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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7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已具體指出累犯之證據方法,並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確認無誤,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經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並衡諸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之罪質不同,尚無從以卷內證據認有累犯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而僅將被告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之審酌事項,併予敘明。三、爰審酌被告竟為一己私利,與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成年男子共同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惟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嗣經告訴人宥恕,有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1紙在卷可參,並衡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竊取物品價值、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被告於本案共同竊得之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書記官于淑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2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9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7年9月27日書記官于淑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中華民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書記官陳孟瑜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0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書記官陳孟瑜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9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書記官陳孟瑜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2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吳梨碩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2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吳梨碩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5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書記官蕭佩宜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虎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吳淑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書記官廖珮忻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5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書記官蕭佩宜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朴簡字第3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書記官蕭佩宜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朴簡字第3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書記官蕭佩宜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書記官蕭佩宜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4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書記官蕭佩宜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4年5月8日書記官廖苹汝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3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書記官蕭佩宜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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