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19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正偉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建良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峯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柏維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裕勝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明立
- 選任辯護人
- 蔡千卉律師(法扶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俊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偉婷
- 選任辯護人
- 黃建霖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易鍊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鄒乙榳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家豪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政為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施宏毅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毅廷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
第4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106年度訴緝字第10號(中華
民國106年9月28日)、107年度訴緝字第4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
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
字第29708號、105年度偵字第41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丁○○、辛○○、壬○○、庚○○、子○○、癸○○部分暨其等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丁○○、辛○○、壬○○、庚○○、子○○、癸○○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共參罪(即附表二部分),均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均共壹佰肆拾伍罪(即附表一部分),均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各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丁○○、辛○○、壬○○、庚○○、子○○均各緩刑參年,並均各應向公庫繳納新台幣肆拾萬元。
其他(即丑○○、己○○、丙○○、戊○○、甲○○、乙○○、施宏毅、吳毅廷)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丑○○、己○○、丙○○、甲○○、戊○○、丁○○、辛○○、壬○○、庚○○、子○○、癸○○、乙○○、施宏毅、吳毅廷、楊清淇、楊育勝、王哲凡、劉永義等18人(楊清淇、楊育勝、王哲凡、劉永義等4 人已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丑○○於民國(下同)103 年11月間,委請己○○前往高雄地區租屋,以充作詐騙集團機房之場地,己○○遂於同年12月1 日,以其名義租得高雄市○○區○○○巷0 號(起訴書誤載為19號,應予更正)房屋(下稱該機房),並申請市話及寬頻網路後,丑○○即通知丙○○、甲○○先行前往該機房等待。丑○○、戊○○、吳毅廷、丁○○、辛○○、壬○○等6 人於同年月8 日,共同將電腦等設備自花蓮運抵該機房後,由丑○○、丙○○在該機房架設寬頻數據機、網路交換器、路由器、電腦、印表機及電話機等設備,充作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王哲凡、庚○○、楊清淇、子○○、癸○○等5 人則於同年月9 日抵達該機房後,由丑○○負責教育訓練,並提供教戰筆記本(即詐騙稿,記載如何與大陸地區民眾對答,以順利遂行詐騙之資料),並分別指派己○○負責該機房現場管理及採買工作,由丙○○負責電信及網路設備設定,由戊○○擔任生活管理幹部,該機房並採集中管理方式,詐騙集團成員不得自由進出,不得與外界聯繫。丑○○、己○○、丙○○、甲○○、戊○○、吳毅廷、丁○○、辛○○、壬○○、王哲凡、庚○○、楊清淇、子○○、癸○○等14人(上列14人於103 年12月10日前加入該詐騙集團,下稱A 組),遂於103 年12月10日開始向大陸地區實行詐騙行為。另劉永義、施宏毅等2 人,於同年月11日(上列2 人於103 年12月11日加入該詐騙集團,下稱B 組)、楊育勝於同年月12日(上列1 人於103 年12月12日加入該詐騙集團,下稱C 組)、乙○○則於同年月15日(上列1 人於103 年12月15日加入該詐騙集團,下稱D 組,僅參與附表一編號67、94至145 所載103 年12月15日起之犯行部分)陸續抵達該機房加入詐騙集團之運作。
二、該詐騙集團之詐騙方式,係由丑○○先透過網路向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帳號名稱為「柯博文」、「安琪拉」之系統商購得被害人資料,另以SKYPE 網路電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車手集團成年成員帳號名稱「狠角色」、「阿台」、「有理」等人談妥,由車手集團提供大陸地區之人頭帳戶,待詐騙所得匯入人頭帳戶後,再由車手集團負責提領、轉匯給丑○○,車手集團抽佣1 成,其餘歸丑○○所有。丑○○每日9 時至12時,會對成員實施教育訓練,並將被害人資料分派給第一線人員,由第一線人員假冒為網路購物網站客服人員,透過網路電話撥打予大陸地區民眾,接通後謊稱該民眾之該筆網路消費一次付款設定錯誤,誤將一次付款設定為分12期付款(或稱錯誤設定為重複訂購),先行與該民眾確認購買項目及付款方式後,再由第一線人員稱該筆消費會補償人民幣50元至500 元購物禮金或禮券,以取得該筆消費之付款銀行名稱,並告知該民眾稍後將由該付款銀行人員親自致電民眾辦理手續,第一線人員再將該民眾電話、取得之付款銀行等資料抄寫在字條上(俗稱轉單,轉單之字條每日集團運作結束後燒毀),並貼在該機房白板上,由輪空之第二線人員自行取得字條,接續假冒該付款銀行人員撥打給該大陸地區民眾,且請該民眾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將帳戶內之金額轉存至車手集團所提供之人頭帳戶,成功後第二線人員以無線電通知丑○○向車手集團進行確認,待車手集團確認回報後,即完成詐騙程序。丑○○等18人所共組之詐騙集團成員,自103 年12月10日起至同年月16日間,假冒第一線之網路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梁志健等145 人(被害人及詐騙日期詳如附表一),而著手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罪之實行,惟各因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未加採信或資料錯誤等因素,未詐得財物而未遂,共145 次(乙○○僅參與附表一編號67、94至145 所載103 年12月15日起之詐欺取財未遂部分,共53次)。期間並分別於103 年12月12日,以上開詐騙方式,向王嘉薏、張鑫、杜○○(西元1997年10月生,案發時為少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惟無證據足以證明丑○○等人,明知杜○○為未滿18歲之少年,而故意對少年犯罪)等3 人進行詐騙(被害人及詐騙日期詳如附表二),致王嘉薏等3 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人民幣9,700 元、19,900元、11,200元至上開車手集團所提供之人頭帳戶內而既遂,共3 次(此部分乙○○未參與),惟車手集團尚未將上開詐騙所得交付予丑○○等人。嗣於103 年12月16日中午12時許,為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在該機房內,並扣得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丑○○、己○○、丙○○、甲○○、戊○○、丁○○、辛○○、壬○○、庚○○、子○○、癸○○、乙○○、施宏毅、吳毅廷等人(下稱被告丑○○等14人),及被告丁○○、壬○○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原上訴第31號卷二第39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右揭事實欄所載即附表一、二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3 次(被告乙○○未參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145 次(被告乙○○僅參與附表一編號67、94至145 所載103 年12月15日起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部分,共53次)等犯行事實,已據被告丑○○、己○○、丙○○、甲○○、戊○○、丁○○、辛○○、壬○○、庚○○、子○○、癸○○、乙○○、施宏毅、吳毅廷等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均坦承不諱(警一卷第2-4 、9-18頁、警四卷第133-138 、213-214 頁、偵一卷第25-29 、31頁、偵四卷第102-103 、197-204 頁、偵六卷第121-122 、140-141 頁、聲羈一卷第70-75 頁、原審審原訴卷一第178-181 頁、原審原訴卷一第151-153 、210-212 頁),而被告丑○○、己○○、丁○○、辛○○、壬○○、庚○○、子○○、癸○○、施宏毅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亦供承不諱(本院原上訴第31號卷一第174 頁反面、第175 、176 、241 頁,卷二第37頁反面、第38頁、第103 頁反面),被告丙○○、甲○○、戊○○等人則就附表二既遂部分,均坦承不諱(同上引註),核與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楊清淇、楊育勝、王哲凡、劉永義等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坦白供述之內容(同前引註),及核與被害人王嘉薏、張鑫、杜○○、劉思慧等4 人於大陸地區公安所為之指訴(警四卷第19-21 、22-26 、27-30 、31-32頁),大致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轉單6 張、中國民眾資料1 份、該機房地下1 樓位置圖、警方103 年12月4 日蒐證照片1 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12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12月16日分析報告1 份、刑事警察局現場數位鑑識工具CIB-Triage報告卷宗2 宗、被害人一覽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聲搜字第1908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104 年1 月8 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被告丑○○所籌組詐騙集團成員撥打至大陸地區之A 、B 通聯紀錄2 份(A 份見警四卷第169 頁至第187 頁、B 份見警四卷第188 頁至第208 頁,附表一、二中稱通聯A 、B )、丑○○之記帳本1 本、該機房現場白板翻拍照片1 張、客戶資料、壬○○所有之教戰筆記本1 本、乙○○提出之103 年12月15日高鐵車票1 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104 年度檢管字第1137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6 張等附卷可稽(警一卷第19-24 、25-30 、31-115、116 、131 、147-165 頁、警二卷全卷、警三卷全卷、警四卷第35、36-49 、50-54 、209-210 、211 頁、警五卷第417-433 、439-440 、462-466 、505-514 、534-589 、655-658 、692-696 頁、偵三卷第10-13 、142-146 、246 頁、偵六卷第66-75 、79-82 頁),此外,復有如附表三、四所示供被告丑○○等14人為上揭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丑○○等14人上開各次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㈡被告丙○○、甲○○、戊○○等人上訴本院後主張附表一未遂部分之犯行,因渠等所使用之通訊系統,係買二手的,無法撥通電話至大陸上海及北京地區,而據以否認該部分之犯罪云云,惟查,被告丑○○等13人(被告乙○○除外)於103 年12月12日,以上開事實欄所載詐騙方式,分別向被害人王嘉薏、張鑫、杜○○等3 人進行詐騙(被害人及詐騙日期詳如附表二各編號載載),致王嘉薏等3 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人民幣9,700 元、19,900元、11,200元至上開車手集團所提供之人頭帳戶內,而詐欺取財既遂共3 次等部分,其中附表二編號1 部分,被告等人係撥打電話至被害人張鑫設在大陸地區北京市昌平區之電話,附表二編號2 部分,則係被告等人撥打電話至被害人王嘉薏設在大陸地區上海市松江區之電話,且均有撥通該電話,而與被害人通話數十秒以上(通話時間、秒數,詳附表二各編號撥打時間欄所載),以上有上揭各次撥通電話之通聯紀錄A 、B 在卷可稽(警四卷第200 頁),上開有打通電話至北京市及上海市之事實及通聯紀錄A 、B 之內容,均為被告丑○○等13人(被告乙○○除外)所不爭執,且坦白承認有附表二所示3 次詐欺取財既遂之犯行事實,尤其被告丙○○、甲○○、戊○○等人對上開渠等用以撥打電話之通訊設備確有撥通電話至附表二編號1 、2 所載之北京市及上海市等事實,亦不爭執否認,則以相同之用以撥打電話之通訊設備,被告等人撥打至附表一編號4 、12、30、34、40、71、85、86、112 、119 、130 、144 所載大陸地區北京市、上海市之被害人電話,何以就會變成撥打不通,所辯已自相矛盾,故被告丙○○、甲○○、戊○○等人,以渠等所使用之通訊系統,係買二手的,無法撥通電話至大陸上海及北京地區為由,主張附表一如上揭所示各編號部分,均無法撥通被害人電話,故尚未著手行騙云云,已難採信。況被告等人於附表一編號4 、12、30、34、
40、71、85、86、112 、119 、130 、144 所載時間,以渠等之通訊設備撥打電話至上開各編號所示大陸地區北京市、上海市之被害人電話,不惟確實均有打通各該地區之電話,且均有數十秒不等之通話紀錄,以上有上揭各次撥通電話之通聯紀錄A 、B 在卷可佐(警四卷第188 、189 、191 、193 、194 、197 、199 、200 、202 、203 頁),足徵本件經警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撥打電話通訊設備,被告等人確有使用撥打至如附表一、二所示大陸地區北京市、上海市之被害人電話,且均有撥通及有相當秒數之通話無訛,被告丑○○等14人就附表一各編號之詐欺取財未遂犯行,確已有撥通電話予被害人,各該次詐欺取財之犯行,確已著手甚明。被告丙○○、甲○○、戊○○等人以渠等所使用之通訊系統,係買二手的,無法撥通電話至大陸上海及北京地區,並以撥通秒數甚短,而據以否認附表一部分之犯行云云,殊不足採。
㈢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如行為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5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電信詐欺之詐騙集團成立之初,於籌設階段,即由被告丑○○指派被告己○○前往高雄地區租屋,以充作詐騙集團機房之場地,己○○乃於同年12月1 日,以其名義租得高雄市○○區○○○巷0 號房屋,並申請市話及寬頻網路,旋丑○○即通知被告丙○○、甲○○等人前往該機房等待接應各項器材設備之到來,再由丑○○、戊○○、吳毅廷、丁○○、辛○○、壬○○等6 人,於同年月8 日,共同將用以電信詐欺使用之電腦設備等相關工具,自花蓮運抵該機房後,由丑○○、丙○○在該機房架設寬頻數據機、網路交換器、路由器、電腦、印表機及電話機等設備,充作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旋王哲凡、庚○○、楊清淇、子○○、癸○○等5 人,於同年月9 日抵達該機房後,由丑○○負責教育訓練,並提供教戰筆記本予各被告,再分別指派己○○負責該機房現場管理及採買工作,由丙○○負責電信及網路設備設定,由戊○○擔任生活管理幹部,籌設完成後,即自103 年12月10日起,開始向大陸地區實行電信詐騙之行為(各被告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時間:丑○○、己○○、丙○○、甲○○、戊○○、吳毅廷、丁○○、辛○○、壬○○、王哲凡、庚○○、楊清淇、子○○、癸○○等14人,於103 年12月10日前加入;劉永義、施宏毅等2人,於同年月11日加入;楊育勝於同年月12日加入;乙○○於同年月15日加入),而本案詐騙集團之詐騙方式,係由丑○○先透過網路向大陸地區系統商購得被害人資料,另以SKYPE 網路電話與大陸地區車手集團成員談妥,由車手集團提供大陸地區之人頭帳戶,待詐騙所得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後,再由車手集團負責提領、轉匯給丑○○,大陸地區車手集團抽佣1 成,其餘歸丑○○所有。丑○○每日9 時至12時,會對被告等人實施教育訓練,並將被害人資料分派給擔任第一線人員之被告,由第一線人員假冒為網路購物網站客服人員,透過網路電話撥打予大陸地區民眾,以事實欄二所載之謊騙內容及方式,取信於大陸地區民眾,旋擔任第一線人員之被告,再將該大陸地區民眾民眾之電話、取得之付款銀行等資料抄寫成轉單,並貼在該機房白板上,由輪空擔任第二線人員之被告,自行取得轉單,接續假冒該付款銀行人員撥打給該大陸地區民眾,且請該民眾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將帳戶內之金額轉存至車手集團所提供之人頭帳戶,成功後擔任第二線人員之被告,再以無線電通知被告丑○○,轉知大陸地區車手集團進行確認,待車手集團確認被害人已將錢匯入指定之帳戶後,回報予丑○○,即完成整個電信詐欺取財犯行之程序,以上本案詐騙集團成立前,進行籌備工作之分工與合作,及開始進行電信詐騙時各被告之參與情形、角色分配及實際所為各項作為等情,已據被告丑○○等14人,先後分別於警詢、偵訊及原審供述綦詳(見前引註),依上開各被告參加本案詐騙集團之始末參與情形、分工合作方式,以遂行事實欄所載之電信詐欺取財犯行觀之,足認被告丑○○等14人,先後分別加入本案對大陸地區之被害人進行電信詐欺之詐騙集團時,主觀上均已知悉、認識詐騙集團之運作模式,係採集團式、分工合作、互相接續、彼此利用、整合全體被告之分工作為,以進行電信詐欺取財犯行甚明。而各被告在明知上開分工合作進行集團式電信詐騙之情況下,仍願意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擔任一部分之角色,負責一部分之行為,顯見被告丑○○等14人,就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有事前同謀,並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詐欺取財的犯罪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依首揭成立共同正犯之說明,本案各被告只要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不以每位被告均有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為全部之行為,始能成立共同正犯。
