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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97號

109年度訴字第56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吳軍良林欣儒林莆晉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君武
選任辯護人
林詩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64號、偵字第7680號、偵字第11355號、偵字第23475號、108年度偵字第1503號),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80號、偵字第35389號)及追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君武犯如附表一、三、四、六至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三、四、六至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陳君武被訴如附表二、五部分無罪;被訴如附表九部分免訴;被訴如附表十部分不受理。

事實

陳君武於民國107年1月2日至同年月18日間,加入本案詐騙集團擔任向車手取款之車手頭,另由傅保棠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負責人,謝元斌則為向車手頭收取贓款之總收水,張凱傑為依集團指示收取人頭帳簿及金融卡之收簿手,柯旻佑、曾齡慧亦為向車手收取贓款之車手頭,柯良耀、葉子聖、林○益、陳○融則為負責提領贓款之車手(謝元斌、柯旻佑另由本院審理中;傅保棠、曾齡慧、張凱傑、柯良耀、葉子聖另經本院判決;林○益、陳○融另經本院少年法庭處理)。陳君武與傅保棠、謝元斌、柯旻佑、張凱傑、柯良耀、葉子聖、曾齡慧及該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向如附表一、三、四、六至八「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一、三、四、六至八「詐騙手法欄」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一、三、四、六至八「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匯款如「匯款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至如「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中後,由柯良耀、葉子聖、林○益、陳○融等人提領後,分別上繳予陳君武、柯旻佑或曾齡慧;陳君武取得款項後再分上繳車手頭柯旻佑或謝元斌;柯旻佑則是於取得款項後,分上繳給謝元斌或傅保棠;傅保棠則於收取贓款後,再交往上轉交,以此方式共同詐騙如附表一、三、

四、六至八「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最終達成使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遂行取得詐騙所得款項之結果,並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陳君武於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頭期間共取得報酬新臺幣(下同)4萬元。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本院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陳君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或未對於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而視為同意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見訴字第297號卷六第147頁),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該等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一、附表一、六部分(被告坦承部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231號卷三第85頁至第87頁、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141頁、訴字第297號卷七第200頁),有附表一、六「證據名稱欄」所列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憑採。是此部分事實事證可認明確,被告之犯行已堪認定。

二、附表三、四、七至八(被告否認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07年1月2日至107年1月17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此部分有何詐欺等犯行,辯稱:這些款項並非由我收取等語。經查:

㈠附表三、四、七至八「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遭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施以如附表一、三、四、六至八「詐騙手法欄」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一、三、四、六至八「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如「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有附表三、四、七至八「證據名稱欄」所列之證據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先可認定。

㈡被告於警詢、偵查時自陳:107年1月初,我經張凱傑介紹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代號是火箭,我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期間為107年1月初到1月中,前後約半個月,一開始我是跟著曾齡慧,曾齡慧會教我怎麼做,教學之後兩三天我就自己作業,後續就沒看到曾齡慧;當時柯旻佑有發工作機給我,到1月中要退出時,我將工作機回復到原廠設定後,交給張凱傑;我的工作是負責收水,擔任車手頭,在107年1月間,分別收取過柯良耀、葉子聖、陳○融等人上繳的款項,收取的款項後續是上繳謝元斌或柯旻佑,也是受上開兩人指揮,於107年1月15日至同年1月17日間,葉子聖、柯良耀及陳延融等車手有分別交付款項給我及柯旻佑,我與柯旻佑都是集團裡面的車手頭,旗下的車手每天出門會互換車手頭,我領到款項後,會發訊息到微信帳號,之後謝元斌會透過位置定位開車過來,我就會把錢丟到副駕駛座,接著離開等語(見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231號卷一第15頁至第16頁、第24頁、107年度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8頁至第30頁、新竹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8頁至第21頁、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9頁、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231號卷三第85頁至第89頁)。

㈢另同案被告謝元斌於偵查時陳稱:我在本案詐欺集團內擔任收水,柯旻佑與被告陳君武會將款項交給我,我再把款項交給傅保棠,曾向陳君武收款等語(見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207頁至第210頁);同案被告柯旻佑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6年11月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時間到107年1月底,陳君武與曾齡慧起初會在領錢完之後轉交給我,之後由我再轉交給謝元斌,後來變成車手頭各自將款項交給謝元斌;又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稱:陳君武跟我一樣會向車手收取款項,本案詐欺集團不只有我一個車手頭,還有陳君武、曾齡慧也都是車手頭,但車手頭沒有固定跟哪些車手收款,我們收款的車手會更換,所以很難特定哪一筆的款項是由何人所收取,由我交付(給車手)的提款卡後續款項也不一定就是由我收取等語(見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一第266頁至第269頁、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十第191頁至第193頁、訴297卷一第292頁);而同案被告柯良耀與葉子聖於警詢及偵查時亦均陳稱,其等收到的款項確實,除了上繳給柯旻佑外,也會將收到的款項交給被告,其等所對應之上手同時會有柯旻佑與被告二人,並對於實際交付款項給被告之部分指述歷歷(見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231號卷一第52頁至第53頁、107年度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9頁至第21頁反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23頁、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二第5頁至第14頁、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494號卷第74頁至第75頁、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122頁;新竹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41頁至第44頁、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二第75頁至第88頁、新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一第24頁至第35頁、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107頁至第110頁)。上開同案被告所述之內容,實與被告所自陳之本案詐欺集團分工方式可互相核實,是上開供述之內容應為可信,是可知於本案詐欺集團,不僅車手頭上繳款項之對象並非固定,車手頭收款之下線車手亦非特定,車手頭向不同車手收款之頻率不盡相同,主要由詐欺集團之高層視當下之情狀進行安排,因此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頭與車手間存在交叉收水之情狀,已可確定。

㈣按共同正犯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以共同正犯之行為,應整體觀察,就合同犯意內所造成之結果同負罪責,而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責。是以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祇須存在於行為人相互間為已足,且不限於事前協議,即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仍屬之。而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或明示為必要,間接之聯絡或默示之合致,均足以形成意思之聯絡(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㈤被告雖辯稱並未向車手收取附表三、四、七至八之部分款項,而認無庸就此部分犯行負責等語。然由上述可知,本案詐欺集團之分工模式,車手對應之車手頭並非單一、固定,端視本案詐欺集團上層如何指示收款,而被告確實曾分別向柯良耀、葉子聖、陳○融等車手收款,被告亦對本案詐欺集團之分工模式自陳於卷,實則被告在本案收款時,對於其所收款項之被害人、告訴人為何人亦未曾過問,足認被告對於上開交叉收款之分工模式亦知之甚詳,顯見對被告主觀而言,被告本有利用共犯遂行本案詐欺、洗錢犯行之認識,自應認被告在未脫離本案詐欺集團前,對於附表三、四、七至八之詐欺、洗錢犯行,當存有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一部,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之情,如此解釋方能妥適且充分評價被告於本案之行為。是以,附表三、四、七至八之款項,雖係於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內,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車手、車手頭所收款,然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存有主觀犯意聯絡與客觀行為分攤,自應認被告與收款之車手、車手頭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為共同正犯。被告就此部分犯行雖以前詞置辯,然應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被告於本案上開部分犯行之事證明確,已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洗錢防制法部分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條及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行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本次洗錢防制法修正之新舊法比較,應就罪刑暨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分述如下:

⒈洗錢防制法第2條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修正後雖擴大洗錢之範圍,惟本案不論修正前後,均符合洗錢行為,對被告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原規定:「(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本次修正則將上述條文移列至第19條,並修正為:「(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而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雖將有期徒刑之最輕刑度提高為6月以上,然將有期徒刑之最重刑度自7年降低為5年,是以,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較有利被告。

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則刪除此規定),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法定最重本刑為5年,此屬對宣告刑之限制,雖不影響處斷刑,然法院於決定處斷刑範圍後,仍應加以考量此一宣告刑特殊限制。

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移列第23條第3項,並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可見修正後自白減刑規定已增加其成立要件。而被告本案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洗錢犯行,然未繳回犯罪所得,是應以修正前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⒌是經綜合比較,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得減刑),洗錢罪部分所得科刑之最高度有期徒刑為6年11月;而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不適用修正後之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刑),洗錢罪部分所得科刑之最高度有期徒刑為5年。從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對被告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就被告本案所為一體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二、罪名

