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黃斯偉、蘇昭蓉、陳可薇
- 被告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01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六四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丁○○因自己債信不良,無法擔任公司負責人,乃商得周献烽(原名甲○○,其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同意,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訴書誤繕為九十三年八月六日)成立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八三號四樓之「聯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力公司)」並完成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由周献烽擔任名義負責人,並擔任該公司工程師職務,而由丁○○實際負責經營,從事不斷電系統之推廣銷售業務,然因其經營不善,並無實際銷售,本欲自九十二年十一月間(起訴書誤繕為九十三年十一月)起結束該公司營運,然於某聚會場合,結識專門從事虛開統一發票買賣之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列」之成年男子,「阿列」遂遊說丁○○出借聯力公司名義虛開統一發票之銷項會計憑證,出賣予其他公司資為申報營業人營業稅之得扣抵進項稅額之用,並向其他公司取得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即如附表三所示)供作申報聯力公司營業稅之得扣抵進項稅額所用,藉此得以維持該公司有進貨及銷貨之假象,藉以遮掩聯力公司無實際營業,而虛開統一發票予其他公司,進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目的,丁○○經「阿列」一再慫恿後而遂同意出借聯力公司名義為之,斯時周献烽適因聯力公司營運狀況不佳,表示無意願繼續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而由「阿列」出面請其友人即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小邱」、「幼齒」之成年男子尋覓有願意擔任聯力公司負責人者,而庚○○(業經本院發布通緝,俟到案後另行審結)明知自己並無財力或相關專業知識得以擔任公司負責人,亦得預見該公司虛設行號,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以協助其他公司申報不實之進項扣抵而逃漏稅捐,仍同意「小邱」、「幼齒」之請求,以每月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之代價,擔任聯力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丁○○、庚○○、「阿列」、「小邱」及「幼齒」即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填製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庚○○提供身分證與「小邱」、「幼齒」交由「阿列」,由「阿列」、丁○○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辦理聯力公司負責人周献烽變更庚○○,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完成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渠等明知聯力公司與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事實,仍自九十二年十一月起至九十三年十月止,以聯力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不實銷售金額之統一發票,出賣予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公司,而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公司並將其取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聯力公司所虛開之不實發票,據以申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該年度月份之營業稅,以資為進項憑證並藉以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公司逃漏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該年度月份之營業稅額(至聯力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發票,並無證據顯示如附表二所示公司有持之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憑證,而扣抵銷項稅額,並因此逃漏營業稅捐,詳如後述),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二、本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稽查後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件證人周献烽、戊○○、楊宏毅、辛○○、丙○○、乙○○、葉貴華、董義明、蘇金盛、范茂盛及王年泰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雖均為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然渠等偵查筆錄之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公訴人、本案被告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依前揭規定,擬制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形式,均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等情況,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前開證據仍具有證據能力,本院自得引為判決之依據,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固不否認其有於上開時間成立聯力公司,因其債信不良,由證人周献烽擔任名義負責人,並從事不斷電系統之銷售業務等事實,然矢口否認其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或稅捐稽徵法之犯行,並辯稱:伊因為聯力公司成立後,經營不好,虧損很多,本來想要結束,後來認識一個叫「阿列」之人,「阿列」說由他把會計師欠款部分處理,叫伊把聯力公司過戶給他,後來聯力公司相關事情伊就沒有過問了,伊有從「阿列」口中知悉聯力公司負責人變更為庚○○,因為當時「阿列」說沒有地址可以遷移,所以才會請伊幫忙將聯力公司遷到向有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有伴公司)所承租之處所,「阿列」會繼續付租金,其餘伊均不知情云云,經查: ㈠聯力公司為有限公司,營業處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八三號四樓,原負責人為證人周献烽,實際負責人為被告丁○○,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設立登記,嗣由「阿列」、「小邱」、「幼齒」以三萬元代價,由共同被告庚○○擔任聯力公司名義負責人,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將該公司原負責人即證人周献烽變更登記為共同被告庚○○,復於同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三年十月止,聯力公司與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事實,仍開立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不實銷售金額之統一發票,出賣予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公司,而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公司並將其取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聯力公司所虛開之不實發票,據以申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該年度月份之營業稅,以資為進項憑證並藉以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公司逃漏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該年度月份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所不否認,核與共同被告庚○○於檢察官偵訊時以證人身分結稱:其係以三萬元代價答應「小邱」擔任聯力公司負責人一節相符,亦與證人即聯力公司原負責人周献烽及該公司職員戊○○、楊宏毅、辛○○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聯力公司變更負責人及聯力公司無實際銷售營業等節明確,且證人即寶立華車輛股份有限公司(即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之公司)負責人蘇金盛及兆豐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董義明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渠等所負責之上開公司均與聯力公司無實際交易,仍收購聯力公司所虛開之統一發票一節吻合,並經證人即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稅務查核人員丙○○迭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結稱其稽查聯力公司虛開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不實銷售額之統一發票,且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公司將取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公司並將其取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聯力公司所虛開之不實發票,據以申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該年度月份之營業稅,以資為進項憑證並藉以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該年度月份之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等情節明確,並提出聯力公司銷項銷售人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如附表一、二各編號公司取得聯力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之開立年月日、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及稅額明細、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公司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該年度月份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40 1申報書)、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公司所提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該年度月分提報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等電腦列印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復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聯力公司案卷所附聯力公司設立登記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存卷可按,是此部分事實,應堪以認定。 ㈡至被告丁○○辯稱:伊因為聯力公司成立後,經營不好,虧損很多,本來想要結束,後來認識一個叫「阿列」之人,「阿列」說由他把會計師欠款部分處理,叫伊把聯力公司過戶給他,後來聯力公司相關事情伊就沒有過問了云云,然查:⑴衡諸一般公司轉讓並辦理變更登記交易型態,讓與人與受讓人無論透過仲介或自行結識,其後雙方多有磋商讓與價格、公司過戶程序及相關登記細節,且公司資產相對於一般自然人財產過戶手續較為繁雜,必有一定密集之往來,以確保完成公司轉讓手續,是雙方縱然原本互不相識或非為熟識,惟經此議價、磋商過程後,理應亦能明確指出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始符常情,尤以雙方間之交易係以當面洽談之方式,除可經由一般名片交付或交涉間查知對方當事人之姓名外,在其見面過程中,理應能充分辨識對方之容貌外觀特徵,進而確認對方究為何人,始符合一般交易常情,則被告既供稱其已將聯力公司轉讓與綽號「阿列」之成年男子,並由己身親自與該「阿列」實際磋商云云,依被告所述交易情形,應能輕易獲悉該綽號「阿列」之人真實姓名,並能指認其外貌特徵,然被告迄今仍無法供出該綽號「阿列」成年男子之真實姓名、年籍以供本院調查,顯與一般公司讓與交涉常情相悖,是被告前開所辯,顯係為自己脫免罪責之詞,難以採信。 ⑵又查聯力公司登記之營業處所,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八三號四樓,依卷附租賃契約二份暨所附聯力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被告庚○○身分證正反面等影本(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九號偵查卷第二六三至二六九頁、第二七七至二八一頁)所載,上開處所係有伴公司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出租與證人葉貴華,租賃期限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並由證人丁○○擔任承租人之連帶保證人,嗣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承租人名義改為聯力公司,負責人為被告庚○○,亦由證人戊○○擔任承租人即聯力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並參酌證人即永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辦有伴公司租售業務科長乙○○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伊負責處理桃園市○○○路八三號四樓承租業務,伊均係與戊○○接洽,一開始是以葉貴華名義承租,後來葉貴華要終止租約,由聯力公司承租,也是戊○○到伊公司訂約,而聯力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庚○○的身分證影本也都是由戊○○所提出來的,且聯力公司承租後,九十三年一、二月間租金由戊○○先生拿現金三萬元來,九十三年三月份以後聯力公司就沒有支付租金了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九號偵查卷第二五七、二五八頁,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六四一號偵查卷第二八二頁),復於本院審理時結稱:簽約到場者都是戊○○,聯力公司是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始開始承租,是由戊○○先生向伊公司提出改由聯力公司承租,後來因為租賃期限誤載為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見上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九號偵查卷第二六三頁),伊有請戊○○先生帶大小章來變更,但是戊○○先生一直沒有來(見本院卷一第一一五頁)等情,足認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八三號四樓處所,本係以證人葉貴華名義向有伴公司承租,於聯力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被告庚○○(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後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由證人戊○○出面持聯力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被告庚○○身分證影本等資料,與證人乙○○處理聯力公司向有伴公司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承續原承租人地位之細節,甚至九十三年度一、二月份租金由證人戊○○以現金三萬元支付等節至明。又佐以證人戊○○於檢察官訊問時結稱:「(問:九十三年一月二日為聯力出面租房子?)因為聯力是我弟弟的公司,是他請我去幫聯力租房子。」、「(問:為何聯力在九十二年十二月份換了聯力的負責人後,你還幫新的負責人租房子?)這我不知道,要問丁○○。」等詞(見上開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六四一號偵查卷第二八二頁),顯見被告丁○○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將聯力公司變更負責人為被告庚○○後,仍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指示不知情之其兄即證人戊○○為聯力公司繼續承租上開民光東路處所,甚至由證人戊○○以現金三萬元支付聯力公司九十三年度一、二月租金三萬元至明,是被告丁○○所辯稱:其於公司負責人變更完畢(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後並無再過問聯力公司事務一詞,顯與事實不符。 ⑶又證人辛○○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伊受僱丁○○,從九十一年四、五月,一直做到九十三年二、三月分,本來在茶行當助理,後來聯力公司成立,主要負責茶行工作,直到九十三年伊離職前,伊都有為聯力公司跑銀行,後來丁○○還有要伊去換過公司負責人印鑑章,換過印鑑章後伊還是有為聯力公司跑銀行,伊印象中沒有開過聯力公司發票,發票都是丁○○自己去領,至於聯力公司發票或支票都是由丁○○自己開,伊只有保管帳冊等情(見上開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六四一號偵查卷第六○至六一頁、第二八○至二八一頁),顯見被告丁○○係自己保管並開立統一發票,且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聯力公司負責人變更後,除有指示其員工即證人辛○○為聯力公司先辦理銀行存簿負責人印鑑章變更外,迄至九十三年二、三月份並繼續指示證人辛○○處理聯力公司之銀行存匯款業務,則被告丁○○於聯力公司之公司負責人變更後,既有繼續實際管理聯力公司銀行往來事務之事實,經核與一般公司移轉權利後,原實際負責人應無權再干涉該公司相關業務之交易常情顯有扞格之處,是被告丁○○所言其已將聯力公司轉讓予該「阿列」之男子一節難認屬實,顯係為掩飾其有參與「阿列」等人利用聯力公司名義虛開統一發票,出賣予其他公司,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而虛構其早已出讓聯力公司情節之辯解,是亦難憑此作對被告有利之認定。⑷又依證人辛○○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華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義公司)原來登記負責人是己○○,而實際經營者亦是丁○○,且華義公司營業地址在桃園市○○○路八三號四樓等語(見上開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六四一號偵查卷第六○頁)、證人葉貴華於檢察官偵訊時結稱:伊曾經租用桃園市○○○路八三號四樓處所,與戊○○、丁○○合夥做各種汽車燃煤添加劑,成立華義公司,一開始登記丁○○小舅子己○○,實際上公司業務每個人都有在做,但丁○○處理比較多,後來經營不下去,伊就退出,華義公司就由丁○○他們處理一節(見上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九號偵查卷第二八九、二九○頁)綜合以觀,可認華義科技公司實際經營者之一亦為被告丁○○至明。另查華義公司亦有取得由聯力公司虛開之如附表一編號六、附表二編號五所示六張統一發票,並有將附表一編號六所示發票資為進項憑證,申報九十二年十二月份之營業稅,而逃漏四千零三十一元,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詳見理由欄貳㈠所述),則被告丁○○既為華義公司實際經營者,而華義公司又使用其亦為實際負責人之聯力公司所虛開之統一發票,申報上開月分之營業稅而逃漏稅捐,其自難諉稱其對於有以聯力公司名義虛開統一發票,出賣予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節均不知情。 ⑸另綜參證人辛○○於檢察官偵訊時指稱:伊確實見過一個臉白白頭髮長長的男子,他給伊看身分證說他是庚○○,(然經檢察官提示卷附被告庚○○身分證照片,證人辛○○卻稱並無看過該照片男子),之後伊知道他叫做「列哥」,而伊是因為丁○○開車載伊前往大園之新竹國際商銀為聯力公司辦事,就在那個地方看到「列哥」,伊並不清楚「列哥」去銀行做何事,伊見到他跟丁○○聊天,丁○○告訴伊他是庚○○等語(見上開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六四一號偵查卷第六二頁、二八一頁)、於本院審理時復證述:「列哥」在公司大家都叫他庚○○一詞(見本院卷一第一七七頁),且證人戊○○亦於偵查中證稱:伊有見過「列哥」,但是與庚○○身分證上照片之人係不同之人(見上開九十五年度偵器字第六四一號偵查卷第二八三頁)等情以觀,顯見該自稱「阿列」即「列哥」之男子,在聯力公司或對外均自稱「庚○○」,然該綽號「阿列」之人實際上並非被告庚○○無訛,而被告丁○○於偵查中亦供稱:阿列是阿列,庚○○是庚○○,二者是不同之人一語(見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六四一號偵查卷第二八四頁),足見被告丁○○明知該綽號「阿列」之男子並非本案被告庚○○,仍猶向證人辛○○表示該「阿列」之男子即為「庚○○」,如非其知悉「阿列」有不法犯行並與之共同參與犯罪,豈有為「阿列」掩飾真實姓名,而以聯力公司掛名負責人「庚○○」姓名對外向人介紹之理?循此,益見被告丁○○應有與「阿列」等人共同參與前開犯罪無誤。㈢綜上所述,聯力公司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三年十月止,確實有虛開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統一發票,且如附表一各編號公司有持附表一各編號統一發票,據以申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載年度月份之營業稅而逃漏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稅捐,而被告丁○○為聯力公司實際負責人,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將原登記名義負責人即證人周献烽,變更登記為同案被告庚○○後,仍指示不知情之證人戊○○為聯力公司向有伴公司承租桃園縣桃園市○○○路八三號四樓處所,亦派任其職員即證人辛○○繼續為聯力公司處理銀行存匯款業務,是被告所言其已將聯力公司轉讓予「阿列」,其並無過問聯力公司業務等詞,難認與事實相符,其應無將聯力公司實際移轉予他人經營;又被告丁○○又有掩飾「阿列」真實姓名,反以「庚○○」名義對外介紹「阿列」,且其實際經營之華義公司亦有使用聯力公司虛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而逃漏稅捐,並迄今未能舉出「阿列」真實姓名供本院傳喚到庭說明等節以觀,可知被告丁○○係出借聯力公司名義,由「阿列」、「小邱」、「幼齒」尋覓共同被告庚○○擔任聯力公司負責人,渠等有犯罪分工,而共同參與以聯力公司名義虛開統一發票出賣予其他公司,並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營業稅捐犯行,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丁○○犯行,堪以認定。