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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 12 次修法(107.09.0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7046050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之附表三

立法總說明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107.09.10 修正)》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施行,歷經十次修正。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應業務需要,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三,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安全鞋、防護鞋」依 CNS 20345「個人防護具- 安全鞋」及 CNS 20346「個人防護具- 防護鞋」執行檢驗,爰於第二十一條附表三增訂編號 4-32-B 「安全鞋、防護鞋(CNS 20345、CNS 20346)」受託試驗及技術服務費費額。 二、本局一百零六年依據 CNS 15790 建置燃氣熱水器排氣管試驗設備,公告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燃氣熱水器排氣管新增為應施檢驗商品,爰於第二十一條附表三增訂編號 07-5-B 「燃氣器具用排氣管」受託試驗及技術服務費費額。 三、為避免收費爭議,就收費費額表 06-4 「窯業材料」試驗項目部分,增加 29 耐污染性及 30 耐藥品性之備註欄「每一種汙染劑」及「每一種試驗溶液」文字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