㈣被告己○○以伊僅負責現場管理及採買工作,未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之行為,辯稱伊之行為,至多僅成立詐欺罪之幫助犯云云,惟查,被告己○○既事前同謀,於本案詐騙集團籌備成立時,即負責租屋作為電信詐騙之機房,並申請市話及寬頻網路,以供詐騙集團行騙之使用,而於本案詐騙集團開始正式運作、著手進行詐騙時,又分工擔任機房現場管理及採買工作,使該集團之詐欺取財犯行,得以順利進行,顯見被告己○○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將其他共犯分工所為犯罪行為之一部分,視為自己之行為,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自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己○○上開辯解,洵非的論,而不可採。至於,被告乙○○以其係在103 年12月15日始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伊來到上開機房時,附表一所示許多被害人之電話,早已由其他共同被告撥打進行詐騙完畢,各該次之犯行,與伊無關云云,然查附表一編號67、94至145 所載103 年12月15日起,始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被告進行之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共53次),既均係在被告乙○○參與本案詐騙集團之時及之後所為,而被告乙○○既有事前同謀,並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加入本案詐騙集團,自103 年12月15日起與其他共同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則附表一上開各編號之詐欺取財犯行,縱非被告乙○○親自所為,然被告既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詐欺取財的犯罪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依首揭成立共同正犯之說明,被告正政為就附表一編號67、94至145 所載103 年12月15日起,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被告進行之53次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自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任,被告乙○○上開辯解,要非可採。
㈤末查,被告丑○○於本案詐騙集團成立前之籌備階段,既由其指揮其他共犯成員,分工進行各項籌備工作,帶領共犯成員完成機房之各項設備之設置,並由其招攬其他被告陸續加入集團,嗣於詐騙集團成立時,亦係由被告丑○○指派某特定共犯,負責擔任相關幹部,以推動各項職務及管理工作,另亦由丑○○親自負責教育訓練,並提供教戰筆記本(即詐騙稿),而該詐騙集團向大陸地區系統商購得被害人資料,及聯絡大陸地區車手集團,提供大陸地區之人頭帳戶,待詐騙所得匯入人頭帳戶後,再由車手集團負責提領、轉匯給丑○○等事宜,亦係由被告丑○○負責,甚至於擔任第二線人員之共同被告,接續假冒該付款銀行人員撥打給該大陸地區民眾,要求該民眾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將帳戶內之金額轉存至車手集團所提供之人頭帳戶,成功後,擔任第二線人員之共同被告,亦係以無線電通知丑○○,再由丑○○向大陸地區之車手集團聯絡進行確認,以上各節事實,已分別據被告丑○○及其他共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足見被告丑○○確係本案詐騙集團之重要主導、指揮人物之一。被告丑○○上訴本院後辯稱伊非本案之主謀者,真正的幕後老闆另有其人,伊只是代人扛責任云云,惟依上開被告丑○○參與之各項行為,與在本詐騙集團中扮演之角色觀之,縱其非幕後出錢之金主老闆,亦係本案詐騙集團於幕前、機房現場進行電信詐騙犯行時之主要指揮、操控、聯絡、管理、決策之人物甚明,被告丑○○上開辯解,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丑○○、己○○、丙○○、甲○○、戊○○、丁○○、辛○○、壬○○、庚○○、子○○、癸○○、施宏毅、吳毅廷等13人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犯行(共3 次);被告丑○○、己○○、丙○○、甲○○、戊○○、丁○○、辛○○、壬○○、庚○○、子○○、癸○○、施宏毅、吳毅廷等13人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共145 次);被告乙○○所為如附表一編號67、94至145 所示於103 年12月15日起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共53次),均堪認定,各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及刑之加重、減輕的理由
㈠被告丑○○、己○○、丙○○、甲○○、戊○○、丁○○、辛○○、壬○○、庚○○、子○○、癸○○、施宏毅、吳毅廷等13人,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共3 次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丑○○、己○○、丙○○、甲○○、戊○○、丁○○、辛○○、壬○○、庚○○、子○○、癸○○、施宏毅、吳毅廷等13人,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共145 次之行為,及被告乙○○所為如附表一編號67、94至145 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共53次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丑○○、己○○、丙○○、甲○○、戊○○、丁○○、辛○○、壬○○、庚○○、子○○、癸○○、乙○○、吳毅廷、施宏毅等人,與原審共同被告楊清淇、楊育勝、王哲凡、劉永義等人,及與真實年籍不詳綽號「柯博文」、「安琪拉」、「狠角色」、「阿台」、「有理」等人間,分別就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犯行間(各次詐騙犯行之參與被告或共犯,詳如附表一、二各編號共犯範圍欄所載) ,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又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上字第4882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被告丑○○等人係籌組、加入詐騙集團共同犯本件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之財產犯罪,應以其等在參與詐欺集團期間,遭其等與前揭共犯以上開分工施用詐術之被害人財產法益個數,作為其所犯詐欺罪數之認定,即若對於同一被害人所為之詐欺犯行,應以接續犯論之,至於不同被害人間,則應論以數罪。是被告丑○○等人就附表一、二所示部分各別之被害人,雖有接續數次之通聯紀錄(詳如附表一、二撥打時間欄及警四卷第169 頁至第208 頁之通聯紀錄所示),然各次係於密接之時地,對於同一大陸地區被害人著手施用詐術,或使之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各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姓名或商城使用者名稱、聯絡電話、住址或設定之收件地址均非相同,可明確區別特定被害人身分,自均屬不同被害人,應認為係對不同之被害人實施詐術,是被告丑○○等人所侵害之財產法益及犯意均屬各別,行為互殊,當予分論併罰。被告乙○○上訴意旨,以其所為如如附表一編號67、94至145 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共53次之行為,打電話詐欺之時間接續且密集,被告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應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主張應依接續犯,將上開53次之行為,包括的論以一罪云云,惟依前揭論述分析,被告乙○○所為上開53次詐欺取財行為,係以個別、逐一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之方式,遂行渠等之詐騙行為,且各被害人姓名、聯絡電話、住址,均非相同,可明確區別特定不相同之被害人身分,自均屬不同被害人,應認為係對不同之被害人實施詐術,難認侵害同一財產法益,被告乙○○所為上開53次行為,所侵害之財產法益及犯意,均屬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關係,應分論併罰。被告乙○○上開罪數之主張,洵非的論,而不可採,併予指明。
㈢公訴意旨雖以:被告丑○○等人共計向王嘉薏、張鑫、杜○○等149 人進行詐騙既遂,詐騙得手人民幣262,900 元,而認被告丑○○等人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嫌。然本案被告丑○○等人於103 年12月11日起至同年12月16日間,對附表一所示之大陸地區民眾,施用前揭詐術,然並無證據證明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有遭詐欺而匯入金錢取財既遂。另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係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是本件雖檢察官認被告丑○○等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係構成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嫌,而本院認係構成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仍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此外,起訴書雖認被告丑○○等人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嫌,被害人並計有149 人,惟細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並未認被告丑○○等人有以群呼、群播系統一次對不特定公眾施用詐術,而係由該詐騙集團成員各別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逐一撥打網路電話予大陸地區民眾,堪信起訴書所載論罪法條包含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應係誤載無訛,且起訴書附表3 編號120 、149 所列被害人張鑫,互核其名稱、聯絡電話、住址等資料,應係同一被害人,是起訴書記載被害人達149 人應為計算所誤。另勾稽卷內通聯、被害人資料與起訴書附表3 所載,起訴書附表3 顯有誤引通聯、誤載被害人姓名、地址等情,爰均予更正如本判決上揭事實二及附表
一、二所載。至被害人杜○○於案發當時雖為少年,然被告丑○○等人與被害大陸地區民眾僅以網路電話對談,渠等取得之資料亦僅有商城名稱、購物明細、聯絡電話等資料,並無詳實年籍記載,尚難認被告丑○○等人就被害人杜○○為少年乙情確有知悉,自不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本文故意對少年犯罪之規定,加重其刑,均併此敘明。
㈣被告丙○○前因詐欺、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9年度易字第31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4 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分別經同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44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以100 年度易字第76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經同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8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而於102 年9 月3 日准予假釋。惟因毀棄損壞、妨害自由、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1900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775 號判決處拘役50日、30日、55日,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215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15 日,而於前開徒刑假釋後,接續執行上開拘役刑,於102 年12月26日執行完畢出監,並執行前開徒刑假釋並付保護管束,迄至103 年2 月4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被告乙○○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8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甫於100 年11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以上分別有被告丙○○、正政為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原上訴第31號卷一第110-111 、112-124 頁),被告丙○○、乙○○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㈤被告丑○○、己○○、丙○○、甲○○、戊○○、丁○○、辛○○、壬○○、庚○○、子○○、癸○○、施宏毅、吳毅廷等13人,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共145 次之行為,及被告乙○○所為如附表一編號67、94至145 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共53次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渠等著手於犯罪之實行,未生詐得財物之結果,所生危害未如既遂犯嚴重,爰就各次未遂犯行,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酌量減輕之。被告丙○○、乙○○等人所為上開未遂犯行部分,因同時有累犯加重及未遂減輕其刑之事由,爰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之規定,均先加後減之。
㈥末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確可憫恕者,始有其適用。又適用該條文酌量減輕其刑時,雖不排除審酌同法第57條各款所列之事由,惟其程度應達於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確可憫恕者,方屬相當(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17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丑○○等14人,僅為牟取不法之暴利,即加入電信詐騙集團,參與集團組織龐大、人員眾多、分工雜細之不法犯罪集團,所為詐騙之被害對象多如附表一、二所載,以電信詐騙之方式,撥打之電話多達如附表一、二及卷附之通聯紀錄所示,綜觀其犯罪之組織、運作模式、參與人員、犯罪之時間、被害人人數、所生危害程度等,足認本犯之犯罪情節非輕,核各被告參與本案詐騙集團之緣由及犯罪情狀,並無任何特殊之原因或環境,迫使渠等不得不加入本案之詐騙集團,接受分工、指揮進行電信詐欺取財之犯行,罔顧他人財產權益,客觀上實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且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未遂罪,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 年以上、6 月以上,量處上開法定最輕本刑之刑度,無猶嫌過重之情事,難認有情輕法重、堪以憫恕之情形,本案被告丑○○等14人所為如附表一、二之犯行,不符刑法第59條規定之要件,自不得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附此敘明。被告己○○、丁○○上訴意旨,以其等所為,有情輕法重,堪以憫恕之處,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云云,非有理由,併予指明。
三、上訴論斷的理由
㈠上訴駁回部分:原審就被告丑○○、己○○、丙○○、戊○○、甲○○、施宏毅、吳毅廷等人所為如附表一、二之犯行部分;就被告乙○○所為如附表一編號67、94至145 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共53次之犯行部分,認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71條第1 項、第38條第2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等規定,並分別就量刑、定刑之審酌及沒收理由,詳述如下:
⒈量刑、定刑之審酌:爰審酌被告丑○○、己○○、丙○○、甲○○、戊○○、乙○○、施宏毅、吳毅廷等人,正值青壯年,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貪圖一時金錢之暴利,而以組成三人以上集團分工之方式遂行集團式電信詐騙行為,影響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本案被害人接聽被告等人撥打之如事實欄所示之詐騙電話內容,遭詐騙如附表二之相當金額,被害人受到相當程度之謊騙,所生損害非輕;上開各被告參與本案詐騙集團運作時之年紀、所擔任之角色、受分配之工作及參與程度;所詐得如附表二之犯罪所得非鉅,上開各被告尚未實際分得該犯罪所得;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被告丑○○有恐嚇取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被告己○○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被告丙○○有前開構成累犯之素行,尚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前科紀錄;被告戊○○有傷害、妨害公務之前科;被告乙○○除前開構成累犯之素行外,尚有賭博之前科;被告施宏毅前有詐欺、施用毒品觀察勒戒之前科;被告吳毅廷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上開各被告之素行非佳;渠等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均能坦認犯行,並坦承各自所擔任之角色、分配之工作等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丑○○國中畢業,前從事粗工、餐飲業、打掃之經歷,月收入約2 萬元,貧窮之經濟狀況,入監前與母親、姊姊同住,未婚無子之家庭生活狀況,罹有睡眠問題之身體狀況;被告己○○高中肄業,前從事網拍、水電工作之經歷,月收入約4 至5 萬元,經濟狀況普通,與父母、哥哥同住、未婚無子之家庭狀況,身體狀況正常;被告丙○○國中畢業,前從事粗工、水泥工之經歷,月收入約2 萬元,貧困之經濟狀況,與父親同住,離婚育有1 子,該子由前妻撫養之家庭生活狀況,罹有氣喘之身體狀況;被告甲○○高職肄業,前從事超商店員、電焊學徒、國外商品代購之經歷,與父母、4 個妹妹同住,未婚無子之家庭生活狀況,經濟狀況一般,無大問題之身體狀況;被告戊○○高中肄業,前從事超商店員之經歷,月收入約1 萬9 千元,勉持之經濟狀況,與父親、弟弟同住,未婚無子之家庭生活狀況,身體狀況正常;被告乙○○國中畢業,前從事洗車工人、餐廳服務生之經歷,月收入約3 萬5 千元,勉持之經濟狀況,與父母、弟弟、妹妹同住,已婚育有2 子;被告施宏毅高中肄業,前從事電子公司焊接顧機台之工作,現從事工地臨時工之經歷,日薪約1 千1 百元,經濟狀況勉持,與母親同住,未婚無子;被告吳毅廷高中肄業,前從事餐飲服務工作之經歷,月收入約2 萬8 千元,經濟狀況勉持,母親已過世,父親自小即未同住,入監前獨居,未婚無子之知識程度、工作情形、家庭生活、經濟及身心健康狀況等及其他一切情狀,就被告丑○○、己○○、丙○○、戊○○、甲○○、施宏毅、吳毅廷等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 年、1 年7 月、1 年8 月、1 年7 月、1 年1 月、1 年1 月、1 年1 月;就被告丑○○、己○○、丙○○、戊○○、甲○○、乙○○、施宏毅、吳毅廷等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被告乙○○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7、94至145所示之各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1月、9 月、10月、9 月、7 月、8 月、7 月、7 月。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參酌被告丑○○、己○○、丙○○、戊○○、甲○○、施宏毅、吳毅廷等人,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各次犯行,及被告丑○○、己○○、丙○○、甲○○、戊○○、乙○○、施宏毅、吳毅廷等人,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犯行(被告乙○○所為如附表一編號67、94至145 所示之各次犯行),犯罪之時間集中,各行為犯罪態樣相似,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相當原則。另衡以因生命有限,刑罰對上開被告丑○○等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上開被告丑○○等人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依上開各原則,酌定被告丑○○、己○○、丙○○、戊○○、甲○○、乙○○、施宏毅、吳毅廷等人之應執行刑,分別為有期徒刑6 年、5 年2 月、5 年4 月、5 年2 月、3 年、2 年2 月、3 年、3 年。
⒉沒收之理由:
⑴被告丑○○等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刑法第2 、38、40、51條等條文,增訂第38-1至38-3、40-2條等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並刪除第34、39、40-1條條文,另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第38-3條條文,且均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本案關於刑法沒收部分,依照前揭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先予敘明。
⑵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於104 年8 月11日之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依被告丑○○於警詢之陳述:當時我跟大陸拖水(車手)約定為每2 個月為1 期結算,2 個月到期後,拖水才會將錢交給我,但該機房成立到現在還未滿2 個月,所以拖水還沒將我們成功詐騙的錢交給我等語(見警一卷第14頁),及其他各被告亦均表示尚未分得任何犯罪所得,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徵被告丑○○等人確已實際取得詐騙之所得,既無法認定被告丑○○、己○○、丙○○、戊○○、甲○○、乙○○、施宏毅、吳毅廷等人有取得或分配獲得任何犯罪所得,爰就犯罪所得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⑶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經被告丑○○等人供稱係供渠等遂行詐騙大陸地區民眾犯行之工具(見警一卷第10頁、警四卷第234 頁、第258 頁、第283 頁、第329 頁、第374 頁、警五卷第395 頁、第443 頁、第558 頁、第612 頁、第631頁、第704 頁、第714 頁) ,而被告丑○○既為該詐騙機房之負責人,其並供稱:起訴書附表4 所示之扣案物,記載提出人是我的話,都是我的,例如編號1 教戰筆記本是我交付給被告王哲凡使用,起訴書附表4 及未記載之記帳本1 本,均有用於犯本案犯行等語(見原審卷第152 頁反面),堪信附表三所示之扣押物,均為被告丑○○所有,僅隨被告己○○等人加入,而交付予各被告使用,是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於被告丑○○、己○○、丙○○、戊○○、甲○○、乙○○、施宏毅、吳毅廷等人所犯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⑷至於,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平板電腦、手機等物,觀之被告丑○○等人遂行詐騙犯行之方式,尚難認確有供丑○○等人於犯本案各次詐欺犯行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之。上開宣告沒收部分,應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併執行之。本院經核原審已敘述其認定被告丑○○、己○○、丙○○、戊○○、甲○○、施宏毅、吳毅廷等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次犯行及被告乙○○所為如附表一編號67、94至145所示之各次犯行,此部分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理由,且原審對上開各被告之量刑已審酌前開各項具體理由及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之一切情狀,為其量刑責任之基礎,其認事用法皆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並無任何偏重不當或違法之處。被告丙○○、戊○○、甲○○、乙○○上訴意旨,就附表一之未遂犯行部分,否認犯罪;被告己○○上訴意旨主張其犯行,應僅構成幫助犯;被告乙○○上訴意旨主張其所為53次之未遂犯行,如構成犯罪,應以接續犯論以一罪;被告丑○○上訴意旨主張其非幕後老闆主謀;被告丑○○、己○○、丙○○、戊○○、甲○○、乙○○、施宏毅、吳毅廷等人,就原審之量刑,上訴意旨均主張量刑過重而不當云云,核其等之上訴,均無理由(理由詳如前揭各節所述),均應予駁回。
㈡上訴撤銷改判部分:原判決關於被告丁○○、辛○○、壬○○、庚○○、子○○、癸○○等人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犯行部分,認此部分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丁○○、辛○○為本案行為時,均年僅18歲,被告壬○○為本案行為時,年僅19歲,此有上開3 位被告年籍資料在卷可憑,其等行為時均係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心智人格發展,尚未臻完全成熟穩定,思慮與判斷較不週密,社會生活經驗之歷練,尚有未充足之處,較容易受不當引導及誘惑;另被告庚○○罹有重度憂鬱症及心律不整之身心疾病;被告癸○○則罹有泌尿系統之嚴重障礙疾病,而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以上分別有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附卷可憑(本院原上訴第31號卷第217-218 頁);而被告子○○甫生育有年僅1 歲多之嬰幼兒,親自照顧哺育中乙節,亦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參(本院原上訴第31號卷第214 頁),上開各被告分別有行為時年齡未滿20歲、思慮不週、社會生活經驗之歷練不足;身罹較嚴重之疾病及有身心障礙;甫生育親自哺育照顧1 歲多之嬰幼子女等特殊之情形,而得資為刑法第57條各款所規定之量刑輕重標準應參酌之具體事由,乃原審對上開各被告為量刑審酌時,並未特別針對上開各被告所具有之上揭各種特殊具體事由及情狀,加予衡酌裁量,資為量刑輕重之準據,核原審對被告丁○○、辛○○、壬○○、庚○○、子○○、癸○○等人之量刑審酌及刑度之裁量,似嫌有未週妥之處。被告丁○○、辛○○、壬○○、庚○○、子○○、癸○○等人上訴意旨,以上揭個人之特別情由,據以指摘原審判決對渠等之量刑過重而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被告丁○○、辛○○、壬○○、庚○○、子○○、癸○○部分暨其等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改判。
⒈量刑之審酌:玆審酌被告丁○○、辛○○、壬○○、庚○○、子○○、癸○○等人,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貪圖一時金錢之暴利,而參加三人以上、分工合作方式、進行電信詐欺之詐騙集團,影響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秩序,所為應予非難;上開各被告參與本案詐騙集團運作時之年紀、所擔任之角色、受分配之工作及參與詐騙行為之時間、程度;所詐得如附表二之犯罪所得,尚非鉅大,上開各被告尚未實際分得該犯罪所得;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被告辛○○有施用毒品觀察勒戒之前案紀錄,被告庚○○有妨害風化之前案紀錄,被告癸○○有公共危險之前案紀錄,素行非佳;被告丁○○、壬○○、子○○等人則無犯罪之前科紀錄,素行尚可(以上詳見卷附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原上訴第31號卷一第125 、131-137 頁);上開各被告犯後始終坦白認罪,且詳實供出各自在本案詐騙集團所擔任之角色、分配之工作等,犯後態度良好,知所反省,有悔悟之表現;且被告丁○○、辛○○為本案行為時,均年僅18歲,被告壬○○為本案行為時,年僅19歲,其等行為時均係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心智人格發展,均尚未臻完全成熟穩定,思慮與判斷較不週密,社會生活經驗之歷練,尚有未充足之處,較容易受不當引導及誘惑;被告庚○○罹有重度憂鬱症及心律不整之身心疾病;被告癸○○則罹有泌尿系統之嚴重障礙疾病,而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被告子○○甫生育有年僅1 歲多之嬰幼兒,親自照顧哺育中等(相關證據,詳如前述);兼衡被告丁○○國中畢業、從事油漆工作、未婚無子女、家中有母親及弟弟、經濟狀況普通;被告辛○○國中畢業、從事中古車買賣、未婚無子女、父母已離異、家中有姐、弟、妹等人、經濟尚可支援母親;被告壬○○高中肄業、無業、準備復學、未婚無子女、家中有哥哥、經濟靠男友支援;被告庚○○高職畢業、從事進口水果運輸工作、未婚無子女、家中有母親、姐妹、經濟狀況靠母親的退休金;被告子○○國中肄業、前曾從事餐飲業、已婚育有1 女、現照顧年幼小孩、家中有先生、子女等,經濟狀況不佳;被告癸○○高中畢業、未婚無子女、從事倉儲管理工作、家中有父母、姐、弟等人、經濟小康等知識程度、工作情形、家庭生活、經濟等(見本院原上訴第31號卷二第106 頁正反面)及其他一切情狀,就被告丁○○、辛○○、壬○○、庚○○、子○○、癸○○等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因本院對上開各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145 罪,所為之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3 項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故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不得與上開各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3 罪,所為之宣告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爰分別就上開各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3 罪之宣告刑,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145 罪之宣告刑,各定其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⒉沒收之理由: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為共同被告丑○○所有,均係供作本案詐騙犯行所用之工具,已詳如前述,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於被告丁○○、辛○○、壬○○、庚○○、子○○、癸○○等人所犯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至於,附表二所示之本案犯罪所得部分,因大陸地區之車手集團,尚未與被告丑○○結算分配,本案各被告均未分配取得任何犯罪所得,亦詳如前述,此外,復無其他任何證據足徵被告丁○○、辛○○、壬○○、庚○○、子○○、癸○○等人,確已實際取得本案詐騙之所得,既無法證明被告丁○○、辛○○、壬○○、庚○○、子○○、癸○○等人,實際有取得或分配獲得本案任何犯罪所得,爰就犯罪所得部分,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平板電腦、手機等物,查無證據足以證明係供本案各被告於各次詐欺犯行之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上開宣告沒收部分,應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併執行之。
四、宣告附條件緩刑之理由
㈠查被告丁○○、辛○○、壬○○、庚○○、子○○等人,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各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詳前引註),被告丁○○、辛○○、壬○○、庚○○、子○○等人因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犯後始終坦白認罪,且詳實供出各自在本案詐騙集團所擔任之角色、分配之工作等,犯後態度良好,知所反省,有具體悔悟之表現;參酌上開各被告分別有行為時年齡未滿20歲、思慮不週、社會生活經驗之歷練不足;身罹較嚴重之疾病;甫生育親自哺育照顧1 歲多之嬰幼子女等特殊之情形;及衡諸刑罰之目的本在教化與矯治,而非應報,況刑罰制裁之積極目的,在預防犯人之再犯,對於初犯且惡性未深、天良未泯者,若因觸法即置諸刑獄,實非刑罰之目的;上開各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受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上開各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應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對被告丁○○、辛○○、壬○○、庚○○、子○○等人均宣告緩刑3 年。惟審酌上開各被告於本件犯罪之參與分工、所為犯行之情節,及為重建其等正確法治觀念,使其牢記本案教訓,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丁○○、辛○○、壬○○、庚○○、子○○等人各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40萬元,用啟自新,並觀後效,以期符合緩刑目的。
