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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4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849號

                   106年度訴字第251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簡君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2367號、第4606號),及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24日審理時言詞追加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簡君諺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如下:

甲、緣陳隱洲(綽號:上將,其參加本案詐騙集團期間迄於105年2月23日遭羈押日止,業經本院另案判處罪刑,現正上訴中)因參加臺南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明哥」之成年男子與大陸地區電信機房成員「大新」、「旺旺」、「阿樂」等不詳姓名之成年人所共組,以假冒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之方式,向民眾詐財牟利之詐騙集團。其乃自民國104年10月間(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月間)起,先後招募張簡君諺(綽號:中將)、張翱麟(綽號:紅將,本院另案審理中)等人成立車手集團,張翱麟除擔任車手、把風(俗稱看水、照水)等工作外,並以介紹每位新進車手加入詐欺集團可獲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受張簡君諺之指示招募新進車手,再由陳隱洲、張簡君諺共同面試。張翱麟即於105年1月初某日招募李文廷(綽號:綠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53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在案),在高雄市九如路、和平路口之名將撞球館內,由陳隱洲、張簡君諺共同面試,並由陳隱洲依指示交付聯絡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不詳門號SIM卡1枚,均未扣案)(俗稱工作機),而加入該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另葉人誠(綽號:小狼,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18號及106年度訴字第1313號、第2515號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在案)於105年1月10日經由陳隱洲、張簡君諺共同面試,並由陳隱洲於同日在高雄市左營區高鐵站旁之大都會網咖前,依指示交付葉人誠用以聯絡大陸電信機房之IDEOS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葉人誠並以其所有Apple廠牌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下載COCO通訊軟體作為該車手集團成員間之聯絡工具,而加入該詐騙集團擔任車手(按:張翱麟於105年1月11日之前原與擔任車手之李文廷搭配把風工作,惟於搭配期間尚無得手。張翱麟於105年1月11日起至同年月29日止改與擔任車手之葉人誠搭配把風工作)。車手張翱麟、李文廷、葉人誠各負責配合大陸地區電信機房成員所施用之詐術,佯為公務員,或出示並交付偽造之公文書,向遭詐騙民眾收取現款或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身分證等物再持以提領贓款得手,交由車手頭陳隱洲、張簡君諺收取(俗稱接水)後,再交由「明哥」彙整繳回上開詐欺集團(俗稱回水)。陳隱洲、張簡君諺並負責依大陸地區電信機房成員之指示聯繫旗下車手向受詐騙民眾收取金融帳戶資料(俗稱面交),持以提領贓款事宜。陳隱洲可分得車手提領贓款3%之報酬、張簡君諺可分得車手提領贓款2%之報酬,張翱麟依其職務之分工(如介紹新進車手加入、負責把風或擔任車手提領贓款),可得5000元介紹費或提領贓款3%或6%不等之報酬;李文廷可分得提領贓款6%之報酬,葉人誠則可分得提領贓款3%之報酬,其等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或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蘇惠珠遭詐騙部分【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大陸電信機房成員於105年1月11日上午11時許,佯為電信局人員,以蘇惠珠涉及積欠手機電話費未繳納為由,撥打電話播放電話語音予蘇惠珠,蘇惠珠乃依電話語音指示轉接電信局客服人員,向蘇惠珠佯稱:共積欠4萬多元電話費,經蘇惠珠表示:伊沒有申辦該積欠話費之門號等語,復向蘇惠珠佯稱:幫伊轉到165專線云云,再由大陸電信機房成員自稱王志成警官,對蘇惠珠佯稱:伊涉嫌刑案云云,再轉接給佯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文和之詐騙機房成員,向蘇惠珠佯稱:伊涉嫌刑案,法院要監管伊的帳戶,凍結伊財產,須開立渣打銀行及花旗銀行帳戶云云,致蘇惠珠陷於錯誤而應允交付銀行定存解約之現金50萬元。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見蘇惠珠已陷於錯誤,旋以電話指示葉人誠假冒執行官「陳英龍」,並與張翱麟共同前往,葉人誠並依指示先在臺中市逢甲大學附近某7-11統一超商內之ibon機台收取「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內容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款收據及公證本票)」之偽造公文書1張(其上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官印」偽造之印文1枚,該印文尚乏證據證明以偽造印章方式而偽造,乃不排除係以數位列印等方式而偽造),即於105年1月11日中午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前,將上開偽造之公文書交予蘇惠珠收執而行使之,使蘇惠珠深信其涉刑事案件遭凍結財產,因而陷於錯誤,遂將伊所有現金50萬元交予葉人誠,張翱麟則負責在臺中市福星路上麥當勞前把風(俗稱看水),足以生損害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執行公務之正確性。張翱麟見葉人誠詐取前開現款得手後,即與葉人誠共同搭乘麥當勞(逢甲大學門口)前之排班計程車離開。嗣葉人誠旋依指示將前開贓款50萬元全數交予陳隱洲點收。蘇惠珠復於同日下午依指示開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並在電話中告知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旋於翌日即105年1月12日將所有255萬元存入上開渣打銀行帳戶內。大陸電信機房成員又於105年1月12日中午某時許,接續撥打電話,對蘇惠珠佯稱:須交付銀行帳戶云云,蘇惠珠因而復陷於錯誤而應允交付。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旋以電話指示張翱麟假冒檢察官「王文和」,並與葉人誠共同前往,張翱麟並依指示先在臺中市逢甲大學附近某7-11統一超商內之ibon機台收取「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附件一)」等之偽造公文書各1張(其上分別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檢察執行處鑑」偽造之印文各1枚,該等印文尚乏證據證明以偽造印章方式而偽造,乃不排除係以數位列印等方式而偽造),即於105年1月12日中午某時,在臺中市西屯區逢甲路19巷格尚廣場前,將該等偽造之公文書交予蘇惠珠收執而行使之,使蘇惠珠深信其涉刑事案件遭監管帳戶,因而陷於錯誤,遂將伊所有上開渣打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予張翱麟,葉人誠則負責在附近把風,足以生損害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公務之正確性。葉人誠並事先在附近7-11統一超商叫好計程車,張翱麟詐取前開存摺、提款卡得手後,即坐上葉人誠事先叫好在旁等候之計程車,與葉人誠一同離開。張翱麟隨即依指示將前開渣打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予陳隱洲,陳隱洲再依指示交由葉人誠提領該帳戶內之贓款。葉人誠即依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日期,在如附表二所示渣打銀行ATM設置地點,先後持蘇惠珠上開渣打銀行之提款卡,插入屬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蘇惠珠之提款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葉人誠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自蘇惠珠上開渣打銀行帳戶內,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現款合計255萬1000元,並於領得贓款後全數交予陳隱洲點收,而詐騙蘇惠珠財物得手。蘇惠珠合計共遭詐騙305萬1000元,陳隱洲、葉人誠、張翱麟各分得贓款3%即9萬1530元之報酬,張簡君諺則分得贓款2%即6萬1020元之報酬【其等涉犯蘇惠珠花旗銀行帳戶續遭該大陸電信機房詐騙提領160萬部分,業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理由五、(二)】。

(二)周惠女遭詐騙部分【言詞追加起訴部分(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1)】大陸電信機房成員於105年1月12日中午12時許,佯為健保局人員,以周惠女疑涉提供帳戶資料供詐領補助款等為由,撥打電話予周惠女,向周惠女佯稱:伊使用健保卡太多次,遭到鎖卡,伊向台大醫院申請的補助款6萬3000元,已經匯入伊所設玉山銀行的帳戶內,林火旺亦將160萬元匯入該玉山銀行帳戶內,這些錢伊都拿到哪裡去了云云,經周惠女表示:伊沒有玉山銀行的帳戶,也不認識林火旺,並沒有領到這些錢等語,大陸電信機房成員復向周惠女佯稱:要查詢伊的銀行帳戶使用紀錄,必須交付銀行帳戶存摺、印章及身分證以供查證,會派人前來收取云云,致周惠女陷於錯誤而應允交付,並在電話中告知提款密碼。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見周惠女已陷於錯誤,旋以電話指示李文廷假冒檢察官單獨前往,李文廷並依指示先在新北市新莊區某7-11統一超商內之ibon機台收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調查證物清單」之偽造公文書1張(其上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偽造之公印文1枚,該公印文尚乏證據證明以偽造印章方式而偽造,乃不排除係以數位列印等方式而偽造),再裝入信封袋內,即於同日下午2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新樹路53巷口,將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含信封袋)交予周惠女收執而行使之,使周惠女深信其涉刑事案件遭檢方偵辦,因而陷於錯誤,遂將伊所有身分證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新莊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存款帳戶之存摺、印章交予李文廷,足以生損害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公務之正確性。嗣李文廷詐取周惠女前開帳戶資料後,旋依指示先於同日下午2時27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新莊新泰路郵局,持周惠女上開郵局帳戶之存摺、印章,臨櫃偽填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私文書),並盜用周惠女之印章而偽造該提款單,持向郵局人員行使,而盜領43萬元,再於同日下午3時38分,接續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板橋後埔郵局,持周惠女上開郵局帳戶之存摺、印章,臨櫃偽填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並盜用周惠女之印章而偽造該提款單,持向郵局人員行使,而盜領41萬元,合計領得贓款84萬元,足生損害於周惠女及郵局提款業務審核之正確性。李文廷旋於板橋區府中街69號之麥當勞廁所內,將領得之贓款84萬元全數交予陳隱洲點收,而詐騙周惠女財物得手。李文廷分得提領贓款約6%即4萬8800元之報酬,陳隱洲分得提領贓款3%即2萬5200元之報酬,張簡君諺則分得提領贓款之2%即1萬6800元之報酬。

