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30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3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安良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感訓處分中)
- 選任辯護人
-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
第3908號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第1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9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鄭安良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罪事實
一、鄭安良曾於民國(下同)86年間犯賭博罪,經本院於87年12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確定,於88年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緣丙○○(由
子組成常業詐欺集團,鄭安良自91年底至92年5月28日止,以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5千元之報酬,受僱在丙○○所開設之臺中市OO路O段OOO號「○○○○」(營業期間自91年12月上旬某日起至92年5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名義負責人丁○○)、臺中市○○路O段OO號「○○生活館」(營業期間自92年3月上旬起至92年8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名義負責人丁○○)護膚店擔任「圍事」,鄭安良明知前開護膚店實際上對來店消費之男客實行詐騙行為,竟與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由鄭安良於任職期間負責處理護膚店與客人間之消費紛爭、店內人員之安全事宜等。丙○○除於前開期間僱用鄭安良擔任「圍事」外,另自前開護膚店開設營業時起至92年5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僱用同具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丁○○、徐○蕙(均自90年10月4日起參與),由丁○○擔任前開護膚店之名義上負責人,受丙○○之指揮經營護膚店,徐○蕙則擔任前開護膚店之會計,引導客人至護膚店內,並於客人無力消費時,為客人辦理現金卡再消費;丙○○等人另以月薪3萬元之代價僱用乙○○(自90年10月4日起參與)等人擔任護膚店之現場經理;以月薪2萬元至2萬5千元之代價僱用陳○呈(自92年1月間起參與)、林○儒(自92年1月間起參與)、陳○安(自92年5月14日起參與)等人擔任護膚店之少爺;以月薪1萬7千元至2萬元不等之代價,僱用陳○芬(自92年3月上旬某日起參與)、吳○怡(自92年3月上旬某日起參與)、張○蓮(自91年12月上旬某日起參與)等人擔任護膚店之小姐(丁○○、徐○蕙、乙○○、陳○呈、林○儒、陳○安、陳○芬、吳○怡、張○蓮等人均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57號判決判刑確定,陳○安亦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判刑確定),陸續參與該詐欺集團。該詐欺集團之詐騙模式,係由擔任經理、少爺之人在臺中縣、市各地張貼汽車小廣告,並負責護膚店內客人之接待、刷卡等事宜,擔任小姐之人則負責護膚店客人之消費服務事宜,客人依汽車小廣告打電話接洽後而至上揭護膚店消費時,即依護膚店「內部訓練」課程之詐騙方法,而以:1、推銷優待券為由,要求被害人刷卡數萬元不等之費用,被害人不願意刷卡付費時,即再以加入會員始可享有特別服務為由,要求被害人刷卡2萬元至3萬元不等之會員費,或以提升會員等級可享有專屬小姐服務為由,要求被害人再刷卡數萬元不等之費用,或以支付數萬元等之代價,可以包養店內小姐,並可帶小姐無限次出遊為由,要求被害人再支付費用,經被害人多次聯繫小姐未果後,店內人員再向被害人佯稱:小姐已捲款潛逃等不實情事,使被害人信以為真,或俟被害人欲帶小姐出遊時,再以支付保證金為由要求被害人付費,其後所留之行動電話若非關機,則是無人接聽。2、佯稱護膚店小姐將以胸部為被害人進行猥褻按摩,並將被害人眼晴矇住,實則以充水之汽球偽裝小姐胸部、或以美容刷沾水偽裝小舌頭,對被害人進行按摩,使客人不疑有他,收取高額費用。3、於被害人要求退款時,以退款人數很多為由,需由刷卡額度高者優先,始可取得優先退款資格,使被害人不疑有他,再次刷卡,嗣後均未獲退款。4、要求被害人付數10萬元不等費用為店內小姐贖身。5、要求被害人支付1筆資金,成為公司股東(實則均未分紅)等詐術,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成年被害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分別以信用卡刷卡或以現金交付如附表一金額欄所示之財物,並均恃此為生,賴以之為業。嗣於92年5月28日下午5時30分許,在臺中市○○路O段OO號其等所開設「○○生活館」護膚店查獲陳○芬、吳○怡、林○儒及陳○安等人,並扣得現金1萬2千元(業已發還予甲○○)、甲○○駕照、健保卡影本各1份。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六分局及臺中縣警察局分別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王O彬、施O閔、黃O銘、紀O政、詹O鈞、謝O杰、葉O峰、林O宏、徐O俊、黃O益、李O義、李O豪、施O宇、黃O明、涂O和、黃O祥、林O弘及另案被告丁○○、陳○安、張○蓮等人均曾於警詢時為陳述,其性質屬傳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前4條之情形,當事人已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依上開規定,是渠等於警詢之陳述已擬制同意其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情況,均係在司法警察面前作成,製有警詢筆錄可以為證,具有一定之公信力,且較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渠等上開陳述,自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鄭安良固坦承自91年年初至92年年中止,以每月2萬5千元之薪資受僱在前揭「○○○○」、「○○生活館」護膚店擔任「圍事」保全,負責護膚店之安全事宜等事實(見原審卷第1卷第45頁),惟矢口否認有與另案被告丙○○共同以經營前開護膚店為幌子,以前開手法詐騙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辯稱:當初是跟乙○○應徵擔任保全,先在○○路的「○○○○」工作,後來才移到「○○生活館」,我的工作時間比較自由,店家有事情通知我,我才會前往處理,通常店內會有1名男子跟我陳述一下店內發生的事情,如果店內沒有問題我就走了,如果有問題,我大概會瞭解一下,看客人是酒醉鬧事,或對小姐動手動腳,如果有恐嚇的事情,我會在那邊多坐一下,讓店內的人安心,如果無法處理,我就報警,我的工作是單純保護店家,避免小姐被客人毆打,那些護膚店如何經營我不清楚,我也不清楚那些店如何利用行銷手法詐騙客人,我是後來看新聞才曉得有人被騙,那些被害人被騙跟我無關,我只是單純擔任保全的工作而已云云。
三、惟查:
(一)另案被告丙○○等人於前揭時、地以經營「○○○○」、「○○生活館」等護膚店為幌子,由另案被告丁○○擔任該2家護膚店之名義負責人,證人乙○○擔任少爺或經理,證人徐○蕙擔任會計,證人陳○呈、林○儒等人則擔任少爺,擔任少爺者負責在臺中縣、市各地張貼汽車小廣告,擔任經理者負責護膚店內客人之接待、刷卡等事宜,而證人吳○怡、陳○芬及另案被告張○蓮等人係擔任前揭護膚店之小姐,負責護膚店客人之消費服務事宜;客人依汽車上所置放之小廣告打電話接洽護膚店之人員後,依護膚店人員之指示或引導至上揭護膚店消費時,該護膚店人員即依護膚店「內部訓練」課程之詐騙方法,而以1、推銷優待券為由,要求被害人刷卡數萬元不等之費用,被害人不願意刷卡付費時,即再以加入會員始可享有特別服務為由,要求被害人刷卡2萬元至3萬元不等之會員費,或以提升會員等級可享有專屬小姐服務為由,要求被害人再刷卡數萬元不等之費用,或以支付數萬元等之代價,可以包養店內小姐,並可帶小姐無限次出遊為由,要求被害人支付費用,經被害人多次聯繫小姐未果後,店內人員再向被害人佯稱小姐已捲款潛逃等不實情事,使被害人信以為真,或俟被害人欲帶小姐出遊時,再以支付保證金為由要求被害人付費,其後所留之行動電話若非關機,則是無人接聽。2、佯稱護膚店小姐將以胸部為被害人進行猥褻按摩,並將被害人眼晴矇住,實則以充水之汽球偽裝小姐胸部、或以美容刷沾水偽裝小舌頭,對被害人進行按摩,使客人不疑有他,收取高額費用。3、於被害人要求退款時,以退款人數很多為由,需以刷卡額度高者優先,始可取得優先退款資格,使被害人不疑他,再次刷卡,嗣後均未獲退款。4、要求被害人支付數10萬元不等為店內小姐贖身。
5、要求被害人付1筆資金,成為公司股東(實則均未分紅)等詐術,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成年被害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分別給付現金或以信用卡刷卡交付如附表一金額欄所示之財物等情,業據另案被告丁○○、陳○安、張○蓮、證人乙○○、徐○蕙、陳○呈、林○儒、陳○芬、吳○怡及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王O彬等人分別於警詢時供證述甚詳,並經證人陳○芬、陳○呈、徐○蕙、乙○○、吳○怡及林○儒於原審審理時結證證述在卷(詳如後述),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1卷第47頁)。另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丁○○、徐○蕙、乙○○、陳○呈、林○儒、陳○安、陳○芬、吳○怡、張○蓮等人因分別為前開詐欺集團之名義負責人、會計、現場經理、少爺、小姐等,經原審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57號(除陳○安外)及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僅陳○安)認為渠等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依序判決有期徒刑1年5月,緩刑3年(丁○○)、1年4月,緩刑3年(徐○蕙)、1年4月,緩刑3年(乙○○)、1年2月(陳○呈)、1年2月,緩刑2年(林○儒)、1年4月,緩刑2年(陳○安)、1年1月,緩刑2年(陳)、1年1月,緩刑2年(吳○怡)、1年2月,緩刑2年(張○蓮),有各該案判決附卷可憑(見93年度偵字第12997號卷第72頁至第76頁、本院卷第2卷第46頁、第47頁)。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被告在○○路之「○○○○」、○○路之「○○生活館」護膚店任職期間遭詐騙之事實,要無疑義。
(二)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先後受僱在○○路的「○○○○」、○○路的「○○生活館」護膚店擔任圍事,處理店內保全事宜,如店內有發生糾紛,會有人向我陳述發生之事情,我會大約瞭解事情之經過,看客人是酒醉鬧事,或對小姐動手動腳,如有恐嚇之情事,會在店裡多坐一下;我不知道我參加的算不算開會,只知道有一群人坐在那裡,丙○○對著那些人講話等語(見原審卷第1卷第107頁、第220頁),已坦承處理店內與客人間之糾紛,且於另案被告丙○○主持店務會議時曾在場,參酌:
1、證人陳○芬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從91年底、92年初開始在○○路的某家護膚店上班,幫客人做一些臉部保養,我是跟丙○○應徵,薪水是跟丙○○領支票,後來1、2個月後,丙○○就決定要把○○路的店收掉,再將我與其他員工一起調到○○路「○○生活館」營業,後來有再換地方,後來我懷孕待產,坐完月子後,在93年4、5月時,就調到○○○○路的「○○○○會館」,直到93年5月28日;我在○○路的「○○生活館」看過綽號「黑狗」的鄭安良,如果店裡面有人來鬧事,鄭安良就會過來處理,我認為鄭安良的工作屬於圍事,除此之外沒有負責其他工作,我很久才會看到被告1次,除了在「○○生活館」看過被告外,沒有在其他地方看過被告;如果店內前1天晚上有發生事情,鄭安良隔天白天就會來,鄭安良就坐在沙發上抽煙,沒有跟我與其他員工交談,我跟鄭安良也不熟,鄭安良來的時候如果丁○○或丙○○在樓上,鄭安良就會直接上樓去找他們2人等語(見原審卷第1卷第103頁至第107頁)。
2、證人陳○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自92年1月間起至同年10月底,先後在○○路的「○○○○」、○○路的「○○生活館」、○○○路的「○○○○美容坊」、○○路的「○○生活館」護膚店工作,職稱是主任,負責發小傳單、打掃等工作,我是向丙○○應徵的,向丙○○領薪水,每月薪資約2萬5千元,丙○○是所有店的負責人,我只知道丙○○發薪水給我,她與何人一同經營這些護膚店我不曉得,我曾在「○○生活館」看過鄭安良1次,鄭安良是店內聘僱的圍事,發生糾紛時,鄭安良就會來商量解決,我只在「○○生活館」看過鄭安良1次,因此不知道鄭安良有在哪些店擔任圍事,也沒有聽丙○○說過她跟鄭安良一起經營,我在偵查中有說好像不太清楚鄭安良是不是老闆,因為我都在外面發廣告;我印象中,有1次開會時鄭安良在場,鄭安良坐在旁邊沒有講話,不知道做什麼等語(見原審卷第1卷第108頁至第114頁)。
3、證人徐○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自92年間起,曾在「○○生活館」、「○○○○」、「○○○○美容坊」、「○○生活館」、「○○○○○會館」、「○○○○會館」護膚店工作過,負責帶客,一開始是在○○路的「○○○○」護膚店,後來是到○○○○路的「○○○○會館」被查獲才沒有做,實際上負責人是丙○○,但用過2、3位人頭擔任名義負責人;護膚店內有擺放儀器,但沒有在使用,目的是在欺騙消費者;我曾在○○路的「○○○○」護膚店那邊有看過鄭安良,印象中看過7、8次,如果店裡面有什麼事情,店長就會打電話給鄭安良,鄭安良是圍事保全,丙○○是老闆,鄭安良的綽號叫「黑狗」,丙○○沒有提到鄭安良是老闆,她只有說如果店裡面發生事情,鄭安良來處理,要聽鄭安良的,要配合,這是在店裡面講的,如果有發生爭執的話,鄭安良來店裡,也是跟客人在包廂裡面談,談什麼事情,我沒有上去聽過,所以不清楚,通常客人生氣時,我與其他女孩子都不會上去,因為客人一開始來消費時,認為店內是從事色情護膚工作,但是實際上店內是沒有做色情,客人發現被騙,就會生氣,現場經理就會上去處理,也會打電話給鄭安良,鄭安良來之後,就會上去包廂瞭解;店內只要有客人發現被騙生氣後,大部分都會打電話叫鄭安良來處理,有時經理上去講,客人就甘願被騙,就不用再請鄭安良過來,如果經理講沒有用,才會請鄭安良過來,鄭安良主要的目的是要來平息客人的怒氣,是否還要繼續消費刷卡,就要由經理或小姐過來講,鄭安良如何平息客人的怒氣我不曉得;開會是丙○○把我與其他員工叫回來,由丙○○主持,在店裡面講一講而已,鄭安良有時會來參加,只有1、2次而已,鄭安良來時都安靜坐在旁邊,很少聽他說話,除此之外,護膚店之經營包括如何行銷、買賣等,鄭安良都沒有參與;我沒有在○○○○路那家「○○○○會館」護膚店看過鄭安良,我看店長交錢或是有什麼問題都是找丙○○,鄭安良很少來,所以我覺得鄭安良應該不是負責人,店裡的少爺就是小蜜蜂,負責在外面貼廣告等語(見原審卷第1卷第133頁至第138頁)。
4、證人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我跟鄭安良是在網咖打電腦認識的,我都叫鄭安良「黑狗」,鄭安良說理容院或按摩院缺人,問我要不要去工作,1個月兩萬多,叫我去○○路O段那邊應徵,我當時沒有工作就過去,是丙○○應徵的,一開始是去○○路的「○○生活館」護膚店擔任少爺的工作,工作內容就是發小廣告,後來丙○○指示我轉去○○路的「○○○○」,工作內容是處理店裡面的事情,有時處理客人的糾紛,有時發小廣告,大部分都是丙○○給我薪水,丙○○親自交現金或支票給我,約有1、2次丙○○透過被告的手將薪水交給我,有可能是現金或支票,次數很少,有幾次是收到發票人是鄭安良的票,公司都是丙○○在處理,鄭安良沒有交付過支票給我,我在公司看過鄭安良很多次,鄭安良都坐在客廳,沒有做什麼,鄭安良要來店裡就來,不來就不來,鄭安良在店裡沒有擔任什麼職務,我們都叫稱呼鄭安良「黑董」,店裡很常開會,大部分都是丙○○在主持,鄭安良有時也會參加會議,他會坐在丙○○旁邊,但很少講話,通常會說生意不好或業績不好,大家要認真一點之類的話;就鄭安良的部分而言,是指跟客人有糾紛,要如何維護店家的安全這部分要聽鄭安良的話,但次數很少,一般鄭安良都是坐在那邊很少講話等語(見原審卷第1卷第164頁至第172頁、本院卷第1卷第162頁反面)。
5、證人吳○怡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之前在○○路的「○○○○」、○○路的「○○生活館」、○○○○路的「○○○○會館」護膚店上班,做了1年多,這幾家店從事詐騙的糾紛蠻多的,大約2、3天有1次糾紛,如過遇到糾紛,我會跟幹部講,乙○○是幹部,跟丁○○領薪水,我在「○○生活會館」看過鄭安良兩次,鄭安良叫什麼名字,去做什麼我不曉得等語(見原審卷第1卷第178頁、第179頁)。
6、證人林○儒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2年間有在○○路的「○○○○」、○○○路的「○○○○美容坊」、○○路「○○生活館」、○○路的「○○生活館」護膚店工作過,大約做了1年,負責發小廣告,客人有意見時,如經理乙○○不在,我會幫忙處理一下;當初是向老闆丙○○應徵的,薪資都是丙○○親自發的,有在○○路、○○路的店看過鄭安良來店裡,就我所知鄭安良應非老闆之一,鄭安良是圍事,就是如前1天有糾紛,鄭安良隔1天會過來店裡,問前1天發生什麼事情,丙○○也沒有跟我說鄭安良也是老闆之一,鄭安良如何圍事,我也不很清楚,只知道發生糾紛後他會來,客人如果發生口角,都是經理出面處理,如果客人有糾紛,並揚言要砸店,隔天鄭安良就會來問發生什麼事情;開會由丙○○主持,鄭安良只有1、2次有在場,就坐在最旁邊,沒有講話;鄭安良未曾在工作上指示我們如何騙客人,或指示我們去何處發放小廣告,這些事情是老闆丙○○跟我們說的,丙○○說看到鄭安良要把鄭安良看成老闆來看待,意思是要配合鄭安良處理保全事宜,因為鄭安良會保護我們的安全等語(見原審卷第1卷第207頁至第213頁)。
