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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一審以抗告人被訴屬告訴乃論之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被訴背信罪部分,不能證明抗告人犯罪,乃分別諭知不受理及無罪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書記官黃國源附表:編號123罪名妨害電腦使用罪妨害電腦使用罪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因告訴人業於112年7月11日具狀撤回本件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件在卷可認(本院卷第43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顯然未經告訴甚明,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妨害電腦使用罪妨害電腦使用罪 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1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經查,本件被告林其緯被訴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58條、第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陳瑞毅涉犯之妨害電腦使用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該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誹謗及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前段之誹謗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分別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之幫助妨害電腦使用罪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96年度聲減字第3418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甲○○所犯妨害電腦使用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97年聲減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甲○○所犯妨害電腦使用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邱浚彥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業經告訴人陳美伶撤回告訴,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80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被害人林鈺富告訴被告甲○○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2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14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97年10月16日確定在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6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本件受刑人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1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聲請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58條、第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依同法第363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一行為而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及加重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妨害電腦使用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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