二、至被告丁○○固有出借聯力公司名義虛開統一發票之銷項會計憑證,出賣予其他公司資為申報營業人營業稅之得扣抵進項稅額之用,然為造成聯力公司有實際營業,藉以逃避稅捐機關查緝,而有向其他公司取得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即如附表三所示)供作申報聯力公司營業稅之得扣抵進項稅額所用,藉此得以維持該公司有進貨及銷貨之假象,是聯力公司並無實際進項銷項,竟持其他公司虛開統一發票資為進項憑證,藉以扣抵其所虛開之銷項部分,是本件尚應查明被告丁○○是否有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然按營業人無銷貨事實出售統一發票牟取不法之利益,非屬營業稅課徵之標的,本即免予課徵營業稅等情,業據證人即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稅務查核人員丙○○於本院審理時結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一○三、一○四頁),並有卷附財政部七十八年八月三日台財稅第七八○一九五一九三號函述上開意旨明確,是聯力公司自始無實際交易,而係虛開統一發票供他人進項憑證使用,是揆之上開函文意旨,聯力公司既無實際銷貨事實,稅捐機關就此部分本即無從課徵營業稅,是聯力公司縱有取得他人虛開發票資為進項憑證而申報營業稅,本即無從逃漏稅捐,而本件公訴人起訴書亦未認被告丁○○此部分有涉犯上開罪嫌,是此部分既未經起訴,本院自不得逕予論罪科刑或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查被告丁○○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商業會計法亦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是本件新舊法比較之說明如下: ㈠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刑法條文雖經修正,但若僅屬單純之文字修飾,或將實務見解或法理明文化,而不涉及刑罰之輕重、構成要件之變更,或其他有利、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者,即無庸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處斷(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㈡查商業會計法業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定,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結果,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丁○○。 ㈢關於罰金刑最低額之問題,本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六萬元以下之法定刑之罰金刑之規定,依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較修正前之舊法所定罰金最低額為銀元一元即新臺幣三元以上為重,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 ㈣被告丁○○行為後,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刑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修正之刑法第二十八條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且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原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新修正之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則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則修正前後刑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九三四號、第一三二三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擬制共同正犯之規定,新法修正後得減輕其刑,自較修正前之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較為有利。 ㈤被告丁○○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而本件被告丁○○全部行為均在舊法時期,雖裁判在新法施行後,惟如適用舊法牽連犯,則可將原屬數個犯罪之行為評價為一罪,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認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之牽連犯對行為人有利。 ㈥被告丁○○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㈦又按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第一、(四)則可資參照。是經綜合比較前開修正前後刑法之新舊法,雖修正後有關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擬制共同正犯部分,增設得減輕其刑之規定,然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第五十六條連續犯均論以一罪之規定,於修法後予以刪除,對於被告更為有利,是應以修正前之刑法對被告較為有利,而應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 ㈧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問題,按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採從舊從輕之原則。而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足以影響行為之可罰性範圍及其法律效果之法律修正而言,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涉及裁量權之行使,係屬科刑規範事項,其折算標準於裁判時並應於主文內諭知,與一般純屬執行之程序有別,是如新舊法對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各有不同時,自應依上開規定,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且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六三四號、二十七年上字第二六一五號判例固足參照,但此之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不包括易刑處分,事關刑罰執行之易刑處分仍應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易言之,倘所處之主刑同時有徒刑、拘役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情形時,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應分別為新舊法有利不利之比較,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從舊從輕原則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刑事九十六年度臺非字第五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按指銀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則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及說明,就易刑處分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既經另為新舊法有利不利之比較,而認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四、本件被告丁○○論罪科刑如下: ㈠按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自明。統一發票,係為證明事項之經過造具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屬原始憑證,自屬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之會計憑證無訛。復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惟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論處(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五三九七號判決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四條所定,應依公司法第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八條則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則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則依前開規定所處罰之對象為具有上開身分之人,即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三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丁○○明知聯力公司與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公司均無實際交易,竟仍以聯力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載之不實統一發票,其固為聯力公司實際負責人,然仍非屬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惟其與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聯力公司名義負責人即同案被告庚○○共同犯罪,故核被告丁○○此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㈡再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幫助犯第四十一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二八七九號判決參照)。另按納稅義務人以取得實際尚無交易行為之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逃漏稅捐,或開立無實際交易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必以逃漏稅者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而有實際逃漏稅捐,始能成立。故核被告丁○○,與同案被告庚○○、「阿列」、「小邱」、「幼齒」以聯力公司名義虛開統一發票,而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公司將取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聯力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持之申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年度月份營業稅,並逃漏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故核被告此部分所為即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㈢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係屬任意共犯之身分犯,如無該條所定身分關係之人,如與有此身分關係之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查同案被告庚○○為聯力公司名義負責人,則被告丁○○與同案被告庚○○、「阿列」、「小邱」、「幼齒」就前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又被告丁○○與同案被告庚○○、「阿列」、「小邱」、「幼齒」就前開多次以聯力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統一發票,並幫助如附表一各編號公司逃漏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年度月份營業稅(按納稅義務人以取得實際尚無交易行為之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逃漏稅捐,或開立無實際交易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必以逃漏稅者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而有實際逃漏稅捐,始能成立,業如前述,是應以納稅義務人持交易不實之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各年度月份營業稅,並實際逃漏營業稅捐,計算被告丁○○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次數,非以聯力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張數計算犯罪行為次數),時間均緊接,觸犯均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分別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分別論以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㈤又被告丁○○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罪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㈥本件就起訴效力擴張範圍部分: ⑴被告丁○○與同案被告庚○○、「阿列」、「小邱」、「幼齒」等人,以聯力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一編號十三至三十一、附表二編號五至八各欄所示統一發票,公訴人雖未於起訴書內敘及,然與已起訴之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部分(即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附表二編號一至四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法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⑵又被告丁○○與同案被告庚○○、「阿列」、「小邱」、「幼齒」等人,以聯力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一編號十三至三十一各欄所示統一發票,經如附表一編號十三至三十一所示公司持之申報如附表一編號十三至三十一該年度月分之營業稅,而幫助如附表一編號十三至三十一所示公司逃漏如附表一編號十三至三十一所示營業稅額等犯行,此部分雖均未經公訴人據以起訴,然與已起訴之共同連續幫助他人連續逃漏稅捐部分(即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所示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法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㈦爰審酌被告丁○○平日素行,其成立聯力公司,僅因營運不佳,竟與同案被告庚○○、「阿列」、「小邱」、「幼齒」等人均明知聯力公司無實際交易,竟仍合謀利用聯力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並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其犯罪動機、目的僅為一己之私,又量及其所虛開統一發票之張數數量頗多、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金額不小,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已危害社會經濟發展,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㈧末以被告丁○○上開犯行,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查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減為有期徒刑六月,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同案被告庚○○與「阿列」以聯力公司名義所虛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統一發票,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公司有持上開發票資為進項憑證,而申報進項退抵使用,而幫助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又被告丁○○、同案被告庚○○與「阿列」為造成聯力公司有實際營業之假象,避免稅捐單位過早發覺有異,綽號「阿列」男子即自九十二年十一月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某日止,連續以不詳方法取得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公司所開立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七十四張,並在業務上所應登載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之401 表)」上有關「銷售額」、「稅額」、「得扣抵進項稅額」等欄位填載不實之金額,持向稅捐機關申報,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管理之公平及正確性等情,因認被告丁○○涉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事實審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等判例要旨供參)。 三、被告丁○○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部分: ㈠按稅捐稽徵法上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發生,始足構成,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六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準此,納稅義務人以取得實際尚無交易行為之不實發票後,必須持之充當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並有實際逃漏稅捐之情形,始構成逃漏稅捐罪,苟該納稅義務人經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有持已取得之虛開統一發票資為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並有逃漏營業稅額之結果,自難僅憑納稅義務人取得他人虛開之統一發票,遽以認定納稅義務人有持之申報營業稅而逃漏營業稅捐,是納稅義務人即無從成立逃漏稅捐之正犯,而該正犯既無成立犯罪,依共犯從屬性原則,則虛發統一發票者亦難論以幫助犯罪責與之相繩至明。 ㈡經查: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統一發票,固屬以聯力公司名義所虛開之統一發票無誤,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各統一發票,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核結果,如附表二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均為單筆進項憑證稅額五百元以下依規定本即無逐筆登錄,是無法查證如附表二編號一、二、三所示公司有持如附表二編號一、二、三所示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統一發票,則查無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資料等情,業據證人即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稅務查核人員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並提出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公司於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該年度月份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401 申報書)、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各公司所提報該年度月份提報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等電腦列印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是既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公司有將已取得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以聯力公司名義虛開之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有逃漏營業稅捐之情事,是揆之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不能僅以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各統一發票,均係聯力公司無實際交易而虛開之統一發票,而推測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公司即納稅義務人有持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進項憑證,並扣抵銷項稅額之不正方法,而因此逃漏營業稅捐等犯行,則前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各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部分即屬不能證明,自無從令被告丁○○擔負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責,是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經起訴被告丁○○有虛開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所示聯力公司之統一發票,而幫助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所示公司逃漏稅捐,並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判決諭知,附此敘明。 四、被告丁○○被訴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嫌部分: ㈠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二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七號、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九九號、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五三號均闡述前開意旨足資參照。 ㈡查公訴人所指被告丁○○為造成聯力公司有實際營業之假象,避免稅捐單位過早發覺有異,由綽號「阿列」男子即自九十二年十一月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某日止,連續以不詳方法取得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公司所開立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七十四張,並在業務上所應登載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之401 表)」上有關「銷售額」、「稅額」、「得扣抵進項稅額」等欄位填載不實之金額,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等情,然公訴人所指之該「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之401 表)」,揆之前開最高法院歷年判決意旨,係屬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與業務行為無涉至明,是該俗稱401 表既非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縱加以填載並持之行使,亦無從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責,是此部分公訴人容有誤會,本亦應為無罪之諭知,然與公訴人起訴之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附表二編號一至四部分)、共同連續幫助他人連續逃漏稅捐(即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所示部分),並均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上開部分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以敘明。 