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111年度訴字第329號 111年度訴字第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應必 選任辯護人 林靜歆律師(解除委任) 陳明暉律師 胡峰賓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143號、110年度偵字第23099號、111年度偵字第3713號、111年度偵字第7855號、111年度偵字第810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4345號、13493號、第16096號、第20833號)及併案審理(111年度偵字第14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共壹佰玖拾壹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191「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年。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2、33、34、35、36、70、71、72、73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呂應必早於民國85年間即因多次跳票遭銀行通報拒絕往來,又於88年間以虛構之佛教大學、「塑身十寶」銷售合約及「心靈大探索」節目合約等方式為連續詐欺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易字第17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惟因呂應必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傳拘未到案執行而逃匿無蹤致遭通緝,且於97年10月6日行刑權時效消滅,而未入監服 刑;另其又於99年間以新臺幣(下同)60萬元購得偽造之72億歐元存款證明後向大陸地區人士行使,並因此遭大陸地區公安局人員刑事拘留達11個月。 二、呂應必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103年9月29日在香港租用香港地區人民潘慕中辦公室成立United TV Group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下稱香港環視公司)並擔任負責人;而潘慕中當時 正擔任美國OTCBB市場 (俗稱粉紅單市場,與我國上櫃市場 不同,並無官方機構監理) 上無實際營運之KS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rporation公司(登記資本額5萬美元,額定 股數5億股,發行股數409,088,003股,每股面額0.0001美元,下稱KSIH公司)之蕫事長兼執行長。呂應必乃從103年間 至105年底陸續以不詳金額收購潘慕中及其他股東持有之KSIH公司3億3,333萬3,333股股權,並於105年底成為KSIH公司 董事長(Chairman)兼執行長(CEO);此外,其於104年底也在台灣成立環視創富有限公司(資本額50萬元,下稱環視創富公司),後又於105年12月間成立世界創富協會並擔任 理事長,而由王博日(化名王兆鴻)擔任副理事長;再於107年3月再成立環視創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資本額1,000萬 元,下稱環視汽車公司)辦理相關汽車行銷授權、購車及租車等業務;另於同年107年7月23日以100萬元承受原股東3人之出資而擔任仁攻智慧有限公司(下稱仁攻公司)董事及負責人;又於同年9月21日設立環視財富有限公司(資本額20 萬元,由李芝儀出資2萬元擔任董事,呂應必出資18萬元為 股東);再加上其自98年8月24日分別受讓其配偶100萬元及50萬元而成為負責人之環視國際中文傳媒有限公司(下稱環視中文傳媒公司,資本額200萬元)、環球國際音樂有限公 司(下稱環球音樂公司,資本額100萬元)等多家公司。呂 應必自命為集團主席「呂董」,佯充成功企業主,並自稱為國際金融大戶,手握數十億美金、歐元之資金,資力雄厚,以取信他人;復招募不知情之李芝儀等人加入環視集團,由李芝儀擔任秘書並兼任KSIH公司之CFO即財務長、翟紹權( 綽號:晴哥)負責財務工作、張美驊,王博日、劉孟葳、邵瑞雅、羅名儒(上7人所涉詐欺犯嫌已另由臺灣士林檢察署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李長通等人擔任集團講師,並由呂明及何擘(其所涉詐欺犯嫌亦由臺灣士林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等人協助移轉資金,在其公司及所設餐廳廣開投資說明會、糾集投資人私人聚會之方式,以後金補前金之龐式騙局手法,為下述詐欺犯行: ㈠呂應必明知KSIH公司從2014年起至2018年底止之所提交OTC Pink Basic Disclosure Guideline及該公司UNAUDITED FINANIAL STATEMENTS所載,均無任何資產且每年虧損,迄107 年12月30日止累計虧損達2,343,028美元,且無任何財務分 析報告及具體上市規劃,可合理判斷KSIH公司可於107年7月至9月間乃至108年間,在美國NASDAQ交易所上市或股價可漲至5或6美元以上,因見大眾對於賓士等豪華汽車多有崇拜,自105年初開始親自或透過不知情之王博日、劉孟葳、邵瑞 雅、羅名儒、李長通等講師,先後以KSIH公司將於107年7月31日、同年9月30日、同年12月31日或108年12月31日或即將在美國NASDAQ交易所上市為餌,行銷所謂「汽車方案」,投資金額依投資時間先後分為38萬元、40萬元、60萬元、75萬元及90萬元不等,越晚加入或車種不同者,投資金金額越高,向投資人佯稱:簽訂「訂車單」支付上開款項作為訂金後,即可取得環視創富公司質押之KSIH公司1萬2000股至1萬6,000股、6萬3000股(附表三編號188徐如美部分)、8萬3000股(含1.5萬記名股票,附表三編號187陳君世)不等予投資人,或另贈送數千股記名股份,並依加入時間先後而在訂車單上明確約定KSIH公司股票於107年7月31日、107年9月30日、同年12月31日或108年12月31日即將在美國NASDAQ交易所 「核准主板上市」等不實文字,並宣稱屆時股價至少可從0.1美元左右漲至5美元以上,甚至達到10美元,換算質押股權價值至少可達220萬元以上,售出股票金額扣除原始股價每 股0.5至0.6美元之部分利潤將可用於支付投資人訂購之車輛尾款,若選擇不交車而執行「5年租賃合作方案」,更可取 得車價50%等值股票,而後逐年依合約約定出租汽車、售出 股權獲利,5年期滿後可取回車輛;且依公司規劃目標,屆 時股價將飆漲至每股20至50美元,投資人可賺取數百、數千倍投資利潤,且保證投資人「實際選車前可隨時解約、全額退費」,毋須承擔任何投資風險。 ㈡呂應必並於105年底透過綽號P哥(下稱P哥)之香港人士協助 將KSIH公司發行股數增為25億股,惟隨即於106年初又將此 訊息刪除,但仍一直對外宣稱其擁有25億股之96%股權,並 由P哥於106年3月間協助操縱股價,將該公司在股價一度炒 高,以便利用大眾對於美國OTCBB股市之資訊落差,誘使大 眾誤認KSIH公司為一績優、高度升值潛力之美國公司,並不斷透過投資說明會及網路社群媒體以「呂董的底氣就是國際金融,呂董有天文數字美金存款金融實力」、「呂董是虔誠基督徒不會騙人」、「兩年購車、三年買房」、「即將達成400位經銷商符合NASDAQ上市資格」、「已完成400位經銷商(準股東),達成NASDAQ上市資格」、「目標明確預計2018年9月上市」、「預計2018年7~9月上市」、「股價至少達5 美元以上」、「百萬高端車5年租賃(賓士BMW賓利)完成落地1000臺」、「投資款項都是專款專用」、「全額退款零風險」、「錢很多,隨時來馬上退」、「合約保障代理商選車前,隨時可解約,全額退費」等不實話術誘騙投資人加入汽車方案。 ㈢嗣因KSIH公司未能如訂車單約定之時間即107年7月至9月底前 在美國NASDAQ交易所上市,呂應必為免事跡敗露,並意圖繼續吸收資金,以後金補前金,明知其根本當時未向美國NASDAQ交易所申請報備上市,亦無任何財務分析報告及具體執行規劃,可合理判斷該空殼公司可於108年間在美國NASDAQ交 易所上市,或股價可漲至5美元以上,竟仍於107年9月28日 在投資人LINE群組內張貼「我已經抵達紐約報備,明年準時上市」等不實資訊,並輔以其在美國紐約拍攝之照片,誘騙投資人僅係因作業問題暫緩上市,另接續先前詐欺取財犯意,仍以KSIH公司即將於108年底上市為餌,並利用前開汽車 方案投資人不甘投資落空之心態,接續於107年間推出所謂 「香港開公司、開戶方案」、「餐廳方案」、再於108年間 推出「AI超商方案」、「D投資方案」、「開曼方案」、( 方案內容詳如附表一所示),均搭配贈送KSIH公司股票質押,佯稱投資人若加入上開投資方案,將可加速KSIH公司上市,且屆時投資人可取得更多股票暴漲之利益云云。其於上述期間對於投資人質疑為何一再背約而未能如期上市,呂應必仍堅定表示「集團上市條件具足」並編造各種藉口如「美國政府關門,財報送不進去」、「中美貿易戰」、「香港反送中影響」、「新冠疫情因素」云云,甚至反推稱係投資人退車人數太多、投資人未努力去招攬其他人加入投資方案所致云云,以掩飾並繼續其詐欺犯行。 ㈣呂應必自105年4月25日起至108年10月21日止,先後以上開「 汽車方案」、「香港開戶方案」、「餐廳方案」、「AI超商方案」、「D投資方案」、「開曼方案」、詐騙附表二所示 被害人共191人,使其等陷於錯誤先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加 入投資,並陸續將附表二所示投資款及開戶費用等款項,匯入呂應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環視創富公 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香港環視公司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或由附表二被害人提領現金後於環視創富公司辦公室(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等處所內交付 予翟紹權等收受轉交呂應必。總計呂應必以前開方案詐騙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犯罪所得,高達2億2,315萬2,000元,且迄 今仍有2億0,227萬8,000元未經返還。 二、案經如附表二所示191人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 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函轉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呈請最高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士林地檢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有關證人翟紹權、董一中、陳奕敦、李貴珍、陳俊良、鄭素環、呂明及如附表二所示證人即告訴人191人於警詢或調詢之 陳述,被告呂應必(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不同意作為證據,依據上述規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即不採用上開告訴人黃彙雯等191人向司法警察所為之陳述。但因其中林筱 彗、陳詩芸、巫沂嬛、周鄭誠、劉蜀蘭、林正宜、牛月蘭等人於本院已受交互詰問,故採用其等於本院所為之陳述。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是有關證人翟紹權、證人即告訴人及被害人黃彙雯、陳祺斐、劉孟葳、江崇任、李長通、林賴玲琦、林東豪、蕭宙昇、陳弘駪,曾淑霞、梁少霞、林家榮(告訴代理人鄭佑祥律師)、廖旭騰、楊俊傑、連志賢、陳嘉旭、李國華、劉嘉向、林昱成、劉哲宏、郭道宏、邱莉雅、劉承岳、陳君哲、吳良杰、鄒憲鴻、周欣宜、張英隆、曾光雄、郭淑玲、郭敏如、楊雅潔、陳信璋、莊淑鈴、林荃米(告訴代理人鄭佑祥律師)、許玉男、廖婉伶、王品如、陳彥承、廖彥華、江易融、梁筱怡、高仁德、陳瑞美、古曜瑋、柯佩伶、李盈慧、蕭惠元、馮翊滕、徐益康、巫崇銀、游宗憲、林玉瓊、李駿逸、吳美芳、何欣怡、劉銘凱、阮育俊、林大豐、何兆璿、桂竟容、楊居原、邱育嫺、陳建宏、陳治豪、何誌堅、王翊軍、張瑞麟、巫沂嬛、陳品宏、蕭詠銓、陳籥鶯、邱惠琦、范秀蘭、紀任翔、張雅惠、邱國輝、魏應利、周衡湘、吳德禮、吳良旭、林秀慧、徐如美、陳忠良、徐國峻、宋杏元等86人,於偵查中之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四第31至88頁),且無證據證明有受外力干擾及影響,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故上開證人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依前揭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第2款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死亡者;或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查證人即告訴人陳藤君已於○○出境,有戶籍資料、入出境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2 7頁、卷二第7頁)。由於其向司法警察所為陳述,與其他告訴人與被害人所述遭詐欺過程相若,在本案當中,全體當事人又均未表示遭受非法取供之事實,則陳藤君向司法警察所為陳述,顯然具備可信之特別情況,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應綜合評價之必要證據,依上規定,亦得為證據。 四、本判決所引用證人王博日、羅名儒、李芝儀、張美驊、邵瑞雅、何擘、鄧光淳、鄧光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且迄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五、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被告自白,均屬合法取得,被告及辯護人亦無不法採證等相類抗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第1項規定、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得為證據。 六、其餘所引用卷內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則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03年9月29日在香港成立香港環視公司並擔任負責人;並從103年間至105年底陸續以不詳金額收購潘慕中及其他股東持有之美國OTCBB市場KSIH公司3億3333萬3333股股權(其中2億股為潘慕中擔任負責人之香港DYNAMICWEALTH HOLDINGS LIMITED公司所有,後變更負責人為呂應必),並於105年底成為KSIH公司董事長(Chairman)兼執 行長(CEO);並擔任台灣環視創富公司、環視汽車公司、 環視中文傳媒公司、環球音樂公司、仁攻公司負責人及世界創富協會理事長,其自命為集團主席「呂董」,由李芝儀擔任秘書並兼任KSIH公司之CFO即財務長、翟紹權負責財務工 作、張美驊,王博日、劉孟葳、邵瑞雅、羅名儒、李長通等人擔任集團講師,並由呂明及何擘等人協助移轉資金,並廣開投資說明會,行銷「汽車方案」,嗣並接續推出所謂「香港開公司、開戶方案」、「餐廳方案」、「AI超商方案」、「D投資方案」「開曼方案」(方案內容詳如附表一所示) ,惟否認有詐欺犯行,並辯稱:「起訴方向有錯誤、有誤會,我是香港公司,我台灣公司還有香港公司雖然同名,但是跟美國公司直接沒有聯絡,雖然我是法人,但是一個公司歸一個公司,不可能如檢察官所說我就用美國公司作為誘因,我所有抵押給經銷商跟代理商的股票,是香港公司所有,是美國KS公司沒有錯,它是在美國OTC掛牌,可是它是由香港United TV 投資的,所以我是以香港公司跟臺灣公司合作, 因為美國公司要準備上主版,或者說不是上主版,它已經OTC掛牌,所以裡面有簽一個合同,那個合同裡面就是說,如 果股價已經可以到達支付尾款時,才買給客人,檢察官說我用龐氏騙局,再說我美國KS公司是空殼公司,檢察官說我用16.2萬港幣去買的,或者說我炒作股票,這些都是虛構的,我要求檢察官要拿證據出來,檢察官說我買殼合同,殼合同的合約在哪裡?那個是一個會計師的憑證,檢察官用這個起訴我,我覺得這是錯誤的,所有的錢都是匯到香港,然後香港再退回來,因為要拿香港環視的股票給他們,所以錢是退到我帳戶才到香港去、然後再退回來,回來以後有要退的我再退給他,檢察官雖然說我是龐氏騙局,但我在107年12月 底就截止,但是他們還是很踴躍加入,我又延期到108年1月31日,因為我們要收尾,我不是後金補前金,收尾完之後我要去美國報備,因為我有提出給法官整個上市的規則,這不是偽造的,這是一個規則,上市的基本條件就是要400位股 東,我在香港公司本身就有103個股東,所以不夠,所以才 會在台灣找我們這些有意願要加入我們賣車的人,來賣車做代理商,這樣一個程序,但檢察官講我炒股票、跟美國掛勾,那這些必須要有證據,檢察官就是寫小說一樣,而且剩下這些一百八十幾個人,他們在我宣布截止日還是有參加,我跟他們關係是一起創業、一起來合作,不是來詐騙,我錢都匯回來開店,我甚至於賣車地方或賣產品的地方,沒有地方就給開餐廳給他們來管理,現金管理是他們收,我們市場在哪裡,因為我們市場需要開通,所以我才請他們加入,作代理商本來就要有一些代價,但我就是要一點錢,可是我願意保證,我開餐廳給你,這錢我沒有所得,沒有拿來自己來享用,我要表達的是說,我連去餐廳吃飯,我自己都要付錢,所以我根本不會去圖這個,我們自己看待,當股票上市、股價高的時候才是重點,我們是同舟共濟這樣的理論。」(本院卷三第85至86頁)等語。而其辯護人為其辯稱: 1.KSIH公司並非無實際經營的公司,汽車方案、餐廳方案、AI方案、到香港開公司方案、D方案等均有實際購買車輛、收 購及經營餐廳、購買自動販賣設備、收購啤酒廠、製造靈芝啤酒等商業行為。AI方案有進口自動販賣機進行商業評估,但因109年疫情爆發後才無法繼續進行。餐廳方案都實際有 餐廳開設及經營,如卷內資料所示總計開設20多家餐廳,投資人係以購買保健產品送餐廳經營權兼提供餐廳場所賣車的方式,投資人均有拿到產品,也有實際開設餐廳供投資人賣車,並無挪做私用,何來詐欺? 2.呂應必並無施用詐術募集資金,從潘慕中收購在美國OTCBB 上櫃之KS1H公司之行為係合法商業行為,呂應必經過專家建議努力經營意圖將KSIH公司從上櫃轉為上市,雖然尚未成功上市,但並無不法詐欺他人財物之主觀犯意。 3.餐廳方案共開設25家餐廳,每家餐廳都有對應的公司,共有25家公司,所有公司的負責人均係呂應必本人,持股超過70%,呂應必對外均以:賣保健產品,老闆開餐廳讓你們經營 ,讓你們在這裡賣車、拓展人脈等話語進行行銷,絕無詐欺不實。且呂應必數年來仍在因欠繳公司營業稅、員工勞健保費等稅費四處籌款,可見渠確實為餐廳方案所有餐廳的負責人,投資人僅係加入經營行列,但卻在經營時浮報菜錢等費用支出,方才導致雙方理念不合,產生摩擦誤會。 4.汽車方案係以環視創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名義購買車輛出租予經銷商(也是投資人),經銷商可以銷售賓士汽車賺取銷售獎金,經銷商投資的38萬元、60萬元、75萬元及90萬元等係按照各種不同等級賓士汽車之租金,車輛最初登記在公司名下,所有權屬於公司,先出租予經銷商,待出租期滿後,經銷商可以以汽車辦理貸款取得車輛所有權或繳還汽車,同時汽車經銷商可以取得KSIH公司股票,如果公司順利上市,經銷商可以出售手中持有的KSIH公司股票以賺得的價差抵繳汽車尾款,汽車方案係一多元化投資及租車方案。 5.某些投資人證稱呂應必聲稱用60萬元即可取得一台賓士汽車,並非真實。某些投資人聲稱汽車開一段時間後被黑道強行索回,此乃因租期屆滿,這些投資人不欲繼續承租,也沒有售出汽車賺得獎金,公司才取回汽車,因公司具有所有權,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取回汽車,並無違法。 6.對於環視創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而言,租金收入係營業收入,營業收入在會計上並沒有必須提存不能動支之義務,Janko(中文名林璿竺)對外宣稱渠與呂董到香港五趟,可以證明所有投資款都放在香港沒有動用,此乃林睿竺個人行為,並非呂應必指示要求她這樣說,嗣後呂應必也將之解雇。 7.KSIH公司是母公司,旗下環視創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環視創富有限公司、香港環視公司等係關係企業,其交叉持股關係係委託香港會計顧問公司處理,呂應必係信任其專業能力,並無挪用某公司收入做為另一公司之情況,全部均有合法的制度設計,但詳細的母子公司持股關係必須詢問香港顧問公司。 8.投資人多半都知悉呂應必要炒作KSIH公司股票,也同意並願意參與這項事業,並非呂應必施用詐術要求他們加入。引薦這些投資人加入的業務人員可以領取高額業務獎金,故而可能有人以較為誇大的話術勸誘或詐欺使投資人加入。 9.呂應必聲稱公司會上那斯達克係一願景,但以107年間經銷 商訂車的盛況,並非遙不可及,身為負責人的呂應必,自應為集團規劃一個長遠的有前景的未來,環視創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取得租金收入後,將來要透過SPAC(Special PurposeAcquisition Company特殊目的收購公司)方式與KSIH公司進行併購,詳細併購方式係委由香港顧問公司處理,但尚在進行中時,因經銷商陸續退車,導致公司營業收入下滑,會計師無法簽核認證,方才導致公司暫時無法上市,呂應必僅係事業尚未成功,並非明知無法上市仍誆稱會上市,無詐欺故意。 10.呂應必並非對所有投資人都有保證退款、承諾退款的話語 ,某些投資人同意以汽車方案款項轉為投資餐廳方案,某 些投資人例如領眾提告的告訴人巫沂嬛係因投資經營餐廳 過程中,與呂應必理念不合,時生齟齬,呂應必懷疑巫沂 嬛侵吞餐廳營業收入及虛報菜錢等費用支出,巫沂嬛參與 粵春樓港式海鮮餐廳及佩斯坦二家餐廳後,對其前景看好 ,想要占為己有,遂向呂應必提出要將二家餐廳權利盤讓 在自己名下,但呂應必尚未同意,僅同意108年6月1日至108年9月3日期間暫時性將經營權讓與巫沂嬛,此有巫沂嬛簽訂之承諾書可以為證(證物1),但之後所有餐廳因為疫情因素全部陸續倒閉,並非因為呂應必過去缺乏管理及經營餐 廳的經驗,而係因為與投資人間管理及經營方式過於複雜 ,而嗣後發生疫情造成周轉不靈導致,並無詐欺意圖。 11.107年及108年間自香港匯回台灣環視創富有限公司的買匯 刀水單,合計匯回的金額高達台幣1億3373萬8156元,以當時匯率計算大約1億5千萬元,全數均用以作為台灣方面投 資人退款之用,可以證明呂應必係一誠實負責之企業家, 並非蓄意詐騙不退款。 12.呂應必為拓展事業確實有收購新竹啤酒廠及浯江酒廠之行 為(證物3),新竹啤酒廠嗣後售給藍寅峻(證物4、5),呂 應必也曾經收購香港公司作為進行SBLC(StandbyLC)(備用 信用證)交易之用,並於受羈押期間前數個月尚與國際金 融專家陳教授討論要由陳教授引薦美國知名企業進行SBLC 借款交易,可見呂應必自稱具有國際金融經驗,並無虛假 。關於SBLC相關公司及資訊,因現尚在洽談中簽有保密條 款,不宜對外洩漏,如嗣後鈞院認為與本案有關,呂應必 再衡量種種情況後提出。 13.投資人或有質疑,假設呂應必財力確實如渠所宣稱如此穩 固,為何不將香港資金匯回台灣,而屢屢藉故拖延退費, 此乃因未來預備操作SBLC外匯金融準備之用,必須在銀行 有足夠資金,否則會被降低評等,因而無法成功。 14.呂應必及其大部分持股的United TV Group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公司從2014年以來relationship balance(存款餘額)有港幣58,975,921.43及963,240.88美元,足見呂應必確實有相當財力並非起訴書所言毫無資力專以榨取 投資人財物維生之人。 15.被告並無透過KSIH公司網站、LINE群組、臉書網頁等網際 網路平台傳播方式為詐欺犯行,KSIH公司是公開透明的資 料,也沒有傳達不實訊息,被告也沒有對不特定多數人對 外散布,LINE群組是做內部投資人傳達訊息之用,不是對 外散布用的,證人王博日也有說,沒有在LINE裡面做陳述 本件方案的訊息,本案告訴人於偵查中筆錄所載,可知投 資人參加方案是透過親朋好友過來的,並非透過網際網路 過來,關於此部分,如認被告有涉犯詐欺,應為普通詐欺 罪,而並非加重詐欺罪。 16.告訴人黃彙雯等約40人有取得車輛,以每部250萬元計,承 購價金相當於1億元,如被告有不法意圖,豈會斥巨資購買 賓士等豪車供代理商(投資人)使用?縱認有詐欺,亦應扣除貸款金額外之款項。又餐廳方案中就參與經營領取薪資及經銷產品部分,亦應扣除。 17.KSIH公司股票是否可以如期上市,有不確定的各種主客觀因素影響,證人王博日為企管博士,他評估判斷認為也是可行的,被告確實有努力去達成股票上市目標,但是後來被告失敗了,約定上市期間是在2018年7月底或9月底,不能如期上市不能證明被告明知不能如期上市,契約所約定條件不能達成,應該是民事上債務不履行的問題,而非被告一開始就有不法意圖存在。本案大部分投資人都有全額退款,未退款的都是本案告訴人,被告推出方案沒有詐欺意圖,因為被告有辦理全額退款的行為,且投資人可以取得股票質押,至少四十幾人且有拿到汽車,優惠方案是因為被告對於股票上市深具信心,並不是因為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其他方案如餐廳方案,被告付出的錢比其他投資人還要更多,到今天為止被告還要負擔餐廳債務,被告有積極去頂讓餐廳,且有給投資人經營,所以不是詐欺,其他方案亦同,都是契約關係的事後履行問題,是涉及民事債務糾紛,而非詐欺。 二、惟查: ㈠被告於香港成立環視公司及於台灣設立環視創富公司行銷汽車方案時並無特別資力: 1.被告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其在106年的時候資力狀況如何時 ,被告供稱其於106年時剛起步而已,因為當時只剩港幣100萬元左右(偵23099卷二第212頁)。 2.被告坦承證人張美驊自106年1月5日至同年10月16日共匯款 港幣382萬2,192.72元借予被告,並匯款至被告香港上海匯 豐銀行帳戶作為國際金融資金之用(偵23099卷二第212頁);證人張美驊於偵查中結證稱:被告在國內慢慢還,每月拿現金給她或匯款至她彰化銀行帳戶(23099卷一第141頁)。又證人張美驊於調詢時證稱:「呂應必以前曾和香港人合開香港環視創富公司,我有去過,因為香港環視創富公司是向呂應必的朋友租的,辦公室的位置是附屬在另外一間公司內,辦公室的空間大約8坪左右,裡面除了呂應必獨立的辦公 桌外,另外還有1個辦公桌椅,後來呂應必有在香港開立餐 廳後,這個辦公室就退租了,而都住在餐廳裡面。