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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 11 次修法(106.11.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6046054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24 條條文及第 21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16 條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106.11.14 修正)》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施行,歷經九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應業務需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品質管理驗證機構之認可申請審查、評鑑及證書核發等作業事項之規費,並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 二、為應「陶瓷面磚」、「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及其燃料」、「家庭用壓力鍋」及「配線用插接器及電源線組」檢驗標準之修正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建置耐衝擊試驗機設備,爰增(修)相關試驗項目及費用;又配合「購物車」國家標準之增訂、「兒童用床邊護欄」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列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應施檢驗商品及為活化實驗室設備,爰於受託試驗費費額表增訂試驗類別及其費額。(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