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97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978號
- 上訴人
-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戌○○
- 指定辯護人
- 李尚志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李添興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己○○
- 上訴人
- 即被告
- I○○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詐欺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5號,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88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被告戌○○因曾販售個人帳戶予在大陸地區之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兄」、「阿國」、「阿成」、「阿財」等詐欺集團之成年人(稱「阿兄」等人),而與「阿兄」等人結識,又因「阿兄」等人在詐騙他人後,如有被害人受詐騙之款項匯入時,在臺灣地區需有人提款始得將現金提領出來,遂邀同戌○○加入該詐欺集團,負責該集團提領現款之成員(俗稱「車手」),而戌○○、己○○、I○○均明知「阿兄」等人,係為以詐欺取財為常業之詐欺集團成員,為貪圖小利,竟各自94年7月間某日、同年7月底某日、同年10月初某日(己○○係經由戌○○招募、I○○係經由己○○招募)起,與「阿兄」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加入該以「阿兄」等人之詐欺集團,負責依「阿兄」等人之指示,以持金融卡於自動櫃員機操作提款之方式,為該詐欺集團提領被害人因受詐騙而匯入之人頭帳戶之款項,提領後均交予戌○○,再由戌○○負責將所提領之款項扣除報酬後轉匯至大陸地區予「阿兄」等人,而戌○○、己○○、I○○則自提領之款項中,每10萬元抽取3千或4千元以為酬勞;另戊○○亦明知戌○○、「阿兄」等人,係為以詐欺取財為常業之詐欺集團成員,竟與戌○○、「阿兄」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之犯意聯絡,自94年8月間某日起,因戌○○與 「阿兄」等人間就匯款之數額有所疑義,遂應戌○○之託,以戌○○所有交付其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繫工具,參與戌○○與「阿兄」等人間之匯款協調事宜,並負責確認被害人所欲匯款之帳戶資料及匯款予「阿兄」等人之金額,惟並未領取任何報酬,戌○○、己○○、I○○、戊○○等四人(下稱戌○○等4人) 即以此分工之方式,於上揭時間內與「阿兄」等人共同為詐欺取財之行為,且均恃此維生,並以之為常業。而「阿兄」 等人在戌○○等4人先後加入該詐欺集團後,即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如附表一所示之酉○○等人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至其等指定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郵局或銀行等金融機構帳戶中,以此方式牟利,共計各向附表一所示之酉○○等41人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詳細之被害人、詐騙日期、方式、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待詐得款項之後,即於上揭戌○○、己○○、I○○加入之時間內指示戌○○、己○○、I○○前往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其中戌○○、己○○參與提領款項之部分為如附表一所示,I○○參與提領現款之部分為如附表一編號13至41所示),總計戌○○、己○○、I○○各自加入該詐欺集團時起,迄渠等於95年1月5日先後為警逮捕之時止,戌○○、己○○獲得之報酬各約達10餘萬元,I○○則獲得約2萬5千元之報酬。嗣先於95年1月5日上午10時30分許,為警在新竹市○區○○路129號2樓B室查獲戊○○,並扣得戌○○所有交付其供聯繫使用之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行動電話機各1具(均含SIM卡) ;另於同日上午10時35分許,為警在臺中縣大甲鎮○○路210之1號查獲戌○○,並扣得其所有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6、10、14所示之物、預備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7至9、11至13、15、16所示之物;再於同日上午10時40分許,為警在苗栗縣苑裡鎮○○路59號查獲己○○,並扣得其所有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4、12、17、27、31所示之物、預備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如附表三編號5至11、13至16、18至26、28、29、32、38 所示之物、因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得之如附表三編號30、33至37所示之物;再於同日中午12時20分許,為警在苗栗縣苑裡鎮苑坑21號查獲I○○,並扣得其所有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戌○○等 4人對於上揭與「阿兄」等人共同常業詐欺之犯行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5、9、14至24、26至39、41所示之被害人酉○○等人警詢中就遭 「阿兄」等人詐欺取財之事實證述明確(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5、9、14至24、26至39、41所示) ,並有安信理財金融信託銀行貸款(消費金融個人信用貨款專案) 書函影本1紙、證人李桂珠新光銀行新竹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證人辰○○嘉義縣東石鄉農會匯款回條聯影本1紙、證人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影本1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 4紙、證人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各 1紙、臺北縣蘆洲市農會信用部 93年3月17日提款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證人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 3紙、證人庚○○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2紙、證人丁○○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1紙、板信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 1紙、證人酉○○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3紙、證人G○○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2紙、G○○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2紙、證人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1紙、證人楊東峻汐止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往來明細表、證人詹專錡基隆百福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往來明細表、證人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1紙及自動櫃員機匯款單據影本2紙、證人申○○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1紙、證人陳勝駿(匯款名義人:蔡銘玉)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1紙、證人C○○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4紙、證人盧寶華第一銀行新竹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 (帳號00000000000)、證人陳江平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苑裡分社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帳號000000000000)、證人E○○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影本 2紙、證人玄○○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2紙、證人未○○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4紙、證人H○○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 