㈠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三、四、六至八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但因此部分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詐欺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見訴字第297號卷七第197頁、第200頁),已保障被告之防禦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

三、被告就附表一、三、四、六至八之各次犯行,與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各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告訴人之人數計算。是以被告就附表一、三、四、六至八所示犯行間,當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刑之加重、減輕

㈠依共犯少年林○益、陳○融之供述可知,其等並未曾面交款項予被告,卷內亦查無其他事證得認上開被告確實對林○益、陳○融為未滿18歲之少年一節,有所認識,本於有疑惟利被告原則,自無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

㈡被告固於偵查與審理時均有自白,然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自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或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應為敘明。

七、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80號、107年度偵字第35389號案件,與本案原起訴之部分,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八、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領取之收水工作,對附表一、三、四、六至八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財產法益及社會、金融秩序產生莫大危害;考量被告雖坦承部分犯行,但未能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賠償告訴人、被害人之損害之犯後態度;復參酌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及參與程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動機、目的、本案告訴人、被害人損害之程度即遭詐欺之金額及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三、四、六至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九、另被告尚有他案經判決尚未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上開案件與被告所犯本案數罪,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可能,揆諸前開說明,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肆、沒收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有明文。又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供稱,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共獲得報酬4萬元等語(見訴字第297號卷一第329頁),又依被告提出之調解筆錄被告於他案調解(與本案同一詐欺集團)時所賠償之金額已逾上開金額,是可認被告於本案已未保有任何犯罪所得,爰不為沒收宣告。

三、另其餘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業經被告自陳均已上繳,卷內亦無其他事證可認定被告為最後實際保有款項之人,亦未有支配或處分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行為,如仍依洗錢財物為宣告沒收及追徵,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在本案詐騙集團擔任車手頭,另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向附表二、五之被害人、告訴人「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二、五「詐騙手法欄」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二、五「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匯款如「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如「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中後,由柯良耀、葉子聖、林○益、陳○融等人提領後,分別上繳予陳君武、柯旻佑或曾齡慧;陳君武取得款項後再分上繳車手頭柯旻佑或謝元斌;柯旻佑則是於取得款項後,分上繳給謝元斌或傅保棠;傅保棠則於收取贓款後,再交往上轉交,以此方式共同詐騙如附表二、五「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最終達成使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遂行取得詐騙所得款項之結果,並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傅保棠、謝元斌、柯旻佑、張凱傑、柯良耀、葉子聖於偵查中之供述、附表二、五「證據名稱欄」所示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此部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其固坦承確曾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頭之事實,然辯稱:我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的時間,僅於107年1月初至107年1月中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警詢時自陳:107年1月初,我經張凱傑介紹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代號是火箭,我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期間為107年1月初到1月中,最早向葉子聖、柯良耀收款之日是107年1月2日等語(見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231號卷一第14頁、第24頁),且被告亦於偵查時自陳是於107年1月2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見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494號卷第53頁)。而比對同案被告柯良耀於警詢時陳稱,其確實有在107年1月2日間將收得款項交給被告等語(見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231號卷一第52頁),此核與被告前開所述相符,應可認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為本案相關犯行之最早時間點為107年1月2日。另觀諸被告歷次警詢筆錄,其所自陳最晚向車手收款之之時間點為107年1月17日(見新竹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20頁至第21頁),而觀諸同案被告柯良耀、葉子聖、陳○融等車手之供述可知,被告確實並未曾於107年1月17日後向其等收款,此亦與被告曾稱前後參加本案詐欺集團的時間,大概是半個月之長度可互相核實,更與其所稱最後在107年1月中旬退出之時間點吻合(見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231號卷一第24頁)。是依卷內相關事證,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期間應可認定為107年1月2日至107年1月17日。

二、此外,被告於偵查時陳稱:我在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時,柯旻佑有發工作機給我,在我要退出時,我有將工作機還原回原廠設定,之後交給張凱傑收走等語(見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8頁反面),張凱傑於警詢時亦對上開過程供述明確,並陳稱向被告回收工作機後,再將工作機交給柯旻佑等語(見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4頁),比對張凱傑所述確與被告所述吻合,應可認被告當有於107年1月17日,將本案詐欺集團所發放之工作機回復原廠設定後,交給張凱傑,由張凱傑繳回柯旻佑之情。被告既已繳回工作機,且卷內亦無相關事證可認被告於繳回工作機後仍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後續犯行,是應可認被告於繳回工作機之後,便切斷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聯繫,而自本案詐欺集團脫離,足認自107年1月17日起,被告應無庸再就本案詐欺集團之犯行負擔共同正犯之責任。而附表二、五部分之時點,被告既未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自無由再令其為此部分負責。

伍、從而,本案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時間應為係自107年1月2日至107年1月17日止,附表二、五所示之時間,被告既非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難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行為,依無罪推定原則,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此外,卷內復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前揭被訴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開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丙、免訴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在本案詐騙集團擔任車手頭,另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向附表九之被害人、告訴人「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九「詐騙手法欄」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九「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匯款如「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如「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中後,由柯良耀、林○益提領後,分別上繳予陳君武、柯旻佑或曾齡慧;陳君武取得款項後再分上繳車手頭柯旻佑或謝元斌;柯旻佑則是於取得款項後,分上繳給謝元斌或傅保棠;傅保棠則於收取贓款後,再交往上轉交,以此方式共同詐騙如附表九「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最終達成使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遂行取得詐騙所得款項之結果,並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等語。

貳、按同一案件重行起訴,且先起訴之案件已判決確定時,後起訴之案件應為免訴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64號判決意旨參考);又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屬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經查:被告就附表九之「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即陳怡伶、戴于傑及潘品宏三人之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進而陷於錯誤而匯款等情,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69號判決,分判處被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715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此有歷審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經比對陳怡伶、戴于傑及潘品宏於本案顯係受同一詐欺集團之詐欺而陸續依指示匯款。則本判決附表九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前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6(陳怡伶)、17(戴于傑)、18(潘品宏)確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又前案既已判決確定,本判決附表九部分為前案判決之確定效力所及,本院無從為實體判決,自應就被告此部分犯行諭知免訴。

丁、不受理部分

壹、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貳、查被告被訴對告訴人A44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之犯罪事實(詳如附表十所示),前經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64號、107年度偵字第7680號、第11355號、第23475號、108年度偵字第1503號起訴,已於110年8月31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97號案件繫屬本院(詳如附表四編號9所示),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檢察官復以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80號追加起訴,本院比對審酌本案與前案核屬同一案件,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詠嫻提起公訴、檢察官周容移送併辦及檢察官郭進昌追加起訴,檢察官李昭慶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承認部分】

