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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游士珺曾正龍溫宗玲

  • 被告
    顏邑如(原名:顏文儷)唐家蓁莊乙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53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邑如(原名顏文儷) 選任辯護人 許惠菁律師 被   告 唐家蓁 選任辯護人 戴嘉志律師 被   告 莊乙旼 選任辯護人 鄭深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316、3052、3053、305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邑如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唐家蓁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邀請文件玖拾柒件、邀請文件柒本、邀請文件壹本、大陸人士來台申請文件壹件、身分證(影)(身分證影本)捌張、大陸人士來台名冊手稿壹張、大陸人士來台資料手稿壹件、邀請文件參件、大陸人士申請來台資料壹件均沒收;未扣案之顏邑如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元、唐家蓁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莊乙旼無罪。 事 實 一、顏邑如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中華兩岸跨業聯盟總會(下稱兩岸跨業總會)」副秘書長,且兼任大陸地區「北京台灣會館國際旅行社(下稱北京台灣會館旅行社)」業務員,唐家蓁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嘉順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嘉順興公司)」實際負 責人。渠等均明知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且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非基於商務考察目的進入臺灣地區,竟共同意圖營利,而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顏邑如分別自梁雅絲、蘇振雨處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居民身分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職證明、公證書等文件,由唐家蓁、不知情之兩岸跨業總會理事長秘書莊芷安依顏邑如指示出具如附表一所示之邀請單位之團體名冊、會員名冊、邀請函、活動計畫、行程表、保證書等業務上不實文書後,交付不知情之莊乙旼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日期,向內政部移民署(原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以商務考察名義來臺,顏邑如收取每人每件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顏邑如分得1,600元,由如附表一之邀請單位分得1,500元,莊乙旼則收取1,900元(含申辦規費600元),使該管承辦人員核發入出境許可 證,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遂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非法進入臺灣,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專勤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暨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專勤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顏邑如、唐家蓁及渠等之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先予敘明。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顏邑如固坦承:伊為兩岸跨業總會副秘書長,且兼任大陸地區北京台灣會館旅行社業務員,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係由梁雅絲提供居民身分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職證明、公證書等資料,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係由蘇振雨提供居民身分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職證明、公證書等資料委託伊代辦來臺商務考察手續,伊僅收取1,600元之工本費等語,惟矢口否認涉 有上開犯行,辯稱:伊不知梁雅絲及蘇振雨提供之居民身分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職證明、公證書等資料不實,伊僅係提供兩岸商務之媒合機會,嘉順興公司與兩岸跨業總會是否有邀請真意,均非伊所能過問,且如附表一編號1至11 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均係依法定程序申請入台許可,伊並無以非法方式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之犯罪故意及營利意圖云云。被告唐家蓁固坦承:伊為嘉順興公司實際負責人,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係由被告顏邑如、 莊乙旼提供資料,經伊製作保證書、團體名冊、邀請函、商務行程表等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文件後,再交由被告莊乙旼,伊僅收取1,500元之商務考察費等語,惟矢口否認涉有 上開犯行,辯稱:伊係嘉順興公司之實質負責人,有權製作嘉順興公司邀請函、商務活動書及行程表等相關文件,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均係由被告顏邑如、 莊乙旼提供資料,伊無辨別真實性與否之能力與義務,且伊係依被告顏邑如指示及提供資料,確定營業項目與嘉順興公司相符後,始製作保證書、團體名冊、邀請函、商務行程表等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文件,再交回被告莊乙旼申請,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均係依法定程序申請 入台許可,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規定之非法,不該當同條例第79條第2項規定之構成要件,縱被告有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情事,亦僅屬行政罰,而非刑罰所處罰之事由云云。