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6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壬○○ 癸○○ 寅○○ 卯○○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永叡律師 被 告 辰○○ 巳○○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丑○○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二0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五一七號)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當庭言詞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辛○○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壬○○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癸○○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寅○○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辰○○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巳○○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丑○○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辛○○前曾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89年5月31日以89年度交上易字第105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0年3月25日(起訴書誤載為3月2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明知案外人戊○○為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區○○路2之1號科豪工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下稱科豪 公司,原登記負責人為子○○,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且與戊○○尚無任何信賴基礎之情形下,仍於91年底提供自己名義而登記為科豪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範納稅義務人科豪公司依據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明知科豪公司於91年至93年間,並無實際與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東政機械有限公司等公司有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金額之交易往來,竟為減輕納稅義務人科豪公司之稅捐,基於為科豪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與基於與戊○○共同犯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1年至93年間,向無實際交易往來之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取得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東政機械有限公司等公司所開立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金額計3047萬2765元),作為科豪公司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申報資料,並向稅捐機關提出上開申報資料而逃漏科豪公司之營業稅額等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又於91年至93年間,連續填載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金額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金額計1647萬3489元)予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無實際交易往來之東政機械有限公司等公司,而幫助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東政機械有限公司等公司不法逃漏營業稅等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壬○○明知案外人己○○(另經檢察官通緝)債信不佳,竟在欠缺信賴基礎之情形下,提供自己名義給己○○,用以開設位於臺中市○區○○街32號1樓之「中乙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乙公司),並登記為名義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範納稅義務人中乙公司依據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明知中乙公司於91年至93年間,並無實際與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有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金額之交易往來,竟為減輕納稅義務人中乙公司之稅捐,基於為中乙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與基於與己○○共同犯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己○○於91 年至93年間,向無實際交易往來之育津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等公司取得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所開立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作為中乙公司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申報資料,並向稅捐機關提出上開申報資料而逃漏中乙公司之營業稅額等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又由己○○於91年至93年間,連續填載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金額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無實際交易往來之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而幫助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不法逃漏營業稅等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又壬○○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不得因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與己○○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己○○於93 年4月間中乙公司辦理增資時,於公司應收之增資額2400 萬元股款未實際繳納,而向不明人士借得該款 項後,於同月9日,存入該公司設於臺中商業銀行霧峰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並委請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人員填具不實之公司應收股款完足內容之申請文件表明上開增資款項業已收足,並於93年4月29日提出於經濟 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增資之變更登記,再隨即於同年月12日將上開款項提領一空,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人員於93 年4月29日將上開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增資登記時資本查核之正確性。 (三)癸○○前曾因犯賭博罪,由本院於90年9月5日以90年度易字第208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0年10月2日確定,而於90年10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係址設臺中縣烏日鄉○○村○○街431號2樓「億林裝潢有限公司」(下稱億林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範納稅義務人億林公司依據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明知億林公司於於92至94年間,與合作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公司)及豐樂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樂公司)均無實際交易,竟為減輕納稅義務人億林公司之稅捐,基於為億林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以不詳代價,向合作公司之人員丁○○及豐樂公司人員取得該等公司虛偽開立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銷項統一發票,作為億林公司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申報資料,並向稅捐機關提出上開申報資料而逃漏億林公司5%之營業稅額等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四)寅○○(原名廖樹煌)係址設臺中縣霧峰鄉○○村○○路288之1號穗成工業社之實際及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範納稅義務人穗成工業社之負責人,明知穗成工業社於91年至93年間,並無實際與附表四編號一、二所示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有如附表四編號一、二所示金額之交易往來,竟為減輕納稅義務人穗成工業社之稅捐,基於為穗成工業社之逃漏稅捐之犯意,與基於犯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91年至93年間,向附表四編號一所示無實際交易往來之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取得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所開立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作為穗成工業社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申報資料,並向稅捐機關提出上開申報資料而逃漏穗成工業社之營業稅額等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又於91年至93年間,連續填載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金額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無實際交易往來之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而幫助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不法逃漏營業稅等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五)卯○○(原名廖樹金)係址設臺中縣大里市○○○路81號1樓之「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穗成公司) 之實際及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範納稅義務人金穗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金穗成公司於92年至93年間,並無實際與附表五編號一、二所示臻瑞有限公司等公司有如附表五編號一、二所示金額之交易往來,竟為減輕納稅義務人金穗成公司之稅捐,基於為金穗成公司之逃漏稅捐之犯意,與基於犯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92年至93年間,向附表五編號一所示無實際交易往來之臻瑞有限公司等公司取得如附表五編號一所示臻瑞有限公司等公司所開立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作為金穗成公司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申報資料,並向稅捐機關提出上開申報資料而逃漏金穗成公司之營業稅額等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又於92年至93年間,連續填載如附表五編號二所示金額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五編號二所示無實際交易往來之臻瑞有限公司等公司,而幫助如附表五編號二所示臻瑞有限公司等公司不法逃漏營業稅等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又卯○○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不得因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基於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連續於91年5月 間及92年2月間金穗成公司辦理增資時,明知公司應收之 登記資本額600萬元及增資額1400萬元之股款並未實際繳 納,竟分別於91年5月6日、92年2月19日,分別向不明之 人借得後,存入金穗成公司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及臺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並委請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人員填具不實之公司應收股款完足內容之申請文件表明上開款項業已收足,並於91年5月20日、92年4月14日提出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及增資變更登記,再隨即分別於91年5月8日、92年2月21日將上開款項提領一空 ,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人員分別於91年5月20日、92 年4月14日將上開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 立登記表及變更登記表上,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設立、增資登記時資本查核之正確性。 (六)辰○○明知案外人己○○(另經檢察官通緝)債信不佳,竟在欠缺信賴基礎之情形下,提供自己名義給己○○,用以開設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街108號1樓,原名陞源貿易有限公司之「臻瑞有限公司」(下稱臻瑞公司)並登記為名義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範納稅義務人臻瑞公司依據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明知臻瑞公司於92年至93年間,並無實際與附表六編號一、二所示中乙公司等公司有如附表六編號一、二所示金額之交易往來,竟為減輕納稅義務人臻瑞公司之稅捐,基於為臻瑞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與基於與己○○共同犯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己○○於92年至93年間,向無實際交易往來之中乙公司等公司取得如附表六編號一所示中乙公司等公司所開立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作為臻瑞公司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申報資料,並向稅捐機關提出上開申報資料而逃漏臻瑞公司之營業稅額等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又由己○○於92年至93年間,連續填載如附表六編號二所示金額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予如附表六編號二所示無實際交易往來之中乙公司等公司,而幫助如附表六編號二所示中乙公司等公司不法逃漏營業稅等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七)巳○○於92年初頂替謝佾霖(原名謝坤遊)成為址設臺中市○區○○路4段166號1樓,原名達駿行銷有限公司之旭 逸創有限公司(下稱旭逸創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範納稅義務人旭逸創公司依據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明知旭逸創公司於92年至93年間,並無實際與附表七編號一、二所示建順企業社等公司有如附表七編號一、二所示金額之交易往來,竟為減輕納稅義務人旭逸創公司之稅捐,基於為旭逸創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與基於犯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92年至93年間,向無實際交易往來之建順企業社等公司取得如附表七編號一所示建順企業社等公司所開立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作為旭逸創公司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申報資料,並向稅捐機關提出上開申報資料而逃漏旭逸創公司之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又於92年至93年間,連續填載如附表七編號二所示金額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七編號二所示無實際交易往來之富可麗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而幫助如附表七編號二所示富可麗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不法逃漏營業稅等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八)午○○明知案外人吳錦湖(由檢察官另行處理)債信不佳竟在欠缺信賴基礎之情形下,提供自己名義給吳錦湖,用以頂替王勝輝成為位於臺中縣太平市○○○路53號之「宜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宜盛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範納稅義務人宜盛公司依據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明知宜盛公司於92年間,並無實際與附表八編號一、二所示東政公司等公司有如附表八編號一、二所示金額之交易往來,竟為減輕納稅義務人宜盛公司之稅捐,基於為宜盛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與基於與吳錦湖共同犯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吳錦湖於92年間,向無實際交易往來之東政公司等公司取得如附表八編號一所示東政公司等公司所開立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作為宜盛公司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申報資料,並向稅捐機關提出上開申報資料而逃漏宜盛公司之營業稅額等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又由吳錦湖於92年間,連續填載如附表八編號二所示金額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予如附表八編號二所示無實際交易往來之基豐興業有限公司等公司,而幫助如附表八編號二所示基豐興業有限公司等公司不法逃漏營業稅等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十)丑○○明知公司應收之資本額200萬元,不得因股東未實 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與某一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先於91年4 月間成立址設臺中市○區○○路2段88號1樓之「龍盛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龍盛公司)並登記為名義負責人,而明知上開股款並未實際繳納,竟由該名成年人以不詳手法取得該資金,而於91年4月10日,存入龍盛公司設於第七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並委請不知情 之會計事務所人員填具不實之公司應收股款完足內容之申請文件表明上開款項業已收足,並於91年4月16日提出於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再隨即於91年4月 12日將上開款項提領一空,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人員於91年4月16 日將上開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表上,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設立登記時資本查核之正確性。 二、證據: (一)被告辛○○、壬○○、癸○○、寅○○、卯○○、辰○○、巳○○、午○○及丑○○等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及認罪之陳述。 (二)證人許連益、劉錦燕、莫自然、王憲旌、王明達、黃肇元、甲○○、庚○○、王勝輝、巫正義、謝佾霖(原名謝坤遊)、蔡運泉、施益村、何鳳珠、劉志偉、陳啟陽、林倉毅、余瑪利、子○○、邱寀紜、李陳鳳梅、李淑美、王峻祥、林麗玉、劉進闊、乙○○及丙○○等人之證述。 (三)復有下列書證存卷足佐: 1、基豐興業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宜盛國 際企業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富可麗實 業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建任實業有限 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旭逸創有限公司取得 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建順企業社取得及開立發票等 資料影本一份(臺灣省臺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 五二頁至第八二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 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一第五五頁至第八一頁 ) 2、穗成工業社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臺灣省臺中區 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八三頁至第八八頁;法務部調 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 0號卷一第八二頁至第八七頁) 3、東政機械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臺灣省 臺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八九頁至第九二頁;法 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 0一三0號卷一第八八頁至第九一頁) 4、材茂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臺灣省臺中 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九三頁至第九六頁;法務部 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 三0號卷一第九二頁至第九五頁) 5、臻瑞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臺灣省臺中 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一0一頁至第一0六頁;法 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 0一三0號卷一第一百頁至第一0五頁) 6、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臺 灣省臺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一0七頁至第一一 三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 000二0一三0號卷一第一0六頁至第一一二頁) 7、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 臺灣省臺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一一四頁至第一 二二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 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一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一九頁) 8、科豪工業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臺灣省 臺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一二三頁至第一四三頁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 0二0一三0號卷一第一二0頁至第一二六頁) 9、中乙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臺灣省 臺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一四四頁至第一五0頁 ) 10、美又美企業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臺灣省臺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一五一頁至第一六五 頁) 11、億林裝潢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臺灣省臺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一八四頁至第一八九頁) 12、億林裝潢有限公司與合作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買賣合約書、發票、寄發存證信函等相關資料(臺灣省臺中區國 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二二0頁至第二三九頁) 13、富隆工業社與拓盛富有限公司往來之相關營業稅稅籍、發票、存摺等資料查詢(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一第一二七頁至第一三五頁) 14、照片十二紙(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一第一三六頁至第一四八頁)15、富隆工業社提出之承諾書一份(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第一四九頁) 16、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0九四000一七三八號)(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一第一五一頁至第一五六頁) 17、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一紙(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二第六頁) 18、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得人劉媛媜)(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二第二一頁) 19、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得人江俊平)(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二第二二頁) 20、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得人劉媛媜)(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二第二四頁) 21、建順企業社九十二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二第三八頁至第四十頁) 22、總螢興業有限公司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二第六三頁至第六六頁) 2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總螢興業有限公司)(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二第六七頁) 24、違章案件移送登錄作業(總螢興業有限公司)(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二第六八頁) 25、淵宙企業有限公司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二第六九頁至第七一頁) 26、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淵宙企業有限公司)(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二第七二頁) 27、違章案件移送登錄作業(淵宙企業有限公司)(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二第七三頁) 28、富隆工業社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二第七四頁至第七七頁) 29、本案相關虛設行號集團公司設立、增資股款資金明細表一份、本案相關虛設行號集團不實進銷項發票金額統計表一份、設立登記、變更負責人一覽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頁至第四頁) 30、復華銀行崇德分行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復崇德字第0九四0000一四五號,檢送科豪工業有限公司籌備處自九十年四月三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三日止之交易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九九頁至第一百頁) 31、台中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中大里字第0九四0三四二七一號,檢送嘉懋誠實業有限公司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止之交易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0一頁至第一0二頁) 