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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 18 次修法(111.11.0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1046046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之附表三

立法總說明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八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111.11.07 修正)》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施行,歷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七月七日,本次配合實務需求,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八條附表三,修正重點如下: 一、費額表編號 06-11「背負式安全帶」:該商品適用之國家標準修訂公布,致試驗項目配合變更,本次增列「能量吸收繫索或繫索與能量吸收器之組合(EAL)+全身背負式安全帶(FBH)(A 級)之個人擒墜系統性能試驗」一項,爰修正受託試驗費費額表。 二、費額表編號 06-14「窯業材料(磁磚、衛生陶瓷器、玻璃、耐火磚等)(場地設備使用)」:為提供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陶瓷面磚專業實驗室場地設備,辦理壁掛式陶瓷臉盆之受託試驗,基於行政成本考量及實務需求增列設備項目「耐承載試驗機」,爰修正受託試驗費費額表,計收場地設備使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