經查: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對於違 反同條例第15條第1款所定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 臺灣地區之處罰,旨在防止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以維護臺灣地區之安全與安定;所稱「非法」,自應從實質上之合法性予以判斷,凡評價上違反法秩序之方法,均屬「非法」;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1款、第2款 規定,受益人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或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故在大陸地區通謀虛偽結婚,以不實之結婚證明辦理相關戶籍登記、入境等手續,憑以進入臺灣地區,其所持之入境許可文件雖係入出境主管機關所核發,形式上為合法,但因以詐欺方法而取得,即不具實質上之合法性,仍屬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第1064號判決參照)。準此,任何以實質上違反法秩序之方法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行為,均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所稱之非法,尚不 因其所持之入境許可文件形式上合法而有不同,先予敘明。 (二)被告顏邑如為兩岸跨業總會副秘書長,且兼任大陸地區北京台灣會館旅行社業務員,被告唐家蓁為嘉順興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莊乙旼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活越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活越旅行社)」負責人,被告顏邑如分別自梁雅絲、蘇振雨處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居民身分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職證明、公證書等文件,如附表一編號1至10由被告唐家蓁出具 嘉順興公司為名義之團體名冊、會員名冊、邀請函、活動計畫、行程表、保證書等文書,如附表編號11由莊芷安依被告顏邑如指示出具兩岸跨業總會為名義之團體名冊、會員名冊、邀請函、活動計畫、行程表、保證書等文書,交付被告莊乙旼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日期,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以商務考察名義來臺,被告顏邑如收取每人每件5,000元,由被告顏邑如分得 1,600元,由如附表一之邀請單位分得1,500元,由被告莊乙旼分得1,900元(含申辦規費600元)等情,業經被告顏邑如、唐家蓁、莊乙旼供述明確,復有陳釵芬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大陸人士來台-商務交流申請資料、居民身 分證、深圳市玉開來貿易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職證明2份、公證書、委託書、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 關活動團體名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團體名冊大陸地區會員名冊、邀請函、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商務活動計畫書及行程表3份、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104 年度偵字第3316卷一第143頁、104年度偵字第3316卷二第91、95至99頁)、黃祥釵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大陸人士來台-商務交流申請資料、居民身分證、深圳市玉開來 貿易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職證明2份、公證書 、委託書、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團體名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團體名冊大陸地區會員名冊、邀請函、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商務活動計畫書及行程表3份、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104年度偵字第3316卷一 第153頁、104年度偵字第3316卷二第93、100至104頁)、卓艷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大陸人士來台-商務交流申 請資料、居民身分證、深圳市楊豔文化商務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職證明2份、公證書、委託書、大陸人 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團體名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團體名冊大陸地區會員名冊、邀請函、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商務活動計畫 書及行程表3份、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 灣地區保證書(104年度偵字第3316卷一第170頁、104年 度偵字第3316卷二第90、105至109頁)、楊菊鳳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大陸人士來台-商務交流申請資料、居民 身分證、深圳市玲越商務會議策劃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職證明、公證書、委託書、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團體名冊、邀請函、嘉順興103年9月25日嘉字第2號函、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商務活動計畫書及行程表2份、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104年度偵字第3316卷一第161頁、104年度偵字第3316卷二第110至120頁反面)、陳清 燕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大陸人士來台-商務交流申請 資料、居民身分證、深圳市新飛翔禮儀策劃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職證明2份、公證書、委託書、大陸人 