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39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2397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被告
- 子○○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王令冠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金學坪律師
- 被告
- 寅○○
- 被告
- 丁○○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黃儁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
年度訴字第14號,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24號、偵字第1606
號及移送原審併案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
967號)提起上訴,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移送本院併辦(併辦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
偵字第8507號、94年度偵字第8386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3年度偵字第6972號、93年度偵字第4053號、94年度偵字第2578
號、94年度偵字第545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偵字第2327
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726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丙○○、子○○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丙○○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四及五至九,如附表三編號三至五,如附表七編號一、三至六,如附表八編號一、二、五至八,如附表九編號四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子○○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一、三、四,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四至七,如附表五編號一至四、編號八至二十一,如附表六編號一、三至六,如附表七編號一、三至六,如附表八編號一、二、五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寅○○、丁○○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寅○○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四、五、六、七,如附表三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二編號一、三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丙○○曾因犯贓物、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2年7 月21日以92年度訴字第183 號合併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甫於92年8 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寅○○曾因犯傷害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2年2月6日以91年度桃簡字第115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甫於92年4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均不知悔改。
二、子○○原係設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97之2 號「全聯汽車商行」負責人,基於故買贓物、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國」之成年男子所販售交付車號3B-0155號(車身號碼為ST0-0000000號,引擎號碼為3S*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1輛,其屬特種文書性質之車牌係偽造,而屬準私文書性質之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則均係變造(各該偽造及變造之號碼係辛○○於90年2月8日購得之同型車輛所有,至該車體之原車號為8M-6652號,車身號碼為ST0-0000000號,引擎號碼則為3S*0000000號,係丑○○於民國(下同)90年5月29日上午11時許,在屏東縣潮洲鎮○○里○○路、壽福路口失竊之車輛),為來源不明之贓物,竟於92年5月間,在其車行內以新臺幣(下同)350,000元至380,000元之價格,向綽號「阿國」之男子買受該車,並同時取得換貼有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照片之變造「辛○○」國民身分證之特種文書、偽造「辛○○」名義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偽造之汽(機)車過戶登記書等車籍資料之私文書。嗣子○○因亟需資金週轉,遂於92年7月18日,持上開偽造及變造之車籍資料向監理機關行使申辦過戶登記予不知情之該店職員柯秋鳴名下(含偽造之車牌及變造之車身、引擎號碼),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辛○○」,同日並由柯秋鳴以320,000元之價格,將該贓車典當予不知情之正大當鋪;復於92年8月7日過戶予該當舖不知情之股東鄧忠貴(柯秋鳴、鄧忠貴所涉竊盜、偽造文書及贓物等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30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92年9月10日又因柯秋鳴要求贖回而再辦理過戶回復登記。同年9月13日,柯秋鳴又透過正大當舖負責人魏至成之介紹,以360,000元之價格販售予庚○○,均致使正大當鋪及庚○○陷於錯誤,誤認該車為權利來源合法之二手車,而分別予以典當及買受。嗣因庚○○向原廠查證後發現該車可能來歷不明而退還該車,而經警方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偽造之車牌(3B-0155號)2面及行照1張。
三、丙○○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先於92年6 月間某日,在臺北縣蘆洲市○○路某處,明知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販售車號CC-9525號(車身號碼NV0000000號、引擎號碼1AZ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係郭彥良於92年5月6日,在臺北市○○路121號5樓,佯稱租用車輛,而向「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詐欺後輾轉取得者(郭彥良所涉詐欺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659號判決確定),為來源不明之贓物,竟仍以低於市價之250,000元價格,向該不詳姓名之人買受該贓車。丙○○為逃避查緝,復於92年12月中旬某日,在臺北縣汐止市○○街,以15,000元之價格,向寅○○購得4070-FR號之車牌2面,改懸掛於其上開贓車。嗣於93年1月28日中午12時許,在臺北縣汐止市○○○街8號地下1樓停車場,為警查獲上開小客車。
四、丙○○及子○○均明知邱國寶(另案由檢察官偵查中)所販售交付之車號3P-2282號(車身號碼為D0000000號、引擎號碼4G63Z009108號)自用小客車1輛,其屬特種文書性質之車牌係偽造,而屬準私文書性質之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則均係變造(各該偽造及變造之號碼係甲○○於91年6月28日購得之同型車輛所有,且於92年9月1日更換車號為2528-FT號;至該車體原為車號8S-9277號,車身號碼D0000000號、引擎號碼為4G63Z001581號,乃癸○○於92年8月15日上午6時30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鎮○○街91號前失竊之同型車輛),為來源不明之贓物,詎丙○○、子○○仍承續上開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並與邱國寶共同基於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於92年8月間,由丙○○交付丁○○之照片予子○○轉交邱國寶,邱國寶即換貼丁○○照片而變造「甲○○」之國民身分證、偽造「甲○○」名義車號3P-2282號之汽車行車執照特種文書、偽造「甲○○」名義車號3P-2282號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偽造「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等車籍資料私文書後(其上蓋用之印文分別如附表2所示),由子○○於92年8月22日,以400,000元之價格向邱國寶買受該懸掛偽造車號之3P-2282號小客車1輛及上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與偽造之車籍資料,同日即於臺北縣蘆洲市○○路,將上開小客車及變造、偽造之證件交付丙○○。丙○○隨即與黃澤源(另行審結)、寅○○及丁○○等3人又基於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由丙○○指示黃澤源等3人於同日晚上7時30分許,駕駛該車前往臺北縣汐止市○○路○段398之1號高信忠經營之「三太汽車商行」,而由丁○○冒稱係車主「甲○○」,黃澤源冒稱「壬○○」,寅○○則冒稱係「甲○○」之弟「何志勇」,共同向不知情之乙○○佯稱係車主「甲○○」欲出賣該車,同時出示偽造之3P-2282號之汽車行車執照、變造之「甲○○」、「壬○○」國民身分證特種文書及上開偽造之車籍證件而行使以取信乙○○,並由丁○○在汽車買賣合約書「賣方」欄上,偽簽「甲○○」之簽名,黃澤源在「見證人」欄下,偽簽「壬○○」之簽名,寅○○在該合約書上「92年8月22日付現金參拾萬元正,支票壹拾捌萬元正尚欠伍萬元」欄下,偽簽「甲○○」、「何志勇」之簽名(表示收受該金錢之意)後,將該偽造之汽車買賣合約書持交乙○○而連續行使;因而使乙○○陷於錯誤,誤認上開小客車為權利來源合法之2手車,而以550,000元之價格買受該車,並於當日交付車款現金315,00 0元及付款人誠泰商業銀行復興分行,票號FC0000000、帳號0000000-0號、發票人方信煌,面額180,000元之支票1紙,黃澤源等3人則將上開偽造車牌、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以及變造之「甲○○」國民身分證、車身及引擎號碼之小客車及車籍資料等交予乙○○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自用小客車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甲○○」、「壬○○」本人。
