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О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蕭胤瑮
- 被告子○○、丁○○、寅○○、辰○○、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О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癸○○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 陳正杰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 賴以祥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楊佳璋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葉繼升 林明珠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宗淑媛 右列被告等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一四 號、八十七年度第二四六七五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六○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 一九四○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一號),暨同署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八十八 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六九號、第一一三七○號、第一一四四五號、第一三八九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子○○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不 移轉所有權而偽作買賣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伍億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伍年;又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 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 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併科 罰金伍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伍年。 癸○○共同連續從事業務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 物,處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伍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 比例折算,褫奪公權伍年。 癸○○被訴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 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部分之行為之規定部分無罪。 丁○○共同連續從事業務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 物,處有期徒刑參年。 寅○○共同連續從事業務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 物,處有期徒刑參年。 辰○○共同連續從事業務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 物,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戊○○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不 移轉所有權而偽作買賣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被訴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 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行為之規定部分無罪。 事 實 一、癸○○與子○○係兄弟關係。癸○○係禾豐企業集團執行長暨禾豐企業集團內之 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產汽車公司)、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豐禾公司)之負責人;子○○係禾豐企業集團副執行長暨禾豐企業集團旗 下之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翔公司)、世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世祺公司)、永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鴻公司)之負責人,癸○○負責 綜理禾豐企業集團及國產汽車公司業務營運,子○○職司該集團股務投資買賣事 宜。寅○○係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協理、為財務處最高主管,辰○○係國產汽車 公司財務處副理、為寅○○之助手,二人負責國產汽車公司資金之管理暨調度等 事項,與癸○○均係從事業務之人。丁○○係禾豐企業集團總管理處助理、為子 ○○之特別助理暨禾豐企業集團旗下之永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永霖公司 )之負責人,與癸○○、子○○兄弟為姻親關係,承子○○之命,負責處理子○ ○個人資金調度之事宜。戊○○係禾豐企業集團總管理處襄理,承子○○指示, 專司使用子○○交付之證券人頭帳戶於集中交易市場喊盤下單買賣國產汽車公司 股票事宜。 二、緣癸○○、子○○兄弟因分別擔任禾豐企業集團執行長兼國產汽車公司負責人或 禾豐企業集團副執行長之身分,均得以實際掌控禾豐企業集團關係企業之事務。 嗣因癸○○、子○○二人及其餘張氏家族成員為支付其等對外之舉債,或其等私 人對外之投資事業,或於集中交易市場購買國產汽車公司股票等花費,而以彼等 及其餘張氏家族成員暨關係企業持有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向銀行、證券金融公司 及丙種金主質押股數計六億三千七百六十三萬九千二百十九股,金額達新台幣( 下同)二百四十五億五千二百五十六萬九千元。渠二人為維持國產汽車公司之股 票價格,避免股價下跌造成股票遭質借之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及金主行使質權處 分股票(俗稱斷頭)或追繳擔保品,致每月均需投入鉅額資金於集中交易市場購 買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以維持該公司股票於一定之價格,並需償付高額利息予銀行 等債權人,因而自有資金逐漸減少,乃漸入不敷出,亟需資金週轉,子○○遂與 癸○○謀議圖思挪用國產汽車公司資產,以繼續在集中交易市場維持國產汽車公 司股票之價格,並償付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及其他債權人之本息等,乃癸○○身 為國產汽車公司董事長,竟同意子○○之提議,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之概括犯意,指示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丁○○、寅○○、辰○○等人自八十七 年一月五日起(起訴書僅泛稱為一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三日止(起訴書誤載 為十一月十三日止),假藉並無資力之禾豐企業集團旗下關係企業昭晟實業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昭晟公司,登記負責人黃進圳)、飛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飛杰公司,登記負責人黃進圳)、金長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長 城公司,登記負責人王靜山)之支票或本票向國產汽車公司貸借款項之名義,或 利用未獲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核准通過之國產汽車公司擬 向辛○○購買擁有TOPCAY INVESTMENTS LTD.公司股權之交易而支付款項之藉口 ,連續多次挪用侵占國產汽車公司資金,總計其等挪用之金額總數,高達新台幣 (下同)一百一十六億三千一百八十一萬五千九百五十二元(其中包含癸○○、 子○○等人套取國產汽車公司資金後歸還之部分,惟起訴書誤植為二百五十二億 七千五百三十四萬二千六百三十九元)及吉野家公司普通股股權三百六十二萬四 千二百八十股,造成國產汽車公司財產嚴重虧空,該公司所發行之上市股票亦於 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停止交易,致遭受重大損失。茲分述如後: (一)八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訴書誤載為同年十一月十三日) 止,在癸○○授意下,由子○○按需求之資金數額指示丁○○配合套取挪用國 產汽車公司資金,其方式為經子○○先告知丁○○需求之金額及日期,而由丁 ○○轉知與不知情之卯○○開具禾豐企業集團旗下關係企業如附表一所示昭晟 公司、飛杰公司、金長城公司等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或商業本票,經子○○用 印完成票據文義之記載後,即由不知情之卯○○或由卯○○另囑由不知情之莊 玉青持向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請領款項,而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人員寅○○、 辰○○均知情上開卯○○所持之昭晟公司、飛杰公司及金長城公司為發票人之 支票或商業本票形式上雖為子○○借款所用之擔保,惟其實質不過係子○○、 癸○○等人圖為挪用、侵占國產汽車公司資產之掩飾工具,仍因受癸○○所囑 ,由寅○○指示辰○○撥款,而辰○○亦果均據而交付卯○○未書立抬頭之臺 灣銀行支票(以下簡稱台支)或發票人為國產汽車公司之支票後,由卯○○分 別存、匯入子○○於大安商業銀行復興分行所開設之一六一七-八號之帳戶內 ,每月不定期由丁○○或卯○○開具支票給付予子○○貸借款項之丙種金主史 金生、綽號林太太等成年人或債權人曾偉明、左志軍、辜啟允、邱群倫等人及 匯入上開債權人所使用之銀行帳戶以償還本金、利息,或由卯○○依據亦不知 情之周芳蘭每日彙整子○○以後述第五點中所載之人頭帳戶買進股票所需支付 之價款並製作股款支付明細後,將股款匯入子○○使用之上開人頭之銀行帳戶 (即款券交割戶)內完成交割支付股款之手續,總計癸○○、子○○、丁○○ 、寅○○、辰○○等人以此部份手法連續侵占國產汽車公司之財產達七十八億 一千六百八十一萬五千九百五十二元(八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至同年五月底止之 侵占數額為三十四億三千六百零一萬一千五百三十五元,惟起訴書此部份誤載 為侵占三十四億四千六百萬零一千五百三十五元;同年六月一日起至同年九月 二十一日止,侵占之數額為四十三億八千零八十萬四千四百一十七元,然起訴 書誤載此部份侵占數額為一百八十億二千四百三十三萬一千一百零四元),而 其等以此種手法挪用國產汽車公司資金之次數、時間及金錢數目分別如附表二 編號一至編號四十五所載。 (二)八十七年八月間起,因子○○於集中交易市場購買國產汽車公司股票所需資金 日趨龐大,乃思及再以其他理由加速自國產汽車公司套取金錢使用。乃癸○○ 、子○○二人明知先前該公司與辛○○商談購買辛○○個人所擁有美國夏威夷 HILTON WAIKOLOA VILLAGE,以及DOUBLE TREEALANA WAIKIKI HOTEL二家飯店 之控股公司TOP CAY INVESTMENTS LTD.股權之重大投資事件仍未取得經濟部投 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之許可,即上開交易事實上尚未合法,然因 子○○、癸○○二人亟需鉅額資金週轉,遂與知情之辛○○(未據起訴)共同 基於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由癸○○代辛○○擬具締約日為八十七年十月 一日之股權轉讓同意書一紙,並佯以癸○○提供個人如附表三所示支票十四紙 交付不知情之卯○○供交予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作為擔保之方式,在未移轉上 開TOP CAY INVESTMENTS LTD.公司股權予國產汽車公司之情形下,即於八十七 年十月一日(起訴書誤載為同年月二十二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八日止(起訴書 誤載為同年月三十一日),連續多次再由寅○○指示知情之辰○○以開具國產 汽車公司之台支交由經丁○○命令前往領票之卯○○領回後存、匯入子○○上 述大安銀行復興分行一六一七-八帳戶之方式,而再侵占國產汽車公司之資財 達三十八億零五百萬元,用以支應子○○操盤購買股票所需之交割款及對外借 貸所需之本息,其各次挪用金錢之時間、金錢數額等分別如附表二編號四十六 至編號六十一所載。惟因國產汽車公司內部當時已缺乏足夠現金資財支應上開 金錢,為籌措金錢,遂由癸○○、子○○二人,分別以下列方法出售國產汽車 公司資產籌措金錢以支應上開款項:⑴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由癸○○、 子○○二人將國產汽車公司所持有之台灣吉野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野 家公司)股權八十七萬股,以每股二十五元之價格售予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國人壽公司),得款二千一百七十五萬元;⑵於八十七年十月二 十一日,由癸○○、子○○二人將國產汽車公司所持有之昌磊電子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昌磊公司)股權四百五十萬股,以每股二十元之價格,售予 中國人壽公司,得款九千萬元;⑶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由癸○○將國產 汽車公司所持有之全家便利商店公司(以下簡稱全家便利商店)股權以每股二 十元之價格及各或附賣回、或附買回約定等條件,分別售予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開發公司)一千一百萬股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中央投資公司)二千五百萬股,各得款二億二千萬元及五億元; ⑷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由癸○○將國產汽車公司所持有之禾翔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翔公司)股權二千一百萬股,以每股二十元之價格,售 予中華開發公司,得款四億二千萬元。總計癸○○及子○○二人處分國產汽車 公司持有上開各公司之持股所得金錢數額共十二億五千二百萬元,其用途並均 作為國產汽車公司支付予辛○○前述三十八億零五百萬元之部分款項。 三、癸○○、子○○再共同基上概括犯意聯絡,又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藉當時已 呈違約交割之禾豐企業集團關係企業磊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磊鉅公司 ,負責人為壬○○,惟查無壬○○與被告癸○○等人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 犯嫌)開立發票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面額九千零六十萬七千元之支票之名 義,佯向國產汽車公司買受吉野家公司普通股股權三百六十二萬四千二百八十股 ,而假藉此手法自國產汽車公司處套取上開股權得手,事後並交由中國人壽公司 作為借款之擔保,嗣更以磊鉅公司資金週轉困難為由,由國產汽車公司同意展延 票期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再由國產汽車公司以評估出售該項股權款項收回 可行性極低為由,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中全數提列 為呆帳損失。計其二人以等手法續行套取國產汽車公司財產即吉野家公司普通股 股權計三百六十二萬四千二百八十股得逞。 四、迨至八十七年九月間,癸○○、子○○、寅○○、辰○○等人因發現其等以持上 述發票人為昭晟公司、金長城公司、飛杰公司等票據為工具挪用侵占國產汽車公 司之資金達三十七億元左右,一時又無力填補,為免彼等上開行為遭會計師或主 管機關查核發現致影響國產汽車公司之營運,遂以上開票據暨麗維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交付之客票(此部份係國產汽車公司有交易行為所取得),作為國產汽車公 司預付予前曾締結契約之禾豐公司十億元、瑞翔公司六億四千一百十一萬四千七 百九十一元、磊鉅公司八億四千九百零二萬三千四百三十元各不等貨款,及預付 亦曾締約應給付予巨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巨源公司,負責人為張信 園,惟查無張信園曾參與本件犯行之證據)三億七千六百九十八萬元、預付世祺 公司八億五千七百七十八萬三千七百元不等之工程款(按以上交易金額合計共三 十七億五千七百九十五萬元七千六百六十元)而予沖轉。 五、又子○○意圖製造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並維持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 市值,便於其藉個人或張氏家族所持有之該股票得向金融機構或民間金主質借金 錢,套取資金使用,為能控制該公司股票之市場價格,即與戊○○及使用後述不 知情之乙○○、徐一誠、張麗慧、許麗琴、陳淑珠、李淑玲、李珊珊等人於大永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開立之戶頭買賣股票之不詳姓名成年金主(未據檢 察官處理)與使用後述不知情之乙○○、戊○○、徐一誠、張麗慧、許麗琴、陳 淑珠等人於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戶頭買賣股票之不詳姓名成年金主(未 據檢察官處理),共同基於以不移轉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實質所有權歸屬而偽作買 賣之概括犯意聯絡,以及知情而基於幫助犯意之時任國產汽車公司職員乙○○( 未據檢察官處理)之協助下,由子○○與前開二名不詳姓名金主決定買賣國產汽 車公司股票之價位、數量,並指揮戊○○喊盤下單,乙○○則擔任對外接洽證券 商辦理開立人頭帳戶及找尋丙種金主辦理墊款之工作,由戊○○聯絡不知情之( 一)營業員李明光,藉由不知情之孔德振、王月華、王裕仁、安禾公司、吳昌憲 、林明洲、張政業、莊玉芳、莊玉娟、黃林雪娥、黃進圳、瑞翔公司、劉育仁、 磊鉅公司、蕭喜珍、林俊瑋、劉育仁、豐禾公司、昭晟公司、永霖公司等人於金 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豪證券)開立之戶頭,(二)營業員姜義焴, 藉由不知情之孔德振、王月華、王裕仁、安禾公司、吳昌憲、林明洲、張政業、 黃林雪娥、黃進圳、瑞翔公司、蕭喜珍等人於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 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證券南京分公司)開立之戶頭,(三)營業員李信成,藉由 不知情之王裕仁、宋曉黛、莊玉芳、瑞翔公司、蕭喜珍等人於大慶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大慶證券)開立之戶頭,(四)營業員陳芳君,利用不知情之朱 淑閨、宋曉黛等人於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以下簡稱寶來證券復興 分公司)開立之戶頭,(五)營業員許端容,利用不知情之李智能、林嬉佩、游 茂霖、萬美珍、劉松宏、黃正民等人於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公司(以下 簡稱京華證券萬華分公司)開立之戶頭,(六)營業員游意文,藉由子○○本人 及不知情之張信貞、壬○○、莊玉娟、陳己○○等人於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 重分公司(以下簡稱京華證券三重分公司)開立之戶頭,(七)營業員王美玉, 利用磊鉅公司、豐禾公司於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鼎證券)開立之 戶頭,(八)營業員楊慶鈴,利用子○○及豐禾公司於建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建宏證券)開立之戶頭,(九)營業員郭光中,利用不知情之丑○○、 林嬉佩、辛○○等人於宏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宏華證券台 北分公司)開立之戶頭,或經由亦不知情之各不詳姓名成年營業員利用(十)不 知情之萬美珍於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益證券)開立之戶頭,(十 一)永霖公司、及不知情之黃進圳、李智能、王裕仁、孔德振、許麗琴於菁英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公司(以下簡稱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開立之戶頭,(十 二)子○○本人及不知情之辛○○、莊玉芳等人及永霖公司、昭晟公司於元大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證券)開立之戶頭,(十三)永霖科技、昭晟公 司及不知情之張麗慧於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洲證券)開立之戶頭 等證券戶,及上開各不詳姓名之成年金主聯絡不知情之營業員李蓮玉,利用乙○ ○及不知情之徐一誠、張麗慧、許麗琴、陳淑珠、李淑玲、李珊珊等人於大永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以下簡稱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開立之戶頭,或聯 絡不知情之營業員吳美荔,藉由乙○○、戊○○及不知情之徐一誠、張麗慧、許 麗琴、陳淑珠等人於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以下簡稱協和證券大安 分公司)開立之戶頭等(以上除壬○○、陳己○○、丁○○、萬美珍、宋曉黛、 朱淑閨、孔德振、王裕仁等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外,其餘徐一誠、李 淑玲、許麗琴、李珊珊、張麗慧、陳淑珠、林俊瑋、張政業、林明洲、黃林雪娥 、莊玉芳、王月華、黃正民、李智能、劉育仁、黃進圳、丑○○、林嬉佩、辛○ ○等人均未據檢察官處理),與由子○○本人自行聯絡亦不知情之各證券商營業 員利用(一)不知情之賴榮坤、郭玲玲、郭玲慧、郭玲娟、陳樹籐、黃宜蓁等人 於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以下簡稱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開立之戶 頭,(二)不知情之賴榮坤、郭玲玲於建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以下 簡稱建宏證券安和分公司)開立之戶頭,(三)不知情之郭玲玲於華宇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以下簡稱華宇證券台北分公司)及(四)不知情之郭玲玲 於日商大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和證券)開立之各戶頭等證券戶(以 上賴榮坤、郭玲玲、郭玲慧、郭玲娟、陳樹藤、黃宜蓁等人均未據檢察官處理) ,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止(起訴書載為八十七年一 月十九日起至同年二月二十一日止,以下簡稱第一段時期),及自八十八年九月 一日至同年十一月二日止,連續多次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四日、六日、七日 、八日、十日、十一日、十三日、十四日、十五日、十七日、十八日、十九日、 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四日、二十五日、二十六日、二十八日、十 二月一日、二日、三日、四日、五日、六日、八日、九日、十日、十一日、十二 日、十三日、十五日、十六日、十七日、十八日、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二日、 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六日、二十七日、二十九日、三十日、三十一日、八 十七年一月三日、五日、六日、七日、八日、九日、十二日、十三日、十四日、 十五日、十六日、十七日、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月二日、 三日、四日、五日、六日、七日、九日、十日、十一日、十二日、十三日、十六 日、十七日、十八日、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 五日、二十六日等八十三個營業日,以及八十七年九月一日、二日、三日、四日 、五日、七日、八日、九日、十日、十一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十七日 、十八日、十九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五日、二 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十月一日、二日、三日、六日、七日、八日、九日 、十二日、十三日、十六日、十七日、十九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三日 、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三十一日、十一月二日等四十三個營業日(以 下簡稱第二段時期),連續多日於集中交易市場買進、賣出之成交量佔國產汽車 公司股票當日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於同一營業日之相近時間,成交買進集 團成員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而其數量佔國產汽車公司股票當日成交量之百分 之五以上且超過五十交易單位等方式相對成交(即其成交買進之委託所相對成交 賣出之委託,均係上開集團成員所作之委託,乃既買又賣,俗稱沖洗買賣),不 移轉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實質所有權歸屬而偽作買賣等方法製造國產汽車公司股票 交易熱絡假象,而控制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價格於每股五十八元至六十一元之間。 上開第一段時期前述人頭戶集團陸續買賣之成交量分別占當日成交總量百分之五 ‧六六至百分之五一‧三九不等(起訴書僅泛稱買進數量五四、八○二千股、占 成交總量百分之三七、三八,以及賣出數量五七、五五三千股,占成交總量百分 之四十、三八,總計相對成交數量達二六、三四八千股);上開第二段時間前述 人頭戶集團陸續買賣之成交量分別占當日成交量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五一‧ 三九不等,其詳細交易情形如下: 甲、第一段時間: (一)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三六七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三‧四一%,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 於十一時十二分七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00千股、十 一時十四分三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00千股,另集團 成員徐一誠於十一時十二分七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0 0千股、李珊珊於十一時十四分三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 四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十二分四十七秒成交四0 0千股、十一時十五分0秒成交四0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王裕仁、李珊珊於 十一時十六分二秒分別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五0千股及一 筆二0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 賣出一筆二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十七分五秒共計 成交二0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辛○○於九時三十五分0秒以六三‧00元委 託賣出一筆三0九千股,另集團成員張政業於十一時五十九分五0秒以當日漲 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五0千股、黃正民於十一時五十九分五十四秒 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五0千股、永霖科技於十一時五十九 分五十六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0千股,以上之委託 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二時0分0秒共計成交二0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 成員宋曉黛、郭玲玲、張政業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 員昭晟公司、永霖公司、乙○○、磊鉅公司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 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二)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四七九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九‧六三%,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 於十一時十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0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另集 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九‧0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十分七秒成交四九七千股。⑵該集團 成員李珊珊於十一時十二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九‧0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 九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七‧00元委託買進 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十二分五秒全部成交 。⑶該集團成員王裕仁於十一時五十五分三十四秒以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 筆二五0千股、孔德振於十一時五十五分三十八秒以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 筆二五0千股,另該集團成員昭晟公司於十一時五十八分一秒以六三‧00元 委託賣出一筆三二七千股、豐禾公司於十一時五十八分二秒以六三‧00元委 託賣出一筆三0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九分0秒 成交三八四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黃正民、王裕仁等二名委託買進之國 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磊鉅公司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 成交情形。 (三)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四九三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五‧七八%,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 於九時二十五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九‧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另 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 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二十五分十二秒成交四七一千股。⑵ 該集團成員乙○○於九時二十七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 筆四九九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九時二十七分四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九‧五 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二十七分 三十秒成交四八八千股。⑶該集團成員辛○○於十一時五十三分四十三秒以六 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五十五分九 秒以六三‧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十一時五十六分十二秒成交一六五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永霖公司、豐 禾公司、磊鉅公司、乙○○、徐一誠、王裕仁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 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珊珊、張麗慧、陳淑珠、磊鉅實業、永霖公司、許麗琴等 六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四)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七二一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四‧七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 於十時四分五十九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千股,另 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幾乎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九‧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0千 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分四十一秒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 員陳淑珠於十時六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千股 ,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九‧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 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六分三十八秒全部成交。⑶該集 團成員李珊珊於十時七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 千股,另集團成員乙○○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九‧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 二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七分十四秒全部成交。⑷該 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時九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 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九‧五0元委託賣出一 筆二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九分五秒全部成交。⑸該 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二十九分二十八秒以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 九千股,另集團成員磊鉅公司於十時四十八分0秒以六三‧00元,委託賣出 一筆三二六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四十八分十二秒成交三 00千股。⑹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林俊瑋、陳淑珠、昭晟公司、永霖公司等四 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乙○○、磊鉅公司、豐禾公司、 辛○○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五)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四九九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二一‧ 0一%,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情形說明如下:該集團成員陳淑珠十時二十分0秒 以當日跌停價五九‧0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另集團成員永霖公司、 張政業、張麗慧於十時十九分四十三秒至十時二十分0秒以漲停價六七‧00 元委託買進共計五三二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二十分四十 四秒共計成交四九九千股。 (六)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四八八千股,占當日成交量八‧四 九%,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九時 四十九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九‧0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另集團 成員陳淑珠於九時四十九分二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0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 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四十九分二秒成交四七三千股。 ⑵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智能、子○○等二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 該集團成員許麗琴、辛○○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 情形。 (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九三0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五 ‧0八%,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 十時四十二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0千股,另集 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四十二分二十七秒成交一八0千股。⑵ 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時四十三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00元委託賣出一 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00元委託 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四十三分七秒全部 成交。⑶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時四十四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00元委 託賣出一筆三0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四十四分一秒以當日漲停價 六六‧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 四十四分二秒成交二八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林嬉佩、丑○ ○、許麗琴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昭晟公司、林俊 瑋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八)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四五二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一七‧六九%,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李珊 珊於十一時0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 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0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 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0分二十一秒成交二三五千 股。⑵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一時一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 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 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一分十五秒 成交二二七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時三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 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一時三分一秒以當日 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十一時三分六秒成交二三二千股。⑷該集團成員磊鉅公司於十一時三十八分 十五秒以六一‧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千股,另集團成員黃正民於十一時 四十四分五十九秒以六一‧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四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 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四十五分十二秒成交二00千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 員丑○○、永霖公司、子○○、辛○○、孔德振、豐禾公司、磊鉅公司等七名 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麗慧、徐一誠、王月華、朱淑閨 、李智能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九)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0七四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一四‧三八%,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 慧於十時四十二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 另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時四十二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 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四十二分三十九秒成交 四九五千股。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四十二分五十八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 ‧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黃正民於十時四十二分五十九 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 撮合後,於十時四十三分四十九秒成交二三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王月華於十 一時五十二分三十二秒以六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 永霖公司於十一時五十五分二秒以六一‧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以 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五分五十九秒全部成交。⑷其餘時段 該集團成員朱淑閨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子○○委託賣出 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十)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一二九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二九‧二五%,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 慧於十時二十四分五十九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七‧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 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時二十五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五‧五0元委託買 進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二十五分十四秒成交 四七六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宋曉黛於九時五十一分二十七秒以六一‧五0元委 託賣出一筆四一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二十七分0秒,以當日漲停 價六五‧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 時二十七分二十一秒成交二三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子○○於十時五十四分十 二秒以六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四八千股,另集團成員張政業於十時五十 七分四秒以六一‧0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一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 後,於十時五十七分七秒成交二一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子○○、陳 淑珠、萬美珍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林明洲、張麗 慧、李智能等三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十一)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三二三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二六‧五五%,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 李淑玲於十時五十五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七‧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 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時五十五分一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五‧五0元委 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五分二十 三秒成交四七六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時五十六分0秒以當日跌停 價五七‧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 以當日漲停價六五‧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 撮合後,於十時五十六分二十四秒成交四七八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 十時五十七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七‧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另 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時五十七分三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五‧五0元委託買進一 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七分十五秒成交二 一四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林嬉佩、永霖公司、林明洲等三名委託買 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智能、李淑玲、孔德振等三名委託賣 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十二)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五七二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三五‧七五%,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 李珊珊於十時五十二分五十九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0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 九九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時五十三分一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00 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三分 五十秒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五十四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 八‧0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時五十三分一 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0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 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四分三十九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時 五十五分六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 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 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五分二十六秒成交二二0千股 。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子○○、徐一誠、張政業、宋曉黛等四名委託買進 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王裕仁、李智能、磊鉅公司、萬美珍、林 嬉佩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十三)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二九0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二九‧九八%,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 張麗慧於十時五十三分七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 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 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三分三十四秒 成交四七四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時五十四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 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十時五十四分十四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萬美珍於十一時五十四分十 秒以六二‧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千股,另集團成員豐禾公司於十一時 五十六分五十八秒以六二‧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0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 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七分三十秒成交一七四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 團成員王月華、萬美珍、黃正民、孔德振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 票與該集團成員張政業、孔德振、子○○、莊玉芳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 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十四)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一四五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一七‧三三%,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 張麗慧於十時五十分二十六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 一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 進一筆二0一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分五十七秒全 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時五十分三十五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 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九八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 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九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十時五十分五十七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五十一分九秒以 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九八千股,另集團成員乙○○幾乎 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九八千股,以上之委託 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一分五十七秒成交二九四千股。⑷其餘時段該 集團成員乙○○、張政業、豐禾公司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 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李智能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 交情形。 (十五)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0六一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一七‧一二%,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 員乙○○於十一時二十四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九‧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 九八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七‧00元委託 買進一筆三一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四分三秒 成交二九八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黃進圳於十一時二十二分四十一秒以六二‧ 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四二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時二十四分十三 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九‧00元委託賣出二0一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 合後,於十一時二十五分0秒成交一四二千股。⑶該集團成員乙○○於十一 時二十五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九‧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五九千股,另集 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七‧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六八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五分五秒成交三二一千股 。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李智能、李淑玲、王裕仁、黃進圳等五名 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陳淑珠、乙○○、張麗慧、張政 業、莊玉芳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十六)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九九八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三九‧0七%,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徐 一誠於十時十七分六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五0千股 ,另集團成員乙○○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 三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十七分五十三秒全部成交 。⑵該集團成員乙○○於十時十七分十二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 賣出一筆一四九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時十七分十三秒以當日漲停價 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四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 時十七分五十三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時十九分一秒以當日 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0九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 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0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 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十九分三十七秒全部成交。