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6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琪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琪岳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所示犯罪所得,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二、三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琪岳被訴洗錢部分,無罪。
黃琪岳被訴對葉寶鈺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及被訴附表七詐欺取財部分,均免訴。
事實
一、黃琪岳、蔡玉嬋均明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Google帳號、金融帳戶帳號、網路銀行使用者代碼及密碼、信用卡卡號等,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個人資料,不得任意非法蒐集、利用,竟分別起意而為下列行為:
㈠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7月至11月間,在黃琪岳、蔡玉嬋位於新北市三重區租屋處,推由黃琪岳利用網際網路查得葉柔希、周盈謰、丘靖羚、辜雪銀之姓名及行動電話號碼,並在登入Gmail電子郵件信箱之Google網站頁面上「電子郵件地址或電話號碼」、「密碼」欄處,輸入葉柔希等4人行動電話號碼或於該門號前添加英文字母「A」、「a」或「aa」之方式,先後無故入侵葉柔希、周盈謰、辜雪銀申辦之Gmail電子郵件信箱(丘靖羚部分未侵入成功,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640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故入侵丘靖羚電腦設備部分,並非本院審理範圍),並從各該Gmail電子郵件信箱及其雲端資料庫所存資料中,獲得其等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個人金融資料,另以不詳方式獲取丘靖羚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個人金融資料,以此方式非法蒐集、利用葉柔希等4人之個人資料,均足生損害於葉柔希等4人。
㈡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聯絡,於108年10月3日,在新北市蘆洲區某處,由黃琪岳指示蔡玉嬋撥打電話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台北富邦銀行)總行之客服專線電話,在不知情之銀行客服人員與其核對身分資料時,蔡玉嬋依照黃琪岳之指示冒用葉柔希身分,將葉柔希之姓名、行動電話號碼及其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帳戶開戶分行等個人資料提供給該客服人員,致該客服人員誤信後,提供葉柔希所設定之網路銀行使用者代碼予蔡玉嬋,以此方法非法蒐集、利用葉柔希上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葉柔希。
㈢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8年11月29日,在黃琪岳、蔡玉嬋三重住處,推由黃琪岳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下載橘子支付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橘子支付公司)開發之應用程式後,繼而假冒辜雪銀之名義,輸入辜雪銀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後,向橘子支付公司行使,註冊申請橘子支付公司之行動支付方式,並綁定辜雪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辜雪銀國泰世華信用卡),足生損害於辜雪銀及橘子支付公司對於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黃琪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各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㈠於申設前述橘子支付公司之行動支付方式後,與蔡玉嬋基於上開犯意聯絡,推由黃琪岳於附表三編號12、19、25、27、32、35至43所示之時間,向各該交易商店,購買附表三編號12、19、25、27、32、35至43所示金額之遊戲點數,並均透過橘子支付公司之行動支付方式,以辜雪銀國泰世華信用卡付款,致各該交易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係辜雪銀本人授權消費,而交付遊戲點數,足生損害於各該交易商店、辜雪銀及國泰世華銀行。
㈡於000年0月間,於台北富邦銀行行動銀行程式上輸入葉寶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網路銀行使用者代碼及密碼等個人資料,冒用葉寶鈺之名義登入網路銀行,於該行動銀行程式之Lucky Pay功能綁定葉寶鈺所有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為支付方式,並設定付款密碼(所涉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未據起訴),嗣於附表三編號1至11、13至14所示時間,向各該交易商店,購買附表三編號1至11、13至14所示金額之遊戲點數,並透過上開LuckyPay功能所綁定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3至14所示葉寶鈺之信用卡付款,致各該交易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係葉寶鈺本人授權消費,而交付遊戲點數,足生損害於各該交易商店、葉寶鈺及台北富邦銀行。
㈢於000年00月間,於台北富邦銀行行動銀行程式上輸入葉柔希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網路銀行使用者代碼及密碼等個人資料後,冒用葉柔希之名義登入網路銀行,於該行動銀行程式之Lucky Pay功能綁定葉柔希所有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及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為支付方式,並設定付款密碼(所涉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未據起訴),嗣於附表三編號15、16所示時間,向各該交易商店,購買附表三編號15、16所示金額之遊戲點數,並透過上開Lucky Pay功能所綁定之葉柔希信用卡付款,致各該交易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係葉柔希本人授權消費,而交付遊戲點數,足生損害於各該交易商店、葉柔希及台北富邦銀行。
㈣於000年00月間,於台北富邦銀行行動銀行程式上,輸入周盈謰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網路銀行使用者代碼及密碼等個人資料後,冒用周盈謰名義登入網路銀行,於該行動銀行程式之Lucky Pay功能綁定周盈謰所有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為支付方式,並設定付款密碼,又於台新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行動銀行程式上輸入周盈謰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網路銀行使用者代碼及密碼等個人資料後,冒用周盈謰名義登入網路銀行,透過該行動銀行程式將周盈謰所有台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綁定APPLE PAY,再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之中信卡優惠應用程式上,輸入周盈謰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網路銀行使用者代碼及密碼等個人資料後,冒用周盈謰名義登入網路銀行,開啟直接付功能,設定直接付密碼,並輸入周盈謰所有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卡號及效期,而綁定該信用卡為支付方式(所涉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未據起訴),嗣於附表三編號17至18、20至22所示時間,向各該交易商店,購買附表三編號17至18、20至22所示金額之遊戲點數,並以附表三編號17至18、20至22所示Lucky Pay、APPLE PAY、直接付功能所綁定之周盈謰信用卡付款,致各該交易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周盈謰本人授權消費,而交付遊戲點數,足生損害於各該交易商店、周盈謰及台北富邦銀行、台新銀行及中信銀行,惟附表三編號17之於108年11月6日上午3時41分許所為之交易,因未成功交易,而未取得遊戲點數。
