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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 15 次修法(110.07.08)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九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0046041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之附表三

立法總說明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八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110.07.09 修正)》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施行,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本次配合實務需求,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八條附表三,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使本辦法第二十八條附表三受託試驗費費額表編號 10-1、10-5、10-6 及 18 之類別名稱用語配合規費法第八條規定,避免「租借」、「出租」用語易生誤解場地設備使用為私法關係,以明確其公法關係,爰修正類別名稱為「電磁相容測試(場地設備使用)」、「低壓開關測試(場地設備使用)」、「鋰電池模組測試(場地設備使用)」及「高效液相層析儀(HPLC)使用」。 二、增訂費額表編號 07-3-H 「液化石油氣容器用閥(場地設備使用)」及費額表編號 19 「高分子測試(場地設備使用)」之受託試驗費費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