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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六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王居財郭毓洲呂永福林恆吉林清鈞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六號

上訴人
張儷瓊
選任辯護人
孫銘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

○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七號,

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四五二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張儷瓊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偽造之「黃雅琳」印章壹顆、偽造之如附表二編號 1、79所示之本票貳張、偽造之如附表二編號 2至67、80至91所示之支票柒拾捌張、如附表二編號68至78所示偽造之「黃雅琳」印文拾壹枚、如附表三至七、十、十一所示文件上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共貳佰貳拾伍枚及如附表五之㈠編號1至8、12至54、附表五之㈡、附表五之㈢、附表五之㈣、附表五之㈤編號 5至10、14至26、附表六之㈠編號 1至4、6至9、11至26、附表七之㈠編號1至50、54至68、附表八編號 1至4、7、附表十之㈠編號2至5所示之偽造署押共叁佰壹拾枚,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張儷瓊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後某日起,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反覆偽冒大企業家之女向人騙取資金及騙取個人印章、身分資料後再冒名向銀行信用貸款、設定第二順位抵押貸款、辦理公司登記、申辦信用卡盜刷詐取財物而恃以維生之常業詐欺犯意,及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概括犯意,偽冒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陽公司)董事長黃世惠之女「黃雅琳」名義,以其財經、人事背景雄厚,而與人結識交往,而連續為下列犯行:

㈠先後以如附表一「詐術」欄所示之各種虛偽投資、代為理財投資生息、購買三陽公司股票或需款週轉等不實名義,由自己或利用不知情之人轉知向如附表一編號 1至26所示凌玲等人,佯稱出錢投資或出借金錢可獲高額利潤或利息,如資金不足亦可用不動產向銀行抵押貸款或信用貸款或以信用卡預借現金以為投資云云,而遊說出資或借款,致使如附表一編號 1至26所示凌玲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以給付現金或匯款至上訴人所指定如附表一「資金交付方式」欄所示之各該帳戶內,或由上訴人代辦不動產抵押貸款,逕由上訴人保管帳戶存摺予以領取,或交付存摺及已蓋章之空白取款條供上訴人領取等方式(資金交付方式詳附表一),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上訴人則並未實際投資而係將詐欺所得(共計詐得約新台幣《下同》一億四千六百九十六萬四千零三十二元及美金九十一萬六千七百三十六元)除部分以債還債、支應利息或充作所謂投資紅利交付予投資民眾,使投資民眾誤以為確有收益而持續交付金錢外,其餘均供己花用。

㈡為取信因受騙交付金錢予其投資或借貸之人,於不詳時間,自其父張坤焰手上取得胞弟張榮國於八十六年三月四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商銀)開設第 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之支票簿及印鑑章,又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以不詳方式,誆騙凌玲至第一商銀開設第 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而取得該第一商銀領得之支票簿,並利用機會向凌玲取得印鑑章。上訴人取得上開二人之支票簿及印鑑章後,連續於八十六年至九十年間,於如附表二編號 1至78、86至91「收受人」欄所示之許麗貞等二十二人交付金錢後,以不詳時地偽刻之「黃雅琳」印章蓋用於本票上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以「黃雅琳」為共同發票人之本票一紙,或未經張榮國或凌玲之同意,而盜蓋先前取得其等印鑑章於支票上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 2至67、80至91所示之支票七十八紙,並連續在如附表二編號15、16、28至52、56至66、87至91所示之支票背面,及其於不詳時地、方式取得之由廖丹萍簽發如附表二編號68至78所示之支票(尚無證據證明係上訴人所偽造)背面,蓋用上開偽刻之「黃雅琳」印章而偽造「黃雅琳」之印文,用以表示黃雅琳對該等支票負票據法上擔保責任之意思,而偽造「黃雅琳」支票背書之私文書後,連續持交如附表二編號 1至78、86至91「收受人」欄所示之許麗貞等二十二人收執,以作為其等出資或借貸之擔保或利潤、利息之預付而為行使;其中上訴人以如附表二編號15、16、28至52、56至66、68至78、87至91所示載有偽造「黃雅琳」背書之支票而為行使,並足以生損害於各該支票之收受人及黃雅琳本人。上訴人復承前概括犯意,於委由不知情之代書凃世煌辦理如附表三編號 1、2、4、5、6所示之不動產抵押權設定,以向侯承利、李丰儀、張月英、洪儷琴等金主借貸款項時,為取信各該金主,乃連續以其當時持有之「許鄧樸」印章盜蓋於本票上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79所示以「許鄧樸」為發票人之本票一紙,及未經張榮國之同意,而盜蓋張榮國印鑑章於支票上而偽造如附表編號80、81、83至85所示之支票五紙,並連續在此五紙支票背面,盜蓋其當時持有之「許詒琛」印章而偽造「許詒琛」之印文,用以表示許詒琛對該等支票負票據法上擔保責任之意思,而偽造「許詒琛」支票背書之私文書後,連續持交如附表二編號79至81、83至85「收受人」欄所示之侯承利等四人收執,以作為其等借貸之擔保而為行使,嗣上訴人續循上開方式,偽造如附表二編號82所示以「張榮國」為發票人並載有偽造「許詒琛」背書之支票一紙,交付予凃世煌收執以為換票而行使之,其中上訴人以如附表二編號80至85所示載有偽造「許詒琛」背書之支票而為行使,並足以生損害於各該支票之收受人及許詒琛本人。

㈢上訴人利用代為投資理財、代辦不動產抵押貸款,或為投資或將房屋登記過戶作為保證等事由,而先後取得凌玲、許鄧樸、許詒琛、林輝雄、林蔡月霞、林書港、謝立萍、林美惠、鄭美寶等人之印章、存摺、個人身分證件、不動產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之機會,乃為牟取金錢花用或規避交通管理或資為信用、資力證明,竟未經上述之人之同意,分別於如附表三「偽造情節」欄所示之時間,連續擅自將許鄧樸所有如附表三編號 1所示之房地、林輝雄(已歿)所有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房地、林蔡月霞所有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房地,以如附表三編號 1、5、6「偽造情節」欄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方式,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使承辦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或偽冒許詒琛名義以如附表三編號 4「偽造情節」欄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方式購買如附表三編號 4所示之房地,並使地政機關承辦公務員為不實所有權移轉登載,分別誘使凌玲、林書港同意承受如附表三編號2、7所示之房地所有權後,再擅自偽冒許詒琛、凌玲、林書港名義,以如附表三編號 2、4、7「偽造情節」欄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方式,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使承辦公務員為不實登載,均足以生損害於許鄧樸、林輝雄、林蔡月霞、許詒琛、凌玲、林書港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建物所有權與他項權利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或擅自以凌玲名義登記為其所購買如附表三編號 3所示車輛之車主,使監理機關承辦公務員為不實登載,足以生損害於凌玲及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或擅自偽冒林輝雄、凌玲、許詒琛、謝立萍、林蔡月霞、林書港、林美惠、鄭美寶等人名義,以如附表三編號 8「偽造情節」欄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方式,向經濟部辦理章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章氏公司)、大鼎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大鼎公司)之設立、變更等相關公司登記事項,復偽冒謝立萍名義辦理章氏公司稅籍登記,及申辦章氏公司於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先為荷蘭銀行併購,嗣荷蘭銀行再為澳盛銀行併購,下稱東小企銀)之帳戶,足以生損害於上述之人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稅賦管理之正確性與銀行對於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㈣上訴人利用代為投資理財、代辦不動產抵押貸款或將房屋登記過戶作為保證等事由,而先後取得凌玲、許麗貞、許詒琛、林輝雄、鄭美寶、唐榮田等人之印章、存摺、個人身分證件等資料之機會,乃為牟取金錢花用,竟未經上述之人同意,分別於如附表四「偽造情節及詐術」欄所示之時間,連續擅自冒以「許麗貞」為借款人、「凌玲」及「林輝雄」為借款連帶保證人(詳附表四編號 1),或冒以「凌玲」為借款人、「鄭美寶」及「林輝雄」為借款連帶保證人(詳附表四編號 1),或冒以「許詒琛」為借款人、「林輝雄」及「鄭美寶」為借款連帶保證人(詳附表四編號 2),或冒以「許詒琛」、「許麗貞」為其子王啟仲(通緝中)為借款人之連帶保證人(詳附表四編號 2),或冒以「唐榮田」為借款人、「林輝雄」及「許麗貞」為借款連帶保證人(詳附表四編號 3),或冒以「林輝雄」為借款人、「林美惠」及「鄭美寶」為借款連帶保證人(詳附表四編號 4),而以如附表四「偽造情節及詐術」欄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方式,向第一商銀天母分行申辦信用貸款(各該數額詳附表四),致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以為係上開各該人等為借款及連帶保證,而如數核撥共計五百九十萬元(各次貸款數額詳附表四),供己花用,足以生損害於凌玲、許麗貞、許詒琛、林輝雄、林美惠、鄭美寶、唐榮田及第一商銀天母分行對於信用貸款審查、核撥之正確性。

㈤上訴人利用取得凌玲身分證件資料之機會,未經凌玲之同意,連續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於如附表五所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商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商銀)、第一商銀、富邦商業銀行(已與台北市銀行合併並更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商銀)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凌玲署名及盜蓋其印章於該申請書上並持向各該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而為行使,致使前揭各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以為係凌玲本人申請,而分別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號(上海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信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第一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富邦商銀)之信用卡共五張。上訴人先後取得上開信用卡後,旋自八十八年二月八日起至九十年五月一日止,連續持上開信用卡至如附表五之㈠至㈤所示之銀行特約商店或銀行,佯冒「EU林琳」、「丽琳」、「YA玲琳凌」、「YA玲凌」、「凌琳」、「ABC琳」、「YA琳」 均係凌玲本人而為行使,向各該特約商店刷卡購物或消費,或向各該銀行預借現金(各次購物、消費及預借現金之日期、消費商店、銀行、金額均詳附表五之㈠至㈤),並於每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偽造「EU林琳」、「丽琳」、「YA玲琳凌」、「YA玲凌」、「凌琳」、「ABC琳」、「YA琳」 之簽名,再持向各該特約商店行使,佯以表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履行,使各該特約商店之店員誤以為其即為凌玲本人,致陷於錯誤而同意其簽帳購物或餐飲及其他消費,總計盜刷金額高達一百二十六萬零四十四元,足以生損害於凌玲及上海商銀、中信商銀、第一商銀與富邦商銀。

㈥上訴人利用取得許詒琛身分證件資料之機會,未經許詒琛之同意,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偽造許詒琛署名並盜蓋其印章於如附表六所示之富邦商銀信用卡申請書上,並持向該銀行申辦信用卡,致使富邦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一張。上訴人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旋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年八月十一日止,連續持上開信用卡至附表六之㈠所示之銀行特約商店或銀行,佯冒「YA琳」即係許詒琛本人而為行使,向各該特約商店刷卡購物或消費,或向銀行預借現金(各次購物、消費及預借現金之日期、消費商店、銀行、金額均詳附表六之

㈠),並於各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之持卡人簽名欄偽造「YA琳」之簽名,再持向各該特約商店行使,佯以表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履行,使各該特約商店之店員誤以為其即為許詒琛本人,致陷於錯誤而同意其簽帳購物或餐飲等消費,盜刷之金額達十萬四千一百零二元,足以生損害於許詒琛及富邦商銀。

㈦上訴人利用取得許麗貞身分證件資料之機會,未經許麗貞之同意,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偽造許麗貞署名及盜蓋其印章於如附表七所示之第一商銀信用卡申請書上,並持向該銀行申辦信用卡而為行使,致使第一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一張。上訴人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旋自八十九年一月七日起至九十年四月五日止,連續持上開信用卡至如附表七之㈠所示之銀行特約商店或銀行,佯冒「丽琳」即係許麗貞本人而為行使,向各該特約商店刷卡購物或消費,或向銀行預借現金(各次購物、消費或預借現金之日期、消費商店、銀行、金額均詳附表七之㈠),並於各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之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丽琳」之簽名,再持向各該特約商店行使,佯以表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履行,使各該特約商店之店員誤以為其即為許麗貞本人,致陷於錯誤而同意其簽帳購物或餐飲等消費,盜刷金額高達四十四萬七千一百五十六元,足以生損害於許麗貞及第一商銀。

㈧上訴人利用不知情之張雅軒向劉美容表示可以代辦信用卡,經劉美容同意後,而提供其身分證影本交張雅軒轉至上訴人。上訴人遂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填具申請書,連同該身分證影本,持向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下稱中國商銀)申請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一張。詎上訴人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將之扣留而未交付予劉美容,竟繼而未經劉美容之同意,旋自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同年八月十三日止,連續持上開信用卡至如附表八所示之銀行特約商店或銀行,佯冒「美容」即係劉美容本人而為行使,向各該特約商店刷卡購物或消費,或向銀行預借現金(各次購物、消費及預借現金之日期、消費商店、銀行、金額均詳附表八),並於各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之持卡人簽名欄偽造「美容」之簽名,再持向各該特約商店行使,佯以表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履行,使各該特約商店之店員誤以為其即為劉美容本人,致陷於錯誤而同意其簽帳購物或餐飲等消費,盜刷金額達九萬四千一百七十六元,足以生損害於劉美容及中國商銀。

㈨上訴人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八日止,僱用王善鳳擔任司機兼其位於台北市○○區○○○路○○○巷○○號八樓住處之管家,並向王善鳳佯稱其係三陽公司董事長黃世惠之女兒「黃雅琳」,且知悉王善鳳持有中信商銀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二張,竟於王善鳳應徵時,在上址住處,向王善鳳謊稱基於其子女安全考量及為王善鳳刷卡創造業績,如有使用將代付帳款云云,致使王善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將該二張信用卡交付予上訴人。上訴人取得前揭信用卡後,旋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訴書誤載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九十年四月五日止,連續持前揭信用卡以王善鳳名義至如附表九、附表九之㈠所示之銀行特約商店刷卡購物或消費(各次購物消費之日期、消費商店、消費金額均詳附表九、附表九之㈠),刷卡金額高達三十二萬九千四百三十三元,嗣上訴人竟未支付帳款分文,迄銀行通知王善鳳清償卡款時,王善鳳始知受騙。

㈩上訴人於九十年七月間,以代繳信用卡帳單為由,向張珮芝拿取身分證影本,隨即偽造張珮芝署名於如附表十所示之中國商銀信用卡申請書上,並檢附張珮芝身分證影本,持向該銀行申請信用卡而為行使,致使中國商銀承辦人員以為係張珮芝本人申請而陷於錯誤,於九十年八月七日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一張。上訴人取得上開信用卡後,旋自九十年八月十日起至同年月十六日止,連續持上開信用卡至如附表十之㈠所示之銀行特約商店或銀行,佯冒「芝芝」即係張珮芝本人而為行使,向各該特約商店刷卡購物或消費,或向銀行預借現金(各次購物、消費或預借現金之日期、消費商店、銀行、金額均詳附表十之㈠),並於各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之持卡人簽名欄偽造「芝芝」之簽名,再持向各該特約商店行使,佯以表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履行,使各該特約商店之店員誤以為其即為張珮芝本人,致陷於錯誤而同意其簽帳購物或餐飲等消費,盜刷金額高達六萬零二百九十六元,足以生損害於張珮芝及中國商銀。上訴人利用取得謝立萍身分證件資料之機會,未經謝立萍之同意,於八十八年間,連續偽造謝立萍署名並盜蓋其印章於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第一商銀、中信商銀信用卡申請書上,並持向該等銀行申辦信用卡而為行使,致使各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各一張,足以生損害於謝立萍及第一商銀、中信商銀對於核發、管理信用卡之正確性等情。

二、原判決係以上開事實,業據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自白在卷,並有下列佐證:㈠證人凌玲、許麗貞、麥春芳、張雅軒、楊錦鳳、劉美容、林惠珍、謝佳蓉、唐榮田、張珮芝、蔡江明、陳東義、林蔡月霞、林書港、許詒琛、林美惠、林輝雄、鄭美寶、胡大章、周耿介、凌璣、凌徵鍵、凌徵鈜、凌徵錞、凌惠徵、凌玳、許詒琨、王啟仲、陳俊安、鄭明琮、許玉、莊勝美、張榮國、謝立萍、王清義、王善鳳、凃世煌等人之證述。㈡林彥谷留存於天母國中之導師知生資料表、學生資料表、「三陽有限公司黃雅琳」名片、「黃雅琳」身分證影本、張美珠身分證國雲大樓管理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掛號郵件代收紀錄、如附表一「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欄所示之各該證據、如附表二所示之票據,張榮國、凌玲之開戶資料,許詒琛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許詒琛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及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及建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建物登記謄本、台北市監理處函檢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檢送大鼎公司申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證登記申請書、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函檢送章氏公司申報停業之申請書、章氏公司相關資料、章氏公司之活期存簿影本、大鼎公司相關資料、東小企銀函檢送謝立萍(章氏公司)開戶資料及許詒琛身分證影本、凌玲身分證影本、林輝雄身分證影本、許鄧樸身分證影本、外幣匯款單、身心障礙手冊及重大傷病之全民健康保險證明卡、許麗貞身分證影本、借據、銀行函文款項、帳戶交易明細表、借款展期約定書、帳戶存摺存款客戶資料查詢單、開戶資料影本、交易明細表、張珮芝身分證影本、劉美容身分證影本、信用卡申請書、上海商銀信用卡消費明細、富邦商銀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影本、客戶滯納消費明細資料、第一商銀持卡人資料清單、持卡人當期消費查詢表、卡戶交易紀錄單查詢報表、中國商銀對帳查詢列印及附表、中信商銀客戶消費明細表及簽帳單、王善鳳、上訴人卷存筆跡、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凌玲、上訴人等卷存之簽名筆跡等在卷。㈢扣案之「黃雅琳」信用卡、受款帳戶分別為胡大章第一商銀天母分行帳戶、許詒琛第一商銀天母分行帳戶、林蔡月霞富邦商銀天母分行帳戶、麥春芳富邦商銀天母分行帳戶、謝立萍第一商銀天母分行帳戶、王啟仲第一商銀天母分行帳戶、林書港第一商銀天母分行及上海商銀天母分行帳戶、蘇春連第一商銀天母分行帳戶等各該存摺等證據資料為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就上訴人辯稱本件上訴人詐騙手法、與上訴人於八十五年十月九日之前詐騙侯海熊(下稱前案)之手法相同、時間並有部分重疊,本件與前案應係裁判上一罪,前案既經有罪判決確定,本件應為免訴之判決云云,詳為說明如何為不可採取之理由,因認上訴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上訴人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均有修正,並廢止第五十五條牽連犯、第五十六條連續犯、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犯等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有利上訴人之修正前規定。核上訴人所為,於事實欄二之㈠詐取資金、於事實欄二之㈨以代付帳款騙取信用卡以之刷卡消費而不付帳款,留由持卡人負擔、於事實欄二之㈣冒名向銀行申辦信貸,使銀行陷於錯誤撥款、於事實欄二之㈤至㈧及㈩、冒名申請信用卡,使銀行陷於錯誤而發卡及盜刷信用卡致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商品或服務、致銀行陷於錯誤而代為付款等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起訴意旨認上訴人上開詐欺行為部分,係連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普通詐欺罪,然上訴人偽冒大企業家之女,博取民眾信賴後,再以各式手法詐取財物,恃此謀生,構成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罪,起訴意旨容有未洽,惟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上訴人於事實欄二之㈡所為,另均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於事實欄二之㈢所為,均另係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於事實欄二之㈣、所為,並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於事實欄二之㈤至㈧、㈩所為,並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之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上訴人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之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及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上訴人利用不知情之凌玲、胡大章、林美惠、張雅軒及蘇春連分別向凌璣、許玉里、周耿介、林國光、劉美容及莊勝美行詐,均為間接正犯。又上訴人先後多次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等犯行,均在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並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之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其所犯上開常業詐欺、連續偽造有價證券、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連續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等犯行,彼此間互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以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論處。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適用上開相關法條,論以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審酌其所生損害、所得利益及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犯罪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九年,及諭知相關沒收之從刑。復敘明:1、事實欄二之㈡偽造有價證券與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檢察官移送併辦之周耿介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同年七月六日遭上訴人各詐騙一百萬元等部分,雖未經起訴,因與檢察官起訴成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究。2、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所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應諭知免訴判決者,於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固均有適用;惟此等犯罪類型雖因行為具有單一或概括實施之特質,基於避免過度評價之原則而得評價為一罪,然究非可不問個案情況,一律具認成立一罪而僅受一次評價。故法院應就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自始即具有單一或概括犯意,各次行為客觀時空關係是否密切銜接,並參酌社會通常健全觀念,認屬一罪為合理適當者,始足當之,否則仍應依實質競合關係加以併合處罰。尤以犯罪行為一旦經警查獲後,行為人反社會性及違法性已具體表露,更應藉此產生對於法律非難性之應有認識,依社會通念亦當期許其自我檢束不再犯罪,從而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犯行理當至此即告終止,若經司法機關為相關處置後,猶再實施同類犯罪,主觀上顯係另行起意而為,上述應僅受一次評價之法律事由亦已消滅,自不得再合併以一罪論。本件上訴人關於前案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五八號案詐欺犯行(即八十五年十月九日前詐騙侯海熊款項部分),固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經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嗣經該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裁定將附表編號七交付日期及交付方式欄所載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即犯罪日期)均應更正為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有該判決及裁定可參。是上訴人前案詐欺之犯罪時間在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止,上訴意旨仍謂前案認定上訴人犯罪時間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止,尚非正確。上訴人前於八十三年十二月間,以黃世惠之女「黃雅玲」名義,向侯海熊誑稱以每股十元可承購其中二億元之三陽公司股票,八十四年四月上市後價格最少二十元以上等語,致使侯海熊等人陷於錯誤,而被詐騙六千五百五十萬元;嗣上訴人交付之支票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退票,侯海熊、陳明溪等人始知受騙,由陳明溪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向法務部調查局對前案提出檢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於八十五年六月五日以(八五)板法字第八五○六三○號以上訴人涉嫌詐欺為由移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檢察官於八十五年六月十日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對上訴人實施限制出境之管制;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七日、二十四日、七月十七日、八月十四日傳喚上訴人均未到庭;上訴人反而於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及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以相關被訴之行為地屬台灣台北或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由具狀聲請移轉管轄;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七日令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檢察官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傳喚上訴人仍未到庭;上訴人於八十五年十月九日始經

惠之女『黃雅玲』名義,以購買三陽股票可獲高額利潤,向侯海熊等人詐得六千五百五十萬元等語」,有上訴人於八十五年十月九日偵查筆錄在卷可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二五號卷第十三至十五頁)。堪認侯海熊持有上訴人交付之支票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退票,並由陳明溪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提出檢舉,上訴人前案向侯海熊之詐欺犯行已告結束;且上訴人經檢察官於八十五年十月九日庭訊時明確告以:「詐騙侯海熊之要旨」,上訴人當已知悉前案犯行經檢察官發動偵查甚明,其反社會性已具體表露,上訴人已有受刑責非難之認識,其主觀上冒用黃世惠之女「黃雅玲」名義對外詐騙之犯意應告終止。是上訴人自八十五年十月九日檢察官訊問後,係另行起意冒用黃世惠之女「黃雅琳」(非黃雅玲)名義對外行騙;否則,凡與詐欺有關之案件,上訴人均可免於刑罰,無異鼓勵行為人繼續行騙他人,對社會治安將造成莫大影響,其不合乎事理至明。況上訴人自八十五年十月九日以後之詐騙手法,除騙取他人資金外,又騙取他人印章、身分資料後再冒名向銀行信貸、設定第二順位貸款、辦理公司登記、申辦信用卡盜刷詐取財物,其詐騙手法已迥異先前以低價三陽公司「股票配額」,誆騙侯海熊投資。故上訴人應係另行起意,偽冒大企業家之女向他人詐騙,自未可率爾將本案犯行與前案同視為單一刑罰評價。故上訴人自八十五年十月九日以後之犯行,應非前案判決效力範圍所及,即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原判決第三十二、三十三頁)。3、就上訴人其他被訴另涉犯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偽造私文書等罪嫌部分,認不能證明其犯罪,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理由(見原判決理由貳、八之說明)。4、就起訴書附表十三上訴人被訴於八十五年十月九日以前所犯部分,因與前案(原審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五八號)有罪之確定判決,屬裁判上一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因檢察官認與本件其他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於理由欄貳、九說明不另為免訴之諭知(見原判決第四十八、四十九頁)。況查本件上訴人最初之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1之犯罪時間為八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距離前案上訴人最後犯行時間如其附表編號七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相隔已接近一年,顯非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即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問題。而對上訴人所辯本件與前案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前案既判力所及,應為免訴之判決云云,認無可採,詳加指駁。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原無不合。

三、上訴意旨仍以:㈠本件之犯罪時間為八十三年間某日起至九十年八月十七日止,而前案之犯罪時間則為八十三年六、七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止,二案件關於詐欺之犯罪事實之時間,互有重疊,且均係上訴人偽冒三陽公司董事長黃世惠之女黃雅琳名義行騙,前後二案件應屬刑法修正前第五十六條所規定連續犯,為裁判上一罪,如一部分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再就其他部分起訴,即應諭知免訴判決,原判決僅因上訴人之行為時點係在檢察官發動偵查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之前後不同,及犯罪手法不同,即認為上訴人係另行起意,非基於概括犯意,前後二罪並非連續犯關係,仍為上訴人有罪之判決,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法則之違誤。㈡又以向銀行借款必須由本人對保或提出原留印鑑始能辦理,提款亦須密碼及印鑑方能領款,上訴人向銀行借款如未經連帶保證人許詒琛、凌玲、唐榮田、林美惠、林輝雄、鄭美寶、許麗貞等人簽立同意書或交付印鑑章,上訴人即無法向銀行借款或領款,許詒琛等人是否已簽立連帶保證人約定書及同意上訴人使用其等之印鑑章,關係上訴人是否有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任意指摘原判決疏未調查,即逕認上訴人有本件犯行,另有調查未盡之違法。徒憑己見,或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或對原判決已論斷明白之事項,仍為單純事實之爭辯,雖均無可取。

