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5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櫻馨
- 選任辯護人
- 林子安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80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44號、第5979號、第5980號、第6093號、第6525號、第6687號、第6688號、第7075號、第7311號、第7373號、第7460號、第8832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788號、第8949號、第9473號、第10004號、第10414號、第10423號、第10599號、第11095號、第11233號、第12762號、第13573號、第13619號、第14299號、第16199號、第17816號、第18833號、第20715號、第22053號、第22543號、第27033號、112年度偵字第996號、第4100號、第16989號、第18243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許櫻馨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許櫻馨於民國110年11月20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見打工社團LEO九州娛樂城應徵會員儲值區窗口客服人員,即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NO.北灣人事蕭黑」,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HR」之人(下稱「HR」)聯繫,其可預見他人無正當理由收取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密碼及門號,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此金融帳戶及門號恐淪為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可預見將自己帳戶之金融卡、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因犯罪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卻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12月5日中午12時許,至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台北薇米商旅(下稱台北薇米商旅)1713號房,將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依「HR」指示,將「HR」提供之金融帳號及上開各帳戶間辦理約定指定轉帳帳戶之網路銀行密碼、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交付予「HR」所指定,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俗稱「保母」之人(下稱「保母」)。翌日(6日)上午,「HR」再提供玉山銀行等數家銀行帳號,指示許櫻馨至華南銀行臨櫃辦理為約定轉帳之帳戶後,許櫻馨即至台北薇米商旅租用房間,迄至同年月8日止,許櫻馨每日上午9、10時起至下午9、10時許止,均至台北薇米商旅租用之房間內監管上開帳戶,及隨時應付銀行行員來電徵信詢問,「HR」並指示二名「保母」在房間內提供餐飲(並無證據證明該二名保母有實施詐欺或轉帳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許櫻馨知悉本案係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方式遂行犯罪)。嗣「HR」(尚無證據證明有其他共同正犯)取得許櫻馨之上開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向如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HR」再將匯入之款項轉至各約定帳戶後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際去向(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連勻霆、林玉軒、廖婉清、吳春輝、莊晉任、林湘邗、蔡敏靖、陳文卿、鄭安琪、曾士肱、徐語農、蘇裕翔、陳玉豔、湯燿瑋、蔡睿宸、林妤靜、陳昶宇、潘淑萍、曾聖文、林大年、陳柏皓、傅生進、黃貽柔、劉瑀安、吳佩珊、歐又瑞、吳火木、劉貴林、林家樑、趙崇佑、潘世豐、王瑞彬、邱瑞香、黃詳竣、湯吉豐、陳孟暐、許光興、巫孟容、郭政憲、項呈宣、梁濬麟、江孟姍、鄭惠琳、謝志偉、林妤靜、鄭人達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板橋分局、林口分局、三峽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壢分局、大園分局、龍潭分局、楊梅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苗栗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烏日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六分局、臺西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前鎮分局、小港分局、岡山分局、鳳山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方面:依上訴人即被告許櫻馨(下稱被告)於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陳,係就原判決認事用法均不服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59頁、第250頁、第509頁),故本院就原判決之全部進行審理。
貳、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時,已明示同意此部分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同意作為本案判決基礎(見本院卷第257頁至第258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自應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參、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將其所有中國信託帳戶、臺灣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依「HR」指示,將「HR」提供之金融帳號及上開各帳戶間辦理約定指定轉帳帳戶之網路銀行密碼、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交付予「HR」所指定之「保母」,並至台北薇米商旅租用房間監管上開帳戶,及隨時應付銀行行員來電徵信詢問,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是為了應徵工作才提供上開資料,之前我在菲律賓工作,有聽朋友說九州娛樂城確實會要求員工提供帳戶等資料,我也有問對方這樣是否安全,對方跟我說這是合法的,直到警方告訴我,我才知道是詐騙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將其所有中國信託帳戶、臺灣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依「HR」指示,將「HR」提供之金融帳號及上開各帳戶間辦理約定指定轉帳帳戶之網路銀行密碼、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交付予「HR」所指定之「保母」,並至台北薇米商旅租用房間監管上開帳戶,及隨時應付銀行行員來電徵信詢問等情,業據被告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50頁),且有被告與「HR」間之LINE對話紀錄可憑(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044號卷〈下稱偵字第5044號卷〉第115頁至第304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08號卷〈下稱審金訴卷〉第135頁至第240頁)。又「HR」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向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HR」再將匯入之款項轉至各約定帳戶後提領一空,另有如附表「證據及頁碼」欄所示之證據、被告所有中國信託、臺灣銀行及華南銀行帳戶之相關交易明細與資料可憑(見偵字第5044號卷第27頁至第42頁、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979號卷〈下稱偵字第5979號卷〉第11頁至第32頁、111年度偵字第5980號卷〈下稱偵字第5980號卷〉第13頁至第19頁、111年度偵字第6093號卷〈下稱偵字第6093號卷〉第49頁至第53頁、111年度偵字第6525號卷〈下稱偵字第6525號卷〉第13頁至第41頁、111年度偵字第6688號卷第41頁至第51頁、111年度偵字第7075號卷〈下稱偵字第7075號卷〉第21頁至第26頁、111年度偵字第7311號卷〈下稱偵字第7311號卷〉第11頁、111年度偵字第7373號卷〈下稱偵字第7373號卷〉第61頁至第69頁、111年度偵字第7460號卷〈下稱偵字第7460號卷〉第21頁至第36頁、111年度偵字第8788號卷〈下稱偵字第8788號卷〉第20頁至第23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8832號卷〈下稱偵字第8832號卷〉第85頁至第95頁、111年度偵字第10004號卷〈下稱偵字第10004號卷〉第19頁至第42頁、111年度偵字第11233號卷〈下稱偵字第11233號卷〉第46頁至第49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12762號卷第57頁至第61頁、112年度偵字第16989號卷〈下稱偵字第16989號卷〉第21頁至第45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28號卷〈下稱偵字第12028號卷〉第43頁至第64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80號卷〈下稱金訴卷〉一第109頁、第113頁至第136頁、第139頁至第155頁、第159頁至第165頁),上開事實之客觀部分自均堪認定。
㈡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⒈按刑法上之故意,非僅指直接故意,尚包含不確定故意(即未必故意、間接故意),而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金融帳戶及其資料涉及個人財產信用,具有強烈屬人性,倘無特殊情由,一般均妥為保管帳戶資料,實無輕易提供給他人使用之理,,縱有特殊情況偶有將存摺、金融卡、密碼、印章等交付他人之需,亦必深入瞭解該人之來歷、用途後始會決定是否提供使用。又現今工商業發達,自動櫃員提領款機、行動網路均極為便利,電子商務日趨頻繁,民眾可任意、無限制自行於銀行申設帳戶、開辦網路銀行及綁定網路銀行特約帳戶,更可隨時隨地以金融卡等帳戶資料,進行轉帳、匯款、存款、領款、消費付款等各種金融交易,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亦無任何特殊之資格限制,一般民眾皆可隨時選擇不同之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且一人並可於不同之電信公司申請多數之行動電話使用,尚無任何困難,而利用他人帳戶及電話從事詐欺犯罪、收受及移轉詐得贓款以掩飾或隱匿犯罪、避免檢警查緝者,經常為媒體所報導披露,乃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即可輕易預見者,是倘無正當理由而刻意使用他人帳戶及電話,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及常識,極易判斷係為藉此躲避遭偵查機關循線追查之目的而為,當可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被告於行為時為年約32歲之成年人,供稱其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18歲開始工作,之前在菲律賓工作過,目前從事廣告客服工作,沒有公司會要求把提款卡和密碼給公司。其交付三個帳戶中,只有華南銀行帳戶內有4000元,其他帳戶內沒有存款,如果帳戶內還有存款,不敢把提款卡和密碼交給對方等語(見偵字第5044號卷第95頁至第97頁、本院卷第250頁、第276頁),足見被告有相當之智識程度與社會歷練,亦非毫無使用金融帳戶之經驗,對於上情自難諉為不知。