㈤於000年00月間,於中信銀行之中信卡優惠應用程式上,輸入丘靖羚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網路銀行使用者代碼及密碼等個人資料後,冒用丘靖羚名義登入網路銀行,開啟直接付功能,設定直接付密碼,並輸入丘靖羚所有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卡號及效期,而綁定該信用卡為支付方式(所涉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未據起訴),嗣於附表三編號23、24、26、28至31、33所示時間,向各該交易商店,購買附表三編號23、24、26、28至31、33所示金額之遊戲點數,並以上開直接付功能所綁定之丘靖羚信用卡付款,致各該交易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係丘靖羚本人授權消費,而交付遊戲點數,足生損害於該等交易商店、丘靖羚及中信銀行,惟附表三編號30、33所示之交易,因未成功交易,而未取得遊戲點數。
三、黃琪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34、44至50所示時間,向各該交易商店,購買附表三編號34、44至50所示金額之遊戲點數,並填寫辜雪銀國泰世華信用卡之卡號等屬個人資料後上傳以付款,致各該交易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係辜雪銀本人授權消費,而交付遊戲點數及免除電信費用,足生損害於各該交易商店、辜雪銀及國泰世華銀行,惟附表三編號50所示之交易,因事後刷退,而未取得遊戲點數。
四、黃琪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以不詳電腦相關設備,在台灣高速鐵路公司(下稱台灣高鐵公司)網路購票系統,購買附表四所示金額之高鐵車票,並以附表四所示如上開綁定於台北富邦銀行Lucky Pay功能之葉柔希、周盈謰之金融帳戶,透過Lucky Pay支援台灣Pay功能而付款,致台灣高鐵公司誤信為葉柔希、周盈謰本人消費,而交付高鐵車票,足生損害於台灣高鐵公司、葉柔希、周盈謰及台北富邦銀行。
五、黃琪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於108年11月21日,至某統一便利超商操作i-bon機器,輸入辜雪銀國泰世華信用卡卡號及確認身分等個人資料,假冒辜雪銀兌換點數之意思,使該自動付款設備之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將訊息傳輸予國泰世華銀行,而依其所輸入兌換該信用卡點數之指令,同意其將信用卡點數兌換為如附表五所示統一超商紅利點數,由其列印出該統一超商紅利點數兌換券後,至統一超商網站或應用程式兌換領點數,總計兌換7萬8,000點統一超商紅利點數。
六、案經葉寶鈺、葉柔希、周盈謰、丘靖羚、辜雪銀、台北富邦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及橘子支付公司訴由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固於110年5月31日對被告黃琪岳無故入侵周盈謰google帳戶之犯行作成不起訴處分(見109年度偵字第6401卷【下稱偵卷】第337至338頁),惟仍於同日就此部分連同被告本案其他犯行提起公訴,則前揭不起訴處分,與本件起訴之效力相抵觸,為無效不起訴處分,本院就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自仍應予審理,先予指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本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悉經當事人於本院審理時明白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4號卷【下稱本院訴字卷】第174至178頁、第325頁、第516至517頁),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所定傳聞例外之同意法則,認有證據能力。
㈡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2至16頁、第282至283頁、本院訴字卷第169至173頁),核與共同被告蔡玉嬋於本院之供述一致(見本院訴字卷第169至173頁),並有附表三至五「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㈡至公訴意旨認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2(即本判決附表三編號47中第5筆交易)所示之交易,亦係被告透過橘子支付公司之行動支付方式而使用辜雪銀國泰世華信用卡付款等語,然查該筆交易非以橘子支付公司之行動支付方式付款乙節,此有橘子支付公司108年12月13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19120005號函暨所附辜雪銀之電子支付帳戶交易紀錄及辜雪銀國泰世華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在卷可證(見109偵6401號卷第135頁、第149至152頁),公訴意旨容有誤會,併予說明。
㈢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⒈事實欄一、㈠部分核被告就被害人葉柔希、周盈謰、辜雪銀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電腦設備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另就被害人丘靖羚部分,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又依卷內事證,未見被告有變更被害人葉柔希、周盈謰、丘靖羚、辜雪銀之個人資料乙事,且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亦未記載此部分犯罪事實,則起訴書所犯法條欄記載被告就此部分犯行另涉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嫌等語,應屬贅載。
⒉事實欄一、㈡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
⒊事實欄一、㈢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⒋事實欄二部分核被告所為,除附表三編號30、33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外,其餘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又查被告所使用之台北富邦銀行Lucky Pay、台新銀行網路銀行綁定APPLE PAY、中信銀行直接付等功能,均係於綁定信用卡或金融帳戶後,僅需輸入該等功能之密碼即可付款,而事實欄二所示犯行,均係綁定信用卡後上開功能付款,故無需輸入信用卡或金融帳戶持有人個人資料,且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亦未記載被告涉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則此部分尚未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起訴書所犯法條欄記載被告就此部分犯行另涉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等語,容屬贅載。
