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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1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邱同印林惠霞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8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游正龍
選任辯護人
侯冠全律師(法律扶助)
上訴人
即被告
葉斯騰
選任辯護人
吳祝春律師(法律扶助)
上訴人
即被告
朱晏青
選任辯護人
侯水深律師

      張簡映庭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435 號、第604 號,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103 年度偵字第9515號、103 年度偵字第10893 號、103 年度偵字第11983 號,及追加起訴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1777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游正龍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財物共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號SIM 卡壹張)沒收。

葉斯騰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七及附表二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七及附表二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財物共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號SIM 卡壹張)沒收。

朱晏青無罪。

事實

一、游正龍前㈠因詐欺、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79、432 號、94年度訴字第70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8 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969 號判決、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0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6 月,各併科罰金5 萬元、12萬元確定,上開罪刑後經依法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併科罰金8 萬5 千元確定;㈡復因施用毒品、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866號判決、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42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8 月確定,嗣亦經依法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㈠、㈡案件接續執行,甫於97年11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五部分構成累犯)。詎游正龍猶不知悔改,與葉斯騰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及藥事法所定之禁藥,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及轉讓,竟均意圖勞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由游正龍向桃園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姐」之成年女性,以每公克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價格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游正龍與葉斯騰於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時間,先經游正龍於親自交付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重量及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易辰。再由游正龍指示葉斯騰於102 年10月11日至新店區中興路台塑加油站附近向林易辰收款。葉斯騰以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林易辰聯絡,林易辰並於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地點交付3,000 元予葉斯騰。

㈡游正龍與葉斯騰於附表一編號二、編號八、編號十、編號十二所示之時間、地點,經古秋香以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葉斯騰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表示要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販賣如附表一編號二、編號八、編號十、編號十二所示重量及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古秋香。

㈢游正龍與葉斯騰於附表一編號三、編號十六所示之時間、地點,先經朱晏青與葉斯騰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表示要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再由葉斯騰至附表一編號三、編號十六所示之地點交貨,販賣如附表一編號三、編號十六所示重量及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朱晏青。

㈣游正龍與葉斯騰於附表一編號四、編號五、編號六、編號十五所示之時間、地點,經鍾怡君以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簡訊與葉斯騰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表示要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賣如附表一編號四、編號五、編號六、編號十五所示重量及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鍾怡君。

㈤游正龍與葉斯騰於附表一編號七、編號九、編號十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先經林泉成以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葉斯騰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表示要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賣如附表一編號七、編號九、編號十一所示重量及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泉成。

㈥游正龍與葉斯騰於附表一編號十三、編號十四所示之時間、地點,先經游正龍以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指示葉斯騰,表示黎仁德要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由葉斯騰負責交付毒品交易事宜,再由黎仁德與葉斯騰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至附表一編號十三、編號十四所示之地點交貨,販賣如附表一編號十三、十四所示重量及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黎仁德。嗣經警於103 年4 月30日,在葉斯騰下游買家朱晏青(施用部分另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205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林泉成(施用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131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古秋香(施用部分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原簡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李懷傑之住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葉斯騰又意圖營利,另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除附表二編號六係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葉斯騰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之用,於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重量及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文賓而牟利。葉斯騰又另行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鍾怡君持用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於附表一編號十七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如附表一編號十七所示重量及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鍾怡君。

㈡葉斯騰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之用,於附表二編號七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重量及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葉志杰而牟利。另基於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供葉志杰施用。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即被告游正龍、葉斯騰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被告游正龍、葉斯騰及其等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原審及本院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規定,本院所引用供述證據及文書證據等,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之認定:

㈠被告游正龍所涉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六部分、被告葉斯騰所涉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七部分: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游正龍就前揭犯罪事實迭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另上訴人即被告葉斯騰就前揭所示犯罪事實亦迭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易辰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見103 年度偵字第11983 號卷第38至43、75頁)、證人古秋香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見103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94至100 、111 、112 頁)、證人鍾怡君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見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卷㈢第1 至3 頁;103 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75頁背面、76頁)、證人林泉成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見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卷㈡第115 至118 頁背面;103 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60、61頁)、證人黎仁德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見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卷㈢第139 、140 、128 、129 、130 至137 頁;103 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79頁背面、80頁)、證人朱晏青警詢、偵查之證述(見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卷㈡第34、35至38頁;103 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56、57頁)情節相符,復有被告葉斯騰使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與證人林易辰使用之00-00000000 電話號碼通訊監察譯文(見103 年度偵字第11983 號卷第46、47頁)、證人古秋香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00-00000000 電話號碼通訊監察譯文、證人朱晏青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見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卷㈡第42、43頁)、證人鍾怡君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見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卷㈢第4 至6 頁)、證人林泉成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見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卷㈡第119 、120頁)、證人黎仁德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見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卷㈢第141 、142 頁)各1 份在卷足憑。足認被告游正龍就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六、被告葉斯騰就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七之方式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自白部分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被告葉斯騰所涉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七部分: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葉斯騰就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七所示犯罪事實,迭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3 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30頁;103年度訴字第435號卷㈡第25、26、49、50、66、67頁;本院卷第263頁、105年10月26日審判筆錄),核與證人陳文賓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見103 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177至179頁背面、103年度偵字第17776號卷第28頁)、證人葉志杰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見103 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183至185頁背面、103年度偵字第17776號卷第32頁)大致相符。復有被告葉斯騰使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與證人陳文賓使用之電話號碼通訊監察譯文(見103 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195至198頁)、證人葉志杰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通訊監察譯文(見103 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199頁)各1份在卷足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之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見103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139、140、141 頁),足認被告葉斯騰自白以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五、編號七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部分、附表二編號六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部分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㈢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販賣者販入後可任意分裝增減其份量再行出售,而每次交易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交易對象、當時行情而變動,縱或出售之價格較低,亦非當然無營利意圖,即便為相同價格,因份量較少亦能從中獲利,除經坦承犯行並能供明販入、賣出確實價量外,委難查得實情,如被告自始否認到底,既無法追得上手,更難查悉有無從中獲利,是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確未牟利外,尚難據此即認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否則將造成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況一般民眾均知政府一向對毒品之查禁森嚴,且重罰不予寬貸,衡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嚴查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營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995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3406號等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游正龍、葉斯騰均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是其對於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價格昂貴,取得不易,毒品交易為政府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法律並就此懸有重典處罰,當知之甚稔,而被告游正龍、葉斯騰與證人林易辰、古秋香、朱晏青、鍾怡君、林泉成、黎仁德、陳文賓、葉志杰等人均非至親,亦非摯友,苟無利潤可圖,衡情被告游正龍、葉斯騰應無甘冒遭查緝法辦罹於重刑風險而僅以購入價格更行轉售毒品之理,復查無反證足認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所為,是被告上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無訛。

