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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張紹省蔡惠琪林維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33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谷安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何威儀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

年度偵字第26063號、102年度毒偵字第6769號、第6770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谷安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刑。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海洛因殘渣袋貳只內之微量海洛因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3 所示之物及上開海洛因外包裝袋貳只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扣案海洛因殘渣袋貳只內之微量海洛因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及上開海洛因外包裝袋貳只均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 卡壹張)與黃偉翔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偉翔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共計貳萬參仟捌佰元,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元與黃偉翔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黃偉翔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新臺幣玖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張谷安前於㈠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34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8 月9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更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340號、第2018號、第25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㈡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8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於93年3 月18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而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2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03 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確定,於96年7 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㈢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7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㈣於9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12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確定,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45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 月,併科罰金1 萬 5,000元確定;㈤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6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㈢至㈤所示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㈥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7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㈦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㈥、㈦所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6 月接續執行,於99年7 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至同年10月1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

二、詎張谷安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轉讓及持有,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張谷安與黃偉翔(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3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確定)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102 年8 月30日起,由張谷安將已分裝待售之海洛因交由黃偉翔販售與購毒者,張谷安並以其所有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偉翔所有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內部聯繫工具,而黃偉翔持上開門號,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時間與林明東、許秉祺、黃富娟等人聯繫交易海洛因事宜,並前往約定地點交付海洛因與林明東、許秉祺、黃富娟,及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對價後轉交張谷安而完成交易(各次共同販賣毒品之時間、地點、對象、數量、獲得對價等交易方式,各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載)。

(二)張谷安於黃偉翔102年9月13日入監後,另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以其所持上揭門號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繫工具,於附表一編號15至24所示時間與黃富娟、許秉祺等人聯繫交易海洛因事宜,並在約定地點交付海洛因與黃富娟、許秉祺,及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5至24所示對價而完成交易(各次販賣毒品之時間、地點、對象、數量、獲得對價等交易過程,各詳如附表一編號15至24所載)。

(三)張谷安另與黃偉翔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分別持上開門號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繫工具,推由黃偉翔於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時間,與許正一、廖進富聯繫交付海洛因之地點後,前往約定地點將張谷安交付之海洛因無償轉讓交予許正一、廖進富施用(各次轉讓毒品之時間、地點、對象、數量等轉讓過程,各詳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載)。

三、張谷安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2 年10月8 日中午某時許,在新北市○○區○○○00號之2 住處,以將海洛因置於香煙內點火產生煙霧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四、嗣經警依法對張谷安、黃偉翔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執行通訊監察,於102 年10月8 日下午5 時55分許,前往張谷安新北市○○區○○○00○0 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三所示張谷安持用之LG廠牌行動電話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電子磅秤1 臺、夾鏈袋3 大包及施用所餘之海洛因殘渣袋2 只,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海洛因代謝物(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五、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黃富娟、許秉祺、林明東於警詢時之陳述(見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第161 頁至第170 頁、第221 頁至第223 頁之1 、第236 頁背面至第241 頁),係屬被告張谷安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或其他法律規定得例外作為證據之情形存在,且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已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訴字卷二第77頁背面),依上開規定,自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5定有明文。本判決除前揭一所示供述證據部分經本院審酌如上外,其餘後引各項供述證據,業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訴字卷二第77頁),茲審酌該等供述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核屬適當,依前揭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與被告及其辯護人而為合法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關於事實欄二、㈠被告與黃偉翔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與黃偉翔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辯稱:伊與黃偉翔是朋友關係,但沒有與黃偉翔共同販賣毒品云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林明東、許秉祺、黃富娟均已證稱係向黃偉翔購買毒品而非被告,且黃偉翔於審理中亦證述是自己販賣毒品給他人,其毒品來源係綽號「阿宏」之男子而非被告,足見此部分犯行與被告無關云云。

(二)經查:

1.同案被告黃偉翔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林明東、許秉祺、黃富娟,並收取各所示價金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偉翔於警詢、偵查中供證在卷(見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第91頁至第108 頁、第237 頁至第246 頁),其供證內容與證人即購毒者林明東、許秉祺、黃富娟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二第167 頁至第171 頁、第181 頁至第182 頁、第186 頁至第189 頁、第193 頁),互核相符,且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載同案被告黃偉翔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林明東、許秉祺、黃富娟等人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2.又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偉翔於警詢時陳稱:伊自102 年6 月初開始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伊之毒品是由綽號「谷安」之男子向綽號「阿成」之男子購得,由伊前往向「阿成」取得毒品,約4 、5 次,每次以2 萬6,000 元購買約3.75公克之海洛因。伊本來是向綽號「谷安」之男子購買毒品,熟識之後,「谷安」叫伊幫他出貨,藥腳由伊負責出面及收錢,「谷安」將海洛因分裝好給伊,有1,000 元等值的海洛因0.08公克、3,000 元等值的海洛因0.3 公克,他接洽藥腳給伊,藥腳有需要會與伊聯絡,由伊出貨給他們,「谷安」一次給伊半錢(1.8 公克),依照取貨之價格回帳1 萬3,000 元至1 萬5,000 元給「谷安」等語(見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第90頁至第91頁),其於偵查中供證稱:伊自102 年6 月初開始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至同年9 月13日入監止。伊自102 年8 月下旬開始幫被告送海洛因至被抓為止,合作模式是被告拿海洛因給伊,每次拿的數量不一定,有時1 包,有時2 、3 包,重量不清楚,被告會打電話交代伊要把海洛因拿給誰,拿給伊時已經包裝好,伊就直接把包裝好的海洛因交給他要伊交付的人,有時候會幫伊收錢,例如「阿弟仔」,有時候沒有,被告交海洛因給伊時會告訴伊誰要收錢,伊幫被告送毒品可以免費施用海洛因,也會從回帳給被告的錢拿一些加油、吃飯,大部分的錢會拿回去給被告等語(見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二第236 頁至第238 頁)。

3.復觀諸被告供承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黃偉翔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參見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第46頁至第56頁,下列A 為被告、B 為證人黃偉翔):

⑴102 年8 月27日下午10時34分07秒:B :大仔,那個阿彬直接去山上找你,他現在上去了,我身上沒有了,叫他直接去找你,我等一下就上去了。A :你要上來前先幫我密一下顧臺妹。B :你先密我等藥而已。A :好啦。

⑵102年8月28日下午1時21分46秒:A :你有許仔的電話嗎?B :有啊。A :許仔怎麼說你電話不會通?B :怎麼會打不通?你現在打不是有通?A :你打給他啊。B : 喔。

⑶102年8月28日下午7時47分52秒:B :兄仔我剛才又被衝了。A :結果哩?B :東西被我丟掉了,風很大不知道吹哪裡,我在找東西,五股很雞毛,一直叫我交,要找鳳梨。A :誰啦?B :五股一個胖胖的,他找不到東西,我那個袋子裡面有沒有東西,他怎麼送?A :什麼樣的袋子?B :我買的白的袋子,要拖我去驗尿我說我說我禮拜六才去驗過。A :你說什麼袋子?B :我們裝東西的袋子,我現在在堤防在找,等一下再上去。A :好啦。

⑷102年8月30日下午2時24分54秒:B :兄仔,偉翔啦,現在在通緝了,沒地方跑了。A :你說什麼啦?B :剛剛機摔到,電池跑掉。A :好啦,不要電話都沒也有接啦。B :我知道啦,你在哪裡?A :我在三重埔,現在要回去了,在半路了。B :你自己路稍微看一下。A :你自己小心一點不要亂走啦。B :好啦,我沒有在泰山喔。A :那個沒有關係啦,你跟就跟人約在外面,不一定要在我這邊啊。B :好啦,我知道啦。

⑸102年8月30日下午8時46分23秒:A :大仔,偉翔。B :怎樣?A :你現在在哪裡?B :沒有啦。A :我過去找你喔?B :對啦,我就跟你說。A :怎樣?B :有我就打給你了啦(以下省略)。

⑹102年9月1日下午2時35分41秒: A :阿飄走了嗎?B :有走了,我錢都給他了,我等一下要坐計程車下去了。A :他已經走了喔?B :對。 A :幹你娘東西有夠差的,跟阿成的差很多,他還說跟阿成的都一樣。B :那怎麼辦?A :走就好了。B :好啊。

⑺102年9月1日下午1時51分37秒: B :兄仔阿飄叫我問你,我們是拿兩萬五給他嗎?A :是拿兩萬三啦。B :好啦好。

⑻102年9月2日下午7時3分27秒: A :你怎麼常電話打不進去啦。B :哪有打不進去?A :不然剛才許仔又打來打不進去。 B :我兩支都有顧啊,許兄喔,我打給他。 A :有啦,我有打給他了啦。B :我都有顧啊。A :但是他就是打給你都打不通才打給我。B :有人打電話進來吧。A :打進來不是會有訊息,應該也會那個。B :剛剛而已。

⑼102年9月3日上午9時36分51秒:A :你打給正一。B :大仔我這裡沒有了。 A :你跟他說晚一點啦。B :講晚一點好。A :你可以叫那個小鄧先帶你來。B :好啊。

⑽102年9月5日中午12時0分52秒:B :等一下我直接下去來是怎樣?A :怎樣啊。B :弄好了。A :你有打給阿成嗎?B :還沒啊,先打給他嗎?A :我這裡千多元而已。B :你那裡沒有關係了,這裡三萬。A :志強有拿喔?B :有有。 A :好啦,這樣不用拿三萬給他,給他二萬五就好了。B :了解。A :你打給他,先留五千塊下來,如果要拿下次再拿也沒有關係。B :我知道。

(11)102年9月9日凌晨0時27分56秒: B :兄仔,他要多拿一包小包的。 A :看你那邊有嗎?B :有啊。A :有就給他啊。B :你那邊不夠喔? A :沒關係一點就夠用了。B :剩一包而已。A :沒關係啦。

(12)102年9月9日凌晨0時28分52秒:B :這裡沒有了,我這裡剩一包一千而已。A :沒關係啦,給他啦。B :給他了啦,喊說不夠你都會多給一包給他,我說我不知道先問一下。A :好啦,沒關係給他啦,我這邊不用了,等阿成那個了。B :嗯。A :你給我弄兩千好了。B :兩千好啊,我去找全家。