⒌事實欄三部分核被告就附表三編號34、44至49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就附表三編號50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⒍事實欄四部分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查此部分均係被告於綁定台北富邦銀行Lucky Pay功能後,使綁定金融帳戶付款,已如前述,且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亦未記載被告涉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故尚未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起訴書所犯法條欄記載被告就此部分犯行另涉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等語,容屬贅載。
⒎事實欄五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2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⒏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且被告將高鐵車票兌換現金及持統一超商紅利點數消費等行為,均屬處分詐欺所得贓物之不罰後行為,亦均不另論罪。
⒐被告與共同被告蔡玉嬋間,就事實一、二、㈠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⒑起訴意旨認事實欄二、三、四之犯行,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得喪紀錄取財罪,嗣經公訴檢察官本於檢察一體,於本案審理時當庭就事實欄二之犯行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三、四之犯行均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見本院訴字卷第336至339頁),是就事實欄三、四之犯行,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但就事實欄二之犯行係論以詐欺得利罪,因基礎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如上開論罪法條。又起訴意旨認事實欄五之犯行係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公訴檢察官則認係構成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惟該犯行係構成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因基礎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⒒就附表三編號1、3、5、17、47、49、附表四編號1、2及事實欄五部分,被告分別基於同一犯罪目的,於密接之時間,以相同手法實施犯行,分別侵害同一交易商店之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法律上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較為合理。
⒓被告就事實一、㈠之被害人葉柔希、周盈謰、辜雪銀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無故入侵電腦設備、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就事實一、㈠之被害人丘靖羚及事實一、㈡部分,均各係以一行為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就事實一、㈢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就附表三編號34、44至49部分,均各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就附表三編號50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得利未遂、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就事實五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均應從一重論以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⒔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犯各罪,因被害人不同,侵害法益相異,應依被害人而分論併罰。被告另行起意分別為事實欄一、㈡、㈢犯行,其行為態樣及被害人均不同,亦應分論併罰。又向橘子支付公司註冊申請行動支付時,需驗證申請者身分資料,則被告以辜雪銀個人資料申請註冊時,尚無從確定可否為後續支付使用,是被告後續以此支付方式而為盜刷購買遊戲點數之行為,顯係於註冊成功後,方另行起意為之,自應分論併罰。且被告就事實欄二至五所示行為,致使不同交易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遊戲點數、高鐵車票或免除電信費用,因被害交易商店不同,侵害法益相異,故依被害交易商店而分論併罰,且同一被害交易商店中,若非同日盜刷,因非密接行為,則應分論併罰。從而,被告上開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科刑
⒈附表三編號30、33及編號50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皆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為圖一己之私,竟以不正方法而為本件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損及他人財產法益,亦危害金融帳戶及信用卡交易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附表三編號17之108年11月6日上午3時41分許所為之交易未成功,未實際取得遊戲點數,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事涉隱私,詳見本院訴字卷第336頁),暨本案犯罪情節、動機、目的及被害人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院審酌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刑罰及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連性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面向,就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事實欄二、三之犯行,詐得如附表三所示之價值共618,011元之遊戲點數及免除繳納電信費用6,890元之利益,並詐得如附表四所示臺北至左營高鐵成人車票19張及南港至左營高鐵成人車票40張(價值共14萬6,360元),因事實欄四之犯行,詐得如附表五所示統一超商紅利點數共78,000點(依當時統一超商採取點數300點兌換1元之方式,上開點數換算價值為260元),是以,被告如附表六所示之詐得之利益及財物,均為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就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犯罪所得宣告追徵其價額,編號2至3所示犯罪所得均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被訴變更葉柔希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電話簡訊認證密碼部分⒈