四、然查,一○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六日起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明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本件係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繫屬第一審法院(見第一審卷一第一頁收文日期戳所載),於原審判決後,迄今已逾八年。原判決雖未及審酌有無救濟之必要,但依修正後前開法條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審酌上訴人之犯行,有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查本件自繫屬第一審法院迄今,迭經歷審法院密集審理,惟其事實、法律關係及案情繁雜,所需調查之人證、事證甚多。歷審法院固係為釐清犯罪經過以發現實質真實,致案件前後持續之訴訟歷程逾八年之久;然法院縱無怠惰延宕之情事,亦非上訴人之因素所肇致。是本件有關上訴人訴訟程序之延滯,並無可歸責其事由,對其迅速受審之權利不能謂無侵害,且就客觀上判斷,情節已屬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自應適用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而此一法則適用問題,並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仍可據以為判決。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且對於上訴人不利,原判決自難以維持,仍應認上訴非無理由。爰將原判決關於上訴人罪刑部分撤銷,改判適用修正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規定減輕其刑後,審酌原判決量刑時所考量之上述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沒收之從刑,以資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百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五十五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G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前)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傳訊到庭並告以「調查局移送要旨即上訴人冒用黃世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林 清 鈞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被害人│詐術              │時間        │資金交付方式│交付金額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
│號│      │                  │            │            │(新台幣)│                              │              │
├─┼───┼─────────┼──────┼──────┼─────┼───────────────┼───────┤
│1 │凌玲(│張儷瓊於83年間,聘│88年6 月14日│凌玲以其本人│40萬元    │凌玲分別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供稱│1.士林區農會匯│
│  │起訴書│請許詒琛擔任其子林│            │名義自士林區│          │:被告自稱係三陽公司董事長黃世│  款申請書(藍│
│  │犯罪事│彥谷之家教老師,因│            │農會匯款至張│          │惠之女兒「黃雅琳」,可幫伊投資│  45卷第 379頁│
│  │實欄一│而認識許詒琛之母凌│            │榮國之一銀天│          │三陽公司旗下之三陽機車廈門廠、│  )          │
│  │㈠1.)│玲。張儷瓊即向凌玲│            │母分行第1903│          │王文洋之晶圓廠及至越南投資,我│2.一銀天母分行│
│  │      │佯稱其係三陽公司董│            │0000000 號帳│          │與女兒許詒琛共被騙四千萬元。(│  93年 6月30日│
│  │      │事長黃世惠之女兒「│            │戶內。      │          │90年8月21日警詢筆錄:橘45卷第8│  一天母字第11│
│  │      │黃雅琳」,可替凌玲│            │            │          │頁反面、91年12月19日偵查筆錄:│  3 號函(藍43│
│  │      │投資三陽公司旗下之│            │            │          │藍35卷第64頁、98年 8月24日審判│  卷第286頁) │
│  │      │三陽機車廈門廠、王│            │            │          │筆錄:橘1卷第377頁)。        │              │
│  │      │文洋之晶圓廠及至越│            │            │          │                              │              │
│  │      │南投資,投資期間為│            │            │          │                              │              │
│  │      │3年,利潤回收1倍或│            │            │          │                              │              │
│  │      │利息 2分等語,致使│            │            │          │                              │              │
│  │      │凌玲不疑有他而陷於│            │            │          │                              │              │
│  │      │錯誤。(90年 8月21│            │            │          │                              │              │
│  │      │日警詢筆錄:藍45卷│            │            │          │                              │              │
│  │      │第8頁、91年 3月8日│            │            │          │                              │              │
│  │      │訊問筆錄:藍45卷第│            │            │          │                              │              │
│  │      │213至214頁)      │            │            │          │                              │              │
│  │      │                  ├──────┼──────┼─────┤                              ├───────┤
│  │      │                  │88年9 月28日│凌玲以其本人│16萬 4,000│                              │1.士林區農會匯│
│  │      │                  │            │名義自士林區│元        │                              │  款申請書(藍│
│  │      │                  │            │農會匯款至胡│          │                              │  45卷第379頁 │
│  │      │                  │            │大章之一銀天│          │                              │  )          │
│  │      │                  │            │母分行第1905│          │                              │2.一銀天母分行│
│  │      │                  │            │0000000 號帳│          │                              │  93年6月30日 │
│  │      │                  │            │戶內。      │          │                              │  一天母字第11│
│  │      │                  │            │            │          │                              │  3號函(藍43 │
│  │      │                  │            │            │          │                              │  卷第299頁) │
│  │      │                  │            │            │          │                              │3.自張儷瓊住處│
│  │      │                  │            │            │          │                              │  扣得之胡大章│
│  │      │                  │            │            │          │                              │  一銀天母分行│
│  │      │                  │            │            │          │                              │  第0000000000│
│  │      │                  │            │            │          │                              │  6號帳戶存摺 │
│  │      │                  │            │            │          │                              │  。(藍9卷第1│
│  │      │                  │            │            │          │                              │  2頁)       │
│  │      │                  │            │            │          │                              │              │
│  │      │                  ├──────┼──────┼─────┤                              ├───────┤
│  │      │                  │88年(起訴書│凌玲以其本人│60萬元    │                              │1.台北銀行入戶│
│  │      │                  │誤載為89年)│名義自台北銀│          │                              │  電匯回條(藍│
│  │      │                  │10月12日    │行匯款至張榮│          │                              │  45卷第378頁 │
│  │      │                  │            │國之一銀天母│          │                              │  )          │
│  │      │                  │            │分行第190300│          │                              │2.一銀天母分行│
│  │      │                  │            │11436 號帳戶│          │                              │  93年6月30日 │
│  │      │                  │            │內。        │          │                              │  一天母字第11│
│  │      │                  │            │            │          │                              │  3號函(藍43 │
│  │      │                  │            │            │          │                              │  卷第287頁) │
│  │      │                  ├──────┼──────┼─────┤                              ├───────┤
│  │      │                  │89年2 月2日 │以現金存入張│60萬元    │                              │1.第一銀行存款│
│  │      │                  │            │榮國之一銀天│          │                              │  存根聯(藍45│
│  │      │                  │            │母分行第1903│          │                              │  卷第378頁) │
│  │      │                  │            │0000000號帳 │          │                              │2.一銀天母分行│
│  │      │                  │            │戶內。      │          │                              │  93年6月30日 │
│  │      │                  │            │            │          │                              │  一天母字第11│
│  │      │                  │            │            │          │                              │  3號函(藍43 │
│  │      │                  │            │            │          │                              │  卷第288頁) │
│  │      │                  ├──────┼──────┼─────┤                              ├───────┤
│  │      │                  │89年2 月16日│以現金存入張│10萬元(起│                              │1.第一銀行存款│
│  │      │                  │            │榮國之一銀天│訴書誤載為│                              │  存根聯(藍45│
│  │      │                  │            │母分行第1903│100萬元) │                              │  卷第378頁) │
│  │      │                  │            │0000000號帳 │          │                              │2.一銀天母分行│
│  │      │                  │            │戶內。      │          │                              │  93年6月30日 │
│  │      │                  │            │            │          │                              │  一天母字第11│
│  │      │                  │            │            │          │                              │  3號函(藍43 │
│  │      │                  │            │            │          │                              │  卷第288頁) │
├─┼───┼─────────┼──────┼──────┼─────┼───────────────┼───────┤
│2 │凌玲、│張儷瓊一再鼓吹凌玲│86年2 月18日│將凌玲、許鄧│485萬元   │凌玲於原審供稱:花旗轉到合作金│1.合作金庫授信│
│  │許鄧樸│募款投資,惟因凌玲│            │樸、許詒琛之│          │庫那筆九百萬的我知道,我當初交│  約定書、連帶│
│  │(起訴│資金不足,張儷瓊遂│            │身分證、印鑑│          │給被告,只是單純要將貸款由花旗│  保證書(藍45│
│  │書犯罪│於85年2 月間,佯稱│            │章及印鑑證明│          │轉到合作金庫,花旗貸了九百萬,│  卷第313至316│
│  │事實欄│得以許鄧樸所有坐落│            │交付張儷瓊,│          │後面那四百多萬元就不知道(98年│  頁)        │
│  │一㈠2.│台北市士林區芝山段│            │並同意以許鄧│          │8月24日審判筆錄:橘1卷第 378至│2.土地、建物登│
│  │)。  │1小段616(起訴書誤│            │樸房地向合作│          │379頁)                       │  記謄本(藍45│
│  │(原審│載為 618)地號土地│            │金庫銀行(下│          │                              │  卷第317、320│
│  │判決書│、門牌號碼台北市士│            │稱合作金庫)│          │                              │  頁)        │
│  │誤載為│林區至誠路1段136巷│            │辦理抵押貸款│          │                              │3.合作金庫各類│
│  │一㈡2.│11弄5號(同小段110│            │,於85年3 月│          │                              │  存款分戶交易│
│  │)    │48建號)房屋(下稱│            │21日完成登記│          │                              │  明細表(藍45│
│  │      │許鄧樸房地)向銀行│            │,合作金庫旋│          │                              │  卷第333頁) │
│  │      │辦理抵押貸款,於清│            │於同年月26、│          │                              │4.合作金庫取款│
│  │      │償原有貸款後,餘額│            │27日分別核撥│          │                              │  憑條、匯款申│
│  │      │即得為投資云云,致│            │200 萬元及70│          │                              │  請書(藍45卷│
│  │      │使凌玲、許鄧樸均不│            │0 萬元至許鄧│          │                              │  第337頁)   │
│  │      │疑有他而陷於錯誤。│            │璞合作金庫第│          │                              │5.一銀天母分行│
│  │      │(91年12月19日訊問│            │000000000000│          │                              │  93年 6月30日│
│  │      │筆錄:藍35卷第64至│            │4 號帳戶內,│          │                              │  一天母字第11│
│  │      │65頁)            │            │張儷瓊以其中│          │                              │  3號函(藍43 │
│  │      │                  │            │400 萬元清償│          │                              │  卷第327頁) │
│  │      │                  │            │原有花旗銀行│          │                              │6.一銀天母分行│
│  │      │                  │            │貸款後,餘款│          │                              │  100年3月18日│
│  │      │                  │            │中之485 萬元│          │                              │  一天母字第00│
│  │      │                  │            │則於86年2 月│          │                              │  035號函(橘2│
│  │      │                  │            │18日轉匯至許│          │                              │  卷第188頁) │
│  │      │                  │            │詒琛之一銀天│          │                              │7.自張儷瓊住處│
│  │      │                  │            │母分行第1905│          │                              │  扣得許詒琛之│
│  │      │                  │            │0000000 號帳│          │                              │  一銀天母分行│
│  │      │                  │            │戶內後,由張│          │                              │  第0000000000│
│  │      │                  │            │儷瓊提領花用│          │                              │  7號帳戶存摺 │
│  │      │                  │            │。          │          │                              │  (藍9卷第12 │
│  │      │                  │            │            │          │                              │  頁)        │
├─┼───┼─────────┼──────┼──────┼─────┼───────────────┼───────┤
│3 │許麗貞│張儷瓊之子林彥谷於│88年10月6日 │自華信商業銀│100萬元   │許麗貞於偵查供稱:在八十八年十│1.華信銀行匯款│
│  │(起訴│88年7 月間就讀天母│            │行(已改名為│          │月六日以現金轉帳一百萬的方式匯│  委託書(藍41│
│  │書犯罪│國中,張儷瓊因而認│            │建華商業銀行│          │入張榮國的帳戶內。(91年12月19│  卷第198 頁)│
│  │事實欄│識天母國中教師許麗│            │,下稱華信商│          │日訊問筆錄:藍35卷第59頁)。  │2.一銀天母分行│
│  │一㈢1.│貞。張儷瓊向許麗貞│            │銀)天母分行│          │                              │  93年6 月30日│
│  │)    │佯稱係三陽公司董事│            │匯款至張榮國│          │                              │  一天母字第11│
│  │      │長黃世惠之女「黃雅│            │(起訴書誤載│          │                              │  3 號函(藍43│
│  │      │琳」,可替許麗貞投│            │為張國榮)之│          │                              │  卷第287頁) │
│  │      │資三陽公司旗下之關│            │一銀天母分行│          │                              │              │
│  │      │係企業或在中國大陸│            │第0000000000│          │                              │              │
│  │      │及越南之事業,三陽│            │6號帳戶內。 │          │                              │              │
│  │      │公司將承擔所有風險│            │            │          │                              │              │
│  │      │,保證投資年利率百│            │            │          │                              │              │
│  │      │分之24以上云云,致│            │            │          │                              │              │
│  │      │許麗貞不疑有他而陷│            │            │          │                              │              │
│  │      │於錯誤。(90年8月1├──────┼──────┼─────┼───────────────┼───────┤
│  │      │8 日警詢筆錄:藍45│88年11月17日│委由張儷瓊在│100 萬元  │許麗貞於原審供稱:88年11月17日│1.世華銀行匯出│
│  │      │卷第57頁、91年2月2│            │一銀天母分行│          │到89年8月4日陸續提出638 萬元現│  匯款回條(藍│
│  │      │2 日訊問筆錄:藍45│            │開立第190502│          │金給張儷瓊,基本上都是張儷瓊提│  44卷第179頁 │
│  │      │卷第196頁、90年9月│            │47290 號帳戶│          │出有新計畫,問我有沒有興趣,大│  )          │
│  │      │28日警詢筆錄:藍41│            │作為投資專戶│          │約都在我拿錢給她的一、二個禮拜│2.一銀天母分行│
│  │      │卷第90至91頁)    │            │,隨即將存摺│          │前她告訴我的。張儷瓊希望我以壹│  93年6月30日 │
│  │      │                  │            │、印章交由張│          │佰萬為單位,我衡量當時我有多少│  一天母字第11│
│  │      │                  │            │儷瓊代為保管│          │現金,後來現金大都提領完畢。(│  3號函(藍43 │
│  │      │                  │            │,而先後於左│          │98年1月19日審判筆錄:橘1卷第23│  卷第348-350 │
│  │      │                  │            │列時間,陸續│          │4頁)                         │  頁)        │
│  │      │                  │            │匯(存)款如│          │                              │3.自張儷瓊住處│
│  │      │                  │            │右列金額共63│          │                              │  扣得許麗貞之│
│  │      │                  │            │8萬 元至其上│          │                              │  一銀天母分行│
│  │      │                  │            │開銀行帳戶內│          │                              │  第0000000000│
│  │      │                  │            │,供張儷瓊自│          │                              │  0號帳戶存摺 │
│  │      │                  │            │行取款花用。│          │                              │  (藍9卷第12 │
│  │      │                  │            │            │          │                              │  頁)        │
│  │      │                  ├──────┤            ├─────┤                              ├───────┤
│  │      │                  │88年11月26日│            │120 萬元  │                              │1.世華銀行匯出│
│  │      │                  │            │            │          │                              │  匯款回條(藍│
│  │      │                  │            │            │          │                              │  44卷第180 頁│
│  │      │                  │            │            │          │                              │  )          │
│  │      │                  │            │            │          │                              │2.同上2、3    │
│  │      │                  ├──────┤            ├─────┤                              ├───────┤
│  │      │                  │88年12月2日 │            │40萬元    │                              │1.第一銀行存款│
│  │      │                  │            │            │          │                              │  存根聯(藍44│
│  │      │                  │            │            │          │                              │  卷第180 頁)│
│  │      │                  │            │            │          │                              │2.同上2       │
│  │      │                  ├──────┤            ├─────┤                              ├───────┤
│  │      │                  │88年12月3日 │            │40萬元    │                              │1.第一銀行存款│
│  │      │                  │            │            │          │                              │  存根聯(藍44│
│  │      │                  │            │            │          │                              │  卷第181頁) │
│  │      │                  │            │            │          │                              │2.同上2       │
│  │      │                  ├──────┤            ├─────┤                              ├───────┤
│  │      │                  │89年1 月11日│            │190 萬元  │                              │1.世華銀行匯出│
│  │      │                  │            │            │          │                              │  匯款回條(藍│
│  │      │                  │            │            │          │                              │  44卷第181頁 │
│  │      │                  │            │            │          │                              │  )          │
│  │      │                  │            │            │          │                              │2.同上2       │
│  │      │                  ├──────┤            ├─────┤                              ├───────┤
│  │      │                  │89年5 月4日 │            │30萬元    │                              │1.第一銀行存款│
│  │      │                  │            │            │          │                              │  存根聯(藍44│
│  │      │                  │            │            │          │                              │  卷第182頁) │
│  │      │                  │            │            │          │                              │2.同上2       │
│  │      │                  ├──────┤            ├─────┤                              ├───────┤
│  │      │                  │89年7 月4日 │            │28萬元    │                              │1.第一銀行存款│
│  │      │                  │            │            │          │                              │  存根聯(藍44│
│  │      │                  │            │            │          │                              │  卷第182頁) │
│  │      │                  │            │            │          │                              │2.同上2       │
│  │      │                  ├──────┤            ├─────┤                              ├───────┤
│  │      │                  │89年8 月4日 │            │90萬元    │                              │1.第一銀行存款│
│  │      │                  │            │            │          │                              │  存根聯(藍44│
│  │      │                  │            │            │          │                              │  卷第182頁) │
│  │      │                  │            │            │          │                              │2.同上2       │
│  │      │                  ├──────┼──────┼─────┼───────────────┼───────┤
│  │      │                  │88年10月30日│許麗貞於88年│650萬元   │許麗貞於警詢、偵查、原審供稱:│1.一銀天母分行│
│  │      │                  │            │10月25日,以│          │88年10月25日當時我手邊已經沒有│  93年 6月30日│
│  │      │                  │            │其所有坐落台│          │大筆金額,所以有天張儷瓊問我房│  一天母字第11│
│  │      │                  │            │北市中正區臨│          │屋有沒有貸款,我說沒有,她說這│  8 號函(含消│
│  │      │                  │            │沂段1小段231│          │樣很可惜,所以她馬上就請天母一│  費者貸款申請│
│  │      │                  │            │地號土地、門│          │銀的人過來,就去看我新生南路的│  書、借據、印│
│  │      │                  │            │牌號碼台北市│          │房子,之後就貸到 650萬,就撥到│  鑑卡、放款攤│
│  │      │                  │            │中正區新生南│          │我天母一銀帳戶,後來張儷瓊開一│  還收息紀錄查│
│  │      │                  │            │路1段60巷6號│          │張650萬支票給我。(98年1月19日│  詢單、存款交│
│  │      │                  │            │2 樓(同小段│          │審判筆錄:橘1卷第235頁、91年12│  易明細、土地│
│  │      │                  │            │101 建號)房│          │月19日訊問筆錄:藍35卷第59頁、│  及建物登記謄│
│  │      │                  │            │屋向一銀天母│          │90年8月18日警詢筆錄:藍45卷第5│  本)(藍44卷│
│  │      │                  │            │分行抵押借款│          │8頁正面)。                   │  第46至63頁)│
│  │      │                  │            │650 萬元,一│          │                              │  2.一銀天母分│
│  │      │                  │            │銀天母分行於│          │                              │  行93年 6月30│
│  │      │                  │            │88 年10月30 │          │                              │  日一天母字第│
│  │      │                  │            │日將款項撥至│          │                              │  113 號函(藍│
│  │      │                  │            │許麗貞之一銀│          │                              │  43卷第 348頁│
│  │      │                  │            │天母分行第19│          │                              │  )          │
│  │      │                  │            │000000000號 │          │                              │  3.自張儷瓊住│
│  │      │                  │            │帳戶內。    │          │                              │  處扣得許麗貞│
│  │      │                  │            │            │          │                              │  之一銀天母分│
│  │      │                  │            │            │          │                              │  行第00000000│
│  │      │                  │            │            │          │                              │  290 號帳戶存│
│  │      │                  │            │            │          │                              │  摺(藍9卷第1│
│  │      │                  │            │            │          │                              │  2頁)       │
│  │      │                  ├──────┼──────┼─────┼───────────────┼───────┤
│  │      │                  │89年12月16日│許麗貞於89年│118萬2,000│許麗貞於偵查、原審供稱:89年12│1.南山保險公司│
│  │      │                  │            │12月14日以其│元        │月14日有用我南山人壽壽險保單質│  93年1月6日南│
│  │      │                  │            │所有南山人壽│          │借118萬2千元,因我手邊沒有現金│  壽準字第 328│
│  │      │                  │            │保險股份有限│          │,張儷瓊說有新的計畫,但是還是│  號函(藍42卷│
│  │      │                  │            │公司保單號碼│          │同樣的模式,所以我才又去借錢,│  第101至105頁│
│  │      │                  │            │Z000000000、│          │張儷瓊開了支票後我就直接交給她│  )          │
│  │      │                  │            │Z000000000、│          │。(98年1月19日審判筆錄:橘1卷│2.一銀天母分行│
│  │      │                  │            │0000000000、│          │第235至235-1頁、91年12月19日訊│  93年6 月30日│
│  │      │                  │            │0000000000號│          │問筆錄:藍35卷第59頁)        │  一天母字第11│
│  │      │                  │            │等 4份保單,│          │                              │  3 號函(藍43│
│  │      │                  │            │質押借款 118│          │                              │  卷第350頁) │
│  │      │                  │            │萬 2,000元,│          │                              │3.同上3       │
│  │      │                  │            │並於89年12月│          │                              │              │
│  │      │                  │            │16日以次交票│          │                              │              │
│  │      │                  │            │存入許麗貞之│          │                              │              │
│  │      │                  │            │一銀天母分行│          │                              │              │
│  │      │                  │            │第0000000000│          │                              │              │
│  │      │                  │            │0號帳戶內。 │          │                              │              │
│  │      │                  │            │            │          │                              │              │
├─┼───┼─────────┼──────┼──────┼─────┼───────────────┼───────┤
│4 │麥春芳│張儷瓊之子林彥谷於│89年7 月31日│在匯豐商業銀│50萬元    │麥春芳於偵查、原審供稱:89 年7│1.麥春芳匯豐銀│
│  │(起訴│82年間就讀三玉國小│            │行天母分行門│          │月31日給張儷瓊伍拾萬現金。(98│  行第00000000│
│  │書犯罪│,張儷瓊因而認識當│            │口,提領現金│          │年1月19日審判筆錄:橘 1卷第245│  05195 號帳戶│
│  │事實欄│時擔任該校教務主任│            │交付張儷瓊  │          │頁、91年12月19日訊問筆錄:藍35│  存摺於89年7 │
│  │一㈣)│之麥春芳。張儷瓊即│            │            │          │卷第62頁)。                  │  月31日有現金│
│  │      │向麥春芳佯稱係三陽│            │            │          │                              │  支出50萬元紀│
│  │      │公司董事長黃世惠之│            │            │          │                              │  錄(藍44卷第│
│  │      │女「黃雅琳」,並以│            │            │          │                              │  184頁)     │
│  │      │自用小客車接送林彥│            │            │          │                              │              │
│  │      │谷上下學,博取麥春│            │            │          │                              │              │
│  │      │芳之信任。嗣於89年├──────┼──────┼─────┼───────────────┼───────┤
│  │      │7 月間,張儷瓊向麥│89年8 月7日 │現金存入廖丹│50萬元    │麥春芳於警詢供稱:我匯入世華銀│1.世華銀行送金│
│  │      │春芳誆稱可代為投資│            │萍之世華銀行│          │行、第一商業銀行共壹佰萬元。(│  簿存根(藍45│
│  │      │王文洋、林百里在中│            │(已改名為國│          │90年8月23日警詢筆錄:藍45卷第 │  卷第62頁)  │
│  │      │國大陸之產業,投資│            │泰世華銀行)│          │60頁反面)                    │2.國泰世華銀行│
│  │      │報酬率豐厚,有三陽│            │天母分行第42│          │                              │  中山分行93年│
│  │      │公司做保證云云,致│            │000000000 號│          │                              │  5月26日國世 │
│  │      │使麥春芳不疑有他,│            │帳戶內。    │          │                              │  中山字第57號│
│  │      │而陷於錯誤。(90年│            │            │          │                              │  函(藍43卷第│
│  │      │8 月23日警詢筆錄:│            │            │          │                              │  263 頁)    │
│  │      │藍45卷第60頁反面、│            │            │          │                              │              │
│  │      │91年4月4日訊問筆錄│            │            │          │                              │              │
│  │      │:藍45卷第 261頁反│            │            │          │                              │              │
│  │      │面至263頁)       │            │            │          │                              │              │
│  │      │                  ├──────┼──────┼─────┤                              ├───────┤
│  │      │                  │89年8 月22日│現金存入張榮│50萬元    │                              │1.第一銀行存款│
│  │      │                  │            │國之一銀天母│          │                              │  存根聯(藍45│
│  │      │                  │            │分行之第1903│          │                              │  卷第62頁)  │
│  │      │                  │            │0000000號帳 │          │                              │  2.一銀天母分│
│  │      │                  │            │戶內。      │          │                              │  行93年6月30 │
│  │      │                  │            │            │          │                              │  日一天母字第│
│  │      │                  │            │            │          │                              │  113 號函(藍│
│  │      │                  │            │            │          │                              │  43卷第290 頁│
│  │      │                  │            │            │          │                              │  )          │
│  │      │                  ├──────┼──────┼─────┼───────────────┼───────┤
│  │      │                  │89年10月18日│在華信商銀天│100萬元   │麥春芳於偵查供稱:一百萬我在八│1.麥春芳匯豐銀│
│  │      │                  │            │母分行門口,│          │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以現金在華信銀│  行第00000000│
│  │      │                  │            │現金交付王善│          │行天母分行門口交給王善鳳。(91│  05195號帳戶 │
│  │      │                  │            │鳳。        │          │年12月19日訊問筆錄:藍35卷第62│  存摺於89年10│
│  │      │                  │            │            │          │頁)                          │  月18日有現金│
│  │      │                  │            │            │          │                              │  支出100萬元 │
│  │      │                  │            │            │          │                              │  紀錄(藍44卷│
│  │      │                  │            │            │          │                              │  第185頁)。 │
│  │      │                  ├──────┼──────┼─────┼───────────────┼───────┤
│  │      │                  │89年10月30日│於89年10月24│328萬元   │麥春芳於偵查、原審供稱:我把房│1.上海銀行天母│
│  │      │                  │            │日,以其所有│          │屋權狀給她,她自己選天母上海銀│  分行93年6月 │
│  │      │                  │            │坐落台北市士│          │行作房貸,貸款到900萬,錢本來 │  30日上銀天字│
│  │      │                  ├──────┤林區德行東路├─────┤就是要給她去投資。(98年1月19 │  第030號函( │
│  │      │                  │89年10月31日│358 巷8 弄9 │572萬元   │日審判筆錄:橘1卷第246頁、91年│  含申請書、契│
│  │      │                  │            │號4 樓房地向│          │4月4日訊問筆錄:藍45卷第262頁 │  約、本票、開│
│  │      │                  │            │上海商銀天母│          │反面)。                      │  立帳戶申請書│
│  │      │                  │            │分行辦理抵押│          │                              │  、放款帳卡、│
│  │      │                  │            │貸款900 萬元│          │                              │  存款交易明細│
│  │      │                  │            │,經該銀行於│          │                              │  )(藍44卷第│
│  │      │                  │            │左列時間分別│          │                              │  81、115至121│
│  │      │                  │            │撥款如右列金│          │                              │  頁)        │
│  │      │                  │            │額至麥春芳之│          │                              │2.89年10月30日│
│  │      │                  │            │第0000000000│          │                              │  至89年11月6 │
│  │      │                  │            │2502號帳戶,│          │                              │  日麥春芳上海│
│  │      │                  │            │麥春芳隨即將│          │                              │  銀行天母分行│
│  │      │                  │            │該帳戶存摺、│          │                              │  第0000000000│
│  │      │                  │            │印章交由張儷│          │                              │  2502號帳戶存│
│  │      │                  │            │瓊保管。    │          │                              │  摺存款取款憑│
│  │      │                  │            │            │          │                              │  條、匯出匯款│
│  │      │                  │            │            │          │                              │  申請書(藍44│
│  │      │                  │            │            │          │                              │  卷第197、199│
│  │      │                  │            │            │          │                              │  頁)        │
│  │      │                  │            │            │          │                              │3.自張儷瓊住處│
│  │      │                  │            │            │          │                              │  扣得麥春芳之│
│  │      │                  │            │            │          │                              │  上海銀行天母│
│  │      │                  │            │            │          │                              │  分行第512002│
│  │      │                  │            │            │          │                              │  號帳戶存摺(│
│  │      │                  │            │            │          │                              │  藍9卷第14頁 │
│  │      │                  │            │            │          │                              │  )          │
│  │      │                  │            │            │          │                              │4.台北市建物登│
│  │      │                  │            │            │          │                              │  記謄本(藍44│
│  │      │                  │            │            │          │                              │  卷第201頁) │
├─┼───┼─────────┼──────┼──────┼─────┼───────────────┼───────┤
│5 │劉美容│張儷瓊於90年4月間 │90年6 月15日│於90年6 月15│20萬元    │劉美容於警詢、偵查、原審供稱:│1.富邦銀行天母│
│  │(起訴│,利用不知情之天母│            │日、90年6 月│          │我第一次從銀行領出40萬交給張儷│  分行 92年12 │
│  │書犯罪│國中教師張雅軒向劉│            │18日分別向富│          │瓊是分兩筆,各20萬,我應該是交│  月3日天字第 │
│  │事實欄│美容佯稱伊係三陽公├──────┤邦商銀天母分├─────┤現金給司機,分兩次交給他,一次│  577號函附客 │
│  │一㈤1.│司董事長黃世惠之女│90年6 月18日│行貸款各20萬│20萬元    │是90年06月15日提20萬,一次90年│  戶存提紀錄單│
│  │)    │「黃雅琳」,可代為│            │元,並均在上│          │06月18日是20萬,從富邦天母各領│  (藍42卷第28│
│  │      │理財,投資生息云云│            │開銀行門口將│          │20萬。(98年4月6日審判筆錄:橘│  6頁)       │
│  │      │,致使劉美容不疑有│            │現金交給張儷│          │1卷第291頁、91年3月22日訊問筆 │              │
│  │      │他,而陷於錯誤。(│            │瓊指派前來拿│          │錄:藍45卷第243頁反面、90年8月│              │
│  │      │90年8月23日警詢筆 │            │取之司機而轉│          │23日警詢筆錄:藍45卷第91頁反面│              │
│  │      │錄:藍45卷第91頁反│            │交張儷瓊。  │          │)                            │              │
│  │      │面)              ├──────┼──────┼─────┼───────────────┼───────┤
│  │      │                  │90年6 月28日│以其所有慶豐│7萬元     │劉美容於警詢、原審供稱:8萬是 │1.慶豐銀行92年│
│  │      │                  │            │銀行、台新商│          │從信用卡預借現金,分兩次交付。│  12月3日卡催 │
│  │      │                  │            │銀信用卡,分│          │(98年4月6日審判筆錄:橘1卷第 │  字第323號函 │
│  │      │                  │            │別在慶豐銀行│          │292頁、287頁、90年8月23日警詢 │  (藍42卷第13│
│  │      │                  │            │士林分行、台│          │筆錄:藍45卷第92頁正面)      │  9頁)       │
│  │      │                  │            │新商銀天母分│          │                              │2.台新銀行92年│
│  │      │                  │            │行預借現金4 │          │                              │  12月4日台新 │
│  │      │                  │            │萬元、3 萬元│          │                              │  信卡字第9204│
│  │      │                  │            │(起訴書誤載│          │                              │  13號函(藍42│
│  │      │                  │            │為4 萬元),│          │                              │  卷第188頁) │
│  │      │                  │            │交付張儷瓊指│          │                              │              │
│  │      │                  │            │派前來拿取之│          │                              │              │
│  │      │                  │            │司機而轉交張│          │                              │              │
│  │      │                  │            │儷瓊。      │          │                              │              │
├─┼───┼─────────┼──────┼──────┼─────┼───────────────┼───────┤
│6 │楊錦鳳│張儷瓊之子林彥谷於│88年9 月2日 │自中國商銀天│93萬3,5000│楊錦鳳於原審供稱:88年9月2日匯│1.中國國際商銀│
│  │(起訴│83、84年間就讀三玉│            │母分行匯款至│元        │93 萬3500元到張榮國一銀天母帳 │  匯款申請書(│
│  │書犯罪│國小,楊錦鳳為林彥│            │張榮國之一銀│          │戶,我都有附匯款單。(98年2月 │  藍45卷第153 │
│  │事實欄│谷當時之導師,張儷│            │天母分行第19│          │23日審判筆錄:橘1卷第274頁)  │  頁)        │
│  │一㈥)│瓊因而認識楊錦鳳。│            │030000000 號│          │                              │2.一銀天母分行│
│  │      │張儷瓊於87年間,經│            │帳戶內。    │          │                              │  93年6月30日 │
│  │      │常向楊錦鳳佯稱係三│            │            │          │                              │  一天母字第11│
│  │      │陽公司董事長黃世惠│            │            │          │                              │  3號函(藍43 │
│  │      │之女「黃雅琳」,可│            │            │          │                              │  卷第287頁) │
│  │      │代為投資云云,致使│            │            │          │                              │              │
│  │      │楊錦鳳不疑有他,而│            │            │          │                              │              │
│  │      │陷於錯誤。(91年4 │            │            │          │                              │              │
│  │      │月4日訊問筆錄:藍 ├──────┼──────┼─────┼───────────────┼───────┤
│  │      │45卷第263頁)     │88年9 月9日 │自富邦商銀天│95萬8,000 │楊錦鳳於警詢、原審供稱:88年9 │1.富邦銀行匯款│
│  │      │                  │            │母分行轉帳至│元        │月9日我匯95萬8千元到廖丹萍世華│  委託書(藍45│
│  │      │                  │            │廖丹萍之世華│          │商銀中山分行帳戶,我都有附匯款│  卷第153頁) │
│  │      │                  │            │商銀中山分行│          │單。(98年2月23日審判筆錄:橘1│2.國泰世華銀行│
│  │      │                  │            │第0000000000│          │卷第274頁)                   │  中山分行93年│
│  │      │                  │            │7 號帳戶內。│          │                              │  5月26日國世 │
│  │      │                  │            │            │          │                              │  中山字第57號│
│  │      │                  │            │            │          │                              │  函(藍43卷第│
│  │      │                  │            │            │          │                              │  259頁)     │
├─┼───┼─────────┼──────┼──────┼─────┼───────────────┼───────┤
│7 │林惠珍│張儷瓊於83年間,因│86年3 月7日 │於左列時間,│150萬元   │林惠珍於偵查供稱:(提示:整理│1.合作金庫匯款│
│  │(起訴│至部隊探望服兵役之├──────┤自合作金庫中├─────┤資料)有關匯入張榮國之帳戶的金│  回執聯(藍45│
│  │書犯罪│王啟仲而認識林惠珍│86年3 月8日 │原支庫,陸續│150萬元   │額及時間是符合的。(92年4月25 │  卷第72至76頁│
│  │事實欄│。嗣於84年間,張儷├──────┤將右列金額匯├─────┤日訊問筆錄:藍35卷第101頁)   │  )          │
│  │一㈦)│瓊向林惠珍佯稱係三│86年3 月13日│款至張榮國之│320萬元   │                              │2.一銀天母分行│
│  │      │陽公司董事長黃世惠├──────┤一銀天母分行├─────┤                              │  93年6月30日 │
│  │      │之女「黃雅琳」,可│86年3 月19日│第0000000000│270萬元   │                              │  一天母字第11│
│  │      │代為投資三陽公司之├──────┤6號(起訴書 ├─────┤                              │  3號函(藍43 │
│  │      │股票云云,致使林惠│86年3 月24日│誤載為第1903│100萬元   │                              │  卷第287頁) │
│  │      │珍不疑有他而陷於錯├──────┤0000000號) ├─────┤                              │              │
│  │      │誤。(91年3月22日 │86年4 月7日 │帳戶內。    │70萬元    │                              │              │
│  │      │訊問筆錄:藍45卷第├──────┤            ├─────┤                              │              │
│  │      │245頁)           │86年4 月10日│            │70萬元    │                              │              │
│  │      │                  ├──────┤            ├─────┤                              │              │
│  │      │                  │86年4 月16日│            │315萬元   │                              │              │
│  │      │                  ├──────┤            ├─────┤                              │              │
│  │      │                  │86年4 月18日│            │70萬元    │                              │              │
│  │      │                  ├──────┤            ├─────┤                              │              │
│  │      │                  │86年4 月25日│            │135萬元   │                              │              │
│  │      │                  ├──────┤            ├─────┤                              │              │
│  │      │                  │86年5 月2日 │            │90萬元    │                              │              │
│  │      │                  ├──────┤            ├─────┤                              │              │
│  │      │                  │86年5 月5日 │            │45萬元    │                              │              │
│  │      │                  ├──────┤            ├─────┤                              │              │
│  │      │                  │86年11月18日│            │48萬元    │                              │              │
│  │      │                  ├──────┼──────┼─────┤                              ├───────┤
│  │      │                  │86年12月6日 │自合作金庫中│91萬元    │                              │1.合作金庫匯款│
│  │      │                  │            │原支庫匯款至│          │                              │  回執聯(藍45│
│  │      │                  │            │林蔡月霞之台│          │                              │  卷第74頁)  │
│  │      │                  │            │北商銀天母分│          │                              │2.自張儷瓊住處│
│  │      │                  │            │行第00000000│          │                              │  扣得林蔡月霞│
│  │      │                  │            │7809號帳戶內│          │                              │  之台北商銀天│
│  │      │                  │            │            │          │                              │  母分行第3019│