附表二【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三)否認部分】

附表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否認部分】

附表四【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否認部分】

附表五【追加起訴書附表(二)否認部分】

附表六【追加起訴書附表(二)承認部分】

附表七【追加起訴書附表(二)新竹收水部分】

附表八【追加起訴書附表(二)107年1月2日至17日在新竹以外地方收水部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已知提領車手 證據名稱 罪名及宣告刑欄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附表編號8) A30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雄獅旅行社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30謊稱:為確認身分以防止存款流失,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A30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㈠107年1月4日下午5時33分許 ㈡同日晚間下午5時51分許  張益誠(起訴書誤載為吳婉菁)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柯良耀 1.告訴人即證人A30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52頁至第153頁) 2.告訴人A30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54頁至第156頁) 3.郵局存簿交易明細表、臺北富邦銀行存簿交易明細表、匯款收據影本、臺北富邦銀行金融卡正反面影本、郵政金融卡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57頁至第161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有公司之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4頁至第248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㈠2萬9,987元 ㈡1萬9,985元     2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附表編號9) A31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BarbellC網路拍賣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31謊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31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㈠107年1月4日下午5時37分許 ㈡同日下午5時53分許 同上 柯良耀     1.被害人即證人A31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62頁至第165頁) 2.被害人A31之報案資料(含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66頁至第170頁) 3.匯款收據、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71頁至第173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有公司之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4頁至第248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㈠2萬9,985元 ㈡1萬5,985元     3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附表編號10) A32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惡魔鋁合金網路賣家及遠東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32謊稱:因訂單設定為批發商,將每個月自動扣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32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7年1月4日下午5時41分許 同上 柯良耀 1.告訴人即證人A32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74頁至第175頁) 2.告訴人A32之報案資料(含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76頁至第177頁) 3.遠東商業銀行存簿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78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有公司之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4頁至第248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008元     4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附表編號11) A33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FACEBOOK社群網站及大眾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33謊稱:在網站上購買20個包包,倘要取消購買,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33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㈠107年1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 ㈡同日晚間6時4分許 龔昭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柯良耀 1.告訴人即證人A33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79頁至第181頁) 2.告訴人A33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82頁至第184頁) 3.大眾銀行存簿影本、交易明細表、匯款收據影本(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85頁至第187頁) 4.玉山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9頁至第252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㈠2萬9,920元 ㈡2萬5,020元     5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附表編號12) A34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網路賣家及華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34謊稱:因簽收訂單時,誤簽在批發商欄位,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A34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㈠107年1月4日晚間6時40分許 ㈡同日晚間6時50分許 同上 柯良耀 1.告訴人即證人A34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88頁至第189頁) 2.告訴人A34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90頁至第192頁) 3.匯款收據(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93頁) 4.玉山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9頁至第252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㈠2萬9,924元 ㈡1萬8,000元     6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附表編號13) A35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網路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35謊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訂單設為12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35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7年1月4日晚間6時35分許 同上 柯良耀 1.被害人即證人A35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94頁至第196頁) 2.被害人A35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97頁至第199頁) 3.臺北富邦銀行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00頁) 4.玉山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9頁至第252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32元     7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附表編號14) A36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36謊稱:因網路店家小三美日系統亂碼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自動扣款云云,致A36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㈠107年1月4日下午5時10分許 ㈡同日下午5時17分許 ㈢同日下午5時31分許 ㈣同日晚間6時2分許 ㈠㈡㈢ 張益誠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㈣ 龔昭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柯良耀 1.告訴人即證人A36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01頁至第204頁) 2.告訴人A36之報案資料(含高雄市政府警察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05頁至第209頁)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表、匯款收據、存簿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10頁至第213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有公司之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4頁至第248頁) 5.玉山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9頁至第252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㈠2,988元 ㈡2萬5,123元 ㈢1萬985元 ㈣8,985元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已知提領車手 證據名稱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2、編號1) A02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小米公司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02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訂單重複1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02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8日晚間7時41分許 林昭宏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告訴人即證人A02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15頁至第117頁) 2.告訴人A02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13頁正反面、第118頁至第120頁、第121頁至第123頁、第131頁至第135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24頁)     1萬123元    2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2、編號2) A03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03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03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8日晚間9時48分許 同上 不詳 1.告訴人即證人A03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37頁至第139頁) 2.告訴人A03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40頁、第142頁至第143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44頁)     7,800元    3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2、編號3) A04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04謊稱:因銀行帳戶資料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改資料云云,致A04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㈠106年12月28日晚間9時40分許 ㈡同日晚間9時53分許 同上 不詳 1.告訴人即證人A04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46頁至第148頁) 2.告訴人A04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45頁正反面、第149至150頁、第153頁至第155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51頁至第152頁)     ㈠2萬9,989元 ㈡1萬5,000元    4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2、編號4) A05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惡魔手機殼賣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05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重複扣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05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8日晚間6時8分許 林昭宏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柯良耀 1.告訴人即證人A05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58頁至第160頁) 2.告訴人A05之報案資料(含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56正反面、第161頁至第169頁) 3.匯款收據(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65頁)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66頁)    1萬9,190元    5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2、編號5) A06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惡魔手機殼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06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06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8日晚間6時44分許 同上 柯良耀 1.告訴人即證人A06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34頁至第36頁) 2.告訴人A06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賢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員警工作紀錄簿、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70頁正反面、第178頁至第180頁、第183頁至第185頁) 3.A06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43頁至第44頁)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67頁)      2萬9,989元    6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2、編號6) A07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Anden Hud及兆豐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07謊稱:因內部人員疏失將代理權誤設為他人,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07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㈠106年12月28日下午5時4分許 ㈡同日下午5時許  同上  柯良耀 1.告訴人即證人A07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 2.告訴人A07之報案資料(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52頁至第56頁、第63頁)  3.匯款收據影本、合作金庫存簿影本、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金融卡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57頁至第60頁)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64頁)     ㈠1萬9,123元 ㈡3,985元    7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2、編號7) A08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及彰化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08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08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㈠106年12月28日晚間7時23分許 ㈡同日晚間7時50分許 林昭宏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告訴人即證人A08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07頁至第209頁) 2.告訴人A08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05頁、第210頁至第215頁、第219頁至第221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17頁至第218頁)    ㈠2萬9,985元 ㈡1萬6,985元 ㈢985元    8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2、編號8) A09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及第一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09謊稱:因訂單錯誤遭銀行人員誤認為大盤商,將自帳戶自動扣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09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8日晚間8時20分許 同上 不詳 1.告訴人即證人A09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24頁至第226頁) 2.告訴人A09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更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22頁正反面、第223頁、第227頁至第233頁、第235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34頁)     2萬9,985元    9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2、編號9) A10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琥珀鍺冷熱快塑技術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10謊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誤設為經銷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10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㈠106年12月28日晚間6時41分許 ㈡同日晚間7時1分許  林昭宏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告訴人即證人A10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39頁至第241頁) 2.告訴人A10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37頁至第238頁、第242頁至第246頁、第249頁至第250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47頁)     ㈠1萬123元 ㈡2萬1,985元    10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2、編號10) A11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金石堂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11謊稱:因交易條碼誤設為經銷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11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8日下午5時8分許 同上 不詳 1.告訴人即證人A11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53頁至第254頁) 2.告訴人A11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51頁正反面、第256頁至第259頁、第265頁)    2萬9,985元    11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2、編號11) 李啟弘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廠商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李啟弘謊稱:因廠商行政疏失,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李啟弘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㈠106年12月28日晚間9時29分許 ㈡同日晚間10時許 林昭宏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告訴人即證人李啟弘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69頁至第271頁) 2.告訴人李啟弘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72頁、第285頁至第286頁、第292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77頁)     ㈠2萬9,985元 ㈡同上    12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2、編號12) A13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歡樂鹿網站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13謊稱:因工作人員誤設定為批發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13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㈠106年12月28日晚間9許 ㈡同日晚間晚間9時37分許 同上 不詳 1.告訴人即證人A13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96頁至第299頁) 2.告訴人A13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94頁正反面、第301頁至第303頁、第310頁至第313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09頁至第311頁)     ㈠2萬9,985元 ㈡3,930元    13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4、編號1) A14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姪女,撥打電話向A14謊稱:因向朋友借款需還款之用云云,致A14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8日中午12時10分許 葉函宇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告訴人即證人A14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7頁至第19頁) 2.告訴人A14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0頁、第22頁至第26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7頁至第27-1頁)    18萬元    14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4、編號2) A15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女兒,撥打電話向A15謊稱:因向朋友借款合作直銷,仍需還款8萬元云云,致A15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9日中午12時13分許 同上 不詳 1.被害人即證人A15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0頁至第32頁) 2.被害人A15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3頁、第34頁至第36頁、第38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7頁)    8萬元    15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4、編號3) A016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孫媳婦,撥打電話向A016謊稱:因急需用款云云,致A016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8日中午12時43分許 葉函宇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告訴人即證人A016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41頁至第42頁) 2.