㈡末查,被告癸○○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06 年2 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於106 年6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本院原上訴第31號卷一第136 頁反面),已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 項得宣告緩刑之要件,自無從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被告戊○○、子○○、吳毅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審理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71 條,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25條第2 項、第71條第1 項、第38條第2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商城名稱 │被害人姓名│連絡電話 │ 住址或商城設定收件地址 │撥打時間(詐騙日期)│ 共犯範圍 │起訴書│
│ │ │或商城使用│ │ │ │ │附表3 │
│ │ │者名稱 │ │ │ │ │原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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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理美麗說│梁志健 │00000000000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勒流 │0000-00-00 00:57:41 │如上揭事實一│111 │
│ │ │ │ │街道)稔海村懷村東路八巷 │(通聯B) │A、B 組 │ │
│ │ │ │ │二號 ├──────────┤ │ │
│ │ │ │ │ │0000-00-00 00:17:57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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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理美麗說│張雯 │00000000000 │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迎賓路│0000-00-00 00:00:48 │如上揭事實一│90 │
│ │ │ │ │龍源世家18號樓二單元17室│(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54:39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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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理美麗說│黨曉春 │00000000000 │陜西省渭南市大荔縣(範家 │0000-00-00 00:19:42 │如上揭事實一│112 │
│ │ │ │ │鎮)營西村 │(通聯A) │A、B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31:51 │ │ │
│ │ │ │ │ │(通聯B)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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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理美麗說│崔涵琳 │00000000000 │北京市西城區裕中東裡33號│0000-00-00 00:00:14 │如上揭事實一│91 │
│ │ │ │ │樓1門12號 │(通聯B) │A、B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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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理美麗說│尹曉雲 │00000000000 │河北省張家口市崇禮縣商貿│0000-00-00 00:03:28 │如上揭事實一│93 │
│ │ │ │ │新區格林豪泰 │(通聯B) │A、B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20:31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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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理美麗說│王恬恬 │00000000000 │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大寨東│0000-00-00 00:38:13 │如上揭事實一│94 │
│ │ │ │ │路方米蘭 │(通聯B) │A、B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57:49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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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有理美麗說│張苗 │0000000000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城站路│0000-00-00 00:47:33 │如上揭事實一│113 │
│ │ │ │ │235號 │(通聯B) │A、B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09:53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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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有理美麗說│鄭雪梅 │00000000000 │吉林省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0000-00-00 00:58:26 │如上揭事實一│95 │
│ │ │ │ │區吉省長春市○○街0000號│(通聯B) │A、B 組 │ │
│ │ │ │ │富奧社區衛生服務站二樓 ├──────────┤ │ │
│ │ │ │ │ │0000-00-00 00:02:46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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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有理美麗說│劉彤 │00000000000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花園路│0000-00-00 00:24:52 │如上揭事實一│144 │
│ │ │ │ │人民大街安徽體育運動職業│(通聯B) │A、B 組 │ │
│ │ │ │ │學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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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有理美麗說│蘆倩 │000000000000│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高新二│0000-00-00 00:28:51 │如上揭事實一│114 │
│ │ │ │ │路佳緣花都D1座 │(通聯B) │A、B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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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有理美麗說│賴宇薇 │00000000000 │內蒙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民│0000-00-00 00:49:47 │如上揭事實一│115 │
│ │ │ │ │主路一號街坊二棟二單元59│(通聯B) │A、B 組 │ │
│ │ │ │ │-60 ├──────────┤ │ │
│ │ │ │ │ │0000-00-00 00:03:29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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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有理美麗說│張群 │00000000000 │上海市嘉定區樹屏路棋盤路│0000-00-00 00:09:51 │如上揭事實一│143 │
│ │ │ │ │工藝美院 │(通聯B) │A、B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38:49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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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有理美麗說│王旋 │00000000000 │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吉林大│2014/12/11 20:13:31 │如上揭事實一│96 │
│ │ │ │ │街五號吉林醫藥學院132013│(通聯A) │A、B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18:32 │ │ │
│ │ │ │ │ │(通聯B)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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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有理美麗說│王萍 │00000000000 │廣東省韶關市南雄市電力苑│2014/12/11 20:26:01 │如上揭事實一│116 │
│ │ │ │ │ │(通聯A) │A、B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32:51 │ │ │
│ │ │ │ │ │(通聯B)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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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有理美麗說│趙秋燕 │00000000000 │江蘇審蘇州市常熟市福山衛│2014/12/12 14:55:24 │如上揭事實一│78 │
│ │ │ │ │生院 │(通聯A) │A、B、C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02:15 │ │ │
│ │ │ │ │ │(通聯B)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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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有理美麗說│陳妍 │00000000000 │浙江省金華市永康市城西排│0000-00-00 00:58:50 │如上揭事實一│79 │
│ │ │ │ │塘村藍天路香蘭通信876號 │(通聯B) │A、B、C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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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有理美麗說│于純玉 │00000000000 │廣東省揭陽市普寧市流沙鎮│0000-00-00 00:23:40 │如上揭事實一│80 │
│ │ │ │ │廣達福盛花園停車場出口對│(通聯B) │A、B、C 組 │ │
│ │ │ │ │面疊雅苑401室 ├──────────┤ │ │
│ │ │ │ │ │2014/12/12 16:08:53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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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有理美麗說│郝璐 │00000000000 │遼寧省盤錦市大窪縣遼東灣│0000-00-00 00:25:00 │如上揭事實一│117 │
│ │ │ │ │新區盤錦職業技術學院 │(通聯B) │A、B、C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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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有理美麗說│農曉 │00000000000 │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0000-00-00 00:40:59 │如上揭事實一│118 │
│ │ │ │ │市文山縣文山學院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2 19:45:59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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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有理美麗說│陳丹桓 │000000000000│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人民中│0000-00-00 00:07:07 │如上揭事實一│82 │
│ │ │ │ │路48號清華同方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2 21:58:31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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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有理美麗說│陳大宣 │0000000000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薰化路│0000-00-00 00:17:51 │如上揭事實一│83 │
│ │ │ │ │698宣城職業技術學院 │(通聯B) │A、B、C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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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有理美麗說│李琴 │00000000000 │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立新大│0000-00-00 00:30:22 │如上揭事實一│84 │
│ │ │ │ │盜憬華花園對面的工商銀行│(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2 16:48:53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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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有理美麗說│蔡曉聰 │00000000000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0000-00-00 00:38:16 │如上揭事實一│121 │
│ │ │ │ │道駿景花園駿楊軒F座002號│(通聯B) │A、B、C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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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有理美麗說│王洋洋 │00000000000 │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金穗大│0000-00-00 00:44:53 │如上揭事實一│85 │
│ │ │ │ │道新鄉學院東生活區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2 18:40:30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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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有理美麗說│石讓益 │00000000000 │湖南省湘西土家家族苗族自│0000-00-00 00:00:08 │如上揭事實一│86 │
│ │ │ │ │治州市花垣縣茶洞鎮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2 18:21:28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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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有理美麗說│陳瑜 │00000000000 │重慶市北碚區重慶第四十八│0000-00-00 00:04:45 │如上揭事實一│122 │