1紙、證人寅○○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 1紙、證人午○○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3紙、證人甲○○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2紙、證人邱惠珍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 1紙、證人卯○○○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4紙、證人黃○○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2紙、證人壬○○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 2紙、證人吳美鳳卓蘭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影本、證人G○○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2紙、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2紙、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 1紙、證人地○○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1紙、證人F○○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2紙、證人亥○○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款回條影本 1紙、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7紙、證人李錫楷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2紙、證人莊素卿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 5紙、證人丁○○板信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2紙、證人蕭燕君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 1紙、證人丙○○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2紙、證人何曉隆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1紙、證人宙○○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 1紙、證人庚○○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1紙、證人B○○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2紙、證人辰○○嘉義縣東石鄉農會匯款申請書 (代收入傳票)影本1紙、證人D○○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 1紙、證人宇○○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紙、證人丑○○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 2紙、證人辛○○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 1紙、證人黃金榮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1紙、證人陳茂松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1紙、證人林汲瑋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1紙、證人乙○○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1紙、證人陳信華臺中五權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證人廖宏堂臺中英才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證人陳政男湖口新工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證人陳仲怡田中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證人夏梅芬花蓮市○○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證人李隆華口湖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證人吳俊衡板橋民族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證人林志豪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歷史明細檔查詢單及ATM交易紀錄查詢表、證人李永康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歷史交易明細資料查詢、證人吳鳳琴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歷史交易明細資料查詢、證人吳聲享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客戶基本資料、存戶交易明細表、證人陳江平竹南信用合作社苑裡分社(帳號0000000000)存摺存款帳戶明細資料、顧客歸戶基本資料查詢單、證人胡景清高雄市農會營北分部 (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自動化服務機器轉帳交易認證表、客戶對帳單、證人鄧佳玉第一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存款明細分類帳、自動化服務設備轉帳明細表、證人胡曉偉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存款明細分類帳、證人盧寶華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證人古志遠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證人吳湘斌華泰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 開戶基本資料、客戶對帳單、證人吳湘斌陽信商業銀行新店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 開戶基本資料、存放款往來查詢名冊、證人楊東峻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往來明細表、跨行ATM轉帳明細表-他行客戶利用他行ATM轉帳給華銀客戶、客戶中文資料新增變更登錄單、證人吳聲享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存摺支存對帳單、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證人陳政男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證人蔡嘉惠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顧客登錄資料、存摺存款帳戶及交易資料、證人陳思翰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基本資料、存摺交易往來明細查詢、ATM轉帳明細表、電匯入戶匯款明細查詢單、證人沈淑姿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證人候蒨璉大甲廟口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證人陳政男湖口新工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證人李隆華口湖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證人A○○萬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ATM交易查詢、小額循環貸款跨行轉帳報表、小額循環貸款跨行提款明細表、證人賴政衍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開戶基本資料、存戶交易明細表、證人鍾佩君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客戶存款資料明細表、證人林俊賢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基本資料、存款明細分類帳、證人郭金樹高雄 50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證人林俊賢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基本資料、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證人葉青峰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證人秦台生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證人葉青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往來明細分戶帳、證人吳淑惠竹南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顧客歸戶基本資料查詢單、交易明細表、證人廖淑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永樂簡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基本資料、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證人莊世明臺中商業銀行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證人馮憲宏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客戶存提紀查詢表在卷可稽。