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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 22 次修法(115.02.09)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十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5535000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23 條條文及第 28 條條文之附表三

立法總說明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115.02.10 修正)》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施行,歷經二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七月八日。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配合實務需求,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三,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及再生能源憑證發電設備查驗機構認可作業要點之用語,酌作部分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二、為加速辦理再生能源憑證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作業,現已導入查驗機構認可制度,將原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執行之發電設備現場查核及相關文件審查作業,改由查驗機構辦理,為應標準局實際人事與行政成本降低,爰配合修正調降受理再生能源憑證申請案之文件書面審查費,以符合實務作業情形;另配合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及再生能源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程序之用語,酌作部分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三、有關受託試驗費及技術服務費費額表,鑒於部分受託試驗業務標準局已無辦理,爰刪除相關類別及試驗項目,另配合實務需要,修正部分項目與費額,並增列類別及試驗項目。(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附表三)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1 條

  1. 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工廠檢查機構及認可再生能源憑證發電設備查驗機構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申請認可、延展或增列認可範圍,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評鑑費:查核作業,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證照費:證書之核發,每份新臺幣二千元;證書之補發或換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1. 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工廠檢查機構及認可再生能源憑證案場查驗機構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申請認可、延展或增列認可範圍,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評鑑費:查核作業,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證照費:證書之核發,每份新臺幣二千元;證書之補發或換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第 23 條

  1. 再生能源憑證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 (一)申請再生能源憑證:每張憑證新臺幣三元。 (二)受理再生能源憑證申請案之文件書面審查:每案新臺幣二百元。 二、評鑑費: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服務費:受讓再生能源憑證,每張憑證新臺幣零點五元。
  1. 再生能源憑證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 (一)申請再生能源憑證:每張憑證新臺幣三元。 (二)受理再生能源憑證申請案之文件書面審查:每案新臺幣一千元。 二、評鑑費:憑證案場查核,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服務費:受讓再生能源憑證,每張憑證新臺幣零點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