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琪岳、蔡玉嬋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聯絡,於108年10月3日前,由被告黃琪岳指示共同被告蔡玉嬋撥打電話至台北富邦銀行總行之客服專線電話,非法利用葉柔希之個人資料而冒用葉柔希之身分,表示欲變更葉柔希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電話簡訊認證密碼,並在不知情之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與其核對身分資料時,依照被告黃琪岳之指示將葉柔希之姓名、行動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提供給該客服人員,致該客服人員誤信後,而使共同被告蔡玉嬋得以利用該不知情之客服人員重新設定上開葉柔希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電話簡訊認證密碼,足生損害於葉柔希本人及銀行管理客戶資料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另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嫌等語。
⒉惟查,共同被告蔡玉嬋假冒葉柔希名義與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2次通話內容中,均未有重新設定葉柔希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電話簡訊認證密碼之情形,此有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中心通話錄音譯文內容在卷可證(見偵卷第229至231頁),又卷內無其他事證可證明有變更葉柔希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電話簡訊認證密碼乙事,就被告被訴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犯嫌,尚屬不能證明,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公訴意旨認與經本院論罪之事實欄一、㈡之犯行屬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被告被訴致電國泰世華銀行變更辜雪銀理財密碼部分
⒈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共同被告蔡玉嬋共同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共同被告蔡玉嬋依被告指示撥打電話至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之客服專線電話,非法利用辜雪銀之個人資料而冒用辜雪銀之身分表示欲變更辜雪銀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電話理財密碼,並在不知情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與其核對身分資料時,依照被告指示將辜雪銀之姓名、行動電話號碼及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提供給該客服人員,致該客服人員誤信後,而使共同被告蔡玉嬋得以利用該不知情之客服人員重新設定上開辜雪銀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電話理財密碼,因認被告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等罪嫌。
⒉訊據被告否認致電國泰世華銀行變更辜雪銀理財密碼之犯行。經查,辜雪銀於92年7月16日至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申辦理財密碼,並於104年11月13日至上開分行辦理註銷理財密碼,於此期間查無理財密碼變更之紀錄,此有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5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86226號函在卷可證(見本院訴字卷第191頁),又卷內並無事證可證共同被告蔡玉嬋曾致電國泰世華銀行變更辜雪銀理財密碼乙事,就此部分被訴犯嫌尚屬不能證明,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公訴意旨認與經本院論罪之事實欄一㈢、二㈠之犯行屬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洗錢之犯意,將附表四所示高鐵車票退票換取現金使用,以此方式掩飾其不法所得之流向,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將附表四之高鐵車票兌換現金之事實,但亦稱:我對法律不了解,不知道這行為有無構成洗錢罪等語。經查:
㈠按洗錢行為之防制,係在打擊犯罪,促進金流之透明,防止洗錢者利用洗錢活動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財物或利益,妨礙犯罪之追查及打擊。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依同法第2條之規定,應以行為人有為逃避或妨礙所犯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犯意及行為,始克相當。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不僅須行為人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主觀上更須具有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或變得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若非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隱匿,而係取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犯罪手段,或並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或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11號、第26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將高鐵車票退票換現金,係因為這樣可以換到比較多的現金,我缺現金等語(見偵卷第282頁),足證被告將詐欺所得之高鐵車票兌換成現金時,其主觀係為換取現金而便於使用,尚非基於隱匿犯罪所得來源、所在及去向之洗錢犯意,依前揭說明,自不能以洗錢罪相繩,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丙、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琪岳與共同被告蔡玉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不法利益,基於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等犯意聯絡,先由黃琪岳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葉寶鈺之姓名及其行動電話號碼,並以在葉寶鈺之行動電話號碼前添加不特定英文字母之方式,測試其等之Google帳號及密碼,繼而在Google網站頁面輸入該帳號及密碼,無故入侵葉寶鈺之Gmail 電子郵件信箱及雲端硬碟,以此方式非法蒐集葉寶鈺之姓名、聯絡方式、Google帳號及密碼、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銀行帳戶等個人資料,並以葉寶鈺所有之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盜刷如附表七所示交易,因認被告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電腦、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經查,被告所犯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755號確定判決(下稱前案)之事實欄記載略為: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犯意,以不詳方式取得葉寶鈺之Google帳號及密碼,繼而在Google網站頁面輸入該帳號及密碼後,無故入侵葉寶鈺之Google帳戶,而取得葉寶鈺之台北富邦銀行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並輸入該帳號及密碼而無故入侵葉寶鈺之網銀帳戶,並以該網銀帳戶消費購買高鐵票券,致葉寶鈺之存款遭扣款共計6萬9,940元,被告以此方式詐得如同額之高鐵票券,再將該等票券辦理退票換取現金花用完畢等語,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見本院訴字卷第272頁、第585至587頁)。