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團體名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團體名冊大陸地區會員名冊、邀請函、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商務活動計畫 書及行程表3份、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 灣地區保證書(104年度偵字第3316卷一第186頁、104年 度偵字第3316卷二第92頁反面、129至134頁)、張麗清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大陸人士來台-商務交流申請資料 、居民身分證、深圳市得美禮儀策劃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職證明2份、公證書、委託書、大陸人士來臺 從事商務相關活動團體名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團體名冊大陸地區會員名冊、邀請函、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商務活動計畫書及行 程表3份、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保證書(104年度偵字第3316卷一第192頁、104年度偵字 第3316卷二第91頁反面、135至140頁並告以要旨)、林巧燕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大陸人士來台-商務交流申請 資料、居民身分證、深圳市方木峰文化商務策劃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職證明2份、公證書、委託書、大 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團體名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團體名冊大陸地區會員名冊、邀請函、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商務活動 計畫書及行程表3份及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 入臺灣地區保證書(104年度偵字第3316卷一第178頁、 104年度偵字第3316卷二第90頁反面、121至128頁)、張 楠楠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大陸人士來台-商務交流申 請資料、居民身分證、深圳市福妹電子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職證明、委託書、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團體名冊、邀請函、商務活動計畫書及行程表2份 及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104年度偵字第3316卷一第85頁、104年度偵字第3316卷二第47至58頁)、徐冬蓮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大陸人士來台-商務交流申請資料、居民身分證、深圳市李夢荷日 化貿易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職證明2份、公證 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委託書、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團體名冊、邀請函、嘉順興103年9月25日嘉字第1號函、商務活動計畫書及行程表4份及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104年度 偵字第3316卷一第113頁、104年度偵字第3316卷二第59至73頁)、陳亨梅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居民身分證、深圳市雕樺文化商務策劃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職證明2份、公證書、委託書、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 活動團體名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團體名冊大陸地區會員名冊、邀請函、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商務活動計畫書及行程表3份及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104年 度偵字第3316卷一第132頁、104年度偵字第3316卷二第81頁反面至89頁反面、92、93頁反面至94頁)、王海英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居民身分證、上海赤雲傳媒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職證明、委託書、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團體名冊、邀請函、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專業活動計畫書及 行程表3份及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 區保證書(104年度偵字第3316卷一第124頁、104年度偵 字第3316卷二第74頁反面至81頁)附卷可據,堪以認定。(三)由如附表一所示之邀請單位實際上無邀請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進行商務考察之真意,所出具如附表一所示之邀請單位之團體名冊、會員名冊、邀請函、活動計畫、行程表、保證書等業務上文書均與事實不符等情,亦經被告顏邑如自承: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是伊北京台灣會館旅行社同事蘇振雨給伊的案件,由伊規劃行程並兩岸跨業總會出具邀請函、行程計畫等資料,但伊不知道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實際身分與來臺目的等語(104年度偵字第3053號卷第8至9頁)、 被告唐家蓁自承:嘉順興公司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 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具之公司企業法人無實際業務往來,伊所出具之行程計畫均係憑空杜撰,伊只負責邀請,來臺行程伊沒有過問等語(104年度偵字第3052號卷第16至17頁 )在卷,核與證人陳釵芬、黃祥釵、卓艷、楊菊鳳、陳清燕、張麗清、林巧燕、張楠楠、徐冬蓮、陳亨梅、王海英於偵查中所述相符,顯見被告顏邑如、唐家蓁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0、被告顏邑如對於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大陸 地區人民,實際上非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邀請單位邀請以商務考察目的進入臺灣乙節,顯有主觀上故意。