│  │      │                  │            │            │          │                              │  號帳戶(藍9 │
│  │      │                  │            │            │          │                              │  卷第15頁)  │
├─┼───┼─────────┼──────┼──────┼─────┼───────────────┼───────┤
│8 │謝佳蓉│張儷瓊因其子林彥谷│90年4 月25日│以其所有台新│14萬元    │謝佳蓉於警詢供稱:我遭張儷瓊詐│1.台新銀行93年│
│  │(犯罪│就讀天母國中,而於│            │商銀信用卡於│          │財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我匯入麥│  6月3日台新信│
│  │事實欄│88年間認識該校註冊│            │台新商銀天母│          │春芳戶名、帳號:00000000000000│  卡字第930244│
│  │一㈧)│組長謝佳蓉。嗣於90│            │分行預借現金│          │號,富邦銀行天母分行,張儷瓊有│  號函(藍43卷│
│  │      │年4 月間,張儷瓊向│            │交付張儷瓊。│          │交一張160萬元支票給我。(90年8│  第216頁)   │
│  │      │謝佳蓉佯稱係三陽公│            │            │          │月18日2時40分警詢筆錄:藍39卷 │              │
│  │      │司董事長黃世惠之女│            │            │          │第34頁反面)                  │              │
│  │      │「黃雅琳」,可代為│            │            │          │                              │              │
│  │      │投資理財,有百分之│            │            │          │                              │              │
│  │      │36之紅利,倘若資金│            ├──────┼─────┤                              ├───────┤
│  │      │不足,亦可向銀行代│            │以其所有中信│14萬元    │                              │1.中信銀行93年│
│  │      │辦信用貸款云云,致│            │商銀信用卡向│          │                              │  5月28日陳報 │
│  │      │使謝佳蓉不疑有他而│            │中信商銀天母│          │                              │  狀(藍43卷第│
│  │      │陷於錯誤。(90年8 │            │分行預借現金│          │                              │  237頁)     │
│  │      │月18日警詢筆錄:藍│            │交付張儷瓊。│          │                              │              │
│  │      │39 卷第34頁、91年4│            ├──────┼─────┤                              ├───────┤
│  │      │月4日訊問筆錄:藍 │            │以其所有富邦│4萬元     │                              │1.富邦銀行信用│
│  │      │45卷第264頁)     │            │商銀信用卡向│          │                              │  卡事業總處93│
│  │      │                  │            │富邦商銀天母│          │                              │  年6月3日富銀│
│  │      │                  │            │分行預借現金│          │                              │  信卡字第317 │
│  │      │                  │            │交付張儷瓊。│          │                              │  號函(藍43卷│
│  │      │                  │            │            │          │                              │  第203頁)   │
│  │      │                  │            ├──────┼─────┤                              ├───────┤
│  │      │                  │            │以其所有慶豐│4萬元     │                              │1.慶豐銀行93年│
│  │      │                  │            │商銀信用卡向│          │                              │  5月31日卡催 │
│  │      │                  │            │慶豐商銀士林│          │                              │  字第182號函 │
│  │      │                  │            │分行預借現金│          │                              │  (藍43卷第21│
│  │      │                  │            │交付張儷瓊。│          │                              │  9頁)       │
│  │      │                  │            │            │          │                              │  2.預借現金簽│
│  │      │                  │            │            │          │                              │  帳單(藍39卷│
│  │      │                  │            │            │          │                              │  第124頁)   │
│  │      │                  ├──────┼──────┼─────┤                              ├───────┤
│  │      │                  │90年5 月2日 │以其所有富邦│4萬元     │                              │1.富邦銀行信用│
│  │      │                  │            │商銀信用卡向│          │                              │  卡事業總處93│
│  │      │                  │            │富邦商銀天母│          │                              │  年6月3日富銀│
│  │      │                  │            │分行預借現金│          │                              │  信卡字第317 │
│  │      │                  │            │交付張儷瓊。│          │                              │  號函(藍43卷│
│  │      │                  ├──────┼──────┼─────┤                              │  第203頁)   │
│  │      │                  │90年5 月3日 │以其所有富邦│2萬元     │                              │              │
│  │      │                  │            │商銀信用卡向│          │                              │              │
│  │      │                  │            │富邦商銀天母│          │                              │              │
│  │      │                  │            │分行預借現金│          │                              │              │
│  │      │                  │            │交付張儷瓊。│          │                              │              │
│  │      │                  ├──────┼──────┼─────┤                              ├───────┤
│  │      │                  │90年5 月3日 │自富邦商銀天│26萬元    │                              │1.富邦銀行存摺│
│  │      │                  │            │母分行以現金│          │                              │  類存款存入存│
│  │      │                  │            │存入麥春芳之│          │                              │  根(藍39卷第│
│  │      │                  │            │富邦商銀天母│          │                              │  125頁)     │
│  │      │                  │            │分行第027220│          │                              │2.自張儷瓊住處│
│  │      │                  │            │172053號帳戶│          │                              │  扣得麥春芳之│
│  │      │                  │            │內。        │          │                              │  富邦商銀天母│
│  │      │                  │            │            │          │                              │  分行第027220│
│  │      │                  │            │            │          │                              │  172053號帳戶│
│  │      │                  │            │            │          │                              │  存摺(藍9卷 │
│  │      │                  │            │            │          │                              │  第13頁)    │
│  │      │                  │            │            │          │                              │3.富邦天母分行│
│  │      │                  │            │            │          │                              │  93年5月27日 │
│  │      │                  │            │            │          │                              │  天字第664號 │
│  │      │                  │            │            │          │                              │  函(藍44卷第│
│  │      │                  │            │            │          │                              │  4頁)       │
│  │      │                  ├──────┼──────┼─────┤                              ├───────┤
│  │      │                  │90年6 月7日 │自其台北商銀│30萬元    │                              │1.台北銀行第30│
│  │      │                  │            │帳戶提現轉帳│          │                              │  0000000000號│
│  │      │                  │            │至麥春芳之富│          │                              │  帳戶存摺(藍│
│  │      │                  │            │邦商銀天母分│          │                              │  39卷第121頁 │
│  │      │                  │            │行第00000000│          │                              │  )          │
│  │      │                  │            │2053 號帳戶 │          │                              │2.台北銀行入戶│
│  │      │                  │            │內。        │          │                              │  電匯回條(藍│
│  │      │                  │            │            │          │                              │  39卷第120頁 │
│  │      │                  │            │            │          │                              │  )          │
│  │      │                  │            │            │          │                              │3.同上2       │
│  │      │                  ├──────┼──────┼─────┤                              ├───────┤
│  │      │                  │90年6 月12日│自其台北商銀│10萬元    │                              │1.台北銀行第30│
│  │      │                  │            │帳戶以ATM 轉│          │                              │  0000000000號│
│  │      │                  │            │帳至麥春芳之│          │                              │  帳戶存摺(藍│
│  │      │                  │            │富邦商銀天母│          │                              │  39卷第121頁 │
│  │      │                  │            │分行第027220│          │                              │  )          │
│  │      │                  │            │172053號帳戶│          │                              │2.富邦銀行自動│
│  │      │                  │            │內。        │          │                              │  櫃員機交易紀│
│  │      │                  │            │            │          │                              │  錄(藍39卷第│
│  │      │                  │            │            │          │                              │  121頁)     │
│  │      │                  │            │            │          │                              │3.同上3       │
├─┼───┼─────────┼──────┼──────┼─────┼───────────────┼───────┤
│9 │張佩芝│張儷瓊因其子林彥谷│90年7 月31日│先將其所有華│170萬元   │張佩芝於偵查供稱:我90年7月間 │1.台北國際商銀│
│  │(起訴│曾在天母地區某補習│            │信商銀天母分│          │返台期間,把台北國際商銀士東分│  93年6月4日北│
│  │書犯罪│班就讀,與該補習班│            │行帳號第0340│          │行帳戶內170萬元轉帳至華信帳戶 │  商銀士東字第│
│  │事實欄│教師張珮芝認識,並│            │00000000000 │          │內,張儷瓊再自行從我的華信銀行│  210號函(藍 │
│  │一㈩1.│佯稱係三陽公司董事│            │號帳戶存摺及│          │帳戶提出來做投資。(95年10月20│  43卷第241至 │
│  │)    │長黃世惠之女「黃雅│            │印鑑交予張儷│          │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藍9卷第 │  243頁)     │
│  │      │琳」,嗣張珮芝前往│            │瓊,旋即從其│          │42頁)                        │2.張佩芝之華信│
│  │      │美國留學。張儷瓊於│            │所有台北商銀│          │                              │  銀行第034004│
│  │      │90年7月間張珮芝返 │            │士東分行帳號│          │                              │  00000000號帳│
│  │      │國時,設宴款待張珮│            │第0000000000│          │                              │  戶存摺往來明│
│  │      │芝,席間得知張珮芝│            │500 號帳戶,│          │                              │  細查詢(藍41│
│  │      │有存款200萬元,擔 │            │轉帳170 萬元│          │                              │  卷第290頁) │
│  │      │心留學資金不足,恐│            │至前開華信商│          │                              │              │
│  │      │無法完成學業,竟向│            │銀天母分行帳│          │                              │              │
│  │      │張珮芝佯稱可幫忙籌│            │戶內,張儷瓊│          │                              │              │
│  │      │措留學資金,但須投│            │自是日起至同│          │                              │              │
│  │      │資三陽公司旗下轉投│            │年8 月6 日止│          │                              │              │
│  │      │資公司170萬元,每 │            │,分次以現金│          │                              │              │
│  │      │月有5萬元利潤,足 │            │提領或轉帳方│          │                              │              │
│  │      │支應留學期間信用卡│            │式,將上開款│          │                              │              │
│  │      │開銷,致使張珮芝不│            │項悉數領取花│          │                              │              │
│  │      │疑有他而陷於錯誤。│            │用。        │          │                              │              │
│  │      │。(95年10月20日詢│            │            │          │                              │              │
│  │      │問筆錄:藍9卷第41 │            │            │          │                              │              │
│  │      │至42頁)          │            │            │          │                              │              │
├─┼───┼─────────┼──────┼──────┼─────┼───────────────┼───────┤
│10│唐榮田│張儷瓊於88年6 月28│88年10月11日│同意以左列房│350萬元   │唐榮田於警詢、偵查、原審供稱:│1.台北市土地、│
│  │(起訴│日起僱用唐榮田為司│            │地向一銀天母│          │我把房契、地契交給張儷瓊,後來│  建物登記謄本│
│  │書犯罪│機,從事載送其子林│            │分行辦理最高│          │她去一銀貸350萬,抵押權設定給 │  (藍41卷第11│
│  │事實欄│彥谷之工作,並要求│            │限額420 萬元│          │第一銀行天母辦事處,貸款出來  │  6至121 頁) │
│  │一)│唐榮田提供其所有坐│            │之抵押權設定│          │350萬,當時她叫我開一個第一銀 │2.一銀天母分行│
│  │      │落台北市北投區桃源│            │,旋即於88年│          │行的帳戶,350萬貸款直接匯入上 │  90年4月23日 │
│  │      │段2小段243之1地號 │            │10月8 日完成│          │開帳戶。(98年6月1日審判筆錄:│  催告函及原審│
│  │      │、門牌號碼台北市北│            │登記,而實際│          │橘1卷第330頁、91年2月22日訊問 │  90年度促字第│
│  │      │投區新興路158巷6號│            │核貸之350 萬│          │筆錄:藍41卷第209頁、90年8月19│  19172號支付 │
│  │      │(同小段246建號) │            │元均交付予張│          │日警詢筆錄:藍45卷第85頁反面)│  命令(藍41卷│
│  │      │之房屋,作為任職保│            │儷瓊。      │          │                              │  第123至125頁│
│  │      │證,嗣於88年9月5日│            │            │          │                              │  )          │
│  │      │,張儷瓊向唐榮田佯│            │            │          │                              │3.土地登記申請│
│  │      │稱係三陽公司董事長│            │            │          │                              │  書及土地、建│
│  │      │黃世惠之女「黃雅琳│            │            │          │                              │  物抵押權設定│
│  │      │」,可代為投資理財│            │            │          │                              │  契約書(藍43│
│  │      │,保證6年後獲利1倍│            │            │          │                              │  卷第188至194│
│  │      │,初始唐榮田表示資│            │            │          │                              │  頁)        │
│  │      │力不足缺乏意願,惟│            │            │          │                              │              │
│  │      │張儷瓊仍一再慫恿唐│            │            │          │                              │              │
│  │      │榮田以其所有上開房│            │            │          │                              │              │
│  │      │地向銀行貸款,並誆│            │            │          │                              │              │
│  │      │稱貸款本息均由伊支│            │            │          │                              │              │
│  │      │付云云,致使唐榮田│            │            │          │                              │              │
│  │      │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            │            │          │                              │              │
│  │      │。(91年2月22日訊 │            │            │          │                              │              │
│  │      │問筆錄:藍41卷第20│            │            │          │                              │              │
│  │      │7至209頁)        │            │            │          │                              │              │
├─┼───┼─────────┼──────┼──────┼─────┼───────────────┼───────┤
│11│蔡江明│張儷瓊曾向經營電器│85年10月12日│於85年間,在│190萬元   │蔡江明於警詢、偵查、原審供稱:│1.華南銀行跨行│
│  │(起訴│行之蔡江明購買電器│            │華南商銀積穗│          │我在警詢、偵訊時都說我共投資張│  匯款回條聯(│
│  │書犯罪│用品,因而與蔡江明│            │分行內,臨櫃│          │儷瓊約1千零90萬,是陸續幾百萬 │  藍45卷第81至│
│  │事實欄│熟識,並曾以低價銷│            │匯款右列金額│          │、幾百萬匯出去。(98年7月6日審│  84頁)      │
│  │一)│售三陽汽車予蔡江明│            │至許詒琛一銀│          │判筆錄:橘1卷第356-2頁正面、91│2.一銀天母分行│
│  │      │,使蔡江明誤信張儷│            │天母分行帳號│          │年3月22日訊問筆錄:藍45卷第244│  93年6月30日 │
│  │      │瓊確係三陽公司董事│            │00000000000 │          │頁反面、90年8月19日警詢筆錄: │  一天母字第11│
│  │      │長黃世惠之女「黃雅│            │號、謝立萍同│          │藍45卷第77頁反面)(註:蔡江明│  3號函─許詒 │
│  │      │琳」,張儷瓊即於84│            │分行帳號1905│          │共轉帳1,090萬元,惟,85年10月9│  琛(藍43卷第│
│  │      │年間向蔡江明佯稱可│            │0000000號帳 │          │日後之轉帳僅有190萬元。)     │  325至326頁)│
│  │      │代為投資三陽公司,│            │戶內,共1,09│          │                              │3.一銀天母分行│
│  │      │每月並可獲得3%紅利│            │0萬元。(其 │          │                              │  93年6月30日 │
│  │      │等語,致使蔡江明不│            │中900萬元如 │          │                              │  一天母字第11│
│  │      │疑有他而陷於錯誤。│            │附表十三編號│          │                              │  3號函─謝立 │
│  │      │(90年8月19日警詢 │            │3在85年10月9│          │                              │  萍(藍43 卷 │
│  │      │筆錄:藍45卷第77頁│            │日前匯出)  │          │                              │  第340頁)   │
│  │      │、第244頁)       │            │            │          │                              │4.自張儷瓊住處│
│  │      │                  │            │            │          │                              │  扣得之許詒琛│
│  │      │                  │            │            │          │                              │  第0000000000│
│  │      │                  │            │            │          │                              │  7號帳戶、謝 │
│  │      │                  │            │            │          │                              │  立萍同分行第│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號帳戶存摺(│
│  │      │                  │            │            │          │                              │  藍9卷第1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12│張雅軒│張儷瓊向其子林彥谷│90年3 月13日│匯款至王啟仲│15萬元    │張雅軒於警詢時供稱:我與陳東義│1.一銀天母分行│
│  │(起訴│就讀之天母國中教師│            │於一銀天母分│          │共被騙400萬元,他拿給我5張支票│  93年6月30日 │
│  │書犯罪│張雅軒佯稱係三陽公│            │行第00000000│          │,面額分別為160萬、80萬、190萬│  一天母字第11│
│  │事實欄│司董事長黃世惠之女├──────┤288 號帳戶內├─────┤、30萬、30萬。(90年8月18日警 │  3號函─王啟 │
│  │一)│「黃雅琳」,可代為│90年3 月21日│。          │15萬元    │ 詢筆錄:藍39卷第35至36頁)   │  仲(藍43卷第│
│  │      │投資理財,獲取36% │            │            │          │                              │  393頁)     │
│  │      │紅利,若資金不足,│            │            │          │                              │2.自張儷瓊住處│
│  │      │可協助辦理信用貸款│            │            │          │                              │  扣得之王啟仲│
│  │      │及信用卡預借現金云│            │            │          │                              │  一銀天母分行│
│  │      │云,致使張雅軒不疑│            │            │          │                              │  第000000002 │
│  │      │有他而陷於錯誤。(│            │            │          │                              │  88號帳戶存摺│
│  │      │90年8月18日警詢筆 │            │            │          │                              │  (藍9卷第12 │
│  │      │錄:藍39卷第35至36│            │            │          │                              │  頁)        │
│  │      │頁)              │            │            │          │                              │              │
│  │      │                  ├──────┼──────┼─────┤                              ├───────┤
│  │      │                  │90年3 月23日│向富邦商銀貸│76萬元    │                              │1.富邦銀行存摺│
│  │      │                  │            │款80萬元後,│          │                              │  類存款存入存│
│  │      │                  │            │以無摺存入麥│          │                              │  根(藍45卷第│
│  │      │                  │            │春芳於富邦商│          │                              │  161頁)     │
│  │      │                  │            │銀第00000000│          │                              │2.富邦銀行92年│
│  │      │                  │            │205300號帳戶│          │                              │  12月29日富銀│
│  │      │                  │            │內。        │          │                              │  個審字第2772│
│  │      │                  │            │            │          │                              │  號函(藍42卷│
│  │      │                  │            │            │          │                              │  第161頁)   │
│  │      │                  │            │            │          │                              │3.自張儷瓊住處│
│  │      │                  │            │            │          │                              │  扣得之麥春芳│
│  │      │                  │            │            │          │                              │  富邦銀行第02│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號帳戶存摺(│
│  │      │                  │            │            │          │                              │  藍9卷第13頁 │
│  │      │                  │            │            │          │                              │  )          │
│  │      │                  ├──────┼──────┼─────┤                              ├───────┤
│  │      │                  │90年4 月24日│以自備現金5 │11萬元    │                              │1.富邦商銀信用│
│  │      │                  │            │萬元,及向富│          │                              │  卡事業總處93│
│  │      │                  │            │邦商銀以信用│          │                              │  年6月3日富銀│
│  │      │                  │            │卡預借現金6 │          │                              │  信卡字第317 │
│  │      │                  │            │萬元,交付予│          │                              │  號函(藍43卷│
│  │      │                  │            │張儷瓊。    │          │                              │  第200頁)   │
│  │      │                  ├──────┼──────┼─────┤                              ├───────┤
│  │      │                  │90年4 月28日│向富邦商銀以│1萬元     │                              │同上。        │
│  │      │                  │            │信用卡預借現│          │                              │              │
│  │      │                  │            │金,交付予張│          │                              │              │
│  │      │                  │            │儷瓊。      │          │                              │              │
│  │      │                  ├──────┼──────┼─────┤                              ├───────┤
│  │      │                  │90年5 月29日│向中信商銀以│16萬元    │                              │1.中信商銀93年│
│  │      │                  │            │信用卡預借現│          │                              │  5月28日陳報 │
│  │      │                  │            │金交付予張儷│          │                              │  狀(藍43卷第│
│  │      │                  │            │瓊。        │          │                              │  233頁)     │
│  │      │                  ├──────┼──────┼─────┤                              ├───────┤
│  │      │                  │90年6 月1日 │向富邦商銀以│2萬元     │                              │1.富邦商銀信用│
│  │      │                  │            │信用卡預借現│          │                              │  卡事業總處93│
│  │      │                  │            │金交付予張儷│          │                              │  年6月3日富銀│
│  │      │                  │            │瓊。        │          │                              │  信卡字第317 │
│  │      │                  │            │            │          │                              │  號函(藍43卷│
│  │      │                  │            │            │          │                              │  第201頁)   │
│  │      │                  │            │            │          │                              ├───────┤
│  │      │                  ├──────┼──────┼─────┤                              │1.慶豐銀行92年│
│  │      │                  │90年6 月1日 │向慶豐商銀以│4萬元     │                              │  12月3日卡催 │
│  │      │                  │            │信用卡預借現│          │                              │  字第323號函 │
│  │      │                  │            │金交付予張儷│          │                              │  (藍42卷第13│
│  │      │                  │            │瓊。        │          │                              │  7頁)       │
│  │      │                  ├──────┼──────┼─────┤                              ├───────┤
│  │      │                  │90年6 月3日 │在天母曲禾坊│8 萬 5,000│                              │1.慶豐銀行92年│
│  │      │                  │            │,以慶豐商銀│元        │                              │  12月3日卡催 │
│  │      │                  │            │、富邦商銀之│          │                              │  字第323號函 │
│  │      │                  │            │信用卡代張儷│          │                              │  (藍42卷第13│
│  │      │                  │            │瓊刷卡6 萬9,│          │                              │  8頁)       │
│  │      │                  │            │000 元、1 萬│          │                              │2.富邦銀行信用│
│  │      │                  │            │6,000 元(起│          │                              │  卡事業總處93│
│  │      │                  │            │訴書誤載為1 │          │                              │  年6月3日富銀│
│  │      │                  │            │萬9,000 元)│          │                              │  信卡字第317 │
│  │      │                  │            │作為投資款。│          │                              │  號函(藍43卷│
│  │      │                  │            │            │          │                              │  第201頁)   │
│  │      │                  ├──────┼──────┼─────┤                              ├───────┤
│  │      │                  │90年6 月4日 │向富邦銀行以│1萬5,000元│                              │1.富邦銀行信用│
│  │      │                  │            │信用卡預借現│          │                              │  卡事業總處93│
│  │      │                  │            │金交付予張儷│          │                              │  年6月3日富銀│
│  │      │                  │            │瓊。        │          │                              │  信卡字第317 │
│  │      │                  │            │            │          │                              │  號函(藍43卷│
│  │      │                  │            │            │          │                              │  第201頁)   │
│  │      │                  ├──────┼──────┼─────┤                              ├───────┤
│  │      │                  │90年7 月4日 │由張儷瓊持張│1萬5,000元│                              │1.中信銀行93年│
│  │      │                  │            │雅軒之中信銀│          │                              │  5月28日陳報 │
│  │      │                  │            │行信用卡預借│          │                              │  狀(藍43卷第│
│  │      │                  │            │現金,作為投│          │                              │  234頁)     │
│  │      │                  │            │資款。      │          │                              │              │
│  │      │                  ├──────┼──────┼─────┤                              ├───────┤
│  │      │                  │90年7 月4日 │由張儷瓊持張│5,000元   │                              │1.慶豐銀行93年│
│  │      │                  │            │雅軒之慶豐銀│          │                              │  12月3日卡催 │
│  │      │                  │            │行信用卡預借│          │                              │  字第323號函 │
│  │      │                  │            │現金,作為投│          │                              │  (藍42卷第13│
│  │      │                  │            │資款。      │          │                              │  7頁)       │
│  │      │                  ├──────┼──────┼─────┤                              ├───────┤
│  │      │                  │90年7 月23日│張儷瓊以張雅│3萬3,200元│                              │1.中信銀行93年│
│  │      │                  │            │軒之中信銀行│          │                              │  5月28日陳報 │
│  │      │                  │            │信用卡,刷卡│          │                              │  狀(藍43卷第│
│  │      │                  │            │支付國華產物│          │                              │  234頁)     │
│  │      │                  │            │保險公司保險│          │                              │              │
│  │      │                  │            │費,作為投資│          │                              │              │
│  │      │                  │            │款。        │          │                              │              │
│  │      │                  ├──────┼──────┼─────┤                              ├───────┤
│  │      │                  │90年7 月25日│張儷瓊以張雅│4萬6,752元│                              │1.同上        │
│  │      │                  │            │軒之中信銀行│          │                              │              │
│  │      │                  │            │信用卡,刷卡│          │                              │              │
│  │      │                  │            │支付南華產物│          │                              │              │
│  │      │                  │            │保險公司保險│          │                              │              │
│  │      │                  │            │費,作為投資│          │                              │              │
│  │      │                  │            │款。        │          │                              │              │
├─┼───┼─────────┼──────┼──────┼─────┼───────────────┼───────┤
│13│陳東義│張儷瓊透過張雅軒認│90年3 月23日│向富邦銀行天│66萬5,000 │陳東義於偵查中供稱:女友張雅軒│1.富邦銀行92年│
│  │(起訴│識張雅軒男友陳東義│            │母分行貸款70│元        │在湊錢投資張儷瓊,我碰到張儷瓊│  12月29日富銀│
│  │書犯罪│,佯稱係三陽公司董│            │萬元後,匯款│          │他以同樣方法要求我投資。(91年│  個審字第2772│
│  │事實欄│事長黃世惠之女「黃│            │至王啟仲一銀│          │2月22日訊問筆錄:藍45卷第201頁│  號函(藍42卷│
│  │一)│雅琳」,可代為投資│            │天母分行第19│          │)。                          │  第162頁)   │
│  │      │理財,獲取36% 紅利│            │000000000 號│          │                              │2.富邦銀行匯款│
│  │      │,若資金不足,可協│            │帳戶內。    │          │                              │  委託書(藍45│
│  │      │助辦理信用貸款及信│            │            │          │                              │  卷第161頁) │
│  │      │用卡預借現金云云,│            │            │          │                              │3.一銀天母分行│
│  │      │致使陳東義不疑有他│            │            │          │                              │  93年6月30日 │
│  │      │而陷於錯誤。(91年│            │            │          │                              │  一天母字第11│
│  │      │2月22日訊問筆錄: │            │            │          │                              │  3號函─王啟 │
│  │      │藍45卷第201頁、90 │            │            │          │                              │  仲(藍43卷第│
│  │      │年8月18日警詢筆錄 │            │            │          │                              │  393頁)     │
│  │      │:藍39卷第35至36  │            │            │          │                              │4.自張儷瓊住處│
│  │      │頁)              │            │            │          │                              │  扣得之王啟仲│
│  │      │                  │            │            │          │                              │  一銀天母分行│
│  │      │                  │            │            │          │                              │  第000000002 │
│  │      │                  │            │            │          │                              │  88號帳戶存摺│
│  │      │                  │            │            │          │                              │  (藍9卷第12 │
│  │      │                  │            │            │          │                              │  頁)        │
│  │      │                  ├──────┼──────┼─────┤                              ├───────┤
│  │      │                  │90年4 月24日│向富邦銀行以│4萬元     │                              │1.富邦銀行信用│
│  │      │                  ├──────┤信用卡預借現├─────┤                              │  卡事業總處93│
│  │      │                  │90年4 月28日│金交付予張儷│3萬元     │                              │  年6月3日富銀│
│  │      │                  │            │瓊。        │          │                              │  信卡字第317 │
│  │      │                  │            │            │          │                              │  號函(藍43卷│
│  │      │                  │            │            │          │                              │  第197頁)   │
│  │      │                  ├──────┼──────┼─────┤                              ├───────┤
│  │      │                  │90年6 月1日 │向中信銀行以│11萬元    │                              │1.中信銀行93年│
│  │      │                  │            │信用卡預借現│          │                              │  5月28日陳報 │
│  │      │                  │            │金交付張儷瓊│          │                              │  狀(藍43卷第│
│  │      │                  │            │            │          │                              │  231頁)     │
│  │      │                  ├──────┼──────┼─────┤                              ├───────┤
│  │      │                  │90年6月6日(│向台新銀行以│10萬5,000 │                              │1.台新銀行93年│
│  │      │                  │起訴書誤載為│信用卡預借現│元        │                              │  6月3日台新信│
│  │      │                  │7日)       │金5萬6,000元│          │                              │  卡字第930244│
│  │      │                  │            │交付張儷瓊,│          │                              │  號函(藍43卷│
│  │      │                  │            │並代張儷瓊刷│          │                              │  第215 頁)  │
│  │      │                  │            │卡消費4萬9,0│          │                              │              │
│  │      │                  │            │00元,作為投│          │                              │              │
│  │      │                  │            │資款。      │          │                              │              │
│  │      │                  ├──────┼──────┼─────┤                              ├───────┤
│  │      │                  │90年7 月5日 │在天母大業高│3萬2,000元│                              │1.中信銀行93年│
│  │      │                  │            │島屋百貨公司│(起訴書誤│                              │  5月28 日陳報│
│  │      │                  │            │,以中信銀行│載為32萬元│                              │  狀(藍43卷第│
│  │      │                  │            │信用卡代張儷│)        │                              │  232頁)     │
│  │      │                  │            │瓊刷卡購買禮│          │                              │              │
│  │      │                  │            │券,作為投資│          │                              │              │
│  │      │                  │            │款。        │          │                              │              │
│  │      │                  ├──────┼──────┼─────┤                              ├───────┤
│  │      │                  │90年7 月10日│向中信銀行以│7萬5,000元│                              │1.同上        │
│  │      │                  │            │信用卡預借現│          │                              │              │
│  │      │                  │            │金交付張儷瓊│          │                              │              │
│  │      │                  ├──────┼──────┼─────┤                              ├───────┤
│  │      │                  │90年7 月23日│張儷瓊以陳東│2萬2,580元│                              │1.花旗銀行台北│
│  │      │                  │            │義之花旗銀行│          │                              │  分行93年6月2│
│  │      │                  │            │信用卡,刷卡│          │                              │  日政查字第32│
│  │      │                  │            │支付國華產物│          │                              │  64號函(藍43│
│  │      │                  │            │保險公司保險│          │                              │  卷第222頁) │
│  │      │                  │            │費,作為投資│          │                              │              │
│  │      │                  │            │款。        │          │                              │              │
│  │      │                  ├──────┼──────┼─────┤                              ├───────┤
│  │      │                  │90年7 月24日│向萬泰銀行天│10萬元    │                              │1.萬泰銀行天母│
│  │      │                  │            │母簡易型分行│          │                              │  簡易型分行93│
│  │      │                  │            │辦理小額信用│          │                              │  年5月31日泰 │
│  │      │                  │            │貸款10萬元交│          │                              │  天母字第9302│
│  │      │                  │            │付張儷瓊。  │          │                              │  4號函(藍43 │
│  │      │                  │            │            │          │                              │  卷第224至225│
│  │      │                  │            │            │          │                              │  頁)        │
│  │      │                  ├──────┼──────┼─────┤                              ├───────┤
│  │      │                  │90年8 月7日 │向世華銀行以│4萬3,000元│                              │1.國泰世華銀行│
│  │      │                  │            │信用卡預借現│          │                              │  信用卡業控部│
│  │      │                  │            │金交付張儷瓊│          │                              │  93年6月2日國│
│  │      │                  │            │。          │          │                              │  世卡字第200 │
│  │      │                  │            │            │          │                              │  號函(藍43卷│
│  │      │                  │            │            │          │                              │  第240頁)   │
├─┼───┼─────────┼──────┼──────┼─────┼───────────────┼───────┤
│14│林輝雄│張儷瓊於86年間僱請│86年5 月29日│同意以其所有│500萬元   │林輝雄於警詢供稱:黃雅琳騙我貸│1.借據(藍41卷│
│  │(已歿│林輝雄為其住處裝潢│            │坐落台北市北│          │款含現金一千餘萬元(90年8月19 │  第341至342頁│
│  │)(起│,因而認識林輝雄。│            │投區秀山段2 │          │日警詢筆錄:藍45卷第52頁)。  │  )          │
│  │訴書犯│張儷瓊向林輝雄佯稱│            │小段659地號 │          │                              │2.一銀放款戶授│
│  │罪事實│係三陽公司董事長黃│            │、門牌號碼台│          │                              │  信明細查詢單│
│  │欄一│世惠之女「黃雅琳」│            │北市北投區文│          │                              │  (藍41卷第34│
│  │1.3.)│,可代為投資三陽公│            │化三路61號1 │          │                              │  3頁)       │
│  │      │司旗下之越南廠及廈│            │樓之房地(下│          │                              │3.台北市土地、│
│  │      │門廠,保證獲利數倍│            │稱林輝雄房地│          │                              │  建物登記謄本│
│  │      │而風險由伊承擔云云│            │)向銀行辦理│          │                              │  (藍41卷第34│
│  │      │,致使林輝雄不疑有│            │抵押借款,遂│          │                              │  8至351頁)  │
│  │      │他而陷於錯誤。(90│            │於86年5月間 │          │                              │4.土地登記申請│
│  │      │年8月19日警詢筆錄 │            │,將上開房地│          │                              │  書及土地、建│
│  │      │:藍45卷第51至53頁│            │所有權狀及印│          │                              │  物抵押權設定│
│  │      │)                │            │鑑章、印鑑證│          │                              │  契約書(藍43│
│  │      │                  │            │明交付予張儷│          │                              │  卷第173至179│
│  │      │                  │            │瓊,並依其指│          │                              │  頁)        │
│  │      │                  │            │示於同月26日│          │                              │5.一銀天母分行│
│  │      │                  │            │,前往一銀天│          │                              │  林輝雄第1905│
│  │      │                  │            │母分行辦理貸│          │                              │  0000000 號帳│
│  │      │                  │            │款,並當場簽│          │                              │  戶取款憑條(│
│  │      │                  │            │立500萬元貸 │          │                              │  藍43卷第412 │
│  │      │                  │            │款之借據及約│          │                              │  頁)        │
│  │      │                  │            │定書,該行於│          │                              │              │
│  │      │                  │            │同年月29日核│          │                              │              │
│  │      │                  │            │撥貸款後,即│          │                              │              │
│  │      │                  │            │為張儷瓊悉數│          │                              │              │
│  │      │                  │            │提領。      │          │                              │              │
│  │      │                  ├──────┼──────┼─────┼───────────────┼───────┤
│  │      │                  │86年5、6月間│86年5、6月間│250萬元   │林輝雄於警詢供稱:因黃雅琳於第│              │
│  │      │                  │某日。      │張儷瓊一再遊│          │一次詐騙我時,說可以以她在三陽│              │
│  │      │                  │            │說增資,林輝│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越南廠、現│              │
│  │      │                  │            │雄遂又在台北│          │金部分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90│              │
│  │      │                  │            │市內湖區東湖│          │年8月19日警詢筆錄:藍45卷第52 │              │
│  │      │                  │            │路43巷18號之│          │頁)                          │              │
│  │      │                  │            │3住處,交付 │          │                              │              │
│  │      │                  │            │張儷瓊現金。│          │                              │              │
│  │      │                  ├──────┼──────┼─────┼───────────────┼───────┤
│  │      │                  │88年8 月12日│88年7 月間,│140萬元   │林輝雄於警詢供稱:黃雅琳騙我貸│1.借據(藍41卷│
│  │      │                  │            │林輝雄要求張│          │款含現金一千餘萬元(90年8月19 │  第390至391頁│
│  │      │                  │            │儷瓊返還部分│          │日警詢筆錄:藍45卷第52頁)。  │  )          │
