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苑余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林柏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建成 郭柏森 簡銘琪 朱承恩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翔皓 選任辯護人 陳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虔甫 吳珮綺 楊雅惠 劉怡伶 高巧蓁 程揚智 石祖安 高怡萍 上八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冠頤 選任辯護人 陳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三進 張佩琪 楊璨鴻 練雅蕍 洪珍莉 王若蕎(原名王芝權) 陳祺綱 上七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純貞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亞楨 林子琪 羅雯馨 柯皓澤 簡宇萱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玟羽 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瑞珺 王鈺琪 簡羽旋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伊柔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峻文 鄭欣豪 蕭俊傑 陳世倫 陳品妤 張縉宜 黃靖雅 蔡柏青 洪嘉俊 王佳琪 上十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弘義 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媚平 鄭怡萍 黃品軒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萱羚 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百勝 郭適賢 蘇靜茹 黃奕璽(原名黃義帆) 劉士銘(原名劉士鴻)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 字第21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5096號、106年偵字第103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犯罪所得部分,均撤銷。 二、其餘上訴駁回。 三、林苑余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扣案供犯罪所用之現金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拾柒萬肆仟參佰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王媚平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一編號①「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郭百勝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一編號②「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蘇靜茹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一編號③「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許峻文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一編號④「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黃靖雅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附表貳之一編號⑤「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簡羽旋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一編號⑥「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王佳琪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附表貳之一編號⑦「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一、洪嘉俊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附表貳之一編號⑧「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二、劉士銘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一編號⑨「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三、林純貞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一編號⑩「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四、陳伊柔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一編號⑪「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五、郭柏森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附表貳之二編號⑫「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六、簡銘琪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附表貳之二編號⑬「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七、黃品軒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附表貳之二編號⑭「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八、朱承恩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⑮「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九、陳萱羚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⑯「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十、吳珮綺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⑰「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一、劉怡伶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⑱「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二、高怡萍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⑲「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三、程揚智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⑳「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四、江冠頤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㉑「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五、洪珍莉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㉒「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六、楊璨鴻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㉓「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七、鄭三進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附表貳之二編號㉔「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八、郭適賢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㉕「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九、練雅蕍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附表貳之二編號㉖「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十、石祖安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㉗「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一、楊雅惠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㉘「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二、高巧蓁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㉙「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三、張佩琪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㉚「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四、莊弘義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㉛「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五、張翔皓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㉜「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六、鄭怡萍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㉝「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七、徐亞楨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㉞「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八、柯皓澤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㉟「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九、陳祺綱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㊱「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十、羅雯馨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㊲「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一、黃奕璽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㊳「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二、陳玟羽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㊴「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三、簡宇萱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附表貳之三編號㊵「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四、林瑞珺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附表貳之三編號㊶「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五、林子琪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㊷「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六、王鈺琪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㊸「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七、王若蕎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㊹「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八、吳建成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附表二之四編號㊺「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九、葉虔甫緩刑貳年。附表貳之四編號㊻「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十、蕭俊傑緩刑貳年。附表貳之四編號㊼「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一、鄭欣豪緩刑貳年。附表貳之四編號㊽「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二、蔡柏青緩刑貳年。附表貳之四編號㊾「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三、陳世倫緩刑貳年。附表貳之四編號㊿「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四、陳品妤緩刑貳年。附表貳之四編號「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五、張縉宜緩刑貳年。附表貳之四編號「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緣Pacific Prospect Reef Limited(下稱太平洋願景島公 司)領有菲律賓共和國卡加延經濟區管理局核可之網路博奕許可證,其網路博奕之營運業務則委由菲律賓商Ninety Nine Technology Inc.(下稱菲律賓99公司)經營,菲律賓99公司乃於菲律賓設立經營附表一所示之網站,該等網站乃以提供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彩票投注、運動賽事投注等網路線上賭博程式,供在網站上註冊之會員存款儲值遊戲幣後,透過網際網路下注簽賭,若賭贏即可依網站說明之提款方式,將遊戲幣或彩金兌換為現金之賭博網站。林苑余於民國104年2月4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1樓之1設立九玖雲端有限公司(下稱九玖公司),再以九 玖公司名義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客服合約書」,約定自104年5月1日起至106年4月30日止,以每月收取美金10萬 元服務費之方式,受託處理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客戶服務業務,負責透過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招攬賭客至附表一所示網站賭博,並協助處理賭客在該網站賭博時遇到之相關問題;林苑余因九玖公司承接業務量大,為便於管理,又於 105年6月6日,分別以九玖公司員工郭柏森、莊弘義、吳建 成作為名義負責人,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1樓 之2設立炬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炬龍公司)、在臺中市西 屯區市○○○路000號21樓之6設立愚中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愚中娛公司),及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7樓 之1設立雲擎雲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雲擎公司),惟實際 上仍均由林苑余經營並統籌管理,林苑余再以炬龍公司及愚中娛公司名義,分別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客服合約書」,約定自105年6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以每月收取 美金10萬元服務費之方式,由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分擔處理部分上開賭博網站之客戶服務業務,又以雲擎公司名義,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約定自105 年6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以每月收取美金10萬元服務費之方式,處理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網頁維護業務。林苑余再透過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徵才廣告等方式,先後招 募附表二所示之員工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郭倢妤、孫妤瑄(由原審另行審理)、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陳冠宇(由原審另行審結)、劉士銘(原名劉星辰、劉士鴻)、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陳若鼎(由原審另行審理)、黃奕璽(原名黃義帆)、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陳靖穎、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原名王芝權)、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上開附表二所示之員工到職後,明知其等工作內容係關於賭博網站之賭客招攬、客戶服務及網頁維護等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業務,竟仍與林苑余及菲律賓99公司之不詳成年員工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各自附表二所示之參與時間起,以由菲律賓99公司不詳成年員工負責在菲律賓設置主機,透過網際網路提供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作為賭博場所,由附表二所示電話行銷人員或電話客服人員負責透過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散布廣告或與大陸地區、東南亞等地區之不特定民眾聯絡,告知賭博網站相關活動訊息,以招攬賭客至附表一所示網站賭博,附表二所示線上客服人員及電話客服人員則分別透過賭博網站提供之「Live 800在線客服系統」(下稱「800系統」)或通訊軟體QQ、微信、網路 電話等方式協助處理賭客於上開網站賭博時遇到之相關問題,附表二所示美工人員、資訊人員、人事管理人員則分別負責網站活動圖片製作及修改、電腦及網路設備維修、人力資源管理等工作,再由菲律賓99公司不詳成年員工處理賭客存款、提款等金流事宜之方式,自104年5月1日起共同經營附 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各成員參與犯罪時間、擔任之工作內容及為警查獲時所屬之公司名稱,詳附表二所示)。