(13)102年9月9日上午8時11分34秒:A :怎樣?B :我要跟他拿錢,他說有跟你講? A :他又沒有跟我說怎樣?B :他說有方便而已就拿去了,我要跟他拿錢他說跟你講好了。A :拿多少?B :沒有拿錢。A :拿多少?B :拿81去了,我這裡剩兩包。A :他拿一包去了喔?B :對啊。 A :好啦好啦,拿去就拿去了。上開監察譯文內容,被告多次質問同案被告黃偉翔為何「許仔」、「阿孝」等人都打不進電話,及證人黃偉翔回稱:「我兩支都有顧啊」等語,另被告清楚提及:「阿飄的東西與阿成的差很多」等語,及證人黃偉翔數次向被告表示:「我這裡沒有了」、「這裡剩一包一千而已」,稽與證人黃偉翔證述其幫被告向綽號「阿成」男子購買海洛因,再由被告分裝供給每1 包約1,000 元等值海洛因由其與購毒者接洽、送交毒品並收取價金等情均吻合,倘非證人黃偉翔確有加入被告販毒集團並聽命於被告而為販賣毒品之情事,其焉有如此清晰且合於客觀事實陳述之可能,足認其上開所證,應具有相當之可信性。再細繹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證人黃偉翔與林明東於102 年8 月30日下午6 時30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林明東先向黃偉翔表示要購買海洛因,證人黃偉翔回稱:還要再等1 個鐘頭等語,嗣於同日下午10時44分許,其再與林明東聯繫毒品交易事宜,林明東即詢問證人黃偉翔現在在何處,對話中則清楚提及:「在山上、大仔他家」等語,此經比對上揭被告與證人黃偉翔於同日下午8 時46分23秒對話內容,被告向證人黃偉翔表示:「沒有啦」、「有我就打給你啦」等情,足見該日稍早證人黃偉翔因無毒品可供貨給林明東,因而有向被告捕貨後再與林明東聯繫毒品交易之情,益徵被告確實居於指揮證人黃偉翔販賣毒品海洛因之地位甚明,是被告辯稱:伊未與黃偉翔共同販賣毒品云云,不足採信。

(三)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亦有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推由一部分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323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案被告既係與同案被告黃偉翔共同謀議販賣海洛因,並由被告提供販賣之海洛因,再由證人黃偉翔以上揭行動電話與購毒者聯繫,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時、地出面交付海洛因及收取價款,則被告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各次販賣海洛因之犯罪行為,自屬共同正犯無疑。是以,被告於本案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販賣海洛因之過程中既未曾出面與購毒者交易,則證人林明東、許秉祺、黃富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各該毒品係向證人黃偉翔購買,不知道黃偉翔之毒品來源或被告是否有參與等語,尚難據此即否定被告確有與黃偉翔共同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販賣海洛因犯行。至證人黃偉翔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證稱:是伊自己在賣毒品,毒品來源是綽號「阿宏」之男子,伊去被告住處時認識「阿宏」,之前在警詢、偵查中是伊記錯,毒品不是被告分裝後交給伊去賣的,而是被告旁邊的「阿宏」拿給伊,販賣毒品所得也沒有轉交給被告;偵查隊的警察「阿洲」抓伊毒品及竊盜時,叫伊供出上游,伊說是在新莊財源戲院向「阿龍」拿的,但「阿洲」說伊騙他,要伊咬被告,這樣很快就會出來,不會被收押,也不會再找伊麻煩,後來伊沒有咬出被告就被收押,直到102 年5月才出來云云(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33頁至第136頁),然查本案於102年5 月間尚未查獲,且證人黃偉翔係於102年9月13日另案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見本院訴字卷二第79頁),其於102年10月7日始製作本案警詢筆錄,亦有其調查筆錄1 份在卷可查(見偵字第26063號影卷一第88頁至第108頁),是證人黃偉翔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係因警察脅迫、利誘不會被收押始供述本案不利被告之證詞,即與事實不符,況且其於102 年10月18日檢察官訊問時仍明確證稱係與被告合作販賣毒品,復於103年10月7日本院審理時就自己被訴販賣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仍坦承不諱,並自陳:伊是替別人送的,不算主謀,對於罪名都認罪等語(參見本院訴字影卷一第163 頁),從未提及警詢或偵查筆錄未按其意思記載,卻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前述與被告共同販賣毒品一節不實云云,其事後翻異前詞之證詞,殊屬可疑。又依上揭被告與證人黃偉翔通話譯文所示,渠等間多次談論毒品買賣、交付之事,被告既自承上開門號係其使用,足見與證人黃偉翔聯繫之人即係被告無疑,證人黃偉翔於本院審理中始改證稱是自己在賣毒品,毒品來源則係在被告旁邊的「阿宏」云云,亦與客觀事證不符,其上開證言顯係迴護被告之詞,自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從而,被告之辯護人上揭所辯,尚無可採。

(四)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販賣毒品罪,雖未明示「營利之意圖」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然「販賣」一語,文義解釋上當然已寓含有行為人藉由毒品之交易,而從中牟取「價差」或「量差」之意思存在。依證人黃偉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其係代被告向「阿成」取得毒品,每次以2 萬6,000 元購買約3.75公克海洛因,分裝為1,000 元等值之海洛因0.08公克或3,000 元等值之海洛因0.3 公克出售與購毒者,換算後每3.75公克約可獲得至少3 萬7,500 元,足認其等有從中賺取價差牟利之意圖,主觀上確係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無訛。

(五)綜上所述,被告否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其所辯係屬卸責之詞,並無可採。本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關於事實欄二、㈡所示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辯稱:伊沒有販賣海洛因給黃富娟、許秉祺,那時間伊都在三重聯合醫院喝美沙酮治療,不可能在起訴書所載的時間、地點販賣毒品給他們云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證人黃富娟於審理時證述反覆不一,尚難作為認定被告有販賣海洛因犯行之依據,另證人許秉祺已證稱未曾向被告單獨購買海洛因云云。

(二)經查:

1.被告曾於如附表一編號15至24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黃富娟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證人許秉祺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為被告於警詢時所坦認(見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第43頁至第44頁背面),並有各該通訊監察譯文可佐,堪予認定。

2.又證人黃富娟於偵查中證稱:伊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 年9 月18日上午9 時57分許與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買1,000 元之海洛因,在新北市○○區○○○00號旁橋頭,有成交,伊有付錢,被告有拿毒品給伊;102 年9 月20日上午9 時24分許與被告聯繫購買海洛因1,000 元,後來伊在忙,所以下午才過去新北市○○區○○○00號旁橋頭,伊只付7 、800 元,尚有欠錢;另於102 年 9月22日上午11時13分許與被告聯絡購買1,000 元之海洛因,當時有成交,同日下午5 時48分許又撥打電話給被告購買1,000 元之海洛因,該次有成交,因為1,000 元的海洛因只有一點點,只能用一次,所以該日伊買2 次,地點都在上址旁橋頭完成交易;又於102 年9 月23日上午8 時54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告購買1,000 元之海洛因1 小包,該次有完成交易,是在被告住處旁的橋頭;又於102 年9 月25日下午8 時51分許,伊撥打電話給被告購買1,000 元之海洛因,伊有付現金,且拿到海洛因1 小包;於102 年9 月28日上午11時許,伊撥打電話給被告購買1,000 元之海洛因,該次有成交,地點在被告住處旁橋頭;於102 年9 月29日凌晨0 時36分許,伊打電話與被告聯繫購買1,000 元之海洛因,有完成交易,同日下午8 時8 分許,又撥打電話給被告聯絡購買1,000 元之海洛因,伊有用現金買到海洛因1 小包,地點都是在被告上址住處旁橋頭等語(見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二第169 頁至第170 頁);另證人許秉其於偵查中證稱:伊於102 年8 月起有向「阿翔」購買毒品,他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號,伊打電話過去有時候是「阿翔」接的,伊都自稱「阿弟仔」。伊於102 年9 月16日中午12時13分許以電話向「阿翔」或「阿安」購買1,000 元之海洛因,對方有交海洛因1 小包給伊,伊交現金1,000 元給伊通話的對象,因為有時候去「阿翔」、「阿安」都在,有時候出來的是「阿翔」,所以伊不確定知何人交給伊海洛因等語(見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二第187 頁),是證人黃富娟有於附表一編號15至23所示時間、地點向被告購買毒品海洛因,及證人許秉祺有於附表一編號24所示時間、地點向被告或黃偉翔購買等情,業據其等證述明確。衡諸被告與證人黃偉翔謀議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牟利,已如前述,而證人黃偉翔於102 年9 月12日因案入監執行迄今,證人黃偉翔入監執行之前,證人黃富娟、許秉祺迭於附表一編號3 至14所示之時間向黃偉翔購買毒品,被告豈有不知之理,是其之後接替證人黃偉翔與購毒者聯繫,尚未悖於常情,再觀諸附表一編號15至2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證人黃富娟、許秉祺僅單純詢問被告是否可以前去被告住處,對話均屬簡短,未提及相約見面之目的,被告竟毫無猶豫及疑問,立即應允,顯然對於證人黃富娟、許秉祺對話內容指涉之事項係購買毒品海洛因早已瞭解。再佐以證人黃偉翔證稱被告分裝毒品海洛因之習慣乃1,000 元、3,000 元2 種,而證人黃富娟、許秉祺多僅向證人黃偉翔購買1,000 元之海洛因,被告應無不知之理,是證人黃富娟、許秉祺僅需在電話中表明要前來,被告即可隨時提供其等慣常購買之毒品種類及數量,是縱各該對話譯文中未見雙方明言購買毒品之說詞,惟依證人黃富娟、許秉祺上揭證述有與被告交易海洛因之證詞及其等間之隱諱簡短之通訊內容,佐以被告確曾與證人黃偉翔合作販賣毒品而知悉黃富娟、許秉祺為經常交易之購毒者等情,已足佐徵證人黃富娟、許秉祺證述於附表一編號15至24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向被告購買毒品海洛因之情節尚非憑空虛捏,應堪採信。至被告雖辯稱其時均在三重聯合醫院喝美沙酮治療云云,然依附表一編號15至24所示對話內容,被告皆已應允證人黃富娟、許秉祺前來交易毒品,且事後證人黃富娟、許秉祺表示抵達約定交易地點,自不能排除被告係於美沙酮治療後返回住處進行交易,是被告所辯其時不在住處,不可能進行交易云云,並無可採。