(三)王玉娟遭詐騙部分【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大陸電信機房成員於105年1月19日上午9時許,佯為電信局人員,以王玉娟涉及積欠手機電話費未繳納為由,撥打電話予王玉娟,向王玉娟佯稱:共積欠7萬元電話費,經王玉娟表示:伊沒有申辦該積欠話費之門號等語,復向王玉娟佯稱:幫伊轉到165專線報案云云,再由大陸電信機房成員自稱王志成警官,對王玉娟佯稱:伊遭人偽造文件申辦手機,個資外流,已涉嫌販毒刑案云云,再先後轉接給佯為王文和檢察官、書記官等詐騙機房成員,輪流向王玉娟佯稱:需監管伊的財產,且馬上到臺北地方法院開庭,若無法北上開庭,需交付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以配合清查,及在紙上書寫存摺、提款卡之密碼,並按捺指印,會派人前來收取云云,致王玉娟陷於錯誤而應允交付,並在電話中告知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見王玉娟已陷於錯誤,旋以電話指示葉人誠假冒地檢署公務員,並與張翱麟共同前往,葉人誠於同日下午1時許,先依指示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11統一超商瑞陽門市內之ibon機台收取「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附件一)」等偽造公文書各1張(其上分別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檢察執行處鑑」偽造之印文各1枚,該等印文尚乏證據證明以偽造印章方式而偽造,乃不排除係以數位列印等方式而偽造),即於105年1月19日下午2時許,在臺中市○○區○○00街000號「拉亞漢堡」前,將該等偽造之公文書交予王玉娟收執而行使之,使王玉娟深信其涉刑事案件遭監管帳戶,因而陷於錯誤,遂將伊所有中華郵政中和泰和街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存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予葉人誠,張翱麟則負責在附近把風,並在上開統一便利超商瑞陽門市2樓等候接應葉人誠,足以生損害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公務之正確性。葉人誠詐取前開存摺、提款卡得手後,即與張翱麟一同搭乘計程車離開。葉人誠旋依指示①於同日下午2時15分至22分止,在臺中市○區○○路000號7-11統一便利超商台麗門市內,持王玉娟上開郵局提款卡,插入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王玉娟之提款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葉人誠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6次各2萬元(手續費不計入)自王玉娟上開郵局帳戶內提領現款共12萬元。②於同日下午3時7分至8分止,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臺中干城門市內,持王玉娟上開郵局提款卡,插入屬聯邦銀行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王玉娟之提款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葉人誠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2次各2萬元、1萬元自王玉娟上開郵局帳戶內提領現款共3萬元。葉人誠自王玉娟上開郵局帳戶內合計提領現款共15萬元,並於同日在臺中市火車站附近,全數交予陳隱洲點收,而詐騙王玉娟財物得手。陳隱洲、葉人誠各分得領得贓款3%即4500元之報酬,張簡君諺則分得提領贓款2%即3000元之報酬。

(四)林世蔭遭詐騙部分【即言詞追加起訴部分(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大陸電信機房成員於105年1月22日上午9時50分,佯為健保局人員,以林世蔭疑涉於104年12月25日在台大醫院、林口長庚醫院看診,分別領取心臟科、腎臟科昂貴藥品等為由,撥打電話予林世蔭,經林世蔭表示:伊沒有至上開醫院就診領藥等語,復向林世蔭佯稱:可能遭冒用健保卡,幫伊轉到165專線云云,再由大陸電信機房成員自稱「吳專員」及「陳警官」,先後對林世蔭佯稱:伊涉嫌刑案、法院要監管伊的帳戶、凍結財產,必須交付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會派人收取上開物品云云,致林世蔭陷於錯誤而應允交付。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見林世蔭已陷於錯誤,旋以電話指示張翱麟假冒公務員單獨前往,張翱麟即依指示於105年1月22日中午12時許(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誤載為下午2時許),至臺中市○區○○路000○0號旁之「大正茶葉行」,林世蔭因深信其涉刑事案件遭監管帳戶,因而陷於錯誤,遂將伊所有中華郵政臺南水交社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張翱麟。嗣張翱麟詐取林世蔭前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後,旋依指示①於同日中午12時35分、同日中午12時37分至39分止,在萊爾富便利超商臺中光復門市內,持林世蔭上開郵局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提款卡,插入屬聯邦銀行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林世蔭之提款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張翱麟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自林世蔭上開郵局帳戶(提領1次,1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領5次,各2萬元,計10萬元)內提領現款共11萬元。②於同日中午12時42分,在不詳地點,持林世蔭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卡,插入屬該銀行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林世蔭之提款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張翱麟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自林世蔭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提領現款1次2萬元。③於同日下午1時16分,在臺灣銀行北臺中分行,持林世蔭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卡,插入屬臺灣銀行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林世蔭之提款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張翱麟係有權轉帳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先跨行轉帳3萬元匯入林世蔭上開郵局帳戶內,再持林世蔭上開郵局提款卡插入屬臺灣銀行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林世蔭之提款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張翱麟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自林世蔭上開郵局帳戶(提領2次,各2萬元、1萬元)內提領現款共3萬元。張翱麟自上開郵局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帳戶內合計提領現款共16萬元。張翱麟領得前開現款後,旋依指示於同日下午2時,在德芳南路、國光路口之85度C前,將前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領得之贓款16萬元全數交予陳隱洲,並由陳隱洲交付領得贓款6%即9600元之報酬。嗣陳隱洲再依指示於同日晚上11時,在高雄市左營區高鐵站旁之大都會網咖,將林世蔭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卡交由葉人誠提領贓款,④葉人誠即於翌日凌晨1時5分,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如分行,持林世蔭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卡,插入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林世蔭之提款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葉人誠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自林世蔭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提領現款1次8萬4000元,葉人誠領得該筆贓款後,旋在高雄市區,將領得之贓款8萬4000元全數交予陳隱洲點收,葉人誠分得領得贓款3%即2520元之報酬,張翱麟、葉人誠乃以上開方式輪流自林世蔭上開郵局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帳戶內提領現款合計24萬400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誤載為27萬4000元),而詐騙林世蔭財物得手。陳隱洲領得贓款3%即7320元之報酬,張簡君諺領得贓款2%即4880元之報酬【公訴意旨另引用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起訴法條,認尚涉有行使偽造公文書部分,業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理由五、(三)】。

(五)楊采玲遭詐騙部分【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大陸電信機房成員於105年1月29日中午某時,佯為健保局人員,以楊采玲之健保卡遭盜用供詐領保險金為由,發送電話語音予楊采玲,向楊采玲佯稱:伊健保卡遭盜刷,有詐領保險金云云,再轉接由大陸電信機房成員佯為警察,向楊采玲佯稱:伊資料遭林火旺盜用云云,又轉接由大陸電信機房成員佯為檢察官,向楊采玲佯稱:必須交付伊的銀行帳戶提款卡供查證以示清白,會派專員收取上開物品云云,致楊采玲陷於錯誤而應允交付,並在電話中告知提款密碼。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見楊采玲已陷於錯誤,旋以電話指示李文廷假冒為地檢署公務員單獨前往(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張翱麟在旁把風),李文廷並依指示先在新北市五股區某7-11統一超商內之ibon機台收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調查證物清單」之偽造公文書1張(其上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偽造之公印文1枚,該公印文尚乏證據證明以偽造印章方式而偽造,乃不排除係以數位列印等方式而偽造),即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前,將上開偽造之公文書交予楊采玲收執而行使之,使楊采玲深信其涉刑事案件遭檢方偵辦,因而陷於錯誤,遂將伊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五股中興路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各1張交予李文廷,足以生損害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公務之正確性。嗣李文廷詐取楊采玲前開帳戶提款卡後,旋依指示於同日12時8分至18分止,在新北市○○區○○路0號7-11統一超商御城門市內,持楊采玲上開郵局、永豐銀行之提款卡,插入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楊采玲之提款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李文廷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自楊采玲上開郵局(提領4次,計6萬1000元)、永豐銀行(提領6次,計9萬1000元)帳戶內,提領現款共15萬200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15萬1000元) ,旋於板橋區府中捷運站附近之飯店內,全數交予張簡君諺點收,而詐騙楊采玲財物得手。李文廷分得提領贓款6%即9120元之報酬,陳隱洲分得提領贓款3%即4560元之報酬,張簡君諺分得提領贓款2%即3040元之報酬。

乙、張簡君諺因陳隱洲業於105年2月間為警查獲而中斷前開詐欺集團之工作。其後,張簡君諺(綽號改為:小新)於105年5月間,另夥同張翱麟再度合組車手集團,並加入臺南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新哥」之成年男子與大陸地區電信機房成員等不詳姓名之成年人所共組,以假冒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之方式,向民眾詐財牟利之詐騙集團。張翱麟除負責向旗下車手收取贓款,亦受張簡君諺之指示招募應徵新進車手。張翱麟乃於105年5月28日招募黃章庭(綽號:小吉)、於105年6月13日招募鄭宇宏(綽號:紅龍)、於105年6月底、7月初招募其高中同學彭俊益(綽號:奶茶)加入該詐欺集團,並由張簡君諺或張翱麟依指示交付聯絡用之工作機、偽造之法務部地檢署服務證而擔任車手。車手黃章庭、鄭宇宏、彭俊益各負責配合大陸地區電信機房成員所施用之詐術,佯為公務員,或出示服務證,或交付偽造之公文書,向遭詐騙民眾收取現款或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身分證等物再持以提領贓款得手,交由張翱麟收取後,再交由車手頭張簡君諺轉交「新哥」彙整繳回上開詐欺集團。張簡君諺並負責依大陸地區電信機房成員之指示聯繫旗下車手向受詐騙民眾收取金融帳戶資料(俗稱面交),持以提領贓款事宜。張簡君諺可分得車手提領贓款2%之報酬,張翱麟除介紹每位新進車手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可領得介紹費5000元外,另可得其所招募車手提領贓款之1%作為報酬,黃章庭可分得提領贓款3%之報酬,鄭宇宏可分得提領贓款6%之報酬,彭俊益則依其職務之分工(如負責面交及取款或僅提領贓款),可得提領贓款6%或3%不等之報酬,其等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或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楊青耀遭詐騙部分【言詞追加起訴部分(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大陸地區電信機房成員於105年6月7日某時許(彭俊益尚未加入),撥打電話並播放中華電信電話語音予楊青耀,以楊青耀名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涉及刑案為由,指示楊青耀操作電話,楊青耀乃依電話語音指示轉接電信局客服人員,向楊青耀佯稱:可能是詐騙電話,幫伊轉到165專線云云,再由大陸電信機房成員自稱李惠華警官,對楊青耀佯稱:伊涉嫌擄車刑案,須保管伊的銀行帳戶,會派人員來收取伊的銀行存簿及提款卡云云,致楊青耀陷於錯誤而應允交付。上開機房成員即以電話指示黃章庭(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誤載為彭俊益)假冒為地檢署公務員「陳崇賢公證官」並佩帶服務證單獨前往,黃章庭並先將之前交付尚未貼上照片之法務部地檢署服務證(「陳崇賢公證官」)貼上自己的大頭照相片,偽造該識別證完成後再配掛於身上,於同日16時許,至臺中市○○區○村路000號「輝生藥局」前,向楊青耀出示上開服務證持以行使,致生損害地檢署證件管理正確性。楊青耀深信其涉刑事案件遭檢方偵辦,因而陷於錯誤,遂將所有華南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號、臺灣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林森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等3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交予黃章庭(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誤載為彭俊益),並於面交3、4天後大陸電信機房成員向楊青耀佯稱:上開3帳戶需公證云云,楊青耀遂以電話告知其密碼,黃章庭旋依指示自105年6月7日起至同年7月2日止(其中105年6月22日係委由張翱麟提領),在附表三之1所示帳戶提領情形欄內所示之時間、ATM設置地點,持上開3個帳戶之提款卡,插入屬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楊青耀之提款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黃章庭或張翱麟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自楊青耀上開3個帳戶內,提領現款合計201萬4800元(各帳戶提領次數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三之1所示)。張翱麟復於105年7月上旬(即彭俊益於105年7月5日盜領下列謝黃淑慧15萬元得手之數日後),即依大陸電信機房指示,將楊青耀上開3個帳戶之提款卡均交予彭俊益提領贓款。大陸地區電信機房成員續於105年7月中旬,佯為劉立群書記官撥打電話予楊青耀,向楊青耀佯稱:要繳納保證金,須將伊其他帳戶內之金錢轉匯入上開華南銀行豐原分行、臺灣銀行豐原分行及屏東林森路郵局帳戶內云云,致楊青耀陷於錯誤而應允,於同年月13日、29日,分別將20萬元、20萬元匯入上開華南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內;於同年月13日、22日、29日,分別將35萬元、35萬元、40萬元存入上開臺灣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內;及於同年月13日、29日,分別將32萬元、40萬元匯入上開屏東林森路郵局帳戶內。彭俊益旋依指示自105年7月13日起至同年8月3日止,在附表三之2帳戶提領情形欄內所示之時間、ATM設置地點,持上開3個帳戶之提款卡,插入屬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楊青耀之提款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彭俊益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自楊青耀上開3個帳戶內,提領現款合計222萬2000元(各帳戶提領次數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三之2所示)。彭俊益並於領得贓款後先後全數交予張翱麟點收,而詐騙楊青耀財物得手。楊青耀合計共遭詐騙423萬680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誤載為469萬1800元),張翱麟分得提領贓款1%即4萬2368元之報酬,黃章庭分得提領贓款3%即6萬444元之報酬,彭俊益分得提領贓款3%即6萬6660元之報酬,張簡君諺分得提領贓款2%即8萬4736元之報酬。