再被告顏邑如、唐家蓁明知對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0、被告顏邑如 對於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實際上非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邀請單位邀請以商務考察目的進入臺灣,仍出具如附表一所示之邀請單位之團體名冊、會員名冊、邀請函、活動計畫、行程表、保證書等業務上不實文書,再交付不知情之被告莊乙旼於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使該管承辦人員核發入出境許可證,顯係利用不知情之莊乙旼行使上開業務上不實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管理之正確性。另被告顏邑如收取每人每件5,000元,由被告顏邑如分得1,600元,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之邀請單位分得1,500元,被告莊乙旼則收取 1,900元(含申辦規費600元)等情,業經被告顏邑如、唐家蓁、莊乙旼供述明確,益徵被告具有營利意圖等情明確。 (四)被告顏邑如、唐家蓁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被告顏邑如、唐家蓁對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0、被告顏邑如對於如附表 一編號11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實際上非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邀請單位邀請以商務考察目的進入臺灣等情,顯係明知,業如前述,渠等仍出具如附表一所示之邀請單位之團體名冊、會員名冊、邀請函、活動計畫、行程表、保證書等業務上不實文書,再交付不知情之被告莊乙旼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使該管承辦人員核發入出境許可證,顯係利用不知情之莊乙旼行使上開業務上不實文書,並以此實質上違反法秩序之方法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而,上開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顏邑如、唐家蓁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顏邑如、唐家蓁如附表二所示,均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 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渠等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雖漏載被告顏邑如、唐家蓁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惟此部分既已在起訴犯罪事實範圍內,且經本院於105年7月27日審判期日進行告知,本院自應予以審理。次被告顏邑如、唐家蓁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10 所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 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顏邑如利用不知情之莊芷安、莊乙旼,被告唐家蓁利用不知情之莊乙旼為上開犯罪,均為間接正犯。復被告顏邑如、唐家蓁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 地區罪處斷。再被告顏邑如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部分 ,被告唐家蓁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部分,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唐家蓁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809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嗣於103年1月14日確定,甫於103年9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據,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 三、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刑法第59條規定所謂「犯罪之情狀」,應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 號判例參照)。次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立法目的,係因「蛇頭」(指安排大陸地區人民偷渡至大陸地區以外地區之人)引介大陸偷渡客進入臺灣地區日趨猖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國家安全,為杜絕此種高度威脅國家安全之犯罪,乃有以嚴厲刑罰嚇阻之必要,故其規範對象,原係針對慣常性引介大陸偷渡客進入我國以牟取不法暴利者,而本案被告顏邑如、唐家蓁,係以出具如附表一所示之邀請單位之團體名冊、會員名冊、邀請函、活動計畫、行程表、保證書等業務上不實文書方式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以商務考察名義來臺,與引介大陸偷渡客進入臺灣地區之情形不同,對於社會秩序及國家安全之危害明顯相異,雖有藉此牟利之情形,仍與上開「蛇頭」有別,況目前兩岸已逐步開放交流及觀光,於此時空環境下,依一般國民生活經驗法則,實屬情輕法重,當足引起一般人之同情,顯有憫恕之處,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3年,猶嫌過重, 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爰審酌被告顏邑如、唐家蓁均明知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且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非基於商務考察目的進入臺灣地區,竟共同意圖營利,而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且於犯後猶飾卸狡辯,難認具有悔意;惟念及本件法益侵害之情節及程度均屬輕微;再參以被告顏邑如、唐家蓁參與本件犯罪行為所擔任之角色暨其對犯罪行為支配之程度;兼衡以被告顏邑如、唐家蓁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第38條 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邀請文 件97件、邀請文件7本、邀請文件1本、大陸人士來台申請文件1件、身分證(影)(身分證影本)8張、大陸人士來台名冊手稿1張、大陸人士來台資料手稿1件、邀請文件3件、大 陸人士申請來台資料1件,係供被告唐家蓁為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屬於被告唐家蓁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 收之。