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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3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潘正屏簡光昌王筱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73號

                   104年度訴字第109號

                   104年度易字第302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政義
被告
義務辯護人 林宗儀律師
被告
陳思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562號、第1563號、第2802號、第2803號)、追加起訴(104 年度偵字第3437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2068號)及移送併辦(104 年度偵字第4011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914 號、第9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政義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陳思凱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捌公克)沒收銷毀;未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含門號○○○○○○○○○○號、○○○○○○○○○○號SIM 卡各壹張)、未扣案吳政義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政義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

一、吳政義、陳思凱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吳政義與許再昇(通緝中,待其到案後另行審結)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及編號3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1 及編號3 所示之方式及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吳貞一、莊嘉瑋各1 次(販賣之時間、地點、方式、價格及所得等,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 、3 所示)。

(二)吳政義、陳思凱與許再昇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方式及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莊嘉瑋未遂(販賣之時間、地點、方式、價格及所得等,均詳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

二、吳政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7 月12日晚間7 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鎮○○路00號之1 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三、陳思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 年2 月9 日晚間8 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鎮○○路00號之1 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四、經警依法對許再昇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執行通訊監察後,於104 年2 月11日至陳思凱位於屏東縣○○鎮○○路00號之1 之住處執行拘提,並經其同意後實施搜索,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淨重0.237 公克,驗餘淨重0.228 公克)及GPLUS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而查悉上情。

五、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亦有明文。本件當事人及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見104 年度訴字第73號卷一第79頁、卷二第13頁背面),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又本院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當事人等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及第159 條之4 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欄一所示被告吳政義、陳思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一)如事實欄一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政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見104 年度訴字第73號卷,下稱本院73號卷,卷二第13頁背面、卷四第63頁至該頁背面),及被告陳思凱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104 年度偵字第1563號卷,下稱偵1563號卷,第2 頁至第6頁、本院73號卷一第78頁、卷三第98頁至該頁背面),核與證人莊嘉瑋、吳貞一於偵查中具結證述相符(見103 年度他字第1711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181 頁),並有本院103 年度聲監字第553 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見恆警偵政字第10430470800 號卷第36頁至第37頁)及如附表二所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吳政義、陳思凱上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

(二)按販毒之人,不論大、小盤商、零售,甚或臨時起意偶一為之者,莫不意圖營利,而所稱「營利」,本非限於現實金錢之授受以賺取價差一端,倘行為人販入或賣出毒品,主觀上係出於為自己計算而獲取利益之意思,客觀上則採以偷斤減兩(如自行刮取毒品而施用)、降低品質(如自行摻入添加物而用以降低毒品純度)等方式為之者,縱其間未有價格上之差距,然行為人既藉此販賣行為以獲取利益,仍應謂與販賣之要件無悖。再者,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交易雙方類皆以隱匿秘密之方式而為,且毒品無公定價格,每次購買價量,隨時可能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來源對象之可能性風險等因素之評估,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販賣毒品之利潤所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價量俱屬明確者外,本難查得實情,是以除非別有積極事證,足認係以同一價量委託代買、轉售或無償贈與,確未牟利以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毒品之證據尚有不足(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第3557號判決意旨參見)。查甲基安非他命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危害匪淺,向為政府厲法查緝之目標,且交易價格昂貴,觀諸被告吳政義、陳思凱與本件向其等購買毒品之人間均欠缺至親或密友關係,苟無不法利得,被告自無可能甘冒遭查緝法辦重刑之風險,而平白無端從事甲基安非他命之販賣,足徵被告二人主觀上確係基於營利意圖而販賣毒品一節甚明。

(三)據此,被告吳政義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被告吳政義、陳思凱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各1 次之犯罪事實,均堪認定。

二、事實欄二所示被告吳政義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

(一)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政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104 年度易字第302 號卷,下稱本院302 號卷,第167 頁、第184 頁及該頁背面),並有查獲施用毒品案件報告表、勘察採證同意書、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4 年8 月7 日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檢體原始編號:恆警分第000000000 號)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 份附卷可稽(見恆警偵政字第104316786 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及第17頁),足認被告吳政義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吳政義此部分犯行足堪認定。

(二)被告吳政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295 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3 年3 月24日起至105 年3 月23日止,惟因其未履行緩起訴處分所附條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撤緩字第661 號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後,移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提起公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 年審簡字第9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等情,有被告吳政義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被告吳政義既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性質上相當於「觀察、勒戒」,其於檢察官附命緩起訴後,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即無再經觀察、勒戒程序之必要,本院自應依法就被告吳政義本次施用毒品之犯行予以論罪科刑。

三、事實欄三所示被告陳思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

(一)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思凱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1563號卷第2 頁、本院73號卷一第78頁、卷二第114 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施用毒品案件報告表、勘察採證同意書、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4 年3 月6 日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檢體原始編號:恆警分第000000000 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恆警分第000000000 號【該代號誤載為000000000 號,見本院73號卷三第104 頁函文及函附檢體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4 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315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恆警偵政字第10430678400 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26頁至第29頁、104 年度偵字第3437號卷第16頁),復有甲基安非他命1 包扣案可證,足認被告陳思凱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陳思凱此部分犯行足堪認定。

(二)被告陳思凱前於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甫於104 年2 月5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17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復於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4 年2 月9 日再犯本次施用毒品案件,故無再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必要,本院自應依法就被告陳思凱本次施用毒品之犯行予以論罪科刑。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理由:

一、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施用,是核被告吳政義如附表一編號1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一編號3 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被告吳政義、陳思凱如附表一編號2 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吳政義就事實欄二所為及被告陳思凱就事實欄三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吳政義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 、3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及被告吳政義、陳思凱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與許再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吳政義所犯前述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被告陳思凱所犯前述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均為其後販賣或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吳政義所犯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2 罪、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1 罪、如事實欄二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1 罪;被告陳思凱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 罪及如事實欄三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吳政義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因受取購毒價金後並未交付毒品,即屬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四、按刑法第62條前段所規定之自首,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受裁判為要件,故犯罪行為人應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未發覺犯罪事實或犯罪人之前自首犯罪,且接受裁判,兩項要件兼備,始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法院審理中逃匿,經第一審法院於82年8 月24日發布通緝,至84年6 月間始緝獲歸案,有第一審法院82年8 月24日中院瑞刑緝字第1478號通緝書及84年6 月30日84年中院全刑銷字第960 號撤銷通緝書在卷可查,上訴人在第一審法院審理中既已逃匿,即無接受裁判之意思,核與刑法第62條前段所規定自首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951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吳政義固於偵查犯罪權限之員警知悉前,即主動坦承如事實欄二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查獲毒品案件報告表(見恆警偵政字第104316786 號卷第13頁)在卷可稽,惟被告吳政義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經本院於105 年1 月14日發佈通緝,至同年4 月7 日始緝獲歸案,有本院105 年4 月14日105 年屏院進刑溫銷字第76號撤銷通緝書在卷可稽(見本院302 號卷第74頁),則被告吳政義在本院審理中既已逃匿,即無接受裁判之意思,核與刑法第62條前段所規定自首之要件未合,即無因自首得減輕其刑之適用。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適用: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一般而言,固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但所謂「自白」,係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之謂。其承認犯罪事實之方式,並不以出於主動為必要,即或經由偵、審機關之推究訊問而被動承認,亦屬自白。此與「自首」須於尚未發覺犯人之前,主動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陳述其犯罪事實,進而接受裁判者不同。又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款、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0 條之2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於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實進行偵訊,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查中辯明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非違反上開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於此情形,倘認被告於嗣後之審判中自白,仍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顯非事理之平,自與法律規範之目的齟齬,亦不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之基本訴訟權。故而,在承辦員警未行警詢及檢察官疏未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特別狀況,祇要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陳思凱就附表一編號2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主要事實,於偵查中已坦承不諱(見偵1563號卷第2頁至第5 頁),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未更易前詞,仍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73號卷一第78頁、卷三98頁背面),使本案得以快速審結,節省司法資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至被告吳政義就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雖未曾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至本院審理中始坦承犯行,惟查:被告吳政義於本案偵查中,經檢察官以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3 項、第4 項之事由,未經傳喚逕行拘提,經2 次執行拘提均無著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按(見104 年度聲拘字第13號卷第276 頁至第279 頁)。然檢察官後續偵查期間內,均未曾就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犯行再行傳喚被告吳政義,給予其獲知本案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甚或自白犯行之機會,即依卷內其他證據資料逕予起訴,而難謂已充分保障其防禦權。又被告吳政義於本院104 年9 月22日準備程序中,即就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為自白(見本院73號卷二第13頁背面),依前揭說明,應認被告吳政義於偵查中未就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事實為自白屬不可歸責,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亦應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其中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另有前述未遂減刑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遞減輕之。

六、刑法第59條之適用:被告陳思凱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陳思凱僅係代許再昇、被告吳政義轉交甲基安非他命,從中亦無獲利,情節輕微,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刑度等語(見本院73號卷一第78頁背面、卷四第71頁)。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固定有明文。然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無前科,素行端正,子女眾多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 號判例參照)。查被告陳思凱正值壯年,且依其自承其為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語(見恆警偵政字第10430678400 號卷第1 頁),顯非無謀生能力,卻不思正途取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意牟利,毒害他人身心健康,客觀上並無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之情形,又被告陳思凱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固與大毒梟有別,然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業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刑責,已可就實際販賣毒品的情節、數量、惡性及所生危害,就其處斷刑為適當調整,已無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本院認其尚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辯護人就此部分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等語,尚非有理。

七、量刑部分:

(一)爰審酌被告吳政義前因施用毒品,曾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因未履行條件遭撤銷緩起訴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竟再為本件施用犯行,顯見其不知悔改,自制力亦顯不佳,及其施用毒品之行為實係對於自身之戕害;又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及危害性,為法律所禁止販賣之物,卻仍為前述販賣毒品之行為,造成危害性隨之擴散,所為均非可取;惟念及被告吳政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對象僅2 人、次數及獲利亦屬非鉅,又其就上開所犯,於審判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本院73號卷一第148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不得易科罰金之數罪部分,則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審酌被告陳思凱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釋放後僅4日即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不知悔改,自制力亦顯不佳,及其施用毒品之行為實係對於自身之戕害;又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及危害性,為法律所禁止販賣之物,卻仍為前述販賣毒品之行為,造成危害性隨之擴散,所為均非可取;兼衡被告陳思凱就其上開所犯,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及其於本件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中並非居於主導角色,僅係代為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交易金額非鉅,數量亦屬有限等犯罪情節,暨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恆警偵政字第10430678400 號卷第1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及第36條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修正前條文用語為「犯人」,僅屬文字修正),均沒收銷燬之;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條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既上開條文均為105 年7 月1 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優先於新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章節之適用,並因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是本件就被告所犯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即應適用裁判時法即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規定。