肆、至同案被告庚○○被訴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五條等罪部分,俟被告庚○○到案後另行審結,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雅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賴佩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聯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虛開統一發票銷項去路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明細表 ┌───┬─────┬──────┬────┬─────┬────┬─────┬────────────┐ │編 號│聯力科技股│發票字軌號碼│簽發日期│發票金額新│營業稅額│據以申報該│ 小計:新臺幣(元) │ │ │份公司開立│ │ │臺幣(元) │新臺幣( │年度月份營├─────┬──────┤ │ │不實發票所│ │ │ │元) │業稅 │發票金額 │實際逃漏營業│ │ │填載之公司│ │ │ │ │ │ │稅額 │ │ │名稱 │ │ │ │ │ │ │ │ ├───┼─────┼──────┼────┼─────┼────┼─────┼─────┼──────┤ │ 一 │臺灣松宇國│WU00000000 │92年12月│ 494,100│ 24,705│營業人銷售│ 991,610│ 49,581│ │ │際股份有限├──────┤ ├─────┼────┤額與稅額申│ │ │ │ │公司 │WU00000000 │ │ 497,510│ 24,876│請書(401 │ │ │ │ │ │ │ │ │ │)92年12月│ │ │ ├───┼─────┼──────┼────┼─────┼────┼─────┼─────┼──────┤ │ 二 │群海國際有│ZU00000000 │93年6月 │ 170,000│ 8,500│營業人銷售│ 170,000│ 8,500│ │ │限公司 │ │ │ │ │額與稅額申│ │ │ │ │ │ │ │ │ │請書(401 │ │ │ │ │ │ │ │ │ │)93年6月 │ │ │ ├───┼─────┼──────┼────┼─────┼────┼─────┼─────┼──────┤ │ 三 │順克達企業│WU00000000 │92年12月│ 100,000│ 5,000│營業人銷售│ 100,000│ 5,000│ │ │有限公司 │ │ │ │ │額與稅額申│ │ │ │ │ │ │ │ │ │請書(401 │ │ │ │ │ │ │ │ │ │)92年12月│ │ │ ├───┼─────┼──────┼────┼─────┼────┼─────┼─────┼──────┤ │ 四 │天實精密工│XU00000000 │93年1月 │ 600,000│ 30,000│營業人銷售│ 2,000,000│ 100,000│ │ │業有限公司├──────┤ ├─────┼────┤額與稅額申│ │ │ │ │ │XU00000000 │ │ 600,000│ 30,000│請書(401 │ │ │ │ │ ├──────┤ ├─────┼────┤)93年2月 │ │ │ │ │ │XU00000000 │ │ 800,000│ 40,000│ │ │ │ ├───┼─────┼──────┼────┼─────┼────┼─────┼─────┼──────┤ │ 五 │安富家有限│WU00000000 │92年12月│ 975,000│ 48,750│營業人銷售│ 2,678,000│ 133,900│ │ │公司 ├──────┤ ├─────┼────┤額與稅額申│ │ │ │ │ │WU00000000 │ │ 1,103,000│ 55,150│請書(401 │ │ │ │ │ ├──────┤ ├─────┼────┤)92年12月│ │ │ │ │ │WU00000000 │ │ 600,000│ 30,000│ │ │ │ ├───┼─────┼──────┼────┼─────┼────┼─────┼─────┼──────┤ │ 六 │華義科技股│WU00000000 │92年12月│ 80,625│ 4,031│營業人銷售│ 89,475│ 4,031│ │ │份有限公司│ │ │ │ │額與稅額申│ │ │ │ │ │ │ │ │ │請書(401 │ │ │ │ │ │ │ │ │ │)92年12月│ │ │ ├───┼─────┼──────┼────┼─────┼────┼─────┼─────┼──────┤ │ 七 │馨通實業有│AU00000000 │93年7月 │ 12,160│ 608│營業人銷售│ 331,550│ 16,578│ │ │限公司 ├──────┤ ├─────┼────┤額與稅額申│ │ │ │ │ │AU00000000 │ │ 13,800│ 690│請書(401 │ │ │ │ │ ├──────┤ ├─────┼────┤)93年8月 │ │ │ │ │ │AU00000000 │ │ 15,600│ 780│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12,500│ 625│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12,065│ 603│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11,500│ 575│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16,000│ 800│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10,000│ 500│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12,255│ 613│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16,100│ 805│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15,200│ 760│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12,500│ 625│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12,825│ 641│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11,500│ 757│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14,400│ 720│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15,000│ 750│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12,825│ 641│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11,500│ 575│ │ │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13,110│ 656│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18,400│ 920│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12,500│ 625│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16,000│ 800│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13,110│ 656│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20,700│ 1,035│ │ │ │ ├───┼─────┼──────┼────┼─────┼────┼─────┼─────┼──────┤ │ 八 │兆鋒興科技│ZU00000000 │93年5月 │ 405,354│ 20,268│營業人銷售│ 1,010,154│ 47,958│ │ │股份有限公├──────┼────┼─────┼────┤額與稅額申│ │ │ │ │司 │ZU00000000 │93年6月 │ 553,800│ 27,690│請書(401 │ │ │ │ │ │ │ │ │ │)93年6月 │ │ │ ├───┼─────┼──────┼────┼─────┼────┼─────┼─────┼──────┤ │ 九 │寶立華車輛│BU00000000 │93年9月 │ 690,000│ 34,500│營業人銷售│ 1,985,000│ 99,250│ │ │工業股份有├──────┤ ├─────┼────┤額與稅額申│ │ │ │ │限公司 │BU00000000 │ │ 675,000│ 33,750│請書(401 │ │ │ │ │ ├──────┼────┼─────┼────┤)93年10月│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620,000│ 31,000│ │ │ │ ├───┼─────┼──────┼────┼─────┼────┼─────┼─────┼──────┤ │ 十 │瑞沁企業有│WU00000000 │92年12月│ 75,000│ 3,750│營業人銷售│ 75,000│ 3,750│ │ │限公司 │ │ │ │ │額與稅額申│ │ │ │ │ │ │ │ │ │請書(401 │ │ │ │ │ │ │ │ │ │)92年12月│ │ │ ├───┼─────┼──────┼────┼─────┼────┼─────┼─────┼──────┤ │ 十一 │章宜股份有│BU00000000 │93年9月 │ 500,000│ 25,000│營業人銷售│ 1.160.000│ 58,000│ │ │限公司 ├──────┤ ├─────┼────┤額與稅額申│ │ │ │ │ │BU00000000 │ │ 250,000│ 12,500│請書(401 │ │ │ │ │ ├──────┼────┼─────┼────┤)93年10月│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410,000│ 20,500│ │ │ │ ├───┼─────┼──────┼────┼─────┼────┼─────┼─────┼──────┤ │ 十二 │星晨科技股│WU00000000 │92年11月│ 502,976│ 25,149│營業人銷售│ 3,840,411│ 192,021│ │ │份有限公司├──────┤ ├─────┼────┤額與稅額申│ │ │ │ │ │WU00000000 │ │ 760,885│ 38,044│請書(401 │ │ │ │ │ ├──────┤ ├─────┼────┤)92年12月│ │ │ │ │ │WU00000000 │ │ 956,950│ 47,848│ │ │ │ │ │ ├──────┼────┼─────┼────┤ │ │ │ │ │ │WU00000000 │92年12月│ 688,100│ 34,405│ │ │ │ │ │ ├──────┤ ├─────┼────┤ │ │ │ │ │ │WU00000000 │ │ 469,100│ 23,455│ │ │ │ │ │ ├──────┤ ├─────┼────┤ │ │ │ │ │ │WU00000000 │ │ 462,400│ 12,120│ │ │ │ ├───┼─────┼──────┼────┼─────┼────┼─────┼─────┼──────┤ │ 十三 │和廣整合行│XU00000000 │93年1月 │ 450,000│ 22,500│營業人銷售│ 4,000,001│ 200,001│ │ │銷有限公司├──────┤ ├─────┼────┤額與稅額申│ │ │ │ │ │XU00000000 │ │ 484,500│ 24,225│請書(401 │ │ │ │ │ ├──────┤ ├─────┼────┤)93年2月 │ │ │ │ │ │XU00000000 │ │ 374,775│ 18,739│ │ │ │ │ │ ├──────┤ ├─────┼────┤ │ │ │ │ │ │XU00000000 │ │ 446,700│ 22,335│ │ │ │ │ │ ├──────┤ ├─────┼────┤ │ │ │ │ │ │XU00000000 │ │ 471,750│ 23,588│ │ │ │ │ │ ├──────┼────┼─────┼────┤ │ │ │ │ │ │XU00000000 │93年2月 │ 430,500│ 21,525│ │ │ │ │ │ ├──────┤ ├─────┼────┤ │ │ │ │ │ │XU00000000 │ │ 411,000│ 20,550│ │ │ │ │ │ ├──────┤ ├─────┼────┤ │ │ │ │ │ │XU00000000 │ │ 450,975│ 22,549│ │ │ │ │ │ ├──────┤ ├─────┼────┤ │ │ │ │ │ │XU00000000 │ │ 479,801│ 23,990│ │ │ │ ├───┼─────┼──────┼────┼─────┼────┼─────┼─────┼──────┤ │ 十四 │雅迪照明有│ZU00000000 │93年5月 │ 260,250│ 13,013│營業人銷售│ 2,825,350│ 141,270│ │ │限公司 ├──────┤ ├─────┼────┤額與稅額申│ │ │ │ │ │ZU00000000 │ │ 207,450│ 10,373│請書(401 │ │ │ │ │ ├──────┤ ├─────┼────┤)93年6月 │ │ │ │ │ │ZU00000000 │ │ 263,250│ 13,163│ │ │ │ │ │ ├──────┤ ├─────┼────┤ │ │ │ │ │ │ZU00000000 │ │ 297,000│ 14,850│ │ │ │ │ │ ├──────┤ ├─────┼────┤ │ │ │ │ │ │ZU00000000 │ │ 296,000│ 14,800│ │ │ │ │ │ ├──────┤ ├─────┼────┤ │ │ │ │ │ │ZU00000000 │ │ 228,150│ 11,408│ │ │ │ │ │ ├──────┤ ├─────┼────┤ │ │ │ │ │ │ZU00000000 │ │ 172,640│ 8,632│ │ │ │ │ │ ├──────┤ ├─────┼────┤ │ │ │ │ │ │ZU00000000 │ │ 235,850│ 11,793│ │ │ │ │ │ ├──────┤ ├─────┼────┤ │ │ │ │ │ │ZU00000000 │ │ 235,480│ 11,774│ │ │ │ │ │ ├──────┤ ├─────┼────┤ │ │ │ │ │ │ZU00000000 │ │ 157,880│ 7,894│ │ │ │ │ │ ├──────┤ ├─────┼────┤ │ │ │ │ │ │ZU00000000 │ │ 179,900│ 8,995│ │ │ │ │ │ ├──────┤ ├─────┼────┤ │ │ │ │ │ │ZU00000000 │ │ 291,500│ 14,575│ │ │ │ ├───┼─────┼──────┼────┼─────┼────┼─────┼─────┼──────┤ │ 十五 │翔駿科技有│WU00000000 │92年12月│ 410,000│ 20,500│營業人銷售│ 2,568,400│ 128,420│ │ │限公司 ├──────┤ ├─────┼────┤額與稅額申│ │ │ │ │ │WU00000000 │ │ 529,100│ 26,455│請書(401 │ │ │ │ │ ├──────┤ ├─────┼────┤)92年12月│ │ │ │ │ │WU00000000 │ │ 478,500│ 23,925│ │ │ │ │ │ ├──────┤ ├─────┼────┤ │ │ │ │ │ │WU00000000 │ │ 329,000│ 16,450│ │ │ │ │ │ ├──────┤ ├─────┼────┤ │ │ │ │ │ │WU00000000 │ │ 192,025│ 9,601│ │ │ │ │ │ ├──────┼────┼─────┼────┤ │ │ │ │ │ │WU00000000 │92年11月│ 629,775│ 31,489│ │ │ │ ├───┼─────┼──────┼────┼─────┼────┼─────┼─────┼──────┤ │ 十六 │順雷企業有│AU00000000 │93年7月 │ 258,500│ 12,925│營業人銷售│ 2,000,000│ 100,000│ │ │限公司 ├──────┤ ├─────┼────┤額與稅額申│ │ │ │ │ │AU00000000 │ │ 240,600│ 12,030│請書(401 │ │ │ │ │ ├──────┤ ├─────┼────┤)93年8月 │ │ │ │ │ │AU00000000 │ │ 254,800│ 12,740│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218,400│ 10,920│ │ │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277,500│ 13,875│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225,000│ 11,250│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275,000│ 13,750│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250,200│ 12,510│ │ │ │ ├───┼─────┼──────┼────┼─────┼────┼─────┼─────┼──────┤ │ 十七 │裕達國際有│YU00000000 │93年3月 │ 800,000│ 40,000│營業人銷售│ 7,940,000│ 397,000│ │ │限公司(已├──────┤ ├─────┼────┤額與稅額申│ │ │ │ │更名為昶鴻│YU00000000 │ │ 900,000│ 45,000│請書(401 │ │ │ │ │實業股份有├──────┤ ├─────┼────┤)93年4月 │ │ │ │ │限公司) │YU00000000 │ │ 900,000│ 45,000│ │ │ │ │ │ ├──────┤ ├─────┼────┤ │ │ │ │ │ │YU00000000 │ │ 890,000│ 44,500│ │ │ │ │ │ ├──────┤ ├─────┼────┤ │ │ │ │ │ │YU00000000 │ │ 920,000│ 46,000│ │ │ │ │ │ ├──────┤ ├─────┼────┤ │ │ │ │ │ │YU00000000 │ │ 860,000│ 43,000│ │ │ │ │ │ ├──────┤ ├─────┼────┤ │ │ │ │ │ │YU00000000 │ │ 850,000│ 42,500│ │ │ │ │ │ ├──────┤ ├─────┼────┤ │ │ │ │ │ │YU00000000 │ │ 900,000│ 45,000│ │ │ │ │ │ ├──────┤ ├─────┼────┤ │ │ │ │ │ │YU00000000 │ │ 920,000│ 46,000│ │ │ │ ├───┼─────┼──────┼────┼─────┼────┼─────┼─────┼──────┤ │十八 │集樂企業股│ZU00000000 │93年5月 │ 1,980,000│ 99,000│營業人銷售│19,800,000│ 990,000│ │ │份有限公司├──────┤ ├─────┼────┤額與稅額申│ │ │ │ │ │ZU00000000 │ │ 1,980,000│ 99,000│請書(401 │ │ │ │ │ ├──────┤ ├─────┼────┤)93年8月 │ │ │ │ │ │ZU00000000 │ │ 1,980,000│ 99,000│ │ │ │ │ │ ├──────┤ ├─────┼────┤ │ │ │ │ │ │ZU00000000 │ │ 1,980,000│ 99,000│ │ │ │ │ │ ├──────┤ ├─────┼────┤ │ │ │ │ │ │ZU00000000 │ │ 1,980,000│ 99,000│ │ │ │ │ │ ├──────┤ ├─────┼────┤ │ │ │ │ │ │ZU00000000 │ │ 1,980,000│ 99,000│ │ │ │ │ │ ├──────┤ ├─────┼────┤ │ │ │ │ │ │ZU00000000 │ │ 1,980,000│ 99,000│ │ │ │ │ │ ├──────┤ ├─────┼────┤ │ │ │ │ │ │ZU00000000 │ │ 1,980,000│ 99,000│ │ │ │ │ │ ├──────┤ ├─────┼────┤ │ │ │ │ │ │ZU00000000 │ │ 1,980,000│ 99,000│ │ │ │ │ │ ├──────┤ ├─────┼────┤ │ │ │ │ │ │ZU00000000 │ │ 1,980,000│ 99,000│ │ │ │ ├───┼─────┼──────┼────┼─────┼────┼─────┼─────┼──────┤ │ 十九 │利能實業股│ZU00000000 │93年5月 │ 775,000│ 38,750│營業人銷售│ 2,525,000│ 126,275│ │ │份有限公司├──────┼────┼─────┼────┤額與稅額申│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1,462,500│ 73,125│請書(401 │ │ │ │ │ ├──────┤ ├─────┼────┤)93年8月 │ │ │ │ │ │ZU00000000 │ │ 288,000│ 14,400│ │ │ │ ├───┼─────┼──────┼────┼─────┼────┼─────┼─────┼──────┤ │ 二十 │柯健數位有│BU00000000 │93年9月 │ 318,450│ 15,923│營業人銷售│ 2,750,250│ 137,514│ │ │限公司 ├──────┤ ├─────┼────┤額與稅額申│ │ │ │ │ │BU00000000 │ │ 328,100│ 16,405│請書(401 │ │ │ │ │ ├──────┤ ├─────┼────┤)93年10月│ │ │ │ │ │BU00000000 │ │ 318,450│ 15,923│ │ │ │ │ │ ├──────┤ ├─────┼────┤ │ │ │ │ │ │BU00000000 │ │ 820,250│ 41,013│ │ │ │ │ │ ├──────┤ ├─────┼────┤ │ │ │ │ │ │BU00000000 │ │ 868,500│ 43,425│ │ │ │ │ │ ├──────┤ ├─────┼────┤ │ │ │ │ │ │BU00000000 │ │ 96,500│ 4,825│ │ │ │ ├───┼─────┼──────┼────┼─────┼────┼─────┼─────┼──────┤ │二十一│晏碩科技股│AU00000000 │93年7月 │ 195,000│ 9,750│營業人銷售│ 400,000│ 20,000│ │ │份有限公司├──────┼────┼─────┼────┤額與稅額申│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205,000│ 10,250│請書(401 │ │ │ │ │ │ │ │ │ │)93年8月 │ │ │ ├───┼─────┼──────┼────┼─────┼────┼─────┼─────┼──────┤ │二十二│通碁訊股份│WU00000000 │92年11月│ 859,800│ 42,990│營業人銷售│ 3,691,275│ 184,565│ │ │有限公司 ├──────┤ ├─────┼────┤額與稅額申│ │ │ │ │ │WU00000000 │ │ 475,250│ 23,763│請書(401 │ │ │ │ │ ├──────┤ ├─────┼────┤)92年12月│ │ │ │ │ │WU00000000 │ │ 657,625│ 32,881│ │ │ │ │ │ ├──────┤ ├─────┼────┤ │ │ │ │ │ │WU00000000 │ │ 759,950│ 37,988│ │ │ │ │ │ ├──────┼────┼─────┼────┤ │ │ │ │ │ │WU00000000 │92年12月│ 100,000│ 5,000│ │ │ │ │ │ ├──────┤ ├─────┼────┤ │ │ │ │ │ │WU00000000 │ │ 838,650│ 41,933│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9月 │ 150,000│ 7,500│營業人銷售│ 1,350,000│ 67,281│ │ │ ├──────┼────┼─────┼────┤額與稅額申│ │(累積留抵稅│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225,000│ 11,250│請書(401 │ │額尚餘219 元│ │ │ ├──────┤ ├─────┼────┤)93年10月│ │) │ │ │ │BU00000000 │ │ 225,000│ 11,250│ │ │ │ │ │ ├──────┤ ├─────┼────┤ │ │ │ │ │ │BU00000000 │ │ 300,000│ 15,000│ │ │ │ │ │ ├──────┤ ├─────┼────┤ │ │ │ │ │ │BU00000000 │ │ 300,000│ 15,000│ │ │ │ │ │ ├──────┤ ├─────┼────┤ │ │ │ │ │ │BU00000000 │ │ 150,000│ 7,500│ │ │ │ ├───┼─────┼──────┼────┼─────┼────┼─────┼─────┼──────┤ │二十三│滿林企業有│BU00000000 │93年10月│ 500,000│ 25,000│營業人銷售│ 