│ │ │ │ │中學 │(通聯B) │A、B、C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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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有理美麗說│向欣玥 │0000000000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三峽大│0000-00-00 00:38:51 │如上揭事實一│129 │
│ │ │ │ │學護理學院 │(通聯B) │A、B、C 組 │ │
├──┼─────┼─────┼──────┼────────────┼──────────┼──────┼───┤
│28 │有理美麗說│陳珊珊 │0000000000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文化北│0000-00-00 00:04:58 │如上揭事實一│88 │
│ │ │ │ │後街65號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2 19:48:44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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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有理美麗說│蒲海燕 │00000000000 │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二環路│0000-00-00 00:34:28 │如上揭事實一│119 │
│ │ │ │ │東三段東秀二路196號蓓蕾 │(通聯B) │A、B、C 組 │ │
│ │ │ │ │錦秀東方幼兒園 ├──────────┤ │ │
│ │ │ │ │ │2014/12/12 19:13:55 │ │ │
│ │ │ │ │ │(通聯A) │ │ │
├──┼─────┼─────┼──────┼────────────┼──────────┼──────┼───┤
│30 │有理美麗說│吳欣怡 │00000000000 │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紅居街│0000-00-00 00:39:49 │如上揭事實一│126 │
│ │ │ │ │遠見名苑東門底商將軍涮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3 14:27:35 │ │ │
│ │ │ │ │ │(通聯A) │ │ │
├──┼─────┼─────┼──────┼────────────┼──────────┼──────┼───┤
│31 │有理美麗說│覃思凱 │00000000000 │廣西壯族自治區省南寧市○○0000000000 00000000 ○○○○○○○○000 ○
○ ○ ○ ○ ○鄉○區○○○路000號南寧 │(通聯B) │A、B、C 組 │ │
│ │ │ │ │職業技術學院 ├──────────┤ │ │
│ │ │ │ │ │2014/12/12 19:37:18 │ │ │
│ │ │ │ │ │(通聯A) │ │ │
├──┼─────┼─────┼──────┼────────────┼──────────┼──────┼───┤
│32 │有理美麗說│符瑜 │00000000000 │海南省萬甯市萬城鎮椰林灣│2014/12/12 19:45:27 │如上揭事實一│81 │
│ │ │ │ │二期13棟A單元 │(通聯A) │A、B、C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04:20 │ │ │
│ │ │ │ │ │(通聯B) │ │ │
├──┼─────┼─────┼──────┼────────────┼──────────┼──────┼───┤
│33 │有理美麗說│親蛋蛋 │00000000000 │山西省運城市河津市通岭街│0000-00-00 00:47:42 │如上揭事實一│92 │
│ │ │ │ │16號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2 20:16:44 │ │ │
│ │ │ │ │ │(通聯A) │ │ │
├──┼─────┼─────┼──────┼────────────┼──────────┼──────┼───┤
│34 │有理美麗說│李丹 │00000000000 │北京市順義北石槽鎮良善莊│2014/12/12 19:48:00 │如上揭事實一│50 │
│ │ │ │ │村茶良路2號 │(通聯A) │A、B、C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05:11 │ │ │
│ │ │ │ │ │(通聯B) │ │ │
├──┼─────┼─────┼──────┼────────────┼──────────┼──────┼───┤
│35 │有理美麗說│陳欣欣 │00000000000 │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開元大│0000-00-00 00:49:03 │如上揭事實一│51 │
│ │ │ │ │道263號河南科技大學菁園 │(通聯B) │A、B、C 組 │ │
├──┼─────┼─────┼──────┼────────────┼──────────┼──────┼───┤
│36 │有理美麗說│李詩典 │00000000000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東圃大│0000-00-00 00:51:40 │如上揭事實一│133 │
│ │ │ │ │馬路189號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2 20:03:38 │ │ │
│ │ │ │ │ │(通聯A) │ │ │
├──┼─────┼─────┼──────┼────────────┼──────────┼──────┼───┤
│37 │有理美麗說│曾玲璇 │00000000000 │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0000-00-00 00:43:04 │如上揭事實一│52 │
│ │ │ │ │市文山縣雲南省文山市上海│(通聯B) │A、B、C 組 │ │
│ │ │ │ │大眾桓宇工貿有限公司 ├──────────┤ │ │
│ │ │ │ │ │0000-00-00 00:47:16 │ │ │
│ │ │ │ │ │(通聯B) │ │ │
├──┼─────┼─────┼──────┼────────────┼──────────┼──────┼───┤
│38 │有理美麗說│祁洪清 │00000000000 │青海省西寧市湟中縣迎賓路│2014/12/12 20:52:08 │如上揭事實一│125 │
│ │ │ │ │A1號衛校對面香巴林卡酒店│(通聯A) │A、B、C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58:26 │ │ │
│ │ │ │ │ │(通聯B) │ │ │
├──┼─────┼─────┼──────┼────────────┼──────────┼──────┼───┤
│39 │有理美麗說│李曼 │0000000000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愣│0000-00-00 00:04:17 │如上揭事實一│53 │
│ │ │ │ │蒙古自治州市庫爾勒是經濟│(通聯B) │A、B、C 組 │ │
│ │ │ │ │開發區八音郭愣職業技術學│ │ │ │
│ │ │ │ │院 │ │ │ │
├──┼─────┼─────┼──────┼────────────┼──────────┼──────┼───┤
│40 │有理美麗說│趙嬌嬌 │00000000000 │北京市海澱市特復興路十五│0000-00-00 00:06:54 │如上揭事實一│128 │
│ │ │ │ │樓303 │(通聯B) │A、B、C 組 │ │
├──┼─────┼─────┼──────┼────────────┼──────────┼──────┼───┤
│41 │有理美麗說│劉念 │00000000000 │雲南省麗江市古城區麗江師│0000-00-00 00:23:53 │如上揭事實一│130 │
│ │ │ │ │專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3 15:38:31 │ │ │
│ │ │ │ │ │(通聯A) │ │ │
├──┼─────┼─────┼──────┼────────────┼──────────┼──────┼───┤
│42 │有理美麗說│趙昱亭 │00000000000 │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郭社教│0000-00-00 00:27:54 │如上揭事實一│54 │
│ │ │ │ │育產業開發區文苑南路西安│(通聯B) │A、B、C 組 │ │
│ │ │ │ │外國語大學南校區 ├──────────┤ │ │
│ │ │ │ │ │2014/12/13 16:15:48 │ │ │
│ │ │ │ │ │(通聯A) │ │ │
├──┼─────┼─────┼──────┼────────────┼──────────┼──────┼───┤
│43 │有理美麗說│葉曉芬 │00000000000 │廣東省深圳市其他區龍華新│0000-00-00 00:38:26 │如上揭事實一│131 │
│ │ │ │ │區三聯路交東環二路弓村二│(通聯B) │A、B、C 組 │ │
│ │ │ │ │區22棟龍濤大廈1座8C ├──────────┤ │ │
│ │ │ │ │ │2014/12/13 16:54:29 │ │ │
│ │ │ │ │ │(通聯A) │ │ │
├──┼─────┼─────┼──────┼────────────┼──────────┼──────┼───┤
│44 │有理美麗說│許麗枚 │00000000000 │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岐嶺鎮│0000-00-00 00:40:30 │如上揭事實一│99 │
│ │ │ │ │鳳凰村 │(通聯B) │A、B、C 組 │ │
├──┼─────┼─────┼──────┼────────────┼──────────┼──────┼───┤
│45 │有理美麗說│許麗娜 │00000000000 │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岐嶺鎮│0000-00-00 00:42:39 │如上揭事實一│100 │
│ │ │ │ │鳳凰村 │(通聯B) │A、B、C 組 │ │
├──┼─────┼─────┼──────┼────────────┼──────────┼──────┼───┤
│46 │有理美麗說│白新安 │00000000000 │陜西省寶雞市鳳翔縣陳村鎮│0000-00-00 00:52:23 │如上揭事實一│132 │
│ │ │ │ │料地村一組 │(通聯B) │A、B、C 組 │ │
├──┼─────┼─────┼──────┼────────────┼──────────┼──────┼───┤
│47 │有理美麗說│張布布 │00000000000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0000-00-00 00:06:00 │如上揭事實一│55 │
│ │ │ │ │區霍林河賓館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3 16:55:46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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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有理美麗說│陳丹 │00000000000 │貴州省華節地區織金縣織金│0000-00-00 00:24:25 │如上揭事實一│101 │
│ │ │ │ │二中 │(通聯B) │A、B、C 組 │ │
├──┼─────┼─────┼──────┼────────────┼──────────┼──────┼───┤
│49 │有理美麗說│楊靜 │00000000000 │山東省青島市海港區耀華老│0000-00-00 00:25:22 │如上揭事實一│56 │
│ │ │ │ │村東段2-2-2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3 17:34:28 │ │ │
│ │ │ │ │ │(通聯A) │ │ │
├──┼─────┼─────┼──────┼────────────┼──────────┼──────┼───┤
│50 │有理美麗說│章琴 │00000000000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天馬│2014/12/13 16:43:37 │如上揭事實一│127 │
│ │ │ │ │鎮建華村車家橋23撞5號 │(通聯A) │A、B、C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54:18 │ │ │
│ │ │ │ │ │(通聯B)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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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有理美麗說│劉承霖 │00000000000 │江西省南昌市經濟技術開發│0000-00-00 00:05:46 │如上揭事實一│103 │
│ │ │ │ │區廣蘭大道華東交通大學院│(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3 17:56:53 │ │ │
│ │ │ │ │ │(通聯A) │ │ │
├──┼─────┼─────┼──────┼────────────┼──────────┼──────┼───┤
│52 │有理美麗說│張鳳蓮 │00000000000 │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石灣鎮│0000-00-00 00:09:34 │如上揭事實一│57 │
│ │ │ │ │鐵場村工業區冠信銅材廠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3 19:02:04 │ │ │
│ │ │ │ │ │(通聯A) │ │ │
├──┼─────┼─────┼──────┼────────────┼──────────┼──────┼───┤
│53 │有理美麗說│何清洋 │0000000000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光華村│2014/12/13 17:17:26 │如上揭事實一│134 │
│ │ │ │ │街55號 │(通聯A) │A、B、C 組 │ │
├──┼─────┼─────┼──────┼────────────┼──────────┼──────┼───┤
│54 │有理美麗說│高浩然 │00000000000 │黑龍江省綏化市肇東市政府│0000-00-00 00:19:01 │如上揭事實一│58 │
│ │ │ │ │信訪辦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3 18:56:27 │ │ │
│ │ │ │ │ │(通聯A) │ │ │
├──┼─────┼─────┼──────┼────────────┼──────────┼──────┼───┤
│55 │有理美麗說│熊燕琳 │00000000000 │貴州省貴陽市金陽開發區奧│0000-00-00 00:19:22 │如上揭事實一│104 │
│ │ │ │ │體中心C區中鐵逸都國際八 │(通聯B) │A、B、C 組 │ │
│ │ │ │ │段二樓 ├──────────┤ │ │
│ │ │ │ │ │2014/12/13 17:39:19 │ │ │
│ │ │ │ │ │(通聯A) │ │ │
├──┼─────┼─────┼──────┼────────────┼──────────┼──────┼───┤
│56 │有理美麗說│李澄澄 │00000000000 │浙江省溫州市瑞安市莘塍東│0000-00-00 00:31:05 │如上揭事實一│102 │
│ │ │ │ │新工業區浙江超歐鞋業有限│(通聯B) │A、B、C 組 │ │
│ │ │ │ │公司樂亞琦電子商務部四樓├──────────┤ │ │
│ │ │ │ │ │2014/12/13 17:21:52 │ │ │
│ │ │ │ │ │(通聯A) │ │ │
├──┼─────┼─────┼──────┼────────────┼──────────┼──────┼───┤
│57 │有理美麗說│杜飛靈 │00000000000 │廣東省梅州市蕉嶺縣蕉城鎮│0000-00-00 00:09:49 │如上揭事實一│59 │
│ │ │ │ │東門路2號 │(通聯B) │A、B、C 組 │ │
├──┼─────┼─────┼──────┼────────────┼──────────┼──────┼───┤
│58 │有理美麗說│席甜甜 │00000000000 │河南省三門峽市靈寶市鐵小│2014/12/13 19:03:03 │如上揭事實一│135 │
│ │ │ │ │幼稚園門節室 │(通聯A) │A、B、C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49:59 │ │ │
│ │ │ │ │ │(通聯B) │ │ │
├──┼─────┼─────┼──────┼────────────┼──────────┼──────┼───┤
│59 │有理美麗說│唐海群 │00000000000 │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中心市│0000-00-00 00:30:15 │如上揭事實一│106 │
│ │ │ │ │場(近天橋)義鳥小商品直銷│(通聯B) │A、B、C 組 │ │
│ │ │ │ │超市正對面順哥特色火鍋店├──────────┤ │ │
│ │ │ │ │ │2014/12/14 18:14:12 │ │ │
│ │ │ │ │ │(通聯A) │ │ │
├──┼─────┼─────┼──────┼────────────┼──────────┼──────┼───┤
│60 │有理美麗說│吳曉婷 │00000000000 │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身南東│0000-00-00 00:04:48 │如上揭事實一│123 │
│ │ │ │ │路5016號KKMALL-樓L121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4 14:59:51 │ │ │