⒉又依被告供述:我提供帳戶是為了給會員充值使用,我有想說對方這麼多會員充值,會不會造成帳戶金流過多,被銀行凍結,我不知道「HR」的真實姓名等語(見偵字第5044號卷第95頁、偵字第8788號卷第51頁、金訴卷三第304頁、本院卷第251頁),佐以卷附被告與「HR」間之LINE對話紀錄中,被告詢問:「基本上就是承租我的銀行帳戶讓臺灣區的用戶可以充值對嗎?」、「另外這樣會不會有銀行帳戶容易被凍結的狀況呢?」,對方回覆:「銀行部分是給臺灣會員儲值」、「承租銀行的部分屬於違規不違法,違規的部分就是銀行業者一定是都有告知帳戶不能提供他人使用。沒有違法的部分,沒有凍結的問題」、「那三天銀行會計就會貼在會員區先給尊級會員儲值,尊級金額小單筆最高2-3萬而已」,雙方再談及薪資及補助如何計算後,被告即依指示提供前開帳戶資料及綁定網路銀行約定帳號,雖被告於過程中曾詢問「一共7個帳號對嗎?因為之前沒有綁過,這樣一次綁銀行會不會多問什麼之類的嗎?想說怕會多問,先詢問一下」,但經對方回覆「會問。會問你認識對方嗎?用途。問不問看那個行員。有的不問直接給你填單子」、「他們男生都是說在社團賣二手車的。FB刊登、8891刊登那些都是車商的帳號。你懂嗎?」後,被告進一步表示「不懂。那我就說是家裡工廠來往的工程款帳戶就好」等情(見審金訴卷第137頁至第148頁、第152頁至第180頁、偵字第5044號卷第154頁至第156頁),可知被告在知悉其所提供之帳戶可能會有不明款項進出、銀行行員可能會確認其綁定約定帳號之用途之情形下,對於對方指示之內容未多做查證,亦未就與其聯繫之「HR」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等節詳加詢問,即在無任何可資信任之基礎下,逕自提供前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及辦理網路銀行綁定約定帳戶,甚主動表示會以不實內容回覆銀行行員,顯見被告應可預見其帳戶可能遭為詐欺行為之人使用供不明來源款項進出,並將隱藏各帳戶金流之真正來源、去向等節,且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甚明。
⒊被告依指示前往台北薇米商旅房間監管上開帳戶,及隨時應付銀行行員來電徵信詢問時,雖在第一天(110年12月6日)即對前開工作內容起疑,傳送出賣人頭帳戶之新聞詢問對方,並於第二天(110年12月7日)表達辭職之意(見審金訴卷第183頁至第187頁),但以被告供稱:這3天對方使用我帳戶的時候我不能離開房間,不過每天下班我都有回家,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再前往等語(見金訴卷三第310頁至第311頁),可知被告縱使曾質疑工作內容是否涉及不法,卻未於第一時間向銀行表示終止帳戶之交易,或報警查證是否遭詐欺集團利用,反基於其自由意志,接續數日隻身前往台北薇米商旅上班,是自未能憑此反推被告自始不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⒋至被告曾以LINE向「HR」表示,於110年12月7日接獲臺灣銀行行員來電告知有某許姓男子匯錯款1000元,請「HR」協助辦理退款;且王永緒因網路借貸,匯款1萬5000元至華南銀行帳戶後發覺有異,透過銀行於110年12月8日與被告聯繫,該筆款項之後有退還等情,固有被告與「HR」間之LINE對話紀錄、證人王永緒之證述及其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可參(見偵字第5044號卷第261頁至第264頁、金訴卷三第24頁至第32頁、第41頁至第49頁、第147頁、第149頁),堪認為真實。然觀諸被告以LINE向「HR」表示:「有,手機號給銀行的」、「但如果不給到時候去報警或說是詐騙怎麼辦」、「而且他(許姓男子)先跟銀行說匯錯,銀行叫我們私下處理」,「另外再請會計幫我修改我華南(指王永緒前揭匯1萬5000元至華南銀行帳戶)的預存手機號碼,我怕他們太忙沒有接到的話又打到我家裡,我家人會擔心」等語(見偵字第5044號卷第262頁、第268頁、第276頁),可見被告希望「HR」儘速處理匯還該名許姓男子、王永緒之款項,無非為恐渠等認為係遭受詐欺而匯款報警,致其犯行敗露,且為免家人擔心起疑,而出於不得已之舉措而已,自難憑此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⒌是以,被告主觀上既可預見「HR」要求提供前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依「HR」指示,將「HR」提供之金融帳號及上開各帳戶間辦理約定指定轉帳帳戶之網路銀行密碼、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將恐遭作為取款、洗錢工具等非法用途,藉此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致執法機關難以追查該等贓款流向,竟仍選擇漠視他人因其前述交付行為,致生財產上損害,且其金融帳戶淪為洗錢工具,而供不明人士藉以遮斷金流軌跡,隱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可能性,執意交付之,對他人持以犯罪採取消極容任而不違背其本意之態度,足見被告於主觀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㈢綜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並不可採,其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於112年6月14日增訂公布,同年月16日施行,參酌該條文立法說明二所載「有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等旨,可知立法者乃係因幫助其他犯罪之主觀犯意證明困難,方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而就規避現行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予以截堵,亦即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條文應係屬另一犯罪形態,並無將原即合於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等犯行之犯罪,改以「先行政、後刑罰」之方式予以處理之意。且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所定犯罪構成要件,與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構成要件均不相同,幫助詐欺取財罪之保護法益為個人財產法益,與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所欲保護法益亦有不同,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㈡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基於幫助收受詐欺所得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不確定故意,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依「HR」指示,將「HR」提供之金融帳號及上開各帳戶間辦理約定指定轉帳帳戶之網路銀行密碼、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提供予他人,其主觀上可預見其所提供之上開金融帳戶等資料可能作為對方犯詐欺罪而收受、取得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並因此遮斷金流而逃避追緝,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雖主張本案應依本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44號判決見解,適用增訂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云云。惟按前開修正公布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係以立法方式管制規避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截堵處罰漏洞,就過去無法論處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之人頭帳戶案件,依其惡性高低,處以行政告誡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係規範單純提供人頭帳戶之行為,並未變動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要件,與被告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情形,並不相同如前述。何況,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行政罰法第4條定有明文。被告行為時,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既尚未公布施行,自不得適用行為後之新法予以裁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0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此部分主張,係對法律規定有所誤解,難認可採。
㈣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788號、第8949號、第9473號、第10004號、第10414號、第10423號、第10599號、第11095號、第11233號、第12762號、第13573號、第13619號、第14299號、第16199號、第17816號、第18833號、第20715號、第22053號、第22543號、第27033號、112年度偵字第996號、第4100號、第16989號、第18243號、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3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部分(其中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1233號與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3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中關於告訴人林妤靜部分之事實相同),與業經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理。
㈤被告以一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依「HR」指示,將「HR」提供之金融帳號及上開各帳戶間辦理約定指定轉帳帳戶之網路銀行密碼、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予「HR」之幫助行為,助使其成功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並掩飾、隱匿該特定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㈥刑之減輕部分:
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為科刑重輕之標準,則為在法定刑內量刑輕重之依據。所謂「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狀」,兩者固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量減輕其刑時,雖亦應就犯罪一切情形予以考量,但仍應審酌其犯罪情狀有無「顯可憫恕」之事由,故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雖不排除審酌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之事由,惟其程度必須達於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45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為本案犯行,造成如附表所示數十名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分別受有財產上之損失,犯後除未見悔悟之意,也未與全部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犯罪情節又無何特殊原因或情狀存在,被告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亦非得執以為犯罪之理由,衡其犯行動機、手段、目的等節,並無所謂情輕法重之狀況可言,尚難認在客觀上有何足引起一般人同情而確可憫恕之情,要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期間以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989號、第18243號移送併辦告訴人謝至偉、鄭人達部分,與業經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期間以112年度偵字第3334號移送併辦部分,則與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以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1233號移送併辦告訴人林妤靜部分之事實相同),本院應一併審酌如前述,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與告訴人林瑜亮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276之1頁至第276之2頁),量刑基礎即有變更,原審未及審酌前情,自有未洽。被告以前詞否認犯行,提起上訴,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前述可議之處,即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行為時為年約32歲之成年人,應有相當之智識能力可判斷如將所有之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密碼及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提供予他人,他人將有用以為詐騙犯行之高度可能,卻猶交付之,使如附表所示數十名無辜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因遭詐騙,分別受有金錢上之損失,其所為實已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人士之真實身分,導致犯罪橫行,自有不該,併參其雖未見悔意,但於原審審理期間已與附表編號1、2、4、5、7、8、12、15、16、18-22、24、28-30、35-37、39、43、45、49、51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於本院審理期間又與附表編號53所示之告訴人林瑜亮達成和解(證據均如附表各編號「備註」欄所示),且有依約履行和解條件(見本院卷第483頁至第493頁),彌補渠等所受部分損害,經附表編號2、5、19、49所示之告訴人連勻霆、吳春輝、潘淑萍、梁濬麟、附表編號51所示之被害人余華菁表示同意撤回告訴之意(見金訴卷一第319頁至第321頁、卷二第47頁至第53頁、卷三第151頁至第173頁),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則尚未達成和解或取得渠等諒解,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損害,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74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為犯行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等因素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固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69頁至第90頁),惟考量被告迄今未見悔悟之意,其所為本案犯行造成數十名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除與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彌補部分損害外,尚有多名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損害未獲任何填補,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即不併為緩刑之宣告。
㈣沒收部分:
⒈依卷附被告與「HR」間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因本件犯行,於110年12月5日、同年月6日各獲得報酬5000元,合計1萬元(見偵字第5044號卷第212頁、第235頁),為其犯罪所得。但被告已與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已履行之和解金額已逾1萬元如前述,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故認若就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部分再予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⒉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實際支配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惟該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回歸刑法沒收章節所規定之原則,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密碼為身分不明之人支配使用期間,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受騙款項匯入後,隨即遭轉匯後提領一空,業如前述,已難認被告可實際支配上開匯入之受騙款項,即不就此部分財物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鄭潔如、劉昱吟、江耀民、陳韻中、王啟旭、蔡景聖、余晨勝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正芬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名稱及頁碼 備註 1 簡佑娟 自稱「Joe」之人於110年10月26日某時許,訛稱依指示操作下單原油及美元匯差可獲利云云,致簡佑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詐欺集團成員稱帳戶遭凍結需要補錢,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①110年12月7日上午10時27分50秒 ②110年12月7日上午10時28分40秒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①110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偵字第5044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 ②簡佑娟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5044號卷第75頁至第83頁) ③110年12月11日樹林分局照片37張(偵字第5044號卷第45頁至第63頁) ④110年12月11日樹林分局照片20張(偵字第5044號卷第65頁至第74頁) ⑤簡佑娟幣安APP明細表(偵字第5044號卷第43頁) ⑥111年7月18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07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13頁至第136頁) 和解(金訴卷二第69頁至第70頁) 2 連勻霆 (告訴) 自稱「小雲」之人於110年11月10日某時許,訛稱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連勻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欲取消申請VIP帳戶遭拒絕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6日下午2時35分4秒 4萬2000元 中國信託帳戶 ①110年12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第5979號卷第9頁至第10頁) ②連勻霆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5979號卷第41頁至第49頁) ③連勻霆匯款單據(偵字第5979號卷第51頁) ④連勻霆LINE對話擷圖(偵字第5979號卷第53頁至第67頁) ⑤111年7月18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07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13頁至第136頁) 撤回告訴(金訴卷一第319頁至第321頁) 3 林玉軒 (告訴) 自稱「張文婷」之人於110年10月某日時許,訛稱一同投資可穩定獲利云云,致林玉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林玉軒欲將資金抽出時,對方表示要再匯款補足稅額,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7日下午6時18分32秒 10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偵字第5980號卷第9頁至第11頁) ②林玉軒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5980號卷第31頁至第61頁) ③林玉軒匯款單據(偵字第5980號卷第65頁至第72頁) ④林玉軒LINE對話擷圖(偵字第5980號卷第73頁至第75頁) ⑤111年7月26日華南商銀通清字第111002577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59頁至第165頁) 4 廖婉清 (告訴) 自稱「數位集團專員-張嵐」之人於110年12月3日上午10時2分許,訛稱完成商家貨幣流水任務可獲利云云,致廖婉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廖婉清欲申請出帳遭不讀不回,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①110年12月8日上午11時46分39秒 ②110年12月8日下午1時55分25秒 ①1萬元 ②5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偵字第6093號卷第7頁至第16頁) ②廖婉清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6093號卷第57頁至第63頁) ③廖婉清匯款單據(偵字第6093號卷第43頁至第47頁) ④廖婉清LINE對話擷圖(偵字第6093號卷第17頁至第41頁) ⑤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和解(見金訴卷一第563頁至第564頁) 5 吳春輝 (告訴) 自稱「江雨欣」之人於110年11月25日下午8時30分許,訛稱投資彼特必可獲利云云,致吳春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吳春輝欲提領獲利出金時,遭詐欺集團告知需支付金額成為VIP會員,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①110年12月7日下午12時39分55秒 ②110年12月7日下午12時40分49秒 ③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49分11秒 ①5萬元 ②4萬9000元 ③2萬1000元 ① 中國信託帳戶 ② 中國信託帳戶 ③華南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偵字第6525號卷第9頁至第11頁) ②吳春輝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6525號卷第49頁至第81頁) ③吳春輝匯款單據(偵字第6525號卷第93頁至第95頁) ④吳春輝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6525號卷第83頁至第92頁) ⑤吳春輝手機擷圖(偵字第6525號卷第97頁至第99頁) ⑥111年7月18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07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13頁至第136頁) ⑦111年7月26日華南商銀通清字第111002577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59頁至第165頁) 和解(金訴卷二第47頁至第53頁) 6 莊晉任 (告訴) 