7、上開證人陳○芬、陳○呈、徐○蕙、乙○○、吳○怡及林○儒,或證述被告處理護膚店多次與客人間之糾紛,或證述另案被告丙○○在店內主持開會時,被告在場,核與被告前開供述相符。而前開護膚店以前揭手法多次詐騙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已如前所述,被告既受僱處理店裡與客人間消費之紛爭,於處理之際必常見聞客人陳述如何遭店內人員詐騙之情形,且於另案被告丙○○召集店內員工開會時,亦偶在一旁,對於渠等如何經營該店、如何分派工作等言談,亦必有所耳聞,從而其對上開護膚店之詐騙情形自係知之甚詳,被告辯稱:不清楚那些店如何詐騙客人,我只是單純擔任保全的工作而已云云,核與常情不符。
(三)又查被告於91年2月21日向OOOO商業銀行○○分行申請支票存款帳號開戶,依開戶申請書(兼往來約定書)所載,被告係為經營美容業始申請開戶,且自91年2月27日起即有交易往來,迄93年4月19日止,交易往來頻繁,退票次數18次,全部退票總金額0000000元,有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單及OOOO商業銀行96年2月14日OO銀集作字第00000000號函附上開支票帳戶開戶、交易往來等資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卷第154頁、第155頁、第175頁至第227頁)。被告對此支票開戶及使用等情形係供稱:上開支票帳戶係應丙○○之請求而開立,我向丙○○借錢,她要我開立等額的支票給她,我不知道她將支票交給何人,在快接近93年時才由我使用上開支票,我並未交付上開支票給「○○○○」及「○○生活館」的員工作為薪水之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卷第117頁、第163頁反面、第2卷第24頁反面、第25頁),惟從被告申設上開支票帳戶之初係供丙○○使用一情,即知被告與丙○○之關係匪淺,且被告於近93年之前若僅係因單純借款而簽發交付支票予丙○○,次數應不多,何以上開支票帳戶自開戶起至92年間止之交易往來甚為頻繁,顯與因單純借款而簽發交付之情不符;又依證人乙○○於原審及本院之上開證言,可知證人乙○○之薪水亦有以被告上開支票帳戶內之支票代之,被告有時並參加丙○○在公司內主持之會議等情,顯見被告並非單純擔任圍事保全而已,被告既知悉前開護膚店專以前揭手法多次詐騙前來消費之被害人,猶受僱擔任圍事保全,處理客人遭店家詐騙之糾紛,確保店家人員之安全,則其非但與另案被告丙○○等人就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取財一事有犯意之聯絡,且已分擔該詐欺取財集團之工作,是其辯稱: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被騙,與其無關云云,亦非可採。
(四)此外,復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扣案之現金1萬2千元業已發還予被害人林O弘)、被害人林O弘之駕照、健保卡影本各1份及現場照片影本11張在卷足憑(見92年度偵字第11097號卷第1卷第51頁至第58頁)。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應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上揭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510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於前揭期間以月薪資2萬5千元受僱在前揭護膚店擔任圍事,藉以賺取報酬等,顯有恃之為生,賴以為業之意。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0條之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罪,雖新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惟常業犯之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被告所犯本罪之時間係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當時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本件被告等人詐欺取財之行為均有多次,若依新法各別多次論斷詐欺取財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之規定對被告並無較為有利情形,仍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處罰。又被告行為後,其他應適用之相關法律亦有變更,茲就與本案適用有關之條文,比較說明如下:
(一)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8條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考其立法理由,係否定「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確定在「實行」概念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爰將原條文文字「實施」修正為「實行」,另依現行實務對於共同正犯與從犯之區別標準,其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亦為正犯,尚肯認「共謀共同正犯」之存在,是以新刑法對於共同正犯之規定,與修正前相較,其規範共同正犯之範圍並非與修正前完全無異。惟被告與另案被告丙○○、丁○○、張○蓮、證人乙○○、陳○呈、徐○蕙、陳○安、陳○芬、吳○怡、林○儒等人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不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即刑法第28條之上開修正,對本案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法律有變更」,即無該條比較適用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即應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二)被告曾於86年間犯賭博罪,經本院於87年12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確定,於88年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卷第39頁),被告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法律有變更」,即無該條比較適用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即應依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三)法定刑中罰金刑部分:刑法第33條第5款業經修正公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1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刑法第340條之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四)法定刑中罰金刑提高標準之新舊法適用: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於95年6月1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增訂。修正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按指95年7月1日),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到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而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係於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其罰金刑之貨幣單位為銀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3倍折算之。」如換算為新臺幣,則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法定罰金刑部分,應為罰金新臺幣15萬元以下(即5萬元乘3倍)。如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提高3倍(因該條文係72年6月26日到94年1月7日間修正之條文),亦為新臺幣15萬元以下(即5萬元乘3倍)。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其關於法定刑為罰金部分之提高標準,新舊法均無不利之情形,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法定刑罰金提高標準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另案被告丙○○及庚○○(現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51號案審理中)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自90年10月4日起以開設護膚店為幌子共組常業詐欺集團,渠等3人除自後述護膚店開設營業時起至93年5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僱用同具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另案被告丁○○、胡○仁及證人徐○蕙,共由證人徐○蕙擔任後述6家護膚店之會計,引導客人至護膚店內,並於客人無力消費時,為客人辦理現金卡再消費;由另案被告丁○○、胡○仁分別擔任後述6家護膚店之名義上負責人,負責護膚店之經營,先後在臺中市○○路0段00號開設「○○生活館」(開設營業期間自90年10月4日起至93年5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負責人丁○○)、在臺中市○○路0段0○0號開設「○○○○」(開設營業期間自91年12月上旬某日起至93年5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負責人丁○○)、在臺中市○○○路OOO號開設「○○○○美容坊」(開設營業期間自92年2月上旬某日起至同年4月6日為警查獲時止、負責人丁○○)、在臺中市○○路O段OO號開設「○○生活館」(開設營業期間自92年3月上旬起至同年8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負責人丁○○)、在臺中市OOOO街OOOOO號開設「○○○○○會館」(開設營業期間自93年1月上旬起至93年5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負責人丁○○),另在臺中市○○○○路OOO號開設「○○○○會館」(開設營業期間自93年2月間某日起至93年5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負責人胡○仁)護膚店,由其等6人朋分上揭護膚店詐欺所得外,並由被告、另案被告丙○○、丁○○以僱用前揭6家護膚店經理薪資每月3萬元、少爺薪資每月2萬元至2萬5千元、小姐每月薪資1萬7千元至2萬元不等之代價,僱用同具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
(一)證人乙○○(「○○生活館」、「○○○○」、「○○○○美容坊」、「○○生活館」,參與期間自90年10月4日起至93年5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另案被告張○唐(「○○○○」、「○○生活館」、「○○○○○會館」、「○○○○會館」,參與期間自92年8月10日前案執行完畢釋放後之當日起至93年5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擔任護膚店之現場經理。
(二)另案被告周○志(「○○○○美容坊」、「○○○○會館」,參與期間自92年2月上旬某日起至93年5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證人陳○呈(「○○生活館」、「○○○○」、「○○○○美容坊」、「○○生活館」、「○○○○會館」,參與期間自92年1月間某日起至93年5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證人林○儒(「○○生活館」、「○○○○」、「○○○○美容坊」、「○○生活館」、「○○○○○會館」,參與期間自92年1月間某日起至93年5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另案被告黃○育(「○○○○美容坊」、「○○○○會館」)、另案被告古○誠(「○○○○美容坊」、「○○生活館」,參與期間自古○誠年滿18歲後之92年2月上旬某日起至同年8月28日止為警查獲時止)、另案被告林○德(「○○○○○會館」、「○○○○會館」,參與期間自93年4月中旬某日起至93年5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另案被告鄭○龍(「○○○○會館」)及另案被告陳○安(「○○生活館」、「○○○○○會館」、「○○○○會館」)等人擔任護膚店之少爺。
(三)另案被告張○蓮(「○○○○」、「○○○○美容坊」、「○○○○○會館」,參與期間自91年12月上旬某日起至93年5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證人張○君(「○○○○美容坊」、「○○○○○會館」、「○○○○會館」,參與期間自92年2月上旬某日起至93年5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另案被告楊○萍(「○○○○美容坊」、「○○○○○會館」、「○○○○會館」,參與期間自92年2月上旬某日起至93年5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另案被告鄭○芳(即被告之妹,「○○○○美容坊」、「○○○○會館」,參與期間自92年2月上旬某日起至93年5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另案被告魏○瑄(「○○生活館」、「○○○○會館」,參與期間自92年3月上旬某日起至93年5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另案被告蘇○婕(「○○○○美容坊」、「○○生活館」、「○○○○○會館」、「○○○○會館」,參與期間自92年2月上旬某日起至93年5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證人吳○怡(「○○生活館」、「○○○○○會館」、「○○○○會館」,參與期間自92年3月上旬某日起至93年5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證人陳○芬(「○○生活館」、「○○○○會館」,參與期間自92年3月上旬某日起至93年5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擔任護膚店之小姐;陸續參與上開詐欺集團,而以同前所述之詐騙模式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二所示之成年被害人陳O柎等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分別以信用刷卡或以現金交付如附表二金額欄所示之財物得逞,並均恃此營生,均以之為業。嗣先後於:
1、92年4月6日晚上9時45分許,經警在上址「○○○○美容坊」查獲證人乙○○、徐○蕙、陳○呈、張○君、另案被告周○志、黃○育、張○蓮、楊○萍、鄭○芳、蘇○婕等人,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2、於92年8月28日晚上11時50分許,經警在臺中市○○路O段OO號「○○生活館」護膚店查獲另案被告張○唐、魏○軒、蘇○婕、證人徐○蕙及吳○怡等人,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3、於93年5月28日晚上6時20分許,經警在臺中市○○○○路OOO號「○○○○會館」查獲另案被告胡○仁、張○唐、林○德、鄭○龍、楊○萍、證人徐○蕙、陳○芬、張○君、吳○怡等人,並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因認被告亦涉犯此部分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等語。
六、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3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公訴人認被告亦涉犯此部分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以:前揭詐欺之犯罪事實,業據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等指訴明確,核與證人乙○○(見92年度偵字第12308號卷93年5月4日之訊問筆錄)、陳○芬、張○君、吳○怡及另案被告楊○萍(此4人見93年度偵字第10622號卷93年5月29日之訊問筆錄)、證人林○儒、陳○呈(此2人見93年度偵字第10622號卷93年7月26日之訊問筆錄)、胡○仁(見93年度偵字第10622號卷93年9月13日之訊問筆錄)供述情節相符,且互核無誤,又證人徐○蕙對於護膚店內固然有擺放儀器,但均無人使用等情於93年7月23日於原審另案審理時供述明確,再衡以證人乙○○、陳○芬、張○君、吳○怡、林○儒、陳○呈及另案被告楊○萍等人供述:所有員工均須參加開會,且任職之員工相互間會指導如何運用方法騙客人刷卡等情,而另案被告丙○○於店內開會時,確有向所有員工講過被告也是老闆等情,亦據證人乙○○、林○儒及陳○呈於警詢時供述明確;是以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之常業詐欺犯行堪以認定云云,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此部分涉犯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辯稱:我僅於91年底至92年年中受僱處理○○路的「○○○○」、○○路的「○○生活館」護膚店店家之安全事宜,如有客人打架鬧事,店家就會要求我過去處理,我主要工作在防止客人動手打店家人員或小姐或砸店,至於客人跟店家間的消費情形我不過問,我並非前開幾家護膚店之負責人,亦未有參與詐騙之行為,亦不知前開護膚店有對客人詐騙等語。經查:
(一)本件依起訴之事實,公訴人並未認定被告實際上參與對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或以信用卡刷卡付款之詐欺取財構成要件行為,而係認定被告與另案被告丙○○等人共同經營前揭護膚店,與實際上對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詐欺取財之證人乙○○等人為共同正犯;而認定被告與另案被告丙○○等人共同經營前揭護膚店,係以證人乙○○、林○儒及陳○呈於警詢時供稱:丙○○於店內開會時,有向所有員工講過鄭安良也是老闆云云,為其論據。然證人陳○呈於原審審理時,對於共犯丙○○是否曾於開會中告知員工被告為護膚店老闆一節,先後所述並不相符(見原審卷第1卷第108頁至第114頁);證人林○儒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丙○○說看到鄭安良要把鄭安良看成老闆來看待,意思是要配合鄭安良處理保全事宜等情,已如前述;另依證人乙○○前開證述,固證述透過被告介紹到○○路之「○○生活館」護膚店擔任少爺,嗣並擔任經理等工作,惟依其證述,其至該店工作,係向另案被告丙○○應徵,大部分由另案被告丙○○發給薪水,公司都是另案被告丙○○在處理,並未有人告知被告是老闆,在店內要聽被告的話,亦係指跟客人有糾紛,如何維護店家安全這部分而言,是尚不能以該3人曾於警詢時所為之前開供述,推認被告亦為前揭護膚店經營人之一。況然依證人陳○芬、陳○呈、徐○蕙、乙○○及林○儒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渠等至前揭護膚店工作,均向另案被告丙○○應徵,由另案被告丙○○發給薪水、主持會議及指揮店內事務,被告僅係受僱在○○路之「○○○○」及○○路之「○○生活館」護膚店擔任圍事,並非老闆等情,已如前述。又另案被告丙○○既推由另案被告丁○○、胡○仁擔任前揭6家護膚店之名義負責人,足見其為防止犯行揭露,已多所防範,縱其曾於店內開會中提及被告亦為護膚店之老闆,真相如何,亦有待釐清。而另案被告丙○○經原審及本院多次傳訊,均未到埸,現由檢察官另案通緝中,有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憑,此部分目前無法查證。自不能僅憑證人乙○○、林○儒及陳○呈於警詢之前開供述,遽以推認被告亦為該6家護膚店之幕後負責人。
(二)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依被害人徐O勳等人之指述,於92年4月6日晚上9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OOO號「○○○○美容坊」護膚店查獲證人乙○○、徐○蕙、張○君、陳○呈、另案被告黃○育、張○蓮、周○志、楊○萍、鄭○芳、蘇○婕等人,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然除證人乙○○於該案偵查中曾供稱:我當初是跟1個年約30歲綽號叫「黑仔」的男生應徵的,我不知道該男生之姓名,但不是丁○○,該男生很少到裡,也沒有在店內上班云云(見92年度偵字第12308號卷第2卷第103頁)外,其餘前開為警查獲之證人徐○蕙等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並未供述渠等受被告僱用,或被告為該護膚店之實際負責人,或被告亦任職於該店等與被告有關之事實(該次查獲相關人員警詢、偵查筆錄見92年度偵字第12308號第1卷、第2卷)。而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結證證述當時係向另案被告丙○○應徵,且其證詞不足以認定被告與另案被告丙○○等人共同經營此6家護膚店,亦如前述,是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該「○○○○美容坊」護膚店之詐騙行為與被告有關。
(三)又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依被害人陳O梓之指述,於92年8月28日晚上11時50分許,在臺中市○○路O段OO號「○○生活館」護膚店查獲另案被告丁○○、張○唐、魏○軒、蘇○婕及證人徐○蕙、吳○怡等人,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前開為警查獲之另案被告丁○○等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並未供述渠等受被告僱用,或被告為該護膚店之實際負責人,或被告亦任職於該店等與被告有關之情事(該次查獲相關人員之警詢、偵查筆錄見92年度偵字第17106號卷第1卷、第2卷)。參諸另案被告魏○瑄於偵查中供稱:我自92年7月間去○○路的「○○生活館」上班擔任美容師,向丁○○應徵,月薪1萬7千多元,未到其他店上班過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1097號卷第1卷第148頁、第149頁),供述其自92年7月間始至「○○生活館」任職,且並未供述於任職期間曾見被告於該店出入,是被告辯稱:我受僱在「○○生活會館」擔任圍事保全,至92年年中即離職等語,應可採信。則該店自92年6月後之詐欺取財犯行,應與被告無關。
(四)另臺中縣警察局刑警隊於93年5月28日下午6時20分許,在臺中市○○○○路OOO號「○○○○會館」護膚店查獲另案被告胡○仁、張○唐、林○德、鄭○龍、楊○萍、證人徐○蕙、陳○芬、張○君、吳○怡等人,並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然除證人徐○蕙於該案偵查中曾供稱:開1部銀色賓士的鄭姓男子是庚○○的朋友,有時替庚○○來跟我拿文件,不知道鄭姓男子的電話云云(見93年度偵字第10622號卷第1卷第141頁)、另案被告胡○仁於偵查中供稱:鄭安良好像在○○○○路那邊收過錢,但我不太確定,因為晚上很暗云云(見93年度偵字第10622號卷第2卷第10頁)外,其餘前開為警查獲之證人徐○蕙等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並未供述渠等受被告僱用,或被告為該護膚店之實際負責人,或被告亦任職於該店等與被告有關之事實(該次查獲相關人員之警詢、偵查筆錄見93年度偵字第10622號卷第1卷、第2卷)。而證人徐○蕙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另案被告丙○○為實際上之負責人,被告為護膚店之圍事保全,並非負責人,且其證詞不足以認定被告與另案被告丙○○等人共同經營此6家護膚店,亦如前述。另案被告胡○仁經原審多次傳訊,並未到場,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自無法憑其前開不明確之供述遽認被告為該護膚店之經營者,是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該「○○○○會館」護膚店之詐騙行為與被告有關。
(五)再者,被告自91年8月31日起即因另案收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迄91年11月18日始經當庭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卷第47頁)。且公訴人並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自90年10月4日起即與另案被告丙○○等人共同以開設前揭護膚店為幌子共組常業詐欺集團。另證人陳○芬、陳○呈、吳○怡於原審審理時一致證述僅在臺中市○○路之「○○生活館」護膚店見過被告;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曾在臺中市○○路之「○○生活館」護膚店見過被告;證人徐○蕙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僅在臺中市○○路「○○○○」護膚店見過被告;證人林○儒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曾在臺中市○○路「○○○○」護膚店見過被告,已如前述。雖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曾在「○○生活館」、「○○○○美容坊」護膚店見過被告,證人林○儒於原審審理時亦證述曾在○○路的「○○生活館」護膚店見過被告,然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亦證述不能確定,且證人張○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曾在○○○○路的「OOO會館」護膚店工作,後來又去○○○路的「○○○○美容坊」護膚店上班,除了這兩家外,沒有去其他店上班,工作內容是美容助理,客人來時也會端茶水給客人,當時是跟丁○○應徵的,不認識被告,也沒有見過被告等語(見原審卷第1卷第174頁至第176頁),證述其曾於前開2家護膚店工作,均未曾見過被告,是被告辯稱:我僅曾受僱在○○路的「○○○○」、○○路的「○○生活館」護膚店擔任圍事,未在其他護膚店工作過等語,應可採信。
(六)綜上所述,此部分公訴人所舉之證據,或所指之證明方法,均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犯有此部分犯行,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依法原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為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而證人庚○○於本院證稱:我不認識被告,也沒有在「○○○○」及「○○生活館」任職;我當初認識姊仔之丙○○,她常常在「○○○○」及「○○生活館」泡茶,叫我過去,我沒有看到該店有與客人發生糾紛,後來丙○○每個月給我6千元,作為我在她所開設1間PUB的人頭負責人的報酬,期間約6個月,我也不認識乙○○等語(見本院卷第1卷第161頁反面、第162頁);證人乙○○於本院亦當庭證稱不認識證人庚○○(見本院卷第1卷第162頁反面);而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王O彬等人亦未指證證人庚○○有參與上揭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證人庚○○有與被告共同參與詐騙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自不能認定證人庚○○有與被告共同參與上開詐騙他人之犯行。
七、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一)被告參與犯罪之時間係至92年5月28日止,原審判決誤認至93年5月28日止;又附表一編號6之時間係92年2月8日、92 年2月22日,原審判決誤載為92年12月8日、92年12月22日,均有未合。(二)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證人庚○○亦有參與被告所犯上開常業詐欺之犯行,已如前述,原審判決認庚○○亦與被告成立共同正犯,亦有未洽。(三)原審判決亦未及就上開應適用之相關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適用,應予補充。被告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犯行,雖無理由,但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不思尋覓正當工作以賺取應得之報酬,竟參與前揭詐欺集團藉機詐取被害人之財物,造成被害人之財物損失,被害人人數不少,所生危害不輕,惟其係受僱於另案被告丙○○等人,並非主要參與詐欺之人,及被告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扣案之現金1萬2千元係員警於92年5月28日下午4時許,當場在臺中市○○區○○路O段OO號「○○生活館」護膚店搜索時所查獲,為被害人林O弘所有,遭該護膚店詐欺取財之物,業經被害人林O弘領回,有贓物保管收據1份在卷可憑(見92年度偵字第11097號卷第1卷第51頁);另扣案之被害人林O弘駕駛執照及健保卡影本1份,係被害人林O弘所有之物,無法諭知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之物,均無被告無關,亦不諭知沒收,均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40條(修正前)、第47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岳錦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0條(修正前):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日 期 │ 地 點 │被害人│ 犯 罪 事 實 │ 金 額 │ 備 註 │ ├──┼─────┼─────┼───┼──────────────┼─────┼────┤ │ ⒈ │⑴91年12月│「○○○○│王O彬│⑴ 被害人於左列時間某時,依 │37萬元 │偵查筆錄│ │ │ 9日 │」-臺中市 │ │ 電話簡訊之電話撥打,約定 │ │見偵字第│ │ │ │○○路O段│ │ 在臺中市OO路與○○路口 │ │11097號 │ │ │ │O之O號 │ │ 便利商店等候,由徐○蕙引 │ │卷1第160│ │ │ │ │ │ 導被害人至左列地點,原約 │ │至162頁 │ │ │ │ │ │ 定2千元即可提供半套服務( │ │。 │ │ │ │ │ │ 指性交易),被害人依約交 │ │ │ │ │ │ │ │ 付現金2千元後,由1女子為 │ │ │ │ │ │ │ │ 被害人按摩、做臉1、20分鐘│ │ │ │ │ │ │ │ 後,佯以購買消費券可享優 │ │ │ │ │ │ │ │ 惠為由,誘使被害人出具O │ │ │ │ │ │ │ │ O銀行提款卡或OO銀行提 │ │ │ │ │ │ │ │ 款卡請小姐幫忙提款1萬6千 │ │ │ │ │ │ │ │ 元,購買十張消費券,惟佯 │ │ │ │ │ │ │ │ 稱3日後方能使用。 │ │ │ │ ├─────┤ │ ├──────────────┤ │ │ │ │⑵91年12月│ │ │⑵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持消│ │ │ │ │ 16日 │ │ │ 費券前往消費,店內小姐復向│ │ │ │ │ │ │ │ 被害人推銷會員卡,佯稱可以│ │ │ │ │ │ │ │ 有專屬小姐服務並帶出場,誘│ │ │ │ │ │ │ │ 使被害人再持OO銀行提款卡│ │ │ │ │ │ │ │ 提領現金4萬元購買會員卡。 │ │ │ │ ├─────┤ │ ├──────────────┤ │ │ │ │⑶91年12月│ │ │⑶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持 │ │ │ │ │ 19日 │ │ │ 會員卡前往店內欲帶小姐出 │ │ │ │ │ │ │ │ 場,店內1男子復佯向被害人│ │ │ │ │ │ │ │ 稱可提供更特別服務,誘使 │ │ │ │ │ │ │ │ 被害人再持OO銀行提款卡 │ │ │ │ │ │ │ │ 提領現金2、3萬元交付。嗣 │ │ │ │ │ │ │ │ 被害人多次以電話預約店內 │ │ │ │ │ │ │ │ 小姐出場,均遭藉故推辭, │ │ │ │ │ │ │ │ 店家並佯以加入公司股東及 │ │ │ │ │ │ │ │ 為小姐贖身等名義,誘使被 │ │ │ │ │ │ │ │ 害人共付款37萬元。事後被 │ │ │ │ │ │ │ │ 害人均無法帶小姐出場及分 │ │ │ │ │ │ │ │ 得股東應得利潤,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 │ ⒉ │92年1月18 │「○○○○│施O閔│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車│12萬8千4百│依刷卡紀│ │ │日 │」-臺中市 │ │窗上小廣告上電話撥打,由2女 │元 │錄。 │ │ │ │○○路O段│ │子騎機車導引被害人至左列地點│ │偵查筆錄│ │ │ │O之O號 │ │,向被害人佯稱按摩需付費1千7│ │見偵字第│ │ │ │ │ │百元,惟稱該店係採會員制,會│ │11097號 │ │ │ │ │ │員費需2、3萬元,被害人察覺有│ │卷1第107│ │ │ │ │ │異,原欲逕行離去,惟該店員工│ │、108頁 │ │ │ │ │ │一再糾纏,被害人為求順利離開│ │。 │ │ │ │ │ │,持OOO銀行信用卡刷卡5萬8│ │ │ │ │ │ │ │千4百元、OO銀行信用卡刷卡7│ │ │ │ │ │ │ │萬元方得脫身,亦未享受任何按│ │ │ │ │ │ │ │摩服務。 │ │ │ ├──┼─────┼─────┼───┼──────────────┼─────┼────┤ │ ⒊ │92年1月27 │「○○○○│黃O銘│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車│2萬6千元 │偵查筆錄│ │ │日 │」-臺中市 │ │窗上小廣告上電話撥打,由2女 │ │見偵字第│ │ │ │○○路O段│ │子導引被害人至左列地點,對被│ │11097號 │ │ │ │O之O號 │ │害人指壓按摩10幾分鐘後,佯以│ │卷1第122│ │ │ │ │ │購買折價券較划算為由,誘使被│ │至124頁 │ │ │ │ │ │害人持OO銀行信用卡刷卡1萬 │ │。 │ │ │ │ │ │元,另付現金4千元。翌日,被 │ │ │ │ │ │ │ │害人持折價券前往上記地點消費│ │ │ │ │ │ │ │,按摩約10幾分鐘後,現場負責│ │ │ │ │ │ │ │人乙○○佯以若補足差額1萬4千│ │ │ │ │ │ │ │元,即可帶小姐出遊,誘使被害│ │ │ │ │ │ │ │人再支付現金1萬元,該店另1男│ │ │ │ │ │ │ │子陪同被害人返家再取2千元支 │ │ │ │ │ │ │ │付,店家即將折價券全數收回,│ │ │ │ │ │ │ │被害人始知受騙。 │ │ │ ├──┼─────┼─────┼───┼──────────────┼─────┼────┤ │ ⒋ │92年1月30 │「○○○○│紀O政│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車│10萬元 │偵查筆錄│ │ │日 │」-臺中市 │ │上撿到小廣告電話撥打,依電話│ │見偵字第│ │ │ │○○路O段│ │指示至左列地點,由1女子為被 │ │11097號 │ │ │ │O之O號 │ │害人按摩20分鐘後,另1女子佯 │ │卷1第155│ │ │ │ │ │以購買優待券較划算為由,誘使│ │、156頁 │ │ │ │ │ │被害人付款1萬元購買。同日被 │ │。 │ │ │ │ │ │害人持優待券再往消費時,1女 │ │ │ │ │ │ │ │子復佯向被害人稱,辦會員卡即│ │ │ │ │ │ │ │可享有專屬小姐服務並帶出場,│ │ │ │ │ │ │ │誘使被害人再以OOOOO郵局│ │ │ │ │ │ │ │提款卡提款支付現金4萬元,惟 │ │ │ │ │ │ │ │另佯稱須再辦1張卡始可包小姐 │ │ │ │ │ │ │ │出場10次,誘使被害人再提款支│ │ │ │ │ │ │ │付3萬元,另稱帶小姐出場需再 │ │ │ │ │ │ │ │繳納保證金,誘使被害人再提款│ │ │ │ │ │ │ │支付保證金2萬元。事後被害人 │ │ │ │ │ │ │ │打電話至店內,發現電話已不通│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⒌ │92年2月6日│「○○○○│詹O鈞│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車│10萬元 │偵查筆錄│ │ │ │」-臺中市 │ │窗上小廣告上電話撥打,由徐O│ │見偵字第│ │ │ │○○路O段│ │蕙及1女子騎機車引導被害人至 │ │11097號 │ │ │ │O之O號 │ │左列地點,由女子為被害人按摩│ │卷1第130│ │ │ │ │ │背部半小時後,向被害人佯稱辦│ │至132頁 │ │ │ │ │ │情人卡即可享受專人服務10次,│ │。 │ │ │ │ │ │誘使被害人支付現金3萬元,現 │ │ │ │ │ │ │ │場負責人乙○○再向被害人佯稱│ │ │ │ │ │ │ │辦會員卡可帶小姐出遊,誘使被│ │ │ │ │ │ │ │害人再持OO郵局(帳號 │ │ │ │ │ │ │ │0000000)提款卡提領現金5萬元│ │ │ │ │ │ │ │交付,俟被害人欲帶小姐出遊時│ │ │ │ │ │ │ │,施建華再向被害人收取保證金│ │ │ │ │ │ │ │2萬元,並要求被害人至臺中市 │ │ │ │ │ │ │ │OO路某飯店等小姐,被害人久│ │ │ │ │ │ │ │候未著,再返左列地點找乙○○│ │ │ │ │ │ │ │,施O華則以小姐上課補習不在│ │ │ │ │ │ │ │為由虛應,事後被害人再至做左│ │ │ │ │ │ │ │列地點,發現該店已關門歇業,│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⒍ │⑴92年2月 │「○○○○│謝O杰│⑴被害人於左列日期23時許,依│9萬元 │偵查筆錄│ │ │ 8日 │」-臺中市 │ │ 小廣告上之電話撥打,約定在│ │見偵字第│ │ │ │○○路O段│ │ 臺中市○○路與OO路口等候│ │12308號 │ │ │ │O之O號 │ │ ,由張○蓮與徐○蕙騎機車導│ │卷1第115│ │ │ │ │ │ 引被害人至左列地點,張○蓮│ │、116頁 │ │ │ │ │ │ 以按摩全身為由先收取2千元 │ │。 │ │ │ │ │ │ ,後佯以提供更佳服務為由,│ │ │ │ │ │ │ │ 再收取8千元,由張○蓮及另1│ │ │ │ │ │ │ │ 女子以手指或美容梳及灌水汽│ │ │ │ │ │ │ │ 球偽裝成舌頭及乳房舔觸被害│ │ │ │ │ │ │ │ 人身體及按摩性器官;施O華│ │ │ │ │ │ │ │ 再以辦會員卡及情人卡可帶小│ │ │ │ │ │ │ │ 姐出場性交易為由,再分別向│ │ │ │ │ │ │ │ 被害人收取2萬元及1萬元,並│ │ │ │ │ │ │ │ 給予優待券12張。 │ │ │ │ ├─────┤ │ ├──────────────┤ │ │ │ │⑵92年2月 │ │ │⑵ 事後被害人以電話要求履行 │ │ │ │ │ 22日 │ │ │ 會員得帶小姐出場為性交易 │ │ │ │ │ │ │ │ 服務時,均遭推託敷衍,被 │ │ │ │ │ │ │ │ 害人乃於左列日期某時前往 │ │ │ │ │ │ │ │ 上記地點要求退費,乙○○ │ │ │ │ │ │ │ │ 以被害人會員等級不夠為由 │ │ │ │ │ │ │ │ ,無法帶小姐出場,再收取3│ │ │ │ │ │ │ │ 萬元,另1男子復佯稱張○蓮│ │ │ │ │ │ │ │ 為其旗下管理之小姐,再向 │ │ │ │ │ │ │ │ 被害人收取2萬元保證金,並│ │ │ │ │ │ │ │ 請被害人暫返家等候安排, │ │ │ │ │ │ │ │ 事後被害人再至上記地點, │ │ │ │ │ │ │ │ 發現該店已關門歇業,始知 │ │ │ │ │ │ │ │ 受騙。 │ │ │ ├──┼─────┼─────┼───┼──────────────┼─────┼────┤ │ ⒎ │⑴92年2月 │「○○○○│葉O峰│⑴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許,依│6萬9千5百 │依刷卡紀│ │ │ 10日 │」-臺中市 │ │ 車窗上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元 │錄。 │ │ │ │○○路O段│ │ 定在臺中市OO路OO電子等│ │偵查筆錄│ │ │ │O之O號 │ │ 候,由2女子騎機車導引被害 │ │見偵字第│ │ │ │ │ │ 人至左列地點,先付費2千5百│ │12308號 │ │ │ │ │ │ 元,由1女子為被害人按摩後 │ │卷1第171│ │ │ │ │ │ ,另1女子佯以加入會員方可 │ │至173頁 │ │ │ │ │ │ 提供更佳服務為由,誘使被害│ │。 │ │ │ │ │ │ 人持OO銀行商業信用卡刷卡│ │ │ │ │ │ │ │ 3萬元,惟向被害人辯稱加入 │ │ │ │ │ │ │ │ 會員後下次方能消費。 │ │ │ │ ├─────┤ │ ├──────────────┤ │ │ │ │⑵92年2月 │ │ │⑵事後被害人多次以電話要求安│ │ │ │ │ 16日 │ │ │ 排小姐時,均遭推託敷衍,被│ │ │ │ │ │ │ │ 害人乃於左列日期某時,再前│ │ │ │ │ │ │ │ 往左列地點欲理論,1男子復 │ │ │ │ │ │ │ │ 佯以推薦被害人參加另一種優│ │ │ │ │ │ │ │ 惠方案為由,再誘使被害人持│ │ │ │ │ │ │ │ 信用卡刷卡2萬元,並稱下次 │ │ │ │ │ │ │ │ 開始即可預約,請被害人暫返│ │ │ │ │ │ │ │ 家,事後被害人多次預約未果│ │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⒏ │92年2月17 │「○○○○│林O宏│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車│4萬7千餘元│依刷卡紀│ │ │日 │」-臺中市 │ │窗小廣告之張電話撥打,由2女 │ │錄。 │ │ │ │○○路O段│ │子導引被害人至左列地點,先向│ │偵查筆錄│ │ │ │O之O號 │ │被害人收取現金2、3千元,由1 │ │見偵字第│ │ │ │ │ │女子為被害人做全身按摩後,該│ │11097號 │ │ │ │ │ │店女子及經理分別向被害人佯稱│ │卷1第110│ │ │ │ │ │推銷優惠折價券及VIP卡,誘使 │ │至111頁 │ │ │ │ │ │被害人持OO銀行信用卡刷卡4 │ │。 │ │ │ │ │ │萬5千元購買。 │ │ │ ├──┼─────┼─────┼───┼──────────────┼─────┼────┤ │ ⒐ │92年2月22 │「○○○○│徐O俊│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車│15萬元至18│依刷卡紀│ │ │日 │」-臺中市 │ │上撿到小廣告上電話撥打,約定│萬元 │錄。 │ │ │ │○○路O段│ │在臺中市○○路與OO路口等候│ │偵查筆錄│ │ │ │O之O號 │ │,由2女子引導被害人至左列地 │ │見偵字第│ │ │ │ │ │點,約定2千元至2千5百元可以 │ │11097號 │ │ │ │ │ │由小姐做按摩之服務,被害人以│ │卷1第172│ │ │ │ │ │現金付款後,由1位女子為被害 │ │頁。 │ │ │ │ │ │人按摩約15分鐘後,該女子即鼓│ │ │ │ │ │ │ │吹被害人加入會員,誘使被害人│ │ │ │ │ │ │ │持OO銀行信用卡刷卡2萬5千元│ │ │ │ │ │ │ │加入會員。 │ │ │ │ │ │ │ │ 翌日,被害人再到左列地點,│ │ │ │ │ │ │ │店內人員再佯要求被害人辦情侶│ │ │ │ │ │ │ │卡,誘使被害人再持OO銀行及│ │ │ │ │ │ │ │OO銀行信用卡再刷卡刷3、4萬│ │ │ │ │ │ │ │元辦情侶卡,再偽以加入股東可│ │ │ │ │ │ │ │分紅為由,誘使被害人以現金再│ │ │ │ │ │ │ │付款約9萬元,事後被害人欲帶 │ │ │ │ │ │ │ │小姐出場時,店內人員再佯要求│ │ │ │ │ │ │ │被害人繳納保證金,被害人再持│ │ │ │ │ │ │ │信用卡刷卡3萬元支付,共付款 │ │ │ │ │ │ │ │約了15萬元至18萬元,事後被害│ │ │ │ │ │ │ │人打電話至店內,發現電話已不│ │ │ │ │ │ │ │通,始知受騙。 │ │ │ ├──┼─────┼─────┼───┼──────────────┼─────┼────┤ │ ⒑ │92年2月23 │「○○○○│黃O益│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車│3萬2千5百 │依刷卡紀│ │ │日 │」-臺中市 │ │上撿到小廣告上電話撥打,約定│元 │錄。 │ │ │ │○○路O段│ │在臺中市某路口等候,由1女子 │ │偵查筆錄│ │ │ │O之O號 │ │引導至左列地點,約定2千5百元│ │見偵字第│ │ │ │ │ │可以由小姐做護膚按摩之服務,│ │12308號 │ │ │ │ │ │被害人以現金付款,由1女子為 │ │卷2第41 │ │ │ │ │ │被害人按摩約10分鐘後,店內1 │ │、42頁。│ │ │ │ │ │男子佯以辦愛情卡可以帶小姐出│ │ │ │ │ │ │ │場為由,誘使被害人持OO銀行│ │ │ │ │ │ │ │信用卡刷卡3萬元辦卡,俟被害 │ │ │ │ │ │ │ │人辦完卡欲帶小姐出場時,店內│ │ │ │ │ │ │ │人員再佯稱需另付保證金,被害│ │ │ │ │ │ │ │人始知受騙。 │ │ │ ├──┼─────┼─────┼───┼──────────────┼─────┼────┤ │ ⒒ │92年3月5日│「○○生活│李O義│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車│2萬3千元 │依刷卡紀│ │ │ │館」-臺中 │ │上撿到小廣告上電話撥打,約定│ │錄。 │ │ │ │市○○路O│ │在臺中市○○路與○○路口等候│ │偵查筆錄│ │ │ │段OO號 │ │,由2女子引導至左列地點,約 │ │見偵字第│ │ │ │ │ │定3千元可由小姐提供按摩之服 │ │11097號 │ │ │ │ │ │務,被害人以現金2千元及OO │ │卷1第173│ │ │ │ │ │銀行信用卡刷卡1千元支付,由1│ │頁。 │ │ │ │ │ │女子為被害人按摩約10分鐘後,│ │ │ │ │ │ │ │該女子佯要求被害人以加入會員│ │ │ │ │ │ │ │,誘使被害人持OO銀行信用卡│ │ │ │ │ │ │ │刷2萬元加入會員。後來1位男子│ │ │ │ │ │ │ │問被害人是否帶小姐出場,需再│ │ │ │ │ │ │ │另外繳出場費,被害人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⒓ │⑴92年4月 │「○○生活│李O豪│⑴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車│6萬元 │依刷卡紀│ │ │ 19日 │館」-臺中 │ │ 上撿到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 │錄。 │ │ │ │市○○路O│ │ 定在臺中市○○路口等候,由│ │偵查筆錄│ │ │ │段OO號 │ │ 2女子騎機車引導被害人至左 │ │見偵字第│ │ │ │ │ │ 列地點,店內人員先檢查被害│ │11097號 │ │ │ │ │ │ 人身分證後,約定4千6百元可│ │卷2第8、│ │ │ │ │ │ 以提供按摩與輕鬆的服務,被│ │9頁。 │ │ │ │ │ │ 害人以現金付款,由1女子為 │ │ │ │ │ │ │ │ 被害人按摩10幾分鐘後,1 男│ │ │ │ │ │ │ │ 子佯以加入會員可以有小姐伴│ │ │ │ │ │ │ │ 遊為由,誘使被害人持OO銀│ │ │ │ │ │ │ │ 行信用卡刷卡2萬9千4百元辦 │ │ │ │ │ │ │ │ 理會員,並請被害人隔日再到│ │ │ │ │ │ │ │ 店內拿優待券。 │ │ │ │ ├─────┤ │ ├──────────────┤ │ │ │ │⑵92年4月 │ │ │⑵被害人返家後自覺可能受騙,│ │ │ │ │ 20日 │ │ │ 於左列日期某時,前往左列地│ │ │ │ │ │ │ │ 點欲退款時,發現門口站了3 │ │ │ │ │ │ │ │ 、4名男子,手持木棍,店內 │ │ │ │ │ │ │ │ 人員復偽以提升會員等級,可│ │ │ │ │ │ │ │ 以享受更佳服務為由,被害人│ │ │ │ │ │ │ │ 迫於無奈,持OO銀行信用卡│ │ │ │ │ │ │ │ 再刷卡2萬6千元,始得脫身。│ │ │ │ │ │ │ │ 隔2、3日後被害人與朋友再到│ │ │ │ │ │ │ │ 店裡,發現鐵門已經關起來,│ │ │ │ │ │ │ │ 電話亦不通,始知受騙。 │ │ │ ├──┼─────┼─────┼───┼──────────────┼─────┼────┤ │ ⒔ │92年4月20 │「○○生活│施O宇│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在左│2萬9千元 │依刷卡紀│ │ │日 │館」-臺中 │ │列地點旁等候友人時,被1位穿 │ │錄。 │ │ │ │市○○路O│ │著性感之女子以油壓按摩為由邀│ │偵查筆錄│ │ │ │段OO號 │ │請入店內後,再由2位穿著性感 │ │見偵字第│ │ │ │ │ │之女子介紹被害人加入會員,被│ │11097號 │ │ │ │ │ │害人拒絕想離開時,2位女子表 │ │卷1第184│ │ │ │ │ │示至少需付款2千元方能離開, │ │至186頁 │ │ │ │ │ │並叫1位自稱姓藍經理之男子率2│ │。 │ │ │ │ │ │、3位男子與被害人接洽,要求 │ │ │ │ │ │ │ │被害人以刷卡方式入會,被害人│ │ │ │ │ │ │ │為求順利脫身,持OO商銀信用│ │ │ │ │ │ │ │卡刷卡2萬9千元加入會員,事後│ │ │ │ │ │ │ │被害人再依該店所留行動電話撥│ │ │ │ │ │ │ │打,均未撥通,始知受騙。 │ │ │ ├──┼─────┼─────┼───┼──────────────┼─────┼────┤ │ ⒕ │92年4月23 │「○○生活│黃O明│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車│2萬2千元 │依刷卡紀│ │ │日 │館」-臺中 │ │上撿到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定│ │錄。 │ │ │ │市○○路O│ │在臺中市○○路與○○口等候,│ │偵查筆錄│ │ │ │段OO號 │ │由2女子騎機車引導被害人至左 │ │見偵字第│ │ │ │ │ │列地點,約定2千元可以由小姐 │ │11097號 │ │ │ │ │ │做按摩之服務,被害人以現金付│ │卷1第186│ │ │ │ │ │款後,由1位女子為被害人按摩 │ │至187頁 │ │ │ │ │ │約5分鐘左右,另1女子佯以加入│ │。 │ │ │ │ │ │會員可以優惠2次為由,誘使被 │ │ │ │ │ │ │ │害人持OOOO銀行信用卡刷2 │ │ │ │ │ │ │ │萬元加入會員,後來該女子又偽│ │ │ │ │ │ │ │以再交2萬元可以有小姐伴遊為 │ │ │ │ │ │ │ │由,要求被害人再付款,被害人│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⒖ │92年4月28 │「○○生活│涂O和│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車│32、33萬元│偵查筆錄│ │ │日 │館」-臺中 │ │上撿到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定│ │見偵字第│ │ │ │市○○路O│ │在臺中市○○路與○○口等候,│ │11097號 │ │ │ │段OO號 │ │由2女子騎機車引導被害人至左 │ │卷1第170│ │ │ │ │ │列地點,約定2千元至2千5百元 │ │、171頁 │ │ │ │ │ │可以做俗稱半套之服務(指性交│ │。 │ │ │ │ │ │易),被害人依約以現金付款後│ │ │ │ │ │ │ │,由1女子為被害人按摩約10分 │ │ │ │ │ │ │ │鐘後,被害人再持OO銀行信用│ │ │ │ │ │ │ │卡刷卡2千5百元加買1節,由徐 │ │ │ │ │ │ │ │O蕙為被害人刷卡,後來自稱藍│ │ │ │ │ │ │ │先生之乙○○再向被害人佯稱加│ │ │ │ │ │ │ │入會員可享優惠,誘使被害人再│ │ │ │ │ │ │ │持同信用卡刷卡2萬7千5百元加 │ │ │ │ │ │ │ │入會員。約隔2、3天左右,被害│ │ │ │ │ │ │ │人再前往左列地點消費,乙○○│ │ │ │ │ │ │ │復偽以幫店內小姐贖身為由,再│ │ │ │ │ │ │ │誘使被害人分別持OO銀行、O│ │ │ │ │ │ │ │O銀行、OO銀行、OO銀行等│ │ │ │ │ │ │ │信用卡刷卡20餘萬元為花名「○│ │ │ │ │ │ │ │○」的小姐贖身,前後被害人共│ │ │ │ │ │ │ │付款約32、33萬元,事後被害人│ │ │ │ │ │ │ │打電話至店內,發現電話已不通│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⒗ │92年4月29 │「○○生活│黃O祥│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車│2萬元 │依刷卡紀│ │ │日 │館」-臺中 │ │上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定在臺│ │錄。 │ │ │ │市○○路O│ │中市○○路與○○口等候,由2 │ │偵查筆錄│ │ │ │段OO號 │ │女子騎機車引導被害人至左列地│ │見偵字第│ │ │ │ │ │點,約定2千元可以由小姐做按 │ │11097號 │ │ │ │ │ │摩之服務,被害人以現金付款後│ │卷1第175│ │ │ │ │ │,由1位女子為被害人按摩約5至│ │頁。 │ │ │ │ │ │10分鐘後,該女子即佯以加入會│ │ │ │ │ │ │ │員可享折扣為由,誘使被害人持│ │ │ │ │ │ │ │OO銀行信用卡刷1萬8千元加入│ │ │ │ │ │ │ │會員,事後來小姐即藉故離開,│ │ │ │ │ │ │ │被害人始知受騙。 │ │ │ ├──┼─────┼─────┼───┼──────────────┼─────┼────┤ │ ⒘ │92年5月28 │「○○生活│林O弘│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12時40分許│1萬2千元 │偵查筆錄│ │ │日 │館」-臺中 │ │,依車上夾的小廣告「真心如我│(已發還)│見偵字第│ │ │ │市○○路O│ │、知心如你、TEL:0000000000」│ │11097號 │ │ │ │段OO號 │ │電話號碼撥打,約定在臺中市O│ │卷1第84 │ │ │ │ │ │O路與○○路口等候,由陳○芬│ │、85頁。│ │ │ │ │ │與另1女子騎機車引導被害人至 │ │ │ │ │ │ │ │左列地點,先收取2千6百元,由│ │ │ │ │ │ │ │吳○怡為被害人做臉,後佯向被│ │ │ │ │ │ │ │害人推介如要「特別服務」(指│ │ │ │ │ │ │ │性交易)需再額外付費,被害人│ │ │ │ │ │ │ │再付款1千4百元,陳○芬又表示│ │ │ │ │ │ │ │,尚需購買抵用券始能享有「特│ │ │ │ │ │ │ │別服務」,被害人不肯,向現場│ │ │ │ │ │ │ │負責人林○儒表明要退費,林O│ │ │ │ │ │ │ │儒則對被害人保證,購買抵用券│ │ │ │ │ │ │ │後保證有「特別服務」,誘使被│ │ │ │ │ │ │ │害人再繳交8千元予林○儒,林 │ │ │ │ │ │ │ │○儒將抵用券6張交給被害人, │ │ │ │ │ │ │ │惟稱點券需3日後方能使用,被 │ │ │ │ │ │ │ │害人始知受騙。 │ │ │ └──┴─────┴─────┴───┴──────────────┴─────┴────┘ 附表二: ┌──┬─────┬─────┬───┬──────────────┬─────┬────┐ │編號│ 日 期 │ 地 點 │被害人│ 犯 罪 事 實 │ 金 額 │ 備 註 │ ├──┼─────┼─────┼───┼──────────────┼─────┼────┤ │ ⒈ │⑴90年10月│「○○生活│陳O柎│⑴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張│合計8萬9千│ │ │ │ 4日 │館」-臺中 │ │ 貼於小廣告上之電話撥打,由│2百元 │ │ │ │ │市○○路O│ │ 導其至左列地點,先向被害人│ │ │ │ │ │段OOO號│ │ 刷卡收取2千2百元,由女子為│ │ │ │ │ │ │ │ 被害人做指壓按摩約半個小時│ │ │ │ │ │ │ │ 後,該店女子即佯向被害人推│ │ │ │ │ │ │ │ 銷10張折價券,誘使被害人當│ │ │ │ │ │ │ │ 日持OO銀信用卡分3萬6千元│ │ │ │ │ │ │ │ 、2萬元兩筆刷卡購買(其中2│ │ │ │ │ │ │ │ 萬元刷卡日期押為90年10月21│ │ │ │ │ │ │ │ 日),再向被害人收取清潔費│ │ │ │ │ │ │ │ 1千元。 │ │ │ │ ├─────┤ │ ├──────────────┤ │ │ │ │⑵90年10月│ │ │⑵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再持│ │ │ │ │ 26日 │ │ │ 折價券前往左列地點消費,店│ │ │ │ │ │ │ │ 內小姐復佯向被害人推銷可帶│ │ │ │ │ │ │ │ 小姐無限次數出遊方案,誘使│ │ │ │ │ │ │ │ 被害人再持OO銀行信用卡刷│ │ │ │ │ │ │ │ 卡3萬元,事後被害人再至左 │ │ │ │ │ │ │ │ 列地點,發現該店已關門歇業│ │ │ │ │ │ │ │ ,使知受騙。 │ │ │ ├──┼─────┼─────┼───┼──────────────┼─────┼────┤ │ ⒉ │90年10月28│「○○生活│余O武│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伊車│3萬3千元 │依刷卡紀│ │ │日 │館」-臺中 │ │上撿到小廣告上電話撥打,約定│ │錄 │ │ │ │市○○路O│ │於臺中市OO路附近等候,由1 │ │ │ │ │ │段OOO號│ │女子引導被害人至左列地點,原│ │ │ │ │ │ │ │約定1千5百元即可提供半套服務│ │ │ │ │ │ │ │(指性交易),由1女子為被害 │ │ │ │ │ │ │ │人做臉及按摩10餘分鐘後,該店│ │ │ │ │ │ │ │女子即佯向被害人推銷10張消費│ │ │ │ │ │ │ │券,誘使被害人持OO銀行信用│ │ │ │ │ │ │ │卡刷卡1萬3千元購買後,另1名 │ │ │ │ │ │ │ │男子復佯向被害人稱須半會員卡│ │ │ │ │ │ │ │始能提供特別服務(暗指性交易│ │ │ │ │ │ │ │),被害人再持信用卡刷卡2萬 │ │ │ │ │ │ │ │元辦理會員卡。事後被害人以電│ │ │ │ │ │ │ │話欲約店內小姐,均遭藉故推辭│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⒊ │91年6月20 │「○○生活│姜O安│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在臺│25萬元 │ │ │ │日 │館」-臺中 │ │中市OO路與OO路口被1男子 │ │ │ │ │ │市○○路O│ │招攬至左列地點消費,約定指壓│ │ │ │ │ │段OOO號│ │按摩1次2千元被害人將其OOO│ │ │ │ │ │ │ │O銀行信用卡交付店內經理刷卡│ │ │ │ │ │ │ │消費,該店人員竟未徵得被害人│ │ │ │ │ │ │ │同意,將信用卡刷卡達6萬6千元│ │ │ │ │ │ │ │,並佯向被害人表示可以消費服│ │ │ │ │ │ │ │務33次。 │ │ │ │ │ │ │ │ 事後被害人要求退費,該店人│ │ │ │ │ │ │ │員再佯向被害人收取1萬6千元手│ │ │ │ │ │ │ │續費,惟仍一再拖延未退費,後│ │ │ │ │ │ │ │再佯以要求退款之人很多為由,│ │ │ │ │ │ │ │要求被害人付款至一定金額,始│ │ │ │ │ │ │ │具優先退款資格,被害人乃再持│ │ │ │ │ │ │ │OO商銀、OO銀行信用卡分次│ │ │ │ │ │ │ │刷卡約7、8萬元;後再要求被害│ │ │ │ │ │ │ │人補足至25萬元,方能取得第1 │ │ │ │ │ │ │ │順位退款資格,被害人再補到25│ │ │ │ │ │ │ │萬元,卻仍未獲退款,事後被害│ │ │ │ │ │ │ │人再至左列地點,發現該店已關│ │ │ │ │ │ │ │門歇業,電話無人接聽,始知受│ │ │ │ │ │ │ │騙。 │ │ │ ├──┼─────┼─────┼───┼──────────────┼─────┼────┤ │ ⒋ │91年9、10 │「○○生活│廖O洋│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車│7萬4百元 │ │ │ │月間 │館」-臺中 │ │窗上小廣告撥打電話,由1男子 │ │ │ │ │ │市○○路O│ │騎機車導引被害人至左列地點,│ │ │ │ │ │段OOO號│ │被害人先付現金2千4百元,由女│ │ │ │ │ │ │ │子為被害人做指油壓按摩約半小│ │ │ │ │ │ │ │時後,該女子即佯向被害人推銷│ │ │ │ │ │ │ │折價券須3萬5先元,被害人未接│ │ │ │ │ │ │ │受,惟再付現金3千元冀提供更 │ │ │ │ │ │ │ │佳服務,仍只獲塗精油服務。 │ │ │ │ │ │ │ │ 約半個月後某日,被害人再前│ │ │ │ │ │ │ │往左列地點消費,以現金3萬5千│ │ │ │ │ │ │ │元購買折價券,由女子為被害人│ │ │ │ │ │ │ │指壓按摩約半小時後,店內人員│ │ │ │ │ │ │ │又佯向被害人推銷包養小姐方案│ │ │ │ │ │ │ │,每月包養費5千元,每次包養 │ │ │ │ │ │ │ │半年計3萬元,可以帶小姐出遊 │ │ │ │ │ │ │ │,被害人因沒帶足錢而作罷。 │ │ │ │ │ │ │ │ 約2星期後某日,被害人攜現 │ │ │ │ │ │ │ │金3萬元至左列地點包養前兩次 │ │ │ │ │ │ │ │服務女子,並取得貴賓卡,店家│ │ │ │ │ │ │ │表明下次即可直接約小姐出遊,│ │ │ │ │ │ │ │事後被害人以電話聯絡均無法與│ │ │ │ │ │ │ │被包養之女子取得聯繫。 │ │ │ │ │ │ │ │ 約1個月後某日,被害人再前 │ │ │ │ │ │ │ │往左列地點理論,店家表示該小│ │ │ │ │ │ │ │姐已離職,要被害人再付款3萬 │ │ │ │ │ │ │ │元包養其他小姐,被害人拒絕始│ │ │ │ │ │ │ │知受騙。 │ │ │ ├──┼─────┼─────┼───┼──────────────┼─────┼────┤ │ ⒌ │91年10月間│「○○生活│黃O勇│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車│3萬7千5百 │ │ │ │ │館」-臺中 │ │窗上小廣告撥打,由2女子引導 │元 │ │ │ │ │市○○路O│ │被害人至左列地點,先向被害人│ │ │ │ │ │段OOO號│ │收取2千5百元,由女子為被害人│ │ │ │ │ │ │ │作指油壓按摩約半小時後,該店│ │ │ │ │ │ │ │女子即佯向被害人推銷10張折價│ │ │ │ │ │ │ │券,誘使被害人以現金付款1萬5│ │ │ │ │ │ │ │千元購買後,現場負責人乙○○│ │ │ │ │ │ │ │復佯向被害人推銷優惠券20張,│ │ │ │ │ │ │ │被害人再以現金付款2萬元購買 │ │ │ │ │ │ │ │後離去。 │ │ │ │ │ │ │ │ 事後被害人持折價券再前往左│ │ │ │ │ │ │ │列地點消費1次,乙○○又向被 │ │ │ │ │ │ │ │害人推銷貴賓卡可享受全套服務│ │ │ │ │ │ │ │(指性交易),被害人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⒍ │91年12月28│「○○生活│吳O文│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報│2萬元 │依刷卡紀│ │ │日 │館」-臺中 │ │紙分類廣告上之電話撥打,約定│ │錄 │ │ │ │市○○路O│ │在臺中市○○路等候,由1女子 │ │ │ │ │ │段OOO號│ │騎機車導引被害人至左列地點,│ │ │ │ │ │ │ │由1女子為被害人按摩,後向被 │ │ │ │ │ │ │ │害人佯稱需加入會員方可提供特│ │ │ │ │ │ │ │別服務,分3等級,會員費分別 │ │ │ │ │ │ │ │為4萬元、8萬元、12萬元,誘使│ │ │ │ │ │ │ │被害人持OO銀行信用卡先刷卡│ │ │ │ │ │ │ │2萬元後,仍未獲得特別服務, │ │ │ │ │ │ │ │該店人員再向被害人辯稱,需補│ │ │ │ │ │ │ │足會員費差額方能消費,事後被│ │ │ │ │ │ │ │害人要求退款未果,始知受騙。│ │ │ ├──┼─────┼─────┼───┼──────────────┼─────┼────┤ │ ⒎ │92年2月28 │「○○生活│劉O華│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車│5萬2、3千 │ │ │ │日 │館」-臺中 │ │上撿到小廣告上電話撥打,約定│元 │ │ │ │ │市○○路O│ │在臺中市OO路便利商店等候,│ │ │ │ │ │段OOO號│ │由徐○蕙騎機車引導至左列地點│ │ │ │ │ │ │ │,約定2千元至3千元可以由小姐│ │ │ │ │ │ │ │做按摩之服務,誘使被害人以現│ │ │ │ │ │ │ │金付款後,由1位女子為被害人 │ │ │ │ │ │ │ │按摩約5至10分鐘後,該女子即 │ │ │ │ │ │ │ │佯以加入會員為由,誘使被害人│ │ │ │ │ │ │ │先持OO銀行信用卡刷卡2萬元 │ │ │ │ │ │ │ │加入會員後,店內另1男子再偽 │ │ │ │ │ │ │ │以辦情人卡可以有專屬小姐服務│ │ │ │ │ │ │ │並可帶出場為由,誘使被害人再│ │ │ │ │ │ │ │以現金3萬元辦情人卡。事後, │ │ │ │ │ │ │ │被害人打電話到店裡的都不通,│ │ │ │ │ │ │ │又到店裡查看發現鐵門沒開,始│ │ │ │ │ │ │ │知受騙。 │ │ │ ├──┼─────┼─────┼───┼──────────────┼─────┼────┤ │ ⒏ │⑴92年3月1│「○○生活│許O華│⑴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路│15萬4千元 │依刷卡紀│ │ │ 日 │館」-臺中 │ │ 邊撿到小廣告上電話撥打,約│ │錄 │ │ │ │市○○路O│ │ 定在臺中市○○路與OO路口│ │ │ │ │ │段OOO號│ │ 等候,由1女子引導至左列地 │ │ │ │ │ │ │ │ 點,約定3千元可提供按摩及 │ │ │ │ │ │ │ │ 性交易服務,約按摩約5分鐘 │ │ │ │ │ │ │ │ 之後,該女子再佯以如需特別│ │ │ │ │ │ │ │ 的服務,需再加價2千元,另 │ │ │ │ │ │ │ │ 鼓吹被害人購買優待券,誘使│ │ │ │ │ │ │ │ 被害人持OOOO銀行信用卡│ │ │ │ │ │ │ │ 刷了2萬9千元購買後,另1男 │ │ │ │ │ │ │ │ 子再向被害人偽稱,如要小姐│ │ │ │ │ │ │ │ 成為專屬情人需付款10萬元,│ │ │ │ │ │ │ │ 誘使被害人再持OO銀行現金│ │ │ │ │ │ │ │ 卡領款10萬元現金交付該男子│ │ │ │ │ │ │ │ 。 │ │ │ │ ├─────┤ │ ├──────────────┤ │ │ │ │⑵92年3月2│ │ │⑵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持優│ │ │ │ │ 日 │ │ │ 待券前往左列地點消費,店內│ │ │ │ │ │ │ │ 人員改稱優惠券要幾天後才能│ │ │ │ │ │ │ │ 使用,被害人要求退款時,店│ │ │ │ │ │ │ │ 內人員則復佯稱,需先繳納保│ │ │ │ │ │ │ │ 證金方能退款,誘使被害人持│ │ │ │ │ │ │ │ OOOO銀行信用卡刷卡2萬5│ │ │ │ │ │ │ │ 千元繳納保證金,事後被害人│ │ │ │ │ │ │ │ 均未接到退費通知,再以電話│ │ │ │ │ │ │ │ 聯繫發現電話已不通,始知受│ │ │ │ │ │ │ │ 騙。 │ │ │ ├──┼─────┼─────┼───┼──────────────┼─────┼────┤ │ ⒐ │92年3月2日│「○○生活│周O安│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車│5萬9千元 │卡號0000│ │ │ │館」-臺中 │ │上撿到小廣告上電話撥打,約定│ │-0000-00│ │ │ │市○○路O│ │在臺中市○○路某電器行前等候│ │00-0000 │ │ │ │段OOO號│ │,由店內人員引導至左列地點,│ │ │ │ │ │ │ │店內人員向被害人佯稱加入會員│ │ │ │ │ │ │ │可持折價券可免費消費,誘使被│ │ │ │ │ │ │ │害人持OOOO銀行信用卡分別│ │ │ │ │ │ │ │刷卡2萬9千元、3萬元加入會員 │ │ │ │ │ │ │ │,事後被害人未獲等值服務,始│ │ │ │ │ │ │ │知受騙。 │ │ │ ├──┼─────┼─────┼───┼──────────────┼─────┼────┤ │ ⒑ │92年3月5日│「○○生活│蔡O遠│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路│4萬8千3百 │依刷卡紀│ │ │ │館」-臺中 │ │邊撿到小廣告上電話撥打,約定│元 │錄 │ │ │ │市○○路O│ │在臺中市OO路與○○路口等候│ │ │ │ │ │段OOO號│ │,由1女子騎機車引導至左列地 │ │ │ │ │ │ │ │點,店內人員先檢查被害人身分│ │ │ │ │ │ │ │證後,約定2千3百元可以提供按│ │ │ │ │ │ │ │摩服務,被害人以現金付款後,│ │ │ │ │ │ │ │由1女子為被害人按摩幾分鐘後 │ │ │ │ │ │ │ │,女子藉故離開,另一自稱經理│ │ │ │ │ │ │ │之男子佯以加入會員可享折扣為│ │ │ │ │ │ │ │由,誘使被害人持OO銀行信用│ │ │ │ │ │ │ │卡刷卡2萬元辦理會員卡,另1男│ │ │ │ │ │ │ │子復偽以會員升等,可帶小姐出│ │ │ │ │ │ │ │場為由一再糾纏,並有數男子在│ │ │ │ │ │ │ │現場走來走去,被害人迫於無奈│ │ │ │ │ │ │ │再持同銀行信用卡刷卡2萬6千元│ │ │ │ │ │ │ │方能脫身。 │ │ │ ├──┼─────┼─────┼───┼──────────────┼─────┼────┤ │ ⒒ │92年3月15 │「○○○○│鄭O木│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車│3萬2千元 │依刷卡紀│ │ │日 │」-臺中市 │ │窗玻璃上小廣告上電話撥打,約│ │錄 │ │ │ │○○○路 │ │定在臺中市○○○路與OO路口│ │ │ │ │ │OOO號 │ │等候,由2女子引導至左列地點 │ │ │ │ │ │ │ │,約定按摩護膚1個半小時2千5 │ │ │ │ │ │ │ │百元,被害人持OO銀行信用卡│ │ │ │ │ │ │ │刷卡支付,按摩數分鐘後,該女│ │ │ │ │ │ │ │子佯以辦會員卡較優惠為由,誘│ │ │ │ │ │ │ │使被害人持同銀行信用卡刷卡2 │ │ │ │ │ │ │ │萬9千5百元支付會員卡費用,刷│ │ │ │ │ │ │ │完卡後被害人亦未受到較佳服務│ │ │ │ │ │ │ │,要求退費,店內人員又藉口時│ │ │ │ │ │ │ │間太晚了,沒有會計人員可以處│ │ │ │ │ │ │ │理,要被害人返家等候通知,事│ │ │ │ │ │ │ │後被害人一直未接到退費通知,│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⒓ │92年3月15 │「○○○○│蔡O宗│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車│2萬8千5百 │依刷卡紀│ │ │日 │」-臺中市 │ │窗小廣告上電話撥打,約定在臺│元 │錄 │ │ │ │○○○路 │ │中市○○○路等候,由1女子引 │ │ │ │ │ │OOO號 │ │導被害人至左列地點,約定2千5│ │ │ │ │ │ │ │百元可以做按摩服務,被害人依│ │ │ │ │ │ │ │約以現金付款後,由1女子為被 │ │ │ │ │ │ │ │害人按摩約10幾分鐘後,乙○○│ │ │ │ │ │ │ │佯以購買優惠券較划算為由,誘│ │ │ │ │ │ │ │使被害人持OO銀行信用卡刷卡│ │ │ │ │ │ │ │2萬6千元購買後,以時間太晚為│ │ │ │ │ │ │ │由要求被害人改天再前往消費。