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亦著有85年臺上字第510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戌○○、己○○、I○○3人於原審審理時均坦承係因經濟狀況欠佳,而參與本件之詐欺取財犯行,另被告戊○○亦自 94年8月間某日起,以被告戌○○所有交付其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繫工具,負責確認匯款帳戶及款項數額等犯行,顯見被告戌○○等四人於上揭犯罪之期間內,均係以參與以「阿兄」等人之詐欺集團之構成要件行為,為主要之社會活動或經濟來源,再依「阿兄」等人於渠等參與之期間、指示渠等提領及收購帳戶之次數、提領之金額、所獲之利益與報酬、使用扣案之人頭帳戶數量,均足認渠等有恃此維生、而以之為常業之犯行,依前開判例意旨,自均應論以常業犯,則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戊○○僅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云云,應屬無據。是被告戌○○等 4人上揭常業詐欺取財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足採信。
三、此外,復有扣案之被告戌○○所有交付被告戊○○聯繫使用之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行動電話機各1具 (均含SIM卡)、被告戌○○所有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6、10、14所示之物、預備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7至9、11至13、15、16所示之物,被告己○○所有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4、12、17、27、31所示之物、預備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如附表三編號5至11、13至16、18至26、28、29、32、38 所示之物、因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得之如附表三編號30、33至37所示之物,被告I○○所有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如附表四所示之物足資佐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戌○○等4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四、另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比較適用,係指被告之行為完成或終止後,不論變更修正前之刑罰法律,或修正後至法院裁判時之法律,均構成犯罪而應科以刑罰者而言;倘繼續犯之部分行為,已在新法公布施行並生效之後,即非屬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應逕行依裁判時之新法處罰(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62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戌○○、戊○○、己○○、I○○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再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著有 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戊○○既有上揭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之行為,自應認亦有行為之分擔,則被告戌○○等4人與 「阿兄」等人就上揭常業詐欺取財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公訴人雖未就被告戌○○、戊○○、己○○參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13、16至19、21至22、24至41 所示、未就被告I○○參與如附表一編號13、16至19、21至22、24至41所示之常業詐欺取財犯行起訴,惟渠等此部分常業詐欺取財之事實,與前揭經起訴判處有罪之常業詐欺取財罪之犯罪事實間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自應併予審理。又被告戌○○前曾於86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 87年7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於同年8月10日確定,於90年11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 94年3月14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以已執行論,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五、原審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40條、修正前刑法第47條、第42條第2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審酌被告戌○○、己○○、I○○ 3人均年輕力強、具有工作能力,卻好逸惡勞,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錢財物,而渠等於詐欺集團中雖非如「阿兄」等人居於支配性之指揮地位角色,然渠等所為,亦屬於該集團內為實現犯罪目的、確保犯罪所得之重要行為,且非但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導致犯罪偵查困難,其行為殊屬不該,而被告戊○○係無償為上揭犯行、參與程度較輕,又本件遭詐騙之被害人數量甚夥,所得贓款數目甚鉅,所為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且使被害人產生對社會的不信任感,危害社會秩序甚鉅,且可能導致真正犯罪者逍遙法外,惡性非輕,再考量被告戌○○等 4人各參與上揭常業詐欺取財犯行之時間、程度、行為分擔之內容及被告戌○○等 4人犯後對於上揭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已坦白承認,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戌○○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及附表五編號
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戊○○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及附表五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己○○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及附表五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I○○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及附表五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另敘明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行動電話機各1 具(均含SIM卡),係被告戌○○所有交付被告戊○○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6、10、14所示之物,係被告戌○○所有供犯常業詐欺取財所用之物,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7至9、11至13、15、16所示之物,係被告戌○○所有預備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4、12、17、27、31所示之物,係被告己○○所有供犯常業詐欺取財所用之物,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 5至11、13至16、18至26、28、29、32、38所示之物,係被告己○○所有預備供犯常業詐欺取財所用之物,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30、33至37所示之物,係被告己○○所有因犯常業詐欺取財所得之物,扣案之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係被告I○○所有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均業據被告戌○○等 4人於原審審理中供承在卷,各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 款宣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