五、丙○○為能兌領上開乙○○所交付之支票,遂又與黃澤源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林」之成年男子3 人間,基於共同變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黃澤源提供照片交由丙○○轉交綽號「小林」之人,換貼黃澤源照片於「壬○○」之國民身分證上而變造之,丙○○另委由不知情之人偽刻「壬○○」之印章,丙○○及黃澤源隨即基於行使變造、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丙○○並承續前揭之概括犯意,由丙○○指示黃澤源於92年8月25日,持該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及偽造之印章冒用「壬○○」之名,至誠泰商業銀行復興分行蓋用偽造「壬○○」之印章及偽簽其姓名,而虛偽填載制作該銀行「存摺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及「金融卡申請書」等私文書,持以交付該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並同意其申請該銀行開立戶名「壬○○」、帳號:000-00-0000000號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同日並即將上開支票存入,且於同年8月26日、27日,由丙○○以金融卡分6次提領完畢,均足以生損害於「誠泰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及「壬○○」本人。嗣乙○○於92年8月25日晚上8時許,前往新竹地區向該車號真正車主甲○○查詢其小客車過戶情事始知受騙,經報案後警方於黃澤源虛偽制作之上開銀行存摺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上採獲其遺留指紋,發現與黃澤源指紋卡之左小、右拇、左拇、左中指指紋相符,並調取被告丙○○92年8月26日晚上9時51分59秒至誠泰銀行士林分行自動提款機提款之翻拍照片因而循線查獲。
六、丙○○、寅○○承續上開犯罪之概括犯意並與陳用信(另簽分偵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先於92年6月25日,持變造換貼陳用信照片之己○○遺失之身分證,並盜刻其印章、冒用其名義,以向江偉民購買車號5L-9569號白小客車1輛之方式,於汽(機)車過戶登記書上偽造己○○暑押及印文,持向台北市監理處行使辦理過戶後,再於92年6月27日,向設於桃園縣中壢市之裕融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裕融公司)中壢特約經銷商,辦理動產抵押設定,向裕融公司辦理消費性貸款,借貸40萬元(合約約定擔保債權金額583,680元),並於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上偽造己○○署押及印文,持向裕融公司行使辦理貸款,嗣因己○○未依約繳納分期款,裕融公司始知受騙。又於92年9月30日持變造換貼不詳姓名人照片之賴世揚遺失之身分證,並盜刻其印章,冒用其名義,以向蘇怡華購買車號9D-9462號自小客車1輛之方式,於汽(機)車過戶登記書上偽造賴世揚署押及印文,持向桃園監理站行使辨理過戶後,又於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上偽造賴世揚署押及印文後持向裕融公司中壢特約經銷商行使,辦理動產抵押設定、向該公司辦理消費性貸款,借貸17萬元(合約約定擔保債權金額217,260元),嗣因賴世揚未依約繳納分期款,裕融公司始知受騙。
七、子○○承續上開犯罪之概括犯意與楊再富(另行併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林玉程(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北檢大偵收緝字第709號通緝中)、綽號「毛毛」及「阿國」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行使偽造文書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綽號「毛毛」、「阿國」之成年男子,於附表四所示之時地所竊得謝金發等4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B車)後,由該竊車集團成員偽造成同型車輛,原為柯翠雲等4 人所有如附表四「偽造後車輛及該車原車主欄」所示4輛自用小客車(A車)之車牌及車籍資料,再以借屍還魂之方式,分別依序將偽造(A車)車牌懸掛於上開購得之4輛贓車(B車)上,並經偽造之相關證明文件後,再將借屍還魂之AB車7L-5436號自用小客車過戶至柯秋鳴(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25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名下,另9V-5876號、1582-GC號、1468-FH號之3輛AB車則過戶至林玉程名下,再由謝榮詮、楊再富與林玉程將懸掛車牌7L-5436光號之AB車典當與不知情之華信汽車當鋪之鄭勝薰,將另3輛AB車典當與不知情之龍泰汽車當鋪之謝泰利,並提示交付前揭經偽造之行車執照等文件,致謝泰利及鄭勝薰陷於錨誤,誤信上問4輛AB車為來歷正當之車輛予以收當,而詐得扣附表四所示30萬到150萬不等之金額,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自用小客車車牌及行車執照管理之正確性及柯翠雲、許秋暖、蔡小琪及劉慈璧本人之利益。
八、子○○承續上開犯罪之概括犯意,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國」之成年男子所販售交付車號9762-DB號(車身號碼為D0000000號,引擎號碼為4G63Z024070號)之自用小客車1輛,其車牌係偽造,而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則均係變造(各該偽造及變造之號碼係楊津鈴所有之同型車輛,該車體之原車號為2333-GR號,車身號碼為D0000000號,引擎號碼則為4G63Z026087號,係楊津鈴於民國92年7月18日上午6時許,在高雄縣大寮鄉○○村○○路34號前失竊之車輛)為來源不明之贓物,竟於92年某日,在其全聯車行內以不詳金額之價格,向綽號「阿國」之男子買受該車,並同時取得換貼有不詳姓名年籍成年女子照片之變造「黃貴」國民身分證、偽造之「黃貴」名義車號9762-DB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汽(機)車過戶登記申請書(車號9762-DB,車主「黃貴」)影本等車籍資料之私文書。並於92年8月1日,持上開偽造及變造之車籍資料向監理機關申辦過片登記予該店職員陳明寬(另行偵辦中)名下而行使之,足以上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黃貴」,同日至臺北縣三重市○○○路192號正大當鋪,向不知情之鄧忠貴典當前揭車輛,鄧忠貴陷於錯誤而以57萬元收當,嗣經警查獲。
九、子○○、丙○○承續上開犯罪之概括犯意並與楊再富(另行起訴)基於犯意之聯絡,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保」之成年男子所販售交付車號5H-8425(車身號碼D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一輛,其屬特種文書性質之車牌係偽造,而屬準私文書性質之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則均係變造(該車體之原車號6S-9813號、車身號碼D0-000000號係穎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9月9日7時許在高雄縣岡山鎮○○街262號前失竊之車輛)為來源不明之贓物,竟於92年9月間由子○○以32萬之價格向綽號「小保」之男子買受該車,並同時取得偽造之行車執照、換貼有不詳姓名年籍成年女子照片變造之曾淑玲國民身分證之特種文書及偽造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等私文書,旋即在臺北縣蘆洲市○○路某不詳地點,將上開自小客車及偽造之車籍等資料交予丙○○,子○○並因此獲得3萬元之不法利益。丙○○另指示楊再富夥同由登報所徵得之年藉姓名均不詳之成年女子,假冒車牌號碼5H-8425號車主「曾淑玲」,持變造之「曾淑玲」國民身分證,於92年9月15日下午5時許,共同前往臺北縣蘆洲市○○路516號之大展汽車公司,由該名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女子冒用「曾淑玲」之名義,向大展汽車公司出示行使上開偽造、變造之車籍資料兜售上開自用小客車,致該公司負責人黃堅維(另為不起訴處分)誤信上開自小客車係來歷正當之中古汽車,而以465,000元之價格向「曾淑玲」買受該車,黃堅維嗣於92年9月24日,以60萬元之價格再轉售予不知情之陳清益,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自用小客車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曾淑玲本人。
