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2 分鐘讀完全文 21,1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09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陳仁傑

原告
張振盛
被告
張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一之侵權行為事實,其中屬本院、臺灣高等法院之案件,其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就該等部分本院自有管轄權。再按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5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到庭未為管轄程序抗辯逕為本案實體言詞辯論(見本院卷ㄧ第574頁),依前揭規定,本院就全部事實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亦有明定。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有民事訴訟起訴狀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1頁)。後於訴訟中迭經變更聲明,嗣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時確認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所對應之附表一原因事實則捨棄其中編號5及21-2之部分,而變更如附表二所示,此有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可考(見本院卷四第573-574頁),核係基於附表一所列兩造案件、行為之相同基礎事實,亦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兩造為兄妹關係,兩造前有多起案件,詎被告於審理過程中,於附表二所示日期,在附表二所示法院處,就附表二所示案件,編織如附表二所示陳述內容或不實書狀內容,藉以汙衊原告請仲介出售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板橋房屋)、趕母親出門住養老院、造謠原告身價上億、早於104年即移民加拿大並售出內湖房屋脫產、不管父母死活等情,實屬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侵權行為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在原告附表中所有提到我的書狀中的相關內容都是我父母親告訴我的,因為我哥就是在網路上自己說他要搬到加拿大,然後板橋民治宅(按即系爭板橋房屋)都是我父母親的,只是借名登記在我哥的名下,所以從79年到109年的房地稅單都是我父母親繳納的,且也保有當初購買房地的所有單據,但是因為我入監,所以我哥哥才有機會去大觀路工廠把這些單據偷走,因為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原審108年度訴字第2524號訴訟中我與母親就已經有把單據拿出來過,且所有這些單據包含水電費、修繕單據、購買房屋透過代書親筆寫下與我哥哥無關的單據也都在該案有提出,只是我哥哥不敢出面和我爸爸、媽媽對質,且該案法官還以公務電話紀錄通知我哥哥在108年12月26日一定要來開庭,但在該案中我哥哥始終都不敢來開庭,都是找律師來開庭,這與我哥哥開庭的習慣不同,因為在我父母生前的時候,我哥哥都一直閃避跟我父母一起開庭。

㈡在原告臉書網頁中,原告有提到說要搬到溫哥華。關於108年3月6日的照片,我哥有主張他有在108年3月6日該日接送我父親去看病,那是在新北地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20號我哥提出的照片,但當天我父親看病的醫藥費15,519元他一毛都沒有出,讓我父親很丟臉,我只好用信用卡預借現金來支付這筆醫藥費,不然當天無法離開醫院。另外,原告有對父母親提告並寄存證信函到民治街,我母親不識字,她對於被提告很害怕;我哥沒有買營養品,也不准我爸爸找律師維護自身權益,依竹榮護理長的通知,可知原告沒有出扶養費。

㈢依照新北地院家事庭108年度家非調字第569號調解紀錄表1張,可以證明調解時原告故意不到,且我母親去了2次,上開調解是108年度家親聲字第691號安排的調解,我哥是故意拖延該案,讓我母親在生前無法拿到安養費。

㈣我講的東西都是父母告知我的,且都是有依據的,如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524號裁定,因為我有提出母親交給我的仲介廣告單據及哥哥要移民加拿大的臉書,所以高院才改判,且父母都沒有錢看病,怎麼有錢去聲請假處分,但我哥哥完全說謊說自己都沒有錢,但在鈞院109年度北簡字第10994號事件,當時母親病重,卻又說自己在106、107年有120萬元借給其他人,以致我沒有錢救我媽媽。

㈤綜上各情,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明知不實,卻仍以如附表二所示行為,藉以汙衊原告,該等不實陳述或書狀中之不實內容,顯已對原告之名譽構成侵害貶損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析述如下:

㈠關於附表二編號15部分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明文規定;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參照)。是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有侵權行為之事實,依前述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原告自應對其有利之事實即被告之行為成立侵權行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原告固主張被告有如附表二編號15之侵權行為,惟為被告所否認。經查,依原告聲請傳喚證人朱襄陽到庭具結證述略以:「(問:109年5月8日你、被告、我【按即原告】三人是否有在臺中地院法庭外相遇?)答:我們三人在臺中地院應該遇到很多次,但這是2年半前的事情我怎麼會記得,我已經不記得了。」、「(問:你是否記得109年5月左右在臺中地院開庭,我【按即原告】和被告先開庭,你和被告則是下一庭,你是否記得被告當時在庭外跟你抱怨關於我的事?)答:好像有。我不知道是在吵架或是辯論或是被告講話不夠溫柔,基本上記憶很模糊,因為已經2年半了。」、「(問:在上開的時間地點,是否記得被告否有跟你抱怨,原告身價上億,但卻計畫偷賣板橋老宅?得款全家移民加拿大並將母親趕至養老院住,這件事情甚至導致老父想自殺等這些類似的話?)答:我真的忘記了,我沒有聽到,我只是叫你們要兄妹要和解,我耳朵不想聽你們兄妹的家務事,後稱被告應該沒有講,有類似的抱怨,但抱怨內容我不記得了,因為那是他們的家務事。我所謂類似抱怨就是他們互相講來講去,但抱怨內容我不記得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6頁),是依證人上開所證述,尚無從逕認被告有為上開此部分行為,原告就此部分復未能提出其它事證足為證明,故告所指此部分侵權行為事實,即難謂屬有據。

