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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 23 次修法(115.07.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三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5535002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0 條條文及第 28 條條文之附表三

立法總說明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115.07.13 修正)》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施行,歷經二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五年二月十日。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配合實務需求,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三,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求明確,爰明定認可指定試驗室檢驗規費中,計收評鑑費之追查為定期追查。(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二、為規劃提供廠商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建置之專業實驗室設備,辦理相關試驗,基於行政成本考量及實務需求,爰增訂費額表 07-4-F 「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場地設備使用)」、10-7「大家電性能測試(場地設備使用)-電冰箱試驗室設備使用」等二類別,及修正費額表 19 「高分子測試(場地設備使用)」增列試驗項目計四項,計收場地設備使用費。(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附表三)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0 條

  1. 認可指定試驗室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申請認可、延展、增列檢測場地或檢測項目,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評鑑費:評鑑、複評、定期追查或複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證照費:證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2. 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IECEE CB SCHEME)之國家驗證機構(NCB)及驗證機構試驗室(CBTL)之登記,依下列規定計收登記費: 一、每一國家驗證機構(NCB):新臺幣三萬二千元。 二、每一驗證機構試驗室(CBTL):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1. 認可指定試驗室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申請認可、延展、增列檢測場地或檢測項目,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評鑑費:評鑑、複評、追查或複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證照費:證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2. 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IECEE CB SCHEME)之國家驗證機構(NCB)及驗證機構試驗室(CBTL)之登記,依下列規定計收登記費: 一、每一國家驗證機構(NCB):新臺幣三萬二千元。 二、每一驗證機構試驗室(CBTL):新臺幣一萬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