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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371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洪于智汪怡君陳銘壎

上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高永棟
被告
陳玉蝶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7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7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陳玉蝶犯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玉蝶因經營生意不善,財務週轉不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分別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從民國104年9月6日起,陸續自任會首召集民間互助會,邀集其越南同鄉阮氏秋賢、阮氏惠、阮氏鶯、阮彩婷、陳氏蘭、陳素惠、黎氏清、余氏蓬、武欣華、黎郡柔等人,參加如附表一所示之

甲、乙、丙、丁、戊、己、庚等7個互助會,並虛列其越南同鄉「Qoanh」或「Ly」、阮氏秋賢「Hien bac」、「Huyen」、阮氏秋賢「Hien」、「Hanh」、「mymy」或「hai 」、「tien」等人為上開互助會之會員,成立含會首共計16人至27人次不等之互助會,每會新臺幣(下同)5千元或1萬元,採內標制,於每月6 日或10日,在其所經營位於基隆市○○區○○街00號之越南小吃店內開標,標取合會金(各會會期、會員名稱、會員人數、金額、開標日期,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七所示),並利用各會員未克前來投標及彼此間不熟識之機會,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 至12所示之日期,在上開地點,於空白紙上填載如附表二編號1 至12所示被虛列會員「Qoanh 」等人之名字、標息金額之標單,用以偽造表示係由「Qoanh 」等人參與競標用意之標單之準私文書,並持以行使競標而得標,使不知情之甲、乙、丙、丁、戊、己、庚會之其他活會會員(詳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七)陷於錯誤,致如數繳交會款給陳玉蝶,其因而分別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12「詐得活會金額」欄所示之會款,足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被虛列冒標之會員及遭冒標當期之活會會員。

㈡又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5年8月上旬某日,在上開越南小吃店內,向會員黎郡柔佯稱戊會(會單詳如附表一之五)編號13「Hien」阮氏秋賢一會欲出讓,致黎郡柔陷於錯誤,同意買下該互助會,並於同年月10日於上開地點,交付現金9萬元給陳玉蝶。復於105年12月間某日,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向會員黎郡柔、阮氏秋賢佯稱其所虛列丁會(會單詳如附表一之四)編號15「Hanh」會員之母病重亟需用錢,欲出讓該會,使黎郡柔、阮氏秋賢分別陷於錯誤,而各同意買下該互助會,並分別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由黎郡柔交付7萬5千元、阮氏秋賢交付8萬7千5百元給陳玉蝶(犯罪時間、詐欺內容、詐得金額,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嗣其於106年3月10日結束開標後驟然倒會,即避不見面,經活會會員阮氏秋賢等人相互查證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阮氏秋賢、阮氏惠、阮氏鶯、阮彩婷、陳氏蘭、陳素惠、黎氏清、余氏蓬、武欣華、黎郡柔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無論供述證據或非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陳玉蝶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07、108頁);且本院審酌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非法取得而應予排除之情形,自均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中自白明確;並有告訴人即證人黎氏清、阮彩婷、陳氏蘭、阮氏秋賢、陳素惠於警詢及偵查中,告訴人即證人阮氏鶯、阮氏惠、余氏蓬、武欣華、黎郡柔於偵查中之指述,及甲、乙、丙、

丁、戊、己、庚會之會單、黎郡柔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單以及拍攝交付9萬元情形之照片等在卷可供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按冒用他人名義書寫標單,以冒標他人之合會,茍標單上除書寫被冒標者姓名及欲標取會款所出利息之金額外,並書有「標單」之意旨,而就文義內容之本身,使人一見即知係投標會款之標單,該標單固係刑法第210 條所稱之私文書。惟如僅在紙上書寫被冒標者之姓名及所出利息之金額,就文義本身並不足以獨立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如非依民間合會之習慣,尚無從認定其上之文字,係用以表示該名義人願出所書金額之利息以標取合會會款之證明者,則非刑法第210 條所規定之私文書,而屬同法第220 條以文書論之準私文書。又按於標會時,通常由欲標取會款之會員,在空白紙條上,或僅書立其姓名、綽號及數字者,甚或只書寫數字而未書立其姓名、綽號,另以言詞等方法表示係何會員所出具者,則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辨明係該會員以所書寫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之標單,均應以準私文書論(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68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以虛列會員名義投標時,於標單上僅記載名字及標息(見原審卷第84頁),依民間互助會之習慣,既能認定其所行使之偽造標單,足以表彰遭冒標之人願出所書金額標取合會金之證明,自屬準私文書無訛。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以及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詐欺取財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12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3罪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日期,各次偽造虛列會員署名之行為,皆係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日期,以上開冒標之行為,同時致各期活會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向其等詐取會款,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起訴書雖認被告偽造標單並行使之行為,係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惟此部分業據檢察官於原審更正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有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83頁),自無庸再予變更罪名,併此敘明。被告就所犯上開15罪間,其犯意各別且被害對象不同為數罪,應分論併罰。

