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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 21 次修法(114.07.07)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八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4535002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之附表三

立法總說明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八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114.07.08 修正)》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施行,歷經十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一月十日。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配合實務需求,修正本辦法第二十八條附表三,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燃氣用金屬可撓性管」及「燃氣用塑膠軟管」列為應施檢驗商品品目,增訂費額表 07-5-C 「燃氣用金屬可撓性管」及 07-5-D 「燃氣用塑膠軟管」等 2類別之受託試驗費額表。 二、為對應相關國家標準 CNS4074,修正費額表 07-12-C「汽車用輕便式液壓千斤頂」試驗項目 1、2 之名稱。 三、鑒於部分受託試驗業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已無辦理,爰刪除下列費額表相關類別及試驗項目: (一)費額表 04-21「聚氯乙烯塑膠雨衣」、 04-22「牙刷」、 04-25「球鋒筆」、04-26 「球鋒筆蕊」、 04-27「鋼筆」、 04-28「鋼筆用筆尖」、 04-29「自動鉛筆」、 04-34「交通號誌燈箱」、 04-36「高壓絕緣防護管線」、 04-40「化學工業及一般用聚乙烯塑膠管」、 04-41「垃圾掩埋場用高密度聚乙烯不透水布」、 04-43「高密度聚乙烯背心袋」、 04-44「反光片及反光膠帶」、04-51 「皮革」、 04-55「塑膠手提袋」、 04-56「有關橡膠類塑膠之物理化學或材質檢驗項目」、 04-58「光觸媒產品類」、05-5「包襯家具類」、05-7「油毛氈」、 08-35「抑制電磁干擾及連接主電源之電容器」:因該等類別產品,非屬標準局公告應施檢驗商品且非正字標記產品,標準局無受理該產品試驗,爰刪除各該費額表全項試驗項目。 (二)費額表 04-10「聚氯乙烯地磚」(試驗項目 7 至 9)、 04-11「防蝕用聚氯乙烯粘膠帶」(試驗項目 3、 5、13)、 04-14「熱固性樹脂裝飾板」(試驗項目 20) 、 04-15「自來水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試驗項目 4 至 13 及 16 至 20) 、 04-17「自來水管件用橡膠製品」(試驗項目 5、 7、13、16)、 04-18「玻璃紙粘膠帶包裝及封緘 PVC、PP 感應粘膠帶」(試驗項目4 至 6)、 04-24「建築用墊條」(試驗項目 14) 、 04-30「鉛筆」(試驗項目 2 至 7)、 04-42「聚乙烯清潔袋」(試驗項目 3、 6、 8、10):因該等費額表部分試驗項目,現行相關國家標準已無此測項,或該試驗項目現行已採行監督試驗方式辦理(指正字標記產品檢驗項目採行監督試驗者),標準局無受理試驗,爰刪除各該費額表部分試驗項目。 (三)費額表 03-2 「無機化學品類」:其中 123 項試驗項目非屬應施檢驗商品之檢測項目,且標準局無受理相關試驗,爰刪除該部分試驗項目,保留其餘試驗項目為項目 1 至 7、 9、14、22、26、44、49、51、59、 118、 130、 131、140 等。 (四)費額表 04-16「建築用防水用、運動場室內地板鋪設用及建築填縫用聚胺酯」、 04-45「路線漆第一、二種」及 04-46「路線漆第三種」:該等類別產品為正字標記產品,可由標準局認可試驗室執行全項檢驗,且標準局無建置部分試驗設備且無受理試驗,爰刪除各該費額表全項試驗項目。 (五)費額表 04-35「PVC 橡膠手套」:試驗項目 4 因現行國家標準已無此測項,另試驗項目 6、8 可由項目 2 取代,項目 7、9 可由項目 3 取代,又項目10 與 9 屬相同試驗,爰刪除該部分項目試驗(項目 4 及項目 6 至 10 等)。 (六)費額表 07-8 「嬰兒搖床」:試驗項目 8 因標準局無建置試驗設備,且該類別商品為應施檢驗商品,其型式試驗可由該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爰刪除該項試驗項目。 (七)費額表 10-1 「電磁相容測試(場地設備使用)」:試驗項目 1 至 7 因國內標準局電磁相容指定實驗室皆有建置十米/三米之電磁耐受/電磁干擾測試場地及隔離室,外界已無向該局租借測試場地之需求;且於費額表 10-2 「電磁相容測試」之試驗項目費額皆已計入前述場地設備使用費,爰刪除該部分試驗項目。 (八)費額表 10-2 「電磁相容測試」:考量各試驗項目之費額皆已計入型式試驗報告製作費,無須單獨計算製作報告費用,爰刪除試驗項目 1、 2;另有關汽機車試驗項目係屬交通部職掌,非屬標準局權管事項,爰刪除試驗項目 3、6 等項目。 (九)費額表 10-4 「第三者場地評估確認測試」:考量所需使用之電磁相容試驗儀器設備維護成本高,經評估後不再受理該委託測試案件,且國內有多家標準局電磁相容指定實驗室可提供該服務,爰刪除該費額表全項試驗項目。 (十)費額表 15 「精密儀器室(恆溫恆濕設備)及精密儀器(ICP-MS)使用」及 18「高效液相層析儀(HPLC)使用」:因標準局無該等設備租借紀錄,爰刪除各該費額表全項試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