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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4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犯罪行為人所有,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得宣告沒收,此稽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可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陳穎文附表編號所在位置內容備註一貳、二、㈢⒊第12列至第13列(即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頁第20至22行)再稽之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5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無稽之談」釋義:無稽:無法考查,沒有根據的說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三十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迷信無稽之談拒絕與原告同房,其有性功能障礙卻不再就醫,以求神喝符水非科學方法治療隱疾,足認有重大事由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其除請神明指點外,尚有就醫等語置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於,抗告人雖又辯稱本院公文封上並無郵局收發日期戳記云云,然另稽之上開本院送達證書均蓋有原寄郵局及送達郵局之日戳,即見抗告人所辯不實。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6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查,稽之上開被告對甲○○所為「你是不這裡的人,你沒有權在這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可認前開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號應為兩造之夫妻共同住所地,稽之本件兩造之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均不在本院轄區,佐以兩造並無以書面合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二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人之申報成本核定謂之實質課稅原則,既已揭示無法勾稽之商品所申報之成本亦足以為核稅之依據,則另五項同樣為無法勾稽之商品何不亦依實質課稅原則,同樣採用上訴人之申報成本核定,卻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全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稽之上開規定,可知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者,以家事訴訟事件為限,家事非訟事件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規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中所稱「散布流言」,係將無稽之言廣為散布於眾,俾眾週知之意。是刑法上開妨害信用罪,係以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將無稽之言散布於眾,損害他人之信用,始克相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一)經查,稽之郭綜合醫院診斷診明書可知告訴人於104年4月18日前往郭綜合醫院就診,確受有後頸部挫傷腫脹之傷害,並有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左。
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5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告主張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載回之貨品係將原證2訂購明細表所示項次1、8至10、12至13、18、43至45貨品中之何項次貨品載回,並提出相關可資勾稽之證據。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稽之卷內資料,原判決所採取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已分別於審判程序予以提示、告以要旨,而依法踐行調查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證人雖與告訴人有至親關係,惟如所證情節與告訴人所指訴者悉相符合,稽之又與其他證人所述及現場事證吻合而無瑕疵,即非不得採為證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意旨固提出龍全公司股東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出具之股東審查報告書,然稽之所載內容,僅就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等提交股東審查簽名,欠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稽之原告於94年8月26日立具之刑事告訴狀已明確載稱:訴外人李政哲申請被告辦竣上開建物滅失登記係構成偽造文書罪嫌等情(見被告答辯卷第53~54頁),足認原告至遲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五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或將無稽之言散布於眾損害他人之信用,始克相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雖聲請人已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惟稽之聲請人抗告狀所持抗告理由,僅為聲請人發現故意隱匿之重要物證及該物證足以推翻原來判決之夫妻共有財產金額之裁定等語,故自難認聲請人之請求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О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須告訴乃論,稽之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前段可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八三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料明細表等資料有前述所列之瑕疵,並經被告通知補正,而原告仍未區分產品規格重新製作可勾稽之進銷存明細表及直接原料明細表供核,被告依首揭規定辦理,洵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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