㈣綜上所述,被告游正龍、葉斯騰出於任意性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游正龍、葉斯騰上開意圖營利共同販賣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六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16次犯行;被告葉斯騰上開販賣附表一編號十

七、附表編號二編號一至五及編號七之第二級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7 次犯行、轉讓附表二編號六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1 次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之說明

㈠被告葉斯騰於附表二編號六行為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業於104 年12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4 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則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 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將得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是修正後之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葉斯騰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處斷。

㈡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於75年7 月11日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禁止使用,屬藥事法規定之禁藥,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轉讓,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2 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97年度台非字第397 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而93年4 月21日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且被告葉斯騰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未有證據已達淨重10公克,未達行政院於98年11月20日發佈之「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 條所定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則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罪之法定本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揆諸前述說明,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

㈢法條之適用:

1.核被告游正龍就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六各次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2.被告葉斯騰就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七均係犯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五、編號七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六所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

3.被告游正龍、葉斯騰就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六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游正龍、葉斯騰就各次販賣毒品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游正龍、葉斯騰各該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等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藥事法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且基於法律一體適用,被告葉斯騰就附表二編號六之轉讓禁藥所為之犯行既依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論處,其持有禁藥並未構成犯罪,自無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之吸收關係存在。

㈣加重及減輕事由

1.累犯:被告游正龍有如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被告游正龍所犯附表一編號十六之部分,檢察官起訴犯罪時間為102 年11月、12月間某時,若本件犯罪時間為102 年11月14日之後則本件被告游正龍所犯但是否構成累犯,仍非無疑,自不宜逕論被告游正龍所犯此部分犯行為累犯而加重其刑。況依刑法第48條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依上開規定,於裁判確定後,發覺被告為累犯者,除其發覺已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之情形外,得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依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更定其刑,據此,法律對於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既設有更定其刑之救濟,則尚難在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仍有疑慮之際,即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是除附表一編號十六之部分外,被告游正龍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五所示15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至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第65條第1 項規定不得加重。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之適用:

⑴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之適用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審究其立法目的,在於「為使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並鼓勵被告自白認罪,以開啟其自新之路,爰對製造、販賣、運輸毒品者,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時,亦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此一利益已由立法者劃定予被告享有,在適用上要作有利被告之解釋。復以倘被告因檢、警未於偵查中有予以訊(詢)問,是因國家機關違背義務原則,未盡到詳閱卷證之努力而漏未傳喚另一址,亦未為拘提行為,此一疏失足使被告因錯失知悉開庭機會,才導致被告在偵查中未能即時自白犯行,則此一不利益既可歸咎國家機關,則無令被告負擔之餘地(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992 號判決參照)。末由憲法上第8 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訴訟權保障以觀,司法機關所踐行之程序須無瑕疵可指,且充分照顧人民訴訟權,其中又以刑事被告防禦權之保障為甚,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必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但如檢察官因漏傳另址,已先有程序違誤在先,而即依其他證據資料逕行起訴,致使被告無從充足此偵查中自白之要件,當然影響是類重罪案件被告可能得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與權益,無異剝奪訴訟上防禦權,且與正當法律程序也生齟齬(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54 號判決參照)。況被告在審理中能坦承犯行,可以想見多數時候若在偵查中有到庭情況下,亦會坦承,本於相同事證應為相同認定之原則,應可認定被告就此部分亦已於偵查中自白。

⑵被告游正龍所為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六所示犯行,業經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坦承不諱(見103 年度訴字第435 號卷㈢第16頁、本院105 年10月26日審判筆錄),而偵查中檢察官並未傳喚被告游正龍,揆諸法文立法目的暨有利被告之解釋,併側重正當法律程序踐行及被告防禦權保障,佐以被告游正龍在審理中坦承不諱,想見其於偵查程序自白犯行可能性甚高,則堪認被告游正龍仍可主張符合偵審中自白減刑之規定無訛,是被告游正龍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六所為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且與前開累犯加重事由(除死刑、無期徒刑外)先加後減之。