│ │ │ │ │ │ │ │約隔5天左右,被害人再前往左 │ │ │ │ │ │ │ │列地點準備消費,發現該店鐵門│ │ │ │ │ │ │ │深鎖,敲門亦無反應,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⒔ │92年3月16 │「○○○美│游O權│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凌晨2時許 │2萬6千5百 │卡號0000│ │ │日 │麗會館」- │ │,依車上小廣告上電話撥打,約│元 │-0000-00│ │ │ │臺中市○○│ │定在臺中市○○路附近等候,由│ │00-0000 │ │ │ │○○街OO│ │吳○怡騎機車引導至左列地點,│ │ │ │ │ │O之O號 │ │約定2千元可以提供按摩服務, │ │ │ │ │ │ │ │被害人先以現金付款給楊○萍後│ │ │ │ │ │ │ │,張○唐、陳○安俟機鼓吹被害│ │ │ │ │ │ │ │人加入會員,並稱如不加入會員│ │ │ │ │ │ │ │要小姐提供服務需再付款5千元 │ │ │ │ │ │ │ │,被害人再以現金付款予楊○萍│ │ │ │ │ │ │ │,張○唐等再佯以如要提供性交│ │ │ │ │ │ │ │易服務需刷卡2萬元,誘使被害 │ │ │ │ │ │ │ │人再持OO銀行信用卡刷卡1萬9│ │ │ │ │ │ │ │千5百元。事後,該店亦未提供 │ │ │ │ │ │ │ │性交易服務,被害人始知受騙。│ │ │ ├──┼─────┼─────┼───┼──────────────┼─────┼────┤ │ ⒕ │92年3月17 │「○○○○│林O潭│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撿│2萬6、7千 │依刷卡紀│ │ │日 │」-臺中市 │ │到小廣告上電話撥打,約定在臺│元 │錄 │ │ │ │○○○路 │ │中市○○○路與OO路口等候,│ │ │ │ │ │OOO號 │ │由1女子引導至左列地點,約定2│ │ │ │ │ │ │ │千元至3千元,可以提供全套服 │ │ │ │ │ │ │ │務(指性交易),被害人以現金│ │ │ │ │ │ │ │付款後,由1女子為被害人按摩 │ │ │ │ │ │ │ │數分鐘,該女子佯以辦會員卡較│ │ │ │ │ │ │ │優惠為由,誘使被害人持OOO│ │ │ │ │ │ │ │O銀行、OO銀行信用卡分別刷│ │ │ │ │ │ │ │卡各1萬2千元,共計2萬4千元,│ │ │ │ │ │ │ │支付會員卡費用。事後,該店亦│ │ │ │ │ │ │ │未提供全套服務,被害人始知受│ │ │ │ │ │ │ │稨。 │ │ │ ├──┼─────┼─────┼───┼──────────────┼─────┼────┤ │ ⒖ │⑴92年3月 │「○○○○│粘O杰│⑴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貨│3萬5千元 │依刷卡紀│ │ │ 18日 │」-臺中市 │ │ 車上撿到小廣告上電話撥打,│ │錄 │ │ │ │○○○路 │ │ 約定在臺中市OO路與○○○│ │ │ │ │ │OOO號 │ │ 路口等候,由1女子引導至左 │ │ │ │ │ │ │ │ 列地點,店內人員先檢查被害│ │ │ │ │ │ │ │ 人身分證後,約定3千元可以 │ │ │ │ │ │ │ │ 提供性交易服務,被害人以現│ │ │ │ │ │ │ │ 金付款,由1女子為被害人按 │ │ │ │ │ │ │ │ 摩,該女子向被害人佯稱如要│ │ │ │ │ │ │ │ 做性交易需帶出場,必須是會│ │ │ │ │ │ │ │ 員才可以帶小姐出場,誘使被│ │ │ │ │ │ │ │ 害人持OO銀行信用卡刷卡1 │ │ │ │ │ │ │ │ 萬6千元,並支付現金1千元,│ │ │ │ │ │ │ │ 連同先前已經繳納之3千元共 │ │ │ │ │ │ │ │ 計2萬元辦理會員資格,另1位│ │ │ │ │ │ │ │ 自稱經理之男子偽稱第1天加 │ │ │ │ │ │ │ │ 入會員無法當天消費,被害人│ │ │ │ │ │ │ │ 要求退費,該男子稱翌日才能│ │ │ │ │ │ │ │ 辦理退費手續。 │ │ │ │ ├─────┤ │ ├──────────────┤ │ │ │ │⑵92年3月 │ │ │⑵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至左列│ │ │ │ │ 19日 │ │ │ 地點質問經理,是要與店內小│ │ │ │ │ │ │ │ 姐完成性交易或是要退費,該│ │ │ │ │ │ │ │ 男子復佯稱被害人會員資格是│ │ │ │ │ │ │ │ 最低的,需再繳納一筆保證金│ │ │ │ │ │ │ │ 才可以帶小姐出場,誘使被害│ │ │ │ │ │ │ │ 人持OO銀行信用卡刷卡1萬5│ │ │ │ │ │ │ │ 千元,該男子又藉故外面套房│ │ │ │ │ │ │ │ 客滿,沒有場地,要求被害人│ │ │ │ │ │ │ │ 改天再來,事後被害人再以電│ │ │ │ │ │ │ │ 話撥打不通,始知受騙。 │ │ │ ├──┼─────┼─────┼───┼──────────────┼─────┼────┤ │ ⒗ │92年3月19 │「○○生活│陳O閔│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凌晨2時許 │2萬2千元 │依刷卡紀│ │ │日 │館」-臺中 │ │,依車窗小廣告上電話撥打,約│ │錄 │ │ │ │市○○路O│ │定在臺中市某路口等候,由2女 │ │ │ │ │ │段OOO號│ │子騎機車引導被害人至左列地點│ │ │ │ │ │ │ │,約定3千元可以由小姐做按摩 │ │ │ │ │ │ │ │之服務,被害人以現金付款後,│ │ │ │ │ │ │ │由1位女子為被害人按摩約1、20│ │ │ │ │ │ │ │分鐘後,1男子佯以購買優惠券 │ │ │ │ │ │ │ │較划算為由,誘使被害人持OO│ │ │ │ │ │ │ │銀行信用卡刷卡1萬9千元購買1 │ │ │ │ │ │ │ │本10張優惠券,要求被害人改天│ │ │ │ │ │ │ │再過去消費,事後被害人始知受│ │ │ │ │ │ │ │騙。 │ │ │ ├──┼─────┼─────┼───┼──────────────┼─────┼────┤ │ ⒘ │92年3月21 │臺中市OO│林O樑│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凌晨1時多 │2萬1千元 │依刷卡紀│ │ │日 │路附近 │ │,依車上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 │錄 │ │ │ │ │ │定在臺中市○○路與OO路口等│ │ │ │ │ │ │ │候,由2男子騎機車引導被害人 │ │ │ │ │ │ │ │至左列地點某護膚店,約定3千 │ │ │ │ │ │ │ │元可以做按摩服務,被害人原無│ │ │ │ │ │ │ │意願,店方人員則以試做為由,│ │ │ │ │ │ │ │先向被害人收取現金1千元,由1│ │ │ │ │ │ │ │女子為被害人按摩約10幾分鐘後│ │ │ │ │ │ │ │,1男子佯以購買優惠券較划算 │ │ │ │ │ │ │ │為由,誘使被害人持OO銀行信│ │ │ │ │ │ │ │用卡刷卡2萬1千元購買,再將先│ │ │ │ │ │ │ │前支付之1千元現金取回,事後 │ │ │ │ │ │ │ │被害人以電話撥打店內行動電話│ │ │ │ │ │ │ │均不通,再往現場查看,發現鐵│ │ │ │ │ │ │ │門深鎖,始知受騙。 │ │ │ ├──┼─────┼─────┼───┼──────────────┼─────┼────┤ │ ⒙ │⑴92年3月 │「○○○○│徐O勳│⑴被害人於左列日期中午12時許│ │ │ │ │ 22日 │」-臺中市 │ │ ,依車上夾的小廣告電話00 │ │ │ │ │ │○○○路 │ │ 00000000、0000000000號碼撥│ │ │ │ │ │OOO號 │ │ 打,約定可提供全套服務(指│ │ │ │ │ │ │ │ 性交易),由1女子引導被害 │ │ │ │ │ │ │ │ 人至左列地點,1小姐先向被 │ │ │ │ │ │ │ │ 害人收取小費2千元,之後另 │ │ │ │ │ │ │ │ 1小姐再收取小費2千元,由張│ │ │ │ │ │ │ │ ○君及花名「安妮」之小姐以│ │ │ │ │ │ │ │ 手指或美容梳偽裝舌頭為被害│ │ │ │ │ │ │ │ 人舔身體及生殖器,並佯推介│ │ │ │ │ │ │ │ 被害人加入會員可提供特別服│ │ │ │ │ │ │ │ 務,誘使被害人分別以現金、│ │ │ │ │ │ │ │ 信用卡(OO銀行、OOOO│ │ │ │ │ │ │ │ 銀行)、現金卡各付款5千元 │ │ │ │ │ │ │ │ 、3萬5千元、3萬元,承諾被 │ │ │ │ │ │ │ │ 害人可以包下店內小姐帶出場│ │ │ │ │ │ │ │ 。事後被害人多次以電話要求│ │ │ │ │ │ │ │ 履行帶小姐出場為性交易之服│ │ │ │ │ │ │ │ 務時,均遭推託敷衍。 │ │ │ │ ├─────┤ │ ├──────────────┤ │ │ │ │⑵92年3月 │ │ │⑵被害人乃於左列日期下午某時│ │ │ │ │ 26日 │ │ │ ,再前往左列地點,先支付小│ │ │ │ │ │ │ │ 費2千元,由花名「安妮」之 │ │ │ │ │ │ │ │ 小姐為被害人舔身體及生殖器│ │ │ │ │ │ │ │ ,現場負責人乙○○再佯向被│ │ │ │ │ │ │ │ 害人推介包下小姐的其他優惠│ │ │ │ │ │ │ │ 方案,誘使被害人再持OO銀│ │ │ │ │ │ │ │ 行信用卡及現金卡分別付款1 │ │ │ │ │ │ │ │ 萬5千元及4萬元,並請被害人│ │ │ │ │ │ │ │ 暫返家等候安排,事後被害人│ │ │ │ │ │ │ │ 均未接獲任何通知,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 ⒚ │92年3月26 │「○○○○│董O宜│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車│9萬6千元 │ │ │ │日 │」-臺中市 │ │上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定在臺│ │ │ │ │ │○○○路 │ │中市OO路與○○○路口等候,│ │ │ │ │ │OOO號 │ │由2女子引導被害人至左列地點 │ │ │ │ │ │ │ │,約定4千元可以由小姐提供按 │ │ │ │ │ │ │ │摩服務,誘使被害人先持聯邦銀│ │ │ │ │ │ │ │行信用卡刷卡2千5百元,另付現│ │ │ │ │ │ │ │金1千5百元,由張○蓮為被害人│ │ │ │ │ │ │ │按摩約10幾分鐘後,自稱藍經理│ │ │ │ │ │ │ │之乙○○佯以加入會員較優惠為│ │ │ │ │ │ │ │由,誘使被害人持同信用卡刷卡│ │ │ │ │ │ │ │2萬元加入會員,又偽以加入會 │ │ │ │ │ │ │ │員只有1位小姐服務,加入2個單│ │ │ │ │ │ │ │位的會員可以有2位小姐服務為 │ │ │ │ │ │ │ │由,再誘使被害人持OO銀行信│ │ │ │ │ │ │ │用卡刷2萬元,俟被害人欲帶小 │ │ │ │ │ │ │ │姐出場時,復佯要求被害人繳納│ │ │ │ │ │ │ │保證金3萬元,被害人再持OO │ │ │ │ │ │ │ │銀行信用卡刷2萬2千元後,因繳│ │ │ │ │ │ │ │納保證金不足,仍無法帶小姐出│ │ │ │ │ │ │ │場約隔2、3天後,被害人到上記│ │ │ │ │ │ │ │地點欲辦理退費,店內人員復佯│ │ │ │ │ │ │ │稱,需先找到1個人頂替被害人 │ │ │ │ │ │ │ │的位置,要再繳3萬元介紹費, │ │ │ │ │ │ │ │被害人因而陸陸續續付款3萬餘 │ │ │ │ │ │ │ │元(含先前未付足之保證金),│ │ │ │ │ │ │ │共付付款11、12萬元。事後被害│ │ │ │ │ │ │ │人打電話至店內,發現電話已不│ │ │ │ │ │ │ │通,始知受騙。 │ │ │ ├──┼─────┼─────┼───┼──────────────┼─────┼────┤ │ ⒛ │92年3月27 │「○○○○│游O斌│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14時許,依│1萬6千元 │卡號0000│ │ │日 │」-臺中市 │ │000-000號機車上小廣告之電話 │ │-0000-00│ │ │ │○○○路 │ │撥打,約定在臺中市○○路與O│ │00-0000 │ │ │ │OOO號 │ │O路口等候,由吳○怡、張○君│ │ │ │ │ │ │ │引導被害人至左列地點,先以現│ │ │ │ │ │ │ │金付款2千元,再持OO銀行信 │ │ │ │ │ │ │ │用卡刷卡2千元,由2女子為被害│ │ │ │ │ │ │ │人按摩,並俟機推銷會員卡,張│ │ │ │ │ │ │ │○唐、林○德亦鼓吹被害人購買│ │ │ │ │ │ │ │折價券,誘使被害人再持OO銀│ │ │ │ │ │ │ │行信用卡刷卡1萬2千元,事後被│ │ │ │ │ │ │ │害人要求提供性交易服務遭拒,│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92年3月30 │「○○○○│張O杰│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零時許,依│2萬2千元 │卡號0000│ │ │日 │」-臺中市 │ │汽車上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定│ │-0000-00│ │ │ │○○○路 │ │在臺中市○○路附近等候,由1 │ │00-0000 │ │ │ │OOO號 │ │男子騎機車引導被害人至左列地│ │ │ │ │ │ │ │點,約定2千元可以提供按摩服 │ │ │ │ │ │ │ │務,被害人先以現金付款,張淑│ │ │ │ │ │ │ │君再向被害人佯稱,加入會員可│ │ │ │ │ │ │ │以享有全套的性服務,誘使被害│ │ │ │ │ │ │ │人持OOOO銀行信用卡刷卡2 │ │ │ │ │ │ │ │萬元加入會員,事後被害人要求│ │ │ │ │ │ │ │提供性服務遭拒,始知受騙。 │ │ │ ├──┼─────┼─────┼───┼──────────────┼─────┼────┤ │ │⑴92年8月 │「○○生活│陳O梓│⑴被害人於左列日期12時30分許│4千元 │ │ │ │ 21日 │館」-臺中 │ │ ,依車上夾著之小廣告上電話│(已發還)│ │ │ │ │市○○路O│ │ 撥打,約定在臺中市○○路與│ │ │ │ │ │段OO號 │ │ ○○路口等候,由1女子騎機 │ │ │ │ │ │ │ │ 車引導被害人至左列地點,由│ │ │ │ │ │ │ │ 魏○瑄帶往2樓房間,花名「 │ │ │ │ │ │ │ │ 小惠」之女子向被害人收取2 │ │ │ │ │ │ │ │ 千元後,為被害人搓背及做臉│ │ │ │ │ │ │ │ ,被害人質問為何沒有全套服│ │ │ │ │ │ │ │ 務(指性交易),「小惠」則│ │ │ │ │ │ │ │ 稱需另外付費,魏○瑄及古○│ │ │ │ │ │ │ │ 誠亦到場幫忙說項,被害人自│ │ │ │ │ │ │ │ 認倒楣離去。 │ │ │ │ ├─────┤ │ ├──────────────┤ │ │ │ │⑵92年8月 │ │ │⑵被害人於左列日期22時30分許│ │ │ │ │ 28日 │ │ │ ,依車上夾的小廣告「000000│ │ │ │ │ │ │ │ 0000、初戀情人」上電話號碼│ │ │ │ │ │ │ │ 撥打,約定在臺中市○○路與│ │ │ │ │ │ │ │ OO路口等候,由魏○瑄與徐│ │ │ │ │ │ │ │ ○惠騎機車引導被害人至左列│ │ │ │ │ │ │ │ 地點,被害人方知為同一家店│ │ │ │ │ │ │ │ ,蘇○婕向被害人收取2千元 │ │ │ │ │ │ │ │ ,佯稱提供全套服務後,由蘇│ │ │ │ │ │ │ │ ○婕與吳○怡共同為被害人搓│ │ │ │ │ │ │ │ 背及按摩小腿,不久,現場負│ │ │ │ │ │ │ │ 責人張○唐再佯向被害人表示│ │ │ │ │ │ │ │ ,需再另外付費始能享有全套│ │ │ │ │ │ │ │ 服務,被害人始知受騙。 │ │ │ ├──┼─────┼─────┼───┼──────────────┼─────┼────┤ │ │92年12月10│「○○○○│陳O成│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凌晨1時許 │4萬4千1百 │卡號0000│ │ │日 │」-臺中市 │ │,依000-000號機車上小廣告之 │元 │-0000-00│ │ │ │○○路O段│ │電話撥打,約定在臺中市OO路│ │00-0000 │ │ │ │O之O號 │ │附近便利商店口等候,由徐○蕙│ │ │ │ │ │ │ │騎機車引導被害人至左列地點,│ │ │ │ │ │ │ │約定2千元可提供按摩服務,被 │ │ │ │ │ │ │ │害人先以現金支付,由楊○萍為│ │ │ │ │ │ │ │被害人按摩,並佯稱如要更進一│ │ │ │ │ │ │ │步服務需再付款3千元,被害人 │ │ │ │ │ │ │ │再以現金支付,張○唐另俟機推│ │ │ │ │ │ │ │銷加入會員購買折價券,佯稱可│ │ │ │ │ │ │ │提供性服務,誘使被害人持OO│ │ │ │ │ │ │ │OO銀行信用卡分別刷卡2萬元 │ │ │ │ │ │ │ │、1萬9千1百元,事後被害人要 │ │ │ │ │ │ │ │求提供性服務時均遭推拖,始知│ │ │ │ │ │ │ │受騙。 │ │ │ ├──┼─────┼─────┼───┼──────────────┼─────┼────┤ │ │92年12月11│「○○○○│林O政│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晚間,依其│2萬2千元 │卡號0000│ │ │日 │」-臺中市 │ │000-000號機車上小廣告之電話 │ │-0000-00│ │ │ │○○路O段│ │撥打,約定在臺中市OO路口等│ │00-0000 │ │ │ │O之O號 │ │候,由徐○蕙騎機車引導被害人│ │ │ │ │ │ │ │至左列地點,約定2千元可提供 │ │ │ │ │ │ │ │按摩服務,被害人先以現金支付│ │ │ │ │ │ │ │,由蘇○捷為被害人按摩,並俟│ │ │ │ │ │ │ │機推銷加入會員,張○唐亦佯稱│ │ │ │ │ │ │ │加入會員可享性交易服務,誘使│ │ │ │ │ │ │ │被害人持OO銀行信用卡刷卡2 │ │ │ │ │ │ │ │萬元,事後被害人要求提供性服│ │ │ │ │ │ │ │務時,張○唐再向被害人佯稱,│ │ │ │ │ │ │ │需下次消費方能使用,被害人始│ │ │ │ │ │ │ │知受騙。 │ │ │ ├──┼─────┼─────┼───┼──────────────┼─────┼────┤ │ │93年1月4日│「○○○美│黃O吉│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凌晨1時許 │1萬6千5百 │卡號0000│ │ │ │麗會館」- │ │,依其00-0000號自小客車上小 │元 │-0000-00│ │ │ │臺中市○○│ │廣告上之電話撥打,約定在臺中│ │00-0000 │ │ │ │○○街OO│ │市○○路與OO路口等候,由徐│ │ │ │ │ │O之O號 │ │O蕙騎機車引導被害人至左列地│ │ │ │ │ │ │ │點,約定2千元可提供按摩服務 │ │ │ │ │ │ │ │,被害人持OOOO銀行信用卡│ │ │ │ │ │ │ │刷卡支付後,由楊○萍為被害人│ │ │ │ │ │ │ │按摩,張○唐俟機推銷會員制,│ │ │ │ │ │ │ │誘使被害人持同信用卡刷卡1萬4│ │ │ │ │ │ │ │千5百元,事後被害人要求提供 │ │ │ │ │ │ │ │性服務時,張○唐再向被害人佯│ │ │ │ │ │ │ │稱,需下次消費方能使用,被害│ │ │ │ │ │ │ │人始知受騙。 │ │ │ ├──┼─────┼─────┼───┼──────────────┼─────┼────┤ │ │93年1月5日│「○○○美│陳O國│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17時許,依│3萬4千元 │卡號0000│ │ │ │麗會館」- │ │車上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定在│ │-0000-00│ │ │ │臺中市○○│ │臺中市○○路與OO路口等候,│ │00-0000 │ │ │ │○○街OO│ │由1女子騎機車引導被害人至左 │ │ │ │ │ │O之O號 │ │列地點,約定2千元可提供按摩 │ │ │ │ │ │ │ │服務,被害人以現金支付後,由│ │ │ │ │ │ │ │1女子為被害人按摩,張○唐俟 │ │ │ │ │ │ │ │機推銷會員制,誘使被害人持O│ │ │ │ │ │ │ │O銀行信用卡分別刷卡2萬元、1│ │ │ │ │ │ │ │萬2千元加入會員,事後被害人 │ │ │ │ │ │ │ │查覺有異,始知受騙。 │ │ │ ├──┼─────┼─────┼───┼──────────────┼─────┼────┤ │ │93年1月初 │「○○○美│蕭O鴻│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依路│18萬3千元 │中國信託│ │ │ │路會館」- │ │上撿到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定│ │銀行卡號│ │ │ │臺中市○○│ │在臺中市○○路附近遊藝場等候│ │0000-000│ │ │ │○○街OO│ │,由2女子騎機車引導被害人至 │ │0-0000-0│ │ │ │O之O號 │ │左列地點,張○唐向被害人佯稱│ │000花旗 │ │ │ │ │ │公司係採會員制,誘使被害人先│ │銀行卡號│ │ │ │ │ │以現金4萬元支付,張○唐再佯 │ │0000 │ │ │ │ │ │以投資該店可以獲利並享有小姐│ │-0000-00│ │ │ │ │ │服務為由,誘使被害人於93年1 │ │00-0000 │ │ │ │ │ │月19日持OO銀行信用卡刷卡9 │ │ │ │ │ │ │ │萬6千元,並取回原先支付之現 │ │ │ │ │ │ │ │金4萬元,另於同年1月27日持O│ │ │ │ │ │ │ │OOO銀行信用卡刷卡3萬2千元│ │ │ │ │ │ │ │、2月2日持同信用卡刷卡3萬元 │ │ │ │ │ │ │ │、3月4日持同信用卡刷卡2萬5千│ │ │ │ │ │ │ │元,事後被害人發覺有異始知受│ │ │ │ │ │ │ │騙。 │ │ │ ├──┼─────┼─────┼───┼──────────────┼─────┼────┤ │ │⑴93年1月 │「○○○美│林O裕│⑴被害人於左列日期22時許,依│6萬元 │卡號0000│ │ │ 15日 │麗會館」- │ │ 小廣告上之0000000000號電話│ │-0000-00│ │ │ │臺中市○○│ │ 撥打,約定在臺中市○○○○│ │00-0000 │ │ │ │○○街OO│ │ 街OOO後面等候,由徐○蕙│ │ │ │ │ │O之O號 │ │ 、吳○怡騎機車引導被害人至│ │ │ │ │ │ │ │ 左列地點,由楊○萍為被害人│ │ │ │ │ │ │ │ 按摩,並佯以公司係採會員制│ │ │ │ │ │ │ │ ,交2萬元可成為會員,交5萬│ │ │ │ │ │ │ │ 元可以享全套性交易服務,誘│ │ │ │ │ │ │ │ 使被害人以現金付款1萬8千元│ │ │ │ │ │ │ │ ,言明尚欠會費2萬元。 │ │ │ │ ├─────┤ │ ├──────────────┤ │ │ │ │⑵93年1月 │ │ │⑵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持O│ │ │ │ │ 19日 │ │ │ O銀行信用卡刷卡2萬元支付 │ │ │ │ │ │ │ │ 會費。 │ │ │ │ ├─────┤ │ ├──────────────┤ │ │ │ │⑶93年2月 │ │ │⑶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復前│ │ │ │ │ 28日 │ │ │ 往上開處所,張○唐再佯以提│ │ │ │ │ │ │ │ 供更進一步服務為由,誘使被│ │ │ │ │ │ │ │ 害人再持OO銀行信用卡刷卡│ │ │ │ │ │ │ │ 2萬2千元,事後被害人打電話│ │ │ │ │ │ │ │ 至店內,發現電話已不通,始│ │ │ │ │ │ │ │ 知受騙。 │ │ │ ├──┼─────┼─────┼───┼──────────────┼─────┼────┤ │ │93年1月16 │「○○○美│粘O風│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晚間某時,│3萬2千元 │卡號0000│ │ │日 │麗會館」- │ │依其00-0000號自小客車上小廣 │ │-0000-00│ │ │ │臺中市○○│ │告之電話撥打,約定在臺中市O│ │00-0000 │ │ │ │○○街OO│ │OO路等候,由徐○蕙騎機車引│ │ │ │ │ │O之O號 │ │導被害人至左列地點,約定3千 │ │ │ │ │ │ │ │元可以提供按摩服務,由吳○怡│ │ │ │ │ │ │ │為被害人按摩,並佯以加入會員│ │ │ │ │ │ │ │購買折價券可享有性交易服務,│ │ │ │ │ │ │ │陳○安亦協助推銷,由張○君持│ │ │ │ │ │ │ │被害人OO銀行信用卡刷卡3萬2│ │ │ │ │ │ │ │千元,事後被害人要求提供性交│ │ │ │ │ │ │ │易服務遭拒,始知受騙。 │ │ │ ├──┼─────┼─────┼───┼──────────────┼─────┼────┤ │ │93年1月17 │「○○○美│陳O旭│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23時許,依│2萬3千5百 │卡號0000│ │ │日 │麗會館」- │ │其00-0000號自小客車上小廣告 │元 │-0000-00│ │ │ │臺中市○○│ │之電話撥打,約定在臺中市OO│ │00-0000 │ │ │ │○○街OO│ │O麥當勞等候,由徐○蕙騎機車│ │ │ │ │ │O之O號 │ │引導被害人至左列地點,約定2 │ │ │ │ │ │ │ │千元可以提供按摩服務,被害人│ │ │ │ │ │ │ │先行以現金支付,由楊○萍為被│ │ │ │ │ │ │ │害人按摩,並佯以加入會員購買│ │ │ │ │ │ │ │折價券可享有性交易服務為由,│ │ │ │ │ │ │ │誘使被害人持OOOO銀行信用│ │ │ │ │ │ │ │卡刷卡2萬1千5百元,事後被害 │ │ │ │ │ │ │ │人要求提供性服務遭拒,要求退│ │ │ │ │ │ │ │款亦為張○唐所拒,始知受騙。│ │ │ ├──┼─────┼─────┼───┼──────────────┼─────┼────┤ │ │93年1月19 │「○○○美│林O龍│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16時許,依│3萬元 │卡號0000│ │ │日 │麗會館」- │ │網路上廣告前往左列地點,由1 │ │-0000-00│ │ │ │臺中市○○│ │女子做護膚按摩,店內人員佯以│ │00-0000 │ │ │ │○○街OO│ │加入會員可持折價券免費消費為│ │ │ │ │ │O之O號 │ │由,誘使被害人持OO銀行信用│ │ │ │ │ │ │ │卡刷卡1萬9千元,另付現金1萬1│ │ │ │ │ │ │ │千元加入會員,事後被害人再前│ │ │ │ │ │ │ │往消費,店內人員再佯以提升會│ │ │ │ │ │ │ │員等級始可享有性交易服務要求│ │ │ │ │ │ │ │再付款,被害人始知受騙。 │ │ │ ├──┼─────┼─────┼───┼──────────────┼─────┼────┤ │ │⑴93年1月 │「○○○美│林O奕│⑴被害人於左列日期14時許,依│4萬1千元 │卡號0000│ │ │ 19日 │麗會館」- │ │ 車上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定│ │-0000-00│ │ │ │臺中市○○│ │ 在臺中市OO路與○○路口等│ │00-0000 │ │ │ │○○街OO│ │ 候,由吳○怡引導被害人至左│ │ │ │ │ │O之O號 │ │ 列地點,約定2千元可以提供 │ │ │ │ │ │ │ │ 按摩服務,由蘇O捷為被害人│ │ │ │ │ │ │ │ 按摩,張○君則佯以加入會員│ │ │ │ │ │ │ │ 可持折價券免費消費為由,誘│ │ │ │ │ │ │ │ 使被害人持OO銀行信用卡刷│ │ │ │ │ │ │ │ 卡分別刷卡2萬2千元及1萬9千│ │ │ │ │ │ │ │ 元成為會員。 │ │ │ │ ├─────┤ │ ├──────────────┤ │ │ │ │⑵93年1月 │ │ │⑵被害人於左列日期某時,再前│ │ │ │ │ 26日 │ │ │ 往左列地點欲消費,1女子向 │ │ │ │ │ │ │ │ 被害人佯稱,需補足會員費6 │ │ │ │ │ │ │ │ 萬元才能享有免費服務,被害│ │ │ │ │ │ │ │ 人始知受騙。 │ │ │ ├──┼─────┼─────┼───┼──────────────┼─────┼────┤ │ │93年1月24 │「○○○美│徐O榮│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凌晨3時許 │3萬4千元 │卡號0000│ │ │日 │麗會館」- │ │,依汽車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 │-0000-00│ │ │ │臺中市○○│ │定在臺中市○○路與○○路口等│ │00-0000 │ │ │ │○○街OO│ │候,由吳○怡引導被害人至左列│ │ │ │ │ │O之O號 │ │地點,約定2千元可以提供按摩 │ │ │ │ │ │ │ │服務,被害人先以現金支付,由│ │ │ │ │ │ │ │吳○怡為被害人按摩,並俟機與│ │ │ │ │ │ │ │林○德推銷會員制,佯稱加入會│ │ │ │ │ │ │ │員可持折價券免費消費,誘使被│ │ │ │ │ │ │ │害人持OO銀行信用卡刷卡刷卡│ │ │ │ │ │ │ │1萬6千元,另付現金1萬6千元成│ │ │ │ │ │ │ │為會員,事後被害人未獲等值服│ │ │ │ │ │ │ │務,始知受騙。 │ │ │ ├──┼─────┼─────┼───┼──────────────┼─────┼────┤ │ │93年1月29 │「○○○美│林O鍾│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18時許,依│7萬2千3百 │卡號0000│ │ │日 │麗會館」- │ │車上小廣告上之電話撥打,約定│元 │-0000-00│ │ │ │臺中市○○│ │在臺中市OO路與○○路口等候│ │00-0000 │ │ │ │○○街OO│ │,由張○君引導被害人至左列地│ │ │ │ │ │O之O號 │ │點,約定2千3百元可以提供按摩│ │ │ │ │ │ │ │服務,被害人先以現金支付,由│ │ │ │ │ │ │ │張○君為被害人按摩,並俟機與│ │ │ │ │ │ │ │林○德推銷會員制,佯稱加入會│ │ │ │ │ │ │ │員可持折價券免費消費,誘使被│ │ │ │ │ │ │ │害人持OO銀行信用卡刷卡2萬 │ │ │ │ │ │ │ │元,張○唐再以會員費不足為由│ │ │ │ │ │ │ │,由張○君陪同被害人至提款金│ │ │ │ │ │ │ │提領現金2萬元交付,事後被害 │ │ │ │ │ │ │ │人要求提供性交易服務時,張O│ │ │ │ │ │ │ │唐再以繳納出場保證金為由,陪│ │ │ │ │ │ │ │同被害人至提款機提領現金3萬 │ │ │ │ │ │ │ │元交付,被害人始知受騙。 │ │ │ ├──┼─────┼─────┼───┼──────────────┼─────┼────┤ │ │⑴93年2月6│「○○○美│林O毅│⑴被害人於左列日期18時許,依│10萬2千元 │卡號0000│ │ │ 日 │麗會館」- │ │ 車上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定│ │-0000-00│ │ │ │臺中市○○│ │ 在臺中市○○路OO通訊行前│ │00-0000 │ │ │ │○○街OO│ │ 等候,由徐○蕙引導被害人至│ │ │ │ │ │O之O號 │ │ 左列地點,約定2千元可提供 │ │ │ │ │ │ │ │ 按摩服務,由張○蓮、張○君│ │ │ │ │ │ │ │ 為被害人按摩,俟機佯稱公司│ │ │ │ │ │ │ │ 係採會員制,加入會員可持折│ │ │ │ │ │ │ │ 價券免費消費,張○唐再從旁│ │ │ │ │ │ │ │ 鼓吹,誘使被害人持OO銀行│ │ │ │ │ │ │ │ 信用卡分別刷卡3萬2千元、4 │ │ │ │ │ │ │ │ 萬元、1萬5千元加入會員。 │ │ │ │ ├─────┤ │ ├──────────────┤ │ │ │ │⑵93年2月 │ │ │⑵被害人於左列日期15時許持折│ │ │ │ │ 13日 │ │ │ 價券再前往消費時,仍需持O│ │ │ │ │ │ │ │ O銀行信用卡刷卡1萬5千元才│ │ │ │ │ │ │ │ 得消費,始知受騙。 │ │ │ ├──┼─────┼─────┼───┼──────────────┼─────┼────┤ │ │93年2月15 │「○○○美│劉O仁│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9時許,依 │6萬元 │卡號0000│ │ │日 │麗會館」- │ │車上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定在│ │-0000-00│ │ │ │臺中市○○│ │臺中市○○路與OO路口等候,│ │00-0000 │ │ │ │○○街OO│ │由徐○蕙、張○蓮騎機車引導被│ │ │ │ │ │O之O號 │ │害人至左列地點,由張○蓮、張│ │ │ │ │ │ │ │○君為被害人按摩,並佯以公司│ │ │ │ │ │ │ │係採會員制,交3萬元可成為會 │ │ │ │ │ │ │ │員,有折價券15張,交6萬元有 │ │ │ │ │ │ │ │折價券30張,誘使被害人持OO│ │ │ │ │ │ │ │銀行信用卡分別刷卡2次各3萬元│ │ │ │ │ │ │ │支付。事後張○唐再要求被害人│ │ │ │ │ │ │ │付款9萬元以提升會員等級,被 │ │ │ │ │ │ │ │害人始知受騙。 │ │ │ ├──┼─────┼─────┼───┼──────────────┼─────┼────┤ │ │93年2月25 │「○○○美│賴O慶│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10時許,接│4萬2千元 │日盛銀行│ │ │日 │麗會館」- │ │到不明女子撥打之電話,佯稱2 │ │卡號0000│ │ │ │臺中市○○│ │千2百元即可享有全身護膚按摩 │ │-0000-00│ │ │ │○○街OO│ │服務,約定在臺中市○○路與O│ │00-0000 │ │ │ │O之O號 │ │O路口等候,由1女子引導被害 │ │遠東銀行│ │ │ │ │ │人至左列地點,再由2女子為被 │ │卡號0000│ │ │ │ │ │害人按摩,張○唐則佯以加入會│ │-0000-00│ │ │ │ │ │員可持折價券免費消費為由,誘│ │00-0000 │ │ │ │ │ │使被害人持OO銀行信用卡刷卡│ │ │ │ │ │ │ │1萬元、OO銀行信用卡刷卡3萬│ │ │ │ │ │ │ │2千元加入會員,事後被害人仍 │ │ │ │ │ │ │ │未獲較佳服務,始知受騙。 │ │ │ ├──┼─────┼─────┼───┼──────────────┼─────┼────┤ │ │93年2月28 │「○○○○│賴O頡│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22時許,依│3萬9千元 │新竹商銀│ │ │日 │會館」-臺 │ │車上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定在│ │卡號0000│ │ │ │中市OOO│ │臺中市某路口等候,由徐○蕙與│ │-0000-00│ │ │ │O路OOO│ │1女子騎機車引導被害人至左列 │ │00-0000 │ │ │ │號 │ │地點,再由張○君為被害人按摩│ │日盛商銀│ │ │ │ │ │,林○儒則佯以加入會員可享俗│ │卡號-000│ │ │ │ │ │稱全套性服務為由,誘使被害人│ │0-0000 │ │ │ │ │ │持OOOO信用卡刷卡2萬5千元│ │-0000 │ │ │ │ │ │、OO銀行信用卡刷卡4千元, │ │-0000 │ │ │ │ │ │另支付現金1萬元,事後被害人 │ │ │ │ │ │ │ │仍未獲較佳服務,始知受騙。 │ │ │ ├──┼─────┼─────┼───┼──────────────┼─────┼────┤ │ │93年3月6日│「○○○美│劉O林│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21時許,依│2萬4千元 │卡號0000│ │ │ │麗會館」- │ │車上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定在│ │-0000-00│ │ │ │臺中市○○│ │臺中市OO路與OOO口等候,│ │00-0000 │ │ │ │○○街OO│ │由張○君引導被害人至左列地點│ │ │ │ │ │O之O號 │ │,約定3千元可以提供按摩服務 │ │ │ │ │ │ │ │,被害人先行以現金支付,由楊│ │ │ │ │ │ │ │○萍為被害人按摩,林○德則佯│ │ │ │ │ │ │ │以加入會員可免費消費為由,誘│ │ │ │ │ │ │ │使被害人持臺中市OOOO合作│ │ │ │ │ │ │ │社信用卡刷卡2萬1千元,事後被│ │ │ │ │ │ │ │害人仍未獲較佳服務,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93年3月6日│「○○○美│沈O倫│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22時許,依│3萬3千元 │ │ │ │ │麗會館」- │ │車上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定在│ │ │ │ │ │臺中市○○│ │臺中市OO路與OO路口等候,│ │ │ │ │ │○○街OO│ │由徐○蕙、吳○怡騎機車引導被│ │ │ │ │ │O之O號 │ │害人至左列地點,約定3千元可 │ │ │ │ │ │ │ │以提供按摩服務,被害人先行以│ │ │ │ │ │ │ │現金支付,由楊○萍、吳○怡為│ │ │ │ │ │ │ │被害人按摩,並佯以加入會員始│ │ │ │ │ │ │ │可提供性交易為由,誘使被害人│ │ │ │ │ │ │ │持OO銀行信用卡刷卡1萬2千元│ │ │ │ │ │ │ │及付現金8千元成為會員,林O │ │ │ │ │ │ │ │德再佯以提供更進一步服務為由│ │ │ │ │ │ │ │,再陪同被害人返家取得現金1 │ │ │ │ │ │ │ │萬元支付,事後被害人打電話至│ │ │ │ │ │ │ │店內,發現電話已不通,始知受│ │ │ │ │ │ │ │騙。 │ │ │ ├──┼─────┼─────┼───┼──────────────┼─────┼────┤ │ │93年3月7日│「○○○美│黃O錦│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凌晨2時許 │1萬2千2百 │卡號0000│ │ │ │麗會館」- │ │,依車上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元 │-0000-00│ │ │ │臺中市○○│ │定在臺中市○○路O段附近等候│ │00-0000 │ │ │ │○○街OO│ │,由徐○蕙引導被害人至左列地│ │ │ │ │ │O之O號 │ │點,約定3千2百元可以提供按摩│ │ │ │ │ │ │ │服務,被害人先行以現金支付,│ │ │ │ │ │ │ │林○儒佯以加入會員可持折價券│ │ │ │ │ │ │ │免費消費為由,誘使被害人持O│ │ │ │ │ │ │ │O銀行信用卡刷卡9千元,事後 │ │ │ │ │ │ │ │被害人查覺有異,始知受騙。 │ │ │ ├──┼─────┼─────┼───┼──────────────┼─────┼────┤ │ │93年3月13 │「○○○○│唐O駿│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13時許,依│8千5百元 │卡號0000│ │ │日 │」-臺中市 │ │其000-000號機車上小廣告之電 │ │-0000-00│ │ │ │○○路O段│ │話撥打,約定在臺中市○○OO│ │00-0000 │ │ │ │O之O號 │ │OOO門口等候,由2女子騎機 │ │ │ │ │ │ │ │車引導被害人至左列地點,約定│ │ │ │ │ │ │ │2千元可以提供按摩服務,被害 │ │ │ │ │ │ │ │人先行以現金支付,由1女子為 │ │ │ │ │ │ │ │被害人按摩,張○唐則佯以加入│ │ │ │ │ │ │ │會員可享有性交易服務為由,誘│ │ │ │ │ │ │ │使被害人持OO銀行信用卡刷卡│ │ │ │ │ │ │ │6千5百元,事後被害人要求提供│ │ │ │ │ │ │ │性服務時,張○唐再向被害人佯│ │ │ │ │ │ │ │稱,需下次消費方能使用,被害│ │ │ │ │ │ │ │人始知受騙。 │ │ │ ├──┼─────┼─────┼───┼──────────────┼─────┼────┤ │ │93年4月16 │臺中市中港│林O興│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10時許,依│2萬4千元 │卡號0000│ │ │日 │路往OO路│ │車上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定在│ │-0000-00│ │ │ │方向附近不│ │臺中市OO路與OO路口等候,│ │00-0000 │ │ │ │詳處所 │ │由1女子引導被害人至左列地點 │ │ │ │ │ │ │ │,約定2千5百元可以提供按摩服│ │ │ │ │ │ │ │務,被害人先行以現金支付,由│ │ │ │ │ │ │ │1女子為被害人按摩,並佯以加 │ │ │ │ │ │ │ │入會員可享有外叫小姐服務,誘│ │ │ │ │ │ │ │使被害人持OO銀行信用卡刷卡│ │ │ │ │ │ │ │2萬1千5百元,事後被害人打電 │ │ │ │ │ │ │ │話到店裡,發現電話已不通,始│ │ │ │ │ │ │ │知受騙。 │ │ │ ├──┼─────┼─────┼───┼──────────────┼─────┼────┤ │ │93年4月24 │「○○○○│陳O詩│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18時許,依│5萬2千4百 │卡號0000│ │ │日 │會館」-臺 │ │車上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定在│元 │-0000-00│ │ │ │中市OOO│ │臺中市OOO路便利商店等候,│ │00-0000 │ │ │ │路OOO號│ │由徐○蕙引導被害人至左列地點│ │ │ │ │ │ │ │,約定3千元可提供按摩服務, │ │ │ │ │ │ │ │被害人先以現金支付,由張○君│ │ │ │ │ │ │ │為被害人按摩護膚,張○唐俟機│ │ │ │ │ │ │ │推銷會員制,佯稱可以享有優惠│ │ │ │ │ │ │ │,誘使被害人持OO銀行信用卡│ │ │ │ │ │ │ │分別刷卡2萬8千元、2萬1千4百 │ │ │ │ │ │ │ │元,事後被害人未獲等值服務,│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93年4月28 │「○○○○│譚O聖│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14時許,依│1萬2千5百 │萬泰銀行│ │ │日 │會館」-臺 │ │車上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定在│元 │卡號0000│ │ │ │中市OOO│ │臺中市OO路與○○○○路口等│ │-0000-00│ │ │ │O路OOO│ │候,由1女子引導被害人至左列 │ │00-0000 │ │ │ │號 │ │地點,約定2千元可提供按摩服 │ │匯豐銀行│ │ │ │ │ │務,被害人持OO銀行信用卡刷│ │卡號0000│ │ │ │ │ │卡2千元支付,由1女子為被害人│ │-0000-00│ │ │ │ │ │按摩,張○唐俟機推銷會員制,│ │00-0000 │ │ │ │ │ │佯稱可以享有外叫小姐性交易服│ │ │ │ │ │ │ │務,誘使被害人分別持OO銀行│ │ │ │ │ │ │ │、OO銀行信用卡各刷卡1千5百│ │ │ │ │ │ │ │元、9千元,事後被害人未獲性 │ │ │ │ │ │ │ │交易服務,始知受騙。 │ │ │ ├──┼─────┼─────┼───┼──────────────┼─────┼────┤ │ │⑴93年5月 │「○○○○│張O狄│⑴被害人於左列日期23時許,依│3萬6千元 │ │ │ │ 12日 │會館」-臺 │ │ 車上小廣告之0000000000號電│ │ │ │ │ │中市OOO│ │ 話撥打,約定在臺中市OO路│ │ │ │ │ │O路OOO│ │ 與OOO路口便利商店等候,│ │ │ │ │ │號 │ │ 由徐○蕙、吳○怡騎機車引導│ │ │ │ │ │ │ │ 被害人至左列地點,再由楊O│ │ │ │ │ │ │ │ 萍帶往2樓房間做護膚按摩, │ │ │ │ │ │ │ │ 並以加入會員始能享有特別服│ │ │ │ │ │ │ │ 務,誘使被害人支付現金1萬6│ │ │ │ │ │ │ │ 千元加入會員,後張○唐再以│ │ │ │ │ │ │ │ 提升會員等級可以有小姐伴遊│ │ │ │ │ │ │ │ 為由,再誘使被害人持OO銀│ │ │ │ │ │ │ │ 行信用卡刷卡2萬元。 │ │ │ │ ├─────┤ │ ├──────────────┤ │ │ │ │⑵93年5月 │ │ │⑵被害人於左列時間17時15分許│ │ │ │ │ 28日 │ │ │ ,再前往上開地點消費,遇警│ │ │ │ │ │ │ │ 方人員查緝,始知受騙。 │ │ │ ├──┼─────┼─────┼───┼──────────────┼─────┼────┤ │ │93年5月14 │「○○○○│林O豪│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12時許,在│1萬1千5百 │卡號0000│ │ │日 │會館」-臺 │ │臺中市OO路附近遇張○唐搭訕│元 │-0000-00│ │ │ │中市OOO│ │,張○唐佯以介紹護膚為由,約│ │00-0000 │ │ │ │O路OOO│ │被害人於同日20時在原地見面,│ │ │ │ │ │號 │ │再引導被害人至左列地點,約定│ │ │ │ │ │ │ │2千元可提供護膚服務,被害人 │ │ │ │ │ │ │ │以現金付款後,張○唐再佯以加│ │ │ │ │ │ │ │入會員持折價券可免費消費,林│ │ │ │ │ │ │ │○德亦幫忙說項,被害人為求脫│ │ │ │ │ │ │ │身,持OO銀行信用卡刷卡9千5│ │ │ │ │ │ │ │百元方得離去,始知受騙。 │ │ │ ├──┼─────┼─────┼───┼──────────────┼─────┼────┤ │ │93年5月17 │「○○○○│徐O仁│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21時許,依│2萬4千2百 │卡號0000│ │ │日 │會館」-臺 │ │其機車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定│元 │-0000-00│ │ │ │中市OOO│ │在臺中市OOOO路公園與OO│ │00-0000 │ │ │ │O路OOO│ │O公園口等候,由陳引導被害人│ │ │ │ │ │號 │ │至左列地點,約定2千4百元可以│ │ │ │ │ │ │ │享有按摩服務,被害人先以現金│ │ │ │ │ │ │ │支付,後店內人員再佯以加入會│ │ │ │ │ │ │ │員可持折價券免費消費為由,誘│ │ │ │ │ │ │ │使被害人持OO銀行信用卡刷卡│ │ │ │ │ │ │ │2萬1千8百元,事後被害人未獲 │ │ │ │ │ │ │ │等值服務,始知受騙。 │ │ │ ├──┼─────┼─────┼───┼──────────────┼─────┼────┤ │ │93年5月20 │「○○○○│劉O言│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15時許,依│5萬元 │ │ │ │日 │會館」-臺 │ │車上小廣告之電話撥打,約定在│ │ │ │ │ │中市OOO│ │臺中市OO路與OOO路口等候│ │ │ │ │ │O路OOO│ │,由徐○蕙、張○君騎機車引導│ │ │ │ │ │號 │ │被害人至左列地點,約定2千6百│ │ │ │ │ │ │ │元可以享有護膚按摩服務,被害│ │ │ │ │ │ │ │人先支付現金3千元,由1位女子│ │ │ │ │ │ │ │為被害人按摩,張○君另向被害│ │ │ │ │ │ │ │人佯稱,需加入會員才可消費,│ │ │ │ │ │ │ │誘使被害人持OOOO銀行信用│ │ │ │ │ │ │ │卡刷卡3萬1千元,並帶被害人換│ │ │ │ │ │ │ │至3樓房間護膚按摩,另1小姐再│ │ │ │ │ │ │ │以會員等級不夠為由,要求被害│ │ │ │ │ │ │ │人再付款,被害人原不從,經2 │ │ │ │ │ │ │ │、3小時周旋,為求順利脫身, │ │ │ │ │ │ │ │再持OO銀行信用卡刷卡1萬6千│ │ │ │ │ │ │ │元始得脫身,方知受騙。 │ │ │ ├──┼─────┼─────┼───┼──────────────┼─────┼────┤ │ │93年5月28 │「○○○○│張O忠│ 被害人於左列日期17時許,依│3千元 │ │ │ │日 │會館」-臺 │ │車上小廣告之0000000000號電話│ │ │ │ │ │中市OOO│ │撥打,約定在臺中市○○路與O│ │ │ │ │ │O路OOO│ │OO路口等候,由徐○蕙、吳O│ │ │ │ │ │號 │ │怡騎機車引導被害人至左列地點│ │ │ │ │ │ │ │,約定3千元可以享有按摩服務 │ │ │ │ │ │ │ │,被害人先以現金付款,由陳O│ │ │ │ │ │ │ │芬帶往2樓房間做護膚按摩,陳 │ │ │ │ │ │ │ │再偽以如要享有特別服務需再付│ │ │ │ │ │ │ │款3萬4千元,被害人不肯,嗣遇│ │ │ │ │ │ │ │警方人員查緝,始知受騙。 │ │ │ └──┴─────┴─────┴───┴──────────────┴─────┴────┘ 附表三:(92年4月6日查獲「○○○○美容坊」護膚店) ┌──┬─────────┬──┬──┬────┬───────┐ │編號│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量│單位│所 有 人│ 備 註 │ ├──┼─────────┼──┼──┼────┼───────┤ │ ⒈ │刷卡機 │ 1 │ 臺 │乙 ○ ○│ │ ├──┼─────────┼──┼──┼────┼───────┤ │ ⒉ │小廣告紙 │4千│ 張 │乙 ○ ○│00-0000號車內 │ │ │ │ │ │ │查獲 │ ├──┼─────────┼──┼──┼────┼───────┤ │ ⒊ │張貼小廣告路線圖 │ 1 │ 張 │乙 ○ ○│ │ ├──┼─────────┼──┼──┼────┼───────┤ │ ⒋ │打卡鐘卡片 │ 4 │ 張 │乙 ○ ○│ │ ├──┼─────────┼──┼──┼────┼───────┤ │ ⒌ │刷卡紀錄記事本 │ 1 │ 本 │徐O蕙 │ │ ├──┼─────────┼──┼──┼────┼───────┤ │ ⒍ │員工名冊 │ 1 │ 張 │徐O蕙 │ │ ├──┼─────────┼──┼──┼────┼───────┤ │ ⒎ │刷卡紀錄記事本 │ 1 │ 本 │陳O呈 │000-000機車內 │ │ │ │ │ │ │查獲 │ └──┴─────────┴──┴──┴────┴───────┘ 附表四:(92年8月28日查獲「○○生活館」護膚店) ┌──┬─────────┬──┬──┬────┬───────┐ │編號│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量│單位│所 有 人│ 備 註 │ ├──┼─────────┼──┼──┼────┼───────┤ │ ⒈ │打卡鐘卡片 │ │ 張 │張O唐 │ │ ├──┼─────────┼──┼──┼────┼───────┤ │ ⒉ │營利事業登記證 │ 1 │ 張 │張O唐 │ │ └──┴─────────┴──┴──┴────┴───────┘ 附表五:(93年5月28日查獲「○○○○會館」護膚店) ┌──┬─────────┬──┬──┬────┬───────┐ │編號│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量│單位│所 有 人│ 備 註 │ ├──┼─────────┼──┼──┼────┼───────┤ │ ⒈ │刷卡機 │ 2 │ 臺 │胡O仁 │1樓客廳 │ ├──┼─────────┼──┼──┼────┼───────┤ │ ⒉ │打卡鐘 │ 1 │ 臺 │胡O仁 │1樓客廳 │ ├──┼─────────┼──┼──┼────┼───────┤ │ ⒊ │員工勤惰卡 │ 9 │ 張 │胡O仁 │1樓客廳 │ ├──┼─────────┼──┼──┼────┼───────┤ │ ⒋ │帳本 │ 6 │ 冊 │胡O仁 │1樓客廳 │ ├──┼─────────┼──┼──┼────┼───────┤ │ ⒌ │簽帳單 │ 2 │ 冊 │胡O仁 │1樓客廳 │ ├──┼─────────┼──┼──┼────┼───────┤ │ ⒍ │請款單 │ 1 │ 本 │胡O仁 │1樓客廳 │ ├──┼─────────┼──┼──┼────┼───────┤ │ ⒎ │營利事業登記證 │ 1 │ 張 │胡O仁 │1樓客廳 │ ├──┼─────────┼──┼──┼────┼───────┤ │ ⒏ │營利事業登記章 │ 2 │ 顆 │胡O仁 │1樓客廳 │ ├──┼─────────┼──┼──┼────┼───────┤ │ ⒐ │監視器鏡頭 │ 5 │ 臺 │胡O仁 │騎樓、後門、1 │ │ │ │ │ │ │、2樓 │ ├──┼─────────┼──┼──┼────┼───────┤ │ ⒑ │監視器螢幕 │ 4 │ 臺 │胡O仁 │查獲地點未註明│ ├──┼─────────┼──┼──┼────┼───────┤ │ ⒒ │敷面膜 │ 3 │ 包 │胡O仁 │1樓客廳 │ ├──┼─────────┼──┼──┼────┼───────┤ │ ⒓ │護膚粉 │ 5 │ 罐 │胡O仁 │1樓客廳 │ ├──┼─────────┼──┼──┼────┼───────┤ │ ⒔ │折價券 │ 2 │ 本 │胡O仁 │查獲地點未註明│ ├──┼─────────┼──┼──┼────┼───────┤ │ ⒕ │小廣告紙 │1948│ 張 │林O德 │000-000機車內 │ │ │ │ │ │ │查獲 │ ├──┼─────────┼──┼──┼────┼───────┤ │ ⒖ │臺中市地圖 │ │ 張 │林O德 │000-000機車內 │ │ │ │ │ │ │查獲 │ ├──┼─────────┼──┼──┼────┼───────┤ │ ⒗ │橡皮章 │ 3 │ 顆 │徐O蕙 │000-000號機車 │ │ │ │ │ │ │內查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