㈡審酌被告無受刑事處罰之紀錄,有其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素行尚屬良好;其自任會首,召集如附表一所示之7 個互助會,本應確保該等互助會之順利進行,以維護所有會員之權益,竟因生意週轉不靈,利用會員對其之信任,以虛列會員冒標之方式,訛詐互助會款,又將虛列之會員資格,以誆稱轉讓給黎郡柔、阮氏秋賢之手法詐取財物,破壞人際間之誠信原則,並造成被害人等受有損害,所為顯然可議;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其犯後雖坦承犯行,但與部分被害人經原審及本院調解成立後(見原審卷第75、76頁、本院卷第141、142頁),卻全未履行償還,亦未賠償其他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已離婚、現從事按摩業等生活狀況以及各被害人遭騙之金額尚非至鉅等一切情狀,乃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12及附表三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次,審酌其犯罪目的意在詐取財物,且犯罪之時間緊接,各罪之獨立性較低,適當之刑期應即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之必要程度,兼衡其年紀40餘歲之日後更生等情,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含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沒收:如附表二編號1至12及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被告詐得之金錢,係其所有之犯罪所得,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在各該犯罪項下宣告沒收,因均未扣案,爰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偽造之標單(含其上之署押),因未據扣案,且依被告所述均已丟棄(見原審卷第84頁),刑法第219條固規定偽造之署押應予沒收,惟檢察官既不能證明該等標單及其上之署押仍然存在,則縱使宣告沒收標單(含署押),日後仍無從執行沒收,事實上已欠缺刑法上宣告沒收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檢察官上訴略以:被告於原審調解成立後,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賠償責任,可見其顯係虛應和解以獲取寬典,則原審之量刑顯屬過輕,未俟被告之履行情形,即遽予宣告緩刑,亦有不當等語。經查:

㈠關於對被告所為犯行之量刑及合併定刑部分,本院考量各被害人遭詐取之金額尚非至鉅,且被告所為各罪間之獨立性較低,及審酌如上所述各情後,基於罪刑相當原則,仍認處以與原審相同之刑度及應執行之刑為適當,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輕,尚無理由。惟原審僅憑被告與部分被害人已經調解成立,而未審視被告有無盡其真摯努力履行調解條件,以確認其是否已具有遵守法紀觀念之前,即予宣告緩刑,尚嫌速斷;況被告無論在原審或本院之調解成立後,全然未履行任何調解條件,顯見其目的僅在意圖獲取寬典,而無心賠償被害人,其法治觀念欠佳,難認無再犯之虞,原審遽予宣告緩刑,實有不當,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