│  │      │                  │            │資金,詎張儷│          │                              │              │
│  │      │                  │            │瓊又佯稱現正│          │                              │              │
│  │      │                  │            │值回收期,切│          │                              │              │
│  │      │                  │            │勿退出云云,│          │                              │              │
│  │      │                  │            │並表示願移轉│          │                              │              │
│  │      │                  │            │登記門牌號碼│          │                              │              │
│  │      │                  │            │台北市士林區│          │                              │              │
│  │      │                  │            │中山北路7段 │          │                              │              │
│  │      │                  │            │81巷30號5樓 │          │                              │              │
│  │      │                  │            │之7房屋,林 │          │                              │              │
│  │      │                  │            │輝雄不得已只│          │                              │              │
│  │      │                  │            │好同意,惟張│          │                              │              │
│  │      │                  │            │儷瓊卻要求林│          │                              │              │
│  │      │                  │            │輝雄於同年8 │          │                              │              │
│  │      │                  │            │月12日簽立向│          │                              │              │
│  │      │                  │            │第一商銀貸款│          │                              │              │
│  │      │                  │            │140萬元之借 │          │                              │              │
│  │      │                  │            │據,嗣後林輝│          │                              │              │
│  │      │                  │            │雄並未取得該│          │                              │              │
│  │      │                  │            │筆貸款,且張│          │                              │              │
│  │      │                  │            │儷瓊於90年4 │          │                              │              │
│  │      │                  │            │月19日將該房│          │                              │              │
│  │      │                  │            │屋移轉過戶至│          │                              │              │
│  │      │                  │            │不知情之王啟│          │                              │              │
│  │      │                  │            │仲名下,致使│          │                              │              │
│  │      │                  │            │林輝雄對第一│          │                              │              │
│  │      │                  │            │商銀之債務增│          │                              │              │
│  │      │                  │            │加140萬元。 │          │                              │              │
├─┼───┼─────────┼──────┼──────┼─────┼───────────────┼───────┤
│15│林蔡月│張儷瓊於86年10月間│86年10月29日│同意以其所有│1,400萬元 │(91年4月12日刑事告訴狀:藍   │1.借據2紙(藍 │
│  │霞(起│,向林輝雄之母林蔡│            │坐落台北市內│          │41卷第332頁)                 │  41卷第356至 │
│  │訴書犯│月霞佯稱係三陽公司│            │湖區東湖段1 │          │                              │  357頁)     │
│  │罪事實│董事長黃世惠之女「│            │小段33之6地 │          │                              │2.台北銀行第67│
│  │欄一│黃雅琳」,可代為投│            │號、門牌號碼│          │                              │  80-9號帳戶存│
│  │1.)  │資王文洋在大陸經營│            │臺北市內湖區│          │                              │  款明細(藍41│
│  │      │之晶圓廠,初始林蔡│            │東湖路43巷18│          │                              │  卷第358頁) │
│  │      │月霞表示資力不足無│            │號之3之房地 │          │                              │3.台北銀行入戶│
│  │      │意願,惟張儷瓊仍一│            │(下稱林蔡月│          │                              │  電匯申請書共│
│  │      │再鼓吹,誆稱伊可向│            │霞房地)向銀│          │                              │  4紙(藍41 卷│
│  │      │銀行貸得低利貸款云│            │行辦理抵押借│          │                              │  第359至363頁│
│  │      │云,致使林蔡月霞不│            │款,遂將上開│          │                              │  )          │
│  │      │疑有他而陷於錯誤。│            │房地所有權狀│          │                              │4.自張儷瓊住處│
│  │      │(91年4月12日刑事 │            │、身分證件、│          │                              │  扣得之林蔡月│
│  │      │告訴狀:藍41卷第33│            │印鑑章、印鑑│          │                              │  霞一銀天母分│
│  │      │2 頁)            │            │證明交付予張│          │                              │  行第00000000│
│  │      │                  │            │儷瓊,並依其│          │                              │  557號帳戶及 │
│  │      │                  │            │指示於同年月│          │                              │  台北銀行第30│
│  │      │                  │            │台北商銀天母│          │                              │  0000000號帳 │
│  │      │                  │            │分行辦理貸款│          │                              │  戶存摺(藍9 │
│  │      │                  │            │,並當場簽立│          │                              │  卷第12、15頁│
│  │      │                  │            │1,100萬元及 │          │                              │  )          │
│  │      │                  │            │300萬元貸款 │          │                              │              │
│  │      │                  │            │之借據各1紙 │          │                              │              │
│  │      │                  │            │,該行於同年│          │                              │              │
│  │      │                  │            │月29日,核撥│          │                              │              │
│  │      │                  │            │貸款1,400萬 │          │                              │              │
│  │      │                  │            │元至林蔡月霞│          │                              │              │
│  │      │                  │            │第6780-9號帳│          │                              │              │
│  │      │                  │            │戶內,然全數│          │                              │              │
│  │      │                  │            │為張儷瓊所挪│          │                              │              │
│  │      │                  │            │用。        │          │                              │              │
│  │      │                  ├──────┼──────┼─────┤                              ├───────┤
│  │      │                  │89年12月6 日│嗣後,張儷瓊│170萬元   │                              │1.土地登記申請│
│  │      │                  │(起訴書誤載│以台北商銀天│          │                              │  書及土地、建│
│  │      │                  │為89年10月31│母分行貸款利│          │                              │  物抵押權設定│
│  │      │                  │日)        │息過高為由,│          │                              │  契約書(藍43│
│  │      │                  │            │自88年11月起│          │                              │  卷第126至132│
│  │      │                  │            │,拒付上開貸│          │                              │  頁)        │
│  │      │                  │            │款利息,雖經│          │                              │2.中國商銀蘭雅│
│  │      │                  │            │林蔡月霞同意│          │                              │  分行93年6月 │
│  │      │                  │            │於89年10月31│          │                              │  14日雅字第13│
│  │      │                  │            │日轉向中國商│          │                              │  4號函(含借 │
│  │      │                  │            │銀蘭雅分行貸│          │                              │  款申請書、契│
│  │      │                  │            │款1,480萬元 │          │                              │  約書、他項權│
│  │      │                  │            │,用以清償台│          │                              │  利證書、放款│
│  │      │                  │            │北商銀天母分│          │                              │  帳號查詢、存│
│  │      │                  │            │行貸款本息,│          │                              │  款交易明細)│
│  │      │                  │            │惟在清償之後│          │                              │  (藍44卷第18│
│  │      │                  │            │,餘額170萬 │          │                              │  至32頁)    │
│  │      │                  │            │元,全數遭張│          │                              │3.自張儷瓊住處│
│  │      │                  │            │儷瓊提領一空│          │                              │  扣得之林蔡月│
│  │      │                  │            │。          │          │                              │  霞中國商銀蘭│
│  │      │                  │            │            │          │                              │  雅分行第0101│
│  │      │                  │            │            │          │                              │  0000000號帳 │
│  │      │                  │            │            │          │                              │  戶存摺。    │
├─┼───┼─────────┼──────┼──────┼─────┼───────────────┼───────┤
│16│凌璣(│張儷瓊利用不知情之│自88年3 月底│陸續分4 次在│165 萬元  │凌璣於原審供稱:張儷瓊說要幫我│1.90年8月25日 │
│  │起訴書│凌玲向凌玲之妹凌璣│起至88年8 月│第一商銀新店│          │投資賺錢,因為我與凌玲都是姊妹│  警詢筆錄(藍│
│  │犯罪事│誆稱係三陽公司董事│止          │分行內,以無│          │,我就不疑有他,就把165萬現金 │  45卷第155頁 │
│  │實欄一│長黃世惠之女「黃雅│            │摺存入方式,│          │交給凌玲,張儷瓊叫交了一個張榮│  )          │
│  │)  │琳」,有方法協助凌│            │存入現金至張│          │國的支票託凌玲給我(100年7月12│2.一銀金額40萬│
│  │      │璣投資三陽公司旗下│            │儷瓊指定之張│          │日審判筆錄:橘6卷第196頁反面至│  之存款存根聯│
│  │      │轉投資公司云云,使│            │榮國於一銀天│          │第197頁正面)                 │  (藍41卷第30│
│  │      │凌璣不疑有他而陷於│            │母分行帳號19│          │                              │  3頁)       │
│  │      │錯誤。(90年8月25 │            │030000000 號│          │                              │              │
│  │      │日警詢筆錄:藍45卷│            │支票存款帳戶│          │                              │              │
│  │      │第155頁)         │            │內。        │          │                              │              │
├─┼───┼─────────┼──────┼──────┼─────┼───────────────┼───────┤
│17│凌徵鍵│張儷瓊於83年間向凌│87年12月15日│自上海商業儲│200萬元   │凌徵鍵於警詢、偵查、原審供稱:│1.凌徵鍵上海銀│
│  │(起訴│徵鍵佯稱係三陽公司│            │蓄銀行匯800 │          │陸續匯款,最後一筆是在九十年元│  行天母分行存│
│  │書犯罪│董事長黃世惠之女「│            │萬元至張儷瓊│          │月份,大概支出八百多萬元(100 │  摺存款取款憑│
│  │事實欄│黃雅琳」,可代為投│            │所指定不知情│          │年7 月12日審判筆錄:橘6卷第199│  條及上海銀行│
│  │一)│資三陽公司旗下之三│            │之許詒琛於一│          │頁反面、91年12月19日訊問筆錄:│  匯出匯款申請│
│  │      │陽機車廈門廠、王文│            │銀天母分行帳│          │藍35 卷第67頁、90年8月21日警詢│  書(藍45卷第│
│  │      │洋之晶圓廠,利息2 │            │號0000000000│          │筆錄:藍45卷第43頁反面)(註:│  354頁)     │
│  │      │分云云,致凌徵鍵不│            │7號帳戶內。 │          │卷內資料僅有1筆於85年10月9日以│2.自張儷瓊住處│
│  │      │疑有他而陷於錯誤。│            │(其中600萬 │          │後之匯款紀錄,故僅採認此筆。)│  扣得之許詒琛│
│  │      │(90年8月21日警詢 │            │元如附表十三│          │                              │  第一商銀天母│
│  │      │筆錄:藍45卷第43頁│            │編號4在85年 │          │                              │  分行第190501│
│  │      │、91年3月8日訊問筆│            │10月9日前匯 │          │                              │  49077號帳戶 │
│  │      │錄:藍45卷第215至2│            │出)        │          │                              │  存摺。      │
│  │      │16頁)            │            │            │          │                              │              │
├─┼───┼─────────┼──────┼──────┼─────┼───────────────┼───────┤
│18│凌徵鈜│張儷瓊於87年間向凌│87年5 月12日│自花旗銀行匯│300萬元   │凌徵鈜於警詢、原審供稱:我總共│1.花旗銀行跨行│
│  │(起訴│徵鈜佯稱係三陽公司├──────┤款至張榮國一├─────┤遭她詐騙新台幣玖佰多萬元,我從│  藍45卷第300 │
│  │書犯罪│董事長黃世惠之女「│87年5 月29日│銀天母分行第│55萬元    │87年5月開始分五次匯款給她,匯 │  至第301頁) │
│  │事實欄│黃雅琳」,可代為投│            │00000000000 │          │款的部分是我直接匯款給張儷瓊指│2.一銀天母分行│
│  │一)│資三陽公司旗下之公│            │號帳戶內。  │          │定的帳戶。(100年7月26日審判筆│  一天母字第11│
│  │      │司及王文洋之晶圓廠│            │            │          │錄:橘6卷第233頁正面、90年9月8│  3號函─張榮 │
│  │      │,利潤約二至三成云│            │            │          │日警詢筆錄:藍41卷第293頁)   │  國(藍43卷第│
│  │      │云,致使凌徵鈜不疑│            │            │          │                              │  282頁)     │
│  │      │有他而陷於錯誤。(│            │            │          │                              │              │
│  │      │90 年9月8日警詢筆 │            │            │          │                              │              │
│  │      │錄:藍41卷第292至 │            │            │          │                              │              │
│  │      │294頁)           ├──────┼──────┼─────┤                              ├───────┤
│  │      │                  │87年8 月10日│自花旗銀行匯│116萬4,000│                              │1.花旗銀行跨行│
│  │      │                  │            │款至蔡江明華│元        │                              │  匯款回聯條(│
│  │      │                  │            │南銀行積穗分│          │                              │  藍45卷第302 │
│  │      │                  │            │行第00000000│          │                              │  頁)        │
│  │      │                  │            │8103號帳戶內│          │                              │              │
│  │      │                  ├──────┼──────┼─────┤                              ├───────┤
│  │      │                  │89年3 月13日│自花旗銀行匯│300萬元   │                              │1.花旗銀行跨行│
│  │      │                  │            │款至林書港一│          │                              │  匯款回聯條(│
│  │      │                  │            │銀天母分行第│          │                              │  藍45卷第306 │
│  │      │                  │            │00000000000 │          │                              │  頁)        │
│  │      │                  │            │號帳戶內。  │          │                              │2.自張儷瓊住處│
│  │      │                  │            │            │          │                              │  扣得之林書港│
│  │      │                  │            │            │          │                              │  第一商銀天母│
│  │      │                  │            │            │          │                              │  分行第190502│
│  │      │                  │            │            │          │                              │  52595 號帳戶│
│  │      │                  │            │            │          │                              │  存摺。      │
│  │      │                  ├──────┼──────┼─────┤                              ├───────┤
│  │      │                  │89年7 月6日 │自花旗銀行匯│180萬元   │                              │1.花旗銀行跨行│
│  │      │                  │            │款至林書港上│          │                              │  匯款回聯條(│
│  │      │                  │            │海銀行天母分│          │                              │  藍45卷第307 │
│  │      │                  │            │行第00000000│          │                              │  頁)        │
│  │      │                  │            │013435號帳戶│          │                              │2.自張儷瓊住處│
│  │      │                  │            │內。        │          │                              │  扣得之林書港│
│  │      │                  │            │            │          │                              │  上海商銀天母│
│  │      │                  │            │            │          │                              │  分行第512030│
│  │      │                  │            │            │          │                              │  00000000號帳│
│  │      │                  │            │            │          │                              │  戶存摺。    │
│  │      │                  │            │            │          │                              │              │
├─┼───┼─────────┼──────┼──────┼─────┼───────────────┼───────┤
│19│凌徵錞│張儷瓊於87年12月初│87年12月29日│於87年12月間│500萬元   │凌徵錞於原審供稱:我投資的錢有│1.上海銀行存款│
│  │(起訴│向凌玲之弟(起訴書│、88年1月5日│,向銀行辦理│          │房屋貸款的錢,如果沒有記錯應該│  取款憑條及匯│
│  │書犯罪│誤載為「妹」)凌徵│            │貸款500 萬元│          │有五百多萬,我付貸款就是付了五│  出匯款申請書│
│  │事實欄│錞佯稱係三陽公司董│            │,所貸得款項│          │百萬元。(100年7月12日審判筆錄│  (藍45卷第36│
│  │一)│事長黃世惠之女「黃│            │為張儷瓊於87│          │:橘6卷第201頁反面)          │  5至366頁)  │
│  │      │雅琳」,可代為投資│            │年12月29日提│          │                              │2.一銀天母分行│
│  │      │王文洋之晶圓廠云云│            │領301萬653元│          │                              │  93年6月30 日│
│  │      │,致使凌徵錞不疑有│            │,並於88年1 │          │                              │  一天母字第11│
│  │      │他而陷於錯誤。(10│            │月5日將200萬│          │                              │  3號函(藍43 │
│  │      │0年7月12日審判筆錄│            │元匯入許詒琛│          │                              │  卷第332頁) │
│  │      │:橘6卷第201頁反面│            │一銀天母分行│          │                              │3.自張儷瓊住處│
│  │      │)                │            │帳號00000000│          │                              │  扣得之許詒琛│
│  │      │                  │            │077號帳戶內 │          │                              │  第一商銀天母│
│  │      │                  │            │。          │          │                              │  分行第190501│
│  │      │                  │            │            │          │                              │  49077號帳戶 │
│  │      │                  │            │            │          │                              │  存摺。      │
│  │      │                  ├──────┼──────┼─────┼───────────────┼───────┤
│  │      │                  │88年11月4日 │現金存入張榮│10萬元    │凌徵錞於原審供稱:我投資的錢有│1.一銀存款存根│
│  │      │                  ├──────┤國一銀天母分├─────┤房屋貸款的錢,如果沒有記錯應該│  聯3紙(藍41 │
│  │      │                  │89年1 月20日│行第00000000│50萬元    │有五百多萬,我付貸款就是付了五│  卷第314頁) │
│  │      │                  ├──────┤436 號帳戶內├─────┤百萬元。(100年7月12日審判筆錄│2.一銀天母分行│
│  │      │                  │89年3 月20日│。          │30萬元    │:橘6卷第201頁反面)          │  93年6月30日 │
│  │      │                  │            │            │          │                              │  一天母字第11│
│  │      │                  │            │            │          │                              │  3號函─張榮 │
│  │      │                  │            │            │          │                              │  國(藍43卷第│
│  │      │                  │            │            │          │                              │  287至289頁)│
├─┼───┼─────────┼──────┼──────┼─────┼───────────────┼───────┤
│20│凌惠徵│張儷瓊於87年間向凌│87年10月9日 │自台灣銀行博│20萬元    │凌惠徵於偵查、原審供稱:我先後│1.台灣銀行匯出│
│  │(起訴│玲之堂弟(起訴書誤│            │愛分行匯款至├─────┤匯款總共420萬元,匯款單據只有 │  匯款回條聯(│
│  │書犯罪│載為堂妹)凌惠徵佯│            │張榮國一銀天│30萬元    │找到320萬元的證據,當時都是匯 │  藍45卷第368 │
│  │事實欄│稱係三陽公司董事長│            │母分行第1903│          │款到張榮國或王啟仲的帳戶。(  │  至369頁)   │
│  │一)│黃世惠之女「黃雅琳│            │0000000 號帳│          │100年7月26日審判筆錄:橘6卷第 │2.一銀天母分行│
│  │      │」,可代為投資云云│            │戶內。      │          │234正面及第235頁正面、95年11月│  93年6月30日 │
│  │      │,致使凌惠徵不疑有│            │            │          │17日詢問筆錄:藍9卷第72頁)。 │  一天母字第11│
│  │      │他而陷於錯誤。(95│            │            │          │                              │  3號函─張榮 │
│  │      │年11月17日詢問筆錄│            │            │          │                              │  國(藍43卷第│
│  │      │:藍9卷第72頁)   │            │            │          │                              │  284 頁)    │
│  │      │                  ├──────┼──────┼─────┤                              ├───────┤
│  │      │                  │88年1 月14日│自華僑銀行匯│70萬元    │                              │1.華僑銀行匯款│
│  │      │                  │            │款至王啟仲一│          │                              │  委託書(藍45│
│  │      │                  │            │銀天母分行第│          │                              │  卷第369頁) │
│  │      │                  │            │00000000000 │          │                              │2.一銀天母分行│
│  │      │                  │            │號帳戶內。  │          │                              │  93年6月30日 │
│  │      │                  │            │            │          │                              │  一天母字第11│
│  │      │                  │            │            │          │                              │  3號函─王啟 │
│  │      │                  │            │            │          │                              │  仲(藍43卷第│
│  │      │                  │            │            │          │                              │  378頁)     │
│  │      │                  │            │            │          │                              │3.自張儷瓊住處│
│  │      │                  │            │            │          │                              │  扣得之王啟仲│
│  │      │                  │            │            │          │                              │  第一商銀天母│
│  │      │                  │            │            │          │                              │  分行第190501│
│  │      │                  │            │            │          │                              │  44288 號帳戶│
│  │      │                  │            │            │          │                              │  存摺。      │
│  │      │                  ├──────┼──────┼─────┤                              ├───────┤
│  │      │                  │89年4 月10日│自台北銀行北│100萬元   │                              │1.台北銀行入戶│
│  │      │                  │            │高雄分行匯款│          │                              │  電匯回條(藍│
│  │      │                  │            │至張榮國一銀│          │                              │  45卷第370 頁│
│  │      │                  │            │天母分行第19│          │                              │  )          │
│  │      │                  │            │030000000號 │          │                              │2.一銀天母分行│
│  │      │                  │            │帳戶內。    │          │                              │  93年6月30日 │
│  │      │                  │            │            │          │                              │  一天母字第11│
│  │      │                  │            │            │          │                              │  3 號函─張榮│
│  │      │                  │            │            │          │                              │  國(藍43卷第│
│  │      │                  │            │            │          │                              │  289頁)。   │
│  │      │                  ├──────┼──────┼─────┤                              ├───────┤
│  │      │                  │89年5 月10日│自華僑銀行匯│100萬元   │                              │1.華僑銀行匯款│
│  │      │                  │            │款至張榮國一│          │                              │  委託書(藍45│
│  │      │                  │            │銀天母分行第│          │                              │  卷第370頁) │
│  │      │                  │            │00000000000 │          │                              │2.一銀天母分行│
│  │      │                  │            │號帳戶內。  │          │                              │  93年6月30日 │
│  │      │                  │            │            │          │                              │  一天母字第11│
│  │      │                  │            │            │          │                              │  3號函─張榮 │
│  │      │                  │            │            │          │                              │  國(藍43卷第│
│  │      │                  │            │            │          │                              │  289頁)。   │
├─┼───┼─────────┼──────┼──────┼─────┼───────────────┼───────┤
│21│凌玳(│張儷瓊於87年底向凌│87年12月16日│凌玳於87年12│222萬元   │凌玳於警詢供稱:我陸續前後加起│1.上海銀行放款│
│  │起訴書│玲之妹凌玳佯稱係三│            │月14日,以其│          │來給了黃雅琳新台幣參佰壹拾伍萬│  帳卡(藍45卷│
│  │犯罪事│陽公司董事長黃世惠│            │坐落台北縣新│          │柒仟元,黃雅琳都指定我將新台幣│  第359頁)   │
│  │實欄一│之女「黃雅琳」,可│            │店市福園段25│          │匯入不固定之帳戶。(90年8月21 │2.土地、建物登│
│  │)  │代為投資三陽公司旗│            │1地號、門牌 │          │日警詢筆錄:藍45卷第47頁反面)│  記謄本(藍45│
│  │      │下之三陽機車廈門廠│            │號碼台北縣新│          │                              │  卷第355至358│
│  │      │、王文洋之晶圓廠,│            │店市中正路39│          │                              │  頁)        │
│  │      │利息二分云云,致使│            │9巷22號5樓之│          │                              │3.上海銀行存摺│
│  │      │凌玳不疑有他而陷於│            │房地,向上海│          │                              │  存款取款憑條│
│  │      │錯誤。(90年8月21 │            │商銀辦理抵押│          │                              │  、匯出匯款申│
│  │      │日警詢筆錄:藍45卷│            │380萬元,並 │          │                              │  請書(藍45卷│
│  │      │第47頁)          │            │於87年12月14│          │                              │  第360頁)   │
│  │      │                  │            │、16日撥貸30│          │                              │4.一銀天母分行│
│  │      │                  │            │0萬元,於償 │          │                              │  93年6月30日 │
│  │      │                  │            │還原本貸款後│          │                              │  一天母字第11│
│  │      │                  │            │,將餘款222 │          │                              │  3號函─許詒 │
│  │      │                  │            │萬元匯入張儷│          │                              │  琛(藍43卷第│
│  │      │                  │            │瓊所指定不知│          │                              │  332頁)     │
│  │      │                  │            │情之許詒琛於│          │                              │5.自張儷瓊住處│
│  │      │                  │            │一銀天母分行│          │                              │  扣得之許詒琛│
│  │      │                  │            │帳號00000000│          │                              │  第一商銀天母│
│  │      │                  │            │077號帳戶內 │          │                              │  分行第190501│
│  │      │                  │            │。          │          │                              │  49077 號帳戶│
│  │      │                  │            │            │          │                              │  存摺。      │
│  │      │                  │            │            │          │                              │              │
├─┼───┼─────────┼──────┼──────┼─────┼───────────────┼───────┤
│22│許詒琨│張儷瓊於87年底至88│88年1 月25日│依張儷瓊指示│美金16萬  │許詒琨於原審供稱:卷內外幣匯款│1.外幣匯款單5 │
│  │(起訴│年初期間,以越洋電│            │於左列時間,│450元     │單五紙,是我的匯款(提示90偵第│  紙(藍45卷  │
│  │書犯罪│話向旅居美國之凌玲│            │由美國陸續匯│          │380-384頁並告以要旨),是本案 │  第380至384  │
│  │事實欄│之女許詒琨佯稱係三├──────┤款如右列金額├─────┤的匯款。我匯到許詒琛的帳戶,帳│  頁)        │
│  │一)│陽公司董事長黃世惠│88年2 月25日│至張儷瓊所指│美金15萬  │戶是張儷瓊在使用,我妹妹沒有用│2.一銀天母分行│
│  │      │之女「黃雅琳」,可│            │定不知情之許│3,846元   │這個帳戶。(100年7月12日審判筆│  93年6月30日 │
│  │      │代為投資高鐵、王文│            │詒琛於一銀天│          │錄:橘6卷第204頁正面)        │  一天母字第11│
│  │      │洋之晶圓廠及願支付├──────┤母分行帳號19├─────┤                              │  3號函─許詒 │
│  │      │許詒琨生活費云云,│88年3 月29日│000000000號 │美金15萬  │                              │  琛(藍43卷第│
│  │      │致使許詒琨不疑有他│            │帳戶內,總計│2,440元   │                              │  332至334頁)│
│  │      │而陷於錯誤。(95年│            │匯入美金91萬│          │                              │3.一銀存摺類存│
│  │      │10月23日詢問筆錄:├──────┤6,736元( 當├─────┤                              │  款憑條、匯款│
│  │      │藍9卷第46頁)     │88年6 月29日│時折合新台幣│美金25萬元│                              │  申請書(藍45│
│  │      │                  │            │約為3,200餘 │          │                              │  卷第385至387│
│  │      │                  │            │萬元),而張│          │                              │  、389、391至│
│  │      │                  ├──────┤儷瓊則自88年├─────┤                              │  392頁)     │
│  │      │                  │88年6 月29日│2月26日起至8│美金20萬元│                              │4.自張儷瓊住處│
│  │      │                  │            │9年2月29日止│          │                              │  扣得之許詒琛│
│  │      │                  │            │,陸續自許詒│          │                              │  第一商銀天母│
│  │      │                  │            │琛帳戶將上開│          │                              │  分行第190501│
│  │      │                  │            │匯款提領一空│          │                              │  49077號帳戶 │
│  │      │                  │            │,並將資金轉│          │                              │  存摺。      │
│  │      │                  │            │入王啟仲、張│          │                              │              │
│  │      │                  │            │榮國、廖丹萍│          │                              │              │
│  │      │                  │            │、張坤焰、林│          │                              │              │
│  │      │                  │            │美惠於一銀天│          │                              │              │
│  │      │                  │            │母分行帳戶內│          │                              │              │
│  │      │                  │            │。          │          │                              │              │
├─┼───┼─────────┼──────┼──────┼─────┼───────────────┼───────┤
│23│莊勝美│張儷瓊於89年間,利│89年5 月15日│匯款至張儷瓊│500萬元   │莊勝美於偵查、原審供稱:我把  │91年1月10日刑 │
│  │(起訴│用不知情之家中幫傭│            │指定之帳戶。│          │500萬匯到張儷瓊指定帳戶,從彰 │事告訴狀(藍41│
│  │書犯罪│綽號「阿春」之蘇春│            │            │          │化銀行大安分行我先生林金石的帳│卷第97頁)    │
│  │事實欄│連,向蘇春連之親戚│            │            │          │戶匯款過去。同時張儷瓊轉交一張│              │
│  │一)│莊勝美佯稱伊係慶豐│            │            │          │張榮國開立的支票一張500萬作為 │              │
│  │      │集團負責人黃世惠之│            │            │          │保證,這張支票是她叫她司機轉交│              │
│  │      │女「黃雅琳」,可代│            │            │          │給我。(100年7月26日審判筆錄:│              │
│  │      │為投資理財云云,致│            │            │          │橘6卷第237頁反面至238頁正面、 │              │
│  │      │使莊勝美不疑有他而│            │            │          │95年12月6日詢問筆錄:藍9卷第  │              │
│  │      │陷於錯誤。(95年12│            │            │          │124頁)                       │              │
│  │      │月6日詢問筆錄:藍9│            │            │          │                              │              │
│  │      │卷第124頁)       │            │            │          │                              │              │
├─┼───┼─────────┼──────┼──────┼─────┼───────────────┼───────┤
│24│林國光│張儷瓊向林美惠詐騙│87年8 月25日│於左列時間,│500萬元   │證人林美惠於偵查、原審供稱:我│1.華南銀行匯款│
│  │(起訴│得逞後,復透過林美├──────┤陸續匯款右列├─────┤哥哥林國光總共匯款1570萬元,張│  回條聯共7紙 │
│  │書犯罪│惠得知其胞兄林國光│87年8 月29日│金額達1,570 │100萬元   │儷瓊總共開了1600多萬的保證支票│  (藍9卷第108│
│  │事實欄│係經營工廠生意,而├──────┤萬元(起訴書├─────┤,以張榮國為發票人,黃雅琳為背│   至110頁)  │
│  │一)│於87年10月間,先將│87年9 月29日│誤載為1,600 │150萬元   │書人。(100年6月28日審判筆錄:│2.一銀天母分行│
│  │      │房屋乙棟登記至林美│            │萬元)至張儷├─────┤橘6卷第167頁正面、95年11月24日│  93年6月30日 │
│  │      │惠之夫鄭美寶名下,│            │瓊指定之張榮│150萬元   │詢問筆錄:藍9卷第101頁、92年4 │  一天母字第11│
│  │      │並稱:「我不怕房子│            │國一銀天母分├─────┤月25日訊問筆錄:藍35卷第104頁 │  3號函─張榮 │
│  │      │被你們吞掉,你們也│            │行帳號190300│200萬元   │)                            │  國(藍43卷第│
│  │      │不必怕我」云云。隨├──────┤11436號帳戶 ├─────┤                              │  283至284頁)│
│  │      │後佯稱需款周轉並代│87年10月27日│內。        │188萬元   │                              │              │
│  │      │為投資云云,利用林├──────┤            ├─────┤                              │              │
│  │      │美惠轉告林國光,致│87年11月4日 │            │282萬元   │                              │              │
│  │      │使林國光不疑有他而│            │            │          │                              │              │
│  │      │陷於錯誤。(95年11│            │            │          │                              │              │
│  │      │月24日詢問筆錄:藍│            │            │          │                              │              │
│  │      │9卷第100至101頁) │            │            │          │                              │              │
├─┼───┼─────────┼──────┼──────┼─────┼───────────────┼───────┤
│25│許玉里│張儷瓊向凌玲詐騙得│88年1月6日  │自士林農會文│20萬元    │許玉里於原審供稱:我記得是匯款│1.士林區農會匯│
│  │(起訴│逞後,復於88、89年│            │林分部匯款至│          │一百多萬,凌玲給我帳號,叫我去│  款申請書 4紙│
│  │書犯罪│間,利用凌玲向其住│            │王啟仲一銀天│          │匯的,匯過去的受款人王啟仲、張│ (藍45卷第375│
│  │事實欄│於對面之友人許玉里│            │母分行第1905│          │榮國、胡大章等,我都沒見過面。│  至376頁)   │
│  │一) │佯稱係三陽公司董事│            │0000000 號帳│          │(100年7月26日審判筆錄:橘6卷 │2.一銀天母分行│
│  │      │長黃世惠之女「黃雅│            │戶內。      │          │第235頁反面至第236頁)        │  93年6月30日 │
│  │      │琳」,可替人投資理├──────┼──────┼─────┤                              │  一天母字第11│
│  │      │財云云,致使許玉里│89年1月12日 │自士林農會文│50萬元    │                              │  3號函─王啟 │
│  │      │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            │林分部匯款至│          │                              │  仲、張榮國、│
│  │      │。(95年11月16日紙│            │張榮國一銀天│          │                              │  胡大章(藍43│
│  │      │條:藍9卷第75頁)  ├──────┤母分行第1903├─────┤                              │  卷第378、288│
│  │      │                  │89年4月12日 │0000000號帳 │30萬元    │                              │  至289、300頁│
│  │      │                  │            │戶內。      │          │                              │  )          │
│  │      │                  │            │            │          │                              │3.自張儷瓊住處│
│  │      │                  ├──────┼──────┼─────┤                              │  扣得之王啟仲│
│  │      │                  │89年6月7日  │自士林農會文│30萬元    │                              │  一銀天母分行│
│  │      │                  │            │胡大章一銀天│          │                              │  第0000000000│
│  │      │                  │            │母分行第1905│          │                              │  8號帳戶存摺 │
│  │      │                  │            │0000000號帳 │          │                              │  、胡大章第一│
│  │      │                  │            │戶內。      │          │                              │  商銀天母分行│
│  │      │                  │            │            │          │                              │  第0000000000│
│  │      │                  │            │            │          │                              │  6號帳戶存摺 │
├─┼───┼─────────┼──────┼──────┼─────┼───────────────┼───────┤
│26│周耿介│張儷瓊於87年間,利│88年3 月19日│自馮智德富邦│100萬元   │周耿介於偵查供稱:我自八十七年│1.富邦銀行松山│
│  │(95年│用不知情之胡大章向│            │銀行松山分行│          │三月五日至八十九年四月十日,連│  分行第009220│
│  │偵字第│胡大章留學認識之友│            │第0000000000│          │續分九筆款項匯款至胡大章第一銀│  129257號帳戶│
│  │6104號│人周耿介遊說張儷瓊│            │57號帳戶轉帳│          │行天母分行之帳戶,被告共詐騙我│  存摺(綠8卷 │
│  │併案審│係國內著名企業三陽│            │匯款至胡大章│          │1200萬元。(95年9月26日訊問筆 │  第27頁)    │
│  │理犯罪│集團董事長黃世惠之│            │一銀天母分行│          │錄:綠5卷第46頁、94年1月13日訊│2.台北富邦銀行│
│  │事實㈠│女「黃雅琳」,財經│            │第0000000000│          │問筆錄;綠7卷第35頁及第37頁、9│  松山分行96年│
│  │)    │背景雄厚,若將錢交│            │6號帳戶內。 │          │3 年12月30日訊問筆錄:綠6卷第1│  10月12日北富│
│  │      │由張儷瓊投資必能獲│            │            │          │8 頁、91年10月29日訊問筆錄:綠│  銀松字第87號│
│  │      │利豐厚,張儷瓊並以│            │            │          │8卷第71頁)                   │  函(綠3卷第4│
│  │      │黃雅琳之身分與周耿│            │            │          │                              │  6頁)       │
│  │      │介見面以增加信心,│            │            │          │                              │3.自張儷瓊住處│
│  │      │致周耿介不疑有詐而│            │            │          │                              │  扣得之胡大章│
│  │      │陷於錯誤。(93年12│            │            │          │                              │  第一商銀天母│
│  │      │月30日訊問筆錄:綠│            │            │          │                              │  分行第190501│
│  │      │6卷第17至18頁)   │            │            │          │                              │  16276號帳戶 │
│  │      │                  │            │            │          │                              │  存摺        │
│  │      │                  ├──────┼──────┼─────┤                              ├───────┤
│  │      │                  │88年3月29日 │現金存入胡大│100萬元   │                              │1.一銀存款存根│
│  │      │                  │            │章一銀天母分│          │                              │  聯(綠1卷第1│
│  │      │                  │            │行第00000000│          │                              │  85頁)      │
│  │      │                  │            │276 號帳戶內│          │                              │2.一銀天母分行│
│  │      │                  │            │。          │          │                              │  100年2月8日 │
│  │      │                  │            │            │          │                              │  一天母字第12│
│  │      │                  │            │            │          │                              │  號函(綠1卷 │
│  │      │                  │            │            │          │                              │  第176頁)   │
│  │      │                  │            │            │          │                              │3.同上3.      │
│  │      │                  ├──────┼──────┼─────┤                              ├───────┤
│  │      │                  │88年7月6日  │自台北縣深坑│100萬元   │                              │1.深坑鄉農會匯│
│  │      │                  │            │鄉(自99年12│          │                              │  款申請書(綠│
│  │      │                  │            │月25日起改制│          │                              │  1卷第 186頁)│
│  │      │                  │            │為新北市深坑│          │                              │2.一銀天母分行│
│  │      │                  │            │區)農會以現│          │                              │  100年2月8日 │
│  │      │                  │            │金匯款至胡大│          │                              │  一天母字第12│
│  │      │                  │            │章一銀天母分│          │                              │  號函(綠 1卷│
│  │      │                  │            │行第00000000│          │                              │  第177頁)   │
│  │      │                  │            │276號帳戶內 │          │                              │3.同上3.      │
│  │      │                  ├──────┼──────┼─────┤                              ├───────┤
│  │      │                  │89年3月23日 │自台北郵局99│200萬元   │                              │1.郵政跨行匯款│
│  │      │                  │            │支局匯款至胡│          │                              │  申請書(綠8 │
│  │      │                  │            │大章一銀天母│          │                              │  卷第29頁)  │
│  │      │                  │            │分行第190501│          │                              │2.一銀天母分行│
│  │      │                  │            │16276 號帳戶│          │                              │  100年2月8日 │
│  │      │                  │            │內。        │          │                              │  一天母字第12│
│  │      │                  │            │            │          │                              │  號函(綠1卷 │
│  │      │                  │            │            │          │                              │  第178頁)   │
│  │      │                  │            │            │          │                              │3.同上3.      │
│  │      │                  ├──────┼──────┼─────┤                              ├───────┤
│  │      │                  │89年3月31日 │自台北郵局99│100萬元   │                              │1.郵政跨行匯款│
│  │      │                  │            │支局匯款至胡│          │                              │  申請書(綠8 │
│  │      │                  │            │大章一銀天母│          │                              │  卷第30頁)  │
│  │      │                  │            │分行第190501│          │                              │2.一銀天母分行│
│  │      │                  │            │16276 號帳戶│          │                              │  100年2月8日 │
│  │      │                  │            │內。        │          │                              │  一天母字第12│
│  │      │                  │            │            │          │                              │  號函(綠1卷 │
│  │      │                  │            │            │          │                              │  第178頁)   │
│  │      │                  │            │            │          │                              │3.同上3.      │
│  │      │                  ├──────┼──────┼─────┤                              ├───────┤
│  │      │                  │89年4月10日 │自台北郵局99│250萬元   │                              │1.郵政跨行匯款│
│  │      │                  │            │支局匯款至胡│          │                              │  申請書(綠 8│
│  │      │                  │            │大章一銀天母│          │                              │  卷第31頁)  │
│  │      │                  │            │分行第190501│          │                              │2.一銀天母分行│
│  │      │                  │            │16276號帳戶 │          │                              │  一天母字第12│