另查,被告顏邑如之本案犯罪所得合計17,600元(計算式:1,600元×11),被告唐家蓁之本案犯罪所得合計15, 000元(計算式:1,500元×10),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乙旼為活越旅行社負責人,被告顏邑如、唐家蓁、莊乙旼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並未任職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竟共同意圖營利,而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唐家蓁、不知情之莊芷安依顏邑如指示出具如附表一所示之邀請單位之團體名冊、會員名冊、邀請函、活動計畫、行程表、保證書等業務上不實文書後,交付不知情之莊乙旼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日期,向內政部移民署(原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以商務考察名義來臺,使該管承辦人員核發入出境許可證,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遂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非法進入臺灣,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顏邑如、唐家蓁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莊乙旼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顏邑如、唐家蓁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莊乙旼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顏邑如、唐家蓁、莊乙旼不利於己之供述、證人黃芸、王靖宜、莊芷安、陳釵芬、黃祥釵、卓艷、楊菊鳳、陳清燕、張麗清、林巧燕、張楠楠、徐冬蓮、陳亨梅、王海英之證述、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辦檢附之文件資料等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顏邑如、唐家蓁、莊乙旼堅詞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被告顏邑如、唐家蓁以前揭情詞置辯,被告莊乙旼則辯稱:伊僅係旅行業者,僅係代被告顏邑如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均係依法定程序申請入台許可,伊並無以非法方式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之犯罪故意及營利意圖等語。經查,被告顏邑如、唐家蓁、莊乙旼不利於己之供述、證人黃芸、王靖宜、莊芷安、陳釵芬、黃祥釵、卓艷、楊菊鳳、陳清燕、張麗清、林巧燕、張楠楠、徐冬蓮、陳亨梅、王海英之證述、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辦檢附之文件資料,至多僅能證明被告顏邑如、唐家蓁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使大 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之犯行,尚難遽認被告莊乙旼對於上情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無法推論被告顏邑如、唐家蓁就來自梁雅絲、蘇振雨處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居民身分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職證明、公證書等文件係偽造乙節有所明知,更遑論對此情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復查,上開文件均列有大陸地區企業法人記載之相關資訊,亦有登記官之蓋印與戳印,一般人甚難由外觀判別真偽,且本案職司核發入證許可證之承辦人員均未發覺此情,咸難推認被告顏邑如、唐家蓁、莊乙旼對於上開文件為偽造之私文書具有主觀故意。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指之證據方法,就被告顏邑如、唐家蓁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被告莊乙旼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意 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之犯罪事實,尚未達毫無合 理懷疑之程度。據此,被告莊乙旼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法進入臺灣地區、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之犯行,揆諸前揭意旨,自應就被告莊乙旼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至被告顏邑如、唐家蓁另涉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倘認有罪,與前開有罪 部分,為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47條第1項、 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逸薇提起公訴,並由檢察官白勝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首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職業證照或資格。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有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或因其故意、重大過失致使第三人以其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從事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且該行為係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為主要目的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明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前項情形,如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無相關主管機關得予沒入時,得由查獲機關沒入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編號│大陸地│邀請單位 │申請日期 │入境日期 │公司名稱 │文件 │申辦檢附文件 │ │ │區人民│ │ │ │ │ │ │ ├──┼───┼──────┼─────┼──────┼───────┼────────┼──────────────┤ │ 1 │陳釵芬│嘉順興公司 │103.9.23 │103.10.24 │深圳市玉開來貿│1.