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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7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更正為「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理由欄二第一行關於「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更正為「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本件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肇事逃逸罪併合處罰,故業務過失傷害罪部分所處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諭知,惟受刑人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本件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過失傷害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肇事逃逸罪併合處罰,故過失傷害罪部分所處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諭知,惟受刑人所犯過失傷害罪因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決提起上訴,其中過失傷害罪部分因上訴不合法,經本院裁定駁回而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過失傷害罪係屬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受宣告之刑未逾有期徒刑6月,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預覽 ↗
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其中肇事逃逸罪上訴最高法院,過失傷害罪部分已於101年11月8日確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7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以,受刑人所犯過失傷害罪部分業經確定,與前揭肇事逃逸罪部分已分離,在未另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前,即非「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情形,而上開過失傷害罪既屬最重本刑為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受刑人宋金來因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經本院以99年度交上訴字第147號判決過失傷害罪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3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查本件係對抗告人已判決確定之過失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部分,因原判決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為補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乃對抗告人有利之裁定,茲抗告人仍對已判決確定之過失傷害罪及尚未確定之肇事逃逸罪否認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受刑人甲○○就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上訴第三審中,而業務過失傷害罪因不得上訴第三審,於99年8月24日第二審宣示時即告確定,茲因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該受刑人所犯上開過失傷害罪雖已確定,惟上開確定判決並無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聲請裁定折算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業務過失傷害罪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上開確定判決並無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聲請裁定折算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2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過失傷害罪部分)如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本件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過失傷害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肇事逃逸罪併合處罰,故過失傷害罪部分所處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諭知,惟受刑人所犯過失傷害罪因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7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之記載,均係誤寫,均應更正為「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朴交簡字第2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末據上論斷欄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亦同為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由此足徵主文欄第2列「又犯過失傷害罪」顯係「又犯業務過失傷害罪」之誤載,而此錯誤尚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事實,理由欄復同為說明被告所犯係過失傷害罪之罪名等,即可明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簡易程序審理,惟查本案於審理中,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丙○○、甲○○以言詞表示撤回過失傷害罪之告訴,有訊問筆錄一件在卷可查,本案過失傷害罪之部分,即應為公訴不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286 號刑事判決預覽 ↗
嫌、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8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檢察官就受刑人上開妨害兵役罪、過失傷害罪部分,聲請本院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易科罰金之執行依據,揆諸前揭說明,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李婕安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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