㈡另原審以被告已與告訴人阮氏秋賢、阮彩婷、黎氏清、阮氏惠、余氏蓬經調解成立,而在被告未履行調解條件,亦即實際上未償還任何犯罪所得之下,即扣除附表二編號1、4、5、6、7、11、12之部分犯罪所得,及附表三編號2之全部犯罪所得等節(見原判決第7頁不予沒收犯罪所得部分),與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定不予宣告沒收之意旨相悖,其法則適用即有違誤,雖未具檢察官上訴指摘,惟此等部分既有可議,仍應併予撤銷。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之上訴為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且原判決另有可議之處,爰予以撤銷並改判如主文所示。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耀賢起訴,臺灣高等檢察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詐欺罪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賴正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各互助會詳情 
編號 互助會名稱 含會首會員數 金額(元) 內標制 會期 標會日期 互助會單詳情 1 甲會 24會 5,000 是 104 年 10 月 6日至 106 年 9月 6 日 每月6日 如附表一之一 2 乙會 24會 10,000 是 104 年 9 月 6日至 106 年 8月 6 日 每月6日 如附表一之二 3 丙會 25會 5,000 是 104 年 10 月 6日至 106 年 10月 6 日 每月6日 如附表一之三 4 丁會 27會 5,000 是 105 年 4 月 6日至 107 年 6月 6 日 每月6日 如附表一之四 5 戊會 16會 10,000 是 105 年 4 月 10日至 106 年 7月 10 日 每月10日 如附表一之五 6 己會 16會 10,000 是 105 年 8 月 10日至 106 年 11月 10 日 每月10日 如附表一之六 7 庚會 24會 5,000 是 105 年 11 月 6日至 107 年 10月 6 日 每月6日 如附表一之七 
附表二:被告冒標情形 
編號 互助會名稱 冒標日期 遭冒標之會員編號及姓名 虛列會員 冒標標息(元) 剩餘活會人數 詐得活會金額      主      文 1 甲會 105年12月6日(第15期) Qoanh或Ly 是 1,600 9 3,400X9=30,600 陳玉蝶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乙會 105年12月6日(第16期) Hien bac 是 3,000 7 7,000X7=49,000 陳玉蝶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乙會 106年2月6日(第18期) 同上 是 3,000 6 7,000X6=42,000 陳玉蝶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丙會 104年12月6日(第3期) Huyen 是 1,200 19 3,800X19=72,200 陳玉蝶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丙會 105年10月6日(第13期) 同上 是 2,000 10 3,000X10=30,000 陳玉蝶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丁會 105年9月6日(第6期) mymy 是 2,700 19 2,300X19=43,700 陳玉蝶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丁會 105年12月6日(第9期) tien 是 2,500 17 2,500X17=42,500 陳玉蝶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戊會 105年9月10日(第6期) mymy或hai 是 3,200 8 6,800X8=54,400 陳玉蝶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戊會 105年11月10日(第8期) Hien 是 4,500 7 5,500X7=38,500 陳玉蝶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戊會 106年3月10日(第12期) 同上 是 8,500 4 1,500X4=6,000 陳玉蝶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已會 105年12月10日(第5期) Ha 是 5,500(起訴書誤繕為「5000元」應予更正) 11 4,500X11=49,500 陳玉蝶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庚會 106年2月6日(第4期) Huyen 是 2,500 19 2,500X19=47,500 陳玉蝶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 
編號 犯罪時間 被害人 詐得金額(元) 詐欺詳細過程     主     文 1 105 年 8 月上旬 黎郡柔 90,000 陳玉蝶向互助會會員黎郡柔佯稱互助會會員阮氏秋賢欲出售其戊會編號13 「 Hien 」一會,致使黎郡柔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0 日,在陳玉蝶經營之越南小吃店內,將現金90,000 元交付陳玉蝶。 陳玉蝶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05 年 12 月間某日 阮氏秋賢 87,500 陳玉蝶向會員阮氏秋賢佯稱其所虛列丁會編號15「Hanh 」會員,其母親在越南病重瀕死,急需用錢,願意以87,500出讓該會,致使阮氏秋賢陷於錯誤,在上開越南小吃店,將現金 87,500 元交付陳蝶。 陳玉蝶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05 年 12 月間某日 黎郡柔 75,000 陳玉蝶向互助會會員黎郡柔,以同前編號 2 之相同手法,騙取黎郡柔買下其所虛列丁會編號 15 「 Hanh 」一會,致使黎郡柔陷於錯誤,於同年月 21 日,至基隆市光二路郵局,匯款 75,000 元至陳玉蝶所有之局號: 0000000 、帳號:0000000 號之郵局帳戶內。 陳玉蝶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合計:   252,500   
【附表一之一】 