(二)賴雪清遭詐騙部分【言詞追加起訴部分(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0)】:大陸電信機房成員於105年6月28日上午10時,佯為健保局人員,以賴雪清疑涉於台北榮總、林口長庚醫院看心臟科且費用達7萬多元為由,撥打電話予賴雪清,經賴雪清表示:伊曾於大陸搭公車時被竊取身分證、健保卡等語,復向賴雪清佯稱:可能遭冒用健保卡,幫伊轉到165專線云云,再由大陸電信機房成員自稱「陳先生」、「王先生」,先後對賴雪清佯稱:伊涉嫌刑案、法院要監管伊的帳戶、凍結財產,必須交付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會派人收取上開物品云云,致賴雪清陷於錯誤而應允交付,並在電話中告知提款密碼。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見賴雪清已陷於錯誤,旋以電話指示鄭宇宏假冒為地檢署公務員單獨前往(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0誤載為由張翱麟在旁把風),賴雪清深信其涉刑事案件遭檢方偵辦,因而陷於錯誤,遂將伊所有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各1張交予鄭宇宏。嗣鄭宇宏取得賴雪清前開帳戶提款卡後,旋依指示①於同日中午12時57分,在高雄市○○區○○○路00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高雄分行,持賴雪清上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提款卡,插入屬該銀行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賴雪清之提款卡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鄭宇宏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2次自賴雪清上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提領2次,計8萬元)內提領現款共8萬元。②於同日中午13時至13時3分止,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新興郵局內,持賴雪清上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日盛銀行提款卡,插入屬郵局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賴雪清之提款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鄭宇宏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2次自賴雪清上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提領1次,2萬元)、日盛銀行(提領1次,2萬元)帳戶內,提領現款共4萬元,旋於高雄市捷運鳳山西站附近之網咖內,全數交予張翱麟點收,而詐騙賴雪清財物得手。賴雪清合計共遭詐騙12萬元,張翱麟將領得贓款6%並取整數即8000元之報酬交予鄭宇宏,張翱麟分得提領贓款1%即1200元之報酬,張簡君諺則分得提領贓款2%即2400元之報酬。

(三)張博源遭詐騙部分【言詞追加起訴部分(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8)】:大陸電信機房成員於105年6月30日上午10時,佯為健保局人員,以張博源之健保卡遭盜用為由,撥打電話予張博源,向張博源佯稱:伊健保卡遭盜刷致健保給付6萬元,幫伊轉到165專線云云,再轉接由大陸電信機房成員佯為165專線客服人員,向張博源佯稱:伊資料遭盜用為人頭帳戶云云,又轉接由大陸電信機房成員佯為檢察官,向張博源佯稱:必須分案處理釐清案情,以避免淪為詐欺共犯,且需繳交所有銀行帳戶金錢存進公正帳戶監管,會派地檢署人員前來收取云云,致張博源陷於錯誤而應允交付。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見張博源已陷於錯誤,旋以電話指示鄭宇宏假冒為地檢署「陳崇賢檢察官」並佩帶服務證單獨前往(原起訴書附表編號8誤載為由張翱麟在旁把風),鄭宇宏並先將張簡君諺之前交付尚未貼上照片之法務部地檢署服務證(「陳崇賢檢察官」)貼上自己的大頭照相片,偽造該服務證完成後再配掛於身上,前往張博源之住處出示上開服務證持以行使,致生損害地檢署證件管理正確性。張博源深信其涉刑事案件遭檢方偵辦,因而陷於錯誤,遂於同日下午2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空地旁,將其所有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灣土地銀行南港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號之提款卡(含密碼)各1張交予鄭宇宏。嗣鄭宇宏取得張博源前開帳戶提款卡後,旋依指示①於同日下午2時19分至22分止,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持張博源上開第一商業銀行提款卡,插入屬該銀行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張博源之提款卡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鄭宇宏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4次自張博源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提領現款共9萬8600元。②於同日下午2時34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高雄科工店內,持張博源上開臺灣土地銀行之提款卡,插入屬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張博源之提款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鄭宇宏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自張博源上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內提領現款1次1600元,旋於高雄市捷運鳳山西站附近,全數交予張翱麟點收,而詐騙張博源財物得手。張博源合計共遭詐騙10萬200元(不含手續費),張翱麟將領得贓款6%並取整數即6000元之報酬交予鄭宇宏,張翱麟分得提領贓款1%即1002元之報酬,張簡君諺則分得提領贓款2%即2004元之報酬【公訴意旨另引用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起訴法條,認尚涉有行使偽造公文書部分,業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理由五、(四)】。

(四)謝黃淑慧遭詐騙部分【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該附表誤載為編號9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大陸電信機房成員於105年7月5日上午9時30分,先佯為中華電信櫃檯人員撥打電話予謝黃淑慧,向謝黃淑慧佯稱:伊積欠電信費4萬餘元云云,經謝黃淑慧表示:伊沒有積欠電信費用等語,復向謝黃淑慧佯稱:伊證件遭人盜用申辦其他門號,幫伊轉接165云云;該機房成員再佯為臺北市警察局刑警大隊警官撥打電話予謝黃淑慧,佯稱:最近破獲的販毒集團中有伊涉案的資料,將轉給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案情云云;又佯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向謝黃淑慧佯稱:經確認個人資料後,之前發了3次傳票,伊均未到案說明,必須分案處理釐清案情,以避免淪為共犯,且須繳交所有銀行帳戶金錢存進公正帳戶監管,會派書記官來收取云云,致謝黃淑慧陷於錯誤而應允交付,並在電話中告知提款密碼。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見謝黃淑慧已陷於錯誤,旋以電話指示彭俊益假冒書記官搭乘計程車單獨前往(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誤載張翱麟把風),謝黃淑慧深信其涉刑事案件遭檢方偵辦,因而陷於錯誤,遂於同日12時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前,將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和美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存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予彭俊益【追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尚有行使偽造公文書部分,業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理由五、(五)2.①】。嗣彭俊益取得謝黃淑慧前開帳戶提款卡後,旋依指示於同日12時33分至35分止,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000號和美中寮郵局,持謝黃淑慧上開郵局之提款卡,插入屬郵局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謝黃淑慧之提款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彭俊益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3次自謝黃淑慧上開郵局帳戶內,提領現款各6萬元、6萬元、3萬元(合計15萬元),旋於彰化火車站附近之旅館內,全數交予張翱麟點收,而詐騙謝黃淑慧財物得手。張翱麟交付領得贓款6%即9000元之報酬予彭俊益【謝黃淑慧續遭該大陸電信機房詐騙48萬元部分,業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理由五、(五)2.②】,張翱麟分得提領贓款1%即1500元之報酬,張簡君諺則分得提領贓款2%即3000元之報酬。嗣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之1至附表四之6所示之物。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張簡君諺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認罪之自白、本院另案審理時之供證。

(二)證人即共犯陳隱洲、張翱麟、黃章庭、鄭宇宏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共犯李文廷、葉人誠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另案審理時之證述。

(三)被害人蘇惠珠於警詢中之證述(警卷第217-221、225-227頁)及渣打銀行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偵21059卷二第270頁)、渣打銀行存摺-支存對帳單、105年1月11日「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105年1月12日「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附件一)」等偽造之公文書(警卷第232-233、222-224頁)。

(四)告訴人周惠女於警詢中之證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卷(下稱新北偵卷)第9-11頁】及伊所有上開郵局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105年1月12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調查證物清單(偽造之公文書)影本、新莊新泰路郵局前路口監視器及新莊新泰路郵局、板橋後埔郵局內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新北偵卷第13-17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勘察採證同意書、證物清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2月16日刑紋字第1050010182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8月4日刑紋字第1050070263號鑑定書(偵字第28435號卷第20-28頁);中華郵政板橋郵局函附周惠女上開郵局帳戶105年1月12日遭提領41萬元之提款單影本、新莊新泰路郵局函附周惠女上開郵局帳戶105年1月12日遭提領43萬元之提款單影本(訴2516號卷第000-000-0頁反面)、並有周惠女提出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調查證物清單(偽造之公文書)1張及信封袋1個扣案可稽(扣在另案即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36號卷三第109頁,影本附訴2516號卷第000-000-0頁)。

(五)被害人王玉娟於警詢(警卷第235-238頁)、偵查中及本院另案審理時(訴2516號卷第136-137頁反面、158-161頁反面)之證述及伊所有上開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1059號卷二第272頁反面-273頁)、統一超商台麗門市及萊爾富便利超商台中干城門市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車手葉人誠提款影像)(訴2516號卷第139-140頁)、統一超商瑞陽門市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6511號卷一第193-194頁);105年1月19日「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附件一)」等偽造之公文書(訴2516號卷第138頁正反面)。