告訴人A016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9頁、第43頁至第45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46頁至第47頁)    18萬6,000元    16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4、編號4) A17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遠親,撥打電話向A17謊稱:因急需用款云云,致A17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8日下午1時6分許 葉函宇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告訴人即證人A17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51頁至第52頁) 2.告訴人A17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53頁至第59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60頁至第61頁)    5萬元    17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4、編號5) A18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友人,撥打電話向A18謊稱:欲借款云云,致A18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8日上午11時54分許 同上 不詳 1.告訴人即證人A18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65頁至第70頁) 2.告訴人A18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63頁、第71頁、第73頁、第84頁、第86頁) 3.匯款紀錄及手機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87頁、第92頁至第97頁)    6萬元    18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4、編號6) A19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配偶之朋友,撥打電話向A19謊稱:欲借款云云,致A19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㈠106年12月28日下午1時36分許 ㈡同日下午1時許 ㈢同日下午1時許 葉函宇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告訴人即證人A19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03頁至第105頁) 2.告訴人A19之報案資料(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07頁至第111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06頁)    ㈠5萬元 ㈡2萬7,000元 ㈢2萬3,000元    19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6、編號1) A20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及新光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20謊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連續扣款12月,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20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9日晚間7時47分許 王晴加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告訴人即證人A20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36頁至第38頁;同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16頁至第317頁) 2.告訴人A20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40頁至第43頁;同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24頁至第325頁) 3.匯款紀錄(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39頁)  4.王晴加之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表(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22頁至第24頁)     7,306元    20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6、編號2) A21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21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重複扣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21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9日晚間6時43分許 同上 不詳 1.告訴人即證人A21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51頁至第53頁;同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4頁至第6頁) 2.告訴人A21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55頁至第57頁;同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2頁至第14頁) 3.匯款紀錄(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54頁) 4.王晴加之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表(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22頁至第24頁)      1萬1,111元    21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6、編號3) A22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朋友,撥打電話向A22謊稱:借款周轉云云,致A22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9日下午1時56分許 王晴加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告訴人即證人A22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59頁至第61頁) 2.告訴人A22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64至第66頁;同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34頁至第335頁) 3.匯款紀錄(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62頁) 4.A22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63頁)  5.王晴加之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13頁至第18頁)    15萬元    22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編號11)及補充理由書更正部分 A46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好友胞妹,撥打電話向A46謊稱:因急需用款云云,致A46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7年2月1日 下午1時2分許 徐梓宸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融 1.告訴人即證人A46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107頁至第108頁) 2.告訴人A46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111頁至第112頁反面) 3.匯款申請書回條(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110頁)     28萬5,000元    23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編號12) B1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姪女,撥打電話向B1謊稱:因投資急需用款云云,致B1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7年2月1日下午1時12分   張瀛緯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益 1.告訴人即證人B1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94頁至第95頁) 2.林○益107年3月19日警詢筆錄、107年12月3日偵訊筆錄(107少連偵164號卷第38頁反面、107少連偵280號卷九第154頁) 3.陳君武111年9月26日準備程序(見109訴297號卷二第326頁至第327頁) 4.柯旻佑107年8月1日警詢筆錄、柯旻佑108年1月16日偵訊筆錄(107少連偵280號卷一第268頁、107少連偵280號卷九第147頁)    10萬元    24 109蒞字第363號補充理由書 蔡湲琪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郵局客服,撥打電話向蔡湲琪謊稱:因網路購被設定為經銷商,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蔡湲琪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9日晚間8時38分許 王晴加之路竹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告訴人即證人蔡湲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28頁至第30頁) 2.告訴人蔡湲琪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32頁至第35頁) 3.匯款紀錄(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31頁) 4.王晴加高雄市路竹區農會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對帳單(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20至第21頁)     1萬1,111元    25 109蒞字第363號補充理由書 洪銘揚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拍賣公司網路購物人員,撥打電話向洪銘揚謊稱:因購物品向操錯錯誤,導致重複訂購,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洪銘揚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9日晚間7時53分許 同上 不詳 1.告訴人即證人洪銘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44頁至第46頁) 2.告訴人洪銘揚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48頁至第50頁) 3.匯款紀錄(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47頁) 4.王晴加高雄市路竹區農會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對帳單(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20頁至第21頁)      2萬9,098元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已知提領車手 證據名稱 罪名及宣告刑欄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A23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23謊稱:因超商人員作業疏失掃錯條碼,導致帳戶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23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7年1月4日下午5時29分許 陳文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葉子聖 1.告訴人即證人A23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77頁至第79頁) 2.告訴人A23之報案資料(含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80頁至第83頁) 3.匯款收據(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84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32頁至第235頁反面)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萬9,985元     2 A24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OB嚴選購物網站及臺灣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24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24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7年1月4日晚間8時34分許 周美琪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葉子聖 1.告訴人即證人A24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85頁至第87頁) 2.告訴人A24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88頁至第90頁)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36頁至第239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9,989元     3 A25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員警及台新銀行行員,撥打電話向A25謊稱:於106年12月14日遭詐騙1萬5,000元之嫌犯落網,該嫌犯所使用之帳戶已凍結,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回退款云云,致A25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㈠同日晚間7時4分許 ㈡同日晚間7時7分許 陳文翔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葉子聖      1.告訴人即證人A25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91頁至第93頁) 2.告訴人A25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94頁至第97頁) 3.匯款明細、匯款收據(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98頁至第99頁) 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0頁至第243頁反面)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㈠2萬9,989元 ㈡2萬7,123元     4 A26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雅芳化妝品總公司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26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設定為批發商,將自帳戶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26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㈠107年1月4日晚間7時24分許 ㈡同日晚間7時41分許 ㈢同日晚間8時33分許 ㈣同日晚間8時55分許  ㈠㈡ 陳文翔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㈣ 周美琪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葉子聖         1.告訴人即證人A26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00頁至第102頁) 2.告訴人A26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03頁至第107頁) 3.聯邦銀行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表影本匯款收據影本、匯款收據影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簿影本、交易明細表影本(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18頁至第113頁) 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0頁至第243頁反面) 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36頁至第239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㈠2萬9,985元 ㈡1萬7,980元 ㈢2萬9,985元 ㈣2萬8,000元     5 A27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員警及郵局專員,撥打電話向A27謊稱:前遭詐騙之1萬5,000元得以返還,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回退款云云,致A27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7年1月4日晚間6時55分許  陳文翔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葉子聖     1.告訴人即證人A27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14頁至第118頁) 2.告訴人A27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6頁) 3.匯款收據(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27頁至第128頁) 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0頁至第243頁反面)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萬元      6 A28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28謊稱: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28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㈠107年1月4日晚間8時5分許 ㈡同日晚間8時44分許 ㈢同日晚間9時1分許  ㈠㈡ 張益誠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 周美琪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葉子聖 1.告訴人即證人A28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29頁至第131頁) 2.告訴人A28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32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4頁) 3.匯款收據(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39頁至第140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有公司之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4頁至第248頁)  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36頁至第239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㈠2萬9,982元 ㈡2萬9,985元 ㈢2萬9,985元      7 A29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ORBIS及臺灣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29謊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誤設為批發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29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7年1月4日晚間8時10分許 張益誠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葉子聖 1.告訴人即證人A29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45頁至第147頁) 2.告訴人A29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48頁至第150頁) 3.匯款收據(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51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有公司之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4頁至第248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萬9,123元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已知提領車手 (葉子聖、柯良耀均業經另案起訴或追加起訴,林○益、陳○融業經另行移送少年法庭處理,均不在本次起訴範圍) 證據名稱 罪名及宣告刑欄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附表編號1)及補充理由書更正部分 A37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姪女,撥打電話向A37謊稱:因投資急需用款云云,致A37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7年1月4日  陳聖一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葉子聖 柯良耀  1.告訴人即證人A37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79頁反面至第81頁;同偵字第31026號卷第16頁至第19頁) 2.告訴人A37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見偵字第31026號卷第20頁至第25頁) 3.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偵字第31026號卷第26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0萬元     2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附表編號2) 吳佳玲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FACEBOOK賣家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吳佳玲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吳佳玲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7年1月5日下午5時16分許 陳聖一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葉子聖 1.告訴人即證人吳佳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47頁至第48頁) 2.告訴人吳佳玲之報案資料(含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48頁反面、第50頁至第51頁) 3.匯款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49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萬3,123元     3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附表編號3) A38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網路賣家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38謊稱:因工作人員設定資料錯誤,銀行將自動扣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38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㈠107年1月10日晚間10時16分許 ㈡107年1月10日晚間10時20分許  劉雪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葉子聖  1.被害人即證人A38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53頁至第54頁) 2.被害人A38之報案資料(含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52頁反面、第54頁反面至第55頁) 3.匯款交易截圖畫面(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55頁反面)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㈠2萬9,989元 ㈡2萬4,985元      4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附表編號4) A39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39謊稱:倘要取消訂單,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39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㈠107年1月10日晚間10時33分許 ㈡107年1月10日晚間10時37分許 ㈢107年1月10日晚間10時45分許 ㈣107年1月11日凌晨0時10分許 ㈤107年1月11日凌晨0時12分許 ㈥107年1月11日凌晨0時17分許 ㈦107年1月11日凌晨0時20分許 ㈧107年1月11日凌晨0時40分許 劉雪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葉子聖   1.告訴人即證人A39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56頁至第57頁) 2.告訴人A39之報案資料(含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57頁反面至第59頁反面) 3.匯款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60頁至第61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㈠2萬9,985元 ㈡2萬9,985元 ㈢3萬元 ㈣3萬元 ㈤3萬元 ㈥2萬9,985元 ㈦2萬9,985元 ㈧2萬9,985元     5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附表編號5) A40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40謊稱:因提款卡設定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A40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7年1月15日 晚間6時38分許  江靖函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益 1.