二、次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105 年6 月22日修正、同年7 月1 日施行)。依其立法理由「一、為因應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爰修正原條文第1 項,擴大沒收範圍,使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之,以遏止相關犯罪之發生。二、刑法沒收章已無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為避免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抵償之困擾,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三、原條文第一項犯罪所得之沒收,與刑法沒收章相同,而無重複規範必要,爰刪除之」等語可知,原條文關於「犯罪所得財物」之沒收,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之追徵等規定,因與修正施行之新刑法沒收章規定相同而刪除,回歸刑法規定之適用。故就「犯罪所得財物」之沒收,應適用於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及同條第4 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等規定;就「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部分,應適用新修正施行刑法第38條第4 項、第38條之1 第3 項「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規定。又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沒收係屬義務沒收規定,並無裁量餘地,故除實際上已滅失而不存在外,均應予以宣告沒收。惟新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雖仍屬義務沒收,且係刑法第38條第2 項所稱「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然該但書所謂特別規定,係相對於「得沒收」規定,而非一律排除新修正施行之刑法沒收規定,否則即與前述新修正施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理由意旨不符;而新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4 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解釋上亦包含同條第2 項但書之情形,且追徵之目的係於無法執行沒收時之替代手段,新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亦無於不能執行沒收時,特別排除追徵之目的。由此可知,即使屬於義務沒收,仍有追徵規定之適用。從而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於義務沒收之情況,亦有適用。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於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於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是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而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第3864號判決意旨參見)。

三、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第40條第1 項、第2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次修法於修正總說明以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是原審判實務於一罪一罰時,將本為從刑之沒收置於各該犯罪主刑之下各別宣告沒收,已因上開規定修正勢需調整;此復由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第51條所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該條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已將沒收部分予以刪除之旨;再由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309 條第1 款,亦將沒收主文予以特予區別記載等旨,亦可得知新法具有獨立效果而非從刑之沒收,已不再從屬於各罪主刑宣告之下,而應分別認定並獨立於主刑項下而為宣告,合先敘明。

四、經查:

(一)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經鑑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237 公克、驗餘淨重0.228 公克),有前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可按,並據被告陳思凱自承係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餘(見本院73號卷一第78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二)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1 張),分別經被告吳政義、陳思凱自承為其所有(見本院73號卷二第13頁背面、卷一第78頁背面),且為其等所犯本件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聯絡所用之物,雖均未扣案,然亦無證據足認確已滅失,仍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吳政義就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所得雖均未扣案,然其就各該販賣毒品犯行均有取得價金乙節,業據被告吳政義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屬實(見本院73號卷四第70頁背面),上開價金既為其實際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依上開說明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依被告陳思凱於警詢時供述:我沒有收錢因為我拿我的毒品給別人後,許再昇和吳政義就會拿同樣的毒品給我等語(見偵1563號卷第28頁),堪認被告陳思凱係受許再昇及被告吳政義之指示交付毒品及收取價款後再行轉交,對販賣毒品所得價金並無實際之處分權限,至被告陳思凱交付毒品後可自許再昇或被告吳政義處另行取得甲基安非他命供已施用之財產上利益,其實際上價值為何並無相關證據可供計算,難以量化,應認為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依職權不予宣告沒收。

(四)扣案之GPLUS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業據被告陳思凱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陳稱:該門號於104 年2 月11日遭查扣前僅使用2 天;伊每個門號都是單獨使用1 支新的手機等語(見104 年度毒偵字第921 號卷第3 頁、本院73號卷一第78頁背面),是上開扣案行動電話及SIM 卡與本案犯罪無關,亦不予宣告沒收。

乙、被告吳政義無罪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政義明知甲基安非他命、芬納西泮(Phenazepam,俗稱一粒眠)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 款、第3 款所列管之第二、三級毒品,且業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列為禁藥,依法不得任意轉讓,卻仍基於轉讓第二、三級毒品之犯意,於104 年2 月9 日下午某時許,在陳思凱位於屏東縣○○鎮○○路00號之1 住處,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淨重0.237 公克,驗餘淨重0.228 公克)及含有芬納西泮成分之一粒眠2 顆(驗前淨重0.382 公克,驗餘淨重0.304 公克)予陳思凱,因認被告吳政義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之轉讓第3 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 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吳政義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被告陳思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4 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3155 號、第3315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 份、蒐證照片4 張等為據。訊據被告吳政義堅決否認有何上述轉讓禁藥及轉讓第三級毒品之犯行,辯稱:伊不常與陳思凱在一起,確實沒有轉讓第二、三級毒品給陳思凱等語。經查:證人即被告陳思凱雖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及一粒眠係「阿義」給伊的等語,然於本院審理中改證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及一粒眠並非由被告吳政義所轉讓,而是伊向另一位友人「小益」所購買的,是警察認定「小益」即為吳政義,伊在檢察官偵訊時又因緊張而沒有反駁等語(見104 年度訴字第109 號卷第35頁至第38頁背面),則證人陳思凱上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是否屬實,即有可疑。至卷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蒐證照片,僅能證明扣案物確實分別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份,除此之外,尚乏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吳政義涉有追加起訴意旨所指之轉讓禁藥及轉讓第三級毒品犯行,自難以證人陳思凱上開前後不一致之證述遽予認定,被告吳政義此部分犯行自屬不能證明。