│ │ │ │ │ │(通聯A) │ │ │
├──┼─────┼─────┼──────┼────────────┼──────────┼──────┼───┤
│61 │有理美麗說│蘇香萍 │00000000000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福永鎮│0000-00-00 00:10:06 │如上揭事實一│108 │
│ │ │ │ │凰村君澤電子有限公司(二 │(通聯B) │A、B、C 組 │ │
│ │ │ │ │廠) │ │ │ │
├──┼─────┼─────┼──────┼────────────┼──────────┼──────┼───┤
│62 │有理美麗說│甘艾鑫 │00000000000 │四川省綿陽市游仙區綿陽職│0000-00-00 00:21:59 │如上揭事實一│105 │
│ │ │ │ │業技術學院 │(通聯B) │A、B、C 組 │ │
├──┼─────┼─────┼──────┼────────────┼──────────┼──────┼───┤
│63 │有理美麗說│鄭露萍 │00000000000 │雲南省昆明市呈貢縣昊家瑩│0000-00-00 00:23:09 │如上揭事實一│61 │
│ │ │ │ │鄉幸福社區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55:13 │ │ │
│ │ │ │ │ │(通聯B) │ │ │
├──┼─────┼─────┼──────┼────────────┼──────────┼──────┼───┤
│64 │有理美麗說│葛妮娜 │00000000000 │安徽省毫州市渦陽縣渦陽一│0000-00-00 00:39:06 │如上揭事實一│136 │
│ │ │ │ │中 │(通聯A) │A、B、C 組 │ │
├──┼─────┼─────┼──────┼────────────┼──────────┼──────┼───┤
│65 │有理美麗說│朱甜甜 │00000000000 │山東省臨沂市蒼山縣水岸華│0000-00-00 00:43:59 │如上揭事實一│63 │
│ │ │ │ │庭5號樓1單元1101室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45:40 │ │ │
│ │ │ │ │ │(通聯A) │ │ │
├──┼─────┼─────┼──────┼────────────┼──────────┼──────┼───┤
│66 │有理美麗說│康萍 │00000000000 │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河北工│0000-00-00 00:54:15 │如上揭事實一│23 │
│ │ │ │ │程大學主校區 │(通聯B) │A、B、C 組 │ │
├──┼─────┼─────┼──────┼────────────┼──────────┼──────┼───┤
│67 │有理美麗說│胡玲潔 │00000000000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浙江工│0000-00-00 00:57:00 │如上揭事實一│62 │
│ │ │ │ │貿職業技術學校府東路717 │(通聯B) │A、B、C、D組│ │
│ │ │ │ │號請放創業園或快遞收處 ├──────────┤ │ │
│ │ │ │ │ │0000-00-00 00:48:37 │ │ │
│ │ │ │ │ │(通聯B)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45:45 │ │ │
│ │ │ │ │ │(通聯B) │ │ │
├──┼─────┼─────┼──────┼────────────┼──────────┼──────┼───┤
│68 │有理美麗說│吾里丁 │00000000000 │甘肅省蘭州市榆中區西北民│0000-00-00 00:57:45 │如上揭事實一│109 │
│ │ │ │ │族大學榆中校區 │(通聯B) │A、B、C 組 │ │
├──┼─────┼─────┼──────┼────────────┼──────────┼──────┼───┤
│69 │有理美麗說│紀美玲 │00000000000 │福建省廈門市湖裡區圍裡社│0000-00-00 00:39:10 │如上揭事實一│137 │
│ │ │ │ │圍裡智慧幼稚園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26:23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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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有理美麗說│邢欣玲 │00000000000 │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北郊鎮│0000-00-00 00:00:20 │如上揭事實一│146 │
│ │ │ │ │通聯路西首淄博職業學院西│(通聯B) │A、B、C 組 │ │
│ │ │ │ │校區護理系 │ │ │ │
├──┼─────┼─────┼──────┼────────────┼──────────┼──────┼───┤
│71 │有理美麗說│董美琦 │00000000000 │北京市密雲區花園社區28號│0000-00-00 00:34:07 │如上揭事實一│107 │
│ │ │ │ │樓1單元401室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45:18 │ │ │
│ │ │ │ │ │(通聯A) │ │ │
├──┼─────┼─────┼──────┼────────────┼──────────┼──────┼───┤
│72 │國美手機 │楊洋 │00000000000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 │0000-00-00 00:35:12 │如上揭事實一│36 │
│ │ │ │ │松北街道)黑龍江松北區祥 │(通聯B) │A、B、C 組 │ │
│ │ │ │ │安南大街1845號品至火鍋 ├──────────┤ │ │
│ │ │ │ │ │0000-00-00 00:50:31 │ │ │
│ │ │ │ │ │(通聯A) │ │ │
├──┼─────┼─────┼──────┼────────────┼──────────┼──────┼───┤
│73 │有理美麗說│李欣雨 │00000000000 │雲南省昭通市威信縣二中 │0000-00-00 00:38:01 │如上揭事實一│139 │
│ │ │ │ │ │(通聯B) │A、B、C 組 │ │
├──┼─────┼─────┼──────┼────────────┼──────────┼──────┼───┤
│74 │國美手機 │王翅飛 │00000000000 │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羊平鎮│0000-00-00 00:58:33 │如上揭事實一│37 │
│ │ │ │ │河北保定曲陽縣防疫站 │(通聯A) │A、B、C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14:09 │ │ │
│ │ │ │ │ │(通聯B) │ │ │
├──┼─────┼─────┼──────┼────────────┼──────────┼──────┼───┤
│75 │國美手機 │肖綠梅 │00000000000 │湖南省衡陽市衡南縣洪山鎮│0000-00-00 00:18:41 │如上揭事實一│33 │
│ │ │ │ │雙王廟居委會雙林街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24:51 │ │ │
│ │ │ │ │ │(通聯A) │ │ │
├──┼─────┼─────┼──────┼────────────┼──────────┼──────┼───┤
│76 │有理美麗說│劉玲 │00000000000 │湖南省長沙市長沙縣榔梨鎮│0000-00-00 00:21:09 │如上揭事實一│138 │
│ │ │ │ │保家安置區B區2棟3-4門面 │(通聯A) │A、B、C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26:01 │ │ │
│ │ │ │ │ │(通聯B) │ │ │
├──┼─────┼─────┼──────┼────────────┼──────────┼──────┼───┤
│77 │國美手機 │袁博 │00000000000 │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電子 │0000-00-00 00:24:37 │如上揭事實一│40 │
│ │ │ │ │城街)西協斜七路凱莉大廈 │(通聯B) │A、B、C 組 │ │
│ │ │ │ │西座203室 ├──────────┤ │ │
│ │ │ │ │ │0000-00-00 00:44:45 │ │ │
│ │ │ │ │ │(通聯A) │ │ │
├──┼─────┼─────┼──────┼────────────┼──────────┼──────┼───┤
│78 │有理美麗說│周柳 │00000000000 │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金銀│0000-00-00 00:34:02 │如上揭事實一│140 │
│ │ │ │ │湖南街鑫橋小區金銀湖街節│(通聯B) │A、B、C 組 │ │
│ │ │ │ │生院 ├──────────┤ │ │
│ │ │ │ │ │0000-00-00 00:35:23 │ │ │
│ │ │ │ │ │(通聯A) │ │ │
├──┼─────┼─────┼──────┼────────────┼──────────┼──────┼───┤
│79 │有理美麗說│雷雨 │0000000000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新都鎮│0000-00-00 00:39:15 │如上揭事實一│11 │
│ │ │ │ │興東北路繽紛時代廣場2號 │(通聯B) │A、B、C 組 │ │
│ │ │ │ │樓 ├──────────┤ │ │
│ │ │ │ │ │0000-00-00 00:51:50 │ │ │
│ │ │ │ │ │(通聯A) │ │ │
├──┼─────┼─────┼──────┼────────────┼──────────┼──────┼───┤
│80 │有理美麗說│馮素敏 │00000000000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龍洞 │0000-00-00 00:46:21 │如上揭事實一│110 │
│ │ │ │ │街道)龍洞527號廣東金融學│(通聯B) │A、B、C 組 │ │
│ │ │ │ │院 ├──────────┤ │ │
│ │ │ │ │ │0000-00-00 00:00:37 │ │ │
│ │ │ │ │ │(通聯A) │ │ │
├──┼─────┼─────┼──────┼────────────┼──────────┼──────┼───┤
│81 │有理美麗說│姬陽陽 │00000000000 │河北省邯鄲市廣平縣婦幼保│0000-00-00 00:58:21 │如上揭事實一│141 │
│ │ │ │ │健院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13:46 │ │ │
│ │ │ │ │ │(通聯A) │ │ │
├──┼─────┼─────┼──────┼────────────┼──────────┼──────┼───┤
│82 │國美手機 │謝敏 │00000000000 │重慶市銅梁縣市(巴川街道)│0000-00-00 00:06:58 │如上揭事實一│38 │
│ │ │ │ │龍門街294號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25:04 │ │ │
│ │ │ │ │ │(通聯A) │ │ │
├──┼─────┼─────┼──────┼────────────┼──────────┼──────┼───┤
│83 │國美手機 │昊鵬練 │00000000000 │廣東省廣州市白會區人和鎮│0000-00-00 00:20:02 │如上揭事實一│35 │
│ │ │ │ │元洲莊頂美工業有限公司 │(通聯B) │A、B、C 組 │ │
├──┼─────┼─────┼──────┼────────────┼──────────┼──────┼───┤
│84 │有理美麗說│田惠 │00000000000 │雲南省昭通市巧家縣過境路│0000-00-00 00:26:10 │如上揭事實一│12 │
│ │ │ │ │蘭花賓館 │(通聯B) │A、B、C 組 │ │
├──┼─────┼─────┼──────┼────────────┼──────────┼──────┼───┤
│85 │有理美麗說│何邦 │00000000000 │北京市○○區○○路0號世 │0000-00-00 00:35:35 │如上揭事實一│60 │
│ │ │ │ │貿天階北街四層西側401新 │(通聯B) │A、B、C 組 │ │
│ │ │ │ │沸魚鄉 │ │ │ │
├──┼─────┼─────┼──────┼────────────┼──────────┼──────┼───┤
│86 │國美手機 │宋衛 │00000000000 │上海市南匯區康橋鎮花墻村│0000-00-00 00:17:26 │如上揭事實一│39 │
│ │ │ │ │137號F3之105 │(通聯A) │A、B、C 組 │ │
├──┼─────┼─────┼──────┼────────────┼──────────┼──────┼───┤
│87 │有理美麗說│梁媛 │00000000000 │四川省瀘洲市江陽區江陽南│0000-00-00 00:21:30 │如上揭事實一│13 │
│ │ │ │ │路25號 │(通聯A) │A、B、C 組 │ │
├──┼─────┼─────┼──────┼────────────┼──────────┼──────┼───┤
│88 │有理美麗說│劉敏 │00000000000 │吉林省長春市高新開發區修│0000-00-00 00:50:20 │如上揭事實一│34 │
│ │ │ │ │正路229號長春工業大學林 │(通聯A) │A、B、C 組 │ │
│ │ │ │ │園校區 │ │ │ │
├──┼─────┼─────┼──────┼────────────┼──────────┼──────┼───┤
│89 │有理美麗說│陳乃幸 │00000000000 │重慶市南岸區五公里重慶工│0000-00-00 00:06:55 │如上揭事實一│67 │
│ │ │ │ │商大學主校區長橡公寓 │(通聯A) │A、B、C 組 │ │
├──┼─────┼─────┼──────┼────────────┼──────────┼──────┼───┤
│90 │有理美麗說│喬雪 │00000000000 │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沿江東│0000-00-00 00:10:30 │如上揭事實一│66 │
│ │ │ │ │路江花社區3-3-406室 │(通聯A) │A、B、C 組 │ │
├──┼─────┼─────┼──────┼────────────┼──────────┼──────┼───┤
│91 │有理美麗說│劉永蘭 │00000000000 │廣東省韶關市南雄市雄東路│0000-00-00 00:12:11 │如附表1編號 │14 │
│ │ │ │ │217號 │(通聯A) │A、B、C 組 │ │
├──┼─────┼─────┼──────┼────────────┼──────────┼──────┼───┤
│92 │有理美麗說│李嘉欣 │00000000000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獅玲鎮│0000-00-00 00:35:29 │如上揭事實一│142 │
│ │ │ │ │皮革城五期貴麗北二街36號│(通聯A) │A、B、C 組 │ │
├──┼─────┼─────┼──────┼────────────┼──────────┼──────┼───┤
│93 │有理美麗說│張娜 │00000000000 │安徽省毫州市渦陽縣建設路│0000-00-00 00:57:51 │如上揭事實一│64 │
│ │ │ │ │農業局樓下靚夫人婚紗攝影│(通聯A) │A、B、C 組 │ │
├──┼─────┼─────┼──────┼────────────┼──────────┼──────┼───┤
│94 │有理美麗說│秦亞周 │00000000000 │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雙橋新│0000-00-00 00:30:00 │如上揭事實一│16 │
│ │ │ │ │村63號 │(通聯A) │A、B、C、D組│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05:13 │ │ │
│ │ │ │ │ │(通聯B) │ │ │
├──┼─────┼─────┼──────┼────────────┼──────────┼──────┼───┤
│95 │有理美麗說│蔡玲 │00000000000 │重慶市○○區○○○路00號│0000-00-00 00:39:20 │如上揭事實一│147 │
│ │ │ │ │百聯上海城東方商廈3樓波 │(通聯A) │A、B、C、D組│ │
│ │ │ │ │頓專櫃 ├──────────┤ │ │
│ │ │ │ │ │0000-00-00 00:05:51 │ │ │
│ │ │ │ │ │(通聯B) │ │ │
├──┼─────┼─────┼──────┼────────────┼──────────┼──────┼───┤
│96 │國美手機 │尹勛乾 │00000000000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福田 │0000-00-00 00:21:18 │如上揭事實一│41 │
│ │ │ │ │保稅)紅棉道8號英達利數碼│(通聯A) │A、B、C、D組│ │
│ │ │ │ │科技園B棟703 ├──────────┤ │ │
│ │ │ │ │ │0000-00-00 00:52:29 │ │ │
│ │ │ │ │ │(通聯B) │ │ │
├──┼─────┼─────┼──────┼────────────┼──────────┼──────┼───┤
│97 │有理美麗說│修邦君 │00000000000 │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正陽路│0000-00-00 00:45:12 │如上揭事實一│10 │
│ │ │ │ │龍吟華城20棟1-1-3 │(通聯A) │A、B、C、D組│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49:35 │ │ │
│ │ │ │ │ │(通聯B) │ │ │
├──┼─────┼─────┼──────┼────────────┼──────────┼──────┼───┤