我當時去香港環視創富公司辦公室時,裡面沒有員工,因為當時才剛成立,但後來好像有聘請2、3個員工,後來餐廳開立後,還有聘請會計等員工(偵23099卷一第89至90頁)。又被告於 台北市設立環視創富公司時之資本額亦只有50萬,而中文傳媒及環球音樂二家公司則是其配偶於98年間贈與股權,亦非其自有資金。是如上揭被告供述及證人張美驊之證述,足證被告於設立香港環視創富公司時,其財產總額不過港幣100 萬元,並無其對外宣稱之擁有數億美元資產之相當資力可言。 3.被告雖提出其香港環視公司在匯豐銀行之存款餘額在107年10月31日有港幣5,897萬5,921.43元及美金96萬3,240.88元,欲證明其有相當資力(本院卷一第339頁)。然而依該證明 所示係107年10間之存款,且參以被告自105年初起在中港台各地行銷之汽車方案,依扣案資料,被告所收訂金高達4億7,100萬元,有證人即台灣環視創富公司負責財務之翟紹權電腦檔名:00000000名單列印資料股東匯款配股記錄表在卷可參(偵23099卷一第509至512頁),並有翟紹權於警詢及偵 查中證述在卷,亦為被告所不否認(偵23099卷二第197頁);另外,被告於本院亦供承所有的錢都是匯到香港(本院卷○○頁),且大多數告訴人證稱所交款項是匯到香港環視公司 匯豐銀行帳戶,此有匯款單在卷可佐。是香港環視公司於107年間有此巨額存款亦不足為奇。另被告創立之環視汽車公 司,雖資本額有1,000萬元,然該公司是在107年3月間成立 ,而且被告已行銷汽車方案吸收資金多時,則該公司資本額雖有1,000萬,應係以被害人所繳資金充之。 4.證人張美驊於調詢時證稱:「呂應必有拿出1張資金證明書 ,但我也看不太懂,呂應必當場有說他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帳戶內有資金72億歐元(偵 23099卷一第89頁),然查該72億歐元係被告於99年間以新臺幣60萬元購得偽造之72億歐元存款證明後向大陸地區人士行使,並因此遭大陸地區公安局人員刑事拘留達11個月之事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701號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635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偵23099號卷二第229至249頁 )。」 5.綜上所述,足證被告於設立香港環視公司及台灣環視創富公司行銷本案汽車方案時,其本身僅有港幣100萬元而已,並 無所謂擁有幾億美元之資產。 ㈡KSIH公司實收資本額僅5萬美元,自105年起無實際業務且無資產又年年虧損: 1.被告於103年間向潘慕中收購KSIH公司時,即已明知KSIH公 司於102年成立時之原登記實收資本僅5萬美元,額定發行股票5億股且實際流通約4億股,每股面額為0.0001美元,且於調詢時亦承認在其接手後是一家只發行股票而沒有實際業務之公司(偵23099卷二第109頁)。 2.KSIH公司從2014年起至2018年底止,所提交OTC Pink BasicDisclosure Guideline及該公司UNAUDITED FINANIAL STATEMENTS所載,均無任何資產且每年虧損,迄107年12月30日 止累計虧損達2,343,028美元,有該公司2018年OTC資產負債表附卷可證(偵23099卷二第455頁)。 3.證人王博日於110年12月13日調詢時證稱:「至於美國KSIH 公司到底要如何上市,能否上市,就是由呂應必主講,他論述的模式就是很直接的告訴投資人,當我們銷售多少車輛時,有多少業績做進財報後,就可以反映在股價上,藉此滿足每股5美元的價格上市。呂應必向我們表示,香港KS公司和 美國KSIH公司的財報是有連動關係,呂應必說香港KS公司是美國KSIH公司的子公司,臺灣的KS集團雖然和美國的KSIH公司沒有關聯,但因為臺灣業務成長會挹注香港KS公司的業績,例如香港KS公司有餐廳管理公司,臺灣的餐廳就交由香港公司來管理,就會導致香港KS公司業績成長。」等語(偵23099卷一第256頁)。然而,依卷附上述由被告簽名送交OTCPink Basic Disclosure Guideline及該公司UNAUDITED FINANIAL STATEMENTS所載,被告從未將本案汽車行銷或其他方案收入作為KSIH公司之營收,而係將所有行銷汽車方案及附表一所示六種方案之收入,均轉至香港環視公司或其個人帳戶。 4.另依卷附OTC揭露聲明,KSIH公司2015年9月22日每股市值為0.01美元,迄2016年11月30日亦同。 5.此外,被告雖提出其有至美國股票交易所拍攝照片,但未提出任何委託專業公司輔導其上市之證據,足證被告並無任何財務分析報告及具體上市規劃,可合理判斷該公司可於107 年7月至9月間乃至108年底,能在美國NASDAQ交易所上市或 股價可漲至5或6美元。 ㈢被告從未持有KSIH公司24億股或96%股權: 被告明知KSIH公司雖曾於105年12月9日將該公司發行股數提高至25億並刊登在美國OTC官網KSIH公司的新聞發布,但隨 即撤回該訊息,此有被告扣案行動電話微信106年3月22日與Peter、3月20日與潘慕中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在卷可參( 偵23099卷二第143頁及卷三第77頁),且被告僅持有3億3333萬3333股(約占已發行流通股數81%)此亦有被告扣案行動電話微信106年4月19日與Pet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在卷可參(偵23099卷二第145頁),惟被告卻仍一再對外宣稱其擁有持股96%(24億股),此為被告於調詢時所承認(,並有 環視集團專案簡報(汽車方案二)(偵23099卷二287頁)及創富汽車公司常見問題Q&A(他4326卷一第75頁、101至102 頁)可佐;另王博日臉書還宣稱已過戶20億股(本院卷二第241頁),致參加本案各項方案之人,誤信其資力。 ㈣被告雖提出其於107年及108年間自香港匯回台灣環視創富有限公司的買匯水單,合計匯回的金額高達台幣1億3373萬8156元,以當時匯率計算大約1億5千萬元,全數均用以作為台 灣方面投資人退款之用。然查,依被告所提出之111年6月30日刑事準備書狀續三所附汽車方案交退車金額總表所示(本院卷一第441至459頁),退款金額雖高達2億多元,但其所 列654名投資人中,姑不論其中有大陸地區人民且並未提出 相關退款證明,僅就其與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相同者,也只有39人,退款金額共計亦僅1,002萬3,261元而已,與其所述相差甚大;而且上述39名告訴人早已陳報有收到被告退款共計854萬4000元,此有附表三所示退款予本案被害人之金額 統計表可參,顯與被告辯稱其匯回金額全數作為台灣方面投資人退款之用,證明呂應必係一誠實負責之企業家,並非蓄意詐騙不退款等語不符。 ㈤KSIH公司曾經多次被美國OTC MARKET停止交易及警示空殼風險,此有證人巫沂嬛於偵查中證述在卷(他6904卷第11至15)及美國OTC MARKET相關資料在卷可參(偵23099卷二第369至372頁)。 ㈥被告辯稱已完成400位經銷商(準股東)的名額,達成上NASD AQ的資格。然查:如前所述及卷附證據,被告係將其持有之KSIH公司股票質押給告訴人,並未移轉股權予告訴人,足證已參加其方案之投資人均非KSIH公司之股東,故其宣稱已具備上NASDAQ資格並預計107年9月底上市,顯不足採。 ㈦依卷附KSIH公司在美國OTC揭露聲明,該公司2015年9月22日每股市值為0.01美元,迄2016年11月30日亦同。惟被告於106年3月16日以微信委由Peter操控KSIH公司股價之事實,有 被告106年3月16日與Peter對話如下:「被告:請幫我把股 價調到0.08左右徘徊好嗎?謝謝你。Peter:可以。」此有 對話擷圖在卷可參(偵23099號卷三第79頁)。且在其二人 對話之後的幾個月內,KSIH公司股價即突然從0.02美元暴漲至0.7美元,惟其後又一直下跌至2021年底,且該公司股價 從未超過0.8美元,顯與被告宣稱109年9月上市時將達5或6 美元,兩者差距甚遠,此有該公司股價查詢資料、趨勢圖在卷可參。(23099卷二第487頁)。此外,如前所述,KSIH公司設立資本額僅有5萬美元,雖額定發行股票5億股,但每股發行面額為0.0001美元,若每股市值達5美元,則KSIH公司 市值將高達5億美元,漲幅高達1萬倍。以KSIH公司從2014年起至2018年底止之所提交OTC Pink Basic Disclosure Guideline及該公司UNAUDITED FINANIAL STATEMENTS所載,均無任何資產且每年虧損,迄107年12月30日止累計虧損達2,343,028美元。足見被告所收取本件投資人之2億多元,均未曾 列入KSIH公司之營收,是被告所稱107年或108年KSIH將在美國上市之說,顯屬詐術無誤。 ㈧被告辯稱其所推銷之汽車方案,是其香港公司與台灣公司合作,並未連結美國KSIH公司等語。然查:依本件第一位參加者即告訴人黃彙雯之105年4月25日訂車單以觀,告訴人為甲方,乙方為台灣環視創富公司,其中第10條載明參與創富方案即享有美國OTCBB股票壹萬伍仟股設質保證,雙方約定於2018年9月30日前該股票申請由美國Nasdaq主管協會核准上主版(偵23993卷第23頁);另從告訴人周鄭誠、邱莉雅之訂 車單第10條更清楚地載明參與創富方案即享有美國OTC股票 (代號:KSIH)15000股設質保證,雙方約定於2018年9月30日前該股票申請由美國Nasdaq主管協會核准上主版,另以手寫保證可於訂車前隨時解除合約及無條件全額退費(警聲搜848卷一第39頁)。足證被告在尚未取得KSIH公司多數股權 並成為負責人之前,即已開始推銷本案汽車方案並以提供美國之KSIH股票設質及約定上市日期為詐欺方法。 ㈨依證人即賓爵公司負責人鄭光淳於偵查中結證稱:我都是跟環視創富公司簽約,對的人都是呂應必。我們是做外匯新車,非中古車,共賣出50-60輛車,車型都是外匯新車,是C250、GLA250,C250—台售價200萬元,GLA250則是205萬元,基 本上比臺灣代理商售價便宜。前面約20多台車款都是現金繳清,是我把證件給他,讓他去掛牌,後面都是貸款,貸款到7-8成,向星展銀行車貸部貸款,是呂應必跟我說要掛誰的 名,我再去做掛牌動作,貸款人即掛牌人。當初是因很多投資人拿不到車,跑來找我要我他們解釋,他們說是呂應必推說我們不交車給呂應必,但實際上情況是呂應必沒按時付款給我們,誠如剛剛所說,前20台車呂應必以現金交易,當時其實就已有晚一兩個月付款情況,後面的車基本上都是晚一年以上,這些錢是我先墊付,否則國外會把車賣掉,呂應必實在拖太久,後來才會以車貸方式來付款,這部分非我建議,是他們想的,呂應必107年9月19日最後一次付款,當時欠賓爵公司3,600萬元。他欠我一年,108年7月26日才還我一 百多萬元,剩餘款項是以車貸方式處理。107年9月19日呂應必最後一次付款前,呂應必給我7,237萬元,這是4家公司合計,之後即遲延付款,之後改以車貸方式給付,至今還沒付清,帳面上欠我約2、300萬元,他在我這邊只有訂這50-60 台車,至於他跟其他車商訂車部分我不知道,其他車商都是中古車商,此部分是投資人取得車後跟我們說的。」(他4326卷四第321至329頁),亦可佐證被告不斷向被害人宣稱落地1千台、到港數百台等詞均屬虛妄。 ㈩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至191號等告訴人或被害人經被告以事實欄所述汽車方案及附表一所示方案並以如事實欄所述方式施用詐術,因而陷於錯誤致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各種方案之金額等情,有證人即告訴人與被害人黃彙雯、陳祺斐、劉孟葳、江崇任、李長通、林賴玲琦、林東豪、蕭宙昇、陳弘駪,曾淑霞、梁少霞、林家榮(告訴代理人鄭佑祥律師)、廖旭騰、楊俊傑、連志賢、陳嘉旭、李國華、劉嘉向、林昱成、劉哲宏、郭道宏、邱莉雅、劉承岳、陳君哲、吳良杰、鄒憲鴻、周欣宜、張英隆、曾光雄、郭淑玲、郭敏如、楊雅潔、陳信璋、莊淑鈴、林荃米(告訴代理人鄭佑祥律師)、許玉男、廖婉伶、王品如、陳彥承、廖彥華、江易融、梁筱怡、高仁德、陳瑞美、古曜瑋、柯佩伶、李盈慧、蕭惠元、馮翊滕、徐益康、巫崇銀、游宗憲、林玉瓊、李駿逸、吳美芳、何欣怡、劉銘凱、阮育俊、林大豐、何兆璿、桂竟容、楊居原、邱育嫺、陳建宏、陳治豪、何誌堅、王翊軍、張瑞麟、巫沂嬛、陳品宏、蕭詠銓、陳籥鶯、邱惠琦、范秀蘭、紀任翔、張雅惠、邱國輝、魏應利、周衡湘、吳德禮、吳良旭、林秀慧、徐如美、陳忠良、徐國峻、宋杏元等86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及告訴人林筱彗、陳詩芸、巫沂嬛、周鄭誠、劉蜀蘭、林正宜、牛月蘭等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告訴人證述出處,詳如附表二備註欄所載)可參;另有附表二所載相關書證、物證在卷可參(此部分亦詳如附表二備註欄所載)。此外,尚有下列證人之證述可證: 1.證人即被告聘任講師王博日於調詢、偵查中證稱:簡報上記載已完成400位經銷商達成NASDAQ上市資格,預計2018年9月上市這些都是被告說的,被告還說灌資產,做租賃車業績,股價就可達到6美元以上。被告確實有秀過存款證明、銀行 保函(BG),都是上億美金,也說過國際金融賺了1億歐元的 佣金、好萊塢影片版權賣了18億美元,以取信講師其資力雄厚,有準備告足夠現金支付車輛尾款。107年9月28日確實有被告「已經抵達紐約報備,明年準時上市」之留言,翟紹權後來將其放在記事本。汽車方案、餐廳方案、AI超商方案誘因都在KSIH公司的股票,所以能不能上市才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實際上被告說的AI超商一家都沒開過;另外一間餐廳有26名股東,所以可以吸收520萬元資金。其領到的車子也 被拿去貸款給被告,被告付2、3期後就變成自己在繳(偵23099卷一第235至263頁、第311至359頁)。 2.證人劉孟葳於偵查中結證稱:投資人若要投資,會來公司聽說明會,聽講師介紹投資方案,會留一千或五百的訂金,了解清楚後,投資人聽完後會把錢匯到公司帳號,再把匯款單拿來給行政翟紹權或李芝儀確認有收到錢,就可以簽約,像之前提示給我看的訂車單,拿合約書,若是26萬的產品方案,就會拿產品,經營權是老闆送的,若係訂車就簽約拿走合約,公司的翟紹權會辦簽約及審核單子,發質押的股票。李芝儀早期也有做,合約都是李芝儀及翟紹權保管。也有些人拿現金,把現金交給行政李芝儀或翟紹權去數。當初合約確實有跟投資人約定在107年9月30日前上市,合約都是被告審核的,會在NASDAQ上市,都是聽被告說的,講師推廣時也會這麼說,相關獲利的計算邏輯也都是被告算大家聽得,是後來才推遲上市日期。公司先前也有說保證退費,但後來沒有如期給付。卷附簡報的內容,其都有看過,說明會上會使用,也會公告到投資人的LINE群組。上市Q&A的回答都是經過 被告確認的。被告確實有說過其有國際金融背景,有開證能力,金額可以很高,讓講師們認為被告確實很有財力。被告說車子進進退退,會計師不敢簽財報、美國聯邦政府關門這些都是被告說的不能上市的理由。被告一直說要發給原始股東記名股票但實際上一直拖延,都沒有做到,只有被告可以動用投資人的款項。一開始說只要到400台就可以到5美金,後來又說巳經達到上市標準了,所以大家後面很瘋狂的投下去,我才會跟家人說,我自己也有繼續用小孩的名字再投資下去。當時都是想要股票增值,而且他當時還跟我說他是做國際金融,都是好幾十億歐元在談的,我當時相信他真的有這個能力,才會投資下去。如果當時知道不會上市也不會到5美元的話根本不會投資。我先生林家榮有領到一台。登記 在公司名下,後來被要求強制辦理車貸,所以後來轉成我先生名字貸了100多萬。他們一開始說車貸公司會付,後來沒 多久就都不付了,就變成我們自己背車貸。我自己沒有拿到車子因為我不會開車等語。(偵23099卷一第449至487頁, 偵14803卷第13至20頁)。 3.證人羅名儒於調詢供述及偵查中證稱:不只是說明會簡報,甚至Q&A都是經過被告核可後才可以報告,有關KSIH公司的 上市日期、股價到5美元以上、可隨時全額退費、零風險保 證內容都是被告要求講師們說的,且被告不僅會在現場聽、上去做結論,之後還會自己把投資人叫進辦公室繼續說明。被告確實有說過其透過信用狀賺很多錢,也有說過花了4年 、500萬美金買下股權,但後來有投資人發現一個判決寫被 告在大陸拿假的資金證明被拘留,其開始懷疑被告所言,才會離開。被告並沒有提出任何專家的財務預測或會計師的查核報告,只說他在香港有輔導上市團隊。實際上只有講師和LEADER投資人可以領到車,且其領到的車後來也遭被告叫當鋪拖走(偵8108卷一第75至82頁、偵23099卷三第349至357 頁)。 4.證人李長通於偵查中證稱:講師講說的內容都要經過被告同意,製作的簡報被告也都看過,且被告自己也會把投資人帶進辦公室說明。被告確實有說他有國際金融背景,管理國民黨幾十億資金,投資款專款款用、隨時可退,107年底上市 、股價漲到5美元以上,這些內容都是被告告訴講師的,照 被告的說法,KSIH公司在中間就已經達成400個股東符合NASDAQ上市資格了。其當初領到的車子也已經遭被告強制拉走 了(偵23099卷三第361至369頁)。 5.證人李芝儀於調詢供述及偵查中證稱:KSIH公司之股權係被告去香港跟潘慕中買的,但其不清楚細節,也不知道如何付款。汽車方案、餐廳方案內容的決定權都是在被告身上,講師一定要和被告討論,要被告答應才行。KSIH公司上市的事情都是被告自己處理,其也沒有看過關於公司上市的資料。香港環視公司的存摺印章也都是被告那邊(偵23099卷二第5至33頁、第77至95頁、第99至101頁)。 6.證人張美驊於調詢供述及偵查中證稱:呂應必以前曾和香港人合開香港環視創富公司,我有去過,因為香港環視創富公司是向呂應必的朋友租的,辦公室的位置是附屬在另外一間公司內,辦公室的空間大約8坪左右,裡面除了呂應必獨立 的辦公桌外,另外還有1個辦公桌椅,後來呂應必有在香港 開立餐廳後,這個辦公室就退租了,而都住在餐廳裡面。我當時去香港環視創富公司辦公室時,裡面沒有員工,因為當時才剛成立,但後來好像有聘請2、3個員工,後來餐廳開立後,還有聘請會計等員工。香港環視公司的帳戶都是被告自己在管。其本身於106年間曾多次借錢(港幣15萬、港幣104 萬元、港幣71萬元、港幣56萬元、港幣133萬元)給被告,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到香港環視公司帳戶,之後被告才慢慢每月還錢,佐證被告根本非如其所宣稱之資力雄厚。被告之前確實有說過他做過國際金融賺了3%佣金,還有秀過資金證明和澳洲礦產股權證明,伊也因為這樣安心才會投資。被告確實有跟投資人很快就可以上市,其覺得這樣不對,被告也說過如果反悔,可以全額退款(偵23099卷一第73至91頁、第131至149頁)。 7.證人邵瑞雅於調詢供述及偵查中證稱:被告自己分享公司狀況時都會講上市的時間點,延後上市的說明會也都會上台說明。伊記得聽說明會確實有簡報上寫的2018年9月上市時程 規劃,而且其加入時已經只差一點,很接近上市,當時也有說可以全額退費。被告一下說因為川普政策,一下說香港反送中,一下說新冠疫情,導致延後上市。其在群組裡寫的內容都是都是被告講的話,包含「今年底再給出60輛,前400 臺就全部交車完畢」。被告確實有說他做國際金融且強調係虔誠的基督徒,且保證不讓他再憂愁房子的事情。其領到一臺車,但開不到一年,被告叫其用自己的名字去辦車貸,貸了180萬元,一開始說公司會幫其付車貸,結果只付了2、3 月,其不堪負擔最後只好賣掉,為此還去辦信貸(偵23099 卷一第153至167頁、第201至211頁、第227至233頁)。 8.證人翟紹權偵查中證稱:汽車方案總共吸收資金達4億6175 萬元。訂金一開始是38萬,後來陸續漲到40萬、60萬、75萬、90萬,但是90萬的很少,只有一兩個要特殊的車子。另外可以設質1萬5000到1萬6000的KS公司的股權,等公司上市之後,股價可以到6塊美元,到時候就可以拿股權的一部分來 付尾款。被告在107年9月28日確實有說「已經抵達紐約報備,準時明年上市」,其只是把它放到群組的記事本。實際上公司並沒有將車輛出租出去獲利,只有把前10幾個車主一開始付的訂金當作租金。後來交車的部分連這個都沒有做,因為是直接是登記投資人名下,讓他們自己去辦車貸。佐證被告所稱的購車出租獲利模式根本不存在。只有被告可以動用投資人的款項。被告餐廳只剩1間,公司名下的車只剩1臺在當鋪,其他先前交給投資人的車,都已經拉回來賣掉了(偵23099卷一第525至547頁)。 另有以下非供述證據在卷可證: 呂應必董事長背景、創富策略簡介、環視創富60萬專案問與答、環視創富專案資料1份(109他4326卷一第65至70頁)、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1份(109他4326卷一第71頁)、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6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1份(109他4326卷 一第72頁)、環視創富集團投影片資料1份(109他4326卷一第73至92頁)、呂應必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 (109他4326卷一第97至98頁)、創富汽車公司常見問題Q&A(109他4326卷一第101至102頁)、LINE對話紀錄 (109他4326卷一第103至105頁)、證人張美驊名片1張、汽車營銷授權約定書2份、訂車單5份、環視創富專案資料1份 (110偵23099卷一第93至124頁)、餐廳投資方案投影片簡報 (110警聲搜848卷 二第59至70頁)、海外開戶說明(即香港開公司戶投資說明)投影片畫面1份 (110警聲搜848卷二第89至94頁)、美國內華達州工商登記網站、美國場外交易市場(OTC)網站截 圖資料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網站提供投資人參考 訊息網頁內容各1份 (110警聲搜848卷二第199至210頁)、資金流向圖1份 (110警聲搜848卷二第211頁)、香港上海 匯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環視創富有限公司帳戶( 投資人)資料1份 (110警聲搜848卷二第215至216頁)、國外匯款人United TV Group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國外匯款人匯入交易資料歸戶彙總表、國外匯款人匯入交易資料明細表各1份 (110警聲搜848卷二第221至223頁)、呂應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 (110警聲搜848卷二第224至314頁)、 環視創富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0警聲搜848卷二第316至352頁)、環視創富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港幣)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10警聲搜848卷二第380至382頁)、 呂應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港 幣)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110警聲搜848卷二第384至386頁 )、 大額通貨交易明細表暨交易傳票各1份 (110警聲搜848卷二第388至413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搜索票、法務部 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 (110警聲搜848卷二第564至582頁)編號A-01:KS公司登記資料1份、編號A-02:KS公司股權資料1份、編號A-03:KSIH公司上櫃資料1份、編號A-04:KS集團專案事業相關說明資料1份、編號A-05:KSIHPPT資料1份、編號A-06: 高斯公司組織圖及計劃書1份、編號A-07:KS公司AI超商投 資資料1份、編號A-08:餐廳收支資料1份、 編號A-09:合作協議1份、編號A-10:匯款單1份、編號A-1 1:環視創富集團業務文件1份、編號A-12:車貸相關資料1 份、編號A-13:KS無毒聯盟資料1份、編號A-14:刑事答辯狀1份、編號A-15:客戶退款資料1份、編號A-16:借據及欠款 資料1份、編號A-17:筆記資料1份、編號A-18:酒業相關合 同1份、編號A-19:退股資料1份、編號A-20:端粒酶產品合 約書1份、編號A-21:匯豐銀行交易紀錄1份、編號A-22:賓 士購車發票影本1張、編號A-23:支票影本1份、編號A-24: 微型自動化合同1份、編號A-25-1至A-25-2: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2份、編號A-26:陸港客戶身份證資料1份、編號A-27: 燃料稅繳納通知書1本、編號A-28-1至A-28-7:存摺8本、編 號A-29-1至A-29-5:支票簿5本、編號A-30:支票1本、編號A-31:代訂收據1份、編號A-32:SONY手機1支、編號A-33:IPHONE手機1支、編號A-34-1至A-34-2:行動硬碟2個、編號A-35:錄音筆1臺、編號A-36:隨身碟1個、編號A-37:印章11個、編號A-38:美國股市基本介紹、編號A-39:保安編碼器5個、編號A-40:護照1本、編號A-41:KS公司股票(貳億股)1 張、編號A-42:KS公司股票(參仟參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 拾參股)2張、編號A-43:KS公司股票(壹仟萬股)1張、編 號A-44:KS公司股票(壹佰萬股)4張、編號A-45:KS公司股票(參拾萬股)1張、編號A-46:KS公司股票(壹萬股)20張、編號A-47:KS公司股票(參萬股)98張、編號A-48:KS公 司股票(拾萬股)10張、編號A-49:KS公司股票(捌萬股)90張、編號A-50:KS公司股票(貳萬股)1張、編號A-51:KS 公司股票(壹萬捌仟股)3張、編號A-52:KS公司股票(壹萬伍仟股)7張、編號A-53:KS公司股票(伍仟股)47張,中央銀行外匯局109年10月5日台央外捌字第1090037670號函及所 附匯往國外受款人交易資料歸戶彙總表、匯往國外受款人交 易資料明細表(109他4326卷一第151至158頁)、環視創富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 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109他4326卷一第289至316頁)、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 (109他4326卷四第7至8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86年度偵字第4888 號起訴書(109他4326卷四第9至1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查詢資料 (109他4326卷四第23至25頁)、法務部 