│ │面幾次後,95年9月份下旬 │七十一條第一項│42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在高雄市五福路肯德基,與│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紹自稱叔叔許洺│ │甲X○的叔叔乙乙○見面,│,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瑋認識後,共同│ │乙乙○自稱為證券公司經理│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偽稱叔叔為證券│ │,說該某檔未上市股票即將│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公司經理,介紹│ │上市,隔年上市後獲利會很│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 │可觀,問我是否要投資,剛│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2.36 │ │ │ │ │ │,將來要上市,│ │開始我拒絕,甲X○問我為│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何不投資,其叔叔不會騙我│,處有期徒刑叁│32.36×8張│ │ │ │ │ │,致丁○○陷於│ │們,我們2人既然要在一起 │年陸月。 │×1000股=│ │ │ │ │ │錯誤,而出資購│ │,就要一起出資購買未上市│ │258,880元 │ │ │ │ │ │買意勝公司股票│ │股票,只要隔年一上市後就│ │ │ │ │ │ │ │2張、連邦公司 │ │可大賺,要買車子、房子均│ │ │ │ │ │ │ │股票6張共 │ │可以,要我規劃我們2人以 │ │ │ │ │ │ │ │392,000元(每 │ │後結婚的未來,於是我答應│ ├─────┤ │ │ │ │ │張新臺幣49,000│ │購買,甲X○就約其叔叔與│ │ │ │ │ │ │ │元),惟自邱歆│ │我在五福路肯德基簽約,邱│ │ │ │ │ │ │ │茹交付上揭股票│ │歆茹並要我保密購買未上市│ │ │ │ │ │ │ │予丁○○後,漸│ │股票之事。95年9月下邱歆 │ │ │ │ │ │ │ │漸失去聯絡。 │ │茹帶我到臺南市萬泰銀行赤│ │ │ │ │ │ │ │ │ │崁分行辦理貸款新臺幣 │ │ │ │ │ │ │ │ │ │300,000元、95年10月上旬 │ │ │ │ │ │ │ │ │ │高雄市臺新銀行苓雅分行辦│ │ │ │ │ │ │ │ │ │理貸款新臺幣200,000元, │ │ │ │ │ │ │ │ │ │辦完貸款後我將存摺、提款│ │ │ │ │ │ │ │ │ │卡、身分證、私章及密碼交│ │ │ │ │ │ │ │ │ │付給甲X○,以便購買未上│ │ │ │ │ │ │ │ │ │市股票之用。95年11月上旬│ │ │ │ │ │ │ │ │ │,甲X○在臺南市火車站附│ │ │ │ │ │ │ │ │ │近簡餐店交付我存摺、提款│ │ │ │ │ │ │ │ │ │卡、身分證、私章以及意勝│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連邦 │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共計新 │ │ │ │ │ │ │ │ │ │臺幣396,000元。自我購買 │ │ │ │ │ │ │ │ │ │未上市股票後甲X○她就很│ │ │ │ │ │ │ │ │ │少接我的電話,慢慢疏遠我│ │ │ │ │ │ │ │ │ │。(E3卷第1893頁至1896頁 │ │ │ │ │ │ │ │ │ │、第1898頁) │ │ │ │ ├──┼───┼─────┼───────┼─────┼────────────┼───────┼─────┼─────┤ │ 66 │P○○│95年10月上│於交友網站上林│辰○○ │我於95年9月在交友網站認 │辰○○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辰○○ │ │ │ │旬高雄市文│雅琦化名「陳筱│甲U○ │識甲U○,她自稱「陳筱竹│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甲U○ │ │ │ │化中心 │竹」,佯作與余│宋佩青 │」,第1次見面是95年10月 │七十一條第一項│89 │乙寅○ │ │ │ │ │建鋐交往,於左│ │初,當時還有1名她同學陳 │第一款之詐偽罪├─────┤宋佩青 │ │ │ │ │揭時、地介紹自│ │紋慧也在場。第2次95年10 │,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稱舅舅辰○○及│ │月上旬高雄市文化中心旁簡│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姊姊宋佩青認識│ │餐店與甲U○見面,席間自│甲U○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後,共同偽稱舅│ │稱甲U○的舅舅辰○○及其│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舅為臺東企銀職│ │姊姊甲巳○前來,辰○○自│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4.36 │ │ │ │ │ │員,介紹投資公│ │稱是臺東企銀職員,二人到│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來後就與甲U○談論投資未│,處有期徒刑叁│34.36×2張│ │ │ │ │ │將來要上市,可│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說依其│年貳月。 │×1000股=│ │ │ │ │ │獲取高額,宋佩│ │內線消息說某檔股票即將上│宋佩青共同犯證│68,720元 │ │ │ │ │ │青偽稱已經購買│ │市,獲利就非常可觀,宋珮│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且賺了不少錢,│ │青也在一旁遊說我購買,說│百七十一條第一│股票賣出價│ │ │ │ │ │甲U○亦偽稱要│ │其也有購買且賺了不少,林│項第一款之詐偽│格-股票買│ │ │ │ │ │購買,致P○○│ │雅琦亦當場與其舅舅簽約購│罪,處有期徒刑│入月平均價│ │ │ │ │ │陷於錯誤,而出│ │買,甲U○說既然要在一起│叁年貳月。 │格=31.36 │ │ │ │ │ │資購買天新公司│ │,就要投資、規劃我們的未│乙寅○無罪。 │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來,於是我答應購買。王祥│ │31.36×8張│ │ │ │ │ │(每張新臺幣 │ │益並說這是內線交易不可告│ │×1000股=│ │ │ │ │ │51,000元)、元│ │訴他人。之後甲U○及王祥│ │250,880元 │ │ │ │ │ │耀公司未上市股│ │益帶我去臺東中小企銀貸款│ │ │ │ │ │ │ │票8張(每張新 │ │新臺幣700,000元,開完戶 │ │ │ │ │ │ │ │臺幣48,000元)│ │甲U○要我將存摺以及私章│ ├─────┤ │ │ │ │ │共計新臺幣 │ │交付給她以便購買股票,95│ │ │ │ │ │ │ │486,000元,惟 │ │年11月下旬後甲U○及王祥│ │ │ │ │ │ │ │自甲U○交付上│ │益約我高雄市文化中心旁牛│ │ │ │ │ │ │ │揭公司股票後,│ │乳大王見面,交付給我天新│ │ │ │ │ │ │ │漸漸無法聯絡上│ │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每張新│ │ │ │ │ │ │ │辰○○、甲U○│ │臺幣51,000元)、元耀公司 │ │ │ │ │ │ │ │與宋佩青。 │ │未上市股票8張(每張新臺幣│ │ │ │ │ │ │ │ │ │48,000元)共新臺幣486,000│ │ │ │ │ │ │ │ │ │元。而自購買股票後,我便│ │ │ │ │ │ │ │ │ │無法聯絡上他們三人。(E5 │ │ │ │ │ │ │ │ │ │卷第394頁至3948頁、第 │ │ │ │ │ │ │ │ │ │3951頁) │ │ │ │ ├──┼───┼─────┼───────┼─────┼────────────┼───────┼─────┼─────┤ │ 67 │c○○│95年10月間│於交友網站上林│甲L○ │我因自稱甲L○打錯電話聊│甲L○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甲L○ │ │ │ │高雄市某間│巾愉,化名「小│乙乙○ │天而認識,當時她自稱「小│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某間複合式│和」,表示欲與│ │和」。95年10月在高雄市與│七十一條第一項│69 │ │ │ │ │餐廳 │c○○交往,於│ │甲L○在高雄某複合式餐廳│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用餐,甲L○接獲其叔叔電│,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自稱叔叔乙乙○│ │話說要與甲L○見面,我與│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認識後,投資意│ │甲L○先到冰店後,稍後自│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勝未上市股票,│ │稱甲L○的叔叔乙乙○即抵│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將來要上市,可│ │達,乙乙○說意勝公司的股│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5.97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票很快就會上市,賣掉後獲│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甲L○亦偽稱其│ │利高,甲L○也說她買這家│,處有期徒刑叁│35.97×14 │ │ │ │ │ │有投資該公司獲│ │公司的未上市股票賺了新臺│年陸月。 │張×1000股│ │ │ │ │ │利,致c○○陷│ │幣十幾萬元,遊說我為了我│ │=503,580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們兩人的將來,應該要投資│ │元 │ │ │ │ │ │購買意勝公司股│ │,於是我決定購買。甲L○│ │ │ │ │ │ │ │票公司股票10張│ │帶我至我陽信銀行貸款新臺│ │ │ │ │ │ │ │,惟自甲L○交│ │幣350,000元、臺東企銀貸 │ │ │ │ │ │ │ │付c○○意勝公│ │款新臺幣500,000元,並把 │ ├─────┤ │ │ │ │ │司股票4張、鴻 │ │我陽信銀行存摺簿、印鑑先│ │ │ │ │ │ │ │亞公司股票10 │ │交給甲L○以便其購買股票│ │ │ │ │ │ │ │張共新臺幣 │ │。95年11月甲L○在臺中中│ │ │ │ │ │ │ │736,600元(每 │ │友百貨將交付我存摺、印鑑│ │ │ │ │ │ │ │張新臺幣52, │ │及4張意勝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614元),之後 │ │、10張鴻亞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即無法聯絡上林│ │共新臺幣736,600元。林巾 │ │ │ │ │ │ │ │巾愉。 │ │愉說她叔叔只能購買到4張 │ │ │ │ │ │ │ │ │ │意勝公司股票,又覺得鴻亞│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也不錯,才│ │ │ │ │ │ │ │ │ │會主動幫我買這家公司的未│ │ │ │ │ │ │ │ │ │上市股票。買完股票之後她│ │ │ │ │ │ │ │ │ │幾乎都不接電話,而且要約│ │ │ │ │ │ │ │ │ │她出來都藉故推拖。(E4卷 │ │ │ │ │ │ │ │ │ │第2586頁至2588頁、第2591│ │ │ │ │ │ │ │ │ │頁) │ │ │ │ ├──┼───┼─────┼───────┼─────┼────────────┼───────┼─────┼─────┤ │ 68 │未○○│⑴95年10月│於交友網站上陳│乙乙○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陳昕│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下旬高雄市│昕婕,化名「陳│乙癸○ │婕,她自稱「陳瑋琳」,95│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癸○ │ │ │ │火車站附近│瑋琳」佯作與王│ │年10月中旬第1次見面就到 │七十一條第一項│98 │ │ │ │ │、 │嘉鴻交往,95年│ │高雄市大遠百百貨公司逛街│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10 月下旬介紹 │ │,並談論二人要交往。95年│,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自稱叔叔乙乙○│ │10下旬與乙癸○在高雄市火│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車站附近用餐,乙癸○就打│乙癸○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稱乙乙○為見智│ │電話約其叔叔見面,自稱陳│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公司顧問,投資│ │昕婕叔叔乙乙○到來後,許│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5.36 │ │ │ │ │ │購買見智公司未│ │洺瑋即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相關情事,乙癸○叫我跟他│,處有期徒刑叁│35.36×2張│ │ │ │ │ │要上市,可獲取│ │一起投資,跟我說這樣以後│年貳月。 │×1000股=│ │ │ │ │ │利益,致未○○│ │交往生活才有規劃、保障,│ │70,720元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家庭才會幸福美滿,並說她│ │ │ │ │ │ │ │資購買見智公司│ │他叔叔是見智公司顧問,股│ │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票約2年後會上市。我自己 │ │ │ │ │ │ │ │共計新臺幣 │ │也想要投資遂同意購買,與│ │ │ │ │ │ │ │104,000元(每 │ │洺瑋簽約購買2張見智公司 │ │ │ │ │ │ │ │張新臺幣51,000│ │未上市股票2張共新臺幣 │ │ │ │ │ │ │ │元)。 │ │104,000元。96年1月12與陳│ │ │ │ │ │ │ │ │ │昕婕在高雄火車站見面,她│ │ │ │ │ │ │ │ │ │將我將見智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2張交給我。 │ │ │ │ │ │ │ │ │ │(E6卷第4197頁至4200頁) │ │ │ │ │ │ ├─────┼───────┼─────┼────────────┼───────┼─────┤ │ │ │ │⑵96年3月2│96年3月2日王嘉│乙癸○ │96年3月2日乙癸○提議要我│乙癸○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日高雄市某│鴻再度出資購買│ │多買一些股票,我就於當日│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地(起訴書 │天新公司未上市│ │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1 │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記載96年1 │股票1張新臺幣 │ │張新臺幣52,000元。購買股│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5.36 │ │ │ │ │月12日高雄│52,000元。購買│ │票後就聯絡不到乙癸○與許│,處有期徒刑叁│ │ │ │ │ │市) │股票後未○○即│ │洺瑋。(E6卷第4198頁至 │年貳月。 │35.36×1張│ │ │ │ │ │聯絡不上乙癸○│ │4200頁) │乙乙○無罪。 │×1000股=│ │ │ │ │ │。 │ │ │ │35,360元 │ │ │ │ │ │ │ │ │ ├─────┤ │ │ │ │ │ │ │ │ │二次證券詐│ │ │ │ │ │ │ │ │ │欺犯行 │ │ ├──┼───┼─────┼───────┼─────┼────────────┼───────┼─────┼─────┤ │ 69 │天○○│95年11月高│於交友網站上陳│乙乙○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乙癸○,│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雄市、96年│昕婕化名「陳昕│乙癸○ │她自稱「陳昕雅」,期間見│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癸○ │ │ │ │1月23日高 │雅」,佯作與田│ │面幾次後,95年11月我與陳│七十一條第一項│81 │ │ │ │ │雄市 │奇峰交往,95年│ │昕婕在高雄市見面,乙癸○│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11月在高雄市介│ │說要介紹其叔叔給我認識,│,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紹自稱叔叔許洺│ │我們就與自稱乙癸○叔叔許│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瑋認識後,共同│ │洺瑋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乙癸○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偽稱叔叔為見智│ │關情事,乙癸○叫我跟她一│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公司顧問,可購│ │起投資,說這樣以後交往生│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買見智公司未上│ │活才有保障,並說他叔叔是│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見智公司顧問,股票約1年 │,處有期徒刑叁│33.36×6張│ │ │ │ │ │上市,可獲取利│ │後會上市,遊說我去貸款購│年貳月。 │×1000股=│ │ │ │ │ │益,致天○○陷│ │買,我即同意購買見智公司│ │200,160元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未上市股票2張新臺幣 │ │ │ │ │ │ │ │購買見智公司股│ │38,000 元。因為我沒有現 │ │ │ │ │ │ │ │票2張。96年1月│ │金,乙癸○幫我向銀行貸款│ ├─────┤ │ │ │ │ │23日乙癸○未經│ │新臺幣300,000元。銀行核 │ │ │ │ │ │ │ │天○○同意擅自│ │貸後,乙癸○通知乙乙○在│ │ │ │ │ │ │ │增加購買見智公│ │高雄市美術館附近咖啡廳簽│ │ │ │ │ │ │ │司股票4張,田 │ │約並交付訂金。96年1月23 │ │ │ │ │ │ │ │奇峰共支付新臺│ │日跟乙癸○約在高雄市交付│ │ │ │ │ │ │ │幣300,000 元(│ │股票,乙癸○說有多幫我購│ │ │ │ │ │ │ │每張新臺幣 │ │買4張見智公司股票新臺幣 │ │ │ │ │ │ │ │50,000元)。惟│ │262,000元,我總共支付新 │ │ │ │ │ │ │ │自乙癸○交付見│ │臺幣300,000元購買股票。 │ │ │ │ │ │ │ │智公司未上市股│ │事後乙癸○將存摺跟提款卡│ │ │ │ │ │ │ │票6張予天○○ │ │還我後,乙癸○就換手機號│ │ │ │ │ │ │ │後,即斷絕聯絡│ │碼,我就沒有辦法跟她連絡│ │ │ │ │ │ │ │。 │ │了。(E5卷第3770頁至3772 │ │ │ │ │ │ │ │ │ │頁、第3774頁) │ │ │ │ ├──┼───┼─────┼───────┼─────┼────────────┼───────┼─────┼─────┤ │ 70 │甲子○│95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楊│乙E○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乙A○,│乙E○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E○ │ │ │ │高雄市某餐│學文化名「依婷│乙A○ │她自稱「依婷」,95年11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A○ │ │ │ │廳 │」,於左揭時、│ │月底與乙A○約在高雄市中│七十一條第一項│39 │ │ │ │ │ │地介紹自稱阿姨│ │正路統聯站見面,晚上相約│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乙E○認識後,│ │吃飯的時候乙A○說等一下│,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共同偽稱阿姨為│ │他阿姨要拿資料來給我簽,│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財經新聞記者,│ │晚餐時自稱乙A○阿姨劉怡│乙A○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認識相關公司老│ │伶抵達餐廳,其自稱跑財經│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闆介紹投資未上│ │新聞的記者,認識很多大老│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市股票,可獲取│ │闆,乙A○就遊說我投資股│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利益等不實資訊│ │票,可是我說我沒有錢,楊│,處有期徒刑叁│33.36×4張│ │ │ │ │ │,致甲子○出資│ │學文就叫我貸款投資,並帶│年。 │×1000股=│ │ │ │ │ │購買聿新公司股│ │我至鳳山市渣打銀行辦理信│ │133,440元 │ │ │ │ │ │票4張共新臺幣 │ │用貸款新臺幣200,000元, │ │ │ │ │ │ │ │200,000元(每 │ │銀行核貸後我將銀行存摺、│ │ │ │ │ │ │ │張新臺幣50,000│ │提款卡及印章都交給乙A○│ ├─────┤ │ │ │ │ │元),嗣後劉怡│ │辦理購買股票相關事宜。之│ │ │ │ │ │ │ │伶將上該股票交│ │後乙A○再約我在高雄中正│ │ │ │ │ │ │ │付甲子○,隨即│ │路統聯站附近餐廳拿股票資│ │ │ │ │ │ │ │斷絕聯絡。 │ │料給我簽約。95年12月7日 │ │ │ │ │ │ │ │ │ │乙A○在臺中市逢甲夜市交│ │ │ │ │ │ │ │ │ │付我存摺、提款卡、私章及│ │ │ │ │ │ │ │ │ │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共 │ │ │ │ │ │ │ │ │ │計新臺幣200,000元。而自 │ │ │ │ │ │ │ │ │ │我拿到該未上市股票後,就│ │ │ │ │ │ │ │ │ │無法跟乙A○及其阿姨聯絡│ │ │ │ │ │ │ │ │ │。(E3卷第1813頁至1815 頁│ │ │ │ │ │ │ │ │ │、第1817頁) │ │ │ │ ├──┼───┼─────┼───────┼─────┼────────────┼───────┼─────┼─────┤ │ 71 │r○○│95年11月下│於交友網站上林│辰○○ │我於95年11月上旬交友網站│辰○○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辰○○ │ │ │ │旬高雄市高│碧玟化名「林宜│甲V○ │上認識甲V○,她自稱「林│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甲V○ │ │ │ │雄市新崛江│珊」,佯作欲與│ │宜姍」。95年11月下旬在高│七十一條第一項│110 │ │ │ │ │附近某飲料│r○○交往,於│ │雄市新崛江附近某飲料店見│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店 │左揭時、地介紹│ │面,席間甲V○稱其叔叔要│,處有期徒刑叁├─────┤ │ │ │ │ │自稱叔叔辰○○│ │前來拿東西給她,不久林碧│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玟叔叔辰○○抵達,其自稱│甲V○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稱叔叔為理財公│ │為某理財公司的顧問,說依│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司顧問,其有內│ │其內線消息晶訊公司未上市│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線消息,介紹投│ │股票即將上市,獲利非常可│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1.36 │ │ │ │ │ │資晶訊公司未上│ │觀,甲V○及辰○○一直遊│,處有期徒刑叁│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說我購買,當時我尚在考慮│年貳月。 │31.36×9張│ │ │ │ │ │上市,可獲取利│ │,我就看到甲V○與其叔叔│ │×1000股=│ │ │ │ │ │益,甲V○亦偽│ │簽約購買,甲V○又說既然│ │282,240元 │ │ │ │ │ │作要購買該公司│ │我們2人要在一起,就好好 │ │ │ │ │ │ │ │股票,致r○○│ │規劃我們的未來,於是我就│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決定購買。我於次日交付新│ │ │ │ │ │ │ │資購買晶訊公司│ │臺幣10,000元定金給甲V○│ │ │ │ │ │ │ │股票9張共新臺 │ │,並由甲V○幫我辦理信用│ ├─────┤ │ │ │ │ │幣432,000元( │ │貸款。95年12月7日甲V○ │ │ │ │ │ │ │ │每張新臺幣 │ │帶我到高雄市萬泰銀行中正│ │ │ │ │ │ │ │48,000元)(起 │ │分行辦理對保,下午銀行核│ │ │ │ │ │ │ │訴書誤載新臺幣│ │貸後我將提款卡及密碼交付│ │ │ │ │ │ │ │492, 600元),│ │給辰○○以便其購買股票之│ │ │ │ │ │ │ │惟自甲V○交付│ │用。95年12月下旬甲V○交│ │ │ │ │ │ │ │晶訊公司股票予│ │付我晶訊公司未上市股票9 │ │ │ │ │ │ │ │r○○後即斷絕│ │張(每張新臺幣48,000元)共│ │ │ │ │ │ │ │聯絡。 │ │新臺幣432,000元,自交付 │ │ │ │ │ │ │ │ │ │股票之我就與甲V○失去聯│ │ │ │ │ │ │ │ │ │絡。(E6卷第4441頁至4444 │ │ │ │ │ │ │ │ │ │頁、第4446頁) │ │ │ │ ├──┼───┼─────┼───────┼─────┼────────────┼───────┼─────┼─────┤ │ 72 │甲f○│95年12月高│於交友網站上凌│甲i○ │我於交友網站上認識甲i○│甲i○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甲i○ │ │ │ │雄市三皇三│偉婷化名「慧玟│乙乙○ │,她自稱「慧玟」,於95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家複合式簡│」,偽作與范正│ │年12月中旬與甲i○在高雄│七十一條第一項│48 │ │ │ │ │餐店 │明交往,於左揭│ │市一間三皇三家複合式簡餐│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店用餐,席間自稱慧玟的叔│,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叔叔乙乙○與范│ │叔乙乙○到來,乙乙○自稱│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正明認識後,共│ │為多家公司的理財顧問,並│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同偽稱叔叔為數│ │與甲i○談論投資未上市股│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家公司理財顧問│ │票相關情事,甲i○說其向│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介紹投資未上│ │乙乙○投資股票有賺了很多│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錢,問我要不要投資,許洺│,處有期徒刑叁│33.36×6張│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瑋說其擔任理財顧問的某一│年陸月。 │×1000股=│ │ │ │ │ │益,致甲f○陷│ │間公司在大陸有設廠,有製│ │200,160元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造新元件,訂單也變多了,│ │ │ │ │ │ │ │購買鴻亞公司未│ │預計明年就會上市上櫃,上│ │ │ │ │ │ │ │上市股票6張共 │ │市後把股票賣掉獲利很可觀│ ├─────┤ │ │ │ │ │新臺幣300,000 │ │遊說我購買股票,我說沒有│ │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錢,甲i○就要我去貸款,│ │ │ │ │ │ │ │50,000元),惟│ │說公司上市,把股票賣掉,│ │ │ │ │ │ │ │自甲i○交付范│ │可以淨賺1倍上並償還貸款 │ │ │ │ │ │ │ │正明上揭股票後│ │的錢,於是我就同意購買,│ │ │ │ │ │ │ │,就與甲f○分│ │並當場簽訂契約及交付新臺│ │ │ │ │ │ │ │手。 │ │幣3,000元定金,甲i○告 │ │ │ │ │ │ │ │ │ │知我說對購買未上市股票要│ │ │ │ │ │ │ │ │ │保密。約3、4天後,我與凌│ │ │ │ │ │ │ │ │ │偉婷到臺中萬泰銀行辦理信│ │ │ │ │ │ │ │ │ │用貸款新臺幣300,000元, │ │ │ │ │ │ │ │ │ │並將存摺及印章交給甲i○│ │ │ │ │ │ │ │ │ │作為購買股票之用。96年2 │ │ │ │ │ │ │ │ │ │月中左右甲i○將我的存摺│ │ │ │ │ │ │ │ │ │、印章,及鴻亞公司未上市│ │ │ │ │ │ │ │ │ │股票6張共新臺幣300,000元│ │ │ │ │ │ │ │ │ │拿給我,說當時我們說好的│ │ │ │ │ │ │ │ │ │那間公司已經沒有股票了,│ │ │ │ │ │ │ │ │ │所以我叔叔就幫你買這家公│ │ │ │ │ │ │ │ │ │司的,但這家的前途也是一│ │ │ │ │ │ │ │ │ │樣看好,因為都是在做同樣│ │ │ │ │ │ │ │ │ │的產品。我購買股票後,凌│ │ │ │ │ │ │ │ │ │偉婷開始對我態度不佳,拿│ │ │ │ │ │ │ │ │ │到股票之後甲i○即說不跟│ │ │ │ │ │ │ │ │ │我交往了。(E3卷第2051頁 │ │ │ │ │ │ │ │ │ │至2054頁、第2056頁) │ │ │ │ ├──┼───┼─────┼───────┼─────┼────────────┼───────┼─────┼─────┤ │ 73 │j○○│95年底在高│於交友網站上林│乙乙○ │我於95年底在交友網站認識│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雄市鳳山區│巾愉化名「林怡│甲L○ │甲L○,她自稱「林怡婷」│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甲L○ │ │ │ │三皇三家複│婷」,於左揭時│ │,於95年與甲L○於鳳山皇│七十一條第一項│108 │ │ │ │ │合式餐廳 │、地介紹自稱叔│ │三家餐廳用餐,席間甲L○│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叔乙乙○與吳泊│ │叔叔乙乙○前來,其自稱是│,處有期徒刑叁├─────┤ │ │ │ │ │清認識後,共同│ │投資公司的顧問,與我們談│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偽稱叔叔為投資│ │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甲L○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公司顧問,有內│ │,其叔叔說可以拿到內幕消│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線消息,可購買│ │息及未上市股票,而該未上│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未上市股票,將│ │市股票,會在97年上市,每│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3.36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年會有配股,上市之後會大│,處有期徒刑叁│ │ │ │ │ │ │取利益,可為其│ │漲,乙乙○不斷遊說我們要│年貳月。 │36.36×1張│ │ │ │ │ │與甲L○將來結│ │規劃將來,儲蓄結婚準備金│ │×1000股=│ │ │ │ │ │婚儲備,致吳泊│ │等。我原本計畫貸款購買該│ │33,360元 │ │ │ │ │ │清陷於錯誤,而│ │未上市股票,但因為貸款無│ │ │ │ │ │ │ │出資購買天新公│ │法通過,我僅購買一張股票│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 │ │,並交付現金新臺幣50,000│ │ │ │ │ │ │ │張新臺幣50,000│ │元予甲L○去購買天新公司│ ├─────┤ │ │ │ │ │元。自j○○購│ │股票1張。自我購買股票後 │ │ │ │ │ │ │ │買股票後,林巾│ │,甲L○電話都不通。 │ │ │ │ │ │ │ │愉即斷絕聯絡。│ │(E6卷第4409頁至4413頁) │ │ │ │ │ │ │ │ │ │ │ │ │ │ ├──┼───┼─────┼───────┼─────┼────────────┼───────┼─────┼─────┤ │ 74 │J○○│96年1月20 │於交友網站上凌│乙乙○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i○,│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日高雄市中│偉婷化名「林X │甲i○ │她自稱是「林X蓉」。96年1│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甲i○ │ │ │ │華五路某複│蓉,表示欲與何│ │月14日在高雄某家複合式餐│七十一條第一項│92 │ │ │ │ │合式餐廳 │宗諺交往,於左│ │廳與甲i○及自稱是甲i○│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揭時、地介紹自│ │之叔叔乙乙○見面,甲i○│,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稱叔叔乙乙○認│ │說她叔叔是英國牛津大學畢│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識後,共同偽稱│ │業,處理許多未上市上櫃的│甲i○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叔叔是英國牛津│ │股票公司的事業,閒聊中許│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大學畢業,專門│ │洺瑋知道我有負債,遊說我│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0.06 │ │ │ │ │ │處理未上市上櫃│ │購買未上市股票,上市後賣│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股票,介紹投資│ │掉可以賺錢還債,當時我尚│,處有期徒刑叁│30.06×5張│ │ │ │ │ │未上市股票,將│ │未答應購買。在96年1月20 │年貳月。 │×1000股=│ │ │ │ │ │來要上市,可獲│ │日在高雄市中華五福口的複│ │150,300元 │ │ │ │ │ │取利益,用以清│ │合式餐廳見面時,甲i○說│ │ │ │ │ │ │ │償貸款債務,規│ │要跟我交往,遊說我投資未│ │ │ │ │ │ │ │劃二人未來,致│ │上市股票可以還債,也可以│ │ │ │ │ │ │ │J○○陷於錯誤│ │規劃我們倆的未來,於是我│ │ │ │ │ │ │ │,而出資購買晶│ │決定購買。之後乙乙○介紹│ ├─────┤ │ │ │ │ │訊公司未上市股│ │我到花旗銀行辦理信用貸款│ │ │ │ │ │ │ │票5張共新臺幣 │ │新臺幣88,000元及中國信託│ │ │ │ │ │ │ │233,500元(每 │ │信用貸款新臺幣150,000元 │ │ │ │ │ │ │ │張新臺幣46, │ │貸款。銀行核貸後我於96年│ │ │ │ │ │ │ │700元),惟自 │ │2月15日將身分證、存摺簿 │ │ │ │ │ │ │ │甲i○交付上揭│ │及印鑑交給甲i○以便她購│ │ │ │ │ │ │ │股票予J○○後│ │買未上市股票。於96年3月 │ │ │ │ │ │ │ │,隨即斷絕聯絡│ │份甲i○交付我晶訊公司未│ │ │ │ │ │ │ │。 │ │上市股票5張共新臺幣 │ │ │ │ │ │ │ │ │ │233,500 元。甲i○和許洺│ │ │ │ │ │ │ │ │ │瑋都告訴我此事不能告訴任│ │ │ │ │ │ │ │ │ │何人。但我後來發現股票沒│ │ │ │ │ │ │ │ │ │有價值,詢問甲i○她說要│ │ │ │ │ │ │ │ │ │問乙乙○,但後來就無法聯│ │ │ │ │ │ │ │ │ │絡了。 │ │ │ │ │ │ │ │ │ │(E5卷第4031頁至4032頁、 │ │ │ │ │ │ │ │ │ │第4036頁) │ │ │ │ ├──┼───┼─────┼───────┼─────┼────────────┼───────┼─────┼─────┤ │ 75 │甲丁○│96年2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陳│乙乙○ │我於96年1月在交友網站認 │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旬高雄市高│昕婕以化名「陳│乙癸○ │識稱乙癸○,她自稱「陳瑋│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癸○ │ │ │ │雄市新光三│瑋玲」佯作與吳│ │玲」,96年1月陸陸續續有 │七十一條第一項│113 │ │ │ │ │越附近某間│嘉祥交往,於左│ │與乙癸○保持聯絡,96年2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飲料店 │揭時、地介紹自│ │月下旬在高雄市新光三越百│,處有期徒刑叁├─────┤ │ │ │ │ │稱叔叔乙乙○認│ │貨附近的飲料店與自稱陳昕│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識後,共同偽稱│ │婕的叔叔乙乙○見面,許洺│乙癸○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叔叔任職公司理│ │瑋自稱任職某公司理財顧問│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財顧問,介紹投│ │,說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即│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資未上市股票,│ │將上市,只要上市每張獲利│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3.28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高達50%,詢問我是否要購 │,處有期徒刑叁│ │ │ │ │ │ │獲取高額利益,│ │買,乙癸○在旁亦大力遊我│年貳月。 │33.28×6張│ │ │ │ │ │致甲丁○陷於錯│ │購買,說既然我們2人都要 │ │×1000股=│ │ │ │ │ │誤,而出資購買│ │交往了,就要好好的一起規│ │199,680元 │ │ │ │ │ │聿新公司股票6 │ │劃未來等語。於是我同意購│ │ │ │ │ │ │ │張新臺幣 │ │買並交付現金新臺幣10,000│ │ │ │ │ │ │ │299,500 元(每│ │元給乙乙○。96年3月陳昕 │ │ │ │ │ │ │ │張約新臺幣 │ │婕與我到臺南市萬泰銀行赤│ ├─────┤ │ │ │ │ │49,917元,元以│ │崁分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下四捨五入),│ │300,000元後,我將提款卡 │ │ │ │ │ │ │ │自甲丁○購買股│ │、存摺以及私章交付予陳昕│ │ │ │ │ │ │ │票後,即與陳昕│ │婕以便購買股票之用。96年│ │ │ │ │ │ │ │婕及乙乙○失去│ │3中旬我就接獲乙癸○所寄 │ │ │ │ │ │ │ │聯絡。 │ │送之郵件,內有聿新公司未│ │ │ │ │ │ │ │ │ │上市股票6張及我的存摺、 │ │ │ │ │ │ │ │ │ │提款卡及私章。而自我購買│ │ │ │ │ │ │ │ │ │該未上市股票後,即與陳昕│ │ │ │ │ │ │ │ │ │婕及乙乙○失去連絡。我總│ │ │ │ │ │ │ │ │ │計損失新臺幣299,500元(E6│ │ │ │ │ │ │ │ │ │卷第4522頁至4524頁) │ │ │ │ ├──┼───┼─────┼───────┼─────┼────────────┼───────┼─────┼─────┤ │ 76 │a○○│⑴96年2至3│交友網站上陳沛│乙乙○ │於95年底在交友網站上認識│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月高雄市新│彤化名「黃美雲│乙己○ │乙己○,她自稱「黃美雲」│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己○ │ │ │ │興區五福路│」,於96年2 至│甲L○ │,於96年2、3月左右與陳沛│七十一條第一項│101 │甲L○ │ │ │ │附近某餐廳│3月在高雄市五 │ │彤在高雄市新興區五福路附│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福路附近某餐廳│ │近一家餐廳見面,黃美雲朋│,處有期徒刑叁├─────┤ │ │ │ │ │介紹乙己○友人│ │友甲L○自稱「林佳怡」,│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甲L○,化名「│ │及自稱甲L○的叔叔乙乙○│乙己○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林佳怡」),及 │ │亦在場,他們跟乙己○談起│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自稱甲L○叔叔│ │購買天新公司未上股票的事│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乙乙○認識後,│ │,乙乙○說這家公司上市上│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5.36 │ │ │ │ │ │共同偽稱投資天│ │櫃後股票會大賺,乙己○跟│,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新公司未上市股│ │我說她也有購買,遊說我一│年貳月。 │35.36×1張│ │ │ │ │ │票,將來要上市│ │起購買。我貸款新臺幣 │甲L○共同犯證│×1000股=│ │ │ │ │ │,可獲取高額利│ │100,000元購買價值新臺幣 │券交易法第一百│35,360元 │ │ │ │ │ │益等不實資訊,│ │52,000元天新公司未上市股│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致a○○出資購│ │票1張。約2至3個星期銀行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買天新公司股票│ │核貸後,乙己○到屏東向我│,處有期徒刑叁│ │ │ │ │ │ │1張共新臺幣 │ │收取新臺幣52,000元。約1 │年貳月。 │ │ │ │ │ │ │52,000元。 │ │星期左右,乙己○郵寄1張 │ │ │ │ │ │ │ │ │ │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給我。│ │ │ │ │ │ │ │ │ │愉。(E6卷第4275頁至4278 │ │ │ │ │ │ │ │ │ │、第4280頁、D3卷第330頁 │ │ │ │ │ │ │ │ │ │至333頁) │ │ │ │ │ │ ├─────┼───────┼─────┼────────────┼───────┼─────┼─────┤ │ │ │⑵96年6月 │96年6月在高雄 │乙己○ │96年6月份,甲L○及陳沛 │乙己○共同犯證│計算式: │乙己○ │ │ │ │份高雄市中│市中山大學西子│甲L○ │彤約我到高雄中山大學西子│券交易法第一百│股票賣出價│甲L○ │ │ │ │大學西子灣│灣附近,乙己○│ │灣見面,對我遊說購買巨威│七十一條第一項│格-股票買│ │ │ │ │附近 │及甲L○共同偽│ │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亦說這│第一款之詐偽罪│入月平均價│ │ │ │ │ │稱投資巨威公司│ │家公司上市上櫃後會大賺,│,處有期徒刑叁│格=35.36 │ │ │ │ │ │未上市股票,上│ │乙己○要我與她各買5張, │年貳月。 │ │ │ │ │ │ │市後會獲取高額│ │我便決定購買5張(每張新 │甲L○共同犯證│35.36×5張│ │ │ │ │ │利益,乙己○亦│ │臺幣52,000元)價值共新臺│券交易法第一百│×1000股=│ │ │ │ │ │偽稱要購買該公│ │幣260,000元的巨威公司的 │七十一條第一項│176,800元 │ │ │ │ │ │司股票,致吳育│ │未上市股票,我先交付現金│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鋕出資購買巨威│ │新臺幣50,000元交給乙己○│,處有期徒刑叁│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之後到萬泰銀行貸款新臺│年貳月。 │ │ │ │ │ │ │5張共新臺幣 │ │幣200,000元,核貸後陳沛 │乙乙○無罪。 │ │ │ │ │ │ │260,000元(每 │ │彤提領新臺幣200,000元, │ │ │ │ │ │ │ │張新臺幣52,000│ │我再補足現金新臺幣10,000│ │ │ │ │ │ │ │元),惟自陳沛│ │元。大約隔了2、3個禮拜陳│ │ │ │ │ │ │ │彤交付上開上揭│ │沛彤以郵寄的方式將巨威公│ │ │ │ │ │ │ │公司股票後,吳│ │司股票5張寄給我,之後我 │ │ │ │ │ │ │ │育鋕即聯絡不上│ │就無法聯絡到乙己○及林巾│ ├─────┤ │ │ │ │ │乙己○、甲L○│ │愉。(E6卷第4275頁至4278 │ │二次證券詐│ │ │ │ │ │。 │ │、第4280頁、D3卷第330頁 │ │偽犯行 │ │ │ │ │ │ │ │至333頁) │ │ │ │ ├──┼───┼─────┼───────┼─────┼────────────┼───────┼─────┼─────┤ │ 77 │n○○│96年3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甲V○ │我於96年2月中旬在交友網 │甲V○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甲V○ │ │ │ │高雄市某餐│碧玟化名「林郁│甲t○ │站上認識甲V○,她自稱「│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甲t○ │ │ │ │廳 │倩」,佯稱欲與│乙乙○ │林郁倩」,於96年3月初在 │七十一條第一項│54 │乙乙○ │ │ │ │ │n○○交往,於│ │高雄市某餐廳用餐,席間林│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碧玟之叔叔乙乙○、及叔叔│,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自稱叔叔乙乙○│ │友人甲t○前來,乙乙○自│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及叔叔友人張勝│ │稱為理財專員,甲t○自稱│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鈞認識後,共同│ │為日盛銀行財經顧問,與林│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偽稱叔叔及其友│ │碧玟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1.36 │ │ │ │ │ │人分別為理財專│ │關情事,並說依其內線消息│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員、日盛銀行財│ │有檔未上市股票將於一年內│,處有期徒刑叁│31.36×8張│ │ │ │ │ │經顧問,介紹投│ │上市,獲利可達60%至70%,│年陸月。 │×1000股=│ │ │ │ │ │資未上市股票,│ │我看到甲V○與乙乙○簽約│甲t○共同犯證│250,880元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購買該檔股票,甲V○亦大│券交易法第一百│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力遊說我購買,並說我們2 │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甲V○亦偽稱要│ │人都要在一起交往了,應該│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購買股票,致吳│ │好好的規劃我們2人的未來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思毅陷於錯誤,│ │,於是我同意購買。次日林│年。 │ │ │ │ │ │ │而出資購買金棠│ │碧玟與其叔叔約我到高雄市│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某家早餐店見面簽約。96年│ │ │ │ │ │ │ │8張共新臺幣 │ │3月中旬甲V○拿申請貸款 │ │ │ │ │ │ │ │384,000元(每 │ │文件讓我簽署對保向臺北萬│ │ │ │ │ │ │ │張新臺幣48,000│ │泰銀行辦理信用貸款,96年│ │ │ │ │ │ │ │元),事後林碧│ │3月19日銀行通知放款後即 │ │ │ │ │ │ │ │玟交付上揭公司│ │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 │ │ │ │ │ │ │股票8張予吳思 │ │甲V○以便其購買股票之用│ │ │ │ │ │ │ │毅。 │ │。甲V○於96年4月中旬交 │ │ │ │ │ │ │ │ │ │付我存摺、印章、提款卡及│ │ │ │ │ │ │ │ │ │金棠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共 │ │ │ │ │ │ │ │ │ │新臺幣384,000元。(E3卷第│ │ │ │ │ │ │ │ │ │21 79頁至2181頁、D3卷第 │ │ │ │ │ │ │ │ │ │317 頁至317頁反面) │ │ │ │ ├──┼───┼─────┼───────┼─────┼────────────┼───────┼─────┼─────┤ │ 78 │乙W○│96年4月高 │於交友網站上宋│乙乙○ │我在交友認識宋佩青,她自│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雄市某間餐│佩青化名「宋美│宋佩青 │稱「宋美薇」,96年4月份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宋佩青 │ │ │ │廳 │薇」,於左揭時│ │在高雄市某家餐廳與宋佩青│七十一條第一項│90 │ │ │ │ │ │、地介紹自稱舅│ │用餐,宋佩青接到一通電話│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舅與乙W○認識│ │說等一下她舅舅要過來與她│,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後,共同偽稱舅│ │談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舅畢業於耶魯大│ │情事,不久後自稱宋佩青舅│宋佩青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學,曾擔任財經│ │舅前來,其自稱耶魯大學畢│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記者,介紹投資│ │業,曾擔任財經記者,說意│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4.16 │ │ │ │ │ │意勝公司未上市│ │勝公司前景看好,每年會配│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股、大漲的訊息,我覺得不│,處有期徒刑叁│34.16×5張│ │ │ │ │ │市,可獲取利益│ │錯,宋佩青說她有購買未上│年貳月。 │×1000股=│ │ │ │ │ │等不實資訊,宋│ │市股票賺了很多錢,加上我│ │170,800元 │ │ │ │ │ │佩青亦偽稱其投│ │對甲巳○有好感,故我先付│ │ │ │ │ │ │ │資未上市股票獲│ │新臺幣5,000元訂金,決定 │ │ │ │ │ │ │ │利,致乙W○因│ │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當│ │ │ │ │ │ │ │而出資購買意勝│ │時甲巳○及乙乙○說購買未│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的事不能讓家人知│ │ │ │ │ │ │ │5張,惟事後宋 │ │道。甲巳○當天帶我去辦理│ │ │ │ │ │ │ │佩青交付聿新公│ │貸款。隔幾天後甲巳○帶我│ │ │ │ │ │ │ │司股票5張共新 │ │到陽信銀行立文分行辦理開│ │ │ │ │ │ │ │臺幣 254,000元│ │戶,我直接將存摺簿、提款│ │ │ │ │ │ │ │(每 張新臺幣 │ │卡及印鑑交給甲巳○。之後│ │ │ │ │ │ │ │50,800元)。 │ │甲巳○於96年5月中旬約我 │ │ │ │ │ │ │ │ │ │到高雄將5張聿新公司未上 │ │ │ │ │ │ │ │ │ │市股票、存摺簿、提款卡及│ │ │ │ │ │ │ │ │ │印鑑交付給我,但我質疑為│ │ │ │ │ │ │ │ │ │何與約定標的不同,甲巳○│ │ │ │ │ │ │ │ │ │說這兩家公司股票的價值都│ │ │ │ │ │ │ │ │ │差不多,所以乙乙○主動幫│ │ │ │ │ │ │ │ │ │我購買聿新公司股票5張價 │ │ │ │ │ │ │ │ │ │值新臺幣254,000元,我只 │ │ │ │ │ │ │ │ │ │好將股票收下。(E5卷第 │ │ │ │ │ │ │ │ │ │3981頁至3984頁、第3986 │ │ │ │ │ │ │ │ │ │頁) │ │ │ │ ├──┼───┼─────┼───────┼─────┼────────────┼───────┼─────┼─────┤ │ 79 │甲y○│96年4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林│甲L○ │我於96年3月在交友網站上 │甲L○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甲L○ │ │ │ │旬高雄市愛│巾愉化名「黃妤│乙乙○ │認識甲L○,她自稱「黃妤│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河旁某咖啡│慧」,於左揭時│ │慧」,甲L○約我出去1次 │七十一條第一項│9 │ │ │ │ │廳 │、地介紹自稱舅│ │後,第2次在96年4月中旬在│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舅乙乙○與梁興│ │高雄市愛河旁某咖啡廳與她│,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閣認識後,共同│ │舅舅乙乙○見面,甲L○介│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偽稱舅舅為多間│ │紹她舅舅是多家公司理財顧│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公司理財顧問,│ │問,並談論買的天新公司股│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推薦投資天新公│ │票即將上市,現在每股46元│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61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上市後每股會漲到100元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以上,甲L○大力遊說我購│,處有期徒刑叁│33.61×12 │ │ │ │ │ │獲取高額利益等│ │買,我聽到其獲利如此豐厚│年陸月。 │張×1000股│ │ │ │ │ │不實資訊,致梁│ │便同意購買8張天新公司股 │ │=403,320 │ │ │ │ │ │興閣因而出資許│ │票,我馬上到附近ATM提款 │ │元 │ │ │ │ │ │洺瑋向購買天新│ │並交定金新臺幣66,000元給│ │ │ │ │ │ │ │公司股票8張共 │ │乙乙○。另甲L○告訴我購│ │ │ │ │ │ │ │新臺幣603, 000│ │買未上市股票之事是秘密,│ │ │ │ │ │ │ │元(每張50, │ │因為是內線交易不可以跟家│ ├─────┤ │ │ │ │ │250元)(起訴 │ │人以及朋友講。第3次見面 │ │ │ │ │ │ │ │書誤載666,000 │ │甲L○就帶我向三信商銀辦│ │ │ │ │ │ │ │元),惟甲L○│ │理貸款,96年5月上旬銀行 │ │ │ │ │ │ │ │卻交付梁興閣凱│ │放款後甲L○約我在桃園高│ │ │ │ │ │ │ │碩公司未上市12│ │鐵站要我交付郵局存摺、提│ │ │ │ │ │ │ │張後,即無法聯│ │款卡、印章以及密碼,林巾│ │ │ │ │ │ │ │絡甲L○。 │ │愉從我帳戶領出新臺幣 │ │ │ │ │ │ │ │ │ │537,000元購買股票。96年5│ │ │ │ │ │ │ │ │ │月份中旬,甲L○在桃園高│ │ │ │ │ │ │ │ │ │鐵站交付凱碩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 │票12張以及郵局存摺、提款│ │ │ │ │ │ │ │ │ │卡、印章。我總共損失新臺│ │ │ │ │ │ │ │ │ │幣603, 000元購買股票。嗣│ │ │ │ │ │ │ │ │ │後我上網查詢發現該公司股│ │ │ │ │ │ │ │ │ │票價值僅有3元且營運不善 │ │ │ │ │ │ │ │ │ │,與甲L○聯絡後,她表示│ │ │ │ │ │ │ │ │ │要想辦法後,隨即失聯。 │ │ │ │ │ │ │ │ │ │(E2卷第778頁至780頁、B1 │ │ │ │ │ │ │ │ │ │卷第381頁至383頁) │ │ │ │ ├──┼───┼─────┼───────┼─────┼────────────┼───────┼─────┼─────┤ │ 80 │p○○│96年5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甲L○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甲L○,│甲L○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甲L○ │ │ │ │高雄市漢神│巾愉,化名「林│乙乙○ │她自稱「林婷珊」,96年5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巨蛋附近某│婷珊」,表示欲│ │月在高雄市漢神巨蛋附近早│七十一條第一項│50 │ │ │ │ │早餐店 │與p○○交往,│ │餐店用餐,席間甲L○打電│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於左揭時、地介│ │話給其叔叔,說要拿東西給│,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紹自稱叔叔許洺│ │他,稍後一名自稱甲L○叔│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瑋認識後,共同│ │叔乙乙○前來,其自稱為理│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偽稱叔叔為理財│ │財公司顧問,說有一檔未上│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公司顧問,介紹│ │市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即將上│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2.81 │ │ │ │ │ │投資聿新公司未│ │市,一上市獲利即有1倍以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上,問我是否投資,甲L○│,處有期徒刑叁│32.81×11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亦在一旁鼓吹遊說我購買,│年陸月。 │張×1000股│ │ │ │ │ │高額利潤,致吳│ │說其以前家境不好,就是其│ │=360,9100│ │ │ │ │ │政憲陷於錯誤,│ │叔叔幫忙投資未上市股票,│ │元 │ │ │ │ │ │而出資購買聿新│ │現有小賺所以也要我投資,│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其不想再過以前不好的生活│ │ │ │ │ │ │ │股票11張共新臺│ │,要一起投資未來,乙乙○│ │ │ │ │ │ │ │幣544,000元( │ │也說像我這樣的經濟狀況也│ ├─────┤ │ │ │ │ │每張新臺幣 │ │不懂得投資,我怎麼敢將姪│ │ │ │ │ │ │ │49,455 元),│ │女交給你等語,於是我同意│ │ │ │ │ │ │ │惟自甲L○交付│ │購買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p○○上揭公司│ │並當場交付訂金新臺幣 │ │ │ │ │ │ │ │股票後慢慢失去│ │16,000元給乙乙○。他們說│ │ │ │ │ │ │ │聯絡。 │ │因為是內線消息要我對此事│ │ │ │ │ │ │ │ │ │保守秘密。96年5月上旬我 │ │ │ │ │ │ │ │ │ │與甲L○到臺中市火車站附│ │ │ │ │ │ │ │ │ │近咖啡廳請銀行代辦人員幫│ │ │ │ │ │ │ │ │ │我向三信商銀貸款新臺幣 │ │ │ │ │ │ │ │ │ │600,000元,並交付提款卡 │ │ │ │ │ │ │ │ │ │以及密碼交付甲L○以便購│ │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用。之後林巾│ │ │ │ │ │ │ │ │ │愉在高雄市火車站前交付我│ │ │ │ │ │ │ │ │ │提款卡及聿新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 │票11張,我共支付新臺幣 │ │ │ │ │ │ │ │ │ │544,000元購買股票。而自 │ │ │ │ │ │ │ │ │ │我購買股票後甲L○慢慢疏│ │ │ │ │ │ │ │ │ │遠我,到最後電話不通。 │ │ │ │ │ │ │ │ │ │(E3 卷第2082頁至2085頁、│ │ │ │ │ │ │ │ │ │第2087頁) │ │ │ │ ├──┼───┼─────┼───────┼─────┼────────────┼───────┼─────┼─────┤ │ 81 │w○○│96年5月中 │甲X○以化名「│甲X○ │在96年5月在交友網路認識 │甲X○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甲X○ │ │ │ │旬高雄市五│黃依珊」佯作欲│乙乙○ │甲X○,她自稱「黃依珊」│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福路文化中│與w○○交往,│ │,甲X○主動約我出去1 、│七十一條第一項│8 │ │ │ │ │心旁某餐廳│於左揭時、地介│ │2次,一直告訴我我們的未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紹自稱叔叔認識│ │來要一起如何如何,讓我感│,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後,共同偽稱叔│ │覺到想要與我交往,於第三│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叔為數家理財公│ │次96年5月中旬在高雄市五 │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司顧問,有內線│ │福路文化中旁某餐廳用餐時│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消息,意勝公司│ │,甲X○接獲她叔叔乙乙○│七十一條第一項│格=22.36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來電,說她叔叔要過來拿東│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西,其叔叔到達餐廳後,邱│,處有期徒刑叁│22.36×5張│ │ │ │ │ │取利益,甲X○│ │歆茹介紹我與她叔叔認識,│年陸月。 │×1000股=│ │ │ │ │ │亦偽作要購買,│ │說其叔叔為多家公司理財顧│ │111,800元 │ │ │ │ │ │致w○○陷於錯│ │問,聊到意勝科技公司未上│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市股票,據內線消息快要上│ │ │ │ │ │ │ │意勝公司股票5 │ │市了,隔年上市預計漲到 │ │ │ │ │ │ │ │張共新臺幣 │ │100以上,甲X○亦與其叔 │ ├─────┤ │ │ │ │ │195,000元(每 │ │叔簽約購買意勝公司股票5 │ │ │ │ │ │ │ │張新臺幣39,000│ │張,他叔叔與甲X○一直遊│ │ │ │ │ │ │ │元),惟自邱歆│ │說我購買股票。吃完飯後邱│ │ │ │ │ │ │ │茹卻交付保勝公│ │歆茹又跟我說為了我們2人 │ │ │ │ │ │ │ │司股票5張予吳 │ │的未來且即將在一起,要我│ │ │ │ │ │ │ │益鋒後,即斷絕│ │購買該檔股票,我聽了即同│ │ │ │ │ │ │ │聯絡。 │ │意購買5張意勝公司股票。 │ │ │ │ │ │ │ │ │ │甲X○隨即約他叔叔出來,│ │ │ │ │ │ │ │ │ │我先匯款新臺幣10,000元、│ │ │ │ │ │ │ │ │ │40,000元,剩餘部分就向銀│ │ │ │ │ │ │ │ │ │行貸款支付,銀行核貸後,│ │ │ │ │ │ │ │ │ │我將銀行存摺、提款卡、印│ │ │ │ │ │ │ │ │ │章交給甲X○,甲X○將銀│ │ │ │ │ │ │ │ │ │行中存款新臺幣145,000 元│ │ │ │ │ │ │ │ │ │全數提領出來購買股票,我│ │ │ │ │ │ │ │ │ │總共支付新臺幣195,000 元│ │ │ │ │ │ │ │ │ │購買股票。之後甲X○交付│ │ │ │ │ │ │ │ │ │給我保勝公司未上市股票5 │ │ │ │ │ │ │ │ │ │張,我打電話給甲X○理論│ │ │ │ │ │ │ │ │ │時,甲X○即表示不要再見│ │ │ │ │ │ │ │ │ │面了。(E2卷第760頁至 │ │ │ │ │ │ │ │ │ │761、第763頁、B1 卷第375│ │ │ │ │ │ │ │ │ │頁至377頁) │ │ │ │ ├──┼───┼─────┼───────┼─────┼────────────┼───────┼─────┼─────┤ │ 82 │o○○│96年5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乙乙○ │我於96年5月間在交友網站 │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高雄市某間│識不詳姓名女子│不詳姓名女│上認識某女子,我們經常以│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甲○ │ │ │ │咖啡廳(起 │,於左揭時、地│子 │電話聯絡。97年5 月份在高│七十一條第一項│106 │ │ │ │ │訴書誤載97│介紹自稱叔叔許│ │雄市某間咖啡廳見面時,一│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年5月間) │洺瑋與o○○認│ │名自稱她叔叔乙乙○出現,│,處有期徒刑叁├─────┤ │ │ │ │ │識後,共同虛稱│ │跟她說她買的股票獲利和該│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 │公司的營運狀況相關數據給│ │股票賣出價│ │ │ │ │ │,將來要上市,│ │我們看,說完就離開。其後│ │格-股票買│ │ │ │ │ │可獲取高額利益│ │該女子極力遊說我投資購買│ │入月平均價│ │ │ │ │ │,乙乙○亦偽稱│ │未上市股票,在她遊說之下│ │格=31.36 │ │ │ │ │ │該女子購買股票│ │,我同意購買,因為我沒有│ │ │ │ │ │ │ │獲利等不實資訊│ │錢,於是我向萬泰商業銀行│ │31.36×6張│ │ │ │ │ │,致o○○因而│ │辨貸款新臺幣300,000 元,│ │×1000股=│ │ │ │ │ │出資購買聿新公│ │並由她將銀行核貸下來的錢│ │188,160元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 │ │領走。96年5 月下旬她交給│ │ │ │ │ │ │ │張共新臺幣288,│ │我6 張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000 元(每張新│ │共新臺幣288,000 元。購買│ │ │ │ │ │ │ │臺幣48,000元)│ │股票後,她明顯在疏遠我,│ ├─────┤ │ │ │ │ │,惟自該女子交│ │而且我上網查詢聿新公司的│ │ │ │ │ │ │ │付聿新公司股票│ │營運狀況,發現該公司並非│ │ │ │ │ │ │ │與o○○後隨即│ │像她及其叔叔所說前景那麼│ │ │ │ │ │ │ │斷絕聯絡。 │ │好。(E6 卷第4364頁至4368│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83 │甲p○│96年5月27 │於交友網站上邱│甲X○ │我於96年2月間在交友網站 │甲X○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甲X○ │ │ │ │日高雄市某│歆茹化名「陳雅│乙乙○ │認識甲X○,她自稱「陳雅│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咖啡廳 │芳」,言談中傳│ │芳」,出來見面約幾次後,│七十一條第一項│7 │乙宇○ │ │ │ │ │達欲與甲p○交│ │96年5月27日我們約在高雄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往之意,於左揭│ │市某間咖啡廳見面,甲X○│,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時、地介紹自稱│ │說她舅舅要找她離開一下,│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舅舅乙乙○與張│ │沒多久甲X○就帶著自稱舅│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自明認識後,共│ │舅乙乙○到咖啡廳,她介紹│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同偽稱乙乙○為│ │其舅舅為多家公司財經顧問│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5.36 │ │ │ │ │ │數家公司理財顧│ │,在我面前分析購買天新資│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問,介紹投資天│ │訊公司未上市股票很賺錢,│,處有期徒刑叁│35.36×8張│ │ │ │ │ │新公司未上市股│ │一年後會上市,她自己也有│年陸月。 │×1000股=│ │ │ │ │ │票,將來要上市│ │購買,並大力遊說我購買該│乙宇○無罪。 │282,880元 │ │ │ │ │ │,可獲取利益,│ │公司股票,且跟我說希望我│ │ │ │ │ │ │ │致甲p○於錯誤│ │們兩人將來可以在高雄市買│ │ │ │ │ │ │ │,而出資購買天│ │一間房子,讓我感覺甲X○│ │ │ │ │ │ │ │新公司股票8張 │ │有與我交往的意思,故同意│ │ │ │ │ │ │ │共新臺幣416, │ │向她舅舅購買8張股票(每張│ ├─────┤ │ │ │ │ │000元(每張新 │ │新臺幣52,000元)共新臺幣 │ │ │ │ │ │ │ │臺幣52,000元)│ │416,000 元,簽約並先交付│ │ │ │ │ │ │ │,事後甲X○竟│ │現金新臺幣100,000元,其 │ │ │ │ │ │ │ │交付甲p○巨威│ │餘新臺幣316,000元他們提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供乙宇○中國信託新興分行│ │ │ │ │ │ │ │8張。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讓│ │ │ │ │ │ │ │ │ │我於96年5月28日將餘款匯 │ │ │ │ │ │ │ │ │ │入。甲X○另告訴我購買股│ │ │ │ │ │ │ │ │ │票之事是祕密不要跟別人講│ │ │ │ │ │ │ │ │ │。98年8月12日甲X○交付 │ │ │ │ │ │ │ │ │ │我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我│ │ │ │ │ │ │ │ │ │質疑為何不是當初我所要購│ │ │ │ │ │ │ │ │ │買的天新公司股票,甲X○│ │ │ │ │ │ │ │ │ │說她舅舅天新資訊公司股票│ │ │ │ │ │ │ │ │ │的額度已經沒有了,且分析│ │ │ │ │ │ │ │ │ │巨威公司與天新公司股票等│ │ │ │ │ │ │ │ │ │值,所以換成等值的的巨威│ │ │ │ │ │ │ │ │ │生技公司股票給我。(E2卷 │ │ │ │ │ │ │ │ │ │第720頁至723頁、第725頁 │ │ │ │ │ │ │ │ │ │、B1卷第392頁至39頁、E2 │ │ │ │ │ │ │ │ │ │卷第725頁) │ │ │ │ ├──┼───┼─────┼───────┼─────┼────────────┼───────┼─────┼─────┤ │ 84 │乙庚○│96年6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甲V○ │我於96年5月上旬在交友網 │甲V○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甲V○ │ │ │ │高雄市文化│碧玟化名「陳怡│乙癸○ │站上認識甲V○,她自稱「│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癸○ │ │ │ │中心前某飲│玲」,假藉與陳│乙乙○ │陳怡玲」,見面幾次後,96│七十一條第一項│10 │乙乙○ │ │ │ │料店 │育宏交往,於左│ │年6月在高雄市文化中心前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某飲料店聊天,甲V○說有│,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稱表姊乙癸○及│ │約其表姊乙癸○及表姊學長│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表姊學長乙乙○│ │乙乙○談事情,兩人到來後│乙癸○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甲V○便介紹我是她男友│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稱表姊為理財專│ │,乙癸○自稱是理財專員,│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5.36 │ │ │ │ │ │員、表姊學長為│ │乙乙○則自稱為日盛銀行經│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日盛銀行經理,│ │理,說有內線消息天新公司│,處有期徒刑叁│35.36×2張│ │ │ │ │ │有內線消息,介│ │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獲利│年貳月。 │×1000股=│ │ │ │ │ │紹投資天新公司│ │很可觀,甲V○及乙乙○均│乙乙○共同犯證│70,720元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表示要購買,並遊說我一起│券交易法第一百│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購買,甲V○說為了我們有│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取利益,甲V○│ │更好的未來更要購買,於是│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及乙乙○均偽稱│ │我答應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處有期徒刑叁├─────┤ │ │ │ │ │要購買,致陳育│ │股票2張(每張新臺幣52,000│年陸月。 │ │ │ │ │ │ │宏陷於錯誤,而│ │元)共計新臺幣104,000元,│ │ │ │ │ │ │ │出資購買天新公│ │我馬上至ATM提款新臺幣 │ │ │ │ │ │ │ │司股票2張共新 │ │100,000元交給甲V○表姊 │ │ │ │ │ │ │ │臺幣104,000 元│ │,甲V○向我表示購買股票│ │ │ │ │ │ │ │(每張新臺幣 │ │是秘密,不能告知家人及朋│ │ │ │ │ │ │ │52,000元),惟│ │友。之後見面時將尾款新臺│ │ │ │ │ │ │ │乙癸○另要求陳│ │幣4,000元交付甲V○。我 │ │ │ │ │ │ │ │育宏再度購買股│ │之後有收到不詳人士郵寄來│ │ │ │ │ │ │ │票遭拒後,林碧│ │2張天新公司股票2張。之後│ │ │ │ │ │ │ │玟態度即趨於冷│ │乙癸○打電話要我再貸款買│ │ │ │ │ │ │ │淡。 │ │股票遭我拒絕後,甲V○隨│ │ │ │ │ │ │ │ │ │即態度冷淡。(E2卷第788頁│ │ │ │ │ │ │ │ │ │至791頁、B1卷第413頁、D3│ │ │ │ │ │ │ │ │ │卷第102頁至103頁反面) │ │ │ │ ├──┼───┼─────┼───────┼─────┼────────────┼───────┼─────┼─────┤ │ 85 │甲Z○│96年6、7月│於交友網站上林│甲L○ │96年6、7月份在交友網站認│甲L○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甲L○ │ │ │ │間高雄市文│巾愉化名「林佩│乙乙○ │識甲L○,她自稱「林佩蓉│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化中心附近│蓉」,佯作欲與│ │」,96年6、7月間某日在高│七十一條第一項│52 │ │ │ │ │咖啡店 │甲Z○交往,於│ │雄市早餐店見面,一名自稱│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甲L○舅舅乙乙○出現,其│,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自稱舅舅乙乙○│ │自稱為理財顧問,與甲L○│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談論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稱舅舅為理財公│ │事後即離開甲L○說她投資│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司顧問,介紹投│ │購買股票賺很多錢,如果我│七十一條第一項│格=40.86 │ │ │ │ │ │資天新未上市股│ │要跟她在一起,要賺多一點│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錢對兩人以後生活才有保障│,處有期徒刑叁│40.86×4張│ │ │ │ │ │,可獲取高額利│ │。96年6、7月間某日與林巾│年陸月。 │×1000股=│ │ │ │ │ │潤,致甲Z○陷│ │愉及乙乙○高雄市文化中心│ │163,440元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附近咖啡廳見面,乙乙○就│ │ │ │ │ │ │ │購買天新公司股│ │拿天新公司的投資資料給我│ │ │ │ │ │ │ │票4張共新臺幣 │ │看,告訴我天新公司未上市│ │ │ │ │ │ │ │230,000元(每 │ │股票一年左右會上市,每年│ ├─────┤ │ │ │ │ │張新臺幣57,500│ │會有配額要趕快投資,當下│ │ │ │ │ │ │ │元),嗣後林巾│ │我並未決定購買,而且我身│ │ │ │ │ │ │ │愉交付上揭公司│ │上沒有那麼多錢,甲L○就│ │ │ │ │ │ │ │股票予甲Z○。│ │一直遊說要我購買,並說可│ │ │ │ │ │ │ │甲Z○察覺被詐│ │以幫我代辦信用貸款,林巾│ │ │ │ │ │ │ │騙後即與甲L○│ │愉要幫我辦貸款,但我後來│ │ │ │ │ │ │ │斷絕聯絡。 │ │跟銀行說我不要貸款了,我│ │ │ │ │ │ │ │ │ │轉帳新臺幣200,000元到林 │ │ │ │ │ │ │ │ │ │巾愉指定的帳戶由她提領辦│ │ │ │ │ │ │ │ │ │理購買股票的事。在96年8 │ │ │ │ │ │ │ │ │ │月初時甲L○郵寄給我天新│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含手續 │ │ │ │ │ │ │ │ │ │費共新臺幣230,000元。但 │ │ │ │ │ │ │ │ │ │自我購買股票後,甲L○即│ │ │ │ │ │ │ │ │ │疏遠我,我感覺我被騙後我│ │ │ │ │ │ │ │ │ │就拒絕和甲L○聯絡。(E3 │ │ │ │ │ │ │ │ │ │卷第2136頁至2138頁、第 │ │ │ │ │ │ │ │ │ │2140 頁) │ │ │ │ ├──┼───┼─────┼───────┼─────┼────────────┼───────┼─────┼─────┤ │ 86 │G○○│96年7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林│辰○○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V○,│辰○○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辰○○ │ │ │ │高雄市「小│碧玟化名「吳婷│甲V○ │她自稱「吳婷玟」。96年7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甲V○ │ │ │ │時候複合式│玟」,表示欲與│甲i○ │月初在高雄市「小時候複合│七十一條第一項│84 │甲i○ │ │ │ │餐廳」 │G○○交往之意│ │式餐廳」與甲V○用餐,期│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願,於左揭時、│ │間自稱甲V○表姊甲i○與│,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地介紹自稱表姊│ │其投資客戶辰○○前來,談│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甲i○表姊客戶│ │論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甲V○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辰○○認識後,│ │情事,辰○○說甲i○很會│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共同偽稱表姊對│ │分析股票,曾經買過一張股│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投資股票很拿手│ │票賺1百多萬,辰○○就跟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獲益豐厚,可│ │甲V○說,可以請甲i○幫│,處有期徒刑叁│33.36×4張│ │ │ │ │ │介紹投資巨晰公│ │忙我買股票,甲V○表姊表│年貳月。 │×1000股=│ │ │ │ │ │司未上市股票,│ │示風險很大,但最後同意幫│甲i○共同犯證│133,440元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我購買,甲i○並拿出購買│券交易法第一百│ │ │ │ │ │ │獲取利益,致江│ │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同意書│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嘉祥陷於錯誤,│ │,但當時我沒有那麼多現金│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而出資購買巨晰│ │,我回家後甲V○傳了一則│,處有期徒刑叁├─────┤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簡訊給我,內容大約為「為│年貳月。 │ │ │ │ │ │ │5張,事後林碧 │ │了我們兩人的未來,可以投│ │ │ │ │ │ │ │玟卻交付金棠公│ │資購買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 │ │做規劃,半年後賺到錢可以│ │ │ │ │ │ │ │張共新臺幣 │ │先買一臺車,載她出去玩」│ │ │ │ │ │ │ │200,000元(每 │ │。隔天甲V○帶我到陽信銀│ │ │ │ │ │ │ │張新臺幣50,000│ │行辦理新臺幣200,000元貸 │ │ │ │ │ │ │ │元)。 │ │款、約一星期後甲V○又帶│ │ │ │ │ │ │ │ │ │我到大眾銀行貸款新臺幣 │ │ │ │ │ │ │ │ │ │50,000元,我將存摺簿提款│ │ │ │ │ │ │ │ │ │卡及印鑑交給甲V○以便購│ │ │ │ │ │ │ │ │ │買股票。之後甲V○說因為│ │ │ │ │ │ │ │ │ │銀行核貸太慢買不到巨威公│ │ │ │ │ │ │ │ │ │司股票,所以甲i○幫我買│ │ │ │ │ │ │ │ │ │到金棠公司股票,隔一個星│ │ │ │ │ │ │ │ │ │期後甲V○就交給我金棠公│ │ │ │ │ │ │ │ │ │司股票4張共新臺幣200,000│ │ │ │ │ │ │ │ │ │元。(E5卷第3852頁至3851 │ │ │ │ │ │ │ │ │ │頁、第3858頁) │ │ │ │ ├──┼───┼─────┼───────┼─────┼────────────┼───────┼─────┼─────┤ │ 87 │甲亥○│96年7月17 │交友網站上林君│甲O○ │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甲O○│甲O○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甲O○ │ │ │ │日高雄市凱│徽化名「林嘉玲│乙E○ │,她自稱「林嘉玲」,電話│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E○ │ │ │ │旋路附近 │」偽作欲與李成│ │連絡一段時間後,96年7 月│七十一條第一項│11 │ │ │ │ │ │裕交往,於左揭│ │17日我與甲O○在高雄市凱│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時、地介紹自稱│ │旋路附近與甲O○阿姨見面│,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阿姨乙E○認識│ │,甲O○說其阿姨(經指認 │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後,共同偽稱阿│ │為乙E○)為非凡的記者, │乙E○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姨為非凡新聞記│ │對理財很有規劃,甲O○阿│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者,有內線消息│ │姨問甲O○我是否為她男友│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介紹投資漢光│ │,甲O○回答是。甲O○與│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阿姨聊及未上市股票的消息│,處有期徒刑叁│33.36×2張│ │ │ │ │ │,將來要上市,│ │,阿姨問我要不要投資,並│年陸月。 │×1000股=│ │ │ │ │ │可獲取利益,林│ │告訴我因身為記者可聽到內│ │66,720元 │ │ │ │ │ │君徽亦偽稱有投│ │幕消息,漢光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資,致甲亥○陷│ │票最近就會上市,可以淨賺│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1倍以上,甲O○其也有投 │ ├─────┤ │ │ │ │ │購買漢光公司股│ │資,並說其所有之車輛就是│ │ │ │ │ │ │ │票2張共新臺幣 │ │用投資賺來的錢買的,並帶│ │ │ │ │ │ │ │100,000元(每 │ │我前往附近網咖開了該公司│ │ │ │ │ │ │ │張新臺幣50,000│ │網頁給我看,說為了我們的│ │ │ │ │ │ │ │元),自購買股│ │將來打算,一定要投資,我│ │ │ │ │ │ │ │票後,甲O○對│ │就同意購買漢光公司股票,│ │ │ │ │ │ │ │甲亥○態度就變│ │並交付新臺幣100,000元予 │ │ │ │ │ │ │ │得冷淡。 │ │乙E○。我買完股票之後,│ │ │ │ │ │ │ │ │ │覺得甲O○的態度變得比較│ │ │ │ │ │ │ │ │ │冷淡了。隔了約2個星期後 │ │ │ │ │ │ │ │ │ │,甲O○把我買的漢光公司│ │ │ │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交給我。(E2│ │ │ │ │ │ │ │ │ │卷第804頁至805頁、第810 │ │ │ │ │ │ │ │ │ │頁) │ │ │ │ ├──┼───┼─────┼───────┼─────┼────────────┼───────┼─────┼─────┤ │ 88 │乙Z○│96年7月24 │於交友網站上林│甲L○ │我在96年於網路上認識林巾│甲L○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甲L○ │ │ │ │日高雄市苓│巾愉化名「林嘉│ │愉,她自稱「李嘉瑜」,相│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 │ │ │ │雅區廣州一│瑜」,佯作與簡│ │約出來約莫4、5次後,林巾│七十一條第一項│1 │ │ │ │ │街某商店內│志達交往,於左│ │愉並與我牽手表示要交往,│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於96年7月2日下午3時30分 │,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稱表姊及另名男│ │在高雄廣州喝茶,在聊天過│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子認識後,共同│ │程中,自稱甲L○表姊之女│ │格-股票買│ │ │ │ │ │偽稱表姊在巨威│ │子及另一名男子到場,談論│ │入月平均價│ │ │ │ │ │公司上班,可購│ │投資股票相關情事,並共同│ │格=35.36 │ │ │ │ │ │買巨威公司未上│ │表示甲L○表姊是在巨威公│ │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司任職,可購得巨威公司未│ │35.36×2張│ │ │ │ │ │上市,可獲取利│ │上市股票賺錢,要我一起購│ │×1000股=│ │ │ │ │ │益,甲L○表姊│ │買,甲L○並表示曾向其表│ │70,720元 │ │ │ │ │ │亦偽作交付林巾│ │姊購買股票,表姊要將購買│ │ │ │ │ │ │ │瑜購買股票所得│ │股票所得交付甲L○,讓我│ │ │ │ │ │ │ │之利益致乙Z○│ │覺得這家公司股票會賺錢,│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我便同意購買2張巨威公司 │ ├─────┤ │ │ │ │ │購買巨威公司股│ │股票,每張新臺幣52,000元│ │ │ │ │ │ │ │票2張共104,000│ │,後來在96年8月2日甲L○│ │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交付2張天新公司股給我, │ │ │ │ │ │ │ │52,000 元),│ │告訴我說巨威公司股票已經│ │ │ │ │ │ │ │惟自甲L○交付│ │賣完了,表姊認為天新公司│ │ │ │ │ │ │ │天新公司股票2 │ │也可以賺錢,並表示已經買│ │ │ │ │ │ │ │張予乙Z○後,│ │了,我只好收下股票,後來│ │ │ │ │ │ │ │即避不見面。 │ │甲L○電話都無法接通,如│ │ │ │ │ │ │ │ │ │果知道甲L○非真心跟我交│ │ │ │ │ │ │ │ │ │往,且購買股票為天新公司│ │ │ │ │ │ │ │ │ │股票,買股票也不會賺錢,│ │ │ │ │ │ │ │ │ │就不會購買了。(E2卷第 │ │ │ │ │ │ │ │ │ │593、605頁,B3卷59、60頁│ │ │ │ │ │ │ │ │ │,B1卷第411頁,D 卷第94 │ │ │ │ │ │ │ │ │ │反至98頁) │ │ │ │ ├──┼───┼─────┼───────┼─────┼────────────┼───────┼─────┼─────┤ │ 89 │甲N○│96年8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宋│宋佩青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宋佩青,│宋佩青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宋佩青 │ │ │ │新竹市大茶│佩青化名「宋郁│甲X○ │她自稱「宋郁婷」。