(六)被害人林世蔭於警詢(偵26511號卷一第207-280頁)、偵查中(訴2516號卷第183-184頁)之證述及伊所有上開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及財金交易資料(偵26511號卷二第293-294頁反面)、本院電話紀錄表(訴2516號卷第185頁)。

(七)被害人楊采玲於警詢中之證述(偵21059號卷一第125-128頁)及伊所有上開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永豐銀行交易明細(偵21059號卷二第278正反面、281頁正反面);統一便利超商御城店內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車手李文廷提款影像)(偵21059號卷二第323頁)。

(八)告訴人楊青耀於警詢中之證述(偵21059號卷二第268反面-269頁反面;偵26511號卷二第248頁正、反面)及伊所有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存摺存款期間資料查詢、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偵21059號卷二第283-285頁反面、398-402、411頁);臺灣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存簿內頁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21059號卷二第287- 289、407、408-409、410頁);郵局之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查詢已印摺及未印摺交易詳情(偵21059號卷二第290頁反面-292、403-406、412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察機關重大刑案通報單(偵21059號卷二第265-268頁)。

(九)告訴人賴雪清於警詢中之證述(偵29952號卷第19-23頁)及伊所有上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偵21059號卷二第421-422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高雄新興郵局內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1059號卷二第363-364頁)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21059號卷二第416頁)。

(十)告訴人張博源於警詢中之證述(偵26511號卷二第237-238、239 -240頁)及伊所有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26511號卷二第244頁;偵21059號卷二第329頁);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查詢、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偵26511號卷二第245、288頁)、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旁空地之路口監視器及萊爾富便利超商高雄科工門市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1059號卷二第365-367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1059號卷二第256- 257頁)。

(十一)告訴人謝黃淑慧於警詢中之證述(偵26511號卷一第229頁正反面、同上偵卷二第232頁)及伊之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21059號卷二第33 0頁反面-331頁;偵21059號卷一第174頁反面)及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大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059號卷一第173-174頁)。

(十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訴2516號卷第141-142頁反面)、葉人誠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COCO車手群組畫面截圖(訴2516號卷第143-148頁);葉人誠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通訊紀錄及通訊錄畫面翻拍照片(訴2516號卷第149-150頁)。

(十三)高雄市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蒐證相片(偵21059號卷一第13-16、156-159頁反面、97-99、160頁正、反面)、監聽譯文(偵21059號卷一第24-30、102-105、163-165頁;偵21059號卷二第307頁正、反面)、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查報告(偵21059號卷二第374-376、380-382、384-386、388-391頁反面、392-394頁)、ATM提領影像清冊(訴2516號卷第151-153頁反面)、楊青耀帳戶遭嫌疑人提款之提款影像翻拍照片(偵26511號卷二第296-304頁反面)。

(十四)並有如附表四之1、附表四之2、附表四之3、附表四之4、附表四之5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張簡君諺就犯罪事實一、甲、(一)、(三)、(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罪。又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甲、(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等罪。又共犯即車手李文廷係持告訴人周惠女上開郵局帳戶之存摺、印章,至郵局臨櫃填寫用印而偽造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持向郵局人員行使,以盜領告訴人周惠女帳戶內之存款,此部分應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檢察官於言詞追加起訴時引用該署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等起訴書認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容有未合,惟基本事實既屬同一,此部分起訴法條應予變更。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甲、(四)及一、乙、(二)、(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罪。另核其就犯罪事實一、乙、(一)、(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罪。又犯罪事實一、乙、(一)告訴人楊青耀部分及犯罪事實一、乙、(三)告訴人張博源部分,面交之車手黃章庭、鄭宇宏係分別出示偽造之法務部地檢署服務證,此部分追加起訴意旨業已敘及,惟漏引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罪名及法條,本院應予補充且併予審理。

(二)其於犯罪事實一、甲、(二)盜用「周惠女」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於犯罪事實一、甲、(一)及一、甲、(三)所為偽造印文之行為、其於犯罪事實一、甲、(二)及一、甲、(五)所為偽造公印文之行為,各為其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於犯罪事實一、乙、(一)及一、乙、(三)所為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共同正犯應對所參與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100年度台上字第692號、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於集團式之犯罪,原不必每一共犯均有直接聯繫,亦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倘犯罪結果係因共同正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加,在共同正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下手之必要。集團犯罪多有其分工,缺一環節即無從畢其功完成全部犯罪計畫,而詐欺集團之通常犯罪模式更是經過縝密分工,其詐欺之運作模式可分上、中及下游,上游研擬詐騙方式、招募分工人員,從事指揮、分酬權限;中游者即從事電話詐騙、偽造公文書等,下游者則為實際與受詐騙民眾接觸取得贓款或金融帳戶資料提款之人。再現今詐騙集團為逃避追訴處罰,利用集團成員層層輾轉向提款車手或把風者收取詐得款項,之後再朋分利潤,獲取報酬,當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共同參與犯罪,自應論以正犯。被告張簡君諺就犯罪事實一、甲部分與陳隱洲、張翱麟、綽號「明哥」之成年男子及大陸地區電信機房成員「大新」、「旺旺」、「阿樂」等不詳姓名之成年人所共組之詐欺集團,另就犯罪事實一、乙部分與張翱麟、綽號「新哥」之成年男子與大陸地區電信機房成員等不詳姓名之成年人所共組之詐欺集團,各係以假冒公務員身分或政府機關名義詐財牟利,其等參與該詐欺集團,並與集團之其他成員間彼此分工,雖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或互不相識,惟其等應知悉該詐欺集團成員中,另有負責偽造公文書及以電話冒用公務員名義實施詐騙之人,足認其等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是被告張簡君諺與犯罪事實一、甲部分所示旗下車手及其他集團成員,及犯罪事實一、乙部分所示旗下車手及其他集團成員,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就共同意思範圍內之全部行為負責,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刑法上之接續犯,乃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所示持被害人蘇惠珠、王玉娟、林世蔭、楊采玲;告訴人楊青耀、賴雪清、張博源、謝黃淑慧等所有上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先後多次提領款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行為,及其就犯罪事實一、甲、(二)所示持告訴人周惠女之郵局帳戶存摺、印章,先後2次臨櫃填寫提款單盜領現款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各係基於一個行為決意分別所為,持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為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

(五)又被告張簡君諺就犯罪事實一、甲、(一)、(三)、(五)所為行使偽造公文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罪、就犯罪事實一、甲、(二)所為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等罪、就犯罪事實一、甲、(四)及一、乙、(二)、(四)所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罪、就犯罪事實一、乙、(一)、(三)所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罪,均各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各論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六)被告張簡君諺所犯上開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爰審酌被告張簡君諺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無視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猶兩度加入詐欺集團,利用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欠缺法律專業知識,對檢警分工與案件流程未盡熟稔,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騙財物,嚴重戕害司法機關威信,已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財產受損,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分文,所生危害非輕,復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衡酌其在犯罪中擔任車手頭聯絡指揮車手並收取贓款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查刑法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相關規定,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合先敘明。

(二)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固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8月11日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張簡君諺於本院另案審理時已供證稱:「(你參與本案的車手集團,就參與的各個被害人部分你抽取多少報酬?)都是車手領得詐騙款項金額的2%」等語(訴1849號卷第34頁反面),則依此計算,其就犯罪事實

一、甲、(一)至(五)及一、乙、(一)至(四),各分得6萬1020元、1萬6800元、3000元、4880元、3040元;8萬4736元、2400元、2004元、3000元之報酬,均為其犯罪所得,既均未扣案,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又共犯車手持向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行使之偽造公文書、信封袋等物,均向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行使而交付之,已非屬被告或共犯所有之物,自不得諭知沒收,惟各該偽造公文書上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文、公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四)另如附表四之1、附表四之2、附表四之3、附表四之4、附表四之5所示之物,分屬被告張簡君諺所屬大陸電信機房集團成員或其旗下車手共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均應分別在各該罪項下宣告沒收。至附表四之6所示之扣案物,均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連,或應在另案業經諭知沒收,均不得在本案宣告沒收。

(五)至被告張簡君諺及其他共犯(除車手葉人誠外)所持有供聯絡彼此所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含不詳門號SIM卡)等工作機、供犯罪所用偽造之法務部地檢署服務證(陳崇賢公證官、

上之重要性,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為沒收及追徵之諭知。又共犯車手葉人誠為警查獲時查扣之IDEOS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Apple廠牌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偽造之法務部監管科服務證1張(無照片,姓名「張明凱」)、偽造之法務部服務證(有葉人誠照片,姓名「黃民宏」)等物,業經另案即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18號刑事確定判決宣告沒收,並經檢察官執行沒收處分已不存在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在卷可按(訴2516號卷第187頁),爰不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15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附此敘明。

(六)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故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依增訂之現行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就宣告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害人蘇惠珠部分】

1.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張簡君諺除共同詐騙被害人蘇惠珠305萬1000元之犯行外,尚有於105年3月底某日時,該詐欺集團成員又再次致電被害人蘇惠珠佯稱仍需監管被害人蘇惠珠之財產,致被害人蘇惠珠仍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之指示,於105年4月6日中午時分,至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前,將其所有之花旗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暨金融卡(提款密碼於電話中提供予詐欺集團)交付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被害人蘇惠珠之花旗銀行帳戶則由該詐欺集團之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盜領共160萬元(如附表五所示),因認被告張簡君諺尚涉有此部分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罪嫌。

2.查共犯葉人誠係於105年1月29日即為警查獲,於同年月30日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2日送監執行;共犯陳隱洲亦於105年2月23日起因另案遭聲請羈押獲准,嗣於105年6月21日轉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刑期在案,則被告張簡君諺與陳隱洲、張翱麟、李文廷、葉人誠共組之車手集團,自陳隱洲遭羈押即105年2月23日起業已瓦解,無法再繼續詐騙被害人蘇惠珠。且被告張簡君諺係於105年5月間,始另夥同共犯張翱麟再度合組車手集團,則被害人蘇惠珠花旗銀行帳戶遭詐騙提領160萬元部分,其犯罪時間既然在105年3月底某日起至同年4月11日止,被告張簡君諺實無從與大陸詐騙機房或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不得以此部分罪名相繩,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開犯罪事實一、甲、(一)有罪部分各具有接續犯單純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被害人林世蔭部分】

1.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張簡君諺就此除前開有罪部分外,共犯張翱麟向被害人林世蔭面交收取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因認被告張簡君諺亦共同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