六、檢察官上訴意指略以:被告戌○○等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0 條定有明文,故觸犯該罪而屬一般情節者,其量刑應以中間刑度之有期徒刑 4年為是,本件原審竟僅因被告4人坦承犯行,即輕判被告戌○○2年,其他被告各為1年6月至1年2月不等之近乎最輕刑度,忽略此種類型犯罪查緝不易,需龐大人力監聽、分析,耗費司法資源甚鉅,且被告等人迄今對被害人分文未償,賠償被害人損害等語;被告己○○、I○○上訴亦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查原審已審酌被告犯罪一切情狀,原審量刑已妥適,檢察官及己○○、I○○之上訴均為無理由。另上訴人即被告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戊○○僅有於戌○○以及「阿兄」等人詐欺得逞後,以及戌○○匯款給「阿兄」等人之後,打電話給「阿兄」等人,告稱數額應該沒問題而已,並沒有對被害人實施欺罔詐術之行為,自非犯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也無所謂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詐取財物之故意問題,更無共同犯詐欺罪之謀議,的確非共同正犯;至於上訴人戊○○之行為是否係戌○○以及「阿兄」等人之幫助犯,也有疑義,蓋以幫助犯之成立係以行為人對於已經決意犯罪之人,基於幫助之故意,而予以助力或便利,使之易於實施或完成犯罪行為,本案上訴人戊○○之行為,係在戌○○以及「阿兄」等人詐欺得逞後,並無所謂予以助力或便利,使之易於實施或完成犯罪行為,且上訴人戊○○根本沒有從中獲得任何利益,家中尚有父母妻小要照顧,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查按刑法之共同正犯,係指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或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份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屬之,是共同正犯彼此間係立於相互補充或相互利用之分工原則,毋須各人對於構成要件之全部行為或各階段行為,均須參與實施,故無論係參與全部行為,或為部份行為之分擔,均不失為共同行為,均須就全部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任。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而本件被告戊○○自 94年8月間某日起,即以被告戌○○所交付其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繫工具,負責確認匯款帳戶及款項數額等犯行,顯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之,是依上揭說明,被告戊○○就上開犯行自應均負共同正犯之刑責,被告上訴亦無理由,均應予駁回。至於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1、2、5至17所示之物,雖係被告戊○○所有之物,然因非屬違禁物,且因無證據證明係屬被告戊○○或其他共同正犯供犯上揭常業詐欺取財所有之物,亦不另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七、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常業詐欺罪業已刪除,是被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而刑法第339條之普通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前之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萬元以下罰金。本件被告所為雖構成常業詐欺取財罪,然其詐欺取財行為有多次,依新法各別多次論斷詐欺取財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取財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處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天○○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被害人明細
┌──┬────┬───┬──────┬──────────┬──────────────────┐
│編號│被 害 人│日 期│詐 騙 金 額 │ 轉入金融機構及帳號 │ 詐 騙 方 式 │
│ │ │ │ (新臺幣) │ │ │
├──┼────┼───┼──────┼──────────┼──────────────────┤
│1 │酉○○ │年8│①六萬三千元│林維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聯訊科技公司│
│ │ │月中旬│ │台中淡溝郵局 │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抽中該公司舉│
│ │ │某日時│ │00000000000000 │辦之抽獎活動,但欲領取獎金須加入臨時│
│ │ │ ├──────┼──────────┤會員並繳交手續費及律師費共六萬三千元│
│ │ │ │②七萬元 │陳政男 │,被害人即依指示前往匯款後,復經告知│
│ │ │ ├──────┤湖口新工郵局 │須成為正式會員並繳交會員費七萬元始得│
│ │ │ │③十四萬元 │00000000000000 │領取該筆獎金,被害人即再依指示匯款後│
│ │ │ │ │ │,又經告知幣別有誤,須匯港幣七萬元,│
│ │ │ │ │ │被害人即又依指示匯款後,始知受騙 │
├──┼────┼───┼──────┼──────────┼──────────────────┤
│2 │李桂珠 │年9│①一萬零五百│不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亞太融資投股│
│ │ │月上旬│ 元 │新光商業銀行 │份有限公司「陳經理」之「張小姐」之成│
│ │ │某日時├──────┤00000000000000 │年人以電話謊稱可提供貸款,但須在新光│
│ │ │ │②二百九十九│ │商業銀行開戶以便撥款及將來清償貸款使│
│ │ │ │ 萬九千九百│ │用,被害人即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開立新光│
│ │ │ │ 六十元 │ │商業銀行活期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
│ │ │ ├──────┤ │5),並於同年月三十日分三次存(匯) │
│ │ │ │③三百萬元 │ │入指定之金額,隨後即有一位自稱亞太「│
│ │ │ │ │ │王主任」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要確認語音│
│ │ │ │ │ │轉帳是否開通,要被告人以語音轉帳方式│
│ │ │ │ │ │操作加以確認,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後,│
│ │ │ │ │ │始知受騙 │
├──┼────┼───┼──────┼──────────┼──────────────────┤
│3 │癸○○ │年9│①五萬元 │李隆華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智冠遊戲軟體│
│ │ │月中旬│ │雲林口湖郵局 │公司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抽中該公│
│ │ │某日時│ │00000000000000 │司舉辦之抽獎活動,但欲領取獎金須加入│
│ │ │ ├──────┼──────────┤臨時會員並繳交手續費及律師費共五萬元│
│ │ │ │②五萬元 │彭子耀 │,被害人即依指示前往匯款後,復經告知│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須成為正式會員並繳交會員費五萬元始得│
│ │ │ │ │竹北分行 │領取該筆獎金,被害人即再依指示匯款後│
│ │ │ │ │00000000000000 │,始知受騙 │
├──┼────┼───┼──────┼──────────┼──────────────────┤
│4 │乙○○ │年9│①六萬三千元│李隆華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某遊戲軟體公│