㈡關於附表二其他部分(即編號15以外之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800號、第1656號判決意旨參照)。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9號判決意旨參照)。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該損害賠償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判決意旨參照)。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2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2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又所謂「名譽」,係指人格之社會上評價而言;是他人意見之表述,必須客觀上足使社會對個人的評價有所貶損,始足構成名譽權之侵害。此之所謂「社會」,固非必須廣袤至社會全體大眾,然至少須為與個人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等相關之「社群」對之評價有所降低,方符合民法保護名譽權之本旨;若僅為第三人對個人之觀感,因通常其等之社會生活並無交集,是否足以對個人之社會評價產生不利之影響,更需嚴格加以認定。又名譽保護與言論自由關係密切,前者係個人的第二生命,後者為民主社會之基石,二者必須調和,以期兼顧;民法侵害名譽權行為之成立,固不若刑法上妨害名譽罪需以公然表示或散布為要件,惟仍需綜合考量被害人在社會上之地位、行為人之動機或其主觀上有無惡意、行為人陳述之內容、陳述之對象與範圍、陳述對象之性質及與被害人之親疏遠近等具體狀況,調和名譽權保護與表見自由,作一衡平之價值判斷。另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惟同法第311條第1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罰,並以此限定刑罰權之範圍,是縱行為人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若其動機係出於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主觀上無詆譭他人名譽之惡意,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上開規定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著有解釋,衡酌上開解釋意旨,既係為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隱私等私權所為之規範性解釋,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俾使各種法規範在適法或違法之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自應認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有一體適用上開解釋之必要。

⒊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固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然仍須以行為不法為要件,所謂「不法」即相當於刑法中之違法性,故刑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各款規定之免責事由,於民事案件中亦可適用。從而,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或行為人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而出於善意發表言論者,其言論自由即應受到維護,尚不得論以構成侵權行為。且按訴訟權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民事訴訟係以辯論主義為審理原則,當事人於訴訟程序為裁判基礎事實之主張並聲明證據以資證明,由法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而為判決。若當事人就訴訟事件之爭點而為攻擊防禦之陳述,非就與爭點毫無關聯之情事任意指摘,應認未逾行使正當訴訟攻防之合理範圍者,符合刑法第311條所規定「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之免責範圍,亦即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為說明其請求及抗辯事實為正當,就其爭訟相關事實,提出有利其請求之主張或抗辯,縱因此影響他人之名譽,然其與爭訟事項相關之主張及抗辯,係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權利之行使,為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所發表之善意言論,即有阻卻違法之情事,當不構成侵權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990號判決意旨參照)。要言之,訴訟之本質原含訟爭對立性,藉由雙方攻擊、防禦之往來過程,以發現訴訟上之真實,倘過於箝制訴訟中之言論,難期訴訟權之完整行使。故訴訟案件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就訴訟事件之爭點,為說明其請求及抗辯之事實為正當,而為攻擊防禦之陳述,非就與爭點毫無關聯之情事任意指摘,應認未逾行使正當訴訟攻防之合理範圍。縱使因此影響他人之名譽,亦屬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合法權利之行使,尚非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

⒋原告主張被告就附表二其他部分有如附表二各該欄位所示侵權行為,藉以汙衊原告請仲介出售系爭板橋房屋、趕母親出門住養老院、造謠原告身價上億、早於104年即移民加拿大並售出內湖房屋脫產、不管父母死活等情,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等情,惟為被告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並提出新北地院106年度家暫字第73號請求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定、原告臉書網頁資料、手寫字條照片等件為證(見卷五第581-585、589、591、607-609頁),另引用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為據(見本院卷四第77-83頁)。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上開指訴部分已構成侵權行為乙節負舉證之責。經查,關於原告所指附表二編號31-1至31-2以及34-1至34-5部分係被告所書並非兩造父親筆跡且其內容損及原告名譽乙節,未見提出何等具體事證如筆跡鑑定報告等足以證明,且該等書狀亦無法排除係兩造父親委請、授意他人或被告協助撰寫書狀或代寫內容之可能,是原告此部分指述,已難謂屬有據。況查,附表二其他部分(即編號15以外之部分)所提及之各案件相關內容,經整理略如附表三各編號之法院、案號、當事人、案由/請求要旨等欄位所示,核該等案件內容實與兩造及渠等父母間長年累積之財產爭訟、金錢往來關係、扶養費負擔、代墊費用爭執等密切相關,各案件間更有部分為同一案件之不同審級或相關案件或後續案件等關係。