│  │      │                  │            │內。        │          │                              │  號函(第178 │
│  │      │                  │            │            │          │                              │  頁)        │
│  │      │                  │            │            │          │                              │3.同上3.      │
│  │      │                  ├──────┼──────┼─────┤                              ├───────┤
│  │      │                  │89年4月10日 │自富邦銀行松│150萬元   │                              │1.富邦銀行匯款│
│  │      │                  │            │山分行匯款至│          │                              │  委託書(綠8 │
│  │      │                  │            │胡大章一銀天│          │                              │  卷第32頁)  │
│  │      │                  │            │母分行第1905│          │                              │2.一銀天母分行│
│  │      │                  │            │0000000 號帳│          │                              │  100年2月8日 │
│  │      │                  │            │戶內。      │          │                              │  一天母字第12│
│  │      │                  │            │            │          │                              │  號函(綠1卷 │
│  │      │                  │            │            │          │                              │  第 178頁)  │
│  │      │                  │            │            │          │                              │3.同上3.      │
├─┼───┼─────────┼──────┼──────┼─────┴───────────────┼───────┤
│  │      │                  │            │            │(新台幣)146,964,032 元                  │              │
│  │      │                  │            │            │(美金)916,736 元                        │              │
└─┴───┴─────────┴──────┴──────┴─────────────────────┴───────┘
附表二:(偽造之有價證券及背書)
┌─┬───┬───┬────┬───┬────┬────┬───┬───┬──────────┐
│編│發票人│票號  │發票日  │面額  │付款銀行│偽造之背│收受人│卷頁  │所犯罪名            │
│號│      │      │        │      │        │書人印文│      │      │                    │
├─┼───┼───┼────┼───┼────┼────┼───┼───┼──────────┤
│1 │蘇而財│TH6439│到期日:│3,000 │本票    │無      │許麗貞│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黃│082   │93年12月│萬元  │        │        │      │第59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雅琳」│      │31日    │      │        │        │      │      │                    │
├─┼───┼───┼────┼───┼────┼────┼───┼───┼──────────┤
│2 │張榮國│NA5446│90年12月│5 萬元│一銀士林│無      │凌玲  │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823   │16日    │      │分行天母│        │      │第12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      │                    │
├─┼───┼───┼────┼───┼────┼────┼───┼───┼──────────┤
│3 │張榮國│NA5446│91年1 月│7 萬元│一銀士林│無      │凌玲  │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866   │31日    │      │分行天母│        │      │第11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      │                    │
├─┼───┼───┼────┼───┼────┼────┼───┼───┼──────────┤
│4 │張榮國│NA5361│91年9 月│8 萬元│一銀士林│無      │凌玲  │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43   │17日    │      │分行天母│        │      │第13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      │                    │
├─┼───┼───┼────┼───┼────┼────┼───┼───┼──────────┤
│5 │張榮國│NA5446│91年4 月│8 萬  │一銀士林│無      │凌玲  │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891   │7 日    │5,000 │分行天母│        │      │第12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元    │辦事處  │        │      │      │                    │
├─┼───┼───┼────┼───┼────┼────┼───┼───┼──────────┤
│6 │張榮國│NA5361│91年9 月│10萬元│一銀士林│無      │凌玲  │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47   │9 日    │      │分行天母│        │      │第11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      │                    │
├─┼───┼───┼────┼───┼────┼────┼───┼───┼──────────┤
│7 │張榮國│NA5361│91年10月│50萬元│一銀士林│無      │凌玲  │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15   │11日    │      │分行天母│        │      │第18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      │                    │
├─┼───┼───┼────┼───┼────┼────┼───┼───┼──────────┤
│8 │張榮國│PA5767│91年12月│60萬元│一銀士林│無      │凌玲  │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176   │31日    │      │分行天母│        │      │第10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      │                    │
├─┼───┼───┼────┼───┼────┼────┼───┼───┼──────────┤
│9 │張榮國│PA5767│92年2 月│120 萬│一銀士林│無      │凌玲  │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171   │1 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11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      │                    │
├─┼───┼───┼────┼───┼────┼────┼───┼───┼──────────┤
│10│張榮國│NA5361│91年6 月│150 萬│一銀士林│無      │凌玲  │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590   │14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18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      │                    │
├─┼───┼───┼────┼───┼────┼────┼───┼───┼──────────┤
│11│張榮國│NA5361│93年12月│1,460 │一銀士林│無      │凌玲  │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39   │25日    │萬元  │分行天母│        │      │第10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      │                    │
├─┼───┼───┼────┼───┼────┼────┼───┼───┼──────────┤
│12│張榮國│NA5361│91年12月│3,603 │一銀士林│無      │凌玲  │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37   │25日    │萬    │分行天母│        │      │第13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2,000 │辦事處  │        │      │      │                    │
│  │      │      │        │元    │        │        │      │      │                    │
├─┼───┼───┼────┼───┼────┼────┼───┼───┼──────────┤
│13│張榮國│PA5767│92年4 月│40萬元│一銀士林│無      │凌玲  │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163   │12日    │      │分行天母│        │      │第10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      │                    │
├─┼───┼───┼────┼───┼────┼────┼───┼───┼──────────┤
│14│張榮國│NA5361│91年5 月│40萬元│一銀士林│無      │凌玲  │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5541  │5 日    │      │分行天母│        │      │第12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      │                    │
├─┼───┼───┼────┼───┼────┼────┼───┼───┼──────────┤
│15│張榮國│PA5790│91年8 月│50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麥春芳│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287   │17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63、│偽造有價證券罪、第  │
│  │      │      │        │      │辦事處  │        │      │64頁  │216 條、第210 條之行│
│  │      │      │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16│張榮國│PA5767│91年12月│30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楊錦鳳│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192   │31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154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頁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17│張榮國│NA5361│91年10月│708 萬│一銀士林│無      │蔡江明│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22   │9 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79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      │                    │
├─┼───┼───┼────┼───┼────┼────┼───┼───┼──────────┤
│18│張榮國│NA5361│91年12月│544 萬│一銀士林│無      │蔡江明│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24   │21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79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      │                    │
├─┼───┼───┼────┼───┼────┼────┼───┼───┼──────────┤
│19│張榮國│NA5361│91年9 月│484 萬│一銀士林│無      │蔡江明│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30   │21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79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      │                    │
├─┼───┼───┼────┼───┼────┼────┼───┼───┼──────────┤
│20│張榮國│NA5361│91年10月│708 萬│一銀士林│無      │蔡江明│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32   │9 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79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背面  │                    │
├─┼───┼───┼────┼───┼────┼────┼───┼───┼──────────┤
│21│張榮國│NA5361│91年9 月│484 萬│一銀士林│無      │蔡江明│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30   │10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79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背面  │                    │
├─┼───┼───┼────┼───┼────┼────┼───┼───┼──────────┤
│22│張榮國│NA5361│92年1 月│1,088 │一銀士林│無      │蔡江明│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23   │28日    │萬元  │分行天母│        │      │第79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背面  │                    │
├─┼───┼───┼────┼───┼────┼────┼───┼───┼──────────┤
│23│張榮國│NA5361│92年4 月│900 萬│一銀士林│無      │蔡江明│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26   │12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80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      │                    │
├─┼───┼───┼────┼───┼────┼────┼───┼───┼──────────┤
│24│張榮國│NA5361│92年3 月│76萬元│一銀士林│無      │蔡江明│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29   │22日    │      │分行天母│        │      │第80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      │                    │
├─┼───┼───┼────┼───┼────┼────┼───┼───┼──────────┤
│25│張榮國│NA5361│92年3 月│544 萬│一銀士林│無      │蔡江明│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28   │22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80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      │                    │
├─┼───┼───┼────┼───┼────┼────┼───┼───┼──────────┤
│26│張榮國│NA5361│92年2 月│544 萬│一銀士林│無      │蔡江明│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25   │16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80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背面  │                    │
├─┼───┼───┼────┼───┼────┼────┼───┼───┼──────────┤
│27│張榮國│NA5361│92年4 月│900 萬│一銀士林│無      │蔡江明│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26   │12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80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      │                    │
├─┼───┼───┼────┼───┼────┼────┼───┼───┼──────────┤
│28│張榮國│MA4579│89年9 月│1,300 │一銀士林│「黃雅琳│林輝雄│藍41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698   │31日    │萬元  │分行天母│」      │      │第346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頁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29│張榮國│MA4579│89年9 月│30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林輝雄│藍41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697   │31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354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頁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30│張榮國│NA5400│90年12月│2,800 │一銀士林│「黃雅琳│林蔡月│藍41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248   │31日    │萬元  │分行天母│」      │霞    │第364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頁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31│張榮國│NA5361│91年4 月│47萬  │一銀士林│「黃雅琳│凌璣  │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592   │7 日    │5,000 │分行天母│」      │      │第156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元    │辦事處  │        │      │頁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32│張榮國│NA5361│91年5 月│40萬元│一銀士林│「黃雅琳│凌璣  │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553   │5 日    │      │分行天母│」      │      │第156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頁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33│張榮國│NA5361│91年5 月│80萬元│一銀士林│「黃雅琳│凌璣  │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555   │17日    │      │分行天母│」      │      │第156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頁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34│張榮國│NA5361│91年9 月│152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凌璣  │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41   │17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157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頁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35│張榮國│NA5446│90年12月│31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凌徵鍵│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825   │16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45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背面、│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第46頁│偽造私文書罪        │
│  │      │      │        │      │        │        │      │背面  │                    │
├─┼───┼───┼────┼───┼────┼────┼───┼───┼──────────┤
│36│張榮國│NA5446│90年12月│40萬元│一銀士林│「黃雅琳│凌徵鍵│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802   │31日    │      │分行天母│」      │      │第45、│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46頁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37│張榮國│NA5361│91年10月│50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凌徵鍵│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42   │31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45、│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46頁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38│張榮國│PA5767│92年1 月│80萬元│一銀士林│「黃雅琳│凌徵鍵│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174   │28日    │      │分行天母│」      │      │第45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背面、│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第46頁│偽造私文書罪        │
│  │      │      │        │      │        │        │      │背面  │                    │
├─┼───┼───┼────┼───┼────┼────┼───┼───┼──────────┤
│39│張榮國│NA5429│90年10月│80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凌徵紘│藍41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06   │12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298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頁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40│張榮國│NA5446│90年12月│226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凌徵錞│藍41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826   │16日    │8,000 │分行天母│」      │      │第315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元    │辦事處  │        │      │、316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頁    │偽造私文書罪        │
├─┼───┼───┼────┼───┼────┼────┼───┼───┼──────────┤
│41│張榮國│PA5767│92年1 月│14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凌徵錞│藍41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178   │12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317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318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頁    │偽造私文書罪        │
├─┼───┼───┼────┼───┼────┼────┼───┼───┼──────────┤
│42│張榮國│PA5767│92年1 月│10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凌徵錞│藍41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177   │20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319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320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頁    │偽造私文書罪        │
├─┼───┼───┼────┼───┼────┼────┼───┼───┼──────────┤
│43│張榮國│NA5446│91年1 月│133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凌惠徵│藍9 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821   │14 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90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44│張榮國│NA5361│91年10月│10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凌惠徵│藍9 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40   │9 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91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45│張榮國│PA5767│92年1 月│20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凌惠徵│藍9 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184   │14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92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46│張榮國│PA5767│92年4 月│20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凌惠徵│藍9卷 │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167   │10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93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47│張榮國│NA5446│90年8 月│5 萬  │一銀士林│「黃雅琳│凌玳  │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809   │11日    │4,000 │分行天母│」      │      │第50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元    │辦事處  │        │      │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48│張榮國│NA5446│90年12月│30萬元│一銀士林│「黃雅琳│凌玳  │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810   │11日    │      │分行天母│」      │      │第49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49│張榮國│NA5446│90年12月│36萬  │一銀士林│「黃雅琳│凌玳  │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813   │16日    │3,000 │分行天母│」      │      │第49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元    │辦事處  │        │      │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50│張榮國│NA5446│90年12月│44萬元│一銀士林│「黃雅琳│凌玳  │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811   │16日    │      │分行天母│」      │      │第49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背面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51│張榮國│NA5446│90年12月│20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凌玳  │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814   │16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49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背面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52│張榮國│NA5446│91年1 月│50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許詒琨│藍9 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875   │25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52-1│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頁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53│張榮國│NA5446│91年1 月│500 萬│一銀士林│無      │許詒琨│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874   │25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15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      │                    │
├─┼───┼───┼────┼───┼────┼────┼───┼───┼──────────┤
│54│張榮國│NA5361│91年2 月│500 萬│一銀士林│無      │許詒琨│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599   │26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14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      │                    │
├─┼───┼───┼────┼───┼────┼────┼───┼───┼──────────┤
│55│張榮國│NA5361│91年3 月│500 萬│一銀士林│無      │許詒琨│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600   │26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14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      │                    │
├─┼───┼───┼────┼───┼────┼────┼───┼───┼──────────┤
│56│張榮國│PA5767│91年12月│3,000 │一銀士林│「黃雅琳│許詒琨│藍9 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102   │31日    │萬元  │分行天母│」      │      │第52-1│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頁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57│張榮國│NA5429│90年12月│50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莊勝美│藍41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800   │31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100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101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頁    │偽造私文書罪        │
├─┼───┼───┼────┼───┼────┼────┼───┼───┼──────────┤
│58│張榮國│PA5767│91年12月│80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林美惠│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181   │31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67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59│張榮國│PA5767│91年12月│35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林國光│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194   │31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66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背面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60│張榮國│PA5767│91年12月│35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林國光│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193   │31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66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背面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61│張榮國│PA5767│91年12月│40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林國光│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195   │31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66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62│張榮國│PA5767│91年12月│50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林國光│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189   │31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66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63│張榮國│PA5790│91年10月│1,000 │一銀士林│「黃雅琳│周耿介│綠7 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300   │4 日    │萬元  │分行天母│」      │      │第42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64│張榮國│NA5361│92年9 月│40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周耿介│綠7 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572   │10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42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65│凌玲  │NA5339│94年12月│1,500 │一銀士林│「黃雅琳│麥春芳│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950   │31日    │萬元  │分行天母│」      │      │第63、│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64頁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66│凌玲  │QA8614│92年9 月│20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麥春芳│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00   │31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63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反面、│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64 頁 │偽造私文書罪        │
│  │      │      │        │      │        │        │      │      │                    │
├─┼───┼───┼────┼───┼────┼────┼───┼───┼──────────┤
│67│凌玲  │QA8614│90年12月│500 萬│一銀士林│無      │唐榮田│藍45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694   │31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87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      │辦事處  │        │      │      │                    │
├─┼───┼───┼────┼───┼────┼────┼───┼───┼──────────┤
│68│廖丹萍│QA8631│94年3 月│60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麥春芳│藍45卷│刑法第216 條、第210 │
│  │      │279   │30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63、│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辦事處  │        │      │64頁  │                    │
├─┼───┼───┼────┼───┼────┼────┼───┼───┼──────────┤
│69│廖丹萍│QA8631│93年12月│80萬元│一銀士林│「黃雅琳│張雅軒│藍45卷│刑法第216 條、第210 │
│  │      │226   │31日    │      │分行天母│」      │      │第162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辦事處  │        │      │頁    │                    │
├─┼───┼───┼────┼───┼────┼────┼───┼───┼──────────┤
│70│廖丹萍│QA8631│93年3 月│30萬元│一銀士林│「黃雅琳│張雅軒│藍45卷│刑法第216 條、第210 │
│  │      │213   │13日    │      │分行天母│」      │      │第162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辦事處  │        │      │頁    │                    │
├─┼───┼───┼────┼───┼────┼────┼───┼───┼──────────┤
│71│廖丹萍│QA8631│93年3 月│30萬元│一銀士林│「黃雅琳│張雅軒│藍45卷│刑法第216 條、第210 │
│  │      │282   │21日    │      │分行天母│」      │      │第162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辦事處  │        │      │頁    │                    │
├─┼───┼───┼────┼───┼────┼────┼───┼───┼──────────┤
│72│廖丹萍│QA8631│97年4 月│19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張雅軒│藍45卷│刑法第216 條、第210 │
│  │      │283   │23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163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辦事處  │        │      │頁    │                    │
├─┼───┼───┼────┼───┼────┼────┼───┼───┼──────────┤
│73│廖丹萍│QA8631│97年4 月│166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張雅軒│藍45卷│刑法第216 條、第210 │
│  │      │284   │23日    │8,500 │分行天母│」      │      │第163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元    │辦事處  │        │      │頁    │                    │
├─┼───┼───┼────┼───┼────┼────┼───┼───┼──────────┤
│74│廖丹萍│QA8631│92年12月│20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凌徵鍵│藍45卷│刑法第216 條、第210 │
│  │      │296   │31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45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辦事處  │        │      │背面、│                    │
│  │      │      │        │      │        │        │      │第46頁│                    │
│  │      │      │        │      │        │        │      │背面  │                    │
├─┼───┼───┼────┼───┼────┼────┼───┼───┼──────────┤
│75│廖丹萍│QA8631│93年2 月│20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凌徵鍵│藍45卷│刑法第216 條、第210 │
│  │      │298   │23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45、│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辦事處  │        │      │46頁  │                    │
├─┼───┼───┼────┼───┼────┼────┼───┼───┼──────────┤
│76│廖丹萍│NA5400│90年12月│3,000 │一銀士林│「黃雅琳│凌徵紘│藍41卷│刑法第216 條、第210 │
│  │      │192   │31日    │萬元  │分行天母│」      │      │第297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辦事處  │        │      │頁    │                    │
├─┼───┼───┼────┼───┼────┼────┼───┼───┼──────────┤
│77│廖丹萍│QA8631│92年12月│70萬  │一銀士林│「黃雅琳│凌徵錞│藍41卷│刑法第216 條、第210 │
│  │      │286   │20日    │8,000 │分行天母│」      │      │第321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元    │辦事處  │        │      │、322 │                    │
│  │      │      │        │      │        │        │      │頁    │                    │
├─┼───┼───┼────┼───┼────┼────┼───┼───┼──────────┤
│78│廖丹萍│QA8631│92年11月│20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凌惠徵│藍9 卷│刑法第216 條、第210 │
│  │      │290   │10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94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辦事處  │        │      │      │                    │
├─┼───┼───┼────┼───┼────┼────┼───┼───┼──────────┤
│79│許鄧樸│TH1281│86年2 月│600 萬│本票    │無      │侯承利│橘6 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251   │17日    │元    │        │        │      │第76頁│偽造有價證券罪      │
├─┼───┼───┼────┼───┼────┼────┼───┼───┼──────────┤
│80│張榮國│PA5767│91年3 月│220 萬│一銀士林│「許詒琛│李丰儀│橘6 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199   │22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77、│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78頁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81│張榮國│PA5767│91年3 月│400 萬│一銀士林│「許詒琛│張月英│橘6 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200   │25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79、│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80頁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82│張榮國│PA5790│90年2 月│1,500 │一銀士林│「許詒琛│凃世煌│橘6 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284   │28日    │萬元  │分行天母│」      │      │第81、│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82頁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83│張榮國│PA5767│91年11月│250 萬│一銀士林│「許詒琛│張月英│橘6 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197   │6 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84、│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85頁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84│張榮國│PA5767│91年11月│150 萬│一銀士林│「許詒琛│洪麗琴│橘6 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198   │20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86、│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87頁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85│張榮國│PA5790│92年7 月│30萬元│一銀士林│「許詒琛│洪麗琴│橘6 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296   │26日    │      │分行天母│」      │      │第88、│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89頁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86│張榮國│NA5361│89年4 月│7 萬  │一銀士林│無      │許玉里│橘6 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13   │12日    │2,000 │分行天母│        │      │第240 │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      │        │元    │辦事處  │        │      │頁    │                    │
├─┼───┼───┼────┼───┼────┼────┼───┼───┼──────────┤
│87│張榮國│NA5361│89年4 月│60萬元│一銀士林│「黃雅琳│許玉里│橘6 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714   │12日    │      │分行天母│」      │      │第240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頁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88│張榮國│NA5446│90年12月│70萬元│一銀士林│「黃雅琳│胡大章│綠1 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852   │10日    │      │分行天母│」      │      │第70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89│張榮國│PA5767│91年2 月│40萬元│一銀士林│「黃雅琳│胡大章│綠1 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185   │12日    │      │分行天母│」      │      │第73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90│張榮國│PA5767│91年10月│20萬元│一銀士林│「黃雅琳│胡大章│綠1 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169   │10日    │      │分行天母│」      │      │第77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91│張榮國│PA5767│92年2 月│100 萬│一銀士林│「黃雅琳│胡大章│綠1 卷│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
│  │      │170   │25日    │元    │分行天母│」      │      │第78頁│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
│  │      │      │        │      │辦事處  │        │      │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附表三:(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
│編號│偽造情節                  │ 偽造之文件   │偽造署押及印文明細│卷頁              │
│    │                          │              │                  │                  │
├──┼─────────────┼───────┼─────────┼─────────┤
│1( │張儷瓊利用許鄧璞、凌玲夫婦│土地登記申請書│盜蓋「許鄧璞」印章│藍42卷第193至194頁│
│起訴│對其完全信任之際,明知其等│              │之印文2枚         │                  │
│書犯│僅同意以許鄧樸房地向合作金│              ├─────────┤                  │
│罪欄│庫辦理抵押貸款,竟未經凌玲│              │偽簽「許鄧璞」署押│                  │
│事實│及許鄧璞之同意,擅自偽造許│              │1枚               │                  │
│一㈠│鄧璞署名及盜用其印章蓋於土├───────┼─────────┼─────────┤
│3.)│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及建物抵│土地登記申請書│盜蓋「許鄧璞」印章│藍42卷第201至202頁│
│    │押權設定契約書上並為行使,│              │之印文2枚         │                  │
│    │於86年2月13日偽以許鄧璞為 │              ├─────────┤                  │
│    │義務人即債務人之名義,以該│              │盜蓋「許詒琛」印章│                  │
│    │房地向士林地政事務所辦理抵│              │之印文2枚         │                  │
│    │押權設定登記,設定第2順位 │              ├─────────┤                  │
│    │最高限額抵押權720 萬元予不│              │偽簽「許鄧璞」、「│                  │
│    │知情之侯承利,使該事務所承│              │許詒琛」署押各1枚 │                  │
│    │辦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              │                  │                  │
│    │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建物登├───────┼─────────┼─────────┤
│    │記簿上,並於86年2月14日完 │土地登記申請書│盜蓋「許鄧璞」印章│藍42卷第210至211頁│
│    │成抵押權設定登記。張儷瓊復│              │之印文2枚         │                  │
│    │以同一手法,未經許鄧璞、許│              ├─────────┤                  │
│    │詒琛同意,偽造許鄧璞、許詒│              │盜蓋「許詒琛」印章│                  │
│    │琛之署名及盜用其等印章蓋於│              │之印文2枚         │                  │
│    │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及建物│              ├─────────┤                  │
│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並為行使│              │偽簽「許鄧璞」、「│                  │
│    │,分別於87年3月3日、87年9 │              │許詒琛」署押各1枚 │                  │
│    │月24日偽以許鄧璞為義務人兼│              │                  │                  │
│    │連帶債務人、許詒琛為連帶債├───────┼─────────┼─────────┤
│    │務人之名義,再以該房地向士│土地、建築改良│盜蓋「許鄧璞」印章│藍42卷第195至197頁│
│    │林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物抵押權設定契│之印文7枚         │                  │
│    │登記,各設定第3、4順位最高│約書          ├─────────┤                  │
│    │限額抵押權246萬元、480萬元│              │偽簽「許鄧璞」署押│                  │
│    │予不知情之李丰儀、張月英,│              │1枚               │                  │
│    │使該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將此不├───────┼─────────┼─────────┤
│    │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建築改良│盜蓋「許鄧璞」印章│藍42卷第203至205頁│
│    │土地、建物登記簿上,並於87│物抵押權設定契│之印文3枚         │                  │
│    │年3月3日、87年9月25日完成 │約書          ├─────────┤                  │
│    │登記,足以生損害於許鄧樸、│              │盜蓋「許詒琛」印章│                  │
│    │許詒琛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              │之印文2枚         │                  │
│    │建物他項權利設定登記管理之│              ├─────────┤                  │
│    │正確性。                  │              │偽簽「許鄧璞」、「│                  │
│    │                          │              │許詒琛」署押各1枚 │                  │
│    │                          ├───────┼─────────┼─────────┤
│    │                          │土地、建築改良│盜蓋「許鄧璞」印章│藍42卷第213至214頁│
│    │                          │物抵押權設定契│之印文6枚         │                  │
│    │                          │約書          ├─────────┤                  │
│    │                          │              │盜蓋「許詒琛」印章│                  │
│    │                          │              │之印文3枚         │                  │
│    │                          │              ├─────────┤                  │
│    │                          │              │偽簽「許鄧璞」、「│                  │
│    │                          │              │許詒琛」署押各1枚 │                  │
├──┼─────────────┼───────┼─────────┼─────────┤
│2( │張儷瓊向凌玲誆稱願送房子作│土地登記申請書│盜蓋「凌玲」印章之│藍42卷第245至246頁│
│起訴│為出資擔保,於89年7月13日 │              │印文2枚           │                  │
│書犯│,將坐落台北市北投區行義段│              ├─────────┤                  │
│罪欄│4小段301地號土地、門牌號碼│              │偽簽「凌玲」署押 1│                  │
│事實│為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2段335│              │枚                │                  │
│一㈠│號5樓之1(同小段40670建號 │              ├─────────┤                  │
│6.後│)房屋、同路段335、337、33│              │盜蓋「許詒琛」印章│                  │
│段)│7之2號房屋地下2層之停車位 │              │之印文2枚         │                  │
│    │(同小段40701建號)之所有 │              ├─────────┤                  │
│    │權移轉登記至凌玲名下。旋即│              │偽簽「許詒琛」署押│                  │
│    │於90年1月18日,張儷瓊再偽 │              │1枚               │                  │
│    │造凌玲、許詒琛之署名及盜用├───────┼─────────┼─────────┤
│    │其印章蓋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盜蓋「凌玲」印章之│藍42卷第248至249頁│
│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物抵押權設定契│印文4枚           │                  │
│    │契約書上並為行使,偽以凌玲│約書          ├─────────┤                  │
│    │為債務人兼義務人、許詒琛為│              │偽簽「凌玲」署押 1│                  │
│    │連帶債務人之名義,以上揭土│              │枚                │                  │
│    │地及房屋、停車位,向士林地│              ├─────────┤                  │
│    │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盜蓋「許詒琛」印章│                  │
│    │,設定第2順位最高限額抵押 │              │之印文3枚         │                  │
│    │權600萬元予不知情之張月英 │              ├─────────┤                  │
│    │,使該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將此│              │偽簽「許詒琛」署押│                  │
│    │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1枚               │                  │
│    │之土地、建物登記簿上,並於│              │                  │                  │
│    │90年1月20日完成登記,足以 │              │                  │                  │
│    │生損害於凌玲、許詒琛及地政│              │                  │                  │
│    │機關對於土地、建物所有權及│              │                  │                  │
│    │他項權利設定登記管理之正確│              │                  │                  │
│    │性。                      │              │                  │                  │
├──┼─────────────┼───────┼─────────┼─────────┤
│3( │張儷瓊於89年6月間購得引擎 │汽車新領牌照登│盜蓋「凌玲」印章之│藍42卷第98頁      │
│起訴│號碼AA-AN26898號、車身號碼│記書          │印文1枚           │                  │
│書犯│BC02442號、三陽牌自用小客 │              │                  │                  │
│罪欄│車1部,為規避道路交通管理 │              │                  │                  │
│事實│,竟藉持有凌玲身分證之機會│              │                  │                  │
│一㈠│,於89年6月9日偽以凌玲之名│              │                  │                  │
│8) │義,向台北市監理處申請登記│              │                  │                  │
│    │為該車之車主,使該監理處承│              │                  │                  │
│    │辦人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              │                  │                  │
│    │職務上所掌之車籍登記資料上│              │                  │                  │
│    │,並配賦車牌號碼00-0000 號│              │                  │                  │
│    │及發給行車執照予張儷瓊,供│              │                  │                  │
│    │其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凌玲及│              │                  │                  │
│    │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              │                  │                  │
│    │性。                      │              │                  │                  │
├──┼─────────────┼───────┼─────────┼─────────┤
│4( │張儷瓊未經許詒琛同意,擅自│土地登記申請書│盜蓋「許詒琛」印章│藍42卷第255至256頁│
│起訴│以許詒琛名義為坐落台北市北│              │之印文2枚         │                  │
│書犯│投區崇仰段3 小段42地號土地│              ├─────────┤                  │
│罪欄│、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士林區天│              │偽簽「許詒琛」之署│                  │
│事實│母西路117巷30號8樓(同小段│              │押1枚             │                  │
│一㈡│31001、31024、31025建號) ├───────┼─────────┼─────────┤
│4.)│房屋之買受人,偽造許詒琛之│土地、建築改良│盜蓋「許詒琛」印章│藍42卷第258至263頁│
│    │署名及盜用其印章蓋於土地登│物買賣所有權移│之印文4枚         │                  │
│    │記申請書、土地及建物買賣所│轉契約書      ├─────────┤                  │
│    │有權移轉契約書上並為行使,│              │偽簽「許詒琛」之署│                  │
│    │於88年11月8日,向士林地政 │              │押2枚             │                  │
│    │事務所申請辦理上揭房地之所├───────┼─────────┼─────────┤
│    │有權移轉變更登記予許詒琛,│土地登記申請書│盜蓋「許詒琛」印章│藍42卷第270至271頁│
│    │使該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將此不│              │之印文1枚         │                  │
│    │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                  │
│    │土地、建物登記簿上,並於88│              │偽簽「許詒琛」之署│                  │
│    │年12月15日完成登記。張儷瓊│              │押1枚             │                  │
│    │再於89年8月4日,偽造許詒琛├───────┼─────────┼─────────┤
│    │之署名及盜用其印章蓋於土地│土地、建築改良│盜蓋「許詒琛」印章│藍42卷第273至274頁│
│    │登記申請書、土地及建物抵押│物抵押權設定契│之印文2枚         │                  │
│    │權設定契約書上並為行使,偽│約書          ├─────────┤                  │
│    │以許詒琛名義向士林地政事務│              │偽簽「許詒琛」之署│                  │
│    │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設定│              │押1枚             │                  │
│    │第2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300萬│              │                  │                  │
│    │元予不知情之張月英,使該事│              │                  │                  │
│    │務所承辦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              │                  │                  │
│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              │                  │                  │
│    │建物登記簿上,並於89年8月5│              │                  │                  │
│    │日完成登記,足以生損害於許│              │                  │                  │
│    │詒琛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建│              │                  │                  │
│    │物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管理│              │                  │                  │
│    │之正確性。                │              │                  │                  │
├──┼─────────────┼───────┼─────────┼─────────┤
│5( │張儷瓊未經林輝雄、許詒琛同│土地登記申請書│盜蓋「林輝雄」、「│藍43卷第180至181頁│
│起訴│意,擅自於86年7月9日,偽造│              │許詒琛」印章之印文│                  │
│書犯│林輝雄、許詒琛之署名及盜用│              │各2枚             │                  │
│罪欄│其印章蓋於土地登記申請書、│              ├─────────┤                  │
│事實│土地及建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偽簽「林輝雄」、「│                  │
│一│上並為行使,偽以林輝雄為債│              │許詒琛」之署押各 1│                  │
│2.)│務人兼義務人、許詒琛為連帶│              │枚                │                  │
│    │債務人之名義,以林輝雄房地├───────┼─────────┼─────────┤
│    │,向士林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土地、建築改良│盜蓋「林輝雄」、「│藍41卷第182至183頁│