四、從而,本案依公訴人所提事證,尚不足使所指被告轉讓禁藥及第三級毒品之犯罪事實,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揆諸前揭條文及判例意旨,自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第10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寗先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無罪部分,僅檢察官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王筱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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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販賣時間   │   販賣地點   │ 交易方式及價格 │ 販賣所得 │     主文       │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1  │103 年12月17日│屏東縣恆春鎮大│吳貞一以其持用之│1,000元   │吳政義共同販賣第│
│【即│晚間9時許     │光路海產店旁之│門號0000000000號│          │二級毒品,處有期│
│起訴│              │鐵皮屋前      │行動電話與許再昇│          │徒刑參年捌月。  │
│書犯│              │              │所持用之門號0000│          │                │
│罪事│              │              │000000號行動電話│          │                │
│實│              │              │聯絡,約定以1,00│          │                │
│㈠】│              │              │0 元之價格購買第│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後,許再昇再│          │                │
│    │              │              │以其所持用之上開│          │                │
│    │              │              │行動電話門號與吳│          │                │
│    │              │              │政義持用之門號00│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聯繫,並由吳政│          │                │
│    │              │              │義於左列時間,持│          │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              │非他命至左列地點│          │                │
│    │              │              │交付予吳貞一,並│          │                │
│    │              │              │收取價金1,000 元│          │                │
│    │              │              │而完成交易。    │          │                │
├──┼───────┼───────┼────────┼─────┼────────┤
│ 2  │103 年12月17日│屏東縣恆春鎮西│莊嘉瑋以其使用之│1,500元   │吳政義共同販賣第│
│【即│晚間9時許     │潭路78號之1   │電話號碼00-00000│          │二級毒品,處有期│
│起訴│              │              │00號室內電話,撥│          │徒刑參年拾月。  │
│書犯│              │              │打許再昇所持用之│          │                │
│罪事│              │              │門號0000000000號│          │                │
│實│              │              │行動電話,約定以│          │                │
│㈤】│              │              │1,500 元之價格購│          │                │
│    │              │              │買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              │              │安非他命。由許再│          │                │
│    │              │              │昇以其所持用之上│          │                │
│    │              │              │開行動電話門號聯│          │                │
│    │              │              │繫吳政義持用之門│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絡後,吳│          │                │
│    │              │              │政義再使用通訊軟│          │                │
│    │              │              │體告知陳思凱交易│          │                │
│    │              │              │事宜,並由陳思凱│          │                │
│    │              │              │於左列時間,於左│          │                │
│    │              │              │列地點交付甲基安│          │                │
│    │              │              │非他命予莊嘉瑋並│          │                │
│    │              │              │收取價金1,500 元│          │                │
│    │              │              │而完成交易。    │          │                │
├──┼───────┼───────┼────────┼─────┼────────┤
│ 3  │103 年12月24日│屏東縣恆春鎮大│莊嘉瑋(起訴書誤│1,500元   │吳政義共同販賣第│
│【即│某時          │光路某處      │載為吳貞一,業經│          │二級毒品未遂,處│
│起訴│              │              │公訴檢察官當庭更│          │有期徒刑貳年。  │
│書犯│              │              │正)以其持用之00│          │                │
│罪事│              │              │-0000000號室內電│          │                │
│實│              │              │話撥打吳政義所持│          │                │
│㈢】│              │              │用之門號00000000│          │                │
│    │              │              │00號行動電話聯絡│          │                │
│    │              │              │,約定以1,500 元│          │                │
│    │              │              │之價格購買第二級│          │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惟莊嘉瑋於左列│          │                │
│    │              │              │時間在左列地點交│          │                │
│    │              │              │付價金1,500 元予│          │                │
│    │              │              │吳政義後,吳政義│          │                │
│    │              │              │並未依約交付第二│          │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              │命予莊嘉瑋而未遂│          │                │
│    │              │              │。              │          │                │
└──┴───────┴───────┴────────┴─────┴────────┘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
┌─┬───────┬───────┬─────┬─┬─────┬─────────────┬───────┐
│編│佐證之犯罪事實│   通話時間   │ 監聽電話 │  │ 通話對象 │         內容摘要         │   卷證出處   │
│號│              │              │          │  │          │                          │              │
├─┼───────┼───────┼─────┼─┼─────┼─────────────┼───────┤
│1 │附表一編號1、2│103年12月17日 │0000000000│<-│00-0000000│A:喂~                    │104 年度警聲搜│
│  │所示之犯罪事實│10時52分18秒  │許再昇(A) │  │莊嘉瑋(B) │B:「豐哥」啊~            │字第90號卷第26│
│  │              │              │          │  │          │A:恩!                    │頁            │
│  │              │              │          │  │          │B:你那邊沒有半個人啊!    │              │
│  │              │              │          │  │          │A:他沒有在那邊唷?        │              │
│  │              │              │          │  │          │B:哪有..摩托車在那邊人又不│              │
│  │              │              │          │  │          │  在那邊!                │              │
│  │              │              │          │  │          │A:那我電話給你..你差不多30│              │
│  │              │              │          │  │          │  秒打給我~我報給你電話,│              │
│  │              │              │          │  │          │  然後你打去!            │              │
│  │              │              │          │  │          │B:那就你直接打電話跟他說就│              │
│  │              │              │          │  │          │  好了啊!                │              │
│  │              │              │          │  │          │A:我嗎?                  │              │