2.又被害人林世蔭於警詢、偵查中並無一語提及面交帳戶存摺、提款卡的車手有出示公文之情形,並由本院以電話詢問被害人林世蔭結果,經被害人林世蔭確認前來面交帳戶存摺、提款卡的車手並未表明身分,也沒有出示任何公文書或是識別證等情,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訴2516號卷第185頁),堪認共犯張翱麟假冒公務員向被害人林世蔭詐取前開帳戶存摺、提款卡時,並未出示或交付任何偽造之公文書予被害人林世蔭,實難認被告張簡君諺亦有共犯此部分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開犯罪事實一、甲、(四)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被害人張博源部分】

1.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張簡君諺就此除前開有罪部分外,共犯鄭宇宏向被害人張博源面交收取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因認被告張簡君諺亦共同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

2.又被害人張博源於警詢中並無一語提及面交帳戶存摺、提款卡的車手除出示偽造之服務證外,還有出示公文之情形,堪認共犯鄭宇宏假冒檢察官向被害人張博源詐取前開帳戶存摺、提款卡時,並未出示或交付任何偽造之公文書予被害人張博源,實難認被告張簡君諺亦有共犯此部分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開犯罪事實一、乙、(三)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被害人謝黃淑慧部分】

1.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張簡君諺就此除前開有罪部分外,尚有共犯下列犯行:①共犯彭俊益持偽造之公文書親自面交被害人謝黃淑慧,因認被告彭俊益涉有此部分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②被害人謝黃淑慧續遭該大陸電信機房詐騙,因而於105年7月5日13時51分,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提領48萬元,再如數臨櫃匯款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遭提領一空,因認被告張簡君諺此部分亦應負共犯罪責。

2.經查:

①被害人謝黃淑慧於警詢中已陳稱:「(與你接觸的歹徒有幾人?…有無出示證件或公文?)有一人,…沒有出示公文」等語((偵26511號卷一第229頁反面),堪認共犯彭俊益於假冒書記官向被害人謝黃淑慧詐取前開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時,並未出示或交付任何偽造之公文書予被害人謝黃淑慧,實難認被告張簡君諺亦有共犯此部分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開犯罪事實一、乙、(四)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②又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係案外人林志祥於105年6月30日14時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所申辦之帳戶,案外人林志祥於申辦該帳戶後某時許,旋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小恩」,嗣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輾轉由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後,即於同年7月5日上午9時30分,冒稱中華電信人員、司法警察及檢察官,並以電話向被害人謝黃淑慧訛稱:其名下帳戶牽涉刑事案件,須將帳戶內之金錢領出或匯入指定帳戶監管,以避免淪為共犯云云,致使被害人謝黃淑慧陷於錯誤,並於同日下午1時51分,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48萬元之現金匯入該帳戶。嗣於同日15時許,由案外人曾霆瑋指示「小恩」陪同林志祥,由林志祥臨櫃自該帳戶將現金46萬元領出交付「小恩」,再由不詳之男子於同日16時許,以提款卡將2萬元自該帳戶領出殆盡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9919號起訴書1份附卷可稽(訴2516號卷第149-151頁),足認此部分係大陸電信機房指派旗下另一車手集團所為,被告張簡君諺並未參與其中,衡以被告張簡君諺及旗下車手彭俊益係分別擔任集團內單一車手集團之車手頭及面交、取款之車手工作,並非本案大陸地區電信機房之核心主導成員,自難認其應就該電信機房旗下各個車手集團所為所有犯行,均負共犯責任。是以,無從認定被告張簡君諺亦有此部分犯行,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揭犯罪事實一、乙、(四)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單純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339條之2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檢察官)等,均未扣案,衡以該等物品價值不高,欠缺刑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事實   │所處罪刑及沒收                    │
├──┼──────┼─────────────────┤
│ 1  │犯罪事實一、│張簡君諺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
│    │甲、(一)    │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貳年貳月。                        │
│    │(蘇惠珠遭詐 │105年1月11日「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
│    │騙305萬1000 │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凍結│
│    │元部分)     │管制命令執行官印」印文壹枚;105年1│
│    │            │月12日「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
│    │            │「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附件一)」上偽│
│    │            │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
│    │            │結管制命令印」印文共貳枚、偽造之「│
│    │            │檢察執行處鑑」印文共貳枚,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壹仟零貳│
│    │            │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犯罪事實一、│張簡君諺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
│    │甲、(二)    │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捌月。                        │
│    │(周惠女遭詐 │105年1月12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    │騙84萬元部分│署分案調查證物清單」上偽造之「臺灣│
│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壹枚,│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            │陸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犯罪事實一、│張簡君諺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
│    │甲、(三)    │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陸月。                        │
│    │(王玉娟遭詐 │105年1月19日「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
│    │騙15萬元部分│據」、「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附件一)│
│    │)           │」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
│    │            │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印文共貳枚、偽│
│    │            │造之「檢察執行處鑑」印文共貳枚,均│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犯罪事實一、│張簡君諺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
│    │甲、(四)    │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柒月。                        │
│    │(林世蔭遭詐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捌拾│
│    │騙24萬4000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部分)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  │犯罪事實一、│張簡君諺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
│    │甲、(五)    │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陸月。                        │
│    │(楊采玲遭詐 │105年1月29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    │騙15萬2000元│署分案調查證物清單」上偽造之「臺灣│
│    │部分)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壹枚,│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
│    │            │零肆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  │犯罪事實一、│張簡君諺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
│    │乙、(一)    │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貳年陸月。                        │
│    │(楊青耀遭詐 │如附表四之1、附表四之2、附表四之4 │
│    │騙423萬6800 │、附表四之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元部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叁拾│
│    │            │陸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  │犯罪事實一、│張簡君諺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
│    │乙、(二)    │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伍月。                        │
│    │(賴雪清遭詐 │如附表四之1、附表四之3所示之物,均│
│    │騙12萬元部分│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
│    │)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8  │犯罪事實一、│張簡君諺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
│    │乙、(三)    │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伍月。                        │
│    │(張博源遭詐 │如附表四之1、附表四之3所示之物,均│
│    │騙10萬200元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
│    │部分)       │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9  │犯罪事實一、│張簡君諺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
│    │乙、(四)    │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陸月。                        │
│    │(謝黃淑慧遭 │如附表四之1、附表四之4所示之物,均│
│    │詐騙15萬元部│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分)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
┌─┬───┬──────────────┬────────┐
│編│日 期 │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渣打銀行ATM     │
│號│105年 │提領情形(新臺幣)            │設置地點        │
│  │(月日)│                            │                │
├─┼───┼──────────────┼────────┤
│1 │1.12  │自晚上10時15分37秒起至18分13│中清分行(臺中市)│
│  │      │秒止,接續4次各6萬元、6萬元 │                │
│  │      │、6萬元、2萬元,合計20萬元  │                │
├─┼───┼──────────────┼────────┤
│2 │1.13  │自凌晨0時2分54秒起至5分42秒 │同上            │
│  │      │止,接續4次各6萬元、6萬元、6│                │
│  │      │萬元、2萬元,合計20萬元     │                │
├─┼───┼──────────────┼────────┤
│3 │1.14  │自凌晨0時16分5秒起至19分2秒 │同上            │
│  │      │止,接續4次各6萬元、6萬元、6│                │
│  │      │萬元、2萬元,合計20萬元     │                │
├─┼───┼──────────────┼────────┤
│4 │1.15  │自凌晨0時1分27秒起至3分56秒 │北屯分行(臺中市)│
│  │      │止,接續4次各6萬元、6萬元、6│                │
│  │      │萬元、2萬元,合計20萬元     │                │
├─┼───┼──────────────┼────────┤
│5 │1.16  │自凌晨0時0分41秒起至3分11秒 │三多分行(高雄市)│
│  │      │止,接續4次各6萬元、6萬元、6│                │
│  │      │萬元、2萬元,合計20萬元     │                │
├─┼───┼──────────────┼────────┤
│6 │1.17  │自凌晨0時1分52秒起至4分52秒 │同上            │
│  │      │止,接續4次各6萬元、6萬元、6│                │
│  │      │萬元、2萬元,合計20萬元     │                │
├─┼───┼──────────────┼────────┤
│7 │1.18  │自凌晨0時0分58秒起至3分42秒 │九如分行(高雄市)│
│  │      │止,接續4次各6萬元、6萬元、6│                │
│  │      │萬元、2萬元,合計20萬元     │                │
├─┼───┼──────────────┼────────┤
│8 │1.19  │自凌晨0時2分4秒起至5分17秒止│中清分行(臺中市)│
│  │      │,接續4次各6萬元、6萬元、6萬│                │
│  │      │元、2萬元,合計20萬元       │                │
├─┼───┼──────────────┼────────┤
│9 │1.20  │自凌晨0時1分11秒起至4分27秒 │同上            │
│  │      │止,接續4次各6萬元、6萬元、6│                │
│  │      │萬元、2萬元,合計20萬元     │                │
├─┼───┼──────────────┼────────┤
│10│1.21  │自凌晨0時1分35秒起至4分49秒 │同上            │
│  │      │止,接續4次各6萬元、6萬元、6│                │
│  │      │萬元、2萬元,合計20萬元     │                │
├─┼───┼──────────────┼────────┤
│11│1.22  │自凌晨0時2分44秒起至5分16秒 │同上            │
│  │      │止,接續4次各6萬元、6萬元、6│                │
│  │      │萬元、2萬元,合計20萬元     │                │
├─┼───┼──────────────┼────────┤
│12│1.23  │自凌晨0時2分45秒起至6分13秒 │九如分行(高雄市)│
│  │      │止,接續4次各6萬元、6萬元、6│                │
│  │      │萬元、2萬元,合計20萬元     │                │
├─┼───┼──────────────┼────────┤
│13│1.24  │自凌晨0時2分48秒起至5分5秒止│同上            │
│  │      │,接續3次各6萬元、6萬元、3萬│                │
│  │      │1000元,合計15萬1000元。    │                │
├─┴───┴──────────────┴────────┤
│合計提領255萬1000元                                       │
└─────────────────────────────┘
 附表三之1:
┌─┬─┬─────────────────────────────┬──────┐
│編│日│                   帳戶提領情形(民國105年)                │備註(即起訴 │
│號│期├──────────┬────────┬─────────┤書附表編號5 │
│  │︵│華南銀行豐原分行    │臺灣銀行豐原分行│屏東林森路郵局    │【被告盜領被│
│  │月│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號帳戶     │害人款項之時│
│  │日├──────────┼────────┼─────────┤、金額】欄位│
│  │︶│銀行ATM設置地點     │銀行ATM設置地點 │銀行ATM設置地點   │編號對照表  │
├─┼─┼──────────┼────────┼─────────┼──────┤
│1 │6.│自16時15分10秒至同日│自16時27分1秒至 │自16時24分12秒至同│編號1、2 、3│
│  │7.│16時17分24秒,接續3 │同日16時27分58秒│日16 時25分23秒(起│            │
│  │  │次提領合計6萬3000元 │,接續2次提領合 │訴書附表如右列所述│            │
│  │  │。                  │計1800元。      │之欄位誤載為某時) │            │
│  │  │                    │                │,接續2次提領合計1│            │
│  │  │                    │                │萬8000元。        │            │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ATM(豐原│臺灣銀行ATM(臺銀│臺灣銀行ATM(地點不│            │
│  │  │分行)               │豐原分行)       │詳)               │            │
├─┼─┼──────────┼────────┼─────────┼──────┤
│2 │6.│自14時11分26秒至同日│(空白)          │自14時42分56秒至同│編號4、5    │
│  │15│14 時39分29秒,接續5│                │日14 時44分4秒(起 │            │
│  │  │次(起訴書附表如右列 │                │訴書附表如右列所述│            │
│  │  │所述之欄位誤載為6次)│                │之欄位誤載為某時) │            │
│  │  │,提領合計10萬元(起 │                │,接續2次提領合計3│            │
│  │  │訴書附表如右列所述之│                │萬元。            │            │
│  │  │欄位誤載為13萬元), │                │                  │            │
│  │  │其中當日14時41分40秒│                │                  │            │
│  │  │之交易係跨行轉帳匯入│                │                  │            │
│  │  │3萬元至楊青耀右列郵 │                │                  │            │
│  │  │局帳戶,而非由華南銀│                │                  │            │
│  │  │行提領。            │                │                  │            │
│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ATM(新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            │
│  │  │分行)、中國信託商業 │                │M(統一超商柳營門市│            │
│  │  │銀行ATM(統一超商柳營│                │)                 │            │
│  │  │門市)               │                │                  │            │
├─┼─┼──────────┼────────┼─────────┼──────┤
│3 │6.│自0時1分33秒至同日0 │(空白)          │自0時14分18秒至同 │編號6、7    │
│  │16│時11分34秒,接續4次(│                │日0時15分11秒(起訴│            │
│  │  │起訴書附表如右列所述│                │書附表如右列所述之│            │
│  │  │之欄位誤載為5次),提│                │欄位誤載為某時), │            │
│  │  │領合計10 萬元(起訴書│                │接續2次提領合計3  │            │
│  │  │附表如右列所述之欄位│                │萬元。            │            │
│  │  │誤載為13萬元),其中 │                │                  │            │
│  │  │當日0時13分36秒之交 │                │                  │            │
│  │  │易係跨行轉帳匯入3 萬│                │                  │            │
│  │  │元至楊青耀右列郵局帳│                │                  │            │
│  │  │戶,而非由華南銀行提│                │                  │            │
│  │  │領。                │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華南商業銀行ATM(永│            │
│  │  │地點不詳)           │                │康分行)           │            │
│  │  │華南商業銀行ATM(永康│                │                  │            │
│  │  │分行)               │                │                  │            │
├─┼─┼──────────┼────────┼─────────┼──────┤
│4 │6.│自0時7分10秒至同日0 │(空白)          │自0時14分57秒(起訴│編號8、9    │
│  │17│時10分26秒,接續5次(│                │書附表如右列所述之│            │
│  │  │起訴書附表如右列所述│                │欄位誤載為某時), │            │
│  │  │之欄位誤載為6次),提│                │提領1次計3萬元。  │            │
│  │  │領合計10 萬元(起訴書│                │                  │            │
│  │  │附表如右列所述之欄位│                │                  │            │
│  │  │誤載為13萬元),其中 │                │                  │            │
│  │  │當日0時11分39秒之交 │                │                  │            │
│  │  │易係跨行轉帳匯入3 萬│                │                  │            │
│  │  │元至楊青耀右列郵局帳│                │                  │            │
│  │  │戶,而非由華南銀行提│                │                  │            │
│  │  │領。                │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中華郵政ATM(高雄新│            │
│  │  │統一超商高鳳門市)   │                │興郵局)           │            │
├─┼─┼──────────┼────────┼─────────┼──────┤
│5 │6.│自0時8分43秒至同日0 │(空白)          │自0時20分18秒至同 │編號10、11  │
│  │18│時11分46秒,接續5次(│                │日0時21分1秒(起訴 │            │
│  │  │起訴書附表如右列所述│                │書附表如右列所述之│            │
│  │  │之欄位誤載為6次),提│                │欄位誤載為某時), │            │
│  │  │領合計10 萬元(起訴書│                │接續2次提領合計3萬│            │
│  │  │附表如右列所述之欄位│                │元。              │            │
│  │  │誤載為13萬元),其中 │                │                  │            │
│  │  │當日0時13分8秒之交易│                │                  │            │
│  │  │係跨行轉帳匯入3 萬元│                │                  │            │