十、丙○○及子○○均明知邱國寶(另移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712號併案審理)所販售交付之車號9K-3901號(車身號碼為NVI801793號,引擎號碼為IAZ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l輛,其屬特種文書性質之車牌係偽造,而屬準私文書性質之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則均係變造(各該偽造及變造之號碼係王昭美於91年11月19日購得之同型車輛所有;至該車體原為車號3V-3962號,車身號碼為NVI0000000號,引擎號碼為IAZ0000000號,乃典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於92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市○路與惠文路口失竊之同型車輛),及車號9T-1300號(車身號碼為D0000000號,引擎號碼為4G63Z020395號)自用小客車1輛,其屬特種文書性質之車牌係偽造,而屬準私文書性質之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則均係變造(各該偽造及變造之號碼係謝惠蘭於91年12月31日購得之同型車輛所有;該車體原為車號ZG-7112號,車身號碼為D0000000號,引擎號碼為4G63Z0599號,乃郭貞芳於92年9月10日上午7時50分許,在高雄市新興區○○○路失竊之同型車輛),均為來源不明之贓物。詎丙○○、子○○承續上開犯罪之概指犯意,並與邱國寶共同基於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於92年9月中旬某日,由丙○○交付劉珍美(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照片予子○○轉交邱國寶,邱國寶即換貼劉珍美照片而變造「王昭美」、「謝惠蘭」之國民身分證,再偽造「王昭美」名義車號9K-3901號之汽車行車執照特種文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偽造「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工廠」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等車籍資料私文書,及偽造「謝惠蘭」名義車號9T-1300號之汽車行車執照特種文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偽造「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等車籍資料私文書、特種文書。子○○隨即於92年9月30日,以400,000元之價格向邱國寶買受該懸掛偽造車號之9K-3901號小客車l輛及上開偽造之「王昭美」國民身分證與偽造之車籍資料,同日即交由有犯意聯絡之楊再富(另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於高雄縣大寮鄉○○路,將上開小客車及變造、偽造之證件交付丙○○。丙○○隨即與宋宜昆(另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劉珍美2人,又基於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由丙○○指示宋宜昆、劉珍美2人,於同年10月1日下午3時許,駕駛該車前往高雄市○○○路與鼎山街口賴延星所經營之「南臺汽車中古商行」兜售,因金額過高,賴延星再連絡「連鑫車行」業務員林振清前來看車,而由劉珍美冒稱係車主「王昭美」,宋宜昆冒稱係「王昭美」之外甥,同時出示行使偽造之「王昭美」國民身分證特種文書及上開偽造之車籍證件以取信林振清,並由劉珍美在汽車買賣合約書「賣方」欄上,偽簽「王昭美」之簽名,將該偽造之汽車買賣合約書持交林振清而行使,因而使林振清陷於錯誤,誤認上開小客車為權利來源合法之二手車,而以570,000元之價格買受該車,劉珍美2人則將上開偽造車牌、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以及變造之「王昭美」國民身分證、車身及引擎號碼之小客車及車籍資料等交予林振清行使以便過戶,均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自用小客車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王昭美」本人,劉珍美事後則獲得報酬3萬元。子○○復於92年10月1日,以400,000元之價格向邱國寶買受該懸掛偽造車號之9T-1300號小客車1輛及上開變造之「謝惠蘭」國民身分證與偽造之車籍資料等,同日即交由有犯意聯絡之楊再富,於高雄市○○路「河堤賓館」,將上開小客車及變造、偽造之證件交付丙○○。丙○○隨即與宋宜昆、劉珍美,又基於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由丙○○指示宋宜昆、劉珍美2人,於同年10月6日下午5時許,駕駛該車前往高雄市○○路l號林順曲經營之「連鑫車行」,而由劉珍美冒稱係車主「謝惠蘭」,宋宜昆冒稱係「謝惠蘭」之弟,同時出示行使偽造之「謝惠蘭」國民身分證特種文書及上開偽造之車籍證件以取信林順曲,並由劉珍美在汽車買賣合約書「賣方」欄上,偽簽「謝惠蘭」之簽名及捺印指紋,將該偽造之汽車買賣合約書持交林順曲而行使,因而使林順曲陷於錯誤,誤認上開小客車為權利來源合法之2手車,而以565,000元之價格買受該車,劉珍美2人則將上開偽造車牌、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以及偽造、變造之「謝惠蘭」國民身分證、車身及引擎號碼之小客車及車籍資料等交予林順曲而行使,林順曲則交付定金20,000元給劉珍美2人,雙方並約定於同年10月7日下午交車及交付尾款,均足以上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自用小客車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謝惠蘭」本人。嗣林順曲因發覺有異,而報警於同年10月7日下午6時20分許,在臺南縣仁德鄉○○○路799號「特方屋賣場」停車場查獲前往交車之宋宜昆,扣得「謝惠蘭」名義之汽車買賣契約書1份,再循線逮捕子○○、丙○○、楊再富、劉珍美及扣得「謝惠蘭」印章l枚。
十一、丙○○承續上開犯罪之概括犯意與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偽稱「李宗興」、「謝蕙蓬」、「葉信顯」之人士,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李宗興」持變造之身分證,於93年5月24日,至臺北縣三重市○○路上之麥當勞,向福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張煥奇佯稱欲購買車牌號碼1952-GX自用小客車乙輛,並由「謝蕙蓬」「葉信顯」各持變造之身分證擔任連帶保證人出面對保,並各以偽名簽訂附條件買賣合約,使張煥奇陷於錯誤,認係李宗興本人購車,以及謝蕙蓬、葉信顯本人承受連帶債務之意,而將該車出售並交付與「李宗興」。丙○○並於取得上開車輛後之不詳時、地,迅即製作日期為同年5月26日之車輛權利讓渡書,以掩蓋該車係由渠等冒名詐欺購入之事實。丙○○復因缺錢花用,承前犯意,乃與詹國明(另行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3年5月26日某時許,先由詹國明持丙○○提供之2,000元,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蘆洲分行開立綜合存款帳戶後,再由丙○○連續於同年7月6日、8月6日、9月6日,在不詳地點,偽以逸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逸豐公司)之名義,填寫匯款單後,分別將41,630元、43,280元、43,680元匯入上開帳戶,欲造成詹國明受僱於逸豐公司,並按月領有薪資之假象。丙○○復於93年10日5日下午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向不詳人士以3,000元之代價,購得蓋有偽造「逸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邱憲宗」印文之員工職務證明書後,即於同年10月6日16時許,連同詹國明之身分證影本及台新銀行蘆洲分行綜合存款簿影本各乙份,以傳真方式提供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90號11樓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北三區」,作為信用貸款20萬元之財力證明,欲詐騙台新銀行如數核撥貸款金額,足生損害於逸豐公司及台新銀行信用貸款審核之正確性。嗣詹國明乘坐丙○○所駕駛、並改掛0013-DH號車牌之上開冒名詐欺購入之自用小客車,於同年10月26日15時30分許,至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90號前,由不知情之代辦人陳祥雲陪同詹國明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北三區」,出示前開偽造之逸豐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正本供對保審核後欲離開之際,為警查獲,並循線查獲在外等候接應之丙○○,始未得逞。
十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原審併案審理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本院併辦。
理由
