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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 8 次修法(104.03.0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4046009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0 條條文及第 21 條條文之附表三;增訂第 20-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104.03.03 修正)》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施行,歷經六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因應經濟部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發布施行之「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將「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 )燈泡」列為應施檢驗商品品目;同時,又修正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三受託試驗費及技術服務費費額表中「低壓開關測試(場地設備租借)」之相關費額。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三,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外銷水產品之特約檢驗改由檢驗機關指定之登錄試驗室執行,廠商應逕向試驗室繳交試驗費用,檢驗機關業毋須收取檢驗費,爰刪除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二、針對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申請案件,檢驗機關須辦理審查作業及臨場取樣封識,審查作業包括申請文件及檢驗結果符合性之審查,須課予廠商審查費,爰增訂有關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規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 三、為因應「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 )燈泡」列為應施檢驗商品品目,增訂「光源及光源系統之光生物安全性」之試驗項目「枯化點燈」等四項受託試驗費費額。(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附表三) 四、為使收費更為合理,符合承租者實際使用情形,修正「低壓開關測試(場地設備租借)」之試驗項目「短路試驗設備」等三項受託試驗費費額。(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