│98 │有理美麗說│昊珊珊 │00000000000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0000-00-00 00:11:39 │如上揭事實一│68 │
│ │ │ │ │州市凱裡市永豐東路碧海雲│(通聯A) │A、B、C、D組│ │
│ │ │ │ │天E棟2單元601 ├──────────┤ │ │
│ │ │ │ │ │0000-00-00 00:52:36 │ │ │
│ │ │ │ │ │(通聯B) │ │ │
├──┼─────┼─────┼──────┼────────────┼──────────┼──────┼───┤
│99 │有理美麗說│伍嗣迢 │00000000000 │廣東省茂名市信宜市(東鎮 │0000-00-00 00:25:42 │如上揭事實一│31 │
│ │ │ │ │街道辦)解放路紅旗一巷10 │(通聯B) │A、B、C、D組│ │
│ │ │ │ │號 │ │ │ │
├──┼─────┼─────┼──────┼────────────┼──────────┼──────┼───┤
│100 │有理美麗說│馬占彪 │00000000000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青菱 │0000-00-00 00:47:44 │如上揭事實一│32 │
│ │ │ │ │鄉)武漢科技大學黃家湖校 │(通聯B) │A、B、C、D組│ │
│ │ │ │ │區南二512 │ │ │ │
├──┼─────┼─────┼──────┼────────────┼──────────┼──────┼───┤
│101 │有理美麗說│熊媛 │00000000000 │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贛州縣│0000-00-00 00:55:22 │如上揭事實一│145 │
│ │ │ │ │新大道29號贛州農校 │(通聯B) │A、B、C、D組│ │
├──┼─────┼─────┼──────┼────────────┼──────────┼──────┼───┤
│102 │有理美麗說│李夢瓊 │00000000000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舜玉路│0000-00-00 00:25:17 │如上揭事實一│69 │
│ │ │ │ │北區96號樓2單元101韓城韓│(通聯B) │A、B、C、D組│ │
│ │ │ │ │藝 ├──────────┤ │ │
│ │ │ │ │ │0000-00-00 00:14:14 │ │ │
│ │ │ │ │ │(通聯A) │ │ │
├──┼─────┼─────┼──────┼────────────┼──────────┼──────┼───┤
│103 │有理美麗說│陳碧婷 │00000000000 │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橋南街│0000-00-00 00:27:41 │如上揭事實一│70 │
│ │ │ │ │南提東路610號廣州市四維 │(通聯B) │A、B、C、D組│ │
│ │ │ │ │城科資訊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 │ │0000-00-00 00:28:41 │ │ │
│ │ │ │ │ │(通聯B) │ │ │
├──┼─────┼─────┼──────┼────────────┼──────────┼──────┼───┤
│104 │國美手機 │桂麗 │00000000000 │江蘇省秦州市海陵區間(鳳 │0000-00-00 00:37:10 │如上揭事實一│30 │
│ │ │ │ │凰路道)東風南路288號上海│(通聯B) │A、B、C、D組│ │
│ │ │ │ │大花園47棟402室 │ │ │ │
├──┼─────┼─────┼──────┼────────────┼──────────┼──────┼───┤
│105 │有理美麗說│呂嘉昕 │00000000000 │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豐登塢│0000-00-00 00:47:11 │如上揭事實一│148 │
│ │ │ │ │鎮小唐河村 │(通聯B) │A、B、C、D組│ │
├──┼─────┼─────┼──────┼────────────┼──────────┼──────┼───┤
│106 │國美手機 │陳振華 │00000000000 │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青會 │0000-00-00 00:55:20 │如上揭事實一│42 │
│ │ │ │ │街道) 29號臨街商住樓東單│(通聯B) │A、B、C、D組│ │
│ │ │ │ │元7樓(左) │ │ │ │
├──┼─────┼─────┼──────┼────────────┼──────────┼──────┼───┤
│107 │有理美麗說│程建波 │00000000000 │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文化路│0000-00-00 00:34:47 │如上揭事實一│65 │
│ │ │ │ │四段134號211 │(通聯A) │A、B、C、D組│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00:40 │ │ │
│ │ │ │ │ │(通聯B) │ │ │
├──┼─────┼─────┼──────┼────────────┼──────────┼──────┼───┤
│108 │有理美麗說│張靜 │00000000000 │新疆省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0000-00-00 00:52:43 │如上揭事實一│17 │
│ │ │ │ │區新疆大學科學技術學院 │(通聯A) │A、B、C、D組│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37:34 │ │ │
│ │ │ │ │ │(通聯B) │ │ │
├──┼─────┼─────┼──────┼────────────┼──────────┼──────┼───┤
│109 │有理美麗說│王玉會 │00000000000 │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上板城│0000-00-00 00:58:21 │如上揭事實一│19 │
│ │ │ │ │鎮上檯子村2組 │(通聯A) │A、B、C、D組│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38:34 │ │ │
│ │ │ │ │ │(通聯B) │ │ │
├──┼─────┼─────┼──────┼────────────┼──────────┼──────┼───┤
│110 │有理美麗說│曹迎馨 │00000000000 │蒙古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昭│0000-00-00 00:24:02 │如上揭事實一│15 │
│ │ │ │ │烏這路農業大學西區8號樓 │(通聯A) │A、B、C、D組│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57:06 │ │ │
│ │ │ │ │ │(通聯B) │ │ │
├──┼─────┼─────┼──────┼────────────┼──────────┼──────┼───┤
│111 │有理美麗說│崔文輝 │00000000000 │山東省青島市菜西市重慶路│0000-00-00 00:33:3 │如上揭事實一│18 │
│ │ │ │ │金田花園1-20號萬城紅木館│(通聯A) │A、B、C、D組│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18:35 │ │ │
│ │ │ │ │ │(通聯B) │ │ │
├──┼─────┼─────┼──────┼────────────┼──────────┼──────┼───┤
│112 │有理美麗說│支紅麗 │00000000000 │北京市○○區○○○路0號 │0000-00-00 00:06:09 │如上揭事實一│21 │
│ │ │ │ │苑院6號樓2單元2209室 │(通聯A) │A、B、C、D組│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45:52 │ │ │
│ │ │ │ │ │(通聯B) │ │ │
├──┼─────┼─────┼──────┼────────────┼──────────┼──────┼───┤
│113 │有理美麗說│陳雪梅 │00000000000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0000-00-00 00:24:35 │如附表1編號 │4 │
│ │ │ │ │環鎮路7號南海資訊技術學 │(通聯A) │A、B、C、D組│ │
│ │ │ │ │院 ├──────────┤ │ │
│ │ │ │ │ │0000-00-00 00:11:06 │ │ │
│ │ │ │ │ │(通聯B) │ │ │
├──┼─────┼─────┼──────┼────────────┼──────────┼──────┼───┤
│114 │有理美麗說│王思 │00000000000 │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南路│0000-00-00 00:33:09 │如上揭事實一│71 │
│ │ │ │ │中商廣場9樓 │(通聯A) │A、B、C、D組│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15:44 │ │ │
│ │ │ │ │ │(通聯B) │ │ │
├──┼─────┼─────┼──────┼────────────┼──────────┼──────┼───┤
│115 │有理美麗說│劉鑫妍 │00000000000 │廣西壯族自治區省柳州市柳│0000-00-00 00:42:02 │如上揭事實一│44 │
│ │ │ │ │北區廣西柳州市東環大道山│(通聯A) │A、B、C、D組│ │
│ │ │ │ │水福第2單元2樓 │ │ │ │
├──┼─────┼─────┼──────┼────────────┼──────────┼──────┼───┤
│116 │有理美麗說│黃瑩璟 │00000000000 │福建省浮州市閩侯縣閔侯上│0000-00-00 00:53:32 │如上揭事實一│5 │
│ │ │ │ │街文賢路1號閔江學院4區 │(通聯A) │A、B、C、D組│ │
│ │ │ │ │11A ├──────────┤ │ │
│ │ │ │ │ │0000-00-00 00:40:35 │ │ │
│ │ │ │ │ │(通聯B) │ │ │
├──┼─────┼─────┼──────┼────────────┼──────────┼──────┼───┤
│117 │有理美麗說│李波 │00000000000 │遼寧省大連市旅順口區三澗│0000-00-00 00:15:14 │如上揭事實一│22 │
│ │ │ │ │堡鎮洪家村鴻盛機械廠 │(通聯A) │A、B、C、D組│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59:16 │ │ │
│ │ │ │ │ │(通聯B) │ │ │
├──┼─────┼─────┼──────┼────────────┼──────────┼──────┼───┤
│118 │有理美麗說│梁燕 │00000000000 │安徽省河肥市廬陽區益民街│0000-00-00 00:25:29 │如上揭事實一│20 │
│ │ │ │ │37號1#307號 │(通聯A) │A、B、C、D組│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09:11 │ │ │
│ │ │ │ │ │(通聯B) │ │ │
├──┼─────┼─────┼──────┼────────────┼──────────┼──────┼───┤
│119 │有理美麗說│喬秋霜 │00000000000 │北京市○○區○○○街00號│0000-00-00 00:56:22 │如上揭事實一│73 │
│ │ │ │ │院1樓興隆國際大廈一層漫 │(通聯A) │A、B、C、D組│ │
│ │ │ │ │咖啡 ├──────────┤ │ │
│ │ │ │ │ │0000-00-00 00:17:06 │ │ │
│ │ │ │ │ │(通聯B) │ │ │
├──┼─────┼─────┼──────┼────────────┼──────────┼──────┼───┤
│120 │有理美麗說│周金靜 │00000000000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信臣路│0000-00-00 00:13:02 │如上揭事實一│45 │
│ │ │ │ │西段永康醫藥有限山縣文山│(通聯A) │A、B、C、D組│ │
│ │ │ │ │學院公司四樓聖光財務辦公│ │ │ │
│ │ │ │ │室 │ │ │ │
├──┼─────┼─────┼──────┼────────────┼──────────┼──────┼───┤
│121 │有理美麗說│米雪 │00000000000 │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益陽醫│0000-00-00 00:45:51 │如上揭事實一│97 │
│ │ │ │ │專高等專科學校 │(通聯A) │A、B、C、D組│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35:53 │ │ │
│ │ │ │ │ │(通聯B) │ │ │
├──┼─────┼─────┼──────┼────────────┼──────────┼──────┼───┤
│122 │有理美麗說│滕鑫雅 │00000000000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哈│0000-00-00 00:58:53 │如上揭事實一│26 │
│ │ │ │ │平路239哈爾濱劍橋學院 │(通聯A) │A、B、C、D組│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34:23 │ │ │
│ │ │ │ │ │(通聯B) │ │ │
├──┼─────┼─────┼──────┼────────────┼──────────┼──────┼───┤
│123 │有理美麗說│張婷 │00000000000 │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昭陽路│0000-00-00 00:42:44 │如上揭事實一│27 │
│ │ │ │ │工業路交叉口萬基商會正對│(通聯A) │A、B、C、D組│ │
│ │ │ │ │面涵茶園 ├──────────┤ │ │
│ │ │ │ │ │0000-00-00 00:49:46 │ │ │
│ │ │ │ │ │(通聯B) │ │ │
├──┼─────┼─────┼──────┼────────────┼──────────┼──────┼───┤
│124 │有理美麗說│葉媚邦 │00000000000 │浙江省台州市三門縣海遊鎮│0000-00-00 00:28:21 │如上揭事實一│43 │
│ │ │ │ │繁華路2號傳昌鋁材店 │(通聯A) │A、B、C、D組│ │
├──┼─────┼─────┼──────┼────────────┼──────────┼──────┼───┤
│125 │有理美麗說│李雪婷 │00000000000 │山東省濰坊市維城區水庫路│0000-00-00 00:29:08 │如上揭事實一│29 │
│ │ │ │ │榮興小區1號樓2單元301室 │(通聯A) │A、B、C、D組│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37:07 │ │ │
│ │ │ │ │ │(通聯B) │ │ │
├──┼─────┼─────┼──────┼────────────┼──────────┼──────┼───┤
│126 │有理美麗說│幸佳杰 │00000000000 │內蒙古自治區包實市青山區│0000-00-00 00:37:27 │如上揭事實一│75 │
│ │ │ │ │科學路3號 │(通聯A) │A、B、C、D組│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23:36 │ │ │
│ │ │ │ │ │(通聯B) │ │ │
├──┼─────┼─────┼──────┼────────────┼──────────┼──────┼───┤
│127 │有理美麗說│張改美 │00000000000 │江蘇省秦州市秦興市黃橋分│0000-00-00 00:37:30 │如上揭事實一│25 │
│ │ │ │ │校對面佳美小區門口 │(通聯A) │A、B、C、D組│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18:30 │ │ │
│ │ │ │ │ │(通聯B) │ │ │
├──┼─────┼─────┼──────┼────────────┼──────────┼──────┼───┤
│128 │有理美麗說│薛銘 │00000000000 │江蘇省南京市江甯區弘景大│0000-00-00 00:49:25 │如上揭事實一│9 │
│ │ │ │ │道3699號翰香苑7棟3單元 │(通聯A) │A、B、C、D組│ │
│ │ │ │ │206 ├──────────┤ │ │
│ │ │ │ │ │0000-00-00 00:39:36 │ │ │
│ │ │ │ │ │(通聯B) │ │ │
├──┼─────┼─────┼──────┼────────────┼──────────┼──────┼───┤
│129 │有理美麗說│林邦 │00000000000 │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北曈社│0000-00-00 00:55:07 │如上揭事實一│8 │
│ │ │ │ │區南門12號樓二單元301 │(通聯A) │A、B、C、D組│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11:38 │ │ │
│ │ │ │ │ │(通聯B) │ │ │
├──┼─────┼─────┼──────┼────────────┼──────────┼──────┼───┤
│130 │有理美麗說│田珊珊 │00000000000 │上海市揚浦區延吉中路439 │0000-00-00 00:57:34 │如上揭事實一│77 │
│ │ │ │ │號零食碼實樓上依嘉維拉美│(通聯A) │A、B、C、D組│ │
│ │ │ │ │容院 ├──────────┤ │ │
│ │ │ │ │ │0000-00-00 00:13:54 │ │ │
│ │ │ │ │ │(通聯B) │ │ │
├──┼─────┼─────┼──────┼────────────┼──────────┼──────┼───┤
│131 │有理美麗說│陳付魁 │00000000000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德政中│0000-00-00 00:08:18 │如上揭事實一│47 │
│ │ │ │ │路356號東大肛腸醫院麻醉 │(通聯A) │A、B、C、D組│ │
│ │ │ │ │科 ├──────────┤ │ │