一、上揭二、部分之犯行,業據被告子○○於原審、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丑○○、辛○○、鄧忠貴、魏至成、庚○○、柯秋鳴分別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明確,復有正大當鋪92年7月18日收當車號3B-0155車之收當登記簿影本與柯秋鳴出具之押當車輛切結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24號卷第38頁至第39頁)、車輛協尋證明單、汽車買賣合約書、和解書及協議書等件在卷可按。而該車輛號牌3B-0155號2面,經臺北市監理處送宏忠實業有限公司鑑定結果認定:「⒈字模與本公司不符。⒉烤漆印刷方式與本公司不符。⒊孔徑製作與本公司不符。而認該車牌係屬偽造,此有該公司92年10月13宏字第1013號函1件在卷可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核退字第10048號卷第57頁);又該車體經送鑑驗結果認定,「一、車身號碼部分:(一)處理前-車身號碼為ST0-0000000。(二)經以化學電解法處理結果,車身號碼倒數第四至第一位址分別顯現3、3、2或3(重疊)、6或4(重疊)等字號特徵痕跡。二、引擎號碼部分:(一)處理前-引擎號碼為3S*0000000。(二)經以化學電解法處理結果,未發現有其他字號」,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2年10月28日北市警鑑擎字第0997號鑑驗通知書1件與鑑驗照片5幀、變造後車身號碼、引擎號碼模各1件可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核退字第10048號卷第48頁至第50頁)。至車號8M-6652號,車身號碼ST0-0000000號、引擎號碼3S*0000000號,車主為丑○○,有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92年10月2日(92)和秘字第005號函及所附車輛配銷資料各1紙可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核退字第10048號卷第42頁、第53頁至第54頁),且該車號8M-6652號之小客車係於90年5月29日失竊,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足佐(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核退字第10048號卷第56頁);嗣該原車身號碼ST0-00 00000號、原引擎號碼3S*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業經丑○○領回,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足資佐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核退字第10048號卷第38頁),此外並有如附表一所示變造之「辛○○」國民身分證影本、偽造車號3B--0155號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影本等車籍資料可按,被告子○○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之犯行已堪認定。
二、上揭三、部分之犯行,亦據被告丙○○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寅○○、郭彥良及杜俊毅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屬實,且有查獲之車號4070-FR號小客車之照片2幀、該車身號碼NVI-0000000號、引擎號碼LAZ0000000號之拓印字模各1紙、汽車行車執照(車號4070-FR)影本(車主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606號卷第16頁、第26頁),贓物認領保管單1件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659 號判決影本1件在卷可憑(同上偵查卷第44頁、46頁),被告丙○○此部份自白亦核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以認定。
三、上揭四、部分之犯行,業據被告丙○○、子○○、寅○○及丁○○於原審審理時及子○○、丁○○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癸○○、甲○○、壬○○、高信忠、乙○○分別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綦詳,並有車號3P-2282號小客車與該車經變造車身號碼D0000000之照片3幀,變造車身號碼D0000000號、變造之引擎號碼4G63Z009108號之拓印字模各1紙在卷可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1394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復有甲○○所有車號2528-FT號小客車照片6幀與其正確車身號碼D0000000號之拓印字模1紙在卷可按(同上偵查卷第29頁),又車號3P-2282號牌照2面,經警方送運園工業有限公司鑑定認:「一、字與真牌不相符。二、底色漆與真牌不相符。三、四周R角與真牌不相符。
四、四孔洞毛頭與真牌不相符。而認與真牌不相符」等語,有該公司92年9月10日運字第92091002號函及內附之附號牌鑑定報告1件在卷足稽(同上偵查卷第122頁);嗣該變造車身號碼D0000000號、變造之引擎號碼4G63Z009108號(原車身號碼D0000000號、引擎號碼4G63Z001581)之小客車經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員戊○○領回,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件可佐(同上偵查卷第94頁);此外並有如附表2編號1至7所示之變造之「甲○○」國民身分證、「壬○○」國民身分證影本,偽造之3P-2282號車牌2面、「甲○○」名義之汽車行車執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等私文書之車籍資料,及汽車買賣合約書等件在卷可按,被告丙○○、子○○、寅○○及丁○○等4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等該部分犯行亦洵堪認定。
四、上揭五、部分之犯行,亦據被告丙○○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2編號8、9所示之誠泰銀行存摺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及金融卡申請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被告丙○○於92年8月26日21時51分59秒至誠泰銀行士林分行自動提款機提款,有該行自動提款機翻拍照片1幀(同上偵查卷第30頁),又經警於上開銀行存摺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採獲遺留指紋後,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經輸入電腦比對結果,與該局檔存黃澤源指紋卡之左小、右拇、左拇、左中指指紋相符,有該局92年10月刑紋字第0920198569號鑑驗書1件在卷可按(同上偵查卷第123頁),被告丙○○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之犯行亦足堪認定。
五、上揭六、部分之犯行,亦據被告丙○○、寅○○坦承不諱,並據被害人己○○、賴世楊指訴歷歷,及告訴代理人高菲菲指述在卷,又經證人游茲涵證述甚詳,復有被害人己○○、賴世揚遭變造身分證影本、被告等持變造身分證辦理汽車買賣過戶及貸款、汽(機)車過戶登記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裕融公司撥款確認書在卷為憑,被告丙○○、寅○○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之犯行亦足堪認定。
六、上揭七、部分之犯行,亦據被告子○○、及共犯楊再富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人謝泰利、謝榮全、陳怡云、謝金發、羅茂森指訴歷歷、證人鄭勝薰、柯秋鳴證述在卷,復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現場勘查照片49張、偽造證人柯翠雲等之身分證、行車執照、保險證及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等影本、汽車過戶申請登記書影本在卷為憑,被告子○○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之犯行亦足堪認定。
七、上揭八、部分之犯行,亦據被告子○○坦承不諱,並經證人鄧忠貴、陳孝稅、黃責證述在卷,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9762-DB號自用小客車車主陳明寬牌照1紙、宏忠實業有限公司函1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1紙、押當車輛切結書1紙、報案三聯單影本1紙、高雄縣警察局車輛失竊證明單1紙、車主委託汽車買賣業代辨車輛過戶委託書1紙、汽車過戶申請登記書1紙、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1紙、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1紙、照片6幀在卷為憑,被告子○○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之犯行亦足堪認定。
八、上揭九、部分之犯行,亦據被告丙○○、子○○坦承不諱,並據證人黃堅維、曾淑玲、陳清益、楊昆誠及楊再富證述在卷,復有車輛遺失證明單、委付書、現查勘查照片11張、變造證人曾淑玲身分證、行車執照及保險證影本各乙紙、偽造曾淑玲姓名之汽車買賣契約書正本、偽造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證等影本在卷為憑,被告丙○○、子○○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之犯行亦足堪認定。
九、上揭十、部分之犯行,亦據被告丙○○、子○○坦承不諱,核與同案共犯楊再富、宋宜昆、劉珍美及證人賴延星、林振清、林順曲、王昭美、謝惠蘭分別於警詢時供述情節相符,復有車輛協尋報案單、汽車買賣合約書、化學電解相片、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協議書、變造之「謝惠蘭」國民身分證影本、真正9K-3901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真正9T-13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偽造9K-3901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偽造9T-13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在卷可按,被告丙○○、子○○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之犯行亦足堪認定。