典當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 (109他4326卷四第27頁)、台 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109他4326卷四第87至92頁)、中央銀行外匯局110年11月19日台央外捌字第1100045144號函及所附國外匯款人匯入交易資料歸戶彙總表、 匯往國外受款人交易資料歸戶彙總表、中央銀行外匯局提供 各單位查詢外匯收支資料閱表說明(109他4326卷四第93至99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0年11月24日財北國稅內湖營所字第1100961189號函及所附環視創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107年至109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表,及營業稅申報表(401報表 )暨進銷項匯總明細各數份 (109他4326卷四第105至189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110年11月22日北區國稅金門營字第1102572736號書函及所附環視創富有限公司107-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107年至110年8月止營業稅各期申報書暨進銷項資料各1份 (109他4326卷四第191至243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10年11月24日北區國稅板橋營字第1100133970號函及所附環視國際中文傳媒有限公司 、環球國際音樂有限公司105至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光碟1片及105年1-2月至110年9-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401)計70頁(109他4326卷四第245至317頁、 存放袋)、證人鄧光淳、鄧光珽提出之流水帳、存證信函 (109他4326卷四第335至341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南港稽徵所110年11月30日財北國稅南港營所字第1100753749號書函及所附環視創富有限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進銷項彙總明細共23紙 (109他4326卷四第353至399頁)、證人翟紹權電腦內扣押檔案(檔名:00000000名單)列印資料、AI股東匯款配股記錄表、一人二友會員資料表各1份 (110偵23099卷一第509至517頁)、被告呂應必扣案行動電話微信紀錄翻拍照片1份 (110偵23099卷二第143至171頁 )、被告呂應必扣案行動電話微信語音內容整理1份 (110偵23099卷三第71至107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701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635號刑事判決 (110偵23099卷二第229至249頁)、環視創富專案簡報(汽車方案-1) (110偵23099卷二第251至284頁)、環視創富集團專案簡報(汽車方案-2) (110偵23099卷二第285至313頁)、羅名儒、被告說明會錄音錄影譯文、錄音錄 影光碟 (110偵23099卷二第325至336頁、111偵8108卷一存 放袋)、KSIH公司多次被美國OTC MARKET停止交易及警示之 證明資料 (110偵23099卷二第369至372頁)、KS公司網路查詢資料 (110偵23099卷二第373至374頁)、KSIH公司在美國OTC MARKET公告之財報資料 (110偵23099卷二第403至485頁)、KSIH股價查詢資料、趨勢圖 (110偵23099卷二第487頁 )、NASDAQ上市指引 (110偵23099卷二第489至514頁)、陸港客戶身份證資料(扣押物編號A-26) (110偵23099卷三第65至68頁)、KSIH公司登記資料(扣押物編號A-01) (110 偵23099卷三第113至119頁)、KS公司股權資料(扣押物編號A-02) (110偵23099卷三第139至148頁)、美國股市基本介紹(扣押物編號A-38) (110偵23099卷三第149至162頁)、呂應必手機LINE對話紀錄(扣押物編號A-33) (110偵23099卷三第163至188頁)、被告汐止住處扣得之環視創富專案簡 報資料(扣押物編號A-05) (110偵23099卷三第125至136頁)、扣案環視公司帳冊之電磁紀錄(EXCEL檔)汽車方案(被害人清冊)紙本列印資料1份 (110偵23099卷三第235至261 頁)、環視創富臉書網頁資料、KSIH公司網站資料、開心控 股集團網站資料 (110偵23099卷五第647至675頁)、環視創富公司內部教戰手冊 (北檢109他6904卷第39頁)、被告呂 應必親自Q&A現場照片20張 (北檢109他6904卷第111至119頁)、王博日及劉孟葳在LINE群組中向告訴人等之對話截圖乙 份 (北檢109他6904卷第121至123頁)、被告呂應必及劉孟 葳在LINE群組中向告訴人等誆騙告訴人開戶之對話截圖乙份(北檢109他6904卷第125至127頁)、翟紹權及劉孟葳等人之群組對話截圖乙份 (北檢109他6904卷第129至131頁)、被 告呂應必遭質問之對話截圖乙份 (北檢109他6904卷第133頁)、鄧光淳與投資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乙份 (北檢109 他6904卷第179頁)、賓爵汽車闢謠聲明乙份 (北檢109他6904卷第181至185頁)、KS連鎖超商(AI超市方案)投資簡報(北檢109他5573卷第153至195頁)、「D方案」投資簡報 (北檢109他5573卷第197至211頁)、創富(汽車)方案匯入呂應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 (111偵8108卷四第507至508頁)、餐廳方案匯入呂應必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 (111偵8108卷四第509 至511頁)、儲值會員、AI方案、D方案及開立香港公司匯入 呂應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 (111偵8108卷四第513至516頁)、開立證券戶匯入呂應必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 (111偵8108卷四第517至521頁)、呂應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港幣)帳戶明細表 (111偵8108卷四第523頁)、創 富(汽車)方案匯入環視創富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 (111偵8108卷四第525頁)、餐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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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黃彙雯、江崇任、吳東翰、林家榮、劉蜀蘭、陳騰君、劉 嘉向、徐銘熙、胡秀蘭、周鄭誠、陳國書、張英隆、曾鏸琪 、郭俊宏、廖婉伶、洪緯綸、許鶴騰、高仁德、楊興華、陳 治豪、巫沂嬛、范秀蘭、謝維倩、吳麗純、林秀治、黃品岳 、周衡湘等27名告訴人有各取得一輛汽車,占參加汽車方案 所有投資人之比例甚低,且其中黃彙雯、陳騰君、周鄭誠所 取得之車,依告訴人證述係登記於環視汽車公司名下;周衡 湘所取得之車係他人名義並已交回;而其他告訴人則係由其 個人名義貸款,所貸款項亦均交回公司,足證被告實際支付 之購車款有限。又被告雖有收購20幾家餐廳,但均係由被告 擔任負責人,且係因被告佯稱餐廳收入可增加KSIH公司業績 及股價,參加者可獲得KSIH公司股票質押,將來獲利可期。 惟實際上被告亦從未將餐廳業績列入KSIH公司收入,另其他 方案亦大都未有實際作為,足認被告所推出之方案,均係施 用詐術而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並交付款項。 末就被告及其辯護人雖曾聲請傳喚所有告訴人到庭(見本院卷第139頁),然如前所述,本案已有告訴人黃彙雯等86人 於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林筱彗、陳詩芸、巫沂嬛、周鄭誠、劉蜀蘭、林正宜、牛月蘭等7人於本院審理中,均結證其 之所以參加被告之汽車方案及其他方案,均係因被告及講師們保證KSIH公司股票一定會在汽車訂單上雙方約定之日期於美國Nasdap上市,且股價會達到5美元以上,再將設質之股 票賣出,即足以支付購車尾款,被告還說投資的錢都是專款專用,隨時可以退等情甚詳;復有上開證人即被告之講師等之證述及非供述證據等證據可佐,可認本案被告之犯行已明,無再傳喚告訴人到庭之必要,併予敘明。 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之加重詐欺罪,係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者,為其成立要件。本罪之成 立,以行為人發送施以詐術之訊息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外,發送之對象尚須同時或長期對於不特定、多數之公眾;倘若行為人施以詐術之訊息僅針對特定之個人,縱係經由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亦與該構成要件有間。經查: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亦透過KSIH公司網站、LINE群組、臉書網頁等網際網路平台傳播之方式,以後金補前金之龐式騙局手法,為本件詐欺犯行,惟被告堅詞否認有在網路刊登汽車方案及其他方案等廣告。然查: 1.依卷附KSIH公司之網站,並無汽車方案或其他方案廣告之資料;另檢察官亦未舉證告訴人所參加之臉書或LINE群組,是由被告所成立;且依證人即告訴人周鄭誠於本院結證稱:其是從其他管道知道被告推銷汽車方案而非從網路上得知,就是參加其他LINE的投資群組聽說明會才知道這個案子,也是別人的說明會,也是關於KSIH公司的說明會,我是先在那邊知道有這個訊息去那邊聽之後,最後才到被告的公司去。只是LINE群組說有個投資說明會,我們就去聽,在聽的當下當時講師講的內容聽到汽車方案,LINE上面沒有汽車方案投資內容,只知道有說明會等語(本院卷三第244頁)。另證人 即曾擔任被告汽車方案之講師王博日於本院結證稱:我們有分享一些活動訊息,這個時代用臉書作粉絲專頁消息分享本來是很普遍的事情,所以是用來分享相關的活動,臉書上面沒有放具體方案的內容,通常都是朋友介紹朋友(本院卷四第26頁)等語。已難認被告有長期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施用詐術之情形,是本件尚不符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要件。依上說明,應僅屬普通詐欺罪範疇。是核被告所為,應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尚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 實同一,且本院亦已告知上開普通詐欺取財罪名(本院卷四第6頁),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如上。 ㈡核被告就附表四編號1至19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中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4803號移送併辦關於告訴人邱莉雅部分犯罪事實,經核與本院111年度金 重訴字第3號起訴部分犯罪事實相同,自均應併入本案審理 ;又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345號、第13493號、第16096 號、第20833號追加曾淑霞、林秀慧、劉嘉向、周衡湘、吳 德禮、魏應利、徐如美、郭淑鈴、郭道宏、林家榮、林荃米、林賴玲琦、劉孟葳、徐國峻、宋杏元等15人部分,係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本件被告係利用不知情之證人不知情之王博日、劉孟葳、邵瑞雅、羅名儒、李長通等講師及李芝儀等人遂行其附表二編號1至191所示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㈣按刑法處罰之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191所示之不同告訴人之詐欺取財罪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雖前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分別向告訴人收取不同方案之金錢,惟均係基於向告訴人詐財之單一犯意,且手法相同,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均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酌被告不思循合法正當途徑經營事業,詐欺取財告訴人,造成告訴人鉅額損害,使告訴人受害非淺,詐欺告訴人之金額甚鉅,有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所為實屬不該;又於犯後否認犯行,並致告訴人多達191人 受損害及其受有之財產損害共計2億2,315萬2,000元,迄今 僅賠償部分告訴人2,087萬4,000元,可認其犯後態度不佳;佐以被告前涉有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1年10月確定,嗣因 逃亡大陸地區致行刑權時效消滅之前科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卷四第292頁);兼衡 被告於本院自陳歐洲大學國際貿易博士畢業,已婚,有三個子女,都成年,之前擔任環視創富的負責人,但最主要是做媒體,月入約十幾萬左右(本院卷第229頁)等語之家庭經 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㈥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犯行之反社會性、刑罰適應性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除依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外,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兼顧刑罰衡平原則。爰秉此原則,就被告所犯共191罪為 整體評價,考量被告本案所犯各罪係從105年4月25日起至108年10月21日間所犯,期間長達3年半,且參酌其接續推出不同方案欺騙告訴人之行為方式、侵害法益之類型相同等各項情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2、33手機各1支、編號34行動硬碟、編號35錄音筆、編號36隨身碟、編號70及71之IMAC電腦2台、編號72之IMAC線材3條、編號73之IMAC鍵盤及滑鼠3個,為被告所有供附表二犯行所用之物,為被告 所自承,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其所犯之 罪刑下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訂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 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經查: 1.被告所詐得如附表二所示191名告訴人款項,因有部分已將 汽車交付告訴人並登記於告訴人名下或退還人部分金額,是告訴人所交付之訂車金或其他方案款項雖屬其犯罪所得,然應等同於返還告訴人全部或部分訂車金,此有告訴人或被害人證述及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及其辯護人稱就參與經營餐廳領取薪資、獎金及相關產品者,應予扣除云云;然查參與經營或推銷者有付出其精神、時間與勞力,領取薪資、獎金合法合理,另所領產品係被告行銷附表一所示餐廳、AI、D等方案所附帶,均非將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亦難認應自告訴人投資金額中扣除。 2.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91所示未返還金額,均為被告各次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均未發還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各次犯行下宣告沒收,且因均未扣案,併依同條第3項,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至於如附表五所示扣案之其他物品,其中編號54至69、74至125,均非被告所有;而編號1至31、37至53之物品,應屬KSIH公司及被告所負責經營之相關公司及餐廳之相關營業資料,雖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惟應屬各該公司所有之物,非為被告所有之物,且上開物品均非違禁物,故不另予以宣告沒收。縱認該等物品係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惟考量該等物品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就上開物品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上開物品均無沒收之必要,毋庸宣告沒收。另扣案所用存摺雖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惟存摺本身價值甚低,並可作廢重辦或重製,本院認尚無沒收之實益,其沒收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建志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併案審理、檢察官林伯文追加起訴,檢察官吳昭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其它方案之名稱與說明) 編號 方案名稱 內容 備註 1 餐廳方案 投資人投入20萬元、22萬元及26萬元不等之款項,供呂應必等人收購臺灣及香港地區餐廳經營,除可獲得5,000股至1萬股之KSIH股票,股票於Nasdaq交易所主板上市後,可賺取股票價差外,亦可參與分配餐廳利潤,另還可參與餐廳店務工作,領取每月3萬元至4萬元固定薪資,其餘餐廳租金、裝修、人事管理開銷費用,均由呂應必支出,投資人毋須承擔餐廳營運虧損之風險。另依投資金額不同,投資人亦享有10萬元至40萬元環視創富公司生產之「端粒酶」、「KS輕享受水溶性甲殼素」及「KS強關鍵葡萄糖胺」等保健食品之經銷權,投資人可以六折價格購買商品,再以原價銷售予顧客。若介紹他人加入投資方案,或儲值「KSPay」10萬元成為餐廳會員,可再獲得額外300股KSIH股票作為獎勵;若原有參加汽車方案或餐廳方案之投資人,如再儲值「KSPay」10萬元成為餐廳會員者,另可獲得1萬5,000股KSIH股票作為獎勵。 只剩一家水料理尚在營業,其餘均已倒閉 2 AI超商方案 呂應必於108年間以開設三合KS超商(多功能複合連鎖無人超商),並經營自動販賣機業務之名義,招攬投資人投資,投資1台自動販賣機30萬元,即可獲得每台販賣機20%淨利分潤,於108年5月31日前匯款,另可獲得1萬股KSIH質押股票及5000股KSIH記名股票,待股票於Nasdaq交易所主板上市,亦可賺取股票價差。 實際上一家AI超商都沒開設 3 D投資方案 108年10月間,呂應必宣稱與香港強富(Dynamic)集團合作推出「D投資方案」,若投資5萬元,即可獲得5萬元等值義大利進口之義大利麵、有機橄欖油、紅酒及臺產靈芝啤酒等商品,並享有香港強富集團30%分紅權,及1萬股至5萬股香港強富集團股權,加上5,000股的KSIH公司質押股票等;另招攬下線參與該投資,亦可按「一人二友制」分紅制度領取分紅獎金,一年內完成75萬元訂賓士車者,可獲得5萬股KSIH股票,30萬元加入產品或AI超商代理商者,可獲得1萬股KSIH股票,10萬元加入消費會員,可獲得2,000股KSIH股票。 4 開曼方案 呂應必宣稱要至開曼群島投資土地,招攬投資人出資,每個投資土地單位是300坪(建坪75坪),原價400萬元,特價300萬元,可先支付訂金20萬元,五年分期付清,參與投資後即可獲得KSIH股票等獎勵。 5 香港開公司、開戶方案 106年底至107年初,呂應必另以設立香港公司及證券帳戶名義向投資人收受款項,並向投資人表示因KSIH股票上市之後,須先在香港開戶並成立環視集團子公司,始能從事股票買賣交易,賺取KSIH股票價差,故再向投資人收取1萬元至3萬元不等之開辦費。 實際上被告僅係質押股票從未移轉股票所有權或記名予投資人 附表二(含起訴書附表二、併辦意旨書及追加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加入投資方案時間 汽車方案 餐廳方案(含會員) AI投資方案 D方案 開香港公司 開證券戶 KS開發土地 合計投資金額 已返還金額 未返還金額 備註:告訴人供述及相關書證、物證 1 黃彙雯 105年4月25日 760,000 760,000 76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403頁) 2.黃彙雯所簽署之訂車單、汽車營銷約定授權書及車輛租賃契約書(109他4326卷二第55至75頁) 2 陳祺斐 105年8月26日 380,000 380,000 38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403頁) 3 劉孟葳(包含以女兒劉嘉宜、妹妹劉建珍之名義投資) 106年1月6日 1,540,000 220,000 150,000 1,910,000 1,91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及告訴狀附表一(111偵14803卷第14、18頁、111他1325卷第9、11、13頁) 2.中國銀行境外匯款申請書2份、玉山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1份、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2份、質押股票憑證1份、KSIH股票1份(111他1325卷第87、89、95、103、113、115頁) 4 江崇任(包含以宋念倫名義之投資) 106年1月16日 780,000 500,000 1,280,000 380,000 (購車訂金) 9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江崇任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27、37頁) 5 林筱彗 106年1月30日 600,000 600,000 500,000 100,000 1.投資方案及返還金額係依據投資人本院證述(本院卷三第98至101頁) 2.依「名單00000000.xlsx」的「清單」、「60」、「已退單」工作表 6 李春美(包含及以陳俊良、鄭素環、陳奕君、曾彩琴名義之投資) 106年3月5日 3,000,000 460,000 90,000 3,550,000 (起訴書附表原載為3,460,000,補充理由書誤更正為35萬5000元) 3,550,000 (起訴書附表原載為3,460,000,補充理由書誤更正為35萬5000元) 1.訂車單6份共300萬元(111偵8108卷二第269頁、第281頁、第289頁、第297頁、第310頁、第318頁) 2.汽車方案匯兌及訂金收據40萬元、40萬元、180萬元、40萬元、存摺截頁、匯款憑證,共計300萬元(111偵8108卷二第274至275、280、285至287頁、294至296頁、) 3.餐廳方案26萬元支出申請表、現金2,000元加19萬8,000元匯款憑證,共計46萬元(111偵8108卷二第309、337頁) 4.開香港公司方案李春美3萬元、鄭素環3萬元、曾彩琴3萬共9萬元之投資收據(111偵8108卷二第276、315、323頁) 7 李長通 106年3月5日 1,000,000 200,000 30,000 1,230,000 1,23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筆錄(偵23099卷三第361至369頁) 2.訂車單2份共100萬元(110警聲搜848卷一第209、211頁) 3.10萬元匯款憑證(110警聲搜848卷一第213頁) 8 黃珮婕(包含以黃楚琳名義之投資) 106年3月8日 800,000 640,000 400,000 100,000 30,000 20,000 1,990,000 1,990,000 1.訂車單2份共80萬元、授權約定書、KSIH股票、汽車營銷授權約定書各1份(111偵8108卷三第163至171頁) 2.餐廳方案代訂收據共40,000元 3.AI方案5萬元轉帳、10萬元、25萬元匯款憑證,共40萬元(111偵8108卷三第175至177頁) 4.D方案5萬元轉帳、5萬5,000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三第183頁) 9 林賴玲琦(包含以孫子林秉逸、林秉諺之名義投資) 106年3月10日 1,140,000 1,140,000 1,14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證述及告訴狀附表一(111偵14803卷第14頁、111他1325卷第11、13頁) 2.元大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1份、質押股票憑證1份、KSIH股票1份(111他1325卷第93、113、115頁) 10 林東豪 106年3月17日 400,000 260,000 150,000 30,000 10,000 850,000 85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59、69頁) 2.訂車單40萬、汽車營銷授權約定書1份、質押股票憑證1份(110偵23099卷五第159至169頁) 3.