三、又查,被告所為附表七之盜刷行為,均係購買高鐵車票,並以葉寶鈺申辦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付款,此有冒刷明細在卷可證(見偵卷第27頁、第33頁),而細核前案判決之高鐵車票購買時間及金額,均與附表七所示時間金額相同,是前揭公訴意旨之內容,業經前案判決確定,此部分自應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秀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事實欄一、㈠之被害人葉柔希、周盈謰、辜雪銀部分、㈡、㈢、五 黃琪岳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事實欄一、㈠之被害人丘靖羚部分 黃琪岳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三編號19、35 黃琪岳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三編號12、25、27、32、36至43 黃琪岳犯共同詐欺得利罪,共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三編號2至6、9至11、15至18、20、23、24、26、28、29 黃琪岳犯詐欺得利罪,共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三編號1、7、8、13、14、21、22、31 黃琪岳犯詐欺得利罪,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三編號30、33 黃琪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表三編號34、44至46、48、50 黃琪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表三編號47、49 黃琪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表四編號1、2 黃琪岳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申辦人 個人金融資料 1 葉柔希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及開戶分行 2 辜雪銀 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卡號 3 周盈謰 ⑴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卡號 ⑵台北富邦銀行、台新銀行、中信銀行之網路銀行使用者代碼、密碼 4 丘靖羚 ⑴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卡號 ⑵中信銀行網路銀行之使用者代碼、密碼 附表三 編號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交易商店 銀行帳戶、信用卡申辦人 交易時間 交易商品 交易金額(元) 支付方式 卷證出處 1 1 全家超商蘆洲保佑店 葉寶鈺 108年7月26日上午6時8分許 遊戲點數 3,000 透過台北富邦銀行行動銀行之Lucky PAY功能,以葉寶鈺之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 ⑴證人葉寶鈺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21至26頁) ⑵證人黃冠雄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01至104頁) ⑶證人葉寶鈺之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冒刷明細(見偵卷第29至31頁) ⑷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第165至167頁) 13 108年7月26日上午8時23分許 遊戲點數 20,000 透過台北富邦銀行行動銀行之Lucky PAY功能,以葉寶鈺之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 2 2 全家超商蘆洲正原店 108年7月26日上午6時16分許 遊戲點數 4,000 透過台北富邦銀行行動銀行之Lucky PAY功能,以葉寶鈺之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 3 3 全家超商蘆洲金華店 108年7月26日上午6時21分許 遊戲點數 3,000 4 108年7月26日上午6時22分許 遊戲點數 2,000 4 5 萊爾富超商蘆洲得勝店 108年7月26日上午6時33分許 遊戲點數 5,000 5 6 萊爾富超商北縣仁和店 108年7月26日上午6時42分許 遊戲點數 5,000 7 108年7月26日上午6時44分許 遊戲點數 5,000 6 8 萊爾富超商三重美華店 108年7月26日上午6時49分許 遊戲點數 10,000 7 9 全家超商蘆洲徐匯店 108年7月26日上午10時54分許 遊戲點數 20,000 8 10 全家超商三重頂崁店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4分許 遊戲點數 20,000 9 11 萊爾富超商三重協成店 108年7月26日上午6時54分許 遊戲點數 10,000 透過台北富邦銀行行動銀行之Lucky PAY功能,以葉寶鈺之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 10 12 萊爾富超商三重福華店 108年7月26日上午7時許 遊戲點數 10,000 11 14 全家超商三重自強店 108年7月26日上午9時16分許 遊戲點數 1,250 12 81 辜雪銀 108年12月1日上午9時46分許 遊戲點數 20,000 透過橘子支付公司之行動支付方式,以辜雪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 ⑴證人辜雪銀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95至97頁) ⑵證人陳昆宏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29至130頁) ⑶證人洪憲昌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43至144頁) ⑷證人辜雪銀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137頁) ⑸橘子行動支付之會員帳號yyspy5566號電子支付帳戶交易紀錄(見偵卷第151至152頁) 13 15 全家超商三重欣田店 葉寶鈺 108年7月26日上午9時19分許 遊戲點數 15,000 透過台北富邦銀行行動銀行之Lucky PAY功能,以葉寶鈺之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 ⑴證人葉寶鈺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21至26頁) ⑵證人黃冠雄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01至104頁) ⑶證人葉寶鈺之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冒刷明細(見偵卷第29至31頁) ⑷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第165至167頁) 