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46號
- 聲請人
- 鄭國欽
- 被告
- 芮繼忠
上列聲請人因自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自字第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以下法律條文內容部分均省略)
㈠、聲請人鄭國欽刑事追加被告芮繼忠,曾僅達成毀棄損害案件和解,但從未與凍祥瑞達成任何和解,凍祥瑞卻以芮繼忠和解書蒙混和解,故提新事證芮繼忠參與偽造文書追加刑事責任。
㈡、聲請人對於1年多以來對芮繼忠提告,卻從未有實體審理及開庭審案並筆錄製作,聲請人對鈞院僅透過書狀審理程序不符,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項後段足認定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聲請法官迴避。
㈢、刑事訴訟法第19條,聲請人得於訴訟中聲請法官迴避。
㈣、刑事訴訟法第20條,聲請人按前開理由懇請鈞院指揮原審理職員迴避,故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以公文寄交聲請人。
㈤、刑事訴訟法第22條,聲請人按前開理由懇請鈞院指揮原審理職員迴避,被聲請法官即應停止訴訟程序。
㈥、刑事訴訟法第26條,聲請人按上開理由「審判長林大鈞法官」、「徐漢唐(應為堂)法官」、「洪瑋嬬法官」、「劉慈萱
㈦、刑事訴訟法第41條,聲請人按上開規則申請閱卷,月餘至今未有該按書記官通知可前往閱卷通知。
㈧、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懇請鈞院調閱審判期日全程錄音或錄影,即可知聲請人未獲公平審理程序。
㈨、刑事訴訟法第63條前段,聲請人按上開規則,僅接受一次檢察官庭訊,而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從未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
㈩、刑事訴訟法第166條,審理過程聲請人無機會與被告直接詰問,審判長未曾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審理對聲請人未有比例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67-1條,聲請人從未接受詰問及回答對待,多次以檢察官、法官違背法令或不當為聲明異議,仍未得公平審理待遇。
、刑事訴訟法第246條,聲請人懇請鈞院說明被告不能到場理由,或有其他必要情形,何其有幸得就其所在訊問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249條,聲請人懇請鈞院說明被告急迫情形,部隊軍事官長派遣軍隊輔助情事。
、刑事訴訟法第253-2、299、451-1、455-2條,聲請人從未接受凍瑞祥多案道歉、協商、賠償及芮繼忠道歉及偽造文書賠償,1年多以來仍生活恐懼不安中。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聲請人懇請鈞院說明被告或其代理人,證據調查範圍、次序及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288-2條,聲請人懇請鈞院指揮當事人、辯護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聲請人提刑事追加被告狀、刑事自訴狀、補正狀,從未開庭辯論,懇請鈞院指揮安排開庭辯論。
、刑事訴訟法第290條,懇請鈞院指揮安排聲請人在終結前陳述宣示辯論。
、刑事訴訟法第325條,聲請人以書狀聲明從未撤回自訴之理由,故得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刑事訴訟法第343條,上開理由已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