汽車方案匯款資訊1張、40萬元匯款憑(110偵23099卷五第171至175頁) 4.餐廳方案經過1份、6萬元匯款LINE對話紀錄1份、20萬元匯款申請書回條,共計26萬元匯款憑證(110偵23099卷五第177至187頁) 5.AI案經過1份、自助服務設備合作契約書1份、5萬元、10萬元網路銀行交易明細2份,共15萬元匯款憑證(110偵23099卷五第189至199頁) 6.開香港公司、開證券戶方案經過1份、匯款3萬元LINE對話紀錄1份、1萬元交易明細,共4萬元匯款憑證(110偵23099卷五第201至209頁) 11 吳東翰(包含以戴玉莉名義之投資) 106年3月25日 1,000,000 50,000 30,000 1,080,000 400,000 (購車訂金) 680,000 1.訂車單2份共100萬元(110警聲搜848卷一第363至364頁) 2.AI方案承諾書、5萬元匯款憑證(110警聲搜848卷一第370至371頁) 3.汽車方案100萬元匯款憑證、存摺截頁(110警聲搜848卷一第368至369頁) 12 林美玉 106年3月27日 800,000 260,000 300,000 10,000 1,370,000 1,370,000 1.39萬元、39萬元、6萬元、18萬元、2萬元、10萬元、20萬元、1萬元,共135萬元匯款憑證(110警聲搜848卷一第401至411頁) 13 蕭宙昇 106年3月27日 400,000 30,000 430,000 43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55、63頁) 14 陳弘駪 106年3月27日 400,000 260,000 30,000 10,000 700,000 7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241、251頁) 2.訂車單40萬元(110偵23099卷五第745頁) 3.40萬元、26萬元、3萬元,共69萬元匯款憑證(110偵23099卷五第747至751頁) 15 曾淑霞(包含以張景翔、兒子苑家齊之名義投資) 106年3月28日 1,000,000 490,000 50,000 1,540,000 1,54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1偵14803卷第30、34、35頁,本院卷三第83至112頁) 2.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2份、玉山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交易憑證1份、承諾書(D項目)1張、承諾書(開曼)1張、訂車單1份、汽車營銷授權約定書1份、KSIH股票1份、自助服務設備合作契約書1份(111他1154卷第5至31頁) 3.合約書1份(111偵13493卷第155頁) 16 梁少霞 106年3月29日 1,600,000 500,000 2,100,000 2,1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59、69頁) 17 林家榮 106年3月29日 1,000,000 1,000,000 400,000 (購車訂金) 6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告訴狀附表一及告訴代理人偵查陳述(111他1325卷第11、13頁、111偵14803卷第15、18頁) 2.中國信託銀行提款交易憑證1份、中國信託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1份、質押股票憑證1份、KSIH股票1份、星展銀行貸款交易明細表及車輛動產抵押貸款契約書1份(111他1325卷第91、101、113至123頁) 18 劉蜀蘭(包含以陳宗興、陳柏臣、陳柏亨之名義、及劉郭玉珠、劉蜀瑜、陳采媛之投資) 106年3月30日 3,000,000 2,060,000 105,000 10,000 5,175,000 400,000 (購車訂金) 4,775,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劉蜀蘭本院證述(本院卷三第221至252頁) 2.訂車單4份共220萬元、汽車營銷授權約定書1份、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3份(109他4326卷一第389至404頁)、40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三第117頁) 3.餐廳方案60萬元現金照片及通訊軟體對話截圖(111偵8108卷三第125頁) 4.D方案5萬元、5萬5,000元,共10萬5,000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三第126頁) 19 廖旭騰(原名廖家賢) 106年3月30日 400,000 260,000 660,000 66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廖旭騰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213頁)、廖偉中調詢指述(110警聲搜848卷一第512至513頁) 2.餐廳方案1,000元代訂收據、25萬9,000元匯款憑證,共26萬元(110警聲搜848卷一第532頁) 20 楊俊傑 106年3月30日 400,000 30,000 430,000 43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241、251頁) 21 陳騰君(包含陳俐伶) 106年3月31日 800,000 200,000 30,000 1,030,000 1,030,000 1.訂車單2份共80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汽車營銷授權約定書1份、質押股票憑證2份(111偵8108卷一第215至233頁) 2.39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一第235至236頁) 22 蘇于庭 106年3月31日 400,000 400,000 400,000 1.環視創富公司海外匯款指示書(111偵8108卷一第371頁) 2.40萬元匯款憑證,匯款日期為106年3月31日(111偵8108卷一第373頁) 23 楊詔光 106年3月31日 400,000 30,000 430,000 430,000 1.訂車單40萬元、汽車營銷授權約定書1份、代訂車收據1張(110警聲搜848卷一第297至301頁) 2.開香港公司案收據3萬元(110警聲搜848卷一第309頁) 3.新臺幣35萬8,000元匯款憑證、存款交易明細(110警聲搜848卷一第302、305頁) 24 連志賢 106年3月31日 400,000 0 400,000 4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241、251頁) 25 陳嘉旭 106年4月4日 400,000 320,000 300,000 30,000 10,000 1,060,000 1,06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241、251頁) 2.訂車單40萬元(110偵23099卷五第781頁) 3.餐廳方案代訂收據3份共22萬元(110偵23099卷五第783至785頁) 4.25萬元、5萬元、1萬元,共31萬元匯款憑證(110偵23099卷五第786至787頁) 5.開香港公司方案收據3萬元(110偵23099卷五第788頁) 26 吳為騰 106年4月5日 400,000 30,000 10,000 440,000 440,000 1.汽車方案40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三第393至395頁) 2.開香港公司方案3萬元轉帳憑證(111偵8108卷三第401頁) 3.開證券戶1萬元轉帳憑證(111偵8108卷三第401頁) 27 陳正勳 106年4月5日 400,000 400,000 400,000 1.訂車單1份、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 、KSIH股票1份(111偵8108卷三第479至484頁) 28 李國華 106年4月5日 400,000 30,000 430,000 43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403、411頁) 29 徐以諭(包含以黃明偉名義之投資) 106年4月6日 1,150,000 1,150,000 1,150,000 1.訂車單2份共115萬元、KSIH股票1份、汽車營銷授權約定書1份 、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109他4326卷三第345、347、349至355頁) 2.75萬元、40萬元,共115萬元匯款憑證(109他4326卷三第346、348頁) 30 陳世修 106年4月8日 400,000 30,000 430,000 430,000 1.訂車單1份40萬元、汽車營銷授權約定書1份、KSIH股票1份(110警聲搜848卷一第459至468頁) 2.開公司方案收據3萬元(110警聲搜848卷一第469頁) 31 魏小芳 106年4月10日 400,000 200,000 30,000 10,000 640,000 640,000 1.汽車方案40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三第432頁) 2.餐廳方案18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三第433頁) 3.開香港公司方案3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三第434頁) 32 張綵津 106年4月12日 400,000 400,000 400,000 1.訂車單40萬元、退訂收據1份、汽車營銷授權約定書1份、質押股票憑證1份(111偵8108卷一第471、475至483頁) 2.39萬元、1萬元,共40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一第473、485頁) 33 劉美英 106年4月15日 400,000 400,000 400,000 1.訂車單1份、汽車營銷授權約定書1份 、質押股票憑證1份(111偵8108卷三第495至501頁) 34 劉嘉向(包含以胞弟劉嘉明之名義投資) 106年4月21日 1,000,000 260,000 300,000 1,560,000 50,000、 400,000 (購車訂金) 1,11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1偵14803卷第49至50頁、第53至54頁) 2.自助服務設備合作契約書1份、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1張、玉山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1張、訂車單2份(111他934卷第7至21頁) 35 徐銘熙 106年6月1日 600,000 30,000 630,000 600,000 (購車訂金) 30,000 1.訂車單60萬元、汽車營銷授權約定書1份、承諾書1份(111偵8108卷二第11至17頁) 2.自助服務設備合作契約書1份(111偵8108卷二第18至22頁) 3.依「名單00000000.xlsx」的「清單」工作表 36 李盈枝(包含以徐翊杰、徐煒翔名義之投資) 106年6月1日 1,800,000 560,000 30,000 10,000 2,400,000 2,400,000 1.訂車單1份、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 、KSIH股票1份(111偵8108卷三第509至513頁) 2.汽車方案匯款憑證60萬元、40萬元,共100萬元(111偵8108卷三第515頁) 3.餐廳方案26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三第516頁) 4.開香港公司3萬元、開證券戶1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三第517頁) 37 林安然 106年6月2日 600,000 30,000 630,000 630,000 1.訂車單60萬元、質押股票憑證1份 、汽車營銷授權約定書1份(111偵8108卷二第111至119頁) 2.開香港公司方案元收據3萬元(111偵8108卷二第121頁) 38 林昱成 106年6月10日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55頁) 39 劉哲宏 106年6月12日 400,000 400,000 4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81頁) 40 林立皋 106年6月13日 600,000 320,000 10,000 930,000 930,000 1.訂車單60萬元、汽車營銷授權約定書1份、KSIH股票1份(110警聲搜848卷一第439至444頁) 2.餐廳方案收據及存入憑條,共計22萬元(110警聲搜848卷一第445頁) 41 郭道宏(包含以周天禧、郭淑玲之名義投資) 106年6月13日 1,400,000 200,000 1,600,000 1,6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1偵14803卷第48至49、53至54頁) 2.訂車單3份、汽車行(營)銷授權約定書3份、代訂收據1份(北檢111他407卷第11至15頁、第17至27頁、第35至39頁、111偵13493卷第93頁) 42 王謙宏 106年6月14日 400,000 400,000 400,000 1.40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三第371頁) 43 官建忠 106年6月15日 600,000 200,000 800,000 200,000 600,000 1.訂車單60萬元(111偵8108卷一第129頁) 2.汽車方案59萬元匯款單1張、餐廳方案19萬元水單1張、餐廳方案收據、委託匯款同意書。 3.依「名單00000000.xlsx」的「清單」工作表 44 簡靜瑜 106年6月15日 600,000 600,000 200,000 400,000 1.訂車單60萬元、委託匯款同意書1份、質押股票憑證1份(111偵8108卷一第139、143、145頁) 2.59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一第141頁) 45 高佩菁 106年6月16日 400,000 400,000 200,000 200,000 1.訂車單40萬元、汽車營銷授權約定書1份、質押股票憑證1份、代訂車權利轉讓書1份(111偵8108卷一第383至391頁) 2.依「名單00000000.xlsx」的「清單」工作表 46 徐發聰(含以徐芷淇、徐綱緯名義之投資) 106年6月18日 2,100,000 30,000 2,130,000 2,130,000 1.訂車單3份共210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3份、質押股票憑證3份、退訂車單3份、KSIH股票3份(111偵8108卷二第363頁至397頁) 47 胡秀蘭(包含以郭玟君名義之投資) 106年6月19日 1,200,000 300,000 150,000 150,000 30,000 1,830,000 600,000 (購車訂金) 1,230,000 1.訂車單2份共120萬元(109他4326卷二第131至133頁) 2.25萬元匯款憑證(109他4326卷二第135頁) 3.開香港公司案3萬元收據1張(109他4326卷二第137頁) 48 趙慧靜 106年6月19日 600,000 2,000 602,000 602,000 1.訂車單1份、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 、KSIH股票1份(111偵8108卷三第453至459頁) 2.60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三第461、463頁) 3.D方案2,000元承諾書1份(111偵8108卷三第471頁) 4.手寫筆記1份(111偵8108卷三第465至469頁) 49 曾瑞華 106年6月19日 1,600,000 20,000 1,620,000 1,620,000 1.訂車單3份共160萬元(111偵8108卷第四第135至139頁) 2.元大商業銀行交易日誌查詢列表1份、60萬元存入憑條1份(111偵8108卷四第141至143頁) 50 周鄭誠(含友人宋柏青投資) 106年6月20日 875,000 200,000 30,000 1,105,000 1,105,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本院證述筆錄(本院卷三第221至252頁) 2.訂車單3份共175萬元(包含訴外人宋柏青20萬元投資)(其中2份為周鄭誠與邱莉雅合資)、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3份(其中2份為周鄭誠與邱莉雅合資)、KSIH股票1份、質押股票憑證1份(110警聲搜848卷一第39至61頁) 51 邱莉雅 106年6月20日 675,000 100,000 30,000 805,000 805,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訊筆錄(111偵14803卷第105至113頁) 2.訂車單2份(為周鄭誠與邱莉雅合資)(110警聲搜848卷一第39至41頁) 3.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2份(為周鄭誠與邱莉雅合資) (110警聲搜848卷一第49至57頁) 52 楊志龍 106年6月24日 400,000 200,000 30,000 630,000 630,000 1.依「名單00000000.xlsx」的「清單」、「加入餐廳」工作表 53 劉承岳 106年6月25日 400,000 30,000 430,000 43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241、251頁) 54 陳國書 106年7月1日 600,000 260,000 300,000 100,000 30,000 0 50,000 1,340,000 600,000 (購車訂金) 740,000 1.訂車單1份共40萬元(111偵8108卷第四第119頁) 2.D方案承諾書10萬元(111偵8108卷第四第130頁) 3.自助服務設備合作契約書1份 、承諾書30萬元(111偵8108卷四第126至129頁) 4.KS開發土地案承諾書30萬元(111偵8108卷四第132頁) 5.開香港公司案收據3萬元(111偵8108卷四第133頁) 55 陳君哲 106年7月1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55頁) 56 吳良杰 106年7月7日 400,000 260,000 10,000 670,000 67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289、297頁) 2.訂車單40萬元(110偵23099卷五第821頁) 3.26萬元、13萬元,共39萬元存摺內頁匯款憑證(110偵23099卷五第823至825頁) 57 鄭憲鴻 106年7月22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403頁) 58 陳致僑 106年7月25日 600,000 600,000 250,000 350,000 1.依「名單00000000.xlsx」的「清單」、「60」、「暫列待匯」工作表 59 周欣宜(包含蔡佳宏) 106年7月29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周欣宜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213頁) 60 林妤柔 106年7月30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訂車單60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質押股票憑證1份(109他4326卷三第327至333頁) 61 詹銀珍 106年7月31日 800,000 300,000 1,100,000 1,100,000 1.訂車單40萬元、代訂車權利承接委託授權書1份、汽車營銷授權約定書1份、質押股票憑證1份(109他4326卷三第116至121頁)(109他4326卷三第121頁) 2.33萬5,100元匯款明細(109他4326卷三第115頁) 62 張英隆 106年8月2日 1,950,000 200,000 300,000 30,000 1,000 2,481,000 2,481,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59、69頁) 2.訂車單4份(110偵23099卷五第789至795頁) 3.申請香港分公司資料3萬元、20萬元匯款憑證、代訂收據10萬元(110偵23099卷五第797至801頁) 63 王聖惟 106年8月3日 1,350,000 30,000 1,380,000 1,380,000 1.訂車單2份 共135萬元、KSIH股票2份(110警聲搜848卷一第321至326頁) 2.汽車方案29萬365元水單1張、開香港公司方案3萬元匯款單1張 3.依「名單00000000.xlsx」之「清單」工作表 64 朱賢英 106年8月4日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6年7月14日) 1,200,000 1,200,000 1,200,000 1.相當於120萬元匯款憑證(109他4326卷二第321至324頁) 2.退訂收據2紙(109他4326卷二第325至327頁) 65 廖偉中 106年8月5日 600,000 200,000 10,000 810,000 810,000 1.訂車單60萬元 、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KSIH股份1份(110警聲搜848卷一第521至523頁、第525至527頁) 2.餐廳方案代訂收據19萬8,000元(110警聲搜848卷一第531頁) 3.開證券戶方案1萬元匯款憑證(110警聲搜848卷一第524頁) 66 曾光雄 106年8月7日 750,000 260,000 1,010,000 525,000 485,000 1.投資方案及返返還金額係依據投資人偵查中指述(中檢他4555卷第182至183頁) 2.退訂收據1份(111偵8108卷一第279頁) 3.訂車單75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KSIH股票1份(111偵8108卷一第279至285頁) 4.57萬5,000元、16萬元,共73萬5,000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一第277頁) 67 秦秋玉(包含楊一峰) 106年8月10日 1,200,000 200,000 60,000 1,460,000 50,000 1,410,000 1.KSIH股票3份(111偵8108卷一第445至449頁) 2.僅楊一峰訂車單60萬元(111偵8108卷一第443頁) 68 郭淑玲 106年8月10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1偵14803卷第48至49、54頁) 2.訂車單1份、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北檢111他407卷第9頁、北檢111他407卷第29至33頁) 69 曾鏸琪 (包含吳瑋婷) 106年8月11日 1,000,000 500,000 50,000 30,000 1,580,000 1,580,000 1.訂車單2份、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KSIH股票2份(111偵8108卷三第529、543、545、551頁、第531至535頁) 2.汽車方案30萬元、30萬元匯款憑證,共60萬元(111偵8108卷三第537至541頁) 3.13萬5600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三第547至549頁) 4.餐廳方案20萬元、30萬元代訂收據,共50萬元(111偵8108卷三第559至561頁) 5.開香港公司方案3萬元收據(111偵8108卷三第577頁) 70 郭敏如 106年8月12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353頁) 71 楊雅潔 106年8月14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353頁) 72 林正宜 106年8月16日 600,000 600,000 250,000 350,000 1.投資方案及返還金額係依據投資人本院證述(本院卷三第221至252頁) 2.訂車單60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質押股票憑證1份(111偵8108卷一第191至199頁) 3.30萬元、30萬元,共60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一第201至205頁) 4.依「名單00000000.xlsx」的「暫列待匯」工作表 73 陳信璋 106年8月16日 1,950,000 1,950,000 1,090,000 860,000 1.投資方案及返還金額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三第307頁) 2.退訂收據60萬元、切結書60萬元、代匯單1份(109他4893卷第106至108頁) 3.產品經銷商合約書1份(109他4893卷第86至87頁) 74 莊淑鈴 106年8月17日 600,000 600,000 400,000 200,000 1.投資方案及返還金額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中檢他4555卷第177至183頁) 2.