32、台中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中彰化字第0九四0六一00五六0號,檢送富可麗實業有限公司自九十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年七月二十日止之交易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0三頁至第一0四頁) 33、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行函(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華五權存字第二八九號,檢送美又美企業有限公司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交易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0五頁至第一0六頁) 34、合作金庫銀行台中分行函(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合金中存字第0九四000六七0三號,檢送材茂有限公司之交易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0七頁至第一0八頁) 35、華僑銀行大里分行函(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喬銀里字第一0五號,檢送立鑫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止之交易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0九頁至第一一0頁) 36、三信商業銀行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三信銀管字第二三0五號,檢送合作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自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八日止之交易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一一頁至第一一二頁) 37、玉山銀行高雄分行函(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玉高雄字第0五一0三一0八號,檢送王勝輝【宜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止之交易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一四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二六一頁至第二六二頁) 38、台中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函(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中向上字第0九四0一三00三一五號,檢送旭逸創有限公司自九十一年五月五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止之交易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一五頁至第一一九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二六九頁至第二七0頁) 39、台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函(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中北屯字第九四0三五00三一0號,檢送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止之交易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二0頁至第一二一頁) 40、第七商業銀行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七崇德字第八八一九號,檢送龍盛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自九十一年四月五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五日止之交易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二六頁至第一二七頁) 41、台中商業銀行霧峰分行函(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中霧峰字第0九四0四五00五八二號,檢送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七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止之交易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三0頁至第一三二頁) 42、第三商業銀行函(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三信銀管字第二二七四號,檢送育津國際有限公司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止之交易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三三頁至第一三五頁) 43、臺灣銀行大里分行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大里營字第0九四000四九二五一號,檢送中乙股份有限公司自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止之交易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三六頁至第一三七頁) 44、合作金庫銀行建成分行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合金建成字第0九四000五四一五號,檢送東政機械有限公司及育津國際有限公司自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止之交易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四0頁至第一四二頁) 45、中乙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二頁至第十二頁) 46、旭逸創有限公司九十二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十八頁至第二一頁) 47、宜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二二頁) 48、宜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二三頁) 49、建順企業社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二四頁) 50、建順企業社九十二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二五頁至第二六頁) 51、億林國際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四三頁至第四七頁) 52、穗成工業社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四八頁至第五八頁) 53、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五九頁至第七三頁) 54、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七四頁至第八五頁) 55、龍盛國際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八六頁至第八七頁) 56、龍盛國際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八八頁) 57、東政機械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八九頁至第九四頁) 58、材茂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二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九五頁至第九八頁) 59、美又美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二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一0一頁至第一0六頁) 60、臻瑞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一0七頁至第一一一頁) 61、科豪工業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一一二頁至第一一七頁) 62、富可麗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一一八頁至第一二二頁) 63、基豐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一三九頁至第一四四頁) 64、億林裝潢有限公司與合作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買賣合約書及開發之統一發票等資料(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九頁至第二二頁、第二0四頁至第二一九頁;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第一四三頁至第一六一頁) 65、宜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二八頁) 66、宜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二九頁至第三十頁) 67、進、銷項金額統計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三一頁、第三六頁、第一一一頁、第一二一頁、第一二七頁、第一三八頁、第一六三頁、一九八頁、第二五七頁) 68、富可麗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二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三七頁至第四十頁) 69、旭逸創有限公司九十二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四八頁至第五一頁) 70、旭逸創有限公司與嵩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富可麗實業有限公司交易之相關資料(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五八頁至第八二頁) 71、建順企業社九十二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八七頁至第八八頁) 72、建順企業社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八九頁) 73、穗成企業社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九六頁至第一0六頁) 75、臻瑞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一二八頁至第一三二頁) 76、科豪工業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一三九頁至第一四四頁) 77、美又美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二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一五四頁至第一五八頁) 78、中乙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一六七頁至第一七七頁) 79、南投縣政府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府建工字第0九四000五七一二0號)(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一八三頁) 80、億林國際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一九九頁至第二0三頁) 81、億林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癸○○提供之臺灣企業銀行烏日分行、聯信商業銀行烏日簡易型分行等二家金融帳戶存摺影本一份(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二二三頁至第二二七頁) 82、東政機械有限公司股東名簿(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二七六頁) 83、中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大里分行0000000000 00號帳戶及資金流向資料一份(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 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二八一頁) 84、宜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及申請等資料(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一第三二頁至第四二頁) 85、達駿行銷有限公司(更名為旭逸創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及申請等資料(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一第四三頁至第五九頁) 86、臻瑞有限公司(原名為源陞貿易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及申請等資料(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一第六十頁至第七三頁) 87、龍盛國際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及申請等資料(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一第七四頁至第八六頁) 88、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及申請等資料(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一第八七頁至第一四四頁) 89、中乙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及申請等資料(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一第一四五頁至第二一六頁) 90、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各一份(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八頁至第十四頁) 91、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各一份(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十五頁至第二一頁) 92、中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各一份(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二二頁至第二八頁) 93、科豪工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各一份(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二九頁至第三五頁) 