⑶被告葉斯騰就附表一編號一之部分,由於偵查中檢察官並未詢問到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惟其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揆諸前開意旨,亦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而被告葉斯騰就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十七、附表二編號一至七(除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犯行,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是均應依前揭規定,各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七及附表二編號一至七(除附表二編號六)之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⑷對於不同刑罰法律間具有法規競合關係者,經擇一法律加以論科,其相關法條之適用,應本於整體性原則,不得任意割裂(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葉斯騰如附表二編號六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因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之法規競合關係,既已擇一適用藥事法規定論處罪刑,業如前述,則被告葉斯騰雖於偵查中、審判中均自白此部分犯行,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4年第1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被告葉斯騰所為附表二編號六所示犯行,既已適用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處斷,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亦併此說明。

3.被告游正龍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

⑴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之立法旨意在於鼓勵被告具體提供其毒品上游,擴大追查毒品來源,俾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泛濫,祇須被告願意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即可邀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而破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者之前,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已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之懷疑被告所供販賣毒品來源之人,則嗣後之破獲與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間,即欠缺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75號判決可參。

⑵被告游正龍雖供稱其於103 年2 月27日警詢時向警提供其毒品上游為張文欣,觀之該日之警詢筆錄內容略以:「伊所持有之毒品來源有完整提供給當時查獲之警察單位,在桃園地檢署時亦有向檢察官說明清楚,檢察官看完筆錄就說這樣就可以。」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1983 號卷第8 頁),其筆錄內容並未記載其有供出毒品來源可供檢警追查之資料,另經原審依職權函詢該局是否有查獲被告游正龍之毒品上游及後續偵辦等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回覆結果:「本分局員警於103 年2 月27日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借提被告游正龍時,被告於警詢筆錄供稱其持有之毒品來源於103 年1 月23日在桃園縣龜山鄉因毒品案通緝遭警方查獲時即提供予警方,且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庭訊時已向承辦檢察官陳明,而不願提供任何上游毒品來源之資料予本分局偵辦,亦未曾提起其毒品來源係名喚張文欣之人,致本分局未能續查其上游毒品來源,請貴院諒察。」等語,有該局104 年2 月6 日新北警店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見103 年度訴字第435 號卷㈠第122 頁),足見檢警並未因被告游正龍之供述而查獲其正犯或共犯。又原審依職權調閱被告游正龍稱103 年1 月23日查獲時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其警詢及偵訊筆錄被告游正龍均稱:「毒品來源是向一位綽號「阿國」之人購買,本名覃正國,伊已將電話提供予警方。」等語,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597 號之103 年1 月24日游正龍之警詢筆錄、103 年1 月24日游正龍之偵訊筆錄在卷可查(見103 年度訴字第435 號卷㈠第167 至174 頁),並未提及任何「張文欣」之年籍及可供追查之線索。

⑶又證人張文欣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施用毒品的來源是我與我男友劉建邦一起購買來施用的,游正龍他有施用,他施用毒品的來源,他是有跟我說綽號A 仔的男子,他有涉及藥事法,我想他的來源應該是A 仔,我不認識阿國這個人,如果游正龍的毒品是我這邊來的,為何我去探監時,他還要我串供,他主要要我閃躲避開他們之間糾紛的問題,我沒有提供毒品給游正龍。」等語(見本院105 年10月26日審判筆錄),據證人張文欣所證,其並非被告游正龍毒品之來源,衡諸證人張文欣業因販賣毒品案件現執行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衡無故為虛妄證言之理,其證言應堪採信,故被告游正龍及其辯護人主張:「被告游正龍有供出毒品來源為張文欣,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云云,顯屬無據,不足採信。

4.被告游正龍、葉斯騰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⑴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已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適用;至於犯罪之動機、手段或犯後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 號判例意旨參照)。

⑵本件被告游正龍、葉斯騰雖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且並未因前開販毒行為而獲有重大利益,惟被告游正龍、葉斯騰前已曾有毒品前科,仍不知警惕,再為本件販賣、轉讓之犯行,助長他人施用毒品惡習,被告游正龍販賣第二級毒品達16次,被告葉斯騰販賣第二級毒品更達23次,又購買毒品之人是否患有疾病,並不能作為販賣毒品之理由,況且被告游正龍、葉斯騰均係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在無其他逼不得已之情形下,因見有短時間賺錢之機會,即參與本件犯行,有如上述,且前開罪刑業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衡情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客觀情狀而應予憫恕。是被告等之辯護人以被告均坦承犯行而主張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乙節,惟被告等坦承犯行係屬被告之犯後態度,為法院於審酌刑法第57條為量刑時本有斟酌之標準,並非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從而,被告2 人自不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項:

㈠原審就被告游正龍、葉斯騰2 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1.原判決漏未於理由中敘明認定被告游正龍、葉斯騰係基於營利意圖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牟利之依據,即有疏漏;2.被告游正龍、葉斯騰2 人行為後,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詳如後述),原審未及適用新法,於法不合;3.按共同犯罪所得之沒收,業由連帶沒收改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詳後述),是被告游正龍、葉斯騰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六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財物,應各按實際分得之金額宣告沒收,原判決未及適用最高法院最新見解,亦有未洽;4.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係被告葉斯騰所有供本件販賣毒品之聯絡工具,且其中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六之16罪係與被告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依共同正犯責任連帶原則,應各自在渠等共犯之各罪項下諭知沒收,原判決漏未於被告游正龍項下諭知沒收,即有不當。被告游正龍、葉斯騰上訴以原判決量刑太重並主張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及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然原判決就此部分既有上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游正龍、葉斯騰正值青壯,竟不務正業,被告游正龍、葉斯騰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政府嚴令禁止販賣、轉讓之違禁物,不僅對人體有莫大之戕害,危害國民身體健康及社會風氣,且有滋生其他犯罪之虞,對於社會秩序潛藏相當程度之危害性,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被告葉斯騰轉讓禁藥予他人所為誠有不該,惟犯後被告2 人均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參以本案犯罪次數,並考量其等各次販賣毒品之情節、各次販賣毒品價值數量、人數等情,兼衡被告游正龍自述出監為照顧患糖尿病、骨折之母親,子女目前已經長大之生活狀況,被告葉斯騰自述有70多歲的父親,無人照顧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游正龍、葉斯騰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3 項所示之刑(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七、附表二編號一至七所示),並均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沒收:

1.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先後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規定,上開修正之刑法條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增訂:「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第38條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38條之1 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訂第38條之2 第2 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2.前述修正刑法除修正或增訂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相關沒收規定外,為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因應刑法修正,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 年7 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並不再區分追徵與抵償。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配合刑法修正,其第18條第1項修正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第19條第1 項修正為:「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參諸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明白揭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惟105 年6 月22日修正、7 月1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沒收如有未規定者,仍回歸適用修正刑法。

3.按共同犯罪所得之沒收,如採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互齟齬,實務上乃改採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此係就利得沒收而言(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然犯罪物沒收,主要係對於濫用財產權之剝奪,與利得沒收係對於不容許擁有不當犯罪利益之衡平措施有別。對於共同犯罪屬於犯罪行為人而未扣案之犯罪物,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時,為貫徹濫用財產權之剝奪,且各共犯間均使用犯罪物以達成犯罪,無從區別各人使用犯罪物之數,仍應按共同正犯責任連帶原則,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之規定,各自在渠等共犯之各罪項下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4.依上開說明,本案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沒收專章及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規定宣告沒收,以下分述之:

⑴犯罪所得:本案被告游正龍、葉斯騰共同販賣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六之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葉斯騰單獨販賣如附表一編號十七、附表二編號一至五及編號七之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其等各自獲得之款項,業據被告游正龍、葉斯騰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如下:(見本院105 年10月26日審判筆錄第40、41頁)

①被告游正龍部分:附表一編號一:3000元、附表一編號三:7500元、附表一編號十三:1000元、附表一編號十六:12000 元,以上販賣毒品價金被告游正龍均已向買主收取,共計獲得:23500 元

②被告葉斯騰部分:附表一編號二:1000元、附表一編號四:3000元(尚未收取)、附表一編號五:3000元(尚未收取)、附表一編號六:1000元(尚未收取)、附表一編號七:2000元、附表一編號八:2500元(尚未收取)、附表一編號九:1000元、附表一編號十:2500元、附表一編號十一:1000元、附表一編號十二:2000元、附表一編號十四:1000元、附表一編號十五:1500元、附表一編號十七:500 元、附表二編號一:3000元、附表二編號二:500 元、附表二編號三:500 元、附表二編號四:400 元、附表二編號五:300 元、附表二編號七:3000元,以上販賣毒品價金共計:29700元。其中4 筆尚未向買主收到款項分別為:附表一編號四:3000元(尚未向鍾怡君收取)、附表一編號五:3000元(尚未向鍾怡君收取)、附表一編號六:1000元(尚未向鍾怡君收取)、附表一編號八:2500元(尚未向古秋香收取),共計9500元;另已收向買主收取部分共計20200 元。

③是本件被告游正龍與葉斯騰共同販毒犯罪所得、葉斯騰單獨販毒犯罪所得,因犯罪所得現確已實際取得款項,如尚未向買主收取之販毒價金即不屬犯罪所得,應予扣除,故應扣除被告葉斯騰尚未向鍾怡君收取之3 筆共7000元(附表一編號四至六)、向古秋香收取之1 筆2500元(附表一編號八)計4 筆共9500元部分,其他被告游正龍取得4 筆共23500 元(附表一編號一、三、十三、十六)及被告葉斯騰取得15筆共20200 元(附表一編號二、七、九至十二、十四、十五、十七及附表二編號一至五、七),已如上述,且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 項規定,爰於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④以上犯罪所得之說明因涉及沒收,攸關被告之財產權保障,為被告之利益計,本院從寬以被告游正龍、葉斯騰之供述為準,附此說明。

⑵供犯罪所用之物:

①按對於共同犯罪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犯罪物,各共犯間均使用犯罪物以達成犯罪,無從區別各人使用犯罪物之數,仍應按共同正犯責任連帶原則,各自在渠等共犯之各罪項下諭知。

②本件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係被告葉斯騰所有供本件販賣毒品之聯絡工具,有通聯譯文在卷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沒收,且其中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六之罪係與被告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依前開說明,於其等共犯之16罪項下均諭知沒收。又該等行動電話暨門號SIM 卡既已扣案,即得直接「原物沒收」,而不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附此敘明。

