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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2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原起訴書誤載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惟此業據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更正為過失傷害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查,聲請人辯稱:被告並無販賣毒品云云,惟此業據證人黃義盛、簡建雄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被告此部分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人雖以被告雙親需被告之照護等語,然此尚非刑事訴訟法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查,聲請人辯稱:被告並無販賣毒品云云,惟此業據證人黃義盛、簡建雄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被告此部分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人雖以被告所經營之瑞華車體無人可代為經營,請求停止羈押以維續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查,聲請人辯稱:被告並無販賣毒品云云,惟此業據證人黃義盛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證述明確,證人簡建雄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屬實,且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據本院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查,聲請人辯稱:被告並無販賣毒品云云,惟此業據證人陳美玉、黃聯彬、許正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分裝袋扣案、被告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資佐證,
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即統綠景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訴請被告即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之民事簡易訴訟,其契約之當事人係為原告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屏工務所,惟此業據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到庭陳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266 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此業據原告反對續租,並以被告另有居住處所即高雄縣岡山鎮○○○路10之2號之現住地,此雖經被告陳稱該處所係他人的房子等語,然本院參以被告於97年度尚有銀行存款之利息所得新臺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雖然聲請人主張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云云,惟此業據公訴人明確表示目前仍維持起訴法條,沒有要聲請變更之意,況卷內證據亦不足認被告石孟玄、謝少武構成殺人罪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至被告甲○○固曾於95年3月13日,具狀對原審95年度基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此業據被告本人於95年4月21日自行到院後,當庭撤回(參見本院95年4月21日訊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六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二份、擔保透支契約影本一份、約定書影本六份為證,被告雖以原告所請求之利息過高等語置辯,惟此業據原告提出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一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容有未洽,惟此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涉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罪(此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且被告所犯各罪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惟此業據檢察官於本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9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訴意旨雖認本件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惟此業據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為「普通竊盜罪」,基於檢察一體,本院自應就更正後之罪名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起訴書原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惟此業據公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犯罪事實及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附此敘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於偵訊中雖一度否認有竊盜犯行,辯稱拾獲被害人物品云云,惟此業據其於審理中自承係因施用安非他命,神智不清所使然,所辯自無可採。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至公訴人認被告丁○○係以自備鑰匙竊取庚○○所有之機車,惟此業據被告丁○○辯稱:扣案之3把鑰匙並非伊所有,伊行竊時,鑰匙即插在機車上等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雖自稱是遭證人陳大倫恐嚇才侵占電動車,惟此業據證人陳大倫於偵查中否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就證人陳大倫本部分傷害、恐嚇犯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難僅以被告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8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於起訴書認被告所為應構成同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尚有未洽,惟此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不得在他人山坡地內,擅自從事道路之修建罪處斷,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被告毀損部分之犯行,惟此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載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不得在他人山坡地內,擅自從事道路之修建罪處斷,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被告毀損部分之犯行,惟此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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