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珊 珊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許麗琴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 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十七)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0九0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一九‧九五%,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 員陳淑珠於十一時三十七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 四二九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 託買進一筆四二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七分四 十三秒成交四0四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一時三十九分0秒以當日 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七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 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七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 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九分三十二秒成交四四九千股。⑶其餘時段該 集團成員李智能、莊玉芳、徐一誠、張麗慧、黃正民、林明洲、王裕仁等七 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宋曉黛、陳淑珠、李珊珊、李 淑玲、孔德振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十八)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四九五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七‧七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乙○ ○於十一時十九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三九一千股,另 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二九四千 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十九分六秒成交二八一千股。⑵ 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一時二十二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 進一筆二0二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二十二分二秒以當日跌停價 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一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 一時二十二分三十四秒成交一一八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淑玲、徐 一誠等二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王月華委託賣出之國 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十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九0八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二二‧四六%,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徐 一誠於十一時三十一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四八 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八‧00元委託賣出 一筆二四六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一分三十九秒 成交二二六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時三十二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 六六‧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 以當日跌停價五八‧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三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 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二分三十秒成交二三八千股。⑶該集團成員許麗琴 於十一時三十二分五十八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九九 千股,另集團成員乙○○於十一時三十三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00元 ,委託賣出一筆二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三 分二十秒成交一九六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永霖公司、王月 華、徐一誠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莊玉芳、李淑 玲、張麗慧、乙○○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 (二十)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0一八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一四‧0二%,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 員陳淑珠於十一時二十六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七‧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 八三千股,另集團成員乙○○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五‧五0元委託 買進一筆四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六分十五 秒成交三六八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二十七分五十八秒以當日 漲停價六五‧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一時 二十八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七‧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二0千股,以上之 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八分一秒成交二二0千股。⑶該集團成 員李淑玲於十一時二十八分五十七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五‧五0元委託買進一 筆二六八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一時二十八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七 ‧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七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 二十九分0秒成交二六八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乙○○、李珊珊、張 麗慧、豐禾公司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子○○、 徐一誠、黃正民等三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二一)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三一五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九‧ 七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情形說明如下: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一時五十 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八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 麗琴於十一時五十分三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三0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分十一秒成交三一五千股 。 (二二)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六0四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八 ‧九五%,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 於十一時三十七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八七千股 ,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00元委託買進一筆 一一七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七分三十一秒成交 一0八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一時三十九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 ‧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九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於十一時三十九分0 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三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 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九分四十五秒成交二三0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 成員萬美珍、昭晟公司、張麗慧、李珊珊、乙○○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 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辛○○、許麗琴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 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二三)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四五六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一 ‧四六%,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 於十一時三十二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四八千股 ,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七 三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二分三十四秒成交一七 三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十一時三十三分五十二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 ‧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一時三十四分0 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六三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 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五分八秒成交二五0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 子○○、孔德振等二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萬美珍、 朱淑閨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二四)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二九0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一九‧七四%,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乙 ○○於九十四十三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四五千 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 筆二三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四十三分三十五秒成交 二三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九時四十四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 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二四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 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一一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九時四十四分四十四秒成交三一一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九時四 十五分二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一九千股,另集團成 員李淑玲於九時四十五分三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二 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四十六分十一秒成交二一四千 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朱淑閨、徐一誠、乙○○、陳淑珠等四名委託買 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政業、李智能、子○○、張麗慧、林 俊瑋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二五)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七一八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九‧ 五二%,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 十一時二十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九‧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八0千股,另 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一時二十分一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00元委託買進一 筆二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分六秒成交一八 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乙○○於十一時二十一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九‧0 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三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於十一時二十一分一秒以 當日漲停價六七‧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 合後,於十一時二十一分三十四秒成交二三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乙○○於 十一時二十四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九‧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二五千股, 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七‧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 一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四分二十秒成交二六 九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張政業、林明洲等二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 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乙○○、王裕仁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 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二六)八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八一一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二 ‧0四%,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李珊珊 於十時十九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九‧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二五千股,另 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十九分二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 三四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十九分五十六秒成交二八 五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十時二十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九‧五0元 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 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三七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 時二十分一秒成交二一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時二十一分0秒以 當日跌停價五九‧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七五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 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八三千股,以上之委託 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二十一分十四秒成交一四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 團成員子○○、王月華、林俊瑋、辛○○、許麗琴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 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萬美珍、王裕仁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 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二七)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六三八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四 ‧三四%,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 於十一時二十六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0‧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八0千股 ,另集團成員李珊珊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八‧00元,委託買進一 筆二六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六分四秒成交二 六九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一時二十七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0‧ 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三八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 停價六八‧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六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十一時二十七分二十一秒成交二三八千股。⑶該集團成員王裕仁於八時三 十八分四十五秒以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 誠於十一時三十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0‧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三二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分四十七秒成交一00千股。 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黃正民等二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 與該集團成員朱淑閨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二八)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八八六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一 ‧九六%,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 於十一時一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八‧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五二千股,另 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0‧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 三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一分十八秒成交三三八千 股。⑵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十一時二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八‧00元委託 買進一筆二七八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0‧ 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九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 分二十四秒成交二七八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一時六分五十九秒以 當日漲停價六八‧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三六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 一時七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六0‧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六五千股,以上之 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八分0秒成交一三六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 團成員王裕仁、朱淑閨、徐一誠、黃正民、萬美珍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 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昭晟公司、劉育仁、莊玉芳、林俊瑋等四名委託賣 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二九)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五六八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一八‧四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李 珊珊於十一時二十八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0‧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二九 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九‧00元委託買進 一筆三五七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九分十四秒成 交三二九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十一時二十九分二秒以當日跌停價六 0‧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七八千股,另集團成員乙○○於十一時二十九分 九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九‧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九千股,以上之委託 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九分十四秒成交一八七千股。⑶該集團成員 徐一誠於十一時三十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0‧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四0 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一時三十分一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九‧00元委 託買進一筆二三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分三十 二秒成交二二三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永霖公司、孔德振、張麗慧、 林俊瑋、乙○○、許麗琴、陳淑珠、昭晟公司等八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 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丑○○、李淑玲、林明洲、徐一誠、王月華、朱淑閨等 六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三十)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八七四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七‧三二%,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 慧於十一時十六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0‧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五六千 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九‧00元委託買進一 筆三六二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十六分五秒成交三五 三千股。⑵該集團成員王月華於十一時十一分五十四秒以六四‧五0元委託 買進一筆一三八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十八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 六0‧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三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 一時十八分三秒成交一三八千股。⑶該集團成員乙○○於十一時二十二分0 秒以當日跌停價六0‧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 於十一時二十二分一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九‧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一0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二分二十秒成交一六七千股。 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王月華、孔德振、張政業、徐一誠等四名委託買進之 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黃正民、張麗慧、乙○○、李淑玲等四名委 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三一)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八0二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二 二‧0三%,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李淑 玲於十一時六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九‧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七0千股, 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0‧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 五二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六分二十五秒成交三三七 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六分五十六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九‧五0 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八六千股,另集團成員乙○○於十一時七分0秒以當日跌 停價六0‧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七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十一時七分三十二秒成交二七八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莊玉芳、李 淑玲、張麗慧、昭晟公司、林明洲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 集團成員張政業、莊玉芳、王月華、昭晟公司、永霖公司等五名委託賣出之 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三二)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六一三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一‧二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許麗 琴於十時二十三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0‧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一六千股 ,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九‧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 三四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二十三分二十一秒成交三 一五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十時二十六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0‧五 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八九千股,另集團成員乙○○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 價六九‧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九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十時二十七分二十秒成交二八九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黃正民委託買 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辛○○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 有相對成交情形。 (三三)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二九六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九 ‧0九%,茲將當日相對成交情形說明如下:該集團成員李淑玲、王月華於 十一時二十三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九‧五0元委託買進二筆共計三二七千 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0‧五0元委託賣出一 筆二九六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三分五十四秒共 計成交二九六千股。 (三四)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四0七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二‧八六%,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許麗 琴於十一時四十三分五十九秒以當日跌停價六0‧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八 九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時四十四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九‧00 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九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四十四 分二十九秒成交二八九千股。⑵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永霖公司、徐 一誠、乙○○、豐禾實業、張麗慧、黃林雪娥等七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 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麗慧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 (三五)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二四八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一七‧八三%,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 許麗琴於十時五十九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九‧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五0 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0‧00元委託賣出 一筆三三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九分三十秒成交 三二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時十六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九‧ 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七三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 停價六0‧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六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十一時十六分五十二秒成交二四三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十一時二 十二分五十九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九‧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三0千股,另集 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二十三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0‧00元委託賣出一 筆二三七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三分四十八秒成 交二三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張政業、許麗琴、磊鉅公司等三名委 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麗慧、徐一誠、乙○○等三名委 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三六)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九二三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五 一‧三九%,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李珊 珊於十一時四十六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九‧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五八千 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於十一時四十六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六0‧00元委 託賣出一筆三七三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四十六分十 六秒成交三三四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時四十六分三十秒以當日 跌停價六0‧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二七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 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九‧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四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 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四十七分三十四秒成交二0七千股。⑶該集團成員許 麗琴於十一時五十三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0‧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五0 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五十三分一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九‧00 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五二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四 分二十秒成交一三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李珊珊、徐一誠 、黃進圳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宋曉黛、陳淑珠 、許麗琴、孔德振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三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二二六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五 ‧六六%,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 於十一時二十四分五十八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九‧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九二 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一時二十五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0‧00元 委託賣出一筆二0一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五分 四十秒成交一七六千股。⑵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黃進圳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 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珊珊、許麗琴、李淑玲等三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 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三八)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四三二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二‧四八%,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徐一 誠於十時五十二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0‧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七一千股 ,另集團成員乙○○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九‧00元委託買進一筆 三五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二分四十五秒成交三 五八千股。⑵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宋曉黛、黃進圳、孔德振等三名委託買進 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徐一誠、郭玲玲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 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三九)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三六九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一六‧三三%,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 員李珊珊於八時五十四分十四秒以六六‧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四四千股 ,另集團成員磊鉅公司於九時五分五十六秒以當日漲停價七0‧00元委託 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六分二十七秒成 交二二二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八時五十四分五十五秒以六六‧五0 元委託賣出一筆一八三千股,另集團成員磊鉅公司於九時十一分五十八秒以 當日漲停價七0‧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 合後,於九時十二分二十八秒成交一0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乙○○於八時 五十五分十秒以六七‧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 於九時四十二分三十七秒以當日漲停價七0‧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三五千 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四十二分四十七秒成交二0八千股 。 ⑷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一時五十五分十二秒以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 一四九千股,另集團成員子○○於十一時五十八分四十秒以六六‧五0元委 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二時0分0秒成 交一0七千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磊鉅公司、宋曉黛、許麗琴 、李淑玲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乙○○、辛○○ 、豐禾公司、李珊珊、孔德振、王裕仁、李智能等七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 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四十)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九四九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一三‧四六%,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 員子○○於九時二分六秒以六六‧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 成員豐禾公司於九時十六分五十九秒以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 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十七分十一秒成交二五0千股。⑵ 該集團成員萬美珍於九時十五分三十二秒以六六‧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 0千股,另集團成員豐禾公司於九時十七分十四秒以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 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十七分十六秒成交二 五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三十七分三十二秒以當日漲停價七 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一四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一時三十七分 三十三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00千股,以上之委託 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七分三十五秒成交三00千股。⑷其餘時段 該集團成員辛○○、豐禾公司、黃正民、王裕仁、陳淑珠、徐一誠、張政業 、子○○等八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李智能 、許麗琴、李淑玲、王月華、林明洲、張政業等七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 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四一)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二、三二一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二0‧八六%,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 員許麗琴於十一時二十一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 六六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0元,委 託賣出一筆三五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一分二 十九秒成交三三四千股。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一時二十一分三十秒以當 日漲停價七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八四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 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九八千股,以上之委託 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一分三十四秒成交二八四千股。⑶該集團成 員黃林雪娥於九時九分五十三秒以六六‧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 另集團成員豐禾公司於十一時五十一分四十七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一‧00元 委託買進一筆三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二分 三十二秒成交二四五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磊鉅公司、豐禾公司、許 麗琴、乙○○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淑玲、張 麗慧、孔德振、陳淑珠、徐一誠、昭晟公司、永霖公司等七名委託賣出之國 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四二)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七八八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一七‧七二%,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 員丑○○於十時五分五十八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 0千股,另集團成員豐禾公司於十時六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一‧00元委 託買進一筆二一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十時六分五秒成交二 0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乙○○於十時五十六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 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四六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 價七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六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十時五十六分三十七秒成交三四六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十時五十八 分四十六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九二千股,另集團成 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八七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九分九秒成交二八三千股。⑷其 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萬美珍、豐禾公司、李珊珊、張麗慧、李淑玲、黃林雪娥 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丑○○、李智能、許麗琴 、陳淑珠、黃進圳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四三)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五七七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一八‧一九%,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 員徐一誠於十時三十八分三十二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0元委託賣出一筆 二五七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一‧00元委 託買進一筆二六二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三十八分三十 八秒成交二五四千股。⑵該集團成員乙○○於十時四十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 六二‧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四八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時四十分一 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三三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 腦撮合後,於十時四十分四十六秒成交三二八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 十時四十七分十七秒以六六‧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二二千股,另集團成 員許麗琴於十時五十六分二十三秒以六五‧五0元委託賣出二四四千股,以 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七分五十一秒成交二二七千股。⑷其 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磊鉅公司、李淑玲、陳淑珠、王裕仁、李珊珊、黃正民、 林明洲等七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萬美珍、乙○○、 徐一誠、許麗琴、孔德振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 情形。 (四四)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四九四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一二‧五四%,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 員乙○○於十一時三十四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 七二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時三十四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 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六三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 四分十一秒成交三六三千股。⑵該集團成員乙○○於十一時三十四分三十秒 以當日漲停價七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八二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 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九八千股,以上之委 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五分八秒成交二五八千股。⑶該集團成員 陳淑珠於十一時三十七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四 一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一‧00元委託買 進一筆二五六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七分十一秒 成交二二七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磊鉅公司、黃林雪娥、許麗琴、徐 一誠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莊玉芳、張政業、李 淑玲、陳淑珠、永霖公司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 情形。 (四五)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四四六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二九‧八八%,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 辛○○於十時五十三分五十八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一‧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 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昭晟公司於十時五十三分五十九秒以當日漲停價七0 ‧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 十四分二十五秒成交二五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二十四分0 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一‧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四二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 於十一時二十四分一秒以當日漲停價七0‧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六0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四分十秒成交三四二千股。⑶ 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一時二十四分三十二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一‧00元委 託賣出一筆二九八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0 ‧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八二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 二十五分九秒成交二八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王月華、徐一誠、陳 淑珠、李淑玲、黃林雪娥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 張麗慧、李珊珊、乙○○、黃正民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 相對成交情形。 (四六)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五七八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二二‧0二%,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 員徐一誠於十一時二十一分三十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一‧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 二四七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0‧五0元委 託買進一筆二五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一分四 十一秒成交二一五千股。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一時二十六分0秒以當日 漲停價七0‧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七六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幾乎於同 時,以當日跌停價六一‧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九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 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六分三十三秒成交二六八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 淑玲於十一時二十六分三十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一‧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五 四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一時二十六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七0‧五 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六一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 六分三十三秒成交三三三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智能、王裕仁、張 麗慧、張政業、陳淑珠、賴榮坤、郭玲玲等七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 票與該集團成員子○○、辛○○、李淑玲、徐一誠、李珊珊、宋曉黛、林俊 瑋、王月華等八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四七)八十七年一月三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七三三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二 三‧九二%,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乙○ ○於十時三十六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0‧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0八千股 ,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時三十六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一‧五0元委託賣 出一筆二九一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三十六分十四秒成 交二九一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十時三十八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0 ‧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四四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 跌停價六一‧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六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十時三十八分二十二秒成交二一九千股。⑶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三 十九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一‧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四五千股,另集團成 員乙○○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0‧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一二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三十九分二十九秒成交二七四千股。 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黃林雪娥、林俊瑋、朱淑閨、乙○○、李淑玲、陳淑 珠、黃正民、子○○等八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萬美 珍、磊鉅公司、朱淑閨、許麗琴、張麗慧、王裕仁、子○○等七名委託賣出 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四八)八十七年一月五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一八四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三 三‧六一%,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陳淑 珠於九時九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一‧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五一千股,另 集團成員張麗慧於九時九分一秒以當日漲停價七0‧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 二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成交二九七千股。⑵該集團成員乙 ○○於十一時二十四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一‧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九四 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0‧00元委託買進 一筆三0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四分十六秒成 交二六七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十一時二十四分三十秒以當日跌停價 六一‧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四八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 當日漲停價七0‧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六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 合後,於十一時二十五分七秒成交二四八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王裕 仁、張麗慧、徐一誠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乙○ ○、陳淑珠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四九)八十七年一月六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二九三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二 七‧一九%,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陳淑 珠於十一時五十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九‧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0五千 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0‧五0元委託賣出一 筆二八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分十一秒成交二 八五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一時五十一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九‧ 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一四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 停價六0‧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九三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十一時五十一分八秒成交一九三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一時五 十三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九‧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三四千股,另集團成 員乙○○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0‧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五四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三分十七秒成交三三四千股。 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王月華、李珊珊、陳淑珠、莊玉芳、王裕仁、丑○○ 、黃林雪娥、許麗琴、孔德振、萬美珍、子○○等十一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 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政業、宋曉黛、徐一誠、莊玉芳、劉育仁等五名 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五十)八十七年一月七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九二九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二五‧ 二九%,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 十一時五十二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0‧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三九千股, 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九‧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 六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二分五十二秒成交二 三九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時五十三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0‧ 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七八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 價六九‧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四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十一時五十四分0秒成交二二七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一時五十五 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0‧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三二千股,另集團成員李 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九‧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六0千股,以 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五分二十九秒成交一九八千股。⑷ 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乙○○、孔德振、李智能、黃進圳、宋曉黛等五名委託 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徐一誠、陳淑珠、萬美珍、宋曉黛等 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五一)八十七年一月八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四0三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八‧0二%,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許麗 琴於十一時五十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0‧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九四千股 ,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九‧00元委託買進一筆 三一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一分二秒成交二九 四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一時五十分三十秒以當日跌停價六0‧0 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八三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 價六九‧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十一時五十一分二秒成交一六四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一時五十一 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九‧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四九千股,另集團成員李 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0‧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六九千股,以 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成交二三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宋曉黛 、子○○、徐一誠、張麗慧、陳淑珠、辛○○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 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黃林雪娥、李智能、昭晟公司、李珊珊、李淑玲、林嬉 佩、丑○○、黃正民等八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 (五二)八十七年一月九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二、一五三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二 三‧五五%,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李淑 玲於九時二十一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二‧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六四千股 ,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三‧00元委託賣出一筆 三五一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二十一分十秒成交三二六 千股。⑵該集團成員乙○○於九時二十四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二‧00元 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 三‧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九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 二十四分八秒成交二四九千股。⑶該集團成員賴榮坤於八時五十六分二十九 秒以六八‧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於九時三十 一分二十九秒以六八‧0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 腦撮合後,於九時三十一分五十一秒成交二0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 員李智能、李淑玲、許麗琴、乙○○、李珊珊、丑○○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 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王月華、徐一誠、張政業、張麗慧、劉育仁、 朱淑閨、昭晟公司、孔德振等八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 交情形。 (五三)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八一四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二0‧九二%,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許 麗琴於十一時六分二十九秒以當日跌停價六四‧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七四 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六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三‧00元 委託買進一筆二八六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七分六秒 成交二七四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一時十一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 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六四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跌停價六四‧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三一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 後,於十一時十一分三十九秒成交二三一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 時十二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四九千股,另集 團成員李淑玲十一時十二分三十一秒以當日跌停價六四‧00元委託賣出一 筆三六六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十二分四十四秒成交 三三九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永霖公司、昭晟公司、磊鉅公司、黃正 民、劉育仁、賴榮坤、郭玲玲、徐一誠、陳淑珠等九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 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許麗琴、乙○○、李珊珊、郭玲玲等四名委託賣出之 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五四)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二二四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一一‧三五%,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 麗慧於十一時五十一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八0 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一‧00元委託買進 一筆二七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一分四十五秒 成交二七一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十一時五十二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 七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六六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一時五十二 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二千股,以上之委託經 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三分十八秒成交二五二千股。⑶該集團成員許 麗琴於十一時五十二分五十九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 五一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五十三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 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六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 三分十八秒成交三五一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賴榮坤、許麗琴、李珊 珊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黃進圳、陳淑珠、乙○ ○等三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五五)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五三一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一二‧九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李 珊珊於十時四十八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七三千 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一‧00元委託買進一 筆二八二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四十八分十四秒成交二 四三千股。⑵該集團成員乙○○於十時四十九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一‧0 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四二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 價六二‧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六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十時四十九分四秒成交三三七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時五十分0 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三二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 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一四千股,以上之 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分五十一秒成交二一三千股。⑷其餘時段 該集團成員黃林雪娥、磊鉅公司、許麗琴、王裕仁、乙○○、李淑玲等六名 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孔德振、莊玉芳、徐一誠、李珊 珊、陳淑珠、林嬉佩等六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 (五六)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九七七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二七‧七六%,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黃 正民於九時四十一分三十二秒以六七‧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六七千股,另 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四十八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二‧00元委託買進 一筆三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四十八分三十三秒 成交二一九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一時四十八分五十六秒以當日漲 停價七二‧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七七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一時四 十九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三‧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九七千股,以上之委 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四十九分五十四秒成交二七七千股。⑶該集團 成員徐一誠於十一時五十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二‧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 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於十一時五十一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三‧0 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七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 一分十二秒成交二五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王月華、黃林雪娥、豐 禾公司、陳淑珠、徐一誠、張麗慧、李珊珊等七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 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智能、黃正民、李淑玲、子○○、乙○○等五名委託賣 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五七)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八八五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九‧ 二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 十一時十一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七0千股,另 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一時十一分一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一‧00元委託買進一 筆二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十一分二十八秒成交 一七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一時十三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二‧ 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四八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 停價七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六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十一時十三分十一秒成交三四八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 李淑玲、張政業、李智能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 張麗慧、王裕仁、李珊珊、林嬉佩、孔德桭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 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五八)八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三七二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三六‧八一%,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李 淑玲於十時三十三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四四千 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一‧00元委託買進一 筆二九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三十三分十六秒成交二 四一千股。⑵該集團成員乙○○於十時三十六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 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三一千股,另集團成員林明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 價七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十時三十六分二十五秒成交二三一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林明洲於十時三十六 分五十九秒,當日漲停價七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 員徐一誠於十時三十七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五 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三十七分十二秒成交二二六千 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智能、李珊珊、黃正民、張麗慧、林明洲、林 俊瑋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昭晟公司、 許麗琴、徐一誠、磊鉅公司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 交情形。 (五九)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三0一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一二‧八四%,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徐 一誠於九時五十二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 四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0元,委託 賣出一筆一九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五十二分三十五 秒成交一七四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九時五十三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 七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七七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 當日跌停價六二‧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六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 撮合後,於九時五十三分三十一秒成交二四四千股。⑶該集團成員乙○○於 九時五十四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四0千股,另 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 五六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五十四分二十秒成交三二六 千股。⑷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九時五十五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一‧00元 委託買進一筆三0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 二‧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九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 時五十五分十二秒成交二七八千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陳淑珠 、乙○○、林俊瑋、黃進圳、黃林雪娥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 與該集團成員辛○○、李珊珊、林嬉佩、張政業、萬美珍等五名委託賣出之 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六十)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四八四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二五‧三六%,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徐 一誠於十時四十四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八一千 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0元委託賣出一 筆一七三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四十四分三秒成交一七 三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時四十五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0 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二五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 七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三二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 時四十五分二十八秒成交一二五千股。⑶該集團成員乙○○於十時四十六分 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二‧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四四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 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三九千股,以 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四十六分二十八秒成交一二四千股。⑷該 集團成員丑○○於十一時四十四分六秒以六五‧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 千股,另集團成員永霖公司於十一時五十分三十五秒以六五‧00元委託賣 出一筆二四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分四十四秒 成交一九六千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萬美珍、李淑玲、李珊珊、張麗慧 、張政業、徐一誠、子○○、丑○○、辛○○等九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 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陳淑珠、乙○○、許麗琴、黃正民、王月華、孔德振、 林俊瑋、豐禾公司、永霖公司等九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 成交情形。 (六一)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六三六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二0‧四七%,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 乙○○於九時十七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0‧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八0千 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九時十七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一‧五0元委託 賣出一筆二六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十七分三十九秒 成交二四五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九時十八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0 ‧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二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 跌停價六一‧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三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九時十九分一秒成交二0八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九時十九分0 秒以當日漲停價七0‧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七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 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一‧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六四千股,以上之 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十九分一秒成交三三四千股。⑷該集團成員張 麗慧於九時二十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一‧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四千股 ,另集團成員乙○○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0‧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 一八三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二十分三秒成交一八三千 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孔德振、王月華、許麗琴、李智能、乙○○、陳 淑珠、劉育仁、張政業、王裕仁、永霖公司、黃正民、萬美珍等十二名委託 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郭玲玲、徐一誠、張麗慧、李珊珊、 林嬉佩、辛○○等六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六二)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三二三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三六‧五二%,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 陳淑珠於十一時四十五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二‧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一 一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一‧五0元,委託 買進一筆二二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四十五分二十 四秒成交二一一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時四十七分0秒以當日跌 停價六二‧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九四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 ,以當日漲停價七一‧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一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 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四十七分三秒成交二八二千股。⑶該集團成員乙○○ 於十一時四十八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二‧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五五千股 ,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一時四十八分一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一‧五0元委託 買進一筆三三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四十八分三十 一秒成交三一五千股。⑷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四十九分0秒以當日漲 停價七一‧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三三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 ,以當日跌停價六二‧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 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四十九分五十三秒成交二三二千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 成員豐禾公司、林嬉佩、孔德振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 團成員黃正民、林俊瑋、許麗琴、陳淑珠、乙○○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 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六三)八十七年二月二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八五七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一‧ 0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 八時四十四分五秒以六七‧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00千股,另集團成員昭 晟公司於九時三分二十一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一‧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七0千 股、宋曉黛於九時五分十五秒亦以當日漲停價七一‧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七 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分別於九時四分四秒成交七0千股、 九時六分十二秒成交七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八時四十四分二十一 秒以六八‧0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另集團成員莊玉芳於九時二 十四分五十九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一‧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七0千股,以上之 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二十五分三十八秒成交六0千股。⑶其餘時段 該集團成員昭晟公司、宋曉黛、黃正民、永霖公司、孔德振、王裕仁、丑○ ○、徐一誠、莊玉芳、萬美珍、辛○○、林俊瑋等十二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 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黃正民、陳淑珠、乙○○、李淑玲、子○○、林明 洲等六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六四)八十七年二月三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九五九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六‧ 九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 十時四十五分三秒以當日跌停價六四‧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二0千股,另 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 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四十六分十四秒成交二二0千 股。⑵該集團成員乙○○於十時四十六分三十秒以當日跌停價六四‧00元 委託賣出一筆一六八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三 ‧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四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四 十七分六秒成交一二八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郭玲玲於十一時十二分五十七秒 以六七‧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五千股,另集團成員王月華於十一時二十 一分十六秒以六七‧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 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一分二十五秒成交一五三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 員林明洲、黃正民、陳淑珠、莊玉芳、李淑玲、許麗琴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 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徐一誠、黃林雪娥、乙○○、劉育仁等四名委 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六五)八十七年二月四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九四八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六‧ 三四%,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 八時三十九分三十秒以六八‧0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00千股,另集團成員 子○○於八時四十二分三十七秒以六八‧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0分五十七秒成交一三二千股。⑵該集 團成員陳淑珠於九時二分四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三 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四‧00元委託賣出 一筆二一二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二分十二秒成交二0 二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八時三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四‧00元委 託賣出一筆一五六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九時三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 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六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 三分五秒成交一一六千股。⑷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九時四分0秒以當日漲停 價七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九千股,另集團成員乙○○幾乎於同時, 以當日跌停價六四‧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三一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 撮合後,於九時四分二十二秒成交一0九千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莊玉 芳、子○○、李智能、劉育仁、黃林雪娥、林明洲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 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麗慧、乙○○、許麗琴、張麗慧、孔德振、張政 業、豐禾公司等七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六六)八十七年二月五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八七0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二 七‧0四%,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 慧於十一時十七分三十二秒以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00千股,另集 團成員萬美珍於十一時四十九分五十八秒以六七‧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 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分二十三秒成交一七一 千股。⑵該集團成員乙○○於十一時十八分四十九秒以六七‧五0元委託買 進一筆三四0千股,另集團成員王裕仁於十一時四十九分五十九秒以六七‧ 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 十分二十三秒成交二0四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五十三分0秒 以當日漲停價七一‧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一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 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二‧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九八千股,以上之委 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三分二秒成交二六八千股。⑷該集團成員 乙○○於十一時五十六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一‧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 六八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二‧五0元委託 賣出一筆三五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六分五十 四秒成交三五四千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張政業、丑○○、乙○○、張 麗慧、孔德振、王月華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林 俊瑋、徐一誠、陳淑珠、李淑玲、子○○、劉育仁等六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 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六七)八十七年二月六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九四七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二一‧ 三九%,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 九時二十一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二‧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三0千股,另 集團成員乙○○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二 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十二十一分二秒成交二二0千股 。⑵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九時二十二分一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二‧五0元委託 買進一筆一六二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三‧ 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四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二十 二分九秒成交一四四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九時二十五分三十秒以當 日漲停價七二‧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九九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 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八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 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二十六分二十秒成交二八四千股。⑷該集團成員張麗 慧於九時三十二分四十二秒以當日跌停價七二‧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九0 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買進 一筆二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三十二分五十七秒成 交一六0千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王裕仁、黃進圳、林俊瑋等 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乙○○、張麗慧、林嬉佩等 三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六八)八十七年二月七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七七四千股,占當日成交量四 三‧一四%,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乙○ ○於九時八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三五千股,另 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四‧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二 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八分四十四秒成交二0四千股 。