⑶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品,非本案被告游正龍、葉斯騰販賣或葉斯騰轉讓之毒品,又係他案扣案之物,且附表三編號一、二至四分別已於他案沒收並銷燬及沒收之,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簡字第1205號判決可查,故均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乙、無罪即被告朱晏青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晏青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款規定之禁藥,亦同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 年4 月30日下午3 時30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2 樓居處,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宋俊燕施用(所涉施用部分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易緝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嗣朱晏青及宋俊燕於103 年4 月30日下午3 時30分許,同在朱晏青上址居處為警持搜索票搜索查獲,因認被告朱晏青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按刑事訴訟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嚴格證明法則,明定得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依據者,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而「傳聞排除法則」中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係針對證據目的在於證明犯罪事實爭點(issue on fact )之證據資格而言,若證據之目的僅係作為「彈劾證據憑信性或證明力」之用(issue on credibility),旨在減損待證事實之成立或質疑被告或證人陳述之憑信性者,其目的並非直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成立存否之證據,則無傳聞排除法則之適用,此即英美法概念所稱「彈劾證據」(impeachment evidence),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8 條亦已就此項「彈劾證據」予以明文規定,基於刑事訴訟發現真實及公平正義之功能,於我國刑事訴訟上亦應有其適用。故於審判期日證人所為陳述與審判外之陳述相異時,仍可提出該證人先前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用來減低其在審判時證言之證明力,此種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之傳聞證據,因非用於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不受傳聞法則之拘束。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但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或減損被告、證人或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079號、第2896號、第4029號判決參照。本件判決以下所引有關上揭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均非直接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依前開判決意旨,皆不受證據能力規定及傳聞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在心證上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分別著有判例足資參照)。

四、檢察官認上訴人即被告朱晏青涉有上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係以:被告朱晏青之供述、證人宋俊燕之證述、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5 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鑑定書等證據資料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施用毒品,且於上開住處查扣之毒品為其所有情不諱,惟堅詞否認有檢察官所指之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宋俊燕當時是伊女友,因為住在一起,她要用伊也不知道,她偷拿伊也不知情當天是在他家就施用毒品,伊沒有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給宋俊燕施用。」等語。經查:

㈠證人宋俊燕於警詢中證稱:「在警方搜索時現場只有伊和朱晏青,在伊隨身包遭查獲甲基安非他命1 包是趁朱晏青不注意的時候,從他房間拿那1 包放在伊小包包內。」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0893 號卷第14頁背面),於偵查中結證稱:「(問:警詢筆錄有無誤寫或誤會你的意思的地方?)沒有。(問:為何會有一包安非他命在你包包內?)因為我不想讓我男朋友吃太多,所以一包放在我包包內。(問:你用的安非他命是你男朋友給你嗎?)是。」等語(見同上卷第31頁背面),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103 年4 月30日為警查獲時跟朱晏青還是男女朋友,伊只有跟朱晏青拿過安非他命,免費,就一起施用,當時跟朱晏青及他的家人一起住,伊當時施用的安非他命是朱晏青的,我要用的時候,他已經出去,警察上門時,朱晏青剛從外面進來,當天為警查獲時,身上的安非他命是朱晏青的,是我收起來放在自己口袋。」等語(見103 年訴字第435 號卷㈢第3 至5 頁)。由證人宋俊燕歷次證述可知,其遭警搜索時與被告朱晏青為同居之男女朋有關係,衡情證人宋俊燕施用毒品之來源,因與被告朱晏青同居一室,自可方便取用,自無庸被告朱晏青再行同意交付而施用,且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朱晏青交付之。況證人宋俊燕於警詢、原審均證稱其拿隨身攜帶的甲基安非他命係趁被告朱晏青不注意放在身上,或是被告並不在場,顯然被告朱晏青並不知道證人宋俊燕有自其住處拿取其所持有之毒品。

㈡又被告朱晏青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下午1 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里○○00○0 號2 樓住處內,將第二級毒品兼列管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為警查獲甲基安非他命乙袋(毛重0.2760公克、淨重0.081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乙組、殘渣袋5 個、鏟管2 支、玻璃球1 個,並經其同意為警採集尿液送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業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簡字第1205號判決確定在案,有該判決電腦列印本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朱晏青確實案發當日被查獲前有施用毒品之事實無訛。另被告朱晏青有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可查,且其向被告游正龍、葉斯騰於附表一編號三、十六所示之時間購入甲基安非他命,業如本院前所認定,則被告朱晏青既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習慣,衡情自將購入之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家中,則證人宋俊燕於當時既與被告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其隨手取用被告朱晏青所有、置於同居處之毒品,而未於取用毒品前先詢問被告朱晏青是否同意,實有可能,況證人宋俊燕取用甲基安非他命時,被告朱晏青不在同居處,亦無從阻止證人宋俊燕取用甲基安非他命,尚難以被告朱晏青將其購入供己施用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同居處,遭其同居女友即證人宋俊燕取用,即推定被告朱晏青主觀上有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㈢綜上所述,被告朱晏青所辯,要非全然無據,應可採信。檢察官所憑前開事證,客觀上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自無從形成被告朱晏青有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朱晏青確有檢察官所指轉讓禁藥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宋俊燕之犯行,自不能證明其犯罪。