│ │ │月中旬│ │雲林口湖郵局 │司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抽中該公司│
│ │ │某日時│ │00000000000000 │舉辦之抽獎活動,但欲領取獎金須加入臨│
│ │ │ ├──────┼──────────┤時會員並繳交手續費及律師費共六萬三千│
│ │ │ │②五萬元 │彭子耀 │元,被害人即依指示前往匯款後,復經告│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知須繳交會員費五萬元成為正式會員,被│
│ │ │ │ │竹北分行 │害人即再依指示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 │00000000000000 │ │
├──┼────┼───┼──────┼──────────┼──────────────────┤
│5 │B○○ │年9│①五萬元 │彭子耀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智冠遊戲軟體│
│ │ │月中旬│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公司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抽中該公│
│ │ │某日時│ │竹北分行 │司舉辦之抽獎活動,但欲領取獎金須加入│
│ │ │ │ │00000000000000 │臨時會員並繳交手續費及律師費共五萬元│
│ │ │ ├──────┼──────────┤,被害人即依指示前往匯款後,復經告知│
│ │ │ │②二萬五千元│李隆華 │幣別有誤,須匯港幣始可,被害人即再依│
│ │ │ ├──────┤雲林口湖郵局 │指示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 │③三萬八千元│00000000000000 │ │
├──┼────┼───┼──────┼──────────┼──────────────────┤
│6 │蕭燕君 │⒐⒖│①六萬三千元│李隆華 │同上 │
│ │ │ │ │雲林口湖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7 │莊素卿 │⒐⒖│①六萬三千元│李隆華 │同上 │
│ │ │ │ │雲林口湖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⒐⒗│②七萬元 │陳政男 │ │
│ │ │ ├──────┤湖口新工郵局 │ │
│ │ │ │③十萬元 │00000000000000 │ │
├──┼────┼───┼──────┼──────────┼──────────────────┤
│8 │李錫楷 │⒐⒗│①六十六萬一│陳政男 │同上 │
│ │ │ │ 千六百元 │湖口新工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9 │地○○ │⒐│①一萬二千三│吳聲享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小姐」之│
│ │ │9時許│ 百元 │臺中霧峰郵局 │之成年女子以電話謊稱被害人中獎,但須│
│ │ │ │ │00000000000000 │先繳付稅金,被害人即依指示匯款後,始│
│ │ │ │ │ │知受騙 │
├──┼────┼───┼──────┼──────────┼──────────────────┤
│ │辛○○ │⒐│①六萬三千元│李隆華 │同上 │
│ │ │ │ │雲林口湖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宙○○ │⒐│①十五萬元 │陳政男 │同上 │
│ │ │ │ │湖口新工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何曉隆 │⒐│①五萬三千元│李隆華 │同上 │
│ │ │ │ │雲林口湖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陳茂松 │⒑⒓│①十五萬元 │李隆華 │同上 │
│ │ │ │ │雲林口湖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巳○○ │⒑│①三萬元 │楊東峻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以電話│
│ │ │時許├──────┤華南銀行 │謊稱係被害人友人「沈怡佩」,表示因家│
│ │ │ │②一萬元 │000000000000 │裡出事急需用錢,要被害人匯款幫忙,被│
│ │ │ ├──────┼──────────┤害人即依指示匯款三次後,始知受騙 │
│ │ │ │③二十萬元 │林志豪 │ │
│ │ │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松山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申○○ │⒑│①五萬八千元│楊東峻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謊│
│ │ │ │ │汐止郵局 │稱被害人中了香港馬會的活動獎項,但要│
│ │ │ │ │00000000000000 │領取獎金須先繳交手續費、保證金,被害│
│ │ │ │ │ │人即依指示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庚○○ │⒒⒉│①六萬五千元│廖昌鉦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智冠遊戲軟體│
│ │ │ │ │臺中東勢郵局 │公司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抽中該公│
│ │ │ │ │00000000000000 │司舉辦之抽獎活動,但欲領取獎金須加入│
│ │ │ ├──────┼──────────┤臨時會員並繳交手續費及律師費共六萬五│
│ │ │ │②七萬元 │李隆華 │千元,被害人即依指示前往匯款後,復經│
│ │ │ │ │雲林口湖郵局 │告知須成為正式會員並繳交會員費七萬元│
│ │ │ │ │00000000000000 │始得領取該筆獎金,被害人即再依指示匯│
│ │ │ │ │ │款後,始知受騙 │
├──┼────┼───┼──────┼──────────┼──────────────────┤
│ │黃○○ │⒒⒊│①五萬四千元│林俊宏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白經理」之│
│ │ │時許├──────┤豐原翁子郵局 │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中獎,但先須繳│
│ │ │ │②四萬元 │00000000000000 │付稅金,被害人依指示匯款後,復再經告│
│ │ │ │ │ │知須再繳付保證款,被害人即再依指示匯│
│ │ │ │ │ │款後,始知受騙 │
├──┼────┼───┼──────┼──────────┼──────────────────┤
│ │宇○○ │年│①五萬元 │陳信華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聯訊科技公司│
│ │ │月上旬│ │臺中五權路郵局 │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抽中該公司舉│
│ │ │某日 │ │00000000000000 │辦之抽獎活動,但欲領取獎金須加入臨時│
│ │ │ │ │ │會員並繳交手續費及律師費共五萬元,被│
│ │ │ │ │ │害人即依指示前往匯款後,復經告知須成│
│ │ │ │ │ │為正式會員並繳交會員費七萬元始得領取│
│ │ │ │ │ │該筆獎金,被害人始發覺受騙而未匯款 │
├──┼────┼───┼──────┼──────────┼──────────────────┤
│ │D○○ │年│①二萬元 │李隆華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聯訊科技公司│
│ │ │月上旬├──────┤雲林口湖郵局 │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抽中該公司舉│
│ │ │某日 │②三萬元 │00000000000000 │辦之抽獎活動,但欲領取獎金須加入臨時│
│ │ │ ├──────┤ │會員並繳交手續費及律師費共五萬元,被│
│ │ │ │③二萬元 │ │害人即依指示前往匯款後,復經告知須成│
│ │ │ │ │ │為正式會員並繳交會員費七萬元始得領取│
│ │ │ │ │ │該筆獎金,被害人即再依指示匯款後,始│
│ │ │ │ │ │知受騙 │
├──┼────┼───┼──────┼──────────┼──────────────────┤
│ │陳勝駿 │⒒⒖│①三萬六千元│詹專錡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謊│
│ │ │ │ │基隆百福郵局 │稱被害人中了香港馬會的活動獎項,但要│
│ │ │ │ │00000000000000 │領取獎金須先繳交手續費、保證金,被害│
│ │ │ │ │ │人即依指示以「蔡銘玉」名義匯款後,始│
│ │ │ │ │ │知受騙 │
├──┼────┼───┼──────┼──────────┼──────────────────┤
│ │亥○○ │⒒⒖│①五萬元 │廖昌鉦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永盛科技股份│
│ │ │ │ │臺中東勢郵局 │有限公司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抽中│
│ │ │ │ │00000000000000 │該公司舉辦之抽獎活動,但欲領取獎金須│