⑵該集團成員乙○○於九時九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三‧00元委託買進 一筆二0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四‧00 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九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十分九秒 成交一六五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九時十一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四 ‧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 漲停價七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八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 後,於九時十一分二十四秒成交一五0千股。⑷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九時十 三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八八千股,另集團成員 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四‧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六五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十三分四十八秒成交二六五千股。⑸該 集團成員許麗琴於九時十四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 三三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四‧00元委 託賣出一筆三四一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十四分五十八 秒成交三三0千股。⑹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劉育仁、乙○○、張麗慧、許麗 琴、王月華、萬美珍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徐一 誠、李淑玲、陳淑珠、張政業、豐禾公司、磊鉅公司等六名委託賣出之國產 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六九)八十七年二月九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二、一八三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二 五‧三四%,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乙○ ○於九時四十三分二十九秒以當日跌停價六四‧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五 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以當日漲停價七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六六千 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四十四分二秒成交二三二千股。⑵ 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九時四十四分三十秒以當日跌停價六四‧00元委託賣 出一筆一九八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以當日漲停價七三‧00元委託買進 一筆二一一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四十四分五十九秒成 交一七五千股。⑶該集團成員乙○○於九時四十五分三十秒以當日跌停價六 四‧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0四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漲停價七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一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 合後,於九時四十六分六秒成交二六九千股。⑷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九時四 十七分三十秒以當日跌停價六四‧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二0千股,另集團 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一0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四十七分四十九秒成交三一0千 股。⑸該集團成員王月華於九時五十二分二十七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0 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三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九時五十二分三十秒,以 當日跌停價六四‧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 合後,於九時五十三分七秒成交二00千股。⑹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林俊瑋 、李淑玲、徐一誠、子○○、王裕仁、孔德振、磊鉅公司等七名委託買進之 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乙○○、李智能、張麗慧、許麗琴、萬美珍 、豐禾公司、磊鉅公司等七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 形。 (七十)八十七年二月十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八四八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二 五‧八二%,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李淑 玲於九時二十四分三十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五‧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二0千 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四‧00元委託買進一 筆二一二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二十四分五十六秒成交 一八九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九時二十五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七四 ‧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六五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跌停價六五‧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 後,於九時二十六分九秒成交二五四千股。⑶該集團成員乙○○於九時二十 七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七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0三千股,另集團 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五‧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一四千 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二十七分三十二秒成交三0三千股 。⑷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九時二十九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七四‧00元, 委託買進一筆二0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 五‧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六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 時三十分○秒成交一九五千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磊鉅公司、許麗琴、 乙○○、徐一誠、萬美珍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 徐一誠、陳淑珠、王月華、永霖公司、昭晟公司、黃進圳、林明洲等七名委 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七一)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三0一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二八‧0五%,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徐 一誠於九時七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0千股, 另集團成員永霖公司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二‧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 二二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七分十六秒成交二00千 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一時四十五分二十九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三‧五 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三九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 價七二‧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十一時四十五分三十三秒成交二三九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時四 十六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二‧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八四千股,另集團 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七二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四十六分三十五秒成交一七二 千股。⑷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四十七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二‧五 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三千股,另集團成員乙○○於十一時四十七分三十一 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六三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 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四十七分三十一秒成交二一六千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 成員黃進圳、許麗琴、張麗慧、陳淑珠、黃林雪娥、辛○○等六名委託買進 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萬美珍、李淑玲、辛○○、徐一誠等四名 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七二)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八四二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九‧二四%,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乙○ ○於九時九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二‧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六0千股, 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九時九分三十一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賣出 一筆二五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九分四十二秒成交二 二二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九時十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二‧五0 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三五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九時十分三十一秒以當日 跌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二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九時十分四十四秒成交二二四千股。⑶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九時十一分 三十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一六千股,另集團成員徐 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二‧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00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十一分三十六秒成交二七八千股。⑷該 集團成員許麗琴於九時十三分三十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賣出一 筆二七一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二‧五0元 委託買進一筆二六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十四分三十 一秒成交二六0千股。⑸該集團成員賴榮坤於九時二十六分四十八秒以六八 ‧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一八千股,另集團成員王裕仁於九時五十九分四十 三秒,以六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二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 後,於十時0分十五秒成交二一二千股。⑹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莊玉芳、林 俊瑋、朱淑閨、乙○○、黃進圳、徐一誠、李淑玲、張政業、李智能、郭玲 玲、磊鉅公司等十一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丑○○、 許麗琴、陳淑珠、張麗慧、郭玲玲、黃正民、林嬉佩、孔德振、林明洲等九 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七三)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八九四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一 ‧六六%,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李淑玲 於九時四分三十五秒以當日跌停價六四‧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二0千股, 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九時四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三‧00元委託買進一 筆三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四分三十六秒成交一八 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黃進圳於八時三十七分十二秒以六九‧00元委託賣 出一筆二二0千股,另集團成員王裕仁於九時十五分五十九秒以當日漲停價 七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六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 時十六分二秒成交一二一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孔德振、宋曉黛、孔 德振、陳淑珠、林明洲、萬美珍、林嬉佩、黃正民、昭晟公司等九名委託買 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麗慧、乙○○、李智能、張政業、磊 鉅公司、豐禾公司等六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七四)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二四三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一四‧一三%,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陳 淑珠於九時三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七七千股, 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二‧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 八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三分五十一秒成交二七七千 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九時五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賣 出一筆二0二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二‧五 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五分十 五秒成交一三二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九時七分0秒當日漲停價七二 ‧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四二千股,另集團成員乙○○幾乎於同時,以當日 跌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三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九時七分四十七秒成交二三0千股。⑷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九時八分0 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三九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 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二‧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一九千股,以上之 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八分五十四秒成交一一九千股。⑸其餘時段該 集團成員黃正民、許麗琴、李淑玲、張政業、萬美珍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 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萬美珍、徐一誠、李智能、乙○○、黃林雪娥、 劉育仁、黃進圳等七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七五)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三七七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一三‧六一%,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徐 一誠於九時五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三四千股 ,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四‧00元,委託賣出一 筆二二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六分十九秒成交二0五 千股。⑵該集團成員乙○○於九時六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三‧00元委 託買進一筆二0七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四 ‧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九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 七分十六秒成交一七七千股。⑶該集團成員乙○○於九時七分三十秒以當日 漲停價七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二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 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四‧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二六千股,以上之委託經 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八分三秒成交二九六千股。⑷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九 時八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八千股,另集團 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四‧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九分三秒成交二三0千股。⑸該 集團成員陳淑珠於九時十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 二一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四‧00元委 託賣出一筆二三三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十一分二十二 秒成交一八三千股。⑹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乙○○、陳淑珠、豐禾公司、黃 進圳、朱淑閨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李 淑玲、林明洲等三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七六)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八五0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0 ‧六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 於九時四十二分一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二‧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八三千股, 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 七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四十二分四十秒成交一七八 千股。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九時三十八分三十八秒,六六‧五0元委託買 進一筆三00千股,另集團成員王裕仁於十一時三十四分五十九秒以六六‧ 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六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 十五分二十六秒成交二0一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九時三十九分三秒 以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林俊瑋於十一時三十 四分五十九秒,六六‧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 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五分二十六秒成交一五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 成員許麗琴、朱淑閨、陳淑珠、乙○○、徐一誠、林明洲等六名委託買進之 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孔德振、王裕仁、林俊瑋、子○○等四名委 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七七)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四九八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二 ‧八七%,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 於十一時九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三‧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0千股,另 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二‧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 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九分十三秒成交二00千股 。⑵該集團成員萬美珍於八時四十五分二十六秒以六八‧00元委託賣出一 筆二五二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三十分三十九秒以當日漲停價七 二‧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六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 時三十一分三秒成交一0二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王裕仁、辛○○、 徐一誠、黃正民、乙○○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 萬美珍、陳淑珠、乙○○、李智能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 相對成交情形。 (七八)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八六一千股,占當日成交量八‧ 五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 十時十二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二‧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八千股,另集 團成員乙○○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三‧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九七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十三分四秒成交一九七千股。⑵ 該集團成員張政業於九時二十七分五十二秒以六七‧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 五一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於十時二十二分四十三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二 ‧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三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二 十二分四十四秒成交一三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時三十四分0秒 ,以當日跌停價六三‧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二一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 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二‧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一0千股,以上 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三十五分四秒成交二九一千股。⑷其餘時段 該集團成員孔德振、王月華、黃正民、許麗琴、陳淑珠、張政業、張麗慧等 七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莊玉芳、張政業、林明洲等 三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七九)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五七五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二‧九五%,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徐一 誠於十時二十一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二‧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四三千股 ,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 二三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二十一分五十二秒成交二 三四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時四十一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二 ‧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四三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 跌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 後,成交二五0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林明洲、王裕仁等二名委託買 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淑玲、張麗慧、許麗琴、陳淑珠等四 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八十)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八六七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三‧0三%,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李淑 玲於十一時二十七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二‧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五七 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六三‧00元委託賣出 一筆一四三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七分五十九秒 成交一四三千股。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一時二十七分五十秒以當日漲停 價七二‧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七九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幾乎於同時 ,以當日跌停價六三‧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八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 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七分五十九秒成交二五九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淑 玲於十一時三十四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七二‧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三0 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一時三十四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三‧00元 委託賣出一筆三三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四分 三十四秒成交三二一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林明洲、張麗慧 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徐一誠、陳淑珠等二名委 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八一)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三六三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0‧五七%,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情形說明如下:該集團成員乙○○、徐一誠 、林俊瑋於十一時五十分0秒至五十二分五十七秒以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 三筆共計六四七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五十七分0秒以六七‧五 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二一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 八分一秒共計成交三六三千股。 (八二)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六一二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七‧七四%,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徐一 誠於八時四十九分五十二秒以六七‧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00千股,另集 團成員王裕仁於八時五十三分二十九秒以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0分五十七秒成交一四八千股。 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九時二十四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三‧00元,委託 賣出一筆二0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政業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二‧ 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二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二十 四分二十二秒成交二0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八時五十分五十四秒 以六七‧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七千股,另集團成員王月華於十一時五十 九分五十秒以七二‧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0千股、豐禾公司於十一時五 十九分五十四秒亦以七二‧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 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二時0分0秒共計成交二0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 成員黃正民、黃進圳等二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許麗 琴、李淑玲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八三)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四八四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一‧九二%,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許麗 琴於九時二十一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六三‧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0千股 ,另集團成員黃進圳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七二‧00元委託買進一筆 二二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二十一分四十六秒成交一 九八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林俊瑋於八時五十分三十二秒以六八‧00元委託 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時五十五分五十三秒,以當日 漲停價七二‧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十時五十五分五十四秒成交六三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孔德振、 黃進圳、王月華、黃正民、林明洲、豐禾公司、李智能等七名委託買進之國 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林俊瑋、林明洲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 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乙、第二段時間: (一)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二0五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八 ‧八九%,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辛○○於 八時三十一分四十三秒以五九‧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 員王裕仁於九時五十八分二十五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委託賣出一筆 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五十九分0四秒全部成交。 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時二十分二十二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委託 買進一筆二0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戊○○、乙○○於九時五十八分0 秒及0四秒以六0‧00元,共委託賣出一筆八二七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 腦撮合後,於十時二十分三十秒成交二0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時 三十二分五十三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六0千股,另 集團成員許麗琴、乙○○於九時五十八分時四秒以六0‧00元及於十時三十 二分五十三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共委託賣出四七0千股,以上之委 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三十三分三十八秒成交一五五千股。⑷其餘時段該 集團成員李智能、萬美珍、徐一誠、陳淑珠、張麗慧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 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劉育仁、許麗琴、乙○○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 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二)八十七年九月二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二四五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二五 ‧六四%,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 十時一分二十七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0千股,另 集團成員黃進圳於十時一分二十四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五0元,委託賣出一 筆一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一分三十秒全部成交。⑵ 該集團成員林明洲、孔德振於十一時五十三分五十七秒及十一時五十四分二秒 以五九‧五0元,委託買進共計三九九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時五十 七分十秒以五九‧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五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 合後,於十一時五十八分十四秒成交三九九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乙○ ○、許麗琴、張麗慧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黃林雪娥、 丑○○、黃進圳、莊玉芳、黃正民、宋曉黛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 有相對成交情形。 (三)八十七年九月三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七五六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三三 ‧六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 戊○○於十一時五十二分十一秒及十五秒以六0‧00元,委託買進共計四五 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乙○○於十一時五十七分0秒以六0‧00元, 委託賣出共計八五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八分二 十四秒成交四五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張麗慧、李智能於十一時五十 二分二十七秒、三十五秒及十一時五十五分三十九秒以六0‧00元,委託買 進共計五四九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乙○○於十一時五十七分一秒及五秒 以六0‧00元,委託賣出共計六七七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十一時五十八分二十四秒成交四九三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戊○○、徐 一誠、陳淑珠、張麗慧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孔振德、 王月華、萬美珍、莊玉芳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四)八十七年九月四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五五五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二二 ‧二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 十時三十三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五五千股,另 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時三十三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五0元,委託賣出一 筆一五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三十三分二十秒成交一五 三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莊玉芳等於十時四十九分三十秒及三十二秒以 當日漲停價六四‧五0元,分二筆共委託買進一五三千股,另集團成員林明洲 於十時四十九分三十二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五0千 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四十九分五十二秒成交一五0千股。 ⑶該集團成員丑○○、子○○等於十一時五十分五十四秒及五十一分五十八秒 以五九‧五0元,分二筆共委託買進四0三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時 五十五分五秒以五九‧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 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五分四十一秒成交二五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 員許麗琴、乙○○、徐一誠、子○○、莊玉芳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 與該集團成員劉育仁、李智能、宋曉黛、陳淑珠、林明洲、張麗慧、戊○○等 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五)八十七年九月五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三、四七四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三八 ‧六五%,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 九時四十五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六五千股, 另集團成員安禾公司於九時四十五分三十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委 託賣出一筆一六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四十六分九秒全 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宋曉黛、子○○等於十一時五十二分五十六秒及十一時 五十三分五十八秒以五九‧五0元,委託買進共計四一九千股,另集團成員安 禾公司於十一時五十五分0一秒及0三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委託賣 出共計九九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五分六秒成交 四一九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戊○○、張麗慧、孔德振、李智 能、林俊瑋、辛○○、萬美珍、王月華、宋曉黛、王裕仁、莊玉芳、黃正民等 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林俊瑋、安禾公司、張政業、乙○ ○、王月華、徐一誠、朱淑閨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 形。 (六)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七五九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五 ‧二五%,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乙○○於 十時0七分二十八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三五千股, 另集團成員莊玉芳於十時0七分三十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委託賣出 一筆一三一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0八分十五秒成交一三 一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朱淑閨、王裕仁等於九時五十九分二十四秒及十時0分 五十九秒以五九‧五0元,委託買進共計三七八千股,另集團成員瑞翔公司於 十時十五分0三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0千股,以 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十五分六秒成交一九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 黃正民、萬美珍等於十一時四十三分0二秒、0六秒及一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 四‧00元,委託買進共計二一0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時四十三分 0五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 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四十三分二十七秒成交二0五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 團成員徐一誠、乙○○、許麗琴、辛○○、黃正民、張政業、孔德振、李智能 、王月華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王裕仁、瑞翔公司、莊 玉芳、陳淑珠、戊○○、張麗慧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 情形。 (七)八十七年九月八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三二二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二 ‧七八%,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黃正民於 十一時0二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五0千股,另 集團成員瑞翔公司於十一時0二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委託賣出 一筆一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0二分三十秒成交一 四八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黃進圳於十一時五十一分五十七秒以五九‧五0元, 委託買進一筆二一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一時五十五分0八秒以當日 跌停價五六‧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七七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十一時五十五分十八秒成交一七六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 張麗慧、戊○○、朱淑閨、林俊瑋、宋曉黛、黃正民、李智能、劉育仁、辛○ ○、莊玉芳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政業、黃進圳、瑞 翔公司、乙○○、辛○○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八)八十七年九月九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六二六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九 ‧四六%,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莊玉芳、 子○○於九時五十一分五十五秒及九時五十二分二十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 0元,委託買進共計一一二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智能、豐禾公司於八時三十五 分四十六秒及九時五十一分五十五秒以六0‧00元、跌停價五六‧00元, 委託賣出共計三四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五十二分二十 八秒成交一一二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時二十四分0秒以當日漲停 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八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陳淑珠於十 一時二十四分0秒及0二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委託賣出共計二一五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四分0二秒成交二0八千股 。⑶該集團成員林明洲於十一時四十五分0一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 委託買進一筆一五八千股,另集團成員戊○○、陳淑珠、徐一誠於十一時四十 四分五十九秒、十一時四十五分0秒、0二秒及0五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 0元,委託賣出共計一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四十 六分十六秒成交一五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乙○○、許麗琴、子○○ 、莊玉芳、張麗慧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林嬉佩、李智 能、瑞翔公司、黃進圳、戊○○、朱淑閨、陳淑珠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 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九)八十七年九月十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四九七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五‧四五 %,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九時二 十六分三十一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五0千股,另集 團成員黃正民於九時二十六分三十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委託賣出一 筆一四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二十六分五十秒成交一四 七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戊○○於九時三十一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 ,委託買進一筆一五三千股,另集團成員林明洲於九時三十一分0秒以當日跌 停價五六‧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九時三十二分二十一秒成交一五0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陳 淑珠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黃正民、林明洲等委託賣出 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十)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0九八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八‧二六%,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乙○○ 於九時四十三分十二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一一千股 ,另集團成員王月華於九時四十三分0九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委託 賣出一筆一一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四十三分二十二秒 成交一一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乙○○於九時五十七分0一秒以當日漲停價六 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一五千股,另集團成員王裕仁於九時五十七分0 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一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 腦撮合後,於九時五十七分0五秒成交二一0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張 麗慧、乙○○、戊○○、黃正民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 王月華、孔德振、萬美珍、許麗琴、陳淑珠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 有相對成交情形。 (十一)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九三一千股,占當日成交量八‧ 七三%,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 九時二十四分0一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二0千股 ,另集團成員林俊瑋於九時二十四分0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委 託賣出一筆一一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二十四分二十 三秒成交一一五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九時四十三分0二秒以當日漲 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一五千股,另集團成員莊玉芳於九時四 十三分0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一0千股,以上 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四十三分二十六秒成交二一0千股。⑶其餘 時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陳淑珠、林明洲、朱淑閨等人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 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黃正民、林俊瑋、林明洲、戊○○、乙○○等人委託 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十二)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三五八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五‧ 一三%,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乙○○於 九時十七分0八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六五千股,另 集團成員林嬉佩於九時十七分0七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五0元,委託賣出 一筆六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十八分0秒全部成交。 ⑵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戊○○、徐一誠、乙○○、黃正民等人委託買進之國 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林嬉佩、孔德振、乙○○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 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十三)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四六五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三六‧六二%,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 麗慧於十時0三分十三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0 千股,另集團成員黃林雪娥於十時0三分0六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 ,委託賣出一筆一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0三分二 十八秒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莊玉芳於十一時二十二分0一秒以當日漲停 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一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一時二 十二分0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一0千股,以上 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二分三十八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 員林嬉佩於十一時四十四分十五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 筆一00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時四十四分0七秒以當日跌停價五 六‧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 一時四十四分二十九秒全部成交。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張麗慧、 乙○○、林俊瑋、黃正民、林嬉佩等人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 團成員莊玉芳、乙○○、林明洲、張政業、黃進圳、黃林雪娥、戊○○、陳 淑珠、徐一誠等人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十四)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八八一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二三 ‧八一%,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 於九時三十一分三十五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二五 千股,另集團成員王月華於九時三十一分三十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 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二三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三十二 分二十三秒成交一二三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九時四十九分五十九秒 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五千股,另集團成員林明洲 於九時四十九分五十五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0五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五十分三十二秒成交一0四千股 。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戊○○、徐一誠、陳淑珠、林俊瑋、孔德振等委託 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劉育仁、王月華、林明洲、乙○○、 張麗慧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十五)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八三六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二一 ‧八七%,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 於十時二十七分三十二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一0 千股,另集團成員莊玉芳於八時四十七分四十五秒以六0‧00元,委託賣 出一筆二一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二十七分四十四秒 成交一九七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林明洲於十一時三十四分二十八秒以當日漲 停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五三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一時三 十四分三十五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五三千股,以上 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四分五十五秒全部成交。⑶其餘時段 該集團成員張麗慧、乙○○、陳淑珠、黃林雪娥、林明洲、劉育仁等人委託 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莊玉芳、張政業、戊○○、許麗琴、 徐一誠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十六)八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九二六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九 ‧七五%,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 於十時十一分二十九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六六千 股,另集團成員孔德振於十時十一分三十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五0元,委 託賣出一筆一六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十一分四十二 秒成交一六三千古。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四十六分三十八秒以當日漲 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一五千股,另集團成員莊玉芳於十時四 十六分三十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一0千股,以上 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四十七分0四秒成交二一0千股。⑶該集團 成員張政業於十一時五十二分二十二秒以五九‧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八 一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時五十七分0一秒以五九‧五0元,委託 賣出一筆四九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八分0六 秒成交一八一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戊○○、徐一誠、劉育仁、張政 業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王裕仁、萬美珍、陳淑珠、 乙○○、辛○○、張麗慧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 (十七)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一六八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二七‧七八%,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 乙○○、張麗慧於十時五十四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分二筆 共委託買進一九五千股,另集團成員辛○○於十時五十四分三十秒以當日跌 停價五六‧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九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十時五十四分五十秒成交一九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萬美珍、王裕仁、 王月華於十一時五十三分二十二秒至十一時五十四分十秒以五九‧五0元, 委託買進共計四三四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一時五十七分0秒及三秒 以相同價格五九‧五0元,委託賣出共計七四七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 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七分0四秒成交四三四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 張麗慧、陳淑珠、乙○○、莊玉芳等人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 團成員朱淑閨、王月華、林明洲、戊○○等人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 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十八)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四六六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三七‧六四%,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 許麗琴於九時五十七分十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 一千股,另集團成員黃林雪娥於九時五十七分0五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 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五十 七分二十六秒成交一0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辛○○於十一時五十二分0秒 以五九‧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一0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張麗慧於 十一時五十六分五十九秒及十一時五十七分0秒及0一秒以五九‧五0元, 委託賣出共計五九六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七分 0三秒成交二一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林明洲於十一時五十三分三十七秒及 五十四秒以五九‧五0元,委託買進共計三八五千股,另集團成員戊○○於 十一時五十七分0四秒以五九‧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六二千股,以上之 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七分0八秒成交一六二千股。⑷其餘時 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許麗琴、乙○○、李淑玲、莊玉芳、林明洲等委託買 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劉育仁、孔德振、李智能、戊○○、陳 淑珠、張麗慧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十九)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九六四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二 0‧九三%,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 慧於十時二十一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五千 股,另集團成員王月華於十時二十一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委 託賣出一筆一0二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二十一分十秒 成交一0二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黃進圳於十時四十分0一秒以當日漲停價六 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乙○○於十時四十分0 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 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四十分四十三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戊○○於十一 時三十一分二十八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七八千股, 另集團成員王裕仁於十一時三十一分二十二秒以跌停價五六‧00元,委託 賣出一筆七六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一分五十二 秒成交七六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張麗慧、戊○○、黃林雪 娥、林明洲、李智能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林俊瑋、 萬美珍、王月華、王裕仁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 (二十)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七九九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六‧五一%,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徐一 誠於九時三十二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一0 千股,另集團成員張政業於九時三十二分三十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 元,委託賣出一筆一0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三十三 分0二秒成交一0四千股。⑵該集團成員乙○○於十時五十二分五十八秒以 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七七千股,另集團成員林明洲於十 時五十三分0二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七七千股,以上 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三分十六秒全部成交。⑶其餘時段該集 團成員李智能、乙○○、萬美珍、孔德振、徐一誠、王裕仁等人委託買進之 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戊○○、許麗琴、張政業、林明洲、陳淑珠 等人委託賣出之國產車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二一)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三一三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二八‧四二%,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 戊○○於十時五十八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 五千股,另集團成員丑○○於十時五十八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 ,委託賣出一筆一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八分 二十七秒成交一0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朱淑閨於十一時四十九分0一秒以 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八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 十一時四十九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五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四十九分0五秒成交二0五千股。 ⑶該集團成員王月華於十一時三十七分0九秒以五九‧五0元,委託買進一 筆二一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五十五分三十一秒以當日跌停價 五六‧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0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十一時五十五分三十二秒成交一0八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萬美珍、 戊○○、許麗琴、王裕仁、乙○○、王月華、張政業等人委託買進之國產汽 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子○○、莊玉芳、林嬉佩、朱淑閨、丑○○、黃林 雪娥、徐一誠、乙○○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二二)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三三四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二三‧四八%,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 張麗慧於十時0六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 五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智能於十時0六分三十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 ,委託賣出一筆一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0七分 十六秒成交一0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子○○於十一時二十五分三十四秒以 當日漲停價六四‧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八千股,另集團成員乙○○於 十一時二十五分三十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0八千 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六分0六秒成交一0八千股 。⑶該集團成員黃進圳、林明洲、林嬉佩、莊玉芳、丑○○等於十一時三十 六分三十九秒、十一時五十一分0五秒、十一時五十二分五十一秒、十一時 五十五分五十九秒及十一時五十六分0八秒以五九‧五0元及當日漲停價六 四‧00元,共委託買進共計六三七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乙○○、戊 ○○等於十一時五十六分五十七秒至十一時五十七分以五九‧五0元,委託 賣出共計一一四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七分三 十秒成交四四五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孔德振、徐一誠、張 麗慧、丑○○、林明洲、子○○、黃進圳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 該集團成員孔德振、李智能、許麗琴、乙○○、戊○○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 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二三)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四九六千股,占當日成交量八 ‧三四%,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丑○○ 、乙○○於九時十四分二十一秒及二十九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五0元,共 委託買進一0二千股,另集團成員黃進圳於九時十四分二十九秒以當日跌停 價五五‧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九時十四分三十八秒成交一00千股。⑵集團成員孔德振、朱淑閨等於十 一時五十分二十秒、十一時五十四分五十秒以五九‧00元,共委託買進四 0六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徐一誠等於十一時五十六分五十五秒、十一 時五十六分五十九秒以五九‧00元,委託賣出共計六三一千股,以上之委 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八分0六秒成交二八七千股。⑶其餘時段 該集團成員丑○○、乙○○、戊○○、許麗琴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 票與該集團成員黃進圳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二四)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四四五千股,占當日成交量八‧ 0九%,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 十時四十四分十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五一千股,另 集團成員孔德振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五‧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五一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四十四分十一秒成交五一千股。 ⑵該集團成員朱淑閨、黃進圳於十一時五十九分五十六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 ‧五0元,共委託買進共計一九一千股,另集團成員林嬉佩、宋曉黛於八時 三十八分0八秒及五十二分十九秒五九‧五0元,共委託賣出四二0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二時0分0秒成交一九一千股。⑶其餘時 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李智能、陳淑珠、徐一誠、孔德振、莊玉芳等委託買 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宋曉黛、孔德振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 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二五)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九一一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九‧ 八九%,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 十時三十八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五0千股, 另集團成員黃進圳於十時三十八分二十九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五0元,委 託賣出一筆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三十九分十五秒 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五十八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 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孔德振於十時五十八分二十九 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 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八分四十八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孔德振於十一 時五十二分十六秒以五九‧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二七千股,另集團成員 徐一誠於十一時五十七分十三秒以五九‧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二八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七分十三秒成交一二七千股。 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乙○○、戊○○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 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王裕仁、林明洲、黃進圳、陳淑珠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 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二六)八十七年十月二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六四二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二 四‧五六%,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劉育 仁於開盤前之八時三十三分二十八秒以五九‧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一0 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九時四十四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五0元, 委託買進一筆二三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四十四分0 秒成交一六三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張麗慧於十時0四分三十秒以當 日漲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買進共計二一五千股,另集團成員孔德振於十 時0四分二十九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一一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0四分三十四秒成交二一一千股。⑶該 集團成員王裕仁於十一時五十八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買 進一筆二一0千股,另集團成員乙○○、戊○○、許麗琴於十一時五十七分 五十九秒及十一時五十八分0一秒、0五秒、十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五0 元,委託賣出共計二二六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 八分三十六秒成交二一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陳淑珠、徐 一誠、子○○、宋曉黛、郭玲娟、王裕仁、賴榮坤、林明洲等委託買進之國 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林嬉佩、劉育仁、李智能、孔德振、王月華、 許麗琴、王裕仁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二七)八十七年十月三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九四二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一‧ 二四%,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林明洲於 九時四十一分二十九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九0千股 ,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九時四十一分三十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五0元,委 託賣出一筆八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四十二分十六秒 成交八八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孔德振於十時三十五分五十九秒以當日漲停價 六三‧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0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時三十六 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00千股,以上之委託 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三十六分十一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子○○、 乙○○、許麗琴於十一時0七分0一秒及十一時0八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 三‧五0元,共委託買進二一六千股,另集團成員朱淑閨於十一時0七分五 十四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一一千股,以上之委託 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0八分0二秒成交二一一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 團成員子○○、郭玲慧、黃進圳、林明洲、李智能、孔德振等委託買進之國 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麗慧、陳淑珠、徐一誠、子○○等委託賣出 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二八)八十七年十月六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七七一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七‧七五%,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乙○ ○於十時十九分0一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0千 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十九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五0元,委託 賣出一筆一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十九分三十二秒 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乙○○於十一時十九分0一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 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二0千股,另集團成員莊玉芳於十一時十九分0一 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一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 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十九分三十九秒成交一一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乙○ ○於十一時三十分三十七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二 0千股,另集團成員黃林雪娥於十一時三十分二十七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 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 三十一分0三秒成交一二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劉育仁、孔德振、 陳淑珠、徐一誠、王月華、張麗慧、林嬉佩、乙○○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 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許麗琴、徐一誠、戊○○、萬美珍、張政業、莊玉芳 、黃林雪娥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二九)八十七年十月七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八四八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二 一‧九八%,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許麗 琴於十時0二分三十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二0千 股,另集團成員林俊瑋於十時0二分三十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00元,委 託賣出一筆一一二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0二分三十二 秒成交一一二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一時十六分三十九秒以當日漲 停價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一0千股,另集團成員黃進圳於十一時 十六分三十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一0千股,以上 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十七分十七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萬 美珍於十一時五十九分五十八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 一0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八時四十三分十三秒以五九‧00元,委 託賣出一筆二七六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二時0分0秒成 交一0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黃林雪娥、瑞翔公司、乙○○、陳樹 籐、徐一誠、張政業、許麗琴、郭玲玲、戊○○、萬美珍等委託買進之國產 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乙○○、陳淑珠、張麗慧、林俊瑋、黃進圳、丑 ○○、林嬉佩、李智能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三十)八十七年十月八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三五四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二 六‧九四%,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林俊 瑋於十時十七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一一千股 ,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戊○○於十時十七分0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00 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一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十八分 十一秒成交二一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黃進圳於十時四十六分0秒以當日漲 停價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四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時四 十六分0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0四千股,以上 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四十六分十六秒成交一0一千股。⑶該集團 成員乙○○於十一時0七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 一四五千股,另集團成員王裕仁於十一時0七分0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 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四一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 0七分十五秒成交一四一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智能、黃進圳、乙 ○○、張麗慧、陳淑珠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陳淑珠 、戊○○、許麗琴、林嬉佩、王裕仁、黃林雪娥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 有相對成交情形。 (三一)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九五二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三 四‧三六%,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陳淑 珠、許麗琴於十時二十四分0一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 筆二一五千股,另集團成員萬美珍於十時二十四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 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一三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二 十五分十秒成交二一三千股。⑵該集團成員丑○○、張麗慧於十時四十五分 二十九秒、三十八秒及五十二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00元,委託買進共計 二一四千股,另集團成員乙○○於十時四十五分五十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 ‧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五一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 時四十六分二十三秒成交二0五千股。⑶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五十分0 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二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 誠於十時五十分0二秒以當日跌漲停價五五‧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一五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分十九秒成交一一五千股。 ⑷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戊○○於十一時三十六分0秒及0一秒以當日漲停價 六三‧00元,委託買進共計二四0千股,另集團成員子○○於十一時三十 五分五十九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00元,委託賣出共計二三一千股,以上 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六分0七秒成交二三一千股。⑸其餘 時段該集團成員丑○○、黃林雪娥、許麗琴、戊○○、林嬉佩、陳淑珠、張 麗慧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子○○、乙○○、徐一誠 、林明洲、張政業、宋曉黛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 形。 (三二)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七八八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二 ‧六一%,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乙○○ 於十時0六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六三千股,另 集團成員王月華於十時0五分五十八秒以當日跌漲停價五五‧00元,委託 賣出一筆六三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0六分三十六秒全 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乙○○、許麗琴分別於十一時四十六分三十秒及三十 一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00元,共委託買進九九千股,另集團成員王裕仁 於十一時四十六分三十二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00元,委託賣出一筆九九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四十七分三十六秒全部成交。 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乙○○、林嬉佩、徐一誠、許麗琴、子○○、王裕仁 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王月華、劉育仁、林俊瑋、王 裕仁、林明洲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三三)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五一二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二0‧三四%,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林 俊瑋於九時二十一分0一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一 一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戊○○於九時二十一分0秒及0一秒以當日跌 停價五五‧00元,共委託賣出二一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九時二十一分五十五秒成交二一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林明洲於九時二十 五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八四千股,另集團成 員許麗琴、徐一誠於九時二十五分0秒及0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00元 ,共委託賣出一八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二十五分三 十六秒成交一八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乙○○、子○○於十時四十六分五十 二秒及十一時0六分0秒分別以五八‧五0元及當日漲停價六三‧00元, 共委託買進一七六千股,另集團成員林嬉佩於十一時0六分0二秒當日跌停 價五五‧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十一時0六分0五秒成交一七五千股。⑷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十分 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一五千股,另集團成員黃 進圳於十一時十分0秒當日跌停價五五‧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一三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十分二十四秒成交一一三千股。⑸ 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子○○、張麗慧、王裕仁、林俊瑋、林明洲、王月華、 乙○○、陳淑珠等人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黃正民、徐 一誠、許麗琴、戊○○、黃進圳、宋曉黛等人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 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三四)八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七六七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一七‧三九%,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戊 ○○於九時十九分五十九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 0千股,另集團成員豐禾公司於九時二十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00元 ,委託賣出一筆一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二十分四 十秒成交一0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孔德振於十時二十六分0一秒以當日漲 停價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0千股,另集團成員辛○○、乙○○ 於八時三十四分三十七秒及十時二十六分0一秒以五九‧00元及當日跌停 價五五‧00元,共委託賣出三一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十時二十六分二十秒成交一0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四十分 0二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一0千股,另集團成員 許麗琴於十一時三十九分五十八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00元,委託賣出一 筆二0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四十分二十秒成交二 0五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孔德振、許麗琴、張政業等委託買進之國 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陳淑珠、徐一誠、豐禾公司、乙○○、辛○○ 、劉育仁、朱淑閨、黃進圳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 形。 (三五)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五四八千股,占當日成交量六‧ 六八%,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黃正民於 十一時十七分十二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五六千股, 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一時十七分二十八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00元,委 託賣出一筆五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十八分0六秒 成交五五千股。⑵該集團成員乙○○、黃正民於十一時0分二十七秒及十一 時三四十分0二秒以五八‧五0元及當日漲停價六三‧00元,共委託買進 四五七千股,另集團成員戊○○於十一時三十分0四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 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 三十分三十一秒成交九八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黃正民、乙 ○○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陳淑珠、許麗琴、戊○○ 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三六)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三二三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九‧二四%,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王 裕仁於九時十一分二十六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五 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九時十一分三十二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00元 ,委託賣出一筆一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十一分四 十五秒成交一五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王月華於十時三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 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六0千股,另集團成員戊○○於十時三分0 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 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三分四十一秒成交一五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萬美珍於 十一時十七分0一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0千股 ,另集團成員徐一誠、陳淑珠於十一時十七分0秒及0二秒以當日跌停價五 五‧00元,委託賣出共計一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 一時十七分三十八秒成交一0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王裕仁、萬美 珍、王月華、乙○○、張麗慧、莊玉芳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 集團成員陳淑珠、戊○○、徐一誠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 交情形。 (三七)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一三三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六‧三七%,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莊 玉芳於九時三十七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二‧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一0 千股,另集團成員乙○○於九時三十七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四‧五0元, 委託賣出一筆一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三十七分0 秒成交一0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張政業於十一時四十二分0秒以當日漲停 價六二‧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八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一時四 十二分0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四‧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0一千股,以上 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四十二分0五秒成交一0一千股。⑶該集 團成員子○○於十一時五十九分五十九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二‧五0元,委託 買進一筆二00千股,另集團成員劉育仁、林明洲於八時三十五分二十二秒 及八十四十一分四十二秒以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共計四二四千股,以上 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二時0分0秒成交一八七千股。⑷其餘時段該 集團成員莊玉芳、黃正民、宋曉黛、黃林雪娥、張政業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 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豐禾公司、許麗琴、乙○○、張麗慧、黃進圳等委 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三八)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七八七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五 ‧0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劉育仁 於九時十九分二十九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二‧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一0千 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九時十九分三十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四‧五0元,委 託賣出一筆二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十九分四十七 秒成交二0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劉育仁於九時二十二分五十九秒以當日漲 停價六二‧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九時二 十三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四‧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00千股,以上之 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二十四分二十八秒成交一00千股。⑶該集團 成員林嬉佩於十一時三十一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二‧五0元,委託買進一 筆一八0千股,另集團成員戊○○、張麗慧於十一時三十分五十五秒及十一 時三十一分0秒、0七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四‧五0元,委託賣出共計一七七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一分三十七秒成交一七七 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劉育仁、林嬉佩、乙○○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 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戊○○、張麗慧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 有相對成交情形。 (三九)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八七五千股,占當日成交量六 ‧0二%,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子○○ 於八時五十三分五十七秒以五九‧0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另集 團成員乙○○、許麗琴、陳淑珠於九時三十四分五十七秒及九時三十五分0 秒、0二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五0元,委託賣出共計九0三千股,以上之 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三十五分0三秒成交四九九千股。⑵該集團成 員子○○於八時五十三分一秒以五九‧0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 另集團成員乙○○於九時三十五分十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五‧五0元,委託賣 出一筆二六一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三十六分十三秒成 交二一0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磊鉅公司、瑞翔公司、徐一誠、戊○ ○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陳淑珠、乙○○、李智能等 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四十)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七九六千股,占當日成交量六 ‧二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永霖公 司於八時五十三分三十三秒以六0‧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另 集團成員戊○○於八時三十四分九秒以相同價格六0‧五0元,委託賣出一 筆三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0分五十九秒成交三四 二千股。⑵該集團成員王月華於八時四十四分五十五秒以六0‧五0元,委 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乙○○於八時三十三分五十五秒以相同 價格六0‧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五三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九時0分五十九秒成交一五三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永霖公司、 陳淑珠、王月華、戊○○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戊○ ○、乙○○、張麗慧、劉育仁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 情形。 (四一)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六七一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二三‧四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徐 一誠於九時四十八分0二秒以六0‧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千股,另 集團成員戊○○於十一時五十一分五十九秒以相同價格六0‧五0元,委託 賣出一筆三0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二分三十 二秒成交一九八千股。⑵該集團成員萬美珍於十一時三十九分五十九秒以六 0‧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0九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時五十二 分0三秒以相同價格六0‧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七二千股,以上之委託 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二分三十二秒成交三0九千股。⑶該集團成 員磊鉅公司於十一時四十分0秒以六0‧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 ,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一時五十二分0四秒以相同價格六0‧五0元,委 託賣出一筆四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二分三 十二秒成交四0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宋曉黛、乙○○、張麗慧、 黃林雪娥、磊鉅公司、安禾公司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 員朱淑閨、戊○○、陳淑珠、許麗琴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 對成交情形。 (四二)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三六四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一八‧六二%,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 乙○○於九時五十四分四十九秒以六0‧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 ,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一時五十二分0一秒以相同價格六0‧五0元,委 託賣出一筆二八六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三分十 一秒成交二一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豐禾公司於十一時八分五十五秒以六0 ‧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五十二分 一秒以相同價格六0‧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八二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 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三分十一秒成交一八二千股。⑶該集團成員豐禾 公司於十一時四十四分0四秒以六0‧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 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一時五十二分0五秒以相同價格六0‧五0元,委託 賣出一筆一三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三分十一 秒成交一三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豐禾公司、朱淑閨、乙○○等委 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徐一誠、許麗琴、張麗慧等委託賣 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四三)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九九0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二九‧七八%,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徐 一誠於十一時四十二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四‧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八 0千股,另集團成員戊○○於十一時四十二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六‧五0 元,委託賣出一筆二八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四十 二分五十四秒成交二八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永霖公司於十時四十六分五十 二秒以六0‧0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另集團成員乙○○於十一 時五十二分0秒以六0‧0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三二千股,以上之委託經 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二分二十四秒成交二二五千股。⑶該集團成員 磊鉅公司於十時四十五分三十八秒以六0‧0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 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時五十二分0一秒以六0‧00元,委託賣出 一筆四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二分二十四秒 成交三二六千股。⑷該集團成員瑞翔公司於十一時五十九分五十八秒以當日 漲停價六四‧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千股,另集團成員黃進圳於八時 四十二分二十六秒以六0‧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一三千股,以上之委託 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二時0分0秒成交一0九千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 員徐一誠、朱淑閨、張麗慧、許麗琴、永霖公司、磊鉅公司等委託買進之國 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乙○○、陳淑珠、戊○○、黃進圳等委託賣出 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六、又子○○明知對於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 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行為,竟在其 財務調度困難,已無何資力支應交割股款之際,另行起意,亦基於概括犯意,仍 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三十一日及同年十一月二日,連續三日由子○○指使不 知情之戊○○連續使用金豪證券磊鉅公司一五五九二號帳戶(八十七年十月三十 日報價買進九九八千股,同年十一月二日報價買進一五九七千股)、金鼎證券磊 鉅公司二一四七二-五號帳戶(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八九○千股)、百 富勤證券信義分公司磊鉅公司六三三─○號帳戶(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 五○○千股,同年十一月二日報價買進六○○千股)、太平洋證券南京分公司安 禾公司二六五-五號帳戶(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五九九千股)、寶來證 券復興分公司宋曉黛二七一○○-○號帳戶(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一八 五千股)、金豪證券豐禾公司一五六二四-六號帳戶(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 買進一五八一千股)、金鼎證券豐禾公司二一四九一-六號帳戶(八十七年十月 三十日報價買進七二八千股)、百富勤證券豐禾公司九六六○-○號帳戶(八十 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五○○千股)、統一證券豐禾公司南京分公司三五七七 三-三號帳戶(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報價買進六一○千股,八十七年十一月二 日報價買進三九五千股)、建弘證券豐禾公司二六九五九-八號帳戶(八十七年 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五三二千股)、中信證券三重分公司豐禾公司000000 0號帳戶(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六○五千股)、太平洋證券南京分公司 不知情之孔德振四三-七號帳戶(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一○○千股)、 寶來證券復興分公司不知情之朱淑閨二五三○八-六號帳戶(八十七年十月三十 日報價買進二一九千股),大慶證券不知情之王裕仁二三六八三-九號帳戶(八 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一○○千股)、宏華證券臺北分公司磊鉅公司二三○ 七-一號帳戶(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六九九千股)、建弘證券磊鉅公司 二六九四八-八號帳戶(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一○○千股),以太平洋 證券南京分公司瑞翔公司一六三-○號帳戶(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二一 一千股),以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永霖公司二○八九-一號帳戶(八十七年十月 三十日報價買進五○○千股),以寶來證券復興分公司朱淑閨二五三○八-六號 帳戶(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一一一千股)等,喊盤下單予不知情之金豪 證券營業員李明光、金鼎證券營業員王美玉、百富勤證券營業員黃自立、百富勤 證券信義分公司營業員許玉枝、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營業員郭光中、統一證券南 京分公司營業員王敬婷、太平洋證券南京分公司營業員姜義焴、建宏證券營業員 楊慶鈴、中信證券三重分公司營業員林家華、寶來證券復興分公司營業員陳芳君 、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營業員李明育、大慶證券營業員李信成等人並皆經有人承 諾接受而成交買進國產汽車公司股票(按上揭報價買進數額共計一二、三六○千 股),然因子○○已將國產汽車公司資金挪用殆盡,致未參與此部份情節之卯○ ○所持國產汽車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所簽發,付款人為彰化銀行城東分行、 帳號四三八-九、票號0000000號、面額六億元及同上付款人、帳號、票 號為0000000號、面額二千萬元之支票各一紙終因存款不足無法兌現,致 子○○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三日及四日連續三日無法履行交割義務,金額達 七億四千七百三十三萬九千二百五十八元,導致臺灣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交 所)股價指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大跌一百四十六點,同年十一月四日大跌一 百六十六點,而國產汽車公司股票於發生違約交割前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收 盤價為六十‧五元,然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發生違約交割後,每日均呈跌停收 盤而無量下跌,迄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之收盤價為三十四‧六元,並於同年 十一月十七日起至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止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停止交易,嚴重影 響證券市場正常之交易秩序。 七、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 查處(以下簡稱市調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同署 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質之被告癸○○、子○○、丁○○、寅○○、辰○○、戊○○等人均矢口否認有 前揭事實欄所載之不法犯行。被告癸○○、子○○均辯稱被告子○○自國產汽車 公司處借貸所得之資金,其用途係為響應政府護盤,資為購買國產汽車公司之股 票,避免國產汽車公司股價下跌,影響投資大眾利益。而上開資金係因借貸性質 所取得,且大部份均已清償,並附有土地擔保,且擔保之金額足以清償被告子○ ○之借款。又有關TOP GAY INVESTNENTS LIMITED BVI之股權買賣,價值原經美 國HALLSTROM GROUP INC.及HASTINGS,CONBOY,BRAIG & ASSOCIATES,LTD.二家 不動產鑑價公司鑑價,並經辛○○出具同意書,又簽發支票做為擔保,且將上開 TOP GAY INVESTNENTS LIMITED公司股票交予國產汽車公司,已生權利移轉之效 力,對國產汽車公司而言已有保障,交易確屬真正,雖未經投審會核准,然國產 汽車公司認為既在國內向辛○○購買該公司股權,如在國內付款,就無外匯管制 之問題,自無須得投審會之同意,另磊鉅公司因對中國人壽公司先前之質押借款 之擔保品成數不足,經中國人壽公司要求磊鉅公司提供吉野家公司股票補足擔保 ,故磊鉅公司乃向國產汽車公司要求購買,嗣於八十七年十月底,磊鉅公司、國 產汽車公司與中國人壽公司協商,經中國人壽公司同意只要磊鉅公司補足前述吉 野家公司股票供為擔保,及原有石秀灣土地抵押後,可再增加二十餘億元之可動 用額度予磊鉅公司、豐禾公司,而國產汽車公司基於磊鉅公司、豐禾公司為關係 企業,倘關係企業財務週轉發生困難,將反應在國產汽車公司之營運上,且只要 中國人壽公司之貸款撥下,磊鉅公司亦有足夠資金支付吉野家公司股票之股款, 故國產汽車公司為取信於中國人壽公司,於十月底即先將吉野家股票交付磊鉅公 司轉交給中國人壽公司。只因該筆股票交易遲至十一月四日始完成交易稅之繳交 ,故乃於十一月四日公告,惟該交易早於十月底即已完成云云。被告子○○又辯 稱伊並未使用徐一誠、李淑玲、乙○○、李珊珊、許麗琴、張麗慧、陳淑珠等七 人於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之帳戶及乙○○、林義朝、徐一誠、張麗慧、許麗琴、 陳淑珠等人於協和證券之帳戶,故上開帳戶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情形,與伊 無關,因此上開帳戶縱有交易成立之事情,亦非其偽作買賣所致;又被告子○○ 於八十七年十月底喊盤下單時,磊鉅公司於中國人壽公司尚有數億元之可動用額 度,且有特定人願借款,因預計有後援資金,故被告子○○乃敢於八十七年十月 卅日、十一月一日、十一月二日以磊鉅公司等名義買進國產汽車公司股票,惟事 後中國人壽公司基於風險考量之故,臨時決定將十一月一日預計之撥款凍結,而 特定人亦臨時不願借款乃導致磊鉅公司等產生違約交割情事,是以被告子○○絕 無違約交割之故意。被告丁○○辯稱其係因受被告子○○指示,持金長城公司、 昭晟公司、飛杰公司等之客票至國產汽車公司借款,並未從中謀得任何利益,復 其為國產汽車公司股東,不可能與被告子○○等人有共同侵占國產汽車公司之犯 意聯絡云云。被告寅○○辯稱其於擔任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處長之職時,固曾依 被告子○○指示,任由卯○○持禾豐企業集團旗下關係企業之支票循環取用國產 汽車公司資金,然伊主觀上僅知該取用之資金實質上係借貸予被告子○○用於護 盤國產汽車公司股價,客觀上復有各筆用以擔保及憑証之客票為據,於借用期間 亦由被告子○○持續償還,且就餘欠尚未清償予國產公司之債務,亦業由被告子 ○○提供其家族所有之不動產以供設定抵押予國產汽車公司,則被告寅○○所為 自與侵占情節之構成要件不符。被告辰○○辯稱其僅係依據被告寅○○轉達被告 癸○○之指示,而調度資金,並未受被告癸○○之直接指揮,且國產汽車公司僅 董事長有權決定資金貸與他人,至於財務處則僅係「會辦」性質,對於其借貸內 容,並無審核之權,且被告辰○○撥付款項之時,僅知該資金係由昭晟公司等企 業所借用;且借用款項頻繁,並非被告辰○○所能控制,資金用途其亦不知情, 且被告辰○○在國產汽車公司內僅係一般單純之員工,除正常領取薪水之外,並 未自其餘各共同被告處獲有任何之不當利益;且對於所經管之資金調度,悉依上 司之指示為之,自與其餘被告間並無侵占之共犯意思聯絡云云。被告戊○○則辯 稱伊僅為被告子○○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時,聽命被告子○○指示喊盤下單之 使用人,並未參與其買賣股票之謀議,至於被告子○○所為買進或賣出國產汽車 公司股票之張數、價位、向何一證券商下單,及使用何人帳戶進出之指示,而為 其喊盤下單,伊毫無置喙餘地,伊為被告子○○喊盤下單,既非在同一或相近時 段「既買又賣」,股票集中交易市場又係電腦依掛進、掛出時間之先後撮合配對 成交,成交後即依買賣成交單辦理款券之交割,應無「相對成交」偽作買賣之情 事,況且被告子○○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非全部由被告戊○○一人喊盤下 單,是本件縱有非被告戊○○喊盤下單之帳戶間發生「相對成交」之情形,亦不 可歸責於被告戊○○云云。 貳、惟查: 一、業務侵占部分: (一)茲就被告癸○○、子○○、丁○○、寅○○、辰○○等人於禾豐企業集團轄下 之各關係企業(含國產汽車公司)所任職稱兼所司事務一節,除多經其等於偵 查中暨本院訊問時明白承認,且彼此供述吻合外,更經證人張哲偉(原任國產 汽車公司董事兼總經理)、丑○○(係被告子○○之助理)、卯○○、林金生 (係禾豐企業集團總管理處行政支援部人員)、鄭錫卿(原任國產汽車公司財 務部人員,任職期間曾為被告寅○○下屬、辰○○上司)、庚○○(原為被告 寅○○、辰○○之上司)等人於調查局訊問時或偵查中證述清楚(參八十七年 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四十八頁背面至第五十一頁、第一九五頁至 第一九七頁、第二○一頁至第二○三頁,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 卷宗第二一四頁至第二一六頁、第六十三頁至第六十六頁、第一六五頁至第一 六七頁),且有國產汽車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及經濟部商業司於八十七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以該司經(八七)商一字第八七二三一一七九號函檢送之國產汽車 公司登記資料(係外附證物)附卷可稽,因此前開情形,即可認定。 (二)其次有關附表一者,係綜合扣案編號B3證物內摘要欄註記為「昭晟公司」、「 金長城公司」、「飛杰公司」等文義之轉帳傳票以及被告癸○○於本院八十九 年三月十四日所提出國產汽車公司之轉帳傳票(附卷)而來,而其情節,即為 現存有案可查經被告子○○命被告丁○○轉知證人卯○○歷次至國產汽車公司 財務處,向被告寅○○、辰○○處領取金錢(或台支、或發票人為國產汽車公 司之票據)所持發票人為昭晟公司、金長城公司、飛杰公司為發票人之部分商 業本票或支票內容(其餘上開各公司為發票人之票據並未扣案,卷內復無資料 可佐)。再前開情節,併經被告癸○○、子○○、寅○○、辰○○及證人卯○ ○、參與製作該等傳票之過程之證人林碩居、丙○○供述或指證屬實(參本院 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同年月十五日訊問筆錄),是上開情節應與事實相符。 再者,有關附表二之部分,係參考扣案編號E18之證物(名為「工商支票登記 簿」)中有關「入金額及期票登記」項目內「發票人及摘要」欄中註記「游」 及其後金額之部分、扣案編號B2之證物(名為「資金控管的本子」)中「領票 人」欄內簽名之「鳳」、「莊」、「卯○○」、「青」、「莊玉青」各明細暨 卷附大安銀行復興分行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八十八安復字第○一六號函及檢送 之被告子○○於該行所開設支存一七一六-八帳號之「大安銀行支票存款對帳 單」內載資料,並比對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至大安銀行復興分行勘驗所 得資料製作所獲,而其詳情,係被告寅○○、辰○○於證人卯○○、莊玉青執 持附表一之票據等或藉國產汽車公司支付辛○○購買上開TOP GAY INVESTNENTS LIMITED BVI公司股權價款之名義,持附表三所示被告癸○○為 發票人等票據至國產汽車公司請款時,交予卯○○或莊玉青之金錢數額及時間 ,嗣卯○○多將之存入被告子○○設於上述大安銀行復興分行帳戶中等節,亦 經被告子○○、丁○○、寅○○、辰○○等人於本院訊問時坦白承認,核與證 人卯○○於本院訊問時暨證人莊玉青於法務部調查局人員訊問中之證言內容相 符,並與本院至上開銀行勘驗被告子○○之支存帳戶後所得資料核對相同,因 此此部份情節,亦可認定屬實。此外,附表三之資料係被告子○○、癸○○提 出供被告子○○自國產汽車公司領取上述交付三十八億零五百萬元(名為支付 辛○○出售TOP GAY INVESTNENTS LIMITED BVI公司股權之款項)後存放於國 產汽車公司財務處之票據,而附表四即為國產汽車公司歷次支付子○○上開三 十八億零五百元之票據明細各情,除經被告癸○○、子○○、寅○○、辰○○ 明白承認外,並分經本院核對扣案編號B1之轉帳傳票(轉帳借方傳票,內載被 告癸○○、子○○提出供擔保用之票據資料;轉帳貸方傳票,內載國產汽車公 司交付被告子○○之支票明細)及編號B2、編號B4(名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 公司票據沖銷明細表」)等證據資料後,核算無誤,是以此部份情形,亦可相 信。 (三)再被告丁○○、寅○○、辰○○雖各辯稱係聽命於被告癸○○、子○○二人指 示行事或僅為尋常之受僱人員,不知被告癸○○,子○○等人行為之目的或未 參與張氏兄弟二人之犯行云云。但查有關被告丁○○、寅○○、辰○○等人參 與此部分挪用國產汽車公司所有如附表二所載款項之舉止,已經被告癸○○、 子○○二人於調查局訊問時或偵、審中指述清楚,甚至被告子○○更直言被告 癸○○、丁○○、寅○○等人每天早上均在國產汽車公司與之開會協商資金調 度之事宜,且就如何自國產汽車公司挪用款項供伊使用乙節,亦均係由伊指示 被告丁○○與寅○○聯繫後處理各語(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 卷宗第三十八頁、第一一四頁背面至第一一七頁、第二五六頁至第二六○頁,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宗第一五四頁至第一五六頁,本院八十 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乃被告丁○○更不否認知情被告子○○命其自 國產汽車公司挪用所得金錢之用途,以及被告子○○資金調度之部分事情確係 由伊負責等語(參本院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同年四月二日、八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六日訊問筆錄),可見被告丁○○、寅○○二人於本院所辯謂僅係受雇員工 或應被告癸○○、子○○等人指示所為,不知其二人挪用資金之目的、企圖云 云,均無非避就之詞,要難相信。次查,證人卯○○除於本院訊問時已迭次指 稱同案被告丁○○每次均指示其向被告辰○○交涉上開持用附表一、附表三等 票據領款之事宜外(參本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訊 問筆錄),甚至考諸被告辰○○於調查局訊問時或偵查中亦已坦承「(問:妳 在國產車財務處所負責業務範圍為何?如何分工?)主要係負責國產車公司財 務資金調度,我每日會依據公司支出及收入狀況製作轉帳傳票,填妥會計科目 (借、貸方),金額、付款銀行、帳號、摘要、票據號碼等內容,並簽證負責 ,復送陳寅○○協理覆核‧‧‧」、「(問:扣案編號B1證物之傳票會計科目 借方係應收票據,為何貸方科目卻係支票存款?)‧‧‧該等傳票係協理寅○ ○指示我辦理,我便在貸方科目記載支票存款,並開立國產車公司於大安南京 東路、彰銀城東等銀行支存帳戶支票,交予卯○○等人領取並簽收,另本公司 轉帳傳票只要借方為應收票據,貸方為支票存款之處理方式,皆係老闆規定寅 ○○指示」、「協理(按指被告寅○○)告訴我老闆要多少錢,我們即向銀行 聯絡借款,秀鳳他們即拿客票向我們換,我們以國產票換好台支的票交給他們 」等語(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二○七頁至第二○八頁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宗第二○一頁至第二○六頁),可見 被告辰○○確為上開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內負責接觸、處理交付卯○○支票或 台支等事情之人員,應可確定;再揆諸扣案編號B2名為「資金控管的本子」之 證物,係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為管理開具無抬頭之台支之領用人所設置等情, 已據被告辰○○自白不諱,然參酌其內由卯○○、莊玉青簽收領取國產汽車公 司給付之支票,多經被告辰○○於其後親自署名「瑤」之文字或蓋用「瑤」之 印文,此外別無其他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之人員簽名或用印於上(參八十七年 度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宗第二○一頁至第二○六頁及扣案編號B2之證物 所載),尤見有關國產汽車公司資金控管、核對之手續,應屬被告辰○○之職 掌事項無疑;何況考諸同案被告丁○○、證人卯○○所述,被告辰○○竟可在 事先不必取得同案被告子○○、丁○○、寅○○等人之同意下,即在八十七年 十月八日於卯○○至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取款之際,即從被告子○○原預定自 國產汽車公司內套取之款項中,逕自決定從中留下六百萬元(八十七年十月八 日,編號0000000號之台支)後,才將餘款交付卯○○,而事後被告子 ○○、丁○○等人竟未以此責難甚至要求償還等情(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 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一一六頁至第一一七頁,本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訊 問筆錄),凡此均可知悉被告辰○○對於同案其餘被告子○○、丁○○、寅○ ○等人自國產汽車公司套取資產之目的、手法均了然知情,始有上開情節,是 以被告辰○○事後所辯僅係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一般員工,並未參與其餘被告 挪用國產汽車公司資產之行為分工各語,即屬事後避就之詞,不足相信。因此 被告癸○○、子○○、丁○○、寅○○、辰○○等人均有協力、分工將原屬被 告癸○○、寅○○、辰○○等人保管、持有中之國產汽車公司資金或資產,交 予被告子○○使用而變異所有權歸屬之事情,應無可疑。則總合上述,被告癸 ○○、子○○、丁○○、寅○○、辰○○,甚至證人辛○○等人所為均已符合 侵占舉止之客觀要件,當無問題(至於證人卯○○、莊玉青二人雖有參與部分 情節,然據被告子○○於市調處人員訊問時已經證實卯○○、莊玉青均不瞭解 伊調用資金之詳情,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一一六頁所 載,因此證人卯○○、莊玉青二人與上開被告癸○○、子○○、丁○○、寅○ ○、辰○○等人應無犯意之聯絡,應可認定,附此說明)。因此可以討論者, 無非被告癸○○、子○○、丁○○、寅○○、辰○○等人主觀上是否具備為自 己(含共犯間)主觀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已,此合先敘明。(四)按被告癸○○、子○○分別透過被告寅○○、丁○○,指示被告辰○○及不知 情之卯○○以前述事實欄第二段所載之方法,藉昭晟公司、飛杰公司、金長城 公司或癸○○為發票人之本票或支票,以「借款」或辛○○出售前開夏威夷飯 店控股公司股權等理由換取國產汽車公司支票或台支之目的,參考被告癸○○ 、子○○、丁○○等人所述,固為「‧‧‧子○○向我(按即被告癸○○)表 示急需資金『護盤』,我‧‧‧同意並授權他以應收票據方式借貸公司資金」 、「(子○○)需資金『護盤』,經過我同意」、「(問:前述買賣股票資金 來源為何?)‧‧‧後期資金需求增加,財務調度困難之際,我(按係被告子 ○○)則向癸○○請示,授意丁○○等以應收票據方式向國產車公司借調資金 ,便利『護盤』維持一定股價」、「我們確在緊急時有動用到國產資金,但是 用在『護盤』」、「(問:朝喨他們兄弟為何投下那麼多錢護盤股票?)為維 持股價,因股價低到一定程度,銀行會追繳擔保品」、「(問:子○○使用金 長城、昭晟、飛杰等公司支票向國產公司套取資金挪用金額何用?)這些錢主 要適用於購買國產公司股票護盤,為使股價不下跌才套用國產公司資金購買股 票」等情(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三十八頁至第四十頁 、第二六三頁至第二六六頁、第二六七頁至第二六九頁,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 四六七五號偵查卷宗第一一四頁至第一一八頁、第三三九頁至第三四八頁,本 院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同年十月一日訊問筆錄),乃證人辛○○、張信貞 於偵、審程序中亦屢次附和其說(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 第二二六頁至第二二八頁、第二二九頁至第二三二頁,本院八十八年十月一日 、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訊問筆錄)。惟經本院核對市調處查扣之資料、並於八十 八年十一月三日至大安銀行復興分行詳為勘驗調查並影印相關事證附卷後,再 參考證人卯○○歷次所述內容(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 二○二頁至第二○三頁,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宗第一○四頁 至第一○八頁),竟發現卯○○承被告子○○、丁○○指示歷次所領取之款項 中,雖有部分金錢經由證人卯○○存入被告子○○設於大安銀行復興分行帳號 「一六一七-八」之帳戶後,再提領存、匯入前揭如事實欄所述第五段中之買 賣股票之部分人頭戶中,然亦另有六百萬元係流入被告辰○○於大安銀行南京 東路分行所開設之「六四九七-三」帳戶內(含流入華信銀行鄧哲夫帳戶內之 款項),而其用途參考被告辰○○所述竟係被告子○○供償還欠款所用、並非 供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支出,甚至其餘多筆款項竟亦有流入盛其昌、趙淑 貞、王淵源、左志軍、楊少萍、邱群倫、曾貞厚、宋寶鳳、張瑞鋒、詹林好、 鄭麗芳、林秋里、魏雅芳、趙淑貞、林淑婉、辜啟允、李佩純、陳昭陽、吳美 賢等人並非被告子○○買賣股票所用之人頭戶中,且其數額自數十萬元、數百 萬元且有高達千萬元以上多筆,甚至有四千五百萬元(中國信託銀行敦北分行 辜啟允帳戶)、五千萬元(帳戶名稱:荷商荷蘭銀行盛其昌帳戶,帳號000 0000,依被告子○○之陳述上開帳戶係償還曾偉明之借款利息)等鉅額款 項(其詳細資料參本院於前開勘驗期日影印附卷之資料及市調處移送卷宗第一 宗第八十三頁至第八十九頁所載資金流向表),而其用途,經被告子○○、癸 ○○自承係供償還被告子○○個人借款之本息,且包括被告子○○自八十七年 八、九月借款至十月底期間,分別向金主曾偉民調借之約四十億元,金主左志 軍調借之約十億元等款項之本息(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 第二六六頁,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宗第一六一頁、第二九三 頁至第二九六頁、第三三九頁至第三四八頁,本院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訊問 筆錄),而證人張信貞、丑○○亦證實上情屬實(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 七四號偵查卷宗第四十八頁背面至第五十一頁、第二三○頁至第二三二頁,八 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宗第二三○頁至第二三三頁),足見被告 癸○○、子○○挪用國產公司資財緣由,絕非單純供在集中交易市場買進國產 汽車公司股票之支出,應有供為私人債務之清償,當無疑問,因此其等所辯挪 用款項之舉止並無為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云云,已堪質疑;何況被告癸○○、子 ○○等人雖屢為辯解其等挪用國產汽車公司資金「護盤」買進國產汽車公司股 票之目的係在保護所謂「投資大眾」及公司員工之利益各語,惟姑且不論觀察 被告子○○已經坦承如「(問:國產股票護盤與國產營運及財務有何關係?) 無關係」、「(問:如你所述你的護盤與國產公司有何關係?)與國產本身營 運及財務無關,會影響的是股東及持有國產股票之人及關係企業」、「(問: 你今天拿國產的錢買國產股票,並非為國產公司護盤?)對」等語(參八十七 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二五六頁至第二六○頁,八十七年度偵字 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宗第三三九頁至第三四八頁),已可知道被告癸○○、 子○○二人動用國產汽車公司之資產進行所謂「護盤」之舉止,實與國產汽車 公司利害無關;甚至參考扣案編號A11、A12之證物內已經載明被告癸○○、子 ○○,或可直言「張氏家族」原已藉禾豐企業集團之法人戶、個人戶名義所持 有之國產汽車股票共六三七、六三九、二一九股,向金融機構質借金額達二四 、五五二、五六九、○○○元,亦可推知彼等所謂會因渠所為「護盤」之舉止 而受影響之持有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者,無非即指含被告癸○○、子○○二人在 內之張氏家族無疑;再衡諸被告癸○○、子○○於市調處人員訊問時暨檢察官 偵訊中更已自承「(問:你一直辯稱自國產拿出來係護盤,為何要為股票護盤 ?)因買股票有很多係向銀行質借出來的,若低於某一價格,銀行就會對我們 追繳擔保品或斷頭,假如被斷頭國產股票會被便宜賣掉」、「因股票很多均拿 去銀行執(質)押,若股票下跌,就要追補保證金,所以為了避免下跌,所以 極力維持一定程度」、「‧‧‧因國產的投資企業擁有國產股票,若下跌,銀 行會追繳擔保品或斷頭」、「(國產車)股票大都向銀行等循環質借,股票循 環質押金額資金作為張氏家族買賣長短期股權、土地、房地產等以及支付銀行 、民間借款利息等之用」,以及「(問:你自國產中拿錢買國產股票是為了解 決個人及家族之危機?)是」、「(問:假如以國產股票若跌入某一程度會垮 掉的係非國產公司而是你本人及你的家族?)是」、「(問:既如此你拿國產 資金來護國產的盤買國產股票,係為了救你個人及你家族之財產?)是」、「 ‧‧‧我皆以融資方式買賣國產車股票,如前述我必須維持六十元之股價,故 以自己家族成員、員工及相關企業之帳戶總共買進十七萬餘張,融資金額達約 六十億元,只要維持控制股價六十元,質借的股票才不會遭斷頭命運」、「( 問:你如何決定國產車公司股票價格?為何要維持該股價?)我決定國產車股 票價格每股六十元,係因股票均質借六成,三十六元左右,若不全力護盤維持 這個價格,則必須補擔保品,否則股票遭斷頭」等語(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 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三十八頁至第四十頁、第二六三頁至第二六六頁),另 於本院訊問時亦為相同之陳述(參本院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同年十月一日 訊問筆錄),尤證被告癸○○、子○○二人合謀所謂「護盤」國產汽車公司之 股票,其目的無非在於維繫其張氏家族(含被告子○○、癸○○二人在內)向 金融行庫、證券金融公司、丙種金主質借之股票於一定之水平(即至少六十元 左右),免於股價發生低落之際,張氏家族質借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會遭斷頭 賣出或必需追繳擔保品,造成張氏家族之損失,至為明顯,由此亦可推知其等 所謂挪用國產汽車公司之資金「護盤」之行徑,得利者不過私人之張氏家族而 已,實與旁人無涉。顯見被告癸○○、子○○二人之情節,主觀上即難脫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已無庸置疑。 (五)其次,有關被告癸○○、子○○二人合議由被告子○○以上開金長城公司、昭 晟公司、飛杰公司等為發票人之商業本票或支票持向國產汽車公司換取支票或 台支,並由同案被告丁○○、寅○○、辰○○及證人卯○○等人共同協力完成 之情形,究屬尋常之借款或屬侵占國產汽車公司之手法?按被告癸○○等人雖 然辯稱上開情節僅為借貸而已,然查其等自國產汽車公司挪移金錢他用之行為 ,已與卷附國產汽車公司「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所訂須有計息、須先徵信 ,且須經董事會決議或授權等條件有所不符,甚難認為與尋常之借貸情節相符 ;何況參考卷附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各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88)建一字第八 八二五三三○七號函及同年月二十五日建一字第八八二五三三○八號函所載之 金長城公司董事長王靜山、飛杰公司及昭晟公司董事長黃進圳二人各於市調處 人員訊問時及檢察官偵訊中已分別坦承金長城公司、飛杰公司、昭晟公司本身 均無何資力,故所開具之支票均不可能兌現,甚至上開公司均無營業,其等二 人,皆不過應被告子○○所邀擔任上開各公司之負責人而已等情(參八十七年 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一九四頁,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宗第一六 九頁至第一七○頁、第一八二頁至第一八四頁,惟此部份查無違反公司法之事 實),可知被告子○○實以上述根本不可能兌現之票據為工具,經由被告癸○ ○之同意,透過知情上開情事係屬不法之被告丁○○、寅○○、辰○○等人之 分工,作為套取、挪用國產汽車公司同額金錢之一種手段而已(被告丁○○、 寅○○、辰○○部分,另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二○四 頁至第二○六頁、第二○七頁至第二○八頁,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宗第一一 四頁至第一一八頁、第一七二頁至第一七八頁、第二○一頁至第二○六頁), 根本與彼等所述「借貸」之情節大相逕庭;更何況被告癸○○、寅○○事後亦 認為因被告子○○交付之前述發票人為昭晟公司、金長城公司、飛杰公司等支 票或商業本票「‧‧‧一直無法兌現,因此本公司即利用與豐禾公司等交易, 將子○○的支票均用於支付款上沖帳」、「(問:經查前述預付款(借方科目 )三十七億餘元係為沖轉八七年九月三十日之前子○○以應收票據(借方科目 ),支票存款(貸方科目)挪用國產車公司款項,是否屬實?)屬實,事實上 子○○等人已於八七年九月三十日之前以應收票據方式向國產車借貸之三十七 億餘元」,以達到掩飾上開侵占、挪用款項之不法行徑,故實際上其等主觀上 當已知悉國產汽車公司雖以前述支票支付予上開原與國產汽車公司締有交易之 豐禾公司、瑞翔公司、世祺公司、磊鉅公司、巨源公司作為買賣貨款或工程款 ,但實際上「國產車並未撥付任何款項」,以免挪用國產汽車公司資產之行為 過早為會計師或主管機關查核發現(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 宗第一七二頁至第一七八頁、第一五四頁至第一六一頁),則參前所述,益證 彼等此部份舉止,顯屬侵占,絕非正常之貸借。再國產汽車公司於八十七年間 無償貸款被告子○○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四十五所示之七十八億一千六百八 十一萬五千九百五十二元,除有被告子○○透過被告丁○○指使證人卯○○交 付被告寅○○、辰○○收執之昭晟公司、飛杰公司、金長城公司等之商業本票 或支票外,別無其他相當之擔保品(物保、人保均不具備,按被告癸○○更稱 被告子○○於借款時所提供之不動產無須設定抵押權予國產汽車公司,參八十 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三十八頁至第四十頁),甚至上開情形 經國產汽車公司之簽證會計師證人丁玉山發覺後,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加以詢 問,始經被告子○○等人於八十八年一、二月間辦妥完成被告子○○、癸○○ 所有之坐落於台北縣新店市○○段九-二地號土地、同縣市○○○段三-八地 號土地、同縣市○○○段五八地號土地、同縣市○○段磺窟小段五九-五地號 、同縣市○○段塗潭小段八-八地號土地、同縣市○○段大湖底小段四六-九 地號土地等共二百七十筆土地,面積合計八七八、二○八‧一二平方公尺之抵 押權設定事宜,並在其後才又委託大華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 華公司)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就前開土地完成估價之程序製成報告書(其詳 細土地地號、土地內容參卷附大華公司估價報告書及扣案編號F8、F9等證物) ,更於同年四月間方才交由證人丁玉山核對認可(有關證人丁玉山此部份陳述 暨有關內容,參本院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之訊問筆錄與前開估價報告書、 卷附前述土地之他項權利證明書等所載),尤見被告癸○○、子○○二人合謀 自國產汽車公司挪用金錢之時(八十七年一月起至十一月間),並未依尋常借 貸法則提供必要之擔保物品,甚為明顯,是彼等所言被告子○○持用昭晟公司 、飛杰公司、金長城公司等為發票人之支票或本票持以換得國產汽車公司資財 係屬借貸一節,不過為幌,而其真實,乃假藉上述手段達到侵占、挪用國產汽 車公司資財之目的,至為明顯。至於被告寅○○、辰○○、丁○○等人雖辯稱 其等係聽命行事,不知事情違法云云,然揆諸證人庚○○同係禾豐企業集團受 僱人員之一,更曾擔任被告寅○○、辰○○之頂頭上司,而其於市調處人員訊 問時已明確指出「‧‧‧國產公司係股票上市公司,股東、員工及任何人均不 得向公司借款,亦不得以非營業之理由使用公司資金」、「(問:據子○○表 示渠因買賣股票資金不足調度困難,而指示卯○○開立昭晟、金長城、飛杰等 公司支票向國產公司換取公司支票,並由寅○○以預付款、應收票據方式作帳 ,請問子○○可否假藉應收票據之名挪用國產公司之資金?)依規定個人是不 可以使用公司資金,不論是借用或挪用都是不可以的」(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 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宗第一九六頁至第一九八頁),則同為禾豐企業集團受僱 人員之被告寅○○、辰○○、丁○○三人對於上開違法事項豈能諉稱不知?然 觀諸彼等執意長期且多次反覆違反上開規定,可見其三人與被告癸○○、子○ ○間,顯難卸免共同侵占犯意之聯絡,應無疑問。 (六)其次,考諸證人即國產汽車公司之簽證會計師丁玉山已於本院訊問時具結證稱 尋常個人或法人對於海外投資之行為,為確保投資行為合法,均須獲得投審會 之許可,再將投資款項匯出,反之,若未經投審會核准通過,則交易雖難認為 不成立,但即無法受到有關法令之保障等語(參本院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上午 之訊問筆錄),揆諸被告癸○○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及同年九月八日亦果依 前述證人丁玉山所言程序,檢附有關鑑價資料、報告書等向上開委員會提出申 請欲以三十億元之價格購買證人辛○○所有之TOP CAY INVESTMENTS LTD.公司 股權(申請書影本等資料均附於本院卷一第二○六頁至第二二九頁),顯見其 亦知悉應依上開步驟,在取得投審會之核准後,才可交付價款而完成交易,亦 才對於國產汽車公司有所保障,否則其自無須如此大張旗鼓進行。然觀察扣案 編號B1之證物「轉帳傳票」各紙所載暨編號B4之證物「支票登記紀錄」所載, 被告癸○○竟與被告子○○在未獲投審會許可前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即匆忙 自辛○○購入上開公司TOP CAY INVESTMENTS LTD之股權,並自同日起,復開 始自國產汽車公司處挪用金錢,迨至同年月二十八日止,更經由被告丁○○、 寅○○、辰○○等人之協力自國產汽車公司內取得高達三十八億零五百萬元之 數目,參考證人丁玉山所言,彼等所為種種均與尋常海外投資慣例不符,難免 啟人疑竇;甚至考諸編號B3之同意書(內略載辛○○同意出售上開TOP CAY INVESTMENTS LTD.公司股權予國產汽車公司等文字)之內容,除就買賣雙方合 意之價款數額、付款方式、辦理股權移轉之方式等均付之闕如外,甚至交易雙 方之簽名、蓋章竟均為被告癸○○一人所為(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 號偵查卷宗第三十八頁至第四十頁被告癸○○之陳述、第二二六頁至第二二八 頁證人辛○○之陳述),且所得款項,除遠高於彼等原向前開委員會申請之購 買價格(三十億元)達八億零五百萬元外,復亦均依同上取款模式,由證人卯 ○○稟承被告子○○、丁○○之命持附表三所示被告癸○○等為發票人之支票 ,經由被告寅○○、辰○○二人給付發票人為國產汽車公司之支票或台支,再 由卯○○取回存入被告子○○設於大安銀行復興分行之帳戶內,並藉為支應股 款之交割或對外清償負債之本息所用(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 卷宗第二二六頁至第二二八頁及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宗第二 二六頁至第二二七頁、本院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訊問期日等證人辛○○所述,八 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宗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一八頁、第一四二頁 至第一四五頁、第二九三頁至第二九六頁被告子○○所述,八十七年度偵字第 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宗第一五四頁至第一六一頁、本院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訊問 期日被告癸○○所述),更可知道上開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間臨時所成立交易 ,無非係被告癸○○、子○○夥同證人辛○○為圖挪用國產汽車公司資產之一 種掩護技倆而已,其終並無意完成上開交易,至為清楚。否則當時身任國產汽 車公司董事之一且身兼總經理之證人張哲偉與其餘董事江重卿、潘進丁等人豈 會均於偵查中口徑一致,皆證稱不知情國產汽車公司上開購置TOP CAY INVESTMENTS LTD.公司之計劃(上開三名證人之證言,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 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一九五頁至第二○○頁)?審酌禾豐企業集團(或「張 氏家族」)於八、九月間、甚至早於六月間即已發生財務危機一節,又分據證 人辛○○(係禾豐企業集團會長)及專為被告子○○管理財務調度之被告丁○ ○亦於偵查中供述甚明(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第二二六頁 至第二二八頁、第二六六頁至第二六九頁),以及被告即國產汽車公司財務部 副理辰○○亦於市調處人員訊問時證實自「國產車公司於八十七年十月間購買 辛○○夏威夷股權,致財務資金狀況惡化‧‧‧」等語(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 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宗第二○一頁至第二○六頁),益證被告癸○○等五人均 係明知國產汽車公司資財已甚缺乏,然仍執意為上開套取、挪用公司資金之情 事,其行為顯然反常;再核對國產汽車公司於短短不到一個月之時間已經迅速 交付價款三十八億零五百萬元,然迨至本件市調處人員查獲後、甚且在公訴人 起訴時(即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均未要求證人辛○○辦理上開公司股權過 戶之手續,尤見本件買賣內情多有蹊蹺;甚至被告癸○○、子○○雖辯稱因投 審會於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否決上開投資案(有關該會否決之資料,參卷附該會 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經(八八)投審二字第八八○○九六二號來函及其內附 件),故該國產汽車公司董事會即決議取消上開交易云云(參本院八十九年三 月十九日上午訊問筆錄、外附證物即國產汽車公司八十七年及八十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財務報告第六十一頁所載),但核諸其等既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即認 為無庸取得前述委員會之同意即可進行前述交易,並進而如數撥付款項,顯然 其等已然認為該等買賣確已成立,果如此則豈有遲未辦理股權過戶之理、反而 於事後假藉未能取得投審會之許可為由取消該合約?是知上開交易之存在,僅 屬挪用國產汽車公司資產之藉口;由此反證被告癸○○、子○○及其餘被告丁 ○○、寅○○、辰○○暨證人辛○○此部份行為,均為其等侵占犯行步驟之一 ,乃屬當然。是以彼等所辯或否認之詞,即均無足採信。(七)其次,關於被告癸○○自行或偕同被告子○○共同處理、出售之下列原屬國產 汽車公司之資產,即⑴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由癸○○、子○○二人將國產 汽車公司所持有之吉野家公司股權八十七萬股,以每股二十五元之價格出售予 中國人壽公司,得款二千一百七十五萬元;⑵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由癸 ○○、子○○二人將國產汽車公司所持有之昌磊公司股票四百五十萬股,以每 股二十元之價格,售予中國人壽公司,得款九千萬元;⑶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 三日,由癸○○將國產汽車公司所持有之全家便利商店股權以每股二十元之價 格及各或附賣回、或附買回約定等條件分別出售全家便利商店股權各予中華開 發公司一千一百萬股及中央投資公司二千五百萬股,各得款二億二千萬元及五 億元;⑷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由癸○○將國產汽車公司所持有之禾翔公 司股權二千一百萬股,以每股二十元之價格,售予中華開發公司,得款四億二 千萬元等行為,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亦未經聲請併案審理,而僅引卷附證 期會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八八)台財證(一)字第二○○一九-一號函, 謂其等出售前開國產汽車公司資產之行為係屬背信云云,但查,觀諸此部份已 經證期會另以該會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八八)台財證(一)字第三五八六 一號來函指稱國產汽車公司出售前揭吉野家公司、禾翔公司、昌磊公司股權等 予中國人壽公司、中華開發公司等交易價格,經證券分析專家陳忠瑞、何業忠 、林一銘表示尚屬合理(該函及各該交易有關資料附卷),是以被告癸○○、 子○○二人上開出售資產之行為,要未損及國產汽車公司之利益無疑,應與背 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惟其等出售國產汽車公司前開資產之目的,既在於換得 金錢供為挪用交付被告子○○之三十八億零五百萬元款項之一部等節,已經被 告癸○○、子○○二人所不否認(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 第二五六頁至第二六○頁、第二六三頁至第二六六頁),且同案被告辰○○更 稱「(問:為何十月間要賣全家便利商店這些店?)不知,但這些錢有先入公 司帳『但未在公司戶頭停留即立刻將款項拿走』」等語(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 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二八八頁至第二八九頁),可知被告癸○○、子○○ 此部份行徑,即無非屬於其等侵占行為範疇之內,併此說明。 (八)另有關事實欄第三部分之情節,亦經被告癸○○、子○○一致承認確屬其等因 應中國人壽公司之要求所為。又有關國產汽車公司對於磊鉅公司此部份之債權 亦已經國產汽車公司提列為呆帳損失,復此部份犯行並有國產汽車公司檢送予 證期會之說明事項暨所附資產負債表、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等在卷足考, 且經證人午○○(係中國人壽公司副總經理)於本院訊問時結證明白(參本院 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訊問筆錄),足見此部份情節,亦甚清楚。然查,被告癸 ○○、子○○二人主導以九○、六○七、○○○元之價格出售國產汽車公司所 有之吉野家公司普通股股權三、六二四、二八○股予同屬禾豐企業集團關係企 業之磊鉅公司之買賣情節,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始完成交易,此見國產汽 車公司自行檢送予證期會之說明事項中已經說明清楚(參本院卷一,第一七二 頁所載),因此被告癸○○、子○○等人辯解:上開交易係在八十七年十月底 即已完成云云,即無足取。再查磊鉅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三日、四日 (即上開買賣吉野家公司股權之交易完成前或同一日)原已發生違約交割數額 達三二四、九一三、○三一元之事實,業據證期會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87)台財證(二)字第九七一五九號函並檢送相關資料附卷足考(參八十七年 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一頁至第五頁),其數額幾達上開交易之三 倍有餘,可徵磊鉅公司當時財務至為困難(按當時整個禾豐企業集團均已無何 資力、亦無法再調度任何資金「護盤」,才造成違約交割,甚至磊鉅公司原與 國產汽車公司已締結之買賣契約亦因財務吃緊而無法履行乃告取消一情,也經 被告癸○○於偵查中供明清楚,參同上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 偵查卷宗第三十九頁至第四十頁),根本已無力再支應對內或對外應付之款項 。再考之被告癸○○、子○○均已自承上開磊鉅公司之證券戶係供被告子○○ 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所使用人頭戶之一、交割股款均由被告子○○經手處理 ,核與證人壬○○(係磊鉅公司登記負責人)證稱情節大致相符(參本院八十 八年十月一日訊問筆錄、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第七十六頁) ,則前述磊鉅公司已無資力之情形,被告子○○、癸○○二人斷無不知之理, 惟其等竟故意漠視上開事實,先則於磊鉅公司財務吃緊之際主導開具磊鉅公司 為發票人、發票日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之票據交予國產汽車公司,藉將國 產汽車公司所有之吉野家公司上述股權變易過戶予磊鉅公司,供為彼等對外籌 措款項使用工具之一(由磊鉅公司交予中國人壽公司作為借款之加強擔保), 事後又在國產汽車公司財務已呈窘境之際,仍同意將上開票據發票日展延至八 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最終則以全數提列為呆帳損失之方式,造成原屬國產汽 車公司擁有之吉野家公司普通股股權三、六二四、二八○股無端喪失所有,其 手法自非僅屬單純資金週轉而已,目的無非為其等可以多得向中國人壽公司貸 得資金花用,乃假藉上開國產汽車公司與關係企業磊鉅公司之交易,而將上開 吉野家公司股權以五鬼搬運之手法變易為磊鉅公司所有,核渠等之行徑無非侵 占行為之一種,要無疑問。此外,此部份並有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八十 八年二月二十二日(88)肆字第八四○六四七號函、證期會八十八年一月二十 七日(88)台財證(一)第一○九三一八號函等資料在卷足稽。因此被告癸○ ○、子○○二人此部份犯行,亦已明白。 (九)此外,被告子○○、丁○○二人雖非國產汽車公司員工,惟被告癸○○、寅○ ○、辰○○等人分別係國產汽車公司內之董事長及財務處協理、副理,為國產 汽車公司從事業務之人已如前述,茲其等既共同實施上開侵占行為,仍均應以 業務上侵占之共犯論,合此說明(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五六三號判例參 照)。又被告癸○○、子○○、丁○○、寅○○、辰○○五人上開侵占犯行, 既有部分情節係透過不知情無犯意聯絡之證人卯○○、莊玉青等人所為,此部 份應屬間接正犯,附此說明。 (十)又有關卯○○經被告寅○○、辰○○二人交付之部分支票其兌領紀錄,亦分別 有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八十九年三月七日城東存字第一四五號函、彰化銀行 城東分行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彰城東八十九字第五五一號函及遠東銀行、萬泰 銀行城東分行之傳真資料在卷足考。 綜上所述,被告癸○○、子○○、丁○○、寅○○、辰○○等人所辯及否認涉 犯業務侵占各節,均無足取。本件就被告癸○○、子○○、丁○○、寅○○、 辰○○等人之業務侵占罪行事證已臻明確,此部份犯行均可認定。 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一)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部分: 1、有關被告子○○自行或指示同案被告戊○○、或與使用上述如事實欄所載於 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開設人頭證券戶之不詳姓名成年金主、使用上述事實欄 所載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開設人頭證券戶之不詳姓名成年金主等人所使用子 ○○、戊○○、乙○○及不知情之孔德振、王月華、王裕仁、安禾公司、吳 昌憲、林明洲、張政業、莊玉芳、莊玉娟、黃林雪娥、黃進圳、瑞翔公司、 劉育仁、磊鉅公司、蕭喜珍、林俊瑋、劉育仁、豐禾公司、昭晟公司、永霖 公司、宋曉黛、朱淑閨、李智能、林嬉佩、游茂霖、萬美珍、劉松宏、張信 貞、壬○○、陳己○○、丑○○、辛○○、許麗琴、張麗慧、徐一誠、陳淑 珠、李淑玲、李珊珊、賴榮坤、郭玲玲、郭玲慧、郭玲娟、陳樹籐、黃宜蓁 等人各於金豪證券、太平洋證券南京分公司、大慶證券、寶來證券復興分公 司、京華證券萬華分公司、京華證券三重分公司、金鼎證券、宏華證券台北 分公司、群益證券、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元大證券、亞洲證券、大永證券 復興分公司、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環球證券、建宏證券安和分公司、華宇 證券台北分公司、日商大和證券等證券商開設之人頭戶,於事實欄所載第一 段時間(即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止等八十三個 營業日)與第二段時間(即自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至同年十一月二日止等四十 三個營業日),連續多日買進、賣出之成交量佔國產車股票當日成交量百分 之二十以上、或於同一營業日之相近時間,成交買進集團成員賣出之國產車 股票而其數量佔國產車股票當日成交量之百分之五以上且超過五十交易單位 等方式相對成交(即其成交買進之委託所相對成交賣出之委託,均係上開集 團成員所作之委託,乃既買又賣,俗稱沖洗買賣),不移轉國產汽車公司股 票實質所有權歸屬而偽作買賣等方法,而維持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價格在每股 五十八元至六十一元間,及前述人頭戶集團於各該日期之陸續買賣之成交量 分別占當日成交總量百分之五‧六六至百分之五一‧三九不等(第一段時間 )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五一‧三九不等(第二段時間)各節,業據台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二度檢送告發書附卷可考( 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二四○頁至第二五四頁,本院 卷四第九頁至第三十一頁),嗣證交所又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以該所台證 (87)稽字第三七八二四號函、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台證(89)密字第四○○ ○五二號函及同年三月七日(89)密字第四○○○九五號函檢送監視分析報 告、禾豐企業集團員工或法人人頭戶之開戶資料影本、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 約影本、交割憑單影本、買進賣出報告書影本、委託書影本、交易價格、時 間、帳戶一覽表、價量走勢圖等在卷可憑。觀上卷證,可知被告子○○、戊 ○○等人使用上開人頭戶於前述時間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交易不但量大 且異常頻繁,使該股票股價異常維持於一定價格,已符合有價證券監視報告 函送偵辦案件作業要點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一)於一個月內投資人或可能 相關投資人集團有連續二日以上,各日買進、賣出之成交量佔該有價證券各 該日成交量二○%以上;或(二)投資人或可能相關投資人集團於同一營業 日,成交買進自己或可能相關投資人集團賣出該有價證券,其數量佔該有價 證券當日成交量五%且超過五十交易單位」等情,而據證人即證交所人員張 錫寬、余季仲於偵查中一致證稱因上開人頭戶集團多次「於同一營業日相近 時間作委託一買一賣即有同一人或同一集團左手買進右手賣出之意思且已超 過標準」,且「同一群中有人買、有人賣,同時在時間點成交」,及其等原 因「可能是誘使人買賣,亦有可能是維持價格穩定,才可向銀行借款,且量 要大」(參同上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二三四頁 至第二三五頁)觀之,被告子○○、戊○○使用上開人頭戶集團於前述時間 交易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事情,自已涉有「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所 有權而偽作買賣」之事情,應已明顯。 2、惟被告子○○雖然否認曾自行或與他人共同使用如事實欄所述之協和證券大 安分公司、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之開設之人頭戶等情,以及被告戊○○亦附 和稱上開二家證券公司之證券戶買賣國產汽車股票均與伊無關係云云。