深圳市玉開來貿│1.居民身分證 │ │ │ │ │ │ │易有限公司 │ 易有限公司企業│2.深圳市玉開來貿易有限公司企│ │ │ │ │ │ │ │ 法人營業執照 │ 業法人營業執照 │ │ │ │ │ │ │ │2.深圳市玉開來貿│3.深圳市玉開來貿易有限公司在│ │ │ │ │ │ │ │ 易有限公司在職│ 職證明2份 │ │ │ │ │ │ │ │ 證明 │4.公證書 │ │ │ │ │ │ │ │ │5.委託書 │ │ │ │ │ │ │ │ │6.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 │ │ │ │ │ │ │ │ 動團體名冊 │ │ │ │ │ │ │ │ │7.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 │ │ │ │ │ │ │ │ 關活動團體名冊大陸地區會員│ │ │ │ │ │ │ │ │ 名冊 │ │ │ │ │ │ │ │ │8.邀請函 │ │ │ │ │ │ │ │ │9.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 │ │ │ │ │ │ │ │ 動每日行程表-商務活動計畫│ │ │ │ │ │ │ │ │ 書及行程表3份 │ │ │ │ │ │ │ │ │10.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 │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2 │黃祥釵│嘉順興公司 │103.9.23 │103.10.24 │深圳市玉開來貿│1.深圳市玉開來貿│1.居民身分證 │ │ │ │ │ │ │易有限公司 │ 易有限公司企業│2.深圳市玉開來貿易有限公司企│ │ │ │ │ │ │ │ 法人營業執照 │ 業法人營業執照 │ │ │ │ │ │ │ │2.深圳市玉開來貿│3.深圳市玉開來貿易有限公司在│ │ │ │ │ │ │ │ 易有限公司在職│ 職證明2份 │ │ │ │ │ │ │ │ 證明 │4.公證書 │ │ │ │ │ │ │ │ │5.委託書 │ │ │ │ │ │ │ │ │6.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 │ │ │ │ │ │ │ │ 動團體名冊 │ │ │ │ │ │ │ │ │7.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 │ │ │ │ │ │ │ │ 關活動團體名冊大陸地區會員│ │ │ │ │ │ │ │ │ 名冊 │ │ │ │ │ │ │ │ │8.邀請函 │ │ │ │ │ │ │ │ │9.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 │ │ │ │ │ │ │ │ 動每日行程表-商務活動計畫│ │ │ │ │ │ │ │ │ 書及行程表3份 │ │ │ │ │ │ │ │ │10.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 │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3 │卓艷 │嘉順興公司 │103.9.23 │103.10.24 │深圳市楊艷文化│1.深圳市楊艷文化│1.居民身分證 │ │ │ │ │ │ │商務有限公司 │ 商務有限公司企│2.深圳市楊艷文化商務有限公司│ │ │ │ │ │ │ │ 業法人營業執照│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 │ │ │ │ │ │2.深圳市楊艷文化│3.深圳市楊艷文化商務有限公司│ │ │ │ │ │ │ │ 商務有限公司在│ 在職證明2份 │ │ │ │ │ │ │ │ 職證明 │4.公證書 │ │ │ │ │ │ │ │ │5.委託書 │ │ │ │ │ │ │ │ │6.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 │ │ │ │ │ │ │ │ 動團體名冊 │ │ │ │ │ │ │ │ │7.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 │ │ │ │ │ │ │ │ 關活動團體名冊大陸地區會員│ │ │ │ │ │ │ │ │ 名冊 │ │ │ │ │ │ │ │ │8.邀請函 │ │ │ │ │ │ │ │ │9.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 │ │ │ │ │ │ │ │ 動每日行程表-商務活動計畫│ │ │ │ │ │ │ │ │ 書及行程表3份 │ │ │ │ │ │ │ │ │10.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 │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4 │楊菊鳳│嘉順興公司 │103.9.24 │103.10.24 │深圳市玲越峰商│1.深圳市玲越商務│1.居民身分證 │ │ │ │ │ │ │務策劃有限公司│ 會議策劃有限公│2.深圳市玲越商務會議策劃有限│ │ │ │ │ │ │ │ 司企業法人營業│ 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 │ │ │ │ │ │ 執照 │3.深圳市玲越商務會議策劃有限│ │ │ │ │ │ │ │2.深圳市玲越商務│ 公司在職證明 │ │ │ │ │ │ │ │ 會議策劃有限公│4.公證書 │ │ │ │ │ │ │ │ 司在職證明 │5.委託書 │ │ │ │ │ │ │ │ │6.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 │ │ │ │ │ │ │ │ 動團體名冊 │ │ │ │ │ │ │ │ │7.邀請函 │ │ │ │ │ │ │ │ │8.嘉順興公司103年9月25日嘉字│ │ │ │ │ │ │ │ │ 第2號函 │ │ │ │ │ │ │ │ │9.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 │ │ │ │ │ │ │ │ 動每日行程表-商務活動計畫│ │ │ │ │ │ │ │ │ 書及行程表2份 │ │ │ │ │ │ │ │ │10.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 │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5 │陳清燕│嘉順興公司 │103.9.23 │103.11.1 │深圳市新飛翔禮│1.深圳市新飛翔禮│1.居民身分證 │ │ │ │ │ │ │儀策劃有限公司│ 儀策劃有限公司│2.深圳市新飛翔禮儀策劃有限公│ │ │ │ │ │ │ │ 企業法人營業執│ 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 │ │ │ │ │ │ 照 │3.深圳市新飛翔禮儀策劃有限公│ │ │ │ │ │ │ │2.深圳市新飛翔禮│ 司在職證明2份 │ │ │ │ │ │ │ │ 儀策劃有限公司│4.