│    │權設定登記,設定第2順位最 │物抵押權設定契│許詒琛」印章之印文│                  │
│    │高限額抵押權予不知情之洪麗│約書          │各2枚             │                  │
│    │琴,使該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將│              ├─────────┤                  │
│    │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              │偽簽「林輝雄」、「│                  │
│    │掌之土地、建物登記簿上,足│              │許詒琛」之署押各 1│                  │
│    │以生損害於林輝雄、許詒琛及│              │枚                │                  │
│    │地政機關對於土地、建物他項│              │                  │                  │
│    │權利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              │                  │                  │
├──┼─────────────┼───────┼─────────┼─────────┤
│6( │張儷瓊於89年12月7 日,未經│土地登記申請書│盜蓋「林蔡月霞」  │藍43卷第133至134頁│
│起訴│林蔡月霞之同意,偽造林蔡月│              │印章之印文2 枚    │                  │
│書犯│霞之署名及盜用其印章蓋於土│              ├─────────┤                  │
│罪欄│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及建物抵│              │偽簽「林蔡月霞」  │                  │
│事實│押權設定契約書上並行使,偽│              │之署押1 枚        │                  │
│一│以林蔡月霞名義,向士林地政├───────┼─────────┼─────────┤
│2.)│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土地、建築改良│盜蓋「林蔡月霞」  │藍43卷第135至136頁│
│    │將上開房、地設定第2 順位抵│物抵押權設定契│印章之印文2 枚    │                  │
│    │押權予不知情之張月英,使該│約書          ├─────────┤                  │
│    │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將上開│              │偽簽「林蔡月霞」  │                  │
│    │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署押1 枚        │                  │
│    │之土地登記簿及建物登記簿上│              │                  │                  │
│    │,足生損害於林蔡月霞及地政│              │                  │                  │
│    │機關對於土地、建物所有權及│              │                  │                  │
│    │他項權利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                  │                  │
├──┼─────────────┼───────┼─────────┼─────────┤
│7( │張儷瓊於林輝雄之父林書港向│土地登記申請書│盜蓋「林書港」印章│藍43卷第158至159頁│
│起訴│其要求返還林輝雄投資之部分│              │之印文2枚         │                  │
│書犯│資金以購屋做為林輝雄結婚之│              ├─────────┤                  │
│罪欄│用時,即向林書港佯稱願先過│              │偽簽「林書港」之署│                  │
│事實│戶1 棟房屋予林書港,若屆時│              │押1枚             │                  │
│一│投資尚未獲利,可以該房屋扣├───────┼─────────┼─────────┤
│)  │抵投資額,即於88年1月13日 │土地、建築改良│盜蓋「林書港」印章│藍43卷160至161頁  │
│    │,將坐落台北市北投區行義段│物抵押權設定契│之印文1枚         │                  │
│    │4小段301地號、門牌號碼台北│約書          ├─────────┤                  │
│    │市○○區○○路0段000號2樓 │              │偽簽「林書港」之署│                  │
│    │之1之房地,移轉所有權登記 │              │押1枚             │                  │
│    │予林書港。嗣張儷瓊未經林書├───────┼─────────┼─────────┤
│    │港之同意,分別於89年6月27 │土地登記申請書│盜蓋「林書港」印章│藍43卷第166至167頁│
│    │日、8月4日,偽造林書港之署│              │之印文2枚         │                  │
│    │名及盜用其印章蓋於土地登記│              ├─────────┤                  │
│    │申請書、土地及建物抵押權設│              │偽簽「林書港」之署│                  │
│    │定契約書上並為行使,偽以林│              │押1枚             │                  │
│    │書港名義,向士林地政事務所├───────┼─────────┼─────────┤
│    │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將上開│土地、建築改良│盜蓋「林書港」印章│藍43卷第168至169頁│
│    │房地設定第2順位抵押權予不 │物抵押權設定契│之印文1枚         │                  │
│    │知情之林麗卿、麥春芳,使該│約書          ├─────────┤                  │
│    │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將上開│              │偽簽「林書港」之署│                  │
│    │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押1枚             │                  │
│    │之土地登記簿及建物登記簿上│              │                  │                  │
│    │,足以生損害於林書港及地政│              │                  │                  │
│    │機關對於土地、建物他項權利│              │                  │                  │
│    │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              │                  │                  │
├──┼─────────────┼───────┼─────────┼─────────┤
│8( │張儷瓊於83年至86年間,以代│章氏公司公司章│盜蓋「凌玲」、「林│藍16卷第136頁     │
│95年│為向銀行辦理貸款等事由,向│程            │輝雄」、「謝立萍」│                  │
│度偵│林輝雄、凌玲、許詒琛、謝立│              │、「林蔡月霞」印章│                  │
│字第│萍、林蔡月霞、林書港、鄭美│              │之印文各1枚       │                  │
│7006│寶、林美惠等人取得渠等之身│              │                  │                  │
│號移│分證及印章後,明知渠等未應├───────┼─────────┼─────────┤
│送併│允擔任章氏公司、大鼎公司股│章氏公司稅籍登│偽簽「謝立萍」署押│藍16卷第79至80頁  │
│案審│東,竟於86年及87年間盜用林│記            │及盜蓋「謝立萍」印│                  │
│理犯│輝雄、凌玲、許詒琛、謝立萍│              │章之印文各1枚     │                  │
│罪事│、林蔡月霞、林書港、鄭美寶│              │                  │                  │
│實)│、林美惠等人之印章,在章氏├───────┼─────────┼─────────┤
│    │公司及大鼎公司之變更登記申│章氏公司設立登│盜蓋「林輝雄」、「│藍16卷第130頁     │
│    │請書、公司章程、股東臨時會│記申請書      │謝立萍」印章之印文│                  │
│    │議事錄、資產負債表等文件上│              │各1枚             │                  │
│    │用印,持以向經濟部辦理公司├───────┼─────────┼─────────┤
│    │登記之相關事項,復冒用謝立│章氏公司資產負│盜蓋「謝立萍」印章│藍16卷第142頁     │
│    │萍之名義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債表          │之印文3枚         │                  │
│    │辦理章氏公司營利事業稅籍登├───────┼─────────┼─────────┤
│    │記,及向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章氏公司變更登│盜蓋「凌玲」印章之│藍16卷第19頁      │
│    │開立戶名為章氏公司籌備處之│記申請書      │印文1枚           │                  │
│    │活期存款帳戶,足以生損害於├───────┼─────────┼─────────┤
│    │林輝雄、凌玲、許詒琛、謝立│章氏公司股東臨│盜蓋「凌玲」、「林│藍17卷第20頁      │
│    │萍、林蔡月霞、林書港、鄭美│時會議事錄    │輝雄」印章之印文各│                  │
│    │寶、林美惠等人及主管機關對│              │1枚               │                  │
│    │公司管理、稅賦管理之正確性├───────┼─────────┼─────────┤
│    │。                        │大鼎公司公司章│盜蓋「凌玲」、「林│藍16卷第92頁      │
│    │                          │程            │輝雄」、「林書港」│                  │
│    │                          │              │、「林美惠」      │                  │
│    │                          │              │、「鄭美寶」印章之│                  │
│    │                          │              │印文各1枚         │                  │
│    │                          ├───────┼─────────┼─────────┤
│    │                          │大鼎公司股東臨│盜蓋「林輝雄」、「│藍16卷第165頁     │
│    │                          │時會議事錄    │林書港」印章之印文│                  │
│    │                          │              │各1枚             │                  │
│    │                          ├───────┼─────────┼─────────┤
│    │                          │大鼎公司變更登│盜蓋「許詒琛」印章│藍16卷第188頁     │
│    │                          │記申請書      │之印文1枚         │                  │
│    │                          ├───────┼─────────┼─────────┤
│    │                          │大鼎公司股東臨│盜蓋「許詒琛」、「│藍16卷第142頁     │
│    │                          │時會議事錄    │林書港」印章之印文│                  │
│    │                          │              │各1枚             │                  │
│    │                          ├───────┼─────────┼─────────┤
│    │                          │台東區中小企業│偽簽「謝立萍」署押│藍17卷第106頁     │
│    │                          │銀行章氏公司開│及盜蓋「謝立萍」印│                  │
│    │                          │戶資料        │章之印文各1枚     │                  │
└──┴─────────────┴───────┴─────────┴─────────┘
附表四:(行使偽造私文書向銀行信貸詐欺)
┌──┬─────────────┬─────┬───────┬────────┬───────┐
│編號│偽造情節及詐術            │遭詐騙金額│偽造之文件    │偽造署押及印文明│卷頁          │
│    │                          │          │              │細              │              │
├──┼─────────────┼─────┼───────┼────────┼───────┤
│1( │張儷瓊未經凌玲、許麗貞、林│200萬元   │借據          │偽造「凌玲」、「│藍41卷第199頁 │
│起訴│輝雄、鄭美寶之同意,偽造其│          │              │許麗貞」、「林輝│              │
│書犯│等之署押及盜用其等印章蓋於│          │              │雄」之署押及盜蓋│              │
│罪欄│第一商銀之借據上,先於88年│          │              │其等印章之印文各│              │
│事實│12月28日,偽以許麗貞為借款│          │              │1枚             │              │
│一㈠│人,凌玲及林輝雄為連帶保證│          ├───────┼────────┼───────┤
│5.、│人之名義,及於89年2 月29日│          │借據          │偽造「凌玲」、「│藍45卷第415頁 │
│95年│,偽以凌玲為借款人,鄭美寶│          │              │鄭美寶」、「林輝│              │
│度偵│及林輝雄為連帶保證人之名義│          │              │雄」之署押各1 枚│              │
│字第│,各持向一銀天母分行信用貸│          │              ├────────┤              │
│6104│款100萬元,使一銀天母分行 │          │              │盜蓋「凌玲」、「│              │
│號移│陷於錯誤以為係許麗貞、凌玲│          │              │鄭美寶」、「林輝│              │
│送併│本人為借款人,凌玲與林輝雄│          │              │雄」印章之印文各│              │
│案審│及鄭美寶與林輝雄為連帶保證│          │              │2枚             │              │
│理犯│人,而於88年12月28日、89年│          │              │                │              │
│罪事│2月29日各核撥貸款100萬元至│          │              │                │              │
│實㈡│許麗貞、凌玲之一銀天母分行│          │              │                │              │
│)  │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          │              │                │              │
│    │8920號帳戶,而所貸得款項均│          │              │                │              │
│    │為張儷瓊提領花用,足以生損│          │              │                │              │
│    │害於許麗貞、凌玲、林輝雄、│          │              │                │              │
│    │鄭美寶及一銀天母分行對於借│          │              │                │              │
│    │款核撥審核之正確性。      │          │              │                │              │
├──┼─────────────┼─────┼───────┼────────┼───────┤
│2( │張儷瓊未經許詒琛、林輝雄、│190萬元   │借據          │盜蓋「許詒琛」、│藍45卷第417頁 │
│起訴│鄭美寶之同意,偽造其等之署│          │              │「林輝雄」、「鄭│              │
│書犯│押及盜用其等印章蓋於第一商│          │              │美寶」印章之印文│              │
│罪欄│銀之借據上,先後於88年7月 │          │              │各2 枚          │              │
│事實│26日及89年5月15日,均偽以 │          │              ├────────┤              │
│一㈡│許詒琛為借款人,林輝雄及鄭│          │              │偽簽「許詒琛」、│              │
│2.)│美寶為連帶保證人之名義,各│          │              │「林輝雄」、「鄭│              │
│    │持向一銀天母分行信用貸款60│          │              │美寶」之署押各1 │              │
│    │萬元、40萬元,使一銀行天母│          │              │枚              │              │
│    │分行陷於錯誤以為係許詒琛本│          ├───────┼────────┼───────┤
│    │人為借款人,林輝雄與鄭美寶│          │借款展期約定書│盜蓋「許詒琛」、│藍45卷第418頁 │
│    │連帶保證人,而於88年7月26 │          │              │「林輝雄」、「鄭│              │
│    │日、89年5月15日各核撥貸款 │          │              │美寶」印章之印文│              │
│    │60萬元、40萬元至許詒琛之一│          │              │各2 枚          │              │
│    │銀天母分行第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內,而所貸得款項均為張│          │              │偽簽「許詒琛」、│              │
│    │儷瓊提領花用,又因前開借款│          │              │「林輝雄」、「鄭│              │
│    │60萬元屆期尚有54萬元未能清│          │              │美寶」之署押各1 │              │
│    │償,張儷瓊復於89年9月2日,│          │              │枚              │              │
│    │偽造許詒琛、林輝雄、鄭美寶│          │              │                │              │
│    │之署名並盜用其等印鑑章於第│          ├───────┼────────┼───────┤
│    │一商銀借款展期約定書上,偽│          │借據          │盜蓋「許詒琛」、│藍45卷第419頁 │
│    │以其等名義辦理展期,均足以│          │              │「林輝雄」、「鄭│              │
│    │生損害於許詒琛、林輝雄、鄭│          │              │美寶」印章之印文│              │
│    │美寶及一銀天母分行對於借款│          │              │各2 枚          │              │
│    │核撥審核之正確性。張儷瓊於│          │              ├────────┤              │
│    │89年11月14日,未經許詒琛、│          │              │偽簽「許詒琛」、│              │
│    │許麗貞之同意,偽造許詒琛、│          │              │「林輝雄」、「鄭│              │
│    │許麗貞之署名並盜蓋渠等印鑑│          │              │美寶」之署押各1 │              │
│    │章於王啟仲向一銀天母分行借│          │              │枚              │              │
│    │款90萬元之借據連帶保證人欄│          ├───────┼────────┼───────┤
│    │上,偽以許詒琛、許麗貞之名│          │借據          │盜蓋「許詒琛」、│藍41卷第200頁 │
│    │義擔任王啟仲上開借款之連帶│          │              │「許麗貞」印章之│              │
│    │保證人持向一銀天母分行借款│          │              │印文各2 枚      │              │
│    │,使一銀天母分行陷於錯誤,│          │              ├────────┤              │
│    │而於89年1月14日將上開款項 │          │              │偽簽「許詒琛」、│              │
│    │如數核撥至王啟仲之第190501│          │              │「許麗貞」之署押│              │
│    │44288號帳戶內,而所貸得之 │          │              │各1 枚          │              │
│    │款項亦全數為張儷瓊提領花用│          │              │                │              │
│    │,足以生損害於許詒琛、許麗│          │              │                │              │
│    │貞及一銀天母分行對於借款核│          │              │                │              │
│    │撥審核之正確性。          │          │              │                │              │
├──┼─────────────┼─────┼───────┼────────┼───────┤
│3( │張儷瓊又未經許麗貞、林輝雄│100萬元   │借據          │盜蓋「許麗貞」、│藍41卷第201頁 │
│起訴│、唐榮田同意,偽造其等之署│          │              │「林輝雄」、「唐│              │
│書犯│押及盜蓋其等印章於第一商銀│          │              │榮田」印章之印文│              │
│罪欄│之借據上,於89年1 月24日,│          │              │各2 枚          │              │
│事實│偽以唐榮田為借款人,林輝雄│          │              ├────────┤              │
│一㈢│、許麗貞為連帶保證人名義,│          │              │偽簽「許麗貞」、│              │
│2.)│持向一銀天母分行信用貸款10│          │              │「林輝雄」、「唐│              │
│    │0 萬元,使一銀天母分行陷於│          │              │榮田」之署押各1 │              │
│    │錯誤,以為係唐榮田本人借款│          │              │枚              │              │
│    │,林輝雄與許麗貞本人為帶保│          │              │                │              │
│    │證人,而於當日核撥貸款,而│          │              │                │              │
│    │所貸得款項均為張儷瓊提領花│          │              │                │              │
│    │用,足以生損害於許麗貞、林│          │              │                │              │
│    │輝雄、唐榮田及一銀天母分行│          │              │                │              │
│    │對於借款核撥審核之正確性。│          │              │                │              │
├──┼─────────────┼─────┼───────┼────────┼───────┤
│4( │張儷瓊未經林輝雄、林美惠、│100萬元   │借據          │盜蓋「林輝雄」、│藍41卷第371頁 │
│起訴│鄭美寶之同意,偽造渠等之署│          │              │「林美惠」、「鄭│              │
│書犯│押及盜蓋其印章於第一商銀之│          │              │美寶」印章之印文│              │
│罪欄│借據上,於88年7 月28日,偽│          │              │各2 枚          │              │
│事實│以林輝雄為借款人,林美惠及│          │              ├────────┤              │
│一│鄭美寶為連帶保證人,向第一│          │              │偽簽「林輝雄」、│              │
│4.)│商銀貸款100 萬元,使第一商│          │              │「林美惠」、「鄭│              │
│    │銀陷於錯誤,以為係林輝雄本│          │              │美寶」之署押各2 │              │
│    │人借款,林美惠及鄭美寶本人│          │              │枚              │              │
│    │為連帶保證人,而核撥上開款│          ├───────┼────────┼───────┤
│    │項,足以生損害於林輝雄、林│          │借款展期約定書│盜蓋「林輝雄」、│藍41卷第372頁 │
│    │美惠、鄭美寶及第一商銀對於│          │              │「林美惠」、「鄭│              │
│    │借款核撥審核之正確性。    │          │              │美寶」印章之印文│              │
│    │                          │          │              │各2 枚          │              │
│    │                          │          │              ├────────┤              │
│    │                          │          │              │偽簽「林輝雄」、│              │
│    │                          │          │              │「林美惠」、「鄭│              │
│    │                          │          │              │美寶」之署押各2 │              │
│    │                          │          │              │枚              │              │
├──┼─────────────┼─────┼───────┼────────┼───────┤
│    │總計                      │590萬元   │              │                │              │
└──┴─────────────┴─────┴───────┴────────┴───────┘
附表五:(冒領凌玲信用卡及盜刷)
┌──┬──────────┬───────┬──────────┬─────────┐
│    │偽造之文件          │供述證據      │偽造署押及印文明細  │卷頁              │
├──┼──────────┼───────┼──────────┼─────────┤
│(起│中信商銀信用卡申請書│凌玲於警詢、偵│偽簽「凌玲」署押2枚 │藍45卷第112至113頁│
│訴書├──────────┤查、原審供稱:├──────────┼─────────┤
│犯罪│第一商銀信用卡申請書│沒有同意張女幫│偽簽「凌玲」署押2枚 │藍45卷第121至122頁│
│事實│                    │我申請上海、中├──────────┤                  │
│欄一│                    │國信託、第一、│盜蓋「凌玲」印章之印│                  │
│㈠9.│                    │富邦信用卡四張│文1枚               │                  │
│)  ├──────────┤。(91年12月19├──────────┼─────────┤
│    │上海商銀信用卡申請書│日訊問筆錄藍35│偽簽「凌玲」署押4枚 │藍45卷第142頁     │
│    │                    │卷第66頁、91年├──────────┤                  │
│    │                    │3月8日訊問筆錄│盜蓋「凌玲」印章之印│                  │
│    │                    │:藍45卷第214 │文2枚               │                  │
│    ├──────────┤頁反面、90年8 ├──────────┼─────────┤
│    │富邦商銀福華聯名信用│月21日警詢筆錄│偽簽「凌玲」署押2枚 │藍45卷第152至156頁│
│    │卡申請書            │:藍45卷第8、9│                    │                  │
│    │                    │頁正面)      │                    │                  │
└──┴──────────┴───────┴──────────┴─────────┘
附表五之㈠:凌玲上海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編號│時間    │商店名稱、地址            │消費金額  │簽帳單偽造之│卷頁    │
│    │        │                          │(新台幣)│署押明細    │        │
├──┼────┼─────────────┼─────┼──────┼────┤
│1   │88.2.8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6,976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 枚      │139頁   │
├──┼────┼─────────────┼─────┼──────┼────┤
│2   │88.2.10 │仕維生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2,382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司台北市○○區○○○路00號│          │」1 枚      │139頁   │
├──┼────┼─────────────┼─────┼──────┼────┤
│3   │88.2.19 │新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8,760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信義區信義路3段33號1樓    │          │」1 枚      │139頁   │
├──┼────┼─────────────┼─────┼──────┼────┤
│4   │88.2.19 │梅園餐廳                  │2,580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                          │          │」1 枚      │139頁   │
├──┼────┼─────────────┼─────┼──────┼────┤
│5   │88.2.20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萬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 枚      │139頁   │
├──┼────┼─────────────┼─────┼──────┼────┤
│6   │88.2.22 │同上                      │1萬7,821元│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                          │          │」1 枚      │139頁   │
├──┼────┼─────────────┼─────┼──────┼────┤
│7   │88.2.23 │財團法人台灣省敦睦聯誼會所│990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圓山大飯店)台北市中山區│          │」1 枚      │139頁   │
│    │        │中山北路4 段1 號          │          │            │        │
├──┼────┼─────────────┼─────┼──────┼────┤
│8   │88.2.24 │天樂小館                  │4,565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                          │          │」1 枚      │139頁   │
├──┼────┼─────────────┼─────┼──────┼────┤
│9   │88.2.2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萬元     │無          │藍45卷第│
│    │        │                          │          │            │139頁   │
├──┼────┼─────────────┼─────┼──────┼────┤
│10  │88.2.25 │同上                      │1萬元     │無          │藍45卷第│
│    │        │                          │          │            │139頁   │
├──┼────┼─────────────┼─────┼──────┼────┤
│11  │88.2.25 │同上                      │1萬元     │無          │藍45卷第│
│    │        │                          │          │            │139頁   │
├──┼────┼─────────────┼─────┼──────┼────┤
│12  │88.3.4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999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 枚      │139頁   │
├──┼────┼─────────────┼─────┼──────┼────┤
│13  │88.3.12 │新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9,320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信義區信義路3段33號1樓    │          │」1 枚      │139頁   │
├──┼────┼─────────────┼─────┼──────┼────┤
│14  │88.3.13 │仕維生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4,592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司台北市○○區○○○路00號│          │」1 枚      │139頁   │
├──┼────┼─────────────┼─────┼──────┼────┤
│15  │88.3.14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天東│1,095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店                        │          │」1 枚      │139頁   │
├──┼────┼─────────────┼─────┼──────┼────┤
│16  │88.3.14 │方家小館                  │2,129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                          │          │」1 枚      │139頁   │
├──┼────┼─────────────┼─────┼──────┼────┤
│17  │88.7.26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5,600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 枚      │139頁   │
├──┼────┼─────────────┼─────┼──────┼────┤
│18  │88.7.26 │同上                      │8,768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                          │          │」1 枚      │139頁   │
├──┼────┼─────────────┼─────┼──────┼────┤
│19  │88.7.27 │仕維生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3,075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司台北市○○區○○○路00號│          │」1 枚      │139頁   │
├──┼────┼─────────────┼─────┼──────┼────┤
│20  │88.7.29 │欣葉小吃店                │5,038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                          │          │」1 枚      │139頁   │
├──┼────┼─────────────┼─────┼──────┼────┤
│21  │88.7.31 │仕維生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2,697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司台北市○○區○○○路00號│          │」1 枚      │139頁   │
├──┼────┼─────────────┼─────┼──────┼────┤
│22  │88.7.31 │同上                      │390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                          │          │」1 枚      │139頁   │
├──┼────┼─────────────┼─────┼──────┼────┤
│23  │88.8.2  │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473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天母分公司台北市士林區天母│          │」1 枚      │139頁   │
│    │        │東路38號                  │          │            │        │
├──┼────┼─────────────┼─────┼──────┼────┤
│24  │88.8.2  │梅園餐廳                  │3,750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                          │          │」1 枚      │139頁   │
├──┼────┼─────────────┼─────┼──────┼────┤
│25  │88.8.3  │彭記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1,465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區天母西路120 巷15號1 樓  │          │」1 枚      │139頁   │
├──┼────┼─────────────┼─────┼──────┼────┤
│26  │88.8.4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430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 枚      │139頁   │
├──┼────┼─────────────┼─────┼──────┼────┤
│27  │88.8.5  │財團法人台灣省敦睦聯誼會所│990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圓山大飯店)台北市中山區│          │」1 枚      │139頁   │
│    │        │中山北路4 段1 號          │          │            │        │
├──┼────┼─────────────┼─────┼──────┼────┤
│28  │88.8.6  │大可汗小吃店台北市北投區天│3,798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母西路105 號1 樓          │          │」1 枚      │139頁   │
├──┼────┼─────────────┼─────┼──────┼────┤
│29  │88.8.7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萬945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 枚      │139頁   │
├──┼────┼─────────────┼─────┼──────┼────┤
│30  │88.8.9  │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別│2萬5,403元│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館桃園縣大溪鎮永福里日新路│          │」1 枚      │139頁   │
│    │        │166 號                    │          │            │        │
├──┼────┼─────────────┼─────┼──────┼────┤
│31  │88.8.9  │仕維生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2,206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司台北市○○區○○○路00號│          │」1 枚      │139頁   │
├──┼────┼─────────────┼─────┼──────┼────┤
│32  │88.8.10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3,420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 枚      │139頁   │
├──┼────┼─────────────┼─────┼──────┼────┤
│33  │88.8.10 │同上                      │4,023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                          │          │」1 枚      │139頁   │
├──┼────┼─────────────┼─────┼──────┼────┤
│34  │88.8.11 │欣葉小吃店                │5,148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                          │          │」1 枚      │139頁   │
├──┼────┼─────────────┼─────┼──────┼────┤
│35  │88.8.12 │仕維生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3,696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司台北市○○區○○○路00號│          │」1 枚      │139頁   │
├──┼────┼─────────────┼─────┼──────┼────┤
│36  │88.8.12 │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40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天母分公司台北市士林區天母│          │」1 枚      │139頁   │
│    │        │東路38號                  │          │            │        │
├──┼────┼─────────────┼─────┼──────┼────┤
│37  │88.8.13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942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 枚      │140頁   │
├──┼────┼─────────────┼─────┼──────┼────┤
│38  │88.8.13 │富銳喜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市士│1,481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林區天母西路13巷5 號      │          │」1 枚      │140頁   │
├──┼────┼─────────────┼─────┼──────┼────┤
│39  │88.8.14 │新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信│9,490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義區信義路3段3號1樓       │          │」1 枚      │140頁   │
├──┼────┼─────────────┼─────┼──────┼────┤
│40  │88.8.15 │仕維生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4,201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司台北市○○區○○○路00號│          │」1 枚      │140頁   │
├──┼────┼─────────────┼─────┼──────┼────┤
│41  │88.8.15 │富銳喜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市士│1,010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林區天母西路13巷5號       │          │」1 枚      │140頁   │
├──┼────┼─────────────┼─────┼──────┼────┤
│42  │88.8.16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6,798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          │」1 枚      │140頁   │
├──┼────┼─────────────┼─────┼──────┼────┤
│43  │88.8.16 │同上                      │2,798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                          │          │」1 枚      │140頁   │
├──┼────┼─────────────┼─────┼──────┼────┤
│44  │88.10.27│彭記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1,265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區天母西路120巷15號1樓    │          │」1 枚      │140頁   │
├──┼────┼─────────────┼─────┼──────┼────┤
│45  │88.10.28│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2,376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樓       │          │」1 枚      │140頁   │
├──┼────┼─────────────┼─────┼──────┼────┤
│46  │88.11.4 │同上                      │3,014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                          │          │」1 枚      │140頁   │
├──┼────┼─────────────┼─────┼──────┼────┤
│47  │88.11.6 │同上                      │6,886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                          │          │」1 枚      │140頁   │
├──┼────┼─────────────┼─────┼──────┼────┤
│48  │88.11.27│順成牛排                  │7,504元   │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                          │          │」1 枚      │140頁   │
├──┼────┼─────────────┼─────┼──────┼────┤
│49  │88.12.30│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89元   │偽簽「EU林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          │」1 枚      │95頁    │
├──┼────┼─────────────┼─────┼──────┼────┤
│50  │89.2.27 │新濱餐廳有限公司光復分公司│2萬6,059元│偽簽「EU林琳│藍45卷第│
│    │        │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1巷33│          │」1 枚      │140頁   │
│    │        │號地下1樓                 │          │            │        │
├──┼────┼─────────────┼─────┼──────┼────┤
│51  │89.4.2  │新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信│5,610元   │偽簽「EU林琳│藍40卷第│
│    │        │義區信義路3段33號1樓      │          │」1 枚      │95頁    │
├──┼────┼─────────────┼─────┼──────┼────┤
│52  │89.5.7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2萬745元  │偽簽「EU林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          │」1 枚      │95頁    │
├──┼────┼─────────────┼─────┼──────┼────┤
│53  │89.6.10 │同上                      │1 萬649 元│偽簽「EU林琳│藍40卷第│
│    │        │                          │          │」1 枚      │95頁    │
├──┼────┼─────────────┼─────┼──────┼────┤
│54  │89.7.3  │新濱餐廳有限公司光復分公司│7,000元   │偽簽「EU林琳│藍40卷第│
│    │        │台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1巷33  │          │」1 枚      │93頁    │
│    │        │號地下1 樓                │          │            │        │
│    │        │                          │          │            │        │
├──┼────┼─────────────┼─────┼──────┼────┤
│    │總計    │                          │329,181元 │            │        │
└──┴────┴─────────────┴─────┴──────┴────┘
附表五之㈡:凌玲上海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編號│時間    │商店名稱、地址            │消費金額(│簽帳單偽造之│卷頁    │
│    │        │                          │新台幣)  │署押明細    │        │
├──┼────┼─────────────┼─────┼──────┼────┤
│1   │88.2.8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120元   │偽簽「ABC 琳│藍45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139頁   │
├──┼────┼─────────────┼─────┼──────┼────┤
│2   │88.2.8  │同上                      │767元     │偽簽「ABC 琳│藍45卷第│
│    │        │                          │          │」1枚       │139頁   │
├──┼────┼─────────────┼─────┼──────┼────┤
│3   │88.2.8  │同上                      │1,300元   │偽簽「ABC 琳│藍45卷第│
│    │        │                          │          │」1枚       │139頁   │
├──┼────┼─────────────┼─────┼──────┼────┤
│4   │88.2.8  │同上                      │3,497元   │偽簽「ABC 琳│藍45卷第│
│    │        │                          │          │」1枚       │139頁   │
├──┼────┼─────────────┼─────┼──────┼────┤
│5   │88.2.9  │梅園餐廳                  │5,200元   │偽簽「ABC 琳│藍45卷第│
│    │        │                          │          │」1枚       │139頁   │
├──┼────┼─────────────┼─────┼──────┼────┤
│6   │88.2.15 │福華大飯店                │1 萬4,586 │偽簽「ABC 琳│藍45卷第│
│    │        │                          │元        │」1枚       │139頁   │
├──┼────┼─────────────┼─────┼──────┼────┤
│7   │88.2.17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441元     │偽簽「ABC 琳│藍45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139頁   │
├──┼────┼─────────────┼─────┼──────┼────┤
│8   │88.2.17 │同上                      │1,980元   │偽簽「ABC 琳│藍45卷第│
│    │        │                          │          │」1枚       │139頁   │
├──┼────┼─────────────┼─────┼──────┼────┤
│9   │88.2.17 │同上                      │3,908元   │偽簽「ABC 琳│藍45卷第│
│    │        │                          │          │」1枚       │139頁   │
├──┼────┼─────────────┼─────┼──────┼────┤
│10  │88.2.17 │鼎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3,938元   │偽簽「ABC 琳│藍45卷第│
│    │        │                          │          │」1枚       │139頁   │
├──┼────┼─────────────┼─────┼──────┼────┤
│11  │88.2.21 │彭記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2,540元   │偽簽「ABC 琳│藍45卷第│
│    │        │區天母西路120 巷15號1 樓  │          │」1枚       │139頁   │
├──┼────┼─────────────┼─────┼──────┼────┤
│12  │88.7.26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5,120元   │偽簽「ABC 琳│藍45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139頁   │
├──┼────┼─────────────┼─────┼──────┼────┤
│13  │88.8.2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8,954元   │偽簽「ABC 琳│藍45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139頁   │
├──┼────┼─────────────┼─────┼──────┼────┤
│14  │88.8.9  │同上                      │4,598元   │偽簽「ABC 琳│藍45卷第│
│    │        │                          │          │」1枚       │139頁   │
├──┼────┼─────────────┼─────┼──────┼────┤
│15  │88.8.12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920元     │偽簽「ABC 琳│藍45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139頁   │
├──┼────┼─────────────┼─────┼──────┼────┤
│16  │88.8.12 │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798元     │偽簽「ABC 琳│藍45卷第│
│    │        │天母分公司台北市士林區天母│          │」1枚       │139頁   │
│    │        │東路36號                  │          │            │        │
├──┼────┼─────────────┼─────┼──────┼────┤
│17  │88.8.15 │富銳喜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市士│170元     │偽簽「ABC 琳│藍45卷第│
│    │        │林區天母西路13巷5 號      │          │」1枚       │140頁   │
├──┼────┼─────────────┼─────┼──────┼────┤
│18  │88.8.16 │同上                      │3,100元   │偽簽「ABC 琳│藍45卷第│
│    │        │                          │          │」1枚       │140頁   │
├──┼────┼─────────────┼─────┼──────┼────┤
│19  │88.8.16 │台灣金獅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980元     │偽簽「ABC 琳│藍45卷第│
│    │        │                          │          │」1枚       │140頁   │
├──┼────┼─────────────┼─────┼──────┼────┤
│20  │88.8.17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9,800元   │偽簽「ABC 琳│藍45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140頁   │
├──┼────┼─────────────┼─────┼──────┼────┤
│21  │88.8.18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5,390元   │偽簽「ABC 琳│藍45卷第│
│    │        │天母東路52巷27號1 樓      │          │」1枚       │140頁   │
├──┼────┼─────────────┼─────┼──────┼────┤
│22  │88.8.14 │財團法人台灣省敦睦聯誼會所│2,640元   │偽簽「ABC 琳│藍45卷第│
│    │        │(圓山大飯店)台北市中山區│          │」1枚       │140頁   │
│    │        │中山北路4段1號            │          │            │        │
├──┼────┼─────────────┼─────┼──────┼────┤
│23  │89.8.14 │金太皇(起訴書誤載為金正皇│2,750元   │偽簽「ABC 琳│藍41卷第│
│    │        │)有限公司台北市大安區新生│          │」1枚       │14頁    │
│    │        │南路1段124號1樓           │          │            │        │
├──┼────┼─────────────┼─────┼──────┼────┤
│24  │89.8.31 │王品台塑牛排股份有限公司台│2,000元   │偽簽「ABC 琳│藍41卷第│
│    │        │北中山分公司台北市中山區新│          │」1枚       │15頁    │
│    │        │生北路2段33號2樓          │          │            │        │
├──┼────┼─────────────┼─────┼──────┼────┤
│25  │89.9.1  │翰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7,645元   │偽簽「ABC 琳│藍41卷第│
│    │        │大安區新生南路121號1樓    │          │」1枚       │15頁    │
├──┼────┼─────────────┼─────┼──────┼────┤
│26  │89.9.2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056元   │偽簽「ABC 琳│藍41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樓       │          │」1枚       │15頁    │
├──┼────┼─────────────┼─────┼──────┼────┤
│27  │89.9.2  │僑園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台北市│3,630元   │偽簽「ABC 琳│藍41卷第│
│    │        │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1號1樓   │          │」1枚       │15頁    │
├──┼────┼─────────────┼─────┼──────┼────┤
│28  │89.9.21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3,509元   │偽簽「ABC 琳│藍41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14頁    │
├──┼────┼─────────────┼─────┼──────┼────┤
│    │總計    │                          │109,337元 │            │        │
└──┴────┴─────────────┴─────┴──────┴────┘
附表五之㈢:凌玲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編號│時間    │商店名稱、地址            │消費金額  │簽帳單偽造之│卷頁    │
│    │        │                          │(新台幣)│署押明細    │        │
├──┼────┼─────────────┼─────┼──────┼────┤
│1   │89.1.17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2,020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          │1枚         │17頁    │
├──┼────┼─────────────┼─────┼──────┼────┤
│2   │89.2.8  │同上                      │1萬5,840元│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                          │          │1枚         │25頁    │
├──┼────┼─────────────┼─────┼──────┼────┤
│3   │89.2.13 │同上                      │720元     │偽簽「丽琳」│藍41卷第│
│    │        │                          │          │1枚         │17頁    │
├──┼────┼─────────────┼─────┼──────┼────┤
│4   │89.2.17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6,886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22頁    │
├──┼────┼─────────────┼─────┼──────┼────┤
│5   │89.3.9  │綠光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士│1萬7,000元│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東路1號1樓                │          │1枚         │27頁    │
├──┼────┼─────────────┼─────┼──────┼────┤
│6   │89.3.18 │上新聯晴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1,172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175號    │          │1枚         │22頁    │
├──┼────┼─────────────┼─────┼──────┼────┤
│7   │89.3.26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58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16頁    │
├──┼────┼─────────────┼─────┼──────┼────┤
│8   │89.3.29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3,056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22頁    │
├──┼────┼─────────────┼─────┼──────┼────┤
│9   │89.3.31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800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17頁    │
├──┼────┼─────────────┼─────┼──────┼────┤
│10  │89.4.1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台│4,675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 段39巷│          │1枚         │16頁    │
│    │        │3 號                      │          │            │        │
├──┼────┼─────────────┼─────┼──────┼────┤
│11  │89.4.2  │SHINE TEEPANYAKI          │1 萬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                          │          │1枚         │16頁    │
├──┼────┼─────────────┼─────┼──────┼────┤
│12  │89.4.11 │翰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6,160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區○○○路0段000號1樓 │          │1枚         │19頁    │
├──┼────┼─────────────┼─────┼──────┼────┤
│13  │89.4.12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056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19頁    │
├──┼────┼─────────────┼─────┼──────┼────┤
│14  │89.4.15 │同上                      │3,564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                          │          │1枚         │23頁    │
├──┼────┼─────────────┼─────┼──────┼────┤
│15  │89.4.18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980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23頁    │
├──┼────┼─────────────┼─────┼──────┼────┤
│16  │89.4.30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2,002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22頁    │
├──┼────┼─────────────┼─────┼──────┼────┤
│17  │89.5.1  │同上                      │1,738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                          │          │1枚         │23頁    │
├──┼────┼─────────────┼─────┼──────┼────┤
│18  │89.5.3  │同上                      │1,056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                          │          │1枚         │24頁    │
├──┼────┼─────────────┼─────┼──────┼────┤
│19  │89.5.4  │同上                      │8,294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                          │          │1枚         │23頁    │
├──┼────┼─────────────┼─────┼──────┼────┤
│20  │89.5.7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5,040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18頁    │
├──┼────┼─────────────┼─────┼──────┼────┤
│21  │89.6.5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056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24頁    │
├──┼────┼─────────────┼─────┼──────┼────┤
│22  │89.6.7  │同上                      │1,804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                          │          │1枚         │19頁    │
├──┼────┼─────────────┼─────┼──────┼────┤
│23  │89.6.11 │隨意鳥地方小吃店台北市士林│2,040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區中山北路7段148之4號1樓  │          │1枚         │24頁    │
├──┼────┼─────────────┼─────┼──────┼────┤
│24  │89.6.12 │大可汗小吃店台北市北投區天│1,242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母西路105 號1 樓          │          │1枚         │19頁    │
├──┼────┼─────────────┼─────┼──────┼────┤
│25  │89.6.14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5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21頁    │
├──┼────┼─────────────┼─────┼──────┼────┤
│26  │89.6.14 │同上                      │4,053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                          │          │1枚         │21頁    │
├──┼────┼─────────────┼─────┼──────┼────┤
│27  │89.6.15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584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18頁    │
├──┼────┼─────────────┼─────┼──────┼────┤