(三)至證人黃富娟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伊於警詢時說向被告買毒品是說謊,被告並沒有拿毒品到橋頭給伊,警察說伊不這樣講的話會讓伊男友余國文沒事變有事,伊只打電話給被告要找伊男朋友,因為余國文幾乎每天都會到被告住處;伊於偵查中也是因為警察在旁邊,所以繼續說謊云云(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30 頁背面至第131 頁背面),惟查,證人黃富娟於本院審理時先係證稱:伊有與被告購買毒品,時間、地點伊不清楚,但如起訴書附表所列與被告交易9 次都是要購買海洛因,伊於102 年9 月12日之前是撥打門號0916的手機與黃偉翔聯絡,之後改打門號0000000000號,原來的門號不通了,之後與伊見面交易海洛因的人是被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7 頁至第128 頁),時隔2 年之久於本院審理中作證之初仍明確證述其向被告購買海洛因,計有9 次交易成功等節,並未表示其於警詢、偵訊時乃迫於警察施壓而為虛偽陳述,其後始為此等證述,真實性已屬可疑;何況觀其與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5至2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均無談論余國文之事,證人黃富娟亦未詢問被告關於余國文是否在其住處之情節僅稱:「我現在過去可以嗎?」、「我可以過去嗎?」、「你有在嗎?」、「你還沒睡嗎?我過去啊。」,並無支字片語提及余國文,足見證人黃富娟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其只是要去被告住處找男友一節實與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違,佐以證人黃富娟於偵訊中之陳述,是在記憶猶新的情況下所供,與事實較相近,且當時被告未在場,直接面對檢察官之訊問坦然供述,亦較無受外力干擾或事後串謀之情形。是其於本院審理時改稱並未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云云,顯有事後迴護偏袒被告之嫌,難認屬實,自難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四)證人許秉祺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伊於102 年9 月16日有打一通電話,是否被告接聽伊不清楚,伊是要打電話給黃偉翔,當日到達交易現場時,好像是黃偉翔拿出來給伊,伊未曾向被告購買毒品,也未交付價金給被告云云(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22 頁至第122 頁背面),然證人許秉祺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與被告都是住泰山,很久以前就認識了;102 年9 月16日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要購買毒品,相約在被告住處外面,該次交易的人是由被告家中出來;之前購買毒品都是打黃偉翔門號0000000000號,大部分都是黃偉翔接聽,就算是被告接聽,伊說要找「偉翔」,被告也會把電話轉給黃偉翔接聽或是直接叫伊去他家;伊只有102 年9 月16日這次因為打不通門號000000000 號,所以改打門號0000000000號,除此之外僅2 、3 個月之前有打過這支電話,且是黃偉翔接聽的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22 頁、第124 頁至第 126頁),顯見證人許秉祺與被告早已熟識,亦曾因購買毒品與被告聯繫,且於102 年9 月16日交易毒品之地點即係在被告住處外,其猶稱並未與被告交易毒品云云,已非無疑。再參以證人許秉祺於警詢時即陳明其毒品來源是「阿翔」或「阿安」(見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第237 頁),則黃偉翔既已於102 年9 月13日入監執行,證人許秉祺於同年月16日洽購、交付毒品之對象顯非證人黃偉翔,是其證稱交付毒品之人乃黃偉翔,顯與事實不符。復觀諸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洽購毒品對話,證人許秉祺僅稱:「我阿弟仔」,對方即表示:「我差不多一點才會到家喔」,而對方稍後告知:「再三分鐘就到了」,被告旋答稱:「這樣我過去家裡」等語,證人許秉祺就交易地點係在何人家中顯已知悉,且被於警詢時業已坦承:上開對話是證人許秉祺要找伊聊天、講一些事情等語(見偵字第26063 號影卷第43頁),則該等對話應係被告與證人許秉祺之對話無訛,而證人許秉祺依約抵達指定地點後,亦確實購1,000 元之海洛因,則交付海洛因之人除被告之外,實無其他可能存在。從而證人許秉祺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其未向被告購買毒品,102 年9 月16日交付毒品之人並非被告云云,乃係迴護被告之詞,亦不足採,自難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五)又被告為本案行為時之智識正常,對於持有、販賣毒品乃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行為,應知之甚稔,且無事證顯示其與洽購毒品之黃富娟、許秉祺間有何深厚情誼或至親關係,是以常情研判,倘非有利可圖,諒被告應無甘冒觸犯重罪之風險,同以販入毒品之純度、價格,甚至低於原價或無償轉讓毒品予本案下游買家之客觀可能;且依同案被告黃偉翔所述,被告係以2 萬6,000 元購買約3.75公克海洛因,分裝為1,000 元等值之海洛因0.08公克或3,000 元等值之海洛因0.3 公克出售與購毒者,足認其有從中賺取價差牟利之意圖,主觀上確係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無訛。

(六)綜上所述,被告否認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其所辯係屬卸責之詞,並無可採。本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5至24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關於事實欄二、㈢所示被告與黃偉翔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上開被告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許正一、廖進富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二第76頁背面、第167 頁),且據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偉翔於警詢、偵查中供證在卷(見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第91頁、第106頁、影卷二第238頁、第242頁至第243頁),核與證人廖進富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見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第258頁至第258頁背面),並有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黃偉翔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資佐憑(見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第62頁背面、第111 頁、第131頁背面至第132頁)。此外,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搜索現場及蒐證照片共12紙附卷可參(見偵字第26063號影卷一第70頁至第72頁、第76頁至第79頁、第124 頁背面至第125 頁),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被告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關於事實欄三、所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一)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見毒偵字第6769號影卷第6 頁背面至第7 頁、第75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67 頁),並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0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D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煙毒麻醉藥品案被移送者姓名及代碼對照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及搜索扣押物品照片8 張(見毒偵字第6769號影卷第42頁至第43頁、第47頁、第56頁至第59頁、第96頁背),且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2 只扣案可佐,足認被告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自93年1 月9 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 年內再犯」、「5 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 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 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已不合於「5 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 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曾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而經法院判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查,則其本案施用毒品之時間距離其初犯施用毒品罪而接受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日,雖已逾5 年,惟其既曾於該次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犯行,且經法院判刑確定,是其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依上開說明,自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所定「5 年後再犯」之情形,仍應依法追訴處罰。綜上,本案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轉讓及持有。是核被告如事實欄二、㈠、㈡即如附表一編號1 至24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二、㈢即附表二編號1 、2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各次販賣、轉讓、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前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各為其販賣、轉讓、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如事實欄二、㈠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販賣第一級毒品及事實欄二、㈢即附表二編號 1、2 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均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與黃偉翔同謀,並推由黃偉翔實行,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24次販賣第一次毒品罪、2 次轉讓第一級毒品罪、1 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前揭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然依法死刑及無期徒刑不得加重,故除本案被告所犯事實欄二、㈠、㈡即附表一編號1 至24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64條第1 項、第65條第1 項之規定均不得加重外(罰金刑部分仍得加重),就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得併科之罰金刑部分及轉讓、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000 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本案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次數固達24次,固不足取,然其販毒對象僅3 人(即林明東、許秉祺、黃富娟),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數量甚微,獲利非鉅,皆屬小額零星交易,應係毒品交易之下游,惡性顯然遠不如大量走私、夾藏進口或製毒供應者、長期大量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毒梟,對於他人及國家社會侵害之程度稍低,堪認被告就本案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節應屬輕微,倘一律科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實屬情輕法重而有堪可憫恕之情狀,爰就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揭加重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至被告所犯上開轉讓、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各罪法定本刑並無過重之情形,依其犯罪當時之環境情狀而言,並無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有顯可憫恕之情狀,是本院斟酌後認此部分與刑法第59條規定要件不合。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固自白上開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惟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並未自白此部分犯行,有其警詢、偵訊筆錄在卷可稽(參見偵字第2606 3號影卷一第41頁背面至第43頁、毒偵字第6769號影卷第78頁至第79頁),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不合,自亦無從據以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多次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仍未能戒除施用毒品惡習,再犯施用毒品之罪,顯見其戒治意志不堅,缺乏戒絕毒癮之動機,復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前科,素行不佳,竟仍不知警惕,為圖小利,恣意多次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視法令禁制,所為足以助長毒品泛濫,並增加施用毒品之人口,戕害吸毒者之身心健康,行為實值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兼衡被告各次販賣、轉讓毒品之數量及販毒獲利,暨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第35頁調查筆錄),及其於本院審理中否認販賣毒品,及坦承轉讓、施用毒品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如事實欄二、㈠、㈡即附表一編號1 至24各次犯行所收取之款項,均係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次犯行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且因均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部分,應併諭知與共同正犯黃偉翔連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連帶財產抵償之;另如附表一編號15至24部分,應併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二)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已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65 頁背面),其中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LG牌黑色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係供犯如事實欄二、㈠至㈢即如附表一、二所示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各次罪名項下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電子磅秤1 臺,被告雖辯稱係供其施用毒品秤重使用等語,固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然本案既經本院認定被告有犯前揭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罪行,而依同案被告黃偉翔供證被告確有將購入之毒品加以分裝出售之情,是堪認該電子磅秤及亦有供其上開犯行使用,應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其所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各次罪名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夾鏈袋3 大包(含夾鏈袋300 只),亦堪認係被告預備供販賣、轉讓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於各該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三)又未扣案之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之行動電話1 支,係同案被告黃偉翔所有供其聯繫附表一編號1 至14、附表二所示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使用,業據其供認在卷(見偵字第26063 號卷一第90頁),並有各該通訊監察譯文可佐,復無證據證明該行動電話已滅失,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於本案被告所犯各該罪名項下宣告與黃偉翔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偉翔連帶追徵其價額。