惟查 前述上開人頭戶均非各開戶名義人自行買賣所用,而係供被告子○○自行或 與被告戊○○、使用上述永大證券復興分公司或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等證券 戶之各不詳姓名成年金主共同買、賣股票所用,且多係乙○○應被告子○○ 、戊○○之命負責接洽各證券商營業員至禾豐企業集團內辦理開戶事宜,事 後印章、集保存摺及銀行存摺均由乙○○交予被告子○○,由癸○○或戊○ ○等人使用喊盤下單等情,已經證人乙○○於偵、審中證述清楚(參八十七 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第八十五頁,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五 號偵查卷第九十四頁至第九十七頁,本院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訊問筆錄),證 人即各該人頭戶名義人(含自然人或法人之負責人)壬○○(兼磊鉅公司負 責人)、萬美珍、宋曉黛、陳己○○(兼安禾公司負責人)、朱淑閨、孔德 振、王裕仁、丁○○(係永霖公司負責人)等人各於市調處人員訊問或偵查 中已經證實明白(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第七十六頁、第 七十七頁、第八十頁、第八十一頁、第八十二頁、第八十三頁、第九十一頁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第二五一頁至第二五三頁、第二五 六頁至第二五七頁、第二六三頁至第二六五頁、第二六七頁至第二六九頁、 第二七三頁至第二七四頁、第二八六頁至第二八八頁、第二五九頁至第二六 ○頁,本院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訊問筆錄),證人張信貞、徐一誠、卯○○亦 於偵查中指證上情無誤(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第八十四 頁、第二三○頁,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宗第一○○頁至第 一○三頁、第一○四頁至第一○八頁),另亦經人頭戶名義人郭玲玲檢送交 割相關資料暨被告癸○○代替被告子○○等人與人頭戶等事後所締結之協議 書等遞狀表明清楚(本院卷一第九十三頁至第一○六頁參照),且此部份更 有證交所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台證(88)交字第二八八七二號函、八十八年十 二月卅一日台證(88)交字第二○○一四八號函檢送之戊○○於協和證券大 安分公司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等在卷足考。茲查被告子○○於市調處人員訊 問時及偵查中即已表明有關人頭戶乙○○、徐一誠、張麗慧、陳淑珠、許麗 琴(以上均係同時在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及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開設證券戶 )及李淑玲、李珊珊(以上均係在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開設證券戶)等人均 為經乙○○辦理開戶後交其使用作為買賣國產汽車股票之人頭戶(參八十七 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一一二頁至第一一四頁),甚至於本院 訊問時亦不否認上述於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開設證券戶之人頭戶如徐一誠等 均亦為其從事國產汽車股票買賣使用之人頭戶(參本院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 日訊問筆錄);而被告戊○○亦不否認被告癸○○交給伊作為買賣國產汽車 公司股票之證券戶達約六、七十人、且均係員工及張氏家族成員(參八十七 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第八十七頁,本院八十八年三月五日訊問筆 錄),且上開人頭戶中,或經被告子○○、戊○○自陳為其等所使用作為買 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人頭帳戶,或經本院調查各該人頭戶之開戶資料後( 此除經公訴人於起訴時即檢陳到院外,另亦經證交所以該所同年三月七日( 89 )密字第四○○○九五號來函併檢送部分資料到院),就前開被告子○ ○、癸○○二人所否認之部分,竟發覺該等於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或協和證 券大安分公司開設證券戶之人頭戶與被告子○○等人所不否認確為其等使用 之人頭戶間,或有聯絡地址相同之關係(如李淑玲、李珊珊、陳淑珠、許麗 琴、張麗慧、乙○○、徐一誠等人與永霖公司、磊鉅公司、安禾公司、瑞翔 公司、黃林雪娥、黃進圳、莊玉芳、王月華、黃正民、孔德振、李智能、萬 美珍、丑○○、林嬉佩等)、或聯絡電話相同(如李淑玲與昭晟公司、磊鉅 公司、黃正民、劉育仁等人;乙○○、陳淑珠與永霖公司、孔德振等人;張 麗慧、許麗琴與豐禾公司、安禾公司等),而被告戊○○更為本件實際執行 喊盤下單買進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人,是被告子○○、戊○○二人所辯不知 上開證券戶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情形各語,即難相信。更何況細繹扣案市 調處人員於禾豐企業集團內查獲之編號A6(名稱為「融資追繳聯絡信箱明細 」)所載情節,被告癸○○已將前述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協和證券大安分 公司等人頭戶融資資料列為其等與上開證券商、證券金融公司聯絡應行管制 、追蹤之事項,甚至參酌扣案編號A8之證物(名稱為「融資餘額查詢明細」 )內,更載有許麗琴(於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及乙○○、陳淑珠、徐一誠 等人(兼亦於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之「融資餘額及未償還分戶清冊」等事 項,再扣案編號A3之證物(名為「所有投資人股票進出銀行明細」)內,更 將人頭戶許麗琴、乙○○、徐一誠、李淑玲、戊○○、張麗慧、陳淑珠等人 於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或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之證券戶內存有之國產汽車公 司股票列為前開被告子○○等張氏家族持股數量之內,以及市調處人員於被 告子○○平日操控買賣國產汽車公司所在之盤房內更扣得名稱為「大永買賣 國產車股票明細」(即扣案編號A5之證物)之物品,則徵諸前開事證,均可 得知上述徐一誠、乙○○、戊○○、李珊珊、李淑玲、陳淑珠、張麗慧、許 麗琴等人於前述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及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所開設之證券戶 ,縱已經被告子○○交與各不詳姓名之成年金主使用,然上開證券戶買賣國 產汽車公司股票之情形,亦必為被告子○○、戊○○二人知悉且須與使用之 金主保持聯繫、相互配合,應無疑問。甚至前開人頭戶倘僅為一般與被告子 ○○、戊○○二人無犯意聯絡之金主所使用,則考諸前述監視報告所載交易 情節,上開人頭戶豈會於同一日多次以漲停價買進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嗣後 以跌停價賣出而甘願承擔其間之高額損失之理(參本院卷四第三十頁至第三 十二頁舉例所載上開集團於八十七年十月二日、同年月二十八日、十一月二 日之交易情形)?足見本件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買賣之偽作買賣行為應為集團 現象,即前揭與被告子○○、戊○○通謀且大量持有該股票之使用上開證券 戶之各不詳姓名金主與被告子○○等人於達成協議後,使用上開人頭證券戶 參與被告子○○、戊○○二人買進、賣出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以共謀維持一定 之價位,即甚清楚,至上開人頭戶中於查核期間並非每日均買入、賣出國產 汽車公司股票,或同時尚買賣其他股票者,然上開事情或係上開金主等人其 策略之運用或同時作其他投資所致,亦無法憑此即可作為作為有利被告子○ ○、戊○○二人認定之依據,是被告子○○、戊○○二人所辯並未使用、亦 不知情前述於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等公司開設之人頭 帳戶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各節,要係避重就輕之詞,尚非可採。 3、至於被告子○○、戊○○二人固又否認曾有使用上開人頭戶偽作買賣之事情 ,然觀諸被告子○○於市調處人員訊問時,已經自白「(問:依證交所於 87.1.19至87.2.21間查核結果,前述乙○○等個人、公司帳戶買賣國產汽車 股票彼此間有相對成交情形,作何解釋?)如前所述,我必須維持一定的價 位,會指示戊○○於開盤前同一或相近時間掛單買賣,且收盤前我亦會使用 使用人頭戶指示戊○○下單買進,故人頭戶買賣間會有相對成交之情形,但 該股票實質所有權均係我本人所有」等語(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 號偵查卷宗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一四頁);而被告戊○○更於市調處人員訊問 時稱「禾豐企業集團買賣股票均係由子○○一人負責,張某在公司盤房中設 有兩位分單員,即他對買賣股票的種類、張數及價格在盤房中會指示分單員 向券商喊盤下單,『除非子○○有特別指示,向那些券商或使用那些帳戶, 均由分單員自行決定,』偶而子○○會指定分單員使用特別的帳戶‧‧‧我 剛接分單員時即專門負責國產車股票的喊盤下單」、「(問:你前述使用的 帳戶有無使用先後的區別?)除非係公司短期投資,要使用投資之公司帳戶 ,『否則均由我自行決定使用』,子○○並未特別交待,我也未加以設定使 用的優先順序」、「(問:你如何控管前述之帳戶?)我們有將帳戶彙整成 明細表,我喊盤、下單即依明細表上註明張數,隔日周芳蘭交給我的庫存表 可供我使用參考,原則上,可融資的帳戶會優先使用」各語(參八十七年度 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第八十六頁至第九十頁),其後更於本院訊問時 坦承「同一天內,有又買、又賣之情形,股票是國產汽車」等語(本院八十 八年三月五日訊問筆錄),其陳述核與證人即營業員陳芳君、許玉枝、王美 玉、李明光、姜義焴、王敬婷、楊慶鈴、郭光中到庭證稱上開人頭戶確均由 戊○○決定負責喊盤下單等情節相符(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 查卷宗第十頁至第十一頁、第十二頁至第十四頁、第十五頁至第十六頁、第 十八頁至第二十一頁、第二十一頁至第二十三頁、第一二九頁至第一三○頁 、第一三一頁至第一三三頁、第一三四頁至第一三六頁、第一三六頁至第一 三七頁、第一九三頁至第一四○頁),更可知道被告戊○○實際上有權決定 每一日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應行使用之帳戶,至為清楚。足見被告子○○ 、戊○○二人於如事實欄所載之二段時間內,均有參與、協力完成使用前開 人頭戶既買又賣或高買低賣等方式達成相對成交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行 為,已甚明顯。是以被告子○○事後所辯:並無偽作買賣;以及被告戊○○ 所辯:並無權決定使用買賣股票之帳戶各節,皆無非事後避就之詞,均難採 信。次按凡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不 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定有明文。此一禁止規定,即一般所稱之「沖洗買賣」,通常係由一人分 別在兩家以上之證券經紀商開戶,再分別委託該兩家以上之經紀商,依一定 之相同價格及數量,為相反方向之上市證券買賣,以撮合交易,因買賣雙方 之委託人同屬一人,實際上並無移轉證券所有權之行為,行為人連續以此種 方法在集中交易市場完成交易,以造成某種特定上市之證券交易熱絡與交易 價格之假象,將吸引其他投資大眾跟進交易,乃明文禁止此種操縱市場行情 之行為。考其立法目的,在維護證券市場機能之健全,用以維持證券交易之 秩序,並避免投資大眾受到損害。既係由同一人分別委託兩家以上之經紀商 依一定之相同價格及數量,為相反方向之買賣,即屬此所稱之不移轉證券所 有權而偽作買賣之行為,而我國集中交易市場即證交所,早即使用電腦自動 撮合方式交易,事先無從掌控其成交之相對人究係何人,則同一人委由某證 券交易商買入相同價格、數量之證券,無從掌握必係其委託另一證券經紀商 賣出之同一證券,從而所謂「沖洗買賣」者,幾乎皆有形式上之證券所有權 移轉行為;且為此種「沖洗買賣」之不法行為者,大多利用他人名義之所謂 「人頭帳戶」為相互移轉證券行為,雖已完成交割之「形式所有權」移轉, 但其「實質所有權」並未改變;況我國證券交易法所規定之證券所有權概念 ,除「形式所有權」外,尚包括利用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他人名義持有之「 實質所有權」在內,此觀之同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 之規定自明。本條款所稱不移轉證券所有權,倘僅侷限於「形式所有權」, 則此一禁止規定,即形同具文,幾無適用之餘地,殊違立法之本旨。故凡有 不移轉形式或實質所有權之偽作買賣行為,即合於本條款之規定,應依同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論處。因此被告子○○、戊○○二人此部份既於前揭 查核期間利用上述人頭戶名義大量買賣股票,其買賣委託人同屬一人,該等 人頭戶名下所持有之股票實質上自均被告子○○所有,故雖有買賣之形式, 但其股票所有權實質上並未移轉,即股票仍在其同一集團持有中,該集團間 之買賣即偽作之買賣,即造成股票交易熱絡之表象。是以其二人主觀上有欲 維持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價格之意圖,客觀上亦有偽作買賣之行為,致造成市 場上該股交易熱絡之假象,希圖誘使其他投資人購買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及避 免質借之股票需追繳擔保品或遭斷頭殺出,其等違反上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甚為明確。 4、又被告子○○、戊○○二人此部份喊盤下單買、賣國產汽車公司之股票,均 係透過電話聯繫前述金豪證券、太平洋證券南京分公司、大慶證券、寶來證 券復興分公司、京華證券萬華分公司、京華證券三重分公司、金鼎證券、宏 華證券台北分司、群益證券、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元大證券、亞洲證券、 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環球證券、建宏證券安和分公 司、華宇證券台北分公司、大和證券等證券商之營業員如李明光、陳芳君、 許玉枝、王美玉、李明光、姜義焴、王敬婷、楊慶鈴、郭光中等人於集中交 易市場為之,而本院並查無上開各證券商營業員曾有參與被告子○○、戊○ ○間此部份共犯情節之意思聯絡,因此被告子○○、戊○○二人此部份行徑 ,自屬間接正犯,在此說明。此外,被告戊○○雖僅參與此部份情節中之若 干階段(如未參與上述環球證券、建宏證券安和分公司等被告子○○自行使 用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交易情節),惟其就前揭犯行既與被告子○○間 存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則其對於共同被告子○○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同 負其責(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一九○五號判例要旨參考)。又被告戊○ ○固又辯稱不知此種行為違法云云,然姑且不論有關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上 市公司股票,不得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各款(含不移轉 所有權之偽作買賣)乙節,本經證券主管機關多次於媒體上廣為宣導,此為 常人熟知之事項,乃被告戊○○學歷既高、又非臨時、偶然買賣股票者,對 此已難諉為不知;更何況「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六 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故被告戊○○辯稱其不知「偽作買賣」一節係屬違法云 云,亦不得作為免除其刑事責任之依據。總合上述,被告子○○、戊○○二 人此部份犯行,亦可認定。 (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部分:1、按被告子○○已經坦承其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同年月三十一日、同年 十一月二日陸續指示同案被告戊○○(查此部份被告戊○○並不知情,後 詳)以電話委託金豪證券營業員李明光以磊鉅公司一五五九二號帳戶在八 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九九八千股,同年十一月二日報價買進一五九 七千股;金鼎證券營業員王美玉以磊鉅公司二一四七二-五號帳戶在八十 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八九○千股、百富勤證券信義分公司營業員許玉 枝以磊鉅公司六三三─○號帳戶在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五○○千 股,同年十一月二日報價買進六○○千股;太平洋證券南京分公司營業員 姜義焴以安禾公司二六五-五號帳戶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五九九 千股;寶來證券復興分公司營業員陳芳君以宋曉黛二七一○○-○號帳戶 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一八五千股、金豪證券營業員李明光以豐 禾公司一五六二四-六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一五八一千 股;金鼎證券營業員王美玉以豐禾公司二一四九一-六號帳戶於八十七年 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七二八千股、百富勤證券營業員黃自立以豐禾公司九 六六○-○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五○○千股;統一證券 南京分公司營業員王敬婷以豐禾公司三五七七三-三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十 月三十一日報價買進六一○千股,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報價買進三九五千 股;建弘證券營業員楊慶鈴以豐禾公司二六九五九-八號帳戶於八十七年 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五三二千股;中信證券三重分公司營業員林家華以豐 禾公司0000000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六○五千股 ;太平洋證券南京分公司營業員姜義焴以孔德振四三-七號帳戶於八十七 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一○○千股;寶來證券復興分公司營業員陳芳君以 朱淑閨二五三○八-六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二一九千股 ;大慶證券營業員李信成以王裕仁二三六八三-九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十月 三十日報價買進一○○千股;宏華證券臺北分公司營業員郭光中以磊鉅公 司二三○七-一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六九九千股;建弘 證券營業員楊慶玲以磊鉅公司二六九四八-八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 日報價買進一○○千股;以太平洋證券南京分公司營業員姜義焴以瑞翔公 司一六三-○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二一一千股;菁英證 券館前分公司營業員營業員李明育以永霖公司二○八九-一號帳戶於八十 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五○○千股;寶來證券復興分公司營業員陳芳君 以朱淑閨二五三○八-六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一一一千 股。計委託李明光、王美玉、黃自立、許玉枝、郭光中、王敬婷、姜義焴 、楊慶鈴、林家華、陳芳君、李明育、李信成等人於上開各證券公司買進 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共計一二、三六○千股(交割所需金額共計七億四千七 百三十三萬九千二百五十八元),且該股票均經有人承諾賣出後,竟不履 行交割義務等事實不諱,且該事實並經證期會分別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 日(八七)台財證(二)字第九七一五九號函(附於八十七年偵字第二四 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一頁至第六頁,惟起訴書誤載為「九七一五」號函) 、同上機關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八八)台財證(二)字第○一六二六號 函(附於本院卷三)敘述明確,且經營業員陳芳君、許玉枝、王美玉、李 明光、姜義焴、王敬婷、楊慶鈴、郭光中各於偵查中證述綦詳,並有客戶 交易明細表、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買賣股票委託書、合併交割憑單、 買進賣出報告書、上開各證券公司進出國產汽車公司股票紀錄表等件影本 附卷可稽,而國產汽車公司發行之股票為公開發行上市之有價證券,更有 證交所出版之上市證券概況(外附證物)存卷可佐。2、次查被告子○○交付卯○○準備供作交割股款所用之國產汽車公司八十七 年十一月二日所簽發,付款人為彰化銀行城東分行、帳號四三八-九、票 號0000000號、面額六億元及同上付款人、帳號、票號為0000 000號、面額二千萬元之支票各一紙,係因國產汽車公司當時庫存資金 不足致無法兌現各情,已經證人卯○○於偵查中陳述明確(參同上檢察署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二○二頁至第二○三頁,八十 七年度偵字第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查卷宗第一○四頁至第一○八頁),而 上開情節,並導致前開違約交割事情之發生,並造成證交所股價指數於八 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大跌一百四十六點,同年十一月四日大跌一百六十六點 ,而國產汽車公司股票於發生違約交割前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收盤價 為六十‧五元,然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發生違約交割後,每日均呈跌停 收盤而無量下跌,迄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之收盤價為三十四‧六元, 並於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止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停 止交易,嚴重影響證券市場正常之交易秩序等情,除經證交所人員張錫寬 、余季仲於偵查中指證明白外,並經證期會以上開來函說明清楚,顯見被 告子○○上開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之行為,已足以影響市場之秩序。 3、又查被告子○○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交付卯○○預備作為交割股票所用 之支票根本並無任何資金到位足供兌現乙節前已述及,而其原因,參酌被 告癸○○(查無證據證明癸○○曾參與此部份犯行,後詳)於偵查中所述 ,係「我們(即子○○可使用之張氏家族資財)為了護盤才造成資金越來 越緊」、「(問:87.11.2至4日為何發生違約交割?)因當時已無法再調 度資金來護盤,才發生違約交割」、「(問:為何以前可自國產中拿資金 ,為何現在不行?)因當時國產已無錢可供我們用,而我們自己的資產也 已變賣的差不多了」,甚至彼更稱於違約交割事實發生之前,張氏家族每 個月僅利息支出每個月即達十‧七四億元之鉅,以及被告丁○○(即管理 被告子○○財務事宜之人)亦證實被告子○○造成違約交割之原因「應該 是沒錢」、「國產可動用之資金已沒了」各情(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 六七四號偵查卷第三十六頁、第九十二頁、第二六三頁至第二六六頁、第 二六九頁),核與被告子○○所述內容吻合(參同上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 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宗第三三九頁至第三四八頁);再被告寅○○更 於市調處人員訊問時,明確指稱「本公司於八七年九月因支付辛○○夏威 夷飯店股權之股款三十八億餘元,又經子○○陸續借用公司資金,以致於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公司已無力支付前述六億餘元支票,子○○曾告訴我 他會想辦法籌錢,叫我放心開票,幸好取票兌現的是本集團的員工卯○○ ,她因等不到錢匯入而未將票軋入兌現,則國產公司即發生退票,也因該 張支票無兌現,子○○無法支付股款而發生違約交割」(參八十七年度偵 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宗第一七二頁至第一七八頁),以及被告辰○○ 雖非國產汽車公司、甚或禾豐企業集團之首腦人物,然其於市調處人員訊 問時及偵查中亦稱「‧‧‧國產車公司於八十七年十月間購買辛○○夏威 夷股權,致財務資金狀況惡化‧‧‧」、「(問:變賣全家便利商店時已 是最後階段了?)是,亦是公司剩餘的最後資產」與「八十七年十一月二 日國產車公司彰銀城東分行帳戶內並無六億元存款,以致無法兌現‧‧‧ 」(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二八九頁,第二四六七 五號偵查卷宗第二○一頁至第二○六頁),均可知道被告子○○於前開八 十七年十月三十日、三十一日及同年十一月二日買進前述國產汽車公司之 股票時,彼當對於自已可能無力支應交割款項再繼續所謂「護盤」之工作 一情,應該了然知悉。何況考諸扣案編號F6之證物中,更已載明張氏家族 資產負債情形,其中包括股票質押銀行借款九十三億元、外資借款九十億 、券商融資借款三十八億元、丙種借款六六億元、民間借款四二○億元, 約計債務總額高達七○七億元,遠逾上開被告子○○等人所有之資產(參 考前述,張氏家族提供給國產汽車公司之擔保品價值僅不過一百餘億元左 右),則被告子○○對於此等高額負債之事情可能導致伊缺乏資力而無力 支應交割股款一節,應有認識;遑論被告子○○於市調處人員訊問時更已 坦承「‧‧‧於今(八七)年十月底就知道公司財務危機,『我們於違約 交割前一天』主動暨誠意向財政部三位次長及證期會主委報告‧‧‧」等 語(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宗第一一八頁),尤可證實 被告子○○對於資財欠缺、無法於右開時間履行交割義務一節,事前當已 明知。揆諸「有價證券買賣之給付或交割,應以現款現貨為之。」證券交 易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故買賣有價證券,必須具備足夠之 資金,能確實履行交割始可,否則資金不足即隨便報價買賣,豈非流於買 空賣空,交易市場豈不大亂;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之犯罪構成要件為「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 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只要有違約不交割之事實及對 違約不交割之事實已有認知及意欲即為已足,更不論造成違約交割之原因 為何,即財務調度不實亦然,按被告子○○明知自己已乏充分資力,竟仍 執意以前述人頭戶購入上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事後終不能履行買入部分 之交割,則其對無法履行交割之情應有預見,此亦為一般理性之市場交易 人士必有的風險觀念,自不得以資金籌措不及為由資為推諉之理。至於被 告子○○雖另辯稱因原向包含中國人壽公司等金融機關申辦貸款完妥,惟 因財務困難故被上開金融機關抽銀根致無法履行交割義務各語,但查證人 午○○已經具結證實中國人壽公司均已如數撥放貸款予禾豐企業集團,並 無扣款不發之情事,並提出撥放款項之相關資料等在卷足考(本院八十九 年三月十六日訊問筆錄),再被告子○○迄至本院終結之際,亦未陳報其 餘所謂抽取禾豐企業集團銀根之金融機關名稱供本院調查,足見所謂銀行 是否撥放貸款一節,實與本件鉅額之違約交割事件無關,尤難據為違約交 割之正當理由。 4、又上開證券戶,均為被告子○○所使用資以購買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人頭 戶,業據被告子○○供明在卷,復經被告戊○○(查未參與此部份之犯行 ,後詳)、證人乙○○及各該人頭戶如孔德振、王裕仁等分別證實無誤均 各如前述,在此說明。再被告子○○此部份行為既亦係利用不知情之上開 各證券商營業員為之,此部份亦屬間接正犯無疑,合併說明。 5、綜上,本件子○○前開委託前開各證券商營業員向集中市場報價買賣本件 股票之際,並無資力履行交割,復未能自其餘金融機關或金主處取得資金 ,致於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顯有違反本罪之犯罪故意,自不 待言。又其行為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如前所述。因此綜上,本件事證亦已 明確,被告子○○此部份犯行亦可認定。 參、核被告癸○○、子○○二人如事實欄所述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所為,以及被告丁 ○○、寅○○、辰○○等人如事實欄所述第二部分所為,各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而被告子○○、戊○○二人如事實欄第五部分所述 違反對於在證交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所有權而偽作 買賣之行為之規定,各係違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應分別 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斷,然其等於同一日內利用前開各不知情之人頭戶在集 中交易市場透前開建宏證券、大慶證券等公司不移轉所有權而偽作買賣國產汽車 公司股票之行為,乃單一偽作買賣決意之接續實施,為接續犯,在此說明。又被 告子○○如事實欄第六部分所述違反對於在證交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 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行為之 規定,核其所為,係違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亦應分別依 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斷;惟其於同一日內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分別經由前述各 大慶證券、建宏證券等公司買入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且該股票均經有人承諾賣出 ,嗣就前述經他人承諾賣出而買入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則皆未依約履行交割,則 其當日先後在各證券公司所為,亦屬單一違約交割決意之接續實施,亦為接續犯 ,在此說明。又被告癸○○、子○○、丁○○、寅○○、辰○○等五人及辛○○ 如事實欄所述第二部分之行為參考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及被告癸○ ○、子○○二人如事實欄所述第三部分參考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與被 告子○○、戊○○二人及上開使用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或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人 頭戶之各不詳姓名成年金主如事實欄第五部分所為,分別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各均為共同正犯。此外,被告癸○○、子○○、丁○○、寅○○、辰○○等 人所為之侵占國產汽車公司款項之舉止既有部分情節係經由不知情之卯○○、莊 玉青為之已如前述,此部份被告癸○○、子○○、丁○○、寅○○、辰○○等人 之行為自屬間接正犯。又被告子○○、戊○○所為前開對於在集中交易市場之有 價證券不移轉所有權而偽作買賣之行為,以及被告子○○另為違反對於在證券交 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 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行為,既均分別係利用不知情無犯 罪故意之如前所述之各證券商營業員等人,轉向證交所報價買賣遂行其等之犯行 ,則其等上開舉止,各亦均為間接正犯(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非字第六六號判 決參照)。再被告癸○○、子○○、丁○○、寅○○、辰○○五人各所為多次業 務侵占犯行,以及被告子○○、戊○○各所為如事實欄所載多次違反對於在證券 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所有權而偽作買賣之行為 之規定,與被告子○○所為三次(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同月三日、同年月四日 )違反對於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之行為之規 定,各時間緊接,分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均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各為連續犯 ,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各依法加重其刑。至於起訴書雖漏 未敘及被告癸○○、子○○等人有關如事實欄第二之(二)部分(即被告癸○○ 、子○○二人所為⑴、⑵、⑶、⑷等套取國產汽車公司資金途徑等部分)及被告 癸○○、子○○二人如事實欄第三部分所為各該犯行,與被告子○○、戊○○如 事實欄第五部分之人頭帳戶於第一段時間中有關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至八十七年 一月十七日、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至同年二月二十六日,暨第二段時間之對於 在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不移轉所有權而偽作買賣犯行(含起訴書所指人頭戶 以外之使用其餘壬○○、陳己○○、丁○○、宋曉黛、朱淑閨、王裕仁、賴榮坤 、郭玲玲、郭玲慧、郭玲娟、陳樹藤、黃宜蓁等人頭戶偽作買賣之部分),惟前 開部分,既分別經被告子○○自白在卷、或據檢察官函送或為本院依職權查獲, 復皆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如前所述,本院自均得併與審究。 而被告子○○所犯上開侵占國產汽車公司資財之目的既在於籌措其得以在集中交 易市場,以不移轉所有權而偽作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所需支出之股款等,則被 告子○○所為連續業務侵占及連續違反對於在證交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 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所有權而偽作買賣之行為之規定二罪間,即有方法結果之牽 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較重之連續違反對於在證交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 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所有權而偽作買賣之行為之規定處斷(高度刑較重)。此 外,被告子○○所犯上述連續違反對於在證交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 交易市場,不移轉所有權而偽作買賣之行為之規定與連續違反對於在證交所上市 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 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行為之規定二罪間,行為互異,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再 本件公訴人因重複計算被告癸○○、子○○、丁○○、寅○○、辰○○等人侵占 所得款項多筆,復將並非上開被告等人挪用之金錢一併列為彼等侵占所得均如前 述(如福揚公司、麗維公司等公司請領之款項等),致將彼等侵占之款項總和一 百一十六億三千一百八十一萬五千九百五十二元誤算為高達二百五十二億七千五 百三十四萬二千六百三十九元,合此說明。爰審酌被告癸○○為禾豐企業集團之 執行長並身兼國產汽車公司董事長,而被告子○○則為禾豐企業集團之副執行長 ,另被告丁○○、寅○○、辰○○、戊○○等人亦均分屬禾豐企業集團轄下關係 企業之重要幹部,惟被告癸○○、子○○不務公司本業經營,反而取巧欲圖藉維 持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價位以達到保護其等私人資財之目的,多次侵占國產汽車 公司之資金使用,迄於案發之際仍有三十七億餘元之款項未能彌縫回補,不惟使 國產汽車公司遭受重大損失,更進而造成股市、金融之風暴,嚴重影響國家整體 經濟安定,對於國內金融市場衝擊至深且鉅,而被告丁○○、寅○○、辰○○等 人明知其等目的仍參與被告癸○○、子○○二人侵占舉止之構成要件,造成國產 汽車公司資財幾被掏空,營運發生困難,而被告戊○○明知其應被告子○○指示 買進或出售國產汽車股票使用之人頭多有相同者,仍執意多次使用上述人頭戶為 喊盤下單之行為,造成交易活絡之假象影響股市正常交易,彼等犯罪之動機、目 的均屬可議,及彼等之智識程度、本案各該犯行所擔任之角色(被告癸○○、子 ○○實為本案各該犯行之主導者,而同案被告丁○○、寅○○、辰○○、戊○○ 均僅參與部分之情節)及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多仍飾詞辯解之態度等及其他一 切情形,分別量處各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就被告子○○、癸○○二人之部分,因 其等係主謀自國產汽車公司侵占挪用之資金高達一百一十六億三千一百八十一萬 五千九百五十二元及吉野家公司普通股股權三百六十二萬四千二百八十股,且至 案發之際,猶有三十七億餘元未能彌縫補回,其等侵占之數額,遠超過刑法第三 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被告癸○○、子○○)或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被告 子○○)所定之法定罰金最多額,故依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酌量加重其二人所科 之罰金,並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癸○○、子○○二人係主司 策劃本件侵占國產汽車公司資財之人,而本件侵占所得款項又高達一百一十六億 三千一百八十一萬五千九百五十二元及吉野家公司普通股股權三百六十二萬四千 二百八十股如前所述,依其二人此部份犯罪之性質,應認均有褫奪公權之必要, 爰就被告癸○○之部分,以及被告子○○所犯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 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所有權而偽作買賣之行為之規定之部 分,分別宣告褫奪公權五年。 肆、扣案物品均非違禁物已經本院當庭檢視清楚,且據被告癸○○、子○○二人暨其 等之辯護人指稱除扣案土地權狀影本等用為供作債務清償之擔保物品外(即與本 件犯行之成立無關),其餘均屬國產汽車公司(為法人,有獨立之人格)所有, 而與被告癸○○、子○○、丁○○、寅○○、辰○○、戊○○等人無涉,或經本 院查核與本件被告等人犯行之成立無直接之關係,爰皆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合此 說明。 伍、公訴意旨各略以: 一、被告辰○○於八十七年一月至十一月十三日間,曾因被告子○○指示被告丁○○ 轉囑卯○○持金長城公司、昭晟公司、飛杰公司之商業本票或客票至國產汽車公 司財務部請款,而於經同案被告寅○○指示後,製作不實之借方會計科目為應收 票據、貸方會計科目為支票或銀行存款等轉帳傳票,以及於被告癸○○提供其個 人及無商業交易行為之昭晟公司八十七年十二月到期之客票作形式擔保而以同上 偽作應收票據手法續為偽製轉帳傳票,及由被告寅○○、辰○○在被告癸○○、 子○○等人所製作國產汽車公司與禾豐企業集團關係企業豐禾公司、瑞翔公司、 磊鉅公司、巨源公司、世祺公司等買賣或工程合約書未明確註記標的物之規格、 數量及單價等相關資料下,以昭晟公司、飛杰公司、金長城公司等公司之客票支 應價款,而填製會計科目借方為預付款、貸方為應收票據之不實轉帳傳票等各行 為,而認被告癸○○、子○○、丁○○、寅○○、辰○○等人此部份均另有觸犯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嫌云云。惟查:所謂轉帳傳票,係屬記帳憑證 ,乃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參商業會計法第十 五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載),再所謂「應收票據」者,於會計學 上是指發票人或付款人在特定日或特定期間,無條件支付給本公司的一種書面承 諾(參鄭丁旺著中級會計學第二二二頁),另所謂「預付款(項)」者,乃指預 為支付之各項成本或費用(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五條第七款)。茲本件被告 寅○○、辰○○承被告癸○○、子○○之命,製作上開轉帳傳票,核其內容均據 當時存在之資料(如票據、買賣或工程契約等),依其收、付流程於轉帳傳票上 之會計科目逐為記載已如前述,考諸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已難認其有 何不實登載之嫌疑;甚且應收票據依其票據性質既屬可以背書或交付轉讓流通之 有價證券,則如於背書轉讓後,會計上當亦應為處理等情,併據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以該局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財北國稅審一字第八八一七○一○六號及台北市會 計師公會以該會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八八)北市會字第六五○號來函敘明清楚 (上開函文均附卷),尤徵被告寅○○、辰○○等人於國產汽車公司使用前開票 據後,根據資料所製上開轉帳傳票之事情,即無法認為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 十一條第一款之事情,當可認定。再國產汽車公司與上述豐禾公司、磊鉅公司、 巨源公司、瑞翔公司、世祺公司間之交易及其後取消之經過已均有合理之憑證( 如契約、統一發票、轉帳傳票等)可稽,且均經國產汽車公司載入相關簿冊內, 復經詳實記載於國產汽車公司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同年九月三十日、八十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報表中(前開財務報告影本均附卷),又上開國產汽車公 司持前述發票人為昭晟公司、金長城公司、飛杰公司等之客票交付同屬禾豐企業 集團關係企業作為交易之對價,以及前述買賣或工程合約成立後事後又為取消之 行為,雖就尋常上市公司而言較為罕見,但尚難稱之為「非常規交易」、甚且就 國產汽車公司以往之交易情節而言亦非絕無僅有各節,復分經國產汽車公司前後 任簽證會計師林昇平、丁玉山於本院訊問時分別結證無訛(參本院八十九年三月 十五日、同年月十七日上午訊問筆錄),是此部份亦難認定上開契約係屬偽造而 與事實不符,因此國產汽車公司或被告癸○○、子○○、丁○○、寅○○、辰○ ○等人上開契約之存在、取消以及相關憑證之製作而言,有何刑責可言。惟公訴 人既認為被告癸○○、子○○、丁○○、寅○○、辰○○等人此部份行為與上開 經論罪科刑之業務侵占罪部分分別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份爰均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癸○○、子○○、戊○○等人因有操控國產汽車股票股價之行為,另有違反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罰 云云。惟查前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 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實屬同法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概括規定,亦即必須行為人之舉止,無從適用上開特別規定時 ,而有該五款以外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 為者,始得依該款論處。是以二者間應屬法條競合之關係,顯無可能成立想像競 合犯之餘地(參郭土木撰「證券交易法上刑事責任問題之探討」第一六五頁所載 、蔡墩銘、吳光明、陳春山合撰「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之檢討與建議 」第八十七頁至第九十三頁)。查本件被告子○○、戊○○等人以沖洗買賣之方 式而偽作交易,其動機無非冀求維持國產汽車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價格,以達 到其等質押於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及金主之股票免遭斷頭賣出,顯見被告子○○ 等人係以假藉「偽作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舉止,維持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 價格於五十八元至六十一元區間之手法,而達成其等所謂「護盤」之工作,是被 告子○○等人縱有上開「操控股價」之情事,亦屬前述「偽作買賣」之普通規定 ,然已該當於同法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構成要件如前所述,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 被告子○○、戊○○等人有何種除前述以外之「其他操縱行為」,自難率認被告 子○○、戊○○等人有違反第六款禁止規定之行為(至本件查無證據可以證明同 案被告癸○○有何違反為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如後所述 )。質言之,被告子○○、戊○○連續以偽作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以維持價格 ,即為影響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既屬有違第二款規定,即無 六款補充規定之餘地。而被告癸○○復未參與被告子○○、戊○○二人買賣國產 汽車公司股票之事情(參後述伍、三所載),自亦不得論擬其有何違反此部份證 券交易法之規定之情事。惟公訴人既認被告癸○○、子○○等人此部份行為與上 開經論罪科刑之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被告子○○部分) 及業務侵占罪(被告癸○○、子○○部分)間,以及與被告戊○○上開經論罪科 刑之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間,分別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 之關係,此部份亦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 三、被告癸○○意圖製造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及操縱維持股價之目的,便 於持個人或關係企業持有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向金融機構或民間金主質借金錢, 套取資金,藉以牟利,為操縱渠等所持有該公司之股票市值,而決定該股票市場 價格,即與同案被告子○○、戊○○等人,共同基於以不移轉國產汽車公司股票 實質所有權歸屬而偽作買賣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被告癸○○授意,同案被告子○ ○決定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價位、數量並指揮同案被告戊○○喊盤下單,以 分散不同名義為非法買賣有價證券,連續自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同年二月二 十一日止,以前述之人頭戶即豐禾公司、磊鉅公司、乙○○、萬美珍、李智能等 之名義,經由金豪、大永復興、建宏、宏華台北、群益、京華萬華、太平洋南京 、亞洲、京華三重、元大、菁英館前、大慶等證券商,於同一營業日之相近時間 內,連續以既買又賣及高買低賣等委託買賣之方式,在證券集中市場以不移轉證 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之方法,成交買進自己或相關投資人集團成員帳戶賣出之該 股票,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嫌云云。惟查:被 告癸○○迭於調查局人員訊問時、偵訊暨本院審理之際均堅詞否認有何此部份之 犯行,辯稱有關股務即禾豐企業集團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事情均由同案被告 子○○在處理,細節伊均不知情等語。揆諸同案被告子○○亦已坦承「‧‧‧有 關我在盤房操作,如決定股票價位、張數、像那家券商下單等全權由我決定‧‧ ‧另我負責控股,對集團相關企業之資本、持股數都清楚,故我亦可自行決定以 那些法人或個人帳戶買賣國產車股票」、「公司業務由癸○○裁示,至於控股、 盤房操作我全權負責決定」、「(問:你控股、買賣股票流程為何?)我每天在 開盤前會決定好國產車股票一定並維持的價格、股數等指示戊○○以個人戶、法 人戶以及借戶名義,向券商下單買賣國產車股票」、「(問:你如何維持該股票 價格?)我使用集團員工、相關企業及家族成員等帳戶進出買賣國產車股票,另 我以外資、丙墊、營業員提供人頭戶(即借戶)幫忙護盤維持該股價」各語(參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宗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一八頁),足見被告 癸○○否認之辯解,即非子虛;更何況同案被告戊○○亦於本院訊問時指稱被告 癸○○甚少到盤房,亦從未對於如何買賣、以何帳戶買買國產汽車股票之事情作 出指示,有關買賣國產汽車股票之事情均為同案被告子○○在操作等語(參本院 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訊問筆錄),並在偵訊中稱「子○○指示我喊盤下單」(參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八十八頁)、「禾豐企業集團買賣股 票均係由子○○一人負責,張某在公司盤房中設有兩位分單員,即他對買賣股票 的種類、張數及價格在盤房中會指示分單員向券商喊盤下單,除非子○○有特別 指示,向那些券商或使用那些帳戶,均由分單員自行決定,偶而子○○會指定分 單員使用特別的帳戶」(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第八十九頁至 第九十頁)等語,由可知道被告癸○○對於被告子○○、戊○○二人此部份行為 ,應無參與亦不知詳情至明。何況證人乙○○亦於調查局訊問時及本院審理中證 稱「禾豐集團的董事長為辛○○,總經理為癸○○,而子○○則負責整各集團的 股票買賣」及有關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護盤事宜均為被告子○○指示被告戊○○所 為諸語(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第九十四頁,本院八十九年三 月八日訊問筆錄),而同案被告丁○○亦稱「子○○是自己操盤,在國產公司股 票部分指示戊○○向券商喊盤‧‧‧」(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 卷宗第一一四頁)、證人辛○○亦稱「朝翔負責業務,朝喨負責股務‧‧‧」、 「因國產股票之護盤,朝喨在操盤國產股票‧‧‧」(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 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二二六頁至第二二八頁),證人陳己○○亦稱「(問:你姐 姐及弟弟在禾豐任何職?)朝翔負責營業‧‧‧朝喨管股務」(參八十七年度偵 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八十一頁)諸語,則綜合上述以言,被告癸○○充 其量不過同意、或與被告子○○就動用禾豐企業集團下之國產汽車公司資金以維 持國產汽車公司股價以及有無足夠資財供應被告子○○購入國產汽車公司股票等 情有所共識,然究竟應以如何方式買賣、或以何種方式完成「護盤」之工作,被 告癸○○事前、事中應與被告子○○、戊○○間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要無 疑問,因此公訴意旨指摘被告癸○○此部份行為涉有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 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犯行云云,即有未洽,惟起訴書既認被告癸○○此部份 舉止與上開經論罪科刑之業務侵占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一併說明。 四、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另載有:因被告癸○○授意或包庇,由被告子○○按需求資金 指示被告丁○○配合套取挪用,經被告丁○○指示其助理卯○○開具昭晟公司、 飛杰公司、金長城公司之商業本票或支票,持向國產汽車公司請領款項,而被告 寅○○「明知公司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 貸款與股東或任何他人」,竟指示被告辰○○如數付款各語云云,核其意見,顯 然認為被告癸○○、子○○、丁○○、寅○○、辰○○等人此部份亦涉有違反公 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無疑,惟查被告癸○○、子○○、丁○○、寅○○、 辰○○五人此部份情節,不過係其等假借上開以票據擔保借貸之形式,以達成其 等實質上侵占國產汽車公司資財之目的前已述及,故公訴人此部份論敘,即有誤 會,雖其於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未曾指明此部份所犯法條,惟據其起訴書犯 罪事實欄所載顯認此等為其侵占犯行所用手法之一,可見依公訴人意見,被告癸 ○○、子○○、丁○○、寅○○、辰○○等人此部份行徑應與上開論罪部分有方 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無疑,因此此部份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此說明。 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六九號、第一一三七○號、第 一一四四五號、第一三八九二號併案意旨均以:被告癸○○、子○○、丁○○等 人共犯長期以來對外非法吸金及明知財務週轉困難仍對外詐借款,並長期以來挪 用國產汽車公司資金用以週轉償債,嗣因負債及挪用資金過鉅無法彌補掩飾,終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爆發不法情事,涉有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 二十五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等罪嫌,而與被告三人上開經論罪科刑部 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云云。惟查:考之各該併案情節內容,無非係以 被告癸○○、子○○、丁○○三人及案外人辛○○、張信貞、巳○○、丑○○等 人共同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六十四年七月 四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止,在上址禾豐企業集團或旗下關係企業營業處所, 由辛○○、癸○○、子○○以出具一人或二人或三人之私人借款名義,訂立半年 期、一年期等各種定期存款帳目,以高於銀行牌告存款利率方式,委由丑○○、 巳○○、丁○○等人負責之借貸窗口對外向不特定之社會人士吸收存款,並匯由 張信貞統籌列管調度支應,金額高達數百億元,非法經營銀行存款業務。又自八 十七年一月間起,明知張氏家族財務已陷於週轉不靈,有無法支付利息或償還借 款之虞,隱瞞該實情,利用往常借款人對張氏父子信賴之心態,仍陸續向不特定 人士詐借款,而為掩飾無力償還實情,被告張氏兄弟連續挪用侵占國產汽車公司 資金用以支應龐大借貸本息等舉止涉有上述違反銀行法及詐欺取財等罪嫌各語。 茲細繹被告癸○○、子○○、丁○○等人之行為,不過係參與上開自六十四年七 月至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接連不斷(併案意旨謂係連續犯)之對外之不特定人士吸 收存款行為,且其目的又係長期、多次為圖擴充被告癸○○等人之家族企業或購 買土地、股票,由來已久,顯與本案上述事實欄所載被告癸○○、子○○、丁○ ○三人所為之業務侵占(被害人係國產汽車公司等,並非上開併案情節之告訴人 )之目的、手法均屬有別;甚至考諸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借款、收受投 資,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 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而該條所謂「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參照其立法理由第四點稱 :「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一約定或給 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爰『參考刑法第三百四十四 條重利罪之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等語,可徵前開犯 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吸收存款之舉止完成之際,即告終了(即屬行為犯、舉動 犯之列),其後行為人如何運用吸收所得之存款,即與前開罪行無涉。茲被告癸 ○○、子○○、丁○○於所犯對外吸收存款、詐欺取財等行為終結後,處分其等 不法取得之贓物之行徑,亦屬不法之後行為,實難徒憑其等前述行為時間偶然相 近,即認彼此間必有牽連犯之關係,何況被告癸○○於偵查中亦辯稱彼等此部份 行為「以開立個人借據來借,家族中主要我父親、我及我弟開立借據‧‧‧」、 「均用來投資」、「此借貸係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我們的利息均靠個人 資產來償還」、「我們並無私用公司資金來付民間利息」(參同上檢察署八十七 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三十九頁至第四十頁),而本院亦查無確切 資料可以得證公訴人併案所指被告癸○○等人侵占國產汽車公司之資財其用途果 有藉為償還上述自六十四年起即存在之「民間借款」之債權人,因此併案情節所 指與上開被告癸○○、子○○、丁○○三人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 係云云,要屬誤會,本院當無從併予審理,此部份自應退還檢察官另行斟酌,合 此說明。 柒、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函送部分: 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四月一日甲○榮麗八十七偵二四六七四字第一 三二四四號函雖引財政部證期會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八八)台財證(一)第 二○○一九-一號函認為被告「癸○○及其關係人」以每股二十元之價格及各附 賣回、買回約定等條件出售全家便利商店股權各予中華開發公司一千一百萬股及 中央投資公司二千五百萬股,及嗣後國產汽車公司依買回條件自中央投資公司購 回上述二千五百萬股股權後,再將之以四十四‧五元之價格出售予泰山企業等行 為亦涉有背信罪嫌云云,但查國產汽車公司上開出售股權之價格,參照該公司於 台灣新生報上刊載公告所示,事先曾經「證券分析專家」張明杰分析後認屬合理 (上開公告影本附卷),因之被告癸○○參考上開分析意見而有依該等價格出售 全家便利商店等股權之舉,得否即謂必屬背信之行徑,容已可疑;甚至考之被告 癸○○出售全家便利商店股權之目的,係在籌措金錢俾應辛○○之指示交付予被 告子○○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詳如前述,足見被告癸○○此部 份行為,不過為遂行其侵占國產車資產之目的,所用手法之一(變賣資財,再據 為己有,前已述及),而背信者,原不過係屬侵占罪之普通規定而已(最高法院 二十七年滬上字第七二號判例參考),自不得強予割裂,即謂被告癸○○此部份 出售國產汽車資產之行為係屬背信,而其挪用出售所得金錢之事情卻屬侵占,此 乃至明事理,因此檢察官此部份函送意見即有誤會;至於被告癸○○等人另於八 十八年一月間處分全家便利商店及全台物流股權售予泰山企業及彬泰物流之事情 ,其發生時間均在本案業務侵占犯行完成(至遲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間已經終 了)之後,時間相隔已久;甚至證期會雖認定係被告癸○○等人係因國產汽車公 司財務危機而以低價處分上開資產,致有損及國產汽車公司利益云云,然審酌依 同一函件內亦認為被告癸○○等人處分此部份全家便利商店及全台物流股權予泰 山企業及彬泰物流之原因,係因國產汽車公司營運困難,缺乏資金週轉所致,顯 見此部份被告癸○○等人是否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或有損害國 產汽車公司利益之主觀不法意圖,亦堪質疑。綜上情節,此部份之事實及要件顯 與本案情節間應無牽連犯或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當無疑問,因此此部份 本院爰不另為處理,應請檢察官再為調查後另為決定,附此說明。 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甲○榮麗八十七偵二四六七四字 第七七三四號函雖另引市調處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八八)肆字第八四○六四七 號函及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華證券)疑似洗錢報告內載情節,而認安 信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庚○○,以下簡稱安信公司)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 五日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以該公司在大華證券投資帳戶內,匯入多檔 股票,既有台積電股票五○七五○股、聯電股票七五○○○股、廣豐股票五○○ ○○股、致福股票六○○○○股、大華證券股票0000000股、華邦股票二 三六二股,總計金額00000000元,而該公司預備處分該等股票,疑有公 司內部人明知資金緊絀,涉嫌先以國產汽車資金買進大量股票,再出脫持股從中 牟利等不法情事云云。惟查質之被告癸○○、子○○、丁○○、寅○○、辰○○ 、戊○○等人均堅決否認此部份犯行(參本院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 。而經本院傳喚證人庚○○到庭詰問上開情節後,已據其明白指稱安信公司雖於 集中交易市場有買賣股票之情節,惟資金來源係該公司自行向銀行融資及增資所 得資金,即以自有資金為之,張氏家族或人頭戶並無撥款至安信公司之帳戶內, 且安信公司之證券商帳戶並非供子○○等人使用之帳戶等語(參本院本院八十八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因此函送機關所指被告子○○等人此部份犯行是 否成立,已非無疑;更何況經本院比對卷內證期會之移送資料暨證交所檢送之上 開分析報告,復參考扣案證物相關帳冊所載內容,以及本院依職權調查所得之資 料,亦未能查得被告子○○等人有何「以國產車資金買進大量股票,再出脫持股 從中牟利」之事情。