其賭博方式為由賭客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至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後,先註冊會員帳號,同時輸入綁定其收款銀行帳戶之帳號,再透過支付寶、微信支付、遊戲點卡、信用卡、銀行帳戶轉帳等方式付款儲值遊戲幣,會員賭客即可憑該遊戲幣在附表一所示網站內之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彩票投注、運動賽事投注等網路線上賭博程式下注賭博,若押中即可贏得一定比例之遊戲幣,若未押中,則下注之遊戲幣即歸網站所有,若會員賭客欲將賭贏之遊戲幣或彩金變現,可點選網站內個人帳戶之提款選項,再由菲律賓99公司不詳成年員工將現金匯入該會員賭客註冊時所綁定之銀行帳戶內,其間會員賭客若遇到登入、連線、優惠活動內容、存款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各種問題,均可由附表二所示之客服人員協助處理解決,若客服人員無法自行解決問題,再透過內部通訊系統將問題轉由菲律賓99公司不詳成年員工解決。林苑余與附表二所示之人員即以上開方式與菲律賓99公司不詳成年員工等人共同招募賭客至附表一所示網站賭博場所賭博以牟利。 二、嗣經警於105年8月18日19時3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及雲擎公司實施搜索,扣得附表三所示之物;並於扣案電腦內查得與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有關之資料,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苑余等 人招攬賭客及提供客戶服務、網頁維護等犯罪參與行為之行為地在我國臺灣地區,此外,其等所招攬之賭客玩家大部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該不特定玩家在大陸地區操作電腦透過網際網路登入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後進行賭博,雖上開網站之主機伺服器係設於外國而非在我國領域內,惟其犯罪之行為有部分在我國領域內,仍應認為係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自得依我國刑法予以追訴處罰。被告林苑余之辯護人以菲律賓99公司及上開網站主機均非在我國境內,且其僅對東南亞地區等境外地區開放,中華民國領域內之IP位址受有限制,無法連接至該網站進行簽注參與博奕,設置網路主機與得連接網站進行博奕遊戲之地點皆位於中華民國境外,其行為地與結果地均不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等語,而認原審並無審判權,難認有據,為本院所不採。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查本案下引具有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書面證據資料,均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於上開具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其他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或沒有意見(見本院卷二第114至117、184至187頁;本院卷三第134至137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關證人證述及其他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上開具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自得做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苑余僅坦承有先後設立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雲擎公司等,並僱佣員工為菲律賓99公司處理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客戶服務等工作;除被告林苑余以外之被告等人則分別坦承有在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或雲擎公司任職,從事附表二所示工作等情,被告朱承恩、張翔皓、葉虔甫、吳珮綺、楊雅惠、劉怡伶、高巧蓁、程揚智、石祖安、高怡萍、江冠頤、張佩琪、王若蕎、陳祺綱、林純貞、徐亞楨、林子琪、羅雯馨、柯皓澤、陳玟羽、王鈺琪、簡羽旋、陳伊柔、許峻文、鄭欣豪、蕭俊傑、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蔡柏青、莊弘義、王媚平、鄭怡萍、陳萱羚、郭百勝、郭適賢、蘇靜茹、黃奕璽、劉士銘等人於本院則均表示願意認罪(見本院卷二第92、93、165-1頁;本院卷三第125、185至187、193至194、195、199、203、213、310至313頁),被告洪珍莉、楊璨鴻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均提出刑事陳報狀載表示願意認罪(見本院卷三第665至666、669至671頁)(以上均稱被告朱承恩等41人),其餘仍均矢口否認有何營利聚眾賭博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之犯行。茲摘要其等(下稱被告林苑余等53人)於原審或本院所為之辯解內容如下: ①被告林苑余辯稱:我知道本國法令禁止賭博,但我在與菲律賓99公司合作時,已說清楚我們只從事客服中心,也沒有經營臺灣客戶的市場,所以我單純以為這樣不會觸法云云。 ②被告吳建成辯稱:應徵工作時,公司表示是做外包服務,並非經營網站云云。 ③被告莊弘義辯稱:我是單純做網路客服問答,工作內容與客服人員相同,並未經營賭博網站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5-1頁)。 ④被告郭柏森辯稱:本案網站係在國外,並非被告等之公司提供,公司並未從事網站營運,亦無法干涉網站運作及經營,網站之盈利與公司沒有直接關係,我們是提供客服人員上班地點及提供服務,應不構成刑法第268條之罪云云。 ⑤被告王媚平辯稱:我是從事人事招攬,不會接觸工作內容,且我們公司是合法的,並有海外合作合約,而提供資訊服務、客服服務,並無營運網站之行為,與電視廣告中「老子有錢」等合法網站相同,我們工作時曾研究相關法律,刑法第268條所規定之內容與我們的行為不完全相同云云。於本院 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1頁 )。 ⑥被告郭百勝辯稱:我從事美工設計,公司每個月會有活動,我要將活動的資料做成網頁圖片上傳到博奕遊戲網站,我只做「千億網站」,我的對口是菲律賓總部直接給我資料,我入職是在菲律賓,後來轉調回臺灣,我一開始是受僱於菲律賓99公司,我是104年5月回臺灣工作,之後薪水就由林苑余核發,我在臺灣是九玖公司的員工。我是擔任美工人員,並未接受招攬會員之訓練,不能僅因網頁圖片上有錢幣及數字,即認定為共犯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3頁)。 ⑦被告蘇靜茹辯稱:我主要是發送郵件,郵件是公司提供,我的職稱是電銷,是「亞虎公司」,客戶會主動撥進電話詢問郵件內容,若有其他問題,我會請客戶直接聯繫客服,郵件上有客服的聯繫方式,詳細郵件內容是由公司發的,客戶對用詞可能不瞭解,我再請客戶聯絡客服,我會對客戶解釋郵件的內容,郵件內容可能是公司的活動,我當時知道公司是做博奕遊戲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3頁)。 ⑧被告許峻文辯稱:我是「亞虎網站」客服人員,工作內容為解決遊戲問題,例如遊戲無法操作。若玩家有儲值、提款等問題,我會轉接電話給其他人,用通訊軟體轉給其他人,我從105年7月18日到職,因我進去時間不太長,所以操作不太熟練,當時面試時是跟我說遊戲網站客服人員,我是透過網路人力銀行得知有高薪工作,才進入這家公司,進入公司才知道是博奕遊戲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2頁)。 ⑨被告黃靖雅辯稱:我是「亞虎網站」客服人員,協助會員排除技術上的問題,如忘記密碼。會員有問題都可以問我們,玩家若有關於儲值、提款等問題,我會詢問其他人請他們處理,我是於105年7月間到職,工作並未接觸金流。我面試時知道「亞虎網站」做網路遊戲,後來進入公司才知道是線上遊戲,會跑3個7的遊戲,我不知道錢的部分誰處理。我是大學畢業,在這份工作之前只有在影展的打工經驗,我是透過104人力銀行之合法徵才網站應徵工作,面試時詢問工作是 否合法,對方表示是合法,且公司有依勞基法規定為員工投保勞健保,並未做任何違法之事云云。 ⑩被告簡羽旋辯稱:我的工作內容是培訓新進員工,所有九玖公司的客服、電銷、電服新進人員都由我培訓、負責教育訓練,主要是公司的產業內容,我們公司目前是做博奕網站。我從103年7月1日到職,一開始是做客服,當初面試時,有 跟我講是做博奕產業,但服務對象不是臺灣的客人,只是單純的客服,所有的資金、玩家都不是在臺灣,我就職期間公司都是做博奕網站的客服,因公司表示有營業證明,且資金未流入臺灣,僅提供海外遊戲之客服服務,工作內容並無犯罪事實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1、312頁)。 ⑪被告洪嘉俊辯稱:我是「樂虎網站」客服人員,線上客服是操作「800系統」,玩家找我們諮詢畫面上或遊戲上的問題 ,我們會協助處理,我於培訓時就知道「樂虎網站」是博奕遊戲,但若有存款、提款其他操作問題,因我剛到職不到3 個月,就轉接給其他資深客服人員「YAN」云云。 ⑫被告王佳琪辯稱:我是「樂虎網站」的線上客服人員,主要是協助玩家登入網站,玩家若有問題就會用「800系統」問 我們,如果我會的話就直接回答,若我不知道就轉接給其他人員。若客戶存款沒有進來或客戶問提款部分,因我不會操作,就轉給其他資深客服「YAN」。我只知道「樂虎網站」 是線上遊戲、老虎機,因我以前沒有看過,不知道那是博奕遊戲云云。 ⑬被告劉士銘辯稱:我是在「優樂網站」擔任客服人員,工作內容是使用「800系統」,客戶若帳戶、密碼忘記或如何申 請帳戶等任何問題都可以問我們,當客戶詢問存、提款我會轉給資深同事。我是透過104人力銀行找工作,面試人員有 提及是博奕遊戲,我有詢問是否會涉及法律問題,公司有跟我說不會涉及法律,我們只是客服人員,並未參與賭博或接觸金流、賭金,係合法工作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5-1頁;本院卷三第193、313頁)。 ⑭被告林純貞辯稱:我是「龍8網站」的電銷人員,工作內容 為發送郵件,郵件的內容是網站註冊會送試玩金,客戶會主動找我詢問如何領取試玩金。我到公司沒多久就知道是博奕公司,但我一開始面試時,有向面試人員詢問工作內容是否違法,當時面試人員表示不違法,且工作內容不接觸金錢,亦不是接觸臺灣客戶,才會在公司工作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3頁;本院卷三第185至187頁)。 ⑮被告簡銘琪辯稱:我主要是處理日本AV女優廣告代言,拍攝照片、寫真影片,整個廣告內容是由我負責處理。我入職之後知道公司從事的業務是線上博奕,但除薪資收入外,我們並未因此份工作而有何收益云云。 ⑯被告黃品軒辯稱:因我是客服組長,對問題比較瞭解,其他人不懂的地方會問我,關於客戶遇到存款、儲值、提款等問題,我們會在線上提供基本流程,協助引導,讓客戶自己操作。我進公司之後知道公司業務內容是線上博奕網站,但我們只是在合法求職平臺104找工作之基層員工云云。 ⑰被告朱承恩辯稱:我擔任「龍8網站」客服組長,若客戶有 存款、儲值、提款等問題,我會引導客戶處理,請他在官網自行操作。我進公司之後知道公司的業務內容是線上博奕網站,但面試時主管表示此工作安全,係單純客服工作,有合法執照,並未涉及金流等語,故我認知此工作為合法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1頁)。 ⑱被告陳萱羚辯稱:我先後擔任「亞虎網站」的電銷人員、組長、「夢之城網站」的電銷組長,我的工作內容是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網站新的優惠活動內容。我是進公司後才知道公司是線上博奕網站,但公司有告知其為合法經營之公司,相關事宜均係由公司培訓所學,行銷人員之工作僅係推廣網址,並無協助存、提款操作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5-1頁)。 ⑲被告吳珮綺辯稱:我擔任「夢之城網站」的電話客服,我知道「夢之城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我的工作內容為撥打已註冊會員的電話,那是由公司的系統撥電話,主要跟客戶寒暄、告知目前網站的活動,並未主動拉攏或硬性促銷、強迫等,均係被動透過公司系統撥話,電話客服人員並不知道客戶之資料,亦未協助客戶出入金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3頁)。 ⑳被告劉怡伶辯稱:我擔任「夢之城網站」電話客服,我的工作內容為打電話給已註冊會員,問他們在線上有無遇到什麼問題,我一開始打電話會介紹自己是哪個網站,確認是否為本人註冊、詢問有無遇到問題,並未接觸存款、提款之相關問題。我是透過104人力銀行面試客服工作,應徵與面試時 ,面試人員有提到僅為一般客服工作,工作內容單純,面試時有詢問公司是否合法,公司回覆僅是客服公司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1 頁)。 ㉑被告程揚智辯稱:我擔任「夢之城網站」「800系統」的線 上文字客服,工作內容為協助會員不懂而詢問之處,關於會員有儲值、存款、提款、出金等問題,因我們沒有權限,我無法處理,會直接從線上轉到菲律賓公司,由他們處理。我進公司之後,他們有說「夢之城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我是透過104人力銀行應徵工作,因公司有合法營業登記,且 電視上常見相似之遊戲廣告,誤信此為合法工作,且工作薪資與公司所代理客服業之廠商營利與否無關,並無特別高薪之情形,又工作內容確實為客戶服務,並未涉及金流,而不知此工作係違法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3頁)。 ㉒被告高怡萍辯稱:我擔任「夢之城網站」的電話客服人員,工作內容是打電話給註冊會員通知有優惠,我是第一天打電話就被查獲了,我是於105年8月1日到職,當時是培訓期。 我進公司時,在培訓期有大概講「夢之城」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但公司有表示是合法的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1頁)。 ㉓被告江冠頤辯稱:我擔任「夢之城網站」線上客服人員,我到職後知道「夢之城」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我是操作「800系統」,工作內容為協助客戶的問題,關於客戶入金、出 金、存、提款等問題,我會告知他們在網站何處處理,若真的無法處理就轉到菲律賓的公司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3頁)。 ㉔被告洪珍莉辯稱:我擔任「夢之城」網站電銷人員,工作內容為打電話給會員告知優惠,我到職後知道「夢之城」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云云。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則提出刑事陳報狀載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61至 663頁)。 ㉕被告楊雅惠辯稱:我擔任「龍8網站」的電話客服,我的工 作內容為客戶服務,實際工作內容是打電話給已註冊會員,確認是否為本人,並告知網站優惠活動,我知道「龍8」網 站是線上博奕網站,但我並未接觸金流業務。我是透過104 人力銀行面試進九玖公司擔任電話客服,當時有詢問公司是否合法,公司招募者說明公司只是受委託負責客服業務,非金流業務,故無違法的問題,且有委任顧問律師,因而認知並非違法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3頁)。 ㉖被告郭適賢辯稱:我擔任「龍8網站」的線上客服,操作「 800系統」,我知道「龍8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我們要協助處理客戶諮詢的問題,主要是客戶若遊戲不會玩的問題,但客戶若遇到儲值、存款、提款等問題,因網站上有標示,會請他們看網站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3頁)。 ㉗被告石祖安辯稱:我擔任「龍8網站」「800系統」文字線上客服,工作內容為處理客戶遊戲問題、對於優惠活動的解說,我進公司後知道「龍8」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但關於客 戶存款、提款等問題,我無法處理,我會轉給原本公司即菲律賓99公司處理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3頁)。 ㉘被告鄭三進辯稱:我擔任「龍8網站」線上客服,我知道「 龍8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我的工作內容為客戶有詢問問 題會協助處理,我是操作「800系統」,但關於客戶入、出 金、存、提款等問題,我會跟他們說在網站何處處理,若無法處理就轉到菲律賓公司的專員云云。 ㉙被告張佩琪辯稱:我是擔任「龍8網站」電話客服,工作內 容為通知已註冊會員活動訊息。我是透過104人力網站面試 ,面試人員有告知工作性質為協助用戶了解網站資訊、活動告知、遊戲推廣作業,用戶名單由公司提供,我進公司後才知道「龍8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不知公司為不合法云云 。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3頁)。 ㉚被告楊璨鴻辯稱:我擔任「龍8網站」線上文字客服,是操 作「800系統」,工作內容是回覆玩家諮詢遊戲遇到的問題 ,玩家若遇到入、出金、存、提款等問題,我會請他在網站操作,若仍無法處理再轉到菲律賓公司;我入職之後知道「龍8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但客服人員只是服務客戶問題 ,並未涉及金錢云云。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則提出刑事陳報狀載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69至 671頁)。 ㉛被告練雅蕍辯稱:我擔任「龍8網站」線上文字客服,是操 作「800系統」,工作內容為處理客戶註冊、登入或遊戲斷 線問題,客戶的問題我們都要處理,但客戶的入、出金、存、提款等問題,因我到職不到一個月還沒有處理到。我對博奕不太瞭解,我認為這家公司是合法的,跟「老子有錢」一樣是同種的遊戲網站。我是透過104人力銀行應徵,先有培 訓期2個禮拜,對工作是否違法認知不足云云。 ㉜被告高巧蓁辯稱:我擔任「龍8網站」電話客服,我進公司 後知道「龍8」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但我的工作內容為撥 打電話給已註冊會員,只有通知新的活動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1頁)。 ㉝被告陳伊柔辯稱:我擔任「龍8網站」的電話行銷,工作內 容為發送郵件,讓玩家來註冊,若有問題可以跟我們做聯繫,若客戶遇到入、出金、存、提款等問題,我會請他看網站,截圖讓他知道。我面試時不知道公司是線上博奕網站,以為是「老子有錢」的網站一樣,後來知道「龍8網站」是線 上博奕網站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5-1頁;本院卷三第185至187頁)。 ㉞被告張翔皓辯稱:我擔任「千億網站」客服組長,一開始在九玖公司做客服,之後調到愚中娛公司,一直是做千億的客服,是在「800系統」處理玩家的問題,玩家會回報遊戲上 的問題或操作上的問題,我在網路上做答覆。玩家儲值的問題是轉給千億公司內部的員工做回答,但他們實際在哪裡不知道,有內部的通訊軟體可以轉玩家問題。我知道千億公司裡面是做娛樂遊戲,例如老虎機及百家樂,但我並沒有接觸資金,所以我不認為我構成犯罪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2頁)。 ㉟被告鄭怡萍辯稱:我是「千億網站」的客服,我知道是做遊戲的網站,遊戲內容有老虎機及百家樂,我是大學學歷,但不知道有賭博,我是告知客戶優惠內容,提供服務,我的認知我不構成賭博罪,因我是在合法平臺求職,且臺灣目前定義之賭博罪明顯有缺陷,本案賭客、賭具及賭金均不在臺灣,僅係執行與菲律賓公司間之客服合約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5-1頁;本 院卷三第193頁)。 ㊱被告陳祺綱辯稱:我是「千億網站」的客服,公司一開始未說明清楚,我在電視上看到有這種遊戲,我以為是合法的,我知道玩家要儲值、可以返水,但我不知道是否可以退成實際的錢,我是處理玩家遊戲上不能繼續遊戲的問題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 193 頁)。 ㊲被告徐亞楨辯稱:我是擔任「千億網站」的客服,曾進去網站看一下,就都是遊戲,有包括老虎機的遊戲,我的工作內容是回覆玩家的問題,也是操作「800系統」,但不會幫忙 處理玩家儲值或返水的問題,如果玩家有這一類的問題,我會用內部通訊軟體傳給其他人,但實際上不清楚他們在做什麼,玩家大部分的問題是點進去沒有反應,我會請他們換一個瀏覽器。後續我不清楚的問題,我會用內部通訊軟體傳給其他人,但實際上不清楚他們在做什麼,我是透過人力平臺應徵,工作內容並未接觸金流。因為電視上也很多遊戲廣告,一般民眾無法判斷工作有無問題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3頁)。 ㊳被告黃奕璽辯稱:我是透過104人力銀行找到此工作,才剛 上完課學習完見習時就被查獲,培訓時間一個月,我知道是老虎機及相關的東西,培訓內容是教我們如何處理網站及處理客戶的問題,主管有表示工作是合法的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3頁)。 ㊴被告羅雯馨辯稱:我是應徵系統翻譯,公司說我進來要先瞭解大家做什麼,我還是在學習,學習客服之間做什麼及「 800系統」怎麼操作,我也要瞭解在做什麼,一個月之間都 是在學習,我們公司是手機遊戲像老虎機那些,我面試時有再三向人資人員確認工作是否合法,她表示為合法工作,我入職快一個月覺得怪怪的,又收到航空公司複試通知,本即有意離職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1頁)。 ㊵被告柯皓澤辯稱:我擔任「千億網站」的客服人員,處理玩家線上無法正常遊戲的問題,我知道「千億網站」是做老虎機的遊戲,如果客戶有儲值或返水的問題,我是用「800系 統」轉由菲律賓的客服來處理,培訓上課時有教我們這類問題,是直接由系統轉到菲律賓客服,我是透過104人力銀行 之合法管道找到工作,不知公司是不合法的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3頁) 。 ㊶被告簡宇萱辯稱:我擔任「千億網站」的客服人員,我認為我的工作是幫網站會員解決他們的疑問,網站會員若無法用文字闡述他的問題,會打電話來問客服,會員也會線上詢問,若會員儲值、出金有問題,我會把他的問題轉給菲律賓那邊專門的部門,我們用公司內部的通訊軟體「800系統」轉 ,我並未實際操作將遊戲幣轉換為實體金錢,亦未協助會員下注遊戲,僅係單純從事客服工作。我是在合法求職平臺上找到此份工作,且公司也有相關政府核發執照,故不認為係違法行為云云。 ㊷被告陳玟羽辯稱:我是應徵電話客服,工作內容是確認玩家地址,我打給客戶確認他的電話地址,沒有講優惠方案只有通知領取禮品即隨身碟,公司給我名單及電話,我打的對象都是大陸那邊的,公司經營內容應該是有做線上老虎機的遊戲,我並未接觸金流,僅從事客服工作,並無違法行為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5-1頁)。 ㊸被告林瑞珺辯稱:我擔任「千億網站」的客服,工作主要是處理會員的問題,例如他們忘記密碼等問題,若網站會員儲值、出金有問題,我沒有辦法處理,要轉給菲律賓的人員,一開始進公司時,教育訓練有說要轉給菲律賓的人員,轉的方式是用「800系統」轉。我是透過104人力銀行之合法求職平臺進入公司,並無犯罪行為,亦無營利意圖云云。 ㊹被告王若蕎辯稱:我是擔任線上文字客服人員,處理用戶密碼忘記、登入相關問題,並未接觸金流,我任職期間較短,是透過104人力銀行應徵線上客服,仍在實習階段云云。於 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 193頁)。 ㊺被告林子琪辯稱:我擔任「武松網站」的客服,沒有實際賭博,工作內容是回答玩家問題,玩家儲值或返水的問題我沒有辦法處理,但他們有問題我會轉到其他的地方,是使用內部通訊軟體。因同事皆係透過求職網站應徵工作,且公司為政府合格立案之公司,我認為係合法工作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3頁)。 ㊻被告王鈺琪辯稱:我擔任「武松網站」的線上文字客服,工作內容是簡單的帳號找回、遊戲上斷線或沒反應之處理等問題,我不清楚返水的意思,比較難的問題就PASS給其他人,剛進去沒多熟,公司並未說明工作與博奕有關,我剛進公司2個月,不是很清楚公司模式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 ,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2頁)。 ㊼被告葉虔甫辯稱:我是擔任雲擎公司的資訊人員,主要是負責電腦維修、網路維護,關於伺服器部分,是做電腦公用資料夾及客服人員帳號權限控管,我們公司是做線上遊戲,是博奕遊戲。公用資料夾放各部門間的檔案,我不知道檔案內容,我針對每個人帳號做設定,例如A部門不能去B部門資料查看,客服人員帳號權限主要是因為電腦有控制不能用隨身碟,我不知道客服人員可以幫客戶處理哪些事情。我105年3月16日開始進公司,我是負責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我不知道我們公司網站是否可以將會員點數兌換成現金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3頁)。 ㊽被告鄭欣豪辯稱:我擔任「亞虎網站」的客服,「亞虎網站」的遊戲是娛樂性質的老虎機遊戲。我是在104人力銀行看 到這份工作,進公司的時候我只知道擔任遊戲客服,實際進去之後是解決網路遊戲上會員的問題,會員儲值、出金方面的問題我們會轉給菲律賓的部門處理,我主要處理是會員忘記密碼,遊戲斷線之類的問題,教育訓練有說要如何把儲值、出金的問題轉給菲律賓,我並未涉及金流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3頁) 。 ㊾被告蕭俊傑辯稱:我擔任「亞虎網站」的客服,網站的遊戲是老虎機遊戲,我的主要工作是處理會員忘記帳號、密碼或斷線的問題,會員儲值、出金問題我會轉給菲律賓相關部門,也是用「800系統」轉,是教育訓練時說的,我是透過104人力銀行應徵工作,不知此工作涉及爭議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2頁)。 ㊿被告蔡柏青辯稱:我擔任「亞虎網站」的客服,主要回答玩家簡單的問題做排解,網站是做老虎機類的遊戲,玩家儲值、出金問題,我會轉給菲律賓相關部門,這是教育訓練時教的,用「800系統」轉的。我是透過104人力銀行找工作,我無法判斷公司所稱工作合法性是否屬實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3頁)。 被告陳世倫辯稱:我擔任「優發網站」的客服人員,我的工作主要是處理會員忘記帳號密碼的問題,網站遊戲是老虎機遊戲,會員詢問關於儲值、出金問題,要轉給菲律賓的部門,用「800系統」轉,是教育訓練時教的,我是透過合法平 臺求職,面試人員有告知為合法公司,僅做客服工作,並未涉及金流,因欠缺法律知識,不知涉及賭博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2頁) 。 被告陳品妤辯稱:我是「優發網站」的電話客服,工作內容是詢問是否為會員、告知公司的優惠,例如給他虛擬金可以試玩,逢年過節優惠活動也是由我們告知,公司是做線上老虎機遊戲,我也有接受教育訓練,是與其他一般客服一起做訓練,電話客服不會用到的系統就不會學,我們用的是會開用戶列表,可以點用網路電話撥打,我是透過104人力銀行 找工作,不知此工作係違法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2頁)。 被告張縉宜辯稱:我是「優發網站」的電話客服,打電話給會員告知公司優惠,網站上也會有優惠內容,但是我們還是會電話通知會員,優惠內容是有免費的彩金可以玩,玩完之後看會員要不要繼續儲值,我們公司做的遊戲是老虎機遊戲,我是跟一般客服作教育訓練,電話客服是主動打給會員,我105年3月1日進公司,是透過合法管道應徵工作,不知工 作涉及違法云云。於本院則表示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2頁)。 被告林苑余、吳建成、郭柏森、黃靖雅、洪嘉俊、王佳琪、簡銘琪、洪珍莉、鄭三進、楊璨鴻、練雅蕍、簡宇萱、林瑞珺於原審及本院之共同辯護人,朱承恩、劉怡伶、高巧蓁、高怡萍、羅雯馨、王鈺琪、簡羽旋、簡羽旋、許峻文、蕭俊傑、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林純貞、陳伊柔、吳珮綺、程揚智、江冠頤、楊雅惠、石祖安、張佩琪、張翔皓、陳祺綱、徐亞禎、柯皓澤、陳玟羽、王若蕎、林子琪、葉虔甫、鄭欣豪、蔡柏青、陳玟羽於原審之共同辯護人則以下列意旨,資為辯護: 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雲擎公司從事菲律賓99公司營業項目中客戶服務、網頁維護、資訊工程業務之部分,而菲律賓99公司在當地係領有合法牌照可從事博奕產業之公司,其所經營的博奕網站,臺灣地區人民無法連線上網使用,是被告林苑余等人在臺從事客服相關網站的對象,並無臺灣地區人民,亦即臺灣地區人民無法使用上開公司旗下任何網頁進行博奕。且該等公司辦公處所之實體場域並未架設博奕網站主機或提供伺服器供人博奕,亦無接受現場、電話或網路代賭客下注、對賭等行為,均未提供任何固定之賭博場所以供賭客聚賭,辦公處所現場既無賭客、賭具或賭金,被告林苑余租用辦公室空間僅為提供線上客戶服務,難謂係賭博場所,被告等人並非提供賭博場所者。 博奕服務業除本件軟體服務外,也包含硬體服務,所謂硬體服務即包含主機、設備等相關物理上器具,然硬體服務並不會被認為是博奕之一環,而本案各公司所從事之相關行為,亦非與賭客對賭,或有金流往來,單純是解決客戶使用軟體之問題。客服人員或資訊人員均未直接經手金流,縱使接獲客戶要求儲值或返水問題,僅能單純將相關問題轉由有權限且可合法經營博奕服務的菲律賓公司人員處理,另電銷人員部分,係由公司指揮發送相關郵件活動,郵件內容僅係招攬玩家上網站進行遊戲,電銷人員亦無經手金流或與賭客對賭之行為,且賭博網站與客戶間之對賭行為亦非其等可介入,顯見被告等人並無賭博行為。 被告林苑余主觀上係基於與菲律賓99公司簽訂之外包客服合約書,為其提供服務並收取一定報酬,該報酬未涉及玩家簽注之「退佣」、「抽頭」等費用,未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提供服務;而被告吳建成、郭柏森、許峻文、黃靖雅、簡羽旋、洪嘉俊、王佳琪、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朱承恩、吳珮綺、劉怡伶、程揚智、高怡萍、江冠頤、洪珍莉、楊雅惠、石祖安、鄭三進、張佩琪、楊璨鴻、練雅蕍、高巧蓁、張翔皓、陳祺綱、徐亞禎、羅雯馨、柯皓澤、簡宇萱、陳玟羽、林瑞珺、王若蕎、林子琪、王鈺琪、葉虔甫、鄭欣豪、蕭俊傑、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領有薪資均是依照其與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或雲擎公司間所約定聘僱契約之薪資報酬,亦無從就菲律賓99公司與客戶間相關獲利而可抽取相關之利益,主觀上並無刑法第268條意 圖營利之主觀認識。被告林苑余等人應不成立圖利供給賭場及圖利聚眾賭博罪之共同正犯。且被告林苑余係信任菲律賓99公司之網路博奕許可證,方與該公司簽訂外包客服合約書,供客戶服務、網頁維護業務等勞務,其勞務係基於合法認識下所提供,並無幫助實施犯行之認知。 內政部、經濟部、勞動部、警政署、法務部等單位對於在我國領域內進行博奕服務類型之輔助業務並未認為屬法規禁止事項,從事境外博奕網站之委外業務,於經營之博奕人口與博奕場所均不在中華民國領域之前提下,經濟部及內政部並未否准類似衍生業務得在臺灣發展之可能。被告林苑余經營公司之業務內容未涉賭博或提供賭博場所等行為,其所從事之業務為承包境外公司菲律賓99公司之客戶服務項目,被告等人在我國境內僅負責提供客服服務,均非經濟部、內政部認定違法之營業項目,被告係進行合法商業活動,並無從事違法行為,應可認為係欠缺侵害性之社會相當行為,而可阻卻違法。 本案附表一所示之網站非屬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又無對向犯均成立犯罪之情事,不符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之要件,而無普通賭博罪成立即無從成立同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罪。 二、經查,太平洋願景島公司領有菲律賓卡加延經濟區管理局核可之網路博奕許可證,其網路博奕之營運業務則委由菲律賓99公司經營,菲律賓99公司乃於菲律賓設立經營附表一所示之網站;又被告林苑余先後設立九玖公司及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雲擎公司(下統稱本案各公司),其為本案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客服合約書、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而負責菲律賓99公司所經營之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網站之客戶服務業務及網頁維護業務,又透過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徵才訊息等方式,招募附表二所示之 被告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郭倢妤、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黃奕璽、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陳靖穎、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及孫妤瑄、陳冠宇、陳若鼎等人,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即分別在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或雲擎公司,從事附表二所示之工作;嗣於105年8月18日,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雲擎公司搜索扣得附表三所示之物等事實,為被告林苑余、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郭倢妤、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黃奕璽、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及同案被告郭倢妤、陳靖穎、林秉儒(以上3人均未提起上訴)等人所不爭執 ,並有九玖公司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之徵才資料、公司 資料查詢、公司網站介紹、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5月7日104(108)法字第法字第08010008號函檢送之 徵才資訊(見105他4505影卷㈠第8至10、41至45、47至49、50至53頁;原審影卷㈡第195至213頁)、愚中娛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之徵才資料(見105他 4505影卷㈠第64、65至66頁)、炬龍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之徵才資料(見105他4505影卷㈠第67、68至69頁)、雲擎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在104人力銀 行網站刊登之徵才資料(見105他4505影卷㈠第79、80頁)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7月26日保費資字第10560243080 號函檢送之本案4家公司之勞保被保險人名冊(見105他4505影卷㈠第103、112至124頁)、九玖公司人事單位報告、人 事資料、被告朱承恩管理之客服人員名冊、公司客服人員升遷、工作內容及獎金表各1份(見105偵25096影卷㈥第46至 56頁;105他4505影卷㈡第90至95、151、154至157頁)、 INTERACTIVE GAMING LICENSE影本及中譯本、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CSEZFP Enterprise影本及中譯本、菲律 賓99公司經營許可認證書、公司登記資料認證書、 OUTSOURCING SERVICE AGREEMENT影本、外包客服合約書3份、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1份(見105他4505影卷㈤第110至135、140至143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搜字第1646 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圖5份(見105偵25096影卷㈣第1至41頁)、租賃契約書4份(見105偵25096影卷㈣第163至176頁) 等在卷可稽,並有扣案附表三所示之物可佐,堪先認定。 三、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網站之博奕遊戲項目包括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運動賽事投注、彩票投注等,玩家可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至附表一所示之網站後,先註冊網站會員帳號,同時輸入綁定其銀行卡帳號,再透過支付寶、微信支付、遊戲點卡、信用卡、銀行帳戶轉帳等方式付款儲值遊戲幣,即可憑該遊戲幣在附表一所示網站內之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彩票投注、運動賽事投注等網路線上博奕程式下注,若押中即可贏得一定比例之遊戲幣,若未押中,則下注之遊戲幣即歸網站所有,若會員欲將下注贏得之遊戲幣變現,可點選附表一所示網站中之提款選項,再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將現金匯入該會員賭客註冊時所綁定之銀行卡帳戶內,其間會員賭客若遇到存款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問題,均可利用上開賭博網站提供之「Live800」在線客服 系統之線上客服功能或通訊軟體、網路電話等方式,由附表二所示之客服人員協助處理解決,若客服人員無法自行解決問題,再將問題轉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解決等客觀事實,亦為被告林苑余、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黃奕璽、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及同案被告郭倢妤、陳靖穎、林秉儒等人所不爭執。