五、原審疏未詳酌上情,遽對被告朱晏青為有罪之諭知,自有未洽,被告朱晏青提起上訴否認有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故意,指摘原判決認定其有罪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為被告朱晏青無罪之諭知。

六、至被告朱晏青及宋俊燕為警查獲時,經警於現場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驗餘淨重:0.0808公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5 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見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㈡第52至58頁、103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卷㈤第128 頁),係被告朱晏青購入供己施用之毒品,業於另案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審簡字第1205號被告朱晏青施用毒品案件中諭知沒收銷燬,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影本附卷可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0 條之3,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麒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被告朱晏青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時間   │     地點       │甲基安非│販賣金額(新臺幣)│  買方  │賣方使用門│     罪名及宣告刑     │
│    │          │                │他命重量│(犯罪所得)      │        │號        │                      │
├──┼─────┼────────┼────┼─────────┼────┼─────┼───────────┤
│一  │102年9月18│新北市新店區屈尺│1包     │3000元            │林易辰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日        │路64號1樓       │        │(游正龍:3000元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葉斯騰:0元)   │        │          │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
│    │          │                │        │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行│
│    │          │                │        │                  │        │          │動電話壹支(含0九三八│
│    │          │                │        │                  │        │          │六0五六八二號SIM 卡壹│
│    │          │                │        │                  │        │          │張)沒收。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
│    │          │                │        │                  │        │          │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
│    │          │                │        │                  │        │          │九三八六0五六八二號SI│
│    │          │                │        │                  │        │          │M 卡壹張)沒收。      │
├──┼─────┼────────┼────┼─────────┼────┼─────┼───────────┤
│二  │102年10月9│新北市烏來區金堰│0.2公克 │1000元            │古秋香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日        │3號             │        │(游正龍:0元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葉斯騰:1000元)│        │          │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支(含0九三八六0五│
│    │          │                │        │                  │        │          │六八二號SIM 卡壹張)沒│
│    │          │                │        │                  │        │          │收。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0九三八六0五六八│
│    │          │                │        │                  │        │          │二號SIM 卡壹張)沒收。│
├──┼─────┼────────┼────┼─────────┼────┼─────┼───────────┤
│三  │102年10月 │不詳            │3公克   │7500元            │朱晏青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10日      │                │        │(游正龍:7500元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葉斯騰:0元)   │        │          │年伍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仟│
│    │          │                │        │                  │        │          │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                  │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九│
│    │          │                │        │                  │        │          │三八六0五六八二號SIM │
│    │          │                │        │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    │          │                │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
│    │          │                │        │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四  │102年10月 │新北市烏來區烏來│1公克   │3000元(未尚收取)│鍾怡君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12日      │老街            │        │(游正龍:0元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葉斯騰:3000元)│        │          │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支(含0九三八六0五│
│    │          │                │        │                  │        │          │六八二號SIM 卡壹張)沒│
│    │          │                │        │                  │        │          │收。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品│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
│    │          │                │        │                  │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九│
│    │          │                │        │                  │        │          │三八六0五六八二號SI卡│
│    │          │                │        │                  │        │          │壹張M 卡壹張)沒收。  │
├──┼─────┼────────┼────┼─────────┼────┼─────┼───────────┤
│五  │102年10月 │新北市烏來區烏來│1公克   │3000元(尚未收取)│鍾怡君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13日      │老街            │        │(游正龍:0元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葉斯騰:3000元)│        │          │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支(含0九三八六0五│
│    │          │                │        │                  │        │          │六八二號SIM 卡壹張)沒│
│    │          │                │        │                  │        │          │收。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
│    │          │                │        │                  │        │          │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
│    │          │                │        │                  │        │          │九三八六0五六八二號SI│
│    │          │                │        │                  │        │          │M 卡壹張)沒收。      │
├──┼─────┼────────┼────┼─────────┼────┼─────┼───────────┤
│六  │102年10月 │新北市新店區碧潭│不詳    │1000元(尚未收取)│鍾怡君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17日      │加油站旁麥當勞  │        │(游正龍:0元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葉斯騰:1000元)│        │          │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支(含0九三八六0五│
│    │          │                │        │                  │        │          │六八二號SIM 卡壹張)沒│
│    │          │                │        │                  │        │          │收。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
│    │          │                │        │                  │        │          │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
│    │          │                │        │                  │        │          │九三八六0五六八二號SI│
│    │          │                │        │                  │        │          │M 卡壹張)沒收。      │
├──┼─────┼────────┼────┼─────────┼────┼─────┼───────────┤
│七  │102年10月 │新北市新店區北宜│不詳    │2000元            │林泉成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21日      │路2段之新巢代社 │        │(游正龍:0元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區              │        │  葉斯騰:2000元)│        │          │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支(含0九三八六0五│
│    │          │                │        │                  │        │          │六八二號SIM 卡壹張)沒│