因此函送機關此部份論敘,恐有誤會,合併說明。至於庚○ ○上開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揆諸張某既非公訴人指為起訴之對象,依照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本院自無權予以斟酌,附此說明。 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甲○聰麗八十七偵二四六七五字第 二四三八四號函雖另引證期會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八八)財證(一)字第五二七 一五-一號來函,謂國產汽車公司之關係人昌磊公司與義大利電腦公司OP COMPUTERS S.P.A間之交易可能涉有不正常之財務安排並將資金挪作他用之情事 ,請求本院併予審理一節,但查依證期會所認此部份無非昌磊公司所為是否涉有 不法情事,而昌磊公司之負責人為張信貞,與被告癸○○等人無涉一節,已經證 人張信貞到庭供證明白(參本院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訊問筆錄),是依上開函送意 旨,此部份責任是否應歸責於昌磊公司之負責人,雖應請檢察官續為偵辦,然無 論如何此部份函送意旨應難據為認定本件各該被告犯行參考之依據,自無可疑, 併予說明。 捌、此外: 一、前述原禾豐企業集團會長及員工辛○○、乙○○等人分別為本件犯行之共犯已如 前述,惟其等犯罪情節既未經檢察官起訴,應移請檢察官另為處理,合此說明。 二、有關證物編號A1所示之帳戶均係大慶證券(營業員李信成)、太平洋證券南京分 公司(營業員姜義焴)、金豪證券(營業員李明光)、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營 業員李明育)、建宏證券安和分公司(營業員張秀峰)、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 營業員陳正森)、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營業員張淑華、蘇凡奇)、寶來證券復 興分公司(營業員陳芳君)、金鼎證券(營業員王美玉)等證券商之營業員提供 予本案被告子○○等人作為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所用一節,已據被告子○○、 戊○○及證人乙○○等人各於調查局訊問時坦承清楚(參同前檢察署八十七年度 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宗第八十九頁、第九十六頁、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一八 頁),因此上開扣押物編號A1所載之上開各證券商之營業員是否涉有違反證券交 易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處,宜請檢察官另行偵辦,合此說明。 玖、又本案事證既臻明白,則被告癸○○、子○○、丁○○、寅○○、辰○○、戊○ ○等人其餘辯解暨聲請函查(如第一銀行復興分行、長春分行等帳戶往來資料等 )或傳訊證人之請求等事項,即均核無必要再予調查或指駁,附此說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癸○○、戊○○明知「對於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有 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 市場秩序」之行為,竟與同案被告子○○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被 告子○○指示被告戊○○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同年月三十一日及同年十一月 二日分別藉前述金豪證券磊鉅公司一五五九二號帳戶(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 買進九九八千股,同年十一月二日報價買進一五九七千股)、金鼎證券磊鉅公司 二一四七二-五號帳戶(報價買進八九○千股)、百富勤證券信義分公司磊鉅公 司六三三─○號帳戶(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報價買進五○○千股,同年十一月二 日報價買進六○○千股)、太平洋證券南京分公司安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二六五 -五號帳戶(報價買進五九九千股)、寶來證券復興分公司宋曉黛二七一○○- ○號帳戶(報價買進一八五千股)、金豪證券豐禾公司一五六二四-六號帳戶( 報價買進一五八一千股)、金鼎證券豐禾公司二一四九一-六號帳戶(報價買進 七二八千股)、百富勤證券豐禾公司九六六○-○號帳戶(報價買進五○○千股 )、統一證券豐禾公司南京分公司三五七七三-三號帳戶(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 日報價買進六一○千股,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報價買進三九五千股)、建弘證券 豐禾公司二六九五九-八號帳戶(報價買進五三二千股)、中信證券三重分公司 豐禾公司0000000號帳戶(報價買進六○五千股)、太平洋證券南京分公 司孔德振四三-七號帳戶(報價買進一○○千股)、寶來證券復興分公司朱淑閨 二五三○八-六號帳戶(報價買進二一九千股),大慶證券王裕仁二三六八三- 九號帳戶(報價買進一○○千股)、宏華證券臺北分公司磊鉅公司二三○七-一 號帳戶(報價買進六九九千股)、建弘證券磊鉅公司二六九四八-八號帳戶(報 價買進一○○千股),以太平洋證券南京分公司瑞翔公司一六三-○號帳戶(報 價買進二一一千股),以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永霖公司二○八九-一號帳戶(報 價買進五○○千股),以員工寶來證券復興分公司朱淑閨二五三○八-六號帳戶 (報價買進一一一千股)等帳戶喊盤下單,均經承諾接受,惟因張氏兄弟已掏空 國產汽車公司資金,致卯○○所持備供交割所用之支票無法兌現,迨至同年十一 月二、三、四日連續不履行交割義務,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秩序,因認被告癸○○ 、戊○○二人此部份情節亦涉分別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 定,均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斷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癸○○始終並未參與同案被告子○○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相關事情 ,已見前揭理由欄甲部分伍、三所述清楚,再有關假藉上開人頭戶買賣國產汽車 股票之交易內容,亦經被告子○○自承「‧‧‧有關我在盤房操作,如決定股票 價位、張數、像那家券商下單等全權由我決定‧‧‧」、「公司業務由癸○○裁 示,至於控股、盤房操作我全權負責決定」等情明白(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 七五號偵查卷宗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一四頁參照),尤見被告癸○○所辯對於被告 子○○平日如何使用人頭戶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及如何辦理股款交割事宜均不 知情等語,尚非飾卸,且本院迄亦查無被告癸○○事前或事中已經參與或知悉被 告子○○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同年月三十一日及同年十一月二日以前述磊鉅 公司等人頭帳戶買進之上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股款無法於同年十一月二日、三日 、四日完成交割之事證,是公訴人徒以被告子○○護盤無力、致生違約交割之事 情,即認共同實施侵占國產汽車公司資財之行為之被告癸○○與之必有犯意之聯 絡云云,已值商榷。至於本件協助被告子○○辦理買賣國產汽車股票股款交割事 宜之人,並非被告戊○○、亦與被告癸○○無關,而係周芳蘭、卯○○、丁○○ 三人承子○○之指示辦理相關手續(惟其三人係機械式應被告子○○之命令存、 匯交割款入各款券劃撥戶內,並無證據證明其三人知情被告子○○有違約不履行 交割股款之意思)等節,除經被告癸○○、戊○○一再陳明外,乃被告子○○亦 於本院訊問、審理時供述上情無訛,甚至證人卯○○、乙○○、周芳蘭亦分別於 調查局人員訊問時、偵查中或本院訊問時結證上開情節明白(參同上檢察署八十 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第九十四頁至第九十七頁、第一○四頁至第一 ○八頁,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宗第八十六頁、第二○二頁至第 二○三頁,本院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訊問筆錄),即便同案被告丁○○亦於調查局 訊問時及偵查中同樣指稱「‧‧‧每日買賣情形則由周芳蘭製成報表,交給卯○ ○核算每日支付股款後再交給我,我再將股款列在我所製的資金調度表上呈給子 ○○過目,並由他自行籌款」、「(問:卯○○、莊玉青二人係負責你指揮他們 對朝喨股票交割款及貸借款?)秀鳳是股票交割款及銀行資金調度,借款係玉青 」、「(問:你處理朝喨交割款及借款本息有無每筆經過朝喨?)小姐將情形報 給我,我報給朝喨,若朝喨戶頭還有錢,即直接自戶頭付款」等情(參同上檢察 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第二六六頁至第二六七頁,八十七年度 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偵查卷宗第一一四頁),而證人張信貞復於偵查中證稱「( 問:買賣股票之相關人頭你知否?)知道,股務由戊○○、徐一誠喊盤下單,乙 ○○負責人頭戶手續,周芳蘭彙整資料,卯○○及丁○○負責股票交割款」各節 (參同上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四號偵查卷二三○頁),均未言及被 告癸○○、戊○○曾經參與被告子○○此部分之犯行。參考有關被告子○○買賣 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資金來源既均由其自行或指示同案被告丁○○或證人卯○○ 、莊玉青等人籌措,即從未假手於被告戊○○,亦未逐次、隨時告知被告癸○○ 等節,可見被告癸○○、戊○○二人所辯:均不知且未參與被告子○○違約交割 等之辯解,尚堪採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癸○○、戊 ○○二人確有參與被告子○○此部份不法情事之證據,因此綜上,本件被告癸○ ○、戊○○被訴此部份情節,自均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證券 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 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部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卅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 胤 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石 幸 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進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 市場秩序者。 二、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者。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 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 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②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③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 ④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以下金錢單位為新台幣元) ┌───┬─────┬───┬────┬────┬────┬──────┐ │編號 │發票人名稱│金額 │發票日期│帳號 │票號 │付款行庫 │ ├───┼─────┼───┼────┼────┼────┼──────┤ │一 │金長城公司│300000│87.1.6 │ │ │本票 │ │ │ │00 │ │ │ │ │ ├───┼─────┼───┼────┼────┼────┼──────┤ │二 │同前 │500000│87.4.30 │ │101050 │本票 │ │ │ │00 │ │ │ │ │ ├───┼─────┼───┼────┼────┼────┼──────┤ │三 │同前 │102175│87.4.30 │ │101049 │本票 │ │ │ │000 │ │ │ │ │ ├───┼─────┼───┼────┼────┼────┼──────┤ │四 │同前 │150000│87.4.30 │ │38585 │本票 │ │ │ │000 │ │ │ │ │ ├───┼─────┼───┼────┼────┼────┼──────┤ │五 │同前 │100899│87.4.30 │ │101048 │本票 │ │ │ │735 │ │ │ │ │ ├───┼─────┼───┼────┼────┼────┼──────┤ │六 │同前 │318000│87.5.30 │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七 │同前 │102175│87.5.30 │ │0000000 │本票 │ │ │ │000 │ │ │ │ │ ├───┼─────┼───┼────┼────┼────┼──────┤ │八 │同前 │851000│87.5.30 │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九 │同前 │783000│87.6.30 │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十 │同前 │100000│87.6.30 │ │0000000 │本票 │ │ │ │000 │ │ │ │ │ ├───┼─────┼───┼────┼────┼────┼──────┤ │十一 │同前 │573950│87.6.30 │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十二 │同前 │140050│87.7.30 │0000000 │0000000 │一銀民生 │ │ │ │000 │ │ │ │ │ ├───┼─────┼───┼────┼────┼────┼──────┤ │十三 │同前 │140050│87.7.30 │ │0000000 │本票 │ ││ │000 │ │ │ │ │ ├───┼─────┼───┼────┼────┼────┼──────┤ │十四 │同前 │320000│87.8.17 │ │ │本票 │ │ │ │ │ │ │ │ │ ├───┼─────┼───┼────┼────┼────┼──────┤ │十五 │同前 │500000│87.8.19 │ │ │本票 │ │ │ │00 │ │ │ │ │ ├───┼─────┼───┼────┼────┼────┼──────┤ │十六 │同前 │457000│87.8.30 │0000000 │0000000 │一銀民生 │ │ │ │00 │ │ │ │ │ ├───┼─────┼───┼────┼────┼────┼──────┤ │十七 │同前 │480000│87.8.30 │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十八 │同前 │480000│87.8.30 │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十九 │同前 │457000│87.8.30 │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二十 │同前 │668703│87.9.30 │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二一 │同前 │680000│87.9.30 │ │0000000 │本票 │ │ │ │ │ │ │ │ │ ├───┼─────┼───┼────┼────┼────┼──────┤ │二二 │同前 │109700│87.10.15│0000000 │0000000 │一銀民生 │ │ │ │000 │ │ │ │ │ ├───┼─────┼───┼────┼────┼────┼──────┤ │二三 │同前 │276400│87.10.30│同前 │0000000 │一銀民生 │ │ │ │00 │ │ │ │ │ ├───┼─────┼───┼────┼────┼────┼──────┤ │二四 │同前 │209000│87.10.30│0000000 │0000000 │一銀民生 │ │ │ │00 │ │ │ │ │ ├───┼─────┼───┼────┼────┼────┼──────┤ │二五 │同前 │393750│87.10.30│0000000 │0000000 │一銀民生 │ │ │ │00 │ │ │ │ │ ├───┼─────┼───┼────┼────┼────┼──────┤ │二六 │同前 │396250│87.10.30│同前 │0000000 │一銀民生 │ │ │ │00 │ │ │ │ │ ├───┼─────┼───┼────┼────┼────┼──────┤ │二七 │同前 │287060│87.10.30│0000000 │0000000 │一銀民生 │ │ │ │00 │ │ │ │ │ ├───┼─────┼───┼────┼────┼────┼──────┤ │二八 │同前 │492151│87.10.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二九 │同前 │278091│87.10.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三十 │同前 │357790│87.10.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三一 │同前 │223600│87.10.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三二 │同前 │407190│87.10.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三三 │同前 │300775│87.10.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三四 │同前 │292035│87.10.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三五 │同前 │600000│87.10.31│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三六 │同前 │115200│87.10.31│ │0000000 │本票 │ │ │ │000 │ │ │ │ │ ├───┼─────┼───┼────┼────┼────┼──────┤ │三七 │同前 │109750│87.10.31│ │0000000 │本票 │ │ │ │000 │ │ │ │ │ ├───┼─────┼───┼────┼────┼────┼──────┤ │三八 │同前 │105050│87.10.31│ │0000000 │本票 │ │ │ │000 │ │ │ │ │ ├───┼─────┼───┼────┼────┼────┼──────┤ │三九 │同前 │783000│87.12.30│0000000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四十 │同前 │573950│87.12.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00 │ │ │ │ │ ├───┼─────┼───┼────┼────┼────┼──────┤ │四一 │同前 │100000│87.12.30│0000000 │0000000 │一銀民生 │ │ │ │000 │ │ │ │ │ ├───┼─────┼───┼────┼────┼────┼──────┤ │四二 │昭晟公司 │500000│87.1.26 │ │ │本票 │ │ │ │00 │ │ │ │ │ ├───┼─────┼───┼────┼────┼────┼──────┤ │四三 │同前 │100000│87.1.26 │ │ │本票 │ │ │ │000 │ │ │ │ │ ├───┼─────┼───┼────┼────┼────┼──────┤ │四四 │同前 │300000│87.3.30 │ │ │本票 │ │ │ │00 │ │ │ │ │ ├───┼─────┼───┼────┼────┼────┼──────┤ │四五 │同前 │100000│87.4.30 │ │101046 │本票 │ │ │ │000 │ │ │ │ │ ├───┼─────┼───┼────┼────┼────┼──────┤ │四六 │同前 │600000│87.4.30 │ │38586 │本票 │ │ │ │00 │ │ │ │ │ ├───┼─────┼───┼────┼────┼────┼──────┤ │四七 │同前 │110500│87.4.30 │ │38588 │本票 │ │ │ │000 │ │ │ │ │ ├───┼─────┼───┼────┼────┼────┼──────┤ │四八 │同前 │895000│87.4.30 │ │38587 │本票 │ │ │ │00 │ │ │ │ │ ├───┼─────┼───┼────┼────┼────┼──────┤ │四九 │同前 │128750│87.4.30 │ │0000000 │本票 │ │ │ │000 │ │ │ │ │ ├───┼─────┼───┼────┼────┼────┼──────┤ │五十 │同前 │712500│87.4.30 │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五一 │同前 │787650│87.4.30 │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五二 │同前 │100000│87.4.30 │ │0000000 │本票 │ │ │ │000 │ │ │ │ │ ├───┼─────┼───┼────┼────┼────┼──────┤ │五三 │同前 │123000│87.5.30 │ │0000000 │本票 │ │ │ │000 │ │ │ │ │ ├───┼─────┼───┼────┼────┼────┼──────┤ │五四 │同前 │700500│87.5.30 │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五五 │同前 │480500│87.5.30 │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五六 │同前 │200000│87.5.30 │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五七 │同前 │789000│87.5.30 │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五八 │同前 │300000│87.5.30 │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五九 │同前 │219500│87.6.29 │ │ │本票 │ │ │ │000 │ │ │ │ │ ├───┼─────┼───┼────┼────┼────┼──────┤ │六十 │同前 │400000│87.6.29 │ │ │本票 │ │ │ │000 │ │ │ │ │ ├───┼─────┼───┼────┼────┼────┼──────┤ │六一 │同前 │100360│87.6.30 │ │0000000 │本票 │ │ │ │000 │ │ │ │ │ ├───┼─────┼───┼────┼────┼────┼──────┤ │六二 │同前 │452068│87.6.30 │ │0000000 │本票 │ │ │ │84 │ │ │ │ │ ├───┼─────┼───┼────┼────┼────┼──────┤ │六三 │同前 │160000│87.6.30 │ │ │本票 │ │ │ │000 │ │ │ │ │ ├───┼─────┼───┼────┼────┼────┼──────┤ │六四 │同前 │700000│87.6.30 │ │ │本票 │ │ │ │00 │ │ │ │ │ ├───┼─────┼───┼────┼────┼────┼──────┤ │六五 │同前 │287225│87.7.28 │0000000 │00000000│彰銀城東 │ │ │ │30 │ │ │ │ │ ├───┼─────┼───┼────┼────┼────┼──────┤ │六六 │同前 │592400│87.7.28 │同前 │00000000│彰銀城東 │ │ │ │00 │ │ │ │ │ ├───┼─────┼───┼────┼────┼────┼──────┤ │六七 │同前 │702144│87.7.28 │同前 │00000000│同前 │ │ │ │00 │ │ │ │ │ ├───┼─────┼───┼────┼────┼────┼──────┤ │六八 │同前 │457600│87.7.28 │同前 │00000000│同前 │ │ │ │00 │ │ │ │ │ ├───┼─────┼───┼────┼────┼────┼──────┤ │六九 │同前 │297856│87.7.28 │同前 │00000000│同前 │ │ │ │00 │ │ │ │ │ ├───┼─────┼───┼────┼────┼────┼──────┤ │七十 │同前 │750000│87.7.28 │同前 │00000000│同前 │ │ │ │00 │ │ │ │ │ ├───┼─────┼───┼────┼────┼────┼──────┤ │七一 │同前 │291600│87.7.30 │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七二 │同前 │117220│87.7.30 │ │0000000 │本票 │ │ │ │000 │ │ │ │ │ ├───┼─────┼───┼────┼────┼────┼──────┤ │七三 │同前 │827800│87.7.30 │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七四 │同前 │145438│87.7.30 │0000000 │0000000 │彰銀城東 │ │ │ │00 │ │ │ │ │ ├───┼─────┼───┼────┼────┼────┼──────┤ │七五 │同前 │117220│87.7.30 │同前 │0000000 │彰銀城東 │ │ │ │000 │ │ │ │ │ ├───┼─────┼───┼────┼────┼────┼──────┤ │七六 │同前 │827800│87.7.30 │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七七 │同前 │400000│87.8.19 │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0 │ │ │ │ │ ├───┼─────┼───┼────┼────┼────┼──────┤ │七八 │同前 │240000│87.8.30 │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七九 │同前 │520000│87.8.30 │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八十 │同前 │345000│87.8.30 │0000000 │0000000 │彰銀城東 │ │ │ │00 │ │ │ │ │ ├───┼─────┼───┼────┼────┼────┼──────┤ │八一 │同前 │240000│87.8.30 │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八二 │同前 │520000│87.8.30 │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八三 │同前 │500000│87.9.15 │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 │ │ │ │ │ ├───┼─────┼───┼────┼────┼────┼──────┤ │八四 │同前 │300000│87.9.15 │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八五 │同前 │155000│87.9.15 │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0 │ │ │ │ │ ├───┼─────┼───┼────┼────┼────┼──────┤ │八六 │同前 │307800│87.9.15 │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八七 │同前 │750000│87.9.15 │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八八 │同前 │350000│87.9.25 │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 │ │ │ │ │ ├───┼─────┼───┼────┼────┼────┼──────┤ │八九 │同前 │100000│87.9.30 │ │0000000 │本票 │ │ │ │000 │ │ │ │ │ ├───┼─────┼───┼────┼────┼────┼──────┤ │九十 │同前 │100000│87.9.30 │ │0000000 │本票 │ │ │ │000 │ │ │ │ │ ├───┼─────┼───┼────┼────┼────┼──────┤ │九一 │同前 │118000│87.9.30 │ │0000000 │本票 │ │ │ │000 │ │ │ │ │ ├───┼─────┼───┼────┼────┼────┼──────┤ │九二 │同前 │188000│87.10.15│0000000 │0000000 │彰銀城東 │ │ │ │00 │ │ │ │ │ ├───┼─────┼───┼────┼────┼────┼──────┤ │九三 │同前 │150340│87.10.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0 │ │ │ │ │ ├───┼─────┼───┼────┼────┼────┼──────┤ │九四 │同前 │498700│87.10.30│同前│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九五 │同前 │501300│87.10.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九六 │同前 │120500│87.10.30│0000000 │0000000 │彰銀城東 │ │ │ │000 │ │ │ │ │ ├───┼─────┼───┼────┼────┼────┼──────┤ │九七 │同前 │128750│87.10.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0 │ │ │ │ │ ├───┼─────┼───┼────┼────┼────┼──────┤ │九八 │同前 │387880│87.10.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九九 │同前 │600000│87.10.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一00│同前 │110500│87.10.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0 │ │ │ │ │ ├───┼─────┼───┼────┼────┼────┼──────┤ │一0一│同前 │500000│87.10.31│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一0二│同前 │100000│87.10.31│ │0000000 │本票 │ │ │ │000 │ │ │ │ │ ├───┼─────┼───┼────┼────┼────┼──────┤ │一0三│同前 │100000│87.10.31│ │0000000 │本票 │ │ │ │000 │ │ │ │ │ ├───┼─────┼───┼────┼────┼────┼──────┤ │一0四│同前 │500000│87.10.31│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一0五│同前 │100500│87.10.31│ │0000000 │本票 │ │ │ │000 │ │ │ │ │ ├───┼─────┼───┼────┼────┼────┼──────┤ │一0六│同前 │110500│87.10.31│ │0000000 │本票 │ │ │ │000 │ │ │ │ │ ├───┼─────┼───┼────┼────┼────┼──────┤ │一0七│同前 │120000│87.10.31│ │0000000 │本票 │ │ │ │000 │ │ │ │ │ ├───┼─────┼───┼────┼────┼────┼──────┤ │一0八│同前 │123000│87.11.30│0000000 │0000000 │彰銀城東 │ │ │ │000 │ │ │ │ │ ├───┼─────┼───┼────┼────┼────┼──────┤ │一0九│同前 │300000│87.11.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 │ │ │ │ │ ├───┼─────┼───┼────┼────┼────┼──────┤ │一一0│同前 │712500│87.11.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一一一│同前 │300000│87.12.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一一二│同前 │100360│87.12.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0 │ │ │ │ │ ├───┼─────┼───┼────┼────┼────┼──────┤ │一一三│飛杰公司 │120000│87.4.30 │ │100132 │本票 │ │ │ │000 │ │ │ │ │ ├───┼─────┼───┼────┼────┼────┼──────┤ │一一四│同前 │800000│87.4.30 │ │100133 │本票 │ │ │ │00 │ │ │ │ │ ├───┼─────┼───┼────┼────┼────┼──────┤ │一一五│同前 │116011│87.4.30 │ │100134 │本票 │ │ │ │000 │ │ │ │ │ ├───┼─────┼───┼────┼────┼────┼──────┤ │一一六│同前 │119060│87.4.30 │ │100135 │本票 │ │ │ │000 │ │ │ │ │ ├───┼─────┼───┼────┼────┼────┼──────┤ │一一七│同前 │107000│87.5.30 │ │100138 │本票 │ │ │ │000 │ │ │ │ │ ├───┼─────┼───┼────┼────┼────┼──────┤ │一一八│同前 │519000│87.5.30 │ │100139 │本票 │ │ │ │00 │ │ │ │ │ ├───┼─────┼───┼────┼────┼────┼──────┤ │一一九│同前 │978250│87.5.30 │ │100140 │本票 │ │ │ │00 │ │ │ │ │ ├───┼─────┼───┼────┼────┼────┼──────┤ │一二0│同前 │384600│87.5.30 │ │100141 │本票 │ │ │ │00 │ │ │ │ │ ├───┼─────┼───┼────┼────┼────┼──────┤ │一二一│同前 │475400│87.5.30 │ │100142 │本票 │ │ │ │00 │ │ │ │ │ ├───┼─────┼───┼────┼────┼────┼──────┤ │一二二│同前 │249000│87.5.31 │ │100136 │本票 │ │ │ │00 │ │ │ │ │ ├───┼─────┼───┼────┼────┼────┼──────┤ │一二三│同前 │121340│87.6.30 │ │100143 │本票 │ │ │ │000 │ │ │ │ │ ├───┼─────┼───┼────┼────┼────┼──────┤ │一二四│同前 │426050│87.6.30 │ │100144 │本票 │ │ │ │00 │ │ │ │ │ ├───┼─────┼───┼────┼────┼────┼──────┤ │一二五│同前 │109950│87.7.30 │0000000 │0000000 │彰銀城東 │ │ │ │000 │ │ │ ││ ├───┼─────┼───┼────┼────┼────┼──────┤ │一二六│同前 │109950│87.7.30 │ │100146 │本票 │ │ │ │000 │ │ │ │ │ ├───┼─────┼───┼────┼────┼────┼──────┤ │一二七│同前 │665000│87.8.30 │0000000 │0000000 │彰銀城東 │ │ │ │00 │ │ │ │ │ ├───┼─────┼───┼────┼────┼────┼──────┤ │一二八│同前 │335000│87.8.30 │同前 │0000000 │彰銀城東 │ │ │ │00 │ │ │ │ │ ├───┼─────┼───┼────┼────┼────┼──────┤ │一二九│同前 │665000│87.8.30 │ │100148 │本票 │ │ │ │00 │ │ │ │ │ ├───┼─────┼───┼────┼────┼────┼──────┤ │一三0│同前 │335000│87.8.30 │ │100147 │本票 │ │ │ │00 │ │ │ │ │ ├───┼─────┼───┼────┼────┼────┼──────┤ │一三一│同前 │543000│87.8.30 │ │100149 │本票 │ │ │ │00 │ │ │ │ │ ├───┼─────┼───┼────┼────┼────┼──────┤ │一三二│同前 │150000│87.9.23 │ │ │本票 │ │ │ │000 │ │ │ │ │ ├───┼─────┼───┼────┼────┼────┼──────┤ │一三三│同前 │600000│87.9.30 │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一三四│同前 │130000│87.9.30 │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一三五│同前 │252000│87.10.15│0000000 │0000000 │彰銀城東 │ │ │ │000 │ │ │ │ │ ├───┼─────┼───┼────┼────┼────┼──────┤ │一三六│同前 │401170│87.10.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90 │ │ │ │ │ ├───┼─────┼───┼────┼────┼────┼──────┤ │一三七│同前 │400087│87.11.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一三八│同前 │603433│87.11.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40 │ │ │ │ │ ├───┼─────┼───┼────┼────┼────┼──────┤ │一三九│同前 │120000│87.11.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0 │ │ │ │ │ ├───┼─────┼───┼────┼────┼────┼──────┤ │一四0│同前 │800000│87.11.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一四一│同前 │500000│87.11.30│ │0000000 │本票 │ │ │ │00 │ │ │ │ │ ├───┼─────┼───┼────┼────┼────┼──────┤ │一四二│同前 │978250│87.12.30│0000000 │0000000 │彰銀城東 │ │ │ │00 │ │ │ │ │ ├───┼─────┼───┼────┼────┼────┼──────┤ │一四三│同前 │249000│87.12.30│同前 │0000000 │彰銀城東 │ │ │ │00 │ │ │ │ │ ├───┼─────┼───┼────┼────┼────┼──────┤ │一四四│同前 │107000│87.12.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0 │ │ │ │ │ ├───┼─────┼───┼────┼────┼────┼──────┤ │一四五│同前 │121340│87.12.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0 │ │ │ │ │ ├───┼─────┼───┼────┼────┼────┼──────┤ │一四六│同前 │426050│87.12.30│同前 │0000000 │同前 │ │ │ │00 │ │ │ │ │ └───┴─────┴───┴────┴────┴────┴──────┘ 附表二(以下金錢單位為新台幣元): ┌──┬──────────┬────────┬──────────┐ │編號│日 期│金 額│備 註│ ├──┼──────────┼────────┼──────────┤ │一 │八十七年一月五日 │一億五千萬元 │分二次:一次七千萬元│ │ │ │ │,一次八千萬元 │ ├──┼──────────┼────────┼──────────┤ │二 │八十七年一月六日 │二億六千萬元 │分二次:一次二億元,│ │ │ │ │一次六千萬元 │ ├──┼──────────┼────────┼──────────┤ │三 │八十七年一月七日 │九千九百一十萬零│ │ │ │ │八百元 │ │ ├──┼──────────┼────────┼──────────┤ │四 │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 │二億一千六百九十│ │ │ │ │一萬零七百三十五│ │ │ │ │元 │ │ ├──┼──────────┼────────┼──────────┤ │五 │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 │二億元 │ │ ├──┼──────────┼────────┼──────────┤ │六 │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二億元 │ │ ├──┼──────────┼────────┼──────────┤ │七 │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 │二億三千萬元 │ │ ├──┼──────────┼────────┼──────────┤ │八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一億五千萬元 │ │ ├──┼──────────┼────────┼──────────┤ │九 │八十七年三月五日 │六千萬元 │ │ ├──┼──────────┼────────┼──────────┤ │十 │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 │一億元 │ │ ├──┼──────────┼────────┼──────────┤ │十一│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 │二億三千萬元 │ │ ├──┼──────────┼────────┼──────────┤ │十二│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 │一億七千萬元 │ │ ├──┼──────────┼────────┼──────────┤ │十三│八十七年四月九日 │二億元 │ │ ├──┼──────────┼────────┼──────────┤ │十四│八十七年四月十日 │一千萬元 │ │ ├──┼──────────┼────────┼──────────┤ │十五│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 │二億五千萬元 │ │ ├──┼──────────┼────────┼──────────┤ │十六│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 │一千萬元 │ │ ├──┼──────────┼────────┼──────────┤ │十七│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 │四千萬元 │ │ ├──┼──────────┼────────┼──────────┤ │十八│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一千萬元 │ │ ├──┼──────────┼────────┼──────────┤ │十九│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一億元 │ │ ├──┼──────────┼────────┼──────────┤ │廿 │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四億元 │分二次:一次三億元,│ │ │ │ │一次一億元 │ ├──┼──────────┼────────┼──────────┤ │廿一│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 │一億元 │ │ ├──┼──────────┼────────┼──────────┤ │廿二│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二億五千萬元 │分二次:一次二億元,│ │ │ │ │一次五千萬元 │ ├──┼──────────┼────────┼──────────┤ │廿三│八十七年六月一日 │一億五千萬元 │分二次:一次六千三百│ │ │ │ │萬元,一次八千七百萬│ │ │ │ │元 │ ├──┼──────────┼────────┼──────────┤ │廿四│八十七年六月三日 │四億五千萬元 │分三次:一次一億九千│ │ │ │ │六百四十六萬六千四百│ │ │ │ │四十元,一次二億三千│ │ │ │ │零一十五萬九千三百六│ │ │ │ │十元,一次二千三百三│ │ │ │ │十七萬四千二百元 │ ├──┼──────────┼────────┼──────────┤ │廿五│八十七年六月十日 │二千四百萬元 │分二次:一次一千四百│ │ │ │ │萬元,一次一千萬元 │ ├──┼──────────┼────────┼──────────┤ │廿六│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 │一億元 │分二次:一次四千五百│ │ │ │ │五十萬元,一次五千四│ │ │ │ │百五十萬元 │ ├──┼──────────┼────────┼──────────┤ │廿七│八十七年七月三日 │一億五千零七十八│分二次:一次一億二千│ │ │ │萬 │萬元,一次三千零七十│ │ │ │ │八萬元 │ ├──┼──────────┼────────┼──────────┤ │廿八│八十七年七月六日 │二億六千七百六十│分二次:一次七千六百│ │ │ │五萬四千一百一十│萬元,一次一億九千一│ │ │ │七元 │百六十五萬四千一百一│ │ │ │ │十七元 │ ├──┼──────────┼────────┼──────────┤ │廿九│八十七年七月九日 │七千五百萬元 │ │ ├──┼──────────┼────────┼──────────┤ │卅十│八十七年七月十日 │三千萬元 │分三次:每次各一千萬│ │ │ │ │元 │ ├──┼──────────┼────────┼──────────┤ │卅一│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 │三億六千一百七十│分三次:一次七千零七│ │ │ │萬元 │十萬元,一次三千九百│ │ │ │ │萬元,一次二億五千二│ │ │ │ │百萬元 │ ├──┼──────────┼────────┼──────────┤ │卅二│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 │四億 │分五次:一次三千九百│ │ │ │ │二十八萬四千二百元,│ │ │ │ │一次一億九千五百二十│ │ │ │ │八萬一千二百九十元,│ │ │ │ │一次四千五百萬元,一│ │ │ │ │次一億一千四百零一千│ │ │ │ │三百元,一次六百四十│ │ │ │ │三萬三千二百一十元 │ ├──┼──────────┼────────┼──────────┤ │卅三│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一千八百八十萬 │ │ │ │ │元 │ │ ├──┼──────────┼────────┼──────────┤ │卅四│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三億九千萬元 │分二次:一次三億三千│ │ │ │ │萬元,一次六千萬元 │ ├──┼──────────┼────────┼──────────┤ │卅五│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五千萬元 │ │ ├──┼──────────┼────────┼──────────┤ │卅六│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 │三億三千一百萬元│分四次:一次八千萬元│ │ │ │ │一次八千萬元,一次八│ │ │ │ │千萬元,一次九千一百│ │ │ │ │萬元 │ ├──┼──────────┼────────┼──────────┤ │卅七│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一億元 │ │ ├──┼──────────┼────────┼──────────┤ │卅八│八十七年八月一日 │一億三千九百八十│分三次:一次六千萬元│ │ │ │七萬零三百元 │,一次一千三百萬元,│ │ │ │ │一次六千六百八十七萬│ │ │ │ │零三百元 │ ├──┼──────────┼────────┼──────────┤ │卅九│八十七年八月三日 │一億元 │ │ ├──┼──────────┼────────┼──────────┤ │四十│八十七年八月四日 │一億元 │ │ ├──┼──────────┼────────┼──────────┤ │四一│八十七年九月一日 │七千萬元 │ │ ├──┼──────────┼────────┼──────────┤ │四二│八十七年九月二日 │一億三千萬元 │ │ ├──┼──────────┼────────┼──────────┤ │四三│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 │五千萬元 │ │ ├──┼──────────┼────────┼──────────┤ │四四│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 │五千萬元 │ │ ├──┼──────────┼────────┼──────────┤ │四五│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五千萬元 │ │ ├──┼──────────┼────────┼──────────┤ │四六│八十七年十月一日 │二億元 │ │ ├──┼──────────┼────────┼──────────┤ │四七│八十七年十月二日 │一億元 │ │ ├──┼──────────┼────────┼──────────┤ │四八│八十七年十月六日 │一億元 │ │ ├──┼──────────┼────────┼──────────┤ │四九│八十七年十月八日 │一億一千萬元 │ │ ├──┼──────────┼────────┼──────────┤ │五十│八十七年十月九日 │一億五千萬元 │分三次:一次二千五百│ │ │ │ │七十萬元,一次五千五│ │ │ │ │百萬元,一次六千九百│ │ │ │ │三十萬元 │ ├──┼──────────┼────────┼──────────┤ │五一│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 │五千萬元 │ │ ├──┼──────────┼────────┼──────────┤ │五二│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 │一億元 │ │ ├──┼──────────┼────────┼──────────┤ │五三│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 │一億二千五百萬元│分二次,一次一億元,│ │ │ │ │一次二千五百萬元 │ ├──┼──────────┼────────┼──────────┤ │五四│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 │四千萬元 │ │ ├──┼──────────┼────────┼──────────┤ │五五│八十七年十月十七日 │一億六千萬元 │分二次:一次六千萬元│ │ │ │ │一次一億元 │ ├──┼──────────┼────────┼──────────┤ │五六│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一億一千萬元 │ │ ├──┼──────────┼────────┼──────────┤ │五七│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六億四千萬元 │ │ ├──┼──────────┼────────┼──────────┤ │五八│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十三億零二百萬元│分八次:一次一億八千│ │ │ │ │萬元,一次二億五千萬│ │ │ │ │元,一次五千萬元,一│ │ │ │ │次六億八千萬元,一次│ │ │ │ │二千五百萬元,一次五│ │ │ │ │千萬元,一次三千三百│ │ │ │ │萬元,一次三千四百萬│ │ │ │ │元 │ ├──┼──────────┼────────┼──────────┤ │五九│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八億元 │ │ ├──┼──────────┼────────┼──────────┤ │六十│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 │六億元 │ │ ├──┼──────────┼────────┼──────────┤ │六一│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 │二千萬元 │ │ └──┴──────────┴────────┴──────────┘ 附表三:(以下金錢為新台幣元) ┌──┬───┬────┬────┬─────┬────┬───────┐ │編號│發票人│帳 號│票 號│發 票 日│金 額│付 款 人 │ ├──┼───┼────┼────┼─────┼────┼───────┤ │一 │癸○○│00000000│0000000 │87.12.30 │00000000│大安復興 │ │ │ │8 │ │ │0 │ │ ├──┼───┼────┼────┼─────┼────┼───────┤ │二 │同前 │同前 │0000000 │同前 │00000000│同前 │ │ │ │ │ │ │0 │ │ ├──┼───┼────┼────┼─────┼────┼───────┤ │三 │同前 │同前 │0000000 │同前 │00000000│同前 │ │ │ │ │ │ │0 │ │ ├──┼───┼────┼────┼─────┼────┼───────┤ │四 │同前 │同前 │0000000 │同前 │00000000│同前 │ │ │ │ │ │ │0 │ │ ├──┼───┼────┼────┼─────┼────┼───────┤ │五 │同前 │同前 │0000000 │同前 │00000000│同前 │ │ │ │ │ │ │0 │ │ ├──┼───┼────┼────┼─────┼────┼───────┤ │六 │同前 │同前 │0000000 │同前 │00000000│同前 │ │ │ │ │ │ │0 │ │ ├──┼───┼────┼────┼─────┼────┼───────┤ │七 │同前 │同前 │0000000 │同前 │00000000│同前 │ │ │ │ │ │ │0 │ │ ├──┼───┼────┼────┼─────┼────┼───────┤ │八 │同前 │同前 │0000000 │同前 │00000000│同前 │ │ │ │ │ │ │0 │ │ ├──┼───┼────┼────┼─────┼────┼───────┤ │九 │同前 │同前 │0000000 │同前 │00000000│同前 │ │ │ │ │ │ │0 │ │ ├──┼───┼────┼────┼─────┼────┼───────┤ │十 │同前 │同前 │0000000 │同前 │00000000│同前 │ │ │ │ │ │ │0 │ │ ├──┼───┼────┼────┼─────┼────┼───────┤ │十一│同前 │同前 │0000000 │同前 │00000000│同前 │ │ │ │ │ │ │0 │ │ ├──┼───┼────┼────┼─────┼────┼───────┤ │十二│同前 │同前 │0000000 │同前 │00000000│同前 │ │ │ │ │ │ │0 │ │ ├──┼───┼────┼────┼─────┼────┼───────┤ │十三│同前 │同前 │0000000 │同前 │00000000│同前 │ │ │ │ │ │ │0 │ │ ├──┼───┼────┼────┼─────┼────┼───────┤ │十四│同前 │同前 │0000000 │同前 │00000000│同前 │ │ │ │ │ │ │0 │ │ ├──┼───┼────┼────┼─────┼────┼───────┤ │十五│同前 │同前 │0000000 │同前 │00000000│同前 │ │ │ │ │ │ │0 │ │ ├──┼───┼────┼────┼─────┼────┼───────┤ │十六│同前 │同前 │0000000 │同前 │00000000│同前 │ │ │ │ │ │ │0 │ │ ├──┼───┼────┼────┼─────┼────┼───────┤ │十七│同前 │同前 │0000000 │同前 │00000000│同前 │ │ │ │ │ │ │0 │ │ └──┴───┴────┴────┴─────┴────┴───────┘ 附表四:(以下金錢單位為新台幣元) ┌──┬───┬────┬────┬────┬─────┬────┬──┐ │編號│發票人│帳 號│票 號 │發票日 │ 金 額│付款人 │備註│ ├──┼───┼────┼────┼────┼─────┼────┼──┤ │一 │國產汽│00-00000│0000000 │87.10.1 │ 00000000│彰銀城東│ │ │ │車公司│-9-0 │ │ │ 0 │ │ │ ├──┼───┼────┼────┼────┼─────┼────┼──┤ │二 │同上 │00-00000│0000000 │87.10.2 │ 00000000│彰銀城東│ │ │ │ │-9-0 │ │ │ 0 │ │ │ ├──┼───┼────┼────┼────┼─────┼────┼──┤ │三 │同上 │98-9 │0000000 │87.10.6 │ 00000000│大安南京│ │ │ │ │ │ │ │ 0 │東路 │ │ ├──┼───┼────┼────┼────┼─────┼────┼──┤ │四 │同上 │00-00000│0000000 │87.10.8 │ 00000000│彰銀城東│ │ │ │ │-9-0 │ │ │ 0 │ │ │ ├──┼───┼────┼────┼────┼─────┼────┼──┤ │五 │同上 │69 │0000000 │87.10.9 │ 00000000│一銀城東│ │ │ │ │ │ │ │ │ │ │ ├──┼───┼────┼────┼────┼─────┼────┼──┤ │六 │同上 │00-00000│0000000 │87.10.9 │ 00000000│彰銀城東│ │ │ │ │-9-0 │ │ │ │ │ │ ├──┼───┼────┼────┼────┼─────┼────┼──┤ │七 │同上 │98-9 │0000000 │87.10.9 │ 00000000│大安南京│ │ │ │ │ │ │ │ │東路 │ │ ├──┼───┼────┼────┼────┼─────┼────┼──┤ │八 │同上 │00-00000│0000000 │87.10.12│ 00000000│彰銀城東│ │ │ │ │-9-0 │ │ │ │ │ │ ├──┼───┼────┼────┼────┼─────┼────┼──┤ │九 │同上 │00-00000│0000000 │87.10.13│ 00000000│彰銀城東│ │ │ │ │-9-0 │ │ │ 0 │ │ │ ├──┼───┼────┼────┼────┼─────┼────┼──┤ │十 │同上 │00-00000│0000000 │87.10.14│ 00000000│彰銀城東│ │ │ │ │-9-0 │ │ │ 0 │ │ │ ├──┼───┼────┼────┼────┼─────┼────┼──┤ │十一│同上 │00-00000│0000000 │87.10.15│ 00000000│彰銀城東│ │ │ │ │-9-0 │ │ │ │ │ │ ├──┼───┼────┼────┼────┼─────┼────┼──┤ │十二│同上 │98-9 │0000000 │87.10.17│ 00000000│大安南京│ │ │ │ │ │ │ │ │東路 │ │ ├──┼───┼────┼────┼────┼─────┼────┼──┤ │十三│同上 │00-00000│0000000 │87.10.17│ 00000000│彰銀城東│ │ │ │ │-9-0 │ │ │ 0 │ │ │ ├──┼───┼────┼────┼────┼─────┼────┼──┤ │十四│同上 │00-00000│0000000 │87.10.23│ 00000000│彰銀城東│ │ │ │ │-9-0 │ │ │ │ │ │ ├──┼───┼────┼────┼────┼─────┼────┼──┤ │十五│同上 │00-00000│0000000 │87.10.23│ 00000000│彰銀城東│ │ │ │ │-9-0 │ │ │ 0 │ │ │ ├──┼───┼────┼────┼────┼─────┼────┼──┤ │十六│同上 │00-00000│0000000 │87.10.26│ 00000000│彰銀城東│ │ │ │ │-9-0 │ │ │ 0 │ │ │ ├──┼───┼────┼────┼────┼─────┼────┼──┤ │十七│同上 │00-00000│0000000 │87.10.26│ 00000000│彰銀城東│ │ │ │ │-9-0 │ │ │ 0 │ │ │ ├──┼───┼────┼────┼────┼─────┼────┼──┤ │十八│同上 │00-00000│238123 │87.10.26│ 00000000│彰銀城東│ │ │ │ │-9-0 │ │ │ │ │ │ ├──┼───┼────┼────┼────┼─────┼────┼──┤ │十九│同上 │00-00000│238117 │87.10.26│ 00000000│彰銀城東│ │ │ │ │-9-0 │ │ │ 0 │ │ │ ├──┼───┼────┼────┼────┼─────┼────┼──┤ │二十│同上 │00-00000│238121 │87.10.26│ 00000000│彰銀城東│ │ │ │ │-9-0 │ │ │ │ │ │ ├──┼───┼────┼────┼────┼─────┼────┼──┤ │二一│同上 │00-00000│238122 │87.10.26│ 00000000│彰銀城東│ │ │ │ │-9-0 │ │ ││ │ │ ├──┼───┼────┼────┼────┼─────┼────┼──┤ │二二│同上 │00-00000│238119 │87.10.26│ 00000000│彰銀城東│ │ │ │ │-9-0 │ │ │ │ │ │ ├──┼───┼────┼────┼────┼─────┼────┼──┤ │二三│同上 │00-00000│238120 │87.10.26│ 00000000│彰銀城東│ │ │ │ │-9-0 │ │ │ │ │ │ ├──┼───┼────┼────┼────┼─────┼────┼──┤ │二四│同上 │00000-00│0000000 │87.10.28│ 00000000│彰銀城東│ │ │ │ │ │ │ │ 0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