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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3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此亦可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件仍有起訴審查制之適用,無須因起訴審查,而將案件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此亦可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件本身仍有起訴審查制之適用,無須將案件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後,再行起訴審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此亦可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件仍有起訴審查制之適用,無須為起訴審查,而將案件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3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此亦可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件仍有起訴審查制之適用,無須為起訴審查,而將案件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簡字第13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此亦可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件仍有起訴審查制之適用,無須為起訴審查,而將案件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此亦可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件本身仍有起訴審查制之適用,無須將案件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後,再行起訴審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此亦可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件仍有起訴審查制之適用,無須因起訴審查,而將案件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此可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件仍有起訴審查機制之適用,無須為了起訴審查,而將案件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簡字第13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此亦可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件仍有起訴審查制之適用,無須為起訴審查,而將案件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從而,得開啟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裁定駁回起訴之起訴審查制度者,僅得由法院職權為之,被告則不具聲請啟動前開起訴審查制度之權利甚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8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從而,得開啟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裁定駁回起訴之起訴審查制度者,僅得由法院職權為之,被告則不具聲請啟動前開起訴審查制度之權利甚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8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此亦可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件仍有起訴審查制之適用,無須為起訴審查,而將案件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抗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者,刑事訴訟法第452、451條有明文列舉其事由,而法院依法進行起訴審查裁定駁回者,並不在其列。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七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起訴審查在審查檢察官是否濫行起訴,審判在確定被告實質有罪與否,法官在進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起訴審查時,不應作有罪與否之判斷,否則起訴審查與審判又有何差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的文字,已經表彰起訴審查的制度目的在於「離譜的控制」,只有在一望即知(極為明顯)的狀態,才有起訴審查的適用,用以避免與無罪判決間的矛盾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蓋起訴審查畢竟與判斷被告有罪無罪所應到達心證程度顯有不同,起訴審查是審查檢察官之起訴是否已達「法定嫌疑程度」該門檻,自無須到達毫無合理懷疑確信程度,如經檢視偵查卷證資料所呈現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職此,法院業已進行實質調查、審理,被告並不具聲請啟動前開起訴審查制度之權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顯少善盡「起訴審查」的義務,而係直接以「無罪」判決代替「駁回起訴」裁定之方式為之,惟無罪判決在實質上根本無法達到起訴審查制度所欲彰顯的目的(按避免被告無端受到訟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抗字第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起訴審查乃形式上審查,即可判斷被告顯無成立犯罪之可能者而言,此與經過證據調查、辯論之審判程序後所為有罪判決之標準自有不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職此,法院業已進行實質調查、審理,被告並不具聲請啟動前開起訴審查制度之權利,首應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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