(四)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2 只內之微量海洛因,為被告施用毒品所餘,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2 只,係用於包裹毒品海洛因,防其裸露、潮濕之用,便於攜帶、持有,乃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第19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欣湉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林維斌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購毒者     │                          │                    │                │
│號├──────┤        交易方式          │   通訊監察譯文     │  罪名及宣告刑  │
│  │毒品種類、數│                          │                    │                │
│  │量及買賣價格│                          │                    │                │
│  │(新臺幣)  │                          │                    │                │
├─┼──────┼─────────────┼──────────┼────────┤
│1 │林明東      │黃偉翔於102 年8 月30日下午│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共同販賣第│
│  │            │6 時30分許,以其所有之行動│第117 頁至第117 頁背│一級毒品,累犯,│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林明│面: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第一級毒品海│東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 黃偉翔(A)│陸月。扣案如附表│
│  │洛因1 包(約│0000號聯繫交易第一級毒品海│0000000000 林明東(B)│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0.1 公克)  │洛因事宜,黃偉翔乃將張谷安│102.8.30(下午06:29│,未扣案之行動電│
│  │1,000 元    │分裝而託其保管待售之海洛因│:39)              │話壹支(含門號○│
│  │            │1 包(約0.1 公克),於同日│B :你打給我一下,我│OOOOOOOO│
│  │            │晚間11時許攜往新北市泰山區│    手機剩七元而已,│九號SIM 卡壹張)│
│  │            │黎明技術學院附近販賣予林明│    拜託一下。      │與黃偉翔連帶沒收│
│  │            │東,並向林明東收取價金1,00│A :好。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 元。                    │102.8.30(下午06:30│能沒收時,與黃偉│
│  │            │                          │:05)              │翔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A :怎樣?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B :抱歉啦,你們會計│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叫我去牽三台車,│幣壹仟元與黃偉翔│
│  │            │                          │    我修理車的。    │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A :要等一下喔。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B :差不多多久?    │,以其與黃偉翔之│
│  │            │                          │A :一個鐘頭。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B :你也還在等喔?  │                │
│  │            │                          │A :對阿。          │                │
│  │            │                          │B :哪要怎樣弄?另外│                │
│  │            │                          │    的有嗎?        │                │
│  │            │                          │A :也是在等阿。    │                │
│  │            │                          │B :那我要怎樣?    │                │
│  │            │                          │A :你等一下,我拿到│                │
│  │            │                          │    好再打給你。    │                │
│  │            │                          │B :好啦,大約在哪裡│                │
│  │            │                          │    ,不然我現在從家│                │
│  │            │                          │    裡上去要很久。  │                │
│  │            │                          │A :林口。          │                │
│  │            │                          │B :等一下也是要去林│                │
│  │            │                          │    口喔?          │                │
│  │            │                          │A :對阿。          │                │
│  │            │                          │B :好啦,你等一下打│                │
│  │            │                          │    給我啦。        │                │
│  │            │                          │A :好。            │                │
│  │            │                          │102.8.30(下午10:44│                │
│  │            │                          │:31)              │                │
│  │            │                          │B :你打給我。      │                │
│  │            │                          │A :恩。            │                │
│  │            │                          │102.8.30(下午10:44│                │
│  │            │                          │:54)              │                │
│  │            │                          │A :你說怎樣?      │                │
│  │            │                          │B :你阿翔喔?      │                │
│  │            │                          │A :對阿。          │                │
│  │            │                          │B :你不是說要打給我│                │
│  │            │                          │    ?              │                │
│  │            │                          │A :對啊我現在趕快打│                │
│  │            │                          │    給你啊。        │                │
│  │            │                          │B :你在哪裡?      │                │
│  │            │                          │A :橋上你知道嗎?  │                │
│  │            │                          │B :哪一個阿。      │                │
│  │            │                          │A :山上那個阿。    │                │
│  │            │                          │B :你大仔他家喔?  │                │
│  │            │                          │A :對,不要說成這樣│                │
│  │            │                          │    。              │                │
│  │            │                          │B :我想說你說要打,│                │
│  │            │                          │    沒有打我怎麼去拿│                │
│  │            │                          │    。              │                │
│  │            │                          │A :快點喔。        │                │
│  │            │                          │102.8.30(下午11:00│                │
│  │            │                          │:52)              │                │
│  │            │                          │B :我到了。        │                │
│  │            │                          │A :嗯。            │                │
├─┼──────┼─────────────┼──────────┼────────┤
│2 │林明東      │黃偉翔於102 年9 月1 日下午│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共同販賣第│
│  │            │4 時41分許,以其所有之行動│第118頁             │一級毒品,累犯,│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林明│0000000000黃偉翔(A)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第一級毒品海│東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林明東(B) │陸月。扣案如附表│
│  │洛因1 包(約│0000號聯繫交易第一級毒品海│102.9.1( 上午08:01│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0.1 公克)  │洛因事宜,黃偉翔乃將張谷安│:38)              │,未扣案之行動電│
│  │1,000 元    │分裝而託其保管待售之海洛因│B :我修理車的。    │話壹支(含門號○│
│  │            │1包 (約0. 1公克),於同日│A :現在都沒有。    │OOOOOOOO│
│  │            │下午4 時59分許攜往桃園縣龜│B :那這樣要怎樣弄?│九號SIM 卡壹張)│
│  │            │山鄉文化二路上之統一便利商│A :我哪知道。      │與黃偉翔連帶沒收│
│  │            │店門口販賣予林明東,並向林│B :我這裡有,錢我這│,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明東收取價金1,000 元。    │    裡有。          │能沒收時,與黃偉│
│  │            │                          │A :沒東西啊,有再打│翔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給你啦。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B :好。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102.9.1(下午03:37:│幣壹仟元與黃偉翔│
│  │            │                          │47)                 │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A :空了你那邊怎樣?│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我先跟你說,商量│,以其與黃偉翔之│
│  │            │                          │    的都不用講。( 斷│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訊)             │                │
│  │            │                          │102.9.1(下午04:41:│                │
│  │            │                          │00)                 │                │
│  │            │                          │B :我修理車的啦,我│                │
│  │            │                          │    在全興路你在哪裡│                │
│  │            │                          │    ?              │                │
│  │            │                          │A :在林口啦。      │                │
│  │            │                          │B :林口哪裡?      │                │
│  │            │                          │A :林口長庚這裡,文│                │
│  │            │                          │    化二路跟文林一街│                │
│  │            │                          │    有間鞋全家福。  │                │
│  │            │                          │B :你說福林飯店那裏│                │
│  │            │                          │    ?              │                │
│  │            │                          │A :對,附近這裡有間│                │
│  │            │                          │    7-11。          │                │
│  │            │                          │B :我到7-11打給你。│                │
│  │            │                          │A :好。            │                │
│  │            │                          │102.9.1(下午04:59:│                │
│  │            │                          │31)                 │                │
│  │            │                          │B :我到7-11了,你一│                │
│  │            │                          │    支原子筆給我。  │                │
│  │            │                          │A :我哪有啦。      │                │
├─┼──────┼─────────────┼──────────┼────────┤
│3 │許秉祺      │黃偉翔於102 年8 月27日中午│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共同販賣第│
│  │            │12 時31 分許,以其所有之行│第122頁至第122頁背面│一級毒品,累犯,│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許│0000000000黃偉翔(A)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第一級毒品海│秉祺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許秉祺(B) │陸月。扣案如附表│
│  │洛因1 包(重│000000 號聯繫交易第一級毒 │102.8.27( 上午11:07│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量不詳)    │品海洛因事宜,黃偉翔乃將張│:31)               │,未扣案之行動電│
│  │1,000 元    │谷安分裝而託其保管待售之海│B :我阿弟仔。      │話壹支(含門號○│
│  │            │洛因1 包(尚無事證認純質淨│A :怎樣?          │OOOOOOOO│
│  │            │重已達10公克以上),於同日│B :跟你借一千初五再│九號SIM 卡壹張)│
│  │            │上午12時47分許攜往新北市泰│    給你。          │與黃偉翔連帶沒收│
│  │            │山區中央路與明志路口販賣予│A :沒辦法啦,我現在│,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許秉祺,並向許秉祺收取價金│    在忙。          │能沒收時,與黃偉│
│  │            │1,000元。                 │B:好啦好啦。       │翔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102.8.27( 上午11:14│;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01)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B :我阿弟仔。      │幣壹仟元與黃偉翔│
│  │            │                          │A :怎樣?          │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B :剛才跟你說的沒有│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了,中午過去找你│,以其與黃偉翔之│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A :我現在還在忙,中│                │
│  │            │                          │    午再打給你。    │                │
│  │            │                          │B :我在上班。      │                │
│  │            │                          │A :我現在就沒有,現│                │
│  │            │                          │    在就沒有,要等我│                │
│  │            │                          │    有再打給你。    │                │
│  │            │                          │B :好啦好啦。      │                │
│  │            │                          │102.8.27( 中午12:14│                │
│  │            │                          │:16)               │                │
│  │            │                          │B :還沒喔?         │                │
│  │            │                          │A :好了我會打給你好│                │
│  │            │                          │    嗎?             │                │
│  │            │                          │B :好啦。          │                │
│  │            │                          │102.8.27( 中午12:31│                │
│  │            │                          │:36)               │                │
│  │            │                          │B :我剛才這裡訊號不│                │
│  │            │                          │    好,怎樣?      │                │
│  │            │                          │A :你現在哪裡啊?  │                │
│  │            │                          │B :我在南亞公司這裡│                │
│  │            │                          │    。              │                │
│  │            │                          │A :公司在哪裡我哪知│                │
│  │            │                          │    道?            │                │
│  │            │                          │B :我過去就好了。  │                │
│  │            │                          │A :你過來拿啊,我在│                │
│  │            │                          │    義學國中。      │                │
│  │            │                          │B :你在那天我們在中│                │
│  │            │                          │    央口那裏等我好嗎│                │
│  │            │                          │    ?              │                │
│  │            │                          │A :你家住在那裏喔?│                │
│  │            │                          │B :對阿,我現在下去│                │
│  │            │                          │    差不多啊。      │                │
│  │            │                          │A :快一點喔。      │                │
│  │            │                          │B :好。            │                │
│  │            │                          │102.8.27( 中午12:38│                │
│  │            │                          │:04)               │                │
│  │            │                          │B :我現在下去可能要│                │
│  │            │                          │    五六分鐘啦。    │                │
│  │            │                          │A :現在到底什麼情形│                │
│  │            │                          │    啦?你還要多久啦│                │
│  │            │                          │     ?             │                │
│  │            │                          │B :差不多五六分鐘你│                │