│    │          │                │        │                  │        │          │收。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        │          │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0九三八六0五六八│
│    │          │                │        │                  │        │          │二號SIM 卡壹張)沒收。│
├──┼─────┼────────┼────┼─────────┼────┼─────┼───────────┤
│八  │102年10月 │新北市烏來區忠治│1公克   │2500元(尚未收取)│古秋香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23日      │公園            │        │(游正龍:0元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葉斯騰:2500元)│        │          │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支(含0九三八六0五│
│    │          │                │        │                  │        │          │六八二號SIM 卡壹張)沒│
│    │          │                │        │                  │        │          │收。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
│    │          │                │        │                  │        │          │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
│    │          │                │        │                  │        │          │九三八六0五六八二號SI│
│    │          │                │        │                  │        │          │M 卡壹張)沒收。      │
├──┼─────┼────────┼────┼─────────┼────┼─────┼───────────┤
│九  │102年10月 │新北市新店區北宜│不詳    │1000元            │林泉成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26日      │路2段之新巢代社 │        │(游正龍:0元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區              │        │  葉斯騰:1000元)│        │          │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支(含0九三八六0五│
│    │          │                │        │                  │        │          │六八二號SIM 卡壹張)沒│
│    │          │                │        │                  │        │          │收。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0九三八六0五六八│
│    │          │                │        │                  │        │          │二號SIM 卡壹張)沒收。│
├──┼─────┼────────┼────┼─────────┼────┼─────┼───────────┤
│十  │102年10月 │新北市烏來區金堰│1公克   │2500元            │古秋香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27日      │3號             │        │(游正龍:0元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葉斯騰:2500元)│        │          │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支(含0九三八六0五│
│    │          │                │        │                  │        │          │六八二號SIM 卡壹張)沒│
│    │          │                │        │                  │        │          │收。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        │          │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支(含0九三八六0五│
│    │          │                │        │                  │        │          │六八二號SIM 卡壹張)沒│
│    │          │                │        │                  │        │          │收。                  │
├──┼─────┼────────┼────┼─────────┼────┼─────┼───────────┤
│十一│102年10月 │新北市新店區北宜│不詳    │1000元            │林泉成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31日      │路2段之新巢代社 │        │(游正龍:0元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區              │        │  葉斯騰:1000元)│        │          │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支(含0九三八六0五│
│    │          │                │        │                  │        │          │六八二號SIM 卡壹張)沒│
│    │          │                │        │                  │        │          │收。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0九三八六0五六八│
│    │          │                │        │                  │        │          │二號SIM 卡壹張)沒收。│
├──┼─────┼────────┼────┼─────────┼────┼─────┼───────────┤
│十二│102年11月1│新北市新店區龜山│不詳    │2000元            │古秋香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日        │夜市            │        │(游正龍:0元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葉斯騰:2000元)│        │          │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支(含0九三八六0五│
│    │          │                │        │                  │        │          │六八二號SIM 卡壹張)沒│
│    │          │                │        │                  │        │          │收。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        │          │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0九三八六0五六八│
│    │          │                │        │                  │        │          │二號SIM 卡壹張)沒收。│
├──┼─────┼────────┼────┼─────────┼────┼─────┼───────────┤
│十三│102年11月1│新北市新店區北宜│0.2公克 │1000元            │黎仁德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日        │路2段之新巢代社 │        │(游正龍:1000元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區              │        │  葉斯騰:0元)   │        │          │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行│
│    │          │                │        │                  │        │          │動電話壹支(含0九三八│
│    │          │                │        │                  │        │          │六0五六八二號SIM 卡壹│
│    │          │                │        │                  │        │          │張)沒收。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品│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
│    │          │                │        │                  │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九│
│    │          │                │        │                  │        │          │三八六0五六八二號SI卡│
│    │          │                │        │                  │        │          │壹張M 卡壹張)沒收。  │
├──┼─────┼────────┼────┼─────────┼────┼─────┼───────────┤
│十四│102年11月3│新北市新店區北宜│0.2公克 │1000元            │黎仁德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日        │路2段之新巢代社 │        │(游正龍:0元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區              │        │  葉斯騰:1000元)│        │          │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支(含0九三八六0五│
│    │          │                │        │                  │        │          │六八二號SIM 卡壹張)沒│
│    │          │                │        │                  │        │          │收。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0九三八六0五六八│
│    │          │                │        │                  │        │          │二號SIM 卡壹張)沒收。│
├──┼─────┼────────┼────┼─────────┼────┼─────┼───────────┤
│十五│102年11月 │新北市新店區烏來│不詳    │1500元            │鍾怡君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11日      │老街            │        │(游正龍:0元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葉斯騰:1500元)│        │          │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支(含0九三八六0五│
│    │          │                │        │                  │        │          │六八二號SIM 卡壹張)沒│
│    │          │                │        │                  │        │          │收。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        │          │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支(含0九三八六0五│
│    │          │                │        │                  │        │          │六八二號SIM 卡壹張)沒│
│    │          │                │        │                  │        │          │收。                  │
├──┼─────┼────────┼────┼─────────┼────┼─────┼───────────┤