│ │ │ ├──────┼──────────┤加入臨時會員並繳交手續費及律師費共五│
│ │ │ │②七萬元 │李隆華 │萬元,被害人即依指示前往匯款後,復經│
│ │ │ ├──────┤雲林口湖郵局 │告知須成為正式會員並繳交入會費七萬元│
│ │ │ │③六萬元 │00000000000000 │始得領取該筆獎金,被害人即再依指示匯│
│ │ │ ├──────┤ │款後,又經告知幣別有誤,須匯港幣始可│
│ │ │ │④七萬五千元│ │,被害人即再依指示匯款四次始知受騙 │
│ │ │ ├──────┤ │ │
│ │ │ │⑤二萬五千元│ │ │
│ │ │ ├──────┤ │ │
│ │ │ │⑥五萬元 │ │ │
├──┼────┼───┼──────┼──────────┼──────────────────┤
│ │E○○ │⒒⒘│①一萬四千九│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臺北郵政總局│
│ │ │9時許│ 百九十九元│華南銀行宜蘭分行 │人員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有法院掛號信件│
│ │ │ │ │000000000000 │未領,要被害人撥打000000000│
│ │ │ │ │ │3士林分局詢問,復經自稱警員「張文凱│
│ │ │ │ │ │」之不詳成年人告知撥打0000000│
│ │ │ │ │ │243金融管事局詢問,由自稱「廖先生│
│ │ │ │ │ │」之不詳成年男子要被害人前往提款機前│
│ │ │ │ │ │做約定帳戶之開通,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
│ │ │ │ │ │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C○○ │年│①三萬元 │詹專錡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謊│
│ │ │月中旬├──────┤基隆百福郵局 │稱被害人中獎,但要領取獎金須先繳交律│
│ │ │某日 │②一萬元 │00000000000000 │師保留費、保證金、臨時會員費,被害人│
│ │ │ ├──────┤ │即依指示匯款四次後,始知受騙 │
│ │ │ │③一萬元 │ │ │
│ │ │ ├──────┼──────────┤ │
│ │ │ │④二萬元 │李隆華 │ │
│ │ │ │ │雲林口湖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壬○○ │⒒│①五萬零四百│吳美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香港威力達│
│ │ │時許│ 元 │苗栗卓蘭郵局 │有限公司」人員之成年男子以電話謊稱被│
│ │ │ ├──────┤00000000000000 │害人中獎,但先須繳付手續費,被害人依│
│ │ │ │②七萬元 │ │指示匯款後,復經告知須再繳付免稅費用│
│ │ │ │ │ │,被害人即再依指示匯款後,復再經告知│
│ │ │ │ │ │匯款不足須再補繳時,始知受騙 │
├──┼────┼───┼──────┼──────────┼──────────────────┤
│ │丑○○ │⒒│①七萬元 │李隆華 │同上 │
│ │ ├───┼──────┤雲林口湖郵局 │ │
│ │ │⒓⒉│①十萬元 │00000000000000 │ │
├──┼────┼───┼──────┼──────────┼──────────────────┤
│ │子○○ │⒒│①五萬二千七│吳美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華鑫國際旅│
│ │ │時許│ 百四十元 │苗栗卓蘭郵局 │遊公司」人員之成年女子以電話謊稱被害│
│ │ │ │ │00000000000000 │人參加問卷調查中獎,但先須繳付手續費│
│ │ │ │ │ │,被害人即依指示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G○○ │年│①六萬五千元│劉佩森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凱威科技「何│
│ │ │月間某│ │新竹新埔郵局 │主任」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中獎,│
│ │ │日 │ │00000000000000 │但要被害人先加入會員並先扣繳稅金,被│
│ │ │ ├──────┼──────────┤害人依指示匯款後,復再經告知該公司為│
│ │ │ │②八萬元 │吳俊衡 │其賭香港賽馬贏得一千餘萬元彩金,要被│
│ │ │ ├──────┤板橋民族路郵局 │害人補繳費用,被害人即再依指示匯款二│
│ │ │ │③二萬元 │00000000000000 │次後,始知受騙 │
├──┼────┼───┼──────┼──────────┼──────────────────┤
│ │丙○○ │⒓⒌│①一萬元 │詹專錡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永盛科技公司│
│ │ │ ├──────┤基隆百福郵局 │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抽中該公司舉│
│ │ │ │②四萬元 │00000000000000 │辦之抽獎活動,但欲領取獎金須加入臨時│
│ │ │ ├──────┼──────────┤會員並繳交手續費及律師費共五萬元,被│
│ │ │ │③二萬元 │李隆華 │害人即依指示前往匯款二次後,復經告知│
│ │ │ │ │雲林口湖郵局 │須成為正式會員並繳交會員費五萬元始得│
│ │ │ │ │00000000000000 │領取該筆獎金,被害人即再依指示匯款後│
│ │ │ │ │ │,始知受騙 │
├──┼────┼───┼──────┼──────────┼──────────────────┤
│ │申透蓮 │⒓⒗│①五萬二千七│施正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以電話│
│ │ │時許│ 百四十元 │彰化曉陽郵局 │謊稱被害人抽中「華興國際」三獎港幣二│
│ │ │ │ │00000000000000 │十萬元,但先須繳納保險金,被害人依指│
│ │ │ │②七萬元 │ │示匯款後,復經告知須再繳交稅金,被害│
│ │ │ │ │ │人即再依指示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丁○○ │年│①五萬元 │陳政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永勝科技公司│
│ │ │月中旬│ │湖口新工郵局 │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抽中該公司舉│
│ │ │某日 │ │00000000000000 │辦之抽獎活動,但欲領取獎金須加入臨時│
│ │ │ ├──────┼──────────┤會員並繳交手續費及律師費共五萬元,被│
│ │ │ │②七萬元 │陳思翰 │害人即依指示前往匯款後,復經告知須成│
│ │ │ │ │臺灣銀行宜蘭分行 │為正式會員並繳交會員費七萬元始得領取│
│ │ │ │ │000000000000 │該筆獎金,被害人即再依指示匯款後,始│
│ │ │ │ │ │知受騙 │
├──┼────┼───┼──────┼──────────┼──────────────────┤
│ │邱惠珍 │⒓│①五萬二千七│施正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施正彥」之│
│ │ │時許│ 百元 │彰化曉陽郵局 │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中獎獲得八十│
│ │ │ │ │00000000000000 │七萬九千元獎金,但先須繳納手續費,被│
│ │ │ │ │ │害人即依指示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午○○ │⒓│①五萬二千七│黃建仁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方董事」之│
│ │ │時許│ 百四十元 │新竹東園郵局 │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中獎,但須先繳│
│ │ │ │ │00000000000000 │納手續費,被害人依指示匯款後,復再經│
│ │ │ ├──────┼──────────┤一名自稱「王經理」之成年人告知手續費│
│ │ │ │②七萬元 │賴政峯 │不夠,要求補繳手續費,被害人即再依指│
│ │ │ ├──────┤苗栗通霄郵局 │示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 │③二十一萬元│00000000000000 │ │
├──┼────┼───┼──────┼──────────┼──────────────────┤
│ │玄○○ │⒓│①四萬元 │陳政寬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主任」之│
│ │ │9時許├──────┤臺中大智郵局 │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抽中「凱威科技│
│ │ │ │②二萬五千元│00000000000000 │3C賣場」活動獎項並可折換現金九十萬│
│ │ │ │ │ │元,但需繳交保證金六萬五千元,被害人│
│ │ │ │ │ │即依指示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F○○ │⒓│①六萬五千元│胡文寶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凱威科技」│