十、上揭十一、部分之犯行,亦據被告丙○○、共犯詹國明坦承不諱,證人張煥奇、李宗興、謝蕙蓬、陳冠騰(原名陳祥雲)、林佑俊、王貞芳證述在卷,復有變造之「李宗興」、「謝蕙蓬」、「葉信顯」身分證影本各乙張、附條件買賣合約書影本乙份、福特六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乙紙、車輛權利讓渡書影本乙紙、改掛0103-DH號車牌之1952-GX號自用小客車照片46張、偽造逸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乙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蘆洲分行」00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簿影本乙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本票各乙份在卷可按,被告丙○○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之犯行亦足堪認定。
十一、核被告子○○、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準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寅○○、丁○○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準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子○○、丙○○各就偽造署押、印文及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變造之低度行為復為之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丙○○、子○○與邱國寶間及被告丙○○、寅○○、丁○○與黃澤源間就事實欄四所載之犯行,被告丙○○與黃澤源、綽號「小林」就事實欄五所載之犯行,被告丙○○、寅○○與陳用信就事實欄六所載之犯行,被告子○○與楊再富、林玉程、綽號「毛毛」、「阿國」就事實欄七所載之犯行,被告子○○、丙○○與楊再富就事實欄九所載之犯行,被告丙○○、子○○與邱國寶、楊再富間及被告丙○○與宋宜昆、劉珍美就事實欄十所載之犯行,被告丙○○與偽稱「李宗興」、「謝蕙蓬」、「葉信顯」間及被告丙○○與詹國明就事實欄十一所載部分之犯行,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子○○利用不知情之柯秋鳴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偽造私文書與準私文書之行為,被告丙○○利用不知情之人偽刻「壬○○」印章,均為間接正犯。被告丙○○、子○○、寅○○、丁○○先後多次所犯上述諸罪,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各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均為連續犯,應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有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部分(即事實二、六至十一所載之犯行),與本案起訴有罪部分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依法應併予審判。被告丙○○曾因犯贓物、偽造文書罪,經法院於92年7月21日合併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92年8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寅○○曾因犯傷害罪,經法院於92年2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甫於92年4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均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其等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被告丙○○、子○○、寅○○、丁○○所犯上開各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各依牽連犯之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人就被告寅○○、黃澤源、丁○○出售3P-2282號小客車部分,雖當庭更正認其等另涉收受贓物罪嫌,惟被告3人並非為自己占有該贓車,而係受丙○○之指示出售該車,應無為自己收受持有之意,而不構成收受贓物罪,惟此部份與被告等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有罪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十二、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輕,被告丙○○、子○○、寅○○、丁○○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分別指摘原判決不當,固均無可取,惟查原審所認定之共犯人數與本院所認定之共犯人數尚有不符,且被告丙○○、子○○、寅○○有多案併辦,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洽。又原判決諭知被告丁○○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但據上論斷欄漏引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以為易科罰金適用法律之依據,亦有違誤。再者,附表二編號四 (二)偽造之汽車行車執照係被告子○○、丙○○、寅○○、丁○○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原判決附表已敘明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但主文漏未諭知,亦有未當。原判決既有上開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審酌被告丙○○、寅○○素行非佳,被告丁○○並無前科,其等與子○○就車牌、車身及引擎號碼、身分證明及其他車籍資料,均以標準化之作業程序處理,顯見已成為販售借屍還魂車輛之集團,對於被害車主之權益、警方追贓之查緝及車籍之管理,均構成嚴重之影響,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尚知悔悟及其等犯罪情節輕重不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丁○○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其經受刑之宣告,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至被告子○○請求宣告緩刑一節,惟因其多次犯案,並經檢察官多次移送併辦,犯罪情節非輕,顯難認其無再犯之虞,故不宜以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十三、如附表一編號三、四,如附表二編號四 (一)、編號五至九,如附表三編號三至五,如附表五編號八 (一)、九 (一)、十 (一)、十一 (一)、十二 (一)、十三 (一)、十四 (一)、十五至二十一,如附表六編號三至六,如附表七編號三至六,如附表八編號五 (一)、六、七、八,如附表九編號五、七所示文件上偽造之印文、署押,均為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又附表九編號六所示之本票,係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沒收之。而本票上所偽造偽造之「李宗興」、「謝惠蓬」、「葉信顯」之印文及署押各壹枚,係屬偽造本票之一部分,已因本票之沒收而包括在內,不應重為沒收之諭知。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如附表五編號一至四、八 (二)、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如附表六編號一,如附表七編號一,如附表八編號一、二、五 (二),如附表九編號四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子○○、丙○○、寅○○、丁○○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據被告等陳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十四、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456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子○○與張再結(另案移轉北檢偵辦)於民國91年9月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由被告提供來源不明之自小客車2輛及相關之車籍資料,由張再結以每輛車2萬元之代價擔任買受車輛名義人,並製作虛假買賣契約書並辦理車輛過戶登記後,以車主名義分別向遠東商業銀行台北逸仙分公司(臺北市信義區)及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台北市松山區)辦理貸款分別詐得新台幣28萬元及60萬元,並虛偽與渠等公司設立動產抵押契約,致上開銀行承辦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撥款入張再結與子○○指定之上開銀行帳戶而詐騙得逞,被告係犯連續詐欺罪嫌,核與已起訴之93年度核退偵字第24號被告子○○詐欺一案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移送本院併辦,惟查併辦意旨書雖記載認定併案事實所憑之證據資料有證人張再結之證述、證人莊政學、胡祖慶、羅慶榮等人之證述、相關遠東銀行及台新銀行貸款資料及所附之車輛買賣契約書及過戶登記資料、本案來源不詳車輛之前後過戶登記資料,惟該檢察署移送併辦時並未同時檢送該證據資料,嗣經本院函請檢送,至今亦未檢送,是此部分並無證據證明,核與本案並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辦,應退回原移送機關自行處理。