又觀諸原告所指附表二其他部分(即編號15以外之部分)侵害其名譽權之內容,究其實質均無非自上開兩造及渠等父母間長年累積之財產爭訟、金錢往來關係、扶養費負擔、代墊費用爭執及其交錯衍生之親屬相處關係、扶養負擔及付出之陳述,而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為說明其請求及抗辯之事實為正當,就其爭訟相關事實,提出有利其請求之主張或抗辯,俾維護自身權益,乃被告基於自己主觀確信所為訴訟權之合法行使,縱其內容含有訟爭對立性,亦僅係被告於訴訟上所為之攻擊防禦方法,是尚無逸脫社會所容許訴訟活動之範圍,此為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權利之行使,尚非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是原告所指前揭言論,尚難認係專為使原告名譽受損而任意詆譭,尚難率認已逾行使訴訟攻防之合理範圍。再者,被告主要訴求對象為承審法官,相關卷宗亦僅有訴訟相關人員得以閱覽,惟此本為訴訟程序進行所不可避免且屬必要,故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散佈於眾之意圖,當無從據以此認被告主觀上有任意散佈於眾之意,更無從逕認被告有專為使原告名譽受損之詆毀故意。且附表二所提及之各相關家事事件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是其程序係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併予敘明。又原告復未提出其它證據足認被告已構成此部分侵權行為情事,從而,原告舉證既有不足,自難認被告有何所指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四、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至原告另請求傳喚證人盧雪玉欲證明被告於108年11月27日在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0號案件開庭時陳述原告身價上億、卻謀奪系爭板橋房地、甚至導致老父在醫院想要自殺云云,並於庭後仍跟證人盧雪玉提及上開內容,且於108年11月13日及108年9月29日均有提及上開內容等節(見本院卷三第151-153、215頁)。惟依原告所聲請證人盧雪玉及上開待證事項,無從認與本件起訴事實相關及必要,洵難准許,附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一(按本表整理自原告「民事陳述狀4【見本院卷一第562-566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日期 法院 案件/場合 書狀/陳述 內容 備註(出處/附件) 1 108/12/20 新北地院 108年度訴字第2524號 民事陳報狀 P1:而且哥在104/04/18都有錢移民加拿大… 本院卷ㄧ第158頁 (原告所提附件A2第1頁) 2 108/12/20  新北地院 108年度訴字第2524號 (按原告誤繕為108年訴字「第2525號」,業於本院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時當庭更正) 民事陳報狀附件 P1:哥在108/06/12居然把自己內湖宅出售,全家要移民去加拿大,把債留父母… 本院卷ㄧ第160頁 (原告所提附件A3第1頁) 3 108/12/24 新北地院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80號 民事陳報狀 P1:哥現住台中七期電梯豪宅,在104/04/18在其臉書也說移民加拿大 本院卷ㄧ第162頁 (原告所提附件A4第1頁) 4-1 108/12/24 臺北地院 108年度執事聲字第231號裁定 民事抗告狀 P1:哥身價上億但對父母醫療及家中修繕一毛不出 本院卷ㄧ第154頁 (原告所提附件A1【按原告將出處誤繕為附件「A5」,業於本院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時當庭更正為附件「A1」。】第1頁) 4-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P2:哥又不是經濟不佳,在108/04/12也移民加拿大 本院卷ㄧ第156頁 (原告所提附件A1【按原告將出處誤繕為附件「A5」,業於本院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時當庭更正為附件「A1」。】第1頁) 5 109/01/07 新北地院 108年度訴字第2524號 張義島民事陳報狀 P1:事而想把債留父母,自己全家移民… 無(按原告註記出處為附件A6,惟並未提出附件A6之證物) 6 106/03/23 臺北地院 105年度訴字第4894號 民事陳報狀 因張振盛要賣屋把年邁父母趕出去… 本院卷ㄧ第168頁 (原告所提附件B1) 7 108/7/10 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上易字第64號 民事陳報狀 P2:(哥)又趁父住院要賣母住的民治宅… 本院卷ㄧ第172頁 (原告所提附件B7第2頁) 8 108/7/16 新北地院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80號 民事陳報狀(六) P4:但哥對父母總是不聞不問,居然還想偷賣民治 本院卷ㄧ第178頁 (原告所提附件B8第4頁) 9 108/07/28   新北地院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569號   民事陳報狀   P1:兒子現在心生歹念,居然想私下偷賣房產,把親生母親趕出去… 本院卷ㄧ第180頁 (原告所提附件B9第1頁)   10 108/08/02   臺灣高等法院 106年度重上字第911號   民事辯論意旨狀   P5:哥現在已這麼有錢,對付我及鄧盛鴻就算了,連92歲父74歲母也要逐一趕出家門 本院卷ㄧ第194頁 (原告所提附件B10第5頁)   11 108/9/27   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上易字第64號 民事陳報狀   P1:因父癱瘓,哥完全不管父醫療費,甚至還要偷賣父母民治宅… 本院卷ㄧ第196頁 (原告所提附件B11第1頁)   12 108/12/10 新北地院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80號 民事陳報狀 P4:哥不但不付父母醫療費,還要偷賣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200頁 (原告所提附件B12第4頁) 13 109/01/07 新北地院 108年度訴字第2524號 民事陳報狀 P4:…否則年老父母無處可居被哥趕出家門… 本院卷ㄧ第212頁 (原告所提附件B13第4頁) 14 109/01/01   新北地院 108年度訴字第2524號 民事陳報狀暨再開辯論狀   P1:雖然最近仲介代替哥售屋,但母告訴父,母絕對不開門也不搬出去。