自稱「舒婷」之人於110年11月24日某時許,訛稱一同參與匯市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莊晉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詐欺集團稱該帳戶遭凍結,須匯款解除異常,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①110年12月5日下午12時35分32秒 ②110年12月6日下午7時12分21秒 ①3萬元 ②6000元 中國信託帳戶 ①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687號卷〈下稱偵字第6687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②莊晉任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6687號卷第53頁至第67頁、第79頁) ③莊晉任匯款單據(偵字第6687號卷第69頁至第71頁) ④莊晉任LINE擷圖(偵字第6687號卷第73頁至第77頁) ⑤111年7月18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07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13頁至第136頁) 7 林湘邗 (告訴) 自稱「怡君-營業員」之人於110年12月3日下午3時19分許,訛稱加入彼特幣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湘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林湘邗欲提領出金未果,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①110年12月8日上午9時36分30秒 ②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31分11秒 ③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31分44秒 ①4萬3000元 ②4萬8000元 ③4萬8000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第7075號卷第15頁至第18頁) ②林湘邗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7075號卷第39頁) ③林湘邗匯款單據(偵字第7075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 ④林湘邗LINE擷圖(偵字第7075號卷第23頁至第36頁) ⑤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和解(金訴卷二第73頁至第74頁) 8 蔡敏靖 (告訴) 自稱「兼差の雄班」之人於110年10月30日下午9時5分許,訛稱加入教學群組一同操作線上博弈網站可獲利云云,致蔡敏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帳戶遭鎖定,詐欺集團以此為藉口要求匯款進行解鎖,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7日下午5時35分59秒 1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偵字第7075號卷第30頁至第33頁) ②蔡敏靖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7075號卷第19頁至第20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35頁至第38頁) ③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和解(金訴卷一第565頁至第566頁) 9 陳文卿 (告訴) 自稱「陽陽」之人於110年12月2日中午12時許,訛稱依指示操作投資網站可獲利云云,致陳文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無法提領出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①110年12月8日下午12時46分4秒 ②110年12月8日下午1時10分23秒 ①4萬元 ②2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①110年12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第7311號卷第7頁至第8頁) ②陳文卿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7311號卷第13頁至第17頁、第39頁至第41頁) ③陳文卿手機翻拍照片(偵字第7311號卷第19頁至第35頁) ④111年7月18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07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13頁至第136頁) 10 鄭安琪 (告訴) 不詳之人於110年12月6日某時許,訛稱一指示完成任務可領取報酬云云,致鄭安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察覺有異而向親戚詢問並撥打165專線,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①110年12月8日上午9時26分33秒 ②110年12月8日上午11時5分48秒 ①5萬元 ②20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偵字第7373號卷第13頁至第17頁) ②鄭安琪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7373號卷第19頁至第35頁、第53頁) ③鄭安琪匯款單據(偵字第7373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 ④鄭安琪手機擷圖(偵字第7373號卷第41頁至第52頁) ⑤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11 曾士肱 (告訴) 自稱「paperstone客服」之人於110年11月7日某時許,訛稱利用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曾士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無法將投資金額領出,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6日下午7時20分57秒 3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①111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字第7460號卷第19頁至第20頁) ②曾士肱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7460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 ③曾士肱郵局、臺灣銀行、高雄銀行存摺正反面影本(偵字第7460號卷第41頁至第47頁) ④111年7月18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07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13頁至第136頁) 12 徐語農 (告訴) 不詳之人於110年12月2日某時許,訛稱成為FB點讚專員後,接任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徐語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察覺有異而上網查詢後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8日上午11時4分36秒 2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1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832號卷第25頁至第27頁) ②徐語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8832號卷第69頁至第83頁;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949號卷〈下稱偵字第8949號卷〉第758頁至第759頁、第763頁至第774頁) ③徐語農匯款單據(偵字第8832號卷第47頁至第65頁;偵字第8949號卷第784頁至第793頁) ④徐語農LINE對話擷圖(偵字第8832號卷第29頁至第45頁;偵字第8949號卷第775頁至第783頁) ⑤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和解(金訴卷一第193頁至第194頁) 13 蘇裕翔 (告訴) 自稱「Pepp客服」之人於110年10月16日下午8時許,訛稱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致蘇裕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需繳交稅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使得將獲利領出,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①110年12月5日下午6時55分2秒 ②110年12月5日下午6時56分4秒 ③110年12月7日下午9時28分43秒 ④110年12月7日下午9時38分27秒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2萬元 ④5萬元 ① 中國信託帳戶 ② 中國信託帳戶 ③華南銀行帳戶 ④華南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2028號卷第11頁至第15頁) ②蘇裕翔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12028號卷第65頁至第125頁) ③告訴人蘇裕翔匯款單據(偵字第12028號卷第17頁至第41頁) ④111年7月18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07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13頁至第136頁) ⑤111年7月26日華南商銀通清字第111002577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59頁至第165頁) 14 陳玉艷 (告訴) 自稱「陳皓軒」之人於110年11月1日某時許,訛稱投資博弈網站可獲利云云,致陳玉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獲利遲遲無法領取,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7日下午12時54分21秒 5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①110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0004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 ②陳玉艷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10004號卷第43頁至第47頁) ③陳玉艷匯款單據(偵字第10004號卷第49頁) ④陳玉艷手機擷圖(偵字第10004號卷第51頁至第53頁) ⑤111年7月18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07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13頁至第136頁) 15 湯燿瑋 (告訴) 自稱「數位-孟雅婷」之人於110年12月4日某時許,訛稱兼職可賺取高額獎金云云,致湯燿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無法提領出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8日上午9時46分10秒 5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9473號卷〈下稱偵字第9473號卷〉第9頁至第12頁) ②湯燿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9473號卷第39頁) ③湯燿瑋匯款單據(偵字第9473號卷第13頁至第17頁) ④湯燿瑋提供之詐騙網頁LINE QR