十五、被告丙○○、寅○○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等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49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條至第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第1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3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9條第2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車號3B-0155號小客車部分)┌─┬────────┬──┬───────┬───────┐│編│偽造、變造之證件│數量│沒收之物 │沒收之法條 ││號│名稱 │ │ │ │├─┼────────┼──┼───────┼───────┤│一│3B-0155號車牌 │貳面│左開偽造之3B-│刑法第38條第1 ││ │ │ │0155號車牌貳面│項第2 款 ││ │ │ │。 │ │├─┼────────┼──┼───────┼───────┤│二│已換貼不詳姓名者│壹張│ │ ││ │照片之「辛○○」│ │ │ ││ │國民身分證影本(│ │ │ ││ │見臺灣板橋地方法│ │ │ ││ │院檢察署92年度核│ │ │ ││ │退字第10048 號卷│ │ │ ││ │第66頁) │ │ │ ││ │ │ │ │ │├─┼────────┼──┼───────┼───────┤│三│汽車新領牌照登記│壹張│偽造之「辛○○│刑法第219條 ││ │書(車號3B-0155│ │」印文壹枚。 │ ││ │號、車主辛○○)│ │ │ ││ │影本(見臺灣板橋│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92│ │ │ ││ │年度核退字第1004│ │ │ ││ │8 號卷第73頁;另│ │ │ ││ │見臺灣士林地方法│ │ │ ││ │院檢察署93年度核│ │ │ ││ │退偵字第24號卷第│ │ │ ││ │42頁) │ │ │ │├─┼────────┼──┼───────┼───────┤│四│汽(機)車過戶登│壹張│偽造之「辛○○│刑法第219條 ││ │記書(車號3B-01│ │」署押、印文各│ ││ │55號、原車主蔡聰│ │壹枚。 │ ││ │文)影本(見臺灣│ │ │ ││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92年度核退字第│ │ │ ││ │10048 號卷第67頁│ │ │ ││ │) │ │ │ │└─┴────────┴──┴───────┴───────┘附表二(車號3P-2282號小客車部分)┌─┬────────┬──┬───────┬───────┐│編│偽造、變造之證件│數量│沒收之物 │沒收之法條 ││號│名稱 │ │ │ │├─┼────────┼──┼───────┼───────┤│一│3P-2282號車牌 │貳面│左開偽造之3P-│刑法第38條第1 ││ │ │ │2282號車牌貳面│項第2 款 ││ │ │ │。 │ │├─┼────────┼──┼───────┼───────┤│二│已換貼黃澤源照片│壹張│ │ ││ │之「壬○○」國民│ │ │ ││ │身分證影本(見臺│ │ │ ││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92年度偵字第│ │ │ ││ │11394號卷第124頁│ │ │ ││ │背面;另見同卷第│ │ │ ││ │130頁) │ │ │ │├─┼────────┼──┼───────┼───────┤│三│已換貼丁○○照片│壹張│左開變造之「何│刑法第38條第1 ││ │之「甲○○」國民│ │玉英」國民身分│項第2 款 ││ │身分證(見臺灣士│ │證正本壹張 │ ││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92年度偵字第1139│ │ │ ││ │4號卷第28頁) │ │ │ │├─┼────────┼──┼───────┼───────┤│四│汽車行車執照(車│壹張│(一)偽造之「交│刑法第219條 ││ │號3P-2282號、 │ │通部行車執照之│ ││ │車主甲○○) │ │章」印文壹枚、│ ││ │ │ │「臺灣省公路局│ ││ │ │ │行車執照之章」│ ││ │ │ │印文壹枚 │ ││ │ │ ├───────┼───────┤│ │ │ │(二)左開偽造之│刑法第38條第1 ││ │ │ │汽車行車執照(│項第2款 ││ │ │ │車號3P-2282號│ ││ │ │ │、車主甲○○)│ │├─┼────────┼──┼───────┼───────┤│五│中華汽車工業股份│壹張│偽造之「中華汽│刑法第219條 ││ │有限公司電子計算│ │車工業股份有限│ ││ │機開立專用汽車出│ │公司貨物稅專用│ ││ │廠與貨物稅完稅照│ │章」印文壹枚、│ ││ │證(車號3P-2282│ │「吳舜文貨物稅│ ││ │號、車主甲○○)│ │專用」(負責人│ ││ │ │ │)印文壹枚、「│ ││ │ │ │黃鳳美」(經辦│ ││ │ │ │人)印文壹枚、│ ││ │ │ │中華汽車工業股│ ││ │ │ │份有限公司楊梅│ ││ │ │ │廠桃園縣貨物稅│ ││ │ │ │廠商出廠章戳壹│ ││ │ │ │枚、新竹區監理│ ││ │ │ │所桃園監理站審│ ││ │ │ │驗合格章壹枚 │ │├─┼────────┼──┼───────┼───────┤│六│汽車新領牌照登記│壹張│偽造之「甲○○│刑法第219條 ││ │書(車號3P-2282│ │」印文壹枚、「│ ││ │號、車主甲○○)│ │台灣省政府交通│ ││ │ │ │處委託中華汽車│ ││ │ │ │工業股份有限公│ ││ │ │ │司辦理本廠新出│ ││ │ │ │廠小型汽車申請│ ││ │ │ │牌照前檢驗用章│ ││ │ │ │」印文壹枚、「│ ││ │ │ │交路檢100635號│ ││ │ │ │檢驗員劉瑞麟」│ ││ │ │ │印文壹枚 │ │├─┼────────┼──┼───────┼───────┤│七│汽車買賣合約書(│壹張│偽造之「甲○○│刑法第219條 ││ │內載賣方甲○○ │ │」之署押貳枚、│ ││ │、買方乙○○、 │ │「壬○○」、「│ ││ │見證人壬○○ │ │何志勇」之署押│ ││ │,92年8月22日付 │ │各壹枚。 │ ││ │現金參拾萬元正,│ │ │ ││ │由「甲○○」、「│ │ │ ││ │何志勇」簽收) │ │ │ │├─┼────────┼──┼───────┼───────┤│八│誠泰銀行存摺存款│壹張│偽造之「壬○○│刑法第219條 ││ │業務往來約定書(│ │」署押壹枚、 │ ││ │戶名:壬○○、帳│ │印文貳枚。 │ ││ │號:000-00-00000│ │ │ ││ │6)(見臺灣士林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92│ │ │ ││ │年度偵字第11394 │ │ │ ││ │號卷第125 頁背面│ │ │ ││ │;另見同卷第129 │ │ │ ││ │頁) │ │ │ │├─┼────────┼──┼───────┼───────┤│九│誠泰銀行金融卡申│壹張│偽造之「壬○○│刑法第219條 ││ │請書(見臺灣士林│ │」署押壹枚、 │ ││ │地方法院檢察署92│ │印文肆枚。 │ ││ │年度偵字第11394 │ │ │ ││ │號卷第125 頁;另│ │ │ ││ │見同卷第131頁) │ │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
┌─┬────────┬──┬───────┬───────┐
│編│偽造、變造之證件│數量│沒收之物 │沒收之法條 │
│號│名稱 │ │ │ │
├─┼────────┼──┼───────┼───────┤
│一│已換貼陳用信照片│壹張│ │ │
│ │之「己○○」國民│ │ │ │
│ │身分證影本(見臺│ │ │ │
│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 │ │
│ │察署92年度偵字第│ │ │ │
│ │4053號卷第64頁)│ │ │ │
├─┼────────┼──┼───────┼───────┤
│二│已換貼不行姓名年│壹張│ │ │
│ │籍之成年男子照片│ │ │ │
│ │之「賴世揚」國民│ │ │ │
│ │身分證影本(見臺│ │ │ │
│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 │ │
│ │察署92年度偵字第│ │ │ │
│ │4053號卷第68頁)│ │ │ │
├─┼────────┼──┼───────┼───────┤
│三│動產擔保交易動產│貳張│(一)偽造之「陳│刑法第219條 │
│ │抵押設定登記申請│ │盈仁」、「賴世│ │
│ │書 │ │揚」印文各壹枚│ │
│ │ │ ├───────┼───────┤
│ │ │ │(二)偽造之「陳│刑法第219條 │
│ │ │ │盈仁」、「賴世│ │
│ │ │ │揚」署押各壹枚│ │
├─┼────────┼──┼───────┼───────┤
│四│債權讓與暨動產抵│貳張│(一)偽造之「陳│刑法第219條 │
│ │押契約書 │ │盈仁」、「賴世│ │
│ │ │ │揚」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二)偽造之「陳│ │
│ │ │ │盈仁」、「賴世│ │
│ │ │ │揚」署押各壹枚│ │
├─┼────────┼──┼───────┼───────┤
│五│汽(機)車過戶登│貳張│(一)偽造之「陳│刑法第219條 │
│ │記申請書 │ │盈仁」、「賴世│ │
│ │ │ │揚」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二)偽造之「陳│ │
│ │ │ │盈仁」、「賴世│ │
│ │ │ │揚」署押各壹枚│ │
└─┴────────┴──┴───────┴───────┘
附表四
┌──┬───────┬────────┬───────┐
│編號│失竊車輛車號、│偽造後車輛車號、│典當處所及受詐│
│ │車身號碼、引擎│車身號碼、引擎號│欺者 │
│ │號碼 │碼 │ │
│ │失竊時間 │該車原車主 │ │
│ │失竊地點 │其後之車主 │ │
│ │所有人 │ │ │
├──┼───────┼────────┼───────┤
│ │車牌7K-4105號│車牌7L-5436號、│桃園縣中壢市華│
│ │車身號碼J50042│車身號碼J0000000│信汽車當鋪 │
│一 │20號、引擎號碼│號、引擎號碼4G18│鄭勝薰 │
│ │4G18J002631號 │J002610號 │30萬元 │
│ │92年6月27日 │柯翠雲 │ │
│ │桃園縣平鎮市 │柯秋鳴 │ │
