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 14 次修法(109.12.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90460616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修正總說明(109.12.11 修正)》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施行,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本次檢討條文架構及配合實務需求,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四章章名,將商品檢驗相關機構之檢驗規費以專章規定,並將非屬該章範疇之內容,移列第五章「其他檢驗規費」;另按商品檢驗法規範事項之順序及考量條文之一致性,移列條(項、款)次。(修正章名、變更條次) 二、明定評鑑費之評鑑作業核計日數,以實際至受評鑑場所或以遠距方式評鑑作業日數核計。(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明定應收審查費之事項,及增訂認可指定試驗室之複查計收評鑑費。(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四、增訂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或工廠檢查機構所應計收相關規費。(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五、修正驗證登錄年費每一型式費用新臺幣二百元之類別,將文具用品、兒童用品修正為塑膠擦。(修正條文第十七條附表二) 六、修正「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受託試驗費額表之試驗項目名稱,並增訂「不可再充填式金屬製攜帶用液化石油氣罐體」之受託試驗費額表。(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