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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 17 次修法(111.07.0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七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1046028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之附表三

立法總說明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八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111.07.07 修正)》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施行,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十一月五日。為提供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陶瓷面磚專業實驗室場地設備,並基於行政成本考量,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八條附表三受託試驗費及技術服務費費額表,增訂編號 06-14「窯業材料(磁磚、衛生陶瓷器、玻璃、耐火磚等)(場地設備使用)」之受託試驗費費額表,以供實務需求,計收場地設備使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