94、美又美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各一份(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三八頁至第四四頁) 95、宜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各一份(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五二頁至第五八頁) 96、旭逸創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各一份(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五九頁至第六五頁) 97、建順企業社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各一份(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六六頁至第六八頁) 98、穗成工業社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各一份(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六九頁至第七五頁) 99、富可麗實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各一份(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七六頁至第八二頁) 100、億林國際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各一份(九十四年度核退 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九五頁至第一0一頁) 101、臻瑞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各一份(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 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一一八頁至第一二四頁) 102、東政機械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各一份(九十四年度核退 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一二五頁至第一二八頁) 103、基豐興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各一份(九十四年度核退 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一三六頁至第一四二頁) 104、富可麗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一及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之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各一份(九十四年度核交 字第四一一號卷第四頁至第九頁) 105、富可麗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度進銷項憑證及統一發票明 細影本一份(九十四年度核交字第四一一號卷第四八頁至 第五七頁) 106、億林公司九十三年、九十四年進銷項流程圖及營業稅年度 資料查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 五一七號案卷) 107、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 日及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書函(附於本案案卷卷六) 108、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 日書函(附於本案案卷卷五第七三頁) 109、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 日書函(附於本案案卷卷一第一五二、第一五三頁) 三、所犯罪名: (一)查受理公司設立登記之公務機關人員,其對於申請人提出之存款證明,僅能依其帳戶名稱及存款數額,為形式上審查是否與所申請設立之公司名稱及應具之資本額相符。至於該帳戶內之存款實際上是否確為公司向股東所收之股款,並無實質之調查權。又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又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因身分或其他 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二)按公司為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應繳交營業稅,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則其逃漏稅捐時,犯罪主體自應為公司,而非負責人。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責任,基於刑事政策考慮,於其應處徒刑範圍,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故於此情形而受罰之上列人員,乃屬於代罰性質,其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當無所謂基於概括犯意逃漏稅捐,而法人(公司)、商業、非法人團體等既不具有犯罪能力,自亦無犯意可言,其於稅捐稽徵法充其量僅係受罰主體,尤無所謂概括犯意存在(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974號判決、81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4決議意旨參照);至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 公司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其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故此情形而受罰之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乃屬於「代罰」之性質,其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當無所謂基於概括犯意逃漏稅捐,亦無所謂與他人有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可言。又修正前刑法第55條所規定之牽連犯,必須同一人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行為另犯他罪名,始克相當;亦即必須同一犯罪主體之2個以上犯罪行為間,具有目的與方法、或目的與 結果之關係,始得從一重處斷。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既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僅依同法第47條第1款之規定,代替公 司受徒刑之處罰,自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間,不具牽連犯關係(最高法院89年度臺非字第50號判決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該法關於納稅義 務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適用之。再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 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復按 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直接設有處罰規定,而所謂商業,謂 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之規定,同法第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故公司負責人如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行為,其應受處罰,係因其本身之犯罪行為而來,此與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 ,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之責任,於其應處徒刑範圍,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受罰之公司負責人乃屬代罰之性質,迥不相同。是公司負責人如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自有連續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98 號、86年度臺上字第6053號判例 參照);再按統一發票及營業稅申報書之填製,固屬被告之附隨業務,是該統一發票及營業稅申報書,本質上亦係刑法第215條之文書,惟統一發票既屬會計憑證,而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載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 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 實罪均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論處(最高法院92年度 臺上字第6171號、第725 號判決、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又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商業會計法第4條、公司法第8條第1項均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辛○○、壬○○、癸○○、寅○○、卯○○、辰○○、巳○○、午○○及丑○○等人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亦經總統於95年5月24日公布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並自同年5月26 日起生效,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論處。又修正後之刑 法第31條第1項,將共同實施更為共同實行,增加「但得 減輕其刑」。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 下:五、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五 、罰金:1元以上。」相較,修正前之規定有利被告。修 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銀元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再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但不得逾三十年。與修正前之規定:不得逾20年相較,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修正後之刑法第55條後段、第56條刪除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綜合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至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將共同實施更為共同實行,然本件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被告二人就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均為共同正犯,無有利不利之情形,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參照)。又依刑 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即應比較新舊法之罪刑孰對行為人最有利,應就所有法定加減原因等一切情形,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查刑法第47條第1項修正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然修正前刑法第47條之規定,過失犯亦可構成累犯,其成立累犯之範圍較修正後之規定為寬,而此項變動影響行為人之刑罰法律效果,係屬新修正刑法第2條第1項之「法律變更」,本件經比較新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後,自應依新修正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從有利於被告之新法,即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論以累 犯。 (四)被告辛○○為納稅義務人科豪公司之負責人,屬公司法第8 條第1項所定之公司負責人,為科豪公司以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核被告辛○○所為,分別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法人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 逃漏稅捐罪(原起訴檢察官雖未於論罪法條中敘明;然公訴檢察官於認罪協商時業已予以補充及協商成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罪。被告辛○○與戊○○二人就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為共同正犯;至共犯戊○○雖非科豪公司之商業、公司負責人,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以共犯論 。被告辛○○上開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 分及連續幫助逃漏稅捐部分之犯行,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論處。查被告辛○○前曾 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89年5月31 日以89年度交上易字第105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 90年3月2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辛○○先後多次違反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行為,時間緊接,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咸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遞加重其刑。被告辛○○所犯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法人負責人 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及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二罪,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互異,應 分論併罰。 (五)被告壬○○為納稅義務人中乙公司之負責人,屬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定之公司負責人,為中乙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被告壬○○所為,分別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法人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 漏稅捐罪(原起訴檢察官雖未於論罪法條中敘明;然公訴檢察官於認罪協商時業已予以補充及協商成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罪。