14 16 全家超商三重九陽店 108年7月26日晚間7時57分許 遊戲點數 25,000 15 25 全家超商蘆洲興賢店 葉柔希 108年10月3日上午6時31分許 遊戲點數 5,000 透過台北富邦銀行行動銀行之Lucky PAY功能,以葉柔希之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 ⑴證人葉柔希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35至40頁) ⑵證人黃冠雄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01至104頁) ⑶證人葉柔希之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冒刷明細(見偵卷第43頁) 16 26 全家超商蘆洲復興店 108年10月3日上午7時1分許 遊戲點數 25,000 17 29 萊爾富超商三重重高店 周盈謰 108年11月6日上午3時39分許 遊戲點數 5,000 透過台北富邦銀行行動銀行之Lucky PAY功能,以周盈謰之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 ⑴證人周盈謰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47至52頁) ⑵證人黃冠雄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05至107頁) ⑶證人陳禹伸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13至116頁) ⑷證人周盈謰之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冒刷明細(見偵卷第55頁) ⑸台新銀行信用卡爭議帳款聲明書、聲明書、台北富邦銀行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偵卷第59至63頁) ⑹證人周盈謰之台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交易明細(偵卷第65頁) ⑺簡訊翻拍照片(見偵卷第75頁、第79至83頁、第87頁) ⑻網路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翻拍照片(偵卷第77頁) 30 108年11月6日上午3時41分許 遊戲點數 5,000 (未成功交易) 36 108年11月6日上午3時43分許 遊戲點數 5,000 透過Apple Pay功能,以周盈謰之台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 18 35 全家超商三重環南店 108年11月6日上午4時3分許 遊戲點數 5,000 19 71 辜雪銀 108年11月30日凌晨0時47分許 遊戲點數 3,000 透過橘子支付公司之行動支付方式,以辜雪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 ⑴證人辜雪銀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95至97頁) ⑵證人陳昆宏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29至130頁) ⑶證人洪憲昌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43至144頁) ⑷證人辜雪銀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137頁) ⑸橘子行動支付之會員帳號yyspy5566號電子支付帳戶交易紀錄(見偵卷第151至152頁) ⑹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第201頁) 20 37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周盈謰 108年11月6日上午3時1分許 遊戲點數 1,000 透過Apple Pay功能,以周盈謰之台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 ⑴證人周盈謰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47至52頁)⑷ ⑵證人陳禹伸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13至116頁) ⑶證人賴俊源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25至127頁) ⑷台新銀行信用卡爭議帳款聲明書、聲明書、台北富邦銀行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偵卷第59至63頁) ⑸證人周盈謰之台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交易明細(偵卷第65頁) ⑹簡訊翻拍照片(見偵卷第75頁、第79至87頁) ⑺網路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翻拍照片(偵卷第77頁) ⑻證人周盈謰之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冒用明細(見偵卷第123頁) 21 38 全家超商三重成功店 108年11月6日晚間6時52分許 遊戲點數 23,000 透過中信銀行行動銀行之直接付功能,以周盈謰之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 22 39 全家超商三重集成店 108年11月16日晚間6時57分許 遊戲點數 25,000 23 40 全家超商三重過圳店 丘靖羚 108年11月15日上午4時58分許 遊戲點數 3,000 透過中信銀行行動銀行之直接付功能,以丘靖羚之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 ⑴證人丘靖羚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91至93頁) ⑵證人陳禹伸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13至116頁) ⑶證人丘靖羚之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卡號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冒用明細(見偵卷第121頁) ⑷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第195頁) 24 41 全家超商三重重陽店 108年11月15日上午5時3分許 遊戲點數 3,000 25 78 辜雪銀 108年12月1日上午7時23分許 遊戲點數 20,000 透過橘子支付公司之行動支付方式,以辜雪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 ⑴證人辜雪銀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95至97頁) ⑵證人陳昆宏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29至130頁) ⑶證人洪憲昌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43至144頁) ⑷證人辜雪銀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137頁) ⑸橘子行動支付之會員帳號yyspy5566號電子支付帳戶交易紀錄(見偵卷第151至152頁) 26 42 全家超商三重新三陽店 丘靖羚 108年11月15日上午5時9分許 遊戲點數 5,000 透過中信銀行行動銀行之直接付功能,以丘靖羚之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 ⑴證人丘靖羚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91至93頁) ⑵證人陳禹伸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13至116頁) ⑶證人丘靖羚之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卡號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冒用明細(見偵卷第121頁) ⑷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第197頁) 