告訴人即證人A40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145頁至第153頁;同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89頁至第91頁) 2.告訴人A40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泰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137頁至第145頁、第171頁至第181頁) 3.匯款收據、郵政存簿封面及交易明細、三義農會存簿封面及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157頁、第163頁至第169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13713號函及所附江靖涵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419頁至第423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61頁至第483-1頁) 5.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7年2月5日一總營集字第09408號函及所附廖婉慈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73頁至第37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51頁至第156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01頁至第406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萬元     6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附表編號6) A41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兆豐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41謊稱:因自動扣款溢扣3萬元,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退款云云,致A41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7年1月15日 晚間7時39分許 陳柏翰之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融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萬9,985元     7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附表編號7) A42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佳德餅店賣家及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42謊稱:因購買產品誤設為預約扣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42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㈠107年1月15日晚間8時45分許 ㈡同日晚間9時許 ㈢同日晚間9時8分許 ㈠江靖函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㈡蘇裕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陳柏翰之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㈠林○益 ㈡葉子聖 ㈢陳○融 1.告訴人即證人A42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99頁至第305頁) 2.告訴人A42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89頁至第297頁第311頁至第319頁) 3.匯款收據(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07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13713號函及所附江靖涵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419頁至第423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61頁至第483-1頁) 5.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107年2月6日基二信社總字第A243號函及所附陳柏翰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353頁至第355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59頁至第26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503頁至第507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㈠2萬9,985元 ㈡3萬元 ㈢3萬元     8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附表編號8) A43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SECRECT CASTLE賣家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43謊稱:因其購買商品誤按多組產品,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退款云云,致A43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㈠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6分許 ㈡同日晚間9時21分許 蘇裕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葉子聖 1.告訴人即證人A43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62頁至第63頁反面) 2.告訴人A43之報案資料(含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64頁至第-66頁) 3.匯款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67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㈠2萬9,985元 ㈡1萬6,985元     9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附表編號9) A44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44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重複扣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44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7年1月15日 晚間10時7分許 陳柏翰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柯良耀 1.告訴人即證人A44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7少連偵280號卷七第347-349頁) 2.告訴人A44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43頁至345頁、第353頁至357頁)  3.告訴人A44郵局存簿封面及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51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0日儲字第1070024605號函及所附陳柏翰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375頁至379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萬9,985元     10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附表編號10) 顏玉庭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雄獅旅行社及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顏玉庭謊稱:因新進人員誤用其名義訂房,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顏玉庭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7年1月15日 江靖函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益 1.告訴人即證人顏玉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87頁至第88頁反面)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13713號函及所附江靖涵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419頁至第423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61頁至第483-1頁) 3.林○益107年3月19日警詢筆錄、107年12月3日偵訊筆錄(107少連偵164號卷第35頁、第38頁反面、107少連偵280號卷九第154頁) 4.陳君武111年9月26日準備程序(見109訴297號卷二第326頁至第327頁) 5.柯旻佑107年8月1日警詢筆錄、柯旻佑108年1月16日偵訊筆錄(107少連偵280號卷一第268頁、107少連偵280號卷九第147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萬元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戶名 匯入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日期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證據名稱 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林欣儀 106年12月31日晚間6時42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6年12月31日晚間7時26分 29,985元 吳倩薇(現更名吳佳頵) 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6年12月31日晚間7時28分 20,000元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 1.告訴人即證人林欣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23頁至第227頁) 2.告訴人林欣儀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13頁至第217頁、第221頁、第235頁至第241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29頁) 4.板信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7年4月12日板信集中字第1077404262號函及所附吳佳頵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2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73頁至第480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75頁至第277頁;同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519頁至第521頁)  林欣儀 106年12月31日晚間6時42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6年12月31日晚間7時30分 16,985元 吳倩薇(現更名吳佳頵) 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6年12月31日晚間7時34分 17,000元 基隆市○○區○○路0號1樓  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9) 游心惠 107年1月18日晚間9時4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8日晚間10時46分 29,985元 林陳亞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8日晚間10時51分 20,005元 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 1.告訴人即證人游心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89頁至第491頁) 2.告訴人游心惠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79頁至第487頁、第497頁至第499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93頁) 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7年2月1日彰作管字第10720000709號函及所附林陳亞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37頁至第347頁、卷九第443頁至第451頁、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551頁至第553頁)     游心惠 107年1月18日晚間9時4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8日晚間11時1分 13,985元  林陳亞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9日凌晨0時2分 20,005元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1) 鄭貴文 107年1月18日晚間6時49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8日晚間8時33分 49,123元 林陳亞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8日晚間8時37分 20,005元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鄭貴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25頁至第333頁;同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一第263頁至第267頁) 2.告訴人鄭貴文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21頁至第323頁、第335頁至第353頁) 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7年2月1日彰作管字第10720000709號函及所附林陳亞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37頁至第347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43頁至第451頁、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551頁至第553頁)   鄭貴文 107年1月18日晚間6時49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8日晚間9時39分 29,985元 林陳亞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8日晚間9時47分 30,000元 台北市○○區○○○路○段0000號   鄭貴文 107年1月18日晚間6時49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9日凌晨0時16分 49,989元 林陳亞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9日凌晨0時18分 49,989元  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匯入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日期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證據名稱 罪名及宣告刑欄 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林淵都 107年1月14日下4時2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4日下午5時5分 7,000元 蔡建成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4日下午5時8分 1,005元  宜蘭縣○○鎮○○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林淵都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81頁至第285頁) 2.告訴人林淵都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71頁至第279頁、第289頁至第295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87頁)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7年1月30日107忠法查密字第06723號書函及所附蔡建成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45頁至第24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59頁至第16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09頁至第414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7) 劉俊佑 107年1月14日下午4時2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4日下午4時37分 29,989元 蔡建成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4日晚間6時42分 20,005元 宜蘭縣○○鎮○○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劉俊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193頁至第201頁) 2.告訴人劉俊佑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183頁至第191頁、第209頁至第215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30頁)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7年1月30日107忠法查密字第06723號書函及所附蔡建成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45頁至第247頁、卷九第409頁至第414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匯入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日期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證據名稱 罪名及宣告刑欄 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王香橼 107年1月16日下午1時36分許假冒友人要求匯款 107年1月16日下午2時43分 30,000元 張珵淯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6日下午2時58分 20,005元 新竹縣○○市○○○路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王香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1頁至第15頁) 2.告訴人王香橼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5頁至第9頁、第19頁至第21頁) 3.匯款收據(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7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1頁至第35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何文麗 107年1月16日某時許購物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4分 15,985元 張啓峰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13分 12,000元 新竹市○○路00號B1樓 1.告訴人即證人何文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1頁至第35頁) 2.告訴人何文麗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3頁、第27頁至第29頁、第39頁至第41頁) 3.匯款收據(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7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107偵字第10643號卷第33頁至第36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宋鴻麟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30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13分 25,998元 蔣棻怡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16分 26,000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宋鴻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37頁至第141頁) 2.告訴人宋鴻麟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褒忠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29頁至第130頁、第133頁至第135頁、第145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86頁至第187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43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85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0659號函及所附蔣棻怡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戶往來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95頁至第101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81頁至第109頁;同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107少連偵字第380號卷第211頁至第217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30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6晚間9時20分 7,099元 蔣棻怡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40分 20,000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   4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林益豪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5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38分 29,912元 黃肇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45分 20,005元 新竹市○○路0號 1.告訴人即證人林益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61頁至第265頁) 2.告訴人林益豪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57頁至第259頁、第269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67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4月9日台新作文字第10718233號函及所附陳紀廷帳號00000000000000自106年12月1日至107年1月10日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27頁至第431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43頁至第24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87頁至第492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5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 陳阡彤 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37分 9,985元 蔣棻怡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年16日晚間9時41分 12,000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陳阡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45頁至第247頁) 2.告訴人陳阡彤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35頁至第243頁、第251頁) 3.匯款紀錄(見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94頁、第193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0659號函及所附蔣棻怡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戶往來明細(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95頁至第101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81頁至第10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少連偵字第380號卷第211頁至第217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3) 陳俐靜 107年1月16日某時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55分 29,985元 蔣棻怡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 60,000元 新竹市○區○○街00號 1.被害人即證人陳俐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45頁至第247頁) 2.