│28  │89.6.17 │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599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天母分公司台北市士林區天母│          │1枚         │21頁    │
│    │        │東路36號                  │          │            │        │
├──┼────┼─────────────┼─────┼──────┼────┤
│29  │89.7.7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2,310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17頁    │
├──┼────┼─────────────┼─────┼──────┼────┤
│30  │89.7.7  │同上                      │1,140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                          │          │1枚         │18頁    │
├──┼────┼─────────────┼─────┼──────┼────┤
│31  │89.8.1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5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21頁    │
├──┼────┼─────────────┼─────┼──────┼────┤
│32  │89.8.13 │同上                      │4,500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                          │          │1枚         │20頁    │
├──┼────┼─────────────┼─────┼──────┼────┤
│33  │89.9.7  │同上                      │2,790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                          │          │1枚         │26頁    │
├──┼────┼─────────────┼─────┼──────┼────┤
│34  │89.9.7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2,112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樓       │          │1枚         │26頁    │
├──┼────┼─────────────┼─────┼──────┼────┤
│35  │89.9.8  │莎諾小吃店台北市北投區天母│3,685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西路120巷1號1樓           │          │1枚         │18頁    │
├──┼────┼─────────────┼─────┼──────┼────┤
│36  │89.9.8  │同上                      │385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                          │          │1枚         │26頁    │
├──┼────┼─────────────┼─────┼──────┼────┤
│37  │89.10.4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9,700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          │1枚         │16頁    │
├──┼────┼─────────────┼─────┼──────┼────┤
│38  │89.12.31│僑園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台北市│5,808元   │偽簽「YA琳」│藍41卷第│
│    │        │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1號1樓   │          │1枚         │24頁    │
├──┼────┼─────────────┼─────┼──────┼────┤
│    │總計    │                          │141,335元 │            │        │
└──┴────┴─────────────┴─────┴──────┴────┘
附表五之㈣:凌玲第一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編號│時間    │商店名稱、地址            │消費金額  │簽帳單偽造之│卷頁    │
│    │        │                          │(新台幣)│署押明細    │        │
├──┼────┼─────────────┼─────┼──────┼────┤
│1   │88.12.7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萬6,524元│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46頁    │
├──┼────┼─────────────┼─────┼──────┼────┤
│2   │88.12.24│TRUBEST LIMITED HYATT     │5,208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                          │          │」1枚       │46頁    │
├──┼────┼─────────────┼─────┼──────┼────┤
│3   │88.12.24│綠光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士│2萬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東路1號1樓                │          │」1枚       │54頁    │
├──┼────┼─────────────┼─────┼──────┼────┤
│4   │88.12.24│先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凱悅店│2萬2,839元│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號    │          │」1枚       │45頁    │
├──┼────┼─────────────┼─────┼──────┼────┤
│5   │88.12.24│豐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7,920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市○○區○○路0 號        │          │」1枚       │46頁    │
├──┼────┼─────────────┼─────┼──────┼────┤
│6   │88.12.25│泰吉國際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1萬4,750元│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區忠義街71巷3號1樓        │          │」1枚       │51頁    │
├──┼────┼─────────────┼─────┼──────┼────┤
│7   │88.12.25│錢櫃股份有限公司林森分公司│6,596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00號 │          │」1枚       │51頁    │
├──┼────┼─────────────┼─────┼──────┼────┤
│8   │88.12.26│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萬9,040元│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          │」1枚       │46頁    │
├──┼────┼─────────────┼─────┼──────┼────┤
│9   │88.12.26│同上                      │1萬9,200元│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                          │          │」1枚       │51頁    │
├──┼────┼─────────────┼─────┼──────┼────┤
│10  │88.12.27│同上                      │1 萬800 元│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                          │          │」1枚       │45頁    │
├──┼────┼─────────────┼─────┼──────┼────┤
│11  │88.12.27│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584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樓       │          │」1枚       │45頁    │
├──┼────┼─────────────┼─────┼──────┼────┤
│12  │89.1.5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469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52頁    │
├──┼────┼─────────────┼─────┼──────┼────┤
│13  │89.1.6  │同上                      │415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                          │          │」1枚       │52頁    │
├──┼────┼─────────────┼─────┼──────┼────┤
│14  │89.3.20 │禾曲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1萬6,000元│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區天母東路50巷22之6號1樓  │          │凌」1 枚    │51頁    │
├──┼────┼─────────────┼─────┼──────┼────┤
│15  │89.4.20 │上新聯晴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1,800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175號    │          │凌」1 枚    │37頁    │
├──┼────┼─────────────┼─────┼──────┼────┤
│16  │89.4.20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2,266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樓       │          │凌」1 枚    │37頁    │
├──┼────┼─────────────┼─────┼──────┼────┤
│17  │89.4.27 │同上                      │1,584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                          │          │凌」1 枚    │40頁    │
├──┼────┼─────────────┼─────┼──────┼────┤
│18  │89.4.28 │上新聯晴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4,284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175號    │          │凌」1 枚    │45頁    │
├──┼────┼─────────────┼─────┼──────┼────┤
│19  │89.5.3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920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          │凌」1 枚    │47頁    │
├──┼────┼─────────────┼─────┼──────┼────┤
│20  │89.5.6  │王品台塑牛排館股份有限公司│3,000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台北中山分公司台北市中山區│          │凌」1 枚    │49頁    │
│    │        │中山北路2 段33號2 樓      │          │            │        │
├──┼────┼─────────────┼─────┼──────┼────┤
│21  │89.5.6  │上新聯晴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4,284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士林區中山北路6 段175 號  │          │凌」1 枚    │49頁    │
├──┼────┼─────────────┼─────┼──────┼────┤
│22  │89.5.6  │衣物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2,160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北市○○區○○○路0 段00號│          │凌」1 枚    │49頁    │
│    │        │2 樓                      │          │            │        │
├──┼────┼─────────────┼─────┼──────┼────┤
│23  │89.5.7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4,500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凌」1 枚    │50頁    │
├──┼────┼─────────────┼─────┼──────┼────┤
│24  │89.5.10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3,597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凌」1 枚    │48頁    │
├──┼────┼─────────────┼─────┼──────┼────┤
│25  │85.5.11 │同上                      │1,056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                          │          │凌」1 枚    │49頁    │
├──┼────┼─────────────┼─────┼──────┼────┤
│26  │89.5.11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萬9,620元│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凌」1 枚    │48頁    │
├──┼────┼─────────────┼─────┼──────┼────┤
│27  │89.5.11 │同上                      │5,413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                          │          │凌」1 枚    │48頁    │
├──┼────┼─────────────┼─────┼──────┼────┤
│28  │89.5.11 │同上                      │2 萬500 元│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                          │          │凌」1 枚    │47頁    │
├──┼────┼─────────────┼─────┼──────┼────┤
│29  │89.5.12 │翰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5,222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區○○○路0段000號1樓 │          │凌」1 枚    │48頁    │
├──┼────┼─────────────┼─────┼──────┼────┤
│30  │89.5.14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2萬4,300元│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凌」1 枚    │37頁    │
├──┼────┼─────────────┼─────┼──────┼────┤
│31  │89.5.14 │同上                      │1萬8,000元│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                          │          │凌」1 枚    │37頁    │
├──┼────┼─────────────┼─────┼──────┼────┤
│32  │89.5.14 │同上                      │3 萬420 元│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                          │          │凌」1 枚    │38頁    │
├──┼────┼─────────────┼─────┼──────┼────┤
│33  │89.5.15 │同上                      │5,553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                          │          │凌」1 枚    │44頁    │
├──┼────┼─────────────┼─────┼──────┼────┤
│34  │89.5.15 │同上                      │418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                          │          │凌」1 枚    │44頁    │
├──┼────┼─────────────┼─────┼──────┼────┤
│35  │89.5.20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221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凌」1 枚    │47頁    │
├──┼────┼─────────────┼─────┼──────┼────┤
│36  │89.5.25 │同上                      │1,584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                          │          │凌」1 枚    │41頁    │
├──┼────┼─────────────┼─────┼──────┼────┤
│37  │89.5.25 │鼎新國際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2萬1,000元│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區德行西路125 號1 樓      │          │凌」1 枚    │54頁    │
├──┼────┼─────────────┼─────┼──────┼────┤
│38  │89.5.26 │金太皇(起訴書誤載為金正皇│1萬5,202元│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有限公司台北市大安區新生│          │凌」1 枚    │38頁    │
│    │        │南路124 號1 樓            │          │            │        │
├──┼────┼─────────────┼─────┼──────┼────┤
│39  │89.5.26 │財團法人台灣省敦睦聯誼會所│2,277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圓山大飯店)台北市中山區│          │凌」1 枚    │41頁    │
│    │        │中山北路4 段1 號          │          │            │        │
├──┼────┼─────────────┼─────┼──────┼────┤
│40  │89.6.1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584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凌」1 枚    │39頁    │
├──┼────┼─────────────┼─────┼──────┼────┤
│41  │89.6.1  │上新聯晴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890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士林區中山北路6 段175 號  │          │凌」1 枚    │38頁    │
├──┼────┼─────────────┼─────┼──────┼────┤
│42  │89.6.4  │巨立鐘錶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2萬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區大東路13之1 號1 樓      │          │凌」1 枚    │44頁    │
├──┼────┼─────────────┼─────┼──────┼────┤
│43  │89.6.8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584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凌」1 枚    │43頁    │
├──┼────┼─────────────┼─────┼──────┼────┤
│44  │89.6.14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480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凌」1 枚    │43頁    │
├──┼────┼─────────────┼─────┼──────┼────┤
│45  │89.6.17 │同上                      │1,290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                          │          │凌」1 枚    │43頁    │
├──┼────┼─────────────┼─────┼──────┼────┤
│46  │89.6.17 │仕維生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4,917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司台北市○○區○○○路00號│          │凌」1 枚    │43頁    │
├──┼────┼─────────────┼─────┼──────┼────┤
│47  │89.6.17 │長春魚翅坊台北市中山區長春│2,156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路66號                    │          │凌」1 枚    │42頁    │
├──┼────┼─────────────┼─────┼──────┼────┤
│48  │89.6.20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1,396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市○○區○○○路0 段00號  │          │凌」1 枚    │42頁    │
├──┼────┼─────────────┼─────┼──────┼────┤
│49  │89.6.22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6,960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凌」1 枚    │42頁    │
├──┼────┼─────────────┼─────┼──────┼────┤
│50  │89.6.26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2,234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凌」1 枚    │47頁    │
├──┼────┼─────────────┼─────┼──────┼────┤
│51  │89.6.29 │同上                      │2,112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                          │          │凌」1 枚    │47頁    │
├──┼────┼─────────────┼─────┼──────┼────┤
│52  │89.7.4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台│3,333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 段39巷│          │凌」1 枚    │50頁    │
│    │        │3 號                      │          │            │        │
├──┼────┼─────────────┼─────┼──────┼────┤
│53  │89.7.6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3,828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凌」1 枚    │50頁    │
├──┼────┼─────────────┼─────┼──────┼────┤
│54  │89.7.25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642元   │偽簽「YA琳凌│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 枚      │41頁    │
├──┼────┼─────────────┼─────┼──────┼────┤
│55  │89.7.28 │財團法人台灣省敦睦聯誼會所│2,365元   │偽簽「YA琳凌│藍40卷第│
│    │        │(圓山大飯店)台北市中山區│          │」1 枚      │52頁    │
│    │        │中山北路4段1號            │          │            │        │
├──┼────┼─────────────┼─────┼──────┼────┤
│56  │89.8.6  │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別│7,000元   │偽簽「YA琳凌│藍40卷第│
│    │        │館桃園縣大溪鎮永福里日新路│          │」1 枚      │38頁    │
│    │        │166 號                    │          │            │        │
├──┼────┼─────────────┼─────┼──────┼────┤
│57  │89.8.13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940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凌」1 枚    │44頁    │
├──┼────┼─────────────┼─────┼──────┼────┤
│58  │89.10.11│同上                      │570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                          │          │凌」1 枚    │50頁    │
├──┼────┼─────────────┼─────┼──────┼────┤
│59  │89.10.12│金記麻辣火鍋台北市北投區天│2,640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母西路120 巷15號          │          │凌」1 枚    │39頁    │
├──┼────┼─────────────┼─────┼──────┼────┤
│60  │89.10.12│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2,112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凌」1 枚    │39頁    │
├──┼────┼─────────────┼─────┼──────┼────┤
│61  │89.10.15│財團法人台灣省敦睦聯誼會所│2,640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圓山大飯店)台北市中山區│          │凌」1 枚    │39頁    │
│    │        │中山北路4段1號            │          │            │        │
├──┼────┼─────────────┼─────┼──────┼────┤
│62  │89.10.19│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584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凌」1 枚    │40頁    │
├──┼────┼─────────────┼─────┼──────┼────┤
│63  │89.11.22│同上                      │3,168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                          │          │凌」1 枚    │40頁    │
├──┼────┼─────────────┼─────┼──────┼────┤
│64  │89.11.23│同上                      │1,584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                          │          │凌」1 枚    │41頁    │
├──┼────┼─────────────┼─────┼──────┼────┤
│65  │89.11.24│金太皇(起訴書誤載為金正皇│2,904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有限公司台北市大安區新生│          │凌」1 枚    │40頁    │
│    │        │南路124號1樓              │          │            │        │
├──┼────┼─────────────┼─────┼──────┼────┤
│66  │90.3.1  │禾曲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1萬4,000元│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區天母東路50巷22之6 號1 樓│          │凌」1 枚    │53頁    │
├──┼────┼─────────────┼─────┼──────┼────┤
│67  │90.3.2  │財團法人台灣省敦睦聯誼會所│4,403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圓山大飯店)台北市中山區│          │凌」1 枚    │35頁    │
│    │        │中山北路4段1號            │          │            │        │
├──┼────┼─────────────┼─────┼──────┼────┤
│68  │90.3.8  │同上                      │2,277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                          │          │凌」1 枚    │44頁    │
├──┼────┼─────────────┼─────┼──────┼────┤
│69  │90.3.8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9,700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凌」1 枚    │44頁    │
├──┼────┼─────────────┼─────┼──────┼────┤
│70  │90.3.8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276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凌」1 枚    │44頁    │
├──┼────┼─────────────┼─────┼──────┼────┤
│71  │90.3.10 │王品台塑牛排館股份有限公司│7,000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台北中山分公司台北市中山區│          │凌」1 枚    │44頁    │
│    │        │中山北路2 段33號2 樓      │          │            │        │
├──┼────┼─────────────┼─────┼──────┼────┤
│72  │90.3.11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9,700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凌」1 枚    │35頁    │
├──┼────┼─────────────┼─────┼──────┼────┤
│73  │90.3.12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3,080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凌」1 枚    │35頁    │
├──┼────┼─────────────┼─────┼──────┼────┤
│74  │90.5.1  │同上                      │4,884元   │偽簽「YA玲琳│藍40卷第│
│    │        │                          │          │凌」1 枚    │35頁    │
├──┼────┼─────────────┼─────┼──────┼────┤
│    │總計    │                          │508,759元 │            │        │
└──┴────┴─────────────┴─────┴──────┴────┘
附表五之㈤:凌玲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編號│時間    │商店名稱、地址            │消費金額  │簽帳單偽造之│卷頁    │
│    │        │                          │(新台幣)│署押明細    │        │
├──┼────┼─────────────┼─────┼──────┼────┤
│1   │89.9.2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2 萬元    │無          │藍42卷第│
│    │        │                          │          │            │153頁   │
├──┼────┼─────────────┼─────┼──────┼────┤
│2   │89.9.27 │同上                      │700元     │無          │藍42卷第│
│    │        │                          │          │            │153頁   │
├──┼────┼─────────────┼─────┼──────┼────┤
│3   │89.9.27 │同上                      │2 萬元    │無          │藍42卷第│
│    │        │                          │          │            │153頁   │
├──┼────┼─────────────┼─────┼──────┼────┤
│4   │89.9.27 │同上                      │700元     │無          │藍42卷第│
│    │        │                          │          │            │153頁   │
├──┼────┼─────────────┼─────┼──────┼────┤
│5   │89.9.28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萬9,400元│偽簽「凌琳」│藍42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153頁   │
├──┼────┼─────────────┼─────┼──────┼────┤
│6   │89.9.30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3,322元   │偽簽「凌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2巷27號1 樓      │          │1枚         │92頁    │
├──┼────┼─────────────┼─────┼──────┼────┤
│7   │89.9.30 │王品台塑牛排館股份有限公司│3,870元   │偽簽「凌琳」│藍42卷第│
│    │        │中山分公司                │          │1枚         │153頁   │
├──┼────┼─────────────┼─────┼──────┼────┤
│8   │89.10.1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738元   │偽簽「凌琳」│藍42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153頁   │
├──┼────┼─────────────┼─────┼──────┼────┤
│9   │89.10.1 │陶桃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4萬172元  │偽簽「凌琳」│藍42卷第│
│    │        │中山區2 段57之1 號1 樓    │          │1枚         │153頁   │
├──┼────┼─────────────┼─────┼──────┼────┤
│10  │89.10.2 │大可汗小吃店台北市北投區天│828元     │偽簽「凌琳」│藍40卷第│
│    │        │母西路105 號1 樓          │          │1枚         │92頁    │
├──┼────┼─────────────┼─────┼──────┼────┤
│11  │89.10.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2 萬元    │無          │藍42卷第│
│    │        │                          │          │            │153頁   │
├──┼────┼─────────────┼─────┼──────┼────┤
│12  │89.10.4 │同上                      │700元     │無          │藍42卷第│
│    │        │                          │          │            │153頁   │
├──┼────┼─────────────┼─────┼──────┼────┤
│13  │89.10.4 │同上                      │1 萬元    │無          │藍42卷第│
│    │        │                          │          │            │153頁   │
├──┼────┼─────────────┼─────┼──────┼────┤
│14  │89.10.5 │財團法人台灣省敦睦聯誼會所│4,400元   │偽簽「凌琳」│藍40卷第│
│    │        │(圓山大飯店)台北市中山區│          │1枚         │92頁    │
│    │        │中山北路4 段1 號          │          │            │        │
├──┼────┼─────────────┼─────┼──────┼────┤
│15  │89.10.7 │金記麻辣火鍋台北市北投區天│2,200元   │偽簽「凌琳」│藍40卷第│
│    │        │母西路120 巷15號          │          │1枚         │92頁    │
├──┼────┼─────────────┼─────┼──────┼────┤
│16  │90.1.3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3,146元   │偽簽「凌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91頁    │
├──┼────┼─────────────┼─────┼──────┼────┤
│17  │90.1.4  │同上                      │1,056元   │偽簽「凌琳」│藍40卷第│
│    │        │                          │          │1枚         │91頁    │
├──┼────┼─────────────┼─────┼──────┼────┤
│18  │90.2.9  │仕維生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1,216元   │偽簽「凌琳」│藍40卷第│
│    │        │司台北市○○區○○○路00號│          │1枚         │90頁    │
├──┼────┼─────────────┼─────┼──────┼────┤
│19  │90.2.10 │富銳喜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市士│960元     │偽簽「凌琳」│藍40卷第│
│    │        │林區天母西路13巷5 號      │          │1枚         │90頁    │
├──┼────┼─────────────┼─────┼──────┼────┤
│20  │90.2.10 │僑園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台北市│3,630元   │偽簽「凌琳」│藍40卷第│
│    │        │士林區中山北路6 段1 號1 樓│          │1枚         │91頁    │
├──┼────┼─────────────┼─────┼──────┼────┤
│21  │90.2.11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2,152元   │偽簽「凌琳」│藍42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155頁   │
├──┼────┼─────────────┼─────┼──────┼────┤
│22  │90.2.11 │富銳喜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市士│660元     │偽簽「凌琳」│藍40卷第│
│    │        │林區天母西路13巷5 號      │          │1枚         │91頁    │
├──┼────┼─────────────┼─────┼──────┼────┤
│23  │90.2.12 │財團法人台灣省敦睦聯誼會所│1,518元   │偽簽「凌琳」│藍42卷第│
│    │        │(圓山大飯店)台北市中山區│          │1枚         │155頁   │
│    │        │中山北路4段1號            │          │            │        │
├──┼────┼─────────────┼─────┼──────┼────┤
│24  │90.2.13 │梅子餐廳                  │1,600元   │偽簽「凌琳」│藍40卷第│
│    │        │                          │          │1枚         │90頁    │
├──┼────┼─────────────┼─────┼──────┼────┤
│25  │90.4.13 │梅龍鎮餐廳有限公司台北市士│1,590元   │偽簽「凌琳」│藍40卷第│
│    │        │林區忠誠路2 段190 號地下1 │          │1枚         │90頁    │
│    │        │樓                        │          │            │        │
├──┼────┼─────────────┼─────┼──────┼────┤
│26  │90.4.14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台│5,874元   │偽簽「凌琳」│藍42卷第│
│    │        │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 段39巷│          │1枚         │156頁   │
│    │        │3 號                      │          │            │        │
├──┼────┼─────────────┼─────┼──────┼────┤
│    │總計    │                          │171,432元 │            │        │
└──┴────┴─────────────┴─────┴──────┴────┘
附表六:(冒領許詒琛信用卡盜刷)
┌───────┬─────────────┬───────┬─────────┐
│              │偽造之文件                │偽造之署押明細│卷頁              │
├───────┼─────────────┼───────┼─────────┤
│(起訴書犯罪事│富邦商銀福華聯名信用卡申請│偽簽「許詒琛」│藍42卷第150至151頁│
│實欄一㈡5.)  │書                        │之署押2 枚    │                  │
└───────┴─────────────┴───────┴─────────┘
附表六之㈠:許詒琛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編號│時間    │商店名稱、地址            │消費金額  │簽帳單偽造之│卷頁    │
│    │        │                          │(新台幣)│署押明細    │        │
├──┼────┼─────────────┼─────┼──────┼────┤
│1   │88.9.11 │欣葉小吃店                │6,963元   │偽簽「YA琳」│藍40卷第│
│    │        │                          │          │1枚         │83頁    │
├──┼────┼─────────────┼─────┼──────┼────┤
│2   │88.9.12 │王品台塑牛排館股份有限公司│5,000元   │偽簽「YA琳」│藍40卷第│
│    │        │台北中山分公司台北市中山區│          │1枚         │83頁    │
│    │        │新生北路2段33號2樓        │          │            │        │
├──┼────┼─────────────┼─────┼──────┼────┤
│3   │88.9.13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9,700元   │ 偽簽「YA琳 │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 」1枚      │82頁    │
├──┼────┼─────────────┼─────┼──────┼────┤
│4   │89.9.13 │同上                      │4,040元   │偽簽「YA琳」│藍40卷第│
│    │        │                          │          │1枚         │82頁    │
├──┼────┼─────────────┼─────┼──────┼────┤
│5   │89.9.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2萬元     │無          │藍39卷第│
│    │        │                          │          │            │175頁   │
├──┼────┼─────────────┼─────┼──────┼────┤
│6   │89.9.14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584元   │偽簽「YA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82頁    │
├──┼────┼─────────────┼─────┼──────┼────┤
│7   │89.9.15 │財團法人台灣省敦睦聯誼會所│3,190元   │偽簽「YA琳」│藍40卷第│
│    │        │(圓山大飯店)台北市中山區│          │1枚         │84頁    │
│    │        │中山北路4 段1 號          │          │            │        │
├──┼────┼─────────────┼─────┼──────┼────┤
│8   │89.9.16 │莎諾小吃店台北市北投區天母│1,551元   │偽簽「YA琳」│藍40卷第│
│    │        │西路120 巷1 號1 樓        │          │1枚         │84頁    │
├──┼────┼─────────────┼─────┼──────┼────┤
│9   │89.9.17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2,567元   │偽簽「YA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82頁    │
├──┼────┼─────────────┼─────┼──────┼────┤
│10  │89.9.2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1萬元     │無          │藍39卷第│
│    │        │                          │          │            │175頁   │
├──┼────┼─────────────┼─────┼──────┼────┤
│11  │89.9.27 │富銳喜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市士│1,116元   │偽簽「YA琳」│藍39卷第│
│    │        │林區天母西路13巷5 號      │          │1枚         │175頁   │
├──┼────┼─────────────┼─────┼──────┼────┤
│12  │89.9.28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2,112元   │偽簽「YA琳」│藍39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175頁   │
├──┼────┼─────────────┼─────┼──────┼────┤
│13  │90.1.3  │綠光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士│3,990元   │偽簽「YA琳」│藍40卷第│
│    │        │東路1 號1 樓              │          │1枚         │80頁    │
├──┼────┼─────────────┼─────┼──────┼────┤
│14  │90.1.3  │秋吉串燒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1,830元   │偽簽「YA琳」│藍40卷第│
│    │        │區中山北路6段715號1樓     │          │1枚         │81頁    │
├──┼────┼─────────────┼─────┼──────┼────┤
│15  │90.1.7  │仕維生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1,452元   │偽簽「YA琳」│藍40卷第│
│    │        │司台北市○○區○○○路00號│          │1枚         │80頁    │
├──┼────┼─────────────┼─────┼──────┼────┤
│16  │90.1.8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056元   │偽簽「YA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80頁    │
├──┼────┼─────────────┼─────┼──────┼────┤
│17  │90.1.9  │同上                      │1,056元   │偽簽「YA琳」│藍40卷第│
│    │        │                          │          │1枚         │80頁    │
├──┼────┼─────────────┼─────┼──────┼────┤
│18  │90.4.18 │美樂家                    │1,000元   │偽簽「YA琳」│藍42卷第│
│    │        │                          │          │1枚         │151頁   │
├──┼────┼─────────────┼─────┼──────┼────┤
│19  │90.5.5  │僑園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台北市│3,993元   │偽簽「YA琳」│藍40卷第│
│    │        │士林區中山北路6 段1 號1 樓│          │1枚         │85頁    │
├──┼────┼─────────────┼─────┼──────┼────┤
│20  │90.5.6  │財團法人台灣省敦睦聯誼會所│3,520元   │偽簽「YA琳」│藍40卷第│
│    │        │(圓山大飯店)台北市中山區│          │1枚         │85頁    │
│    │        │中山北路4段1號            │          │            │        │
├──┼────┼─────────────┼─────┼──────┼────┤
│21  │90.5.9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914元   │偽簽「YA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85頁    │
├──┼────┼─────────────┼─────┼──────┼────┤
│22  │90.5.11 │同上                      │1,056元   │偽簽「YA琳」│藍40卷第│
│    │        │                          │          │1枚         │86頁    │
├──┼────┼─────────────┼─────┼──────┼────┤
│23  │90.5.28 │雍亞坊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2,305元   │偽簽「YA琳」│藍40卷第│
│    │        │中山北路7 段31號1 樓      │          │1枚         │81頁    │
├──┼────┼─────────────┼─────┼──────┼────┤
│24  │90.5.29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2,541元   │偽簽「YA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81頁    │
├──┼────┼─────────────┼─────┼──────┼────┤
│25  │90.5.31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584元   │偽簽「YA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81頁    │
├──┼────┼─────────────┼─────┼──────┼────┤
│26  │90.5.31 │梅龍鎮餐廳有限公司台北市士│3,982元   │偽簽「YA琳」│藍40卷第│
│    │        │林區忠誠路2段190號地下1樓 │          │1枚         │85頁    │
├──┼────┼─────────────┼─────┼──────┼────┤
│27  │90.8.11 │富邦商業銀行              │5,000元   │無          │藍42卷第│
│    │        │                          │          │            │151頁   │
├──┼────┼─────────────┼─────┼──────┼────┤
│    │總計    │                          │104,102元 │            │        │
└──┴────┴─────────────┴─────┴──────┴────┘
附表七:(冒領許麗貞信用卡盜刷)
┌───────┬──────────┬───────┬───────┬─────────┐
│              │偽造之文件          │供述證據      │偽造之署押及印│卷頁              │
│              │                    │              │文明細        │                  │
├───────┼──────────┼───────┼───────┼─────────┤
│(起訴書犯罪事│第一商銀信用卡申請書│許麗貞於警詢、│盜蓋「許麗貞」│藍42卷第111頁     │
│實欄一㈢3.)  │                    │偵查供稱:後來│印章之印文1 枚│                  │
│              │                    │我才知道張儷瓊├───────┤                  │
│              │                    │以我名義自行在│偽簽「許麗貞」│                  │
│              │                    │第一銀行辦理信│之署押1 枚    │                  │
│              │                    │用卡(91年2月 │              │                  │
│              │                    │22日訊問筆錄:│              │                  │
│              │                    │藍45卷第197頁 │              │                  │
│              │                    │反面、90年9月 │              │                  │
│              │                    │28日警詢筆錄:│              │                  │
│              │                    │藍41卷第92頁)│              │                  │
└───────┴──────────┴───────┴───────┴─────────┘
附表七之㈠:許麗貞第一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編號│時間    │商店名稱、地址            │消費金額  │簽帳單偽造之│卷頁    │
│    │        │                          │          │署押明細    │        │
├──┼────┼─────────────┼─────┼──────┼────┤
│1   │89.1.7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4,774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25頁    │
├──┼────┼─────────────┼─────┼──────┼────┤
│2   │89.1.9  │仕維生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士│5,02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林區天母東路48 號         │          │1枚         │29頁    │
├──┼────┼─────────────┼─────┼──────┼────┤
│3   │89.1.10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42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22頁    │
├──┼────┼─────────────┼─────┼──────┼────┤
│4   │89.1.10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056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25頁    │
├──┼────┼─────────────┼─────┼──────┼────┤
│5   │89.1.12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375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23頁    │
├──┼────┼─────────────┼─────┼──────┼────┤
│6   │89.1.12 │同上                      │1,84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                          │          │1枚         │21頁    │
├──┼────┼─────────────┼─────┼──────┼────┤
│7   │89.1.12 │先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26,52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松山區民生東路5 段69巷4 弄│          │1枚         │19頁    │
│    │        │37號1 樓                  │          │            │        │
├──┼────┼─────────────┼─────┼──────┼────┤
│8   │89.1.13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584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19頁    │
├──┼────┼─────────────┼─────┼──────┼────┤
│9   │89.1.15 │王品台塑牛排館股份有限公司│7,20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                          │          │1枚         │18頁    │
├──┼────┼─────────────┼─────┼──────┼────┤
│10  │89.1.16 │F-ONE 士林店              │1,782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                          │          │1枚         │31頁    │
├──┼────┼─────────────┼─────┼──────┼────┤
│11  │89.1.16 │迪恩牛仔精品店台北市士林區│3,90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大東19號                  │          │1枚         │18頁    │
├──┼────┼─────────────┼─────┼──────┼────┤
│12  │89.1.16 │帥哥男飾有限公司          │8,50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                          │          │1枚         │33頁    │
├──┼────┼─────────────┼─────┼──────┼────┤
│13  │89.1.16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0,048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18頁    │
├──┼────┼─────────────┼─────┼──────┼────┤
│14  │89.1.17 │同上                      │9,70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                          │          │1枚         │30頁    │
├──┼────┼─────────────┼─────┼──────┼────┤
│15  │89.1.17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584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31頁    │
├──┼────┼─────────────┼─────┼──────┼────┤
│16  │89.1.17 │梅龍鎮餐廳有限公司台北市士│3,262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林區忠誠路2段190號地下1樓 │          │1枚         │30頁    │
├──┼────┼─────────────┼─────┼──────┼────┤
│17  │89.1.18 │泰吉國際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17,88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區忠義街75號1樓           │          │1枚         │33頁    │
├──┼────┼─────────────┼─────┼──────┼────┤
│18  │89.1.19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3,256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21頁    │
├──┼────┼─────────────┼─────┼──────┼────┤
│19  │89.1.20 │彭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1,51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士林區天母西路120巷15號1樓│          │1枚         │21頁    │
├──┼────┼─────────────┼─────┼──────┼────┤
│20  │89.1.20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584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21頁    │
├──┼────┼─────────────┼─────┼──────┼────┤
│21  │89.1.21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54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20頁    │
├──┼────┼─────────────┼─────┼──────┼────┤
│22  │89.1.22 │欣葉小吃店                │4,857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                          │          │1枚         │20頁    │
├──┼────┼─────────────┼─────┼──────┼────┤
│23  │89.1.23 │財團法人台灣省敦睦聯誼會所│2,86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圓山大飯店)台北市中山區│          │1枚         │19頁    │
│    │        │中山北路4 段1 號          │          │            │        │
├──┼────┼─────────────┼─────┼──────┼────┤
│24  │89.1.24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056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30頁    │
├──┼────┼─────────────┼─────┼──────┼────┤
│25  │89.1.26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5,047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31頁    │
├──┼────┼─────────────┼─────┼──────┼────┤
│26  │89.1.26 │財團法人台灣省敦睦聯誼會所│1,518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圓山大飯店)台北市中山區│          │1枚         │20頁    │
│    │        │中山北路4 段1 號          │          │            │        │
├──┼────┼─────────────┼─────┼──────┼────┤
│27  │89.1.27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2,156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31頁    │
├──┼────┼─────────────┼─────┼──────┼────┤
│28  │89.1.28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672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30頁    │
├──┼────┼─────────────┼─────┼──────┼────┤
│29  │89.2.1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2,158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19頁    │
├──┼────┼─────────────┼─────┼──────┼────┤
│30  │89.2.6  │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36,72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                          │          │1枚         │20頁    │
├──┼────┼─────────────┼─────┼──────┼────┤
│31  │89.2.9  │財團法人台灣省敦睦聯誼會所│3,19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圓山大飯店)台北市中山區│          │1枚         │23頁    │
│    │        │中山北路4 段1 號          │          │            │        │
├──┼────┼─────────────┼─────┼──────┼────┤
│32  │89.2.10 │王品台塑牛排館股份有公司  │2,00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                          │          │1枚         │29頁    │
├──┼────┼─────────────┼─────┼──────┼────┤
│33  │89.2.13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56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23頁    │
├──┼────┼─────────────┼─────┼──────┼────┤
│34  │89.2.13 │同上                      │6,416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                          │          │1枚         │23頁    │
├──┼────┼─────────────┼─────┼──────┼────┤
│35  │89.2.15 │汝本詩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市士│30,00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林區忠誠路2段104號1樓     │          │1枚         │18頁    │
├──┼────┼─────────────┼─────┼──────┼────┤
│36  │89.2.15 │仕維生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士│1,10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林區天母東路48 號         │          │1枚         │17頁    │
├──┼────┼─────────────┼─────┼──────┼────┤
│37  │89.2.17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47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24頁    │
├──┼────┼─────────────┼─────┼──────┼────┤
│38  │89.2.17 │同上                      │2,16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                          │          │1枚         │24頁    │
├──┼────┼─────────────┼─────┼──────┼────┤
│39  │89.2.17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7,744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24頁    │
├──┼────┼─────────────┼─────┼──────┼────┤
│40  │89.2.18 │大可汗小吃店台北市北投區天│1,197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母西路105 號1樓           │          │1枚         │24頁    │
├──┼────┼─────────────┼─────┼──────┼────┤
│41  │89.3.2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4,452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16頁    │
├──┼────┼─────────────┼─────┼──────┼────┤
│42  │89.3.4  │王品台塑牛排館股份有限公司│4,00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                          │          │1枚         │17頁    │
├──┼────┼─────────────┼─────┼──────┼────┤
│43  │89.3.5  │新葉小吃店                │9,317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                          │          │1枚         │17頁    │
├──┼────┼─────────────┼─────┼──────┼────┤
│44  │89.3.12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5,61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                          │          │1枚         │17頁    │