27 77 辜雪銀 108年12月1日上午7時16分許 遊戲點數 20,000 透過橘子支付公司之行動支付方式,以辜雪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 ⑴證人辜雪銀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95至97頁) ⑵證人陳昆宏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29至130頁) ⑶證人洪憲昌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43至144頁) ⑷證人辜雪銀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137頁) ⑸橘子行動支付之會員帳號yyspy5566號電子支付帳戶交易紀錄(見偵卷第151至152頁) 28 43 全家超商三重國泰店 丘靖羚 108年11月15日上午5時13分許 遊戲點數 5,000 透過中信銀行行動銀行之直接付功能,以丘靖羚之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 ⑴證人丘靖羚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91至93頁) ⑵證人陳禹伸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13至116頁) ⑶證人丘靖羚之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卡號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冒用明細(見偵卷第121頁) ⑷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第199頁) 29 44 全家超商三重重光店 108年11月15日上午5時19分許 遊戲點數 5,000 30 45 全家超商三重重仁店 108年11月15日上午6時9分許 遊戲點數 1,250 (未成功交易) 31 46 全家超商三重新正店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2分許 遊戲點數 25,000 32 87 辜雪銀 108年12月2日上午8時45分許 遊戲點數 20,000 透過橘子支付公司之行動支付方式,以辜雪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 ⑴證人辜雪銀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95至97頁) ⑵證人陳昆宏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29至130頁) ⑶證人洪憲昌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43至144頁) ⑷證人辜雪銀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137頁) ⑸橘子行動支付之會員帳號yyspy5566號電子支付帳戶交易紀錄(見偵卷第151至152頁) ⑹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第209至212頁) 33 47 統一超商三重重安店 丘靖羚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9分許 遊戲點數 19,878 (未成功交易) 透過中信銀行行動銀行之直接付功能,以丘靖羚之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 ⑴證人丘靖羚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91至93頁) ⑵證人陳禹伸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13至116頁) ⑶證人丘靖羚之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卡號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冒用明細(見偵卷第121頁) 34 63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辜雪銀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5分許 電信費用 6,890 於網路交易時,填寫並上傳辜雪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資料,而以上開信用卡支付 ⑴證人辜雪銀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95至97頁) ⑵證人陳昆宏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29至130頁) ⑶證人洪憲昌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43至144頁) ⑷證人辜雪銀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137頁) ⑸橘子行動支付之會員帳號yyspy5566號電子支付帳戶交易紀錄(見偵卷第151至152頁) ⑹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第203至209頁) 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0日遠傳(發)字第1121028528號函暨所附108年9月至同年11月電信費用帳單(見本院卷第399至406頁) 35 70 全家超商三重公園店 108年11月29日晚間9時 30分許 遊戲點數 3,000 透過橘子支付公司之行動支付方式,以辜雪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 36 75 全家超商新莊新園寧店 108年11月30日晚間10時16分許 遊戲點數 20,000 透過橘子支付公司之行動支付方式,以辜雪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 37 76 全家超商新莊福樂店 108年11月30日晚間10時25分許 遊戲點數 20,000 38 79 全家超商蘆洲希望店 108年12月1日上午7時46分許 遊戲點數 20,000 39 80 全家超商蘆洲新福原店 108年12月1日上午8時56分許 遊戲點數 20,000 40 83 全家超商蘆洲復江店 108年12月2日上午7時15分許 遊戲點數 20,000 透過橘子支付公司之行動支付方式,以辜雪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 41 84 全家超商蘆洲集賢店 108年12月2日上午7時24分許 遊戲點數 20,000 42 85 全家超商三重金勇店 108年12月2日上午7時41分許 遊戲點數 20,000 43 86 全家超商蘆洲長樂店 108年12月2日上午8時20分許 遊戲點數 20,000 44 66 全家超商 (不詳分店) 108年11月28日晚間9時29分許 遊戲點數 3,000 透過歐付寶行動支付,填寫並上傳辜雪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資料 ⑴證人辜雪銀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95至97頁) ⑵證人陳昆宏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29至130頁) ⑶證人洪憲昌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43至144頁) ⑷證人辜雪銀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137頁) ⑸橘子行動支付之會員帳號yyspy5566號電子支付帳戶交易紀錄(見偵卷第151至152頁) 45 67 全家超商 (不詳分店) 