被害人陳俐靜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家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99頁至第307頁、第329頁至第339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19頁至第321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0日儲字第1070024605號函及所附蔣棻怡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23頁至第1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77頁至第391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07年1月16日某時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58分 29,985元 蔣棻怡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 60,000元 新竹市○區○○街00號     107年1月16日某時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23分 1,985元 蔣棻怡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32分 10,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   7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3) 黃宇晨 07年1月16日下午4時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6日下午5時6分 6,050元 張啓峰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6日下午5時27分 20,000元 新竹市○○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黃宇晨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7頁至第61頁) 2.告訴人黃宇晨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9頁至第55頁、第69頁) 3.匯款收據(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63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07年1月16日下午4時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6日下午5時21分 28,985元 張啓峰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6日下午5時27分 20,000元 新竹市○○路000號   8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8) 劉冠君 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0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55分 17,985元 蔣棻怡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 60,000元 新竹市○區○○街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劉冠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23頁至第229頁) 2.告訴人劉冠君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17頁至第221頁、第237頁至第241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35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0日儲字第1070024605號函及所附蔣棻怡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23頁至第1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77頁至第391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9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2) 蕭以恩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48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21分 26,012元 蔣棻怡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31分 20,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蕭以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63頁至第367頁) 2.告訴人蕭以恩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55頁至第361頁、第379頁至第381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69頁至第371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0日儲字第1070024605號函及所附蔣棻怡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23頁至第1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77頁至第391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0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1) 胡巧藝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37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37分 49,985元 黃肇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42分 20,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胡巧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451頁至第455頁) 2.告訴人胡巧藝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447頁至第449頁、第459頁至第463頁) 3.京城商業銀行存簿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457頁) 4.合作金庫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09頁至第213;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39頁至第4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293頁至第297頁、107少連偵字第380號卷第229頁至第233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2) 胡巧藝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37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39分 49,985元 黃肇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42分 20,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    (3) 胡巧藝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37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41分 49,985元 黃肇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42分 20,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    (4) 胡巧藝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37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2分 49,985元 黃肇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11分 30,000元 新竹市○○路00號    (5) 胡巧藝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37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6分 49,985元 黃肇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11分 30,000元  新竹市○○路00號    (6) 胡巧藝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37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7分 49,985元 黃肇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11分 30,000元 新竹市○○路00號    (7) 胡巧藝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37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8分 49,985元 黃肇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11分 30,000元 新竹市○○路00號   1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姚佩均  107年1月16日下午5時28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㈠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2分 ㈡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5分 ㈢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7分 ㈣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11分 ㈠2萬9,985元 ㈡2萬9,985元 ㈢2萬9,985元 ㈣2萬9,985元  陳柏堯 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8分 20,005元 新竹市○○路0號 1.被害人即證人姚佩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85頁至第387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28頁至第129頁) 2.被害人姚佩均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81頁至第383頁、第389頁至第391頁) 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70000493號函及所附陳柏堯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止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91頁至第29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67頁至第17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17頁至第423頁、107少連偵字第380號卷第203頁至第207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匯入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日期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證據資料 罪名及宣告刑欄 備註 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吳南輝 107年1月7日下午2時購物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7日下午3時41分 9,123元  陳紀廷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7日下午3時48分 9,000元 台北市○○區○○街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吳南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51頁至第55頁) 2.告訴人吳南輝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43頁至第49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八德銀行107年4月9日國世八德字第1070000022號函及所附陳紀廷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39頁至第443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81頁至第10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1) 吳惠瑄 107年1月7日下午2時33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7日下午3時3分 16,998元 陳紀廷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7日下午3時10分 17,000元 台北市○○區○○○路○段00號地下二樓 1.告訴人即證人吳惠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89頁至第93頁) 2.告訴人吳惠瑄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81頁至第87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95頁、第97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八德銀行107年4月9日國世八德字第1070000022號函及所附陳紀廷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39頁至第443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81頁至第10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 吳惠瑄 107年1月7日下午2時33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7日下午3時18分 20,987元 陳紀廷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7日下午3時31分 20,000元 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2樓    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李孟娟 107年1月15日晚間8時30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30分 28,985元 陳柏翰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37分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李孟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51頁至第155頁) 2.告訴人李孟娟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47頁至第149頁、第157頁至第161頁) 3.匯款收據(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63頁) 4.彰化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21頁至第425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95頁至第205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43頁至第451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4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1) 侯筱玫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23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5日晚間11時14分 99,999元 陳柏翰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5日晚間11時22分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侯筱玫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35頁至第339頁) 2.告訴人侯筱玫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25頁至第333頁、第365頁至第379頁)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41頁至第343頁) 4.華南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357頁至第361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43頁至第14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95頁至第398頁) 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363頁至第365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59頁至第16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09頁至第414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2) 侯筱玫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23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5日晚間11時47分 29,985元 陳柏翰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5日晚間11時52分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3) 侯筱玫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23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5日晚間11時50分 29,985元 陳柏翰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5日晚間11時52分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5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5) 陳苡蓁 107年1月7日晚間9時45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8日凌晨0時39分 29,985元 陳紀廷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8日凌晨0時49分 20,005元 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1.被害人即證人陳苡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65頁至第373頁) 2.被害人陳苡蓁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59頁至第363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79頁)  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7年4月16(107)遠銀詢字第0000618號函及所附陳紀廷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2月至107年1月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21頁至第425頁、卷九第511頁至第515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6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0) 游得銘 107年1月12日晚間6時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3日凌晨1時28分 30,000元 林金城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3日凌晨1時32分 20,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游得銘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509頁至第515頁) 2.告訴人游得銘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501頁至第507頁、第529頁至第551頁) 3.匯款收據、華南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519頁、第523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121頁至第123頁、卷九第487頁至第492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7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1) (1) 童彥璋 107年1月15日晚間8時14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6分 29,989元 陳柏翰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11分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童彥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15頁至第19頁) 2.告訴人童彥璋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頁至第13頁、第29頁) 3.匯款收據(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5頁至第27頁) 4.彰化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21頁至第425頁、卷九第443頁至第451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 童彥璋 107年1月15日晚間8時14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7分 29,989元 陳柏翰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11分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8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5) (1) 謝沅成 107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 29,985元 胡翔崴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05日晚間7時13分 30,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謝沅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67頁至第471頁) 2.告訴人謝沅成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水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59頁至第463頁、第475頁) 3.匯款收據(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73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449頁至第45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61頁至第483-1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 謝沅成 107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5日晚間7時10分 29,985元  胡翔崴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05日晚間7時13分 30,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9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0) (1) 楊燕珊 107年1月15日晚間6時14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22分 5,015元 陳柏翰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28分 5,005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楊燕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71頁至第575頁) 2.告訴人楊燕珊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63頁至第569頁、第579頁至第585頁) 3.匯款收據(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77頁) 4.安泰商業銀行107年3月1日安泰銀作服存押字第1070000890號函及所附廖婉慈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79頁至第383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07年2月1日合金基隆字第1070000643號函及所附陳伯翰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347頁至第351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 楊燕珊 107年1月15日晚間6時14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6分 11,123元 廖婉慈 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10分 1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10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吳婉禎 107年1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7日晚間6時1分 37,577元 陳紀廷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7日晚間6時6分 20,005元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吳婉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69頁至第77頁) 2.告訴人吳婉禎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59頁至第61頁、第65頁至第67頁) 3.中國信託網路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79頁) 4.土地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33頁至第437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3頁至第3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277頁至第287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吳銘光 107年1月13日下午3時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3日下午3時55分 9,999元  楊雲月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3日下午4時 9,000元 宜蘭縣○○市○○路○段00巷0號 1.告訴人即證人吳銘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07頁至第111頁) 2.吳銘光之報案資料(含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7頁至第125頁)  3.