證人即共同被告簡羽旋、朱承恩亦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上開網站會員可將賭贏之賭金轉入綁定之銀行帳戶變成實體金錢等情明確(見原審影卷㈢第139至140、144、147至149 、153至154頁),並有龍8網站(尊龍娛樂)截圖(見105他4505影卷㈠第7、37至4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科偵組之數位證物檢視報告及其附件1至79(見105偵 25096影卷㈤第66至87頁;105偵25096影卷㈤第88頁至105偵25096影卷㈥第132頁),附表四所示各被告使用電腦內之相關檔案在卷可稽,及扣案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員工培訓資料、員工操作手冊可佐。按所謂「賭博」,係指依偶然之事實決定財物得失的行為,賭博與單純博奕遊戲之區別即在於後者僅以遊戲論輸贏、爭勝負,而不涉及財物之得失,本案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遊戲網站,在會員付款儲值遊戲幣,再下注把玩博奕遊戲後,會員既得將贏得之遊戲幣兌換為現金提取,足認附表一所示之網站確屬賭博網站無訛。 四、又被告林苑余成立本案各公司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契約,乃替菲律賓99公司服務在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網站上遊戲之玩家,協助各該網站之會員或玩家處理在線上下注把玩遊戲與網站對賭時遇到之問題,包括如何加入會員、如何登入遊戲、存提款等問題均屬於公司服務範圍等情,業據被告林苑余於警詢、偵訊時供述明確(見105他4505影卷㈡第227至228 、241至242頁;105他4505影卷㈤第26頁)。證人即共同被 告簡羽旋、朱承恩、王媚平、張翔皓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客服人員工作時會遇到網站會員詢問存款或提款之問題等語(見原審影卷㈢第144、149、153至154、159、165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朱承恩並證稱:玩家在自己的會員頁面有「如何綁定銀行卡」等網頁,客服人員可以看到網站上該網頁等語(見原審影卷㈢第151頁)均明確。且本案各公司培訓新進 員工時,係事先提供教材以供指導訓練員工使用,客服人員可登入「後臺」查詢會員資料等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簡羽旋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影卷㈢第140至141、 143頁)。而觀諸被告林苑余使用電腦內之相關遊戲後臺教 程、賭博網站簡報、教育訓練標準作業流程及扣案員工培訓資料、員工操作手冊所示(見105偵25096影卷㈤第112至117、118至123、130至139、140至149、177至179頁;原審影卷㈢第577至596、597至604頁),本案各公司之客服人員於培訓時即必須對本案賭博網站及相關專業用語進行了解,並了解遊戲平臺之玩法、賠率、網站框架及相關優惠、存提款事宜,及了解公司財務後臺,掌握後臺之各項功能,學會如何查詢及使用各項功能,並熟悉操作手冊、熟記客服回答規範用語、處理方式及出現相關問題時聯繫對應人員即時處理;操作手冊中並詳細載明遇到玩家存款、提款問題時之相關處理方式。而財務後臺可以幫玩家查詢到任何問題,帳號、重置密碼、存款未到帳、「提款」、發公告等事項,客服人員聯繫之財務人員,亦區分為存款及提款,且玩家大多問題均係關於PT遊戲、優惠、「存/提款」、帳戶等事項,客服人 員需向玩家說明如何提款;客服人員可登入後臺查看玩家投注紀錄、交易額度紀錄、輸贏報表、鎖定玩家帳號或解鎖,或查詢公司報表、玩家總報表(玩家總投注、總出款金額、總NGR《負數表示公司虧錢,而玩家贏錢》)等,並有客服 工作流程、查詢用戶資料頁面、遊戲後臺教程、常用話術、後臺查詢作業說明、員工操作手冊、後臺作業文本、後臺詳細講解在卷(見105他4505影卷㈠第197至199、214至216頁 ;105他4505影卷㈡第89、40、42、46至47、60至61、112頁;105他4505影卷㈢第66、89至91頁;105偵25096影卷㈤第203至207頁;105偵25096影卷㈥第1至4、5至8、9至15、16至19、22至26、34至45頁)可稽,而上開內容均以大陸地區人民慣用之簡體字書寫,鮮少其他外語字樣,顯見玩家確實大部分大陸地區人士參與。可見本案各公司之客服人員不僅初入職接受培訓時即知悉附表一所示博奕網站,係屬可以在存款儲值下注把玩遊戲後將賭贏之遊戲幣兌現取款之賭博網站,並需學習遊戲後臺之操作方式,其後從事客服工作時,亦可從財務後臺中查詢看到玩家之存、取款情形,並時常需向玩家說明、處理此類問題,其等主觀上顯然知悉其等乃係為賭博網站之賭客處理在網站上賭博時之相關問題。另關於電話行銷人員部分,其等之工作乃招徠玩家至本案賭博網站註冊,吸引玩家願意存款儲值下注賭博,而玩家在網站上把玩遊戲賭博後,可否順利提領賭贏之賭金,乃玩家決定是否願意在該網站註冊儲值下注賭博之重要因素。從而,關於強調提領賭金之方便性及安全性實為電話行銷人員推銷本案賭博網站時之重要話術之一。此觀諸電話行銷人員告知玩家之優惠訊息時均強調「註冊帳號就送最高88,沒有流水,達到 100元就可以提款哦!」、「業界最強技術支持!遊戲暢通 無阻!存款、提款十秒到賬!!支持支付寶存提款,安全無憂!微信支付便捷迅速,自助結算反水及優惠」、「支付微信支付,拿您的微信紅包,零錢來以小博大吧」、「夢之城給您發財機會」、「只要小額存款,就能大額出款……每天花上一點時間,轉動您的未來,娶妻買車買房不用在煩惱」、「每天大量玩家中獎提款」等語(見105他4505影卷㈡第7至15頁);寄給玩家之網站優惠訊息中亦一再提及「無流水100元可提款(提現、出款)」、「秒存秒提」、「零錢以 小博大」、「存取款無擔憂」、「提款直接秒到銀行卡」等語(見105他4505影卷㈡第178至199頁),再參以電話行銷 人員亦可操作後臺看到會員賭客可提款之彩金、金額,有後臺簡單操作說明在卷(見105他4505影卷㈡第200至205頁) 可參,可見本案各公司之電話行銷人員亦對其等乃係招攬賭客玩家至本案賭博網站賭博之情,亦知之甚詳。又被告郭百勝乃負責「千億網站」之美工設計及修圖等工作,其於警詢、偵訊時亦供承:警方搜索時,我正在修老虎機的圖,九玖公司是以網路方式經營老虎機、百家樂等博奕遊戲,會員需以人民幣儲值兌換點數,然於網站內對賭,贏的可以兌換現金(提款),我在公司擔任美工修圖,警方在現場擷取的電腦畫面是我在製作遊戲廣告的畫面(見105他4505影卷㈠第 182至184頁);「千億網站」有賭博,也有送東西,如送會員生日小禮物等語(見105他4505影卷㈠第188至190頁), 亦可見被告郭百勝主觀上亦明知其乃為賭博網站負責美工修圖之工作。 五、至被告葉虔甫與同案被告林秉儒雖於原審均辯稱其等不知附表一所示之網站係屬賭客可將贏得之遊戲幣兌現為現金提款之賭博網站云云。惟查被告葉虔甫任職於雲擎公司運維部門,同案被告林秉儒係擔任資訊組長,自104年11月2日即開始任職,負責處理本案各公司資訊處理、員工使用電腦、網路相關事宜;被告葉虔甫為資訊人員,工作內容為電腦軟硬體維修、網路管理及伺服器管理等語,業據同案被告林秉儒、葉虔甫供承明確(見105他4505影卷㈡第26至27、32至34頁 ;105他4505影卷㈤第57至58頁)。而依運營部員工操作手 冊記載(見原審影卷㈢第597頁),相關遊戲官網無法登錄 或財務後臺無法刷新等問題,均係由運維部人員負責處理;被告葉虔甫使用之電腦內有附表一所示各賭博網站之產品名稱、相關稱號、官網網址及財務後臺網址之資料,及運維、TW運維、財務-PH、財務- TW、QY、WS、MZC、L8、AT、LH、UL、UF、QL、中方審核、中方資金、菲方資金、菲方審核等各部門之Skype帳號、密碼及電子信箱帳號、密碼明細等資 料之檔案,亦有上開檔案之列印資料在卷(見105他4505影 卷㈤第60、61頁)可參。再參以同案被告林秉儒供承:幫忙處理電腦時,有看到網頁內容是玩博奕的遊戲等語;及被告葉虔甫供稱:本案各公司遇到附表一所示網站網址連不上去,就會用Skype反應到群組內,我們負責辦公室網線測試是 否正常等語(見105他4505影卷㈤第58頁反面),顯見同案 被告林秉儒、被告葉虔甫之工作內容需處理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官網及財務後臺連線事宜,其等於進行連線測試、修復工作時,對各該賭博網站官網及財務後臺之內容自當知之甚詳。且自同案被告林秉儒、被告葉虔甫使用之電腦內有關運維負責相關賭博網站畫面之截圖(見105偵25096影卷㈥第71至75、76至78頁),確實可以看到本案賭博網站官網上關於把玩賭博遊戲、贏得彩金、提款等標語,綜上足認同案被告林秉儒、被告葉虔甫亦均知悉附表一所示之網站實係可供賭客玩家提領賭金之賭博網站甚明,則被告葉虔甫否認知悉附表一所示網站有提款功能云云,不足採信。 六、而本案除同案被告郭倢妤、陳靖穎於原審及被告朱承恩等41人於本院均坦承犯行外,本案被告等人及同案被告林秉儒等人於原審或併於本院審理期間雖均辯稱本案各公司僅從事客服服務,服務對象並非臺灣民眾,且未接觸賭博網站之金流,並未經營賭博網站云云。被告等人於原審或本院之辯護人亦有以前開情詞為其等辯護。惟查: ㈠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或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反之,未實際參與犯罪者或其他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參與行為雖可能影響犯罪之發展,但其他實際參與犯罪者可以獨力操控犯罪之發展,例如僅於謀議時提供作案地點、被害人生活作息、經濟情況或允諾提供作案交通工具,對於犯罪過程無從置喙而不具有支配地位者,則為共犯。又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相續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 103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招攬賭客已分 擔刑法第268條聚眾賭博罪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應論以聚 眾賭博罪之共同正犯(司法院《79》廳刑一字第675號刑事 法律問題研究參照)。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聚集多人賭博之事實,即可成立,不以參與賭博之人成立賭博罪為要件,因此,關於本罪之成立,在於行為人是否聚集眾人賭博,或誘惑他人入賭,而不論聚眾者本身是否參與賭博。且本罪之故意係行為人主觀上對於自己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事實有所認識,從而決意為之。查網路賭博是經營賭博網站之犯罪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透過網路作為平臺,實施聚賭及賭博之行為。基於網際網路開放、分散且互通之架構特性,負責招徠賭客、操作電腦下注賭博、賭金入出帳及網站設立之地點本不以同在一地為必要。被告林苑余與附表二所示之員工雖未必實際參與全部營利聚眾賭博及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等犯行,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網路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本案乃由菲律賓99公司負責建立賭博網站、提供網站及線上賭博程式,本案各公司之行銷人員負責招徠賭客至賭博網站賭博,賭客在實際進行下注賭博時,所遇到之登入、連線、優惠活動內容、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各種問題,均由本案各公司之客服人員負責處理,其他美工、資訊人員則處理相關網頁、連線事宜,其中招徠賭客之行為已屬聚眾賭博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而其餘人員縱未直接與賭客對賭或接觸實際金流,惟其等對於上開賭博網站順利經營亦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蓋賭客在上開賭博網站上所遇到之登入、連線、優惠活動內容、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各種問題,若無客服或資訊人員協助解決,賭客即無法順利在上開賭博網站上進行賭博,顯見被告等人之行為對於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自應就本案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犯行於各自參與之時間,均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㈡按刑法第268條之罪,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 博,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意圖」者,即主觀上之期望,亦即所以出此之動機或目的;而所謂「營利」者,即藉以牟取經濟上或財產上利益;而此之所謂「意圖營利」者,固與俗稱之「抽頭」或「抽取頭錢」意義相近,但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此藉以牟利之期望為已足,並不以實際上有無實施抽頭之行為為必要(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4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林苑余乃為取得菲律賓99公司允諾之報酬而成立本案各公司,租用辦公室及購置相關電腦、網路設備,並陸續僱用附表二所示人員,從事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賭客招徠及賭客服務等工作;而附表二所示之人員則受被告林苑余之聘僱,分別擔任人事管理、賭博網站客戶服務、行銷推廣、美工修圖或資訊維護等工作,乃為從中取得約定薪資等報酬,被告林苑余及附表二所示之人員主觀上即非無聚眾賭博及提供賭博場所之營利意圖。再參以被告林苑余於警詢、偵訊時供稱:我與菲律賓99公司是打契約、合作夥伴關係,菲律賓99公司讓我投資該公司擁有0.7%的股份,我的九玖 公司每月開銷均由菲律賓99公司支付,轉帳至我公司帳戶,我是拿菲律賓99公司的薪資及分紅等語(見105他4505影卷 ㈡第227、242頁);且依本案各公司之徵才廣告之記載(見105他4505影卷㈠第8至9、65、68、80頁),上開公司有提 供績效獎金,並分別說明:「保持2016年1月、2月的業績,年終6個月底薪不是夢」、「全員持股+5%公司盈利作為全 員年終獎金」等語;另自被告林苑余電腦內查得之「運營部各產品人員獎金分配方案」(見105偵25096影卷㈥第31頁)中亦載明:「為促進產品整體績效和服務質量,有效考量產品人員的工作績效,激發個人潛能和工作熱情。特制定此金分配方案」、「本方案以"客戶投注額"為主,"客戶諮詢"為輔的參考指標,進行績效考核和獎金分配的計算」、「產品淨盈利為存提款的原始結餘減去中國國內開支、菲律賓事務開支」等語,並分別針對產品經理、值班型專員、維護及開發型專員計算獎金分配方式;被告王媚平於警詢時亦供稱:我知道如果遊戲有賺錢的話,我們公司會有獎金等語(見 105他4505影卷㈡第84頁反面),再再均可見被告林苑余與 附表二所示之人員確實均有藉與菲律賓99公司共同聚眾賭博及提供賭博場所以營利之意圖甚明。 ㈢至菲律賓99公司雖係受領有菲律賓卡加延經濟區管理局核可之網路博奕許可證之太平洋願景島公司委託,而經營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且該等賭博網站均限制臺灣地區之IP無法登入網站。然菲律賓99公司受領有菲律賓網路博奕許可證之公司委託而經營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僅表示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在菲律賓係合法設立之賭博網站,惟圖利供給賭博場所或圖利聚眾賭博在我國既為法律所禁止之犯罪行為,被告林苑余等人在我國之行為即應受我國法律之規範,不得從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或圖利聚眾賭博之相關犯罪分擔行為,此不因上開賭博網站在其主機設立地之合法性或其所招徠之賭客來源而受影響。況且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雖限制臺灣地區之IP無法登入網站把玩賭博遊戲,惟其主要客戶對象之一乃大陸地區不特定人民,其等在大陸地區操作電腦進入上開賭博網站賭博,仍屬在我中華民國之領土進行賭博,甚至在我國臺灣地區,亦非不可透過虛擬私人網路(VPN)之 方式登入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進行賭博。是被告林苑余等人之辯護人徒以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係在菲律賓合法設立及其限制臺灣地區之賭客登入等情,認被告林苑余等人之行為不受我國刑法之規範,亦屬無據。 ㈣又被告林苑余等人之辯護人雖以經濟部已核准部分外國公司在臺設立辦事處,使該公司代表人可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與其營業項目有關之簽訂契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等法律行為,經濟部未否准此類博奕服務類型之業務可在中華民國進行委外分包;且臺灣國際博奕用品暨服務協會等乃內政部認可設立並完成法人登記之全國性社團,另奕智博數位娛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產品項目(或勞務服務內容)亦有博奕遊戲,上開法人或公司經內政部、經濟部、勞動部、警政署、法務部等單位准許設立,而認在我國從事博奕服務類型之輔助業務合乎我國法令。惟外國公司僅設在臺辦事處者,均不得在我國境內營業;又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登記變更表繕載之「本公司所營事業」,僅係指該外國公司依其據以設立之外國法律所提出之營業範圍,尚非指其得於我國境內從事相關業務之經營,此有經濟部108年11月4日經商字第10802058970號函在卷(見原審影卷㈢第293至294頁)可稽。且 賭博遊戲與單純博奕遊戲之區別乃在於後者僅以遊戲論輸贏、爭勝負,而不涉及財物之得失,然前者卻會因遊戲勝負之結果決定財物之得喪,單純博奕遊戲之進行在我國本非法之所禁。而觀諸辯護人所提上開協會之相關設立或公司資料,均未提及該協會或公司所從事之相關博奕活動有涉及財物賭博之行為,與本案被告林苑余等人以提供客戶服務、招徠賭客的方式參與賭博網站之經營顯然有異,自難以比附援引,而認被告林苑余等人之行為亦屬合法。 ㈤按關於賭博行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為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為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上開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9千元以下罰鍰。」則為對賭博行 為不合於刑法賭博罪之行政處罰規定。以上三種處罰賭博行為之規定,其情形並不相同。