CODE(偵字第9473號卷第19頁) ⑤湯燿瑋LINE對話擷圖(偵字第9473號卷第21頁至第36頁) ⑥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和解(金訴卷二第77頁至第78頁) 16 蔡睿宸 (告訴) 自稱「李翊豪」之人於110年12月7日某時許,訛稱完成墊資任務可賺取報酬云云,致蔡睿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對方告知無法退錢,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8日上午11時30分27秒 1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0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1233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 ②蔡睿宸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1233號卷第30頁至第33頁) ③蔡睿宸手機擷圖與翻拍照片(偵字第11233號卷第35頁至第38頁背面) ④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和解(金訴卷一第189頁至第190頁) 17 (與55相同) 林妤靜 (告訴) 自稱「老師-陳立強」之人於110年12月6日某時,訛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妤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對方誆稱帳戶輸入錯誤,需再進行一筆交易做為補償,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①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1分44秒 ②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2分38秒 ③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3分56秒 ④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4分47秒 ⑤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5分40秒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5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8日林妤靜警詢筆錄(偵字第11233號卷第10頁及背面) ②林妤靜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1233號卷第12頁至第15頁) ③林妤靜匯款單據(偵字第11233號卷第21頁至第25頁) ④林妤靜匯款紀錄表(偵字第11233號卷第16頁) ⑤林妤靜LINE對話擷圖(偵字第11233號卷第17頁至第20頁) ⑥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18 陳昶宇 (告訴) 不詳之人於110年12月4日某時許,訛稱完成高階任務可獲利云云,致陳昶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欲提領或立時無法順利出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①110年12月8日上午9時37分14秒 ②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5分30秒 ③110年12月8日上午11時19分39秒 ①1萬7000元 ②3萬7000元 ③5萬4000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1233號卷第40頁及背面) ②陳昶宇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11233號卷第41頁至第45頁) ③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和解(金訴卷二第394頁至第395頁) 19 潘淑萍 (告訴) 不詳之人於110年12月1日某時許,訛稱有技巧可快速賺錢云云,致潘淑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無法提領獲利出金,經詢問友人後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8日下午1時56分3秒 5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①111年1月15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949號卷第5頁至第6頁) ②潘淑萍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8949號卷第13頁至第17頁) ③111年1月16日社后派出所照片(偵字第8949號卷第19頁至第39頁) ④111年7月26日華南商銀通清字第111002577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59頁至第165頁) 和解(金訴卷一第191頁至第192頁、卷三第151頁至第157頁) 20 曾聖文 (告訴) 不詳之人於110年11月某日時許,訛稱依指示遊玩博奕遊戲可獲利云云,致曾聖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對方指責其未依指示下注,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7日下午7時45分35秒 3萬5000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949號卷第59頁至第61頁) ②曾聖文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8949號卷第65頁至第73頁) ③中和分局照片(偵字第8949號卷第75頁至第78頁) ④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和解(金訴卷一第561頁至第562頁) 21 林大年 (告訴) 自稱「TMGM客服」之人於110年12月5日某時許,訛稱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林大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無法提領獲利,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①110年12月5日下午9時58分54秒 ②110年12月6日下午1時43分8秒 ③110年12月6日下午1時50分40秒 ④110年12月6日下午2時39分53秒 ⑤110年12月7日下午1時44分9秒 ①5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4萬元 ⑤6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①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949號卷第590頁至第591頁) ②111年1月20日林大年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8949號卷第592頁至第599頁) ③林大年匯款單據(偵字第8949號卷第602頁至第610頁) ④林大年手機擷圖暨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8949號卷第611頁至第627頁) ⑤111年7月18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07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13頁至第136頁) 和解(金訴卷一第557頁至第558頁) 22 王致國 自稱「徐義揚<將軍>」之人於110年12月7日前某日,訛稱頁至第博弈網站遊玩保證獲利云云,致王致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對方消失,無法聯絡,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7日下午6時27分38秒 3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1年1月12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949號卷第501頁至第502頁) ②王致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8949號卷第499頁、第503頁至第509頁、第586頁至第587頁) ③王致國匯款單據(偵字第8949號卷第510頁至第514頁) ④王致國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8949號卷第515頁至第585頁) ⑤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和解(金訴卷二第81頁至第82頁) 23 陳昌鑫 自稱「蔣雲秀」之人於110年10月某日時許,訛稱投資ABER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陳昌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至元大銀行屏東分行發現查無此人,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6日下午2時13分21秒 1萬5000元 中國信託帳戶 ①111年1月21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949號卷第84頁至第85頁) ②陳昌鑫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8949號卷第83頁、第86頁至第95頁) ③陳昌鑫郵局存摺影本暨匯款單據(偵字第8949號卷第103頁至第105頁) ④陳昌鑫提供之詐欺集團使用名片及LINE對話擷圖(偵字第8949號卷第96頁至第102頁) ⑤恆春分局車城分駐所照片(偵字第8949號卷第106頁至第109頁) ⑥111年7月18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07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13頁至第136頁) 24 陳皓群 自稱「DALE怡芳」之人於110年11月22日中午12時許,訛稱操作投資軟體可獲利云云,致陳皓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無法提領獲利出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①110年12月7日上午11時4分5秒 ②110年12月7日上午11時5分39秒 ①5萬元 ②1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①110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949號卷第451頁至第454頁) ②陳皓群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8949號卷第455頁至第471頁、第495頁至第497頁) ③陳皓群匯款單據(偵字第8949號卷第473頁至第477頁) ④平鎮分局照片(偵字第8949號卷第481頁至第489頁) ⑤111年7月18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07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13頁至第136頁) 和解(金訴卷一第555頁至第556頁) 25 陳柏皓 (告訴) 自稱「吳宛如」之人於110年12月2日某時許,訛稱完成虛擬貨幣投資任務單可獲利云云,致陳柏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需儲值更多款項方能提領獲利出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19分42秒 5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949號卷第735頁至第737頁) ②陳柏澔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8949號卷第740頁至第745頁) ③陳柏澔LINE對話擷圖(偵字第8949號卷第746頁至第755頁) ④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26 