96年8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甲X○ │ │ │ │壺複合式餐│婷」,言詞中表│ │初在新竹市的大茶壺複合式│七十一條第一項│111 │ │ │ │ │廳 │現欲與甲N○交│ │餐廳見面時,席間自稱是宋│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往,於左揭時、│ │佩青之表姐甲X○前來,其│,處有期徒刑叁├─────┤ │ │ │ │ │地介紹自稱表姊│ │自稱為財經記者,說天新公│年貳月。 │計算式: │ │ │ │ │ │甲X○認識後,│ │司股票一年後會上市,上市│甲X○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共同偽稱表姊係│ │後會上漲好幾倍,如果要與│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財經記者,介紹│ │宋佩青交往就必須要有積蓄│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投資天新公司未│ │。宋佩青也說她自己投資購│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1.36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買這家公司的未上市股票,│,處有期徒刑叁│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為了我跟她的將來,遊說我│年貳月。 │31.36×5張│ │ │ │ │ │高額利益,宋佩│ │跟他一起投資,我答應投資│ │×1000股=│ │ │ │ │ │青亦偽稱有購買│ │後,96年8月中旬與宋佩青 │ │156,800元 │ │ │ │ │ │天新公司股票,│ │前往陽信商業銀行左營分行│ │ │ │ │ │ │ │致甲N○陷於錯│ │辦理貸款新臺幣300,000元 │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並將存摺簿、印鑑及提款│ │ │ │ │ │ │ │天新公司股票5 │ │卡交給宋佩青作為購買天新│ ├─────┤ │ │ │ │ │張共新臺幣 │ │公司未上市股票之用。96年│ │ │ │ │ │ │ │240,000元(每 │ │9月底與宋佩青在桃園火車 │ │ │ │ │ │ │ │張新臺幣48,000│ │站附近的麥當勞見面交付我│ │ │ │ │ │ │ │元)(起訴書誤 │ │存摺、印鑑、提款卡及泰山│ │ │ │ │ │ │ │載新臺幣 │ │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共新臺 │ │ │ │ │ │ │ │300,000元),惟│ │幣240,000元,當時我問她 │ │ │ │ │ │ │ │自宋佩青交付泰│ │為何與約定不同,她說我的│ │ │ │ │ │ │ │山公司股票5張 │ │金額只夠買泰山公司未上市│ │ │ │ │ │ │ │後隨即,都藉故│ │股票,並說甲X○分析過泰│ │ │ │ │ │ │ │推託不見面。 │ │山電子公司股票與天新公司│ │ │ │ │ │ │ │ │ │股票的前景及價值差不多,│ │ │ │ │ │ │ │ │ │當時我也只好收下來了。之│ │ │ │ │ │ │ │ │ │後我要約宋佩青她都會推拖│ │ │ │ │ │ │ │ │ │不出面。(E6卷第4469頁至 │ │ │ │ │ │ │ │ │ │4471頁、第4474頁) │ │ │ │ ├──┼───┼─────┼───────┼─────┼────────────┼───────┼─────┼─────┤ │ 90 │甲天○│96年9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宋│乙乙○ │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宋佩青│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高雄市某間│佩青化名「陳宣│宋佩青 │,她自稱「陳宣蓉」,之後│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宋佩青 │ │ │ │複合式餐廳│蓉」,佯欲與李│甲i○ │見過幾次面。96年9月初在 │七十一條第一項│100 │甲i○ │ │ │ │ │育樹交往,於左│ │高雄市某家複合式餐廳用餐│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揭時、地介紹其│ │,陳宣蓉接獲一通電話,說│,處有期徒刑叁├─────┤ │ │ │ │ │朋友甲i○及自│ │她的朋友等一下會與她叔叔│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稱叔叔乙乙○與│ │過來談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宋佩青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甲天○認識後,│ │情事,不久自稱是甲巳○朋│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共同偽稱投資購│ │友甲i○及甲巳○叔叔許洺│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買天新公司未上│ │瑋到達餐廳,即開始談論購│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5.36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相關│,處有期徒刑叁│ │ │ │ │ │ │上市,可獲取高│ │情事,乙乙○說這家公司的│年貳月。 │35.36×2張│ │ │ │ │ │額利益不實資訊│ │股票現值每股新臺幣52元,│甲i○共同犯證│×1000股=│ │ │ │ │ │,致甲天○陷於│ │大約1年以後會上市,至少 │券交易法第一百│70,720元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會漲到1倍上,甲巳○在旁 │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買天新公司未上│ │大力遊說我購買。但是當時│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市股票2張共新 │ │我尚未決定購買。之後宋佩│,處有期徒刑叁│ │ │ │ │ │ │臺幣104,000 元│ │青不斷以電話遊說我購買,│年貳月。 ├─────┤ │ │ │ │ │(新臺幣每張 │ │並說如果投資購買該公司未│ │ │ │ │ │ │ │52, 000元),事│ │上市股票,可以賺錢也可以│ │ │ │ │ │ │ │後宋佩青交付上│ │以規劃我們2人的未來,於 │ │ │ │ │ │ │ │揭股票2張予李 │ │是我考慮後同意購買。96 │ │ │ │ │ │ │ │育樹。 │ │年9月中旬的時候甲巳○先 │ │ │ │ │ │ │ │ │ │幫我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 │票2張,總價新臺幣104,000│ │ │ │ │ │ │ │ │ │元。我分別於96年9月23日 │ │ │ │ │ │ │ │ │ │、10月1日、10月2日先後付│ │ │ │ │ │ │ │ │ │款共新臺幣104,000元至宋 │ │ │ │ │ │ │ │ │ │珮青指定帳戶。96年11月初│ │ │ │ │ │ │ │ │ │甲巳○在高雄市前鎮區三多│ │ │ │ │ │ │ │ │ │路附近的某家迴轉壽司將2 │ │ │ │ │ │ │ │ │ │張泰山公司未上市股票交給│ │ │ │ │ │ │ │ │ │我,當時我質疑為何非當初│ │ │ │ │ │ │ │ │ │所約定之天新公司股票,宋│ │ │ │ │ │ │ │ │ │珮青說她叔叔說2家未上市 │ │ │ │ │ │ │ │ │ │股票都差不多。之後我上網│ │ │ │ │ │ │ │ │ │查詢股價發現該公司股票價│ │ │ │ │ │ │ │ │ │值不高,才發現受騙。(E6 │ │ │ │ │ │ │ │ │ │卷第4258頁至4261頁、第 │ │ │ │ │ │ │ │ │ │4263頁) │ │ │ │ ├──┼───┼─────┼───────┼─────┼────────────┼───────┼─────┼─────┤ │ 91 │甲P○│⑴96年10月│於交友網站上宋│宋佩青 │我於96年9月底在交友網站 │宋佩青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宋佩青 │ │ │ │間高雄市中│佩青化名「張雯│乙乙○ │認識宋佩青,她自稱「張雯│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山路及五福│婷」,於96年10│ │婷」,96年10月,甲巳○約│七十一條第一項│59 │ │ │ │ │路附近某咖│月在高雄市五福│ │我至高雄西子灣漁人碼頭見│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啡店 │路及中山路附近│ │面後,跟我說她要拿東西給│,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某間咖啡廳介紹│ │其叔叔,之後宋佩青就我帶│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自稱叔叔乙乙○│ │到中山路與五福路附近咖啡│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與甲P○認識後│ │店與其叔叔乙乙○見面,其│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共同偽稱叔叔│ │叔叔自稱為理財公司顧問,│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5.36 │ │ │ │ │ │為理財公司顧問│ │說其內線消息有一檔未上市│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有內線消息,│ │股票將上市,上市後獲利會│,處有期徒刑叁│35.36×1張│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達2倍上當時我尚未決定購 │年陸月。 │×1000股=│ │ │ │ │ │股票,將來要上│ │買。2天後宋佩青約我至左 │ │35,360元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營一間簡餐店聊天,甲巳○│ │ │ │ │ │ │ │利益等不實資訊│ │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並│ │ │ │ │ │ │ │,致甲P○因而│ │說其要交往的對象需要有經│ │ │ │ │ │ │ │出資購買天新公│ │濟能力,懂理財會投資。我│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 │ │便簽約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 │ │ │ │ │ │ │張新臺幣52, │ │股票1張新臺幣52,000元, │ │ │ │ │ │ │ │000元。96年11 │ │次日將新臺幣52,000元交付│ │ │ │ │ │ │ │月中旬在高雄市│ │甲巳○。(E3卷第2335頁至 │ │ │ │ │ │ │ │大順路旁交付上│ │2339頁) │ │ │ │ │ │ │ │揭股票予甲P○│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96年11 │96年11月中旬在│宋佩青 │96年11月下旬甲巳○在高雄│宋佩青共同犯證│計算式: │ │ │ │ │月下旬高雄│高雄市大順路旁│ │市大順路旁一小公園交付我│券交易法第一百│股票賣出價│ │ │ │ │市大順路旁│小公園,宋佩青│ │96年10月間購買之天新公司│七十一條第一項│格-股票買│ │ │ │ │小公園 │交付甲P○96年│ │未上市股票,當時甲巳○說│第一款之詐偽罪│入月平均價│ │ │ │ │ │10 月間所購買 │ │要再幫我買5張未上市股票 │,處有期徒刑叁│格=30.80 │ │ │ │ │ │之天新公司股票│ │,我答應再購買5張,96 年│年貳月。 │ │ │ │ │ │ │,甲P○同意再│ │12月某日我與宋佩青約在高│乙乙○無罪。 │30.80×5張│ │ │ │ │ │出資購買保勝公│ │雄市中山路與五福路口附近│ │×1000股=│ │ │ │ │ │司未上市股票5 │ │咖啡店見面簽約購買保勝公│ │154,300元 │ │ │ │ │ │張共新臺幣 │ │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新臺│ │ │ │ │ │ │ │237,500元(每 │ │幣47,500元),我當場交付 │ │ │ │ │ │ │ │張新臺幣47,500│ │新臺新臺幣237,500元。96 │ │ │ │ │ │ │ │元)。宋佩青在│ │年12月中旬宋佩青約我至瑞│ │ │ │ │ │ │ │瑞豐夜市交付保│ │豐夜市見面交付我保勝公司│ │ │ │ │ │ │ │勝公司股票與林│ │未上市股票5張。(E3卷第 │ │ │ │ │ │ │ │俊宇。 │ │2337頁至233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次證券詐│ │ │ │ │ │ │ │ │ │偽犯行 │ │ ├──┼───┼─────┼───────┼─────┼────────────┼───────┼─────┼─────┤ │ 92 │S○○│⑴96年10月│於交友網站上凌│乙乙○ │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甲i○│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24 日高雄 │偉婷化名「林沛│甲i○ │,她自稱「林沛雯」,96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甲i○ │ │ │ │市漢神百貨│雯」,佯作與利│ │年10月24日在高雄市漢神百│七十一條第一項│71 │ │ │ │ │附近飲料店│彥君交往,於96│ │貨附近飲料店與甲i○及其│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年10月24日在高│ │叔叔乙乙○見面,其叔叔自│,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雄市漢神百貨附│ │稱任職某公司的理財顧問,│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近飲料店,介紹│ │說有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甲i○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自稱叔叔乙乙○│ │市,每張獲利達50%,許洺 │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與S○○認識後│ │瑋及甲i○大力遊說我購買│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共同偽稱叔叔│ │,甲i○說我們2人如果要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為理財顧問,介│ │交往,就要好的規劃未來。│,處有期徒刑叁│33.36×4張│ │ │ │ │ │紹投資司未上市│ │於是我同意購買股票,並交│年貳月。 │×1000股=│ │ │ │ │ │股票,將來要上│ │付提款卡給甲i○。之後凌│ │133,440元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偉婷約我至高雄市新崛江見│ │ │ │ │ │ │ │,致S○○陷於│ │面將4張天新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票、提款卡、身分證交給我│ │ │ │ │ │ │ │買天新公司未上│ │,提款卡共被領走200,000 │ │ │ │ │ │ │ │市公司股票4張 │ │元。(E4卷第2654頁至2656 │ │ │ │ │ │ │ │共新臺幣 │ │、第2659頁) │ │ │ │ │ │ │ │200,000 元(每│ │ │ │ │ │ │ │ │ │張新臺幣50,000│ │ │ │ │ │ │ │ │ │元)。嗣後凌偉│ │ │ │ │ │ │ │ │ │婷在高雄市五福│ │ │ │ │ │ │ │ │ │二路新崛江見面│ │ │ │ │ │ │ │ │ │將上揭股票交付│ │ │ │ │ │ │ │ │ │與S○○。 │ │ │ │ │ │ │ │ ├─────┼───────┼─────┼────────────┼───────┼─────┤ │ │ │ │⑵96年12月│96年12月25日利│甲i○ │甲i○說投資太少要我貸款│甲i○共同犯證│計算式: │ │ │ │ │25日高雄市│彥君再出資向凌│ │投資,96年12月25日我與凌│券交易法第一百│股票賣出價│ │ │ │ │某處 │偉婷購買啟成公│ │偉婷同至陽信銀行貸款新臺│七十一條第一項│格-股票買│ │ │ │ │ │司未上市股票3 │ │幣150,000元,並將該銀行 │第一款之詐偽罪│入月平均價│ │ │ │ │ │張含稅共新臺幣│ │存摺、提款卡及印章都交給│,處有期徒刑叁│格=35.03 │ │ │ │ │ │155,000元(每 │ │甲i○。97年2月中旬,凌 │年貳月。 │ │ │ │ │ │ │張約新臺幣 │ │偉婷在新崛江將3張啟成公 │乙乙○無罪。 │35.03×3張│ │ │ │ │ │51,667元,元以│ │司未上市股票及銀行存摺、│ │×1000股=│ │ │ │ │ │下四捨五入)。│ │提款及印章交給我,另要我│ │105,090元 │ │ │ │ │ │S○○收受股票│ │交付新臺幣5,000元,說是 │ │ │ │ │ │ │ │後即未與甲i○│ │他叔叔幫代墊的款項,我總│ │ │ │ │ │ │ │聯絡。 │ │共損失新臺幣355,000元, │ ├─────┤ │ │ │ │ │ │ │之後我就沒跟甲i○再連絡│ │二次證券詐│ │ │ │ │ │ │ │。(E4卷第2656頁至2656、 │ │偽犯行 │ │ │ │ │ │ │ │第2659頁) │ │ │ │ ├──┼───┼─────┼───────┼─────┼────────────┼───────┼─────┼─────┤ │ 93 │甲Q○│⑴96年11月│於交友網站上林│乙乙○ │我於97年7月在交友網站認 │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高雄市三皇│巾愉化名「王雅│甲L○ │識甲L○,她自稱「王雅琪│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甲L○ │ │ │ │三家複合式│琪」,表示欲與│ │」,之後我陸續有跟甲L○│七十一條第一項│70 │ │ │ │ │餐廳 │甲Q○交往,於│ │聊天、見面,這期間讓我覺│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96年11月在高雄│ │得甲L○好像有意思要跟我│,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市三皇三家咖啡│ │交往。96年11月間甲L○與│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廳,甲L○介紹│ │我高雄火車站附近三皇三家│甲L○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自稱叔叔乙乙○│ │複合式餐廳見面聊天,林巾│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與甲Q○認識後│ │愉說要投資股票,約她舅舅│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4.36 │ │ │ │ │ │,共同偽稱叔叔│ │過來談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為投資理財顧問│ │事宜,之後自稱甲L○舅舅│,處有期徒刑叁│34.36×張 │ │ │ │ │ │,投資未上市股│ │乙乙○出現,其自稱為投資│年貳月。 │×1000股=│ │ │ │ │ │票,將來要上市│ │理財顧問,說有內線消息和│ │137,440元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取得未上市股票,天新公司│ │ │ │ │ │ │ │益等不實資訊,│ │一年內可以上市,獲利很高│ │ │ │ │ │ │ │甲L○亦偽稱要│ │,說要規劃將來、儲蓄結婚│ │ │ │ │ │ │ │投資股票,致林│ │準備金等,遊說我購買股票│ │ │ │ │ │ │ │家偉陷於錯誤,│ │,當時我沒有答應。之後林│ │ │ │ │ │ │ │而出資購買天新│ │巾愉不斷用電話遊說我購買│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說早點購買才能賺錢,於│ │ │ │ │ │ │ │4張新臺幣204, │ │是我同意購買天新公司未上│ │ │ │ │ │ │ │000元(每張新 │ │市股票4張共新臺幣204,000│ │ │ │ │ │ │ │臺幣51,000元)│ │元,並領出20多萬元現金交│ │ │ │ │ │ │ │。事後甲L○有│ │給甲L○,甲L○一、二星│ │ │ │ │ │ │ │交付上揭股票予│ │期後交付我天新股票未上市│ │ │ │ │ │ │ │甲Q○。 │ │股票4張。(E4卷第2621頁至│ │ │ │ │ │ │ │ │ │2625 頁、B2卷第313頁至 │ │ │ │ │ │ │ │ │ │314頁) │ │ │ │ │ │ ├─────┼───────┼─────┼────────────┼───────┼─────┤ │ │ │ │⑵96年12月│96年12月甲Q○│甲L○ │96年12月間,甲L○又再度│甲L○共同犯證│計算式: │ │ │ │ │間高雄市某│再度出資向林巾│ │遊說我購買保勝公司未上市│券交易法第一百│股票賣出價│ │ │ │ │處 │愉購買保勝公司│ │股票4張,我交付約新臺幣 │七十一條第一項│格-股票買│ │ │ │ │ │未上市股票4張 │ │200,000元給她。過二、三 │第一款之詐偽罪│入月平均價│ │ │ │ │ │共新臺幣 │ │星期甲L○交付我保勝公司│,處有期徒刑叁│格=34.36 │ │ │ │ │ │204,000元(新 │ │股票共新臺幣204,000元。 │年貳月。 │ │ │ │ │ │ │臺幣每張51,000│ │我買完股票後,甲L○還是│乙乙○無罪。 │34.36×張 │ │ │ │ │ │元)。事後林巾│ │有跟我電話聯絡,她說不要│ │×1000股=│ │ │ │ │ │愉有交付股票予│ │給家人及其他人說有買股票│ │137,440元 │ │ │ │ │ │甲Q○。 │ │的事。(E4卷第2623頁至 │ │ │ │ │ │ │ │ │ │2625 頁、B2卷第313頁至 │ ├─────┤ │ │ │ │ │ │ │314頁) │ │二次證券詐│ │ │ │ │ │ │ │ │ │偽犯行 │ │ ├──┼───┼─────┼───────┼─────┼────────────┼───────┼─────┼─────┤ │ 94 │甲q○│96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宋│宋佩青 │我於95年10月底在交友網站│宋佩青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宋佩青 │ │ │ │高雄市某間│佩青化名「Ange│乙乙○ │上認識宋佩青,她自稱「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複合式餐廳│l」,於左揭時 │ │Angle」,期間相約見面幾 │七十一條第一項│62 │ │ │ │ │ │、地介紹自稱叔│ │次後,96年11月中旬在高雄│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叔乙乙○認識後│ │市火車站附近與宋佩青見面│,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共同偽稱叔叔│ │閒聊,宋佩青問我有無投資│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在理財公司顧問│ │股票意願,並說她要拿東西│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有內線消息,│ │給她叔叔,之後甲巳○帶我│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投資購買天新公│ │到高雄市某間複合式餐廳與│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1.36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其叔叔乙乙○見面,其叔叔│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顧問│,處有期徒刑叁│31.36×4張│ │ │ │ │ │獲取高額利潤,│ │,並說依其內線消息有天新│年陸月。 │×1000股=│ │ │ │ │ │宋佩青亦偽稱其│ │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 │125,440元 │ │ │ │ │ │交由乙乙○投資│ │其獲利多達2至5倍,要我把│ │ │ │ │ │ │ │股票,亦獲利不│ │握機會。宋佩青也一直遊說│ │ │ │ │ │ │ │少等不實資訊,│ │我購買,說其因叔叔規劃投│ │ │ │ │ │ │ │致甲q○因而出│ │資賺了不少錢,這樣以後我│ ├─────┤ │ │ │ │ │資購買天新公司│ │們2人就有共同的話題聊天 │ │ │ │ │ │ │ │股票4張,事後 │ │等語,於是我就同意購買。│ │ │ │ │ │ │ │宋佩青卻交付張│ │96 年11月下旬宋佩青約銀 │ │ │ │ │ │ │ │俊仁聿新公司未│ │行代辦人員到高雄市前鎮區│ │ │ │ │ │ │ │上市股票4張共 │ │布魯樂谷門口與銀行簽約向│ │ │ │ │ │ │ │新臺幣192,000 │ │新竹商銀貸款新臺幣 │ │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200,000元,並要求我交付 │ │ │ │ │ │ │ │48 ,000元)。 │ │提款卡以及密碼給宋佩青以│ │ │ │ │ │ │ │ │ │便買賣股票。96年12月上旬│ │ │ │ │ │ │ │ │ │甲巳○卻交付我不同的聿新│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每張新│ │ │ │ │ │ │ │ │ │臺幣48,000元),共新臺幣 │ │ │ │ │ │ │ │ │ │192,000 元。(E3卷第2426 │ │ │ │ │ │ │ │ │ │頁至第2428、第2431 頁)。│ │ │ │ ├──┼───┼─────┼───────┼─────┼────────────┼───────┼─────┼─────┤ │ 95 │乙B○│⑴96年11月│於交友網站上「│乙癸○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乙癸○,│乙癸○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癸○ │ │ │ │下旬高雄市│乙癸○化名「陳│凌瑋婷 │她自稱「陳瑋玲」,96 年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甲i○ │ │ │ │新崛江附近│偉玲」,介紹其│許洺偉 │11月下旬在高雄市新崛江附│七十一條第一項│15 │乙乙○ │ │ │ │簡餐店 │友人甲i○及自│ │近簡餐店見面,乙癸○邀約│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稱其叔叔乙乙○│ │朋友甲i○以及其叔叔許洺│,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瑋前來,乙乙○自稱為天新│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稱乙乙○為天新│ │公司的財經顧問,稱依其內│甲i○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公司財經顧問,│ │線消息天新公司的未上市股│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可購買公司未上│ │票上市後獲利至少3倍以上 │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乙癸○與凌瑋婷在旁大力│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上市,可獲取高│ │遊說我購買該未上市股票,│,處有期徒刑叁│33.36×7張│ │ │ │ │ │額利潤,乙癸○│ │並說要我與乙癸○2人好規 │年貳月。 │×1000股=│ │ │ │ │ │並表示欲交往之│ │劃我們的未來等語,我就同│乙乙○共同犯證│233,520元 │ │ │ │ │ │意,致詹坤彰陷│ │意購買天新公司的未上市股│券交易法第一百│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票8張(每張50,000元)共新 │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購買天新公司股│ │臺幣400,000元,我立即提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票8張共新臺幣 │ │款新臺幣80,000元交付陳昕│,處有期徒刑叁│ │ │ │ │ │ │400, 000元(每│ │婕叔叔當定金,於交付定金│年陸月。 │ │ │ │ │ │ │張新臺幣50,000│ │予乙癸○叔叔告知我購買股│ │ │ │ │ │ │ │元)。事後陳昕│ │票的事不能告知任何人。96│ │ │ │ │ │ │ │婕交付詹坤彰天│ │年12月下旬乙癸○約我到高│ │ │ │ │ │ │ │新公司股票1張 │ │雄市五福路的一家麥當勞,│ │ │ │ │ │ │ │、啟成公司股票│ │請一位銀行代辦人員前來簽│ │ │ │ │ │ │ │6張。 │ │約向渣打銀行貸款新臺幣 │ │ │ │ │ │ │ │ │ │400,000元整,並於銀行放 │ │ │ │ │ │ │ │ │ │款日乙癸○要我交付存摺、│ │ │ │ │ │ │ │ │ │私章以及身分證供其叔叔購│ │ │ │ │ │ │ │ │ │買股票用。97年1月下旬陳 │ │ │ │ │ │ │ │ │ │昕婕交付我天新公司股票1 │ │ │ │ │ │ │ │ │ │張、啟成公司股票6張。 │ │ │ │ │ │ │ │ │ │(E2卷第1011頁至1014頁、 │ │ │ │ │ │ │ │ │ │第1015頁、第1019頁) │ │ │ │ │ │ ├─────┼───────┼─────┼────────────┼───────┼─────┤ │ │ │ │⑵97年2月 │97年2月初在斗 │許洺偉 │97年2月初乙乙○邀我在斗 │乙乙○共同犯證│計算式: │ │ │ │ │初斗南交流│南交流道,許洺│ │南流道下見面,說其有一張│券交易法第一百│股票賣出價│ │ │ │ │道下 │瑋稱其有一張未│ │要上市的奇美子公司的未上│七十一條第一項│格-股票買│ │ │ │ │ │上市股票即將上│ │市股票一張新臺幣50,000元│第一款之詐偽罪│入月平均價│ │ │ │ │ │市,詹坤彰又出│ │要賣我,當時我提領新臺幣│,處有期徒刑叁│格=33.36 │ │ │ │ │ │資購買該未上市│ │50,000元給乙乙○,乙乙○│年陸月。 │ │ │ │ │ │ │股票新臺幣 │ │說只要一上市他就賣出去到│乙癸○、甲i○│33.36×1張│ │ │ │ │ │50,000元,許洺│ │時再交付錢給我,我共損失│均無罪。 │×1000股=│ │ │ │ │ │瑋但未交付該公│ │新臺幣450,000元。(E2卷第│ │33,360元 │ │ │ │ │ │司股票。 │ │1015頁、第1019頁) │ ├─────┤ │ │ │ │ │(起訴書誤載新 │ │ │ │二次證券詐│ │ │ │ │ │臺幣480,000元)│ │ │ │偽犯行 │ │ ├──┼───┼─────┼───────┼─────┼────────────┼───────┼─────┼─────┤ │ 96 │午○○│96年12月中│於交友網站上凌│乙乙○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i○,│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旬高雄市某│偉婷化名「林宣│甲i○ │她自稱「林宣儀」。在96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甲i○ │ │ │ │複合式餐廳│儀」,佯作欲與│ │年12月中旬,我與甲i○相│七十一條第一項│102 │ │ │ │ │ │午○○交往,於│ │約在高雄市某複合式餐廳用│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餐時,甲i○接獲一通電話│,處有期徒刑叁│ │ │ │ │ │ │自稱小舅乙乙○│ │,說她的小舅要過來與她談│年陸月。 │定金7,000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購買未上市股票的事,不久│甲i○共同犯證│元 │ │ │ │ │ │稱小舅為天新公│ │自稱是林宣儀小舅男子許洺│券交易法第一百│ │ │ │ │ │ │司顧問,可購買│ │瑋前來,他化名「黃正忠」│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天新公司未上市│ │,與甲i○談有關投資未上│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市股票相關情事後即離去。│,處有期徒刑叁│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甲i○說天新公司股票,一│年貳月。 │ │ │ │ │ │ │,致午○○陷於│ │年半後會上市,每股40幾元│ │ │ │ │ │ │ │錯誤,而交付定│ │會漲到100多元,為了我們 │ │ │ │ │ │ │ │金新臺幣7,000 │ │二人的未來,遊說我購買該│ │ │ │ │ │ │ │元予乙乙○購買│ │公司的未上市股票,我當時│ │ │ │ │ │ │ │天新公司未上市│ │尚未決定購買。當天晚上在│ │ │ │ │ │ │ │股票,惟自王誠│ │高雄市的某家露天咖啡廳,│ │ │ │ │ │ │ │皓決定不購買上│ │乙乙○再次前來,說他是天│ │ │ │ │ │ │ │揭股票後,即與│ │新公司的顧問,有內線消息│ │ │ │ │ │ │ │甲i○、乙乙○│ │,股票會漲到100多,一年 │ │ │ │ │ │ │ │斷絕聯絡。 │ │半以會上市等利多消息,加│ │ │ │ │ │ │ │ │ │上甲i○遊說,於是我決定│ │ │ │ │ │ │ │ │ │購買6張,先交付新臺幣 │ │ │ │ │ │ │ │ │ │7,000 訂金予乙乙○,並簽│ │ │ │ │ │ │ │ │ │立委託書及認股繳款書,但│ │ │ │ │ │ │ │ │ │最後我決定不買就沒有再與│ │ │ │ │ │ │ │ │ │他們連絡。(E6卷第4297頁 │ │ │ │ │ │ │ │ │ │至4299 頁、D3卷第74頁反 │ │ │ │ │ │ │ │ │ │面至76頁)。 │ │ │ │ ├──┼───┼─────┼───────┼─────┼────────────┼───────┼─────┼─────┤ │ 97 │U○○│96年12月中│於交友網站上陳│乙乙○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乙癸○,│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旬高雄市三│昕婕化名,「陳│乙癸○ │她自稱「陳瑋玲」,期間見│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癸○ │ │ │ │民區某餐廳│瑋玲」偽作與吳│ │面數次後,乙癸○讓我覺得│七十一條第一項│35 │ │ │ │ │ │介瑋交往,於左│ │她有意要跟我交往。96年12│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月中我與乙癸○到高雄市三│,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稱叔叔乙乙○認│ │民區一間餐廳吃飯,席間陳│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識後,共同偽稱│ │昕婕的叔叔乙乙○帶來,許│乙癸○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叔叔為理財顧問│ │洺瑋看到乙癸○後就問說「│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介紹某間生化│ │這是你的男朋友嗎」,陳昕│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0.03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婕就笑笑的,像是默認的樣│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將來要上市,│ │子,之後就與乙癸○開始談│,處有期徒刑叁│30.03×3張│ │ │ │ │ │可獲取利益,陳│ │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年貳月。 │×1000股=│ │ │ │ │ │昕婕亦偽稱其叔│ │。乙乙○介紹某間生化公司│ │90,090元 │ │ │ │ │ │叔幫助投資獲利│ │未上市的股票,說這股票讓│ │ │ │ │ │ │ │不少,致U○○│ │他賺很多錢,並說他是某一│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間公司的理財顧問,乙癸○│ ├─────┤ │ │ │ │ │資購買該生化公│ │當時她也在旁邊說她叔叔幫│ │ │ │ │ │ │ │司股票共新臺幣│ │她賺了不少錢,也說為了我│ │ │ │ │ │ │ │140,000元(每 │ │們的將來,要有好點的經濟│ │ │ │ │ │ │ │張約新臺幣 │ │,我說我沒有錢,乙乙○說│ │ │ │ │ │ │ │46,667元,元以│ │可以辦貸款了,而且等這間│ │ │ │ │ │ │ │下四捨五入),│ │公司上市後可將股票賣掉,│ │ │ │ │ │ │ │事後乙癸○交付│ │絕對比現在買的價錢還高,│ │ │ │ │ │ │ │啟成公司未上市│ │就可以把貸款還清還有賺,│ │ │ │ │ │ │ │股票3張予吳介 │ │於是我答應購買並辦理貸款│ │ │ │ │ │ │ │瑋。 │ │。我向銀行貸款並提領新臺│ │ │ │ │ │ │ │ │ │幣140,000元交給自稱是許 │ │ │ │ │ │ │ │ │ │洺瑋的助理。97年1月底陳 │ │ │ │ │ │ │ │ │ │昕婕約我在高雄市三多路的│ │ │ │ │ │ │ │ │ │新光三越拿3張啟成公司未 │ │ │ │ │ │ │ │ │ │上市股票給我,我看到是啟│ │ │ │ │ │ │ │ │ │成公司的股票,我問乙癸○│ │ │ │ │ │ │ │ │ │為何名稱與當初講的不一樣│ │ │ │ │ │ │ │ │ │,她跟我講原來的那一間沒│ │ │ │ │ │ │ │ │ │有了,這一間更好。(E3卷 │ │ │ │ │ │ │ │ │ │第1700頁至1702、B2卷第 │ │ │ │ │ │ │ │ │ │277頁至278頁) │ │ │ │ ├──┼───┼─────┼───────┼─────┼────────────┼───────┼─────┼─────┤ │ 98 │乙子○│96年12月下│於交友網站上宋│宋佩青 │我於96年底在交友網站認識│宋佩青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宋佩青 │ │ │ │旬高雄市新│佩青化名「張薇│甲i○ │宋佩青,她自稱「張薇如」│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甲i○ │ │ │ │興區新崛江│如」,佯稱欲與│乙乙○ │,出去見面2、3次後,宋佩│七十一條第一項│5 │乙乙○ │ │ │ │某咖啡廳 │乙子○交往,於│ │青開始問我有沒有理財規劃│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左揭時、地介紹│ │,說我人很好想要跟我交往│,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其友人甲i○及│ │。96年12月下旬我與宋佩青│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自稱舅舅乙乙○│ │在高雄市新興區新崛江某咖│甲i○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認識後,共同偽│ │啡廳用餐,用餐中有一位宋│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稱其舅舅乙乙○│ │佩青的友人甲i○出現,說│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4.36 │ │ │ │ │ │要幫甲i○男友│ │其跟宋佩青的舅舅乙乙○約│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規劃投資購買未│ │好來幫助他男朋友規劃購買│,處有期徒刑叁│34.36×7張│ │ │ │ │ │上市股票,介紹│ │未上市股票情事,宋佩青與│年陸月。 │×1000股=│ │ │ │ │ │投資巨晰公司未│ │甲i○輪番遊說要我購買未│乙乙○共同犯證│240,520元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上市股票,並說其購買未上│券交易法第一百│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市股票機會不是經常有的,│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利益,致乙子○│ │獲利很好,要我好好把握等│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語,隔沒多久宋佩青的舅舅│,處有期徒刑叁├─────┤ │ │ │ │ │購買巨晰公司股│ │就出現,就向我介紹巨晰公│年陸月。 │ │ │ │ │ │ │票7張共新臺幣 │ │司的未上市股票,上市、上│ │ │ │ │ │ │ │357, 000元(每│ │櫃後可以賺很多錢,並說是│ │ │ │ │ │ │ │張新臺幣51,000│ │因為我是甲巳○的男友才幫│ │ │ │ │ │ │ │元),惟自宋佩│ │我,我因為覺得甲巳○有想│ │ │ │ │ │ │ │青提領43 萬元│ │要跟我在一起,我才決定購│ │ │ │ │ │ │ │並交付保勝公司│ │買7張巨晰公司股票(每張新│ │ │ │ │ │ │ │未上市股票8張 │ │臺幣51,000元)共新臺幣 │ │ │ │ │ │ │ │予乙子○後,即│ │357,000 元,現場簽約交付│ │ │ │ │ │ │ │斷絕聯絡。 │ │定金新臺幣10,000元,因為│ │ │ │ │ │ │ │ │ │我沒有錢,宋佩青就帶我到│ │ │ │ │ │ │ │ │ │臺中市三信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 │ │ │款新臺幣500,000元,宋佩 │ │ │ │ │ │ │ │ │ │青於97年1 月24日銀行放款│ │ │ │ │ │ │ │ │ │時要我交付存摺、提款卡以│ │ │ │ │ │ │ │ │ │及密碼給她,她要拿給其舅│ │ │ │ │ │ │ │ │ │舅處理股購買股票相關事宜│ │ │ │ │ │ │ │ │ │,宋佩青說所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 │ │票之事是我們倆個人之間的│ │ │ │ │ │ │ │ │ │秘密,決不可以告知任何人│ │ │ │ │ │ │ │ │ │。之後宋佩青約我在高雄將│ │ │ │ │ │ │ │ │ │保勝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拿 │ │ │ │ │ │ │ │ │ │給我,購買股票後即斷絕聯│ │ │ │ │ │ │ │ │ │絡。(E2卷第684頁至685頁 │ │ │ │ │ │ │ │ │ │、B1卷第362頁至365頁) │ │ │ │ ├──┼───┼─────┼───────┼─────┼────────────┼───────┼─────┼─────┤ │ 99 │宇○○│⑴96年12月│於交友網站上林│甲L○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甲L○,│甲L○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甲L○ │ │ │ │25 日高雄 │巾愉化名「李雅│乙乙○ │她自稱「李雅慧」,相約見│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市某餐廳 │慧」,認識期間│ │面數次,甲L○早上都會叫│七十一條第一項│20 │ │ │ │ │ │甲L○以行為使│ │我起床、寫小卡片、簡訊給│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宇○○誤認二人│ │我,讓我覺得像是在交往。│,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在交往,於96年│ │96 年12月25日在高雄市某 │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12 月25日在高 │ │餐廳吃飯,席間自稱甲L○│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雄市某餐廳介紹│ │的叔叔乙乙○來找甲L○談│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自稱甲L○叔叔│ │論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七十一條第一項│格=25.58 │ │ │ │ │ │乙乙○認識後,│ │,甲L○及乙乙○極力遊說│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共同稱投資未上│ │我購買且我認為可增進我與│,處有期徒刑叁│25.58×9張│ │ │ │ │ │市股票獲利高等│ │甲L○關係,故答應購買,│年陸月。 │×1000股 │ │ │ │ │ │訊息,致宇○○│ │我隨即將提款卡及身份證交│ │230,220元 │ │ │ │ │ │出資購買啟成公│ │給乙乙○。97年1月初林巾 │ │ │ │ │ │ │ │司股票9張共新 │ │愉在高雄市一間麥當勞將啟│ │ │ │ │ │ │ │臺幣380,000元 │ │成公司未上市股票9張交給 │ │ │ │ │ │ │ │(每張約新臺幣│ │我,跟我說一共新臺幣 │ │ │ │ │ │ │ │42,222元,元以│ │380,000元。(E2卷第1257頁│ │ │ │ │ │ │ │下四捨五入)。│ │至1259頁、第1264頁) │ │ │ │ │ │ ├─────┼───────┼─────┼────────────┼───────┼─────┤ │ │ │ │⑵97年1月 │97年1月底在臺 │甲L○ │97年1月底,甲L○再度遊 │甲L○共同犯證│計算式: │ │ │ │ │底臺中市 │中市,宇○○因│ │說我貸款購買未上市股票,│券交易法第一百│股票賣出價│ │ │ │ │ │甲L○再度遊說│ │我同意後便在臺中市辦理貸│七十一條第一項│格-股票買│ │ │ │ │ │,購買巨晰公司│ │款新臺幣400,000元,核貸 │第一款之詐偽罪│入月平均價│ │ │ │ │ │股票8張共新臺 │ │後,我把提款卡交給甲L○│,處有期徒刑叁│格=30.86 │ │ │ │ │ │幣380,000元( │ │。97年2月初甲L○在高雄 │年貳月。 │ │ │ │ │ │ │每張新臺幣 │ │火車站把巨晰公司未上市股│乙乙○無罪。 │30.86×8張│ │ │ │ │ │47,500 元)。│ │票8張交給我,並且跟我說 │ │×1000股 │ │ │ │ │ │事後甲L○將上│ │一共新臺幣380,000元。(E2│ │246,880元 │ │ │ │ │ │揭股票交付石聖│ │第1259頁、第1264頁) │ │ │ │ │ │ │ │意。 │ │ │ ├─────┤ │ │ │ │ │ │ │ │ │二次證券詐│ │ │ │ │ │ │ │ │ │欺犯行 │ │ ├──┼───┼─────┼───────┼─────┼────────────┼───────┼─────┼─────┤ │100 │庚○○│⑴96年底高│甲i○以化名「│甲i○ │我於96年間經由朋友王志成│甲i○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雄市五福路│林宣儀」,於96│乙乙○ │介紹認識自稱甲i○,她自│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甲i○ │ │ │ │文化中心旁│年底高雄市文化│ │稱「林宣儀」。96年年底,│七十一條第一項│115 │ │ │ │ │「茶代」餐│中心旁「茶代」│ │我與甲i○高雄市五福路文│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廳 │餐廳,介紹自稱│ │化中心旁的「茶代」用餐,│,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叔叔乙乙○認識│ │席間自稱甲i○叔叔乙乙○│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後,共同偽稱叔│ │前來,他自稱某銀行高階人│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叔為某銀行高階│ │員,向甲i○介紹投資天新│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人員,可購買天│ │公司未上市股票,說該公司│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新公司未上市股│ │股票很搶手、會賺錢,不是│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想買就有等語,甲i○及許│,處有期徒刑叁│33.36×2張│ │ │ │ │ │,可獲取利益,│ │洺瑋遊說我購買,但是我當│年陸月。 │×1000股=│ │ │ │ │ │甲i○亦偽欲與│ │時堅決不買。之後於文化中│ │66.720元 │ │ │ │ │ │庚○○交往,並│ │心散步時甲i○對我說:她│ │ │ │ │ │ │ │稱要購買該股票│ │都敢買了為何我不買?如果│ │ │ │ │ │ │ │,致庚○○陷於│ │我不買就不跟我在一起等語│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於是我就答應購買2張天 │ │ │ │ │ │ │ │買天新公司股票│ │新公司未上市股票,並給付│ │ │ │ │ │ │ │2張共新臺幣 │ │現金新臺幣100,000元給許 │ │ │ │ │ │ │ │100,000元(每 │ │洺瑋。約2個月後甲i○將 │ │ │ │ │ │ │ │張新臺幣50,000│ │天新公司股票拿給我。 │ │ │ │ │ │ │ │元)。約二個月│ │(E6卷第4571頁至4575頁、 │ │ │ │ │ │ │ │後甲i○將上揭│ │第4595頁) │ │ │ │ │ │ │ │股票交付予王永│ │ │ │ │ │ │ │ │ │源。 │ │ │ │ │ │ │ │ ├─────┼───────┼─────┼────────────┤ ├─────┤ │ │ │ │⑵97年1月 │97年1月庚○○ │甲i○ │97年1月初甲i○再度遊說 │ │計算式: │ │ │ │ │初某不詳地│因甲i○遊說,│ │購買我購買啟成公司之未上│ │股票賣出價│ │ │ │ │點 │又出資購買啟成│ │市公司股票,我向陽信銀行│ │格-股票買│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貸款新臺幣300,000元,97 │ │入月平均價│ │ │ │ │ │5張共新臺幣 │ │年1月10日銀行核貸後,我 │ │格=39.51 │ │ │ │ │ │280,765元(每 │ │就把存摺及提款卡交給凌偉│ │ │ │ │ │ │ │張新臺幣56,153│ │婷以便其購買股票。我以新│ │39.51×5張│ │ │ │ │ │元)。事後王永│ │臺幣280,765元購買啟成公 │ │×1000股=│ │ │ │ │ │源收到上揭公司│ │司股票5張。(E6卷第4574頁│ │197,550元 │ │ │ │ │ │股票。 │ │至4575頁、第459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次行為時│ │ │ │ │ │ │ │ │ │間密接 │ │ ├──┼───┼─────┼───────┼─────┼────────────┼───────┼─────┼─────┤ │101 │曾仁峰│⑴97年1月 │於交友網站上凌│甲i○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凌偉│甲i○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甲i○ │ │ │ │初高雄市文│偉婷化名「陳偉│乙乙○ │婷,她自稱「陳偉玲」,相│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化中心附近│婷」,表示欲與│ │約見面幾次後,97年1月初 │七十一條第一項│19 │ │ │ │ │某餐廳(起 │曾仁峰交往,97│ │甲i○與我至高雄市文化中│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訴書記載96│年1月初於高雄 │ │心附近的餐廳,找他自稱是│,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年12月底) │市文化中心附近│ │很多公司的財務顧問的叔叔│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某間餐廳介紹自│ │乙乙○,乙乙○說依其內線│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稱叔叔乙乙○與│ │消息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前│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曾仁峰認識後,│ │景看好、獲利高,甲i○與│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共同偽稱叔叔是│ │乙乙○一直遊說我購買,並│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數公司財務顧問│ │說為了我們的將來,我們要│,處有期徒刑叁│33.36×8張│ │ │ │ │ │,推薦投資天新│ │一起努力來達成人生的目標│年陸月。 │×1000股=│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於是我決定購買,並將提│ │266,880元 │ │ │ │ │ │,將來要上市,│ │款卡交給乙乙○由乙乙○提│ │ │ │ │ │ │ │可獲取利益,致│ │款新臺幣400,000元購買啟 │ │ │ │ │ │ │ │曾仁峰陷於錯誤│ │成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 │ │ │ │ │ │ │,而出資購買天│ │(E2卷第1150頁至1152頁、 │ │ │ │ │ │ │ │新公司股票8張 │ │第1156頁) │ │ │ │ │ │ │ │共新臺幣400, │ │ │ │ │ │ │ │ │ │000 元(每張新│ │ │ │ │ │ │ │ │ │臺幣50,000元)│ │ │ │ │ │ │ │ │ │。惟嗣後甲i○│ │ │ │ │ │ │ │ │ │交付啟成公司股│ │ │ │ │ │ │ │ │ │票8張。 │ │ │ │ │ │ │ │ ├─────┼───────┼─────┼────────────┤ ├─────┤ │ │ │ │⑵97年1月 │97年1月中旬, │甲i○ │97年1月中旬,凌瑋婷再度 │ │計算式: │ │ │ │ │中旬 │甲i○偽稱有內│ │以其有內線交易為由遊說我│ │股票賣出價│ │ │ │ │ │線交易為由,致│ │購買股票,因為我沒有錢,│ │格-股票買│ │ │ │ │ │曾仁峰再度出資│ │她建議我貸款投資購買,於│ │入月平均價│ │ │ │ │ │向甲i○購買啟│ │是同意我貸款新臺幣 │ │格=33.36 │ │ │ │ │ │成公司股票12張│ │600,000 元購買啟成公司未│ │ │ │ │ │ │ │共新臺幣 │ │上市股票12張,97年1月中 │ │33.36×12 │ │ │ │ │ │600,000 元(每│ │旬甲i○到雲林交付我啟成│ │張×1000股│ │ │ │ │ │張新臺幣50,000│ │公司未上市股票。(E2卷第 │ │=400,320 │ │ │ │ │ │元)。事後凌偉│ │1152頁、第1156頁) │ │元 │ │ │ │ │ │婷將上揭股票交│ │ │ │ │ │ │ │ │ │付曾仁峰。 │ │ │ ├─────┤ │ │ │ │ │ │ │ │ │前後二次時│ │ │ │ │ │ │ │ │ │間密接 │ │ ├──┼───┼─────┼───────┼─────┼────────────┼───────┼─────┼─────┤ │102 │甲m○│⑴97年1月 │甲L○化名「李│乙乙○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L○,│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初高雄市某│佳慧」於97年1 │甲L○ │她自稱「李佳慧」),我於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甲L○ │ │ │ │餐廳、97年│月初在高雄市某│ │97年1月初與甲L○及自稱 │七十一條第一項│82 │ │ │ │ │1月14日高 │間餐廳介紹自稱│ │甲L○叔叔乙乙○在高雄市│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雄市某處 │叔叔乙乙○認識│ │某餐廳見面,談論投資未上│,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後,介紹購買天│ │市股票相關情事,談完後許│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新公司未上市股│ │洺瑋即離開。之後甲L○就│甲L○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票,將來要上市│ │跟我說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可獲取利益等│ │股票可以賺錢並規劃自己的│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5.36 │ │ │ │ │ │不實資訊,致馬│ │未來,經其遊說我決定購買│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鑫宏,而出資向│ │。甲L○就約乙乙○在高雄│,處有期徒刑叁│35.36×6張│ │ │ │ │ │購買天新公司公│ │市的某家肯德基炸雞店談購│年貳月。 │×1000股=│ │ │ │ │ │司股票6張共 │ │買天新公司股票,我決定購│ │212,160 元│ │ │ │ │ │312,000元(每 │ │買2張,我先交付新臺幣 │ │ │ │ │ │ │ │張52,000元),│ │38,000元給乙乙○,乙乙○│ │ │ │ │ │ │ │惟事後甲L○卻│ │連絡一位劉姓的男子幫我辦│ │ │ │ │ │ │ │交付巨晰公司未│ │理貸款新臺幣400,000元。 │ │ │ │ │ │ │ │上市股票6張予 │ │97年1月11日我到陽信銀行 │ │ │ │ │ │ │ │甲m○。 │ │對保,銀行核貸後,甲L○│ │ │ │ │ │ │ │ │ │又我說貸這麼多錢買2張太 │ │ │ │ │ │ │ │ │ │少,可再多購買4張,故我 │ │ │ │ │ │ │ │ │ │再於97年1月14日匯款新臺 │ │ │ │ │ │ │ │ │ │幣274,000元,加上先前支 │ │ │ │ │ │ │ │ │ │付之新臺幣38,000元,我共│ │ │ │ │ │ │ │ │ │支出新臺幣312,000元,購 │ │ │ │ │ │ │ │ │ │買6 張天新公司股票。97年│ │ │ │ │ │ │ │ │ │1月中旬,甲L○在臺中中 │ │ │ │ │ │ │ │ │ │友百貨交付我巨晰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6張,我質疑何非原 │ │ │ │ │ │ │ │ │ │約定之天新公司股票,她說│ │ │ │ │ │ │ │ │ │乙乙○因為買不到天新公司│ │ │ │ │ │ │ │ │ │股票,故改買巨晰公司股票│ │ │ │ │ │ │ │ │ │。(E5卷第3790頁至第3793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⑵97年1月 │甲L○於97年1 │甲L○ │97年1月底,甲L○又跟我 │ │計算式: │ │ │ │ │底某處 │月底介紹某間公│ │說有另一公司(公司名稱忘 │ │股票賣出價│ │ │ │ │ │司之未上市股票│ │記了)營運財務狀況不錯, │ │格-股票買│ │ │ │ │ │(公司名稱不明)│ │遊說我再購買這家公司的股│ │入月平均價│ │ │ │ │ │,偽稱該公司營│ │票1張,我交付甲L○新臺 │ │格=34.36 │ │ │ │ │ │運狀況佳等不實│ │幣51,000 元,但甲L○於 │ │ │ │ │ │ │ │資訊,致甲m○│ │97年2月初卻交付我巨晰公 │ │34.36×1張│ │ │ │ │ │出資購買該公司│ │司股票,當時我質疑為何不│ │×1000股=│ │ │ │ │ │股票1張新臺幣 │ │是當初約定的公司股票,又│ │34,360元 │ │ │ │ │ │51,000元,惟事│ │甲L○說乙乙○因買不到,│ │ │ │ │ │ │ │後甲L○卻交付│ │所以才會改買巨晰公司股票│ │ │ │ │ │ │ │巨晰公司未上市│ │。他們有跟我說巨晰公司未│ │ │ │ │ │ │ │股票1張予馬鑫 │ │上市股一年後會上櫃,而且│ │ │ │ │ │ │ │宏。 │ │會賺錢,說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 │不能讓任何人知道。(E5卷 │ │前面二次行│ │ │ │ │ │ │ │第3792頁至第3793頁) │ │為時間密接│ │ ├──┼───┼─────┼───────┼─────┼────────────┼───────┼─────┼─────┤ │103 │q○○│97年1月高 │於交友網站上凌│乙乙○ │我於96年12月份左右交友網│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雄市某間早│偉婷化名「林沛│辰○○ │站認識甲i○,她自稱「林│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辰○○ │ │ │ │餐店 │儀」,於左揭時│甲i○ │沛儀」,認識期間經常以電│七十一條第一項│104 │甲i○ │ │ │ │ │、地介紹自稱友│甲V○ │話聯絡。97年1月在高雄市 │第一款之詐偽罪│ │甲V○ │ │ │ │ │人甲V○及自稱│ │某家早餐店與甲i○見面,│,處有期徒刑叁├─────┤ │ │ │ │ │叔叔乙乙○認識│ │席間是甲i○朋友甲V○及│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後,共同偽稱叔│ │自稱甲i○叔叔乙乙○前來│辰○○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叔為理財顧問有│ │,與甲i○談論投資未上市│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內線消息,投資│ │股票相關情事,乙乙○說凌│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購買巨晰公司未│ │偉婷投資股票獲利並拿出該│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3.36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公司的營運狀況的相關數據│,處有期徒刑叁│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給我看,之後三人一起遊說│年陸月。 │33.36×8張│ │ │ │ │ │利益等不實資訊│ │我購買巨晰公司未上市股票│甲i○共同犯證│×1000股=│ │ │ │ │ │,致q○○因而│ │,甲i○說乙乙○為理財顧│券交易法第一百│266,880元 │ │ │ │ │ │出資購買巨晰公│ │問,可以得到內線消息,又│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司股票8張共計 │ │說該股票2年左右會上市,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新臺幣400,000 │ │每年會有配額,要趕快投資│,處有期徒刑叁│ │ │ │ │ │ │元,惟事後卻交│ │才能大賺一筆等語,我聽了│年貳月。 ├─────┤ │ │ │ │ │付啟成公司未上│ │決定購買,並當場簽立買賣│甲V○共同犯證│ │ │ │ │ │ │市股票8張共新 │ │契約文件,甲i○並將我的│券交易法第一百│ │ │ │ │ │ │臺幣400,000元 │ │身分證件交給經指認為王祥│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每張新臺幣 │ │益之男子辦理信用貸款。在│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50, 000元),│ │97年2月中旬甲i○交給我 │,處有期徒刑叁│ │ │ │ │ │ │並由辰○○幫吳│ │啟成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共 │年貳月。 │ │ │ │ │ │ │家成辦理信用貸│ │新臺幣400,000元。購買之 │ │ │ │ │ │ │ │款。自購買股票│ │後甲i○非常明顯疏遠我,│ │ │ │ │ │ │ │後甲i○態度漸│ │之後即無法聯絡上她。(E6 │ │ │ │ │ │ │ │漸冷淡,最後就│ │卷第4317頁至4321頁、D3卷│ │ │ │ │ │ │ │無法聯絡。 │ │第292頁至294頁反面) │ │ │ │ ├──┼───┼─────┼───────┼─────┼────────────┼───────┼─────┼─────┤ │104 │甲玄○│97年2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凌│甲i○ │我於96年12月上旬在交友網│甲i○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甲i○ │ │ │ │高雄市文化│偉婷化名「林沛│乙乙○ │認識甲i○,她自稱「林沛│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中心附近飲│儀」,言詞間顯│ │儀」,見面幾次後,97 年2│七十一條第一項│67 │ │ │ │ │料店 │現欲與甲玄○交│ │月在高雄市文化中心附近飲│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往,並於左揭時│ │料店與甲i○聊天,甲i○│,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地介紹自稱叔│ │接獲其叔叔來電說要拿東西│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叔乙乙○認識後│ │給甲i○,稍後甲i○的叔│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共同偽稱叔叔│ │叔乙乙○抵達,其自稱任職│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任職理財公司顧│ │財經公司理財顧問,說依其│七十一條第一項│格=43.36 │ │ │ │ │ │問,介紹投資未│ │內線消息有一檔股票即將上│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市,獲利有40%為我是否購 │,處有期徒刑叁│43.36×5張│ │ │ │ │ │要上市,可獲取│ │買,我當時未答應,乙乙○│年陸月。 │×1000股=│ │ │ │ │ │高額利潤,凌偉│ │即離去。甲i○說以前家境│ │216,800元 │ │ │ │ │ │婷亦偽稱其因許│ │不好,就是其叔叔幫忙投資│ │ │ │ │ │ │ │洺瑋幫忙投資基│ │購買基金與未上市股票,有│ │ │ │ │ │ │ │金股票獲利,致│ │獲利一些,也要我投資購買│ │ │ │ │ │ │ │甲玄○陷於錯誤│ │未上市股票,如有賺我們2 │ ├─────┤ │ │ │ │ │,而出資購買彩│ │人在一起就可以買車子房子│ │ │ │ │ │ │ │輝公司股票5張 │ │,不想再過不好的生活等語│ │ │ │ │ │ │ │共新臺幣 │ │,我聽了即同意購買。因我│ │ │ │ │ │ │ │300,000元(每 │ │身上沒有現金,97年3月初 │ │ │ │ │ │ │ │張新臺幣60, │ │甲i○約我到高雄市請中國│ │ │ │ │ │ │ │000元),惟自 │ │信託銀行的代辦人員來幫我│ │ │ │ │ │ │ │甲i○交付彩輝│ │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公司股票後,即│ │300,000 元,銀行核貸後,│ │ │ │ │ │ │ │慢慢疏遠甲玄○│ │97年3月14日我於臺南市火 │ │ │ │ │ │ │ │。 │ │車站前交付郵局存摺、提款│ │ │ │ │ │ │ │ │ │卡以及密碼給甲i○以便其│ │ │ │ │ │ │ │ │ │購買股票。97年3月下旬於 │ │ │ │ │ │ │ │ │ │臺南市甲i○交付我郵局存│ │ │ │ │ │ │ │ │ │摺、提款卡、以及彩輝公司│ │ │ │ │ │ │ │ │ │未上市股票5張共新臺幣 │ │ │ │ │ │ │ │ │ │300,000元,並說其叔叔購 │ │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是內線消息,│ │ │ │ │ │ │ │ │ │不能告訴任何人。而自我買│ │ │ │ │ │ │ │ │ │股票後甲i○就慢慢疏遠我│ │ │ │ │ │ │ │ │ │。(E4卷第2515頁至2517頁 │ │ │ │ │ │ │ │ │ │、第2520 、B2卷第304頁) │ │ │ │ ├──┼───┼─────┼───────┼─────┼────────────┼───────┼─────┼─────┤ │105 │E○○│97年2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凌│乙乙○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i○,│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旬高雄市火│偉婷化名「林宜│甲i○ │她自稱「林宜雯」,97年2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甲i○ │ │ │ │車站 │雯」,佯稱欲與│ │在高雄市火車站與甲i○及│七十一條第一項│79 │ │ │ │ │ │E○○交往,於│ │自稱為甲i○姑丈男子許洺│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瑋那裡談投資購買未上市股│,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自稱姑丈乙乙○│ │票相關事宜,甲i○說要跟│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認識後,共同偽│ │姑丈購買股票,並拿一袋文│甲i○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稱姑丈為瑞佑公│ │件給其姑丈,其姑丈便離開│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司顧問,可購買│ │。之後甲i○遊說購買股票│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說這樣以後我們交往生活│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將來要上市,│ │才有保障、有規劃,並說他│,處有期徒刑叁│33.36×2張│ │ │ │ │ │可獲取利潤,致│ │姑丈是瑞佑公司顧問,股票│年貳月。 │×1000股=│ │ │ │ │ │E○○陷於錯誤│ │差不多1至2年後會上市,上│ │66,720元 │ │ │ │ │ │,而出資購買瑞│ │市後就可以賺錢,我跟凌偉│ │ │ │ │ │ │ │佑公司股票2張 │ │婷說我只買2張,就去銀行 │ │ │ │ │ │ │ │共新臺幣100, │ │提領新臺幣100,000元給凌 │ │ │ │ │ │ │ │000元(每張新 │ │偉婷。於97年10月7日,凌 │ ├─────┤ │ │ │ │ │臺幣50,000元)│ │偉婷在臺中市新光三越股票│ │ │ │ │ │ │ │,惟自甲i○交│ │交付我瑞佑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付上揭股票後,│ │2張共新臺幣100,000元。事│ │ │ │ │ │ │ │即無法與乙乙○│ │後甲i○、乙乙○電話就打│ │ │ │ │ │ │ │、甲i○聯絡。│ │不通,沒有再連絡了。(E5 │ │ │ │ │ │ │ │ │ │卷第3746頁至3749頁、第 │ │ │ │ │ │ │ │ │ │3751頁) │ │ │ │ ├──┼───┼─────┼───────┼─────┼────────────┼───────┼─────┼─────┤ │106 │乙辛○│⑴97年3月 │於路上問路認識│宋佩青 │我與宋佩青是在路上問路時│宋佩青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宋佩青 │ │ │ │初高雄市五│宋佩青,其化名│辰○○ │認識,當時她自稱「宋美雯│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辰○○ │ │ │ │福路上三皇│「宋美雯」,於│ │」,97年3月初在高雄市五 │七十一條第一項│14 │乙戌○ │ │ │ │三家簡餐店│97年3月初在高 │ │福路上三皇三家簡餐店見面│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雄市五福介路上│ │時,宋佩青接到一通電話說│,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三皇三簡餐店介│ │等一下她叔叔辰○○要過來│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紹其叔叔辰○○│ │跟她談投資購買股票相關情│辰○○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與乙辛○認識後│ │事,宋佩青介紹她叔叔是理│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後,共同偽稱王│ │財顧問,辰○○說我未上市│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祥益為理財顧問│ │股票投資報酬率很高,一年│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介紹投資公司│ │後會上市,會漲2、3倍,宋│,處有期徒刑叁│33.36×5張│ │ │ │ │ │未上市股票,將│ │珮青也有投資購買,並跟我│年陸月。 │×1000股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說如果投資購買的話,會幫│ │200,160元 │ │ │ │ │ │取高額利益,王│ │我在甲巳○面前講好話,讓│ │ │ │ │ │ │ │祥益亦偽稱若購│ │甲巳○有好感與我交往,並│ │ │ │ │ │ │ │買股票即可與宋│ │問我有多少錢才能決定要買│ │ │ │ │ │ │ │佩青交往,致陳│ │哪一家公司股票。後來隔一│ │ │ │ │ │ │ │怡廷出資購買彩│ │星期後甲巳○帶我到臺灣土│ │ │ │ │ │ │ │輝公司未上市股│ │地銀行新市分行辦理信用貸│ │ │ │ │ │ │ │票6張共新臺幣 │ │款新臺幣300,000元,我便 │ │ │ │ │ │ │ │300,000元(每 │ │將存簿、印鑑及提款卡交付│ │ │ │ │ │ │ │張新臺幣50,000│ │甲巳○購買未上市股票,宋│ │ │ │ │ │ │ │元)。宋佩青97│ │珮青並跟我說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年4月中旬交付 │ │票是2人間的秘密,絕不能 │ │ │ │ │ │ │ │上揭股票予陳怡│ │跟親友說。於97年4月中旬 │ │ │ │ │ │ │ │廷。 │ │宋佩青將6張彩輝公司未上 │ │ │ │ │ │ │ │ │ │市股票、臺灣土地銀行的存│ │ │ │ │ │ │ │ │ │摺簿及提款卡交還我。 │ │ │ │ │ │ │ │ │ │(E2卷第955頁至957頁、第 │ │ │ │ │ │ │ │ │ │961頁) │ │ │ │ │ │ ├─────┼───────┼─────┼────────────┼───────┼─────┤ │ │ │ │⑵97年8月 │復於97年8月中 │宋佩青 │97年8月初宋佩青問我是否 │宋佩青共同犯證│計算式: │ │ │ │ │中旬高雄市│旬在高雄市,宋│ │仍有錢購買股票,她叔叔亦│券交易法第一百│股票賣出價│ │ │ │ │某不詳地點│佩青偽稱投資未│ │以幫我規劃,也告知我一年│七十一條第一項│格-股票買│ │ │ │ │ │上市股票獲利高│ │後會上市,會漲2、3倍,我│第一款之詐偽罪│入月平均價│ │ │ │ │ │,致乙辛○陷於│ │因為想要與甲巳○交往,交│,處有期徒刑叁│格=33.36 │ │ │ │ │ │錯誤再度出資向│ │付新臺幣600,000元購買股 │年貳月。 │ │ │ │ │ │ │宋佩青購買易連│ │票,甲巳○一樣要我保守秘│辰○○無罪。 │33.36×12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密,97年8月中旬我與宋佩 │ │張×1000股│ │ │ │ │ │12 張,並交付│ │青約在高雄市建工路的好樂│ │=400,320 │ │ │ │ │ │新臺幣600,000 │ │迪唱歌,並將新臺幣 │ │元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600,000 元交給自稱是宋佩│ │ │ │ │ │ │ │50,000元)予王│ │青叔叔的助理乙戌○,97年│ ├─────┤ │ │ │ │ │祥益助理乙戌○│ │10月初宋佩青將12張易連公│ │二次證券詐│ │ │ │ │ │。乙辛○有收到│ │司未上市股票交給我。(E2 │ │欺犯行 │ │ │ │ │ │上揭股票。 │ │卷第957頁、第961頁) │ │ │ │ ├──┼───┼─────┼───────┼─────┼────────────┼───────┼─────┼─────┤ │107 │O○○│⑴97年4月 │於交友網站上陳│乙乙○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陳昕│乙乙○共同犯證│理由書附表│乙乙○ │ │ │ │初(起訴書 │昕婕化名「陳珮│乙癸○ │婕,她自稱「陳珮琪」,97│券交易法第一百│一編號105 │乙癸○ │ │ │ │記載97年3 │琪」,佯作與何│ │年4初在高雄市五福路及中 │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月底) 高雄│勝雄交往,於97│ │山路附近某間餐廳用餐,席│第一款之詐偽罪├─────┤(起訴書原 │ │ │ │市五福路及│年4月初在高雄 │ │間乙癸○的叔叔乙乙○前來│,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誤載乙癸○│ │ │ │中山路附近│市五福路及中山│ │,問我是否為乙癸○男友,│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為宋佩青,│ │ │ │某間餐廳 │路附近某間餐廳│ │乙癸○沒有否認,乙癸○說│乙癸○共同犯證│格-股票買│業經更正。│ │ │ │ │介紹自稱叔叔許│ │叔叔是間大公司的顧問,許│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洺瑋認識後,共│ │洺瑋介紹巨晰公司有跟中華│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4.36 │ │ │ │ │ │同偽稱叔叔某間│ │電信合作,投資報酬率很好│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公司顧問,傳達│ │,上市後至少可以賺一倍以│,處有期徒刑叁│34.36×1張│ │ │ │ │ │巨晰公司與中華│ │上,因為是內線消息不可以│年貳月。 │×1000股=│ │ │ │ │ │電信公司合作之│ │告訴任何人,乙癸○在旁遊│ │34,360元 │ │ │ │ │ │不實資訊,其未│ │說我購買並說其也是找他叔│ │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叔投資賺了不少錢,於是我│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答應先買1張巨晰公司股票 │ │ │ │ │ │ │ │高額利潤,致何│ │。一個星期後,我拿現金新│ │ │ │ │ │ │ │勝雄陷於錯誤,│ │臺幣51,000元給乙乙○,過│ │ │ │ │ │ │ │而出資購買巨晰│ │了幾天乙癸○就拿巨晰公司│ │ │ │ │ │ │ │公司公司股票1 │ │股票1張給我。(E6卷第4343│ │ │ │ │ │ │ │張共新臺幣 │ │頁、D2卷第378頁至第379頁│ │ │ │ │ │ │ │51,000元。幾天│ │) │ │ │ │ │ │ │ │後即受到巨晰公│ │ │ │ │ │ │ │ │ │司股票 │ │ │ │ │ │ │ │ ├─────┼───────┼─────┼────────────┤ ├─────┤ │ │ │ │⑵97年4月 │97年4月底某日 │乙癸○ │97年4月底乙癸○再度遊說 │ │計算式: │ │ │ │ │底某日在高│乙癸○再推薦介│ │我買股票,但我說沒錢,陳│ │股票賣出價│ │ │ │ │雄市某處85│紹稱投資巨晰公│ │昕婕表示可以先貸款,等年│ │格-股票買│ │ │ │ │度C咖啡店 │司股票,可獲得│ │後股票上市就可以還清貸款│ │入月平均價│ │ │ │ │ │較多利潤,故何│ │,並且而且還有賺,於是我│ │格=34.36 │ │ │ │ │ │勝雄再度出資購│ │答應再買幾張,於是乙癸○│ │ │ │ │ │ │ │買巨晰公司未上│ │帶我去高雄市某間85度C咖 │ │34.36×5張│ │ │ │ │ │市股票5張共 │ │啡店,由一位劉姓男子幫我│ │×1000股=│ │ │ │ │ │255,000元(每 │ │向銀行辦理貸款新臺幣 │ │171,800元 │ │ │ │ │ │張新臺幣51,000│ │300,000元。97年5月1日銀 │ │ │ │ │ │ │ │元),事後陳昕│ │行核貸後,我把提款卡跟密│ │ │ │ │ │ │ │婕有有交付5張 │ │碼交給乙癸○,由乙癸○提│ │ │ │ │ │ │ │巨晰公司股票予│ │領新臺幣255,000元購買5張│ │ │ │ │ │ │ │O○○股票。( │ │巨晰公司未上市股票97年5 │ │ │ │ │ │ │ │起訴書誤載 │ │月中旬乙癸○交付我5張巨 │ │ │ │ │ │ │ │305,000元) │ │晰公司股票。我共支付新臺│ │ │ │ │ │ │ │ │ │幣306,000元購買巨晰公司 │ │ │ │ │ │ │ │ │ │股票6張。我於警詢時指認 │ │ │ │ │ │ │ │ │ │宋佩青即為化名「陳珮琪」│ │ │ │ │ │ │ │ │ │之女子,惟於100年8月31日│ │ │ │ │ │ │ │ │ │審判程序於現場看到本人始│ │ │ │ │ │ │ │ │ │知警詢為誤認,並更正陳昕│ ├─────┤ │ │ │ │ │ │ │婕才是自稱「陳珮琪」之女│ │前後二次行│ │ │ │ │ │ │ │子(E6卷第4345頁、D2卷第 │ │為時間密接│ │ │ │ │ │ │ │378頁至第379頁) │ │ │ │ ├──┼───┼─────┼───────┼─────┼────────────┼───────┼─────┼─────┤ │108 │黃○○│97年4月21 │於交友網站上林│甲V○ │我是在交友網站中認識林碧│甲V○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甲V○ │ │ │ │日高雄市小│碧玟化名「吳佩│辰○○ │玟,她自稱「吳佩婷」,雙│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辰○○ │ │ │ │港機場附近│婷」,於左揭時│ │方經過幾次電話連絡,於97│七十一條第一項│3 │乙A○ │ │ │ │咖啡廳(起 │、地介紹自稱叔│ │年4月21日到高雄與甲V○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訴書記載 │叔辰○○與朱世│ │見面,一名自稱甲V○叔叔│,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96年4月23 │發認識後,共同│ │辰○○前來,其自稱財經記│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日新竹市,│偽稱叔叔為財經│ │者,要甲V○購買未上市的│辰○○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不確定是 │記者,可購買意│ │股票,甲V○就辦貸款買股│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96年或97年│勝公司未上市股│ │票,她叔叔就離開。後來林│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5.36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碧玟帶我到小港機場喝咖啡│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可獲取利益等│ │,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處有期徒刑叁│35.36×5張│ │ │ │ │ │不實資訊,致朱│ │我說我沒有興趣,甲V○說│年陸月。 │×1000股=│ │ │ │ │ │世發出資購買意│ │她叔叔會幫我,就叫我打電│乙A○無罪。 │176,800元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 │話給她叔叔,之後她叔叔就│ │ │ │ │ │ │ │票5張共新臺幣 │ │約我去一家木瓜牛奶飲料店│ │ │ │ │ │ │ │260,000元(每 │ │,她叔叔告訴我意勝公司未│ ├─────┤ │ │ │ │ │張新臺幣52,000│ │上市股票不錯,過7、8 個│ │ │ │ │ │ │ │元)。 │ │月後會上市賺很多錢,5 張│ │ │ │ │ │ │ │ │ │共新臺幣260,000元,我答 │ │ │ │ │ │ │ │ │ │應要購買,於是就提領現金│ │ │ │ │ │ │ │ │ │新臺幣100,000元交給王祥 │ │ │ │ │ │ │ │ │ │益,隔日我又提領新臺幣 │ │ │ │ │ │ │ │ │ │100,000元交給甲V○,因 │ │ │ │ │ │ │ │ │ │為我購買的股票價值新臺幣│ │ │ │ │ │ │ │ │ │260,000元,還差新臺幣 │ │ │ │ │ │ │ │ │ │60,000元,甲V○提供一個│ │ │ │ │ │ │ │ │ │上海銀行乙A○帳戶(帳號 │ │ │ │ │ │ │ │ │ │:000-0000 0000000000)│ │ │ │ │ │ │ │ │ │,我於23日將新臺幣60,000│ │ │ │ │ │ │ │ │ │元匯入該帳號。某日我上網│ │ │ │ │ │ │ │ │ │查詢意勝公司發現這間公司│ │ │ │ │ │ │ │ │ │經營不善,才發現可能是被│ │ │ │ │ │ │ │ │ │詐騙了,我向辰○○要求取│ │ │ │ │ │ │ │ │ │消買賣,甲V○說程序上要│ │ │ │ │ │ │ │ │ │五至六天的時間,並且告訴│ │ │ │ │ │ │ │ │ │我會盡快將股票寄給我,但│ │ │ │ │ │ │ │ │ │是我堅持取消交易,才到警│ │ │ │ │ │ │ │ │ │局報案。(E2卷第651頁、B1│ │ │ │ │ │ │ │ │ │卷第371頁至373頁、E2卷第│ │ │ │ │ │ │ │ │ │653頁、A1卷第85頁反面、 │ │ │ │ │ │ │ │ │ │第273頁反面) │ │ │ │ ├──┼───┼─────┼───────┼─────┼────────────┼───────┼─────┼─────┤ │109 │X○○│97年5月初 │交友網站上陳昕│乙乙○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乙癸○,│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高雄市大遠│婕化名「陳瑄琪│乙癸○ │她自稱「陳瑄琪」,97 年5│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癸○ │ │ │ │百貨公司 │」,表示欲與吳│ │月初於高雄大遠百看完電影│七十一條第一項│76 │ │ │ │ │ │文慶交往,於左│ │後,自稱是陳瑄琪的叔叔許│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洺瑋出現與乙癸○談論投資│,處有期徒刑叁├─────┤ │ │ │ │ │稱叔叔乙乙○與│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許洺│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X○○認識後,│ │瑋自稱為巨晰公司股東,並│乙癸○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共同偽稱叔叔為│ │說巨晰公司股票一年以後會│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巨晰公司股東,│ │上市,獲利豐厚。乙癸○說│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可購買該公司未│ │自己就有5、6張股票,為了│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4.36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二人將來著想,遊說我購買│,處有期徒刑叁│ │ │ │ │ │ │要上市,可獲得│ │巨晰公司股票作為投資,於│年貳月。 │34.36×3張│ │ │ │ │ │豐厚利潤,陳昕│ │是我決定購買,因我沒有現│ │×1000股=│ │ │ │ │ │婕亦偽稱自己也│ │金,乙癸○帶我至陽信銀行│ │103,080元 │ │ │ │ │ │有購買,致吳文│ │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慶陷於錯誤,而│ │200,000元,並將銀行的存 │ │ │ │ │ │ │ │出資購買巨晰公│ │摺簿、提款卡、印鑑及身分│ │ │ │ │ │ │ │司股票3張共新 │ │證交給乙癸○以便其購買股│ ├─────┤ │ │ │ │ │臺幣153,000 元│ │票。97年5月底乙癸○交付 │ │ │ │ │ │ │ │(每張新臺幣 │ │我存摺、提款卡、印鑑、身│ │ │ │ │ │ │ │51,000元),惟│ │分證及巨晰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自乙癸○交付巨│ │3張共計新臺幣153,000元,│ │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乙癸○對我說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票予X○○後,│ │票的事情是秘密,不可以告│ │ │ │ │ │ │ │即斷絕聯絡。 │ │訴任何人。之後我便無法聯│ │ │ │ │ │ │ │ │ │絡上乙癸○了。(E5卷第36 │ │ │ │ │ │ │ │ │ │59頁至3661頁) │ │ │ │ ├──┼───┼─────┼───────┼─────┼────────────┼───────┼─────┼─────┤ │110 │D○○│97年5月高 │於交友網站上林│辰○○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O○,│辰○○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辰○○ │ │ │ │雄市某間餐│君徽,化名「林│甲O○ │她自稱「林諭琦」,97年5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甲O○ │ │ │ │廳 │諭琦」佯作與江│ │月,我們相約在高雄的一間│七十一條第一項│85 │ │ │ │ │ │正文交往,於左│ │餐廳,到現場時,自稱林君│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徽的姐姐(已忘記長相)及叔│,處有期徒刑叁│ │ │ │ │ │ │稱其姐姐(不詳 │ │叔辰○○在談論資未上市股│年陸月。 │定金10,000│ │ │ │ │ │女子)及叔叔王 │ │票相關情事情,甲O○的叔│甲O○共同犯證│元 │ │ │ │ │ │祥益認識後,共│ │叔問甲O○說「他是你的男│券交易法第一百│ │ │ │ │ │ │同介紹投資未上│ │朋友嗎?」,甲O○默認。 │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辰○○說未上市股票的獲利│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性可觀,甲O○及其姐姐在│,處有期徒刑叁│ │ │ │ │ │ │益,致D○○陷│ │一旁鼓吹我購買。一個星期│年貳月。 │ │ │ │ │ │ │於錯誤,而支付│ │後與甲O○見面,甲O○說│ │ │ │ │ │ │ │新臺幣10,000元│ │「雖然你有在經商,但不懂│ │ │ │ │ │ │ │定金購買未上市│ │得投資的男生,讓我覺得很│ │ │ │ │ │ │ │股票,惟嗣後江│ │失望」,聽了我就答應購買│ │ │ │ │ │ │ │正文對購買股票│ │。隔幾天後我跟甲O○在高│ │ │ │ │ │ │ │之事存有疑慮,│ │雄市高醫附近的麥當勞見面│ │ │ │ │ │ │ │未付款完成交易│ │,我先繳定金10,000元予王│ │ │ │ │ │ │ │。 │ │祥益,事後我覺得怪怪的,│ │ │ │ │ │ │ │ │ │一直試探甲O○,但甲O○│ │ │ │ │ │ │ │ │ │都逃避問題,我就沒有再投│ │ │ │ │ │ │ │ │ │資了。(E5卷第3870頁至 │ │ │ │ │ │ │ │ │ │3872 頁、第3875頁) │ │ │ │ ├──┼───┼─────┼───────┼─────┼────────────┼───────┼─────┼─────┤ │111 │乙丑○│97年5月7日│於交友網站上林│乙乙○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L○,│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高雄市某複│巾愉化名「黃佳│甲L○ │她自稱「黃佳燕」,97年5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甲L○ │ │ │ │合式餐廳 │燕」,表示欲與│不明女子( │月7日甲L○帶我到高雄市 │七十一條第一項│26 │不明女子( │ │ │ │ │乙丑○交往,於│小潔) │一家複合式餐廳用餐聊天,│第一款之詐偽罪├─────┤小潔)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席間自稱是黃佳燕的友人,│,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辰○○ │ │ │ │ │友人小潔(姓名│ │她自稱「小潔」到來,與林│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不詳)及自稱叔│ │巾愉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甲L○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叔乙乙○與陳皇│ │關情事,不久一名自稱為黃│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志認識後,共同│ │佳燕的叔叔乙乙○亦來到餐│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2.03 │ │ │ │ │ │偽稱叔叔為數家│ │廳,乙乙○自稱為多家公司│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公司理財顧問,│ │的理財顧問,甲L○及小潔│,處有期徒刑叁│32.03×12 │ │ │ │ │ │介紹投資巨晰公│ │說他們要貸款投資購買的巨│年貳月。 │張×1000股│ │ │ │ │ │司未上市股票,│ │晰公司未上市股票已經買到│辰○○無罪。 │=384,360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了,並說依其內線消息,巨│ │元 │ │ │ │ │ │獲取利益等不實│ │晰公司未上市股票於一年內│ │ │ │ │ │ │ │資訊,乙乙○亦│ │將上市,上市後獲利好高達│ ├─────┤ │ │ │ │ │偽稱已購買林巾│ │好幾倍。甲L○及小潔均極│ │ │ │ │ │ │ │愉及小潔投資的│ │力遊說我購買股票,小潔又│ │ │ │ │ │ │ │巨晰公司股票,│ │說為了我們倆更應該要好好│ │ │ │ │ │ │ │致乙丑○陷於錯│ │規劃未來,於是我決定購買│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並提款新臺幣100,000元 │ │ │ │ │ │ │ │巨晰公司股票。│ │給乙乙○當作定金,甲L○│ │ │ │ │ │ │ │事後甲M○交付│ │又對我說購買股票之事要保│ │ │ │ │ │ │ │乙丑○巨晰公司│ │密。97年5月8日我匯款新臺│ │ │ │ │ │ │ │股票4張、易連 │ │幣104000元至中國信託行新│ │ │ │ │ │ │ │公司股票8張共 │ │興分行辰○○帳戶(帳號: │ │ │ │ │ │ │ │新臺幣584,000 │ │0000000000000)。97年5月 │ │ │ │ │ │ │ │元(每張約48, │ │中旬甲L○就帶我至臺中市│ │ │ │ │ │ │ │667元,元以下 │ │三信商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 │ │ │ │ │ │ │四捨五入)。購│ │新臺幣450,000元,97年5月│ │ │ │ │ │ │ │買股票後,林巾│ │28日放款我即交付存摺與提│ │ │ │ │ │ │ │愉態度遽轉為冷│ │款卡給甲L○作為購買股票│ │ │ │ │ │ │ │淡。 │ │之用。我之後有拿到巨晰公│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張及易連公 │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8張,共損失 │ │ │ │ │ │ │ │ │ │新臺幣584,000元。購買完 │ │ │ │ │ │ │ │ │ │股票後而甲L○態度遽轉為│ │ │ │ │ │ │ │ │ │冷淡。(E2卷第1459頁至 │ │ │ │ │ │ │ │ │ │1461頁、第1464頁) │ │ │ │ ├──┼───┼─────┼───────┼─────┼────────────┼───────┼─────┼─────┤ │112 │乙R○│97年6月15 │甲i○以化名「│甲i○ │我在網路上愛情公寓認識凌│甲i○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甲i○ │ │ │ │日高雄市三│林沛儀」佯作與│乙乙○ │偉婷,她自稱「林沛儀」,│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民區某咖啡│乙R○交往,於│ │見面幾次後,甲i○於97 │七十一條第一項│4 │ │ │ │ │廳 │左揭時、地介紹│ │年6月15日下午15時帶我高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自稱叔叔乙乙○│ │雄市三民區某咖啡廳說要拿│,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東西給她叔叔乙乙○,之後│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稱其為巨晰公司│ │甲i○就與其叔叔聊如何投│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顧問,可購買巨│ │資未上市股票,我在旁聽到│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他們的對話,他叔叔說投資│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5.36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未上市股票獲利很可觀,並│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可獲取利益,│ │說自己是巨晰公司的顧問,│,處有期徒刑叁│35.36×2張│ │ │ │ │ │致乙R○陷於錯│ │股票就要上市了,上市後股│年陸月。 │×1000股=│ │ │ │ │ │誤,而出資購買│ │票利潤很可觀,如果要和凌│ │70,720元 │ │ │ │ │ │巨晰公司股票2 │ │偉婷有好美未來一定要買,│ │ │ │ │ │ │ │張共104,000 (│ │甲i○和她叔叔一直遊說我│ │ │ │ │ │ │ │每張新臺幣 │ │購買,甲i○表示說要跟我│ │ │ │ │ │ │ │52,000元)元( │ │交往,並向我表示為了我們│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有更好的未來等語,我聽了│ │ │ │ │ │ │ │100,400元)。 │ │就答應買2張股票,當場馬 │ │ │ │ │ │ │ │ │ │上交付現金新臺幣104,000 │ │ │ │ │ │ │ │ │ │元,甲i○跟我說購買未上│ │ │ │ │ │ │ │ │ │市股票市之事不可跟家人以│ │ │ │ │ │ │ │ │ │及朋友說。(E2卷第660頁、│ │ │ │ │ │ │ │ │ │第662頁、B1卷第412頁) │ │ │ │ ├──┼───┼─────┼───────┼─────┼────────────┼───────┼─────┼─────┤ │113 │C○○│97年6 月22│於交友網站上林│甲L○ │我於96年6月在交友網站上 │甲L○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甲L○ │ │ │ │日高雄市火│巾愉化名「林嘉│乙乙○ │識甲L○,她自稱「王佳燕│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車站 │瑜」,偽稱欲與│ │」,共同出去2次後,97年6│七十一條第一項│2 │ │ │ │ │ │朱祐彥交往,於│ │月22日甲L○約我至高雄市│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火車站附近見面時,甲L○│,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自稱叔叔乙乙○│ │之叔叔乙乙○打電話給她,│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認識後,共同偽│ │乙乙○自稱「黃正忠」,林│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稱其叔叔是股票│ │巾愉說他叔叔是股票專家,│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專家,可購買巨│ │乙乙○一到咖啡店後就分析│七十一條第一項│格=46.11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巨晰公司股票很賺錢、投資│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報酬很高,97年12月就可以│,處有期徒刑叁│46.11×4張│ │ │ │ │ │,可獲取利益,│ │上市、上櫃,甲L○當場表│年陸月。 │×1000股=│ │ │ │ │ │甲L○亦交付證│ │示要買並交付存摺,印章等│ │184,440元 │ │ │ │ │ │件予乙乙○偽作│ │證件給乙乙○辦理貸款。後│ │ │ │ │ │ │ │要購買巨晰公司│ │來乙乙○離開之後,甲L○│ │ │ │ │ │ │ │股票,致C○○│ │就一直遊說我買股票,說他│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叔叔有會賺錢的消息要我買│ │ │ │ │ │ │ │資購買巨晰公司│ │,加上乙乙○認為我們是情│ ├─────┤ │ │ │ │ │股票4張,朱祐 │ │侶,要為未來著想等語,讓│ │ │ │ │ │ │ │彥共支付新臺幣│ │我感覺甲L○有意思與我交│ │ │ │ │ │ │ │251,000元購買 │ │往,我就答應他要買4張巨 │ │ │ │ │ │ │ │股票(每張 │ │晰公司未上市股票,並交付│ │ │ │ │ │ │ │62,750元)。( │ │新臺幣50,000元現金給林巾│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愉。我臺中後,後來甲L○│ │ │ │ │ │ │ │250,000元),惟│ │打電話給我,要我辦理貸款│ │ │ │ │ │ │ │自甲L○交付易│ │新臺幣200,000元,並委託 │ │ │ │ │ │ │ │連公司未上市股│ │一位辦理貸款的人與我聯絡│ │ │ │ │ │ │ │票5張予C○○ │ │。銀行核貸後,甲L○要我│ │ │ │ │ │ │ │後,即避不見面│ │把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她。後│ │ │ │ │ │ │ │。 │ │來經我多次催促甲L○才將│ │ │ │ │ │ │ │ │ │股票寄給我,但是易連公司│ │ │ │ │ │ │ │ │ │的未上市股票5張,不是當 │ │ │ │ │ │ │ │ │ │初約定的巨晰公司股票,我│ │ │ │ │ │ │ │ │ │質問甲L○為何不是巨晰公│ │ │ │ │ │ │ │ │ │司的股票,她說是乙乙○要│ │ │ │ │ │ │ │ │ │幫我分散投資。後來我就再│ │ │ │ │ │ │ │ │ │也聯絡不到他們了,我共損│ │ │ │ │ │ │ │ │ │失新臺幣251,000元。(E2 │ │ │ │ │ │ │ │ │ │卷第627頁至628頁、第631 │ │ │ │ │ │ │ │ │ │頁,B1卷第396頁至397頁、│ │ │ │ │ │ │ │ │ │A1卷第76頁) │ │ │ │ ├──┼───┼─────┼───────┼─────┼────────────┼───────┼─────┼─────┤ │114 │乙X○│97年6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陳│辰○○ │於97年6月上旬交友網站認 │辰○○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辰○○ │ │ │ │旬高雄市 │昕婕化名「陳佩│乙癸○ │識乙癸○,她自稱「陳佩琦│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癸○ │ │ │ │左營區明誠│琦」,佯作與鍾│甲i○ │」。97年6月下旬高雄市左 │七十一條第一項│127 │甲i○ │ │ │ │路與自由路│文賢與交往,於│乙戌○ │營區明誠路與自由路口見面│第一款之詐偽罪│ │乙戌○ │ │ │ │口附近三皇│左揭時、地介紹│ │,當時乙癸○帶友人甲i○│,處有期徒刑叁├─────┤ │ │ │ │三家餐廳 │自稱乙癸○叔叔│ │一起前來,我們到附近三皇│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辰○○及友人凌│ │三家餐飲店用餐,席間自稱│乙癸○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偉婷認識後,共│ │乙癸○叔叔前來抵達後,與│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同偽稱叔叔任職│ │乙癸○、甲i○談論投資未│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財經公司理財顧│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辰○○│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3.36 │ │ │ │ │ │問,介紹投資巨│ │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顧問│,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說依其內線消息有檔未上│年貳月。 │33.36×6張│ │ │ │ │ │票,將來要上市│ │市股票將上市,上市後獲利│甲i○共同犯證│×1000股=│ │ │ │ │ │,可獲取利益,│ │可達2倍以上。乙癸○與凌 │券交易法第一百│200,160元 │ │ │ │ │ │乙癸○與甲i○│ │偉婷2人在一旁遊說我購買 │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均偽稱也有購買│ │,並稱其2人均也有購買。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該公司股票,致│ │乙癸○又說既然我們2人都 │,處有期徒刑叁│ │ │ │ │ │ │乙X○陷於錯誤│ │要在一起交往,更應好好規│年貳月。 ├─────┤ │ │ │ │ │,而出資購買巨│ │劃我們2人的未來,要我好 │乙戌○共同犯證│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好把握機會,當時我尚未答│券交易法第一百│ │ │ │ │ │ │票6張,並交付 │ │應購買。97年6月下旬與陳 │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現金新臺幣 │ │昕婕在高雄市見面,乙癸○│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300,000元(每 │ │再次遊說我購買,我便答應│,處有期徒刑叁│ │ │ │ │ │ │張新臺幣50,000│ │跟其叔叔購買巨晰公司未上│年貳月。 │ │ │ │ │ │ │元)交付予自稱│ │市股票6張共新臺幣300,000│ │ │ │ │ │ │ │辰○○秘書馮鑰│ │元。次日乙癸○約我至高雄│ │ │ │ │ │ │ │仁。惟嗣後陳昕│ │市大順路與建國路口見面,│ │ │ │ │ │ │ │婕竟交付易連公│ │辰○○派其秘書乙戌○前來│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 │ │收取新臺幣300,000元以購 │ │ │ │ │ │ │ │張,且自從鍾文│ │買股票及我的身分證以便買│ │ │ │ │ │ │ │賢購買股票後,│ │賣股票之用。97年7月上旬 │ │ │ │ │ │ │ │即聯絡不上陳昕│ │乙癸○在高雄市民族路大統│ │ │ │ │ │ │ │婕及辰○○。 │ │新世紀交付我易連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6張,我質疑交付給 │ │ │ │ │ │ │ │ │ │我的未上市股票與原約定不│ │ │ │ │ │ │ │ │ │同,乙癸○說易連公司的獲│ │ │ │ │ │ │ │ │ │利比巨晰公司還要好,我不│ │ │ │ │ │ │ │ │ │疑就收下。而自我購買未上│ │ │ │ │ │ │ │ │ │市股票後,打電話給乙癸○│ │ │ │ │ │ │ │ │ │均遭敷衍,不然就是電話有│ │ │ │ │ │ │ │ │ │通沒有人接。辰○○的電話│ │ │ │ │ │ │ │ │ │亦同(B5卷第30頁至33頁、 │ │ │ │ │ │ │ │ │ │B5卷第35頁)。 │ │ │ │ ├──┼───┼─────┼───────┼─────┼────────────┼───────┼─────┼─────┤ │115 │甲乙○│97年6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陳│辰○○ │我於97年5月中旬交友網站 │辰○○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辰○○ │ │ │ │旬高雄市五│昕婕化名「陳佩│乙癸○ │認乙癸○,她自稱「陳佩琦│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癸○ │ │ │ │福路新崛江│琦」,佯作與吳│ │」,97年6月下旬在高雄市 │七十一條第一項│103 │ │ │ │ │附近某簡餐│聖堯交往,於左│ │五福路新崛江附近的簡餐店│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店 │揭時、地介紹自│ │用餐,席間自稱任職財經公│,處有期徒叁年├─────┤ │ │ │ │ │稱其叔叔辰○○│ │司理財顧問之乙癸○叔叔王│陸月。 │計算式: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祥益前來,說依其消息易連│乙癸○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稱辰○○任職某│ │公司未上市股票股票將上市│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財經公司理財顧│ │,上市後會大賺,機會很少│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問,可購買易連│ │要我把握投資,又說乙癸○│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4.36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她亦由其叔叔規劃理財賺了│,處有期徒刑叁│ │ │ │ │ │ │,將來要上市,│ │不少錢,既然既然我與陳昕│年貳月。 │34.36×2張│ │ │ │ │ │可獲取高額利益│ │婕已經是男女朋友了,就由│ │×1000股=│ │ │ │ │ │,乙癸○亦佯稱│ │其規劃購買等語,乙癸○亦│ │68,720元 │ │ │ │ │ │由乙乙○操作股│ │在一旁遊說我購買,於是我│ │ │ │ │ │ │ │票獲取不少利益│ │答應購買易連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致甲乙○陷於│ │票2張共計新臺幣102,000元│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我先交付新臺幣30,000元│ ├─────┤ │ │ │ │ │買易連公司股票│ │給乙癸○當訂金,於97年7 │ │ │ │ │ │ │ │2張共新臺幣 │ │月初我在臺南火站附近咖啡│ │ │ │ │ │ │ │102,000元(每 │ │廳交付現金新臺幣72,000元│ │ │ │ │ │ │ │張新臺幣51,000│ │給乙癸○,乙癸○交付我易│ │ │ │ │ │ │ │元),事後陳昕│ │連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E6│ │ │ │ │ │ │ │婕交付上揭股票│ │卷第4305頁至4306頁、第 │ │ │ │ │ │ │ │予甲乙○ │ │4309頁) │ │ │ │ ├──┼───┼─────┼───────┼─────┼────────────┼───────┼─────┼─────┤ │116 │y○○│97年7月中 │交友網站上陳紋│乙乙○ │我是在交友網站認識乙寅○│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旬在高雄市│慧化名「陳佩琪│乙寅○ │,她自稱「陳佩琪」,97年│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寅○ │ │ │ │某處 │」,於左揭時、│ │7月中旬在高雄市火車站見 │七十一條第一項│124 │ │ │ │ │ │地介紹自稱叔叔│ │面,乙寅○說要去找她叔叔│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乙乙○認識後,│ │乙乙○購買股票,我看陳紋│,處有期徒刑叁├─────┤ │ │ │ │ │共同偽稱投資購│ │慧拿一袋文件給她叔叔,然│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買巨晰公司未上│ │後我們3人一起談論投資未 │乙寅○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市股票,將來上│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乙寅○│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市可獲取高額利│ │就開始說投資股票會賺錢,│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潤等不實資訊,│ │,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1.36 │ │ │ │ │ │致y○○因而出│ │我心動便同意購買,並交付│,處有期徒刑叁│ │ │ │ │ │ │資購買巨晰公司│ │乙寅○新臺幣96,000元以購│年貳月。 │31.36×2張│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買股票,乙寅○跟乙乙○一│ │×1000股=│ │ │ │ │ │共新臺幣96,000│ │開始是介紹巨晰公司股票,│ │62,720元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之後乙寅○約我在臺南市麥│ │ │ │ │ │ │ │48,000元)。惟│ │當勞見面交付的卻是易連公│ │ │ │ │ │ │ │自乙寅○竟交付│ │司未上市股票2張,與原約 │ │ │ │ │ │ │ │易連公司股票2 │ │定之巨晰公司股票不符,經│ ├─────┤ │ │ │ │ │張後,y○○即│ │我質疑乙寅○說易連公司比│ │ │ │ │ │ │ │未與乙寅○聯絡│ │較快上市,並拿一張切結書│ │ │ │ │ │ │ │。 │ │叫我簽名,說如果投資失敗│ │ │ │ │ │ │ │ │ │就沒有辨法將投資的金額拿│ │ │ │ │ │ │ │ │ │回來。事後我就沒跟乙寅○│ │ │ │ │ │ │ │ │ │再連絡。(E6卷第4820頁至 │ │ │ │ │ │ │ │ │ │4824頁) │ │ │ │ ├──┼───┼─────┼───────┼─────┼────────────┼───────┼─────┼─────┤ │117 │i○○│⑴97年7月 │於交友網站上宋│宋佩青 │我97年6月下旬在交友網站 │宋佩青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宋佩青 │ │ │ │下旬高雄市│佩青化名「郭靜│乙乙○ │認識宋佩青,她自稱「郭靜│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新崛江附近│文」,偽稱欲與│ │文」,見面幾次後,我們於│七十一條第一項│66 │ │ │ │ │春水堂 │i○○交往,97│ │97年7月高雄新崛江附近春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年7月間在高雄 │ │水堂用餐閒聊時,席間宋佩│,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市新崛江附近春│ │青接獲其姑丈來電,說要拿│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水堂介紹自稱姑│ │東西給甲巳○,其姑丈許洺│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丈乙乙○認識後│ │瑋抵達後,自稱任職財經公│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共同偽稱姑丈│ │司理財顧問,說有一檔未上│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任職財經公司理│ │市股票依內線消息即將上市│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財顧問,有內線│ │,立即有1倍以上的獲利, │,處有期徒刑叁│33.36×2張│ │ │ │ │ │消息,介紹投資│ │甲巳○一旁遊說我購買,說│年陸月。 │×1000股=│ │ │ │ │ │巨晰公司未上市│ │如有賺錢我們2人在一起規 │ │66,720 元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劃2人未來,不想再過不好 │ │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的生活等語,我就答應購買│ │ │ │ │ │ │ │利率,致i○○│ │巨晰公司股票2張共新臺幣 │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100,000元,我當場交付定 │ │ │ │ │ │ │ │資購買巨晰公司│ │金新臺幣30,000元給甲巳○│ │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甲巳○跟我說購買股票之│ │ │ │ │ │ │ │(每張新臺幣 │ │事不可以告知任何人。97年│ │ │ │ │ │ │ │50,000元),共│ │7月29日我匯款新臺幣 │ │ │ │ │ │ │ │新臺幣100,000 │ │70,000元到乙宇○中國信託│ │ │ │ │ │ │ │元。 │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 │ │ │ │ │ │ │ │ │ │2537)。97年11月1日宋佩青│ │ │ │ │ │ │ │ │ │在高雄市另交付我易連公司│ │ │ │ │ │ │ │ │ │未上市股票1張。(E4卷第24│ │ │ │ │ │ │ │ │ │99頁至2502頁、第2504頁、│ │ │ │ │ │ │ │ │ │B2卷第303頁) │ │ │ │ │ │ ├─────┼───────┼─────┼────────────┤ ├─────┤ │ │ │ │⑵97年8月 │97年8月初吳治 │宋佩青 │97年8月初宋佩青再度遊說 │ │計算式: │ │ │ │ │初某不詳地│成再度出資向宋│ │我購買股票,我答應購買向│ │股票賣出價│ │ │ │ │點 │佩青購買易連公│ │中國信託辦理貸款新臺幣 │ │格-股票買│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 │500,000元,並交付提款卡 │ │入月平均價│ │ │ │ │ │張(每張新臺幣│ │及密碼供宋佩青購買未上市│ │格=26.16 │ │ │ │ │ │48,000元)共計│ │股票之用。97年10月中旬宋│ │ │ │ │ │ │ │新臺幣428,000 │ │青在臺中市新光三越百貨公│ │26.16×10 │ │ │ │ │ │元。事後宋佩青│ │司前交付我易連公司未上市│ │張×1000股│ │ │ │ │ │於97年10月中旬│ │股票10張共新臺幣428,000 │ │=261,600 │ │ │ │ │ │、交付i○○易│ │元,當時我質問為何與當初│ │元 │ │ │ │ │ │連公司未上市股│ │說要購買的巨晰公司不一樣│ │ │ │ │ │ │ │票10張。 │ │,甲巳○稱說要分散投資。│ ├─────┤ │ │ │ │ │ │ │(E4卷第2502頁至2502頁、 │ │前後二次行│ │ │ │ │ │ │ │第2504頁、B2卷第303頁) │ │為時間密接│ │ ├──┼───┼─────┼───────┼─────┼────────────┼───────┼─────┼─────┤ │118 │乙c○│94年7 月間│乙c○於交友網│辰○○ │我在交友網路認識自稱張靖│ │補充理由書│辰○○ │ │ │ │桃園縣火車│站上認識甲v○│甲v○ │梅之女子(經指認為甲v○)│ │附表一編號│甲v○ │ │ │ │站前麥當勞│,甲v○佯稱欲│ │,期間見面2 次,94年7 月│ │34 │ │ │ │ │ │與乙c○一同規│ │中旬甲v○約我在桃園火車│ ├─────┤(起訴書原 │ │ │ │ │劃未來有交往之│ │站前麥當勞用餐,甲v○告│ │計算式: │誤載甲v○│ │ │ │ │意思,於左揭時│ │知我其叔叔要拿東西給她,│ │股票賣出價│為不詳姓名│ │ │ │ │、地介紹自稱叔│ │之後甲v○的叔叔( 經指認│ │格-股票買│女子,業經│ │ │ │ │叔辰○○認識後│ │為辰○○) 抵達,自稱理財│ │入月平均價│更正。) │ │ │ │ │,共同偽稱叔叔│ │顧問,並說有一檔未上市股│ │格=40.44 │ │ │ │ │ │為理財顧問,介│ │票即將上市,上市後的獲利│ │ │ │ │ │ │ │紹投資未上市股│ │會2 倍以上,甲v○叔叔詢│ │40.44×13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問我是否有意願投資該擋未│ │張×1000股│ │ │ │ │ │,可獲取利益,│ │上市股票,甲v○在一旁遊│ │=525,720 │ │ │ │ │ │致乙c○陷於錯│ │說我購買,說為了我們2 人│ │元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以後的未來規劃,你更應該│ │ │ │ │ │ │ │誠創公司未上市│ │投資,我們以後才會有安穩│ │ │ │ │ │ │ │股票6張、新視 │ │的日子過等語,我即同意購│ │ │ │ │ │ │ │代公司未上市股│ │買,甲v○並要我對購買未│ ├─────┤ │ │ │ │ │票4張、葛萊士 │ │上市股票守密。當晚我與張│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靖梅叔叔在桃園火車站附近│ │ │ │ │ │ │ │3張共新臺幣 │ │一家麥當勞見面簽約。94年│ │ │ │ │ │ │ │742,000元(每 │ │7 下旬與銀行代辦人員到桃│ │ │ │ │ │ │ │張約新臺幣 │ │園火車站附近一家麥當勞簽│ │ │ │ │ │ │ │57,077元)。事│ │約對保辦理臺新銀行信用貸│ │ │ │ │ │ │ │後乙c○均有收│ │款新臺幣450,000 元及復華│ │ │ │ │ │ │ │到上揭股票。 │ │銀行信用貸款新臺幣500, │ │ │ │ │ │ │ │ │ │000 元。94年7 月底我交付│ │ │ │ │ │ │ │ │ │存摺與私章給甲v○作為購│ │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之用。我有拿│ │ │ │ │ │ │ │ │ │到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6 張│ │ │ │ │ │ │ │ │ │( 每張新臺幣51,000元) 、│ │ │ │ │ │ │ │ │ │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4 張│ │ │ │ │ │ │ │ │ │( 每張新臺幣58,000元) 、│ │ │ │ │ │ │ │ │ │及葛萊士公司未上市股票3 │ │ │ │ │ │ │ │ │ │張( 每張新臺幣新臺幣68, │ │ │ │ │ │ │ │ │ │000元) 共新臺幣742,000 │ │ │ │ │ │ │ │ │ │元。(D1 卷第433頁、E3卷 │ │ │ │ │ │ │ │ │ │第1677頁至1680頁、第1682│ │ │ │ │ │ │ │ │ │頁) │ │ │ │ ├──┼───┼─────┼───────┼─────┼────────────┼───────┼─────┼─────┤ │119 │甲d○│⑴97年8月2│於交友網站上林│乙乙○ │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甲L○│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日高雄市小│巾愉化名「李嘉│甲L○ │,她自稱「李嘉瑜」。97年│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甲L○ │ │ │ │港機場旁某│瑜」偽稱欲與洪│ │8月2日在高雄市小港區機場│七十一條第一項│116 │辰○○ │ │ │ │咖啡廳 │良佳一同規劃未│ │旁的咖啡館見面,自稱林巾│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來有交往之意思│ │愉的姑丈(經指認為乙乙○)│,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於97年8月2日│ │前來,與甲L○談有關投資│年陸月。 ├─────┤ │ │ │ │ │在高雄市小港機│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並說│甲L○共同犯證│計算式: │ │ │ │ │ │場附近餐廳介紹│ │巨晰公司前景看好,問我有│券交易法第一百│股票賣出價│ │ │ │ │ │自稱叔叔乙乙○│ │沒有意願投資,我當時尚未│七十一條第一項│格-股票買│ │ │ │ │ │與甲d○認識後│ │答應購買。隔天甲L○與許│第一款之詐偽罪│入月平均價│ │ │ │ │ │,共同偽稱投資│ │洺瑋在摩斯漢堡談論股票之│,處有期徒刑叁│格=34.36 │ │ │ │ │ │購買巨晰公司未│ │事,甲L○一直遊說我購買│年貳月。 │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乙乙○還說可以用投資股│辰○○無罪。 │34.36×2張│ │ │ │ │ │要上市,可獲取│ │票賺來的錢還清助學貸款,│ │×1000股=│ │ │ │ │ │高額利潤,林巾│ │並說甲L○買了很多張巨晰│ │68,720元 │ │ │ │ │ │愉亦其偽稱已購│ │公司未上市股票,我才答應│ │ │ │ │ │ │ │買巨晰公司股票│ │購買價值巨晰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致甲d○於錯│ │票2張共新臺幣102,000元。│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每張新臺幣51,000元)我│ │ │ │ │ │ │ │巨晰公司未上市│ │於97年8月4日先以ATM匯款 │ │ │ │ │ │ │ │股票2張共新臺 │ │新臺幣3萬到乙乙○指定一 │ │ │ │ │ │ │ │幣102,000元( │ │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 │ │ │ │ │ │每張新臺幣 │ │戶名:辰○○),97年8月5│ │ │ │ │ │ │ │51,000元)。一│ │日我再匯款新臺幣72,000元│ │ │ │ │ │ │ │星期後甲d○收│ │到上述辰○○帳戶內。約一│ │ │ │ │ │ │ │到巨晰公司未上│ │個星期後甲L○將2張巨晰 │ │ │ │ │ │ │ │市股票2張。 │ │公司未上市股票交給我。 │ │ │ │ │ │ │ │ │ │(E6卷第4599頁至4601、第 │ │ │ │ │ │ │ │ │ │4604頁) │ │ │ │ │ │ ├─────┼───────┼─────┼────────────┤ ├─────┤ │ │ │ │⑵97年8月 │97年8月某日洪 │甲L○ │97年8月某日甲L○又說為 │ │計算式: │ │ │ │ │份某日不詳│良佳應甲L○之│ │了我們的未來,希望我能再│ │股票賣出價│ │ │ │ │地點 │遊說再度出資購│ │買幾張股票,於是我再去貸│ │格-股票買│ │ │ │ │ │買巨晰公司股票│ │款,購買巨晰公司未上市股│ │入月平均價│ │ │ │ │ │4張共新臺幣 │ │票4張共新臺幣192,000元(│ │格=31.36 │ │ │ │ │ │192,000元(每 │ │每張新臺幣48,000元),惟│ │ │ │ │ │ │ │張新臺幣48,000│ │兩個星期後甲L○卻交付給│ │31.36×4張│ │ │ │ │ │元),二星期後│ │我4張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 │ │×1000股=│ │ │ │ │ │甲L○卻交付易│ │,我質問她為何非當初約定│ │125,440元 │ │ │ │ │ │連公司未上市股│ │的巨晰公司股票,甲L○說│ │ │ │ │ │ │ │票4張。事後林 │ │乙乙○說巨晰股東會議已經│ │ │ │ │ │ │ │巾愉推銷甲d○│ │開完了,所以才會幫我挑這│ │ │ │ │ │ │ │購買境外基金未│ │易連公司。甲L○及乙乙○│ │ │ │ │ │ │ │果,即漸漸失去│ │告知我所購買未上市股票會│ │ │ │ │ │ │ │聯絡。 │ │在98年8月會上市,且每年 │ │ │ │ │ │ │ │ │ │會有配額。而購買股票之後│ │ │ │ │ │ │ │ │ │,甲L○向我推銷境外保險│ │ │ │ │ │ │ │ │ │未果,即漸漸疏遠我,而我│ ├─────┤ │ │ │ │ │ │ │查詢該2家未上市公司發現 │ │前後二次行│ │ │ │ │ │ │ │並未如甲L○及乙乙○所述│ │為時間密接│ │ │ │ │ │ │ │前景看好。(E6卷第4601頁 │ │ │ │ │ │ │ │ │ │至4601、第4604頁) │ │ │ │ ├──┼───┼─────┼───────┼─────┼────────────┼───────┼─────┼─────┤ │120 │T○○│⑴97年8月 │交友網站上林巾│甲L○ │我於97年6月在交友網站認 │甲L○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甲L○ │ │ │ │20 日高雄 │愉化名「李佳燕│乙乙○ │識甲L○,她自稱「李佳燕│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市某簡餐店│」,佯作與吳大│ │」),見面2次後,於97年8 │七十一條第一項│13 │乙E○ │ │ │ │ │州交往,97年8 │ │月20日在高雄市某簡餐店見│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月20日在高雄市│ │面,甲L○姨丈乙乙○突然│,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起訴書原 │ │ │ │ │某簡餐店介紹姨│ │來電說要過來,乙乙○到達│年叁月。 │股票賣出價│誤載甲i○│ │ │ │ │丈乙乙○與吳大│ │後就甲L○談投資未上市股│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業經更正│ │ │ │ │州認識後,許洺│ │票相關情事,並且拿出資料│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瑋推薦投資易連│ │說某公司很有前景,值得購│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4.36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買。隔天中午與甲L○見面│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將來要上市,│ │時,她要求我投資購買,我│,處有期徒刑叁│34.36×4張│ │ │ │ │ │可獲取高額利益│ │當時拒絕,但是她表示她已│年陸月。 │×1000股=│ │ │ │ │ │,致T○○陷於│ │經跟姨丈說我答應要買,並│乙E○無罪。 │137,440元 │ │ │ │ │ │錯誤,出資購買│ │說兩人是情侶,為了將來她│ │ │ │ │ │ │ │股票易連公司未│ │姨丈才要幫我們規劃投資賺│ │ │ │ │ │ │ │上市股票4張共 │ │錢,於是我就答應購買4張 │ │ │ │ │ │ │ │新臺幣204,000 │ │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每張新│ │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臺幣51,000元共204,000元 │ │ │ │ │ │ │ │51,000元)。 │ │。乙乙○給我一個乙E○之│ │ │ │ │ │ │ │並要求T○○匯│ │帳號,要我匯款新臺幣204,│ │ │ │ │ │ │ │款至乙E○帳戶│ │000 元到該帳戶。(E2卷第 │ │ │ │ │ │ │ │ │ │907頁至909頁、第912頁) │ │ │ │ │ │ ├─────┼───────┼─────┼────────────┤ │ │ │ │ │⑵97年9月 │97年9月13日林 │甲L○ │97年9月13日甲L○又叫我 │ │計算式: │ │ │ │ │13 日在高 │巾愉再度遊說吳│ │拿出新臺幣288,000元,購 │ │股票賣出價│ │ │ │ │雄市某地 │大州購買6張易 │ │買6 張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 │格-股票買│ │ │ │ │ │連公司股票共新│ │(每張新臺幣48,000元)。│ │入月平均價│ │ │ │ │ │臺幣288,000 元│ │因為我沒有錢,甲L○就介│ │格=31.36 │ │ │ │ │ │(每張新臺 │ │紹一個專辦信用貸款的人,│ │ │ │ │ │ │ │幣48,000元)。│ │幫我辦中國信託銀行信用貸│ │31.36×6張│ │ │ │ │ │ │ │款新臺幣200,000元。林巾 │ │×1000股=│ │ │ │ │ │ │ │愉及她姨丈告訴我,購買未│ │188,160元 │ │ │ │ │ │ │ │上市股票不能讓家人及朋友│ │ │ │ │ │ │ │ │ │知道。(E2卷第908頁至909 │ │ │ │ │ │ │ │ │ │頁、第91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前後二次行│ │ │ │ │ │ │ │ │ │為時間密接│ │ ├──┼───┼─────┼───────┼─────┼────────────┼───────┼─────┼─────┤ │121 │乙K○│97年10月20│於交友網站上陳│乙寅○ │我在網路上「愛情公寓」認│乙寅○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寅○ │ │ │ │日高雄市火│紋慧化名「林嘉│乙乙○ │識自稱乙寅○,她自稱「陳│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車站 │瑜」佯作與蔡明│ │嘉瑜」,乙寅○有暗示我要│七十一條第一項│6 │ │ │ │ │ │修交往,於左揭│ │跟我交往。我與乙寅○於97│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年10月10日約在高雄火車站│,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姑丈乙乙○與蔡│ │附近用餐後,就在高雄市某│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明修認識後,共│ │飲料店等她姑丈乙乙○,陳│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同偽稱姑丈為數│ │紋慧介紹她姑丈是好幾家公│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間公司財經顧問│ │司的財經顧問,並談論投資│七十一條第一項│格=45.03 │ │ │ │ │ │,有內線消息,│ │未上市股票情事,說上市後│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獲利至少有1倍以上,介紹 │,處有期徒刑叁│45.03×3張│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完成後乙寅○便將存摺交付│年陸月。 │×1000股=│ │ │ │ │ │市,可獲取高額│ │她姑丈。後來我與乙寅○至│ │135,090 │ │ │ │ │ │利益,致乙K○│ │愛河聊天時,乙寅○一直遊│ │ │ │ │ │ │ │陷於錯誤,出資│ │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並說│ │ │ │ │ │ │ │購買易連公司未│ │要規劃未來讓生活過的更好│ │ │ │ │ │ │ │上市股票3張共 │ │等語,於是我我答應購買,│ │ │ │ │ │ │ │新臺幣185,000 │ │之後她以電話連絡其姑丈,│ ├─────┤ │ │ │ │ │元(每張約新臺│ │她姑丈並告訴我購買未上市│ │ │ │ │ │ │ │幣61,667元,元│ │股票是內線消息,要我不要│ │ │ │ │ │ │ │以下四捨五入)│ │隨便人跟別人說。97年10月│ │ │ │ │ │ │ │。 │ │17 日,乙寅○帶我至高雄 │ │ │ │ │ │ │ │ │ │市左營區陽信銀行博愛分行│ │ │ │ │ │ │ │ │ │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 │ │200,000元,並要我交付銀 │ │ │ │ │ │ │ │ │ │行存摺、提款卡、密碼、私│ │ │ │ │ │ │ │ │ │章予乙乙○。97年11月8日 │ │ │ │ │ │ │ │ │ │乙寅○在高雄交還我的銀行│ │ │ │ │ │ │ │ │ │存摺、提款卡及私章,返家│ │ │ │ │ │ │ │ │ │後我看了銀行存摺只剩新臺│ │ │ │ │ │ │ │ │ │幣500元始知道被詐騙。之 │ │ │ │ │ │ │ │ │ │後有收到不明人士寄來3張 │ │ │ │ │ │ │ │ │ │易連公司股票,我共損失新│ │ │ │ │ │ │ │ │ │臺幣185,000元。(E2卷第 │ │ │ │ │ │ │ │ │ │707 頁至708頁、第711頁、│ │ │ │ │ │ │ │ │ │B1卷第412頁) │ │ │ │ ├──┼───┼─────┼───────┼─────┼────────────┼───────┼─────┼─────┤ │122 │乙未○│⑴97年11月│交友網站上宋佩│宋佩青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甲巳○,│宋佩青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宋佩青 │ │ │ │初臺中市新│青化名「宋慧琳│乙乙○ │她自稱「宋慧琳」,見面幾│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光三越附近│」,於97年11月│ │次後,我與宋佩青於97 年│七十一條第一項│18 │辰○○ │ │ │ │簡餐店 │初在臺中市新光│ │11月初在臺中新光三越百貨│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三越附近簡餐店│ │附近簡餐店用餐時,席間宋│,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介紹自稱姑丈許│ │佩青接獲其姑丈乙乙○電話│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洺瑋認識後,共│ │,說要拿東西給她,過一會│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同偽稱姑丈為數│ │宋佩青的姑丈就抵達,其自│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家公司理財顧問│ │稱任職多家上市公司理財顧│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6.36 │ │ │ │ │ │,可購買瑞佑公│ │問,並討論未上市股票相關│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情事,說瑞佑公司未上市股│,處有期徒刑叁│36.36×2張│ │ │ │ │ │將來要上市,可│ │票,依其內線消息即將上市│年陸月。 │×1000股=│ │ │ │ │ │獲取利益等不實│ │會獲利2倍以上。乙乙○與 │辰○○無罪。 │72,720元 │ │ │ │ │ │資訊,致乙未○│ │甲巳○大力遊說我購買,宋│ │ │ │ │ │ │ │因而出資購買瑞│ │佩青又說就是其姑丈幫她規│ │ │ │ │ │ │ │佑公司未上市股│ │劃購買未上市股票而獲利買│ │ │ │ │ │ │ │票2張共新臺幣 │ │車子等語,當時我聽到利潤│ │ │ │ │ │ │ │106,000元(每 │ │那麼高,我就同意購買瑞佑│ │ │ │ │ │ │ │張新臺幣53,000│ │公司位上市股票2張共新臺 │ │ │ │ │ │ │ │元),並匯款至│ │幣106,000元(每張新臺幣 │ │ │ │ │ │ │ │辰○○帳號,事│ │53,000元),我先當場交付│ │ │ │ │ │ │ │後宋佩青卻交付│ │新臺幣16,000定金給宋佩青│ │ │ │ │ │ │ │乙未○2張易連 │ │的姑丈請其代為購買股票,│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甲巳○與乙乙○說購買股票│ │ │ │ │ │ │ │。 │ │之事要保密不可告知任何人│ │ │ │ │ │ │ │ │ │。97年11月18日宋佩青給我│ │ │ │ │ │ │ │ │ │辰○○中國信託帳戶(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 ,要我將│ │ │ │ │ │ │ │ │ │購買股票餘款新臺幣90,000│ │ │ │ │ │ │ │ │ │元匯入。97年12月初宋佩青│ │ │ │ │ │ │ │ │ │帶我到高雄縣鳳山市渣打銀│ │ │ │ │ │ │ │ │ │行鳳山分行辦理信用貸款新│ │ │ │ │ │ │ │ │ │臺幣500,000元,後其於97 │ │ │ │ │ │ │ │ │ │年12月下旬在臺中新光三越│ │ │ │ │ │ │ │ │ │百貨交付我易連公司未上市│ │ │ │ │ │ │ │ │ │股票2張。當時我質疑為何 │ │ │ │ │ │ │ │ │ │不是瑞佑公司股票,宋佩青│ │ │ │ │ │ │ │ │ │說2家公司狀況差不多。(E2│ │ │ │ │ │ │ │ │ │卷第1089頁至1091 頁、B2│ │ │ │ │ │ │ │ │ │卷第292頁至293頁) │ │ │ │ │ │ ├─────┼───────┼─────┼────────────┤ ├─────┤ │ │ │ │⑵97年12月│於97年12月下旬│宋佩青 │97年12月在臺中市新光三越│ │計算式: │ │ │ │ │下旬臺中新│在臺中市新光三│ │宋佩青以我先前所辦理之信│ │股票賣出價│ │ │ │ │光三越 │越,乙未○再度│ │用貸款既已放款,為了賺錢│ │格-股票買│ │ │ │ │ │應甲巳○遊說,│ │,為何不多買為由,再度遊│ │入月平均價│ │ │ │ │ │出資購買易連公│ │說我購買股票,我就再追加│ │格=31.36 │ │ │ │ │ │司未上市股票8 │ │購買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8 │ │ │ │ │ │ │ │張,共新臺幣 │ │張共新臺幣384,000元(每 │ │31.36×8張│ │ │ │ │ │384,000元(每 │ │張新臺幣48,000元),並把│ │×1000股=│ │ │ │ │ │張48,000元)。│ │存摺、提款卡、私章交付宋│ │250,880元 │ │ │ │ │ │98年1月9日宋佩│ │佩青。98年1月9日甲巳○於│ │ │ │ │ │ │ │青交付8張易連 │ │高雄市火車站附近簡餐店交│ │ │ │ │ │ │ │公司股票予曾茂│ │付我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8 │ │ │ │ │ │ │ │瑋。 │ │張以我的存摺、提款卡、私│ ├─────┤ │ │ │ │ │ │ │章。(E2卷第1090頁至1091 │ │前後二次行│ │ │ │ │ │ │ │頁、B2卷第292頁至293頁) │ │為時間密接│ │ ├──┼───┼─────┼───────┼─────┼────────────┼───────┼─────┼─────┤ │123 │丑○○│97年11月中│於交友網站上陳│乙乙○ │我於97年10月間在網路聊天│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旬高雄市文│沛彤化名「陳X │乙己○ │室認識乙己○,她自稱「陳│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己○ │ │ │ │化中心 │芬」,佯作欲與│ │X芬」,97年11月中旬在高 │七十一條第一項│94 │ │ │ │ │ │丑○○交往,於│ │雄市文化中心見面,乙己○│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左揭時、地介紹│ │說其有購買股票獲利不錯,│,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叔叔乙乙○認識│ │問我是否願聽其叔叔介紹,│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後,共同偽稱叔│ │兩個禮拜乙己○後約我至某│乙己○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叔為理財專員,│ │間咖啡廳,自稱乙己○叔叔│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介紹投資巨威公│ │乙乙○就在裡面,乙乙○自│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稱是理財專員,說投資巨威│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公司股票未來1至2年內就會│,處有期徒刑叁│33.36×6張│ │ │ │ │ │獲取利益,致王│ │上市,獲利將會很可觀,陳│年貳月。 │×1000股=│ │ │ │ │ │俊智陷於錯誤,│ │沛彤就遊說我購買,又說要│ │200,160元 │ │ │ │ │ │而出資購買巨威│ │我好好規劃我們的未來,一│ │ │ │ │ │ │ │公司股票6張共 │ │起投資賺錢,讓我感覺陳沛│ │ │ │ │ │ │ │新臺幣300,000 │ │彤有意要與我交往,我便答│ │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應購買巨威公司股票。97年│ │ │ │ │ │ │ │50,000元),陳│ │11月底乙己○帶我到高雄市│ ├─────┤ │ │ │ │ │沛彤交付巨威公│ │同盟路復華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 │司股票6張予王 │ │款新臺幣300,000元,銀行 │ │ │ │ │ │ │ │俊智後,便逐漸│ │核貸後我就提領現金交付給│ │ │ │ │ │ │ │疏遠。 │ │乙己○,乙己○在97年12月│ │ │ │ │ │ │ │ │ │12 日交付我巨威公司未上 │ │ │ │ │ │ │ │ │ │市股票6張共新臺幣300,000│ │ │ │ │ │ │ │ │ │元,而購買股票後我感到陳│ │ │ │ │ │ │ │ │ │沛彤很明顯疏離我。(E5卷 │ │ │ │ │ │ │ │ │ │第4063頁至4065頁、第4068│ │ │ │ │ │ │ │ │ │頁、D3卷第341頁反面至347│ │ │ │ │ │ │ │ │ │頁) │ │ │ │ ├──┼───┼─────┼───────┼─────┼────────────┼───────┼─────┼─────┤ │124 │乙辰○│⑴97年12月│於交友網站上陳│乙乙○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乙寅○│乙乙○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上旬臺南市│紋慧化名「陳宇│乙寅○ │稱,她自稱「陳宇慧」。97│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寅○ │ │ │ │成功路上摩│慧」,於97年12│ │年12月上旬在臺南市成功路│七十一條第一項│91 │ │ │ │ │斯漢堡 │月在臺南市介紹│ │的一間摩斯漢堡店與乙寅○│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自稱姑丈乙乙○│ │見面,乙寅○接獲其姑丈來│,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電說要拿東西給乙寅○,不│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稱姑丈任職財經│ │久乙寅○姑丈乙乙○抵達,│乙寅○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公司理財顧問,│ │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顧│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介紹投資瑞佑公│ │問,並說瑞佑公司股票依其│七十一條第一項│格=41.36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內線消息將於98年7月份上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市,獲利立即有1倍以上, │,處有期徒刑叁│41.36×4張│ │ │ │ │ │獲取利益等不實│ │乙寅○遊說我購買,於是我│年貳月。 │×1000股=│ │ │ │ │ │資訊,致乙辰○│ │答應購買瑞佑公司未上市股│ │165,440元 │ │ │ │ │ │因而出資購買瑞│ │票4張共新臺幣230,000元,│ │ │ │ │ │ │ │佑公司未上市股│ │並交付新臺幣32,000元給許│ │ │ │ │ │ │ │票4張,共新臺 │ │洺瑋當訂金,乙寅○及許洺│ │ │ │ │ │ │ │幣232,000元( │ │瑋向我說這是內線消息不可│ │ │ │ │ │ │ │每張新臺幣58, │ │以告知任何人。我於97年12│ │ │ │ │ │ │ │000 元),惟嗣│ │月18日匯款新臺幣70,000元│ │ │ │ │ │ │ │後乙寅○卻交付│ │、19日匯款新臺幣130,000 │ │ │ │ │ │ │ │乙辰○彩輝公司│ │元到乙E○中國信託銀行帳│ │ │ │ │ │ │ │未上市股票4張 │ │戶(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乙寅○於98年1月中旬在臺 │ │ │ │ │ │ │ │ │ │中市健康路附近家餐飲店就│ │ │ │ │ │ │ │ │ │交付我彩輝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4張,我質疑何非當時約定 │ │ │ │ │ │ │ │ │ │購買之股票,乙寅○說許洺│ │ │ │ │ │ │ │ │ │瑋規劃此股票比瑞佑公司股│ │ │ │ │ │ │ │ │ │票更好。(E5卷第4002頁至 │ │ │ │ │ │ │ │ │ │4005頁、第4007 頁) │ │ │ │ │ │ ├─────┼───────┼─────┼────────────┤ ├─────┤ │ │ │ │⑵98年1月 │98 年1月中旬陳│乙寅○ │乙寅○於98年1月中旬於臺 │ │計算式: │ │ │ │ │中旬臺中市│博堯再度出資向│ │中市健康路附近某間餐飲電│ │股票賣出價│ │ │ │ │健康路附近│乙寅○購買彩輝│ │交付我97年12月所購買之未│ │格-股票買│ │ │ │ │某間餐飲店│公司股票4張共 │ │上市股票時,再度鼓吹我購│ │入月平均價│ │ │ │ │ │新臺幣232,000 │ │買彩輝公司股票,於是我答│ │格=41.36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應再貸款購買4張彩輝公司 │ │ │ │ │ │ │ │58,000元),事│ │股票共新臺幣232,000元( │ │41.36×4張│ │ │ │ │ │後乙寅○交付陳│ │每張新臺幣58,000元)。3 │ │×1000股=│ │ │ │ │ │博堯5張彩輝公 │ │天後我與乙寅○於臺南市中│ │165,440元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華東路中國信託銀行辦理信│ │ │ │ │ │ │ │ │ │用貸款新臺幣300,000元, │ │ │ │ │ │ │ │ │ │我再匯新臺幣232,000元入 │ │ │ │ │ │ │ │ │ │前述乙E○帳戶。98年2月 │ │ │ │ │ │ │ │ │ │中旬乙寅○在臺南市新光三│ │ │ │ │ │ │ │ │ │越附近餐飲店交付我5張彩 │ ├─────┤ │ │ │ │ │ │ │輝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多 │ │前後二次行│ │ │ │ │ │ │ │出1 張是乙乙○多給的。 │ │為時間密接│ │ │ │ │ │ │ │(E5卷第4005頁、第4007頁)│ │ │ │ ├──┼───┼─────┼───────┼─────┼────────────┼───────┼─────┼─────┤ │125 │乙巳○│⑴97年12月│於交友網站上陳│乙癸○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乙癸○,│乙癸○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癸○ │ │ │ │底臺中市新│昕婕化名「陳佩│乙乙○ │她自稱「陳佩珍」,聊天幾│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光三越後面│珍」,佯作欲與│ │次後便約出來見面,97年12│七十一條第一項│12 │辰○○ │ │ │ │餐廳 │乙巳○交往,於│ │月底在臺中市新光三越百貨│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97年12月底在臺│ │後面餐廳用餐,乙癸○說等│,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中市新光三越後│ │一下她的姑丈乙乙○會過來│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方餐廳介紹自稱│ │跟她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姑丈乙乙○與陳│ │關事情,不久乙乙○抵達餐│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煌祺認識後,共│ │廳後,其自稱理財顧問並拿│七十一條第一項│格=41.36 │ │ │ │ │ │同偽稱姑丈為財│ │出上網列印的資料,說瑞佑│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務顧問,可購買│ │公司很有前景,於98年底會│,處有期徒刑叁│41.36×6張│ │ │ │ │ │瑞佑公司未上市│ │上市上櫃且會大漲,很值得│年陸月。 │×1000股=│ │ │ │ │ │股票,將來要上│ │投資,並問我有沒有意願,│辰○○無罪。 │248,160元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我聽了他的分析,加上許洺│ │ │ │ │ │ │ │利益,致乙巳○│ │瑋認為我是乙癸○男友,要│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規劃未來讓乙癸○更有保障│ │ │ │ │ │ │ │資向購買瑞佑公│ │,讓我決定購買該公司6張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 │ │股票,共新臺幣348,000元 │ │ │ │ │ │ │ │張共新臺幣348,│ │,我先交付現金新臺幣 │ │ │ │ │ │ │ │000元(每張58,│ │100,000元,其餘金額於97 │ │ │ │ │ │ │ │000元)。 │ │年12月31日匯款至該乙乙○│ │ │ │ │ │ │ │ │ │所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戶│ │ │ │ │ │ │ │ │ │名:辰○○,帳號:0000000│ │ │ │ │ │ │ │ │ │26704)。乙癸○還跟我說 │ │ │ │ │ │ │ │ │ │投資購買未上市是為了規劃│ │ │ │ │ │ │ │ │ │我們兩人的未來。(E2卷第 │ │ │ │ │ │ │ │ │ │857頁至860頁、第862頁、 │ │ │ │ │ │ │ │ │ │B2卷第289頁至231頁) │ │ │ │ │ │ ├─────┼───────┼─────┼────────────┤ ├─────┤ │ │ │ │⑵98年1月 │98 年1月在高雄│乙乙○ │98年1月我與乙癸○在高雄 │ │計算式: │ │ │ │ │高雄市新崛│市新崛江附近春│ │市新堀江附近春水堂見面時│ │股票賣出價│ │ │ │ │江附近春水│水堂,乙巳○應│ │,乙乙○又到現場並表明有│ │格-股票買│ │ │ │ │堂 │乙乙○遊說,又│ │多出10張瑞佑公司之股票,│ │入月平均價│ │ │ │ │ │同意出資購買瑞│ │問我要不要購買,我又同意│ │格=41.36 │ │ │ │ │ │佑公司未上股票│ │以新臺幣580,000元購買該 │ │ │ │ │ │ │ │10 張共新臺幣│ │公司10張股票,並於98年1 │ │41.36×10 │ │ │ │ │ │580,000(每張 │ │月17、98年1月21日匯款至 │ │張×1000股│ │ │ │ │ │58,000元)元。│ │辰○○帳內。之後乙癸○交│ │=413,600 │ │ │ │ │ │惟事後乙癸○卻│ │付給我的卻是彩輝公司股票│ │元 │ │ │ │ │ │總共交付彩輝公│ │共19張(包含我於97年12月│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共│ │底所購買之股票),我當時│ │ │ │ │ │ │ │19張予乙巳○。│ │有提出質疑,她跟我說風險│ │ │ │ │ │ │ │自乙巳○購買股│ │可以分擔掉,並說我買的這│ │ │ │ │ │ │ │票後,就找不到│ │家更好。乙癸○和她姑丈有│ │ │ │ │ │ │ │乙癸○。 │ │告訴我購買股票之事不能告│ │ │ │ │ │ │ │ │ │訴任何人。購買股票後我要│ ├─────┤ │ │ │ │ │ │ │約乙癸○出來,她就以各種│ │前後二次行│ │ │ │ │ │ │ │理由推託。(E2卷第859頁至│ │為時間密接│ │ │ │ │ │ │ │860頁、第862頁、B2卷第 │ │ │ │ │ │ │ │ │ │289頁至231頁) │ │ │ │ ├──┼───┼─────┼───────┼─────┼────────────┼───────┼─────┼─────┤ │126 │甲戊○│97年12月間│於交友網站上宋│宋佩青 │我於奇摩交友網站認識宋佩│宋佩青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宋佩青 │ │ │ │高雄市某簡│佩青化名「美雯│乙乙○ │青,她自稱「美雯」,我們│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餐店 │」,於左揭時、│ │經常以電話聯絡。97年12月│七十一條第一項│45 │ │ │ │ │ │地介紹自稱姑丈│ │間在高雄市某一家簡餐店見│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乙乙○與甲戊○│ │面,席間自稱她姑丈的男子│,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乙乙○前來與甲巳○談論投│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介紹購買未上市│ │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宋│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股票,將來要上│ │珮青說其投資購買未上市股│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市,可獲取高額│ │票,半年內會上市,可以賺│七十一條第一項│格=41.86 │ │ │ │ │ │利潤等不實資訊│ │很多錢,並一直極力遊說我│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甲戊○即出資│ │購買,我同意購買後,先繳│,處有期徒刑叁│41.86×4張│ │ │ │ │ │購買彩輝公司股│ │付保證金新臺幣38,000元予│年陸月。 │×1000股=│ │ │ │ │ │票4張共新臺幣 │ │宋佩青,因為我沒有錢,宋│ │467,440元 │ │ │ │ │ │234,00 0元(每│ │珮青就說要幫我辦貸款,於│ │ │ │ │ │ │ │張新臺幣58,500│ │是我向臺新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 │元),惟自購買│ │款新臺幣200,000元,銀行 │ │ │ │ │ │ │ │股票後,宋佩青│ │核貸後甲巳○將提領新臺幣│ ├─────┤ │ │ │ │ │就慢慢疏遠吳嘉│ │196,000元以購買股票,98 │ │ │ │ │ │ │ │華,於交付彩輝│ │年1 月旬時甲巳○交給我彩│ │ │ │ │ │ │ │公司股票後,即│ │輝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我 │ │ │ │ │ │ │ │斷絕聯絡。 │ │共損失新臺幣234,000元。 │ │ │ │ │ │ │ │ │ │甲巳○在我購買後即漸漸疏│ │ │ │ │ │ │ │ │ │遠我,無法再與其聯絡。 │ │ │ │ │ │ │ │ │ │(E3卷第1990頁至1991頁、 │ │ │ │ │ │ │ │ │ │第1994頁) │ │ │ │ ├──┼───┼─────┼───────┼─────┼────────────┼───────┼─────┼─────┤ │127 │甲h○│97年12月間│於交友網站上陳│乙癸○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乙癸○,│乙癸○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乙癸○ │ │ │ │間臺中市 │昕婕化名「陳佩│乙乙○ │她自稱「陳佩珍」認識,97│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乙乙○ │ │ │ │(起訴書記 │珍」,偽稱欲與│ │年12月間我與乙癸○臺中市│七十一條第一項│43 │ │ │ │ │載高雄市) │甲h○交往,於│ │用餐,乙癸○說要拿東西給│第一款之詐偽罪├─────┤(起訴書原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她姑丈,我陪她一同前往餐│,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誤載乙癸○│ │ │ │ │自稱姑丈乙乙○│ │廳與姑丈乙乙○見面,陳昕│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為宋佩青,│ │ │ │ │認識後,介紹投│ │婕即與其姑丈談論有關投資│乙乙○共同犯證│格-股票買│業經更正。│ │ │ │ │資瑞佑公司未上│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我聽│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市股票,將來上│ │到其對話投資瑞佑公司未上│七十一條第一項│格=43.36 │ │ │ │ │ │市可獲取高額利│ │市股票獲利很可觀,而且每│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潤,致甲h○陷│ │股配股利,乙癸○與其姑丈│,處有期徒刑叁│43.36×4張│ │ │ │ │ │於錯誤,而出資│ │就在旁一直大力遊說要我購│年陸月。 │×1000股=│ │ │ │ │ │購買瑞佑公司未│ │買瑞佑公司未上市股票,陳│ │173,440元 │ │ │ │ │ │上市股票4張共 │ │昕婕說她希望她的另一半要│ │ │ │ │ │ │ │新臺幣240,000 │ │要懂得投資理財,要我把握│ │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這機會跟她一起投資規劃未│ │ │ │ │ │ │ │60,000 元),│ │來,於是我就答應購買4 張│ ├─────┤ │ │ │ │ │惟甲h○事後未│ │瑞佑公司未上市股票共新臺│ │ │ │ │ │ │ │收到任何股票及│ │幣240,000元,先付定金新 │ │ │ │ │ │ │ │憑證,亦聯絡不│ │臺幣8,000元,乙癸○要求 │ │ │ │ │ │ │ │到乙癸○與許洺│ │我對購買未上市股票保密。│ │ │ │ │ │ │ │瑋。 │ │98年1月16日上與乙癸○至 │ │ │ │ │ │ │ │ │ │高雄市九如一路渣打銀行辦│ │ │ │ │ │ │ │ │ │理對保,隔日銀行放款新臺│ │ │ │ │ │ │ │ │ │幣260,000元後我就我將存 │ │ │ │ │ │ │ │ │ │摺、密碼交給乙癸○以便做│ │ │ │ │ │ │ │ │ │為購買股票之用。之後經我│ │ │ │ │ │ │ │ │ │多次催促乙癸○及其姑丈均│ │ │ │ │ │ │ │ │ │沒有任何回應,沒有拿到任│ │ │ │ │ │ │ │ │ │何股票與憑證。我於警詢時│ │ │ │ │ │ │ │ │ │憑照片指認宋佩青即為化名│ │ │ │ │ │ │ │ │ │「陳珮珍」之女子,但於 │ │ │ │ │ │ │ │ │ │100年8月31日審判程序現場│ │ │ │ │ │ │ │ │ │看見本人確定警詢指認為誤│ │ │ │ │ │ │ │ │ │認,乙癸○才是自稱「陳珮│ │ │ │ │ │ │ │ │ │珍」之女子」(E3卷第1920 │ │ │ │ │ │ │ │ │ │頁至1922頁、第1926頁、D2│ │ │ │ │ │ │ │ │ │卷第371頁至374頁) │ │ │ │ └──┴───┴─────┴───────┴─────┴────────────┴───────┴─────┴─────┘ 附表二(月營運收支表均價計算式) ┌────┬───────┬───────┐ │月份 │賣出價格(單位│買進價格(單位│ │ │元) │元) │ ├────┼───────┼───────┤ │12、1 月│ 52.75 │ 16.39 │ ├────┼───────┼───────┤ │11月 │ 52.75 │ 15.29 │ ├────┼───────┼───────┤ │10月 │ 54.5 │ 17.8 │ ├────┼───────┼───────┤ │9月 │ 52.33 │ 16.6 │ ├────┼───────┼───────┤ │8月 │ 52.33 │ 16.6 │ ├────┼───────┼───────┤ │7月 │ 52.33 │ 18.9 │ ├────┼───────┼───────┤ │6月 │ 52.33 │ 14.92 │ ├────┼───────┼───────┤ │5月 │ 52.33 │ 15.25 │ ├────┼───────┼───────┤ │4月 │ 52.67 │ 18 │ ├────┼───────┼───────┤ │平均 │ 52.70 │ 16.64 │ └────┴───────┴───────┘ 附表三(買進賣出股票價格及犯罪所得一覽表) ┌──┬────┬────┬─────┬─────────┐ │編號│賣出價格│ │ │ │ │ │減買進價│ 張數 │ 股數 │ 小計(單位元) │ │ │格之利潤│ (B) │ (C) │ (A×B×C) │ │ │ (A) │ │ │ │ ├──┼────┼────┼─────┼─────────┤ │ 1 │53.36 │ 10 │ 1,000 │ 360,600 │ ├──┼────┼────┼─────┼─────────┤ │ 2 │83.36 │ 7 │ 1,000 │ 583,520 │ ├──┼────┼────┼─────┼─────────┤ │ 3 │83.16 │ 7 │ 1,000 │ 582,120 │ ├──┼────┼────┼─────┼─────────┤ │ 4 │51.36 │ 8 │ 1,000 │ 483,606 │ ├──┼────┼────┼─────┼─────────┤ │ 5 │51.36 │ 5 │ 1,000 │ 256,800 │ ├──┼────┼────┼─────┼─────────┤ │ 6 │32.22 │ 14 │ 1,000 │ 451,080 │ ├──┼────┼────┼─────┼─────────┤ │ 7 │54.79 │ 14 │ 1,000 │ 767,060 │ ├──┼────┼────┼─────┼─────────┤ │ 8 │52.56 │ 7 │ 1,000 │ 386,550 │ ├──┼────┼────┼─────┼─────────┤ │ 9 │32.07 │ 17 │ 1,000 │ 545,190 │ ├──┼────┼────┼─────┼─────────┤ │10 │34.36 │ 5 │ 1,000 │ 171,800 │ ├──┼────┼────┼─────┼─────────┤ │11 │33.36 │ 15 │ 1,000 │ 500,400 │ ├──┼────┼────┼─────┼─────────┤ │12 │32.36 │ 10 │ 1,000 │ 323,600 │ ├──┼────┼────┼─────┼─────────┤ │13 │34.36 │ 15 │ 1,000 │ 515,400 │ ├──┼────┼────┼─────┼─────────┤ │14 │34.46 │ 10 │ 1,000 │ 344,600 │ ├──┼────┼────┼─────┼─────────┤ │15 │33.36 │ 12 │ 1,000 │ 400,320 │ ├──┼────┼────┼─────┼─────────┤ │16 │34.36 │ 5 │ 1,000 │ 171,800 │ │ ├────┼────┼─────┼─────────┤ │ │31.36 │ 10 │ 1,000 │ 313,600 │ │ ├────┼────┼─────┼─────────┤ │ │41.36 │ 5 │ 1,000 │ 206,800 │ ├──┼────┼────┼─────┼─────────┤ │17 │41.36 │ 8 │ 1,000 │ 330,880 │ │ ├────┼────┼─────┼─────────┤ │ │34.36 │ 7 │ 1,000 │ 240,520 │ ├──┼────┼────┼─────┼─────────┤ │18 │27.43 │ 14 │ 1,000 │ 384,020 │ ├──┼────┼────┼─────┼─────────┤ │19 │31.36 │ 6 │ 1,000 │ 188,160 │ ├──┼────┼────┼─────┼─────────┤ │20 │34.36 │ 8 │ 1,000 │ 274,880 │ ├──┼────┼────┼─────┼─────────┤ │21 │39.36 │ 6 │ 1,000 │ 236,160 │ │ ├────┼────┼─────┼─────────┤ │ │34.36 │ 12 │ 1,000 │ 412,320 │ ├──┼────┼────┼─────┼─────────┤ │22 │34.36 │ 10 │ 1,000 │ 343,600 │ ├──┼────┼────┼─────┼─────────┤ │23 │34.36 │ 1 │ 1,000 │ 34,360 │ ├──┼────┼────┼─────┼─────────┤ │24 │37.53 │ 12 │ 1,000 │ 450,360 │ ├──┼────┼────┼─────┼─────────┤ │25 │31.36 │ 14 │ 1,000 │ 439,040 │ │ ├────┼────┼─────┼─────────┤ │ │41.36 │ 6 │ 1,000 │ 248,160 │ ├──┼────┼────┼─────┼─────────┤ │26 │34.36 │ 16 │ 1,000 │ 549,760 │ │ ├────┼────┼─────┼─────────┤ │ │31.36 │ 2 │ 1,000 │ 62,720 │ ├──┼────┼────┼─────┼─────────┤ │27 │34.36 │ 12 │ 1,000 │ 412,320 │ │ ├────┼────┼─────┼─────────┤ │ │41.36 │ 6 │ 1,000 │ 248,160 │ ├──┼────┼────┼─────┼─────────┤ │28 │34.36 │ 4 │ 1,000 │ 137,440 │ │ ├────┼────┼─────┼─────────┤ │ │41.36 │ 4 │ 1,000 │ 165,440 │ ├──┼────┼────┼─────┼─────────┤ │29 │48.36 │ 3 │ 1,000 │ 145,080 │ ├──┼────┼────┼─────┼─────────┤ │30 │34.36 │ 12 │ 1,000 │ 412,320 │ ├──┼────┼────┼─────┼─────────┤ │31 │37.36 │ 8 │ 1,000 │ 298,880 │ ├──┼────┼────┼─────┼─────────┤ │32 │32.03 │ 15 │ 1,000 │ 480,450 │ ├──┼────┼────┼─────┼─────────┤ │33 │34.36 │ 13 │ 1,000 │ 446,680 │ ├──┼────┼────┼─────┼─────────┤ │34 │34.36 │ 5 │ 1,000 │ 171,800 │ ├──┼────┼────┼─────┼─────────┤ │35 │64.96 │ 5 │ 1,000 │ 324,800 │ ├──┼────┼────┼─────┼─────────┤ │36 │37.36 │ 8 │ 1,000 │ 298,880 │ ├──┼────┼────┼─────┼─────────┤ │37 │34.36 │ 6 │ 1,000 │ 206,160 │ │ ├────┼────┼─────┼─────────┤ │ │41.36 │ 1 │ 1,000 │ 41,360 │ ├──┼────┼────┼─────┼─────────┤ │38 │42.86 │ 12 │ 1,000 │ 514,320 │ ├──┼────┼────┼─────┼─────────┤ │39 │31.36 │ 6 │ 1,000 │ 188,160 │ ├──┼────┼────┼─────┼─────────┤ │40 │38.56 │ 10 │ 1,000 │ 385,600 │ ├──┼────┼────┼─────┼─────────┤ │41 │31.36 │ 3 │ 1,000 │ 94,080 │ │ ├────┼────┼─────┼─────────┤ │ │31.36 │ 10 │ 1,000 │ 313,600 │ ├──┼────┼────┼─────┼─────────┤ │42 │37.36 │ 4 │ 1,000 │ 149,440 │ │ ├────┼────┼─────┼─────────┤ │ │31.36 │ 8 │ 1,000 │ 250,880 │ ├──┼────┼────┼─────┼─────────┤ │43 │39.26 │ 10 │ 1,000 │ 392,600 │ │ ├────┼────┼─────┼─────────┤ │ │39.26 │ 10 │ 1,000 │ 392,600 │ ├──┼────┼────┼─────┼─────────┤ │44 │34.36 │ 10 │ 1,000 │ 343,600 │ ├──┼────┼────┼─────┼─────────┤ │45 │34.36 │ 8 │ 1,000 │ 274,880 │ ├──┼────┼────┼─────┼─────────┤ │46 │32.86 │ 8 │ 1,000 │ 262,880 │ ├──┼────┼────┼─────┼─────────┤ │47 │37.36 │ 6 │ 1,000 │ 224,160 │ ├──┼────┼────┼─────┼─────────┤ │48 │37.36 │ 2 │ 1,000 │ 74,720 │ │ ├────┼────┼─────┼─────────┤ │ │31.36 │ 4 │ 1,000 │ 125,440 │ ├──┼────┼────┼─────┼─────────┤ │49 │31.36 │ 5 │ 1,000 │ 156,800 │ │ ├────┼────┼─────┼─────────┤ │ │37.36 │ 4 │ 1,000 │ 149,440 │ ├──┼────┼────┼─────┼─────────┤ │50 │34.36 │ 6 │ 1,000 │ 206,160 │ ├──┼────┼────┼─────┼─────────┤ │51 │33.36 │ 10 │ 1,000 │ 333,600 │ ├──┼────┼────┼─────┼─────────┤ │52 │37.71 │ 10 │ 1,000 │ 377,100 │ ├──┼────┼────┼─────┼─────────┤ │53 │31.36 │ 5 │ 1,000 │ 156,800 │ ├──┼────┼────┼─────┼─────────┤ │54 │38.92 │ 18 │ 1,000 │ 700,560 │ ├──┼────┼────┼─────┼─────────┤ │55 │34.86 │ 8 │ 1,000 │ 278,880 │ ├──┼────┼────┼─────┼─────────┤ │56 │34.36 │ 3 │ 1,000 │ 103,080 │ ├──┼────┼────┼─────┼─────────┤ │57 │33.36 │ 10 │ 1,000 │ 333,600 │ ├──┼────┼────┼─────┼─────────┤ │58 │33.36 │ 8 │ 1,000 │ 266,880 │ ├──┼────┼────┼─────┼─────────┤ │59 │37.77 │ 9 │ 1,000 │ 339,930 │ ├──┼────┼────┼─────┼─────────┤ │60 │34.36 │ 6 │ 1,000 │ 206,160 │ ├──┼────┼────┼─────┼─────────┤ │61 │34.36 │ 6 │ 1,000 │ 206,160 │ ├──┼────┼────┼─────┼─────────┤ │62 │33.36 │ 3 │ 1,000 │ 100,080 │ ├──┼────┼────┼─────┼─────────┤ │63 │34.37 │ 12 │ 1,000 │ 412,440 │ ├──┼────┼────┼─────┼─────────┤ │64 │34.36 │ 4 │ 1,000 │ 137,440 │ │ ├────┼────┼─────┼─────────┤ │ │31.36 │ 4 │ 1,000 │ 125,440 │ ├──┼────┼────┼─────┼─────────┤ │65 │32.36 │ 8 │ 1,000 │ 258,880 │ ├──┼────┼────┼─────┼─────────┤ │66 │34.36 │ 2 │ 1,000 │ 68,720 │ │ ├────┼────┼─────┼─────────┤ │ │31.36 │ 8 │ 1,000 │ 250,880 │ ├──┼────┼────┼─────┼─────────┤ │67 │35.97 │ 14 │ 1,000 │ 503,580 │ ├──┼────┼────┼─────┼─────────┤ │68 │35.36 │ 2 │ 1,000 │ 70,720 │ │ ├────┼────┼─────┼─────────┤ │ │35.36 │ 1 │ 1,000 │ 35,360 │ ├──┼────┼────┼─────┼─────────┤ │69 │33.36 │ 6 │ 1,000 │ 200,160 │ ├──┼────┼────┼─────┼─────────┤ │70 │33.36 │ 4 │ 1,000 │ 133,440 │ ├──┼────┼────┼─────┼─────────┤ │71 │31.36 │ 9 │ 1,000 │ 282,240 │ ├──┼────┼────┼─────┼─────────┤ │72 │33.36 │ 6 │ 1,000 │ 200,160 │ ├──┼────┼────┼─────┼─────────┤ │73 │33.36 │ 1 │ 1,000 │ 33,360 │ ├──┼────┼────┼─────┼─────────┤ │74 │30.06 │ 5 │ 1,000 │ 150,300 │ ├──┼────┼────┼─────┼─────────┤ │75 │33.28 │ 6 │ 1,000 │ 199,680 │ ├──┼────┼────┼─────┼─────────┤ │76 │35.36 │ 1 │ 1,000 │ 35,360 │ │ ├────┼────┼─────┼─────────┤ │ │35.36 │ 5 │ 1,000 │ 176,800 │ ├──┼────┼────┼─────┼─────────┤ │77 │31.36 │ 8 │ 1,000 │ 250,800 │ ├──┼────┼────┼─────┼─────────┤ │78 │34.16 │ 5 │ 1,000 │ 170,880 │ ├──┼────┼────┼─────┼─────────┤ │79 │33.61 │ 12 │ 1,000 │ 403,320 │ ├──┼────┼────┼─────┼─────────┤ │80 │32.81 │ 11 │ 1,000 │ 360,910 │ ├──┼────┼────┼─────┼─────────┤ │81 │22.36 │ 5 │ 1,000 │ 111,800 │ ├──┼────┼────┼─────┼─────────┤ │82 │31.36 │ 6 │ 1,000 │ 188,160 │ ├──┼────┼────┼─────┼─────────┤ │83 │35.36 │ 8 │ 1,000 │ 282,880 │ ├──┼────┼────┼─────┼─────────┤ │84 │35.36 │ 2 │ 1,000 │ 70,720 │ ├──┼────┼────┼─────┼─────────┤ │85 │40.86 │ 4 │ 1,000 │ 163,440 │ ├──┼────┼────┼─────┼─────────┤ │86 │33.36 │ 4 │ 1,000 │ 133,440 │ ├──┼────┼────┼─────┼─────────┤ │87 │33.36 │ 2 │ 1,000 │ 66,720 │ ├──┼────┼────┼─────┼─────────┤ │88 │35.36 │ 2 │ 1,000 │ 70,720 │ ├──┼────┼────┼─────┼─────────┤ │89 │31.36 │ 5 │ 1,000 │ 156,800 │ ├──┼────┼────┼─────┼─────────┤ │90 │35.36 │ 2 │ 1,000 │ 70,720 │ ├──┼────┼────┼─────┼─────────┤ │91 │35.36 │ 1 │ 1,000 │ 35,360 │ │ ├────┼────┼─────┼─────────┤ │ │30.86 │ 5 │ 1,000 │ 154,300 │ ├──┼────┼────┼─────┼─────────┤ │92 │33.36 │ 4 │ 1,000 │ 133,440 │ │ ├────┼────┼─────┼─────────┤ │ │35.03 │ 3 │ 1,000 │ 105,090 │ ├──┼────┼────┼─────┼─────────┤ │93 │34.36 │ 4 │ 1,000 │ 137,440 │ │ ├────┼────┼─────┼─────────┤ │ │34.36 │ 4 │ 1,000 │ 137,440 │ ├──┼────┼────┼─────┼─────────┤ │94 │31.36 │ 4 │ 1,000 │ 125,440 │ ├──┼────┼────┼─────┼─────────┤ │95 │33.36 │ 7 │ 1,000 │ 233,520 │ │ ├────┼────┼─────┼─────────┤ │ │33.36 │ 1 │ 1,000 │ 33,360 │ ├──┼────┴────┴─────┴─────────┤ │96 │ 7,000 │ ├──┼────┬────┬─────┬─────────┤ │97 │30.03 │ 3 │ 1,000 │ 90,090 │ ├──┼────┼────┼─────┼─────────┤ │98 │34.36 │ 7 │ 1,000 │ 240,520 │ ├──┼────┼────┼─────┼─────────┤ │99 │25.58 │ 9 │ 1,000 │ 230,220 │ │ ├────┼────┼─────┼─────────┤ │ │30.86 │ 8 │ 1,000 │ 246,880 │ ├──┼────┼────┼─────┼─────────┤ │100 │33.36 │ 2 │ 1,000 │ 66,720 │ │ ├────┼────┼─────┼─────────┤ │ │39.51 │ 5 │ 1,000 │ 197,550 │ ├──┼────┼────┼─────┼─────────┤ │101 │33.36 │ 8 │ 1,000 │ 266,880 │ │ ├────┼────┼─────┼─────────┤ │ │33.36 │ 12 │ 1,000 │ 400,320 │ ├──┼────┼────┼─────┼─────────┤ │102 │35.36 │ 6 │ 1,000 │ 212,160 │ │ ├────┼────┼─────┼─────────┤ │ │34.36 │ 1 │ 1,000 │ 34,360 │ ├──┼────┼────┼─────┼─────────┤ │103 │33.36 │ 8 │ 1,000 │ 266,880 │ ├──┼────┼────┼─────┼─────────┤ │104 │43.36 │ 5 │ 1,000 │ 216,800 │ ├──┼────┼────┼─────┼─────────┤ │105 │33.36 │ 2 │ 1,000 │ 66,720 │ ├──┼────┼────┼─────┼─────────┤ │106 │33.36 │ 6 │ 1,000 │ 200,160 │ │ ├────┼────┼─────┼─────────┤ │ │33.36 │ 12 │ 1,000 │ 400,320 │ ├──┼────┼────┼─────┼─────────┤ │107 │34.36 │ 1 │ 1,000 │ 34,360 │ │ ├────┼────┼─────┼─────────┤ │ │34.36 │ 5 │ 1,000 │ 171,800 │ ├──┼────┼────┼─────┼─────────┤ │108 │35.36 │ 5 │ 1,000 │ 176,800 │ ├──┼────┼────┼─────┼─────────┤ │109 │34.36 │ 3 │ 1,000 │ 103,080 │ ├──┼────┴────┴─────┴─────────┤ │110 │ 10,000 │ ├──┼────┬────┬─────┬─────────┤ │111 │32.03 │ 12 │ 1,000 │ 384,360 │ ├──┼────┼────┼─────┼─────────┤ │112 │35.36 │ 2 │ 1,000 │ 70,720 │ ├──┼────┼────┼─────┼─────────┤ │113 │46.11 │ 4 │ 1,000 │ 184,440 │ ├──┼────┼────┼─────┼─────────┤ │114 │33.36 │ 6 │ 1,000 │ 200,160 │ ├──┼────┼────┼─────┼─────────┤ │115 │34.36 │ 2 │ 1,000 │ 68,720 │ ├──┼────┼────┼─────┼─────────┤ │116 │31.36 │ 2 │ 1,000 │ 62,720 │ ├──┼────┼────┼─────┼─────────┤ │117 │33.36 │ 2 │ 1,000 │ 66,720 │ │ ├────┼────┼─────┼─────────┤ │ │26.16 │ 10 │ 1,000 │ 261,600 │ ├──┼────┼────┼─────┼─────────┤ │118 │40.44 │ 13 │ 1,000 │ 525,720 │ ├──┼────┼────┼─────┼─────────┤ │119 │34.36 │ 2 │ 1,000 │ 68,720 │ │ ├────┼────┼─────┼─────────┤ │ │31.36 │ 4 │ 1,000 │ 125,440 │ ├──┼────┼────┼─────┼─────────┤ │120 │34.36 │ 4 │ 1,000 │ 137,440 │ │ ├────┼────┼─────┼─────────┤ │ │31.36 │ 6 │ 1,000 │ 188,160 │ ├──┼────┼────┼─────┼─────────┤ │121 │45.03 │ 3 │ 1,000 │ 135,090 │ ├──┼────┼────┼─────┼─────────┤ │122 │36.36 │ 2 │ 1,000 │ 72,720 │ │ ├────┼────┼─────┼─────────┤ │ │31.36 │ 8 │ 1,000 │ 250,880 │ ├──┼────┼────┼─────┼─────────┤ │123 │33.36 │ 6 │ 1,000 │ 200,160 │ ├──┼────┼────┼─────┼─────────┤ │124 │41.36 │ 4 │ 1,000 │ 165,440 │ │ ├────┼────┼─────┼─────────┤ │ │41.36 │ 4 │ 1,000 │ 165,440 │ ├──┼────┼────┼─────┼─────────┤ │125 │41.36 │ 6 │ 1,000 │ 248,160 │ │ ├────┼────┼─────┼─────────┤ │ │41.36 │ 10 │ 1,000 │ 413,600 │ ├──┼────┼────┼─────┼─────────┤ │126 │41.86 │ 4 │ 1,000 │ 167,440 │ ├──┼────┼────┼─────┼─────────┤ │127 │43.36 │ 4 │ 1,000 │ 173,440 │ ├──┴────┴────┴─────┴─────────┤ │合計: 38,255,316 │ ├────────────────────────────┤ │備註:編號96號被害人僅交付定金新臺幣7,000元。 │ │ 編號110號被害人僅交付定金新臺幣10,000元。 │ └────────────────────────────┘ 附表四㈠ ┌──┬───┬─────┬───────┬─────┬────────────┬───────┬─────┬─────┐ │編號│投資人│投資時間及│ 犯罪事實 │行銷之行為│投資人之證述及卷證出處 │ 主文 │ 備註 │起訴販售商│ │ │ │地點 │ │人 │ │ │ │品之成員 │ ├──┼───┼─────┼───────┼─────┼────────────┼───────┼─────┼─────┤ │1 │甲W○│96年9月左 │甲O○以化名「│乙E○ │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甲O○│乙E○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乙E○ │ │ │ │右高雄市高│劉心怡」佯作與│甲O○ │,她自稱「劉心怡」。96年│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甲O○ │ │ │ │雄醫學院對│甲W○交往,於│ │9月份左右在高雄市高醫對 │期徒刑伍月。如│29 │甲R○ │ │ │ │面肯德基餐│左揭時、地介紹│ │面的肯德基聊天,甲O○表│易科罰金,以新│ │ │ │ │ │廳 │自稱表姊乙E○│ │姐乙E○突然出現,她自稱│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美國國際投資人信託顧問,│壹日。 │ │ │ │ │ │ │稱乙E○任職美│ │遊說我購買投資AIIT境外基│甲O○共同犯 │ │ │ │ │ │ │國國際投資人信│ │金,稱該基金獲利很可觀,│詐欺取財罪,處│ │ │ │ │ │ │託顧問介紹投資│ │甲O○亦以交往為前提,需│有期徒刑叁月。│ │ │ │ │ │ │AIIT商品,稱該│ │要投資理財儲蓄,作將來結│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商品獲利可觀,│ │婚後生活保障等語,一同遊│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致劭竑諭陷於錯│ │說我購買AIIT境外基金,最│算壹日。 │ │ │ │ │ │ │誤,而簽訂契約│ │後我答應購買該基金,依合│ │ │ │ │ │ │ │書出資購買AIIT│ │約書每年需繳納2,000美金 │ │ │ │ │ │ │ │商品(每年需繳 │ │。我先和劉伶怡到臺灣銀行│ │ │ │ │ │ │ │納2,000美金邵 │ │購買2,000美金的匯票,交 │ │ │ │ │ │ │ │竑諭共繳納2次 │ │給乙E○辦理購買基金,97│ │ │ │ │ │ │ │共4,000美金, │ │年1月左右甲O○交付給我 │ │ │ │ │ │ │ │換算約新臺幣13│ │購買AIIT的憑證,97年12 │ │ │ │ │ │ │ │0,000元),惟自│ │月15日我交付2,000美金匯 │ │ │ │ │ │ │ │購買完該商品後│ │票予乙E○購買AIIT境外基│ │ │ │ │ │ │ │,就無法聯絡上│ │金,我總共支付新臺幣 │ │ │ │ │ │ │ │甲O○。 │ │130,000元。自我買完基金 │ │ │ │ │ │ │ │ │ │後,不久即無法聯絡上林君│ │ │ │ │ │ │ │ │ │徽。(E4卷第2959頁至第第 │ │ │ │ │ │ │ │ │ │2963頁、第2968頁至第2976│ │ │ │ │ │ │ │ │ │頁) │ │ │ │ ├──┼───┼─────┼───────┼─────┼────────────┼───────┼─────┼─────┤ │2 │N○○│96年9月下 │宋佩青以化名「│乙乙○ │我於96年8月間在交友網站 │乙乙○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乙乙○ │ │ │ │旬高雄市某│陳瑄蓉」偽作欲│宋佩青 │上認識宋佩青,她自稱「陳│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宋佩青 │ │ │ │餐廳 │與N○○交往,│ │瑄蓉」。96年9月下旬與宋 │期徒刑伍月。如│38 │ │ │ │ │ │一同規劃未來,│ │佩青於高雄市某家餐廳用餐│易科罰金,以新│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席間自稱甲巳○的叔叔許│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紹自稱叔叔許洺│ │洺瑋出現,他自稱理財顧問│壹日。 │ │ │ │ │ │ │瑋認識後,共同│ │。乙乙○提及宋佩青有投資│宋佩青共同犯詐│ │ │ │ │ │ │偽稱乙乙○為理│ │AIIT境外基金,稱該基金獲│欺取財罪,處有│ │ │ │ │ │ │財顧問,介紹投│ │利不錯,甲巳○亦在一旁大│期徒刑叁月。如│ │ │ │ │ │ │資AIIT商品,稱│ │力遊說我購買,並說要我好│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該商品獲利佳,│ │好規劃我們的未來,跟她一│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宋佩青亦稱其有│ │起投資賺錢,當時讓我感覺│壹日。 │ │ │ │ │ │ │買該商品獲利,│ │到甲巳○有要與我交往的感│ │ │ │ │ │ │ │致N○○陷於錯│ │覺,於是我便同意購買。宋│ │ │ │ │ │ │ │誤,而出資美金│ │珮青先借我新臺幣20,000元│ │ │ │ │ │ │ │2,000元(換算約│ │,帶並我到高雄市高雄銀行│ │ │ │ │ │ │ │新臺幣40,000元│ │購買2,000美金匯票(當時匯│ │ │ │ │ │ │ │)購買AIIT商品 │ │率32,換算約新臺幣40,000│ │ │ │ │ │ │ │。後來宋佩青遊│ │元) ,並將美金匯票交給許│ │ │ │ │ │ │ │說N○○出資購│ │洺瑋,當天我自帳戶提款新│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未│ │臺幣20,000元給甲巳○,後│ │ │ │ │ │ │ │果,就斷絕聯絡│ │來我另外再提領新臺幣 │ │ │ │ │ │ │ │。 │ │20,000元還她。甲巳○及許│ │ │ │ │ │ │ │ │ │洺瑋僅告知我閉鎖期2年, │ │ │ │ │ │ │ │ │ │未告知我AIIT境外基金未經│ │ │ │ │ │ │ │ │ │金管會核准,在臺不能販賣│ │ │ │ │ │ │ │ │ │。後來宋佩青遊說我出資購│ │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未果,就沒有│ │ │ │ │ │ │ │ │ │再聯絡了。(E4卷第3123 頁│ │ │ │ │ │ │ │ │ │至第3126頁、第3132頁至第│ │ │ │ │ │ │ │ │ │3138頁) │ │ │ │ ├──┼───┼─────┼───────┼─────┼────────────┼───────┼─────┼─────┤ │3 │乙○○│⑴96年9月 │甲U○以化名「│辰○○ │我在交友認識甲U○,她自│辰○○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辰○○ │ │ │ │30 日高雄│林雅琳」佯作與│甲U○ │稱「林雅琳」,期間二人見│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甲U○ │ │ │ │市新興區文│乙○○交往,一│ │過幾此面。96年9月30日我 │期徒刑伍月。如│43 │ │ │ │ │橫路上某間│同規劃未來,於│ │與甲U○在高雄新興區文橫│易科罰金,以新│ │ │ │ │ │餐廳 │左揭時、地介紹│ │路上某間餐廳時喝下午茶,│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自稱姨丈辰○○│ │席間自稱是甲U○姨丈王祥│壹日。 │ │ │ │ │ │ │認識後,共同稱│ │益前來,與甲U○談起投資│甲U○共同犯詐│ │ │ │ │ │ │AIIT商品投資報│ │AIIT境外基金相關情事,王│欺取財罪,處有│ │ │ │ │ │ │酬率高,致尤子│ │祥益說AIIT境外基金裡面的│期徒刑叁月。如│ │ │ │ │ │ │賓陷於錯誤,而│ │幾檔基金很賺錢,也拿出該│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出資購買AIIT商│ │幾檔基金投資報酬率數據給│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品共美金5,000 │ │我看後,辰○○就先行離去│壹日。 │ │ │ │ │ │ │元(換算約新臺 │ │。甲U○說她有投資AIIT │ │ │ │ │ │ │ │幣150,000元)。│ │境外基金獲利,如果我們交│ │ │ │ │ │ │ │事後乙○○有收│ │往,為了將來可以投資購買│ │ │ │ │ │ │ │到購買該商品之│ │該境外基金,之後就帶我去│ │ │ │ │ │ │ │交易憑證。 │ │漫畫店上網看辰○○介紹之│ │ │ │ │ │ │ │ │ │基金的投資報酬率,我看完│ │ │ │ │ │ │ │ │ │覺得不錯便決定要以5,000 │ │ │ │ │ │ │ │ │ │美金(折合約新臺幣150,000│ │ │ │ │ │ │ │ │ │元)購買。我當天即簽規劃 │ │ │ │ │ │ │ │ │ │書並先交付辰○○新臺幣 │ │ │ │ │ │ │ │ │ │100,000元。數日後我再匯 │ │ │ │ │ │ │ │ │ │新臺幣50,000元到辰○○指│ │ │ │ │ │ │ │ │ │定之華南銀行甲O○帳戶。│ │ │ │ │ │ │ │ │ │96年10月5日甲U○在臺中 │ │ │ │ │ │ │ │ │ │市逢甲夜市的麥當勞見面交│ │ │ │ │ │ │ │ │ │給我AIIT境外基金的憑證。│ │ │ │ │ │ │ │ │ │(E4卷第3230頁至第3231頁 │ │ │ │ │ │ │ │ │ │、第3245頁至第3250頁) │ │ │ │ │ │ ├─────┼───────┼─────┼────────────┤ │ │ │ │ │ │⑵96年10月│乙○○於左揭時│甲U○ │96年10月5日甲U○在臺中 │ │ │ │ │ │ │5日臺中逢 │、地再度出資美│辰○○ │市逢甲夜市麥當勞交付我先│ │ │ │ │ │ │甲夜市麥當│金3,000元(換算│ │前購買之AIIT境外基金,當│ │ │ │ │ │ │勞 │約新臺幣100,00│ │天我決定再以3,000美金(折│ │ │ │ │ │ │ │0元)購買AIIT商│ │合約新臺幣100,000元)購買│ │ │ │ │ │ │ │品事後乙○○有│ │AIlT 境外基金,並與林雅 │ │ │ │ │ │ │ │收到購買該商品│ │琦簽署規劃書。之後我將新│ │ │ │ │ │ │ │之交易憑證。 │ │臺幣100,000元匯入辰○○ │ │ │ │ │ │ │ │ │ │指定的帳號內,96年10月中│ ├─────┤ │ │ │ │ │ │ │旬就將該基金交易憑證交給│ │前後二次行│ │ │ │ │ │ │ │我。甲U○及辰○○有告知│ │為時間密接│ │ │ │ │ │ │ │AIIT市境外基金2年閉鎖期 │ │ │ │ │ │ │ │ │ │及需投20年,未告知該基金│ │ │ │ │ │ │ │ │ │未經金管會核准在臺販售。│ │ │ │ │ │ │ │ │ │(E4卷第3231頁、第3239頁 │ │ │ │ │ │ │ │ │ │至第3244頁) │ │ │ │ ├──┼───┼─────┼───────┼─────┼────────────┼───────┼─────┼─────┤ │4 │乙J○│96年10月中│甲O○以化名「│辰○○ │我於96年7月上旬在交友網 │辰○○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辰○○ │ │ │ │旬高雄市 │黃嘉玲」,偽作│甲O○ │站上認識甲O○,她自稱「│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甲O○ │ │ │ │某餐廳 │欲與乙J○交往│ │黃嘉玲」,第1次見面是96 │期徒刑伍月。如│17 │ │ │ │ │ │,於左揭時、地│ │年10月中旬到高雄市某家簡│易科罰金,以新│ │ │ │ │ │ │介紹大哥辰○○│ │餐店內用餐,席間自稱林君│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認識後,共同偽│ │徽大哥辰○○前來,其自稱│壹日。 │ │ │ │ │ │ │稱辰○○為科技│ │任職科技公司的理財顧問,│甲O○共同犯詐│ │ │ │ │ │ │公司理財顧問,│ │辰○○稱投資AIIT境外基金│欺取財罪,處有│ │ │ │ │ │ │介紹投資AIIT商│ │獲利不錯,每年投資獲利達│期徒刑叁月。如│ │ │ │ │ │ │品投資報酬率高│ │40%以上,我有看見甲O○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甲O○亦偽作│ │與辰○○簽約購買AIIT境外│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購買該商品,致│ │基金,甲O○遊說我購買,│壹日。 │ │ │ │ │ │ │乙J○陷於錯誤│ │說我們一起投資好好規劃,│ │ │ │ │ │ │ │,而出資美金2,│ │以後才會有好日子等語,讓│ │ │ │ │ │ │ │000元(換算約新│ │我感覺甲O○想要跟我交往│ │ │ │ │ │ │ │臺幣66,500元) │ │,但當時我尚未決定購買。│ │ │ │ │ │ │ │購買AIIT商品。│ │之後在高雄市西子灣喝咖啡│ │ │ │ │ │ │ │惟自購買商品憑│ │再度談及投資購買AIIT境外│ │ │ │ │ │ │ │證後,就未與林│ │基金,在那情形下我最後答│ │ │ │ │ │ │ │君徽聯絡了。 │ │應購買2,000美元(當時匯率│ │ │ │ │ │ │ │ │ │33.25合新臺幣66,500元),│ │ │ │ │ │ │ │ │ │我提領新臺幣66,500元給林│ │ │ │ │ │ │ │ │ │君徽。97年3月間在新竹市 │ │ │ │ │ │ │ │ │ │餐飲店用餐,甲O○就交付│ │ │ │ │ │ │ │ │ │我所購買的AIIT境外基金文│ │ │ │ │ │ │ │ │ │件,之後我們也沒有再聯絡│ │ │ │ │ │ │ │ │ │了。而甲O○及辰○○完全│ │ │ │ │ │ │ │ │ │沒有告知我該境外基金是未│ │ │ │ │ │ │ │ │ │經金管會核准在臺販售。 │ │ │ │ │ │ │ │ │ │(E4卷第2767頁至第2770頁 │ │ │ │ │ │ │ │ │ │、第2775頁至第2780頁) │ │ │ │ ├──┼───┼─────┼───────┼─────┼────────────┼───────┼─────┼─────┤ │5 │甲g○│⑴96年11月│乙A○以化名「│乙E○ │我於96年10月間在交友網站│乙E○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乙E○ │ │ │ │高雄市 │楊婷文」佯作欲│乙A○ │認識乙A○,她自稱「楊婷│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乙A○ │ │ │ │ │與甲g○交往,│ │文」。在96年10月中旬她主│期徒刑伍月。如│14 │甲R○ │ │ │ │ │於左揭時、地介│ │動邀約我見面問我有無投資│易科罰金,以新│ │ │ │ │ │ │紹自稱姊姊劉怡│ │理財規劃,第2次自稱為理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伶認識後,共同│ │財顧問之乙A○的姐姐劉怡│壹日。 │ │ │ │ │ │ │偽稱乙E○為投│ │伶出現,向我們詳細說明並│乙A○共同犯詐│ │ │ │ │ │ │資理財顧問,介│ │鼓吹我購買投資境外基金,│欺取財罪,處有│ │ │ │ │ │ │紹投資AIIT商品│ │稱投資該基金獲利很可觀。│期徒刑叁月。如│ │ │ │ │ │ │,稱該商品獲利│ │我考慮約一個月,期間楊學│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可觀,致甲g○│ │文持續以電話或邀約我見面│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談論投資基金的事,還以我│壹日。 │ │ │ │ │ │ │資美金2,000元 │ │們交往為前題,要我先規劃│ │ │ │ │ │ │ │(換算約新臺幣 │ │投資存錢,對我們將來才有│ │ │ │ │ │ │ │66,500元)購買 │ │保障等等,我禁不起她不斷│ │ │ │ │ │ │ │AIIT商品。事後│ │遊說,便提領新臺幣65,000│ │ │ │ │ │ │ │甲g○有收到購│ │元交給乙A○轉交給乙E○│ │ │ │ │ │ │ │買商品憑證。 │ │去辦理購買2,000美金的 │ │ │ │ │ │ │ │ │ │AIIT境外基金。(E4卷第 │ │ │ │ │ │ │ │ │ │2704頁至第2708頁、第 │ │ │ │ │ │ │ │ │ │2714頁至第2720頁) │ │ │ │ │ │ ├─────┼───────┼─────┼────────────┼───────┤ │ │ │ │ │⑵97年1月 │於左揭時、地楊│乙A○ │97年1月乙A○說我之前投 │乙A○共同犯詐│ │ │ │ │ │高雄市十全│學文再度游說范│ │資太少,又要我再投資 │欺取財罪,處有│ │ │ │ │ │路華納威秀│聖茂出資美金3,│ │3,600美金。乙A○與劉怡 │期徒刑叁月。如│ │ │ │ │ │影城 │600元(換算約新│ │伶與我在高雄市十全路華納│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120,000元)│ │影城見面,我交付新臺幣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購買AIIT商品。│ │120,000元。事後我有收到 │壹日。 │ │ │ │ │ │ │有收到購買商品│ │購買美金憑證。而乙A○及│ │ │ │ │ │ │ │憑證,惟自范聖│ │乙E○未告知我AIIT境外基│ │ │ │ │ │ │ │茂購買該商品後│ │金未經金管會核准在臺販售│ ├─────┤ │ │ │ │ │,就聯絡不上楊│ │,但有告知我閉鎖期間2年 │ │二次詐欺取│ │ │ │ │ │學文。 │ │。我買完基金後就很難聯絡│ │財犯行 │ │ │ │ │ │ │ │上乙A○,後來電話不通無│ │ │ │ │ │ │ │ │ │法聯絡了。(E4卷第2706頁 │ │ │ │ │ │ │ │ │ │至第2707、第2714頁至 │ │ │ │ │ │ │ │ │ │第2720頁) │ │ │ │ ├──┼───┼─────┼───────┼─────┼────────────┼───────┼─────┼─────┤ │6 │甲壬○│96年11月間│甲U○以化名「│辰○○ │我於96年10月份在交友網站│辰○○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辰○○ │ │ │ │高雄市某簡│李芳雯」偽作欲│甲U○ │認識甲U○,她自稱「李芳│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甲U○ │ │ │ │餐店 │與甲壬○交往,│ │雯」,期間我們經常電話聯│期徒刑伍月。如│74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絡,我感覺到甲U○有想要│易科罰金,以新│ │ │ │ │ │ │紹姨丈辰○○認│ │跟我交往。96年10月間林雅│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識後,共同稱投│ │琦邀約我到臺中廣三SOGO見│壹日。 │ │ │ │ │ │ │資購買AIIT商品│ │面,我們在飲料店喝飲料閒│甲U○共同犯詐│ │ │ │ │ │ │獲利高,致吳鴻│ │聊,她向我介紹境外基金相│欺取財罪,處有│ │ │ │ │ │ │全陷於錯誤,而│ │關情事。96年11月間甲U○│期徒刑叁月。如│ │ │ │ │ │ │出資美金7,200 │ │邀約我至高雄遊玩,我們到│易科罰金,以新│ │ │ │ │ │ │、4,000元(換算│ │簡餐店用餐時,甲U○說等│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約新臺幣347,20│ │一下她姨丈會過來,過不久│壹日。 │ │ │ │ │ │ │0元)購買二筆AI│ │自稱她姨丈辰○○抵達,王│ │ │ │ │ │ │ │IT商品。 │ │祥益稱AIIT境外基金一年的│ │ │ │ │ │ │ │ │ │獲利可以達到12~15%左右 │ │ │ │ │ │ │ │ │ │,他們兩人一起遊說我購買│ │ │ │ │ │ │ │ │ │,說臺灣買不到要有管道才│ │ │ │ │ │ │ │ │ │能買,辰○○又說我與林雅│ │ │ │ │ │ │ │ │ │琦要交往至少要先存有一筆│ │ │ │ │ │ │ │ │ │錢,經考慮之下我決定購買│ │ │ │ │ │ │ │ │ │。我先出資7,200美金(當時│ │ │ │ │ │ │ │ │ │匯率31,折合新臺幣約 │ │ │ │ │ │ │ │ │ │223,200元)和美金4,000元(│ │ │ │ │ │ │ │ │ │當時匯率31,折合新臺幣約│ │ │ │ │ │ │ │ │ │124,000元),共計新臺幣 │ │ │ │ │ │ │ │ │ │347,200元購買兩筆AIIT境 │ │ │ │ │ │ │ │ │ │外基金。我直接拿現金給林│ │ │ │ │ │ │ │ │ │雅琦幫我購買美金匯票,再│ │ │ │ │ │ │ │ │ │由甲U○交予辰○○幫我購│ │ │ │ │ │ │ │ │ │買基金及辦理憑證。甲U○│ │ │ │ │ │ │ │ │ │及辰○○完全沒有告知我該│ │ │ │ │ │ │ │ │ │基金未經金管會核准在臺販│ │ │ │ │ │ │ │ │ │售的訊息,有告訴我有2年 │ │ │ │ │ │ │ │ │ │閉鎖期。(E6卷第5049頁至 │ │ │ │ │ │ │ │ │ │第5052頁、B2卷第328、第 │ │ │ │ │ │ │ │ │ │329頁) │ │ │ │ ├──┼───┼─────┼───────┼─────┼────────────┼───────┼─────┼─────┤ │7 │乙D○│97年1月9日│甲V○以化名「│辰○○ │我是在交友網站認識甲V○│辰○○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辰○○ │ │ │ │高雄市民族│陳小姐」,佯作│甲V○ │,我都稱呼她「陳小姐」。│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甲V○ │ │ │ │路上某間餐│與乙D○交往,│ │第1次見面是96年12月底左 │期徒刑伍月。如│15 │ │ │ │ │廳 │於左揭時、地介│ │右在高雄市大樂用餐。之後│易科罰金,以新│ │ │ │ │ │ │紹姨丈辰○○認│ │我們常用電話、簡訊聯繫,│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識後,共同介紹│ │讓我覺得甲V○好像要跟我│壹日。 │ │ │ │ │ │ │投資AIIT商品,│ │交往,甲V○甚至還寫過一│甲V○共同犯詐│ │ │ │ │ │ │稱投資該商品獲│ │封要交往的信給我。97年1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利佳,致乙D○│ │月9日,因為甲V○要與其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姨丈簽立規劃書,我們在高│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資美金3,000元(│ │雄市民族路上的一間餐廳等│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換算約新臺幣10│ │甲V○姨丈前來,不久林碧│壹日。 │ │ │ │ │ │ │0,000元)購買AI│ │玟的姨丈辰○○前來,與林│ │ │ │ │ │ │ │IT商品。惟自購│ │碧玟聊投資基金相關情事,│ │ │ │ │ │ │ │買該商品後,就│ │也向我建議投資基金。結束│ │ │ │ │ │ │ │聯絡不上甲V○│ │後我與甲V○到高雄市小港│ │ │ │ │ │ │ │、辰○○等人。│ │區的機場咖啡聊天,甲V○│ │ │ │ │ │ │ │ │ │便向我遊說購買AIIT境外基│ │ │ │ │ │ │ │ │ │金,說投資基金穩賺不賠,│ │ │ │ │ │ │ │ │ │又說2個人如果要在一起的 │ │ │ │ │ │ │ │ │ │話,就要有共同的興趣,2 │ │ │ │ │ │ │ │ │ │個人一起努力等語,我聽了│ │ │ │ │ │ │ │ │ │就答應購買。甲V○馬上打│ │ │ │ │ │ │ │ │ │電話給辰○○說我要購買基│ │ │ │ │ │ │ │ │ │金,我們就約在高雄市五福│ │ │ │ │ │ │ │ │ │路上的一間7-11超商,由陳│ │ │ │ │ │ │ │ │ │小姐姨丈的助理(真實姓名 │ │ │ │ │ │ │ │ │ │不詳) 拿規劃書讓我簽名,│ │ │ │ │ │ │ │ │ │當時我是購買3,000美金的 │ │ │ │ │ │ │ │ │ │基金(折合新臺幣約100,000│ │ │ │ │ │ │ │ │ │元) 。我之後匯款新臺幣│ │ │ │ │ │ │ │ │ │100,000元給辰○○。匯款 │ │ │ │ │ │ │ │ │ │後,甲V○都不接電話,最│ │ │ │ │ │ │ │ │ │後連電話都不通了。甲V○│ │ │ │ │ │ │ │ │ │及辰○○有告知我AIIT境外│ │ │ │ │ │ │ │ │ │基金沒有經過金管會核准在│ │ │ │ │ │ │ │ │ │臺販售及其有2年閉鎖期。 │ │ │ │ │ │ │ │ │ │(E4卷第2728 頁至第273 1│ │ │ │ │ │ │ │ │ │頁、第P2737頁至第2749頁)│ │ │ │ ├──┼───┼─────┼───────┼─────┼────────────┼───────┼─────┼─────┤ │8 │b○○│97年1月中 │乙宇○假藉與吳│乙宇○ │我於96年10月下旬在交友網│乙宇○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乙宇○ │ │ │ │旬高雄市某│孟育交往,於左│辰○○ │站上認識乙宇○。97年1 月│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辰○○ │ │ │ │地 │揭時、地介紹自│ │20日乙宇○約我至高雄出遊│期徒刑叁月。如│71 │ │ │ │ │ │稱姊夫辰○○認│ │,乙宇○說她姐夫辰○○從│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識後,共同遊說│ │臺北下來要拿資料給她,邀│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b○○投資AIIT│ │我一同前往。與辰○○見面│壹日。 │ │ │ │ │ │ │商品以獲取取利│ │後,乙宇○跟辰○○就開始│辰○○共同犯詐│ │ │ │ │ │ │潤,致b○○陷│ │聊投資基金相關情事,王祥│欺取財罪,處有│ │ │ │ │ │ │於錯誤,而簽訂│ │益及乙宇○稱該基金有紅利│期徒刑伍月。如│ │ │ │ │ │ │契約書出資購買│ │可分,會按照基金書說明漲│易科罰金,以新│ │ │ │ │ │ │AIIT商品(每年 │ │幅,二人一同遊說我投資,│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需繳納5,400美 │ │我口頭上答應。回彰化後向│壹日。 │ │ │ │ │ │ │金,b○○已繳│ │我從事保險業之朋友詢問投│ │ │ │ │ │ │ │納美金10,800元│ │資基金一事,因朋友建議不│ │ │ │ │ │ │ │2年,共約新臺 │ │要投資,我就向乙宇○告知│ │ │ │ │ │ │ │幣359,208元),│ │我不想投資,乙宇○說如果│ │ │ │ │ │ │ │惟自購買完商品│ │不相信她就不要交往,因為│ │ │ │ │ │ │ │後,乙宇○就與│ │我想跟乙宇○交往,於是只│ │ │ │ │ │ │ │b○○分手。 │ │好答應投資AIIT境外基金。│ │ │ │ │ │ │ │ │ │97 年1月21日我與乙宇○至│ │ │ │ │ │ │ │ │ │員林臺灣銀行購買匯票 │ │ │ │ │ │ │ │ │ │5,400 美金(當時匯率32.75│ │ │ │ │ │ │ │ │ │折合約新臺幣176,850元),│ │ │ │ │ │ │ │ │ │並將匯票單據交予乙宇○。│ │ │ │ │ │ │ │ │ │購買完基金之後就很少跟黃│ │ │ │ │ │ │ │ │ │景微聯絡,之後乙宇○說要│ │ │ │ │ │ │ │ │ │與我分手作普通朋友就好。│ │ │ │ │ │ │ │ │ │一年後要續繳基金費用,黃│ │ │ │ │ │ │ │ │ │景微再與我至高雄市臺灣銀│ │ │ │ │ │ │ │ │ │行辦理購買5,400元美金匯 │ │ │ │ │ │ │ │ │ │票(當時匯率33.77折合約新│ │ │ │ │ │ │ │ │ │臺幣182,358元),美金匯票│ │ │ │ │ │ │ │ │ │單據亦由乙宇○取走,事後│ │ │ │ │ │ │ │ │ │就再也沒有連絡了。(E6卷 │ │ │ │ │ │ │ │ │ │第4996頁至第5000頁、第 │ │ │ │ │ │ │ │ │ │5004 頁至第5010) │ │ │ │ ├──┼───┼─────┼───────┼─────┼────────────┼───────┼─────┼─────┤ │9 │M○○│⑴97年3月 │甲U○以化名「│辰○○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U○,│辰○○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辰○○ │ │ │ │初高雄市某│林筱雯」佯作與│甲U○ │她自稱「林筱雯」,期間陸│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甲U○ │ │ │ │不詳地點 │M○○交往,於│ │陸續續都有見面及聯絡。97│期徒刑伍月。如│73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年3月初與甲U○在高雄市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自稱姨丈辰○○│ │吃早餐並等林筱雯姨丈王祥│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益前來,辰○○到來後,自│壹日。 │ │ │ │ │ │ │稱辰○○為理財│ │稱是投資理財顧問,說AIIT│甲U○共同犯詐│ │ │ │ │ │ │顧問,介紹投資│ │境外基金獲利可以高達15%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AIIT商品,稱該│ │,可以避稅又可賺錢,二人│期徒刑叁月。如│ │ │ │ │ │ │商品可避稅獲利│ │一同遊說我購買,甲U○亦│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又高,致M○○│ │與辰○○簽立基金計劃認購│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合約書。甲U○說以後交往│壹日。 │ │ │ │ │ │ │資美金3,600元 │ │生活才有保障,於是我決定│ │ │ │ │ │ │ │(換算約新臺幣 │ │購買。事後甲U○帶我至高│ │ │ │ │ │ │ │108,000元)購買│ │雄市左營區蓮潭會館聽投資│ │ │ │ │ │ │ │第一筆AIIT商品│ │演講後,聽完演講後,我便│ │ │ │ │ │ │ │。事後M○○有│ │將新臺幣108,000元(當時匯│ │ │ │ │ │ │ │收到購買商品憑│ │率30,約3,600美金)拿給王│ │ │ │ │ │ │ │證。 │ │祥益購第一筆AIlT境外基金│ │ │ │ │ │ │ │ │ │。事後我有拿到認購AIIT境│ │ │ │ │ │ │ │ │ │外基金的憑證。甲U○及王│ │ │ │ │ │ │ │ │ │祥益未告知我AIIT境外基金│ │ │ │ │ │ │ │ │ │沒有經過金管會核准在臺販│ │ │ │ │ │ │ │ │ │售。(E6卷第5025頁至第502│ │ │ │ │ │ │ │ │ │9頁) │ │ │ │ │ │ ├─────┼───────┼─────┼────────────┼───────┤ │ │ │ │ │⑵97年4月3│97年4月2日林雅│甲U○ │97年4月2日甲U○要我貸款│甲U○共同犯詐│ │ │ │ │ │日高雄縣路│琦再度遊說何建│ │新臺幣300,000元再投資另 │欺取財罪,處有│ │ │ │ │ │竹麥當勞 │樺出資美金7,20│ │一筆基金。隔天在高雄縣路│期徒刑叁月。如│ │ │ │ │ │ │0元(換算約新臺│ │竹麥當勞與辰○○介紹之陽│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幣216,000元)出│ │信銀行專員簽約貸款,銀行│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資購買第二筆AI│ │核貸後,稍後甲U○抵達麥│壹日。 │ │ │ │ │ │ │IT商品,惟自購│ │當勞,要我交付身份證及印│ │ │ │ │ │ │ │買該商品後,就│ │章以便其購買基金。銀行核│ │ │ │ │ │ │ │無法聯絡上林雅│ │貸後,我將新臺幣216,000 │ │ │ │ │ │ │ │琦。 │ │元(當時匯率30,約7,200美│ │ │ │ │ │ │ │ │ │金)交給甲U○投資AIIT境 │ │ │ │ │ │ │ │ │ │外基金。事後我有拿到認購│ │ │ │ │ │ │ │ │ │AIIT境外基金的憑證。購買│ ├─────┤ │ │ │ │ │ │ │基金後我就無法聯絡上與林│ │二次詐欺取│ │ │ │ │ │ │ │雅琦及辰○○。(E6卷第 │ │財犯行 │ │ │ │ │ │ │ │5025 頁至第5029頁) │ │ │ │ ├──┼───┼─────┼───────┼─────┼────────────┼───────┼─────┼─────┤ │10 │廖恒毅│97年3月間 │甲b○化名「洪│甲O○ │我在網路上認識甲b○,她│甲O○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甲b○ │ │ │ │高雄市五福│乙禎」,言談間│辰○○ │自稱「洪乙禎」,甲b○將│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甲O○ │ │ │ │路新崛江附│透露要與廖恒毅│ │我的電話給甲O○,甲O○│期徒刑叁月。如│12 │辰○○ │ │ │ │近簡餐店 │交往一同規劃未│ │自稱「林依婷」,甲O○主│易科罰金,以新│ │ │ │ │ │ │來,於97年3月 │ │動以電話聯絡我而結識。97│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間在高雄市五福│ │年3月上旬在高雄市五福路 │壹日。 │ │ │ │ │ │ │路新崛江附近簡│ │新崛江附近的簡餐店內吃飯│辰○○共同犯詐│ │ │ │ │ │ │餐店介紹辰○○│ │閒聊,席間甲O○姊夫王祥│欺取財罪,處有│ │ │ │ │ │ │予廖恆毅認識後│ │益出現,他自稱AIIT理財顧│期徒刑伍月。如│ │ │ │ │ │ │,共同介紹投資│ │問,辰○○到來後就開始談│易科罰金,以新│ │ │ │ │ │ │AIIT商品,該商│ │論購買AIIT境外基金相關情│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品獲利豐厚,許│ │事,稱投資購買AIIT境外基│壹日。 │ │ │ │ │ │ │予婷亦偽稱欲購│ │金平均獲利每年達18%,穩 │ │ │ │ │ │ │ │買該商品,致廖│ │賺不賠,甲O○亦大力鼓吹│ │ │ │ │ │ │ │恆毅陷於錯誤,│ │我購買,並說自己也要購買│ │ │ │ │ │ │ │而出資購買AIIT│ │,並將其銀行存摺與私章交│ │ │ │ │ │ │ │商品(每年需交 │ │給辰○○,又說要我好好的│ │ │ │ │ │ │ │繳納5,400 美金│ │規劃未來,我們一起努力等│ │ │ │ │ │ │ │,廖恒毅已繳納│ │語,使我以為甲O○要與我│ │ │ │ │ │ │ │2年美金10,800 │ │交往,於是同意購買AIIT境│ │ │ │ │ │ │ │元,換算約新臺│ │外基金,並當場簽約同意以│ │ │ │ │ │ │ │幣345,573元)。│ │每年5,400美元購買該基金 │ │ │ │ │ │ │ │ │ │。次日甲O○帶我到高雄市│ │ │ │ │ │ │ │ │ │臺灣銀行購買5,400元美金 │ │ │ │ │ │ │ │ │ │匯票(折合新臺幣164,484元│ │ │ │ │ │ │ │ │ │),以購買AII境外基金。98│ │ │ │ │ │ │ │ │ │年4月7日甲O○再帶我到斗│ │ │ │ │ │ │ │ │ │六市臺灣銀行購買5,400 元│ │ │ │ │ │ │ │ │ │美金匯票(折合新臺幣 │ │ │ │ │ │ │ │ │ │181,089元)購買AIIT境外基│ │ │ │ │ │ │ │ │ │金。而甲O○及辰○○未告│ │ │ │ │ │ │ │ │ │知該境外基金未經金管會核│ │ │ │ │ │ │ │ │ │准在臺不能販售。(E3卷第 │ │ │ │ │ │ │ │ │ │1973頁至第1974頁、E3卷第│ │ │ │ │ │ │ │ │ │1982頁) │ │ │ │ ├──┼───┼─────┼───────┼─────┼────────────┼───────┼─────┼─────┤ │11 │f○○│97年4月中 │乙A○以化名「│乙E○ │我於97年3月中旬交友網站 │乙E○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乙E○ │ │ │ │旬高雄市某│楊靜文」,言談│乙A○ │認識乙A○,她自稱「楊靜│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乙A○ │ │ │ │簡餐店 │間偽稱欲與吳剛│ │文」。97年4月中旬在高雄 │期徒刑伍月。如│70 │ │ │ │ │ │樺交往,於左揭│ │市某家簡餐店內用餐,席間│易科罰金,以新│ │ │ │ │ │ │時、地,介紹姑│ │乙A○姑姑乙E○出現,其│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姑乙E○認識後│ │自稱是AIIT理財顧問,說投│壹日。 │ │ │ │ │ │ │,共同偽稱劉怡│ │資購買AIIT境外基金獲利每│乙A○共同犯詐│ │ │ │ │ │ │伶為AIIT理財顧│ │年均達百分之百以上,穩賺│欺取財罪,處有│ │ │ │ │ │ │問,稱投資AIIT│ │不賠,並問我是否有興趣投│期徒刑叁月。如│ │ │ │ │ │ │商品穩賺不賠,│ │資,而乙A○在一旁稱其也│易科罰金,以新│ │ │ │ │ │ │獲利百分之百,│ │要購買並大力鼓吹我認購,│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乙A○亦偽稱要│ │又說她的另一半要會理財,│壹日。 │ │ │ │ │ │ │購買,致f○○│ │我好好的規劃2人以後未來 │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可以買車子、房子等語。│ │ │ │ │ │ │ │資美金5, 400元│ │我即答應投資購買AllT境外│ │ │ │ │ │ │ │元(以匯率30.3 │ │基金每年5,400美元(當時匯│ │ │ │ │ │ │ │換算約新臺幣 │ │率30.3,折合約新臺幣 │ │ │ │ │ │ │ │163,620元)。 │ │163,620元),並當場簽立規│ │ │ │ │ │ │ │ │ │劃書。97年4月22日我提領 │ │ │ │ │ │ │ │ │ │新臺幣163,620元與乙A○ │ │ │ │ │ │ │ │ │ │前往臺南市中正路臺灣銀行│ │ │ │ │ │ │ │ │ │購買5,400美元匯票。楊學 │ │ │ │ │ │ │ │ │ │文及乙E○未告知我AIIT境│ │ │ │ │ │ │ │ │ │外基金未經金管會核准在臺│ │ │ │ │ │ │ │ │ │販售,有告知閉鎖期2年。 │ │ │ │ │ │ │ │ │ │(E6卷第4980頁至第4983頁 │ │ │ │ │ │ │ │ │ │、第4988頁至第4994頁) │ │ │ │ ├──┼───┼─────┼───────┼─────┼────────────┼───────┼─────┼─────┤ │12 │乙黃○│97年6月初 │甲b○以化名「│乙E○ │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甲b○│乙E○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乙E○ │ │ │ │高雄市春水│洪乙禎」偽作欲│甲b○ │,她自稱「洪乙禎」。期間│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甲b○ │ │ │ │堂餐廳 │與乙黃○交往,│ │見面好幾次,且會互相打電│期徒刑伍月。如│61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話、傳簡訊,甲b○說對我│易科罰金,以新│ │ │ │ │ │ │紹表姊乙E○認│ │有好感,讓我覺得她好像要│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識後,共同偽稱│ │跟我交往。97年6月初我與 │壹日。 │ │ │ │ │ │ │表姊為AIIT商品│ │甲b○約在高雄市春水堂餐│甲b○共同犯詐│ │ │ │ │ │ │特約經紀人,介│ │廳用餐,席間甲b○表姐劉│欺取財罪,處有│ │ │ │ │ │ │紹投資AIIT商品│ │怡伶前來,其自稱為AIIT的│期徒刑叁月,如│ │ │ │ │ │ │,稱該商品既穩│ │特約經紀人,乙E○說AIIT│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定且獲利高,洪│ │境外基金比較穩定且獲利高│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乙升亦假稱其有│ │,甲b○其也有投資該基金│壹日。 │ │ │ │ │ │ │購買該商品,致│ │,如果我們2個都有買的話 │ │ │ │ │ │ │ │乙黃○陷於錯誤│ │,對以後我們的將來會比較│ │ │ │ │ │ │ │,而出資美金 │ │好,且說如果我不買的話,│ │ │ │ │ │ │ │5,400元(換算約│ │就代表我不相信她跟她表姐│ │ │ │ │ │ │ │新臺幣164,700 │ │,但是我尚未答應購買。97│ │ │ │ │ │ │ │元)購買AIIT商 │ │年6月14日,我到高雄市找 │ │ │ │ │ │ │ │品。事後乙黃○│ │甲b○,甲b○再度遊說我│ │ │ │ │ │ │ │有收到購買的AI│ │買AIIT境外基金,我答應後│ │ │ │ │ │ │ │IT商品憑證。但│ │,甲b○就馬上打電話給劉│ │ │ │ │ │ │ │自乙黃○買完AI│ │怡伶,不久乙E○拿合約書│ │ │ │ │ │ │ │IT商品後,洪子│ │給我簽,並請一位陽信銀行│ │ │ │ │ │ │ │晴態度轉為冷淡│ │的業務專員幫我辦理貸款貸│ │ │ │ │ │ │ │,之後來就失去│ │款新臺幣200,000元。97年6│ │ │ │ │ │ │ │聯絡。 │ │月24日甲b○前來臺中並帶│ │ │ │ │ │ │ │ │ │我去臺灣銀行購買美金 │ │ │ │ │ │ │ │ │ │5,400 元(折合約新臺幣│ │ │ │ │ │ │ │ │ │160,000元) 的匯票。97年6│ │ │ │ │ │ │ │ │ │月底甲b○拿我的AIIT憑證│ │ │ │ │ │ │ │ │ │給我。我買完AIIT境外基金│ │ │ │ │ │ │ │ │ │後,甲b○態度轉為冷淡疏│ │ │ │ │ │ │ │ │ │遠,後來就沒有聯絡了(E5 │ │ │ │ │ │ │ │ │ │卷第3545頁至第3548頁) │ │ │ │ ├──┼───┼─────┼───────┼─────┼────────────┼───────┼─────┼─────┤ │13 │乙丙○│97年6月間 │甲b○化名「洪│乙E○ │我於97年4月在交友網站上 │乙E○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乙E○ │ │ │ │高雄市某春│乙禎」,於左揭│甲b○ │路認識甲b○,她自稱「洪│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甲b○ │ │ │ │水堂餐廳 │時、地介紹化名│乙甲○ │乙禎」。97年6月間我在高 │期徒刑伍月。如│47 │乙甲○ │ │ │ │ │為「許萱婷」的│ │雄火車站附近與甲b○見面│易科罰金,以新│ │ │ │ │ │ │乙甲○、自稱表│ │,她介紹認識乙甲○(她自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姐乙E○與郭力│ │稱「許萱婷」) 給我認識,│壹日。 │ │ │ │ │ │ │愷認識後,共同│ │三人到高雄市的某家春水堂│甲b○共同犯詐│ │ │ │ │ │ │偽稱乙E○為理│ │餐廳談論投資境外基金相關│欺取財罪,處有│ │ │ │ │ │ │財顧問,介紹投│ │情事。乙甲○說她自己有向│期徒刑叁月,如│ │ │ │ │ │ │資AIIT商品投資│ │銀行貸款購買境外基金,洪│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報酬率高,許予│ │子晴亦說自己投資境外基金│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婷亦佯稱欲與郭│ │獲利很好,不久自稱為財經│壹日。 │ │ │ │ │ │ │力愷交往一同規│ │顧問之甲b○表姐乙E○前│乙甲○共同犯詐│ │ │ │ │ │ │劃未來,致郭力│ │來,乙E○稱AIT境外基金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愷陷於錯誤,而│ │獲利平均為15~20%以上,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出資美金12,000│ │乙甲○當場跟乙E○簽約購│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元購買(換算約 │ │買AIIT境外基金,之後3人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新臺幣365,100 │ │一同遊說遊說我購買,但並│壹日。 │ │ │ │ │ │ │元)AIIT商品, │ │未告知我該境外基金未經金│ │ │ │ │ │ │ │事後乙丙○拿到│ │管會准許在臺不能販售,但│ │ │ │ │ │ │ │商品購買憑證後│ │是當時我尚未決定購買。許│ │ │ │ │ │ │ │,即漸漸與許予│ │予婷於97年6月中旬打電話 │ │ │ │ │ │ │ │婷、甲b○失去│ │問我為何不買基金,她對我│ │ │ │ │ │ │ │聯絡。 │ │很失望,沒有投資讓她很沒│ │ │ │ │ │ │ │ │ │有安全感,當時我對乙甲○│ │ │ │ │ │ │ │ │ │有好感,她也有說想跟我交│ │ │ │ │ │ │ │ │ │往,希望一起賺多一點錢,│ │ │ │ │ │ │ │ │ │生活會更好,所以我就答應│ │ │ │ │ │ │ │ │ │購買並貸款新臺幣400,000 │ │ │ │ │ │ │ │ │ │元,並於97年6月下旬與許 │ │ │ │ │ │ │ │ │ │予婷到高雄市左營區一家麥│ │ │ │ │ │ │ │ │ │當勞與貸款專員辦理對保手│ │ │ │ │ │ │ │ │ │續。