匯款收據(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13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0659號函及所附楊雲月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29頁至第35頁;同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葉子聖此部分業經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1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李詩靜 107年1月12日晚間7時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2日晚間8時32分 4,985元 洪銘駿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2日晚間8時43分 5,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李詩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73頁至第177頁;同107偵字第29231號卷一第169頁至第171頁) 2.告訴人李詩靜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65頁、第169頁至第171頁、第183頁至第185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81頁)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年2月1日管清字第1070009874號函及所附洪銘俊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171頁至第17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43頁至第14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95頁至第398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葉子聖此部分業經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1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林欣儀 106年12月31日晚間6時42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07日晚間8時3分 29,989元 陳紀廷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7日晚間8時17分 20,000元 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1.告訴人即證人林欣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43頁至第249頁) 2.告訴人林欣儀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35頁至第239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51頁)  4.板信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7年4月12日板信集中字第1077404262號函及所附吳佳頵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2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73頁至第480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75頁至第277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519頁至第521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4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范陳招治 107年1月16日某時猜猜我是誰 107年1月17日中午12時26分 50,000元 張珵淯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7日下午1時1分 20,005元 苗栗縣○○市○○路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范陳招治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3頁至第17頁) 2.告訴人范陳招治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5頁至第11頁、第23頁至第25頁) 3.土地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5頁至第29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3頁至第3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277頁至第287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5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孫與佑 107年1月7日晚間8時44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07日晚間9時42分 29,985元 陳紀廷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7日晚間9時52分 20,005元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孫與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1頁至第37頁) 2.告訴人孫與佑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7頁至第29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9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金分行107年8月16日合金前金字第1070002900號函及所附陳紀廷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45頁至第449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63頁至第6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17頁至第322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6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  高行潔 107年1月12日晚間6時43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2日晚間7時7分 29,985元  洪銘駿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2日晚間7時14分 20,005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1.被害人即證人高行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93頁至第95頁;同107偵字第29231號卷一第167頁正反面) 2.被害人高行潔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85頁至第91頁、第101頁至第105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99頁)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年2月1日管清字第1070009874號函及所附洪銘俊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171頁至第17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43頁至第14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95頁至第398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葉子聖此部分業經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17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 張珉鳳 107年1月17日某時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7日晚間9時24分 29,980元 林陳亞 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7日晚間9時29分 20,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1樓 1.被害人即證人張珉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17頁至第119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238頁至第239頁、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411頁正反面) 2.被害人張珉鳳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興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07頁至第115頁、第123頁至第135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241頁至第250頁、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414頁至第416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21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240頁至第247頁、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413頁)  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7年2月2日新光銀業務字第1070004325號函及所附林陳亞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31頁至第335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87頁至第191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35頁至第439頁、107偵字第10643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8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  (1) 莊雯婷 107年1月17日晚間7時51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7日晚間8時23分 29,989元 林陳亞 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7日晚間8時28分 20,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1樓 1.告訴人即證人莊雯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45頁至第149頁;同107偵字第10643號卷第78頁至第80頁、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400頁至第402頁) 2.告訴人莊雯婷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37頁至第143頁、第161頁至第165頁;同107偵字第10643號卷第77頁、第86頁至第88頁、第90頁、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408頁至第409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51頁至第152頁;同107偵字第10643號卷第81頁至第82頁、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403頁至第404頁)  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7年2月2日新光銀業務字第1070004325號函及所附林陳亞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31頁至第335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87頁至第191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35頁至第439頁、107偵字第10643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 莊雯婷 107年1月17日晚間7時51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7日晚間8時31分 29,985元 林陳亞 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7日晚間8時31分 20,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1樓     (3) 莊雯婷 107年1月17日晚間7時51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7日晚間9時10分 29,985元  林陳亞 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7日晚間9時13分 20,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    19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 郭庭如 107年1月7日晚間7時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07日晚間7時51分 29,985元 陳紀廷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7日晚間7時55分 20,000元 台北市○○區○○街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郭庭如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95頁至第201頁) 2.告訴人郭庭如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87頁至第193頁) 3.匯款收據(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03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4月9日台新作文字第10718233號函及所附陳紀廷帳號00000000000000自106年12月1日至107年1月10日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27頁至第431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43頁至第24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87頁至第492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0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  (1) 陳心緹 107年1月14日下午5時5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4日晚間6時13分 29,985元 鄭惠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4日晚間6時21分 20,005元 宜蘭縣○○鎮○○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陳心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15頁至第221頁) 2.告訴人陳心緹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07頁至第213頁、第229頁至第333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23頁至第225頁)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7年1月30日107忠法查密字第06723號函及所附鄭惠心帳戶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179頁至第181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59頁至第16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09頁至第414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0659號函及所附朱允揚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323頁至第32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81頁至第10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葉子聖此部分業經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2) 陳心緹 107年1月14日下午5時5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4日晚間6時47分 29,985元 朱允揚(TOO  JUEN YEANG)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4日晚間6時56分 30,000元 宜蘭縣○○鎮○○路000號    2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7) (1) 陳意文 107年1月15日下午4時30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5日下午5時30分 29,985元 廖婉慈 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5日下午5時35分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陳意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17頁至第425頁) 2.告訴人陳意文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09頁至第415頁、第433頁至第441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27頁)  4.安泰商業銀行107年3月1日安泰銀作服存押字第1070000890號函及所附廖婉慈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79頁至第383頁) 5.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7年2月5日一總營集字第09408號函及所附廖婉慈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73頁至第377頁、卷九第401頁至第406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 陳意文 107年1月15日下午4時30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5日下午5時33分 29,985元  廖婉慈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5日下午5時43分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2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8) 陳瑞美 107年1月13日晚間7時3許猜猜我是誰 107年1月15日下午1時26分 100,000元  陳柏堯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5日下午1時38分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1.告訴人即證人陳瑞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51頁至第453頁) 2.告訴人陳瑞美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43頁至第449頁、第477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57頁) 4.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59頁至第475頁)  5.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年3月1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126393號函及所附陳柏堯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99頁至第303頁、卷九第429頁至第431之1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2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2) 黃平和 107年1月17日上午11時許猜猜我是誰 107年1月17日上午11時1分 150,000元 林陳亞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7日上午11時31分 10,005元 苗栗縣○○市○○路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黃平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9頁至第43頁) 2.告訴人黃平和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1頁至第37頁、第45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7頁)  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7年2月1日彰作管字第10720000709號函及所附林陳亞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37頁至第347頁、卷九第443頁至第451頁、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551頁至第553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24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4) 楊竫宜 107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7日晚間9時28分 24,002元 陳紀廷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07日晚間36分 20,005元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楊竫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79頁至第83頁) 2.告訴人楊竫宜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71頁至第77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85頁至第89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金分行107年8月16日合金前金字第1070002900號函及所附陳紀廷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63頁至第6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17頁至第322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5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6) A40 107年1月7日晚間6時20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5日晚間6時35分 29,985元 廖婉慈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5日晚間6時41分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A40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7少連偵280號卷八第145頁至153頁) 2.告訴人A40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泰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137頁至143頁、第171頁至181頁) 3.告訴人A40匯款收據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157頁) 4.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7年2月5日一總營集字第09408號函及所附廖婉慈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73頁至377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6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3) 賴永裕 107年1月15日下午5時27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5日晚間6時14分 9,985元 廖婉慈 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5日晚間6時18分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賴永裕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93頁至第395頁) 2.告訴人賴永裕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83頁至第391頁、第399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97頁)  4.安泰商業銀行107年3月1日安泰銀作服存押字第1070000890號函及所附廖婉慈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79頁至第383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7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8) 羅志華 107年1月7日晚間9時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07日晚間9時33分 29,924元  陳紀廷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07日晚間9時37分 20,005元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羅志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27頁至第531頁) 2.告訴人羅志華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21頁至第525頁) 3.匯款收據(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33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45頁至第449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8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9) (1) 陳威翔 107年1月12日晚間8時27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2日8時27分 29,985元  陳美惠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2日晚間8時29分 20,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陳威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41頁至第545頁) 2.