江彥昌 自稱「MONEX客服」之人於110年12月6日下午7時51分許,訛稱欲使用網站投資須先儲值云云,致江彥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無法正常提領出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①110年12月6日下午8時4分8秒 ②110年12月7日下午10時31分24秒 ①3萬元 ②4萬元 ① 中國信託帳戶 ②華南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949號卷第375頁至第378頁) ②江彥昌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8949號卷第379頁至第381、387頁至第401頁) ③江彥昌匯款單據(偵字第8949號卷第403頁至第409頁) ④江彥昌LINE對話擷圖(偵字第8949號卷第411頁至第443頁) ⑤111年7月18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07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13頁至第136頁) ⑥111年7月26日華南商銀通清字第111002577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59頁至第165頁) 27 傅生進 (告訴) 自稱「李玲」之人於110年12月8日前某日時許,訛稱有資金需求云云,致傅生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對方再次提出匯款需求後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8日下午12時10分41秒 37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949號卷第357頁至第358頁) ②傅生進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8949號卷第353頁至第355頁、第359頁至第365頁) ③傅生進匯款單據(偵字第8949號卷第367頁) ④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照片(偵字第8949號卷第369頁至第371頁) ⑤111年7月26日華南商銀通清字第111002577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59頁至第165頁) 28 林思穎 自稱「范偉銘」之人於110年12月6日上午10時25分前某日時許,訛稱下注中獎需繳交公證費用云云,致林思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獎金未入帳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6日上午11時1分58秒 59萬4840元 中國信託帳戶 ①110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949號卷第331頁至第332頁) ②林思穎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8949號卷第336頁至第337頁、第340頁至第345頁) ③富里分駐所刑案照片(偵字第8949號卷第346頁至第349頁) ④111年7月18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07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13頁至第136頁) 和解(金訴卷一第551頁至第552頁) 29 黃貽柔 (告訴) 110年12月8日10時30分,自稱「派單員-琪琪」之人向黃貽柔訛稱完成虛擬貨幣任務單可獲利云云,致黃貽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對方表示遭作錯誤需再匯款,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19分42秒 5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949號卷第311頁至第313頁) ②黃貽柔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8949號卷第309頁至第310頁、第697頁至第701頁) ③黃貽柔手機接圖(偵字第8949號卷第315頁至第329頁) ④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和解(金訴卷一第549頁至第550頁) 30 劉瑀安 (告訴) 自稱「派單員-琪琪」之人於110年12月4日下午3時58分許,訛稱完成高階任務可獲利云云,致劉瑀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獲利無法順利出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①110年12月8日上午9時33分28秒 ②110年12月8日上午11時8分7秒 ③110年12月8日下午12時3分20秒 ④110年12月8日下午12時5分13秒 ⑤110年12月8日下午12時6分14秒 ①1萬元(併辦意旨漏載此筆,應予以補充) ②5萬元(併辦意旨誤載為4萬元,應予以更正) ③4萬元 ④5萬元 ⑤5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949號卷第261頁至第262頁) ②劉瑀安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8949號卷第263頁至第281頁) ③110年12月8日海山派出所照片(偵字第8949號卷第285頁至第287頁) ④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和解(金訴卷一第545頁至第546頁) 31 黃致涵 不詳之人於110年11月15日某時許,訛稱加入投資群組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致黃致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獲利無法順出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①110年12月6日下午1時48分50秒 ②110年12月7日下午7時24分44秒 ③110年12月7日下午7時55分56秒 ④110年12月7日下午10時16分3秒 ①4萬元 ②5萬元 ③1萬元 ④1萬3000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949號卷第229頁至第230頁) ②黃致涵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8949號卷第231頁至第253頁) ③黃致涵匯款單據(偵字第8949號卷第255頁至第259頁) ④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32 溫振欽 自稱「胡曉輝」之人於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6分許,訛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溫振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須追加投資方得出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4分4秒 5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949號卷第214頁至第216頁) ②溫振欽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8949號卷第218頁至第225頁) ③頭份分局三灣所照片(偵字第8949號卷第226頁至第227頁) ④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33 吳佩珊 (告訴) 自稱「林哲昱」之人於110年12月8日下午12時40分許,訛稱完成墊資任務可獲利云云,致吳佩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對方操作失誤需再投資方能出金獲利,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8日上午11時32分25秒 1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949號卷第291頁至第292頁) ②吳珮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字第8949號卷第295頁至第297頁、第308頁) ③吳珮珊LINE對話擷圖(偵字第8949號卷第301頁至第307頁) ④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34 歐又瑞 (告訴) 自稱「婉婷」之人於110年12月3日下午4時許,訛稱操作虛擬獲利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歐又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克服要求繼續入金方能出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7日下午9時25分0秒 1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949號卷第111頁至第115頁) ②歐又瑞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8949號卷第117頁至第122頁、第179頁至第183頁) ③歐又瑞LINE對話擷圖(偵字第8949號卷第125頁至第177頁) ④111年7月26日華南商銀通清字第111002577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59頁至第165頁) 35 吳火木 (告訴) 自稱「黃雅麗」之人於110年12月8日下午1時26分許,訛稱一同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吳火木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需繳交保證金並於數月之後才能出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8日下午1時27分7秒 2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949號卷第187頁至第188頁) ②吳火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8949號卷第186頁、第189頁至第203頁、第211頁) ③協和派出所照片(偵字第8949號卷第204頁至第210頁) ④吳火木匯款單據(偵字第8949號卷第212頁) ⑤111年7月26日華南商銀通清字第111002577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59頁至第165頁) 和解(金訴卷二第85頁至第86頁) 36 劉貴林 (告訴) 自稱「Amy」之人於110年12月6日某時許,訛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劉貴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要求出金時對方皆未回覆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6日下午1時21分47秒 2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①111年2月8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949號卷第631頁至第634頁) ②劉貴林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8949號卷第635頁至第661頁) ③劉貴林匯款單據(偵字第8949號卷第665頁至第669頁) ④111年7月18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07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13頁至第136頁) 和解(金訴卷一第541頁至第542頁) 37 林家樑 (告訴) 自稱「老師-陳立強」之人於110年11月13日某時許,訛稱完成匯款任務可獲利云云,致林家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無法順利出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43分54秒 