│  │              │              │          │  │          │B:對啊~                  │              │
│  │              │              │          │  │          │A:好..我叫他回去家裡!    │              │
│  │              │              │          │  │          │B:對啊~回去那裡啊!      │              │
│  │              │              │          │  │          │A:好~                    │              │
│  │              ├───────┼─────┼─┼─────┼─────────────┼───────┤
│  │              │103年12月17日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104 年度警聲搜│
│  │              │17時52分16秒  │許再昇(A) │  │吳貞一(B) │B:豐阿~                  │字第90號卷第26│
│  │              │              │          │  │          │A:恩!                    │頁            │
│  │              │              │          │  │          │B:明天有啦~明天啊!      │              │
│  │              │              │          │  │          │A:明天蛤~                │              │
│  │              │              │          │  │          │B:對啊~那我可以過去嗎?  │              │
│  │              │              │          │  │          │A:我沒有在家裡!          │              │
│  │              │              │          │  │          │B:下來一下啦..齁~        │              │
│  │              │              │          │  │          │A:我人在外面餒..很外面餒~│              │
│  │              │              │          │  │          │B:哪裡是很外面?          │              │
│  │              │              │          │  │          │A:不然我等一下交代「義阿」│              │
│  │              │              │          │  │          │  ~                      │              │
│  │              │              │          │  │          │B:好阿~他要嗎?          │              │
│  │              │              │          │  │          │A:要啦..我跟他交代他要啦~│              │
│  │              │              │          │  │          │  我就慢兩天沒關係啦~你就│              │
│  │              │              │          │  │          │  給我放著啦!            │              │
│  │              │              │          │  │          │B:對啊~我不要交給他..我要│              │
│  │              │              │          │  │          │  交給你啊!              │              │
│  │              │              │          │  │          │A:對啦..你交給我啦~我要下│              │
│  │              │              │          │  │          │  去的時候我再跟你拿啦!  │              │
│  │              │              │          │  │          │B:你沒有在大光唷?        │              │
│  │              │              │          │  │          │A:沒有..我交代義阿~你直接│              │
│  │              │              │          │  │          │  過去義阿那邊就好了!    │              │
│  │              │              │          │  │          │B:那你打電話跟他說一下啊!│              │
│  │              │              │          │  │          │A:我會跟他說啦~          │              │
│  │              │              │          │  │          │B:現在餒~                │              │
│  │              │              │          │  │          │A:對啦~我現在跟他說之後我│              │
│  │              │              │          │  │          │  再打給你啦!            │              │
│  │              │              │          │  │          │B:好~                    │              │
│  │              │              │          │  │          │A:你就先放著我下去我再跟你│              │
│  │              │              │          │  │          │  拿~                    │              │
│  │              │              │          │  │          │B:好!                    │              │
│  │              ├───────┼─────┼─┼─────┼─────────────┼───────┤
│  │              │103年12月17日 │0000000000│<-│00-0000000│A:喂~                    │104 年度警聲搜│
│  │              │17時58分05秒  │許再昇(A) │  │莊嘉瑋(B) │B:豐哥~他回去了沒?      │字第90號卷第26│
│  │              │              │          │  │          │A:我在叫別的過去好嗎?    │頁            │
│  │              │              │          │  │          │B:過去家裡那邊嗎?        │              │
│  │              │              │          │  │          │A:對~你在差不多十分鐘打給│              │
│  │              │              │          │  │          │  我..我跟你約時間~好嗎?│              │
│  │              │              │          │  │          │B:好啊!                  │              │
│  │              ├───────┼─────┼─┼─────┼─────────────┼───────┤
│  │              │103年12月17日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104 年度警聲搜│
│  │              │17時59分00秒  │許再昇(A) │  │吳貞一(B) │B:他不要嗎?              │字第90號卷第26│
│  │              │              │          │  │          │A:你再十分鐘..我叫別的過去│頁背面        │
│  │              │              │          │  │          │  ~好嗎?十分鐘過後你再打│              │
│  │              │              │          │  │          │  給我!                  │              │
│  │              │              │          │  │          │B:十分鐘..我的錢..你就要說│              │
│  │              │              │          │  │          │  好餒~                  │              │
│  │              │              │          │  │          │A:對啦~這我會跟他說好啦!│              │
│  │              ├───────┼─────┼─┼─────┼─────────────┼───────┤
│  │              │103年12月17日 │0000000000│<-│00-0000000│A:喂~                    │104 年度警聲搜│
│  │              │18時09分10秒  │許再昇(A) │  │莊嘉瑋(B) │B:豐哥..怎樣?            │字第90號卷第26│
│  │              │              │          │  │          │A:等一下啦..我現在就再幫你│頁背面        │
│  │              │              │          │  │          │  找人過去啊~            │              │
│  │              │              │          │  │          │B:你自己說十分鐘打的~    │              │
│  │              │              │          │  │          │A:等一下我如果找到的時候我│              │
│  │              │              │          │  │          │  再打這支給你好嗎?      │              │
│  │              │              │          │  │          │B:好啊~                  │              │
│  │              │              │          │  │          │A:不然我人就不在家啊~我叫│              │
│  │              │              │          │  │          │  人家先追給你啊~        │              │
│  │              │              │          │  │          │B:「吳政義」啊咧?        │              │
│  │              │              │          │  │          │A:他就去那個不在家啊~    │              │
│  │              │              │          │  │          │B:好啦~                  │              │
│  │              │              │          │  │          │A:你現在如果我叫人家追過去│              │