│ │謝金發 │ │ │
├──┼───────┼────────┼───────┤
│ │車牌ZO-5927號│車牌9V-5876號、│龍泰汽車當鋪 │
│ │車身號碼D50228│車身號碼D0000000│謝泰利 │
│二 │8A號、引擎號碼│號、引擎號碼4G63│45萬元 │
│ │4G63Z022827號 │Z019878號 │ │
│ │92年7月19日 │許秋暖 │ │
│ │高雄市前鎮區 │林玉程 │ │
│ │謝榮全 │ │ │
├──┼───────┼────────┼───────┤
│ │車牌5628-GQ號│車牌1582-GC號、│龍泰汽車當鋪 │
│ │車身號碼D50213│車身號碼D0000000│謝泰利 │
│三 │62號、引擎號碼│號、引擎號碼4G63│50萬元 │
│ │4G63Z021337號 │Z024559號 │ │
│ │92年7月31日 │蔡小琪 │ │
│ │高雄縣鳳山市 │林玉程 │ │
│ │陳怡云 │ │ │
├──┼───────┼────────┼───────┤
│ │車牌9092-FC號│車牌1648-FH號、│龍泰汽車當鋪 │
│ │車身號碼D50131│車身號碼D0000000│謝泰利 │
│ │99號、引擎號碼│號、引擎號碼4G63│45萬元 │
│四 │4G63Z013172號 │Z020006號 │ │
│ │92年8月6日 │劉慈壁 │ │
│ │高雄縣鳳山市 │林玉程 │ │
│ │羅茂森 │ │ │
└──┴───────┴────────┴───────┘
附表五(車號7L-5436號、9V-5876號、1582-GC號、1648-FH
號自小客車部分)
┌─┬────────┬──┬───────┬───────┐
│編│偽造、變造之證件│數量│沒收之物 │沒收之法條 │
│號│名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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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7L-5436號車牌 │貳面│左開偽造之7L-│刑法第38條第1 │
│ │ │ │-5436號車牌貳│項第2 款 │
│ │ │ │面。 │ │
├─┼────────┼──┼───────┼───────┤
│二│9V-5876號車牌 │貳面│左開偽造之9V-│刑法第38條第1 │
│ │ │ │5876號車牌貳面│項第2 款 │
│ │ │ │。 │ │
├─┼────────┼──┼───────┼───────┤
│三│1582-GC號車牌 │貳面│左開偽造之1582│刑法第38條第1 │
│ │ │ │-GC號車牌貳面│項第2 款 │
│ │ │ │。 │ │
├─┼────────┼──┼───────┼───────┤
│四│1648-FH號車牌 │貳面│左開偽造之1648│刑法第38條第1 │
│ │ │ │-FH號車牌貳面│項第2 款 │
│ │ │ │。 │ │
├─┼────────┼──┼───────┼───────┤
│五│已換貼不詳姓名年│壹張│ │ │
│ │籍成年女子照片之│ │ │ │
│ │「柯翠雲」國民身│ │ │ │
│ │分證影本 │ │ │ │
├─┼────────┼──┼───────┼───────┤
│六│已換貼不詳姓名年│壹張│ │ │
│ │籍成年女子照片之│ │ │ │
│ │「劉慈壁」國民身│ │ │ │
│ │分證 │ │ │ │
│ │影本 │ │ │ │
├─┼────────┼──┼───────┼───────┤
│七│已換貼不詳姓名年│壹張│ │ │
│ │籍成年女子照片之│ │ │ │
│ │「柯秋鳴」國民身│ │ │ │
│ │分證影本 │ │ │ │
├─┼────────┼──┼───────┼───────┤
│八│汽車行車執照(車│壹張│(一)偽造之「交│刑法第219條 │
│ │號7L-5436號、車│ │通部行車執照之│ │
│ │主柯翠雲) │ │章」印文壹枚、│ │
│ │ │ │「臺灣省公路局│ │
│ │ │ │行車執照之章」│ │
│ │ │ │印文壹枚 │ │
│ │ │ ├───────┼───────┤
│ │ │ │(二)左開偽造之│刑法第38條第1 │
│ │ │ │汽車行車執照(│項第2款 │
│ │ │ │車號7L-5436號│ │
│ │ │ │、車主柯翠雲)│ │
├─┼────────┼──┼───────┼───────┤
│九│汽車行車執照(車│壹張│(一)偽造之「交│刑法第219條 │
│ │號7L-5436號、車│ │通部行車執照之│ │
│ │主柯秋鳴) │ │章」印文壹枚、│ │
│ │ │ │「臺灣省公路局│ │
│ │ │ │行車執照之章」│ │
│ │ │ │印文壹枚 │ │
│ │ │ ├───────┼───────┤
│ │ │ │(二)左開偽造之│刑法第38條第1 │
│ │ │ │汽車行車執照(│項第2款 │
│ │ │ │車號7L-5436號│ │
│ │ │ │、車主柯秋鳴)│ │
├─┼────────┼──┼───────┼───────┤
│十│汽車行車執照(車│壹張│(一)偽造之「交│刑法第219條 │
│ │號9V-5876號、車│ │通部行車執照之│ │
│ │主許秋暖) │ │章」印文壹枚、│ │
│ │ │ │「臺灣省公路局│ │
│ │ │ │行車執照之章」│ │
│ │ │ │印文壹枚 │ │
│ │ │ ├───────┼───────┤
│ │ │ │(二)左開偽造之│刑法第38條第1 │
│ │ │ │汽車行車執照(│項第2款 │
│ │ │ │車號9V-5876號│ │
│ │ │ │、車主許秋暖)│ │
├─┼────────┼──┼───────┼───────┤
│十│汽車行車執照(車│壹張│(一)偽造之「交│刑法第219條 │
│一│號9V-5876號、車│ │通部行車執照之│ │
│ │主林玉程) │ │章」印文壹枚、│ │
│ │ │ │「臺灣省公路局│ │
│ │ │ │行車執照之章」│ │
│ │ │ │印文壹枚 │ │
│ │ │ ├───────┼───────┤
│ │ │ │(二)左開偽造之│刑法第38條第1 │
│ │ │ │汽車行車執照(│項第2款 │
│ │ │ │車號9V-5876號│ │
│ │ │ │、車主林玉程)│ │
├─┼────────┼──┼───────┼───────┤
│十│汽車行車執照(車│壹張│(一)偽造之「交│刑法第219條 │
│二│號1582-GC號、車│ │通部行車執照之│ │
│ │主林玉程) │ │章」印文壹枚、│ │
│ │ │ │「臺灣省公路局│ │
│ │ │ │行車執照之章」│ │
│ │ │ │印文壹枚 │ │
│ │ │ ├───────┼───────┤
│ │ │ │(二)左開偽造之│刑法第38條第1 │
│ │ │ │汽車行車執照(│項第2款 │
│ │ │ │車號1582-GC號│ │
│ │ │ │、車主林玉程)│ │
├─┼────────┼──┼───────┼───────┤
│十│汽車行車執照(車│壹張│(一)偽造之「交│刑法第219條 │
│三│號1468-FH號、車│ │通部行車執照之│ │
│ │主劉慈壁) │ │章」印文壹枚、│ │
│ │ │ │「臺灣省公路局│ │
│ │ │ │行車執照之章」│ │
│ │ │ │印文壹枚 │ │
│ │ │ ├───────┼───────┤
│ │ │ │(二)左開偽造之│刑法第38條第1 │
│ │ │ │汽車行車執照(│項第2款 │
│ │ │ │車號1468-FH號│ │
│ │ │ │、車主劉慈壁)│ │
├─┼────────┼──┼───────┼───────┤
│十│汽車行車執照(車│壹張│(一)偽造之「交│刑法第219條 │
│四│號1468-FH號、車│ │通部行車執照之│ │
│ │主林玉程) │ │章」印文壹枚、│ │
│ │ │ │「臺灣省公路局│ │
│ │ │ │行車執照之章」│ │
│ │ │ │印文壹枚 │ │
│ │ │ ├───────┼───────┤
│ │ │ │(二)左開偽造之│刑法第38條第1 │
│ │ │ │汽車行車執照(│項第2款 │
│ │ │ │車號1468-FH號│ │
│ │ │ │、車主林玉程)│ │
├─┼────────┼──┼───────┼───────┤
│十│中華汽車工業股份│壹張│偽造之「中華汽│刑法第219條 │
│五│有限公司電子計算│ │車工業股份有限│ │
│ │機開立專用汽車出│ │公司貨物稅專用│ │
│ │廠與貨物稅完稅照│ │章」印文壹枚、│ │
│ │證(車號9V-5876│ │「吳舜文貨物稅│ │
│ │號) │ │專用」(負責人│ │
│ │ │ │)印文壹枚、「│ │
│ │ │ │黃鳳美」(經辦│ │
│ │ │ │人)印文壹枚、│ │
│ │ │ │中華汽車工業股│ │
│ │ │ │份有限公司楊梅│ │
│ │ │ │廠桃園縣貨物稅│ │
│ │ │ │廠商出廠章戳壹│ │
│ │ │ │枚、公路局彰化│ │
│ │ │ │監理站車輛證件│ │
│ │ │ │審核章印文壹枚│ │
├─┼────────┼──┼───────┼───────┤
│十│中華汽車工業股份│壹張│偽造之「中華汽│刑法第219條 │
│六│有限公司電子計算│ │車工業股份有限│ │
│ │機開立專用汽車出│ │公司貨物稅專用│ │
│ │廠與貨物稅完稅照│ │章」印文壹枚、│ │
│ │證(車號1468-FH│ │「吳舜文貨物稅│ │
│ │號) │ │專用」(負責人│ │
│ │ │ │)印文壹枚、「│ │
│ │ │ │黃鳳美」(經辦│ │
│ │ │ │人)印文壹枚、│ │
│ │ │ │中華汽車工業股│ │
│ │ │ │份有限公司楊梅│ │
│ │ │ │廠桃園縣貨物稅│ │
│ │ │ │廠商出廠章戳壹│ │
│ │ │ │枚 │ │
├─┼────────┼──┼───────┼───────┤
│十│汽車新領牌照登記│壹張│偽造之「柯翠雲│刑法第219條 │
│七│書(車號7L-5436│ │」印文壹枚、「│ │
│ │號、車主柯翠雲)│ │台灣省政府交通│ │
│ │ │ │處委託中華汽車│ │
│ │ │ │工業股份有限公│ │
│ │ │ │司辦理本廠新出│ │
│ │ │ │廠小型汽車申請│ │
│ │ │ │牌照前檢驗用章│ │
│ │ │ │」印文壹枚 │ │
├─┼────────┼──┼───────┼───────┤
│十│汽車新領牌照登記│壹張│偽造之「許秋暖│刑法第219條 │
│八│書(車號9V-5876│ │」印文壹枚、「│ │
│ │號、車主許秋暖)│ │台灣省政府交通│ │
│ │ │ │處委託中華汽車│ │
│ │ │ │工業股份有限公│ │
│ │ │ │司辦理本廠新出│ │
│ │ │ │廠小型汽車申請│ │
│ │ │ │牌照前檢驗用章│ │
│ │ │ │」印文壹枚、「│ │
│ │ │ │交路檢100129號│ │
│ │ │ │檢驗員黃俊傑」│ │
│ │ │ │印文壹枚 │ │
├─┼────────┼──┼───────┼───────┤
│十│汽車新領牌照登記│壹張│偽造之「劉慈壁│刑法第219條 │
│九│書(車號1468-FH│ │」印文壹枚、「│ │