│ │ │ │ │ │0000-00-00 00:39:53 │ │ │
│ │ │ │ │ │(通聯B) │ │ │
├──┼─────┼─────┼──────┼────────────┼──────────┼──────┼───┤
│132 │有理美麗說│劉芳芳 │00000000000 │甘肅省揚州市高郵市中心路│0000-00-00 00:15:41 │如上揭事實一│74 │
│ │ │ │ │西五巷 │(通聯A) │A、B、C、D組│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36:14 │ │ │
│ │ │ │ │ │(通聯B) │ │ │
├──┼─────┼─────┼──────┼────────────┼──────────┼──────┼───┤
│133 │有理美麗說│張婷婷 │00000000000 │天津市河東區津塘路樓山道│0000-00-00 00:41:23 │如上揭事實一│1 │
│ │ │ │ │27號 │(通聯B) │A、B、C、D組│ │
├──┼─────┼─────┼──────┼────────────┼──────────┼──────┼───┤
│134 │有理美麗說│陳麗莉 │00000000000 │廣東省潮州市潮安縣浮洋鎮│0000-00-00 00:59:25 │如上揭事實一│3 │
│ │ │ │ │福洞村英望工業區 │(通聯B) │A、B、C、D組│ │
├──┼─────┼─────┼──────┼────────────┼──────────┼──────┼───┤
│135 │有理美麗說│楊璐 │00000000000 │江蘇省淮安市清浦區枚乘東│0000-00-00 00:22:19 │如上揭事實一│2 │
│ │ │ │ │路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 │(通聯B) │A、B、C、D組│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31:21 │ │ │
│ │ │ │ │ │(通聯B) │ │ │
├──┼─────┼─────┼──────┼────────────┼──────────┼──────┼───┤
│136 │有理美麗說│溫孝慧 │00000000000 │江蘇省南京市建郵區河西大│0000-00-00 00:58:00 │如上揭事實一│6 │
│ │ │ │ │街71號2期宿舍樓B0704 │(通聯B) │A、B、C、D組│ │
├──┼─────┼─────┼──────┼────────────┼──────────┼──────┼───┤
│137 │有理美麗說│高新蘭 │00000000000 │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八卦洲│0000-00-00 00:20:31 │如上揭事實一│72 │
│ │ │ │ │,小城鎮,麗島新城 │(通聯B) │A、B、C、D組│ │
├──┼─────┼─────┼──────┼────────────┼──────────┼──────┼───┤
│138 │有理美麗說│郁麗珍 │00000000000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公明鎮│0000-00-00 00:42:05 │如上揭事實一│98 │
│ │ │ │ │塘尾社區第三工業區J區( │(通聯B) │A、B、C、D組│ │
│ │ │ │ │晏子電力) │ │ │ │
├──┼─────┼─────┼──────┼────────────┼──────────┼──────┼───┤
│139 │有理美麗說│張佳 │00000000000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0000-00-00 00:52:20 │如上揭事實一│49 │
│ │ │ │ │河區西環路辦事處八中北墻│(通聯B) │A、B、C、D組│ │
│ │ │ │ │幼ㄦ園裡 │ │ │ │
├──┼─────┼─────┼──────┼────────────┼──────────┼──────┼───┤
│140 │有理美麗說│于莉 │00000000000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呼南蘭區│0000-00-00 00:06:34 │如上揭事實一│28 │
│ │ │ │ │利民大道華尚萬象新添1號 │(通聯B) │A、B、C、D組│ │
│ │ │ │ │樓1單元2704 │ │ │ │
├──┼─────┼─────┼──────┼────────────┼──────────┼──────┼───┤
│141 │有理美麗說│楊嬈娜 │00000000000 │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西合營│0000-00-00 00:22:25 │如上揭事實一│48 │
│ │ │ │ │鎮下源12號 │(通聯B) │A、B、C、D組│ │
├──┼─────┼─────┼──────┼────────────┼──────────┼──────┼───┤
│142 │有理美麗說│張菲琪 │00000000000 │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沙太路│0000-00-00 00:39:24 │如上揭事實一│76 │
│ │ │ │ │麒麟崗廣東機電職業技術學│(通聯B) │A、B、C、D組│ │
│ │ │ │ │院(南校區) │ │ │ │
├──┼─────┼─────┼──────┼────────────┼──────────┼──────┼───┤
│143 │有理美麗說│邢瀚文 │00000000000 │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長吉北│0000-00-00 00:48:56 │如上揭事實一│7 │
│ │ │ │ │線677號長春師範大學 │(通聯A) │A、B、C、D組│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50:10 │ │ │
│ │ │ │ │ │(通聯B) │ │ │
├──┼─────┼─────┼──────┼────────────┼──────────┼──────┼───┤
│144 │有理美麗說│孔鳴鳴 │00000000000 │北京市通州區于家務鄉南劉│0000-00-00 00:54:59 │如上揭事實一│24 │
│ │ │ │ │莊村157號 │(通聯B) │A、B、C、D組│ │
├──┼─────┼─────┼──────┼────────────┼──────────┼──────┼───┤
│145 │有理美麗說│唐安娜 │00000000000 │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鋼館廠│0000-00-00 00:06:51 │如上揭事實一│46 │
│ │ │ │ │家屬區20棟 │(通聯B) │A、B、C、D組│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05:48 │ │ │
│ │ │ │ │ │(通聯A) │ │ │
└──┴─────┴─────┴──────┴────────────┴──────────┴──────┴───┘
附表二:
┌──┬─────┬─────┬──────┬────────────┬──────────┬──────┬───┐
│編號│ 商城名稱 │被害人姓名│連絡電話 │ 住址或商城設定收件地址 │撥打時間(詐騙日期)│ 共犯範圍 │起訴書│
│ │ │或商城使用│ │ │ │ │附表3 │
│ │ │者名稱 │ │ │ │ │原編號│
├──┼─────┼─────┼──────┼────────────┼──────────┼──────┼───┤
│1 │有理美麗說│張鑫 │00000000000 │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北農路│0000-00-00 00:15:45 │如上揭事實一│120、 │
│ │ │ │ │2號華北電力大學 │(通聯B) │A、B、C 組 │149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19:33 │ │ │
│ │ │ │ │ │(通聯B) │ │ │
│ │ │ │ │ ├──────────┤ │ │
│ │ │ │ │ │2014/12/12 20:13:38 │ │ │
│ │ │ │ │ │(通聯A) │ │ │
├──┼─────┼─────┼──────┼────────────┼──────────┼──────┼───┤
│2 │有理美麗說│王嘉薏 │00000000000 │上海市松江區文匯路600弄 │0000-00-00 00:33:06 │如上揭事實一│87 │
│ │ │ │ │53號404室 │(通聯B) │A、B、C 組 │ │
├──┼─────┼─────┼──────┼────────────┼──────────┼──────┼───┤
│3 │有理美麗說│杜○○(友 │00000000000 │廣東省站湛江市廉江市第三│0000-00-00 00:33:12 │如上揭事實一│89 │
│ │ │人劉思慧借│ │中學 │(通聯B) │A、B、C 組 │ │
│ │ │用其名義網│ │ │ │ │ │
│ │ │購遭騙)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提出人 │
├──┼───────────────────┼────┼────┤
│ 1 │教戰筆記本 │1本 │王哲凡 │
├──┼───────────────────┼────┼────┤
│ 2 │電話機 │1台 │王哲凡 │
├──┼───────────────────┼────┼────┤
│ 3 │教戰筆記本 │1本 │子○○ │
├──┼───────────────────┼────┼────┤
│ 4 │電話機 │1台 │子○○ │
├──┼───────────────────┼────┼────┤
│ 5 │教戰手冊 │1張 │子○○ │
├──┼───────────────────┼────┼────┤
│ 6 │客戶資料 │1本 │子○○ │
├──┼───────────────────┼────┼────┤
│ 7 │教戰筆記本 │1本 │楊清淇 │
├──┼───────────────────┼────┼────┤
│ 8 │教戰筆記本 │1本 │楊清淇 │
├──┼───────────────────┼────┼────┤
│ 9 │教戰手冊 │1份 │楊清淇 │
├──┼───────────────────┼────┼────┤
│ 10 │客戶資料 │1本 │楊清淇 │
├──┼───────────────────┼────┼────┤
│ 11 │電話機 │1台 │楊清淇 │
├──┼───────────────────┼────┼────┤
│ 12 │教戰筆記本 │1本 │辛○○ │
├──┼───────────────────┼────┼────┤
│ 13 │教戰筆記本 │1本 │吳毅廷 │
├──┼───────────────────┼────┼────┤
│ 14 │教戰手冊 │1本 │吳毅廷 │
├──┼───────────────────┼────┼────┤
│ 15 │客戶資料 │1本 │吳毅廷 │
├──┼───────────────────┼────┼────┤
│ 16 │電話機 │1台 │吳毅廷 │
├──┼───────────────────┼────┼────┤
│ 17 │電話機 │1台 │戊○○ │
├──┼───────────────────┼────┼────┤
│ 18 │教戰手冊 │1張 │癸○○ │
├──┼───────────────────┼────┼────┤
│ 19 │客戶資料 │1本 │癸○○ │
├──┼───────────────────┼────┼────┤
│ 20 │電話機 │1台 │癸○○ │
├──┼───────────────────┼────┼────┤
│ 21 │教戰筆記本 │1本 │丁○○ │
├──┼───────────────────┼────┼────┤
│ 22 │教戰手冊 │1本 │丁○○ │
├──┼───────────────────┼────┼────┤
│ 23 │客戶資料 │1本 │丁○○ │
├──┼───────────────────┼────┼────┤
│ 24 │電話機 │1台 │丁○○ │
├──┼───────────────────┼────┼────┤
│ 25 │教戰筆記本 │1本 │壬○○ │
├──┼───────────────────┼────┼────┤
│ 26 │教戰手冊 │1本 │壬○○ │
├──┼───────────────────┼────┼────┤
│ 27 │客戶資料 │1本 │壬○○ │
├──┼───────────────────┼────┼────┤
│ 28 │電話機 │2台 │劉永義 │
├──┼───────────────────┼────┼────┤
│ 29 │教戰筆記本 │1本 │庚○○ │
├──┼───────────────────┼────┼────┤
│ 30 │客戶資料 │1本 │庚○○ │
├──┼───────────────────┼────┼────┤
│ 31 │電話機 │1台 │庚○○ │
├──┼───────────────────┼────┼────┤
│ 32 │電話機 │1台 │楊清淇 │
├──┼───────────────────┼────┼────┤
│ 33 │教戰筆記本 │1本 │施宏毅 │
├──┼───────────────────┼────┼────┤
│ 34 │教戰手冊 │1本 │施宏毅 │
├──┼───────────────────┼────┼────┤
│ 35 │客戶資料 │1本 │施宏毅 │
├──┼───────────────────┼────┼────┤
│ 36 │電話機 │1台 │施宏毅 │
├──┼───────────────────┼────┼────┤
│ 37 │華碩筆電(黑色) │1台 │丑○○ │
├──┼───────────────────┼────┼────┤
│ 38 │華碩筆電(紅色) │1台 │丑○○ │
├──┼───────────────────┼────┼────┤
│ 39 │印表機 │1台 │丑○○ │
├──┼───────────────────┼────┼────┤
│ 40 │路由器 │3台 │丑○○ │
├──┼───────────────────┼────┼────┤
│ 41 │寬頻數據機 │1台 │丑○○ │
├──┼───────────────────┼────┼────┤
│ 42 │網路交換機 │1台 │丑○○ │
├──┼───────────────────┼────┼────┤
│ 43 │GATEWAY │21台 │丑○○ │
├──┼───────────────────┼────┼────┤
│ 44 │無線對講機(含充電座) │7台 │丑○○ │
├──┼───────────────────┼────┼────┤
│ 45 │筆記本 │4本 │丑○○ │
├──┼───────────────────┼────┼────┤
│ 46 │隨身碟 │1支 │丑○○ │
├──┼───────────────────┼────┼────┤
│ 47 │記帳單 │4張 │丑○○ │
├──┼───────────────────┼────┼────┤
│ 48 │轉單 │1疊 │丑○○ │
├──┼───────────────────┼────┼────┤
│ 49 │銀行金融卡號 │1份 │丑○○ │
├──┼───────────────────┼────┼────┤
│ 50 │教戰手冊 │1份 │丑○○ │
├──┼───────────────────┼────┼────┤
│ 51 │值日表 │1張 │丑○○ │
├──┼───────────────────┼────┼────┤
│ 52 │銀行營業時刻表 │1張 │丑○○ │
├──┼───────────────────┼────┼────┤
│ 53 │客戶資料(已撥打) │1疊 │丑○○ │
├──┼───────────────────┼────┼────┤
│ 54 │客戶資料(未撥打) │1疊 │丑○○ │
├──┼───────────────────┼────┼────┤
│ 55 │業績白板 │2塊 │丑○○ │
├──┼───────────────────┼────┼────┤
│ 56 │數據機(含線組) │1台 │丑○○ │
├──┼───────────────────┼────┼────┤
│ 57 │室內電話機 │4台 │丑○○ │
├──┼───────────────────┼────┼────┤
│ 58 │數據機(含線組) │1台 │丑○○ │
├──┼───────────────────┼────┼────┤
│ 59 │無線電 │1台 │丑○○ │
├──┼───────────────────┼────┼────┤
│ 60 │室內電話機 │4台 │丑○○ │
├──┼───────────────────┼────┼────┤
│ 61 │數據機(含線組) │1台 │丑○○ │
├──┼───────────────────┼────┼────┤
│ 62 │室內電話機 │4台 │丑○○ │
├──┼───────────────────┼────┼────┤
│ 63 │數據機(含線組) │1台 │丑○○ │
├──┼───────────────────┼────┼────┤
│ 64 │無線網路分享器(含線組) │1台 │丑○○ │
├──┼───────────────────┼────┼────┤
│ 65 │數據機(含線組) │1台 │丑○○ │
├──┼───────────────────┼────┼────┤
│ 66 │房屋租賃契約書 │1本 │己○○ │
├──┼───────────────────┼────┼────┤
│ 67 │記帳本 │1本 │丑○○ │
└──┴───────────────────┴────┴────┘
附表四: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提出人 │備註 │
├──┼───────────────────┼────┼────┼────────┤
│ 1 │華碩平版(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1台 │丑○○ │不沒收 │
│ │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2 │蘋果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丙○○ │不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3 │蘋果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戊○○ │不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4 │蘋果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甲○○ │不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5 │蘋果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乙○○ │不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