│  │              │              │          │  │          │  的時候你有「方便」(指購 │              │
│  │              │              │          │  │          │  毒金額)給他嗎?         │              │
│  │              │              │          │  │          │B:會啦~你追到再跟我說!  │              │
│  │              │              │          │  │          │A:好啦~我的這個我下去的時│              │
│  │              │              │          │  │          │  候你再拿給我啦~        │              │
│  │              │              │          │  │          │B:恩~                    │              │
│  │              │              │          │  │          │A:好~                    │              │
│  │              ├───────┼─────┼─┼─────┼─────────────┼───────┤
│  │              │103年12月17日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104 年度警聲搜│
│  │              │18時11分47秒  │許再昇(A) │  │吳貞一(B) │B:怎樣了?                │字第90號卷第26│
│  │              │              │          │  │          │A:現在還在追啦..義仔沒有在│頁背面        │
│  │              │              │          │  │          │  家啦~                  │              │
│  │              │              │          │  │          │B:你不要聽他啦~他不要啦!│              │
│  │              │              │          │  │          │A:沒有啦~他真的沒有在家啦│              │
│  │              │              │          │  │          │  !我現在叫別人了啦~    │              │
│  │              │              │          │  │          │B:快一點啦~幫一下啦~    │              │
│  │              │              │          │  │          │A:好~                    │              │
│  │              ├───────┼─────┼─┼─────┼─────────────┼───────┤
│  │              │103年12月17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                    │104 年度警聲搜│
│  │              │18時54分56秒  │許再昇(A) │  │吳政義(B) │A:你什麼時候回去?        │字第90號卷第27│
│  │              │              │          │  │          │B:什麼時候..我剛剛不是說三│頁            │
│  │              │              │          │  │          │  小時而已?「凱仔」有打嗎│              │
│  │              │              │          │  │          │  ?                      │              │
│  │              │              │          │  │          │A:沒有啊~                │              │
│  │              │              │          │  │          │B:我有密他啊~我跟他說你叫│              │
│  │              │              │          │  │          │  他打給你啊..他沒有接啊~│              │
│  │              │              │          │  │          │  我用LINE打我一直喂..他也│              │
│  │              │              │          │  │          │  一直喂..不知道他是假裝沒│              │
│  │              │              │          │  │          │  看到還是怎樣!          │              │
│  │              │              │          │  │          │A:恩!                    │              │
│  │              │              │          │  │          │B:對啊~兩三通他都有接,他│              │
│  │              │              │          │  │          │  打回來也是一直喂..而已~│              │
│  │              │              │          │  │          │A:喔~你還要兩三個小時唷?│              │
│  │              │              │          │  │          │B:沒有啦~差不多兩個多小時│              │
│  │              │              │          │  │          │  !                      │              │
│  │              │              │          │  │          │A:兩個多小時才到家唷?    │              │
│  │              │              │          │  │          │B:對~                    │              │
│  │              │              │          │  │          │A:好啦~我跟他們說啦!    │              │
│  │              │              │          │  │          │B:好!                    │              │
│  │              │              │          │  │          │A:等一下我如果交代「一阿」│              │
│  │              │              │          │  │          │  ..我先跟你說唷~你先「做│              │
│  │              │              │          │  │          │  」給他啦!先「一個」給他│              │
│  │              │              │          │  │          │  「方便」啦~你不要跟他收│              │
│  │              │              │          │  │          │  就好了,我再跟你處理!  │              │
│  │              │              │          │  │          │B:好..我聽的懂~反正就你的│              │
│  │              │              │          │  │          │  我都先處理都沒關係就對了│              │
│  │              │              │          │  │          │  !                      │              │
│  │              │              │          │  │          │A:沒有..你就先處理!      │              │
│  │              │              │          │  │          │B:就「一阿」而已嘛~      │              │
│  │              │              │          │  │          │A:對~「一阿」而已..「瑋仔│              │
│  │              │              │          │  │          │  」這個會跟你「面對面處理│              │
│  │              │              │          │  │          │  」的!                  │              │
│  │              │              │          │  │          │B:好..這樣我了解!        │              │
│  │              │              │          │  │          │A:好..我跟他說九點啦~    │              │
│  │              │              │          │  │          │B:喔~好!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B:你叫他打給我也是可以啊!│              │
│  │              │              │          │  │          │A:好啊~                  │              │
│  │              │              │          │  │          │後段閒聊..                │              │
│  │              │              │          │  │          │A:..                      │              │
│  │              ├───────┼─────┼─┼─────┼─────────────┼───────┤
│  │              │103年12月17日 │0000000000│->│00-0000000│B:豐哥~                  │104 年度警聲搜│
│  │              │18時57分44秒  │許再昇(A) │  │莊嘉瑋(B) │A:你九點再過去啦~        │字第90號卷第27│
│  │              │              │          │  │          │B:九點唷~好!            │頁            │
│  │              │              │          │  │          │A:好!                    │              │
│  │              ├───────┼─────┼─┼─────┼─────────────┼───────┤
│  │              │103年12月17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怎樣?              │104 年度警聲搜│
│  │              │19時30分14秒  │許再昇(A) │  │吳貞一(B) │A:打給你也沒接~          │字第90號卷第27│
│  │              │              │          │  │          │B:有喔?                  │頁            │