5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949號卷第671頁至第673頁) ②林家樑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8949號卷第677頁至第687頁、第691頁至第693頁) ③蘆竹分局刑案現場照片(偵字第8949號卷第689頁至第690頁) ④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和解(金訴卷一第539頁至第540頁) 38 趙崇佑 (告訴) 自稱「小雪」之人於110年11月17日某時許,訛稱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趙崇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獲利後仍須匯款解鎖帳戶出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6日下午8時48分15秒 1萬5000元(併辦意旨誤載為3萬元,應予以更正) 中國信託帳戶 ①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19號卷〈下稱偵字第13619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 ②趙崇佑匯款單據(偵字第13619號卷第33頁至第39頁) ③111年7月18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07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13頁至第136頁) 39 潘世豐 (告訴) 自稱「Bella貝拉」之人於110年11月24日某時許,訛稱加入網站會員後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潘世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欲提領出金時遭對方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7日下午9時39分16秒 1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3619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 ②潘世豐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13619號卷第17頁、第23頁至第45頁) ③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照片(偵字第13619號卷第47頁至第53頁) ④華南商銀存摺影本(偵字第13619號卷第55頁) ⑤潘世豐聊天紀錄(偵字第13619號卷第57頁至第63頁) ⑥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和解(金訴卷一第535頁至第536頁) 40 王瑞彬(併辦意旨誤載為汪瑞彬,應予以更正) (告訴) 自稱「小芹」之人於110年11月某日時許,訛稱藉操作投資平台可獲利云云,致王瑞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無法順利出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①110年12月6日下午4時51分17秒 ②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41分22秒 ③110年12月7日下午12時44分12秒 ④110年12月7日下午12時45分42 ⑤110年12月7日下午12時46分41秒 ⑥110年12月8日下午1時45分56秒 ⑦110年12月8日下午1時47分10秒 ⑧110年12月8日下午1時51分50秒 ⑨110年12月8日下午1時53分34秒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⑤3萬元 ⑥3萬元 ⑦3萬元 ⑧3萬元 ⑨3萬元 ① 中國信託帳戶 ② 中國信託帳戶 ③ 中國信託帳戶 ④ 中國信託帳戶 ⑤ 中國信託帳戶 ⑥華南銀行帳戶 ⑦華南銀行帳戶 ⑧華南銀行帳戶 ⑨華南銀行帳戶 ①111年3月9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299號卷〈下稱偵字第14299號卷〉第24頁背面至第25頁背面) ②王瑞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4299號卷第32頁至第33頁背面、第34頁背面) ③手機擷圖【王瑞彬匯款單據】(偵字第14299號卷第26頁背面至第27頁) ④王瑞彬匯款單據(偵字第14299號卷第27頁背面至第29頁) ⑤郵局存摺影本(偵字第14299號卷第29頁背面至第31頁背面) ⑥LINE手機對話擷圖(偵字第14299號卷第34頁、第35頁) ⑦111年7月18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07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13頁至第136頁) ⑧111年7月26日華南商銀通清字第111002577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59頁至第165頁) 41 邱瑞香 (告訴) 自稱「張宇超」之人於110年10月13日某時許,訛稱發現博彩公司漏洞可獲利云云,致邱瑞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獲利始終無法出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8日下午2時47分16秒 27萬0145元 華南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788號卷第25頁背面至第27頁) ②邱瑞香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8788號卷第27頁背面至第38頁背面、第41頁背面至第42頁) ③邱瑞香匯款單據(偵字第8788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 ④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⑤111年7月26日華南商銀通清字第111002577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59頁至第165頁) 42 黃詳竣 (告訴) 自稱「小葇」之人於110年11月14日某時許,訛稱加入網站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黃詳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獲利無法順利出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7日下午5時57分9秒 4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414號卷〈下稱偵字第10414號卷〉第7頁至第14頁) ②黃詳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10414號卷第23頁至第29頁、第65頁) ③民族路派出所照片(偵字第10414號卷第41頁至第60頁) ④111年7月18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07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13頁至第136頁) 43 湯吉豐 (告訴) 自稱「燕羽」之人於110年12月2日某時許,訛稱有投資平台可獲利云云,致湯吉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客服告知操作不當需繳交費用解凍帳號,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①110年12月5日下午6時35分25秒 ②110年12月6日下午4時21分39秒 ①3萬元 ②3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①111年2月17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423號卷〈下稱偵字第10423號卷〉第97頁至第99頁) ②湯吉豐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10423號卷第111頁至第121頁) ③111年2月17日卓蘭分駐所照片(偵字第10423號卷第100頁至第105頁) ④111年7月18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07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13頁至第136頁) 和解(金訴卷一第531頁至第532頁) 44 陳孟暐 (告訴) 自稱「潔西卡」之人於110年12月2日某時許,訛稱申請博弈網站會員後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致陳孟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欲提領獲利出金時遭要求繳交保證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①110年12月6日下午12時20分17秒 ②110年12月6日下午12時21分25秒 ①5萬元 ②5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599號卷〈下稱偵字第10599號卷〉第23頁至第24頁) ②陳孟暐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10599號卷第25頁至第47頁、第55頁至第57頁) ③陳孟暐匯款單據(偵字第10599號卷第49頁) ④合庫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10599號卷第51頁) ⑤台灣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10599號卷第53頁) ⑥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45 許光興 (告訴) 自稱「思妍」之人於110年11月17日下午6時53分許,訛稱一同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許光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客服稱帳戶遭凍結需繳交保證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①110年12月7日下午10時19分0秒 ②110年12月8日下午3時35分53秒 ①10萬元 ②40萬元 ①華南銀行帳戶 ② 中國信託帳戶 ①110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6199號卷〈下稱偵字第16199號卷〉第13頁至第18頁) ②許光興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16199號卷第33頁至第41頁) ③歸仁分局許光興詐欺案照片(偵字第16199號卷第23頁至第32頁) ④111年7月18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07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13頁至第136頁) ⑤111年7月26日華南商銀通清字第111002577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59頁至第165頁) 和解(金訴卷一第527頁至第528頁) 46 巫孟容 (告訴) 自稱「小豬仔」之人於110年11月23日下午7時許,訛稱加入博弈網站會員並依指示下注可獲利云云,致巫孟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心中有疑而向警方求協助,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7日下午6時52分7秒 5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9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816號卷〈下稱偵字第17816號卷〉第39頁至第45頁) ②巫孟容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17816號卷第49頁至第53頁、第153頁至第155頁) ③巫孟容手機擷圖(偵字第17816號卷第55頁至第113頁、第117頁至第151頁) ④巫孟容匯款單據(偵字第17816號卷第155頁) ⑤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47 