│十六│102年11月 │新北市新店區新烏│4公克   │12000元           │朱晏青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12月間某│路某處          │        │(游正龍:12000元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    │時        │                │        │  葉斯騰:0元)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行動│
│    │          │                │        │                  │        │          │電話壹支(含0九三八六│
│    │          │                │        │                  │        │          │0五六八二號SIM 卡壹張│
│    │          │                │        │                  │        │          │)沒收。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    │          │                │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
│    │          │                │        │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十七│103年4月28│新北市烏來區忠治│1小包   │500元             │鍾怡君  │0000000000│葉斯騰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        │48號附近產業道路│        │(葉斯騰:500元) │        │          │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
│    │          │                │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        │          │○○○○○○○○○○號│
│    │          │                │        │                  │        │          │SIM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時間   │     地點       │甲基安非│販賣金額(新臺幣)│  買方  │賣方使用門│     罪名及宣告刑     │
│    │          │                │他命重量│(犯罪所得)      │        │號        │                      │
├──┼─────┼────────┼────┼─────────┼────┼─────┼───────────┤
│一  │102年10月9│不詳            │不詳    │3,000元           │陳文賓  │0000000000│葉斯騰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8時5分 │                │        │                  │        │          │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
│    │前不詳時間│                │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財│
│    │          │                │        │                  │        │          │物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0九三八六0五六八│
│    │          │                │        │                  │        │          │二號SIM 卡壹張)沒收。│
├──┼─────┼────────┼────┼─────────┼────┼─────┼───────────┤
│二  │102年10月 │不詳            │不詳    │500元             │陳文賓  │0000000000│葉斯騰販賣第二級毒品,│
│    │10日2時13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
│    │分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        │          │得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支(含0九三八六0五│
│    │          │                │        │                  │        │          │六八二號SIM 卡壹張)沒│
│    │          │                │        │                  │        │          │收。                  │
├──┼─────┼────────┼────┼─────────┼────┼─────┼───────────┤
│三  │102年10月 │陳文賓住處(新北│不詳    │500元             │陳文賓  │0000000000│葉斯騰販賣第二級毒品,│
│    │22日5時9分│市新店區北宜路1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
│    │          │段114巷6號)前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        │          │得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支(含0九三八六0五│
│    │          │                │        │                  │        │          │六八二號SIM 卡壹張)沒│
│    │          │                │        │                  │        │          │收。                  │
├──┼─────┼────────┼────┼─────────┼────┼─────┼───────────┤
│四  │102年10月 │陳文賓住處(新北│不詳    │400元             │陳文賓  │0000000000│葉斯騰販賣第二級毒品,│
│    │14日19時42│市新店區北宜路1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
│    │分        │段114巷6號)前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        │          │得財物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支(含0九三八六0五│
│    │          │                │        │                  │        │          │六八二號SIM 卡壹張)沒│
│    │          │                │        │                  │        │          │收。                  │
├──┼─────┼────────┼────┼─────────┼────┼─────┼───────────┤
│五  │102年11月 │大崎腳          │不詳    │300元             │陳文賓  │0000000000│葉斯騰販賣第二級毒品,│
│    │3日1時16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
│    │分、同時28│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分        │                │        │                  │        │          │得財物新臺幣參佰元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支(含0九三八六0五│
│    │          │                │        │                  │        │          │六八二號SIM 卡壹張)沒│
│    │          │                │        │                  │        │          │收。                  │
├──┼─────┼────────┼────┴─────────┼────┼─────┼───────────┤
│六  │102年10月9│新北市新店區烏來│無償轉讓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 │葉志杰  │0000000000│葉斯騰轉讓禁藥,處有期│
│    │日19時22分│溫泉街          │命                          │        │          │徒刑捌月。            │
├──┼─────┼────────┼────┬─────────┼────┼─────┼───────────┤
│七  │102年10月 │桃園縣大溪交流道│不詳    │3,000元           │葉志杰  │0000000000│葉斯騰販賣第二級毒品,│
│    │11日7時46 │附近全家便利商店│        │                  │        │          │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
│    │分        │                │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財│
│    │          │                │        │                  │        │          │物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0九三八六0五六八│
│    │          │                │        │                  │        │          │二號SIM 卡壹張)沒收。│
└──┴─────┴────────┴────┴─────────┴────┴─────┴───────────┘
附表三:
 ┌──┬────────┬─────────┬─────────┬───────────┐
 │編號│   扣案物品     │      數量        │      所有人      │       鑑定書         │
 ├──┼────────┼─────────┼─────────┼───────────┤
 │ 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壹包(驗餘淨重零點│                  │白色結晶1袋(淨重0.081│
 │    │非他命          │零捌零捌公克,含包│                  │0公克,取樣0.0002公克 │
 │    │                │裝袋壹只)        │                  │,驗餘淨重0.0808公克)│
 │    │                │                  │                  │經送鑑定,以氣相層析質│
 │    │                │                  │                  │普儀法檢驗,檢出第二級│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                │                  │    被告朱晏青    │醫務中心103年5月15日航│
 │    │                │                  │                  │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 │
 │    │                │                  │                  │書)                  │
 ├──┼────────┼─────────┤                  ├───────────┤
 │ 二 │殘渣袋          │伍個              │                  │未送鑑定              │
 ├──┼────────┼─────────┤                  │                      │
 │ 三 │鏟管            │貳支              │                  │                      │
 ├──┼────────┼─────────┤                  │                      │
 │ 四 │玻璃球吸食器    │壹個              │                  │                      │
 └──┴────────┴─────────┴─────────┴───────────┘
附表四:
 ┌──┬────────┬─────────┬─────────┬───────────┐
 │    │   扣案物品     │      數量        │      所有人      │         備註         │
 ├──┼────────┼─────────┼─────────┼───────────┤
 │    │手機( IMEI:八 │      壹支        │被告葉斯騰(供附表│含 SIM 卡壹張(電話號 │
 │    │六二七三五○一  │                  │一、二犯罪所用之物│碼○○○○○○○○○○│
 │    │七一五四一九四)│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16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