有個仲介還兇母說要找警察,...,但後來警察來也無法強迫母開門… 本院卷ㄧ第214頁 (原告所提附件B14第1頁)   15 109/01/03 新北地院 108年度訴字第2524號 張義島民事陳報狀暨再開辯論狀 P4:75歲老太太無處可居,居然要把其母親趕出去… 本院卷ㄧ第228頁 (原告所提附件B15第4頁) 16 109/05/08  臺中地院 民事庭(未記載案號) 口耳相傳  被告不僅向朱襄陽痛陳本人身價上億,但卻謀奪(偷賣)板橋宅,意欲趕老母到養老院住,甚至導致老父在醫院想要自殺,但卻在104年好全家移民加拿大準備 (按依原告書狀係記載「朱襄陽事後向原告求證」) 17 108/11/28 臺北地院 108年度訴字第1603號 庭訊筆錄 P8:因為家中有房子要被賣掉,父母無處可住… 本院卷ㄧ第282頁 (原告所提附件B16第8頁) 18-1 109/01/06   臺中地院 108年度家親聲字第846號(按原告誤繕為「109」年度家親聲字第846號,應予更正)   民事陳報狀   但想不到哥此時卻侵占父母宅…哥身價上億… 本院卷ㄧ第288頁 (原告所提附件B17)   18-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而且都有錢移民加拿大,為何一定要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288頁 (原告所提附件B17) 19-1 109/01/15     臺中地院 108年度家親聲字第846號(按原告誤繕為「109」年度家親聲字第846號,應予更正)     民事陳報狀     P2:哥全家移民加拿大,明明是104/04/18在臉書寫得一清二楚… 本院卷ㄧ第294頁 (原告所提附件B18第2頁)     19-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P6:哥自己已身價上億…為何還要去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298頁 (原告所提附件B18第6頁) 20 109/01/31 新北地院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80號 民事陳報狀 因哥侵占父母宅,導致父鬧自殺… 本院卷ㄧ第302頁 (原告所提附件B19) 21-1 109/02/25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 民事陳報狀 又要把母趕出家門… 本院卷ㄧ第304頁 (原告所提附件B20) 21-2    民事陳報狀附件 標註:因親生兒侵占自己宅,還要把母趕出去 (按原告未標示出處編號及頁數)  22-1 109/03/03   臺中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字第846號   民事陳報狀   P2:哥又想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308頁 (原告所提附件B21第2頁) 22-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P2:根本哥和盧雪玉共同勾串要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310頁 (原告所提附件B21第3頁【按原告誤繕出處為附件B21「第2頁」,應予更正】)  22-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P3:因哥侵占父母宅,導致父鬧自殺… 本院卷ㄧ第310頁 (原告於本院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時當庭補充說明出處為「附件B21第3頁」) 22-4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哥名下房產眾多,為何一定要侵占父母宅?還要把母趕出去然後售屋 本院卷ㄧ第310頁 (原告於本院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時當庭補充說明出處為「附件B21第3頁」) 23 109/07/29 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上易字第1063號 民事陳報狀 且哥此時又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314頁 (原告所提附件B23) 24 109/07/29 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上易字第1063號 民事陳報狀 3.想不到哥此時卻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318頁 (原告所提附件B24第3頁) 25 109/09/09 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上易字第1063號 民事陳報狀 P4.但哥為了侵占父母民治宅視若無睹… 本院卷ㄧ第330頁 (原告所提附件B25第4頁) 26-1 109/03/09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6號 民事陳報狀 甚至連我夫妻的板橋宅兒子也要侵占… 本院卷ㄧ第474頁 (原告所提附件C1第1頁) 26-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而且在104年4月已移民加拿大,經濟優渥… 本院卷ㄧ第476頁 (原告所提附件C1第2頁) 26-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本人已94歲,對於兒子侵占宅只能委託女兒提告… 本院卷ㄧ第478頁 (原告所提附件C1第3頁) 27-1 109/04/15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6號 民事陳報狀(一) 哥住台中七期電梯豪宅都在104年04月18日移民加拿大… 本院卷ㄧ第480頁 (原告所提附件C2第1頁) 27-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卻可能請二大律師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482頁 (原告所提附件C2第2頁) 27-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但哥依然請律師提告要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498頁 (原告所提附件C2第10頁) 27-4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哥明知我身體狀況但卻一再刺激我,也刺激父 本院卷ㄧ第500頁 (原告所提附件C2第11頁) 28 109/04/15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6號 民事陳報狀(二) 現在居然找律師花20幾萬要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502頁 (原告所提附件C3第1頁) 29 109/05/14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6號 民事陳報狀(抗告狀) 然後哥還故意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506頁 (原告所提附件C4第1頁) 30-1 109/05/19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6號 訴訟救助狀暨陳報狀 因哥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512頁 (原告所提附件C5第1頁) 