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定之賭博行為,則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至刑法第268條 之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亦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依上開規定,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並不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不特定人藉由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仍屬賭博場所。透過通訊或電子設備簽注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在一定場所為賭博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意旨參照)。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僅係刑法第266條之犯罪成 立要件,若同法第268條之罪,并不以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為限(司法院院字第14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賭客在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賭博,雖非屬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賭客與網站經營者均不構成刑法第266條 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詳下述),惟被告林苑余與附表二所 示之人員,仍應構成同法第268條之圖利供賭博場所罪及圖 利聚眾賭博罪。 ㈥被告許峻文、黃靖雅、簡羽旋、劉士銘、林純貞、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劉怡伶、程揚智、高怡萍、楊雅惠、張佩琪、練雅蕍、鄭怡萍、陳祺綱、徐亞楨、黃奕璽、羅雯馨、柯皓澤、簡宇萱、林瑞珺、王若蕎、林子琪、鄭欣豪、蕭俊傑、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雖於原審或本院另辯稱渠等係透過104人力銀行之合法求職平臺求職,且公 司係經合法設立登記,有合法執照,面試時公司曾表示僅為一般客戶服務工作,係合法工作云云。惟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為我國法律所禁止之犯罪行為,被告許峻文等人均為受有相當教育之成年人,對此自難諉為不知。而公司之合法登記與否,與該公司實際從事業務之合法性並無直接關係,本案各公司雖係經合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惟被告許峻文等人於加入本案各公司後,既已實際了解其等工作之內容,即應自行判斷其等所從事行為之合法性,決定是否繼續工作;且104人力銀行網站僅係收費供客戶刊登徵才廣告 之媒介,對員工入職後從事之工作內容無從進行審核,亦無從擔保工作之合法性,被告許峻文等人進入本案各公司後,歷經培訓及實際進行工作後,已知悉本案各公司所行銷、服務之附表一所示網站,實係供賭客玩家賭博財物之賭博網站,竟仍繼續在本案各公司分工從事人事管理、行銷、客服、美工、電腦及網路設備維護等招攬賭客賭博及維持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營運之工作,自應就其等行為負責。且在國內合法經營之線上博奕遊戲網站中,賭客無論係以現實的金錢購買點數卡而換成遊戲虛擬的財產,或在遊戲中進行賭局後贏得的虛偽財產,皆僅能供其繼續參與賭局或在遊戲中購買虛擬人物或寶物;而在賭博網站中,賭客先由現實的金錢換購遊戲虛擬財產,以該虛擬財產下注進行賭局獲勝後,其所贏得之虛擬財產或點數,則可直接兌換為現實的金錢,其構成賭博罪之重要關鍵即在於「賭金之得喪交易」。被告許峻文等人既均知悉附表一所示之線上博奕網站,實係可將賭贏之遊戲幣兌現取款之賭博網站,業如前述,此與單純以博奕遊戲取樂,而不得將所贏得之虛擬彩金兌換為現實金錢提領之合法線上遊戲網站顯然不同,是被告許峻文等人此部分所辯,亦無理由。 七、綜上所述,被告林苑余、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黃奕璽、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前揭於原審或併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均要無可採,其等辯護人所持辯護各節,亦均無從為其等有利之認定。自仍應以被告朱承恩等41人於本院所為認罪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業臻明確,被告林苑余等53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本案被告林苑余等53人行為後,刑法第268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該次修正雖將刑法第268條之罰金刑刑度自「3千元以下」修正為「9萬元以下 」,然修正前之罰金刑刑度,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 前段規定提高30倍後,與修正後並無差異,是就刑法第268 條之罪之法定刑度,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肆、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林苑余與菲律賓99公司合作,以由被告林苑余僱佣附表二所示人員,招攬不特定賭客至菲律賓99公司經營之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下注賭博,並處理賭客在該等網站賭博時相關問題之方式,共同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而聚眾賭博,核被告林苑余等5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 場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 二、被告林苑余等53人,與同案被告郭倢妤、陳靖穎、林秉儒(以上3人均未上訴業已確定)、孫妤瑄、陳冠宇、陳若鼎( 以上3人由原審另行審結)等人,及菲律賓99公司之不詳成 年員工,就本案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林苑余等53人自附表二所示之參與時間起至105年8月18日為警查獲止,雖有多次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惟渠等既係與菲律賓99公司共同經營附表一之賭博網站而接受不特定賭客前來下注賭博,則被告林苑余等53人前揭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態樣,原本即分別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屬法律上之集合犯,各應評價為包括一罪。又被告林苑余等53人均以一行為觸犯上述2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部分被告參與犯罪之時間雖較附表二所示參與時間為晚,惟此部分被告犯行既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間具有集合犯之包括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予以審理。 五、被告練雅蕍前於104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中簡字第10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10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 犯,惟因被告練雅蕍前案受處罰之犯罪行為乃妨害風化罪,與本案所犯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利聚眾賭博之犯罪類型差異甚大,且被告練雅蕍於前案係以易科罰金之方式執行完畢,並未入監服刑,尚難認被告練雅蕍係因前案科刑對其未足以收警戒之效,始再犯本案,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最低本刑。 伍、本院之判斷 一、上訴駁回部分(犯罪所得沒收以外部分) 原審認被告林苑余等53人犯罪事證均明確,適用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漏繕前段,應予補充即足)、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等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苑余與菲律賓99公司合作,而成立本案各公司,與其所僱佣之被告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黃奕璽、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共同分工經營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上開賭博網站數量、規模非小,助長賭風,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分別考量被告林苑余為本案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居於指揮領導之地位,被告郭柏森、莊弘義、吳建成參與時間久,並分別擔任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雲擎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被告王媚平、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鄭怡萍、簡羽旋、簡銘琪分別擔任人事、客服、行銷或資訊等單位組長或培訓講師、經理特助等職務,犯罪參與程度較重,並分別審酌上開各被告之分工狀況、參與時間長短,被告均否認犯行,及上開各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其等個人生活狀況或教育程度等之供述」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除被告林苑余以外之其餘被告,分別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檢察官起訴其等均涉犯普通賭博罪嫌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見下述),暨認: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林苑余與其他共犯犯本案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罪所用或因犯罪所生之物;且被告林苑余自承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雲擎公司等均為其所成立,並為實際負責人,則上開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電腦、網路設備及監視器等物,應均為被告林苑余實際出資購入,另編號7、8所示之公司資料,亦屬被告林苑余所有;且上開4間公司均已解散,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見原審影卷㈢第 275、279、283、287頁)可參,被告林苑余為上開物品之所有人,本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上開物品 ,惟因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物品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之情形,檢察官乃於徵得被告林苑余之同意後,將此部分物品拍賣變價,得款共新臺幣 313萬5,900元,此有被告林苑余簽名之說明書、請求書、拍定目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在卷(見105變價23影卷㈠第6、7頁;105變價23影卷㈣第235至243、244至249頁)可稽,爰就該變價所得之價金及附表三編號7 、8所示之資料,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之。又扣案附表三編號9、10所示之筆記本各1本,分別為被告黃品軒、朱承恩所有,其內均係記載本案賭博網站客服業務相關事宜;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行動電話2支,則為被告朱承恩 所有,供執行本案業務所用,均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經核所為認事用法 均無違誤,量刑及上開沒收諭知部分亦均屬妥適。被告林苑余等53人提起上訴時以其等否認犯罪為由,均指摘原判決關於其等部分為不當,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二、撤銷改判部分(犯罪所得沒收部分) ㈠原審認被告林苑余等53人犯罪事證明確,並就被告林苑余設立本案各公司,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客服合約書、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而自104年5月1日起與菲律賓99公司共同 經營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菲律賓99公司因而給付予被告林苑余之報酬共美金210萬元(包括九玖公司自104年5月1日起、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及雲擎公司自105年6月1日起之服 務費)部分,認係被告林苑余從事本案犯罪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沒收追徵部分。 惟本案與菲律賓99公司締結上開合約書者乃為上開4家法人 ,而菲律賓99公司係應九玖公司等4家公司之需求而不定時 地支付4家公司之營運需求,而九玖公司等4家公司亦盡量控制在每家公司每月美金10萬元範圍內向菲律賓99公司提出申請撥款,並由菲律賓99公司統籌匯款至九玖公司玉山銀行外幣帳戶內,至於另3家公司則只有台幣帳戶,而無外幣帳戶 ,由九玖公司再轉匯予其他3家公司,為被告林苑余於本院 所直承(見本院卷三第143至144頁),再對照本院函查上開4家公司設立於玉山銀行帳戶資料,其中九玖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於105年5月30日有國外匯入款美金199967.43元、6月4日有國外匯入款美金199967.29元、6月27日有國 外匯入款美金199960.38元、7月21日有國外匯入款美金199967.01元、8月4日有國外匯入款美金199966.72元、8月11日 有國外匯入款美金199966.42元、8月31日有國外匯入款美金319966.76元、9月26日有國外匯入款美金199966.51元等紀 錄,而炬龍公司之同行庫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則於105年6月27日有匯入款324萬7,940元,7月25日匯入款320萬7,943元,8月12日匯入款312萬6,950元,愚中娛公司之同行庫帳 號0000000000000帳戶於105年6月27日匯入款324萬7,940元 ,7月25日匯入款320萬7,943元,雲擎公司之同行庫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於105年6月27日匯入款324萬7,713元,7月 25日匯入款320萬7,719元之紀錄,且上開4家公司銀行帳戶 截至105年12月21日為止均僅剩下百餘元左右或以內之存款 ,以上有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9月8日玉山個(集中) 字第1090105002號函文及隨函檢附帳號查詢資料在卷(見本院卷二第397至405頁)可參,堪認被告林苑余上開所述係屬真實。則菲律賓99公司依據上開合約匯款至九玖公司乃至其餘3家公司,均非匯至被告林苑余個人帳戶,且菲律賓99公 司實際匯款至本案各公司之金額亦非美金210萬元,此有上 開匯款紀錄核對可明。則原審以上開4家公司自與菲律賓99 公司締結合約時起按月支付每月美金10萬元之報酬,總計支付美金210萬元,作為被告林苑余犯罪所得之認定,尚非有 據,被告林苑余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審判決認定不當,非無理由。又經本院逐一釐清案發期間被告林苑余以外之被告等人實際領取薪資若干,調取扣案薪資表(影印附於本院卷二第303至395頁),經重新核算結果,應即為附表二「犯罪期間薪資(新臺幣)」欄所示,原審就此部分金額之認定亦有誤會,應由本院並將被告林苑余等53人關於犯罪所得部分,併予撤銷。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 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而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 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是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又刑法考量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查: ⒈被告林苑余直承其為本案犯行期間,自菲律賓99公司領取自104年2月起至105年7月份之月薪,於105年8月18日被查獲後,該月份薪資連同資遣費共拿到31萬6,274元,並提出存戶 交易明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47至151頁)可稽,總計被告林苑余因本案犯行期間共領取157萬0,314元,有其提出存戶交易明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47至151頁)可稽,以上為其本案犯行期間所取得之薪資,被告林苑余辯護人提出刑事陳報狀載被告林苑余任職期間所領取之薪資含資遣費共90萬 9,389元(見本院卷三第388頁),漏未算入104年整年度薪 資66萬0,925元部分,為本院所不採。另其餘被告等人亦均 分別受僱而為本案犯行,依照扣案之104年2月至105年8月之薪資表核算(見本院卷二第303至395頁)其等薪資,上開 104年2月薪資表係發放104年1月份之薪資,105年8月之薪資表則係發放105年7月份之薪資,再加上本案於105年8月18日查獲,被告林苑余等人於原審或本院審理期間均供述(連同資遣費在內)都有拿到105年8月份完整薪資(見原審卷二第48頁反面至50頁反面、71至74、157頁反面、158至159頁反 面、173至174頁;本院卷三第125至126、349頁),是以, 除被告林苑余以外之被告等人為本案犯行期間所得之薪資即附表二「犯罪期間薪資(新臺幣)」欄所示。 ⒉考量被告林苑余經營本案各公司,實際有勞力付出,其餘被告等人均僅受僱從事單純受薪階級工作,亦均有實際勞務及時間之支出,倘逕將其等於犯罪期間領得之薪資一律沒收追徵,實有過苛之虞。而參照我國於104、105年之最低生活費分別為11,860元、13,084元,104年、105年間之基本工資均為20,008元,104、105年臺中市民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分別為20,821元、21,798元,此有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我國基本工資調整與平均薪資、平均每人消費支出一按區域別分等資料在卷(見本院卷三第655至660頁)可按。