被告壬○○與案外人己○○二人就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共犯己○○雖非中乙公司之商業、公司負責人,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以共 犯論。被告壬○○上開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罪部分及連續幫助逃漏稅捐部分之犯行,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論處。被告壬○○先 後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行為,時間緊接, 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咸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壬○○推由共犯己○○備妥之不實存款證明,委請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人員填具不實之公司應收股款完足內容之申請文件,提出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增資之變更登記,致使該辦公室公務人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變更登記簿冊上,讓供不特定之人查閱中乙公司之資本額,足以生損害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之正確性及公信力暨不特定第三人之交易安全,是核被告壬○○就此部分之所為,分別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事項於公文書罪。至公訴人於論罪法條中雖未敘及被告亦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然於犯罪事實欄內既已載明,且此部分與違反公司法部分為想像競合犯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說明。被告壬○○與案外人己○○二人間就此部分行為,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屬於共同正犯,2人均應對於此部分行 為所發生之結果負責。被告以一申請變更登記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處斷(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五次、第七次刑事庭議決議意旨參照)。被告壬○○所犯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 之法人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 文件表明收足罪之三罪,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互異,應分論併罰;至起訴書認係牽連犯關係,容有誤會(業經公訴檢察官於認罪協商時予以更正)。 (六)被告癸○○為納稅義務人億林公司之負責人,屬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定之公司負責人,為億林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是核被告癸○○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法人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 稅捐罪。被告癸○○前曾因犯賭博罪,由本院於90年9月5日以90年度易字第208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0年10月2日確定,而於90年10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七)被告寅○○為納稅義務人穗成工業社之負責人,屬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為穗成工業社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被告寅○○所為,分別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3款、第41條之法人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 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 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罪。被告寅○○上開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分及連續幫助逃 漏稅捐部分之犯行,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論處。被告寅○○先後多次違反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行為,時間緊接,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咸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寅○○所犯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3款、第41條之法人負責人為 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及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二罪,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互異,應分論併 罰。 (八)被告卯○○為納稅義務人金穗成公司之負責人,屬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定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為金穗成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被告卯○○所為,分別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 41 條之法人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罪。被告卯○○上開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分及連續幫助逃漏稅捐部分 之犯行,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規定論處。被告卯○○先後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行為,時間緊接,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 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咸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卯○○以不實存款證明,委請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人員填具不實之公司應收股款完足內容之申請文件,提出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及增資變更登記,致使該辦公室公務人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變更登記表上,讓供不特定之人查閱金穗成公司之資本額,足以生損害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登記之正確性及公信力暨不特定第三人之交易安全,是核被告卯○○就此部分之所為,分別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至公訴人於論 罪法條中雖未敘及被告亦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然於犯罪事實欄內既已載明,且此部分與違反公司法部分為想像競合犯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說明。被告以一申請變更登記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處斷(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五次、第七次刑事庭議決議意旨參照)被告卯○○先後二次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行為,時間緊接,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咸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卯○○所犯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 、第41條之法人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連續犯公 司法第9條第1項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之三罪,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互異,應分論併罰。 (九)被告辰○○為納稅義務人臻瑞公司之負責人,屬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定之公司負責人,為臻瑞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被告辰○○所為,分別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法人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 漏稅捐罪(原起訴檢察官雖未於論罪法條中敘明;然公訴檢察官於認罪協商時業已予以補充及協商成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罪。被告辰○○與案外人己○○二人就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共犯己○○雖非科豪公司之商業、公司負責人,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以共 犯論。被告辰○○上開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罪部分及連續幫助逃漏稅捐部分之犯行,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論處。被告辰○○先 後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行為,時間緊接, 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咸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辰○○所犯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 41條之法人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及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二罪,犯意各別, 構成要件互異,應分論併罰。 (十)被告巳○○為納稅義務人旭逸創公司之負責人,屬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定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為旭逸創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被告卯○○所為,分別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 41條之法人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原起訴檢察官雖未於論罪法條中敘明;然公訴檢察官於認罪協商時業已予以補充及協商成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罪。被告巳○○上開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部分及連續幫助逃漏稅捐部分之犯行,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論處。被告巳○ ○先後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行為,時間緊 接,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咸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巳○○所犯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 、第41條之法人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及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二罪,犯意各別,構 成要件互異,應分論併罰。 (十一)被告午○○為納稅義務人宜盛公司之負責人,屬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定之公司負責人,為宜盛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法人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 逃漏稅捐罪(原起訴檢察官雖未於論罪法條中敘明;然公訴檢察官於認罪協商時業已予以補充及協商成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罪。被告午○○與案外人吳錦湖二人就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行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共犯吳錦湖雖非宜盛公司之商業、公司負責人,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以共犯論。被告午○○上開連續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分及連續幫助逃漏稅捐部分 之犯行,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 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規定論處。被告午○○先後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行為,時間緊接,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咸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午○○所犯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法人負 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及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二罪,犯意各別,構成要件 互異,應分論併罰。 (十二)被告丑○○推由某一不詳年籍之成年人以不實存款證明,委請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人員填具不實之公司應收股款完足內容之申請文件,提出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致使該辦公室公務人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表上,讓供不特定之人查閱龍盛公司之資本額,足以生損害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登記之正確性及公信力暨不特定第三人之交易安全,是核被告丑○○之所為,分別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項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 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事項於公文書罪。至公訴人於論罪法條中雖未敘及被告亦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 書罪;然於犯罪事實欄內既已載明,且此部分與違反公司法部分為想像競合犯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說明。被告丑○○與某一不詳年籍之成年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共犯之某一成年人雖非龍盛公司之商業、公司負責人,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以共犯論。被告以一申請設立登記行為, 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處斷(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五次、第七次刑事庭議決議意旨參照)。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辛○○、壬○○、癸○○、寅○○、卯○○、辰○○、巳○○、午○○及丑○○等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辛○○、壬○○、癸○○、寅○○、卯○○、辰○○、巳○○、午○○及丑○○等人已認罪,其等合意內容為: (一)被告辛○○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四月、四月,均得易科罰金(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均得易科罰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 (二)被告壬○○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四月、四月、三月,均得易科罰金(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二月 、一月又十五日,均得易科罰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 (三)被告癸○○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逃漏稅捐罪),減為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得易科罰金。 (四)被告寅○○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四月、四月,均得易科罰金(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均得易科罰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 (五)被告卯○○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四月、四月、四月,均得易科罰金(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均得 易科罰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得易科罰金。 (六)被告辰○○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四月、四月,均得易科罰金(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均得易科罰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 (七)被告巳○○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四月、四月,均得易科罰金(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均得易科罰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 (八)被告午○○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四月、四月,均得易科罰金(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均得易科罰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 (九)被告丑○○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得易科罰金。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公布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四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刑法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右揭得提起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科豪工業有限公司(被告辛○○部分) (編號一之進項明細) ┌──────────┬────────┬────────────────────────┬──────┐ │ 取得發票對象 │ 統一編號 │進項發票 │備註 │ │ │ ├────┬──┬────────┬───────┤ │ │ │ │年度 │張數│銷售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 │(民國)│ │ │ │ │ ├──────────┼────────┼────┼──┼────────┼───────┼──────┤ │東政機械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一 │六 │五百四十五萬四千│二十七萬二千七│ │ │ │ │ │ │五百七十二元 │百二十九元 │ │ ├──────────┼────────┼────┼──┼────────┼───────┼──────┤ │材茂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一 │三 │一百零三萬六千元│五萬一千八百元│ │ ├──────────┼────────┼────┼──┼────────┼───────┼──────┤ │東政機械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十六│四百五十一萬七千│二十二萬五千八│ │ │ │ │ │ │零四十六元 │百五十二元 │ │ ├──────────┼────────┼────┼──┼────────┼───────┼──────┤ │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九十二 │十六│三百四十七萬四千│十七萬三千七百│ │ │ │ │ │ │一百五十元 │零八元 │ │ ├──────────┼────────┼────┼──┼────────┼───────┼──────┤ │中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十六│三百二十六萬六千│十六萬三千三百│ │ │ │ │ │ │八百三十六元 │四十二元 │ │ ├──────────┼────────┼────┼──┼────────┼───────┼──────┤ │材茂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五 │一百六十四萬八千│八萬二千四百零│ │ │ │ │ │ │一百元 │五元 │ │ ├──────────┼────────┼────┼──┼────────┼───────┼──────┤ │中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三 │二九│七百零四萬三千二│三十五萬二千一│ │ │ │ │ │ │百元 │百六十元 │ │ ├──────────┼────────┼────┼──┼────────┼───────┼──────┤ │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九十三 │三 │一百萬零六十元 │五萬零三元 │ │ └──────────┴────────┴────┴──┴────────┴───────┴──────┘ (編號二之銷項明細) ┌──────────┬────────┬────────────────────────┬──────┐ │開立交付發票之對象 │統一編號 │銷項發票 │備註 │ │ │ ├────┬──┬────────┬───────┤ │ │ │ │年度 │張數│銷售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 │(民國)│ │ │ │ │ ├──────────┼────────┼────┼──┼────────┼───────┼──────┤ │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00000000│九十二 │二十│五百六十八萬一千│二十八萬四千零│ │ │司 │ │ │ │九百二十四元 │九十六元 │ │ ├──────────┼────────┼────┼──┼────────┼───────┼──────┤ │臻瑞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二一│五百六十四萬八千│二十八萬二千四│ │ │ │ │ │ │三百九十一元 │百二十元 │ │ ├──────────┼────────┼────┼──┼────────┼───────┼──────┤ │穗成工業社 │00000000│九十二 │五 │八十五萬零二百七│四萬二千五百一│ │ │ │ │ │ │十四元 │十四元 │ │ ├──────────┼────────┼────┼──┼────────┼───────┼──────┤ │臻瑞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三 │十二│四百二十九萬二千│二十一萬四千六│ │ │ │ │ │ │九百元 │百四十五元 │ │ └──────────┴────────┴────┴──┴────────┴───────┴──────┘ 附表二:中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壬○○部分) (編號一之進項明細) ┌──────────┬────────┬────────────────────────┬──────┐ │ 取得發票對象 │ 統一編號 │進項發票 │備註 │ │ │ ├────┬──┬────────┬───────┤ │ │ │ │年度 │張數│銷售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 │(民國)│ │ │ │ │ ├──────────┼────────┼────┼──┼────────┼───────┼──────┤ │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九十一 │二十│六百九十九萬六千│三十四萬九千八│ │ │ │ │ │ │五百六十六元 │百二十八元 │ │ ├──────────┼────────┼────┼──┼────────┼───────┼──────┤ │美又美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一 │十 │三百四十七萬八千│十七萬三千九百│ │ │ │ │ │ │六百二十六元 │三十一元 │ │ ├──────────┼────────┼────┼──┼────────┼───────┼──────┤ │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九十二 │二五│七百零一萬四千四│三十五萬零七百│ │ │ │ │ │ │百零八元 │二十元 │ │ ├──────────┼────────┼────┼──┼────────┼───────┼──────┤ │東政機械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十六│四百七十八萬八千│二十三萬九千四│ │ │ │ │ │ │四百二十八元 │百二十一元 │ │ ├──────────┼────────┼────┼──┼────────┼───────┼──────┤ │材茂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八 │二百七十一萬七千│十三萬五千八百│ │ │ │ │ │ │八百零三元 │九十元 │ │ ├──────────┼────────┼────┼──┼────────┼───────┼──────┤ │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00000000│九十二 │四 │一百四十三萬六千│七萬一千八百二│尚取得其公司│ │司 │ │ │ │四百九十七元 │十五元 │93年統一發票│ │ │ │ │ │ │ │1張(銷售額 │ │ │ │ │ │ │ │為0000000元 │ │ │ │ │ │ │ │,稅額為8041│ │ │ │ │ │ │ │9元);然無 │ │ │ │ │ │ │ │報稅資料。 │ ├──────────┼────────┼────┼──┼────────┼───────┼──────┤ │臻瑞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三 │六十七萬三千三百│三萬三千六百六│ │ │ │ │ │ │三十三元 │十七元 │ │ ├──────────┼────────┼────┼──┼────────┼───────┼──────│ │穗成工業社 │00000000│九十二 │二 │六十三萬六千零五│三萬一千八百零│尚取得其公司│ │ │ │ │ │十五元 │三元 │93年統一發票│ │ │ │ │ │ │ │1張(銷售額 │ │ │ │ │ │ │ │為512960元,│ │ │ │ │ │ │ │稅額為25648 │ │ │ │ │ │ │ │元);然無報│ │ │ │ │ │ │ │稅資料。 │ ├──────────┼────────┼────┼──┼────────┼───────┼──────┤ │臻瑞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三 │三九│一千四百萬三千五│七十萬零一百七│ │ │ │ │ │ │百元 │十五元 │ │ └──────────┴────────┴────┴──┴────────┴───────┴──────┘ (編號二之銷項明細) ┌──────────┬────────┬────────────────────────┬──────┐ │開立交付發票之對象 │統一編號 │銷項發票 │備註 │ │ │ ├────┬──┬────────┬───────┤ │ │ │ │年度 │張數│銷售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 │(民國)│ │ │ │ │ ├──────────┼────────┼────┼──┼────────┼───────┼──────┤ │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九十一 │十九│五百五十萬二千五│二十七萬五千一│ │ │ │ │ │ │百三十二元 │百二十七元 │ │ ├──────────┼────────┼────┼──┼────────┼───────┼──────┤ │美又美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一 │八 │一百九十一萬三千│九萬五千六百五│ │ │ │ │ │ │零一元 │十元 │ │ ├──────────┼────────┼────┼──┼────────┼───────┼──────┤ │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九十二 │二五│六百四十一萬八千│三十二萬零九百│ │ │ │ │ │ │零九十四元 │零五元 │ │ ├──────────┼────────┼────┼──┼────────┼───────┼──────┤ │臻瑞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二五│五百四十四萬八千│二十七萬二千四│ │ │ │ │ │ │八百一十六元 │百四十一元 │ │ ├──────────┼────────┼────┼──┼────────┼───────┼──────┤ │科豪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十六│三百二十六萬六千│十六萬三千三百│ │ │ │ │ │ │八百三十六元 │四十二元 │ │ ├──────────┼────────┼────┼──┼────────┼───────┼──────┤ │材茂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九 │三百零三萬九千一│十五萬一千九百│ │ │ │ │ │ │百四十四元 │五十七元 │ │ ├──────────┼────────┼────┼──┼────────┼───────┼──────┤ │美又美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七 │二百二十八萬三千│十一萬四千一百│ │ │ │ │ │ │零六十三元 │五十三元 │ │ ├──────────┼────────┼────┼──┼────────┼───────┼──────┤ │穗成工業社 │00000000│九十二 │八 │二百一十一萬四千│十萬五千七百一│ │ │ │ │ │ │二百九十五元 │十五元 │ │ ├──────────┼────────┼────┼──┼────────┼───────┼──────┤ │東政機械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四 │一百一十六萬六千│五萬八千三百四│ │ │ │ │ │ │八百五十六元 │十三元 │ │ ├──────────┼────────┼────┼──┼────────┼───────┼──────┤ │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九十三 │六二│二千零一十五萬九│一百萬七千九百│ │ │ │ │ │ │千零五十七元 │五十三元 │ │ ├──────────┼────────┼────┼──┼────────┼───────┼──────┤ │科豪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三 │二九│七百零四萬三千二│三十五萬二千一│(起訴書誤載│ │ │ │ │ │百元 │百六十元 │為28張,發票│ │ │ │ │ │ │ │金額為702850│ │ │ │ │ │ │ │0元) │ └──────────┴────────┴────┴──┴────────┴───────┴──────┘ 附表三:億林國際有限公司(被告癸○○部分) (編號一之進項明細) ┌──────────┬────────┬────────────────────────┬──────┐ │ 取得發票對象 │ 統一編號 │進項發票 │備註 │ │ │ ├────┬──┬────────┬───────┤ │ │ │ │年度 │張數│銷售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 │(民國)│ │ │ │ │ ├──────────┼────────┼────┼──┼────────┼───────┼──────┤ │合作開發事業股份有限│00000000│九十二 │七 │三百五十一萬零四│十七萬五千五百│無九十一年進│ │公司 │ │ │ │百四十三元 │二十二元 │項資料 │ ├──────────┼────────┼────┼──┼────────┼───────┼──────┤ │豐樂國際企業股份有限│00000000│九十三 │二二│三百十一萬六千九│十五萬五千八百│臺灣南投地方│ │公司 │ │ │ │百四十五元 │四十九元 │法院檢察署九│ │ │ │ │ │ │ │十七年度偵字│ │ │ │ │ │ │ │第三五一七號│ │ │ │ │ │ │ │移送併案部分│ ├──────────┼────────┼────┼──┼────────┼───────┼──────┤ │豐樂國際企業股份有限│00000000│九十四 │十二│二百三十一萬四千│十一萬五千七百│臺灣南投地方│ │公司 │ │ │ │零八十三元 │零五元 │法院檢察署九│ │ │ │ │ │ │ │十七年度偵字│ │ │ │ │ │ │ │第三五一七號│ │ │ │ │ │ │ │移送併案部分│ └──────────┴────────┴────┴──┴────────┴───────┴──────┘ 附表四:穗成工業社(被告寅○○部分) (編號一之進項明細) ┌──────────┬────────┬────────────────────────┬──────┐ │ 取得發票對象 │ 統一編號 │進項發票 │備註 │ │ │ ├────┬──┬────────┬───────┤ │ │ │ │年度 │張數│銷售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 │(民國)│ │ │ │ │ ├──────────┼────────┼────┼──┼────────┼───────┼──────┤ │穗成工業社 │00000000│九十一 │十 │一百六十二萬九千│八萬一千四百五│ │ │ │ │ │ │元 │十元 │ │ ├──────────┼────────┼────┼──┼────────┼───────┼──────┤ │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九十二 │八 │一百七十萬零七百│八萬五千零三十│ │ │ │ │ │ │四十五元 │七元 │ │ ├──────────┼────────┼────┼──┼────────┼───────┼──────┤ │中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五 │一百三十四萬零四│六萬七千零二十│中乙公司交付│ │ │ │ │ │百一十七元 │一元 │統一發票8張 │ │ │ │ │ │ │ │(金額共2114│ │ │ │ │ │ │ │295元;然僅 │ │ │ │ │ │ │ │申報5張) │ ├──────────┼────────┼────┼──┼────────┼───────┼──────┤ │科豪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五 │八十五萬零二百七│四萬二千五百一│ │ │ │ │ │ │十四元 │十四元 │ │ ├──────────┼────────┼────┼──┼────────┼───────┼──────┤ │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00000000│九十二 │二 │五十四萬五千元 │二萬七千二百五│ │ │司 │ │ │ │ │十元 │ │ ├──────────┼────────┼────┼──┼────────┼───────┼──────┤ │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00000000│九十三 │十 │七百四十二萬九千│三十七萬一千四│ │ │司 │ │ │ │九百六十五元 │百九十八元 │ │ ├──────────┼────────┼────┼──┼────────┼───────┼──────┤ │穗成工業社 │00000000│九十三 │十二│一百十四萬二千元│五萬七千一百元│ │ └──────────┴────────┴────┴──┴────────┴───────┴──────┘ (編號二之銷項明細) ┌──────────┬────────┬────────────────────────┬──────┐ │開立交付發票之對象 │統一編號 │銷項發票 │備註 │ │ │ ├────┬──┬────────┬───────┤ │ │ │ │年度 │張數│銷售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 │(民國)│ │ │ │ │ ├──────────┼────────┼────┼──┼────────┼───────┼──────┤ │穗成工業社 │00000000│九十一 │十 │一百七十一萬零四│八萬五千五百二│ │ │ │ │ │ │百五十元 │十三元 │ │ ├──────────┼────────┼────┼──┼────────┼───────┼──────┤ │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00000000│九十二 │二十│六百四十六萬七千│三十二萬三千三│ │ │司 │ │ │ │二百七十三元 │百六十四元 │ │ ├──────────┼────────┼────┼──┼────────┼───────┼──────┤ │東政機械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十五│三百八十九萬九千│十九萬四千九百│ │ │ │ │ │ │零八十二元 │五十四元 │ │ ├──────────┼────────┼────┼──┼────────┼───────┼──────┤ │臻瑞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七 │一百四十七萬三千│七萬三千六百七│ │ │ │ │ │ │四百三十一元 │十二元 │ │ ├──────────┼────────┼────┼──┼────────┼───────┼──────┤ │材茂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三 │九十五萬二千三百│四萬七千六百二│ │ │ │ │ │ │九十元 │十元 │ │ ├──────────┼────────┼────┼──┼────────┼───────┼──────┤ │中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二 │六十三萬六千零五│三萬一千八百零│ │ │ │ │ │ │十五元 │三元 │ │ ├──────────┼────────┼────┼──┼────────┼───────┼──────┤ │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工│00000000│九十三 │九 │一千一百六十九萬│五十八萬四千七│ │ │司 │ │ │ │五千四百零五元 │百七十元 │ │ ├──────────┼────────┼────┼──┼────────┼───────┼──────┤ │穗成工業社 │00000000│九十三 │十二│一百一十四萬二千│五萬七千一百元│ │ │ │ │ │ │元 │ │ │ ├──────────┼────────┼────┼──┼────────┼───────┼──────┤ │中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三 │一 │五十一萬二千九百│二萬五千六百四│惟無中乙公司│ │ │ │ │ │六十元 │十八元 │持此發票申報│ │ │ │ │ │ │ │之資料。 │ └──────────┴────────┴────┴──┴────────┴───────┴──────┘ 附表五: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卯○○部分) (編號一之進項明細) ┌──────────┬────────┬────────────────────────┬──────┐ │ 取得發票對象 │ 統一編號 │進項發票 │備註 │ │ │ ├────┬──┬────────┬───────┤ │ │ │ │年度 │張數│銷售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 │(民國)│ │ │ │ │ ├──────────┼────────┼────┼──┼────────┼───────┼──────┤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十一│八百二十萬九千一│四十一萬零四百│ │ │ │ │ │ │百二十五元 │五十六元 │ │ ├──────────┼────────┼────┼──┼────────┼───────┼──────┤ │穗成工業社 │00000000│九十二 │二十│六百四十六萬七千│三十二萬三千三│ │ │ │ │ │ │二百七十三元 │百六十四元 │ │ ├──────────┼────────┼────┼──┼────────┼───────┼──────┤ │科豪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二十│五百六十八萬一千│二十八萬四千零│ │ │ │ │ │ │九百二十四元 │九十六元 │ │ ├──────────┼────────┼────┼──┼────────┼───────┼──────┤ │臻瑞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七 │二百二十八萬四千│十一萬四千二百│ │ │ │ │ │ │六百五十六元 │三十三元 │ │ ├──────────┼────────┼────┼──┼────────┼───────┼──────┤ │穗成工業社 │00000000│九十三 │九 │一千一百六十九萬│五十八萬四千七│ │ │ │ │ │ │五千四百零五元 │百七十元 │ │ └──────────┴────────┴────┴──┴────────┴───────┴──────┘ (編號二之銷項明細) ┌──────────┬────────┬────────────────────────┬──────┐ │開立發票對象 │統一編號 │銷項發票 │備註 │ │ │ ├────┬──┬────────┬───────┤ │ │ │ │年度 │張數│銷售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 │(民國)│ │ │ │ │ ├──────────┼────────┼────┼──┼────────┼───────┼──────┤ │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九十二 │七 │二百五十八萬八千│十二萬九千四百│ │ │ │ │ │ │三百三十五元 │一十七元 │ │ ├──────────┼────────┼────┼──┼────────┼───────┼──────┤ │材茂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五 │二百二十一萬三千│十一萬零六百五│而材茂公司僅│ │ │ │ │ │一百五十二元 │十八元 │提出4張發票 │ │ │ │ │ │ │ │申報。 │ ├──────────┼────────┼────┼──┼────────┼───────┼──────┤ │中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四 │一百四十三萬六千│七萬一千八百二│ │ │ │ │ │ │四百九十七元 │十五元 │ │ ├──────────┼────────┼────┼──┼────────┼───────┼──────┤ │東政機械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三 │一百二十三萬八千│六萬一千九百零│ │ │ │ │ │ │零九十五元 │五元 │ │ ├──────────┼────────┼────┼──┼────────┼───────┼──────┤ │穗成工業社 │00000000│九十二 │二 │五十四萬五千元 │二萬七千二百五│ │ │ │ │ │ │ │十元 │ │ ├──────────┼────────┼────┼──┼────────┼───────┼──────┤ │穗成工業社 │00000000│九十三 │十 │七百四十二萬九千│三十七萬一千四│ │ │ │ │ │ │九百六十五元 │百九十八元 │ │ ├──────────┼────────┼────┼──┼────────┼───────┼──────┤ │臻瑞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三 │三 │一百九十二萬零四│九萬六千零二十│惟臻瑞公司無│ │ │ │ │ │百二十六元 │一元 │提出申報之資│ │ │ │ │ │ │ │料。 │ ├──────────┼────────┼────┼──┼────────┼───────┼──────┤ │中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三 │三 │一百六十萬八千三│八萬零四百一十│惟中乙公司無│ │ │ │ │ │百七十三元 │九元 │提出申報之資│ │ │ │ │ │ │ │料。 │ ├──────────┼────────┼────┼──┼────────┼───────┼──────┤ │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九十三 │三 │一百零七萬九千七│五萬三千九百九│ │ │ │ │ │ │百九十四元 │十元 │ │ └──────────┴────────┴────┴──┴────────┴───────┴──────┘ 附表六:臻瑞有限公司(被告辰○○部分) (編號一之進項明細) ┌──────────┬────────┬────────────────────────┬──────┐ │ 取得發票對象 │ 統一編號 │進項發票 │備註 │ │ │ ├────┬──┬────────┬───────┤ │ │ │ │年度 │張數│銷售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 │(民國)│ │ │ │ │ ├──────────┼────────┼────┼──┼────────┼───────┼──────┤ │科豪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二一│五百六十四萬八千│二十八萬二千四│無九十一年進│ │ │ │ │ │三百九十一元 │百二十元 │項資料 │ ├──────────┼────────┼────┼──┼────────┼───────┼──────┤ │中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二五│五百四十四萬八千│二十七萬二千四│ │ │ │ │ │ │八百一十六元 │百四十一元 │ │ ├──────────┼────────┼────┼──┼────────┼───────┼──────┤ │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九十二 │九 │一百九十八萬九千│九萬九千四百九│ │ │ │ │ │ │八百一十九元 │十一元 │ │ ├──────────┼────────┼────┼──┼────────┼───────┼──────┤ │穗成工業社 │00000000│九十二 │七 │一百四十七萬三千│七萬三千六百七│ │ │ │ │ │ │四百三十一元 │十二元 │ │ ├──────────┼────────┼────┼──┼────────┼───────┼──────┤ │材茂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四 │一百二十四萬零九│六萬二千零四十│ │ │ │ │ │ │百五十二元 │八元 │ │ ├──────────┼────────┼────┼──┼────────┼───────┼──────┤ │東政機械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三 │七十一萬四千三百│三萬五千七百一│ │ │ │ │ │ │八十元 │十九元 │ │ ├──────────┼────────┼────┼──┼────────┼───────┼──────┤ │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九十三 │三五│一千四百八十三萬│七十四萬一千九│ │ │ │ │ │ │九千五百八十五元│百七十九元 │ │ ├──────────┼────────┼────┼──┼────────┼───────┼──────┤ │科豪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三 │十二│四百二十九萬二千│二十一萬四千六│ │ │ │ │ │ │九百元 │百四十五元 │ │ └──────────┴────────┴────┴──┴────────┴───────┴──────┘ (編號二之銷項明細) ┌──────────┬────────┬────────────────────────┬──────┐ │開立發票對象 │統一編號 │銷項發票 │備註 │ │ │ ├────┬──┬────────┬───────┤ │ │ │ │年度 │張數│銷售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 │(民國)│ │ │ │ │ ├──────────┼────────┼────┼──┼────────┼───────┼──────┤ │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九十二 │二二│五百二十萬一千二│二十六萬零六十│ │ │ │ │ │ │百七十一元 │四元 │ │ ├──────────┼────────┼────┼──┼────────┼───────┼──────┤ │東政機械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十七│四百九十五萬二千│二十四萬七千六│ │ │ │ │ │ │四百六十五元 │百二十三元 │ │ ├──────────┼────────┼────┼──┼────────┼───────┼──────┤ │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00000000│九十二 │七 │二百二十八萬四千│十一萬四千二百│起訴書原誤載│ │司 │ │ │ │六百五十六元 │三十三元 │為統一發票6 │ │ │ │ │ │ │ │張,金額為20│ │ │ │ │ │ │ │05440元,應 │ │ │ │ │ │ │ │以金穗成公司│ │ │ │ │ │ │ │報稅資料張數│ │ │ │ │ │ │ │為準,公訴檢│ │ │ │ │ │ │ │察官業已更正│ ├──────────┼────────┼────┼──┼────────┼───────┼──────┤ │材茂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五 │一百四十二萬九千│七萬一千四百六│ │ │ │ │ │ │三百三十四元 │十七元 │ │ ├──────────┼────────┼────┼──┼────────┼───────┼──────┤ │中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三 │六十七萬三千三百│三萬三千六百六│ │ │ │ │ │ │三十三元 │十七元 │ │ ├──────────┼────────┼────┼──┼────────┼───────┼──────┤ │中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三 │三九│一千四百萬三千五│七十萬零一百七│ │ │ │ │ │ │百元 │十五元 │ │ └──────────┴────────┴────┴──┴────────┴───────┴──────┘ 附表七:旭逸創有限公司(被告巳○○部分) (編號一之進項明細) ┌──────────┬────────┬────────────────────────┬──────┐ │ 取得發票對象 │ 統一編號 │進項發票 │備註 │ │ │ ├────┬──┬────────┬───────┤ │ │ │ │年度 │張數│銷售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 │(民國)│ │ │ │ │ ├──────────┼────────┼────┼──┼────────┼───────┼──────┤ │建順企業社 │00000000│九十二 │八 │二百九十三萬九千│十四萬六千九百│無九十一年進│ │ │ │ │ │一百七十四元 │五十九元 │項資料 │ ├──────────┼────────┼────┼──┼────────┼───────┼──────┤ │嵩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00000000│九十二 │九 │二百三十一萬元 │十一萬五千五百│ │ │ │ │ │ │ │元 │ │ ├──────────┼────────┼────┼──┼────────┼───────┼──────┤ │新欣企業社 │00000000│九十二 │六 │二百二十二萬九千│十一萬一千四百│ │ │ │ │ │ │四百九十五元 │七十五元 │ │ ├──────────┼────────┼────┼──┼────────┼───────┼──────┤ │福華企業社 │00000000│九十二 │五 │一百九十七萬二千│九萬八千六百四│ │ │ │ │ │ │八百九十二元 │十五元 │ │ ├──────────┼────────┼────┼──┼────────┼───────┼──────┤ │漢記貿易行 │00000000│九十二 │四 │六十四萬九千一百│三萬二千四百五│ │ │ │ │ │ │元 │十五元 │ │ ├──────────┼────────┼────┼──┼────────┼───────┼──────┤ │八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九十三 │二 │一百一十四萬二千│八十五萬七千一│起訴書未記載│ │ │ │ │ │八百五十七元 │百四十三元 │公訴檢察官已│ │ │ │ │ │ │ │補充更正 │ ├──────────┼────────┼────┼──┼────────┼───────┼──────┤ │嵩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00000000│九十三 │二 │八十五萬七千一百│四萬二千八百五│起訴書未記載│ │高雄分公司 │ │ │ │四十三元 │十七元 │公訴檢察官已│ │ │ │ │ │ │ │補充更正 │ └──────────┴────────┴────┴──┴────────┴───────┴──────┘ (編號二之銷項明細) ┌──────────┬────────┬────────────────────────┬──────┐ │開立發票對象 │統一編號 │銷項發票 │備註 │ │ │ ├────┬──┬────────┬───────┤ │ │ │ │年度 │張數│銷售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 │(民國)│ │ │ │ │ ├──────────┼────────┼────┼──┼────────┼───────┼──────┤ │富可麗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十四│三百五十七萬一千│十七萬八千五百│無九十一年銷│ │ │ │ │ │二百五十五元 │六十三元 │項資料 │ ├──────────┼────────┼────┼──┼────────┼───────┼──────┤ │凱晟企業社 │00000000│九十二 │十 │三百二十二萬四千│十六萬一千二百│ │ │ │ │ │ │四百一十一元 │二十一元 │ │ ├──────────┼────────┼────┼──┼────────┼───────┼──────┤ │進蓬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七 │二百三十九萬五千│十一萬九千七百│起訴書未記載│ │ │ │ │ │三百七十二元 │六十九元 │公訴檢察官已│ │ │ │ │ │ │ │補充更正 │ ├──────────┼────────┼────┼──┼────────┼───────┼──────┤ │富隆工業社 │00000000│九十二 │四 │一百零一萬六千七│五萬零八百三十│起訴書未記載│ │ │ │ │ │百一十五元 │六元 │公訴檢察官已│ │ │ │ │ │ │ │補充更正 │ ├──────────┼────────┼────┼──┼────────┼───────┼──────┤ │鎧鉦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三 │八十九萬零一百四│四萬四千五百零│起訴書未記載│ │ │ │ │ │十六元 │七元 │公訴檢察官已│ │ │ │ │ │ │ │補充更正 │ ├──────────┼────────┼────┼──┼────────┼───────┼──────┤ │淵宙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三 │八十一萬九千九百│四萬零九百九十│起訴書未記載│ │ │ │ │ │八十元 │九元 │公訴檢察官已│ │ │ │ │ │ │ │補充更正 │ ├──────────┼────────┼────┼──┼────────┼───────┼──────┤ │巨浪科技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三 │六十四萬五千零五│三萬二千二百五│ │ │ │ │ │ │十元 │十三元 │ │ ├──────────┼────────┼────┼──┼────────┼───────┼──────┤ │光田工業社 │00000000│九十二 │三 │五十萬五千元 │二萬五千二百五│起訴書未記載│ │ │ │ │ │ │十元 │公訴檢察官已│ │ │ │ │ │ │ │補充更正 │ ├──────────┼────────┼────┼──┼────────┼───────┼──────┤ │總螢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三 │二 │一百一十萬七千元│五萬五千三百五│起訴書未記載│ │ │ │ │ │ │十元 │公訴檢察官已│ │ │ │ │ │ │ │補充更正 │ └──────────┴────────┴────┴──┴────────┴───────┴──────┘ 附表八:宜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午○○部分) (編號一之進項明細) ┌──────────┬────────┬────────────────────────┬──────┐ │ 取得發票對象 │ 統一編號 │進項發票 │備註 │ │ │ ├────┬──┬────────┬───────┤ │ │ │ │年度 │張數│銷售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 │(民國)│ │ │ │ │ ├──────────┼────────┼────┼──┼────────┼───────┼──────┤ │基豐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七 │二百八十萬一千六│十四萬零八十元│無九十一年及│ │ │ │ │ │百元 │ │九十三年進項│ │ │ │ │ │ │ │資料 │ ├──────────┼────────┼────┼──┼────────┼───────┼──────┤ │富可麗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七 │一百三十萬零五百│六萬五千零二十│ │ │ │ │ │ │元 │五元 │ │ ├──────────┼────────┼────┼──┼────────┼───────┼──────┤ │東政機械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四 │一百零二萬四千元│五萬一千二百元│ │ ├──────────┼────────┼────┼──┼────────┼───────┼──────┤ │材茂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四 │八十八萬三千元 │四萬四千一百五│ │ │ │ │ │ │ │十元 │ │ ├──────────┼────────┼────┼──┼────────┼───────┼──────┤ │ │ │ │ │小計:六百萬九千│小計:三十萬零│ │ │ │ │ │ │一百元 │四百五十五元 │ │ └──────────┴────────┴────┴──┴────────┴───────┴──────┘ (編號二之銷項明細) ┌──────────┬────────┬────────────────────────┬──────┐ │開立發票對象 │統一編號 │銷項發票 │備註 │ │ │ ├────┬──┬────────┬───────┤ │ │ │ │年度 │張數│銷售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 │(民國)│ │ │ │ │ ├──────────┼────────┼────┼──┼────────┼───────┼──────┤ │基豐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九 │三百三十九萬四千│十六萬九千七百│無九十一年及│ │ │ │ │ │八百五十元 │四十三元 │九十三年銷項│ │ │ │ │ │ │ │資料 │ ├──────────┼────────┼────┼──┼────────┼───────┼──────┤ │鼎勳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九十二 │二 │三百二十萬元 │十六萬元 │ │ ├──────────┼────────┼────┼──┼────────┼───────┼──────┤ │ │ │ │ │小計:六百五十九│小計:三十二萬│ │ │ │ │ │ │萬四千八百五十元│九千七百四十三│ │ │ │ │ │ │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