退訂收據60萬元(111偵8108卷一第295頁) 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城簡字第9號民事簡易判決(111偵8108卷一第301至304頁) 4.60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一第297頁) 75 柯李太清(包含以柯君龍、李淑卿名義之投資) 106年8月18日 600,000 840,000 50,000 10,000 1,500,000 1,500,000 1.訂車單60萬元、質押股票憑證1份、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110警聲搜848卷一第71至75頁) 2.餐廳方案產品點數紀錄、承諾書、代訂收據共8,000元及25萬8,000元匯款單(111偵8108卷三第145至151頁、110警聲搜848卷一第77至83頁) 3.D方案承諾書5萬元(110警聲搜848卷一第85頁) 4.開證券戶1萬元匯款憑證(110警聲搜848卷一第87頁) 76 何麗娟 106年8月18日 600,000 200,000 800,000 800,000 1.訂車單60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 、質押股票憑證1份(111偵8108卷三第317至325頁) 2.依「名單00000000.xlsx」之「清單」、「加入餐廳」工作表 77 林荃米 106年8月18日 400,000 400,000 4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告訴代理人偵查陳述(111他1325卷第13頁、111偵14803卷第15、18頁) 2.國泰世華銀行取款憑證、存摺交易明細各1張、質押股票憑證1份、KSIH股票1份、(111他1325卷第97至99、113、115頁) 78 方靜宜 106年8月20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訂車單60萬元、質押股票憑證1份、退訂收據1份(111偵8108卷二第95、97、101頁) 2.29萬7,807元、29萬8,157元、1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二第91至93、99頁) 79 鄒易康 106年8月21日 600,000 270,000 870,000 870,000 1.退訂收據60萬元(111偵8108卷二第83頁) 2.依「名單00000000.xlsx」之「清單」、「暫列待匯」、「加入餐廳」工作表 80 郭俊宏(包含以王琛郁名義之投資) 106年8月21日 2,100,000 400,000 50,000 30,000 10,000 2,590,000 600,000 (購車訂金) 1,990,000 1.訂車單3份共180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2份、汽車營銷授權約定書1份、質押股票憑證2份、KSIH股票1份(110警聲搜848卷一第231至260頁) 2.餐廳方案代訂收據共20萬元(110警聲搜848卷一第271至273頁) 3.自助服務設備合作契約書1份(110警聲搜848卷一第279至287頁) 4.開香港公司案收據3萬元(110警聲搜848卷一第275頁) 5.30萬元、30萬元,共60萬元匯款憑證(110警聲搜848卷一第261至270頁) 81 張賜興 106年8月23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訂車單1份、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 、質押股票憑證1份(111偵8108卷三第605至609頁) 82 林長興 106年8月25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訂單單60萬元、退訂協議收據1份、股票影本1份、(中檢109他4555卷第137至145頁) 2.59萬9,359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一第344頁) 83 吳秀姬(包含郭汶靖名義之投資) 106年8月25日 3,600,000 320,000 20,000 3,940,000 3,940,000 1.訂車單4份共240萬元、質押股票憑證2份、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2份、委託匯款同意書1份(110警聲搜848卷一第162至169頁、第176至177頁) 2.60萬元、60萬元、60萬元、20萬、40萬、20萬支票6紙共260萬元、40萬元匯出匯款,以上共計300萬元(110警聲搜848卷一第170至169頁、第176至177頁) 3.餐廳方案收據2張共32萬元(含支票30萬元1紙)(110警聲搜848卷一第183至184頁) 4.開證券戶1萬元、1萬元,共2萬元匯款憑證(110警聲搜848卷一第185至186頁) 5.第1台車支付現金,無憑證。 6.依「名單00000000.xlsx」之「清單」工作表 84 吳瑞雲 106年8月25日 600,000 640,000 50,000 10,000 1,300,000 1,300,000 1.訂車單1份、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KSIH股票1份(111偵8108卷三第623至630頁) 2.依「名單00000000.xlsx」之「清單」、「加入餐廳」、「餐廳訂金」工作表 85 陳育沁 106年8月26日 600,000 600,000 239,000 361,000 1.訂車單60萬元、退訂收據1份(111偵8108卷二第53頁) 2.代訂車收據1萬元、59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二第47、49頁) 86 許玉男 106年8月26日 1,950,000 560,000 300,000 2,810,000 2,81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59、69頁) 2.訂車單3份共195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3份、質押股票憑證3份(110偵23099卷五第107至131頁) 3.餐廳方案2,000元承諾書、19萬8,000元、10萬元、2,000元、25萬8,000元,共56萬元匯款憑證(110偵23099卷五第137至143頁) 4.AI方案30萬元匯款憑證、自助服務設備合作契約書1份(110偵23099卷五第145至157頁) 87 廖婉伶(包含以廖嘉文名義之投資) 106年8月28日 600,000 700,000 1,500,000 2,800,000 600,000 (購車訂金) 2,2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185、193頁) 88 王品如 106年8月28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81頁) 89 洪緯綸 106年8月29日 600,000 620,000 600,000 40,000 10,000 1,870,000 600,000 (購車訂金) 1,270,000 1.自助服務設備合作契約書1份(109他4326卷三第315至319頁) 2.承諾書1份(109他4326卷三第320頁) 3.依「名單00000000.xlsx」之「清單」、「加入餐廳」工作表 90 陳思宏 106年8月29日 600,000 10,000 610,000 610,000 1.訂車單60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質押股票憑證1份、60萬元收據1張(109他4326卷三第65至73頁) 91 沈婉婷 106年8月30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退訂車單60萬元(111偵8108卷二第185頁) 2.交付現金,無匯款憑證 92 陳詩芸 106年8月31日 600,000 600,000 275,000 325,000 1.投資方案及返還金額係依據投資人本院證述(本院卷三第87至96頁) 2.訂車單60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 、質押股票憑證1份、退訂收據1份(111偵8108卷一第311至317頁、第321頁) 3.60萬元匯款明細(111偵8108卷一第319頁) 93 梁玉娟 106年8月31日 600,000 320,000 75,000 10,000 1,005,000 1,005,000 1.餐廳方案代訂收據、承諾書,計32萬元(111偵8108卷三第93頁) 2.AI方案自動櫃員機轉帳憑證2萬5,000元、5萬元,共計7萬元(111偵8108卷三第95頁) 94 許鶴騰(不包含許恬智、黃于娟、陳姿媛之投資) 106年9月3日 2,250,000 300,000 50,000 2,600,000 1,050,000 (購車訂金) 1,550,000 1.自助服務設備合作契約書1份(111偵8108卷三第230至234頁) 2.汽車方案60萬元、15萬元、120萬元、15萬元,共210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三第195至199、205、211至213、219頁) 3.餐廳方案20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三第219頁) 95 周佩蓉 106年9月6日 600,000 200,000 800,000 300,000 500,000 1.KSIH股票1份、退訂車單60萬元(111偵8108卷一第459、461頁) 2.依「名單00000000.xlsx」的「60」、「加入餐廳」工作表 96 陳彥承 106年9月8日 750,000 300,000 1,050,000 1,05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185、193頁) 97 廖彥華 106年9月11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433、439頁) 2.訂車單60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109他4893卷第76頁、第81至82頁) 3.領現70萬元存摺截頁(109他4893卷第93至94頁) 98 江易融 106年9月12日 600,000 360,000 960,000 96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375、383頁) 99 梁筱怡 106年9月18日 750,000 200,000 950,000 95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9、17頁) 100 孫琬婷 106年9月24日 750,000 200,000 950,000 220,000 730,000 1.訂車單75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質押股票憑證1份、KSIH股票1份、退訂車單1份(111偵8108卷二第235至247頁) 2.KS環視健康食尚會館會員申請書1份(111偵8108卷二第251至257頁) 3.代訂車收據1,000元、9萬9,000元、65萬元,共75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二第231、233頁) 101 高仁德 106年9月28日 4,500,000 400,000 300,000 105,000 51,000 5,356,000 750,000 (購車訂金) 4,606,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375、385頁) 2.訂車單8份共450萬元(110偵23099卷五第701至705頁) 3.30萬、79萬2,000元、25萬元、25萬元、10萬元、10萬元、1萬元,共180萬2,000元匯款憑證(110偵23099卷五第717至721、725至727頁) 4.1,000元、500元,共1,500元承諾書(110偵23099卷五第723頁) 102 楊興華 106年9月30日 1,200,000 620,000 600,000 2,420,000 600,000 (購車訂金) 1,820,000 1.訂車單2份共120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2份、質押股票憑證2份(111偵8108卷二第203至212頁) 2.自助服務設備合作契約書1份(111偵8108卷二第213至217頁) 103 李青峯 106年9月30日 750,000 200,000 950,000 200,000 750,000 1.訂車單1份、質押股票憑證1份(111偵8108卷三第441、443頁) 2.依「名單00000000.xlsx」之「新退車資料」工作表 104 吳宜哲 106年9月30日 600,000 360,000 960,000 960,000 1.59萬元匯款單1張 2.依「名單00000000.xlsx」之「清單」、「加入餐廳」工作表 105 陳瑞美 106年9月30日 600,000 100,000 700,000 7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185、193頁) 106 袁嘉祥 106年10月4日 600,000 200,000 800,000 800,000 1.汽車方案1萬元支付現金、59萬元匯款憑證,共60萬元(111偵8108卷三第356頁) 2.餐廳方案20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三第356頁) 107 孫珈瑩 106年10月5日 600,000 200,000 75,000 10,000 885,000 885,000 1.訂車單60萬元(109他4326卷二第437頁) 2.餐廳方案代訂收據2,000元、19萬8,000元匯款憑證(109他4326卷二第438頁) 3.AI投資方案7萬5,000元、開證券戶方案1萬元匯款憑證(109他4326卷二第439頁) 108 黃玟綺 106年10月6日 750,000 580,000 1,330,000 1,330,000 1.訂車單75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109他4326卷三第295、296至297頁) 2.75萬元匯款憑證(109他4326卷三第301頁) 109 袁緣 106年10月6日 1,500,000 320,000 75,000 1,895,000 1,895,000 1.訂車單2份共150萬元(110警聲搜848卷一第423、424頁) 2.75萬元、75萬元、19萬8,000元、10萬元,共179萬8,000元匯款憑證(110警聲搜848卷一第425至428頁) 110 古曜瑋 106年10月7日 750,000 260,000 300,000 50,000 1,360,000 1,36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213、221頁) 111 陳家豪 106年10月8日 3,000,000 1,100,000 4,100,000 4,100,000 1.訂車單4份共300萬元(110警聲搜848卷一第349至352頁) 2.300萬元匯款憑證(109他4326卷三第303頁) 112 柯佩伶 106年10月9日 600,000 300,000 900,000 100,000 800,000 1.投資方案及返還金額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353、359、361頁) 113 李盈慧 106年10月13日 600,000 360,000 960,000 96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185、193頁) 114 蕭惠元 106年10月13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81頁) 115 吳威慨 106年10月14日 750,000 750,000 750,000 1.訂車單75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KSIH股票1份、汽車方案投資畫面1份(111偵8108卷二第455至458頁、第461至469頁) 2.75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二第459頁) 116 鄭如真 106年10月14日 1,500,000 220,000 10,000 1,730,000 1,730,000 1.訂車單2份共150萬元、KSIH股票2份、退訂車單1份(109他4326卷三第149至152頁、第156至158頁) 2.汽車方案共美金2萬4,814元、新臺幣15萬元,匯款憑證(109他4326卷三第153至155頁) 3.餐廳方案代訂收據3紙共22萬元(109他4326卷三第159至160頁) 4.開證券戶1萬元匯款憑證(109他4326卷三第161頁) 117 馮翊滕(以豫金香商行之名義投資) 106年10月14日 1,500,000 100,000 30,000 1,630,000 1,63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及本院證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523、525頁,本院卷三第287至297頁) 2.訂車單2份共150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KSIH股票2份、質押股票憑證1份(110他596卷第7至23頁) 3.開香港公司案收據3萬元1份(110他596卷第25頁) 118 陳明鴻 106年10月18日 600,000 320,000 10,000 930,000 930,000 1.訂車單60萬元、KSIH股票1份(109他4326卷三第370至372頁) 2.餐廳方案KS PAY產品點數紀錄(109他4326卷三第373頁) 3.8萬8,217元、60萬元,共68萬8,217元匯款憑證,2萬元代訂收據(109他4326卷三第373頁) 119 徐益康 106年10月20日 750,000 750,000 75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375頁) 120 周景銘 106年10月22日 750,000 200,000 950,000 950,000 1.訂車單75萬元、KSIH股票1份(111偵8108卷二第347頁、第349頁) 2.30萬元、45萬元,共75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二第351至354頁) 121 巫崇銀 106年10月22日 750,000 10,000 760,000 76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213、221頁) 122 蔡佳益 106年10月23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訂車單60萬元、KSIH股票1份(109他4326卷二第337、341至342頁) 2.60萬元匯款憑證(109他4326卷二第338至339頁) 123 游宗憲 106年10月23日 750,000 750,000 75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35頁) 124 林玉瓊 106年10月28日 750,000 220,000 970,000 97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433、439頁) 2.訂車單75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109他4893卷第72、79至80頁) 3.35萬元、40萬元,共75萬元匯款憑證(109他4893卷第104至105頁) 125 蕭榮泰 106年10月31日 600,000 320,000 10,000 930,000 930,000 1.KSIH股票1份、退訂車單1份60萬元(111偵8108卷二第409至411頁) 2.20萬元、40萬元,共計60萬元為款憑證(111偵8108卷二第413至414頁) 126 牛月蘭 106年10月31日 1,200,000 1,200,000 1,2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本院證述(本院卷三第285至297頁) 2.KSIH股票2份(111偵8108卷三第17至19頁) 3.匯兌新臺幣32萬8,153元、美金1萬2,840.07元存摺截頁(111偵8108卷三第9至15頁) 127 李駿逸 106年11月 600,000 300,000 900,000 9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9、17頁) 128 吳美芳 106年11月1日 1,200,000 1,200,000 1,2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35頁) 129 鍾凌生 106年11月7日前 200,000 100,000 300,000 300,000 1.環視創富有限公司訂金單退還簽收單1份20萬元、承諾書2份、「KS Pay」消費點數餘額截圖畫面1份(111偵8108卷二第71至73頁) 2.依「名單00000000.xlsx」之「已退單」、「暫列待匯」、「加入餐廳」工作表 130 李金蓮 106年11月7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240萬元匯款憑證、存摺影本(111偵8108卷三第299至305頁) 2.240萬元匯款為編號75、152、155、157之投資款 131 何欣怡 106年11月8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9頁) 2.240萬元匯款憑證、存摺影本(111偵8108卷三第299至305頁) 3.240萬元匯款為編號75、152、155、157之投資款 132 劉銘凱 106年11月8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9頁 2.240萬元匯款憑證、存摺影本(111偵8108卷三第299至305頁) 3.240萬元匯款為編號75、152、155、157之投資款 133 阮育俊 106年11月8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35頁) 2.240萬元匯款憑證、存摺影本(111偵8108卷三第299至305頁) 3.240萬元匯款為編號75、152、155、157之投資款 134 林大豐 106年11月8日 850,000 300,000 10,000 1,160,000 1,16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433、439頁) 2.訂車單75萬元(109他4893卷第73頁) 3.自助服務設備合作契約書1份(110偵23099卷五第507至515頁) 4.10萬元、10萬元、1萬元,共21萬元匯款憑證(109他4893卷第95至97頁) 135 張永芳 106年11月15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60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三第413至415頁) 136 蔡瑞銘 106年11月18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訂車單60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109他4326卷一第145、147至148頁) 137 趙培勳 106年11月19日 1,500,000 580,000 2,080,000 2,080,000 1.訂車單2份共150萬元(109他4326卷二第409至410頁) 138 詹淑琴 106年11月21日 600,000 200,000 300,000 10,000 1,110,000 1,110,000 1.訂車單60萬元、質押股票憑證1份(110警聲搜848卷一第383至385頁) 2.60萬元、30萬元,共90萬元匯款憑證(110警聲搜848卷一第384、387頁) 139 鄧振岢 106年11月21日 600,000 200,000 10,000 810,000 810,000 1.訂車單60萬元、質押股票憑證1份、KSIH股票1份(111偵8108卷三第335、339、341頁) 2.汽車方案提領現金46萬元、14萬元,共60萬元(111偵8108卷三第337、343頁) 3.餐廳方案代訂收據20萬元(111偵8108卷三第336頁) 140 何兆璿(原名何俊慶) 106年11月21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三第313頁) 141 桂竟容 106年11月25日 600,000 200,000 75,000 875,000 875,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29、37頁) 142 蔡東穎(包含以蔡乙璟、蔡依靜名義之投資) 106年11月29日 2,250,000 360,000 2,610,000 2,610,000 1.代訂車權利轉讓媒合同意書、訂車單3份 共225萬元、質押股票憑證3份(110警聲搜848卷一第481至486頁、第490至495頁) 2.依「名單00000000.xlsx」之「清單」、「加入餐廳」工作表 143 楊居原 106年11月29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375頁) 144 柯明哲 106年11月30日 1,350,000 1,350,000 975,000 375,000 1.退訂收據75萬元(111偵8108卷二第37頁) 2.2萬元美金折合新台幣60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二第35至36頁) 145 張子奕 106年11月30日 600,000 260,000 860,000 860,000 1.依「名單00000000.xlsx」之「清單」、「加入餐廳」工作表 146 邱育嫺 106年11月30日 1,200,000 260,000 10,000 1,470,000 1,47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三第317、323頁) 2.