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論罪科刑部分:(一)按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論罪科刑部分:㈠按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二)內之記載,有顯然誤寫之情事,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論罪科刑欄(二)之記載。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二)內之記載,有顯然誤寫之情事,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論罪科刑欄(二)之記載。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記載,應更正為「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7、13、15、16、19、22、27、31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7、13、15、16、19、22、27、31論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8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是犯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6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院105年3月15日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及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有如附件所示誤寫之情形,應予補充及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沒收」欄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之「論罪科刑、沒收」欄所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欄之記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本案所指之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時間,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之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末日,相隔約有1月,在時間上已有差距,再就施用地點而言,前開論罪科刑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更正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論罪科刑欄(一)原記載「刑法第276條第1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原記載「刑法第284條」,係顯然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論罪科刑欄(一)原記載「刑法第284條第1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原記載「刑法第284條第1項」,係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7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其中「二、論罪科刑(一)」第18、19行關於「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以及「二、論罪科刑(二)」第5行關於「刑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是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6行暨理由欄二論罪科刑㈤第9行之內容顯有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予以更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沒收」欄部分,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之「論罪科刑、沒收」欄所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㈢第七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核諸該論罪科刑之理由㈡及據上論斷欄之相關記載,顯係「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36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秉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9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部分關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前論罪科刑(二)第三十一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