97年7月上旬銀行通知 │ │ │ │ │ │ │ │ │ │放款,97年7月11日甲b○ │ │ │ │ │ │ │ │ │ │到桃園要求我去南崁渣打銀│ │ │ │ │ │ │ │ │ │行提款新臺幣370,000元, │ │ │ │ │ │ │ │ │ │並帶我到南崁臺灣銀行購買│ │ │ │ │ │ │ │ │ │美金匯票二張(每張6,000美│ │ │ │ │ │ │ │ │ │元,換算約新臺幣365,100 │ │ │ │ │ │ │ │ │ │元),我將2張美元匯票交給│ │ │ │ │ │ │ │ │ │甲b○以購買境外基金。我│ │ │ │ │ │ │ │ │ │之後有拿到AIIT境外基金的│ │ │ │ │ │ │ │ │ │認購憑證。購買基金後,許│ │ │ │ │ │ │ │ │ │予婷、甲b○即失去連絡。│ │ │ │ │ │ │ │ │ │(E5卷第3301頁至第3305 頁│ │ │ │ │ │ │ │ │ │、B2卷第314頁至第315頁) │ │ │ │ ├──┼───┼─────┼───────┼─────┼────────────┼───────┼─────┼─────┤ │14 │甲D○│97年6月中 │甲D○經由同事│甲O○ │我經由同事介紹認識甲b○│甲O○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甲O○ │ │ │ │旬高雄市 │介紹認識甲b○│甲b○ │,她自稱「洪乙禎」,並經│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甲b○ │ │ │ │IKEA宜家家│,再經由甲b○│乙E○ │甲b○介紹我認識甲O○,│期徒刑叁月。如│8 │乙E○ │ │ │ │居店 │介紹認識化名為│ │她自稱「林欣怡」。97年6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林欣宜」的林│ │月中旬在高雄市某家咖啡廳│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君徽。甲O○偽│ │與甲O○見面,席間自稱是│壹日。 │ │ │ │ │ │ │作欲與甲D○交│ │甲b○表姊乙E○前來與林│甲b○共同犯詐│ │ │ │ │ │ │往,於97年6月 │ │君徽聊AIIT境外基金,之後│欺取財罪,處有│ │ │ │ │ │ │中旬在高雄市 │ │便離開,甲O○說她之前投│期徒刑叁月,如│ │ │ │ │ │ │IKEA介紹表姊劉│ │資臺灣基金都賠錢,只有投│易科罰金,以新│ │ │ │ │ │ │怡伶予甲D○認│ │資AIIT境外基金裡面的一檔│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識後,介紹投資│ │曼氏的避險基金,不管景氣│壹日。 │ │ │ │ │ │ │AIIT商品投 │ │再怎麼不好,都會呈現正報│乙E○共同犯詐│ │ │ │ │ │ │資報酬率豐,致│ │酬,並說為了我跟她倆人的│欺取財罪,處有│ │ │ │ │ │ │甲D○錯誤,而│ │將來著想,投資境外基金可│期徒刑伍月。如│ │ │ │ │ │ │出資購買AIIT商│ │當作儲蓄計劃,我當時尚未│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品共美金3,600 │ │決定購買。隔日與甲O○至│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元。(換算約新 │ │IKEA宜家家居逛街時遇到自│壹日。 │ │ │ │ │ │ │臺幣109,514元 │ │稱甲O○表姊乙E○,劉怡│ │ │ │ │ │ │ │)97年7月20幾日│ │伶向我說明AIIT境外基金投│ │ │ │ │ │ │ │甲O○交付匯票│ │資報酬率都是正成長,且因│ │ │ │ │ │ │ │購買該商品憑證│ │為甲O○要跟我交往,為了│ │ │ │ │ │ │ │予甲D○;97 │ │我跟她倆人的將來著想,也│ │ │ │ │ │ │ │年8月初子晴升 │ │做個人情給甲O○,我便決│ │ │ │ │ │ │ │於桃園南崁交付│ │定購買AIIT境外基金。於是│ │ │ │ │ │ │ │AIIT商品憑證予│ │乙E○介紹聯邦銀行專員幫│ │ │ │ │ │ │ │甲D○。 │ │我辦理新臺幣200,000元的 │ │ │ │ │ │ │ │ │ │信用貸款,銀行核貸後,我│ │ │ │ │ │ │ │ │ │將銀行存摺及印章交給林君│ │ │ │ │ │ │ │ │ │徽以便購買境外基金。於97│ │ │ │ │ │ │ │ │ │年7月20幾號甲O○交付我 │ │ │ │ │ │ │ │ │ │一張交易憑證,說該交易憑│ │ │ │ │ │ │ │ │ │證是以新臺幣109,514元購 │ │ │ │ │ │ │ │ │ │買3,600元的美金匯票,用 │ │ │ │ │ │ │ │ │ │該匯票購買AIIT境外基金。│ │ │ │ │ │ │ │ │ │97年8月初時,甲b○約我 │ │ │ │ │ │ │ │ │ │在桃園南崁的麥當勞見面交│ │ │ │ │ │ │ │ │ │付我AIIT境外基金憑證。而│ │ │ │ │ │ │ │ │ │甲O○、乙E○、甲b○只│ │ │ │ │ │ │ │ │ │跟我說AIIT是境外基金平臺│ │ │ │ │ │ │ │ │ │,有2年的閉鎖期,第3年可│ │ │ │ │ │ │ │ │ │贖回,未告知要繳25年,且│ │ │ │ │ │ │ │ │ │未經金管會核准在臺販售。│ │ │ │ │ │ │ │ │ │(E2 卷第1125頁至第1130頁│ │ │ │ │ │ │ │ │ │、E2 卷第1440頁至第1449│ │ │ │ │ │ │ │ │ │頁) │ │ │ │ ├──┼───┼─────┼───────┼─────┼────────────┼───────┼─────┼─────┤ │15 │甲宙○│97年7月高 │乙A○以化名「│辰○○ │我於交友網站上認識乙A○│辰○○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辰○○ │ │ │ │雄市新興區│楊淨文」偽作欲│乙A○ │,她自稱「楊淨文」,見面│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乙A○ │ │ │ │某複合式餐│與甲宙○交往,│ │期間乙A○會親密的牽我的│期徒刑伍月。如│51 │ │ │ │ │廳 │一同規劃未來,│ │手,讓我感覺像在交往。97│易科罰金,以新│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年7月份我與乙A○在高雄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紹自稱姨丈王祥│ │市新興區某家複合式餐館用│壹日。 │ │ │ │ │ │ │益認識後,共同│ │餐,乙A○接獲其姨丈來電│乙A○共同犯詐│ │ │ │ │ │ │偽稱辰○○為理│ │,說要與乙A○談事情,不│欺取財罪,處有│ │ │ │ │ │ │財顧問,推薦投│ │久乙A○姨丈辰○○前來,│期徒刑叁月。如│ │ │ │ │ │ │資AIIT商品稱該│ │他自稱理財顧問,與乙A○│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基金能避稅、獲│ │談論AIIT境外基金相關情事│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利佳,致甲宙○│ │,辰○○拿基金的報表給我│壹日。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看,並告訴我可以考慮投資│ │ │ │ │ │ │ │資美金7,200元(│ │基金,之後辰○○就先離開│ │ │ │ │ │ │ │換算約新臺幣20│ │。辰○○離開後,乙A○一│ │ │ │ │ │ │ │0,000元)購買AI│ │直說該基金很穩定會賺錢,│ │ │ │ │ │ │ │IT商品。而楊學│ │且可以避稅又不需繳納手續│ │ │ │ │ │ │ │文在甲宙○購買│ │費等語,遊說我購買,說不│ │ │ │ │ │ │ │AIIT商品之後,│ │但可以解決我購屋的問題,│ │ │ │ │ │ │ │便態度冷淡,拒│ │且為了我跟她的將來。約兩│ │ │ │ │ │ │ │絕見面。 │ │週後我與乙A○見面時,楊│ │ │ │ │ │ │ │ │ │學文再度鼓吹我投資AIIT境│ │ │ │ │ │ │ │ │ │外基金,我便決定購買,楊│ │ │ │ │ │ │ │ │ │學文帶我到陽信商業銀行貸│ │ │ │ │ │ │ │ │ │款新臺幣200,000元,並將 │ │ │ │ │ │ │ │ │ │新臺幣200,000元全數交由 │ │ │ │ │ │ │ │ │ │乙A○幫我代購7,200元美 │ │ │ │ │ │ │ │ │ │金匯票。97年8月中旬楊學 │ │ │ │ │ │ │ │ │ │文交付AlIT境外基金的憑證│ │ │ │ │ │ │ │ │ │。辰○○及乙A○有告知我│ │ │ │ │ │ │ │ │ │AIIT境外基金沒有經過金管│ │ │ │ │ │ │ │ │ │會核准在臺販售。而乙A○│ │ │ │ │ │ │ │ │ │在我購買AIIT境外基金之後│ │ │ │ │ │ │ │ │ │,便拒絕見面,態度轉為冷│ │ │ │ │ │ │ │ │ │淡疏離我。(E5卷第3376 頁│ │ │ │ │ │ │ │ │ │至第3380頁、第3384頁至第│ │ │ │ │ │ │ │ │ │3395頁) │ │ │ │ ├──┼───┼─────┼───────┼─────┼────────────┼───────┼─────┼─────┤ │16 │F○○│97年8月28 │甲V○以化名「│辰○○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V○,│辰○○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辰○○ │ │ │ │日高雄市某│林佳妤」佯作與│甲V○ │她自稱「林佳妤」,97 年8│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甲V○ │ │ │ │複合式餐廳│F○○交往,一│甲O○ │月28日在高雄市的某複合式│期徒刑伍月。如│25 │甲O○ │ │ │ │ │同規劃未來,於│ │餐廳用餐時,席間甲V○的│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學姐甲O○前來,其到達後│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自稱學姐甲O○│ │跟甲V○說姨丈辰○○要過│壹日。 │ │ │ │ │ │ │及姨丈辰○○認│ │來談投資AIIT境外基金相關│甲V○共同犯詐│ │ │ │ │ │ │識,共同稱投資│ │情事,沒多久辰○○就出現│欺取財罪,處有│ │ │ │ │ │ │AIIT商品能避險│ │與甲O○談投資基金,談完│期徒刑叁月。如│ │ │ │ │ │ │、獲利高,林碧│ │後甲O○與辰○○就先行離│易科罰金,以新│ │ │ │ │ │ │玟亦稱有購買該│ │去。之後我與甲V○到旗津│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商品,致F○○│ │遊玩,甲V○一直要我投資│壹日。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購買AIIT境外基金,說該基│甲O○共同犯詐│ │ │ │ │ │ │資向辰○○購買│ │金穩賺不賠。而且投資購買│欺取財罪,處有│ │ │ │ │ │ │AIIT商品美金3,│ │可以規劃兩人的未來,她自│期徒刑叁月。如│ │ │ │ │ │ │000元100,000元│ │己也有購買,我禁不住林碧│易科罰金,以新│ │ │ │ │ │ │(換算約新臺幣 │ │玟遊說決定要購買,但尚未│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100,000元)。惟│ │決定何時購買。97年9月1日│壹日。 │ │ │ │ │ │ │自F○○購買商│ │我收到辰○○傳給我的簡訊│ │ │ │ │ │ │ │品後,就難以聯│ │,要我前往臺灣銀行西屯分│ │ │ │ │ │ │ │絡上甲V○。 │ │行,我不明所以,就先打電│ │ │ │ │ │ │ │ │ │話甲V○,甲V○說已向王│ │ │ │ │ │ │ │ │ │祥益說我決定要買新臺幣 │ │ │ │ │ │ │ │ │ │100,000元的基金,於是我 │ │ │ │ │ │ │ │ │ │只好去提領新臺幣100,000 │ │ │ │ │ │ │ │ │ │元到臺灣銀行西屯分行跟王│ │ │ │ │ │ │ │ │ │祥益會合,以新臺幣 │ │ │ │ │ │ │ │ │ │100,000元購買3,000元美金│ │ │ │ │ │ │ │ │ │匯票,辰○○將我所購買的│ │ │ │ │ │ │ │ │ │美金匯票拿走,並拿出規劃│ │ │ │ │ │ │ │ │ │書讓我簽名。隔了大約1、2│ │ │ │ │ │ │ │ │ │個月後以郵寄的方式寄給我│ │ │ │ │ │ │ │ │ │投資購買AIIT境外基金的憑│ │ │ │ │ │ │ │ │ │證。購買之後我就難以聯絡│ │ │ │ │ │ │ │ │ │上甲V○。甲V○及辰○○│ │ │ │ │ │ │ │ │ │有跟我說AIIT境外基金有2 │ │ │ │ │ │ │ │ │ │年閉鎖期,要投資25年,在│ │ │ │ │ │ │ │ │ │臺灣是不合法的,只有透過│ │ │ │ │ │ │ │ │ │辰○○才買得到。(E4卷第 │ │ │ │ │ │ │ │ │ │P29 00頁至第2905頁、第 │ │ │ │ │ │ │ │ │ │2909頁至第2916頁。) │ │ │ │ ├──┼───┼─────┼───────┼─────┼────────────┼───────┼─────┼─────┤ │17 │辛○○│97年9月間 │甲L○以化名「│辰○○ │我於97年6月左右交友網上 │辰○○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辰○○ │ │ │ │高雄市火車│李雅琪」佯作欲│甲L○ │認識甲L○,她自稱「李雅│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甲L○ │ │ │ │站附近某間│與辛○○交往,│ │琪」,二人單獨常見面出遊│期徒刑伍月。如│48 │ │ │ │ │茶坊 │,於左揭時、地│ │,這期間甲L○常常傳簡訊│易科罰金,以新│ │ │ │ │ │ │介紹自稱姨丈王│ │、寫卡片暗示我們會在一起│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祥益認識後,王│ │。97年9月間,甲L○與我 │壹日。 │ │ │ │ │ │ │祥益自稱為金融│ │在高雄市火車一間茶坊聊天│甲L○共同犯詐│ │ │ │ │ │ │企業主管,介紹│ │,甲L○說她自己有買境外│欺取財罪,處有│ │ │ │ │ │ │投資AIIT商品 │ │基金,希望我也一起購買,│期徒刑叁月。如│ │ │ │ │ │ │,稱該商品投資│ │,並介紹其姨丈辰○○給我│易科罰金,以新│ │ │ │ │ │ │投資報酬率佳,│ │認識,辰○○來到茶坊後,│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且不用繳手續費│ │其自稱是金融企業主管,遊│壹日。 │ │ │ │ │ │ │,甲L○亦偽稱│ │說我購買境外基金,稱該基│ │ │ │ │ │ │ │其有買該商品,│ │金很好賺,不是每個人都買│ │ │ │ │ │ │ │致辛○○陷於錯│ │得到,而且不用手續費,但│ │ │ │ │ │ │ │誤,而出資美金│ │是該境外基金沒有經過金管│ │ │ │ │ │ │ │5,000元(換算約│ │會核准,且有2年鎖期等語 │ │ │ │ │ │ │ │新臺幣163,000 │ │,甲L○也說不會害我,而│ │ │ │ │ │ │ │元)購買AIIT商 │ │且對我們以後也有幫助,於│ │ │ │ │ │ │ │品。之後因王亦│ │是我便答應購買。幾天後,│ │ │ │ │ │ │ │祥不肯續繳納費│ │甲L○到臺中市找我並拿申│ │ │ │ │ │ │ │用,甲L○就說│ │請書給我填寫。不久甲L○│ │ │ │ │ │ │ │不交往也不要再│ │再至臺中市找我,要我給付│ │ │ │ │ │ │ │聯絡了。 │ │她幫我代墊之基金款項新臺│ │ │ │ │ │ │ │ │ │幣163,000元(換算為5,000 │ │ │ │ │ │ │ │ │ │美金)。我買完基金之後, │ │ │ │ │ │ │ │ │ │甲L○漸漸對我冷淡,之後│ │ │ │ │ │ │ │ │ │因我不肯續繳基金,甲L○│ │ │ │ │ │ │ │ │ │就說不要再聯絡了,也不要│ │ │ │ │ │ │ │ │ │交往了。(E5卷第3325頁至 │ │ │ │ │ │ │ │ │ │第3327頁、第3333頁至第 │ │ │ │ │ │ │ │ │ │3340頁) │ │ │ │ ├──┼───┼─────┼───────┼─────┼────────────┼───────┼─────┼─────┤ │18 │T○○│97年9月間 │甲L○以化名「│甲L○ │97年9月13日甲L○化名為 │甲L○與附表一│補充理由書│甲L○ │ │ │ │接續買保險│李佳燕」佯作欲│ │「李佳燕」介紹幫我辦理貸│編號120論以一 │附表二編號│乙乙○ │ │ │ │高雄市 │與T○○交往,│ │款20萬元購買易連公司股票│罪。 │6 │ │ │ │ │ │,與乙乙○銷售│ │6張後,接著他介紹maggie │ │ │ │ │ │ │ │如附表一編號 │ │的女子向我推銷保險,後來│ │ │ │ │ │ │ │120所示未上市 │ │我買了2000美金的美西人壽│ │ │ │ │ │ │ │股票予T○○後│ │境外保險,接著甲L○跟我│ │ │ │ │ │ │ │後,續以姨丈許│ │說他姨丈乙乙○有移民到國│ │ │ │ │ │ │ │洺瑋有移民至國│ │外的打算,所以要把握時機│ │ │ │ │ │ │ │外之打算,要好│ │好好規劃我與她的未來,她│ │ │ │ │ │ │ │好規劃兩人間未│ │說她朋友都會幫她們的男朋│ │ │ │ │ │ │ │來為由,致吳大│ │友理財,我這樣好像都不相│ │ │ │ │ │ │ │州陷於錯誤以美│ │信她,我才答應她去郵局領│ │ │ │ │ │ │ │金7,200元(換 │ │錢買了7200美金(折合臺幣│ │ │ │ │ │ │ │算約新臺幣 │ │237108元)的境外基金。(│ │ │ │ │ │ │ │237,10 8元) ,│ │E2卷第908、909頁) │ │ │ │ │ │ │ │購買AIIT商品,│ │ │ │ │ │ │ │ │ │嗣後漸漸 │ │ │ │ │ │ ├──┼───┼─────┼───────┼─────┼────────────┼───────┼─────┼─────┤ │19 │卯○○│97年10月15│甲V○以化名「│乙E○ │我經由朋友介紹認識甲V○│乙E○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乙E○ │ │ │ │日高雄市 │林心瑜」佯作欲│甲V○ │,她自稱「林心瑜」,我們│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甲V○ │ │ │ │三皇三家複│與卯○○交往,│ │有互留電話連絡。甲V○於│期徒刑伍月。如│40 │ │ │ │ │合式餐廳 │於左揭時、地介│ │97 年10月15日約我去聽一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紹乙E○認識,│ │場投資理財的講座,當時林│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共同偽稱乙E○│ │碧玟就介紹Angel乙E○是 │壹日。 │ │ │ │ │ │ │為AIIT主管,介│ │AIIT 的主管,聽完講座後 │甲V○共同犯詐│ │ │ │ │ │ │紹投資AIIT商品│ │我與甲V○到高雄市三皇三│欺取財罪,處有│ │ │ │ │ │ │,介紹AIIT商品│ │家複合式餐廳用餐,當時林│期徒刑叁月。如│ │ │ │ │ │ │投資報酬率高,│ │碧玟接到一通電話說乙E○│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致卯○○陷於錯│ │要來與她談論投資AIIT 境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誤,而出資美金│ │外基金相關情事,乙E○抵│壹日。 │ │ │ │ │ │ │2,000元(換算約│ │達餐廳後,開始解說投資 │ │ │ │ │ │ │ │新臺幣66,000元│ │AIIT公司的話有100%忠誠紅│ │ │ │ │ │ │ │)向乙E○購買 │ │利,當所有的基金跌的越慘│ │ │ │ │ │ │ │AIIT商品。事後│ │就彈得的越高,有18%的報 │ │ │ │ │ │ │ │卯○○有收到購│ │酬率,比一般的基金報酬率│ │ │ │ │ │ │ │買該商品交易憑│ │更高,有說2年閉鎖期、要 │ │ │ │ │ │ │ │證,但其欲要聯│ │投資25年,在美國是合法,│ │ │ │ │ │ │ │絡甲V○,林碧│ │臺灣要購買的話只有透過AI│ │ │ │ │ │ │ │玟卻避不見面。│ │lT的基金平臺才能購買等語│ │ │ │ │ │ │ │ │ │,但乙E○都未告知AIIT境│ │ │ │ │ │ │ │ │ │外基金未經金管會核准在臺│ │ │ │ │ │ │ │ │ │販售。當時我有考慮要購買│ │ │ │ │ │ │ │ │ │,乙E○即拿出規畫書給我│ │ │ │ │ │ │ │ │ │簽名。97年12月中旬時我提│ │ │ │ │ │ │ │ │ │領新臺幣66,000元後與林碧│ │ │ │ │ │ │ │ │ │玟到臺灣銀行購買2,000美 │ │ │ │ │ │ │ │ │ │金匯票,將美金匯票交給林│ │ │ │ │ │ │ │ │ │碧玟請她交予乙E○代為購│ │ │ │ │ │ │ │ │ │買AIIT境外基金。98年2月 │ │ │ │ │ │ │ │ │ │中旬,甲V○將AIIT境外基│ │ │ │ │ │ │ │ │ │金憑證交給我。自從認識林│ │ │ │ │ │ │ │ │ │碧玟到我購買AIIT境外基金│ │ │ │ │ │ │ │ │ │,甲V○讓傳達讓我覺得她│ │ │ │ │ │ │ │ │ │要與我交往的訊息,且都是│ │ │ │ │ │ │ │ │ │她主動約我出來,但是自從│ │ │ │ │ │ │ │ │ │購買AIIT境外基金後,林碧│ │ │ │ │ │ │ │ │ │玟避不見面。(E4卷第3154 │ │ │ │ │ │ │ │ │ │頁至第3156頁、第3163頁至│ │ │ │ │ │ │ │ │ │第3169頁) │ │ │ │ ├──┼───┼─────┼───────┼─────┼────────────┼───────┼─────┼─────┤ │20 │H○○│98年2月8日│乙A○以化名「│辰○○ │我98年1月下旬在交友網站 │辰○○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辰○○ │ │ │ │高雄市某簡│楊靜文」佯作與│乙A○ │認識乙A○,她自稱「楊靜│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乙A○ │ │ │ │餐店 │H○○交往,於│ │文」,98年2月8日在高雄市│期徒刑伍月。如│24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某家簡餐店聊天,席間一位│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自稱大哥辰○○│ │自稱乙A○大哥辰○○前來│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辰○○自稱是擁有國際證│壹日。 │ │ │ │ │ │ │稱辰○○為理財│ │照的理財專員,與乙A○聊│乙A○共同犯詐│ │ │ │ │ │ │專員,擁有國際│ │投資境外基金,其透露投資│欺取財罪,處有│ │ │ │ │ │ │證照,推薦投資│ │購買境外基金獲利可觀、穩│期徒刑叁月。如│ │ │ │ │ │ │AIIT商品, │ │賺不賠,乙A○稱其有購買│易科罰金,以新│ │ │ │ │ │ │稱該檔商品獲利│ │賺不少錢,問我有無興趣投│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可觀,且穩賺不│ │資,當時我聽到辰○○說投│壹日。 │ │ │ │ │ │ │賠,乙A○亦偽│ │資該檔基金穩賺不賠,楊學│ │ │ │ │ │ │ │稱其有投資該檔│ │文並稱要交往規劃2人的未 │ │ │ │ │ │ │ │商品獲利,致何│ │來,以後可以買車子、房子│ │ │ │ │ │ │ │元彰陷於錯誤,│ │等語,我即答應投資每年 │ │ │ │ │ │ │ │而出資向乙A○│ │5,400美元(折合新臺幣約 │ │ │ │ │ │ │ │購買AIIT商品,│ │183,000元),乙A○拿出規│ │ │ │ │ │ │ │共美金5,400元(│ │劃書讓我簽署,我另提領新│ │ │ │ │ │ │ │換算約新臺幣18│ │臺幣100,000元交付乙A○ │ │ │ │ │ │ │ │3,000元)。惟事│ │作定金。98年2月9日在臺中│ │ │ │ │ │ │ │後H○○均未收│ │市民權路臺中銀行前見面,│ │ │ │ │ │ │ │到商品憑證及匯│ │我再提新臺幣83,000元交付│ │ │ │ │ │ │ │款水單。 │ │乙A○,再由乙A○向臺中│ │ │ │ │ │ │ │ │ │銀行購買5,400美元匯票, │ │ │ │ │ │ │ │ │ │但我沒有拿到任何交易憑證│ │ │ │ │ │ │ │ │ │與匯款水單。乙A○與王祥│ │ │ │ │ │ │ │ │ │益完全沒有告知我該境外基│ │ │ │ │ │ │ │ │ │金是未經金管會核准在臺不│ │ │ │ │ │ │ │ │ │能販售,有跟我說閉鎖期2 │ │ │ │ │ │ │ │ │ │年。(E4卷第2887頁至第 │ │ │ │ │ │ │ │ │ │2890頁) │ │ │ │ ├──┼───┼─────┼───────┼─────┼────────────┼───────┼─────┼─────┤ │21 │乙U○│98年3月18 │甲U○以化名「│辰○○ │我於98年2月在交友網站認 │辰○○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辰○○ │ │ │ │日高雄市文│林雅珊」佯作欲│甲U○ │識甲U○,她自稱「林雅珊│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甲U○ │ │ │ │化中心附近│與乙U○交往,│ │」。98年2月底在高雄市夢 │期徒刑伍月。如│56 │ │ │ │ │簡餐店 │於左揭時、地介│ │時代逛街,言談間有透露其│易科罰金,以新│ │ │ │ │ │ │紹朋友辰○○認│ │經由朋友購買境外基金獲利│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識,共同偽稱王│ │不錯。98年3月18日下午13 │壹日。 │ │ │ │ │ │ │祥益任職多家公│ │時許,在高雄市文化中心附│甲U○共同犯詐│ │ │ │ │ │ │司理財顧問,介│ │近一家簡餐店吃飯,甲U○│欺取財罪,處有│ │ │ │ │ │ │紹投資AIIT商品│ │跟我談論投資境外基金,林│期徒刑叁月。如│ │ │ │ │ │ │,稱該商品投資│ │雅琦說要請朋友幫忙購買,│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報酬率高,林雅│ │有約朋友來餐廳簽約,不久│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琦亦偽作與王祥│ │甲U○朋友辰○○前來,他│壹日。 │ │ │ │ │ │ │益購買商品,致│ │自稱「王軒逸」並任職多家│ │ │ │ │ │ │ │乙U○陷於錯誤│ │公司理財顧問,辰○○來到│ │ │ │ │ │ │ │,而出資美金5,│ │餐廳說一直說我們兩人很登│ │ │ │ │ │ │ │400元(換算約新│ │對,並我推薦投資境外基金│ │ │ │ │ │ │ │臺幣180,000 元│ │,說境外基金獲利平均為 │ │ │ │ │ │ │ │) 。惟自從謝嘉│ │10%~15%,甲U○亦與王祥 │ │ │ │ │ │ │ │浤購買該商品後│ │益當場簽約購買境外基金,│ │ │ │ │ │ │ │,甲U○就漸漸│ │甲U○與辰○○大力遊說我│ │ │ │ │ │ │ │疏遠乙U○。 │ │購買,我便答應購買,林雅│ │ │ │ │ │ │ │ │ │琦還說希望我能好好規劃二│ │ │ │ │ │ │ │ │ │人的未來,又說從小時候家│ │ │ │ │ │ │ │ │ │裡貧困,希望將來可以早一│ │ │ │ │ │ │ │ │ │點退休不要那麼辛苦,所以│ │ │ │ │ │ │ │ │ │我們兩人都要購買等語,讓│ │ │ │ │ │ │ │ │ │我覺得甲U○想要跟我交往│ │ │ │ │ │ │ │ │ │。之後甲U○就到統一超商│ │ │ │ │ │ │ │ │ │接收列印境外基金認購規劃│ │ │ │ │ │ │ │ │ │書讓我簽署。98年3月19日 │ │ │ │ │ │ │ │ │ │下午到高雄市左營區裕誠路│ │ │ │ │ │ │ │ │ │的臺灣銀行購買美金匯票 │ │ │ │ │ │ │ │ │ │5,400美金一張(匯率33.4 │ │ │ │ │ │ │ │ │ │計新臺幣180,360元)。之後│ │ │ │ │ │ │ │ │ │我有拿到AIIT境外基金的認│ │ │ │ │ │ │ │ │ │購憑證,甲U○未告知我 │ │ │ │ │ │ │ │ │ │AIIT 境外基金未經金管會 │ │ │ │ │ │ │ │ │ │核准在臺不能販售,有告知│ │ │ │ │ │ │ │ │ │閉鎖期為2年。購買之後, │ │ │ │ │ │ │ │ │ │甲U○一直敷衍我,有慢慢│ │ │ │ │ │ │ │ │ │疏遠我的感覺。(E5卷第 │ │ │ │ │ │ │ │ │ │3463頁至第3467頁、第3473│ │ │ │ │ │ │ │ │ │頁至第3484頁) │ │ │ │ └──┴───┴─────┴───────┴─────┴────────────┴───────┴─────┴─────┘ 附表四㈡ ┌──┬────┬───────┬───────┬────────┬─────────┬──────┐ │編號│ 被害人 │ 購買時間地點 │ 購買商品 │金額(新臺幣) │ 販售商品成員 │備註 │ ├──┼────┼───────┼───────┼────────┼─────────┼──────┤ │1 │ 甲T○ │97年8月29日臺 │AIIT境外基金 │ 303500元 │ 甲U○ │補充理由書附│ │ │ │中縣潭子鄉 │ │ │ │表二編號1 │ ├──┼────┼───────┼───────┼────────┼─────────┼──────┤ │2 │ 甲Y○ │97年2月1日 │AIIT境外基金 │ 200000元 │ 甲i○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辰○○ │表二編號2 │ ├──┼────┼───────┼───────┼────────┼─────────┼──────┤ │3 │ 甲p○ │96年8月12日 │AIIT境外基金 │ 116000元 │ 甲X○ │補充理由書附│ │ │ │臺北縣 │ │ │ 甲V○ │表二編號3 │ ├──┼────┼───────┼───────┼────────┼─────────┼──────┤ │4 │ 甲亥○ │96年8月7日 │AIIT境外基金 │ 76582元 │ 甲O○ │補充理由書附│ │ │ │彰化縣 │ │ │ 乙E○ │表二編號4 │ ├──┼────┼───────┼───────┼────────┼─────────┼──────┤ │5 │ 乙S○ │97年1月間高雄 │AIIT境外基金 │ 571,260元 │ 乙甲○ │補充理由書附│ │ │ │市文化中心三 │ │ │ 辰○○ │表二編號5 │ │ │ │皇三家餐廳 │ │ │ │ │ ├──┼────┼───────┼───────┼────────┼─────────┼──────┤ │6 │ 乙B○ │97年5月下旬 │AIIT境外基金 │ 61500元 │ 乙癸○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表二編號7 │ ├──┼────┼───────┼───────┼────────┼─────────┼──────┤ │7 │ 曾仁峰 │97年2月中及5月│AIIT境外基金 │ 237600元 │ 甲i○ │補充理由書附│ │ │ │6日高雄市、 │ │ │ 乙E○ │表二編號9 │ │ │ │98年2月4日 │ │ │ │ │ │ │ │雲林縣 │ │ │ │ │ ├──┼────┼───────┼───────┼────────┼─────────┼──────┤ │8 │ 宇○○ │97年2月28日 │ AIIT境外基金 │ 60000元 │ 甲L○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表二編號10 │ ├──┼────┼───────┼───────┼────────┼─────────┼──────┤ │9 │ 甲K○ │97年12月31日 │AIIT境外基金 │ 118188元 │ 辰○○ │補充理由書附│ │ │ │新竹市 │ │ │ 甲b○ │表二編號11 │ ├──┼────┼───────┼───────┼────────┼─────────┼──────┤ │10 │ 甲Q○ │96年9月9日 │AIIT境外基金 │ 440000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臺中市 │ │ │ 甲L○ │表二編號13 │ ├──┼────┼───────┼───────┼────────┼─────────┼──────┤ │11 │ d○○ │96年11月26日 │AIIT境外基金 │ 116768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乙寅○ │表二編號16 │ ├──┼────┼───────┼───────┼────────┼─────────┼──────┤ │12 │ 乙G○ │98年1月 │AIIT境外基金 │ 40374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表二編號18 │ ├──┼────┼───────┼───────┼────────┼─────────┼──────┤ │13 │ 乙壬○ │97年4月 │AIIT境外基金 │ 55000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甲V○ │表二編號19 │ ├──┼────┼───────┼───────┼────────┼─────────┼──────┤ │14 │ 乙卯○ │97年底 │AIIT境外基金 │ 60000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表二編號20 │ ├──┼────┼───────┼───────┼────────┼─────────┼──────┤ │15 │ 乙午○ │97年5月5日高雄│AIIT境外基金 │ 305,000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市新光三越後面│ │ │ 乙癸○ │表二編號21 │ │ │ │夜市 │ │ │ │ │ ├──┼────┼───────┼───────┼────────┼─────────┼──────┤ │16 │ 乙L○ │97年4月中旬 │AIIT境外基金 │ 62030元 │ 辰○○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乙A○ │表二編號22 │ ├──┼────┼───────┼───────┼────────┼─────────┼──────┤ │17 │ A○○ │96年9月26日高 │AIIT境外基金 │ 66380元 │ 乙乙○ │補充理由書附│ │ │ │雄市文化中心附│ │ │ 辰○○ │表二編號23 │ │ │ │近某咖啡店 │ │ │ 乙寅○ │ │ ├──┼────┼───────┼───────┼────────┼─────────┼──────┤ │18 │ 甲丙○ │96 年 12 月間 │AIIT境外基金 │ 354000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甲O○ │表二編號26 │ │ │ │ │ │ │ 乙A○ │ │ ├──┼────┼───────┼───────┼────────┼─────────┼──────┤ │19 │ 甲癸○ │96年11月中旬 │AIIT境外基金 │ 50000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甲O○ │表二編號27 │ │ │ │ │ │ │ 乙A○ │ │ ├──┼────┼───────┼───────┼────────┼─────────┼──────┤ │20 │ 甲辛○ │98年3月上旬 │AIIT境外基金 │ 121726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臺南市 │ │ │ │表二編號28 │ ├──┼────┼───────┼───────┼────────┼─────────┼──────┤ │21 │ u○○ │97年10月7日 │AIIT境外基金 │ 40000元 │ 乙乙○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乙癸○ │表二編號30 │ ├──┼────┼───────┼───────┼────────┼─────────┼──────┤ │22 │ 乙F○ │97年10月中旬 │AIIT境外基金 │ 65600元 │ 乙宇○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甲L○ │表二編號31 │ ├──┼────┼───────┼───────┼────────┼─────────┼──────┤ │23 │ 乙地○ │96年10月中旬 │AIIT境外基金 │ 160000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甲O○ │表二編號32訴│ │ │ │ │ │ │ │書附表 │ │ │ │ │ │ │ │ │ ├──┼────┼───────┼───────┼────────┼─────────┼──────┤ │24 │ 亥○○ │97年3月 │AIIT境外基金 │ 242760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甲O○ │表二編號33 │ │ │ │ │ │ │ 辰○○ │ │ ├──┼────┼───────┼───────┼────────┼─────────┼──────┤ │25 │ Z○○ │97年3月 │AIIT境外基金 │ 135600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乙甲○ │表二編號34 │ ├──┼────┼───────┼───────┼────────┼─────────┼──────┤ │26 │ e○○ │96年9月12日 │AIIT境外基金 │ 35000元 │ 辰○○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乙寅○ │表二編號35 │ ├──┼────┼───────┼───────┼────────┼─────────┼──────┤ │27 │ 子○○ │96年9月21日 │AIIT境外基金 │ 40000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乙乙○ │表二編號37 │ │ │ │ │ │ │ 甲t○ │ │ ├──┼────┼───────┼───────┼────────┼─────────┼──────┤ │28 │ V○○ │97年4月間桃園 │AIIT境外基金 │ 111,000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市火車站附近簡│ │ │ 甲b○ │表二編號39 │ │ │ │餐店 │ │ │ │ │ ├──┼────┼───────┼───────┼────────┼─────────┼──────┤ │29 │ 戊○○ │98年1月11日 │AIIT境外基金 │ 74000元 │ 乙乙○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乙A○ │表二編號41 │ │ │ │ │ │ │ 甲t○ │ │ ├──┼────┼───────┼───────┼────────┼─────────┼──────┤ │30 │ 地○○ │97年10月 │AIIT境外基金 │ 350000元 │ 辰○○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甲U○ │表二編號42 │ ├──┼────┼───────┼───────┼────────┼─────────┼──────┤ │31 │ 己○○ │97年12月底 │AIIT境外基金 │ 66000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臺中縣 │ │ │ 甲U○ │表二編號44 │ ├──┼────┼───────┼───────┼────────┼─────────┼──────┤ │32 │ 戌○○ │97年4月中旬 │AIIT境外基金 │ 120000元 │ 甲V○ │補充理由書附│ │ │ │臺南市 │ │ │ │表二編號45 │ ├──┼────┼───────┼───────┼────────┼─────────┼──────┤ │33 │ 甲C○ │97年3月19日 │AIIT境外基金 │ 185040元 │ 辰○○ │補充理由書附│ │ │ │臺中市 │ │ │ 甲U○ │表二編號46 │ ├──┼────┼───────┼───────┼────────┼─────────┼──────┤ │34 │ 甲A○ │97年8月中旬高 │AIIT境外基金 │ 120,000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雄市某春水堂餐│ │ │ 乙A○ │表二編號49 │ │ │ │廳店 │ │ │ │ │ ├──┼────┼───────┼───────┼────────┼─────────┼──────┤ │35 │ 甲l○ │97年1月29日 │AIIT境外基金 │ 116226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桃園縣 │ │ │ 乙宇○ │表二編號50 │ ├──┼────┼───────┼───────┼────────┼─────────┼──────┤ │36 │ 宙○○ │97年4月間高雄 │AIIT境外基金 │ 244,940元 │ 甲O○ │補充理由書附│ │ │ │市苓雅區九如路│ │ │ 辰○○ │表二編號52 │ │ │ │披薩店 │ │ │ │ │ ├──┼────┼───────┼───────┼────────┼─────────┼──────┤ │37 │ 甲a○ │98年3月初 │AIIT境外基金 │ 346360元 │ 甲L○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乙宇○ │表二編號53 │ ├──┼────┼───────┼───────┼────────┼─────────┼──────┤ │38 │ L○○ │96年12月31日 │AIIT境外基金 │ 335554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縣 │ │ │ │表二編號54 │ ├──┼────┼───────┼───────┼────────┼─────────┼──────┤ │39 │ 甲○○ │96年8月中旬高 │AIIT境外基金 │ 257600元 │ 乙宇○ │補充理由書附│ │ │ │雄市明誠路 │ │ │ │表二編號55 │ ├──┼────┼───────┼───────┼────────┼─────────┼──────┤ │40 │ 乙T○ │96年8月26日新 │AIIT境外基金 │ 132000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竹縣竹北市 │ │ │ │表二編號57 │ ├──┼────┼───────┼───────┼────────┼─────────┼──────┤ │41 │ 乙Q○ │97年7月間 │AIIT境外基金 │ 91000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美術館 │ │ │ 甲b○ │表二編號58 │ ├──┼────┼───────┼───────┼────────┼─────────┼──────┤ │42 │ 乙宙○ │97年5月間 │AIIT境外基金 │ 453150元 │ 辰○○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文化中心│ │ │ 乙宇○ │表二編號59 │ ├──┼────┼───────┼───────┼────────┼─────────┼──────┤ │43 │ 甲E○ │96年8月間 │AIIT境外基金 │ 230000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臺中市 │ │ │ 甲L○ │表二編號60 │ ├──┼────┼───────┼───────┼────────┼─────────┼──────┤ │44 │ 乙戊○ │98年1月20日 │AIIT境外基金 │ 120000元 │ 宋佩青 │補充理由書附│ │ │ │臺南市 │ │ │ 甲O○ │表二編號62 │ ├──┼────┼───────┼───────┼────────┼─────────┼──────┤ │45 │ 乙申○ │97年3月間 │AIIT境外基金 │ 165297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甲V○ │表二編號63 │ ├──┼────┼───────┼───────┼────────┼─────────┼──────┤ │46 │ 鄭長文 │97年底 │AIIT境外基金 │ 67090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甲i○ │表二編號64 │ ├──┼────┼───────┼───────┼────────┼─────────┼──────┤ │47 │ 乙丁○ │97年1月19日 │AIIT境外基金 │ 926000元 │ 乙甲○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表二編號65 │ ├──┼────┼───────┼───────┼────────┼─────────┼──────┤ │48 │ 甲S○ │96年9月10日 │AIIT境外基金 │ 545910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乙A○ │表二編號66 │ ├──┼────┼───────┼───────┼────────┼─────────┼──────┤ │49 │ l○○ │96年7月間 │AIIT境外基金 │ 100000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表二編號67 │ ├──┼────┼───────┼───────┼────────┼─────────┼──────┤ │50 │ B○○ │96年底 │AIIT境外基金 │ 60000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乙A○ │表二編號68 │ ├──┼────┼───────┼───────┼────────┼─────────┼──────┤ │51 │ t○○ │96年7月中旬桃 │AIIT境外基金 │ 65000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園縣中山路某簡│ │ │ │表二編號69 │ │ │ │餐店 │ │ │ │ │ ├──┼────┼───────┼───────┼────────┼─────────┼──────┤ │52 │ 甲k○ │97年2月中旬 │AIIT境外基金 │ 119028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表二編號72 │ ├──┼────┼───────┼───────┼────────┼─────────┼──────┤ │53 │ 乙玄○ │96年7月初 │AIIT境外基金 │ 100000元 │ 乙乙○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甲L○ │表二編號75 │ ├──┼────┼───────┼───────┼────────┼─────────┼──────┤ │54 │ 庚○○ │98年3月初 │曼氏基金 │ 60000元 │ 甲i○ │補充理由書附│ │ │ │ │ │ │ │表二編號76 │ ├──┼────┼───────┼───────┼────────┼─────────┼──────┤ │55 │ 寅○○ │97年1月20日 │AIIT境外基金 │ 323200元 │ 乙E○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乙乙○ │表二編號36 │ │ │ │ │ │ │ 洪巧倫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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