│ │ │時許│ │臺中潭子郵局 │人員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中獎,但│
│ │ │ │ │00000000000000 │先須繳付法院之自繳費用,被害人即依指│
│ │ │ ├──────┼──────────┤示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②七萬元 │陳政寬 │ │
│ │ │ │ │臺中大智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A○○ │⒓│①五萬元 │陳政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永盛科技公司│
│ │ │ │ │湖口新工郵局 │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抽中該公司舉│
│ │ │ │ │00000000000000 │辦之抽獎活動,但欲領取獎金須加入臨時│
│ │ │ ├──────┼──────────┤會員並繳交律師費及保證金共七萬元,被│
│ │ │ │②五萬元 │李隆華 │害人即依指示前往匯款後,復經告知須成│
│ │ │ │ │雲林口湖郵局 │為正式會員並繳交會員費五萬元始得領取│
│ │ │ │ │00000000000000 │該筆獎金,被害人即再依指示匯款後,又│
│ │ │ ├──────┼──────────┤經告知需再繳足差額二十三萬元,被害人│
│ │ │ │③二十三萬元│夏梅芬 │即又依指示匯款後,再經告知該筆獎金已│
│ │ │ │ │花蓮中山路郵局 │轉投資彩票部門,只要被害人投資即可獲│
│ │ │ │ │00000000000000 │利三百倍,被害人即再依指示匯款後,始│
│ │ │ ├──────┼──────────┤知受騙 │
│ │ │ │④十五萬元 │廖宏堂 │ │
│ │ │ │ │台中英才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卯○○○│⒓│①五萬四千元│嚴亞孟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香港華江電│
│ │ │9時許├──────┤中壢建國路郵局 │子服務」人員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
│ │ │ │②八萬元 │00000000000000 │中獎,但先須繳付稅金,被害人即依指示│
│ │ │ ├──────┼──────────┤匯款四次後,始知受騙 │
│ │ │ │③二十四萬元│鐘智群 │ │
│ │ │ ├──────┤豐原南陽郵局 │ │
│ │ │ │④三十萬元 │00000000000000 │ │
├──┼────┼───┼──────┼──────────┼──────────────────┤
│ │寅○○ │⒓│①五萬零四百│不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唐美惠」之│
│ │ │時許│ 元 │關廟郵局 │成年女子以電話謊稱被害人參加「香港萬│
│ │ │ │ │00000000000000 │利答煙酒公司」的問卷調查抽中三獎,可│
│ │ │ │ │ │兌換成新臺幣八十四萬元,但須先繳納手│
│ │ │ │ │ │續費,被害人即依指示匯款後,始知受騙│
├──┼────┼───┼──────┼──────────┼──────────────────┤
│ │未○○ │⒓│①五萬二千七│李敏成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余小姐」之│
│ │ │時許│ 百四十元 │臺中清水郵局 │成年女子以電話謊稱被害人中獎,復由一│
│ │ │ │ │00000000000000 │名自「許雅雯」之不詳成年女子要被害人│
│ │ │ ├──────┼──────────┤須先匯出手續費,再由自稱會計部「陳淑│
│ │ │ │②七萬元 │廖國雄 │婷」之不詳成年女子表示若不匯款會遭扣│
│ │ │ ├──────┤太平宜欣郵局 │稅,被害人即依指示匯出第一筆款項。復│
│ │ │ │③二十一萬元│00000000000000 │再經一名自稱「台建公司」人員之不詳成│
│ │ │ ├──────┼──────────┤年人要求被害人再行匯款,被害人即依指│
│ │ │ │④十二萬八千│李興邦 │示再匯出第二、三筆款項。嗣自稱台建公│
│ │ │ │ 一百一十二│臺中漢口路郵局 │司董事之不詳成年人告知該獎金轉投資獲│
│ │ │ │ 元 │00000000000000 │利四千萬元,要被害人再匯出手續費,被│
│ │ │ │ │ │害人即依指示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H○○ │⒓│①五萬一千六│廖國雄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煙酒公賣局中│
│ │ │時許│ 百元 │太平宜欣郵局 │盤商抽獎部人員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
│ │ │ │ │0000000000000 │人中獎六十萬元,要求被害人須先繳納稅│
│ │ │ │ │ │金,被害人即依指示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黃金榮 │⒓│①一萬元 │夏梅芬 │同上 │
│ │ │ │ │花蓮中山路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辰○○ │⒓│①五萬元 │陳思翰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永盛科技股份│
│ │ │ │ │臺灣銀行宜蘭分行 │有限公司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抽中│
│ │ │ │ │000000000000 │該公司舉辦之抽獎活動,但欲領取獎金須│
│ │ │ │ │ │加入臨時會員並繳交手續費及律師費,被│
│ │ │ │ │ │害人即依指示前往匯款後,始知受騙 │
└──┴────┴───┴──────┴──────────┴──────────────────┘
附表二:
┌──┬───────────┬───┬───────────┐
│編號│品 名 │數 量│備 註│
├──┼───────────┼───┼───────────┤
│1 │ZTE行動電話機 │一具 │未含SIM卡 │
├──┼───────────┼───┼───────────┤
│2 │NOKIA行動電話機 │一具 │門號:0000000000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3 │NOKIA行動電話機 │一具 │門號:0000000000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4 │SIM卡 │三張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另一張號碼不詳 │
├──┼───────────┼───┼───────────┤
│5 │帳冊 │一本 │ │
├──┼───────────┼───┼───────────┤
│6 │筆記簿 │一本 │ │
├──┼───────────┼───┼───────────┤
│7 │陳信華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 │
│ │ │ │帳號:0000000 │
├──┼───────────┼───┼───────────┤
│8 │吳聲享新竹銀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 │
├──┼───────────┼───┼───────────┤
│9 │吳聲享玉山銀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 │
├──┼───────────┼───┼───────────┤
│10 │陳政男彰化銀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11 │蔡嘉惠彰化銀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12 │吳湘斌陽信銀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 │
├──┼───────────┼───┼───────────┤
│13 │吳湘斌華泰銀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 │
├──┼───────────┼───┼───────────┤
│14 │陳思翰臺灣銀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15 │李永康臺灣銀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16 │戌○○第一銀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 │
└──┴───────────┴───┴───────────┘
附表三:
┌──┬───────────┬───┬───────────┐
│編號│品 名│數 量│備 註│
├──┼───────────┼───┼───────────┤
│1 │SAMSUNG行動電話機 │一具 │門號:0000000000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2 │NOKIA行動電話機 │一具 │門號:0000000000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3 │NOKIA行動電話機 │一具 │門號:0000000000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4 │廖宏堂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 │