30-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現在再加上哥「故意」要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514頁 (原告所提附件C5第2頁) 30-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若我肌無力發作死亡,哥也不必付父母孝親費,也可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514頁 (原告所提附件C5第2頁) 31 109/07/29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6號 民事陳報狀 才在年近半百被兒侵占宅怎不令父母淚崩鬧自殺 本院卷ㄧ第518頁 (原告所提附件C6第頁) 32-1 109/08/17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6號 民事陳報狀(此篇為被告所書,絕非家父筆跡) 更想不到居然未經我們父母同意,偷貸900萬,想債留父母,自己早在104年就移民加拿大… 本院卷ㄧ第522頁 (原告所提附件C7第2頁)  32-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但對兒子要把太太趕出去又無能為力… 本院卷ㄧ第524頁 (原告所提附件C7第2頁) 33 109/11/11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6號 庭訊筆錄 相對人現在請了三大律師針對父母房子要侵占 本院卷ㄧ第530頁 (原告所提附件C8第8頁) 34-1 110/02/01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6號 民事陳報狀(緊急聲明4) 但哥就一毛不付,但卻願付律師費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536頁 (原告所提附件C9第1頁) 34-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讓經濟優渥名下有房數棟,身價上億付起父母醫療費 本院卷ㄧ第538頁 (原告所提附件C9第2頁) 35-1 110/02/17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6號 民事陳報狀(此篇為被告所書,絕非家父筆跡) 在家事案都說沒錢,但明明侵占宅… 本院卷ㄧ第540頁 (原告所提附件C10第1頁) 35-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至於900萬房貸是兒子偷去貸… 本院卷ㄧ第542頁 (原告所提附件C10第2頁) 35-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畢竟在我生前兒子是如此不孝並故意侵占我們夫妻板橋民治宅 本院卷ㄧ第542頁 (原告所提附件C10第2頁) 35-4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但兒就不還,還請律師提告硬要侵占宅… 本院卷ㄧ第542頁 (原告所提附件C10第2頁) 36 110/02/17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6號 民事陳報狀(六) 哥完全知悉我身體免疫系統問題,但為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544頁 (原告所提附件C11第1頁) 37 110/02/17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6號 民事陳報狀(七) (哥)想刺激我肌無力發作猝死,這樣哥可順利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548頁 (原告所提附件C11第1頁)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法院 場合 造謠單據 內容 備註(出處/附件) 1 108/12/20 新北地院 108年度訴字第2524號 民事陳報狀 P1:而且哥在104/04/18都有錢移民加拿大… 本院卷ㄧ第158頁 (原告所提附件A2第1頁) 2 108/12/20  新北地院 108年度訴字第2524號 (按原告誤繕為108年訴字「第2525號」,業於本院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時當庭更正) 民事陳報狀附件 P1:哥在108/06/12居然把自己內湖宅出售,全家要移民去加拿大,把債留父母… 本院卷ㄧ第160頁 (原告所提附件A3第1頁) 3 108/12/24 新北地院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80號 民事陳報狀 P1:哥現住台中七期電梯豪宅,在104/04/18在其臉書也說移民加拿大 本院卷ㄧ第162頁 (原告所提附件A4第1頁) 4-1 108/12/24 臺北地院 108年度執事聲字第231號裁定 民事抗告狀 P1:哥身價上億但對父母醫療及家中修繕一毛不出 本院卷ㄧ第154頁 (原告所提附件A1【按原告將出處誤繕為附件「A5」,業於本院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時當庭更正為附件「A1」。】第1頁) 4-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P2:哥又不是經濟不佳,在108/04/12也移民加拿大 本院卷ㄧ第156頁 (原告所提附件A1【按原告將出處誤繕為附件「A5」,業於本院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時當庭更正為附件「A1」。】第1頁) 5 106/03/23 臺北地院 105年度訴字第4894號 民事陳報狀 因張振盛要賣屋把年邁父母趕出去… 本院卷ㄧ第168頁 (原告所提附件B1) 6 108/7/10 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上易字第64號 民事陳報狀 P2:(哥)又趁父住院要賣母住的民治宅… 本院卷ㄧ第172頁 (原告所提附件B7第2頁) 7 108/7/16 新北地院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80號 民事陳報狀(六) P4:但哥對父母總是不聞不問,居然還想偷賣民治 本院卷ㄧ第178頁 (原告所提附件B8第4頁) 8 108/07/28   新北地院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569號   民事陳報狀   P1:兒子現在心生歹念,居然想私下偷賣房產,把親生母親趕出去… 本院卷ㄧ第180頁 (原告所提附件B9第1頁)   9 108/08/02   臺灣高等法院 106年度重上字第911號   民事辯論意旨狀   P5:哥現在已這麼有錢,對付我及鄧盛鴻就算了,連92歲父74歲母也要逐一趕出家門 本院卷ㄧ第194頁 (原告所提附件B10第5頁)   10 108/9/27   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上易字第64號 民事陳報狀   P1:因父癱瘓,哥完全不管父醫療費,甚至還要偷賣父母民治宅… 本院卷ㄧ第196頁 (原告所提附件B11第1頁)   11 108/12/10 新北地院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80號 民事陳報狀 P4:哥不但不付父母醫療費,還要偷賣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200頁 (原告所提附件B12第4頁) 12 109/01/07 新北地院 108年度訴字第2524號 民事陳報狀 P4:…否則年老父母無處可居被哥趕出家門… 本院卷ㄧ第212頁 (原告所提附件B13第4頁) 13 109/01/01   新北地院 108年度訴字第2524號 民事陳報狀暨再開辯論狀   P1:雖然最近仲介代替哥售屋,但母告訴父,母絕對不開門也不搬出去。