訂車單2份共120萬元(109他4893卷第74至75頁) 3.60萬元、25萬元、34萬9,000元、1萬元、19萬8,000元,共140萬7,000元(109他4893卷第98至101、103頁) 4.1,000元、1,000元、2,000元代訂收據3份共4,000元(109他4893卷第99、102頁) 147 陳建宏 106年11月30日 600,000 200,000 800,000 8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三第323、329頁) 2.訂車單60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109他4893卷第71、77至78頁) 148 陳治豪 106年11月30日 1,350,000 260,000 300,000 1,910,000 120,000、 750,000 (購車訂金) 1,04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317、323頁) 149 何誌堅 106年12月4日 600,000 220,000 820,000 82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27、37頁) 150 王翊軍 (包含溫世翔) 106年12月4日 750,000 750,000 75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王翊軍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55頁) 151 張瑞麟(包含以應嘉珍、張志煥名義之投資) 106年12月8日 600,000 840,000 1,440,000 1,44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張瑞麟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29、37頁) 152 巫沂嬛 106年12月9日 2,850,000 600,000 10,000 3,460,000 600,000 (購車訂金) 2,86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及本院證述(北檢109他6904卷第12至13頁,本院卷三第83至112頁) 2.KSIH股票1份、質押股票憑證1份(北檢109他6904卷第19、29頁) 3.依「名單00000000.xlsx」之「加入餐廳」、「餐廳」工作表 4.皆交付現金(北檢109他6904卷第12至13頁) 153 楊淑芬 106年12月11日 750,000 10,000 760,000 760,000 1.訂車單75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KSIH股票1份(111偵8108卷二第443至446頁) 154 何碧雲 106年12月11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訂車單60萬元(109他4326卷二第311頁) 2.60萬元匯款憑證(109他4326卷二第309頁) 155 陳品宏 106年12月12日 750,000 260,000 1,010,000 1,01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317、323頁) 156 黃仟富 106年12月27日 1,350,000 360,000 10,000 1,720,000 1,720,000 1.訂車單2份共135萬元、質押股票憑證2份(109他4326卷二第353至354頁、第361至362頁) 2.汽車方案75萬元、45萬元、5萬元、5萬元、2萬3,000元、6,000元,共132萬9,000元匯款憑證(109他4326卷二第357至354頁) 3.餐廳方案及開證券戶案27萬元、9萬8,000元,共36萬8,000元匯款憑證(109他4326卷二第365頁) 157 蕭詠銓 106年12月28日 600,000 800,000 1,400,000 1,4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317、323頁) 2.汽車方案支付2,000、餐廳方案支付40萬元證明書1份、汽車方案代訂收據2,000元(110偵23099卷五第357頁) 158 羅翊方 106年12月29日 1,500,000 1,500,000 125,000 1,375,000 1.依「名單00000000.xlsx」的「暫列待匯」工作表 2.環視創富專案影本資料1份(111偵8108卷一第157至170頁) 3.150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一第155頁) 159 簡岒芯 (包含王能召) 107年1月3日 750,000 30,000 10,000 790,000 790,000 1.退訂車單75萬元(111偵8108卷二第193頁) 2.交付現金,無匯款憑證 160 陳籥鶯 107年1月4日 750,000 320,000 12,000 1,082,000 625,000 457,000 1.依據投資人偵查中證述(中檢他4555號卷第177至183頁) 2.訂車單75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KSIH股票1份、退訂車單1份(111偵8108卷一第113至117頁) 3.LINE對話紀錄1份、聲請退費程序及過程資料1份(中檢109他4555卷第67至85頁) 4.LINE群組對話紀錄1份(中檢109他4555卷第185至215頁) 5.75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一第111頁) 161 邱惠琦 107年1月10日 750,000 200,000 950,000 95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四第81、89頁) 162 郭哲瑋 107年1月11日 1,350,000 200,000 10,000 1,560,000 1,560,000 1.退訂車單2份共135萬元、KSIH股票2份(111偵8108卷二第423至430頁) 2.75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二第431頁) 163 范秀蘭 107年1月11日 1,200,000 1,220,000 300,000 50,000 200,000 2,970,000 600,000 (購車訂金) 2,37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證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289、297頁) 2.訂車單2份共120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2份、質押股票憑證2份(110偵18143卷第101至115頁) 3.10萬元、10萬元、6萬元、20萬元,共46萬元存提款交易憑證(110偵23099卷五第831至834頁) 164 曾富源 107年1月22日 600,000 200,000 800,000 550,000 250,000 1.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111偵8108卷一第179至181頁) 2.依「名單00000000.xlsx」的「暫列待匯」、「清單」工作表。 165 陳珈合 107年3月7日 750,000 620,000 1,370,000 1,370,000 1.代訂車權利轉讓媒合同意書、訂車單1份75萬元、質押股票憑證1份(110警聲搜848卷一第487至489頁) 2.餐廳方案承諾書26萬元(110警聲搜848卷一第499頁) 3.依「名單00000000.xlsx」之「75」、「加入餐廳」工作表 166 紀任翔 107年5月1日 750,000 750,000 375,000 375,000 1.投資方案及返還金額係依據投資人偵查中證述(中檢他4555卷第177至183頁) 2.訂車單75萬元、汽車方案代訂收據1份、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KSIH股票1份、退訂收據1份(111偵8108卷一第260至261頁、第264至266頁) 3.75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一第263頁) 167 陳志光 107年6月13日 600,000 30,000 630,000 630,000 1.訂車單60萬元、KSIH股票1份(109他4326卷三第83、89至90頁) 2.60萬元匯款憑證、3萬元轉帳憑證,共63萬元(109他4326卷三第85至87頁) 168 賴佳吟 107年7月17日 600,000 260,000 10,000 870,000 870,000 1.訂車單60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質押股票憑證1份(110警聲搜848卷一第553至557頁) 2.1萬元、26萬元、50萬元、10萬元,共87萬元匯款憑證(110警聲搜848卷一第549至552頁) 169 張雅惠 107年8月20日 360,000 300,000 10,000 670,000 67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289、297頁) 2.10萬元、8,000元、10萬元、1萬元、1萬元,共轉帳22萬8,000元存摺截頁;13萬元、10萬元、1萬元,共24萬元匯款憑證;5萬、22萬3,000元、2萬5,000元,共29萬8,000元存摺截頁、轉帳憑證(110偵23099卷五第835至855頁) 3.承諾書2,000元(110偵23099卷五第841頁) 170 楊逸民 107年10月17日 460,000 200,000 660,000 660,000 1.餐廳方案委託匯款同意書26萬元(111偵8108卷三第27頁) 2.AI方案10萬元、10萬元匯款憑證,共計20萬元(111偵8108卷三第29頁) 171 謝維倩(包含以楊政璋、楊思晨名義之投資) 107年11月10日 600,000 360,000 250,000 100,000 10,000 1,320,000 600,000 (購車訂金) 720,000 1.汽車方案26萬元、34萬元,共60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三第285、287頁) 2.開證券戶1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三第289頁)、 172 顏毓 107年11月13日前某日 600,000 260,000 300,000 1,160,000 1,160,000 1.訂車單60萬元、質押股票憑證1份 、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111偵8108卷二第139至145頁) 2.自助服務設備合作契約書1份(111偵8108卷二第131至135頁) 3.匯出匯款15萬元存摺截頁(111偵8108卷二第137頁) 5.依「名單00000000.xlsx」之「餐廳訂金」工作表 173 陳素貞 107年11月20日 260,000 260,000 260,000 1.餐廳方案1,000元現金、25萬9,000元匯款憑證,共26元(111偵8108卷三第61頁) 174 邱國輝 107年11月21日 750,000 360,000 1,110,000 600,000 510,000 1.投資方案及返還金額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35、41頁) 175 吳麗純 (包含蔡欣沄、蔡連福) 107年11月22日 1,970,000 1,600,000 55,000 20,000 3,645,000 600,000 (購車訂金) 3,045,000 1.21萬元匯款憑證(110偵23099卷五第699頁) 176 魏應利 107年11月29日 750,000 100,000 850,000 45,000 805,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1偵14803卷第30、34、35頁) 2.訂車單1份、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質押股票憑證1份、餐廳食尚點數1張、KS護照餐廳手冊1份、同意書(訂車及配股)1張、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份、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張(111他1322卷第7至23頁、111偵13493卷第103至105頁) 177 楊緯宸 107年12月10日 600,000 250,000 300,000 10,000 (起訴書附表漏載) 1,160,00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50,000) 1,160,00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50,000) 1.訂車單60萬元、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質押股票憑證1份(111偵8108卷二第155至159頁) 2.自助服務設備合作契約書1份(111偵8108卷二第160至164頁) 3.10萬元、50萬元、5萬元、9萬8,000元、1萬元,共75萬8,000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二第156、165至166頁) 178 林秀治(包含以曾柏翔、林秀雲之投資) 107年12月10日 1,950,000 1,080,000 50,000 30,000 3,110,000 600,000 (購車訂金) 2,510,000 1.訂車單3份共195萬元、KSIH股票各3份(111偵8108卷三第39至49頁) 2.餐廳方案26萬元、25萬6,000元,共51萬6,000元(111偵8108卷三第51,53頁) 179 陳銘珠 107年12月11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7年12月18日) 750,000 1,140,000 600,000 50,000 2,540,000 2,540,000 1.訂車單75萬元、質押股票憑證1份、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111偵8108卷一第403至409頁) 2.自助服務設備合作契約書2份(111偵8108卷一第415至433頁) 3.61萬元、50萬元、75萬元,共186萬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一第411、413頁) 4.依「名單00000000.xlsx」的「清單」工作表 180 張月子 107年12月17日 750,000 410,000 1,160,000 1,160,000 1.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1份、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書1份(111偵8108卷二第175、177至178頁) 2.依「名單00000000.xlsx」之「清單」、「依金額」、「加入餐廳」工作表 181 潘姿妤 107年12月19日 750,000 360,000 10,000 1,120,000 1,120,000 1.訂車單75萬元(109他4326卷三第137頁) 2.111萬元匯款憑證(109他4326卷三第139頁) 182 黃品岳 107年12月19日 1,950,000 720,000 300,000 50,000 10,000 50,000 3,080,000 600,000 (購車訂金) 2,480,000 1.訂車單2份共120萬元 、質押股票憑證2份(111偵8108卷四第13至14頁、111偵8108卷四第21至23頁) 2.D方案承諾書5萬元(111偵8108卷第四第15頁) 3.60萬、85萬9,000元、10萬元、5萬、60萬元、1萬元、60萬元,共281萬9,000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第四第17至20頁) 183 周衡湘 107年12月22日 600,000 360,000 300,000 50,000 20,000 1,330,000 1,33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1偵14803卷第49至50、53頁) 2.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1份、自助服務設備合作契約書1份、收據1份、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1份、承諾書(D方案)1份、訂車單1份、合約書1份(111他2074卷第53至55、61至77、101、105至109頁) 184 吳德禮 107年12月22日 600,000 260,000 860,000 86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1偵14803卷第49至50、53頁) 2.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訂車單1份(111他2074卷第57至59、103頁) 185 吳良旭(包含以李苾蓮名義之投資) 107年12月26日 750,000 520,000 1,000 20,000 1,291,000 1,291,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0偵23099卷第五第289、297頁) 2.訂車單75萬元(110偵23099卷五第803頁) 3.37萬5,000元、27萬5,000元、26萬元、20萬元、6萬元、1萬元、1萬元,共119萬元匯款憑證(110偵23099卷五第805至817頁) 4.D方案承諾書1,000元(110偵23099卷五第819頁) 5.護照1份(110偵23099卷五第817頁) 186 林秀慧 108年1月2日 600,000 360,000 960,000 80,000 88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金檢110偵1353卷第27頁、士檢111偵14803卷第30、34、35頁) 2.訂車單1份、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中國信託銀行林秀慧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LINE對話紀錄1份、退訂車款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3張、質押股票憑證1份、KSIH股票1份(警卷第37至71頁、福檢110偵1353卷第53至56頁) 187 陳君世 108年8月29日 750,000 750,000 750,000 1.訂車單75萬元、質押股票憑證1份(111偵8108卷三第71、73頁) 2.74萬9,000元匯款憑證(111偵8108卷三第69頁) 188 徐如美 108年10月21日 600,000 50,000 650,000 65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1偵14803卷第30、34、35頁) 2.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1份、訂車單1份、匯款單1張、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張、承諾書(D項目)1張、質押股票憑證1份(111他1155卷第5至17頁) 189 陳忠良 108年6月1日 600,000 600,000 6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中檢109他4555卷第177至183頁) 2.汽車訂單合約1只、匯款記錄兩張、股票影本1張、汽車租用行照影本1份、LINE的對話1份 (中檢109他4555卷第87至115頁) 190 徐國峻 107年3月25日 200,000 200,000 20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1偵16096卷第9頁) 2.餐廳股金代訂收據、產品經銷合約書 (111偵16096卷第13至17頁) 191 宋杏元(包含以吳崡正名義之投資) 107年12月間 1,860,000 300,000 2,160,000 2,160,000 1.投資方案係依據投資人偵查指述(111他3586卷第39至41頁) 2.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2份、訂車單2份、自助服務設備合作契約書、合作人資料、附件二自助服務設備(自販機)利潤分配(111他3586卷第5至25頁) 合計 166,830,000 42,000,000 10,900,000 1,448,000 1,060,000 562,000 352,000 223,152,000 20,874,000 202,278,000 附表三 被告主張已返還金額與實際返還被害人金額對照表 編號 投資人 實際返還金額 被告主張已返還金額 1 黃彙雯 30,000 2 陳祺斐 3 劉孟葳(包含以女兒劉嘉宜、妹妹劉建珍之名義投資) 300,000、30,000、164,075、120,2614筆共614,336 4 江崇任(包含以宋念倫名義之投資) 5 林筱彗 500,000 600,000 6 李春美(包含及以陳俊良、鄭素環、陳奕君、曾彩琴名義之投資) 20,000 7 李長通 8 黃珮婕(包含以黃楚琳名義之投資) 9 林賴玲琦(包含以孫子林秉逸、林秉諺之名義投資) 10 林東豪 11 吳東翰(包含以戴玉莉名義之投資) 20,000 12 林美玉 13 蕭宙昇 14 陳弘駪 15 曾淑霞(包含以張景翔、兒子苑家齊之名義投資) 16 梁少霞 30,000 17 林家榮 18 劉蜀蘭(包含以陳宗興、陳柏臣、陳柏亨之名義、及劉郭玉珠、劉蜀瑜、陳采媛之投資) 19 廖旭騰(原名廖家賢) 20 楊俊傑 21 陳騰君、陳俐伶 22 蘇于庭 10,000 23 楊詔光 24 連志賢 25 陳嘉旭 26 吳為騰 27 陳正勳 10,000 28 李國華 29 徐以諭(包含以黃明偉名義之投資) 30,000 30 陳世修 31 魏小芳 32 張綵津 33 劉美英 34 劉嘉向(包含以胞弟劉嘉明之名義投資) 50,000 35 徐銘熙 45,925 36 李盈枝(包含以徐翊杰、徐煒翔名義之投資) 10,000 37 林安然 10,000 38 林昱成 39 劉哲宏 40 林立皋 41 郭道宏(包含以周天禧、郭淑玲之名義投資) 42 王謙宏 43 官建忠 200,000 600,000 44 簡靜瑜 200,000 575,000 45 高佩菁 200,000 46 徐發聰(含以徐芷淇、徐綱緯名義之投資) 47 胡秀蘭(包含以郭玟君名義之投資) 48 趙慧靜 49 曾瑞華 50 周鄭誠 51 邱莉雅 52 楊志龍 30,000 53 劉承岳 54 陳國書 55 陳君哲 56 吳良杰 58 鄭憲鴻 58 陳致僑 250,000 59 周欣宜(蔡佳宏委由周欣宜處理) 60 林妤柔 61 詹銀珍 62 張英隆 63 王聖惟 64 朱賢英 65 廖偉中 66 曾光雄 525,000 67 秦秋玉、楊一峰 50,000 68 郭淑玲 69 曾鏸琪、吳瑋婷 吳瑋婷10,000、10,0002筆共20,000 70 郭敏如 71 楊雅潔 72 林正宜 250,000 575,000 73 陳信璋 1,090,000 725,000 74 莊淑鈴 400,000 75 柯李太清(包含以柯君龍、李淑卿名義之投資) 76 何麗娟 77 林荃米 78 方靜宜 79 鄒易康 80 郭俊宏(包含以王琛郁名義之投資) 81 張賜興 380,000 82 林長興 83 吳秀姬(包含郭汶靖名義之投資) 10,000 84 吳瑞雲 85 陳育沁 239,000 86 許玉男 87 廖婉伶(包含以廖嘉文名義之投資) 廖嘉文1,000廖婉伶595,000 88 王品如 89 洪緯綸 100,000 90 陳思宏 728,000 91 沈婉婷 92 陳詩芸 275,000 93 梁玉娟 94 許鶴騰(不包含許恬智、黃于娟、陳姿媛之投資) 95 周佩蓉 300,000 96 陳彥承 97 廖彥華 98 江易融 99 梁筱怡 100 孫琬婷 220,000 101 高仁德 102 楊興華 103 李青峯 200,000 200,000 104 吳宜哲 105 陳瑞美 106 袁嘉祥 107 孫珈瑩 108 黃玟綺 1,000 109 袁緣 1,000 110 古曜瑋 111 陳家豪 3,000 112 柯佩伶 100,000 113 李盈慧 114 蕭惠元 115 吳威慨 116 鄭如真 117 馮翊滕(以豫金香商行之名義投資) 118 陳明鴻 10,000 119 徐益康 3,000 120 周景銘 121 巫崇銀 122 蔡佳益 123 游宗憲 124 林玉瓊 1,000 125 蕭榮泰 126 牛月蘭 2,000 127 李駿逸 128 吳美芳 129 鍾凌生 600,000 130 李金蓮 131 何欣怡 132 劉銘凱 133 阮育俊 134 林大豐 135 張永芳 136 蔡瑞銘 137 趙培勳 138 詹淑琴 139 鄧振岢 140 何兆璿(原名何俊慶) 141 桂竟容 142 蔡東穎(包含以蔡乙璟、蔡依靜名義之投資) 143 楊居原 144 柯明哲 975,000 601,000 145 張子奕 146 邱育嫺 147 陳建宏 148 陳治豪 120,000 149 何誌堅 150 溫世翔、王翊軍 151 張瑞麟(包含以應嘉珍、張志煥名義之投資) 152 巫沂嬛 260,000(代楊榮鈞)、2,000(代陳忠誠)、2,000(代馬軍霞)、300,0004筆共564,000 153 楊淑芬 154 何碧雲 155 陳品宏 156 黃仟富 157 蕭詠銓 158 羅翊方 125,000 725,000 159 簡岒芯、王能召 750,000 160 陳籥鶯 625,000 161 邱惠琦 162 郭哲瑋 163 范秀蘭 8,000 164 曾富源 550,000 725,000 165 陳珈合 166 紀任翔 375,000 167 陳志光 168 賴佳吟 169 張雅惠 170 楊逸民 171 謝維倩(包含以楊政璋、楊思晨名義之投資) 172 顏毓 173 陳素貞 174 邱國輝 600,000 175 吳麗純/蔡欣沄、蔡連福 176 魏應利 45,000 177 楊緯宸 178 林秀治(包含以曾柏翔、林秀雲之投資) 179 陳銘珠 180 張月子 181 