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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寓大廈、社區及一般民宅之天然氣瓦斯管線洩漏,以及業者 輸送無明顯氣味石化原料之地下管線洩漏,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範 疇之適法疑義ㄧ案

會議日期 103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函詢公寓大廈、社區及一般民宅之天然氣瓦斯管線洩漏,以及業者輸送無 明顯氣味石化原料之地下管線洩漏,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範疇之適 法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寓大廈、社區及一般民宅之天然氣瓦斯管線洩漏,以及業者輸送無明顯氣味石化原料之地下管線洩漏,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範疇之適法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8 月 28 日高市環局稽字第 10340080000 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之行為。及依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外,並應確認其貯放或輸送設施未密封或加蓋。其立法原意主要係管制貯放或輸送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之設施未密封或加蓋而產生之空氣污染行為。

三、另查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即明定,災害防救定義,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同法第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之業務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四、本案來函所詢公寓大廈、社區及一般民宅之天然氣瓦斯管線及業者輸送無明顯氣味石化原料之地下管線洩漏之管制疑義一節,依空污法及相關子法規定,業已管制天然氣瓦斯分裝場及石化廠內之各類固定污染源,其管線出場(廠)後,於一般情況下係以全密閉之形式,將天然氣或石化原料運送至使用者端,並不會排放空氣污染物,亦不會有未密封或加蓋之情形而產生空氣污然行為,該行為與空污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欲管制之行為不同,不宜以該條文管制。

五、另管線洩漏行為引發社會大眾關注之主要議題為「消防安全」、「災害防救」及「產業發展」等,貴局所詢內容如有涉及以該等議題為主要管制目的之法令(例如:天然氣事業法及災害防救法),建議貴局依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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