公證書 │ │ │ │ │ │ │ │ 在職證明 │5.委託書 │ │ │ │ │ │ │ │ │6.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 │ │ │ │ │ │ │ │ 動團體名冊 │ │ │ │ │ │ │ │ │7.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 │ │ │ │ │ │ │ │ 關活動團體名冊大陸地區會員│ │ │ │ │ │ │ │ │ 名冊 │ │ │ │ │ │ │ │ │8.邀請函 │ │ │ │ │ │ │ │ │9.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 │ │ │ │ │ │ │ │ 動每日行程表-商務活動計畫│ │ │ │ │ │ │ │ │ 書及行程表3份 │ │ │ │ │ │ │ │ │10.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 │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6 │張麗清│嘉順興公司 │103.9.23 │103.11.1 │深圳市得美禮儀│1.深圳市得美禮儀│1.居民身分證 │ │ │ │ │ │ │策劃有限公司 │ 策劃有限公司企│2.深圳市得美禮儀策劃有限公司│ │ │ │ │ │ │ │ 業法人營業執照│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 │ │ │ │ │ │2.深圳市得美禮儀│3.深圳市得美禮儀策劃有限公司│ │ │ │ │ │ │ │ 策劃有限公司在│ 在職證明2份 │ │ │ │ │ │ │ │ 職證明 │4.公證書 │ │ │ │ │ │ │ │ │5.委託書 │ │ │ │ │ │ │ │ │6.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 │ │ │ │ │ │ │ │ 動團體名冊 │ │ │ │ │ │ │ │ │7.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 │ │ │ │ │ │ │ │ 關活動團體名冊大陸地區會員│ │ │ │ │ │ │ │ │ 名冊 │ │ │ │ │ │ │ │ │8.邀請函 │ │ │ │ │ │ │ │ │9.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 │ │ │ │ │ │ │ │ 動每日行程表-商務活動計畫│ │ │ │ │ │ │ │ │ 書及行程表3份 │ │ │ │ │ │ │ │ │10.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 │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7 │林巧燕│嘉順興公司 │103.9.23 │103.11.1 │深圳市方木峰文│1.深圳市方木峰文│1.居民身分證 │ │ │ │ │ │ │化商務策劃有限│ 化商務策劃有限│2.深圳市方木峰文化商務策劃有│ │ │ │ │ │ │公司 │ 公司企業法人營│ 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 │ │ │ │ │ │ 業執照 │3.深圳市方木峰文化商務策劃有│ │ │ │ │ │ │ │2.深圳市方木峰文│ 限公司在職證明2份 │ │ │ │ │ │ │ │ 化商務策劃有限│4.公證書 │ │ │ │ │ │ │ │ 公司在職證明 │5.委託書 │ │ │ │ │ │ │ │ │6.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 │ │ │ │ │ │ │ │ 動團體名冊 │ │ │ │ │ │ │ │ │7.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 │ │ │ │ │ │ │ │ 關活動團體名冊大陸地區會員│ │ │ │ │ │ │ │ │ 名冊 │ │ │ │ │ │ │ │ │8.邀請函 │ │ │ │ │ │ │ │ │9.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 │ │ │ │ │ │ │ │ 動每日行程表-商務活動計畫│ │ │ │ │ │ │ │ │ 書及行程表3份 │ │ │ │ │ │ │ │ │10.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 │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8 │張楠楠│嘉順興公司 │103.9.24 │103.9.29 │深圳市福妹電子│1.深圳市福妹電子│1.居民身分證 │ │ │ │ │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企業法│2.深圳市福妹電子有限公司企業│ │ │ │ │ │ │ │ 人營業執照 │ 法人營業執照 │ │ │ │ │ │ │ │2.深圳市福妹電子│3.深圳市福妹電子有限公司在職│ │ │ │ │ │ │ │ 有限公司在職證│ 證明 │ │ │ │ │ │ │ │ 明 │4.委託書 │ │ │ │ │ │ │ │ │5.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 │ │ │ │ │ │ │ │ 關活動團體名冊中國地區會員│ │ │ │ │ │ │ │ │ 名冊 │ │ │ │ │ │ │ │ │6.邀請函 │ │ │ │ │ │ │ │ │7.商務活動計畫書及行程表2份 │ │ │ │ │ │ │ │ │8.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 │ │ │ │ │ │ │ │ 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9 │徐冬蓮│嘉順興公司 │103.9.24 │103.10.6 │深圳市李夢荷日│1.深圳市李夢荷日│1.居民身分證 │ │ │ │ │ │ │化貿易有限公司│ 化貿易有限公司│2.深圳市李夢荷日化貿易有限公│ │ │ │ │ │ │ │ 企業法人營業執│ 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 │ │ │ │ │ │ 照 │3.深圳市李夢荷日化貿易有限公│ │ │ │ │ │ │ │2.深圳市李夢荷日│ 司在職證明2份 │ │ │ │ │ │ │ │ 化貿易有限公司│4.公證書 │ │ │ │ │ │ │ │ 在職證明 │5.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 │ │ │ │ │ │ │6.委託書 │ │ │ │ │ │ │ │ │7.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 │ │ │ │ │ │ │ │ 動團體名冊 │ │ │ │ │ │ │ │ │8.邀請函 │ │ │ │ │ │ │ │ │9.嘉順興公司103年9月25日嘉字│ │ │ │ │ │ │ │ │ 第1號函 │ │ │ │ │ │ │ │ │10.商務活動計畫書及行程表4份│ │ │ │ │ │ │ │ │11.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 │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10 │陳亨梅│嘉順興公司 │103.10 │103.10.24 │深圳市雕樺文化│1.