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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保險效力亦告停止,其所受損害要難謂非重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抗字第6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日以北院木95執榮字第15756號函核發執行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請本院提存所勿准債務人即抗告人在20萬元及其利息範圍內取回在案,抗告人聲請返還系爭擔保金,要難謂非有礙於執行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1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共有人如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受超過利益,要難謂非不當得利。
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簡字第1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卻兌領原告交付案外人黃榮村股款之支票,要難謂非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共有人如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受超過利益,要難謂非不當得利」,而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自無足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受請求後不開始協商,應指受請求人完全不為與開始協商相關之作為而言,茍受請求人已通知協商時地,請求人未能出席;或要求提出相關收入支出資料俾供協商條件之參考,要難謂非開始協商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小字第2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共有人如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受超過利益,要難謂非不當得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949號判例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7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保險效力亦告停止,其所受損害要難謂非重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謂受請求後不開始協商,應指受請求人完全不為與開始協商相關之作為而言,茍受請求人已通知協商時地,請求人未能出席;或要求提出相關收入支出資料俾供協商條件之參考,要難謂非開始協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受請求後不開始協商,應指受請求人完全不為與開始協商相關之作為而言,茍受請求人欲聯絡聲請人,俾洽談協商事宜,聲請人消極不予配合,或避不洽談,受請求人之聯絡行為,要難謂非開始協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069號行政裁定預覽 ↗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第二審法院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雖得依據法規表示其確信之見解,第三審如認其見解違法不當,仍應認為違背法令」意旨,原判決要難謂非違背法令等云云
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簡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共有人如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受超過利益,要難謂非不當得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949號判例要旨參照)。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六○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按法人應以代表人代表法人為訴訟行為;非法人之代表人而代表法人為訴訟行為,法院亦以其為法人之代表人對之為裁判者,要難謂非違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受請求後不開始協商,應指受請求人完全不為與開始協商相關之作為而言,茍受請求人已通知協商時地,請求人未能出席;或要求提出相關收入支出資料俾供協商條件之參考,要難謂非開始協商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以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有犯罪之習慣」為理由,併予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顯失所依據,要難謂非違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八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乃於八十九年三月四日以限時掛號郵件寄出申訴書,此有掛號函件執據一紙在卷足參,則異議人所稱已於應到案期日前去函申訴,自屬實在,異議人因而未於通知單所規定之到案期日到案繳納罰款,要難謂非無故
斗六簡易庭不理。依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判例之見解,共有人如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受超過利益,要難謂非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法人應以代表人代表法人為訴訟行為;非法人之代表人而代表法人為訴訟行為,法院亦以其為法人之代表人對之為裁判者,要難謂非違法。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九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保險效力亦告停止,其所受損害要難謂非重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5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三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以系爭商標及據爭商標圖樣相較,二者圖形線條設計如出一轍,構圖意匠極相彷彿,僅有跑道中置二虛線條之差異及等寬直線條之有無,要難謂非屬構成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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