│  │            │                          │    等我一下。      │                │
│  │            │                          │A :我先去義學國中等│                │
│  │            │                          │    一下再過來這裡。│                │
│  │            │                          │B :好。            │                │
│  │            │                          │102.8.27( 中午12:47│                │
│  │            │                          │:25)               │                │
│  │            │                          │A :你到哪裡了?    │                │
│  │            │                          │B :我到位了。      │                │
│  │            │                          │A :我在白色車上啊。│                │
│  │            │                          │B :哪裡?          │                │
│  │            │                          │A :白色車,停在紅綠│                │
│  │            │                          │    燈下。          │                │
│  │            │                          │B :白色的好,我在你│                │
│  │            │                          │    後面而已。      │                │
│  │            │                          │                    │                │
│  │            │                          │                    │                │
├─┼──────┼─────────────┼──────────┼────────┤
│4 │許秉祺      │黃偉翔於102 年9 月2 日上午│偵字第26063號影卷一 │張谷安共同販賣第│
│  │            │7 時36分許,以其所有之行動│第122 頁背面至第123 │一級毒品,累犯,│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許秉│頁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第一級毒品海│祺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黃偉翔(A) │陸月。扣案如附表│
│  │洛因1 包(重│0000號聯繫交易第一級毒品海│0000000000許秉祺(B)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量不詳)    │洛因事宜,黃偉翔乃將張谷安│102.9.2(上午07:36:│,未扣案之行動電│
│  │1,000 元    │分裝而託其保管待售之海洛因│48)                 │話壹支(含門號○│
│  │            │1 包(尚無事證認純質淨重已│B :我啊弟仔。      │OOOOOOOO│
│  │            │達10公克以上),於同日上午│A :我知道怎樣?    │九號SIM 卡壹張)│
│  │            │8 時30分許攜往新北市林口區│B :要找你啊。      │與黃偉翔連帶沒收│
│  │            │長庚醫院對面之麥當勞販賣予│A :你要上來公西這裡│,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許秉祺,嗣於同日下午2 時30│    、長庚這裡。    │能沒收時,與黃偉│
│  │            │分許再前往上址處所向許秉祺│B :長庚喔?那我沒有│翔連帶追徵其價額│
│  │            │收取價金1,000 元。        │    辦法我要趕去上班│;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了。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A :那就沒有辦法了。│幣壹仟元與黃偉翔│
│  │            │                          │B :那中午呢?      │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A :中午再說了,看我│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有沒有下去。    │,以其與黃偉翔之│
│  │            │                          │102.9.2(上午07:36:│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48)                 │                │
│  │            │                          │B :好啦我上去找你啊│                │
│  │            │                          │   。               │                │
│  │            │                          │A :在公西麥當勞。  │                │
│  │            │                          │B :長庚對面的麥當勞│                │
│  │            │                          │    ?              │                │
│  │            │                          │A :對阿。          │                │
│  │            │                          │B :後面門的?      │                │
│  │            │                          │A :對阿。          │                │
│  │            │                          │102.9.2(上午07:43:│                │
│  │            │                          │07)                 │                │
│  │            │                          │B :好啦我上去找你啊│                │
│  │            │                          │    。              │                │
│  │            │                          │A :在公西麥當勞。  │                │
│  │            │                          │B :長庚對面的麥當勞│                │
│  │            │                          │    ?              │                │
│  │            │                          │A :對阿。          │                │
│  │            │                          │B :後面門的?      │                │
│  │            │                          │A :對阿。          │                │
│  │            │                          │102.9.2(上午08:01:│                │
│  │            │                          │09)                 │                │
│  │            │                          │B :到位了。        │                │
│  │            │                          │A :好啦好。        │                │
│  │            │                          │102.9.2(下午01:52:│                │
│  │            │                          │54)                 │                │
│  │            │                          │B :我阿弟仔。      │                │
│  │            │                          │A :怎樣?          │                │
│  │            │                          │B :我去找你啊。    │                │
│  │            │                          │A :鞋全家福這裡。  │                │
│  │            │                          │B :哪裡?          │                │
│  │            │                          │A :你早上不是去麥當│                │
│  │            │                          │    勞嗎?一樣文化二│                │
│  │            │                          │    路這裡有間鞋全家│                │
│  │            │                          │    福。            │                │
│  │            │                          │B :好啦好啦。      │                │
│  │            │                          │102.9.2(下午02:26:│                │
│  │            │                          │27)                 │                │
│  │            │                          │B :我阿弟仔。      │                │
│  │            │                          │A :怎樣?          │                │
│  │            │                          │B :你說在哪裡?    │                │
│  │            │                          │A :加油站這裡不是有│                │
│  │            │                          │    間鞋全家福,文化│                │
│  │            │                          │    二路跟文化一街。│                │
│  │            │                          │B :我要到了。      │                │
│  │            │                          │A :好啦。          │                │
│  │            │                          │102.9.2(下午02:30:│                │
│  │            │                          │11)                 │                │
│  │            │                          │A :馬上到啦。      │                │
│  │            │                          │B :你說文化二路跟哪│                │
│  │            │                          │    裡?            │                │
│  │            │                          │A :文二一街。      │                │
│  │            │                          │B :那要怎樣走?我現│                │
│  │            │                          │    在在麥當勞這裡啊│                │
│  │            │                          │    。              │                │
│  │            │                          │A :對阿,你就轉頭  │                │
│  │            │                          │    回來在加油站這邊│                │
│  │            │                          │    阿。            │                │
│  │            │                          │B :轉頭喔?        │                │
│  │            │                          │A :這裡不是有間加油│                │
│  │            │                          │    站嗎?          │                │
│  │            │                          │B :我在麥當勞這邊從│                │
│  │            │                          │    哪一方向走?    │                │
│  │            │                          │A :你在麥當勞等啦。│                │
│  │            │                          │B :好。            │                │
├─┼──────┼─────────────┼──────────┼────────┤
│5 │許秉祺      │黃偉翔於102 年9 月7 日下午│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共同販賣第│
│  │            │3 時9 分許,以其所有之行動│第123頁             │一級毒品,累犯,│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許秉│0000000000黃偉翔(A)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第一級毒品海│祺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許秉祺(B) │陸月。扣案如附表│
│  │洛因2 包(重│0000號聯繫交易第一級毒品海│102.9.7(下午03:09:│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量不詳)    │洛因事宜,黃偉翔乃將張谷安│33)                 │,未扣案之行動電│
│  │1,500 元(實│分裝而託其保管待售之海洛因│B :阿弟仔,我過去找│話壹支(含門號○│
│  │際收取1,400 │2 包(尚無事證認純質淨重已│    你喔?          │OOOOOOOO│
│  │元)        │達10公克以上),於同日下午│A :喔,麥當勞過來這│九號SIM 卡壹張)│
│  │            │3 時39分許攜往新北市林口區│    裡有間肯德基你知│與黃偉翔連帶沒收│
│  │            │長庚醫院對面之麥當勞販賣予│    道嗎?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許秉祺,並向許秉祺收取價金│B :我知道。        │能沒收時,與黃偉│
│  │            │1,400 元。                │A :肯德基這裡。    │翔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102.9.7(下午03:14:│;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55)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A :怎樣?          │幣壹仟肆佰元與黃│
│  │            │                          │B :鳳梨喔?        │偉翔連帶沒收,如│
│  │            │                          │A :偉翔啦。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B :靠么打錯了,我等│收時,以其與黃偉│
│  │            │                          │    一下到位在給你。│翔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102.9.7(下午03:39:│之。            │
│  │            │                          │40)                 │                │
│  │            │                          │B :我要到位了。    │                │
│  │            │                          │A :好啦好。        │                │
│  │            │                          │102.9.7(下午03:45:│                │
│  │            │                          │57)                 │                │
│  │            │                          │A :你才拿一千四而已│                │
│  │            │                          │    。              │                │
│  │            │                          │B :有這樣嗎?等一下│                │
│  │            │                          │    門口等我。      │                │
│  │            │                          │A :不要這樣,一千四│                │
│  │            │                          │    就一千四阿。    │                │
│  │            │                          │B :我記得一千五阿。│                │
│  │            │                          │A :我算就一千四阿。│                │
│  │            │                          │B :不然你在門口等我│                │
│  │            │                          │    ,我等一下就出去│                │
│  │            │                          │    了。            │                │
│  │            │                          │A :不用了啦。      │                │
├─┼──────┼─────────────┼──────────┼────────┤
│6 │許秉祺      │黃偉翔於102 年9 月9 日上午│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共同販賣第│
│  │            │10時47分許,以其所有之行動│第123頁背面         │一級毒品,累犯,│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許秉│0000000000黃偉翔(A)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第一級毒品海│祺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許秉祺(B) │陸月。扣案如附表│
│  │洛因1 包(重│0000號聯繫交易第一級毒品海│102.9.9(上午10:47:│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量不詳)    │洛因事宜,黃偉翔乃將張谷安│40)                 │,未扣案之行動電│
│  │1,000 元    │分裝而託其保管待售之海洛因│B :我阿弟仔。      │話壹支(含門號○│
│  │            │1 包(尚無事證認純質淨重已│A :怎樣?          │OOOOOOOO│
│  │            │達10公克以上),於同日上午│B :我中午去找你。  │九號SIM 卡壹張)│
│  │            │12時9 分許攜往新北市林口區│A :中午再說阿。    │與黃偉翔連帶沒收│
│  │            │長庚醫院外之統一便利商店門│B :我先打電話跟你講│,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口販賣予許秉祺,並向許秉祺│    一下,要去之前會│能沒收時,與黃偉│
│  │            │收取價金1,000 元。        │    再打給你啦。    │翔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A :一樣那裏。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B :好啦。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102.9.9(上午11:55:│幣壹仟元與黃偉翔│
│  │            │                          │31)                 │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B :我阿弟仔啦。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A :恩。            │,以其與黃偉翔之│
│  │            │                          │B :我現在過去喔。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A :你過來急診室外面│                │
│  │            │                          │    7-11。          │                │
│  │            │                          │B :要進去喔?      │                │
│  │            │                          │A :不用啦外面而已。│                │
│  │            │                          │102.9.9(下午12:09:│                │
│  │            │                          │50)                 │                │
│  │            │                          │B :我要到位了,你可│                │
│  │            │                          │    以來了。        │                │
│  │            │                          │A :好。            │                │
├─┼──────┼─────────────┼──────────┼────────┤
│7 │許秉祺      │黃偉翔於102 年9 月10日上午│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共同販賣第│
│  │            │11時33分許,以其所有之行動│第123頁背面         │一級毒品,累犯,│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許秉│0000000000黃偉翔(A)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第一級毒品海│祺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許秉祺(B) │陸月。扣案如附表│
│  │洛因1 包(重│0000號聯繫交易第一級毒品海│102.9.10( 上午11:33│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量不詳)    │洛因事宜,黃偉翔乃將張谷安│:52)               │,未扣案之行動電│
│  │1,000 元    │分裝而託其保管待售之海洛因│B :我阿弟仔啦。    │話壹支(含門號○│
│  │            │1 包(尚無事證認純質淨重已│A :怎樣?          │OOOOOOOO│
│  │            │達10公克以上),於同日中午│B :你電話怎麼那麼奇│九號SIM 卡壹張)│
│  │            │12時10分許攜往新北市林口區│    怪?            │與黃偉翔連帶沒收│
│  │            │長庚醫院外之統一便利商店門│A :哪有什麼奇怪?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口販賣予許秉祺,並向許秉祺│B :我中午過去找你,│能沒收時,與黃偉│