│  │              │              │          │  │          │A:對啊~                  │              │
│  │              │              │          │  │          │B:阿~剛剛在洗澡啦!      │              │
│  │              │              │          │  │          │A:你九點再過去啊~        │              │
│  │              │              │          │  │          │B:蛤?                    │              │
│  │              │              │          │  │          │A:我有跟他說了啦~九點再過│              │
│  │              │              │          │  │          │  去啊!                  │              │
│  │              │              │          │  │          │B:九點唷..那要過去哪裡?你│              │
│  │              │              │          │  │          │  住的那裡唷?            │              │
│  │              │              │          │  │          │A:對~                    │              │
│  │              │              │          │  │          │B:好!                    │              │
│  │              ├───────┼─────┼─┼─────┼─────────────┼───────┤
│  │              │103年12月17日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104 年度警聲搜│
│  │              │20時53分16秒  │許再昇(A) │  │吳貞一(B) │B:他有過去嗎?            │字第90號卷第27│
│  │              │              │          │  │          │A:你打他的電話啦~        │頁背面        │
│  │              │              │          │  │          │B:誰的..我哪知道!        │              │
│  │              │              │          │  │          │A:那個..義啊~            │              │
│  │              │              │          │  │          │B:蛤?                    │              │
│  │              │              │          │  │          │A:義阿啦~我有跟他說了,你│              │
│  │              │              │          │  │          │  打他的電話看他過去了沒~│              │
│  │              │              │          │  │          │B:義阿唷?                │              │
│  │              │              │          │  │          │A:對~我有跟他說了!      │              │
│  │              │              │          │  │          │B:他有說好嗎?            │              │
│  │              │              │          │  │          │A:有啦~                  │              │
│  │              │              │          │  │          │B:好啦~                  │              │
│  │              ├───────┼─────┼─┼─────┼─────────────┼───────┤
│  │              │103年12月17日 │0000000000│<-│00-0000000│A:喂~                    │104 年度警聲搜│
│  │              │20時59分17秒  │許再昇(A) │  │莊嘉瑋(B) │B:豐哥啊~可以過去了齁?  │字第90號卷第27│
│  │              │              │          │  │          │A:你打給義阿~            │頁背面        │
│  │              │              │          │  │          │B:蛤?                    │              │
│  │              │              │          │  │          │A:你不知道義阿的電話?    │              │
│  │              │              │          │  │          │B:誰啊?                  │              │
│  │              │              │          │  │          │A:義阿的啊~              │              │
│  │              │              │          │  │          │B:不知道啊~              │              │
│  │              │              │          │  │          │A:他那支0900那支啊~      │              │
│  │              │              │          │  │          │B:你再報一次給我!        │              │
│  │              │              │          │  │          │A:0000000000啊!          │              │
│  │              │              │          │  │          │B:好~                    │              │
│  │              ├───────┼─────┼─┼─────┼─────────────┼───────┤
│  │              │103年12月17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                    │104 年度警聲搜│
│  │              │21時46分40秒  │許再昇(A) │  │吳政義(B) │A:你在家裡蛤?            │字第90號卷第27│
│  │              │              │          │  │          │B:還在要下去的那個啊~    │頁背面        │
│  │              │              │          │  │          │A:阿娘威~                │              │
│  │              │              │          │  │          │B:「處理」了餒~          │              │
│  │              │              │          │  │          │A:你給他們處理好了唷?    │              │
│  │              │              │          │  │          │B : 對啊~那個他有回我..我│              │
│  │              │              │          │  │          │  叫他過去!              │              │
│  │              │              │          │  │          │A:你還沒有回去唷?        │              │
│  │              │              │          │  │          │B:要下去了啊~            │              │
│  │              │              │          │  │          │A:「東阿」剛剛打電話給你~│              │
│  │              │              │          │  │          │B:對啊~你怎麼知道?      │              │
│  │              │              │          │  │          │A:你們兩個不是在一起?    │              │
│  │              │              │          │  │          │B:哪有~他打給我的餒..你問│              │
│  │              │              │          │  │          │  清楚!                  │              │
│  │              │              │          │  │          │A:「凱仔」咧?            │              │
│  │              │              │          │  │          │B:對啊~我剛剛不是跟你說我│              │
│  │              │              │          │  │          │  有給他打LINE..他有回我啊│              │
│  │              │              │          │  │          │  !                      │              │
│  │              │              │          │  │          │A:他說怎樣?              │              │
│  │              │              │          │  │          │B:哪有~我叫他過去啊!    │              │
│  │              │              │          │  │          │A:有過去嗎?              │              │
│  │              │              │          │  │          │B:有啊~                  │              │
│  │              │              │          │  │          │A:你有跟他交代「一阿」那個│              │
│  │              │              │          │  │          │  嗎?                    │              │
│  │              │              │          │  │          │B:一阿..他不認識~我跟你說│              │
│  │              │              │          │  │          │  叫一阿打給我看怎樣..不然│              │
│  │              │              │          │  │          │  你再打給凱仔!          │              │
│  │              │              │          │  │          │A:我有叫他打給你啊!      │              │