有個仲介還兇母說要找警察,...,但後來警察來也無法強迫母開門… 本院卷ㄧ第214頁 (原告所提附件B14第1頁)   14 109/01/03 新北地院 108年度訴字第2524號 張義島民事陳報狀暨再開辯論狀 P4:75歲老太太無處可居,居然要把其母親趕出去… 本院卷ㄧ第228頁 (原告所提附件B15第4頁) 15 109/05/08  臺中地院 民事庭(未記載案號) 口耳相傳  被告不僅向朱襄陽痛陳本人身價上億,但卻謀奪(偷賣)板橋宅,意欲趕老母到養老院住,甚至導致老父在醫院想要自殺,但卻在104年好全家移民加拿大準備 (按依原告書狀記載出處係「朱襄陽事後向原告求證」) 16 108/11/28 臺北地院 108年度訴字第1603號 庭訊筆錄 P8:因為家中有房子要被賣掉,父母無處可住… 本院卷ㄧ第282頁 (原告所提附件B16第8頁) 17-1 109/01/06   臺中地院 108年度家親聲字第846號(原告誤繕為「109」年度家親聲字第846號,應予更正)   民事陳報狀   但想不到哥此時卻侵占父母宅…哥身價上億… 本院卷ㄧ第288頁 (原告所提附件B17)   17-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而且都有錢移民加拿大,為何一定要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288頁 (原告所提附件B17) 18-1 109/01/15     臺中地院 108年度家親聲字第846號(原告誤繕為「109」年度家親聲字第846號,應予更正)     民事陳報狀     P2:哥全家移民加拿大,明明是104/04/18在臉書寫得一清二楚… 本院卷ㄧ第294頁 (原告所提附件B18第2頁)     18-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P6:哥自己已身價上億…為何還要去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298頁 (原告所提附件B18第6頁) 19 109/01/31 新北地院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80號 民事陳報狀 因哥侵占父母宅,導致父鬧自殺… 本院卷ㄧ第302頁 (原告所提附件B19) 20 109/02/25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 民事陳報狀 又要把母趕出家門… 本院卷ㄧ第304頁 (原告所提附件B20) 21-1 109/03/03   臺中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字第846號   民事陳報狀   P2:哥又想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308頁 (原告所提附件B21第2頁) 21-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P2:根本哥和盧雪玉共同勾串要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310頁 (原告所提附件B21第3頁【按原告誤繕出處為附件B21「第2頁」,應予更正】) 21-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P3:因哥侵占父母宅,導致父鬧自殺… 本院卷ㄧ第310頁 (原告於本院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時當庭補充說明出處為「附件B21第3頁」) 21-4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哥名下房產眾多,為何一定要侵占父母宅?還要把母趕出去然後售屋 本院卷ㄧ第310頁 (原告於本院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時當庭補充說明出處為「附件B21第3頁」)  22 109/07/29 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上易字第1063號 民事陳報狀 且哥此時又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314頁 (原告所提附件B23) 23 109/07/29 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上易字第1063號 民事陳報狀 3.想不到哥此時卻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318頁 (原告所提附件B24第3頁) 24 109/09/09 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上易字第1063號 民事陳報狀 P4.但哥為了侵占父母民治宅視若無睹… 本院卷ㄧ第330頁 (原告所提附件B25第4頁) 25-1 109/03/09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6號 民事陳報狀 甚至連我夫妻的板橋宅兒子也要侵占… 本院卷ㄧ第474頁 (原告所提附件C1第1頁) 25-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而且在104年4月已移民加拿大,經濟優渥… 本院卷ㄧ第476頁 (原告所提附件C1第2頁) 25-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本人已94歲,對於兒子侵占宅只能委託女兒提告… 本院卷ㄧ第478頁 (原告所提附件C1第3頁) 26-1 109/04/15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6號 民事陳報狀(一) 哥住台中七期電梯豪宅都在104年04月18日移民加拿大… 本院卷ㄧ第480頁 (原告所提附件C2第1頁) 26-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卻可能請二大律師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482頁 (原告所提附件C2第2頁) P2 26-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但哥依然請律師提告要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498頁 (原告所提附件C2第10頁) 26-4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哥明知我身體狀況但卻一再刺激我,也刺激父 本院卷ㄧ第500頁 (原告所提附件C2第11頁) 27 109/04/15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6號 