│  │            │收取價金1,000 元。        │    到位打給你,昨天│翔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那裏還是哪裡?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A :一樣阿,昨天7-11│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那裏。          │幣壹仟元與黃偉翔│
│  │            │                          │B :我到位你要快點來│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我趕著要上班。│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A :好啦。          │,以其與黃偉翔之│
│  │            │                          │102.9.10( 中午12:10│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37) B :到位了。  │                │
│  │            │                          │A :好啦。          │                │
├─┼──────┼─────────────┼──────────┼────────┤
│8 │許秉祺      │黃偉翔於102 年9 月12日上午│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共同販賣第│
│  │            │11時33分許,以其所有之行動│第123頁背面         │一級毒品,累犯,│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許秉│0000000000黃偉翔(A)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第一級毒品海│祺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許秉祺(B) │陸月。扣案如附表│
│  │洛因1 包(重│0000號聯繫交易第一級毒品海│102.9.12( 上午11:33│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量不詳)    │洛因事宜,黃偉翔乃將張谷安│:05)               │,未扣案之行動電│
│  │1,000 元    │分裝而託其保管待售之海洛因│B :中午去找你。    │話壹支(含門號○│
│  │            │1 包(尚無事證認純質淨重已│A :好啊。          │OOOOOOOO│
│  │            │達10公克以上),於同日中午│B :到那邊打給你。  │九號SIM 卡壹張)│
│  │            │12 時17 分許攜往新北市林口│A :好啊。          │與黃偉翔連帶沒收│
│  │            │區長庚醫院外之統一便利商店│102.9.12( 下午12:17│,如全部或一部不│
│  │            │門口販賣予許秉祺,並向許秉│:30)               │能沒收時,與黃偉│
│  │            │祺收取價金1,000 元。      │B :我到位了你在哪裡│翔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A :好。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B :我要上班。      │幣壹仟元與黃偉翔│
│  │            │                          │A :好。            │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與黃偉翔之│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9 │黃富娟      │黃偉翔於102 年8 月29日上午│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共同販賣第│
│  │            │7 時2 分許,以其所有之行動│第173頁             │一級毒品,累犯,│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富│0000000000黃偉翔(A)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第一級毒品海│娟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黃富娟(B) │陸月。扣案如附表│
│  │洛因1 包(重│0000號聯繫交易第一級毒品海│102.8.29 (上午07:02:│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量不詳)    │洛因事宜,黃偉翔乃將張谷安│56)                 │,未扣案之行動電│
│  │1,000 元    │分裝而託其保管待售之海洛因│B :你在哪裡?      │話壹支(含門號○│
│  │            │1 包(尚無事證認純質淨重已│A :山上。          │OOOOOOOO│
│  │            │達10公克以上),於同日上午│B :好我到打給你。  │九號SIM 卡壹張)│
│  │            │7 時19分許攜往新北市林口區│102.8.29 (上午07:19:│與黃偉翔連帶沒收│
│  │            │長庚醫院急診室外販賣予黃富│30)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娟,並向黃富娟收取價金1,00│B :我到了你出來。  │能沒收時,與黃偉│
│  │            │0 元。                    │A :進來啊。        │翔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幣壹仟元與黃偉翔│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與黃偉翔之│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10│黃富娟      │黃偉翔於102 年8 月30日上午│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共同販賣第│
│  │            │9 時7 分許,以其所有之行動│第173頁背面         │一級毒品,累犯,│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富│0000000000黃偉翔(A)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第一級毒品海│娟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黃富娟(B) │陸月。扣案如附表│
│  │洛因1 包(重│0000號聯繫交易第一級毒品海│102.8.30 (上午09:07:│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量不詳)    │洛因事宜,黃偉翔乃將張谷安│25)                 │,未扣案之行動電│
│  │1,000 元    │分裝而託其保管待售之海洛因│B :那支不是啦。    │話壹支(含門號○│
│  │            │1 包(尚無事證認純質淨重已│A :哪支不是喔?    │OOOOOOOO│
│  │            │達10公克以上),於同日上午│B :沒關係啦,我晚上│九號SIM 卡壹張)│
│  │            │10時5 分許攜往新北市泰山區│    去三峽叫他帶我去│與黃偉翔連帶沒收│
│  │            │民生路與中山路口之統一便利│    他家找他,因為我│,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商店販賣予黃富娟,並向黃富│    在猜沒有保養或是│能沒收時,與黃偉│
│  │            │娟收取價金1,000元。       │    車撞到。        │翔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A :是喔。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B :我去三峽叫他朋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友帶我去他家,你│幣壹仟元與黃偉翔│
│  │            │                          │    早上可以先那個,│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晚上我再拿錢給你│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因為我月底晚上│,以其與黃偉翔之│
│  │            │                          │    才有領錢。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A :你要過來,我現在│                │
│  │            │                          │    在走路當中,我在│                │
│  │            │                          │    民生路,你在坐車│                │
│  │            │                          │    還是怎樣?      │                │
│  │            │                          │B :坐車啊。        │                │
│  │            │                          │A :你到民生路跟二省│                │
│  │            │                          │    道這裡。        │                │
│  │            │                          │B :好掰掰。        │                │
│  │            │                          │102.8.30 (上午10:05:│                │
│  │            │                          │28)                 │                │
│  │            │                          │B :我到民生路跟中山│                │
│  │            │                          │    路口了。        │                │
│  │            │                          │A :我現在在7-11了。│                │
│  │            │                          │B :好過去7-11再見掰│                │
│  │            │                          │    掰。            │                │
├─┼──────┼─────────────┼──────────┼────────┤
│11│黃富娟      │黃偉翔於102 年9 月1 日上午│偵字第26063號影卷一 │張谷安共同販賣第│
│  │            │11時6 分許,以其所有之行動│第173頁背面         │一級毒品,累犯,│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富│0000000000黃偉翔(A)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第一級毒品海│娟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黃富娟(B) │陸月。扣案如附表│
│  │洛因1 包(重│0000號聯繫交易第一級毒品海│102.9.1 (上午11:06:1│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量不詳)    │洛因事宜,黃偉翔乃將張谷安│9)                  │,未扣案之行動電│
│  │1,000 元    │分裝而託其保管待售之海洛因│B :我要問你何時會好│話壹支(含門號○│
│  │            │1 包(尚無事證認純質淨重已│    ?              │OOOOOOOO│
│  │            │達10公克以上),於同日下午│A :還沒啦。        │九號SIM 卡壹張)│
│  │            │5 時35分許攜往新北市泰山區│B :不然你好了打給我│與黃偉翔連帶沒收│
│  │            │橫窠雅路10號旁橋頭販賣予黃│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富娟,並向黃富娟收取價金1,│A :好。            │能沒收時,與黃偉│
│  │            │000 元。                  │102.9.1 (下午05:35:3│翔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3)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B :我到了。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A :好。            │幣壹仟元與黃偉翔│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與黃偉翔之│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12│黃富娟      │黃偉翔於102 年9 月2 日下午│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共同販賣第│
│  │            │3 時34分許,以其所有之行動│第173 頁背面至第174 │一級毒品,累犯,│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富│頁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第一級毒品海│娟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黃偉翔(A) │陸月。扣案如附表│
│  │洛因1 包(重│0000號聯繫交易第一級毒品海│0000000000黃富娟(B)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量不詳)    │洛因事宜,黃偉翔乃將張谷安│102.9.2 (下午03:34:0│,未扣案之行動電│
│  │1,000 元    │分裝而託其保管待售之海洛因│4)                  │話壹支(含門號○│
│  │            │1 包(尚無事證認純質淨重已│B :現在有方便去找你│OOOOOOOO│
│  │            │達10公克以上),於同日下午│    嗎?            │九號SIM 卡壹張)│
│  │            │5 時44分許攜往新北市泰山區│A :7-11。          │與黃偉翔連帶沒收│
│  │            │民生路與中山路口之統一便利│B :好我知道哪一個了│,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商店販賣予黃富娟,並向黃富│    。              │能沒收時,與黃偉│
│  │            │娟收取價金1,000 元。      │102.9.2 (下午03:36:1│翔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7)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B :你是說林口那個喔│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              │幣壹仟元與黃偉翔│
│  │            │                          │A :對阿。          │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B :OK、好掰。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102.9.2 (下午05:37:0│,以其與黃偉翔之│
│  │            │                          │4)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B :我到了。        │                │
│  │            │                          │A :妳到哪裡?      │                │
│  │            │                          │B :7-11阿。        │                │
│  │            │                          │A :妳等我一下,我等│                │
│  │            │                          │    一下就到了。    │                │
│  │            │                          │102.9.2 (下午05:44:0│                │
│  │            │                          │1)                  │                │
│  │            │                          │B :我在斜對面的麵包│                │
│  │            │                          │    店。            │                │
│  │            │                          │A :妳在這邊等一下,│                │
│  │            │                          │    我在等人家。    │                │
│  │            │                          │B :好。            │                │
│  │            │                          │                    │                │
├─┼──────┼─────────────┼──────────┼────────┤
│13│黃富娟      │黃偉翔於102 年9 月12日下午│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共同販賣第│
│  │            │3 時23分許,以其所有之行動│第174 頁至第174 頁背│一級毒品,累犯,│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富│面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第一級毒品海│娟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黃偉翔(A) │陸月。扣案如附表│
│  │洛因1 包(重│0000號聯繫交易第一級毒品海│0000000000黃富娟(B)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量不詳)    │洛因事宜,黃偉翔乃將張谷安│102.9.12 (下午03:23:│,未扣案之行動電│
│  │1,000 元(實│分裝而託其保管待售之海洛因│25)                 │話壹支(含門號○│
│  │際取得700 元│1 包(尚無事證認純質淨重已│B :我可以去找你嗎?│OOOOOOOO│
│  │)          │達10公克以上),於同日下午│A :你說怎樣?      │九號SIM 卡壹張)│
│  │            │4 時28分許攜往新北市林口區│B :我可以去找你嗎?│與黃偉翔連帶沒收│
│  │            │長庚醫院附近之肯得基餐廳販│A :可以啊,你怎樣了│,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賣予黃富娟,並向黃富娟收取│    。              │能沒收時,與黃偉│
│  │            │價金700元,尚賒欠300元。  │B :我過去林口找你。│翔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A :好啊,快上來。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102.9.12 (下午04:25:│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59)                 │幣柒佰元與黃偉翔│
│  │            │                          │B :我到了你在哪裡?│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A :妳等一下我牽車,│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我開車出去。    │,以其與黃偉翔之│
│  │            │                          │B :好。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102.9.12 (下午04:28:│                │
│  │            │                          │32)                 │                │
│  │            │                          │B :我在肯德基等你還│                │
│  │            │                          │    是?            │                │
│  │            │                          │A :都可以啊,你在哪│                │
│  │            │                          │    裡啦?          │                │
│  │            │                          │B :肯德基。        │                │
│  │            │                          │                    │                │
├─┼──────┼─────────────┼──────────┼────────┤
│14│黃富娟      │黃偉翔於102 年9 月12日下午│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共同販賣第│
│  │            │8 時6 分許,以其所有之行動│第174 頁背面至第175 │一級毒品,累犯,│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富│頁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第一級毒品海│娟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 黃偉翔(A)│陸月。扣案如附表│
│  │洛因1 包(重│0000號聯繫交易第一級毒品海│0000000000 黃富娟(B)│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量不詳)    │洛因事宜,黃偉翔乃將張谷安│102.9.12 (下午08:06:│,未扣案之行動電│
│  │1,000 元    │分裝而託其保管待售之海洛因│02)                 │話壹支(含門號○│
│  │            │1 包(尚無事證認純質淨重已│B :你好了嗎?      │OOOOOOOO│
│  │            │達10公克以上),於同日下午│A :我要好了妳在哪裡│九號SIM 卡壹張)│
│  │            │10時38分許攜往新北市林口區│    ?              │與黃偉翔連帶沒收│
│  │            │長庚醫院附近之麥當勞餐廳販│B :我在鶯歌。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賣予黃富娟,並向黃富娟收取│A :你要怎麼過來?  │能沒收時,與黃偉│
│  │            │價金1,000 元,前次所欠 300│B :開車阿,我叫人載│翔連帶追徵其價額│
│  │            │元仍未收足。              │    我。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A :妳找有人嗎?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B :他說沒有。      │幣壹仟元與黃偉翔│
│  │            │                          │A :叫他不要裝。    │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B :不然就是錢掉了。│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A :我問妳啊,妳怎麼│,以其與黃偉翔之│
│  │            │                          │    錢會掉?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B :沒關係啦我們見面│                │
│  │            │                          │    再說。          │                │
│  │            │                          │A :好啦。          │                │
│  │            │                          │B :我現在過去還是怎│                │
│  │            │                          │    樣?            │                │
│  │            │                          │A :晚點。          │                │
│  │            │                          │B :好掰掰。        │                │
│  │            │                          │102.9.12 (下午09:27:│                │
│  │            │                          │27)                 │                │
│  │            │                          │B :你好了嗎?      │                │
│  │            │                          │A :還沒,稍等一下我│                │