108年11月29日上午2時9分許 遊戲點數 3,000 46 72 全家超商 (不詳分店) 108年11月30日上午1時14分許 遊戲點數 3,000 47 48 生活市集 辜雪銀 108年11月21日上午7時37分許 遊戲點數 4,603 於網路交易時,填寫並上傳辜雪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資料,而以上開信用卡支付 (1)證人辜雪銀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95至97頁) (2)證人陳昆宏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29至130頁) (3)證人辜雪銀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137頁) (4)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第201至212頁) 49 108年11月21日上午7時44分許 遊戲點數 4,796 50 108年11月21日上午7時59分許 遊戲點數 2,231 51 108年11月21日上午8時17分許 遊戲點數 1,087 82 108年12月1日晚間10時9分許 遊戲點數 39,698 於網路交易時,透過簡單付行動支付,填寫並上傳辜雪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資料,而以上開信用卡支付 48 52 GOOGLE TALENT DIGI 108年11月21日上午11時41分許 遊戲點數 2,990 於網路交易時,填寫並上傳辜雪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資料,而以上開信用卡支付 49 53 英商興天股份有限公司(戶戶送) 108年11月21日上午11時45分許 遊戲點數 575 54 108年11月21日上午11時49分許 遊戲點數 685 55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3分許 遊戲點數 1,104 57 108年11月22日晚間10時37分許 遊戲點數 488 58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分許 遊戲點數 1,060 59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9分許 遊戲點數 384 60 108年11月25日晚間8時58分許 遊戲點數 795 61 108年11月25日晚間9時8分許 遊戲點數 435 62 108年11月25日晚間9時14分許 遊戲點數 540 64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許 遊戲點數 1,080 65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分許 遊戲點數 720 68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0分許 遊戲點數 360 69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2分許 遊戲點數 570 73 108年11月30日晚間6時31分許 遊戲點數 340 74 108年11月30日晚間6時43分許 遊戲點數 220 50 56 克雷達-趙育群 108年11月22日晚間9時13分許 遊戲點數 821(刷退) 附表四 編號 交易商店 銀行帳戶、信用卡申辦人 交易時間 交易物品 交易金額(元) 支付方式 高體車票退票時間、地點、金額 卷證出處 1 台灣高鐵公司 葉柔希 108年10月3日上午5時30分許 臺北至左營之高鐵成人車票10張 24,400 透過台北富邦銀行行動銀行上,LuckyPAY支援台灣PAY功能,以綁定葉柔希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付款 已取票,但未退票 ⑴證人葉柔希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35至40頁) ⑵證人黃冠雄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01至104頁) ⑶證人郭詠潔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53至154頁) ⑷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冒刷明細及高鐵票訂票、退費相關紀錄表(見偵卷第41頁、第45頁) ⑸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第181頁) 108年10月3日上午5時37分許 臺北至左營之高鐵成人車票9張 21,960 已取票,但未退票 2 周盈謰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6分許 南港至左營高鐵成人車票10張 25,000 透過台北富邦銀行行動銀行上,LuckyPAY支援台灣PAY功能,以綁定周盈謰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付款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56分許,在統一超商文興店,退票金額共24,800元 ⑴證人周盈謰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47至52頁) ⑵證人黃冠雄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05至107頁) ⑶證人周盈謰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冒刷明細及高鐵票訂票、退費相關紀錄表(見偵卷第53頁、第57頁) ⑷網路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翻拍照片(偵卷第77頁) ⑸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第189至191頁)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11分許 南港至左營高鐵成人車票10張 25,000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17分許,在全家超商三重興南店,退票金額共24,800元 108年11月6日上午2時14分許 南港至左營高鐵成人車票10張 25,000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4分許,在統一超商環德店,退票金額共24,800元 108年11月6日上午2時17分許 南港至左營高鐵成人車票10張 25,000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10分許,在全家超商三重中央店,退票金額共24,800元 附表五 編號 兌換所得之紅利數額(點) 卷證出處 1 25,000 ⑴證人辜雪銀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95至97頁) ⑵證人辜雪銀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見偵卷第133頁) 2 25,000 3 25,000 4 3,000 附表六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1 附表三 ⒈價值61萬8,011元之遊戲點數 ⒉免除繳納電信費用6,890元之利益 2 附表四 ⒈臺北至左營高鐵成人車票19張 ⒉南港至左營高鐵成人車票40張 3 附表五 統一超商紅利點數78,000點 附表七 編號 交易時間 交易金額(元) 1 108年9月28日上午7時20分許 8,940 2 108年9月28日上午9時41分許 12,500 3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7分許 1,210 4 108年9月29日晚間7時37許 7,650 5 108年9月28日晚間9時11分許 700 6 108年9月28日上午10時35分許 15,000 7 108年9月28日上午10時36分許 15,000 8 108年9月28日上午10時40分許 8,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