民事陳報狀(二) 現在居然找律師花20幾萬要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502頁 (原告所提附件C3第1頁) 28 109/05/14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6號 民事陳報狀(抗告狀) 然後哥還故意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506頁 (原告所提附件C4第1頁) 29-1 109/05/19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6號 訴訟救助狀暨陳報狀 因哥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512頁 (原告所提附件C5第1頁) 29-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現在再加上哥「故意」要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514頁 (原告所提附件C5第2頁) 29-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若我肌無力發作死亡,哥也不必付父母孝親費,也可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514頁 (原告所提附件C5第2頁) 30 109/07/29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6號 民事陳報狀 才在年近半百被兒侵占宅怎不令父母淚崩鬧自殺 本院卷ㄧ第518頁 (原告所提附件C6第頁) 31-1 109/08/17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6號 民事陳報狀(此篇為被告所書,絕非家父筆跡) 更想不到居然未經我們父母同意,偷貸900萬,想債留父母,自己早在104年就移民加拿大… 本院卷ㄧ第522頁 (原告所提附件C7第2頁)  31-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但對兒子要把太太趕出去又無能為力… 本院卷ㄧ第524頁 (原告所提附件C7第2頁) 32 109/11/11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6號 庭訊筆錄 相對人現在請了三大律師針對父母房子要侵占 本院卷ㄧ第530頁 (原告所提附件C8第8頁) 33-1 110/02/01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6號 民事陳報狀(緊急聲明4) 但哥就一毛不付,但卻願付律師費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536頁 (原告所提附件C9第1頁) 33-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讓經濟優渥名下有房數棟,身價上億付起父母醫療費 本院卷ㄧ第538頁 (原告所提附件C9第2頁) 34-1 110/02/17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6號 民事陳報狀(此篇為被告所書,絕非家父筆跡) 在家事案都書沒錢,但明明侵占宅… 本院卷ㄧ第540頁 (原告所提附件C10第1頁) 34-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至於900萬房貸是兒子偷去貸… 本院卷ㄧ第542頁 (原告所提附件C10第2頁) 34-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畢竟在我生前兒子是如此不孝並故意侵占我們夫妻板橋民治宅 本院卷ㄧ第542頁 (原告所提附件C10第2頁) 34-4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但兒就不還,還請律師提告硬要侵占宅… 本院卷ㄧ第542頁 (原告所提附件C10第2頁) 35 110/02/17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6號 民事陳報狀(六) 哥完全知悉我身體免疫系統問題,但為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544頁 (原告所提附件C11第1頁) 36 110/02/17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6號 民事陳報狀(七) (哥)想刺激我肌無力發作猝死,這樣哥可順利侵占父母宅 本院卷ㄧ第548頁 (原告所提附件C11第1頁) 
附表三 
編號 法院 案號 當事人 案由/請求要旨 備註(系爭裁判或相關裁判) 1 新北地院 108年度訴字第2524號 原告:兩造父母。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張淑晶。 被告:張振盛。  ㈠請求返還房屋事件。 ㈡按兩造父母為該件原告,請求該件被告張振盛返還系爭板橋房屋。 (見本院卷五第185-192頁) 2 新北地院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80號 聲請人:張淑晶。 相對人:張振盛。 ㈠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 ㈡按張振盛前經新北地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20號民事裁定命需每月給付兩造父母之扶養費,嗣聲請人張淑晶主張兩造父母於上開裁定後之後,另有增加各項扶養費用並已由其先代墊,故請求相對人張振盛返還代墊扶養費。 (見本院卷五第217-223頁) 3 臺北地院 108年度執事聲字第231號裁定 聲請人:兩造父母。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張淑晶。 相對人:張振盛。 ㈠聲明異議事件。 ㈡按該件聲請人即兩造父母持新北地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20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就該件相對人張振盛為執行,經執行法院認該件相對人張振盛已遵期給付扶養費而以108年度執事聲字第231號裁定駁回聲請,該件聲請人即兩造父母對之不服,乃提出異議。 (參見該案之抗告裁判即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及新北地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20號民事裁定【見本院卷五第193-194及355-364頁】)  4 臺北地院 105年度訴字第4894號 原告:張淑晶。 被告:張振盛。 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 ㈡按該件原告張淑晶主張該件被告張振盛將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大安區房地)借名登記至張淑晶名下,但於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後,未將代墊房貸本息、相關費用及剩餘貸款返還,故起訴請求該件被告張振盛返還代墊款。  (見本院卷五第207-215頁) 5 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上易字第64號 上訴人:張淑晶。 被上訴人:張振盛。 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㈡按該件上訴人張淑晶主張該件被上訴人張振盛於購買系爭大安區房地時,由上訴人張淑晶為被上訴人張振盛支付買買價金及費用,被上訴人張振盛也於書狀自承有借貸53萬元款項,故依借貸契約關係及不當得利關係擇一請求返還被上訴人張振盛。 (見本院卷五第533-537頁) 6 新北地院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569號   聲請人:兩造父母。 兩造母親之代理人: 張淑晶。 相對人:張振盛。 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 ㈡聲請人兩造父母主張新北地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20號裁定命相對人張振盛每月應負擔之扶養費金額已不敷兩造父母使用,請求調升相對人張振盛每月應給付之扶養費金額。 (參見本院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第4頁暨新北地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569號家事調解紀錄表、該案相關之新北地院108年度家救字第202號訴訟救助民事裁定及新北地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691號民事裁定【見本院卷五第576、601、225及255-263頁】) 7 臺灣高等法院 106年度重上字第911號   上訴人:張振盛。 被上訴人:張淑晶。 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 ㈡按該件被上訴人張淑晶主張該件上訴人張振盛將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大安區房地)借名登記至張淑晶名下,但於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後,未將代墊房貸本息、相關費用及剩餘貸款返還,故起訴請求該件上訴人張振盛返還代墊款。 ㈢本件第一審為本附表編號4之105年度訴字第4894號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  (見本院卷五第199-205頁) 8 臺北地院 108年度訴字第1603號 原告:張淑晶。 被告:張振盛。 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㈡該件原告張淑晶主張訴外人鄧盛鴻名下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永和房地)實係原告張淑晶所有,鄧盛鴻向第一銀行申辦之貸款本息實質上須由原告張淑晶繳付,但鄧盛鴻誤信被告張振盛所言,將 152萬元交付被告張振盛,被告張振盛僅繳付數期分期款,嗣後未再繳款,故以本件訴訟為一部請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後段)及委任關係終止後之民法第227 條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被告給付原告51萬元本息。 (見本院卷五第227-235頁) 9 臺中地院 108年度家親聲字第846號   聲請人:張淑晶。 相對人:張振盛。 ㈠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 ㈡按張振盛前經新北地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20號及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80號民事裁定命需每月給付兩造父母之扶養費及另給付聲請人張淑晶代墊之費用,嗣聲請人張淑晶主張兩造父母於上開裁定後之後,醫療費用持續增加,兩造母親居住之房屋有漏水須支出修繕費用且因屋中電器老舊需支出購置電器費用用品,該等扶養費用並已由其先代墊,故請求相對人張振盛返還墊付款項。 (見本院卷五第237-242頁) 10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 聲請人:張振盛。 相對人:張淑晶。 ㈠請求返還代墊醫療費事件。 ㈡該件聲請人張振盛主張其代墊兩造父親於102年8月至106年3月間之相關醫療費用,請求相對人張淑晶返還代墊之醫療費用。 (見本院卷五第243-245頁) 11 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上易字第1063號 上訴人:張淑晶。 被上訴人:張振盛。 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㈡上訴人張淑晶主張被上訴人張振盛於100年4月21日以投資不動產為由,向其借貸款項,其分別轉帳200萬元、40萬元至被上訴人張振盛之銀行帳戶,雙方約定就系爭款項之借款利息依年息5%按月給付,且於1年後返還系爭款項,若有獲利則需另給付利潤之5%,詎被上訴人張振盛迄未返還。另被上訴人張振盛借款之初即無還款之意而侵害上訴人之財產,即屬侵權行為;且被上訴人張振盛取得系爭款項如非借貸,則無法律上原因,亦屬不當得利。爰依民法第47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之規定,為一部請求,請求擇一命被上訴人張振盛返還款項。 (見本院卷五第271-278頁) 12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6號 抗告人即相對人: 張淑晶。 抗告人即聲請人: 張振盛 ㈠請求返還代墊醫療費事件。 ㈡本件原裁定為本附表編號10之109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請求返還代墊醫療費事件。該裁定中張振盛主張其代墊兩造父親於102年8月至106年3月間之相關醫療費用,故請求張淑晶返還代墊之醫療費用。嗣兩造就原裁定結果均提起抗告。 (見本院卷五第247-252頁) 13 新北地院 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6號 抗告人即相對人: 兩造父母。 上2人之共同非訟代理人:張淑晶。 抗告人即相對人: 張振盛。 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 ㈡本件原裁定為新北地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691號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該裁定中聲請人即兩造父母主張,因新北地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20號裁定命張振盛每月應負擔之扶養費金額已不敷聲請人即兩造父母現在使用,所增加之金額均由張淑晶先代墊,故聲請人即兩造父母依民法第1121條情事變更規定,請求調升張振盛每月應給付之扶養費金額。嗣兩造父母及張振盛均就原裁定提起抗告。 (見本院卷五第255-263、265-270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0982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