│  │  │至楊青耀右列郵局帳戶│                │                  │            │
│  │  │,而非由華南銀行提領│                │                  │            │
│  │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            │
│  │  │統一超商建福門市)   │                │M(統一超商信賢門市│            │
│  │  │                    │                │)                 │            │
├─┼─┼──────────┼────────┼─────────┼──────┤
│6 │6.│自0時7分48秒至同日0 │(空白)          │(空白)            │編號12      │
│  │19│時9分40秒,接續3次提│                │                  │            │
│  │  │領合計7萬1000元。   │                │                  │            │
│  │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ATM(東苓│                │                  │            │
│  │  │分行)               │                │                  │            │
├─┼─┼──────────┼────────┼─────────┼──────┤
│7 │6.│自9時38分28秒至同日9│(空白)          │自9時59分13秒至同 │編號13、14  │
│  │22│時50分5秒,接續5次( │                │日10 時0分42秒(起 │            │
│  │  │起訴書附表如右列所述│                │訴書附表如右列所述│            │
│  │  │之欄位誤載為6次),提│                │之欄位誤載為某時) │            │
│  │  │領合計10 萬元(起訴書│                │,接續2次提領合計3│            │
│  │  │附表如右列所述之欄位│                │萬元。            │            │
│  │  │誤載為13萬元),其中 │                │                  │            │
│  │  │當日9時51分35秒之交 │                │                  │            │
│  │  │易係跨行轉帳匯入3 萬│                │                  │            │
│  │  │元至楊青耀右列郵局帳│                │                  │            │
│  │  │戶,而非直接由華南銀│                │                  │            │
│  │  │行提領。            │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渣打商銀ATM(全家超│            │
│  │  │統一超商鑫明莊門市) │                │商高雄福華門市)   │            │
│  │  │、華南商業銀行ATM(新│                │                  │            │
│  │  │興分行)、永豐銀行ATM│                │                  │            │
│  │  │(萊爾富超商高市六合 │                │                  │            │
│  │  │門市)               │                │                  │            │
├─┼─┼──────────┼────────┼─────────┼──────┤
│8 │6.│自0時3分19秒至同日0 │(空白)          │自0時17分55秒(起訴│編號15、16  │
│  │23│時12分26秒,接續4次(│                │書附表如右列所述之│            │
│  │  │起訴書附表如右列所述│                │欄位誤載為某時), │            │
│  │  │之欄位誤載為5次),提│                │提領1次計3萬元。  │            │
│  │  │領合計10 萬元(起訴書│                │                  │            │
│  │  │附表如右列所述之欄位│                │                  │            │
│  │  │誤載為13萬元),其中 │                │                  │            │
│  │  │當日0時13分43秒之交 │                │                  │            │
│  │  │易係跨行轉帳匯入3 萬│                │                  │            │
│  │  │元至楊青耀右列郵局帳│                │                  │            │
│  │  │戶,而非由華南銀行提│                │                  │            │
│  │  │領。                │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中華郵政ATM(高雄五│            │
│  │  │統一超商鳳和門市)、 │                │塊厝郵局)         │            │
│  │  │華南商業銀行ATM(東苓│                │                  │            │
│  │  │分行)               │                │                  │            │
├─┼─┼──────────┼────────┼─────────┼──────┤
│9 │6.│自0時3分5秒至同日0時│(空白)          │自0時10分7秒(起訴 │編號17、18  │
│  │24│19 分27秒,接續4次( │                │書附表如右列所述之│            │
│  │  │起訴書附表如右列所述│                │欄位誤載為某時)提 │            │
│  │  │之欄位誤載為5次),提│                │領1次計3萬元。    │            │
│  │  │領合計10萬元(起訴書 │                │                  │            │
│  │  │附表如右列所述之欄位│                │                  │            │
│  │  │誤載為13萬元),其中 │                │                  │            │
│  │  │當日0時6分25秒之交易│                │                  │            │
│  │  │係跨行轉帳匯入3萬元 │                │                  │            │
│  │  │至楊青耀右列郵局帳戶│                │                  │            │
│  │  │,而非由華南銀行提領│                │                  │            │
│  │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中華郵政新營郵局( │            │
│  │  │統一超商新銀門市)、 │                │偵26511卷第167頁) │            │
│  │  │華南商業銀行ATM(新營│                │                  │            │
│  │  │分行)               │                │                  │            │
├─┼─┼──────────┼────────┼─────────┼──────┤
│10│6.│自0時6分6秒至同日0時│(空白)          │自0時15分31秒至同 │編號19、20  │
│  │25│13 分26秒,接續4次( │                │日0時16分13秒(起訴│            │
│  │  │起訴書附表如右列所述│                │書附表如右列所述之│            │
│  │  │之欄位誤載為5次),提│                │欄位誤載為某時), │            │
│  │  │領合計10萬元(起訴書 │                │接續2次提領合計3  │            │
│  │  │附表如右列所述之欄位│                │萬元。            │            │
│  │  │誤載為13萬元),其中 │                │                  │            │
│  │  │當日0時15分1秒之交易│                │                  │            │
│  │  │係跨行轉帳匯入3萬元 │                │                  │            │
│  │  │至楊青耀右列郵局帳戶│                │                  │            │
│  │  │,而非由華南銀行提領│                │                  │            │
│  │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地點不詳)        │            │
│  │  │統一超商鳳和門市)、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ATM(東苓│                │                  │            │
│  │  │分行)               │                │                  │            │
├─┼─┼──────────┼────────┼─────────┼──────┤
│11│6.│自0時3分58秒至同日8 │(空白)          │自8時17分48秒(起訴│編號21、22  │
│  │26│時10分58秒,接續4次(│                │書附表如右列所述之│            │
│  │  │起訴書附表如右列所述│                │欄位誤載為某時), │            │
│  │  │之欄位誤載為5次),提│                │提領1次計3萬元。  │            │
│  │  │領合計10 萬元(起訴書│                │                  │            │
│  │  │附表如右列所述之欄位│                │                  │            │
│  │  │誤載為13萬元),其中 │                │                  │            │
│  │  │當日8時12分36秒之交 │                │                  │            │
│  │  │易係跨行轉帳匯入3 萬│                │                  │            │
│  │  │元至楊青耀右列郵局帳│                │                  │            │
│  │  │戶,而非由華南銀行提│                │                  │            │
│  │  │領。                │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中華郵政ATM(高雄五│            │
│  │  │統一超商鳳和門市)、 │                │塊厝郵局)         │            │
│  │  │華南商業銀行ATM(東苓│                │                  │            │
│  │  │分行)               │                │                  │            │
├─┼─┼──────────┼────────┼─────────┼──────┤
│12│6.│自0時7分51秒至同日0 │(空白)          │自0時17分1秒至同日│編號23、24  │
│  │27│時15分1秒,接續4次( │                │0時17分42秒(起訴書│            │
│  │  │起訴書附表如右列所述│                │附表如右列所述之欄│            │
│  │  │之欄位誤載為5次),提│                │位誤載為某時),接 │            │
│  │  │領合計10 萬元(起訴書│                │續2次提領合計3 萬 │            │
│  │  │附表如右列所述之欄位│                │元。              │            │
│  │  │誤載為13萬元),其中 │                │                  │            │
│  │  │當日0時16分32秒之交 │                │                  │            │
│  │  │易係跨行轉帳匯入3 萬│                │                  │            │
│  │  │元至楊青耀上開郵局帳│                │                  │            │
│  │  │戶,而非由華南銀行提│                │                  │            │
│  │  │領。                │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華南商業銀行ATM(地│            │
│  │  │統一超商鳳和門市)、 │                │點不詳)           │            │
│  │  │華南商業銀行ATM(東苓│                │                  │            │
│  │  │分行)               │                │                  │            │
├─┼─┼──────────┼────────┼─────────┼──────┤
│13│6.│自0時11分10秒至同日0│(空白)          │自0時30分36秒至同 │編號25、26  │
│  │28│時28分15秒,接續4次(│                │日0時31分26秒(起訴│            │
│  │  │起訴書附表如右列所述│                │書附表如右列所述之│            │
│  │  │之欄位誤載為5次),提│                │欄位誤載為某時), │            │
│  │  │領合計10 萬元(起訴書│                │接續2次提領合計2  │            │
│  │  │附表如右列所述之欄位│                │萬5000元(起訴書附 │            │
│  │  │誤載為13萬元),其中 │                │表如右列所述之欄位│            │
│  │  │當日0時29分51秒之交 │                │誤載為3萬元)。    │            │
│  │  │易係跨行轉帳匯入3 萬│                │                  │            │
│  │  │元至楊青耀右列郵局帳│                │                  │            │
│  │  │戶,而非由華南銀行提│                │                  │            │
│  │  │領。                │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華南商業銀行ATM(地│            │
│  │  │統一超商瑞竹門市)、 │                │點不詳)           │            │
│  │  │華南商業銀行ATM(東苓│                │                  │            │
│  │  │分行)               │                │                  │            │
├─┼─┼──────────┼────────┼─────────┼──────┤
│14│6.│自0時6分14秒至同日0 │(空白)          │自0時10分47秒至同 │編號27、28  │
│  │29│時8分59秒,接續5次( │                │日0時11分36秒(起訴│            │
│  │  │起訴書附表如右列所述│                │書附表如右列所述之│            │
│  │  │之欄位誤載為6次),提│                │欄位誤載為某時), │            │
│  │  │領合計10萬元(起訴書 │                │接續2次提領合計3  │            │
│  │  │附表如右列所述之欄位│                │萬元。            │            │
│  │  │誤載為13萬元),其中 │                │                  │            │
│  │  │當日0時10分9秒之交易│                │                  │            │
│  │  │係跨行轉帳匯入3萬元 │                │                  │            │
│  │  │至楊青耀右列郵局帳戶│                │                  │            │
│  │  │,而非由華南銀行提領│                │                  │            │
│  │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            │
│  │  │統一超商興村門市)   │                │M(統一超商興村門市│            │
│  │  │                    │                │)                 │            │
├─┼─┼──────────┼────────┼─────────┼──────┤
│15│6.│自0時11分49秒至同日0│(空白)          │自0時22分43秒(起訴│編號29、30  │
│  │30│時14分19秒,接續4次(│                │書附表如右列所述之│            │
│  │  │起訴書附表如右列所述│                │欄位誤載為某時)提 │            │
│  │  │之欄位誤載為5次),提│                │領1次計3萬元。    │            │
│  │  │領合計10 萬元(起訴書│                │                  │            │
│  │  │附表如右列所述之欄位│                │                  │            │
│  │  │誤載為13萬元),其中 │                │                  │            │
│  │  │當日0時15分57秒之交 │                │                  │            │
│  │  │易係跨行轉帳匯入3 萬│                │                  │            │
│  │  │元至楊青耀右列郵局帳│                │                  │            │
│  │  │戶,而非由華南銀行提│                │                  │            │
│  │  │領。                │                │                  │            │
│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ATM(東苓│                │中華郵政ATM(高雄新│            │
│  │  │分行)               │                │興郵局)           │            │
├─┼─┼──────────┼────────┼─────────┼──────┤
│16│7.│自0時14分16秒至同日0│(空白)          │自0時28分41秒(起訴│編號31、32  │
│  │1.│時18分39秒,接續4次(│                │書附表如右列所述之│            │
│  │  │起訴書附表如右列所述│                │欄位誤載為某時)提 │            │
│  │  │之欄位誤載為5次),提│                │領1次計3萬元。    │            │
│  │  │領合計10 萬元(起訴書│                │                  │            │
│  │  │附表如右列所述之欄位│                │                  │            │
│  │  │誤載為13萬元),其中 │                │                  │            │
│  │  │當日0時16分17秒之交 │                │                  │            │
│  │  │易係跨行轉帳匯入3 萬│                │                  │            │
│  │  │元至楊青耀右列郵局帳│                │                  │            │
│  │  │戶,而非由華南銀行提│                │                  │            │
│  │  │領。                │                │                  │            │
│  │  ├──────────┤                ├─────────┤            │
│  │  │台新銀行ATM(地點不詳│                │中華郵政ATM(高雄新│            │
│  │  │)、華南商業銀行ATM( │                │興郵局大仁國中機台│            │
│  │  │鳳山分行)           │                │)                 │            │
├─┼─┼──────────┼────────┼─────────┼──────┤
│17│7.│自0時1分57秒至同日0 │(空白)          │(空白)            │編號33      │
│  │2.│時3分38秒,接續3次提│                │                  │            │
│  │  │領合計4萬6000元。   │                │                  │            │
│  │  ├──────────┤                │                  │            │
│  │  │兆豐商銀ATM(港都分行│                │                  │            │
│  │  │)                   │                │                  │            │
├─┴─┴──────────┴────────┴─────────┴──────┤
│合計盜領金額201萬4800元                                                         │
└────────────────────────────────────────┘
 附表三之2:
┌─┬─┬─────────────────────────────┬──────┐
│編│日│                   帳戶提領情形(民國105年)                │備註(即起訴 │
│號│期├────────┬──────────┬─────────┤書附表編號5 │
│  │︵│華南銀行豐原分行│臺灣銀行豐原分行    │屏東林森路郵局    │【被告盜領被│
│  │月│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號帳戶     │害人款項之時│
│  │日├────────┼──────────┼─────────┤、金額】欄位│
│  │︶│銀行ATM設置地點 │銀行ATM設置地點     │銀行ATM設置地點   │編號對照表  │
├─┼─┼────────┼──────────┼─────────┼──────┤
│1 │7.│自16時25分23秒至│自16時57分39秒至同日│自16時59分19秒至同│編號34、35、│
│  │13│同日17時29分3秒 │19時1分14秒,接續6次│日18時40分1秒,接 │36          │
│  │  │,接續5次提領合 │提領合計15萬元。    │續4次提領合計15萬 │            │
│  │  │計10萬元。      │                    │元。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台新銀行ATM(地點不│            │