深圳市雕樺文化│1.居民身分證 │ │ │ │ │ │ │商務策劃有限公│ 商務策劃有限公│2.深圳市雕樺文化商務策劃有限│ │ │ │ │ │ │司 │ 司企業法人營業│ 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 │ │ │ │ │ │ 執照 │3.深圳市雕樺文化商務策劃有限│ │ │ │ │ │ │ │2.深圳市雕樺文化│ 公司在職證明2份 │ │ │ │ │ │ │ │ 商務策劃有限公│4.公證書 │ │ │ │ │ │ │ │ 司在職證明 │5.委託書 │ │ │ │ │ │ │ │ │6.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 │ │ │ │ │ │ │ │ 動團體名冊 │ │ │ │ │ │ │ │ │7.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 │ │ │ │ │ │ │ │ 關活動團體名冊大陸地區會員│ │ │ │ │ │ │ │ │ 名冊 │ │ │ │ │ │ │ │ │8.邀請函 │ │ │ │ │ │ │ │ │9.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 │ │ │ │ │ │ │ │ 動每日行程表-商務活動計畫│ │ │ │ │ │ │ │ │ 書及行程表3份 │ │ │ │ │ │ │ │ │10.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 │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11 │王海英│兩岸跨業總會│103.10 │103.10.18 │上海赤雲傳媒有│1.上海赤雲傳媒有│1.居民身分證 │ │ │ │ │ │ │限公司 │ 限公司企業法人│2.上海赤雲傳媒有限公司企業法│ │ │ │ │ │ │ │ 營業執照 │ 人營業執照 │ │ │ │ │ │ │ │2.上海赤雲傳媒有│3.上海赤雲傳媒有限公司在職證│ │ │ │ │ │ │ │ 限公司在職證明│ 明 │ │ │ │ │ │ │ │ │4.委託書 │ │ │ │ │ │ │ │ │5.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 │ │ │ │ │ │ │ │ 關活動團體名冊 │ │ │ │ │ │ │ │ │6.邀請函 │ │ │ │ │ │ │ │ │7.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 │ │ │ │ │ │ │ │ 關活動每日行程表-專業活動│ │ │ │ │ │ │ │ │ 計畫書及行程表2份 │ │ │ │ │ │ │ │ │8.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 │ │ │ │ │ │ │ │ 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備註:上述編號1 至10之不實文件由被告梁雅絲提供;上述編號11之不實文件由北京台灣會館旅行社崇文門市蘇振雨提供。 │ └──────────────────────────────────────────────────────────┘ 附表二: ┌──┬───────┬──────┬─────────────────────────────┐ │編號│被告 │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 1 │顏邑如 │附表一編號1 │顏邑如共同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處有期徒│ │ │唐家蓁 │ │刑壹年捌月。 │ │ │ │ │唐家蓁共同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2 │顏邑如 │附表一編號2 │顏邑如共同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處有期徒│ │ │唐家蓁 │ │刑壹年捌月。 │ │ │ │ │唐家蓁共同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3 │顏邑如 │附表一編號3 │顏邑如共同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處有期徒│ │ │唐家蓁 │ │刑壹年捌月。 │ │ │ │ │唐家蓁共同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4 │顏邑如 │附表一編號4 │顏邑如共同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處有期徒│ │ │唐家蓁 │ │刑壹年捌月。 │ │ │ │ │唐家蓁共同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5 │顏邑如 │附表一編號5 │顏邑如共同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處有期徒│ │ │唐家蓁 │ │刑壹年捌月。 │ │ │ │ │唐家蓁共同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6 │顏邑如 │附表一編號6 │顏邑如共同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處有期徒│ │ │唐家蓁 │ │刑壹年捌月。 │ │ │ │ │唐家蓁共同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7 │顏邑如 │附表一編號7 │顏邑如共同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處有期徒│ │ │唐家蓁 │ │刑壹年捌月。 │ │ │ │ │唐家蓁共同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8 │顏邑如 │附表一編號8 │顏邑如共同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處有期徒│ │ │唐家蓁 │ │刑壹年捌月。 │ │ │ │ │唐家蓁共同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9 │顏邑如 │附表一編號9 │顏邑如共同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處有期徒│ │ │唐家蓁 │ │刑壹年捌月。 │ │ │ │ │唐家蓁共同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10 │顏邑如 │附表一編號10│顏邑如共同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處有期徒│ │ │唐家蓁 │ │刑壹年捌月。 │ │ │ │ │唐家蓁共同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11 │顏邑如 │附表一編號11│顏邑如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處有期徒刑壹│ │ │ │ │年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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