1,000,000│ 50,000│ │ │限公司 ├──────┼────┼─────┼────┤額與稅額申│ │ │ │ │ │BU00000000 │93年9月 │ 500,000│ 25,000│請書(401 │ │ │ │ │ │ │ │ │ │)93年12月│ │ │ ├───┼─────┼──────┼────┼─────┼────┼─────┼─────┼──────┤ │二十四│昌捷有限公│WU00000000 │92年12月│ 335,000│ 16,750│營業人銷售│ 335,000│ 16,750│ │ │司 │ │ │ │ │額與稅額申│ │ │ │ │ │ │ │ │ │請書(401 │ │ │ │ │ │ │ │ │ │)92年12月│ │ │ ├───┼─────┼──────┼────┼─────┼────┼─────┼─────┼──────┤ │二十五│捷聯國際科│ZU00000000 │93年5月 │ 474,000│ 23,700│營業人銷售│ 945,000│ 47,250│ │ │技有限公司├──────┼────┼─────┼────┤額與稅額申│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471,000│ 23,550│請書(401 │ │ │ │ │ │ │ │ │ │)93年6月 │ │ │ ├───┼─────┼──────┼────┼─────┼────┼─────┼─────┼──────┤ │二十六│藍波通運有│WU00000000 │92年11月│ 380,700│ 19,035│營業人銷售│ 1,136,900│ 56,845│ │ │限公司 ├──────┤ ├─────┼────┤額與稅額申│ │ │ │ │ │WU00000000 │ │ 399,400│ 19,970│請書(401 │ │ │ │ │ ├──────┼────┼─────┼────┤)92年12月│ │ │ │ │ │WU00000000 │92年12月│ 356,800│ 17,840│ │ │ │ ├───┼─────┼──────┼────┼─────┼────┼─────┼─────┼──────┤ │二十七│駿鋐電線電│BU00000000 │93年9月 │ 475,000│ 23,750│營業人銷售│ 2,852,000│ 142,600│ │ │纜股份有限├──────┤ ├─────┼────┤額與稅額申│ │ │ │ │公司 │BU00000000 │ │ 475,000│ 23,750│請書(401 │ │ │ │ │ ├──────┤ ├─────┼────┤)93年10月│ │ │ │ │ │BU00000000 │ │ 475,000│ 23,750│ │ │ │ │ │ ├──────┤ ├─────┼────┤ │ │ │ │ │ │BU00000000 │ │ 475,000│ 23,750│ │ │ │ │ │ ├──────┤ ├─────┼────┤ │ │ │ │ │ │BU00000000 │ │ 210,000│ 10,500│ │ │ │ │ │ ├──────┤ ├─────┼────┤ │ │ │ │ │ │BU00000000 │ │ 362,000│ 18,100│ │ │ │ │ │ ├──────┤ ├─────┼────┤ │ │ │ │ │ │BU00000000 │ │ 380,000│ 19,000│ │ │ │ ├───┼─────┼──────┼────┼─────┼────┼─────┼─────┼──────┤ │二十八│金昇國際有│WU00000000 │92年11月│ 669,840│ 33,492│營業人銷售│ 1,070,000│ 53,500│ │ │限公司 ├──────┤ ├─────┼────┤額與稅額申│ │ │ │ │ │WU00000000 │ │ 400,160│ 20,008│請書(401 │ │ │ │ │ │ │ │ │ │)92年12月│ │ │ ├───┼─────┼──────┼────┼─────┼────┼─────┼─────┼──────┤ │二十九│富吉米國際│WU00000000 │92年11月│ 1.002,137│ 50,107│營業人銷售│10,006,569│ 500,329│ │ │行銷股份有├──────┤ ├─────┼────┤額與稅額申│ │ │ │ │限公司 │WU00000000 │ │ 820,149│ 41,007│請書(401 │ │ │ │ │ ├──────┤ ├─────┼────┤)92年12月│ │ │ │ │ │WU00000000 │ │ 902,499│ 45,125│ │ │ │ │ │ ├──────┤ ├─────┼────┤ │ │ │ │ │ │WU00000000 │ │ 992,249│ 49,612│ │ │ │ │ │ ├──────┤ ├─────┼────┤ │ │ │ │ │ │WU00000000 │ │ 1,011,198│ 50,560│ │ │ │ │ │ ├──────┤ ├─────┼────┤ │ │ │ │ │ │WU00000000 │ │ 978,000│ 48,900│ │ │ │ │ │ ├──────┤ ├─────┼────┤ │ │ │ │ │ │WU00000000 │ │ 528,092│ 26,405│ │ │ │ │ │ ├──────┤ ├─────┼────┤ │ │ │ │ │ │WU00000000 │ │ 855,750│ 42,788│ │ │ │ │ │ ├──────┤ ├─────┼────┤ │ │ │ │ │ │WU00000000 │ │ 489,000│ 24,450│ │ │ │ │ │ ├──────┼────┼─────┼────┤ │ │ │ │ │ │WU00000000 │92年12月│ 629,998│ 31,500│ │ │ │ │ │ ├──────┤ ├─────┼────┤ │ │ │ │ │ │WU00000000 │ │ 897,499│ 44,875│ │ │ │ │ │ ├──────┤ ├─────┼────┤ │ │ │ │ │ │WU00000000 │ │ 899,998│ 45,000│ │ │ │ ├───┼─────┼──────┼────┼─────┼────┼─────┼─────┼──────┤ │ 三十 │天技科技有│ZU00000000 │93年6月 │ 398,750│ 19,938│營業人銷售│ 1,087,500│ 54,376│ │ │限公司 ├──────┤ ├─────┼────┤額與稅額申│ │ │ │ │ │ZU00000000 │ │ 326,250│ 16,313│請書(401 │ │ │ │ │ ├──────┤ ├─────┼────┤)93年6月 │ │ │ │ │ │ZU00000000 │ │ 362,500│ 18,125│ │ │ │ ├───┼─────┼──────┼────┼─────┼────┼─────┼─────┼──────┤ │三十一│瑞來德貿易│BU00000000 │93年9月 │ 190,477│ 9,523│營業人銷售│ 619,049│ 30,951│ │ │有限公司 ├──────┤ ├─────┼────┤額與稅額申│ │ │ │ │ │BU00000000 │ │ 209,524│ 10,476│請書(401 │ │ │ │ │ ├──────┼────┼─────┼────┤)93年10月│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219,048│ 10,952│ │ │ │ └───┴─────┴──────┴────┴─────┴────┴─────┴─────┴──────┘ 附表二:聯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虛開統一發票銷項去路(此部分查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明細表 ┌──┬──────┬──────┬────┬─────┬────┬──────────┬───────┐ │編號│聯力科技股份│發票字軌號碼│簽發日期│發票金額新│營業稅額│小計:新臺幣(元) │說明 │ │ │公司開立不實│ │ │臺幣(元) │新臺幣( ├─────┬────┤ │ │ │發票所填載之│ │ │ │元) │發票金額 │實際逃漏│ │ │ │公司名稱 │ │ │ │ │ │稅額 │ │ ├──┼──────┼──────┼────┼─────┼────┼─────┼────┼───────┤ │ 一 │碁梓興業有限│XU0000000 │93年2月 │ 2,670│ 134│ 6,403│ 0 │單筆進項憑證稅│ │ │公司 ├──────┤ ├─────┼────┤ │ │額500元以下不 │ │ │ │XU0000000 │ │ 1,500│ 75│ │ │逐筆登錄,至無│ │ │ ├──────┤ ├─────┼────┤ │ │法查證是否已申│ │ │ │XU0000000 │ │ 2,233│ 112│ │ │報扣抵銷項稅額│ ├──┼──────┼──────┼────┼─────┼────┼─────┼────┼───────┤ │ 二 │田沅科技股份│YU00000000 │93年4月 │ 2,500│ 125│ 17,400│ 0│單筆進項憑證稅│ │ │有限公司 ├──────┤ ├─────┼────┤ │ │額500元以下不 │ │ │ │YU00000000 │ │ 2,500│ 125│ │ │逐筆登錄,至無│ │ │ ├──────┤ ├─────┼────┤ │ │法查證是否已申│ │ │ │YU00000000 │ │ 2,400│ 120│ │ │報扣抵銷項稅額│ │ │ ├──────┤ ├─────┼────┤ │ │ │ │ │ │YU00000000 │ │ 2,500│ 125│ │ │ │ │ │ ├──────┤ ├─────┼────┤ │ │ │ │ │ │YU00000000 │ │ 2,500│ 125│ │ │ │ │ │ ├──────┤ ├─────┼────┤ │ │ │ │ │ │YU00000000 │ │ 2,500│ 125│ │ │ │ │ │ ├──────┤ ├─────┼────┤ │ │ │ │ │ │YU00000000 │ │ 2,500│ 125│ │ │ │ ├──┼──────┼──────┼────┼─────┼────┼─────┼────┼───────┤ │ 三 │華義科技股份│BU00000000 │93年10月│ 1,850│ 93│ 8,850│ 0│單筆進項憑證稅│ │ │有限公司 ├──────┤ ├─────┼────┤ │ │額500元以下不 │ │ │ │BU00000000 │ │ 2,000│ 100│ │ │逐筆登錄,至無│ │ │ ├──────┤ ├─────┼────┤ │ │法查證是否已申│ │ │ │BU00000000 │ │ 2,000│ 100│ │ │報扣抵銷項稅額│ │ │ ├──────┤ ├─────┼────┤ │ │ │ │ │ │BU00000000 │ │ 1,500│ 75│ │ │ │ │ │ ├──────┤ ├─────┼────┤ │ │ │ │ │ │BU00000000 │ │ 1,500│ 75│ │ │ │ ├──┼──────┼──────┼────┼─────┼────┼─────┼────┼───────┤ │ 四 │兆鋒興科技股│WU00000000 │92年12月│ 51,000│ 2,550│ 51,000│ 0│查無申報扣抵銷│ │ │份有限公司 │ │ │ │ │ │ │項稅額資料 │ ├──┼──────┼──────┼────┼─────┼────┼─────┼────┼───────┤ │ 五 │心宇科技有限│AU00000000 │93年8月 │ 227,500│ 11,375│ 1,000,000│ 0│查無申報扣抵銷│ │ │公司 ├──────┤ ├─────┼────┤ │ │項稅額資料 │ │ │ │AU00000000 │ │ 312,000│ 15,600│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276,900│ 13,845│ │ │ │ │ │ ├──────┤ ├─────┼────┤ │ │ │ │ │ │AU00000000 │ │ 183,600│ 9,180│ │ │ │ ├──┼──────┼──────┼────┼─────┼────┼─────┼────┼───────┤ │ 六 │登成企業有限│XU00000000 │93年2月 │ 3,000│ 150│ 20,515│ 0│單筆進項憑證稅│ │ │公司 ├──────┤ ├─────┼────┤ │ │額500元以下不 │ │ │ │XU00000000 │ │ 2,000│ 100│ │ │逐筆登錄,至無│ │ │ ├──────┤ ├─────┼────┤ │ │法查證是否已申│ │ │ │XU00000000 │ │ 3,200│ 160│ │ │報扣抵銷項稅額│ │ │ ├──────┤ ├─────┼────┤ │ │ │ │ │ │XU00000000 │ │ 2,210│ 111│ │ │ │ │ │ ├──────┤ ├─────┼────┤ │ │ │ │ │ │XU00000000 │ │ 3,105│ 155│ │ │ │ │ │ ├──────┤ ├─────┼────┤ │ │ │ │ │ │XU00000000 │ │ 3,000│ 150│ │ │ │ │ │ ├──────┤ ├─────┼────┤ │ │ │ │ │ │XU00000000 │ │ 4,000│ 200│ │ │ │ ├──┼──────┼──────┼────┼─────┼────┼─────┼────┼───────┤ │七 │聲豐工業股份│XU00000000 │93年2月 │ 350│ 18│ 350│ 0│單筆進項憑證稅│ │ │有限公司 │ │ │ │ │ │ │額500元以下不 │ │ │ │ │ │ │ │ │ │逐筆登錄,至無│ │ │ │ │ │ │ │ │ │法查證是否已申│ │ │ │ │ │ │ │ │ │報扣抵銷項稅額│ ├──┼──────┼──────┼────┼─────┼────┼─────┼────┼───────┤ │八 │鑫世紀傳播網│YU00000000 │93年4月 │ 1,500│ 75│ 10,400│ 0│單筆進項憑證稅│ │ │股份有限公司├──────┤ ├─────┼────┤ │ │額500元以下不 │ │ │ │YU00000000 │ │ 1,400│ 70│ │ │逐筆登錄,至無│ │ │ ├──────┤ ├─────┼────┤ │ │法查證是否已申│ │ │ │YU00000000 │ │ 1,500│ 75│ │ │報扣抵銷項稅額│ │ │ ├──────┤ ├─────┼────┤ │ │ │ │ │ │YU00000000 │ │ 1,500│ 75│ │ │ │ │ │ ├──────┤ ├─────┼────┤ │ │ │ │ │ │YU00000000 │ │ 1,500│ 75│ │ │ │ │ │ ├──────┤ ├─────┼────┤ │ │ │ │ │ │YU00000000 │ │ 1,500│ 75│ │ │ │ │ │ ├──────┤ ├─────┼────┤ │ │ │ │ │ │YU00000000 │ │ 1,500│ 75│ │ │ │ └──┴──────┴──────┴────┴─────┴────┴─────┴────┴───────┘ 附表三:聯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項憑證取得明細表 ┌──┬───────┬──────┬────┬──────┬─────┐ │編號│開立予聯力科技│發票字軌號碼│簽發日期│發票金額新臺│營業稅額新│ │ │股份有限公司不│ │ │幣 (元) │臺幣(元) │ │ │實發票之公司名│ │ │ │ │ │ │稱 │ │ │ │ │ │ │ │ │ │ │ │ ├──┼───────┼──────┼────┼──────┼─────┤ │一 │鼎興國際行銷有│BU00000000 │93年9月 │ 1,435,000│ 71,750│ │ │限公司 ├──────┤ ├──────┼─────┤ │ │ │BU00000000 │ │ 1,217,000│ 60,850│ │ │ ├──────┤ ├──────┼─────┤ │ │ │BU00000000 │ │ 601,850│ 30,093│ │ │ ├──────┤ ├──────┼─────┤ │ │ │BU00000000 │ │ 1,833,500│ 91,675│ │ │ ├──────┤ ├──────┼─────┤ │ │ │BU00000000 │ │ 1,411,750│ 72,088│ │ │ ├──────┤ ├──────┼─────┤ │ │ │BU00000000 │ │ 1,453,500│ 72,675│ │ │ ├──────┤ ├──────┼─────┤ │ │ │BU00000000 │ │ 1,138,500│ 56,925│ │ │ ├──────┤ ├──────┼─────┤ │ │ │BU00000000 │ │ 619,049│ 30,952│ │ │ ├──────┤ ├──────┼─────┤ │ │ │BU00000000 │ │ 1,985,000│ 99,250│ ├──┼───────┼──────┼────┼──────┼─────┤ │二 │世界大興業有限│WU00000000 │92年11月│ 1,620,800│ 81,040│ │ │公司 ├──────┤ ├──────┼─────┤ │ │ │WU00000000 │ │ 1,811,097│ 90,555│ ├──┼───────┼──────┼────┼──────┼─────┤ │三 │樂鎮企業有限公│XU00000000 │93年1月 │ 419,900│ 20,995│ │ │司 ├──────┤ ├──────┼─────┤ │ │ │XU00000000 │ │ 649,610│ 32,481│ │ │ ├──────┤ ├──────┼─────┤ │ │ │XU00000000 │ │ 387,140│ 19,357│ │ │ ├──────┤ ├──────┼─────┤ │ │ │XU00000000 │ │ 408,850│ 20,443│ │ │ ├──────┤ ├──────┼─────┤ │ │ │XU00000000 │ │ 373,100│ 18,655│ │ │ ├──────┼────┼──────┼─────┤ │ │ │XU00000000 │93年2月 │ 210,000│ 10,500│ │ │ ├──────┤ ├──────┼─────┤ │ │ │XU00000000 │ │ 200,000│ 10,000│ ├──┼───────┼──────┼────┼──────┼─────┤ │四 │碁梓興業有限公│XW00000000 │93年1月 │ 600,000│ 30,000│ │ │司 ├──────┤ ├──────┼─────┤ │ │ │XW00000000 │ │ 600,000│ 30,000│ │ │ ├──────┤ ├──────┼─────┤ │ │ │XW00000000 │ │ 471,750│ 23,588│ │ │ ├──────┤ ├──────┼─────┤ │ │ │XW00000000 │ │ 450,975│ 22,549│ │ │ ├──────┼────┼──────┼─────┤ │ │ │XW00000000 │93年2月 │ 356,199│ 17,810│ │ │ ├──────┤ ├──────┼─────┤ │ │ │XW00000000 │ │ 390,845│ 19,542│ │ │ ├──────┤ ├──────┼─────┤ │ │ │XW00000000 │ │ 415,827│ 20,791│ ├──┼───────┼──────┼────┼──────┼─────┤ │五 │捷楠國際有限公│ZW00000000 │93年5月 │ 2,833,610│ 141,681│ │ │司 ├──────┤ ├──────┼─────┤ │ │ │ZW00000000 │ │ 3,942,000│ 197,100│ │ │ ├──────┤ ├──────┼─────┤ │ │ │ZW00000000 │ │ 2,685,070│ 134,254│ │ │ ├──────┤ ├──────┼─────┤ │ │ │ZW00000000 │ │ 3,942,000│ 197,100│ │ │ ├──────┤ ├──────┼─────┤ │ │ │ZW00000000 │ │ 3,942,000│ 197,100│ │ │ ├──────┤ ├──────┼─────┤ │ │ │ZW00000000 │ │ 2,520,935│ 126,047│ │ │ ├──────┤ ├──────┼─────┤ │ │ │ZW00000000 │ │ 3,942,000│ 197,100│ │ │ ├──────┤ ├──────┼─────┤ │ │ │ZW00000000 │ │ 420,000│ 21,000│ │ │ ├──────┤ ├──────┼─────┤ │ │ │ZW00000000 │ │ 30,520│ 1,526│ │ │ ├──────┤ ├──────┼─────┤ │ │ │ZW00000000 │ │ 3,942,000│ 197,100│ ├──┼───────┼──────┼────┼──────┼─────┤ │六 │仕儒科技股份有│EU00000000 │92年11月│ 701,720│ 35,086│ │ │限公司 ├──────┤ ├──────┼─────┤ │ │ │EU00000000 │ │ 1,131,250│ 56,563│ │ │ ├──────┤ ├──────┼─────┤ │ │ │EU00000000 │ │ 533,240│ 26,662│ │ │ ├──────┤ ├──────┼─────┤ │ │ │EU00000000 │ │ 1,.88,600│ 69,430│ │ │ ├──────┤ ├──────┼─────┤ │ │ │EU00000000 │ │ 1,610,000│ 80,500│ │ │ ├──────┤ ├──────┼─────┤ │ │ │EU00000000 │ │ 1,547,000│ 77,350│ │ │ ├──────┤ ├──────┼─────┤ │ │ │EU00000000 │ │ 621,500│ 31,075│ │ │ ├──────┤ ├──────┼─────┤ │ │ │EU00000000 │ │ 1,020,000│ 51,000│ │ │ ├──────┤ ├──────┼─────┤ │ │ │EU00000000 │ │ 1,309,000│ 65,450│ │ │ ├──────┤ ├──────┼─────┤ │ │ │EU00000000 │ │ 1,142,700│ 57,135│ │ │ ├──────┤ ├──────┼─────┤ │ │ │EU00000000 │ │ 555,200│ 38,425│ │ │ ├──────┤ ├──────┼─────┤ │ │ │EU00000000 │ │ 768,500│ 38,425│ │ │ ├──────┤ ├──────┼─────┤ │ │ │EU00000000 │ │ 1,234,600│ 61,730│ │ │ ├──────┤ ├──────┼─────┤ │ │ │EU00000000 │ │ 1,045,100│ 52,255│ │ │ ├──────┼────┼──────┼─────┤ │ │ │EU00000000 │92年12月│ 710,000│ 35,500│ │ │ ├──────┤ ├──────┼─────┤ │ │ │EU00000000 │ │ 699,200│ 34,960│ │ │ ├──────┤ ├──────┼─────┤ │ │ │EU00000000 │ │ 1,820,000│ 91,000│ │ │ ├──────┤ ├──────┼─────┤ │ │ │EU00000000 │ │ 790,000│ 39,500│ │ │ ├──────┤ ├──────┼─────┤ │ │ │EU00000000 │ │ 890,000│ 44,500│ ├──┼───────┼──────┼────┼──────┼─────┤ │七 │御豐通信有限公│WU00000000 │92年11月│ 1,540,000│ 77,000│ │ │司 ├──────┤ ├──────┼─────┤ │ │ │WU00000000 │ │ 1,952,700│ 97,635│ ├──┼───────┼──────┼────┼──────┼─────┤ │八 │嘉陞科技股份有│ZU00000000 │93年5月 │ 74,400│ 3,720│ │ │限公司 ├──────┤ ├──────┼─────┤ │ │ │ZU00000000 │ │ 88,000│ 4,400│ │ │ ├──────┤ ├──────┼─────┤ │ │ │ZU00000000 │ │ 61,400│ 3,070│ │ │ ├──────┤ ├──────┼─────┤ │ │ │ZU00000000 │ │ 67,550│ 3,378│ │ │ ├──────┤ ├──────┼─────┤ │ │ │ZU00000000 │ │ 686,750│ 34,338│ │ │ ├──────┤ ├──────┼─────┤ │ │ │ZU00000000 │ │ 18,400│ 920│ │ │ ├──────┤ ├──────┼─────┤ │ │ │ZU00000000 │ │ 1,091,900│ 54,595│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420,000│ 21,000│ │ │ ├──────┤ ├──────┼─────┤ │ │ │ZU00000000 │ │ 380,900│ 19,045│ ├──┼───────┼──────┼────┼──────┼─────┤ │九 │智益正有限公司│YU00000000 │93年3月 │ 874,000│ 43,700│ │ │ ├──────┤ ├──────┼─────┤ │ │ │YU00000000 │ │ 859,200│ 42,960│ │ │ ├──────┤ ├──────┼─────┤ │ │ │YU00000000 │ │ 811,400│ 40,570│ │ │ ├──────┤ ├──────┼─────┤ │ │ │YU00000000 │ │ 1,694,950│ 84,747│ │ │ ├──────┤ ├──────┼─────┤ │ │ │YU00000000 │ │ 850,450│ 42,522│ │ │ ├──────┤ ├──────┼─────┤ │ │ │YU00000000 │ │ 858,900│ 42,945│ │ │ ├──────┤ ├──────┼─────┤ │ │ │YU00000000 │ │ 858,900│ 42,945│ │ │ ├──────┤ ├──────┼─────┤ │ │ │YU00000000 │ │ 912,000│ 45,600│ │ │ ├──────┤ ├──────┼─────┤ │ │ │YU00000000 │ │ 118,750│ 5,937│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