│  │            │                          │    差不多半個鐘頭就│                │
│  │            │                          │    好了。          │                │
│  │            │                          │B :我到了,沒關係我│                │
│  │            │                          │    等你。          │                │
│  │            │                          │102.9.12 (下午09:54:│                │
│  │            │                          │47)                 │                │
│  │            │                          │B :你好了嗎?      │                │
│  │            │                          │A :還沒稍等一下。  │                │
│  │            │                          │B :好。            │                │
│  │            │                          │102.9.12 (下午10:17:│                │
│  │            │                          │25)                 │                │
│  │            │                          │A :我要上去了啦。  │                │
│  │            │                          │B :妳要過來了喔,好│                │
│  │            │                          │    掰掰。          │                │
│  │            │                          │102.9.12 (下午10:23:│                │
│  │            │                          │18)                 │                │
│  │            │                          │B :你多久會到?因為│                │
│  │            │                          │    我還有要去跟人家│                │
│  │            │                          │    去臺北。        │                │
│  │            │                          │A :妳等一下。      │                │
│  │            │                          │B :因為我要去收錢所│                │
│  │            │                          │    以要快一點。    │                │
│  │            │                          │102.9.12 (下午10:38:│                │
│  │            │                          │57)                 │                │
│  │            │                          │B :你要到了嗎?    │                │
│  │            │                          │A :要到了。        │                │
│  │            │                          │B :我在麥當勞,你要│                │
│  │            │                          │    快點,因為我要走│                │
│  │            │                          │    了要去臺北。    │                │
│  │            │                          │A :好啦。          │                │
├─┼──────┼─────────────┼──────────┼────────┤
│15│黃富娟      │張谷安於102 年9 月18日上午│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販賣第一級│
│  │            │9 時57分許,接獲黃富娟撥打│第67頁              │毒品,累犯,處有│
│  ├──────┤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張谷安(A)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第一級毒品海│0000號表示要至其住處,張谷│0000000000黃富娟(B) │,扣案如附表三所│
│  │洛因1 包(重│安應允後,黃富娟旋於同日上│102.9.18 (上午09:57:│示之物均沒收;未│
│  │量不詳)    │午10時23分許,至張谷安位於│19)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1,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住│B :我現在過去可以嗎│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處旁之橋頭向張谷安購買第一│    ?              │仟元沒收,如全部│
│  │            │級毒品海洛因1 包(尚無事證│A :好啊。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認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102.9.18 (上午10:23:│,以其財產抵償之│
│  │            │黃富娟並交付1,000 元與張谷│36)                 │。              │
│  │            │安。                      │B :我到了。        │                │
│  │            │                          │A :好。            │                │
├─┼──────┼─────────────┼──────────┼────────┤
│16│黃富娟      │張谷安於102 年9 月20日上午│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販賣第一級│
│  │            │9 時24分許,接獲黃富娟撥打│第67頁至第67頁背面  │毒品,累犯,處有│
│  ├──────┤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張谷安(A)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第一級毒品海│0000號表示要至其住處,張谷│0000000000黃富娟(B) │,扣案如附表三所│
│  │洛因1 包(重│安應允後,黃富娟旋於同日下│102.9.20 (上午09:24:│示之物均沒收;未│
│  │量不詳)    │午5 時45分許,至張谷安位於│08)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1,000元(實 │新北市○○區○○○路00號住│B :我現在可以過去嗎│毒品所得新臺幣柒│
│  │際取得700 元│處旁之橋頭向張谷安購買第一│    ?              │佰元沒收,如全部│
│  │)          │級毒品海洛因1 包(尚無事證│A :好啦。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認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102.9.20 (下午05:20:│,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並交付700 元與張谷安。    │29)                 │。              │
│  │            │                          │B :我可以過去嗎?  │                │
│  │            │                          │A :好啊,到了外面打│                │
│  │            │                          │    電話阿。        │                │
│  │            │                          │B :好掰掰。        │                │
│  │            │                          │102.9.20 (下午05:45 │                │
│  │            │                          │: 43)               │                │
│  │            │                          │B :我到了。        │                │
├─┼──────┼─────────────┼──────────┼────────┤
│17│黃富娟      │張谷安於102 年9 月22日上午│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販賣第一級│
│  │            │11時13分許,接獲黃富娟撥打│第67頁背面          │毒品,累犯,處有│
│  ├──────┤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張谷安(A)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第一級毒品海│0000號表示要至其住處,張谷│0000000000黃富娟(B) │,扣案如附表三所│
│  │洛因1 包(重│安應允後,黃富娟旋於同日下│102.9.22 (上午11:13:│示之物均沒收;未│
│  │量不詳)    │午1 時18分許,至張谷安位於│13)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1,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住│B :我可以過去嗎?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處旁之橋頭向張谷安購買第一│A :你多久會到?    │仟元沒收,如全部│
│  │            │級毒品海洛因1 包(尚無事證│B :半個鐘頭。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認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A :好啦,慢個20分鐘│,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並交付1,000 元與張谷安。  │    。              │。              │
│  │            │                          │B :好。            │                │
│  │            │                          │102.9.22 (下午01:18:│                │
│  │            │                          │22)                 │                │
│  │            │                          │B :我到了。        │                │
│  │            │                          │A :喔。            │                │
├─┼──────┼─────────────┼──────────┼────────┤
│18│黃富娟      │張谷安於102 年9 月22日下午│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販賣第一級│
│  │            │5 時48分許,接獲黃富娟撥打│第67頁背面          │毒品,累犯,處有│
│  ├──────┤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張谷安(A)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第一級毒品海│0000號表示要至其住處,張谷│0000000000黃富娟(B) │,扣案如附表三所│
│  │洛因1 包(重│安應允後,黃富娟旋於同日下│102.9.22 (下午05:48:│示之物均沒收;未│
│  │量不詳)    │午6 時18分許,至張谷安位於│16)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1,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住│B :我現在可以過去嗎│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處旁之橋頭向張谷安購買第一│    ?              │仟元沒收,如全部│
│  │            │級毒品海洛因1 包(尚無事證│A :好啦。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認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B :好掰掰。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並交付1,000 元與張谷安。  │102.9.22 (下午06:18:│。              │
│  │            │                          │54)                 │                │
│  │            │                          │B :我到了。        │                │
│  │            │                          │A :好。            │                │
│  │            │                          │B :掰掰。          │                │
├─┼──────┼─────────────┼──────────┼────────┤
│19│黃富娟      │張谷安於102 年9 月23日上午│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販賣第一級│
│  │            │8 時54分許,接獲黃富娟撥打│第67頁背面          │毒品,累犯,處有│
│  ├──────┤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張谷安(A)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第一級毒品海│0000號表示要至其住處,張谷│0000000000黃富娟(B) │,扣案如附表三所│
│  │洛因1 包(重│安應允後,黃富娟旋於同日上│102.9.23 (上午08:54:│示之物均沒收;未│
│  │量不詳)    │午9 時40分許,至張谷安位於│20)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1,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住│B :我可以過去嗎?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處旁之橋頭向張谷安購買第一│A :好啊。          │仟元沒收,如全部│
│  │            │級毒品海洛因1 包(尚無事證│B :好掰掰。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認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102.9.23 (上午09:40:│,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並交付1,000 元與張谷安。  │04)                 │。              │
│  │            │                          │B :我要到了。      │                │
├─┼──────┼─────────────┼──────────┼────────┤
│20│黃富娟      │張谷安於102 年9 月25日下午│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販賣第一級│
│  │            │8 時51分許,接獲黃富娟撥打│第68頁              │毒品,累犯,處有│
│  ├──────┤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張谷安(A)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第一級毒品海│0000號表示要至其住處,張谷│0000000000黃富娟(B) │,扣案如附表三所│
│  │洛因1 包(重│安應允後,黃富娟旋於同日下│102.9.25( 下午08:51:│示之物均沒收;未│
│  │量不詳)    │午9 時44分許,至張谷安位於│17)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1,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住│B :你有在嗎?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處旁之橋頭向張谷安購買第一│A :有阿。          │仟元沒收,如全部│
│  │            │級毒品海洛因1 包(尚無事證│B :我可以上去嗎?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認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A :好啊。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並交付1,000 元與張谷安。  │102.9.25 (下午09:44:│。              │
│  │            │                          │09)                 │                │
│  │            │                          │B :我到了。        │                │
│  │            │                          │A :好。            │                │
├─┼──────┼─────────────┼──────────┼────────┤
│21│黃富娟      │張谷安於102 年9 月28日上午│偵字第26063號影卷一 │張谷安販賣第一級│
│  │            │11時0 分許,接獲黃富娟撥打│第68頁              │毒品,累犯,處有│
│  ├──────┤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張谷安(A)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第一級毒品海│0000號表示要至其住處,張谷│0000000000黃富娟(B) │,扣案如附表三所│
│  │洛因1 包(重│安應允後,黃富娟旋於同日上│102.9.28 (上午11:00:│示之物均沒收;未│
│  │量不詳)    │午11時29分許,至張谷安位於│33)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1,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住│B :我現在要過去了。│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處旁之橋頭向張谷安購買第一│A :好啦。          │仟元沒收,如全部│
│  │            │級毒品海洛因1 包(尚無事證│B :我在新莊掰掰。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認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102.9.28 (上午11:29:│,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並交付1,000 元與張谷安。  │27)                 │。              │
│  │            │                          │B :我到了。        │                │
│  │            │                          │A :好。            │                │
├─┼──────┼─────────────┼──────────┼────────┤
│22│黃富娟      │張谷安於102 年9 月29日凌晨│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販賣第一級│
│  │            │0 時36分許,接獲黃富娟撥打│第68頁              │毒品,累犯,處有│
│  ├──────┤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張谷安(A)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第一級毒品海│0000號表示要至其住處,張谷│0000000000黃富娟(B) │,扣案如附表三所│
│  │洛因1 包(重│安應允後,黃富娟旋於同日凌│102.9.29 (上午12:36:│示之物均沒收;未│
│  │量不詳)    │晨1 時30分許,至張谷安位於│49)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1,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住│B :你還沒睡嗎?我過│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處旁之橋頭向張谷安購買第一│    去啊。          │仟元沒收,如全部│
│  │            │級毒品海洛因1 包(尚無事證│A :妳說什麼?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認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B :我說我忙完過去。│,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並交付1,000 元與張谷安。  │A :還要多久?      │。              │
│  │            │                          │B :半個鐘頭吧。    │                │
│  │            │                          │A :好啦。          │                │
│  │            │                          │102.9.29 (上午01:30:│                │
│  │            │                          │12)                 │                │
│  │            │                          │B :我到了喔。      │                │
├─┼──────┼─────────────┼──────────┼────────┤
│23│黃富娟      │張谷安於102 年9 月29日下午│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販賣第一級│
│  │            │8 時8 分許,接獲黃富娟撥打│第68頁背面          │毒品,累犯,處有│
│  ├──────┤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張谷安(A)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第一級毒品海│0000號表示要至其住處,張谷│0000000000黃富娟(B) │,扣案如附表三所│
│  │洛因1 包(重│安應允後,黃富娟旋於同日下│102.9.29( 下午08:08:│示之物均沒收;未│
│  │量不詳)    │午9 時48分許,至張谷安位於│55)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1,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住│B :我現在要過去喔?│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處旁之橋頭向張谷安購買第一│    好掰掰。        │仟元沒收,如全部│
│  │            │級毒品海洛因1 包(尚無事證│102.9.29 (下午09:02:│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認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12)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並交付1,000 元與張谷安。  │A :你不是要過來?  │。              │
│  │            │                          │B :對阿,我在路上,│                │
│  │            │                          │    塞車。          │                │
│  │            │                          │A :還要多久?      │                │
│  │            │                          │B :馬上就到了。    │                │
│  │            │                          │A :好啦。          │                │
│  │            │                          │102.9.29 (下午09:41:│                │