│ │ │ │帳號:0000000 │
├──┼───────────┼───┼───────────┤
│5 │胡景清高雄市農會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 │
├──┼───────────┼───┼───────────┤
│6 │胡曉偉第一銀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 │
├──┼───────────┼───┼───────────┤
│7 │鄧佳玉第一銀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 │
├──┼───────────┼───┼───────────┤
│8 │詹峻龍國泰世華銀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9 │己○○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 │
│ │ │ │帳號:0000000 │
├──┼───────────┼───┼───────────┤
│10 │胡曉偉印章 │一枚 │ │
├──┼───────────┼───┼───────────┤
│11 │胡景清印章 │一枚 │ │
├──┼───────────┼───┼───────────┤
│12 │廖宏堂印章 │一枚 │ │
├──┼───────────┼───┼───────────┤
│13 │李永康印章 │一枚 │ │
├──┼───────────┼───┼───────────┤
│14 │鄧佳玉印章 │一枚 │ │
├──┼───────────┼───┼───────────┤
│15 │陳思翰印章 │一枚 │ │
├──┼───────────┼───┼───────────┤
│16 │詹峻龍印章 │一枚 │ │
├──┼───────────┼───┼───────────┤
│17 │廖宏堂郵局金融卡 │一張 │局號:0000000 │
│ │ │ │帳號:0000000 │
├──┼───────────┼───┼───────────┤
│18 │詹峻龍國泰世華銀行金融│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 │
│ │卡 │ │ │
├──┼───────────┼───┼───────────┤
│19 │新竹商銀金融卡 │一張 │ │
├──┼───────────┼───┼───────────┤
│20 │高雄市農會金融卡 │一張 │ │
├──┼───────────┼───┼───────────┤
│21 │胡曉偉第一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 │
├──┼───────────┼───┼───────────┤
│22 │玉山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 │
├──┼───────────┼───┼───────────┤
│23 │台新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
├──┼───────────┼───┼───────────┤
│24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25 │華南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 │
├──┼───────────┼───┼───────────┤
│26 │郵局金融卡 │一張 │局號:0000000 │
│ │ │ │帳號:0000000 │
├──┼───────────┼───┼───────────┤
│27 │陳思翰臺灣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 │
├──┼───────────┼───┼───────────┤
│28 │鄧佳玉第一銀行金融卡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 │
├──┼───────────┼───┼───────────┤
│29 │第一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
├──┼───────────┼───┼───────────┤
│30 │港幣佰元鈔 │四張 │ │
├──┼───────────┼───┼───────────┤
│31 │SIM卡 │一張 │門號:0000000000 │
├──┼───────────┼───┼───────────┤
│32 │帳簿 │一本 │ │
├──┼───────────┼───┼───────────┤
│33 │朱俊安匯款回條 │一張 │ │
├──┼───────────┼───┼───────────┤
│34 │侯蒨璉匯款回條 │一張 │ │
├──┼───────────┼───┼───────────┤
│35 │許淑雁匯款回條 │一張 │ │
├──┼───────────┼───┼───────────┤
│36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 │一張 │ │
├──┼───────────┼───┼───────────┤
│37 │臺灣銀行匯款回條 │一張 │ │
├──┼───────────┼───┼───────────┤
│38 │蔡熏峰等個人資料名冊 │四張 │ │
└──┴───────────┴───┴───────────┘
附表四:
┌──┬───────────┬───┬───────────┐
│編號│品 名│數 量│備 註│
├──┼───────────┼───┼───────────┤
│1 │WONDER行動電話機 │一具 │序號:0000000000000000│
├──┼───────────┼───┼───────────┤
│2 │SIM卡 │一張 │門號:0000000000 │
└──┴───────────┴───┴───────────┘
附表五:
┌──┬───────────┬───┬───────────┐
│編號│品 名│數 量│備 註│
├──┼───────────┼───┼───────────┤
│1 │人民幣100元鈔 │四六張│ │
├──┼───────────┼───┼───────────┤
│2 │新臺幣壹仟元鈔 │五三張│ │
├──┼───────────┼───┼───────────┤
│3 │NOKIA行動電話機 │一具 │門號:0000000000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4 │NOKIA行動電話機 │一具 │門號:0000000000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5 │NOKIA行動電話機 │一具 │門號:0000000000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6 │NOKIA行動電話機 │一具 │門號:0000000000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7 │盧寶華第一銀行新竹分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 │
│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 │ │
├──┼───────────┼───┼───────────┤
│8 │陳江平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作社苑裡分社活期儲蓄存│ │ │
│ │款存摺 │ │ │
├──┼───────────┼───┼───────────┤
│9 │戊○○萬泰商業銀行新竹│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分行綜合存款存摺 │ │ │
├──┼───────────┼───┼───────────┤
│10 │戊○○聯邦銀行南京東路│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 │ │
├──┼───────────┼───┼───────────┤
│11 │渣打銀行信用卡 │一張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12 │富邦銀行信用卡 │一張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13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金融卡│一張 │帳號:00000000000 │
├──┼───────────┼───┼───────────┤
│14 │中華銀行現金卡 │一張 │卡號:00000000000000 │
├──┼───────────┼───┼───────────┤
│15 │陳江平印章 │一枚 │ │
├──┼───────────┼───┼───────────┤
│16 │客戶名單 │四張 │ │
├──┼───────────┼───┼───────────┤
│17 │筆記本 │三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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