潘姿妤 182 黃品岳 183 周衡湘 184 吳德禮 185 吳良旭(包含以李苾蓮名義之投資) 186 林秀慧 80,000 60,000 187 陳君世 188 徐如美 189 陳忠良 合計 8,544,000 10,023,261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本案附表二編號1所示告訴人黃彙雯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本案附表二編號2所示告訴人陳祺斐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本案附表二編號3所示告訴人劉孟葳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本案附表二編號4所示告訴人江崇任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本案附表二編號5所示告訴人林筱彗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本案附表二編號6所示告訴人李春美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本案附表二編號7所示告訴人李長通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本案附表二編號8所示告訴人黃珮婕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本案附表二編號9所示告訴人林賴玲琦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本案附表二編號10所示告訴人林東豪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本案附表二編號11所示告訴人吳東翰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本案附表二編號12所示告訴人林美玉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本案附表二編號13所示告訴人蕭宙昇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本案附表二編號14所示告訴人陳弘駪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本案附表二編號15所示告訴人曾淑霞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本案附表二編號16所示告訴人梁少霞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本案附表二編號17所示告訴人林家榮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本案附表二編號18所示告訴人劉蜀蘭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本案附表二編號19所示告訴人廖旭騰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本案附表二編號20所示告訴人楊俊傑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本案附表二編號21所示告訴人陳騰君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本案附表二編號22所示告訴人蘇于庭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本案附表二編號23所示告訴人楊詔光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本案附表二編號24所示告訴人連志賢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本案附表二編號25所示告訴人陳嘉旭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本案附表二編號26所示告訴人吳為騰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本案附表二編號27所示告訴人陳正勳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本案附表二編號28所示告訴人李國華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本案附表二編號29所示告訴人徐以諭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本案附表二編號30所示告訴人陳世修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本案附表二編號31所示告訴人魏小芳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本案附表二編號32所示告訴人張綵津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本案附表二編號33所示告訴人劉美英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本案附表二編號34所示告訴人劉嘉向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本案附表二編號35所示告訴人徐銘熙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本案附表二編號36所示告訴人李盈枝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本案附表二編號37所示告訴人林安然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本案附表二編號38所示告訴人林昱成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本案附表二編號39所示告訴人劉哲宏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本案附表二編號40所示告訴人林立皋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本案附表二編號41所示告訴人郭道宏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本案附表二編號42所示告訴人王謙宏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本案附表二編號43所示告訴人官建忠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本案附表二編號44所示告訴人簡靜瑜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本案附表二編號45所示告訴人高佩菁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本案附表二編號46所示告訴人徐發聰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本案附表二編號47所示告訴人胡秀蘭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本案附表二編號48所示告訴人趙慧靜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本案附表二編號49所示告訴人曾瑞華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本案附表二編號50所示告訴人周鄭誠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本案附表二編號51所示告訴人邱莉雅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本案附表二編號52所示告訴人楊志龍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本案附表二編號53所示告訴人劉承岳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本案附表二編號54所示告訴人陳國書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本案附表二編號55所示告訴人陳君哲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本案附表二編號56所示告訴人吳良杰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本案附表二編號57所示告訴人鄭憲鴻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本案附表二編號58所示告訴人陳致僑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本案附表二編號59所示告訴人周欣宜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 本案附表二編號60所示告訴人林妤柔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 本案附表二編號61所示告訴人詹銀珍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本案附表二編號62所示告訴人張英隆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 本案附表二編號63所示告訴人王聖惟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本案附表二編號64所示告訴人朱賢英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本案附表二編號65所示告訴人廖偉中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本案附表二編號66所示告訴人曾光雄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 本案附表二編號67所示告訴人秦秋玉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 本案附表二編號68所示告訴人郭淑玲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本案附表二編號69所示告訴人曾鏸琪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 本案附表二編號70所示告訴人郭敏如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 本案附表二編號71所示告訴人楊雅潔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 本案附表二編號72所示告訴人林正宜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 本案附表二編號73所示告訴人陳信璋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 本案附表二編號74所示告訴人莊淑鈴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5 本案附表二編號75所示告訴人柯李太清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6 本案附表二編號76所示告訴人何麗娟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7 本案附表二編號77所示告訴人林荃米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本案附表二編號78所示告訴人方靜宜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 本案附表二編號79所示告訴人鄒易康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0 本案附表二編號80所示告訴人郭俊宏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 本案附表二編號81所示告訴人張賜興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 本案附表二編號82所示告訴人林長興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3 本案附表二編號83所示告訴人吳秀姬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4 本案附表二編號84所示告訴人吳瑞雲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本案附表二編號85所示告訴人陳育沁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6 本案附表二編號86所示告訴人許玉男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7 本案附表二編號87所示告訴人廖婉伶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本案附表二編號88所示告訴人王品如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 本案附表二編號89所示告訴人洪緯綸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 本案附表二編號90所示告訴人陳思宏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 本案附表二編號91所示告訴人沈婉婷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2 本案附表二編號92所示告訴人陳詩芸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3 本案附表二編號93所示告訴人梁玉娟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4 本案附表二編號94所示告訴人許鶴騰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5 本案附表二編號95所示告訴人周佩蓉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本案附表二編號96所示告訴人陳彥承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7 本案附表二編號97所示告訴人廖彥華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8 本案附表二編號98所示告訴人江易融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9 本案附表二編號99所示告訴人梁筱怡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本案附表二編號100所示告訴人孫琬婷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1 本案附表二編號101所示告訴人高仁德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 本案附表二編號102所示告訴人楊興華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3 本案附表二編號103所示告訴人李青峯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4 本案附表二編號104所示告訴人吳宜哲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5 本案附表二編號105所示告訴人陳瑞美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 本案附表二編號106所示告訴人袁嘉祥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7 本案附表二編號107所示告訴人孫珈瑩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 本案附表二編號108所示告訴人黃玟綺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 本案附表二編號109所示告訴人袁緣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 本案附表二編號110所示告訴人古曜瑋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 本案附表二編號111所示告訴人陳家豪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 本案附表二編號112所示告訴人柯佩伶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本案附表二編號113所示告訴人李盈慧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 本案附表二編號114所示告訴人蕭惠元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5 本案附表二編號115所示告訴人吳威慨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6 本案附表二編號116所示告訴人鄭如真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 本案附表二編號117所示告訴人馮翊滕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8 本案附表二編號118所示告訴人陳明鴻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9 本案附表二編號119所示告訴人徐益康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 本案附表二編號120所示告訴人周景銘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1 本案附表二編號121所示告訴人巫崇銀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 本案附表二編號122所示告訴人蔡佳益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3 本案附表二編號123所示告訴人游宗憲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4 本案附表二編號124所示告訴人林玉瓊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5 本案附表二編號125所示告訴人蕭榮泰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 本案附表二編號126所示告訴人牛月蘭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7 本案附表二編號127所示告訴人李駿逸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8 本案附表二編號128所示告訴人吳美芳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9 本案附表二編號129所示告訴人鍾凌生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 本案附表二編號130所示告訴人李金蓮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1 本案附表二編號131所示告訴人何欣怡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2 本案附表二編號132所示告訴人劉銘凱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3 本案附表二編號133所示告訴人阮育俊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4 本案附表二編號134所示告訴人林大豐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5 本案附表二編號135所示告訴人張永芳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6 本案附表二編號136所示告訴人蔡瑞銘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7 本案附表二編號137所示告訴人趙培勳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8 本案附表二編號138所示告訴人詹淑琴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9 本案附表二編號139所示告訴人鄧振岢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 本案附表二編號140所示告訴人何兆璿(原名何俊慶)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1 本案附表二編號141所示告訴人桂竟容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2 本案附表二編號142所示告訴人蔡東穎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3 本案附表二編號143所示告訴人楊居原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4 本案附表二編號144所示告訴人柯明哲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5 本案附表二編號145所示告訴人張子奕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6 本案附表二編號146所示告訴人邱育嫺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7 本案附表二編號147所示告訴人陳建宏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8 本案附表二編號148所示告訴人陳治豪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9 本案附表二編號149所示告訴人何誌堅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 本案附表二編號150所示告訴人王翊軍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1 本案附表二編號151所示告訴人張瑞麟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2 本案附表二編號152所示告訴人巫沂嬛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3 本案附表二編號153所示告訴人楊淑芬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4 本案附表二編號154所示告訴人何碧雲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5 本案附表二編號155所示告訴人陳品宏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6 本案附表二編號156所示告訴人黃仟富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7 本案附表二編號157所示告訴人蕭詠銓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8 本案附表二編號158所示告訴人羅翊方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9 本案附表二編號159所示告訴人簡岒芯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 本案附表二編號160所示告訴人陳籥鶯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1 本案附表二編號161所示告訴人邱惠琦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2 本案附表二編號162所示告訴人郭哲瑋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3 本案附表二編號163所示告訴人范秀蘭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4 本案附表二編號164所示告訴人曾富源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5 本案附表二編號165所示告訴人陳珈合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6 本案附表二編號166所示告訴人紀任翔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7 本案附表二編號167所示告訴人陳志光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8 本案附表二編號168所示告訴人賴佳吟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9 本案附表二編號169所示告訴人張雅惠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 