告訴人陳威翔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35頁至第539頁、第555頁至第561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47頁)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年2月1日管清字第1070009874號函及所附洪銘駿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171頁至第17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43頁至第14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95頁至第398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13713號函及所附楊千慧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255頁至第259頁) 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70003813號函及所附陳美惠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之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285頁至第294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葉子聖此部分業經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2) 陳威翔 107年1月12日晚間8時27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2日9時29分 8,985元 洪銘駿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陳○融 107年1月12日晚間9時34分 9,005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3) 陳威翔 107年1月12日晚間8時27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2日8時57分 29,985元  陳美惠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陳○融 107年1月12日晚間9時2分 20,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     (4) 陳威翔 107年1月12日晚間8時27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2日9時17分 30,000元  楊千慧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林○益 107年1月12日晚間9時25分 30,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29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邱子凌 107年1月14日晚間7時48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4日晚間8時37分 29,985元 蔡建成 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 陳○融 107年1月14日晚間8時44分 29,985元  宜蘭縣○○鎮○○○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邱子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07頁至第311頁) 2.告訴人邱子凌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97頁至第305頁、第317頁至第323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13頁至第315頁  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70000493號函及所附蔡建成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37頁至第243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67頁至第17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17頁至第423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0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6) 陳重光 107年1月14日晚間6時4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4日晚間6時40分 29,985元 蔡建成 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 陳○融 107年1月14日晚間6時47分 20,005元 宜蘭縣○○鎮○○路000號1樓A區 1.告訴人即證人陳重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93頁至第397頁) 2.告訴人陳重光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83頁至第391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03頁) 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70000493號函及所附蔡建成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37頁至第243頁、卷九第417頁至第423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 (1) 徐怡嘉 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12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2日晚間9時50分 29,985元 楊千慧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林○益 107年1月12日晚間9時51分 30,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徐怡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73頁至第75頁;同107偵字第29231號卷一第161頁至第162頁) 2.告訴人徐怡嘉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65頁至第71頁、第81頁至第83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77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13713號函及所附楊千慧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255頁至第259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61頁至第483-1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 徐怡嘉 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12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2日晚間10時12分 9,985元 楊千慧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林○益 107年1月12日晚間10時42分 10,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    3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0) A42 107年1月15日晚間8時8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5日晚間8時45分 29,985元 江靖涵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林○益 107年1月15日晚間8時49分 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A42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7少連偵280號卷八第299頁至305頁) 2.告訴人A42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89頁至297頁、第311頁至319頁) 3.告訴人A42匯款收據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07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13713號函及所附江靖涵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419頁至423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徐亞文  107年1月18日晚間6時許猜猜我是誰 107年1月15日下午2時 50,000元 陳柏堯 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5日下午3時20分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1.告訴人即證人徐亞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9頁至第51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36頁至第138頁) 2.告訴人徐亞文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1頁至第47頁、第61頁至第63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43頁至第149頁)  3.匯款收據、台新銀行存摺影本、手機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53頁、第57-59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39頁至第142頁) 4..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70000493號函及所附陳柏堯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止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91頁至第29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67頁至第17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17頁至第423頁、107少連偵字第380號卷第203頁至第207頁)  陳君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附表九(免訴部分)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匯入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日期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證據名稱 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2) 陳怡伶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19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6日晚間10時32分 29,987元 黃肇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年1月16日晚間10時36分 30,000元 新竹市○○路0號 1.告訴人即證人陳怡伶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63頁至第267頁) 2.告訴人陳怡伶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53頁至第261頁、第287頁至第297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二第113頁反面-118頁)  3.陳怡伶匯款收據影本1張、華南銀行存簿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69頁、第285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二第109頁、第113頁) 4.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107年2月8日豐存字第1075000647號函及所附黃肇元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03頁至第207頁;同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277頁至第287頁)  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4) 戴于傑 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27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6日晚間10時15分 29,985元 黃肇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6日晚間10時21分 20,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戴于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11頁至第417頁) 2.告訴人戴于傑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順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01頁至第409頁、第443頁至第457頁) 3.郵局存簿封面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19頁至第421頁) 4.土地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03頁至第20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3頁至第33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3頁至第3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277頁至第287頁) 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9) (1) 潘品宏 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5日晚間10時29分 29,985元 陳柏翰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 林○益 107年1月15日晚間10時33分 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潘品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51頁至第255頁) 2.告訴人潘品宏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車城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43頁至第249頁、第265頁至第287頁) 3.郵政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59頁至第263頁)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363頁至第365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59頁至第16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09頁至第414頁)   (2) 潘品宏 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6日凌晨0時35分 29,985元 陳柏翰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6日凌晨0時40分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附表十【重複起訴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匯入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日期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證據名稱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4) A44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11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5日晚間10時7分 29,985元 陳柏翰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5日晚間10時24分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A44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7少連偵280號卷七第347-349頁) 2.告訴人A44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43頁至345頁、第353頁至357頁)  3.告訴人A44郵局存簿封面及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51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0日儲字第1070024605號函及所附陳柏翰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375頁至379頁)  
附表十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二)已載明被告陳君武不在起訴範
圍內】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匯入帳戶 匯入帳戶 提領日期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證據名稱 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林佳欣 107年1月12日晚間7時45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3日下午3時18分 29,985元 楊雲月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3日下午3時26分 20,000元 宜蘭縣○○市○○路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林佳欣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7少連偵280號卷六第197頁至201頁) 2.林佳欣之報案資料(含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87頁至第189頁、第193至195頁、第203頁至第205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0659號函及所附楊雲月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29頁至第35頁;同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  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洪秀嬌 107年1月12日中午12時許假冒親友 107年1月12下午1時43分 100,000元 楊雲月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2日下午2時3分 100,000元  新北市○○區○○街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洪秀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7少連偵280號卷六第399頁至403頁) 2.告訴人洪秀嬌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93頁、第397頁、第407頁至第409頁) 3.洪秀嬌匯款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405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13713號函及所附楊雲月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23頁至27頁) 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洪嘉營 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3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6日晚間10時5分 20,985元 黃肇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6日晚間10時10分 20,005元  新竹市○區○○路000○00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洪嘉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7少連偵280號卷六第421頁至429頁) 2.告訴人洪嘉營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411至419頁、第437至第445頁) 3.洪嘉營匯款收據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431頁)  4.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107年2月8日豐存字第1075000647號函及所附黃肇元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03頁至207頁) 4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  許心語 107年1月11日下午4時30分許假冒檢警 107年1月11日晚間8時 49,985元 高潔柔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1日晚間8時7分 20,005元  新北市○○區○○○路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許心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75頁至第179頁) 2.告訴人許心語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67頁至第173頁、第183頁至第185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81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0日儲字第1070024605號函及所附高潔柔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83頁至第89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23頁至第1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77頁至第391頁)    許心語 107年1月11日下午4時30分許假冒檢警 107年1月11日晚間8時2分 49,985元 高潔柔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1日晚間8時8p  200,005元 新北市○○區○○○路00號  5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5) A41 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許假冒銀行 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4分 29,924元 陳柏翰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柯良耀 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9分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A41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7少連偵280號卷八第99頁至105頁) 2.告訴人A41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91頁至97頁、第113頁至135頁) 3.告訴人A41之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107頁)  4.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107年2月6日基二信社總字第A243號函及所附陳柏翰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353頁至第355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59頁至第26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503頁至第507頁)  A41 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許假冒銀行 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38分 29,985元 陳柏翰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 陳○融 107年1月15晚間7時48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6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 羅正傑 107年1月13日晚間6時56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3日晚間7時23分 29,989元  楊雲月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3日晚間7時30分 20,000元 宜蘭縣○○市○○路○段00巷0號1樓 1.告訴人即證人羅正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7少連偵280號卷八第487頁至493頁) 2.告訴人羅正傑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77頁至485頁、第497頁至499頁) 3.羅正傑匯款收據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95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13713號函及所附楊雲月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23頁至27頁) 7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7) 羅字彬 107年1月16日下午4時9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6日下午5時36分 17,345元 張啓峰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葉子聖 107年1月16日下午5時40分 53,000元 新竹市○○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羅字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7少連偵280號卷八第509頁至511頁) 2.告訴人羅字彬之報案資料(含羅字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01頁至507頁、第517頁至519頁) 3.告訴人羅字彬匯款收據影本1張(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13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0659號函及所附張啓峰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戶往來明細(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63頁至67頁) 
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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