│  │            │                          │41)                 │                │
│  │            │                          │B :泰林路了,我到泰│                │
│  │            │                          │    林路了,沒有啦塞│                │
│  │            │                          │    車哪有辦法?    │                │
│  │            │                          │A :自你打來到現在差│                │
│  │            │                          │    不多2個鐘頭了。 │                │
│  │            │                          │B :哪有這麼誇張啦,│                │
│  │            │                          │    我要過去了掰掰。│                │
│  │            │                          │102.9.29 (下午09:48:│                │
│  │            │                          │05)                 │                │
│  │            │                          │A :怎樣?          │                │
│  │            │                          │B :我到了。        │                │
│  │            │                          │A :嗯。            │                │
├─┼──────┼─────────────┼──────────┼────────┤
│24│許秉祺      │張谷安於102 年9 月16日中午│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販賣第一級│
│  │            │12時13分許,接獲許秉祺撥打│第65頁              │毒品,累犯,處有│
│  ├──────┤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張谷安(A)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第一級毒品海│0000號表示要至其住處,張谷│0000000000許秉祺(B) │,扣案如附表三所│
│  │洛因1 包(重│安應允後,許秉祺旋於同日中│102.9.16 (下午12:13:│示之物均沒收;未│
│  │量不詳)    │午12時44分許,至張谷安位於│20)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1,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之│B :我阿弟仔。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2 住處旁之橋頭向張谷安購買│A :我差不多一點才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尚無│    到家喔。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事證認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B :一點喔?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並交付1,000 元與張谷安│A :差不多11點50至一│。              │
│  │            │。                        │    點前才會到家。  │                │
│  │            │                          │B:好啦。           │                │
│  │            │                          │102.9.16 (下午12:44:│                │
│  │            │                          │34)                 │                │
│  │            │                          │A :再三分鐘就到了。│                │
│  │            │                          │B :這樣我過去家裡。│                │
│  │            │                          │A :好。            │                │
└─┴──────┴─────────────┴──────────┴────────┘
附表二:
┌─┬──────┬─────────────┬──────────┬────────┐
│編│轉讓對象    │                          │                    │                │
│號├──────┤       轉讓毒品過程       │   通訊監察譯文     │  罪名及宣告刑  │
│  │毒品種類、數│                          │                    │                │
│  │量          │                          │                    │                │
├─┼──────┼─────────────┼──────────┼────────┤
│1 │許正一      │張谷安所持行動電話門號0981│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共同轉讓第│
│  │            │530000號於102 年8 月27日下│第62頁背面、第111 頁│一級毒品,累犯,│
│  ├──────┤午4 時39分許,接獲許正一持│0000000000張谷安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第一級毒品海│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黃偉翔    │月,扣案如附表三│
│  │洛因1 包(重│號來電索取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000000000許正一    │所示之物沒收;未│
│  │量不詳)    │施用,張谷安旋於同日下午 4│102.8.27 (下午04:39:│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時40分許撥打黃偉翔所有之行│12)                 │支(含門號○九一│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指│張谷安(A)           │OOOOOOO號│
│  │            │示黃偉翔攜帶海洛因1 包(尚│許正一(B)           │SIM 卡壹張)與黃│
│  │            │無事證認純質淨重已達10公克│B :六點啦喔,準時六│偉翔連帶沒收,如│
│  │            │以上)前往新北市泰山區水碓│    點順便那個。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一路與自強路口無償轉讓予許│A :好啦。          │收時,與黃偉翔連│
│  │            │正一施用。                │B :準時六點我不要再│帶追徵其價額。  │
│  │            │                          │    打了喔。        │                │
│  │            │                          │A :好啦。          │                │
│  │            │                          │102.8.27 (下午04:40:│                │
│  │            │                          │03)                 │                │
│  │            │                          │張谷安(A)           │                │
│  │            │                          │黃偉翔(B)           │                │
│  │            │                          │A :正義說六點。    │                │
│  │            │                          │B :好啊。          │                │
│  │            │                          │A :要去那個。      │                │
│  │            │                          │B :我知道。        │                │
│  │            │                          │A :他說準時六點他不│                │
│  │            │                          │    要再打了。      │                │
│  │            │                          │B :好。            │                │
├─┼──────┼─────────────┼──────────┼────────┤
│2 │廖進富      │黃偉翔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9│偵字第26063 號影卷一│張谷安共同轉讓第│
│  │            │00000000號於102 年9 月10日│第131頁背面         │一級毒品,累犯,│
│  ├──────┤凌晨0 時15分許,接獲廖進富│0000000000 黃偉翔(A)│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第一級毒品海│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 廖進富(B)│月,扣案如附表三│
│  │洛因1 包(重│00號來電索取第一級毒品海洛│102.9.9 (下午08:27: │所示之物均沒收;│
│  │量不詳)    │因施用,黃偉翔旋於同日凌晨│32)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0 時47分許攜帶張谷安交付之│B :你打給我怎樣?  │壹支(含門號○九│
│  │            │海洛因1 包(尚無事證認純質│A :看你在幹什麼?  │OOOOOOOO│
│  │            │淨重已達10公克以上)前往新│B :人在哪裡?      │號SIM 卡壹張)與│
│  │            │北市新莊區新泰路與縱貫路口│A :林口啦。        │黃偉翔連帶沒收,│
│  │            │之三角窗無償轉讓予廖進富施│B :要上去喔?沒有機│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用。                      │    車。            │沒收時,與黃偉翔│
│  │            │                          │A :我也沒有車阿。  │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B :我的車撞的爛掉。│                │
│  │            │                          │A :你的車喔?你等一│                │
│  │            │                          │    下,等我朋友,跟│                │
│  │            │                          │    他借車拿去給你。│                │
│  │            │                          │B :我在縱貫路新泰路│                │
│  │            │                          │    這裡。          │                │
│  │            │                          │A :那個等一下啦。  │                │
│  │            │                          │102.9.9 (下午09:25: │                │
│  │            │                          │16)                 │                │
│  │            │                          │B :有要來嗎?      │                │
│  │            │                          │A :我朋友還沒有回來│                │
│  │            │                          │    ,你等一下我問看│                │
│  │            │                          │    要多久,等一下再│                │
│  │            │                          │    打給你。        │                │
│  │            │                          │102.9.9(下午10:22:10│                │
│  │            │                          │)                   │                │
│  │            │                          │B :沒有過來喔?    │                │
│  │            │                          │A :我等我朋友啦,我│                │
│  │            │                          │    等一下打給你啦。│                │
│  │            │                          │102.9.9 下午10:28:16│                │
│  │            │                          │B: 我要上去啊。    │                │
│  │            │                          │A :長庚急診這裡。  │                │
│  │            │                          │B :長庚醫院喔?    │                │
│  │            │                          │A :這裡有個急診阿。│                │
│  │            │                          │B :我不要去,跑到那│                │
│  │            │                          │    裏我哪有辦法。  │                │
│  │            │                          │A :你等我朋友回來。│                │
│  │            │                          │B :幾點才會回來?好│                │
│  │            │                          │    啦差不多多久?  │                │
│  │            │                          │A :我不知道多久啦,│                │
│  │            │                          │    大仔你等一下啦。│                │
│  │            │                          │B :好啦。          │                │
│  │            │                          │102.9.9 (下午11:04: │                │
│  │            │                          │28)                 │                │
│  │            │                          │B :你有打給我嗎?  │                │
│  │            │                          │A :沒有我還在等。  │                │
│  │            │                          │B :你有要過來嗎?  │                │
│  │            │                          │A :有啦,我在等人到│                │
│  │            │                          │    。              │                │
│  │            │                          │B :等一個多鐘頭了,│                │
│  │            │                          │    一定會來嗎?    │                │
│  │            │                          │A :對。            │                │
│  │            │                          │B :好啦我等你啦。  │                │
│  │            │                          │102.9.9 (下午11:46: │                │
│  │            │                          │17)                 │                │
│  │            │                          │A :你跟我說你那邊在│                │
│  │            │                          │    那裡好嗎?      │                │
│  │            │                          │B :新泰路跟縱貫路三│                │
│  │            │                          │    角窗那裏等。    │                │
│  │            │                          │A :我知道,我從長庚│                │
│  │            │                          │    那裏下去你等我一│                │
│  │            │                          │    下。            │                │
│  │            │                          │B :多久會到?      │                │
│  │            │                          │A :我去我大仔那邊一│                │
│  │            │                          │    下,你等一下。  │                │
│  │            │                          │B :好啦。          │                │
│  │            │                          │102.9.10 (凌晨0:15: │                │
│  │            │                          │35)                 │                │
│  │            │                          │A :大仔你是說新泰路│                │
│  │            │                          │    跟縱貫路那個三角│                │
│  │            │                          │    窗嗎?          │                │
│  │            │                          │B :對對,你現在在哪│                │
│  │            │                          │裡?                │                │
│  │            │                          │A :我要趕過去了。  │                │
│  │            │                          │B :多久會到?      │                │
│  │            │                          │A :我現在還在泰山我│                │
│  │            │                          │大仔那裏。          │                │
│  │            │                          │B:好。             │                │
│  │            │                          │102/9/10 (凌晨12:33:│                │
│  │            │                          │54)                 │                │
│  │            │                          │A :大仔喔,我在7-11│                │
│  │            │                          │    這邊。          │                │
│  │            │                          │B :新泰路跟縱貫路你│                │
│  │            │                          │    知道嗎?        │                │
│  │            │                          │A :新泰路跟縱貫路勒│                │
│  │            │                          │    ?              │                │
│  │            │                          │B :我在三角窗這裡。│                │
│  │            │                          │A :新泰路路尾那裏喔│                │
│  │            │                          │    ?              │                │
│  │            │                          │B :縱貫路你知道嗎?│                │
│  │            │                          │A :我知道阿,你等我│                │
│  │            │                          │    一下,我去錯邊了│                │
│  │            │                          │    。              │                │
│  │            │                          │102/9/10 (凌晨12:47:│                │
│  │            │                          │13)                 │                │
│  │            │                          │A :大仔怎麼沒有看到│                │
│  │            │                          │    你?你在吉野家喔│                │
│  │            │                          │    ?              │                │
│  │            │                          │B :我在縱貫路三角窗│                │
│  │            │                          │    。              │                │
│  │            │                          │A :看到你了,白色車│                │
│  │            │                          │    。              │                │
└─┴──────┴─────────────┴──────────┴────────┘
附表三:
┌─┬─────────┐
│編│物品名稱及數量    │
│號│                  │
├─┼─────────┤
│1 │LG牌黑色行動電話手│
│  │機1 支(含門號0000│
│  │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2 │電子磅秤1 臺      │
├─┼─────────┤
│3 │夾鏈袋3 大包(含夾│
│  │鏈袋300只)       │
└─┴─────────┘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2 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70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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