│  │              │              │          │  │          │B:沒有啊~沒有啊!        │              │
│  │              │              │          │  │          │A:凱仔咧?                │              │
│  │              │              │          │  │          │B:凱仔打給他..他就說他的店│              │
│  │              │              │          │  │          │  要注射~「瑋仔」就沒有去│              │
│  │              │              │          │  │          │  啦!                    │              │
│  │              ├───────┼─────┼─┼─────┼─────────────┼───────┤
│  │              │103年12月17日 │0000000000│->│0000000000│A:「義阿」跟你交代的你有去│104 年度警聲搜│
│  │              │21時52分05秒  │許再昇(A) │  │陳思凱(B) │  「做」嗎?              │字第90號卷第28│
│  │              │              │          │  │          │B:「處理」好了..都處理好了│頁            │
│  │              │              │          │  │          │  !                      │              │
│  │              │              │          │  │          │A:兩個都有處理了蛤?      │              │
│  │              │              │          │  │          │B:一個而已~              │              │
│  │              │              │          │  │          │A:找誰?                  │              │
│  │              │              │          │  │          │B:他兒子啊~              │              │
│  │              │              │          │  │          │A:你只有處理那個而已唷?  │              │
│  │              │              │          │  │          │B:恩~                    │              │
│  │              │              │          │  │          │A:那那個「一阿」咧?      │              │
│  │              │              │          │  │          │B:我不知道餒~            │              │
│  │              │              │          │  │          │A:你沒有去接到他唷?      │              │
│  │              │              │          │  │          │B:沒有~                  │              │
│  │              │              │          │  │          │A:好啦..你有跟他處理就好了│              │
│  │              │              │          │  │          │  啦!                    │              │
├─┼───────┼───────┼─────┼─┼─────┼─────────────┼───────┤
│2 │附表一編號3   │103年12月24日 │0000000000│<-│00-0000000│B:豐哥,你甚麼時候要回來?│104 年度警聲搜│
│  │所示之犯罪事實│20時39分09秒  │許再昇(A) │  │莊嘉瑋(B) │A:我不是有抄電話給你,你去│字第90號卷第28│
│  │              │              │          │  │          │  找他啊!                │頁背面        │
│  │              │              │          │  │          │B:你抄誰的電話給我?      │              │
│  │              │              │          │  │          │A:我還要隔2天喔!         │              │
│  │              │              │          │  │          │B:你抄誰的電話給我?      │              │
│  │              │              │          │  │          │A:我沒有抄給你嗎?        │              │
│  │              │              │          │  │          │B:幾號你唸給我!          │              │
│  │              │              │          │  │          │A : 我不是有抄給你,凱仔的│              │
│  │              │              │          │  │          │!                        │              │
│  │              │              │          │  │          │B:我真的沒有辦法接受你小弟│              │
│  │              │              │          │  │          │  的糟蹋。                │              │
│  │              │              │          │  │          │A:你是說政義嗎?          │              │
│  │              │              │          │  │          │B:對!                    │              │
│  │              │              │          │  │          │A:對阿,一仔也在講!      │              │
│  │              │              │          │  │          │B:他如果再這樣我真的會翻臉│              │
│  │              │              │          │  │          │  !                      │              │
│  │              │              │          │  │          │A:你自己要打給他的!      │              │
│  │              │              │          │  │          │B:他不是都跟在你身邊!    │              │
│  │              │              │          │  │          │A:我是跟你說凱仔!        │              │
│  │              │              │          │  │          │B:他每一次都跟我晃點!    │              │
│  │              │              │          │  │          │A:他就是不夠啊!          │              │
│  │              │              │          │  │          │B:不夠要坦白講啊!        │              │
│  │              │              │          │  │          │A:我還要隔2天。           │              │
│  │              │              │          │  │          │B:好!                    │              │
│  │              ├───────┼─────┼─┼─────┼─────────────┼───────┤
│  │              │103年12月24日 │0000000000│<-│00-0000000│B:豐哥!那個凱仔的電話不通│104 年度警聲搜│
│  │              │23時10分31秒  │許再昇(A) │  │莊嘉瑋(B) │  !0000那一支。          │字第90號卷第28│
│  │              │              │          │  │          │A:你等我一下我幫你找電話,│頁背面        │
│  │              │              │          │  │          │  他有2支電話!           │              │
│  │              │              │          │  │          │B:他有2支嗎?             │              │
│  │              │              │          │  │          │A:對!                    │              │
│  │              ├───────┼─────┼─┼─────┼─────────────┼───────┤
│  │              │103年12月24日 │0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00。            │104 年度警聲搜│
│  │              │23時14分21秒  │許再昇(A) │  │莊嘉瑋(B) │B:好!                    │字第90號卷第28│
│  │              │              │          │  │          │B:那個政義錢拿一拿就沒看到│頁背面        │
│  │              │              │          │  │          │  人了。                  │              │
│  │              │              │          │  │          │A:你拿錢給他了?          │              │
│  │              │              │          │  │          │B:對啊!                  │              │
│  │              │              │          │  │          │A:你拿多少給他?          │              │
│  │              │              │          │  │          │B:1500元。                │              │
│  │              │              │          │  │          │A:哼!                    │              │
│  │              │              │          │  │          │B:對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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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3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