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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上訴理由狀記載上訴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1,866元(參本院卷第3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213元(玖萬玖仟貳佰壹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顯有未合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3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尚包含前後1、2日,抗告人於收到友人撰寫完成之上訴理由書後,隨即於101年3月6日以掛號信函寄出,並非刻意耽延補提上訴理由之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提出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援用刑事抗告補充理由狀所記載內容(詳證1)。其餘上訴理由後補。」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1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被告於同年11月7日提出本件刑事聲請回復原狀狀,主張其非因過失遲誤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期間云云,並於同日檢具「刑事上訴理由狀」,然被告竟又謂其「上訴理由早已寄出至高等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5163號行政裁定預覽 ↗
而抗告人則於97年9月25日提出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此有上訴理由狀上所蓋之原審法院97年9月25日之戳章日期可稽。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預覽 ↗
(7日)後,其得補正上訴理由之末日應為同年7月15日及27日,惟聲請人均未於期間內補提上訴理由,原審法院於110年8月4日裁定駁回其上訴前,查詢當日收文資料,仍未見聲請人補提上訴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指派律師協助撰寫上訴理由狀,其中「不服…」等語即屬上訴理由,不受後載「上訴理由請容後補」等語之影響。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88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上訴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由訴訟代理人撰擬上訴理由,經抗告人同意用印後,同時將委任狀及上訴理由狀提出於原審,堪認抗告人於委任狀提出時已具備表明上訴理由能力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有告訴人刑事聲請上訴狀、刑事聲請上訴理由狀及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八年度請上字第十號上訴書、上訴理由書可稽,然原判決竟以撿察官上訴理由書僅記載『茲告訴人於九十八年六月九日補提刑事聲請上訴理由狀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上訴人僅就「前門窗(木紋烤漆加推窗)」此一工項表明上訴理由【見民國113年11月20日民事上訴理由書(補提上訴理由),本院卷第31至32頁】,並無關於其他工項之上訴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3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裁定駁回其上訴前,補正上訴理由,竟遲至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其上訴後之103年7月8日始補提出上訴理由狀(見原審卷第68頁附刑事上訴理由狀原審法院收文戳記),是前項瑕疵至本院已無從補正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5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揆諸前揭規定,抗告人應於收受補正上訴理由裁定書後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按本件命被告補正上訴理由之裁定於99年3月11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其上訴理由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候補呈」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嗣經原審於民國108年1月31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92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被告確實因在監執行導致於有補具上訴理由之障礙致未能遵期提出上訴理由,而遭判決確定。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對於被告所提之同年四月二日上訴理由狀、四月九日上訴理由(二)狀及聲請調查證據狀等記載理由、事證、及調查證據之聲請,全未審酌,顯難認被告上訴係未提具體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刑事訴訟法為上述修正後,上訴理由書狀,既允許上訴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得提出,並刪除原審法院對於未依期限補提第三審上訴理由書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規定,復增列上訴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抗告人於105年7月18日收受前揭駁回上訴裁定後,於105年7月21日以前開理由提出抗告,請求給予重新上訴等語,就被告歷次所提出之上訴理由或補提之上訴理由,形式上觀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5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日始向原審提出上訴理由狀,有送達證書1紙、刑事上訴理由狀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235、241頁),則原審法院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狀,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查本件檢察官係於94年5月24日向本院聲明上訴,至94年6月15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其補提上訴理由書自聲明上訴起已逾10日,固可認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抗字第2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6日提起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送),但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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