本案附表二編號170所示告訴人楊逸民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1 本案附表二編號171所示告訴人謝維倩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2 本案附表二編號172所示告訴人顏毓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3 本案附表二編號173所示告訴人陳素貞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4 本案附表二編號174所示告訴人邱國輝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5 本案附表二編號175所示告訴人吳麗純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6 本案附表二編號176所示告訴人魏應利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7 本案附表二編號177所示告訴人楊緯宸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8 本案附表二編號178所示告訴人林秀治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9 本案附表二編號179所示告訴人陳銘珠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 本案附表二編號180所示告訴人張月子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1 本案附表二編號181所示告訴人潘姿妤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2 本案附表二編號182所示告訴人黃品岳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3 本案附表二編號183所示告訴人周衡湘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4 本案附表二編號184所示告訴人吳德禮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5 本案附表二編號185所示告訴人吳良旭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6 本案附表二編號186所示告訴人林秀慧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7 本案附表二編號187所示告訴人陳君世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8 本案附表二編號188所示告訴人徐如美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9 本案附表二編號189所示告訴人陳忠良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 本案附表二編號190所示告訴人徐國峻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1 本案附表二編號191所示告訴人宋杏元部分 呂應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五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之編號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1 KS公司登記資料 1 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1(本院卷一第133頁) 呂應必 2 KS公司股權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2(本院卷一第133頁) 呂應必 3 KSIH公司上櫃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3(本院卷一第133頁) 呂應必 4 KS集團專案事業相關說明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4(本院卷一第133頁) 呂應必 5 KSIH PPT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5(本院卷一第133頁) 呂應必 6 高斯公司組織圖及計劃書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6(本院卷一第133頁) 呂應必 7 KS公司AI超商投資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7(本院卷一第133頁) 呂應必 8 餐廳收支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8(本院卷一第133頁) 呂應必 9 合作協議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9(本院卷一第134頁) 呂應必 10 匯款單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10(本院卷一第134頁) 呂應必 11 環視創富集團業務文件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11(本院卷一第134頁) 呂應必 12 車貸相關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12(本院卷一第134頁) 呂應必 13 KS無毒聯盟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13(本院卷一第134頁) 呂應必 14 刑事答辯狀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14(本院卷一第134頁) 呂應必 15 客戶退款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15(本院卷一第134頁) 呂應必 16 借據及欠款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16(本院卷一第134頁) 呂應必 17 筆記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17(本院卷一第135頁) 呂應必 18 酒業相關合同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18(本院卷一第135頁) 呂應必 19 退款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19(本院卷一第135頁) 呂應必 20 端粒酶產品合約書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20(本院卷一第135頁) 呂應必 21 匯豐銀行交易紀錄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21(本院卷一第135頁) 呂應必 22 賓士購車發票影本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22(本院卷一第135頁) 呂應必 23 支票影本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23(本院卷一第135頁) 呂應必 24 微型自動化合同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24(本院卷一第135頁) 呂應必 25 汽車行銷授權約定書 2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25(本院卷一第136頁) 呂應必 26 陸港客戶身分證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26(本院卷一第136頁) 呂應必 27 燃料稅繳納通知書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27(本院卷一第136頁) 呂應必 28 存摺 8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28(本院卷一第136頁) 呂應必 29 支票簿 5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29(本院卷一第136頁) 呂應必 30 支票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30(本院卷一第136頁) 呂應必 31 代訂收據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31(本院卷一第136頁) 呂應必 32 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46、35353 1支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32(本院卷一第136頁) 呂應必 33 iphone手機,000000000000000、357 1支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33(本院卷一第138頁) 呂應必 34 行動硬碟 2個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34(本院卷一第138頁) 呂應必 35 錄音筆 1台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35(本院卷一第138頁) 呂應必 36 隨身碟 1個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36(本院卷一第138頁) 呂應必 37 印章 11個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37(本院卷一第138頁) 呂應必 38 美國股市基本介紹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38(本院卷一第138頁) 呂應必 39 保安編碼器 5個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39(本院卷一第138頁) 呂應必 40 護照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40(本院卷一第138頁) 呂應必 41 KS公司股票(貳億股) 1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41(本院卷一第140頁) 呂應必 42 KS公司股票(參仟參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股) 2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42(本院卷一第140頁) 呂應必 43 KS公司股票(壹仟萬股) 1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43(本院卷一第140頁) 呂應必 44 KS公司股票(壹佰萬股) 4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44(本院卷一第140頁) 呂應必 45 KS公司股票(參拾萬股) 1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45(本院卷一第140頁) 呂應必 46 KS公司股票(壹萬股) 20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46(本院卷一第140頁) 呂應必 47 KS公司股票(參萬股) 98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47(本院卷一第140頁) 呂應必 48 KS公司股票(拾萬股) 10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48(本院卷一第140頁) 呂應必 49 KS公司股票(捌萬股) 90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49(本院卷一第141頁) 呂應必 50 KS公司股票(貳萬股) 1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50(本院卷一第141頁) 呂應必 51 KS公司股票(壹萬捌仟股) 3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51(本院卷一第141頁) 呂應必 52 KS公司股票(壹萬伍仟股) 7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52(本院卷一第141頁) 呂應必 53 KS公司股票(伍仟股) 47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1號編號53(本院卷一第141頁) 呂應必 54 訂(退)車資料 7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2號編號1(本院卷一第145頁) 翟紹權 55 汽車領牌文件 2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2號編號2(本院卷一第145頁) 翟紹權 56 訂車獎金簽收單 3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2號編號3(本院卷一第145頁) 翟紹權 57 汽車營銷售權約定書 7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2號編號4(本院卷一第145頁) 翟紹權 58 合約簽收單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2號編號5(本院卷一第145頁) 翟紹權 59 現金日記帳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2號編號6(本院卷一第145頁) 翟紹權 60 Samsung行動電話,含充電線、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2號編號7(本院卷一第145頁) 翟紹權 61 存摺 5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2號編號8(本院卷一第145頁) 翟紹權 62 HP筆電(含電源線) 1台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2號編號9(本院卷一第146頁) 翟紹權 63 筆電內資料光碟 1片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2號編號10(本院卷一第146頁) 翟紹權 64 環視公司投資文宣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3號編號1(本院卷一第151頁) 張美驊 65 匯豐銀行外匯申報書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3號編號2(本院卷一第151頁) 張美驊 66 汽車營銷售權約定書 2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3號編號3(本院卷一第151頁) 張美驊 67 李芝儀文件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3號編號4(本院卷一第151頁) 張美驊 68 iphone手機,含電線插頭、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3號編號5(本院卷一第151頁) 張美驊 69 存摺 9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3號編號6(本院卷一第151頁) 張美驊 70 iMac(呂應必) 1台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3號編號7(本院卷一第151頁) 張美驊 71 iMac(呂應必) 1台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3號編號8(本院卷一第151頁) 張美驊 72 iMac線材 3條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3號編號9(本院卷一第153頁) 張美驊 73 iMac鍵盤及滑鼠 3個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3號編號10(本院卷一第153頁) 張美驊 74 張美驊名片 1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3號編號11(本院卷一第153頁) 張美驊 75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4號編號1(本院卷一第157頁) 李芝儀 76 王博日合作金庫存摺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1(本院卷一第161頁) 王博日 77 王博日新光銀行存摺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2(本院卷一第161頁) 王博日 78 王博日玉山銀行存摺 2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3(本院卷一第161頁) 王博日 79 王博日郵局存摺 3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4(本院卷一第161頁) 王博日 80 ks護照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5(本院卷一第161頁) 王博日 81 承諾書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6(本院卷一第161頁) 王博日 82 端粒酶文宣 2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7(本院卷一第161頁) 王博日 83 環視創富事業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8(本院卷一第161頁) 王博日 84 產品經銷商合約書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9(本院卷一第162頁) 王博日 85 會員申請書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10(本院卷一第162頁) 王博日 86 KS啤酒銷售回執單 2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11(本院卷一第162頁) 王博日 87 (呂應必)香港匯豐銀行帳單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12(本院卷一第162頁) 王博日 88 環視創富集團經營策略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13(本院卷一第162頁) 王博日 89 環視公司簡介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14(本院卷一第162頁) 王博日 90 手寫札記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15(本院卷一第162頁) 王博日 91 會議議程及記錄 2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16(本院卷一第162頁) 王博日 92 創富年度工作計畫 1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17(本院卷一第163頁) 王博日 93 會員入會申請書 1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18(本院卷一第163頁) 王博日 94 世界創富協會籌備處發起人會議議程 1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19(本院卷一第163頁) 王博日 95 靈芝啤酒貴賓卡設計圖 1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20(本院卷一第163頁) 王博日 96 甲殼素合作契約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21(本院卷一第163頁) 王博日 97 人人共享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22(本院卷一第163頁) 王博日 98 人人共享公司設立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23(本院卷一第163頁) 王博日 99 人人共享公司經銷商承攬合約書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24(本院卷一第163頁) 王博日 100 人人共享公司制度表 1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25(本院卷一第164頁) 王博日 101 人人富公司設立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26(本院卷一第164頁) 王博日 102 環視創富公司文件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27(本院卷一第164頁) 王博日 103 匯出匯款申請書 1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28(本院卷一第164頁) 王博日 104 職業工會聯署人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29(本院卷一第164頁) 王博日 105 人人發文件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30(本院卷一第164頁) 王博日 106 呂應必勞保欠費通知書 1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31(本院卷一第164頁) 王博日 107 靈芝啤酒會員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32(本院卷一第164頁) 王博日 108 賀卡 1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33(本院卷一第165頁) 王博日 109 名片 1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34(本院卷一第165頁) 王博日 110 文件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35(本院卷一第165頁) 王博日 111 王博日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36(本院卷一第165頁) 王博日 112 隨身碟 1個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37(本院卷一第165頁) 王博日 113 氫量子生飲機簡介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38(本院卷一第165頁) 王博日 114 新能源汽車電池簡介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5號編號39(本院卷一第165頁) 王博日 115 訂車方案契約 8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6號編號1(本院卷一第169頁) 劉孟葳 116 KS國際控股股票 1張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6號編號2(本院卷一第169頁) 劉孟葳 117 買匯水單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6號編號3(本院卷一第169頁) 劉孟葳 118 自助服務設備合作契約書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6號編號4(本院卷一第169頁) 劉孟葳 119 收據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6號編號5(本院卷一第169頁) 劉孟葳 120 文件資料 1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6號編號6(本院卷一第169頁) 劉孟葳 121 存摺 3本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6號編號7(本院卷一第169頁) 劉孟葳 122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6號編號8(本院卷一第169頁) 劉孟葳 123 iphone手機,電池損壞、無SIM卡 1支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6號編號9(本院卷一第171頁) 劉孟葳 124 個人電腦資料隨身碟 1個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7號編號1(本院卷一第175頁) 何擘 125 iphone手機,含手機殼、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即111年度保管字第000897號編號2(本院卷一第175頁) 何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