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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 10 次修法(106.02.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6046006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之附表三

立法總說明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106.02.22 修正)》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施行,歷經八次修正。本次修正係配合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旅行箱」列為應施檢驗商品,爰於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三增訂編號 16 「袋、包及箱(CNS 15331 )」受託試驗及技術服務費費額,並配合實務行政成本,訂定相關規費之計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