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7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紹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1年度執聲字第1416號、111年度執字第4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紹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紹鈞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明定;申言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最後事實審法院)之地檢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之,此所謂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同斯旨)。
三、第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四、經查:
㈠受刑人郭紹鈞因竊盜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存卷可考。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各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共22罪),其中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業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6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業經桃園地院以111年度審原易字第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罪,前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4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此加計附表編號10、11所示各有期徒刑3月、6月,總和固應為有期徒刑5年1月(36月+3月+6月+8月+8月=61月=5年1月)。
㈢然揆諸上揭說明,前定之執行刑既當然失效,本院即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罪刑之總和【22罪之宣告刑共有期徒刑9年(即108個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述總和(有期徒刑5年1月)】。又受刑人經本院通知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迄今逾期未表示意見(見本院卷附之本院公函、送達證書),則兼衡受刑人上開各次犯行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次)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4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19日 109年11月25日、 109年12月18日、 109年12月21日 109年12月15日、 109年12月18日、 109年12月25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230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6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1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593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593號 判決日期 110年01月29日 110年08月24日 110年08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1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593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5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06月03日 110年09月29日 110年9月29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08月24日,應予更正)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6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37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378號 編號2、3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1至3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36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編號1至4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39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1至5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1至9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6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13日 109年1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79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90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754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度審易字第574號,應予更正) 110年度審易字第1266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3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07日 110年10月20日 110年10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754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度審易字第574號,應予更正) 110年度審易字第1266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7日 110年12月01日 111年02月08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12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27號 編號1至4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39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1至5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6、7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1至9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6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15日 109年1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5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6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1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30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20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8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8日 110年10月28日 110年11月0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30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20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2月08日 110年12月15日 111年02月08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2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6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24號 編號6、7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1至9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6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5日 110年2月8日 109年12月26日、 109年1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500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445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76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4637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30號 111年度審原易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06日 111年02月14日 111年04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4637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30號 111年度審原易字第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1月12日 111年03月16日 111年05月17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9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9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223號 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13 14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次)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17日(2次) 109年12月16日、 109年1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330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33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2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23號 判決日期 111年06月06日 111年06月0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2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7月06日 111年07月06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60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60號 編號13、14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