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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第 49 次修法(107.06.2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30101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

立法總說明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07.06.27 修正)》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禁止使用農藥安殺番,另於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公告「4.95%芬普尼水懸劑」為禁用農藥,爰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刪除農藥安殺番之殘留容許量,並刪除農藥芬普尼在包葉菜類、芒果、小黃瓜、茄子、紅豆之殘留容許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