甲會:含會首共24會,每會5,000元,採內標制,會期:104年10月6日至106年9月6日,每月6日開標1次(參見106年度他字第727號卷第11頁、第728號卷第11頁、第726號卷第13頁)      會單編號 姓 名 備註 會單編號 姓 名 備註 1 Diep 陳玉蝶   Loan  2 Hong   nuong  3 Qoanh/Ly假會員 105年12月6日以1600元得標  THuy  4 Hue阮氏惠 活會  THuy  5 Hue阮氏惠   Trong 黎氏清 活會 6 yen   Hanh  7 phuong   Quyen  8 phuong   Quyen  9 phuong   Quyen  10 Loan   小可+ phi阮彩婷 活會  Loan   小可+Phi   Loan   Hoa武欣華 活會 活會會員:阮氏惠 1 會、黎氏清 1 會、阮彩婷 1 會、武欣華 1 會,共 4 會。假會員:Qoanh/Ly 1 會,共 1 會,得標 1 會。      
【附表一之二】 
乙會:含會首共24會,每會10,000元,採內標制,會期:104年9月6日至106年8月6日,每月6日開標1次(參見106年度偵字第5726號卷第153頁)      會單編號 姓 名 備註 會單編號 姓 名 備註 1 Diep 陳玉蝶   phuonglon  2 Phuong   Qoangco  3 Phuong   Qoangco  4 Chong hien   Len my 梁景發  5 Chong hien   Len my 梁景發  6 Hien bac假會員 105年12月6日以3000元得標  chong giao  7 Hien bac假會員 106年2月6日以3000元得標  ngan  8 Len co 梁景發   mai  9 Len co 梁景發   Kieu  10 Dung   Hien   Dung   Qoanh 阮氏鶯 活會  phuonglon   Chin  活會會員:阮氏鶯 1 會,共 1 會。假會員:Hien bac2 會,共 2 會,得標 2 會。      
【附表一之三】
丙會:含會首共25會,每會5,000元,採內標制,會期:104年10月6日至106年10月6日,每月6日開標1次(參見106年度他字第727號卷第13頁)      會單編號 姓 名 備註 會單編號 姓 名 備註 1 Diep 陳玉蝶   giao  2 Lien   Hien 假會員 未標 3 Loan2   Hien 假會員 未標 4 yentiau   tHuy  5 tHo   tHuy  6 tan   mai  7 Huyen 假會員 104年12月6日以1200元得標  mai  8 Huyen 假會員 105年10月6日以2000元得標  tiang  9 phi   Hanh  10 phi   Hanh   Seo Kho阮彩婷 活會  Hauy   phuong   Hauy   phuong     活會會員:阮彩婷 1 會,共 1 會。假會員:Huyen 、 Hien 各 2 會,共 4 會,得標 2 會。      
【附表一之四】
丁會:含會首共27會,每會5,000元,採內標制,會期:105年4月6日至107年6月6日,每月6日開標1次(參見106年度他字第726號卷第15頁、第731號卷第13頁、第728號卷第13頁、第964號卷第13頁)         會單編號 姓 名 備註 會單編號 姓 名 備註 會單編號 姓 名 備註 1 Diep陳玉蝶   Lun 黎氏清 活會  tHuy  2 pha   Xuyen   tHuy  3 Hao 黎郡柔 活會  Hanh假會員   tien假會員 105年12月6日以2500元得標 4 Hao 黎郡柔 活會  mymy假會員 105年9月6日以2700元得標    5 Hao 黎郡柔 活會  tiet     6 Loan   nhi     7 Loan   Hieu     8 Loan   Hieu     9 Hui 阮氏惠 活會  tanyco     10 Tan   Vany      Loan2   Yen      tiany   Yen     活會會員:阮氏惠 1 會、黎氏清 1 會、黎郡柔 3 會,共 5 會。假會員:Hanh、mymy、tien各1會,共3會,得標2會。備註:以Hanh假會員名義,分別向黎郡柔詐騙75000元、阮氏秋賢詐騙87500元。         
【附表一之五】
戊會:含會首共16會,每會10,000元,採內標制,會期:105年4月10日至106年7月10日,每月10日開標1次(參見106年度他字第732號卷第13頁、107年度他字第964號卷第15頁)      會單編號 姓 名 備註 會單編號 姓 名 備註 1 Diep 陳玉蝶   Hien 假會員 106年3月10日以8500元得標 2 mymy/Hai假會員 105年9月10日以3200元得標  THien  3 toto 荳荳陳素惠 活會  THien  4 toto 荳荳陳素惠 活會  THao  5 Hong     6 Hieu     7 pha     8 Hao 黎郡柔 活會    9 THuy     10 Linh      Linh      Hien 假會員 105年11月 10日以4500元得標    活會會員:陳素惠 2 會、黎郡柔 1 會,共 3 會。假會員:mymy/Hai1會、 Hien2 會,共 3 會,得標 3 會。備註:以 Hien 假會員名義,另向黎郡柔詐騙 90000 元。      
【附表一之六】
己會:含會首共16會,每會10,000元,採內標制,會期:105年8月10日至106年11月10日,每月10日開標1次(參見106年度他字第731號卷第7頁、第964號卷第17頁)      會單編號 姓 名 備註 會單編號 姓 名 備註 1 Diep 陳玉蝶   Lien  2 Ngan   tHuy  3 Hai   phan  4 Hao黎郡柔 活會  Ha假會員 105年12月10日以5500元得標 5 Hao黎郡柔 活會    6 Van余氏蓬 活會    7 tien     8 tien     9 Hien 阮氏秋賢 活會    10 phuny      phuny      Lien     活會會員:阮氏秋賢 1 會、黎郡柔 2 會、余氏蓬 1 會,共 4 會。假會員:Ha1 會,共 1 會,得標 1 會。      
【附表一之七】
庚會:含會首共24會,每會5,000元,採內標制,會期:105 年11月6日至107年10月6日,每月6日開標1次(參見106年度他字第729號卷第13頁、第964號卷第19頁)      會單編號 姓 名 備註 會單編號 姓 名 備註 1 Duny   Hoa 武欣華  2 Duny   Hoa 武欣華  3 Lan陳氏蘭 活會  tHoan  4 Lan陳氏蘭 活會  tiet  5 tuyen   Van余氏蓬 活會 6 tuyen   Huynh  7 Hao黎郡柔 活會  Huynh  8 Hao黎郡柔 活會  tHuy  9 Huyen 假會員 106年2月6日以2500元得標  tHuy  10 Huyen 假會員 未標  tHanh   tHien   tHanh   tHien   Diep 陳玉蝶  活會會員:陳氏蘭2會、黎郡柔2會、余氏蓬1會、武欣華2會,共7會。假會員:Huyen2會,共2會,得標1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713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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