│ │號、車主劉慈壁)│ │台灣省政府交通│ │
│ │ │ │處委託中華汽車│ │
│ │ │ │工業股份有限公│ │
│ │ │ │司辦理本廠新出│ │
│ │ │ │廠小型汽車申請│ │
│ │ │ │牌照前檢驗用章│ │
│ │ │ │」印文壹枚、「│ │
│ │ │ │交路檢100129號│ │
│ │ │ │檢驗員黃俊傑」│ │
│ │ │ │印文壹枚 │ │
├─┼────────┼──┼───────┼───────┤
│二│汽(機)車過戶登│壹張│偽造之「許秋暖│刑法第219條 │
│十│記書(車號9V-58│ │」之署押、印文│ │
│ │76號、新車主林玉│ │各壹枚 │ │
│ │程、原車主許秋暖│ │ │ │
│ │) │ │ │ │
├─┼────────┼──┼───────┼───────┤
│二│汽(機)車過戶登│壹張│偽造之「劉慈壁│刑法第219條 │
│十│記書(車號1468-│ │」之署押、印文│ │
│一│FH號、新車主林玉│ │各壹枚 │ │
│ │程、原車主劉慈壁│ │ │ │
│ │) │ │ │ │
└─┴────────┴──┴───────┴───────┘
附表六(車號9762-DB號自小客車部分)
┌─┬────────┬──┬───────┬───────┐
│編│偽造、變造之證件│數量│沒收之物 │沒收之法條 │
│號│名稱 │ │ │ │
├─┼────────┼──┼───────┼───────┤
│一│9762-DB車牌 │貳面│左開偽造之9762│刑法第38條第1 │
│ │ │ │-DB號車牌貳面│項第2 款 │
│ │ │ │。 │ │
├─┼────────┼──┼───────┼───────┤
│二│已換貼不詳姓名年│壹張│ │ │
│ │籍成年女子照片之│ │ │ │
│ │「黃貴」國民身分│ │ │ │
│ │證影本 │ │ │ │
├─┼────────┼──┼───────┼───────┤
│三│車主委託汽車買賣│壹張│偽造之「黃貴」│刑法第219條 │
│ │業代辦車輛過戶委│ │署押、印文各壹│ │
│ │託書 │ │枚 │ │
├─┼────────┼──┼───────┼───────┤
│四│汽車新領牌照登記│壹張│偽造之「黃貴」│刑法第219條 │
│ │書(車號9762-DB│ │印文壹枚、「台│ │
│ │號、車主黃貴) │ │灣省政府交通處│ │
│ │ │ │委託中華汽車工│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辦理本廠新出廠│ │
│ │ │ │小型汽車申請牌│ │
│ │ │ │照前檢驗用章」│ │
│ │ │ │印文壹枚、「交│ │
│ │ │ │路檢100129號檢│ │
│ │ │ │驗員黃俊傑」印│ │
│ │ │ │文壹枚 │ │
├─┼────────┼──┼───────┼───────┤
│五│汽(機)車各項異│壹張│偽造之「黃貴」│刑法第219條 │
│ │動登記書 │ │之署押、印文各│ │
│ │ │ │壹枚 │ │
├─┼────────┼──┼───────┼───────┤
│六│汽(機)車過戶申│壹張│偽造之「黃貴」│刑法第219條 │
│ │請登記書 │ │署押壹枚、印文│ │
│ │ │ │貳枚。 │ │
└─┴────────┴──┴───────┴───────┘
附表七(車號5H-8425號小客車部分)
┌─┬────────┬──┬───────┬───────┐
│編│偽造、變造之證件│數量│沒收之物 │沒收之法條 │
│號│名稱 │ │ │ │
├─┼────────┼──┼───────┼───────┤
│一│5H-8425號車牌 │貳面│左開偽造之5H-│刑法第38條第1 │
│ │ │ │8425號車牌貳面│項第2 款 │
│ │ │ │。 │ │
├─┼────────┼──┼───────┼───────┤
│二│已換貼不詳姓名年│壹張│ │ │
│ │籍之成年女子照片│ │ │ │
│ │之「曾淑玲」國民│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三│中華汽車工業股份│壹張│偽造之「中華汽│刑法第219條 │
│ │有限公司電子計算│ │車工業股份有限│ │
│ │機開立專用汽車出│ │公司貨物稅專用│ │
│ │廠與貨物稅完稅照│ │章」印文壹枚、│ │
│ │證(車號5H-8425│ │「吳舜文貨物稅│ │
│ │號、車主曾淑玲)│ │專用」(負責人│ │
│ │ │ │)印文壹枚、「│ │
│ │ │ │黃鳳美」(經辦│ │
│ │ │ │人)印文壹枚、│ │
│ │ │ │中華汽車工業股│ │
│ │ │ │份有限公司楊梅│ │
│ │ │ │廠桃園縣貨物稅│ │
│ │ │ │廠商出廠章戳壹│ │
│ │ │ │枚、新竹區監理│ │
│ │ │ │所審驗合格章壹│ │
│ │ │ │枚 │ │
├─┼────────┼──┼───────┼───────┤
│四│車主委託汽車買賣│壹張│偽造之「曾淑玲│刑法第219條 │
│ │業代辦車輛過戶委│ │」署押、印文各│ │
│ │託書 │ │壹枚 │ │
├─┼────────┼──┼───────┼───────┤
│五│汽(機)車過戶申│壹張│偽造之「曾淑玲│刑法第219條 │
│ │請登記書 │ │」署押、印文各│ │
│ │ │ │壹枚。 │ │
├─┼────────┼──┼───────┼───────┤
│六│汽車買賣合約書(│壹張│偽造之「曾淑玲│刑法第219條 │
│ │車主曾淑玲、代售│ │」之署押貳枚 │ │
│ │人曾淑玲) │ │ │ │
└─┴────────┴──┴───────┴───────┘
附表八(車號9K-3901號、9T-1300號自小客車部分)
┌─┬────────┬──┬───────┬───────┐
│編│偽造、變造之證件│數量│沒收之物 │沒收之法條 │
│號│名稱 │ │ │ │
├─┼────────┼──┼───────┼───────┤
│一│9K-3901號車牌 │貳面│左開偽造之9K-│刑法第38條第1 │
│ │ │ │-3901號車牌貳│項第2 款 │
│ │ │ │面。 │ │
├─┼────────┼──┼───────┼───────┤
│二│9T-1300號車牌 │貳面│左開偽造之9T-│刑法第38條第1 │
│ │ │ │1300號車牌貳面│項第2 款 │
│ │ │ │。 │ │
├─┼────────┼──┼───────┼───────┤
│三│已換貼劉珍美照片│壹張│ │ │
│ │之「謝惠蘭」國民│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四│已換貼劉珍美照片│壹張│ │ │
│ │之「王昭美」國民│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五│汽車行車執照(車│壹張│(一)偽造之「交│刑法第219條 │
│ │號9K-3901號、車│ │通部行車執照之│ │
│ │主王昭美) │ │章」印文壹枚、│ │
│ │ │ │「臺灣省公路局│ │
│ │ │ │行車執照之章」│ │
│ │ │ │印文壹枚 │ │
│ │ │ ├───────┼───────┤
│ │ │ │(二)左開偽造之│刑法第38條第1 │
│ │ │ │汽車行車執照(│項第2款 │
│ │ │ │車號9K-3901號│ │
│ │ │ │、車主王昭美 │ │
├─┼────────┼──┼───────┼───────┤
│六│國瑞汽車工業股份│壹張│偽造之「國瑞汽│刑法第219條 │
│ │有限公司中壢工廠│ │車股份有限公司│ │
│ │電子計算機開立專│ │中壢工廠稅務用│ │
│ │用汽車出廠與貨物│ │章」印文壹枚、│ │
│ │稅完稅照證(車號│ │「蘇燕輝稅務用│ │
│ │9K-3901號) │ │章」(負責人)│ │
│ │ │ │印文壹枚、「呂│ │
│ │ │ │旭東」(經辦人│ │
│ │ │ │)印文壹枚、國│ │
│ │ │ │瑞汽車股份有限│ │
│ │ │ │公司中壢工廠桃│ │
│ │ │ │園縣貨物稅廠商│ │
│ │ │ │出廠章戳壹枚、│ │
│ │ │ │新竹區監理所桃│ │
│ │ │ │園監理站審驗合│ │
│ │ │ │格章壹枚 │ │
├─┼────────┼──┼───────┼───────┤
│七│汽車新領牌照登記│壹張│偽造之「王昭美│刑法第219條 │
│ │書(車號9K-3901│ │」印文壹枚、「│ │
│ │號、車主王昭美)│ │交通處檢定國瑞│ │
│ │ │ │汽車股份有限公│ │
│ │ │ │司代辦申請牌照│ │
│ │ │ │檢驗合格章」印│ │
│ │ │ │文壹枚、「交路│ │
│ │ │ │檢100065號檢驗│ │
│ │ │ │員莊育欽」印文│ │
│ │ │ │壹枚 │ │
├─┼────────┼──┼───────┼───────┤
│八│汽車買賣合約書(│壹張│偽造之「王昭美│刑法第219條 │
│ │內載賣方王昭美 │ │」之署押貳枚 │ │
│ │、買方林振清) │ │ │ │
└─┴────────┴──┴───────┴───────┘
附表九
┌─┬────────┬──┬───────┬───────┐
│編│偽造、變造之證件│數量│沒收之物 │沒收之法條 │
│號│名稱 │ │ │ │
├─┼────────┼──┼───────┼───────┤
│一│已換貼不詳姓名年│壹張│ │ │
│ │籍成年男子照片之│ │ │ │
│ │「李宗興」國民 │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二│已換貼不詳姓名年│壹張│ │ │
│ │籍之成年女子照片│ │ │ │
│ │之「謝惠蓬」國民│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三│已換貼不詳姓名年│壹張│ │ │
│ │籍之成年女子照片│ │ │ │
│ │之「葉信顯」國民│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四│0103-DH號車牌 │貳面│左開偽造之0103│刑法第38條第1 │
│ │ │ │-DH號車牌貳面│項第2 款 │
│ │ │ │。 │ │
├─┼────────┼──┼───────┼───────┤
│五│附條件買賣合約 │壹張│(一)偽造之「李│刑法第219條 │
│ │ │ │宗興」、「謝惠│ │
│ │ │ │蓬」、「葉信顯│ │
│ │ │ │」印文各貳枚 │ │
│ │ │ ├───────┼───────┤
│ │ │ │(二)偽造之「李│刑法第219條 │
│ │ │ │宗興」、「謝惠│ │
│ │ │ │蓬」、「葉信顯│ │
│ │ │ │」署押各貳枚 │ │
├─┼────────┼──┼───────┼───────┤
│六│本票 │壹張│左開偽造之本票│刑法第205條 │
├─┼────────┼──┼───────┼───────┤
│七│員工職務證明書 │壹張│偽造之「逸豐塑│刑法第219條 │
│ │ │ │膠股份有限公司│ │
│ │ │ │」、「邱憲宗」│ │
│ │ │ │印文各壹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