│  │  │ATM(統一超商鳳和│(統一超商興國門市)、│詳)、中華郵政ATM( │            │
│  │  │門市)、聯邦銀行 │臺灣銀行ATM(臺銀新興│高雄新興郵局)     │            │
│  │  │ATM(地點不詳)、 │分行)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ATM(統一超商高鳳│                    │                  │            │
│  │  │門市)、台新銀行 │                    │                  │            │
│  │  │ATM(地點不詳)   │                    │                  │            │
├─┼─┼────────┼──────────┼─────────┼──────┤
│2 │7.│自0時24分21秒至 │自0時59分47秒至同日1│自0時39分16秒至同 │編號37、39、│
│  │14│同日0時26分29秒 │時2分31秒,接續3次提│日0時41分9秒(起訴 │38          │
│  │  │,接續4次提領合 │領合計15萬元。      │書附表如右列所述之│            │
│  │  │計10萬元。      │                    │欄位誤載為某時), │            │
│  │  │                │                    │接續3次提領合計15 │            │
│  │  │                │                    │萬元。            │            │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ATM(│臺灣銀行ATM(臺銀新興│中華郵政ATM(高雄新│            │
│  │  │東高雄分行)     │分行)               │興郵局)           │            │
├─┼─┼────────┼──────────┼─────────┼──────┤
│3 │7.│(空白)          │自0時0分29秒至同日0 │(空白)            │編號40      │
│  │15│                │時2分26秒,接續3次提│                  │            │
│  │  │                │領合計5萬元。       │                  │            │
│  │  │                ├──────────┤                  │            │
│  │  │                │(地點不詳)          │                  │            │
├─┼─┼────────┼──────────┼─────────┼──────┤
│4 │7.│(空白)          │(空白)              │自13時59分14秒(起 │編號41      │
│  │20│                │                    │訴書附表如右列所述│            │
│  │  │                │                    │之欄位誤載為某時) │            │
│  │  │                │                    │提領1次計2萬元。  │            │
│  │  │                │                    ├─────────┤            │
│  │  │                │                    │大眾銀行ATM(五甲分│            │
│  │  │                │                    │行)               │            │
├─┼─┼────────┼──────────┼─────────┼──────┤
│5 │7.│(空白)          │自11時51分27秒至同日│(空白)            │編號42      │
│  │22│                │12時31分24秒,接續5 │                  │            │
│  │  │                │次提領合計18萬元,其│                  │            │
│  │  │                │中12時30分30秒之交易│                  │            │
│  │  │                │係跨行轉帳3萬元由不 │                  │            │
│  │  │                │詳帳戶領取。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            │
│  │  │                │統一超商崗正門市)、 │                  │            │
│  │  │                │臺灣銀行ATM(臺銀五甲│                  │            │
│  │  │                │分行)、中國信託商業 │                  │            │
│  │  │                │銀行ATM(統一超商南華│                  │            │
│  │  │                │門市)               │                  │            │
├─┼─┼────────┼──────────┼─────────┼──────┤
│6 │7.│(空白)          │自0時2分50秒至同日0 │自0時11分28秒至同 │編號43、44  │
│  │23│                │時5分41秒,接續3次( │日0時12分28秒(起訴│            │
│  │  │                │起訴書附表如右列所述│書附表如右列所述之│            │
│  │  │                │之欄位誤載為4次),提│欄位誤載為某時), │            │
│  │  │                │領合計14萬元(起訴書 │接續2次提領合計3萬│            │
│  │  │                │附表如右列所述之欄位│元。              │            │
│  │  │                │誤載為17萬元),其中 │                  │            │
│  │  │                │當日0時0分29秒之交易│                  │            │
│  │  │                │係跨行轉帳匯入3萬元 │                  │            │
│  │  │                │至楊青耀右列郵局帳戶│                  │            │
│  │  │                │,而非由臺銀提領。  │                  │            │
│  │  │                ├──────────┼─────────┤            │
│  │  │                │臺灣銀行ATM(臺銀新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AT│            │
│  │  │                │分行)               │M(合作金庫七賢分行│            │
│  │  │                │                    │)                 │            │
├─┼─┼────────┼──────────┼─────────┼──────┤
│7 │7.│自16時6分45秒至 │自16時44分9秒至同日 │自16時24分46秒至同│編號45、46、│
│  │29│同日16 時46分16 │17時19分36秒,接續4 │日17時29分10秒(起 │47          │
│  │  │秒,接續4次提領 │次(起訴書附表如右列 │訴書附表如右列所述│            │
│  │  │合計10萬元。    │所述之欄位誤載為5次)│之欄位誤載為某時) │            │
│  │  │                │,提領合計15萬元(起 │,接續4次提領合計 │            │
│  │  │                │訴書附表如右列所述之│13萬元。          │            │
│  │  │                │欄位誤載為17萬元)。 │                  │            │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ATM(│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玉山銀行ATM(地點不│            │
│  │  │籬仔內分行)、中 │統一超商瑞祥門市)、 │詳)、中華郵政ATM( │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AT│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高雄籬仔內郵局)、 │            │
│  │  │M(統一超商瑞祥門│統一超商南華門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            │
│  │  │市)             │臺灣銀行ATM(臺銀五甲│M(統一超商南華門市│            │
│  │  │                │分行)               │)、中華郵政ATM(鳳 │            │
│  │  │                │                    │山一甲郵局)       │            │
├─┼─┼────────┼──────────┼─────────┼──────┤
│8 │7.│自0時29分47秒至 │自0時28分13秒至同日1│自0時31分1秒至同日│編號48、49、│
│  │30│同日0時54分51秒 │時8分0秒,接續4次(起│0時41分19秒(起訴書│50          │
│  │  │,接續4次提領合 │訴書附表如右列所述之│附表如右列所述之欄│            │
│  │  │計10萬元。      │欄位誤載為3次),提領│位誤載為某時),接 │            │
│  │  │                │合計15萬元(起訴書附 │續4次提領合計15萬 │            │
│  │  │                │表如右列所述之欄位誤│元。              │            │
│  │  │                │載為13萬元)。       │                  │            │
│  │  ├────────┼──────────┼─────────┤            │
│  │  │台新銀行(地點不 │台新銀行ATM(地點不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詳)、華南商業銀 │)、臺灣銀行ATM(臺銀 │ATM(統一超商愛河門│            │
│  │  │行ATM(高雄分行) │新興分行)           │市)、中華郵政ATM( │            │
│  │  │                │                    │高雄新興郵局)     │            │
├─┼─┼────────┼──────────┼─────────┼──────┤
│9 │7.│(空白)          │自1時22分39秒提領1次│自1時17分23秒至同 │編號51、52  │
│  │31│                │計10萬元。          │日1時18分38秒(起書│            │
│  │  │                │                    │書附表如右列所述之│            │
│  │  │                │                    │欄位誤載為某時), │            │
│  │  │                │                    │接續2次提領合計12 │            │
│  │  │                │                    │萬元。            │            │
│  │  │                ├──────────┼─────────┤            │
│  │  │                │臺灣銀行ATM(臺銀五甲│中華郵政ATM(鳳山一│            │
│  │  │                │分行)               │甲郵局)           │            │
├─┼─┼────────┼──────────┼─────────┼──────┤
│10│8.│(空白)          │自14時19分44秒提領1 │(空白)            │編號53      │
│  │3.│                │次計2000元。        │                  │            │
│  │  │                ├──────────┤                  │            │
│  │  │                │臺灣銀行ATM(臺銀豐原│                  │            │
│  │  │                │分行)               │                  │            │
├─┴─┴────────┴──────────┴─────────┴──────┤
│合計222萬2000元                                                                 │
└────────────────────────────────────────┘
 附表四之1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所有人            │
│    │                                  │  (持有人)          │
├──┼─────────────────┼──────────┤
│ 1  │GPLUS廠牌紫色行動電話2支          │大陸電信機房成員    │
│    │                                  │(張翱麟)            │
├──┼─────────────────┼──────────┤
│ 2  │GPLUS廠牌粉色行動電話1支          │同上                │
├──┼─────────────────┼──────────┤
│ 3  │SAMSUNG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00000000│同上                │
│    │03號SIM卡1枚)1支                  │                    │
├──┼─────────────────┼──────────┤
│ 4  │Taiwan Mobile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09│同上                │
│    │00000000號SIM卡1枚)1支            │                    │
├──┼─────────────────┼──────────┤
│ 5  │臺灣大哥大SIM卡2枚                │同上                │
└──┴─────────────────┴──────────┘
 附表四之2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所有人            │
│    │                                  │  (持有人)          │
├──┼─────────────────┼──────────┤
│ 1  │GPLUS廠牌粉色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大陸電信機房成員    │
│    │249號SIM卡1枚、耳機1副)           │(黃章庭)            │
└──┴─────────────────┴──────────┘
 附表四之3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所有人            │
│    │                                  │  (持有人)          │
├──┼─────────────────┼──────────┤
│ 1  │SAMSUNG廠牌白色行動電話(含00000000│大陸電信機房成員    │
│    │69號SIM卡1枚)1支                  │(鄭宇宏)            │
└──┴─────────────────┴──────────┘
 附表四之4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所有人            │
│    │                                  │  (持有人)          │
├──┼─────────────────┼──────────┤
│ 1  │Taiwan Mobile廠牌金色行動電話(含09│大陸電信機房成員    │
│    │00000000號SIM卡1枚)1支            │(彭俊益)            │
├──┼─────────────────┼──────────┤
│ 2  │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號SIM卡卡架1片│同上                │
├──┼─────────────────┼──────────┤
│ 3  │偽造之法務部臺北地檢署服務證【監管│同上                │
│    │科余尚武(未黏貼相片)】」1張       │                    │
└──┴─────────────────┴──────────┘
 附表四之5: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
│    │                                  │(持有人)        │
├──┼─────────────────┼────────┤
│ 1  │華南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 │楊青耀          │
│    │戶提款卡(含信用卡功能)1張         │(彭俊益)        │
├──┼─────────────────┼────────┤
│ 2  │臺灣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 │同上            │
│    │戶提款卡1張                       │                │
├──┼─────────────────┼────────┤
│ 3  │屏東林森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提 │同上            │
│    │款卡1張                           │                │
└──┴─────────────────┴────────┘
 附表四之6: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持有人          │
├──┼─────────────────┼────────┤
│ 1  │Apple iPhone廠牌金色行動電話(含097│張翱麟          │
│    │0000000號SIM卡1枚)1支             │                │
├──┼─────────────────┼────────┤
│ 2  │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                 │同上            │
├──┼─────────────────┼────────┤
│ 3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1張             │同上            │
├──┼─────────────────┼────────┤
│ 4  │現金新臺幣9100元                  │同上            │
├──┼─────────────────┼────────┤
│ 5  │PORTER廠牌背包1個                 │同上            │
├──┼─────────────────┼────────┤
│ 6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SI│李文廷          │
│    │M卡1枚)1支                        │                │
├──┼─────────────────┼────────┤
│ 7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黃章庭          │
│    │SIM卡1枚)1支                      │                │
├──┼─────────────────┼────────┤
│ 8  │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號易付卡1張   │同上            │
├──┼─────────────────┼────────┤
│ 9  │遠傳0000000000號易付卡1張         │同上            │
├──┼─────────────────┼────────┤
│ 10 │遠傳0000000000號易付卡1張         │同上            │
├──┼─────────────────┼────────┤
│ 11 │中華郵政金融卡1張                 │同上            │
│    │                                  │                │
├──┼─────────────────┼────────┤
│ 12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鄭宇宏          │
│    │SIM卡1枚)1支                      │                │
├──┼─────────────────┼────────┤
│ 13 │陽信銀行金融卡1張                 │彭俊益          │
├──┼─────────────────┼────────┤
│ 14 │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                 │同上            │
├──┼─────────────────┼────────┤
│ 15 │土地銀行金融卡1張、活期儲蓄存款存 │同上            │
│    │摺1本                             │                │
├──┼─────────────────┼────────┤
│ 16 │Apple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含0000000│同上            │
│    │116號SIM卡1枚)1支                 │                │
├──┼─────────────────┼────────┤
│ 17 │Sony Ericsson廠牌行動電話1支(無SIM│同上            │
│    │卡)                               │                │
├──┼─────────────────┼────────┤
│ 18 │現金新臺幣3000元                  │彭俊益          │
│    │(業經另案即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36號│                │
│    │共犯彭俊益所處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                │
├──┼─────────────────┼────────┤
│ 19 │Apple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含0000000│同上            │
│    │422號SIM卡1枚)1支                 │                │
└──┴─────────────────┴────────┘
 附表五:
┌─┬───┬──────────────┬──────┐
│編│日 期 │花旗銀行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花旗銀行ATM │
│號│105年 │情形(新臺幣)                │設置地點    │
│  │(月日)│                            │            │
├─┼───┼──────────────┼──────┤
│1 │4.6   │接續8次提領合計30萬元。     │北高雄分行  │
├─┼───┼──────────────┼──────┤
│2 │4.7   │接續10次提領合計30萬元。    │府城分行    │
├─┼───┼──────────────┼──────┤
│3 │4.8   │接續8次提領合計30萬元。     │高雄分行    │
├─┼───┼──────────────┼──────┤
│4 │4.11  │接續19次提領合計70萬元。    │永福分行、  │
│  │      │                            │高雄分行    │
├─┴───┴──────────────┴──────┤
│合計提領160萬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49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