郭政憲 (告訴) 自稱「AVA」之人於110年11月中旬某日時許,訛稱操作外匯可獲利云云,致郭政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指中無法提領獲利出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7日下午2時7分55秒 90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8833號卷〈下稱偵字第18833號卷〉第9頁至第15頁) ②郭政憲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8833號卷第29頁至第37頁、第59頁至第83頁) ③郭政憲手機擷圖(偵字第18833號卷第39頁、第49頁至第53頁) ④郭政憲匯款單據(偵字第18833號卷第41頁至第47頁) ⑤111年7月26日華南商銀通清字第111002577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59頁至第165頁) 48 項呈宣 (告訴) 自稱「聯廷接待員-蕭然」之人於110年12月3日上午10時15分許,訛稱完成商家流水高傭金任務可獲利云云,致項呈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需繳交保證金方能提領獲利出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8日上午11時59分14秒 3萬9399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715號卷〈下稱偵字第20715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背面) ②項呈宣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0715號卷第66頁至第69背面) ③項呈宣LINE對話擷圖(偵字第20715號卷第70頁至第81頁) ④項呈宣匯款單據(偵字第20715號卷第81頁及背面) ⑤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和解(金訴卷二第89頁至第90頁) 49 梁濬麟 (告訴) 自稱「coco」之人於110年9月某日時許,訛稱投資虛擬貨幣及美金可獲利云云,致梁濬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始終無法獲利出金,撥打165專線後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7日下午10時43分21秒 14萬5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 ①111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053號卷〈下稱偵字第22053號卷〉第29頁至第34頁) ②梁濬麟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22053號卷第41頁至第93頁、第109頁至第111頁) ③梁俊麟匯款單據、LINE軟體擷圖(偵字第22053號卷第95頁至第107頁) ④111年7月26日華南商銀通清字第111002577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59頁至第165頁) 和解(金訴卷三第167頁至第173頁) 50 江孟姍 (告訴) 自稱「實名小保母」之人於110年11月23日下午9時許,訛稱依群組指示下注可獲利云云,致江孟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對方要求補回本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7日下午9時44分37秒 2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1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543號卷〈下稱偵字第22543號卷〉第9頁至第14頁) ②江孟姍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22543號卷第15頁至第19頁、第59頁) ③江孟姍匯款單據、LINE對話擷圖(偵字第22543號卷第19頁至第57頁) ④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51 余華菁 自稱「林露娜」之人於110年10月初某日時許,訛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博弈網站可獲利云云,致余華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無法提領獲利出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8日下午2時29分43秒 16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①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7033號卷〈下稱偵字第27033號卷〉第19頁至第20頁) ②余華菁匯款單據(偵字第27033號卷第27頁) ③111年7月18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07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13頁至第136頁) 和解(金訴卷三第159頁至第165頁) 52 鄭惠琳 (告訴) 自稱「尚仁-仁哥」之人於110年12月1日某時許,訛稱頁至第遊戲平台投注可獲利云云,致鄭惠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需繳交保證金方能提領獲利,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7日下午5時31分18秒 3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96號卷〈下稱偵字第996號卷〉第13頁至第20頁) ②鄭惠琳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996號卷第43頁至第45頁、第59頁至第97頁) ③鄭惠琳匯款單據(偵字第996號卷第51頁) ④鄭惠琳LINE對話擷圖(偵字第996號卷第99頁至第109頁) ⑤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53 林瑜亮 不詳之人於110年12月8日某時許,訛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林瑜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無法獲利,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①110年12月8日上午11時4分51秒 ②110年12月8日上午11時22分48秒 ①5萬元 ②5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111年12月1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100號卷〈下稱偵字第4100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②林瑜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4100號卷第91頁至第99頁) ③林瑜亮匯款單據(偵字第4100號卷第83頁至第87頁) ④林瑜亮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4100號卷第35頁至第36頁) ⑤111年7月27日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南港園存密字第111000224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金訴卷一第139頁至第155頁) 和解(本院卷第276之1頁至第276之2頁) 54 謝志偉 (告訴) 不詳之人自110年8月2日某時許起,訛稱可投資MT5國際交易平台客服獲利云云,致謝志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無法獲利,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7日上午10時33分 4萬2000元 中國信託帳戶 ①111年7月29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6989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6989號卷第53頁至第54頁) 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入金額:42000)(偵字第16989號卷第59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入金額:42000)(偵字第16989號卷第61頁) ⑤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16989號卷第89頁) 55(與17相同) 林妤靜 (告訴) 不詳之人於某日時許,訛稱投資網路平台可獲利云云,致林妤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無法獲利,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①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1分 ②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2分 ③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3分 ④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4分 ⑤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5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5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①林妤靜110年12月29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暨檢附告證一頁至第告證八(屏東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66號卷第3頁至第122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34號卷〈下稱偵字第3334號卷〉第79頁至第80頁) ③士林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80號判決影本(偵字第3334號卷第85頁至第103頁) 56 鄭人達 (告訴) 不詳之人於110年9月19日中午12時許,以IG暱稱「陳惠娟」佯稱,有投資網站BTC(網址:http://jkk778.com)消息,可以穩賺不賠,並要求鄭人達先註冊後投資1000元,若選對漲跌,投資金額即可翻倍云云,致鄭人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鄭人達欲提領獲利款項時,發現其自己帳戶有多筆不詳款項匯入,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 110年12月5日下午12時42分許 2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①112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243號卷〈下稱偵字第18243號卷〉第57頁至第6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8243號卷第63頁至第64頁) 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8243號卷第67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0687號函暨檢附被告許櫻馨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字第18243號卷第87頁至第108頁) ⑤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243號卷第147頁至第157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