被告林苑余等53人所任職之九玖雲端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雲擎公司均位在臺中市區,而被告林苑余等53人亦均來自臺灣各地區而前來臺中謀生,則以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區域別分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之臺中市標準作為被告林苑余等53人平均每月消費支出之最低標準,作為過苛之酌減依據,較為公允,而被告林苑余等53人有自104年起開始任職,有自105年起開始任職者,期間、標準均有不一,本院基於計算便宜及有利於被告認定起見,茲認定被告林苑余等53人自任職時均以每月22,000元作為其等每月消費支出之最低標準,而應予扣除(然部分被告初始任職月份領薪未超過22,000元者,悉數扣除【見附表二之PS記載】),逾越部分即屬其等因本案所獲取之犯罪所得,亦即被告林苑余部分總計為117萬4,314元(157萬0,314元-39萬6,000元=117萬4,314元),其餘被 告等人即如附表二「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以上部分即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㈢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案於105年8月18日為警查獲 之際,當場在九玖雲端公司保險箱內查扣現金147萬元部分 ,據被告林苑余於警偵訊供述:該筆現金係於九玖公司保險箱內所查扣,為其所有(見105他4505影卷㈡第226頁反面、241頁),於本院則供稱:該款項是菲律賓99公司撥款至九 玖雲端公司作為本案在臺灣營運之用(見本院卷三第325頁 ),則扣案之147萬元既在九玖雲端公司保險箱內查扣,且 自菲律賓99公司撥款而來,應即係供本案在臺灣營運之用,自無疑義。而被告林苑余除擔任九玖雲端公司負責人外,亦為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雲擎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吳建成、郭柏森、莊弘義依序為公司名義負責人,上開4家公司 之股東亦均為員工,實際上4家公司均由被告林苑余經營, 為被告林苑余、吳建成、郭柏森、莊弘義於本院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94至95頁;本院卷三第145頁),足見被告林 苑余係應菲律賓99公司之指示而成立4家公司,方便在臺灣 營運用途,實際上均由其負責與菲律賓99公司之窗口,是以,被告林苑余對於扣案之現金147萬元具有事實上處分權, 且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且因已扣案,故無庸為追徵之諭知。原審雖就此部分不為沒收之諭知,然此部分原經檢察官起訴時已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案經被告林苑余提起上訴,仍在本案審理範圍內,本院自得重新認定扣案款項之屬性,以上均附此說明。 陸、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林苑余等53人之前開行為,亦構成刑法第266條之普通賭博罪嫌。然按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 罪在成立上,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作為要件。所謂「公共場所」,係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集合之場所;所謂「公眾得出入場所」,係指非屬公共場所,而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於一定時段得進出之場所。是網際網路通訊賭博行為,究應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抑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罰,則以個案事實之認定是否符合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要件而定。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要旨參照)。查附表一所示網站均係由會員以電腦連線進行遊戲,對虛擬之網站而言,固有多人連至該網站,惟其等在現實世界中並未聚集,亦即經由登入網路後,方得與對向網路管理者或特定人傳遞訊息之網際網路通訊方式,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本案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會員既非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下注賭博,核與刑法第266條賭博罪之 構成要件尚屬有間,即難認負責招徠賭客及提供客服、維護予附表一所述賭博網站之被告林苑余等53人另涉犯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上開 被告林苑余等53人確有檢察官所指之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犯行,既不能證明上開被告犯罪,本應就此部分為上開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柒、緩刑部分 一、末查,被告練雅蕍前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10月23日原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祺綱前曾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羅雯馨前曾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6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其餘被告等人則均未曾犯過罪,亦均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林苑余等50人(被告練雅蕍、陳祺綱、羅雯馨除外)均係初犯,素行尚稱良好;而除被告林苑余以外之被告等52人均係單純受薪階級,每月領取固定月薪,實際均有勞務及時間支出,並非憑空不勞而獲,且大部分均透過104人力 銀行仲介而前往公司面試,尚屬正常求職管道,至被告林苑余雖係擔任在臺灣地區與菲律賓99公司之對話窗口,亦係按月領取薪資,亦非無勞力支出;被告林苑余等52人均一時未察,短於思慮,企圖賺錢謀生,而為本案犯行,雖有不是,而被告朱承恩等41人於本院審理期間終能幡然悔悟,坦承犯行,明白己非,而有真誠悔悟之心,態度誠屬良好,其餘否認犯罪之被告等人無論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期間,均坦承客觀之犯罪事實經過,態度並非惡劣,是以,被告林苑余等53人經此偵審教訓,當均益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之宣告刑以均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另針對被告林苑余、吳建成、郭柏森、簡銘琪、鄭三進、練雅蕍、簡宇萱、林瑞珺、黃靖雅、洪嘉俊、王佳琪、黃品軒部分,本院認有對其等支付一定公益捐之必要,以使其等明瞭所為確實為法所不能容許,以資警惕,並參照其等參與犯行情節之輕重,爰分別諭知為各該主文所示。至被告練雅蕍前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4年10月23日執行完畢,本案雖該當累犯之規定,惟於本院判決時,其前開有期徒刑業已執行完畢逾5年,仍符合宣告緩刑之規定 ,附此說明。 二、本院對被告林苑余、吳建成、郭柏森、簡銘琪、鄭三進、練雅蕍、簡宇萱、林瑞珺、黃靖雅、洪嘉俊、王佳琪、黃品軒所為附條件緩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均得為 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又緩刑之效力不及於沒收之宣告,亦為刑法74條第5項所明定,故本案諭知沒收部分,並不因宣告 緩刑而受影響。以上均併予說明。 捌、被告洪珍莉、黃明軒均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其中被告洪珍莉雖於109年11月10日提出刑事請假狀1紙,表示其受任職公司指派,於109年11月5日至110年1月11日前往大陸地區進行市場調查,故未能遵期到庭等語,並提出其出差暨公出申請單、電子機票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三第221、223、225頁)為據。惟本院109年11月16日開庭之送達證書早於109年9月28日送達被告洪珍莉戶籍地所在郵局,經由被告洪珍莉 住所之社區管理員蓋用收發章,送達證書並已於109年10月7日繳回本院,早已合法送達被告洪珍莉,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見本院回證二第26頁)可稽,被告洪珍莉因工作上緣故以致未能到庭,核非不能到庭之正當理由。是以,本院爰不待其等到庭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賭博網站│ 代稱 │ 網 址 │ 備註 │ ├──┼────┼───┼──────────────┼────┤ │ 1 │樂虎 │LH、 │http ://lehu66.com/ 、 │ │ │ │ │E68 │http ://www .e6866.com/等 │ │ ├──┼────┼───┼──────────────┼────┤ │ 2 │亞虎 │AT │http ://www .yahull .com/ 、│ │ │ │ │ │http ://yahu888.com/等 │ │ ├──┼────┼───┼──────────────┼────┤ │ 3 │優發 │UF │http ://www .youfa8 .com/、 │ │ │ │ │ │http://www.youfa888.com/等 │ │ ├──┼────┼───┼──────────────┼────┤ │ 4 │優樂 │UL │http ://youle .com/ 、http │ │ │ │ │ │://ufun88.com/ 等 │ │ ├──┼────┼───┼──────────────┼────┤ │ 5 │齊樂 │QL │http ://www .qile86.com/、 │ │ │ │ │ │http://www.q3xe.com/等 │ │ ├──┼────┼───┼──────────────┼────┤ │ 6 │龍8 │L8 │http ://www .long8 .cc/ 等 │ │ ├──┼────┼───┼──────────────┼────┤ │ 7 │夢之城 │MZC │http ://www.mzc000.com/ 、 │ │ │ │ │ │http ://www .mzc08 .com/等 │ │ ├──┼────┼───┼──────────────┼────┤ │ 8 │千億 │QY │http ://www .qy966.com/ 、 │ │ │ │ │ │http ://www .qy8 .com/等 │ │ ├──┼────┼───┼──────────────┼────┤ │ 9 │武松 │WZ │http ://wusong .com/、http │ │ │ │ │ │://www .wusong888.com/等 │ │ └──┴────┴───┴──────────────┴────┘ 附表二: ┌──┬───┬────┬─────┬──────────────┬─────┬──────┐ │ 一 │ 編號 │ 英文名 │參與犯罪時│ 工 作 內 容 │犯罪期間薪│ 備註 │ │ │ 姓名 │ │間 │ │資(新臺幣├──────┤ │ │ │ │ │ │) │本判決沒收之│ │ │ │ │ │ │ │犯罪所得(新│ │ │ │ │ │ │ │臺幣) │ ├──┼───┼────┼─────┼──────────────┼─────┼──────┤ │ 九 │① │Maggie │104 年11月│人事組長,負責本案各公司人員│329,222元 │109,222元( │ │ 玖 │王媚平│ │9 日 │招募、面試、離職員工處理、雜│ │329,222元- │ │ 雲 │ │ │ │項、教育訓練安排、人事資料管│ │220,000元= │ │ 端 │ │ │ │理等 │ │109,222元) │ │ 有 ├───┼────┼─────┼──────────────┼─────┼──────┤ │ 限 │② │Hunder │104 年5 月│美工修圖人員,負責管理「千億│1,109,222 │779,222元( │ │ 公 │郭百勝│ │1 日 │」網站之網頁活動廣告圖片製作│元 │1,109,222元 │ │ 司 │ │ │ │及修改業務 │ │-330,000元 │ │ │ │ │ │ │ │=779,222元 │ │ │ │ │ │ │ │) │ │ ├───┼────┼─────┼──────────────┼─────┼──────┤ │ │③ │Debby │104 年8 月│「亞虎」網站電話行銷人員,負│440,229元 │154,229元( │ │ │蘇靜茹│ │3 日 │責聯絡會員或非會員,推廣網站│ │440,229元- │ │ │ │ │ │優惠方案及活動,以招徠玩家上│ │286,000元= │ │ │ │ │ │網站進行博奕遊戲 │ │154,229元) │ │ ├───┼────┼─────┼──────────────┼─────┼──────┤ │ │④ │ │105 年7 月│「亞虎」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52,127元 │ 13,000元( │ │ │許峻文│ │18日 │ │ │ 52,127元- │ │ │ │ │ │ │ │ 39,127元= │ │ │ │ │ │ │ │ 13,000元) │ │ │ │ │ │ │ │PS:105年7月│ │ │ │ │ │ │ │月薪僅17,127│ │ │ │ │ │ │ │元 │ │ ├───┼────┼─────┼──────────────┼─────┼──────┤ │ │⑤ │ │105 年7 月│同上 │65,435元 │ 21,435元( │ │ │黃靖雅│ │中旬 │ │ │ 65,435元- │ │ │ │ │ │ │ │ 44,000元= │ │ │ │ │ │ │ │ 21,435元 │ │ ├───┼────┼─────┼──────────────┼─────┼──────┤ │ │郭倢妤│Rebecca │105 年5 月│「齊樂」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 │未上訴,故略│ │ │ │ │10日 │負責聯絡會員或非會員,推廣網│ │ │ │ │ │ │ │站優惠方案及活動,以招徠玩家│ │ │ │ │ │ │ │上網站進行博奕遊戲 │ │ │ │ ├───┼────┼─────┼──────────────┼─────┼──────┤ │ │孫妤瑄│AbbySun │105 年5 月│同上 │ │原審另行審結│ │ │ │ │10日 │ │ │,故略 │ │ │ │ │ │ │ │ │ │ ├───┼────┼─────┼──────────────┼─────┼──────┤ │ │⑥ │Una │104 年5 月│擔任培訓講師,負責新進員工之│647,824元 │295,824元( │ │ │簡羽旋│ │1 日 │教育訓練業務 │ │647,824元- │ │ │ │ │ │ │ │352,000元= │ │ │ │ │ │ │ │295,824元) │ │ ├───┼────┼─────┼──────────────┼─────┼──────┤ │ │⑦ │Kiko │104 年12月│「樂虎」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320,426元 │122,426元( │ │ │王佳琪│ │1 日 │ │ │320,426元- │ │ │ │ │ │ │ │198,000元= │ │ │ │ │ │ │ │122,426元) │ │ ├───┼────┼─────┼──────────────┼─────┼──────┤ │ │⑧ │Robbie │105 年4 月│同上 │145,317元 │ 52,244元( │ │ │洪嘉俊│ │25日 │ │ │145,317元- │ │ │ │ │ │ │ │ 93,073元= │ │ │ │ │ │ │ │ 52,244元) │ │ │ │ │ │ │ │PS: │ │ │ │ │ │ │ │105年4月薪資│ │ │ │ │ │ │ │僅5,073元 │ │ ├───┼────┼─────┼──────────────┼─────┼──────┤ │ │陳冠宇│ │105 年7 月│同上 │ │原審另行審結│ │ │ │ │4 日 │ │ │,故略 │ │ ├───┼────┼─────┼──────────────┼─────┼──────┤ │ │⑨ │ │105 年7 月│「優樂」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 85,000元 │ 41,000元( │ │ │劉士銘│ │4 日 │ │ │ 85,000元- │ │ │ │ │ │ │ │ 44,000元= │ │ │ │ │ │ │ │ 41,000元) │ │ ├───┼────┼─────┼──────────────┼─────┼──────┤ │ │⑩ │Kiki │104 年5 月│「龍8 」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544,895元 │192,895元( │ │ │林純貞│ │1 日 │負責聯絡會員或非會員,推廣網│ │544,895元- │ │ │ │ │ │站優惠方案及活動,以招徠玩家│ │352,000元= │ │ │ │ │ │上網站進行博奕遊戲 │ │192,895元) │ │ ├───┼────┼─────┼──────────────┼─────┼──────┤ │ │⑪ │Zoe │104 年5 月│同上 │585,304元 │233,304元( │ │ │陳伊柔│ │1 日 │ │ │585,304元- │ │ │ │ │ │ │ │352,000元= │ │ │ │ │ │ │ │233,304元) │ └──┴───┴────┴─────┴──────────────┴─────┴──────┘ ┌──┬───┬────┬─────┬──────────────┬─────┬──────┐ │ 二 │編號 │ 英文名 │參與犯罪時│ 工 作 內 容 │犯罪期間薪│ 備註 │ │ │員工 │ │間 │ │資(新臺幣├──────┤ │ │ │ │ │ │) │本判決沒收之│ │ │ │ │ │ │ │犯罪所得(新│ │ │ │ │ │ │ │臺幣) │ ├──┼───┼────┼─────┼──────────────┼─────┼──────┤ │ 炬 │⑫ │Bolson │104 年5 月│「龍8 」網站網路客服人員,自│760,591元 │408,591元( │ │ 龍 │郭柏森│ │1 日 │105 年6 月6 月日起兼任炬龍公│ │760,591元- │ │ 科 │ │ │ │司名義負責人 │ │352,000元= │ │ 技 │ │ │ │ │ │408,591元) │ │ 有 ├───┼────┼─────┼──────────────┼─────┼──────┤ │ 限 │⑬ │Kimmy │104 年5 月│原為「龍8 」網站客服人員,後│622,330元 │270,330元( │ │ 公 │簡銘琪│ │1 日 │擔任經理特助,負責廣告代言策│ │622,330元- │ │ 司 │ │ │ │劃案,宣傳老虎機娛樂城之業務│ │352,000元= │ │ │ │ │ │ │ │270,330元) │ │ ├───┼────┼─────┼──────────────┼─────┼──────┤ │ │⑭ │Four │104 年6 月│原為「龍8 」網站客服人員,後│626,676元 │296,676元( │ │ │黃品軒│ │1 日 │擔任「夢之城」網站之客服部組│ │626,676元- │ │ │ │ │ │長,負責管理文字及電話客服人│ │330,000元= │ │ │ │ │ │員之業務 │ │296,676元 │ │ ├───┼────┼─────┼──────────────┼─────┼──────┤ │ │⑮ │Marco │104 年6 月│「龍8 」網站之客服組長,負責│635,985元 │305,985元( │ │ │朱承恩│ │1日 │管理客服人員之業務、輔導客服│ │635,985元- │ │ │ │ │ │人員、查看網站有無異常、協助│ │330,000元= │ │ │ │ │ │客服排除問題 │ │305,985元 │ │ ├───┼────┼─────┼──────────────┼─────┼──────┤ │ │⑯ │Antelope│104 年8 月│「夢之城」網站之電話行銷組長│490,657元 │204,657元( │ │ │陳萱羚│ │3 日 │,負責推廣該網站之業務 │ │490,657元- │ │ │ │ │ │ │ │286,000元= │ │ │ │ │ │ │ │204,657元) │ │ ├───┼────┼─────┼──────────────┼─────┼──────┤ │ │⑰ │Kay │105 年3 月│「夢之城」網站之電話客服人員│187,367元 │ 64,220元( │ │ │吳珮綺│ │15日 │,負責撥打電話聯絡已註冊會員│ │187,367元- │ │ │ │ │ │,告知網站優惠訊息 │ │123,147元= │ │ │ │ │ │ │ │ 64,220元) │ │ │ │ │ │ │ │PS:105年3月│ │ │ │ │ │ │ │薪資僅13,147│ │ │ │ │ │ │ │元 │ │ ├───┼────┼─────┼──────────────┼─────┼──────┤ │ │⑱ │Phoebe │105 年3 月│同上 │187,217元 │ 64,070元( │ │ │劉怡伶│ │15日 │ │ │187,217元- │ │ │ │ │ │ │ │123,147元= │ │ │ │ │ │ │ │ 64,070元) │ │ │ │ │ │ │ │PS:105年3月│ │ │ │ │ │ │ │薪資僅13,147│ │ │ │ │ │ │ │元 │ │ ├───┼────┼─────┼──────────────┼─────┼──────┤ │ │⑲ │ │105 年8 月│同上 │ 30,000元 │ 8,000元( │ │ │高怡萍│ │1 日 │ │ │ 30,000元- │ │ │ │ │ │ │ │ 22,000元= │ │ │ │ │ │ │ │ 8,000元) │ │ ├───┼────┼─────┼──────────────┼─────┼──────┤ │ │⑳ │Richard │104 年11月│「夢之城」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330,461元 │119,314元( │ │ │程揚智│ │16日 │ │ │330,461元- │ │ │ │ │ │ │ │211,147元= │ │ │ │ │ │ │ │119,314元) │ │ │ │ │ │ │ │PS:104年11 │ │ │ │ │ │ │ │月薪資僅 │ │ │ │ │ │ │ │13,147元 │ │ ├───┼────┼─────┼──────────────┼─────┼──────┤ │ │㉑ │Gary │105 年3 月│同上 │194,203元 │ 71,056元( │ │ │江冠頤│ │15日 │ │ │194,203元- │ │ │ │ │ │ │ │123,147元= │ │ │ │ │ │ │ │ 71,056元) │ │ │ │ │ │ │ │PS:105年3月│ │ │ │ │ │ │ │薪資僅13,147│ │ │ │ │ │ │ │元 │ │ ├───┼────┼─────┼──────────────┼─────┼──────┤ │ │㉒ │Lily │105 年2 月│「夢之城」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200,512元 │ 62,574元( │ │ │洪珍莉│Hong │22日 │,負責聯絡會員或非會員,推廣│ │200,512元- │ │ │ │ │ │網站優惠方案及活動,以招徠玩│ │137,938元= │ │ │ │ │ │家上網站進行博奕遊戲 │ │ 62,574元) │ │ │ │ │ │ │ │PS:105年2月│ │ │ │ │ │ │ │薪資僅5,938 │ │ │ │ │ │ │ │元 │ │ ├───┼────┼─────┼──────────────┼─────┼──────┤ │ │㉓ │Dive │104 年10月│「龍8 」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343,749元 │118,349元( │ │ │楊璨鴻│ │26日 │ │ │343,749元- │ │ │ │ │ │ │ │225,400元= │ │ │ │ │ │ │ │118,349元) │ │ │ │ │ │ │ │PS:104年10 │ │ │ │ │ │ │ │月薪資僅 │ │ │ │ │ │ │ │5,400元 │ │ ├───┼────┼─────┼──────────────┼─────┼──────┤ │ │㉔ │Benson │105 年4 月│同上 │149,744元 │ 61,744元( │ │ │鄭三進│ │6 日 │ │ │149,744元- │ │ │ │ │ │ │ │ 88,000元= │ │ │ │ │ │ │ │ 61,744元) │ │ ├───┼────┼─────┼──────────────┼─────┼──────┤ │ │㉕ │eringuo │105 年5 月│同上 │130,082元 │ 45,443元( │ │ │郭適賢│ │10日 │ │ │130,082元- │ │ │ │ │ │ │ │ 84,639元= │ │ │ │ │ │ │ │ 45,443元) │ │ │ │ │ │ │ │PS:105年5月│ │ │ │ │ │ │ │薪資僅18,639│ │ │ │ │ │ │ │元 │ │ ├───┼────┼─────┼──────────────┼─────┼──────┤ │ │㉖ │ │105 年7 月│同上 │47,127元 │ 8,000元( │ │ │練雅蕍│ │中旬 │ │ │ 47,127元- │ │ │ │ │ │ │ │ 39,127元= │ │ │ │ │ │ │ │ 8,000元) │ │ │ │ │ │ │ │PS:105年7月│ │ │ │ │ │ │ │薪資僅17,127│ │ │ │ │ │ │ │元 │ │ ├───┼────┼─────┼──────────────┼─────┼──────┤ │ │㉗ │Lou │105 年3 月│「龍8 」網站之論壇客服人員,│204,692元 │ 72,692元( │ │ │石祖安│ │1 日 │負責回復玩家論壇訊息 │ │204,692元- │ │ │ │ │ │ │ │132,000元= │ │ │ │ │ │ │ │ 72,692元) │ │ ├───┼────┼─────┼──────────────┼─────┼──────┤ │ │㉘ │Doris │104 年11月│「龍8 」網站之電話客服人員,│321,434元 │110,287元( │ │ │楊雅惠│Yang │16日 │,負責撥打電話聯絡已註冊會員│ │321,434元- │ │ │ │ │ │,告知網站優惠訊息 │ │211,147元= │ │ │ │ │ │ │ │110,287元) │ │ │ │ │ │ │ │PS:104年11 │ │ │ │ │ │ │ │月薪資僅 │ │ │ │ │ │ │ │13,147元 │ │ ├───┼────┼─────┼──────────────┼─────┼──────┤ │ │㉙ │Jill │104 年11月│同上 │332,680元 │121,533元( │ │ │高巧蓁│ │16日(起訴│ │ │332,680元- │ │ │ │ │書誤載為 │ │ │211,147元= │ │ │ │ │105 年11月│ │ │121,533元) │ │ │ │ │16日) │ │ │PS:104年11 │ │ │ │ │ │ │ │月薪資僅 │ │ │ │ │ │ │ │13,147元 │ │ ├───┼────┼─────┼──────────────┼─────┼──────┤ │ │㉚ │Peggy │105 年6 月│同上 │94,918元 │ 28,918元( │ │ │張佩琪│ │1 日 │ │ │ 94,918元- │ │ │ │ │ │ │ │ 66,000元= │ │ │ │ │ │ │ │ 28,918元) │ └──┴───┴────┴─────┴──────────────┴─────┴──────┘ ┌──┬───┬────┬─────┬──────────────┬─────┬──────┐ │ 三 │編號 │ 英文名 │參與犯罪時│ 工 作 內 容 │犯罪期間薪│ 備註 │ │ │員工 │ │間 │ │資(新臺幣├──────┤ │ │ │ │ │ │) │本判決沒收之│ │ │ │ │ │ │ │犯罪所得(新│ │ │ │ │ │ │ │臺幣) │ ├──┼───┼────┼─────┼──────────────┼─────┼──────┤ │ 愚 │㉛ │Lion │104 年5 月│「千億」網站之客服人員,自 │753,183元 │401,183元( │ │ 中 │莊弘義│ │1 日 │105 年月6 月6 日起兼任愚中娛│ │753,183元- │ │ 娛 │ │ │ │公司名義負責人 │ │352,000元= │ │ 科 │ │ │ │ │ │401,183元) │ │ 技 ├───┼────┼─────┼──────────────┼─────┼──────┤ │ 有 │㉜ │Kid │104 年5 月│「千億」網站之線上客服組長,│618,401元 │270,031元( │ │ 限 │張翔皓│ │1 日 │負責管理線上客服人員之服務品│ │618,401元- │ │ 公 │ │ │ │質、排班,協肋線上客服人員回│ │348,370元= │ │ 司 │ │ │ │覆問題 │ │270,031元) │ │ │ │ │ │ │ │PS:104年8月│ │ │ │ │ │ │ │、9月薪資各 │ │ │ │ │ │ │ │僅領19,008元│ │ │ │ │ │ │ │、21,362元 │ │ ├───┼────┼─────┼──────────────┼─────┼──────┤ │ │㉝ │Chloe │104 年5 月│「千億」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及│648,428元 │296,428元( │ │ │鄭怡萍│ │1 日 │電話行銷組長 │ │648,428元- │ │ │ │ │ │ │ │352,000元= │ │ │ │ │ │ │ │296,428元) │ │ ├───┼────┼─────┼──────────────┼─────┼──────┤ │ │㉞ │Ashanti │104 年10月│「千億」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350,850元 │125,450元( │ │ │徐亞楨│ │26日 │ │ │350,850元- │ │ │ │ │ │ │ │225,400元= │ │ │ │ │ │ │ │125,450元) │ │ │ │ │ │ │ │PS:104年10 │ │ │ │ │ │ │ │月薪資僅 │ │ │ │ │ │ │ │5,400元 │ │ ├───┼────┼─────┼──────────────┼─────┼──────┤ │ │㉟ │NgaNgu │105 年3 月│同上 │181,355元 │ 50,199元( │ │ │柯皓澤│ │7 日 │ │ │181,355元- │ │ │ │ │ │ │ │131,156元= │ │ │ │ │ │ │ │ 50,199元) │ │ │ │ │ │ │ │PS:105年3月│ │ │ │ │ │ │ │薪資僅21,156│ │ │ │ │ │ │ │元 │ │ ├───┼────┼─────┼──────────────┼─────┼──────┤ │ │㊱ │Jerry │105 年5 月│同上 │117,666元 │ 44,768元( │ │ │陳祺綱│Chen │23日 │ │ │117,666元- │ │ │ │ │ │ │ │ 72,898元= │ │ │ │ │ │ │ │ 44,768元) │ │ │ │ │ │ │ │PS:105年5月│ │ │ │ │ │ │ │薪資僅6,898 │ │ │ │ │ │ │ │元 │ │ ├───┼────┼─────┼──────────────┼─────┼──────┤ │ │㊲ │ │105 年7 月│同上 │ 47,127元 │ 8,000元( │ │ │羅雯馨│ │18日 │ │ │ 47,127元- │ │ │ │ │ │ │ │ 39,127元= │ │ │ │ │ │ │ │ 8,000元) │ │ │ │ │ │ │ │PS:105年7月│ │ │ │ │ │ │ │薪資僅17,127│ │ │ │ │ │ │ │元 │ │ ├───┼────┼─────┼──────────────┼─────┼──────┤ │ │陳若鼎│ │105 年7 月│同上 │ │原審另行審結│ │ │ │ │20日 │ │ │,故略 │ │ ├───┼────┼─────┼──────────────┼─────┼──────┤ │ │㊳ │ │105 年8 月│同上 │ 28,000元 │ 6,000元( │ │ │黃奕璽│ │1 日 │ │ │ 28,000元- │ │ │ │ │ │ │ │ 22,000元= │ │ │ │ │ │ │ │ 6,000元) │ │ ├───┼────┼─────┼──────────────┼─────┼──────┤ │ │㊴ │Karen │105 年4 月│「千億」網站之電話客服人員,│146,285元 │ 36,285元( │ │ │陳玟羽│ │6 日 │負責打電話確認會員身分、告知│ │146,285元- │ │ │ │ │ │網站優惠訊息,及解決會員進行│ │110,000元= │ │ │ │ │ │博奕遊戲時之問題 │ │ 36,285元) │ │ ├───┼────┼─────┼──────────────┼─────┼──────┤ │ │㊵ │Lesley │105 年5 月│同上 │119,025元 │ 31,025元( │ │ │簡宇萱│ │3 日 │ │ │119,025元- │ │ │ │ │ │ │ │ 88,000元= │ │ │ │ │ │ │ │ 31,025元) │ │ ├───┼────┼─────┼──────────────┼─────┼──────┤ │ │㊶ │Debbie │105 年5 月│同上 │101,816元 │ 28,918元( │ │ │林瑞珺│Lin │23日 │ │ │101,816元- │ │ │ │ │ │ │ │ 72,898元= │ │ │ │ │ │ │ │ 28,918元) │ │ │ │ │ │ │ │PS:105年5月│ │ │ │ │ │ │ │薪資僅6,898 │ │ │ │ │ │ │ │元 │ │ ├───┼────┼─────┼──────────────┼─────┼──────┤ │ │陳靖穎│Wani │105 年6 月│「齊樂」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 │ │未上訴,故略│ │ │ │ │1 日 │ │ │ │ │ ├───┼────┼─────┼──────────────┼─────┼──────┤ │ │㊷ │ziezie │105 年6 月│「武松」網站線上客服人員 │82,998元 │ 29,392元( │ │ │林子琪│ │20日 │ │ │ 82,998元- │ │ │ │ │ │ │ │ 53,606元= │ │ │ │ │ │ │ │ 29,392元) │ │ │ │ │ │ │ │PS:105年6月│ │ │ │ │ │ │ │薪資僅9,606 │ │ │ │ │ │ │ │元 │ │ ├───┼────┼─────┼──────────────┼─────┼──────┤ │ │㊸ │Asta │105 年6 月│同上 │80,073元 │ 26,467元( │ │ │王鈺琪│ │20日 │ │ │ 80,073元- │ │ │ │ │ │ │ │ 53,606元= │ │ │ │ │ │ │ │ 26,467元) │ │ │ │ │ │ │ │PS:105年6月│ │ │ │ │ │ │ │薪資僅9,606 │ │ │ │ │ │ │ │元 │ │ ├───┼────┼─────┼──────────────┼─────┼──────┤ │ │㊹ │ │105 年8 月│同上 │27,000元 │ 5,000元( │ │ │王若蕎│ │1 日 │ │ │ 27,000元- │ │ │ │ │ │ │ │ 22,000元= │ │ │ │ │ │ │ │ 5,000元) │ └──┴───┴────┴─────┴──────────────┴─────┴──────┘ ┌──┬───┬────┬─────┬──────────────┬─────┬──────┐ │ 四 │編號 │英文名 │參與犯罪時│ 工作內容 │犯罪期間薪│ 備註 │ │ │姓名 │ │間 │ │資(新臺幣├──────┤ │ │ │ │ │ │) │本判決沒收之│ │ │ │ │ │ │ │犯罪所得(新│ │ │ │ │ │ │ │臺幣) │ ├──┼───┼────┼─────┼──────────────┼─────┼──────┤ │ 雲 │㊺ │Clare │104 年5 月│「龍8 」網站及「千億」網站之│868,681元 │516,681元( │ │ 擎 │吳建成│ │1 日 │網頁開發人員,自105 年6 月6 │ │868,681元- │ │ 雲 │ │ │ │日起兼任雲擎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352,000元= │ │ 端 │ │ │ │ │ │516,681元) │ │ 科 ├───┼────┼─────┼──────────────┼─────┼──────┤ │ 技 │林秉儒│Zeka │104 年11月│擔任資訊組長,處理公司員工使│ │未上訴,故略│ │ 有 │ │ │2 日 │用電腦問題及確保公司網路暢通│ │ │ │ 公 │ │ │ │,代管九玖公司雲端資訊設備 │ │ │ │ 司 ├───┼────┼─────┼──────────────┼─────┼──────┤ │ │㊻ │Shadow │105 年3 月│擔任資訊人員,負責本案各公司│199,614元 │ 74,967元( │ │ │葉虔甫│ │16日 │之電腦軟硬體維條、網路管理及│ │199,614元- │ │ │ │ │ │伺服器管理 │ │124,647元= │ │ │ │ │ │ │ │ 74,967元) │ │ │ │ │ │ │ │PS:105年3月│ │ │ │ │ │ │ │薪資僅14,647│ │ │ │ │ │ │ │元 │ │ ├───┼────┼─────┼──────────────┼─────┼──────┤ │ │㊼ │Fair │104 年11月│「亞虎」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305,496元 │ 94,715元( │ │ │蕭俊傑│ │16日 │ │ │305,496元- │ │ │ │ │ │ │ │210,781元= │ │ │ │ │ │ │ │ 94,715元) │ │ │ │ │ │ │ │PS:104年11 │ │ │ │ │ │ │ │月薪資僅 │ │ │ │ │ │ │ │12,781元 │ │ ├───┼────┼─────┼──────────────┼─────┼──────┤ │ │㊽ │Jeff │105 年2 月│同上 │213,608元 │ 69,344元( │ │ │鄭欣豪│Cheng │15日 │ │ │213,608元- │ │ │ │ │ │ │ │144,264元= │ │ │ │ │ │ │ │ 69,344元) │ │ │ │ │ │ │ │PS:105年2月│ │ │ │ │ │ │ │薪資僅12,264│ │ │ │ │ │ │ │元 │ │ ├───┼────┼─────┼──────────────┼─────┼──────┤ │ │㊾ │PaulCai │105 年2 月│同上 │197,351元 │ 59,413元( │ │ │蔡柏青│ │22日 │ │ │197,351元- │ │ │ │ │ │ │ │137,938元= │ │ │ │ │ │ │ │ 59,413元) │ │ │ │ │ │ │ │PS:105年2月│ │ │ │ │ │ │ │薪資僅5,938 │ │ │ │ │ │ │ │元 │ │ ├───┼────┼─────┼──────────────┼─────┼──────┤ │ │㊿ │Aaron │104 年12月│「優發」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312,922元 │114,922元( │ │ │陳世倫│ │1 日 │ │ │312,922元- │ │ │ │ │ │ │ │198,000元= │ │ │ │ │ │ │ │114,922元) │ │ ├───┼────┼─────┼──────────────┼─────┼──────┤ │ │ │Eline │105 年1 月│「優發」網站之電話客服人員,│258,371元 │ 82,371元( │ │ │陳品妤│ │4 日 │打電話聯絡玩家推銷網站優惠活│ │258,371元- │ │ │ │ │ │動,並協助解決問題 │ │176,000元= │ │ │ │ │ │ │ │ 82,371元) │ │ ├───┼────┼─────┼──────────────┼─────┼──────┤ │ │ │Angel │105 年3 月│同上 │183,649元 │ 51,649元( │ │ │張縉宜│ │1 日 │ │ │183,649元- │ │ │ │ │ │ │ │132,000元= │ │ │ │ │ │ │ │ 51,649元) │ └──┴───┴────┴─────┴──────────────┴─────┴──────┘ 附表三: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備 註 │ ├──┼──────────────┼────┼───────┤ │ 1 │電腦主機 │245臺 │業經拍賣變價 │ ├──┼──────────────┼────┼───────┤ │ 2 │電腦螢幕 │229臺 │同上 │ ├──┼──────────────┼────┼───────┤ │ 3 │電源線 │3箱 │同上 │ ├──┼──────────────┼────┼───────┤ │ 4 │筆記型電腦 │6臺 │同上 │ ├──┼──────────────┼────┼───────┤ │ 5 │伺服器 │3臺 │同上 │ ├──┼──────────────┼────┼───────┤ │ 6 │監視器 │3臺 │同上 │ ├──┼──────────────┼────┼───────┤ │ 7 │員工資料 │15冊 │ │ ├──┼──────────────┼────┼───────┤ │ 8 │合約書及公司資料(外包客服合│1箱 │ │ │ │約書、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銀│ │ │ │ │行交易憑證、員工薪資轉帳資料│ │ │ │ │、購買設備、租屋及租車等費用│ │ │ │ │之單據資料、公司設立資料、員│ │ │ │ │工培訓、管理、保險資料等) │ │ │ ├──┼──────────────┼────┼───────┤ │ 9 │筆記本(黑色封面) │1本 │黃品軒所有 │ ├──┼──────────────┼────┼───────┤ │10│筆記本(粉色封面) │1本 │朱承恩所有 │ ├──┼──────────────┼────┼───────┤ │11│手機 │2支 │同上 │ └──┴──────────────┴────┴───────┘ 附表四: ┌─┬───┬───┬──────────────────┬───────┐ │編│電腦使│電腦編│ 檔 案 資 料 名 稱 │ 頁 碼 │ │號│用者 │號 │ │ │ ├─┼───┼───┼──────────────────┼───────┤ │1 │林苑余│A1-2 │1.台灣公司-組織架構方向定位 │105偵25096影卷│ │ │ │ │2.4-18日amylin16年第一季度分紅水單 │㈤第88頁~卷㈥│ │ │ │ │3.Kevin回饋與建議 │第132頁 │ │ │ │ │4.外包客服合約書 │ │ │ │ │ │5.菲律賓公司平面圖 │ │ │ │ │ │6.質檢後臺系統-客服教程 │ │ │ │ │ │7.pt盤口調整VIP2 │ │ │ │ │ │8.臺灣分部測試帳戶 │ │ │ │ │ │9.臺灣分部收支明細表-16 年1 月、收支│ │ │ │ │ │ 明細表-16 年2 月 │ │ │ │ │ │10.1-1-HR-5月跨部門會議報告 │ │ │ │ │ │11.GPI遊戲後臺操作教程 │ │ │ │ │ │12.TTG後臺講解 │ │ │ │ │ │13.電話客服服務應對流程簡報 │ │ │ │ │ │14.千億娛樂城介紹 │ │ │ │ │ │15.龍8帳戶管理介紹 │ │ │ │ │ │16.在線客服基本禮儀 │ │ │ │ │ │17.如何處理顧客抱怨 │ │ │ │ │ │18.存款、取款方式說明 │ │ │ │ │ │19.教育訓練標準作業流程-最終版 │ │ │ │ │ │20.2015遊戲玩法介紹 │ │ │ │ │ │21.新員工入職培訓PPT模板 │ │ │ │ │ │22.NT老虎機操作教程 │ │ │ │ │ │23.臺灣2016第二季股東會報告 │ │ │ │ │ │24.在線聊天&值班工具介紹 │ │ │ │ │ │25.新公司-組織架構與權責 │ │ │ │ │ │26.龍8平臺項下各產品後臺查詢作業 │ │ │ │ │ │27.00000000-0000周報-amylin │ │ │ │ │ │28.E68術語 │ │ │ │ │ │29.E68客服員工操作手冊(第三版) │ │ │ │ │ │30.VIP會所會員升級教程 │ │ │ │ │ │31.千億800術語 │ │ │ │ │ │32.千億客服員工操作手冊(第三版) │ │ │ │ │ │33.電話客服話術 │ │ │ │ │ │34.龍8客服員工操作手冊(第三版) │ │ │ │ │ │35.各遊戲後臺輸贏情況 │ │ │ │ │ │36.後臺作業文本-MOON │ │ │ │ │ │37.在線支付未到處理流程-2 │ │ │ │ │ │38.運營部獎金分配方案(總方案) │ │ │ │ │ │39.後臺詳細講解 │ │ ├─┼───┼───┼──────────────────┼───────┤ │2 │王媚平│A1-23 │1.客服工作流程 │105他4505影卷 │ │ │ │ │ │㈡第89頁 │ │ │ │ ├──────────────────┼───────┤ │ │ │ │1.105年7月人事單位報告 │105偵25096影卷│ │ │ │ │2.員工個人基本資料 │㈥第46~56頁 │ ├─┼───┼───┼──────────────────┼───────┤ │3 │郭百勝│A1-45 │1.千億網站廣告頁面2紙 │105他4505影卷 │ │ │ │ │ │㈠第185至186頁│ ├─┼───┼───┼──────────────────┼───────┤ │4 │蘇靜茹│A10 │1.行銷話術 │105他4505影卷 │ │ │ │ │2.檔案雅虎周年慶典豪華禮包來就送 │㈣第149~153頁│ │ │ │ │3.建議客戶下注遊戲方式等資料 │ │ ├─┼───┼───┼──────────────────┼───────┤ │5 │許峻文│27-54 │1.客服微信與會員對話 │105他4505影卷 │ │ │ │ │2.後台、亞虎遊戲官網、公司社群對話等│㈢第212~215頁│ │ │ │ │ 資料 │ │ ├─┼───┼───┼──────────────────┼───────┤ │6 │郭倢妤│A5-A14│1.105.08.01~105.08.08個人業績報表 │105他4505影卷 │ │ │ │ │2.客戶註冊及存款紀錄 │㈤第12~15頁 │ │ │ │ │3.網頁瀏覽紀錄 │ │ │ │ │ │4.後台登入資料 │ │ │ │ │ │5.105.8月客戶回訪紀錄資料 │ │ ├─┼───┼───┼──────────────────┼───────┤ │7 │孫妤瑄│A5-A13│1.8/18註冊客戶名單 │105他4505影卷 │ │ │ │ │2.VIP客戶名單 │㈤第82~83頁 │ │ │ │ │3.首存客戶名單 │ │ │ │ │ │4.網頁瀏覽紀錄等資料 │ │ │ │ │ ├──────────────────┼───────┤ │ │ │ │1.後臺查詢狀況及遊戲頁面 │105偵25096影卷│ │ │ │ │ │㈥第120~122頁│ ├─┼───┼───┼──────────────────┼───────┤ │8 │簡羽旋│A5-C17│1.龍8帳戶管理 │105他4505影卷 │ │ │ │ │2.新人考題等資料 │㈣第63~67頁 │ ├─┼───┼───┼──────────────────┼───────┤ │9 │陳冠宇│27-49 │1.線上話術 │105他4505影卷 │ │ │ │ │2.PT發文模板 │㈤第28~43頁 │ │ │ │ │3.TTG大廳測試 │ │ │ │ │ │4.蘋果APP下載教程等資料 │ │ ├─┼───┼───┼──────────────────┼───────┤ │10│洪嘉俊│27-47 │1.105年6月排班表 │105他4505影卷 │ │ │ │ │2.登記紅包教程 │㈠第138~146頁│ │ │ │ │3.招行存款教學 │ │ │ │ │ │4.管理後臺客服權限介面(站內信管理、│ │ │ │ │ │ 支付寶轉帳紀錄)、 │ │ │ │ │ │5.客戶付款回單憑證 │ │ │ │ │ │6.Live800系統與玩家對話內容 │ │ │ │ │ │7.樂虎網站網頁截圖 │ │ │ │ │ │8.電腦桌面、客服資料截圖 │ │ ├─┼───┼───┼──────────────────┼───────┤ │11│王佳琪│27-33 │1.樂虎大贏家網頁 │105他4505影卷 │ │ │ │ │2.存款方式 │㈢第151~156頁│ │ │ │ │3.遊戲紀錄提、存款檔案等資料 │ │ ├─┼───┼───┼──────────────────┼───────┤ │12│劉士銘│27-88 │1.中秋節活動訊息 │105他4505影卷 │ │ │ │ │2.客服考核成績統計表 │㈢第64~70頁 │ │ │ │ │3.常用話術 │ │ │ │ │ │4.優樂官方網站、財務後臺 │ │ ├─┼───┼───┼──────────────────┼───────┤ │13│林純貞│A5-A7 │1.龍8註冊贈菜金、玩家玩老虎機中獎畫 │105他4505影卷 │ │ │ │ │ 面 │㈣第158~161頁│ │ │ │ │2.KIKI8月1日-8月7日周報等資料 │ │ ├─┼───┼───┼──────────────────┼───────┤ │14│簡銘琪│A1-9 │1.吉澤明步下半年度企劃案資料 │105他4505影卷 │ │ │ │ │ │㈡第163頁 │ ├─┼───┼───┼──────────────────┼───────┤ │15│黃品軒│A1-1 │1.小額存送統計資料 │105他4505影㈡ │ │ │ │-B9 │2.Skype群組、MZC話術資料 │第40~51頁 │ │ │ │ │3.U 盤回饋 │ │ │ │ │ │4.論壇及遊戲後臺帳號密碼 │ │ │ │ │ ├──────────────────┼───────┤ │ │ │ │1.會員帳戶資料及遊戲頁面 │105偵25096影卷│ │ │ │ │ │㈥第91~103頁 │ ├─┼───┼───┼──────────────────┼───────┤ │16│朱承恩│C9 │1.龍8新手簡介 │105他4505影卷 │ │ │ │ │2.客服人員獎勵名次表 │㈡第137~150、│ │ │ │ │ │152~153頁 │ ├─┼───┼───┼──────────────────┼───────┤ │17│陳萱羚│A1-1E2│1.網站會員資料 │105他4505影卷 │ │ │ │ │2.會員存提款及盈利表 │㈡第171~173頁│ │ │ │ │3.夢之城電銷數據 │ │ ├─┼───┼───┼──────────────────┼───────┤ │18│吳珮綺│D7 │1.IPP交換平臺撥打電話紀錄 │105他4505影卷 │ │ │ │ │2.夢之城註冊會員資料 │㈡第73~79頁 │ │ │ │ │3.夢之城網頁優惠訊息 │ │ │ │ │ │4.會員基本訊息 │ │ │ │ │ │5.同事對話 │ │ │ │ │ │6.電話客服評比獎勵辦法 │ │ ├─┼───┼───┼──────────────────┼───────┤ │19│劉怡伶│D6 │1.話術 │105他4505影卷 │ │ │ │ │2.玩家帳號 │㈣第83~87頁 │ │ │ │ │3.本周工作總結等資料 │ │ ├─┼───┼───┼──────────────────┼───────┤ │20│程揚智│A1-1 │1.夢之城詢問限制 │105他4505影卷 │ │ │ │-B5 │2.帳冊紀錄檔案等資料 │㈢第140~143頁│ │ │ │ │ │ │ ├─┼───┼───┼──────────────────┼───────┤ │21│高怡萍│D5 │1.話術 │105他4505卷影 │ │ │ │ │2.通話紀錄 │㈢第102~115頁│ │ │ │ │3.用戶資料截圖 │ │ │ │ │ │4.夢之城備忘錄 │ │ │ │ │ │5.夢之城國際娛樂首頁檔案等資料 │ │ ├─┼───┼───┼──────────────────┼───────┤ │22│江冠頤│B8 │1.遊戲下注網頁截圖 │105他4505影卷 │ │ │ │ │2.遊戲後臺教程 │㈠第195~199頁│ ├─┼───┼───┼──────────────────┼───────┤ │23│洪珍莉│E7 │1.桌面截圖(會員優惠活動訊息) │105他4505影卷 │ │ │ │ │2.7月工作報表 │㈡第5~20頁 │ │ │ │ │3.夢之城遊戲後臺登入帳號及客戶資料 │ │ │ │ │ │4.廣告訊息 │ │ │ │ │ │5.夢之城網站之帳號密碼 │ │ ├─┼───┼───┼──────────────────┼───────┤ │24│楊雅惠│A1-7 │1.2016年龍8國際VIP會所 │105他4505影卷 │ │ │ │ │2.老虎機首次激活100%存送 │㈢第182~187頁│ │ │ │ │3.提款曬好運龍8送彩金 │ │ │ │ │ │4.存款聚積分兌換彩金有積可乘等資料 │ │ ├─┼───┼───┼──────────────────┼───────┤ │25│石祖安│A1-1- │1.龍8論壇活動等資料 │105他4505影卷 │ │ │ │D3 │ │㈣第131~132頁│ ├─┼───┼───┼──────────────────┼───────┤ │26│鄭三進│C-2 │1.玩家帳戶資料 │105他4505影卷 │ │ │ │ │2.線上客服話術 │㈢第86~94頁 │ │ │ │ │3.公司後臺網址及密碼 │ │ ├─┼───┼───┼──────────────────┼───────┤ │27│張佩琪│A3 │1.會員帳號及聯絡結果紀錄1 份 │105他4505影卷 │ │ │ │ │2.網站活動內容1 份 │㈠第157~172頁│ ├─┼───┼───┼──────────────────┼───────┤ │28│楊璨鴻│A1-1- │1.8月每日輸贏營利統計表 │105他4505影卷 │ │ │ │C1 │2.每日註冊存款人數 │㈡第112、113頁│ ├─┼───┼───┼──────────────────┼───────┤ │29│高巧蓁│A1-1-A│1.話術 │105他4505影卷 │ │ │ │06 │2.邀請好友升級加強推薦金雙重送等資料│㈤第20~22頁 │ ├─┼───┼───┼──────────────────┼───────┤ │30│陳伊柔│A1-18 │1.用戶列表 │105他4505影卷 │ │ │ │ │2.網站優惠訊息 │㈡第177~199、│ │ │ │ │3.每日數據 │200~205頁 │ │ │ │ │4.後臺簡單操作說明 │ │ ├─┼───┼───┼──────────────────┼───────┤ │31│陳祺綱│B-14 │1.玩家狀態離線 │105他4505影卷 │ │ │ │ │2.千億娛樂網頁 │㈣第95~99頁 │ │ │ │ │3.DZ公告發送模板等資料 │ │ ├─┼───┼───┼──────────────────┼───────┤ │32│徐亞楨│B-18 │1.「千億網站」活動優惠訊息 │105他4505影卷 │ │ │ │ │2.玩家額度變化資料 │㈡第59~61頁 │ ├─┼───┼───┼──────────────────┼───────┤ │33│黃奕璽│B10 │1.對話紀錄 │105他4505影卷 │ │ │ │ │2.QT、NT、TTG、AGIN、EBET、SB體育、 │㈣第19~58頁 │ │ │ │ │ BBIN、EA、平台、KG快樂彩、9WIN後台│ │ │ │ │ │ 帳戶 │ │ │ │ │ │3.千億娛樂網頁、活動、支付紀錄、話術│ │ │ │ │ │ 檔案 │ │ ├─┼───┼───┼──────────────────┼───────┤ │34│羅雯馨│B-17 │1.支付寶秒提 │105他4505影卷 │ │ │ │ │2.千倍百倍獎等資料 │㈢第220~222頁│ ├─┼───┼───┼──────────────────┼───────┤ │35│陳若鼎│B13 │1.語話術 │105他4505影卷 │ │ │ │ │2.千億新帳號備忘等資料 │㈢第190~200頁│ ├─┼───┼───┼──────────────────┼───────┤ │36│簡宇萱│B8 │1.千億娛樂後台 │105他4505影卷 │ │ │ │ │2.會員提款紀錄 │㈣第165~173頁│ │ │ │ │3.活動網頁 │ │ │ │ │ │4.千倍百倍獎、金秋千億心回饋等資料 │ │ ├─┼───┼───┼──────────────────┼───────┤ │37│林瑞珺│B-2 │1.千億娛樂網站優惠活動 │105他4505影卷 │ │ │ │ │2.千億論壇截圖 │㈡第127~129頁│ │ │ │ │3.遊戲後臺管理用戶資料 │ │ ├─┼───┼───┼──────────────────┼───────┤ │38│王若蕎│B1 │1.寶庫、備註等資料 │105他4505影卷 │ │ │ │ │ │㈢第169~176頁│ ├─┼───┼───┼──────────────────┼───────┤ │39│林子琪│B5 │1.「武松網站」官網網頁及客服管理後臺│105他4505影卷 │ │ │ │ │2.桌面截圖 │㈠第222~226頁│ │ │ │ │3.遊戲平臺公告之發送模板1 份 │ │ ├─┼───┼───┼──────────────────┼───────┤ │40│王鈺琪│B9 │1.體驗金 │105他4505影卷 │ │ │ │ │2.申請論壇回帖的回復、對話留言 │㈣第103~109頁│ │ │ │ │3.提款等資料 │ │ ├─┼───┼───┼──────────────────┼───────┤ │41│林秉儒│A1-4 │1.運維負責相關遊戲畫面截圖 │105偵25096影卷│ │ │ │ │ │㈥第71~75頁 │ ├─┼───┼───┼──────────────────┼───────┤ │42│葉虔甫│A1-6 │1.各產品官網 │105他4505影卷 │ │ │ │ │2.後台地址等資料 │㈤第60~78頁 │ │ │ │ ├──────────────────┼───────┤ │ │ │ │1.運維負責相關遊戲截圖 │105偵25096影卷│ │ │ │ │ │㈥第76~78頁 │ ├─┼───┼───┼──────────────────┼───────┤ │43│鄭欣豪│27-68 │1.PT無法登問題整理 │105他4505影卷 │ │ │ │ │ │㈢第47~58頁 │ ├─┼───┼───┼──────────────────┼───────┤ │44│蕭俊傑│27-63 │1.NT遊戲後臺教程 │105他4505影卷 │ │ │ │ │2.PT遊戲問題諮詢 │㈢第14~21、22│ │ │ │ │ │~38頁 │ ├─┼───┼───┼──────────────────┼───────┤ │45│蔡柏青│27-51 │1.工作報告 │105他4505影卷 │ │ │ │ │2.玩家存款紀錄 │㈠第211~216頁│ │ │ │ │3.QT遊戲平臺檔案 │ │ │ │ │ ├──────────────────┼───────┤ │ │ │ │1.後臺查詢狀況及遊戲頁面 │105偵25096影卷│ │ │ │ │2.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㈥第125~132頁│ ├─┼───┼───┼──────────────────┼───────┤ │46│陳世倫│27-74 │1.話術、PT瘋狂返贈等資料 │105他4505影卷 │ │ │ │ │ │㈣第5、8~11頁│ ├─┼───┼───┼──────────────────┼───────┤ │47│陳品妤│A1-10 │1.相約優發情定七夕、千倍百倍等資料 │105他4505影卷 │ │ │ │ │ │㈢第228~230頁│ │ │ │ ├──────────────────┼───────┤ │ │ │ │1.招募會員名單電話及電子信箱 │105偵25096影卷│ │ │ │ │2.各產品伺服器詳細資料表 │㈥第79、80頁 │ ├─┼───┼───┼──────────────────┼───────┤ │48│張縉宜│27-22 │1.網站優惠訊息 │105他4505影卷 │ │ │ │ │2.陌生客戶開發話術 │㈡第212~214頁│ │ │ │ │3.備忘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