├──┼────┼─────────────┼─────┼──────┼────┤
│45  │89.3.15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504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22頁    │
├──┼────┼─────────────┼─────┼──────┼────┤
│46  │89.3.15 │同上                      │1,68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                          │          │1枚         │16頁    │
├──┼────┼─────────────┼─────┼──────┼────┤
│47  │89.3.16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056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16頁    │
├──┼────┼─────────────┼─────┼──────┼────┤
│48  │89.3.19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3,08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29頁    │
├──┼────┼─────────────┼─────┼──────┼────┤
│49  │89.3.22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738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29頁    │
├──┼────┼─────────────┼─────┼──────┼────┤
│50  │89.3.23 │汝本詩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市士│30,00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林區忠誠路2段104號1樓     │          │1枚         │16頁    │
├──┼────┼─────────────┼─────┼──────┼────┤
│51  │89.8.28 │台灣銀行-ATM              │15,000元  │無          │藍43卷第│
│    │        │                          │          │            │211頁   │
├──┼────┼─────────────┼─────┼──────┼────┤
│52  │89.9.27 │同上                      │15,000元  │無          │藍43卷第│
│    │        │                          │          │            │211頁   │
├──┼────┼─────────────┼─────┼──────┼────┤
│53  │89.10.24│同上                      │15,000元  │無          │藍43卷第│
│    │        │                          │          │            │211頁   │
├──┼────┼─────────────┼─────┼──────┼────┤
│54  │89.12.27│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3,124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26頁    │
├──┼────┼─────────────┼─────┼──────┼────┤
│55  │89.12.28│同上                      │1,584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                          │          │1枚         │第27頁  │
├──┼────┼─────────────┼─────┼──────┼────┤
│56  │89.12.30│同上                      │4,114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                          │          │1枚         │27頁    │
├──┼────┼─────────────┼─────┼──────┼────┤
│57  │90.2.2  │同上                      │1,958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                          │          │1枚         │26頁    │
├──┼────┼─────────────┼─────┼──────┼────┤
│58  │90.2.3  │欣葉小吃店                │6,578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                          │          │1枚         │28頁    │
├──┼────┼─────────────┼─────┼──────┼────┤
│59  │90.2.4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935元     │偽簽「丽琳」│藍43卷第│
│    │        │                          │          │1枚         │211頁   │
├──┼────┼─────────────┼─────┼──────┼────┤
│60  │90.2.4  │王品臺塑牛排館股份有限公司│2,87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                          │          │1枚         │27頁    │
├──┼────┼─────────────┼─────┼──────┼────┤
│61  │90.2.28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4,55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28頁    │
├──┼────┼─────────────┼─────┼──────┼────┤
│62  │90.3.1  │禾曲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35,00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區天母東路50巷22之6號1樓  │          │1枚         │25頁    │
├──┼────┼─────────────┼─────┼──────┼────┤
│63  │90.3.1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056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28頁    │
├──┼────┼─────────────┼─────┼──────┼────┤
│64  │90.3.2  │財團法人台灣省敦睦聯誼會所│2,332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圓山大飯店)台北市中山區│          │1枚         │28頁    │
│    │        │中山北路4 段1 號          │          │            │        │
├──┼────┼─────────────┼─────┼──────┼────┤
│65  │90.3.7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166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枚         │25頁    │
├──┼────┼─────────────┼─────┼──────┼────┤
│66  │90.3.30 │同上                      │4,884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                          │          │1枚         │27頁    │
├──┼────┼─────────────┼─────┼──────┼────┤
│67  │90.4.3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9,70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枚         │26頁    │
├──┼────┼─────────────┼─────┼──────┼────┤
│68  │90.4.5  │僑園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台北市│3,630元   │偽簽「丽琳」│藍40卷第│
│    │        │士林區中山北路6 段1 號1 樓│          │1枚         │26頁    │
├──┼────┼─────────────┼─────┼──────┼────┤
│    │總計    │                          │447,156元 │            │        │
└──┴────┴─────────────┴─────┴──────┴────┘
附表八:劉美容中國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編號│時間    │商店名稱、地址            │消費金額│供述證據      │簽帳單偽造之│卷頁    │
│    │        │                          │        │              │署押明細    │        │
├──┼────┼─────────────┼────┼───────┼──────┼────┤
│1   │90.7.31 │梅龍鎮餐廳有限公司台北市士│3,564元 │劉美容於警詢、│偽簽「美容」│藍40卷第│
│    │        │林區忠誠路2段188號地下1 樓│        │偵查、原審供稱│1枚         │74頁    │
│    │        │                          │        │:我沒有申請  │            │        │
├──┼────┼─────────────┼────┤一張中國商銀(├──────┼────┤
│2   │90.7.31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3,850 元│現為兆豐銀行)│偽簽「美容」│藍40卷第│
│    │        │區忠誠路2段188號          │        │信用卡。(98年│1枚         │74頁    │
├──┼────┼─────────────┼────┤4月6日審判筆錄├──────┼────┤
│3   │90.7.31 │綠的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士│20,389元│:橘1卷第288頁│偽簽「美容」│藍40卷第│
│    │        │林分店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        │、91年3月22日 │1枚         │74頁    │
│    │        │6段13、15號1樓            │        │訊問筆錄:藍45│            │        │
├──┼────┼─────────────┼────┤卷第244頁正面 ├──────┼────┤
│4   │90.8.4  │圓桌鐵板燒股份有限公司台北│21,373元│、90年8月23日 │偽簽「美容」│藍40卷第│
│    │        │市○○區○○○路0段000號地│        │警詢筆錄:藍45│1枚         │77頁    │
│    │        │下1樓                     │        │卷第92頁正面)│            │        │
├──┼────┼─────────────┼────┤              ├──────┼────┤
│5   │90.8.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000元│              │無          │無      │
├──┼────┼─────────────┼────┤              ├──────┼────┤
│6   │90.8.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000元│              │無          │無      │
├──┼────┼─────────────┼────┤              ├──────┼────┤
│7   │90.8.13 │綠光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士│5,000元 │              │偽簽「美容」│藍40卷第│
│    │        │東路1號1樓                │        │              │1枚         │74頁    │
├──┼────┼─────────────┼────┼───────┼──────┼────┤
│    │總計    │                          │94,176元│              │            │        │
└──┴────┴─────────────┴────┴───────┴──────┴────┘
附表九:王善鳳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編號│時間    │商店名稱、地址                          │消費金額  │簽帳單卷│
│    │        │                                        │          │頁      │
├──┼────┼────────────────────┼─────┼────┤
│1   │89.11.20│大可汗小吃店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390元     │藍43卷第│
│    │        │                                        │          │235頁   │
├──┼────┼────────────────────┼─────┼────┤
│2   │89.12.4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忠│9,700元   │藍40卷第│
│    │        │誠路2 段55 號                           │          │126頁   │
├──┼────┼────────────────────┼─────┼────┤
│3   │89.12.5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2,209元   │藍40卷第│
│    │        │                                        │          │126頁   │
├──┼────┼────────────────────┼─────┼────┤
│4   │89.12.6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890元     │藍40卷第│
│    │        │                                        │          │127頁   │
├──┼────┼────────────────────┼─────┼────┤
│5   │89.12.10│屈臣氏天東店                            │99元      │藍40卷第│
│    │        │                                        │          │126頁   │
├──┼────┼────────────────────┼─────┼────┤
│6   │90.1.4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999元     │藍40卷第│
│    │        │                                        │          │126頁   │
├──┼────┼────────────────────┼─────┼────┤
│    │總計    │                                        │14,287元  │        │
└──┴────┴────────────────────┴─────┴────┘
附表九之㈠:王善鳳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編號│時間    │商店名稱、地址                          │ 消費金額 │簽帳單卷│
│    │        │                                        │          │頁      │
├──┼────┼────────────────────┼─────┼────┤
│1   │89.12.6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天母東路50巷27│3,146元   │藍40卷第│
│    │        │號1 樓                                  │          │87頁    │
├──┼────┼────────────────────┼─────┼────┤
│2   │89.12.11│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忠│2,871元   │藍40卷第│
│    │        │誠路2段55號                             │          │89頁    │
├──┼────┼────────────────────┼─────┼────┤
│3   │89.12.11│同上                                    │2,340元   │藍40卷第│
│    │        │                                        │          │87頁    │
├──┼────┼────────────────────┼─────┼────┤
│4   │89.12.13│同上                                    │67,900元  │藍40卷第│
│    │        │                                        │          │87頁    │
├──┼────┼────────────────────┼─────┼────┤
│5   │89.12.14│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天母東路50巷27│2,266元   │藍40卷第│
│    │        │號1樓                                   │          │88頁    │
├──┼────┼────────────────────┼─────┼────┤
│6   │89.12.16│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452元   │藍40卷第│
│    │        │                                        │          │89頁    │
├──┼────┼────────────────────┼─────┼────┤
│7   │89.12.17│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忠│5,747元   │藍40卷第│
│    │        │誠路2段55號                             │          │89頁    │
├──┼────┼────────────────────┼─────┼────┤
│8   │89.12.18│同上                                    │19,400元  │藍40卷第│
│    │        │                                        │          │88頁    │
├──┼────┼────────────────────┼─────┼────┤
│9   │89.12.21│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天母東路50巷27│1,584元   │藍43卷第│
│    │        │號1樓                                   │          │235頁   │
├──┼────┼────────────────────┼─────┼────┤
│10  │89.12.21│御生坊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25 │24,200元  │藍40卷第│
│    │        │之3 號1 樓                              │          │88頁    │
├──┼────┼────────────────────┼─────┼────┤
│11  │89.12.21│臧巴拉佛教文物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52,000元  │藍40卷第│
│    │        │路2段104號1樓                           │          │88頁    │
├──┼────┼────────────────────┼─────┼────┤
│12  │89.12.22│財團法人台灣省敦睦聯誼會所(圓山大飯店)│2,640元   │藍40卷第│
│    │        │ 台北市○○區○○○路0段0號             │          │87頁    │
├──┼────┼────────────────────┼─────┼────┤
│13  │90.2.1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8,600元   │藍43卷第│
│    │        │                                        │          │236頁   │
├──┼────┼────────────────────┼─────┼────┤
│14  │90.2.16 │同上                                    │30,000元  │藍43卷第│
│    │        │                                        │          │236頁   │
├──┼────┼────────────────────┼─────┼────┤
│15  │90.2.21 │同上                                    │30,000元  │藍43卷第│
│    │        │                                        │          │236頁   │
├──┼────┼────────────────────┼─────┼────┤
│16  │90.2.21.│同上                                    │5,000元   │藍43卷第│
│    │        │                                        │          │236頁   │
├──┼────┼────────────────────┼─────┼────┤
│17  │90.2.21 │同上                                    │10,000元  │藍43卷第│
│    │        │                                        │          │236頁   │
├──┼────┼────────────────────┼─────┼────┤
│18  │90.4.5  │同上                                    │2,000元   │藍43卷第│
│    │        │                                        │          │236頁   │
├──┼────┼────────────────────┼─────┼────┤
│19  │90.4.5  │同上                                    │20,000元  │藍43卷第│
│    │        │                                        │          │236頁   │
├──┼────┼────────────────────┼─────┼────┤
│20  │90.4.5  │同上                                    │20,000元  │藍43卷第│
│    │        │                                        │          │236頁   │
├──┼────┼────────────────────┼─────┼────┤
│    │總計    │                                        │315,146元 │        │
└──┴────┴────────────────────┴─────┴────┘
附表十:(冒領張佩芝信用卡及盜刷)
┌───────┬──────────┬──────────┬─────────┬─────────┐
│              │偽造之文件          │供述證據            │偽造之署押明細    │卷頁              │
├───────┼──────────┼──────────┼─────────┼─────────┤
│(起訴書犯罪事│中國商銀信用卡申請書│張佩芝於偵查供稱:我│偽簽「張佩芝」之署│藍44卷第274頁     │
│實欄一㈩2.)  │                    │知道張儷瓊有冒用我名│押2 枚            │                  │
│              │                    │字向中國商銀申請信用│                  │                  │
│              │                    │卡,(提示卷宗編號6 │                  │                  │
│              │                    │第273、274頁申請書)│                  │                  │
│              │                    │正卡申請人不是我的簽│                  │                  │
│              │                    │名(95年10月20日檢察│                  │                  │
│              │                    │事務官詢問筆錄:藍9 │                  │                  │
│              │                    │卷第42頁)          │                  │                  │
└───────┴──────────┴──────────┴─────────┴─────────┘
附表十之㈠:張珮芝中國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編號│時間    │商店名稱、地址            │消費金額  │簽帳單偽造之│卷頁    │
│    │        │                          │          │署押明細    │        │
├──┼────┼─────────────┼─────┼──────┼────┤
│1   │90.8.10 │中國商銀蘭雅分行          │40,000元  │無          │無      │
│    │        │                          │          │            │        │
├──┼────┼─────────────┼─────┼──────┼────┤
│2   │90.8.13 │大可汗小吃店台北市士林區天│1,656元   │偽簽「芝芝」│藍10卷第│
│    │        │母西路105號1樓            │          │1枚         │75頁    │
├──┼────┼─────────────┼─────┼──────┼────┤
│3   │90.8.16 │天母大業高島屋百貨公司    │8,000元   │偽簽「芝芝」│藍10卷第│
│    │        │                          │          │1枚         │75頁    │
├──┼────┼─────────────┼─────┼──────┼────┤
│4   │90.8.16 │天母大業高島屋百貨公司    │440元     │偽簽「芝芝」│藍10卷第│
│    │        │                          │          │1枚         │75頁    │
├──┼────┼─────────────┼─────┼──────┼────┤
│5   │90.8.16 │禾曲企業有限公司          │10,200元  │偽簽「芝芝」│藍10卷第│
│    │        │                          │          │1枚         │75頁    │
├──┼────┼─────────────┼─────┼──────┼────┤
│    │總計    │                          │60,296元  │            │        │
└──┴────┴─────────────┴─────┴──────┴────┘
附表十一:(冒領謝立萍信用卡)
┌───────┬─────────────┬───────┬─────────┐
│              │偽造之文件                │偽造之署押及印│卷頁              │
│              │                          │文明細        │                  │
├───────┼─────────────┼───────┼─────────┤
│(95年度偵字第│中國信託大葉高島屋百貨聯名│偽簽「謝立萍」│藍45卷第109頁     │
│6104號併案審理│卡申請資料                │之署押2 枚    │                  │
│犯罪事實㈢)  ├─────────────┼───────┼─────────┤
│              │第一商銀信用卡申請書      │偽簽「謝立萍」│橘2卷第287頁      │
│              │                          │之署押2枚     │                  │
│              │                          ├───────┤                  │
│              │                          │盜蓋「謝立萍」│                  │
│              │                          │印章之印文1枚 │                  │
└───────┴─────────────┴───────┴─────────┘
附表十二:許麗貞第一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編號│時間    │商店名稱、地址            │消費金額    │卷頁    │
│    │        │                          │(新台幣)  │        │
├──┼────┼─────────────┼──────┼────┤
│1   │88.12.28│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2萬2,973元  │無      │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        │
├──┼────┼─────────────┼──────┼────┤
│2   │89.1.3  │舒荷名店台北市北投區振興街│3,491元     │藍40卷第│
│    │        │7號1樓                    │            │119頁   │
├──┼────┼─────────────┼──────┼────┤
│3   │89.1.12 │同上                      │6,007元     │藍40卷第│
│    │        │                          │            │118頁   │
├──┼────┼─────────────┼──────┼────┤
│4   │89.1.14 │凱加精品店台北市士林區天母│6,000元     │藍40卷第│
│    │        │西路13巷1號1樓            │            │119頁   │
├──┼────┼─────────────┼──────┼────┤
│5   │89.1.15 │同上                      │3,900元     │藍40卷第│
│    │        │                          │            │119頁   │
├──┼────┼─────────────┼──────┼────┤
│6   │89.1.19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忠誠店台北│1,500元     │藍40卷第│
│    │        │市○○區○○路0段000號    │            │118頁   │
├──┼────┼─────────────┼──────┼────┤
│7   │89.1.23 │正康藥房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3,121元     │藍40卷第│
│    │        │區漢口街1 段22號          │            │119頁   │
├──┼────┼─────────────┼──────┼────┤
│8   │89.1.25 │台灣班尼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1,290元     │藍40卷第│
│    │        │市○○區○○街00巷00號1樓 │            │121頁   │
├──┼────┼─────────────┼──────┼────┤
│9   │89.1.27 │同上                      │980元       │藍40卷第│
│    │        │                          │            │120頁   │
├──┼────┼─────────────┼──────┼────┤
│10  │89.2.3  │嶸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4,230元     │藍40卷第│
│    │        │大安區濟南路3段36號1樓    │            │120頁   │
├──┼────┼─────────────┼──────┼────┤
│11  │89.2.3  │秘密花園服飾店台北市大安區│2,760元     │藍40卷第│
│    │        │永康街11之3號             │            │120頁   │
├──┼────┼─────────────┼──────┼────┤
│12  │89.2.3  │大宇雅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6,160元     │藍40卷第│
│    │        │北市○○區○○○路0段000號│            │120頁   │
│    │        │1、2樓                    │            │        │
├──┼────┼─────────────┼──────┼────┤
│13  │89.2.8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3,432元     │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18頁   │
├──┼────┼─────────────┼──────┼────┤
│14  │89.2.9  │蕙鴻美容企業社            │5 萬元      │無      │
├──┼────┼─────────────┼──────┼────┤
│15  │89.2.15 │法樂琪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1,584元     │藍40卷第│
│    │        │天母東路50巷27號1 樓      │            │118頁   │
├──┼────┼─────────────┼──────┼────┤
│16  │89.2.20 │正康藥房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3,335元     │藍40卷第│
│    │        │區漢口街1 段22號          │            │124頁   │
├──┼────┼─────────────┼──────┼────┤
│17  │89.3.3  │諧鳥服飾有限公司          │3,980元     │藍40卷第│
│    │        │                          │            │123頁   │
├──┼────┼─────────────┼──────┼────┤
│18  │89.3.7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2,560元     │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23頁   │
├──┼────┼─────────────┼──────┼────┤
│19  │89.3.10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忠誠店台北│6,440元     │藍40卷第│
│    │        │市○○區○○路0段000號    │            │123頁   │
├──┼────┼─────────────┼──────┼────┤
│20  │89.3.11 │正康藥房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2,496元     │藍40卷第│
│    │        │區漢口街1段22號           │            │125頁   │
├──┼────┼─────────────┼──────┼────┤
│21  │89.3.20 │正田汽車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1萬元       │藍40卷第│
│    │        │區士東路343號1樓          │            │122頁   │
├──┼────┼─────────────┼──────┼────┤
│22  │89.3.24 │歐雅名店                  │6,000元     │無      │
├──┼────┼─────────────┼──────┼────┤
│23  │89.3.31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440元       │藍40卷第│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22頁   │
├──┼────┼─────────────┼──────┼────┤
│24  │89.3.31 │同上                      │2,000元     │藍40卷第│
│    │        │                          │            │122頁   │
├──┼────┼─────────────┼──────┼────┤
│25  │89.3.31 │星智運動世界天母店台北市士│6,900元     │藍40卷第│
│    │        │林區中山北路7段19號1樓    │            │122頁   │
├──┼────┼─────────────┼──────┼────┤
│26  │89.4.2  │正康藥房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2,280元     │藍40卷第│
│    │        │區漢口街1段22號           │            │121頁   │
├──┼────┼─────────────┼──────┼────┤
│27  │89.4.5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新生│1,079元     │藍40卷第│
│    │        │店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1段 │            │121頁   │
│    │        │104號                     │            │        │
├──┼────┼─────────────┼──────┼────┤
│28  │89.4.11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796元     │無      │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        │
├──┼────┼─────────────┼──────┼────┤
│29  │89.4.14 │亮麗坊                    │2,080元     │無      │
├──┼────┼─────────────┼──────┼────┤
│30  │89.4.22 │諧羚服飾有限公司          │1,980元     │無      │
├──┼────┼─────────────┼──────┼────┤
│31  │89.4.24 │廖玉純                    │2,600元     │無      │
├──┼────┼─────────────┼──────┼────┤
│32  │89.4.28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新生│1,020元     │無      │
│    │        │店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1段 │            │        │
│    │        │104號                     │            │        │
├──┼────┼─────────────┼──────┼────┤
│33  │89.4.29 │正康藥房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2,280元     │無      │
│    │        │區漢口街1段22號           │            │        │
├──┼────┼─────────────┼──────┼────┤
│34  │89.5.3  │諧鳥服飾有限公司          │2,980元     │無      │
├──┼────┼─────────────┼──────┼────┤
│35  │89.5.3  │同上                      │5,600元     │無      │
├──┼────┼─────────────┼──────┼────┤
│36  │89.5.3  │歐特汽車科技精品有限公司台│1,700元     │無      │
│    │        │北市士林區承德路7段401巷10│            │        │
│    │        │01號1樓                   │            │        │
├──┼────┼─────────────┼──────┼────┤
│37  │89.5.7  │正康藥房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2,821元     │無      │
│    │        │區漢口街1段22號           │            │        │
├──┼────┼─────────────┼──────┼────┤
│38  │89.5.10 │諧鳥服飾有限公司          │1,980元     │無      │
├──┼────┼─────────────┼──────┼────┤
│39  │89.5.10 │嶸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3,900元     │無      │
│    │        │大安區濟南路3段36號1樓    │            │        │
├──┼────┼─────────────┼──────┼────┤
│40  │89.5.10 │金凱迪金銀珠寶有限公司    │1萬7,000元  │無      │
├──┼────┼─────────────┼──────┼────┤
│41  │89.5.12 │廣緣實業有限公司          │1,500元     │無      │
├──┼────┼─────────────┼──────┼────┤
│42  │89.5.25 │誠品書局天母店            │2,200元     │無      │
├──┼────┼─────────────┼──────┼────┤
│43  │89.5.31 │金凱迪金銀珠寶有限公司    │1萬5,500元  │無      │
├──┼────┼─────────────┼──────┼────┤
│44  │89.6.19 │台北農產超市天母店        │605元       │無      │
├──┼────┼─────────────┼──────┼────┤
│45  │89.6.22 │同上                      │564元       │無      │
├──┼────┼─────────────┼──────┼────┤
│46  │89.6.24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199元       │無      │
├──┼────┼─────────────┼──────┼────┤
│47  │89.6.24 │同上                      │799元       │無      │
├──┼────┼─────────────┼──────┼────┤
│48  │89.7.1  │台北農產超市天母店        │950元       │無      │
├──┼────┼─────────────┼──────┼────┤
│49  │89.7.4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780元     │無      │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        │
├──┼────┼─────────────┼──────┼────┤
│50  │89.7.14 │同上                      │966元       │無      │
├──┼────┼─────────────┼──────┼────┤
│51  │89.7.16 │新光三越台北站前店        │500元       │無      │
├──┼────┼─────────────┼──────┼────┤
│52  │89.7.19 │SEA WORLD ENTERPRISES     │961元       │無      │
├──┼────┼─────────────┼──────┼────┤
│53  │89.7.20 │同上                      │538元       │無      │
├──┼────┼─────────────┼──────┼────┤
│54  │89.7.20 │COLES QLD                 │749元       │無      │
├──┼────┼─────────────┼──────┼────┤
│55  │89.7.20 │FOOTLOCKER AUSTRALIA I    │1,090元     │無      │
├──┼────┼─────────────┼──────┼────┤
│56  │89.7.20 │POWERHOUSE MEN            │2,848元     │無      │
├──┼────┼─────────────┼──────┼────┤
│57  │89.7.21 │SILK LANE                 │1,466元     │無      │
├──┼────┼─────────────┼──────┼────┤
│58  │89.7.22 │ACME HUNTER               │505元       │無      │
├──┼────┼─────────────┼──────┼────┤
│59  │89.7.23 │STUSSY AUSTRALIA          │699元       │無      │
├──┼────┼─────────────┼──────┼────┤
│60  │89.7.23 │SKYWAY SOUVENIERS         │1,363元     │無      │
├──┼────┼─────────────┼──────┼────┤
│61  │89.7.23 │DONE ART AND DESIGN       │2,272元     │無      │
├──┼────┼─────────────┼──────┼────┤
│62  │89.7.24 │LA ROSSI                  │2,760元     │無      │
├──┼────┼─────────────┼──────┼────┤
│63  │89.7.24 │JIN HSING TRADING PTY     │3,722元     │無      │
├──┼────┼─────────────┼──────┼────┤
│64  │89.7.24 │LA ROSSI                  │6,256元     │無      │
├──┼────┼─────────────┼──────┼────┤
│65  │89.7.26 │DOWNTOWN DUTY FREE        │551元       │無      │
├──┼────┼─────────────┼──────┼────┤
│66  │89.7.26 │同上                      │1,477元     │無      │
├──┼────┼─────────────┼──────┼────┤
│67  │89.7.28 │台北農產超市天母店        │764元       │無      │
├──┼────┼─────────────┼──────┼────┤
│68  │89.7.31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640元       │無      │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        │
├──┼────┼─────────────┼──────┼────┤
│69  │89.7.31 │台北農產超市天母店        │447元       │無      │
├──┼────┼─────────────┼──────┼────┤
│70  │89.8.2  │同上                      │693元       │無      │
├──┼────┼─────────────┼──────┼────┤
│71  │89.8.2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台北│835元       │無      │
│    │        │市○○區○○○路0段000號  │            │        │
├──┼────┼─────────────┼──────┼────┤
│72  │89.8.7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99元       │無      │
│    │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            │        │
├──┼────┼─────────────┼──────┼────┤
│73  │89.8.12 │台北農產超市和平店        │1,244元     │無      │
├──┼────┼─────────────┼──────┼────┤
│74  │89.8.14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          │2,288元     │無      │
├──┼────┼─────────────┼──────┼────┤
│75  │89.8.15 │優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135元     │無      │
├──┼────┼─────────────┼──────┼────┤
│76  │89.8.16 │星智運動世界天母店台北市士│2,000元     │無      │
│    │        │林區中山北路7段19號1樓    │            │        │
├──┼────┼─────────────┼──────┼────┤
│77  │89.8.16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          │2,080元     │無      │
├──┼────┼─────────────┼──────┼────┤
│78  │89.8.21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台北│850元       │無      │
│    │        │市○○區○○○路0段000號  │            │        │
├──┼────┼─────────────┼──────┼────┤
│79  │89.8.22 │台北農產超市天母店        │916元       │無      │
├──┼────┼─────────────┼──────┼────┤
│80  │89.8.24 │同上                      │512元       │無      │
├──┼────┼─────────────┼──────┼────┤
│81  │89.8.24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          │3,015元     │無      │
├──┼────┼─────────────┼──────┼────┤
│82  │89.8.26 │台北農產超市天母店        │719元       │無      │
├──┼────┼─────────────┼──────┼────┤
│83  │89.8.29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550元       │無      │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        │
├──┼────┼─────────────┼──────┼────┤
│84  │89.8.29 │同上                      │1,520元     │無      │
├──┼────┼─────────────┼──────┼────┤
│85  │89.8.29 │同上                      │1,672元     │無      │
├──┼────┼─────────────┼──────┼────┤
│86  │89.8.29 │台北農產超市天母店        │802元       │無      │
├──┼────┼─────────────┼──────┼────┤
│87  │89.8.30 │興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萬1,000元  │無      │
├──┼────┼─────────────┼──────┼────┤
│88  │89.8.31 │台北農產超市天母店        │763元       │無      │
├──┼────┼─────────────┼──────┼────┤
│89  │89.9.1  │中油台北處                │850元       │無      │
├──┼────┼─────────────┼──────┼────┤
│90  │89.9.5  │臺北農產超市天母店        │520元       │無      │
├──┼────┼─────────────┼──────┼────┤
│91  │89.9.6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390元       │無      │
│    │        │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            │        │
├──┼────┼─────────────┼──────┼────┤
│92  │89.9.6  │同上                      │980元       │無      │
├──┼────┼─────────────┼──────┼────┤
│93  │89.9.9  │佳舫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359元       │無      │
├──┼────┼─────────────┼──────┼────┤
│94  │89.9.11 │中油士林福林加油站台北市林│740元       │無      │
│    │        │區中山北路5段465號        │            │        │
├──┼────┼─────────────┼──────┼────┤
│95  │89.9.12 │松清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1,445元     │無      │
├──┼────┼─────────────┼──────┼────┤
│96  │89.9.13 │台灣班尼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1,490元     │無      │
│    │        │市○○區○○街00巷00號1樓 │            │        │
├──┼────┼─────────────┼──────┼────┤
│97  │89.9.19 │台北農產超市天母店        │723元       │無      │
├──┼────┼─────────────┼──────┼────┤
│98  │89.9.19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512元     │無      │
│    │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            │        │
├──┼────┼─────────────┼──────┼────┤
│99  │89.9.20 │仕維生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士│840元       │無      │
│    │        │林區天母東路48號          │            │        │
├──┼────┼─────────────┼──────┼────┤
│100 │89.9.23 │正康藥房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665元       │無      │
│    │        │區漢口街1段22號           │            │        │
├──┼────┼─────────────┼──────┼────┤
│101 │89.9.26 │台北農產超市天母店        │536元       │無      │
├──┼────┼─────────────┼──────┼────┤
│102 │89.9.29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380元     │無      │
│    │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            │        │
├──┼────┼─────────────┼──────┼────┤
│103 │89.9.29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台北│720元       │無      │
│    │        │市○○區○○○路0段000號  │            │        │
├──┼────┼─────────────┼──────┼────┤
│104 │89.10.3 │台北農產超市天母店        │653元       │無      │
├──┼────┼─────────────┼──────┼────┤
│105 │89.10.3 │同上                      │723元       │無      │
├──┼────┼─────────────┼──────┼────┤
│106 │89.10.5 │凱加精品店台北市士林區天母│2,800元     │無      │
│    │        │西路13巷1號1樓            │            │        │
├──┼────┼─────────────┼──────┼────┤
│107 │89.10.7 │台北農產超市天母店        │474元       │無      │
├──┼────┼─────────────┼──────┼────┤
│108 │89.10.7 │同上                      │622元       │無      │
├──┼────┼─────────────┼──────┼────┤
│109 │89.10.9 │同上                      │638元       │無      │
├──┼────┼─────────────┼──────┼────┤
│110 │89.10.21│迷蘭皮鞋-天母             │2,592元     │無      │
├──┼────┼─────────────┼──────┼────┤
│111 │89.10.25│台北農產超市天母店        │476元       │無      │
├──┼────┼─────────────┼──────┼────┤
│112 │89.10.26│東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474元     │無      │
├──┼────┼─────────────┼──────┼────┤
│113 │89.10.27│台北農產超市天母店        │472元       │無      │
├──┼────┼─────────────┼──────┼────┤
│114 │89.10.27│同上                      │519元       │無      │
├──┼────┼─────────────┼──────┼────┤
│115 │89.10.29│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台北│890元       │無      │
│    │        │市○○區○○○路0段000號  │            │        │
├──┼────┼─────────────┼──────┼────┤
│116 │89.10.31│台北農產超市天母店        │538元       │無      │
├──┼────┼─────────────┼──────┼────┤
│    │總計    │                          │32萬7,160元 │        │
└──┴────┴─────────────┴──────┴────┘
附表十三
┌─┬───┬─────────┬──────┬──────┬─────┐
│編│被害人│詐術              │時間        │資金交付方式│交付金額  │
│號│      │                  │            │            │(新台幣)│
├─┼───┼─────────┼──────┼──────┼─────┤
│1 │凌玲(│張儷瓊於83年間,聘│83年8 月25日│凌玲以其女兒│130萬元   │
│  │起訴書│請許詒琛擔任其子林├──────┤許詒琛名義自├─────┤
│  │犯罪事│彥谷之家教老師,因│83年8 月31日│中信商銀城中│120萬元   │
│  │實欄一│而認識許詒琛之母凌│            │分行匯款至張│          │
│  │㈠1.)│玲。張儷瓊即向凌玲│            │儷瓊之父張坤│          │
│  │      │佯稱其係三陽公司董│            │焰(已歿)之│          │
│  │      │事長黃世惠之女兒「│            │第一商銀士林│          │
│  │      │黃雅琳」,可以替凌│            │分行天母辦事│          │
│  │      │玲投資三陽公司旗下│            │處(已改名為│          │
│  │      │之三陽機車廈門廠、│            │第一商銀天母│          │
│  │      │王文洋之晶圓廠及至│            │分行、下稱一│          │
│  │      │越南投資,投資期間│            │銀天母分行)│          │
│  │      │為3年,利潤回收1倍│            │第0000000000│          │
│  │      │或利息2分等語,致 │            │9 號帳戶內。│          │
│  │      │使凌玲不疑有他而陷├──────┼──────┼─────┤
│  │      │於錯誤。          │84年7 月8日 │凌玲以其夫許│40萬元)  │
│  │      │                  │            │鄧璞名義自陽│          │
│  │      │                  │            │明山信用合作│          │
│  │      │                  │            │社匯款至張坤│          │
│  │      │                  │            │焰之一銀天母│          │
│  │      │                  │            │分行第190501│          │
│  │      │                  │            │35599 號    │          │
│  │      │                  │            │帳戶內。    │          │
├─┼───┼─────────┼──────┼──────┼─────┤
│2 │許詒琛│張儷瓊向許詒琛佯稱│自83年間起至│在許詒琛位於│130 萬元  │
│  │(起訴│其係三陽公司董事長│86年6月底   │台北市士林區│          │
│  │書犯罪│黃世惠之女「黃雅琳│            │至誠路1段136│          │
│  │事實欄│」,可替許詒琛投資│            │巷11弄5號住 │          │
│  │一㈡1.│理財,且願申請2 張│            │處,分3次陸 │          │
│  │)    │信用卡供許詒琛使用│            │續交付現金予│          │
│  │      │,許詒琛出國唸書所│            │張儷瓊指派前│          │
│  │      │需花費即以該信用卡│            │來拿取之人。│          │
│  │      │簽帳,帳單由伊支付│            │            │          │
│  │      │,算作許詒琛投資之│            │            │          │
│  │      │利息云云,致使許詒│            │            │          │
│  │      │琛不疑有他,而陷於│            │            │          │
│  │      │錯誤。            │            │            │          │
├─┼───┼─────────┼──────┼──────┼─────┤
│3 │蔡江明│張儷瓊曾向經營電器│85年4 月9日 │於左列時間,│300萬元   │
│  │(起訴│行之蔡江明購買電器├──────┤在華南商銀積├─────┤
│  │書犯罪│用品,因而與蔡江明│85年6 月24日│穗分行內,臨│100萬元   │
│  │事實欄│熟識,並曾以低價銷├──────┤櫃匯款右列金├─────┤
│  │一)│售三陽汽車予蔡江明│85年7 月8日 │額至許詒琛一│200萬元   │
│  │      │,使蔡江明誤信張儷├──────┤銀天母分行帳├─────┤
│  │      │瓊確係三陽公司董事│85年8 月10日│號0000000000│100萬元   │
│  │      │長黃世惠之女「黃雅├──────┤7 號、謝立萍├─────┤
│  │      │琳」,張儷瓊即於84│85年8 月16日│同分行帳號19│100萬元   │
│  │      │年間向蔡江明佯稱可├──────┤050000000 號├─────┤
│  │      │代為投資三陽公司,│85年8 月21日│帳戶內,共1,│100萬元   │
│  │      │每月並可獲得3%紅利├──────┤090 萬元。  ├─────┤
│  │      │等語,致使蔡江明不│            │            │          │
│  │      │疑有他而陷於錯誤。│            │            │          │
├─┼───┼─────────┼──────┼──────┼─────┤
│4 │凌徵鍵│張儷瓊於83年間向凌│自83年起至85│陸續匯款至張│總計約 600│
│  │(起訴│玲之弟凌徵鍵佯稱係│年10月9日前 │儷瓊所指定不│餘萬元    │
│  │書犯罪│三陽公司董事長黃世│            │知情之許詒琛│          │
│  │事實欄│惠之女「黃雅琳」,│            │於一銀天母分│          │
│  │一)│可代為投資三陽公司│            │行帳號190501│          │
│  │      │旗下之三陽機車廈門│            │49077 號帳戶│          │
│  │      │廠、王文洋之晶圓廠│            │內。        │          │
│  │      │,利息2 分云云,致│            │            │          │
│  │      │凌徵鍵不疑有他而陷│            │            │          │
│  │      │於錯誤。          │            │            │          │
├─┼───┼─────────┼──────┼──────┼─────┤
│5 │林美惠│張儷瓊於85年間,向│85年8 月5日 │向一銀天母分│250萬元   │
│  │(起訴│其子林彥谷就讀之三│            │行貸款280 萬│          │
│  │書犯罪│玉國小教師林美惠佯│            │元,並匯款25│          │
│  │事實欄│稱係三陽公司董事長│            │0 萬元至張儷│          │
│  │一)│黃世惠之女「黃雅琳│            │瓊指定之蘇春│          │
│  │      │」,可代為投資理財│            │連一銀士林分│          │
│  │      │,利益優厚,3 年後│            │行天母辦事處│          │
│  │      │獲利1 倍,且伊與銀│            │第0000000000│          │
│  │      │行很熟,若現金不足│            │5 號(起訴書│          │
│  │      │,可帶林美惠去辦貸│            │誤載為張榮國│          │
│  │      │款,而貸款之利息,│            │於一銀天母分│          │
│  │      │伊可代為支付云云,│            │行第00000000│          │
│  │      │致使林美惠不疑有他│            │436 號)帳戶│          │
│  │      │而陷於錯誤。      │            │內。        │          │
└─┴───┴─────────┴──────┴──────┴─────┘
備註:本案卷宗編號對照表
┌──────────────────────────┐
│編號                                                │
│橘1 卷:原審卷一                                    │
│橘2 卷:原審卷二                                    │
│橘3 卷: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6104號)卷            │
│橘4 卷: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7006號)卷            │
│橘5 卷:98年度附民字第57號卷                        │
│橘6 卷:原審卷三                                    │
│(偵查卷)                                          │
│藍1 卷:95年度他字第1618號卷一                      │
│藍2 卷:95年度他字第1618號卷二                      │
│藍3 卷:95年度他字第2520號卷一                      │
│藍4 卷:95年度他字第2520號卷二                      │
│藍5 卷:95年度他字第3206號卷一                      │
│藍6 卷:95年度他字第3206號卷二                      │
│藍7 卷:95年度偵字第6104號卷一                      │
│藍8 卷:95年度偵字第6104號卷二                      │
│藍9 卷:95年度偵字第6452號卷一                      │
│藍10卷:95年度偵字第6452號卷二                      │
│藍11卷:95年度偵字第7006號卷一                      │
│藍12卷:95年度偵字第7006號卷二                      │
│藍13卷:95年度聲他字第11064 號卷                    │
│藍14卷: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16號卷    │
│藍15卷:94年度偵字第102 號卷                        │
│藍16卷: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36 號卷一│
│藍17卷: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36 號卷二│
│藍18卷: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88 號卷  │
│藍19卷:94年度他字第1308號卷                        │
│藍20卷: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006號卷  │
│藍21卷:94年度偵字第3614號卷                        │
│藍22卷: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295號卷  │
│藍23卷:93年度他字第2611號卷                        │
│藍24卷:93年度偵字第7592號卷一                      │
│藍25卷:93年度偵字第7592號卷二                      │
│藍26卷:原審92年度聲羈字第147 號卷                  │
│藍27卷:92年度偵緝字第710 號卷                      │
│藍28卷:91年度他字第603 號卷                        │
│藍29卷:92年度偵字第5190號卷                        │
│藍30卷:92年度偵字第5540號卷                        │
│藍31卷: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他字第204 號卷  │
│藍32卷: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他字第565 號卷  │
│藍33卷:91年度他字第2377號卷                        │
│藍34卷:91年度他字第2798號卷                        │
│藍35卷:91年度偵字第5196號卷                        │
│藍36卷:90年度他字第2765號卷                        │
│藍37卷: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  │
│藍38卷:90年度他字第6774號卷                        │
│藍39卷:90年度偵字第8605號卷一                      │
│藍40卷:90年度偵字第8605號卷二                      │
│藍41卷:90年度偵字第8605號卷三                      │
│藍42卷:90年度偵字第8605號卷四                      │
│藍43卷:90年度偵字第8605號卷五                      │
│藍44卷:90年度偵字第8605號卷六                      │
│藍45卷:90年度偵字第9353號卷                        │
│96年度易字第1968號:                                │
│(原審卷)                                          │
│綠1 卷:原審卷                                      │
│綠2 卷:96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卷                      │
│(偵查卷)                                          │
│綠3 卷:96年度調偵字第12號卷一                      │
│綠4 卷:96年度調偵字第12號卷二                      │
│綠5 卷:94年度偵續字第66號卷                        │
│綠6 卷:93年度偵字第7592號卷一                      │
│綠7 卷:93年度偵字第7592號卷二                      │
│綠8 卷:90年度他字第2765號卷                        │
│綠9 卷:胡大章等帳戶資料(96年度調偵字第12號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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